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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域法律文化的冲击及其估量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同样地,当我们反观近代西方法律文化对近代中国社会的冲击与影响的时候,就会发现,这一冲击无疑是引起近代中国法制变革的重要动因之一。在这样的社会条件下,西方法制文明开始输入中国,进一步冲击了已经开始发生缓慢变化的法律系统。西方法律文化的冲击,进一步加速了中国社会及法制的发展进程。这表明在中国确乎存在着一个法律文化土壤的问题。

二、外域法律文化的冲击及其估量

应当看到,对于广大非西方国家来说,外来的(主要是西方)法律文化的冲击与挑战,无疑是促进这些国家的法制从传统走向现代的重要动力。一方面,西方法律文化对非西方世界的广泛传播,导致了西方与非西方法律文化之间的剧烈撞击。这是两种价值体系的冲突。这是因为,近代西方法律文化与非西方社会传统法律文化是在性质上截然不同的法律文明体系,两者比较起来,前者具有明显的历史进步性。在西方法律文明的冲击下,建构于农业文明基础上的非西方法制必然要发生重大的变迁。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西方法律文化对非西方世界的冲击,乃是一种历史的进步,因为它充当了改变非西方社会传统法律的不自觉的工具。另一方面,由于西方法律文化根源于商品经济文明,其法权体系的基本价值取向是法治主义,因而它在一定意义上反映了人类社会法律发展的共同性趋势。尽管这一法律架构是在西欧特殊的社会历史条件下生成和发展起来的,但是这种法律类型确乎包含着一些人类法律调整的丰富经验和合理的规范设计,因此在西方法律文化向广大的非西方国家和地区传播的时候,它们能够被这些国家和地区所接受和采纳,从而融入世界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之中,成为人类法律文化的共同财富

同样地,当我们反观近代西方法律文化对近代中国社会的冲击与影响的时候,就会发现,这一冲击无疑是引起近代中国法制变革的重要动因之一。在这里,重要的是要合理地估量外来影响在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所起的作用,以便发现外来影响的复杂情形。

第一,西方法律文化输入中国时,中国社会及法制状况处于什么样的历史发展水平?换言之,在19世纪下半叶,西方资本主义法律文明传入中国时,中国是否具备了实现法制现代化的条件?众多的文献分析表明,建立在自然经济、宗法关系和专制政体之上的传统中国法律文化,发展到19世纪初叶,尽管在质的方面没有发生明显的改变,但由于晚清社会内部经济的政治的等等条件的变化,古老的中华法系已经开始了一个缓慢的历史变迁进程。明清之际已经孕育的资本主义萌芽,虽然遭到清帝国统治集团的无情扼杀,但到了19世纪初叶,商品经济已经顽强地生长起来,它毕竟在晚清社会经济系统中占有日益重要的地位。这就为近代的法制变革提供了条件。在这样的社会条件下,西方法制文明开始输入中国,进一步冲击了已经开始发生缓慢变化的法律系统。因此,当19世纪西方法律文化传入中国时,尽管中国社会尚不具备实现法制现代化的条件,但是变化的基础已经开始确立。西方法律文化的冲击,进一步加速了中国社会及法制的发展进程。

第二,从19世纪中后期到20世纪上半叶,中国所遭遇的西方法律文化处于何种历史发展面貌?如果说17、18世纪是近代西方法律文化体系确立的时期,这一时期的法制反映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以个人为本位的法权要求;那么到了19世纪后半叶和20世纪上半叶,西方法律文化又经历了一个重建或发展时期,这一时期的法制无疑体现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以社会为本位的法权要求。近现代中国人所遇到的西方法律文化,正处于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向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过渡、转型过程之中。这种转型期的西方法制对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的影响是复杂的。因此,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在从19世纪中期到20世纪中期的一百年左右的时间里,中国法制变革中的西方影响是多元的:既有近代古典自然法学思潮的激荡,又有社会法学思潮的影响,而以后者影响较大;既有欧美法制模式的影响,又有日本法制模式作参照,而以德国和日本法制的影响较显著。这就告诉我们,在分析近现代中国法制现代化在各个历史阶段中的西方影响时,必须作具体的深入的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地泛泛叙述。

第三,如何正确地分析西方法律文化对中国冲击的广度和深度?就广度而言,从19世纪末以来,西方法律文化深刻地影响着中国法律世界的发展格局。法律专门化蔚成大势,传统的诸法合体的法律体系被诸法分立的法律体系所代替;共和主义观念广泛流传,传统的封建君主制体制被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所取代;民权意识与身份意识相对峙,并逐步纳入法律系统之中,成为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司法与行政相分离,司法独立体制在一定程度上开始形成。这些无疑都打上了西方法律文化的印记。至于各个法律部门中的法律原则、编纂体系、规范要件等等,也都或多或少地体现了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因此,在19世纪中叶到20世纪中叶的一百年间,从政体形态到司法体制,从法律编订到法律实施,中国法制的每一步进展,几乎都在不同程度上反映了西方法律文化的冲击和影响。再就深度而言,情况就比较复杂了。从清末修律、中经辛亥革命时期的法制创新和北洋政府的法制建设,到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的“六法全书”体系,中国法律制度的外部形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这种形式化的法制系统与西方法制很难有着明显的分别。但是,若深入到法制世界的内部精神方面,情形则大不相同。在这里,古老传统的影响是顽强坚韧的。中国前期法制现代化过程中的一个普遍现象,就是西方法制输入以后,往往扭曲了现象,法律的形式与精神之间呈现出分裂、悖离的状态。这表明在中国确乎存在着一个法律文化土壤的问题。建构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基础之上的西方法制,很难在一个自然经济或自然经济根深蒂固的国度里扎根、开花、结果。这就决定了西方法制对中国的冲击力是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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