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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致性变革和强制性变革相结合

时间:2022-04-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诱致性变革和强制性变革相结合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行为包含着制度选择和制度变革两种行为。[15]这构成了中国出版业制度变迁的一个重要特色。

一、诱致性变革和强制性变革相结合

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行为包含着制度选择和制度变革两种行为。当个人或集团作为行为主体采取制度行为进行制度选择和制度变革时,就成为制度行为主体,简称为制度主体。新制度经济学根据制度变迁中制度主体的差异将制度变迁分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其中以初级行为团体自发行动为特征的制度变迁称为诱致性制度变迁,而以国家的自觉行动和强制性推进为特征的制度变迁称为强制性制度变迁。前者主要以经济上的成本收益比较为其制度选择和制度变革的出发点,并以超过制度变迁成本的最大收益为目标函数;而后者既考虑经济收益(即产出最大化),又考虑非经济收益(统治者地位的最大稳定和政党利益的最大化等,制度经济学中将此称为政府的租金最大化)。强制性制度变迁中,只有当产出最大化与租金最大化的综合收益大于成本的时候,制度变迁才会发生。

新中国成立后,出版业受到国家的严格管制;在进入转型期后,中国出版业制度的变迁在总体上是由国家作为制度主体进行制度选择和制度变革,国家在制度变迁的路径选择、制度变迁推进的次序与时机的权衡中起着决定性作用,扮演着制度决定者的角色,是制度的主要供给者。但是,中国出版业制度变迁又表现出相当的诱致性特征,呈现出强制性制度变迁和诱致性制度变迁相互渗透的现象。[15]这构成了中国出版业制度变迁的一个重要特色。

在我国近三十年的出版业制度变迁过程中,创新者发挥了重要作用。如果在原有制度安排下出现了不能获取外在利益的情况,现有制度中的某些组织或集团就会自发地进行制度变迁,用新的制度安排代替现有制度安排,以获得外在利润。例如,1992前后地方出版集团的组建就是一种自发性制度安排。1992年4月,山东在本省11家出版社、1家音像出版社、1家画报社、5个印刷厂、4家发行公司等单位的基础上成立山东出版(集团)总社,总社实行社长负责制,当时的总社领导提出:集团与出版社不同,应抓现代管理,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随后,四川、江西等地都组建了出版集团。与此同时,陈昕、胡守文等出版界人士也发起了出版集团化大讨论,引起很大反响。随后,在1996年,新闻出版总署出台《关于培育和规范图书市场的若干意见》,为出版企业集团的建立提供了理论和政策上的指导。[16]这是一种由个人或一群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的诱致性的制度变迁。然而,诱致性的制度变迁必须由某种在原有制度安排下无法得到的获利机会引起。在自发的制度安排,尤其是正式的制度安排变迁中,往往也需要用政府的行动来促进变迁过程。而国家将评估出版社创新集团采行的制度变革对其带来的收益,在收益大于所需成本时,则予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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