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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是实践准则又是理想追求

时间:2022-05-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古希腊神话中的正义女神狄克掌管法律、秩序和正义,她的造型是一位手执宝剑的美少女。在近代西方社会,正义是自由、平等、博爱的人权理念,是一种对公共利益的追求。柏拉图在《理想国》中认为,正义包括个人正义和国家正义。在近现代的正义观中,这种源于自然法则的和谐观念发展成为理性的精神和普遍的价值追求。

古希腊神话中的正义女神狄克(Dike)掌管法律、秩序和正义,她的造型是一位手执宝剑的美少女。罗马人接受了希腊诸神之后,将正义女神取名为朱斯蒂提亚(Justitia),她蒙着眼睛,一手持天平,一手执宝剑。“正义”的拉丁语是“Justice”,即来源于古罗马的正义女神朱丝蒂提亚(Justitia),她代表正义、正直、无私、公平、公道,是正义的守护神。在英文中,“justice”就表示“正义、公正”。在古代汉语里,正义包含平均、平等、正确、正当的意思。“公,平分也。”[9]“正,是也。”[10]“义是事之‘宜’,即‘应该’。它是绝对命令。”[11]神话里的正义形象和词源学的正义本意,表达了原始的正义观念,这种正义观念就包含了对法的遵从、秩序的维护和无私、公平、正直等美德的推崇。

实际上,正义的观念是随着不同的社会形态的变化而有所变化的。在古希腊的先哲们那里,正义是城邦公民的人人平等,是智慧、勇敢、节制的个人美德,是百德的总称,是神人同守的秩序和对自然法则的尊重。在罗马法时代,正义是永恒的理性精神,是每个人各得其所的愿望。在中世纪,正义是合乎神的意志,是对法的服从,最终体现为对上帝的服从。在近代西方社会,正义是自由、平等、博爱的人权理念,是一种对公共利益的追求。而到了现代西方社会,正义被越来越多地作为社会政治制度的一种道德标准,是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公平合理地分配。尽管正义观念因时而变,不同时代对于正义有不同的说法和理解,但是正义的内涵却有着共同的指向,这些共同指向构成正义的基本含义:个人道德之善、秩序和谐之美、社会制度之德。

个人道德之善。古代希腊神话除了塑造了正义之神,其他诸神及其传说的英雄也都表现出某种高尚品格,比如,雅典娜的智慧、阿喀琉斯的勇敢;中国民间神话传说中同样表达了对个人美德的褒奖,比如,愚公的勤劳、孙悟空的机智。这些神话和英雄传说,寄托了人类美德的理想,是人类自身塑造的个人美德的向度,以此为追求,人类历史上涌现了无数追求个人人格理想、践行正义精神甚至不惜牺牲生命的可歌可泣的故事。柏拉图在《理想国》中认为,正义包括个人正义和国家正义(城邦正义)。个人正义就是理性及其美德智慧、意志及其美德勇敢、欲望及其美德节制,灵魂的三个组成部分各守其分,“我们每一个人如果自身内的各种品质在自身内各起各的作用,那他就也是正义的,即也是做他本分的事情的。”[12]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公元前384/3—前322年)明确指出,正义是一种美德,“所有的人在说公正时都是指一种品质,这种品质使一个人倾向于做正确的事件,使他做事公正,并愿意做公正的事。”[13]在中国的传统儒家伦理中,孔子的“仁”“义”“忠”“恕”强调的都是个人的人格修养,是个人道德之善。

即使是在近现代思想家的正义观念中,正义首先体现的也是一种个人美德。大卫·休谟(David Hume,1771—1776年)认为正义是一种人为美德,人性中不仅有同情心,还有自私心,它影响我们自然地践行美德,于是需要正义等美德人为地对此因素加以约束。阿拉斯泰尔·麦金太尔(Alasdair Macintyre,1929—)认为约翰·罗尔斯的制度正义对个人道德不够重视,提出只有那些具有正义美德的人才有可能知道怎样运用正义原则。可以这样说,古往今来,无论从实践层面还是从观念层面去理解,正义的基本含义之一是指个人道德之善。

秩序和谐之美。考察正义观念的形成和演变,可以发现其起点是自然法则。神人同行是古希腊神话的重要特征,奥林匹斯山上众神各司其职,各守其序,是神的社会的合理关系与和谐秩序,也是人类社会的合理关系与和谐秩序,如何建立、维护、遵循这种关系与秩序,就是正义观最初的基本内容。古希腊先哲们的正义观点,也因此多从秩序和谐出发。毕达哥拉斯(Pythagoras,公元前570?—?年)认为万物根源于“数”,事物的发展就是由点而线、由线而面、由平面而立体、由立体而物质、由物质而灵性和理性的“数”的发展,正义源于“数”的和谐,源于不同要素的调和、融合而达致的适当比例,公正是同次相等的“数”。赫拉克利特认为一切皆流,万物皆变,事物是相对的,正义是看不见的和谐,和谐来自相对立的事物结合在一起。柏拉图认为,正义对于个人而言,就是灵魂的三个组成部分即理性、意志、欲望达到和谐;对于国家(城邦)而言,正义就是各个等级各司其职,统治者、武士、劳动者各有其智慧、勇敢、节制的美德,三个等级达到和谐。正义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其实也是一种恰如其分的秩序,他认为正义是各种德性的总称,中道即德性,也就是说德性是适度。

在近现代的正义观中,这种源于自然法则的和谐观念发展成为理性的精神和普遍的价值追求。伊曼努尔·康德(Immanuel Kant,1724—1804年)认为,正义是一个力求达到而永远不能达到的目标,现实世界的正义只能在依德性分配幸福的精确比例中实现。休谟认为,“公共的效用是正义的唯一起源”,[14]社会利益是个人私利的前提,只有克服人性中的自私心才能形成有秩序的社会。实际上,自然法有一个假设的前提:在人类社会之前,世界处于一种自在的平衡与和谐之中,是人类社会本身的种种不正义行为破坏了这种和谐秩序。所以现实社会中人们对于正义的追求,就是追求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更合理的关系和更和谐的秩序,追求更良善有序的社会状态。因此,秩序的和谐之美,是正义基本含义的应有之义。

社会制度之德。正义的基本含义还应该包含社会制度层面的意义,标示着自由、平等、博爱、民主、法治等社会制度的美德。正义的这种含义在希腊的奴隶主民主时代就有所体现,当时的政治领袖梭伦(Solon,生卒年不详)和伯里克利(Pericles,公元前?—前429年)通过他们的政治实践提出了城邦正义观,这是基于公民本位的包括自由、平等、法治在内的民主政治原则,实际上是一种制度美德。柏拉图的“理想国”,孔子的“大同世界”都是对理想的社会制度的正义追求。当然,正义作为一种制度美德主要体现在近现代的正义观念中。让·雅克·卢梭(Jean Jacques Rousseau,1712—1778年)的社会契约正义观认为,国家只能是自由的人民自由协议的产物,体现的是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公共利益即公意,“公意永远是公正的,而且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15]国家的主权在人民,最好的政体是民主共和国。

最著名的正义理论当属罗尔斯的正义论,在他的正义理论体系中,“正义的对象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即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16]“对制度的道德评价和选择优先于对个人的道德评价和选择,原初状态的人首先选择用于制度的根本道德原则,然后才选择用于个人的道德原则。”[17]正如他自己所说的,“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18]他的正义论是作为一种社会政治制度的道德标准提出和论证的,其越来越广泛和深刻的影响,也反映了现代社会的正义观念里越来越多地关注社会制度的美德。

概括地说,正义是“对政治、经济、法律等领域中的是非、善恶的一种道德认识和道德评价。作为道德范畴,既指符合一定社会道德规范的行为,又主要指处理人际关系和利益分配的一种原则,即一视同仁和得所当得。”[19]虽然,在人类思想发展史上和现实社会生活中,正义观念和正义的具体内容是因时因地而变,甚至因人而异的,但是正义作为普遍的实践准则和永恒的理想追求,包含相对稳定和持久的基本含义:一是指个人道德之善,包括勤劳、勇敢、智慧、节制、忠诚、公平、正直等优秀的个人道德品质;二是指秩序和谐之美,包括合理、和谐、恰如其分等美好的人际关系和社会秩序;三是指社会制度之德,包括自由、平等、民主、博爱等评价社会制度的美德。这三个方面的含义不是截然分开、层次分明的,而是包含在正义既有区别又相联系的统一属性之中。所以,正义是历史的,也是具体的;是理想的,也是现实的;是可能的,也是有限的。“只有这样看,我们才能恰如其分地估价正义:不论作为个人德行,还是社会制度,正义都是十分可观的道德成就,但同时也是相当脆弱的道德成就。”[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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