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对利益的模式化
法律调整能够影响人们的行为、能够调整社会关系,其机制首先在于,法律能够将利益的四个要素纳入法律的系统,使之成为法律权利和义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对于利益主体,法律确认其为权利主体
在现实的社会关系中,利益的主体是社会关系的参加者。在法律调整的条件下,现实关系的参加者被确认为法律权利义务的承担者(权利主体),成为根据法律规定能够实际参加法律关系的人。法律作这种确认的直接根据,是现实社会中利益主体的一般状况、一般特征。作出确认的法律措施,就是对权利主体能力的规定。
权利主体的能力分为两个部分: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即权利能力;独立地实现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即行为能力。在现实社会关系中,社会关系参加者所具有的享受利益和实现利益的能力,是由现实社会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关系参加者(利益主体)的社会属性。而作为法律上权利主体的能力,则是法律根据经济活动、社会生活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及现实利益主体社会属性的一般状况(如社会承认的参与生产、交换等活动的资格状况),赋予人们的一种法律属性。这种法律属性表现了主体社会属性的一般性,因而排除了不具一般因素的特殊性和个别性。这样,法律从主体角度保护了社会的一般利益,排斥了非一般性的个别利益对一般利益的冲击。例如,公司法人制度对公司权利能力的规定,就排除了国家机关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可能,防止了权力进入市场对市场秩序的破坏。
法律通过对权利主体能力的规定,使社会利益主体成为权利主体,通过对各种特殊权利主体能力的划分和规定,使社会关系参加者成为不同的权利主体,从而使不同的利益受到调整。
2.主体的需要和获取资源的行为,由法律确认和模式化而转化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
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是对一定需要和行为的综合确认和表述。法对社会成员最根本需要的确认,最集中地表现在宪法之中,部门法对权利义务的规定,也总与一定的需要和行为方式相应。因此,权利被看作是:为了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由其他人的法律义务所保证的,属于权利人被允许的行为尺度;义务则是,法律给义务人规定的、按照权利人的要求,为满足权利人利益而应遵循的必要行为尺度。在行为的模式化当中,还包含了对社会中的不正当行为的禁止。
对于保证主体实现其利益,权利包含了三种权能:(1)请求权,即要求别人执行或遵守法律义务的可能性。这一权能保证着权利主体要求别人(义务人)支付一定资源或不阻碍主体取得和享有资源。(2)作出肯定行为的权利,即权利人自己作出法律上有意义的积极行为的可能性。这一权能表示权利人利益的实现,不需要他人的积极配合,权利人要么通过自己的实际活动来满足自己的需要(例如所有权人事实上使用自己的物品),要么通过必然的法律后果的自动产生(例如接受遗产)而实现自己的利益。(3)要求,即在义务人违背法律义务的情况下,权利人要求国家机关采取强制行动的可能性。这一权能保证了权利人能依靠国家权力维护其利益不受侵害,或是受侵害后能得到恢复,或使违反义务的人受到法律惩罚。
与权利的三项权能相应,义务也包含三项内容:(1)为积极行为的义务;(2)为消极行为(不作为)的义务;(3)容忍国家实施强制措施的义务。
3.满足主体需要的资源,由法律确认为法律关系客体
在现实社会关系中,满足主体需要的资源是人们需要指向的对象,是人们行为指向的对象,由于法律的调整,它们成了权利义务行为指向的对象,在法律关系中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虽然法律调整并没有改变资源在利益结构中的地位,它们在利益结构中仍是人们的需要所指向的物质和非物质财富,但法律的调整却使它们获得了法律的表现形式。
从静态来看,一定利益的构成因素受到法的调整,这些利益就被纳入了法的保护范围,成为合法利益。这些静态因素的法的表现形式,就是法的规范。
如果从动态看合法利益的构成,它就是在合法行为的作用下合法利益因素在实际生活中的有机统一,因此它表现为法律关系,表现为法律规范通过法律关系而最后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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