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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印度公司简述

时间:2022-04-04 名人故事 版权反馈
【摘要】:英国东印度公司对于大英帝国的贡献是巨大的,但在殖民统治印度的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1857年的印度民族大起义,为英国政府取消东印度公司在印度的殖民统治提供了绝佳机会。1588年西班牙无敌舰队溃败,使得英国有可能分享东印度的香料贸易,于是英国东印度公司成立。1757年东印度公司获得了孟加拉省的控制权。这次饥荒最初因干旱造成,但东印度公司殖民政府救济不力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印度殖民当局承认,每十六个人中有六个饿死。

东印度公司简述

第四章 东印度公司的“悼词”

英国东印度公司从1600年成立之初作为一个海外贸易公司,在与亚洲的交往中,通过各种经济、贸易、武力等手段,逐步在南亚次大陆站稳了脚跟,并以印度为据点,随着征服的逐步推进,东印度公司自身的商业职能逐渐褪去,行政特征日益强化,最终建立起自己的“东方帝国”,使得英国在美国独立后失去第一帝国的同时,“无心插柳漫不经心”地建立起了以印度为中心的第二帝国。

英国东印度公司对于大英帝国的贡献是巨大的,但在殖民统治印度的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在内外“敌人”的夹击下,加之自由贸易时代的来临,东印度公司的命运也走到了尽头。1857年的印度民族大起义,为英国政府取消东印度公司在印度的殖民统治提供了绝佳机会。

在英国议会即将接管东印度公司,决定对印度实行直辖统治的“危急时刻”,密尔作为东印度公司高级职员和社会影响力颇大的公众人物,挺身而出为公司在印度的殖民统治进行辩护,他并为此撰写了致英国议会上下两院的所谓《请愿书》,并同时在社会上广泛散发自己编写的为公司在印度的殖民统治进行辩护的小册子,力图挽大厦于将倾。在《请愿书》中,密尔把公司在印度的殖民统治描绘为世界上独一无二的意图“纯洁”与“善行”的完美结合,密尔对公司殖民统治的溢美之词显然与历史事实相悖,最后未能挽救气数已尽的东印度公司的命运。但是,密尔为之“奋争”的原则后来大部分被英国议会通过的“新印度法案”所采纳。应当说,于公于私密尔均已尽力,英属印度迎来了维多利亚女王直接统治的时代,密尔遂领取巨额退休金告老还乡,谢绝了新的印度管理机构为他提供的职位。

东印度公司全称英国东印度公司[1](1600—1858)。因为同时期欧洲许多国家都有自己的东印度公司。比较著名的有:荷兰东印度公司(1602—1798)、丹麦东印度公司(1616—1846)、葡萄牙东印度公司(1628—1633)、法国东印度公司(1664—1769)、瑞典东印度公司(1731—1813)。当然,本书谈到的东印度公司都是指英国东印度公司。(www.guayunfan.com)英国东印度公司,1600年12月31日成立,是一个股份公司。它最初的正式全名是“伦敦商人在东印度贸易的公司”(The Company of Merchants of London Trading into the East Indies),是由一群有创业心和有影响力的商人组成,总部设在伦敦利德贺街(Leadenhall Street)。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一世授予该公司皇家特许状,给予它在印度贸易的特权,目的在于发展英国对远东和印度的贸易。

公司成立之初,只是一个垄断性的贸易团体,共有125个持股人,注册资金为7.2万英镑。随着时间的变迁,东印度公司后来参与到政治纷争之中,从18世纪初到19世纪中叶,成为英帝国主义在印度的代理机构,它从一个商业贸易企业变成印度的实际主宰者。最初东印度的香料贸易被西班牙和葡萄牙所垄断。1588年西班牙无敌舰队溃败,使得英国有可能分享东印度的香料贸易,于是英国东印度公司成立。东印度公司遭到荷属东印度(现为印度尼西亚)的荷兰人和葡萄牙人的对抗。1612年公司击败了在印度的葡萄牙人,从印度莫卧儿帝国获得了贸易特权,于是,便致力于绸缎、布匹、靛青和硝石的贸易,还经营南印度的香料,并将商业活动扩大到波斯湾、东南亚和东亚。18世纪中叶以后,棉布生意衰落,但中国茶叶却成了重要的输入品。输入茶叶以输出鸦片来偿付,终于导致了1839年至1842年的鸦片战争。1757年东印度公司获得了孟加拉省的控制权。[2]

在英国东印度公司运作的第一个世纪,其重点是与印度次大陆进行贸易,因为它不是处在一个可以挑战强大莫卧儿帝国的位置上[3],1617年,莫卧儿帝国授予东印度公司贸易的权力。18世纪这种状况发生改变,随着莫卧儿帝国权力的衰落和英国东印度公司与它的法国竞争对手(法国东印度公司)的对抗,在18世纪40年代和50年代爆发了卡纳提克(Carnatic)战争。1757年,英国人罗伯特•克莱夫(Robert Clive)领导的军队在著名的普拉西(Plassey)战役中,打败了法国人和他们的印度盟友,使得东印度公司控制孟加拉并成为印度主要的军事和政治力量。[4]普拉西战役的胜利奠定了英国东印度公司作为军事以及商业权力的基础。在随后的几十年中,东印度公司逐渐扩展它控制的领土范围,无论是直接统治还是通过英印军队武力威胁下的当地傀儡统治者,英印军队绝大多数是由印度土兵(sepoy)组成。[5]因此,《不列颠百科全书》这样评价说,英国的东印度公司是兼并印度的前导,而这项成就主要归于克莱夫。[6]19世纪英国在亚洲的政策主要关注保护印度和在印度的扩张,印度被视为英国最重要的殖民地和开启亚洲其他地区的钥匙。[7]毫无疑问,英国东印度公司在印度的行为推动了大英帝国在亚洲其他热点地区的扩张。

1769—1770年,印度最富饶的省份孟加拉省发生严重饥荒。由于东印度公司对孟加拉地区的财政要求使得当地政府面临饥荒束手无策,这次饥荒在1770年到1773年间导致上百万人死亡,饿死者多达一千多万,占这个省人口的三分之一,同时,孟加拉省三分之一的耕地也都处于荒芜状态。[8]但孟加拉省的饥荒并未减少英国东印度公司对印度的掠夺,1771年东印度公司的收入不减反增,居然还超过了1760年。这次饥荒最初因干旱造成,但东印度公司殖民政府救济不力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印度殖民当局承认,每十六个人中有六个饿死。这次灾荒在英国本土也敲响了警钟,对普通英国百姓的触动很大,英国普通民众一致认为东印度公司在印度的殖民统治是残酷的、非人道的,甚至于连东印度公司董事会也觉得唯一有效的办法是采取直接占有的方式。[9]

应当说,英国政府最初并不想对印度事务负责,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之一是因为英国的殖民地大多是由商业冒险公司征服得来,英国政府较少干涉其内部事务,而且英国政府也没有一个专门的机构来进行殖民地的事务管理。但是,鉴于东印度公司在印度统治区域的不断扩展,英国政府开始考虑适度参与印度的事务,这得到了新兴工业资产阶级的支持,他们反对东印度公司垄断印度的贸易。此外,英国对印度的政策受到东印度公司董事会的影响,而董事会的投票表决权可以通过购买股票获得,这引起了英国政府的干预[10],恰好在这时期东印度公司财政发生危机,面临破产境地,只得向英国政府贷款,这给英国议会提供了干预东印度公司的机会。

在1773年之前,东印度公司董事会有关印度征服、统治等问题的决策,英国议会是从不过问的。为了调整东印度公司在印度的各项事务,尽管遭到公司在英国议会内游说集团和公司大股东的强烈反对,英国议会最终通过《调整法案》(Regulating Act),又称《1773年东印度公司法案》。这是英国政府干预印度事务的开始。《调整法案》加入了大量政府控制的条款,规定殖民地印度的土地被正式置于英国政府的控制下,但租赁给英国东印度公司两年,四万英镑。根据这一规定,孟加拉长官沃伦•黑斯廷斯晋升为孟加拉总督,拥有管理所有英属印度的权力。《调整法案》规定总督的提名,虽然由法院董事制定,今后应须经英国政府任命的四人立法会批准;总督被委托拥有和平与战争的权力,英国司法人员也被派往印度执行英国法律;总督和理事会有完整的立法权。黑斯廷斯成为第一任印度总督;东印度公司垄断性的贸易仍得以维持,但肩负有每年出口最低数量商品到英国的义务;行政费用还必须由公司提供。这些规定,最初受到东印度公司的欢迎,但很快,公司背负了过重的赤字,其财政急剧恶化。[11]《调整法案》标志着英国首次将东印度公司置于议会掌控之下,把印度殖民地事务由英国东印度公司的行为变成英国政府的行为,它引入了实质性的政府控制。但是《调整法案》也有不足之处,比如,法案关于“印度总督及其参事会所行使的权力的性质和范围是不明确的,关于高等法院的审判权以及关于孟加拉政府和法院之间的关系等方面是不明确的,而且有缺点”[12]。《调整法案》只是使英国政府限制了东印度公司,但并未控制它。因为东印度公司职员的腐败行为并未得到明显改善与好转。

美国独立后,英国在印度的统治成为首要大事,大英帝国的重心从美洲转移到亚洲的印度。英国政府调整其帝国政策,逐步放弃旧的重商主义殖民政策,加强对殖民地的政治控制,更多承担起对殖民地道德上的义务。“印度作为丧失美洲殖民地的补偿,使得它在英国人民心目中的地位日渐增强。”[13]由于英国东印度公司在印度继续贪污腐败、敲诈勒索、穷兵黩武,导致在英国国内引起普遍不满。这时,英国朝野两党都赞同英属印度的政府体系必须进行重大变革。[14]1783年,东印度公司再次向英国政府借债,公司过去的股东埃德蒙•伯克强烈要求“对公司的援助和公司在印度统治的变革必须同时进行”,英国政府接受了这一主张。[15]1784年英国议会通过了首相小皮特[16]提出的法案,即《皮特法案》。

《皮特法案》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容:(1)英国东印度公司与英国政府的关系:该法案把东印度公司的政治职能与商业活动区分开来。政治上,东印度公司直接隶属于英国政府。英国政府专门建立起一个委员会来管理殖民地印度各项事务,通常被称为管理局。管理局成员是财政大臣、国务秘书和四个国王任命的枢密院顾问。皮特法案规定:国务大臣应主持管理局事务而且是管理局的负责人。(2)英属印度内部管理:法案对于东印度公司员工在印度的敲诈勒索、收受贿赂行为予以谴责并将采取惩罚措施;加强英属印度总督的权力;明确反对东印度公司在印度的肆意扩张,认为征服行为违反英国的政策和名誉。

《皮特法案》奠定了集中的和官僚的英属印度政府的基础。不过,英国学者通常认为《皮特法案》是不成功的,因为它很快就暴露出政府管制与东印度公司权力之间的界限模糊和随意的缺陷。英国政府面临国内人道主义日益高涨的呼声,也不得不考虑更好地对待殖民地的人民,英国政府也感到它有义务回复被占领地区的当地人应该获得更好待遇的人道呼吁。尤其是印度作为英国的最大殖民地,英国政府对拥有庞大人口基数的印度人民负有道义上的责任

1786年,英国议会又通过了《补充法案》。该法案满足了康沃利斯勋爵的需求,使得英属印度总督拥有更大权力。在特殊情况下,总督可以推翻总督理事会的多数表决,按照他自己特殊的责任便宜行事。这个法案还明确划定了英国政府与东印度公司之间的权力界限。自此之后,东印度公司成为英国政府正式的附属,英国政府拥有对东印度公司行动更大更广泛的问责权力,这一时期,公司在印度达到扩张和巩固的稳定阶段。东印度公司与英国政府暂时取得“休战”状态,公司通过威胁和强制行动继续把自己的影响扩大到附近的地域。到19世纪中叶,东印度公司的殖民统治扩展到印度、缅甸、马来西亚、新加坡和中国香港的大部分地区,世界五分之一的人口都处于东印度公司贸易的影响之下。

通过上述两个法案,东印度公司的政治行为被置于英国政府的政策指导之下,公司在殖民地印度的权力大大削弱。公司在印度的职员的不法腐败行为也有了明显收敛,英国政府对印度的统治被确立。1773年的《调整法案》和1784年的《皮特法案》及以后的补充法案,在印度形成了双重权力中心的格局,即英国议会制定政策方针,东印度公司董事会负责日常管理和官员任命。这种英国议会和东印度公司共同治理印度的体制,一直持续到1858年公司被解散为止。

随着工业革命的发展和新兴资产阶级队伍的不断壮大,英国国内要求自由贸易、开放印度市场的呼声越来越高。旧的重商主义政策逐渐不适应新的形势,从而加速了东印度公司在印度垄断地位的结束。

以后的印度总督韦尔斯利勋爵和黑斯廷斯侯爵的侵略政策使得东印度公司得以控制几乎所有印度的地区(旁遮普、信德省除外)。印度王公成为公司的附庸。但是全部控制印度的代价是加剧了公司财务状况濒临崩溃的边缘。东印度公司被迫向议会求助,于是就有了英国议会1813年《特许状法案》的颁布,其中包括:宣称英国政府对东印度公司在印度的领土拥有主权;延长公司特许状二十年,但是剥夺公司在印度的贸易垄断权(除了茶叶贸易以及公司对中国的贸易垄断权);要求公司区别它的商业和地租账户;印度向传教士开放。1813年《特许状法案》使东印度公司对印度贸易的垄断权彻底被取消。自此,英印贸易的主导地位逐步过渡到英国私商手中,重商主义政策受到沉重打击。

英国工业革命和随之而来的寻找市场与自由放任经济思想的崛起,是形成英国议会1833年《特许状法案》的背景。该法规定:废除东印度公司剩余的贸易垄断和剥夺其所有商业职能;公司的政治和行政权力延长二十年;使管理局具备完整的权力和权威来统治东印度公司。正如夏尔马教授总结说:“管理局主席现在成为印度事务部长。”[17]发起编纂法律的机制;公司统治下的任何职位向所有人开放,不得以宗教、出生地、血统或肤色为理由(事实上这个条款直到进入20世纪仍未能真正落到实处)。从1834年起,东印度公司仅仅作为英国政府管理印度的代理机构而已。[18]

又过了二十年,1853公司《特许状法案》规定,东印度公司受英国政府的委托继续管理英属印度各项事务,直到英国议会另作决定为止。

但是,印度土兵反对英国指挥官的兵变加速了东印度公司的结束,部分原因是英国人试图把印度“西方化”(Westernise)所造成的恶果。[19]1857年印度民族大起义(英国称作“大兵变”),也有印度人称之为“第一次独立战争”。印度大起义历时半年,最终以被英国镇压而失败,交战双方均付出了惨重的人员伤亡代价,此次事件给印度造成广泛的破坏。大起义沉重打击了英国在印度的统治,迫使英国必须对印度的统治政策做出调整。之后英国政府接管东印度公司在印度的殖民政府,开始直接统辖印度,预示着英国统治印度时代的到来。英国政府在南亚次大陆委任总督来管理印度,维多利亚女王(Queen Victoria)加冕为印度女皇。1858年,英国东印度公司被解散。[20]1858年8月2日,英国议会通过《印度治理改善法案》,取消东印度公司,成立印度事务部,下设咨询机构“印度参事会”;总督改为副王,作为英国驻印度的代表。此外,英国还在印度设立了立法委员会,其中增加了印度代表,其目的是为了笼络印度上层社会人士,让他们进入统治机构,以便加强英国在印度统治的稳定性。最重要的是,英国议会取消了达尔豪西任印度总督时所颁布的“绝嗣丧权原则”。1859年11月,经过改制后的英印政府,副王举行了盛大的招待会,并借此宣布,废除这一侵害王公权力的原则,并表示英印政府准许印度王公指定养子作为自己的继承人,并把原来东印度公司统治印度时期吞并的一些印度土邦归还给原来王公的继承人,这大大缓和了英印殖民政府与印度土邦王公之间的矛盾。[21]在1861年到1864年间,英国还对英印军队实行改编,吸取1857年印度民族大起义的教训,大大增加驻印英军的数量。19世纪60年代中期,东印度公司在印度的所有财产交付英国政府。应当说,经过英国政府“国有化”运动后,东印度公司失去了在印度所有的行政权力,失去了它的印度财产,包括英印军队。但是,东印度公司代表英国政府继续管理茶叶贸易(尤其是与圣赫勒拿岛),直到1874年1月1日《东印度股票红利赎回法案》生效后,东印度公司法人地位就此终止。《泰晤士报》评论说:在人类历史上它完成了任何一个公司从未肩负过,和在今后的历史中可能也不会肩负的任务。有意思的是,东印度公司的员工和前员工在1849年于伦敦成立了东印度会。该会至今仍然存在,会所位于伦敦圣詹姆士广场16号。

注释

[1]因为,英国人又被戏称为约翰牛(John Bull),所以,英国东印度公司(British East India Company),又称约翰公司(John Company)、可敬的东印度公司(the Honourable East India Company),以区别于其他国家的东印度公司。

[2]《不列颠百科全书》(国际中文版,第5卷),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485—486页。

[3]Nicholas Canny. The Origins of Empire,The Oxford History of the British Empire ,Vol I.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8,p.93.

[4]James Olson. Historical Dictionary of the British Empire . Westport:Greenwood Publishing Group,1996,p. 897.

[5]Ibid.,p. 995.

[6]《不列颠百科全书》(国际中文版,第4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341页。

[7]James Olson. Historical Dictionary of the British Empire . Westport:Greenwood Publishing Group,1996,p. 478.

[8]Percival Spear. The Oxford History of Modern India .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5,p.57.

[9][印度]恩•克•辛哈、阿•克•班纳吉:《印度通史》(第四册),张若达、冯金辛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520页。

[10]《不列颠百科全书》(国际中文版,第5卷),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486页。

[11]Frank Anthony. Britain’s Betrayal in India:The Story of the Anglo Indian Community . London:The Simon Wallenberg Press,2007,pp.18-19,42,45.

[12][印度]恩•克•辛哈、阿•克•班纳吉:《印度通史》(第四册),张若达、冯金辛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545页。

[13]Vincent T. Harlow. The Founding of the Second British Empire ,Vol. II. London:Longman,1964,p.112.

[14]Ibid.,p.124.

[15]H. H. Dodwell.The Cambridge History of the British Empire ,Vol. IV. New York:Macmillan,1929,p.194.

[16]小威廉•皮特(William Pitt the Younger,1759年5月28日—1806年1月23日),英国历史上最年轻的首相。1783—1801年第一次首相任期。1804年,再次出任首相,1806年任内去世。担任首相期间,兼任财政大臣,自称“独立的辉格党人”。对外反对法国,对内推行改革。他提出了“新托利主义”(new Toryism),奠定了托利党在他去世后继续执政二十多年的基础。

[17]http://www.houseofdavid.ca/ Induni.htm#Kapur.

[18]《不列颠百科全书》(国际中文版,第5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486页。

[19]James Olson. Historical Dictionary of the British Empire . Westport:Greenwood Publishing Group,1996,p.567.

[20]Ibid.,p.568.

[21]高岱:《英国通史纲要》,安徽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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