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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社会分配原理的制定

时间:2022-03-1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文化发展。”[40]当然,由于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分配制度的原理,不是直接从社会主义的实际中总结出来的,还只是一种科学假设,其细节难免为实践所修改。
社会主义社会分配原理的制定_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

马克思的《哥达纲领批判》的另一个理论贡献,就是在批判拉萨尔的“不折不扣”的谬论时,完整地阐述了社会主义社会分配制度的原理,标志着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理论的最终形成。

首先,马克思阐明了社会主义社会总产品的分配原理。他指出:社会主义社会的集体劳动所得就是社会总产品。为了要实现社会主义的再生产,在把消费品分配给个人之前,必须从总产品中扣除生产方面的消耗和需要,具体说来就是:“第一,用来补偿消费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第二,用来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第三,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剩下的总产品中的其他部分是用来作为消费资料的。在把这部分进行个人分配之前,还得从里面扣除:第一,同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同现代社会比起来,这一部分一开始就会极为显著地缩减,并随着新社会的发展而日益减少。第二,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如学校、保健设施等。同现代社会比起来,这一部分一开始就会显著增加,并随着新社会的发展而日益增长。第三,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等设立的基金,总之,就是现在属于所谓官办济贫事业的部分。”[33]

其次,马克思阐明了按劳分配的必然性和必要性。马克思指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34]既然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是一个集体的、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的财产。”[35]这决定它必须实行一种和资本主义根本不同的消费品分配方式。但是共产主义第一阶段,还不可避免地带有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人们还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式的权利的狭隘眼界,只有按劳分配才适合于这个阶段社会的发展水平。“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文化发展。”[36]

最后,马克思还分析了按劳分配制度在历史发展上的两重性。按劳分配比之资本主义的剥削制度是巨大的进步,使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本质在社会主义分配领域中得到实现,一切有劳动能力的人都必须劳动,不劳动不能参加消费品的分配,“生产者的权利是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37]多劳多得,少劳少得。这就第一次消除了千百年来存在的一部分人占有另一部分人劳动的剥削现象,实现了劳动平等和分配平等。同时,马克思又指出:“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式的权利”,“还仍然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框里”。“平等就在于以同一的尺度——劳动——来计量。”[38]“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第一,各个生产者在体力或脑力上是不同等的。一些人比另一些人在同一时期内能提供较多的劳动,或者能劳动较长的时间,所以,在按劳分配下,每个人所得到的消费品将是不同的。这表明,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却默认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默认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第二,“一个劳动者已经结婚,另一个则没有;一个劳动者的子女较多,另一个的子女较少,如此等等。因此,在提供的劳动成果相同、从而由社会消费品中分得的份额相同的条件下,某一个人事实上所得到的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如此等等。”[39]这是一种事实上的不平等,共产主义高级阶段来看,它自然是一种弊病。“但是这些弊病,在经过长久的阵痛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里产生出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是不可避免的。”[40]

当然,由于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分配制度的原理,不是直接从社会主义的实际中总结出来的,还只是一种科学假设,其细节难免为实践所修改。但是,实践证明,它在总的轮廓上揭示了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分配规律,不失为光芒四射的科学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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