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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观的社会基础_秦汉时期的女性观

时间:2022-04-26 名人故事 版权反馈
【摘要】:女性观的社会基础_秦汉时期的女性观女性生活的现实场景和全部内容,是引发女性特定存在状态的直接原因,也是决定一定时期人们“女性观”的重要因素。所以,充分认识秦汉时期社会的基本性质,是探讨秦汉时期一般意义上的女性观的前提条件。母系氏族公社时期,男子与女子对财产的支配权是平等的。汉代法律明确规定,丈夫拥有对全部家产的支配权。不仅如此,秦始皇对守节的女性还特别优待、表彰。

女性观的社会基础_秦汉时期的女性观

女性生活的现实场景和全部内容,是引发女性特定存在状态的直接原因,也是决定一定时期人们“女性观”的重要因素。所以,充分认识秦汉时期社会的基本性质,是探讨秦汉时期一般意义上的女性观的前提条件。

秦汉处在中国封建社会的一个转捩点上:一方面,经过长时间(从春秋战国到西汉中期)封建化运动的洗涤、冲击,秦汉时期的全部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不可避免地打上了封建制的烙印。如果说春秋战国间一次又一次的改革和政治变法,揭开了中国大规模封建化的序幕;那么,以后的秦始皇统一以及西汉初年诸位皇帝特别是汉武帝时期施行的许多政治经济措施,就使得全社会的封建化趋于完成。从法律史的角度看,战国时期,虽然有以繁密著称的秦律,但从总体上来看,当时的法律还较为疏漏,且不相统一。汉初萧何据六国之法定“九章之律”,亦不够严密。然而封建法律日趋严密的进程却是历史的大趋势。到汉武帝时,“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以致“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封建法网由疏而密,表明封建统治者企图将全社会纳入封建化组织之中。随着封建化的不断推进,也就是随着地主占有生产资料和不完全占有生产者的封建生产关系的充分发展,秦汉时期社会生活领域中的各种人际关系、社会关系的封建依附性质普遍得到了加强。

作为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封建化运动给秦汉时期女性与男性的关系带来怎样一种影响呢?

我们认为,封建化使得女性更加依附于男性。在母系氏族公社时期,没有阶级,没有剥削和压迫,男女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当时,血统关系只能按照母亲方面划分。由于女性从事植物食品的采集,经营原始农业,在提供生活资料的可靠性、重要性上要比男子大得多;因此,“妇女不仅居于自由的地位,而且居于受到高度尊敬的地位。”只是到了后来,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出现,男子在农业生产中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血统关系转为按照父亲方面划分、确立,母权社会终于被推翻。而“母权制的被推翻,乃是女性的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失败。”男女关系因而产生深刻的变化,男女平等被男尊女卑所替代,开始了女性对男性的依附历史。当秦统一及汉王朝建立以后,作为封建化链条的重要一环,封建统治者从三个方面加强了男性对女性的全面控制,女性对男性的封建依附也就进入新的历史阶段。

一、在理论上,封建统治者及其御用学者为女性的封建依附锻制精神锁链。(www.guayunfan.com)早在战国晚期,法家代表人物韩非子就提出“三纲”学说:

“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顺则天下治,三者逆则天下乱,此天下之常道也。”不过,他只是到此为止,并没有展开论证。汉儒董仲舒吸收“三纲”理论,把他与“阴阳之学”揉和在一起,成为他的纲常伦理的理论核心。董仲舒指出:“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妇为阴。阴阳无所独行,其始也,不得专起;其终也,不得分工。”阳(君、父、夫)总为尊,阴(臣、子、妻)总为卑;而且,阴不能脱离阳而单独活动。董仲舒说:“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将夫妻关系、男女关系和天道自然联系起来,以论证“男尊女卑”的永恒性。从这个意义而言,董仲舒的贡献也正在于,他最明确地从理论上确立了女性对男性的全面依附和隶属的封建关系。此后,刘向搜集从上古到西汉105名女性的故事编成《列女传》,这可以说是中国第一部女性史。《列女传》从正面宣扬“母仪”、“贤明”、“仁智”、“贞顺”、“节义”等女性道德,又从反面鞭挞被人们称为“孽嬖”的女性,对当时社会影响巨大。意味深长的是,女性在长期所谓女性道德的潜移默化之下,被迫成为牺牲品的固然有之,顺从甚至自觉维护这些道德的亦大有人在。东汉安帝时,班昭著《女诫》,内容包括“卑弱”、“夫妇”、“敬慎”、“妇行”、“专心”、“曲从”、“和叔妹”等七篇,从夫妇关系到女性在家庭的地位,从女性“天生禀德”到她们的仪态、行动都作了规定,把“夫为妻纲”的理论进一步具体化。班昭因此被封建统治者奉为“女教圣人”。

二、在财产关系上,封建法律剥削女性的财产占有权和支配权。

母系氏族公社时期,男子与女子对财产的支配权是平等的。父系家长制以后,男子虽然逐渐获得比女性更多的财产,但并不意味着女性就完全没有财产占有权了。商王武丁时一位地位十分显赫的后妃“妇媾”,在甲骨文中又称为“妇井”、“媾妇”、“妣戊媾”。从殷墟卜辞中可知,妇媾经常亲自率领众人从事农业生产,并拥有自己的独立的田地财产。周代以降,女性虽然在社会生产中仍担当着一定的义务,如桑织、采集、作饭、酿酒,但女性对财产占有权的丧失迅速加剧。《礼记·内则》说:“子妇无私货,无私蓄,无私产。”甚至他人赠予的东西也要献给公婆、父母、丈夫,女子自己不能私有。汉代法律明确规定,丈夫拥有对全部家产的支配权。《礼记·杂记下》郑玄注引汉律云:“弃妻畀所遗”,说明妻子仅仅能够支配自己的陪嫁物品。不言而喻,女性一旦失去对财产的支配权、占有权,唯一的出路便只有全面依附于男性了。

三、对女性贞操作片面的要求,鼓吹“从一而终”。

秦始皇制六合而履至尊后,极力谋求建立男尊女卑的封建秩序。秦始皇二十八年,立石泰山,宣布了他的理想:“贵贱分明,男女礼顺,慎遵职事。昭隔内外,靡不清净,施于后嗣。”

新开辟的越地据说淫风很盛,始皇于三十七年巡狩至越,严令禁止,并刑之于石:“饰省宣义,有子而嫁,倍死不贞。防隔内外,禁止淫佚,男女洁诚。夫为寄,杀之无罪,男秉义程。妻为逃嫁,子不得母,咸化廉清。”这段石刻文字包含了三层意思:一是禁止男女淫佚、通奸;二是不允许有子女的妇女再嫁;三是具体的处置办法:对淫佚通奸者,杀奸夫无罪;对有子而嫁者,子不准以她为母。不仅如此,秦始皇对守节的女性还特别优待、表彰。如巴寡妇清“其先得丹穴,而擅其利数世,家亦不訾。清,寡妇也,能守其业,用财自卫,不见侵犯。秦皇帝以为贞妇而客之,为筑女怀清台。”汉王朝建立以后,封建统治者多次对贞妇顺女褒奖、赏赐。

在封建统治者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刺激下,许多女性被迫或自觉成为封建礼教的牺牲品。董家遵据清代成书的《古今图书集成·闺媛典》统计,秦统一以后,妇女守节者仅1人,汉代就达到41人。可见,汉世女性的贞节观念较前大为增强,这一切正如《后汉书·曹世叔妻传》中所说:“礼,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文。故曰夫者天也。天固不可逃,夫固不可离也。”

女性对男性的全面封建依附在秦汉时期出现并非偶然,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第一,女性对男性的全面依附是加强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统治的前提条件。

战国时期的主要大国先后通过变法开始了封建化进程。但各诸侯国所实行的封建制度却有着各不相同的特点,主要表现在君主专制集权程度方面的差异。秦、齐、楚、魏等国建立封建制以后,一方面实行郡县制,同时又都保留着封君制度。这些封君固然不同于奴隶时代的诸侯,已是封建贵族性质,但由于这些封君贵族在各国的权力、地位和对国政的影响不同,因而使各国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程度大不一样。齐国的孟尝君在当时的势力,远远超过齐国的国君,“使齐重于天下者,孟尝君也。”孟尝君和魏国的信陵君、赵国的平原君均保留着世袭制。楚国自吴起变法失败以后,国内军政大权始终操纵在屈、昭、景三大贵族手里。至于在西方的秦国,情况则大不一样。秦国建国以来即保持着中央集权统治的特点,商鞅变法以后,虽然也保留着封君制度,但与上述诸国的封君不同的是,秦封君的势力从未超出君主权力之上。像战国时期秦国势力最大的三个封君——商君卫鞅、穰侯魏冉、文信侯吕不韦,虽然都位极一时,炙手可热,但他们的权势都建立在国君支持的基础上,一旦失掉国君的支持,就会立刻垮台。如商鞅在秦孝公死后被惠文王车裂,魏冉则因范睢向秦昭王的挑拨离间而被逐,吕不韦更因触及秦始皇的逆鳞被免相、迁蜀以至饮鸩自尽,连他门下食客也遭打击。可见,秦国的封君根本没有与国君分庭抗礼的力量,这是与齐、楚、魏、赵等国封君的重要不同之点。它表明秦国国君集权的程度远较其他各国为高。秦统一全国以后,秦原有的集权特点扩展为帝国的制度,而其后的汉王朝又基本继承秦制,所以,权力高度集中成为秦汉王朝的基本特征,它具体表现为封建皇帝的至高无上。皇帝握有国家的所有权力,决定臣民的生死祸福。臣属绝对服从皇帝,并互相牵制,协助皇帝处理国家事务。生活在社会底层的劳动人民的职责则是专门为皇帝提供各种赋税、徭役。因此,从纵向看,整个封建社会实际上是一个呈高度依附态势的社会,即劳动者(小农、奴婢等)依附于官僚、贵族、地主,官僚、贵族、地主又依附于封建皇帝。没有这些依附关系,封建的中央集权统治就难以建立和巩固。应当指出,男女、夫妇之间的依附关系是各种封建依附关系的基础。《周易·说卦传》说:“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义有所错。”董仲舒说:“天子受命于天,诸侯受命于天子,子受命于父,臣妾受命于君,妻受命于夫。”朱熹说:“人道莫大于三纲,而夫妇为之首。”都把封建等级统治的最后落脚点放在女性与男性的关系上。如失去女性对男性的封建依附,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统治就会失去坚实的基础,成为空中楼阁。所以,随着秦汉时期封建化的发展和深入,封建统治者必然同时推行一系列措施来加强男性对女性的全面控制,借以巩固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统治。

第二,女性对男性的封建依附是儒家伦理观的重要内容。

自从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来,儒家思想成为汉代及以后的封建王朝占统治地位的思想意识。儒学的根本目的是建立严格的封建等级差别和宗法伦常统治。因此,在儒家伦理道德体系中,君臣父子夫妇的等级关系被提到首要地位。董仲舒指出,夫尊妻卑是万世永恒不变的规则。在他看来,妻子相对于丈夫而言,她的卑贱地位不仅存在于世俗社会中,同时,也反映在神秘莫测、统领万物的“天道”之中,而且归根结底是由“天道”决定的。他强调说:“阳为夫而生之,阴为妇而助之”,从而把人格化了的“天”的意志与“夫为妻纲”紧紧联系在一起。他又说:“天地者,万物之本,先祖所出也。天出至明,众知类也,其伏无不也。地出至晦,星日为明不敢闇。君臣父子夫妇之道取之,此大礼之终也。”从天道的日月星辰到人世间的万事万物,这三种伦常关系无所不在,笼罩和支配一切。“妻不奉夫命,则绝”,认为丈夫对妻子即男性对女性的统治和后者对前者的忠诚与服从,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女性对男性的反抗、不服从,是最大的罪恶。这是因为“不奉顺天者,其罪如此。”董仲舒的这些理论被后世儒者接受并加以绝对化。如《白虎通》在不同篇章通过不同形式解释男尊女卑,它说:“男者任也,任功业也。女者如也,从如人也。在家从父母,既嫁从夫,夫没从子也。”“夫妇者何谓也?夫者扶也,扶以人道也。妇者服也,服于家事,事人者也。”“夫者,扶也,以道扶接也。妇者,服也,以礼屈服也。”“夫有恶行,妻不得去者,地无去天之义也。故《礼记·郊特牲》曰:‘一与之齐,终身不改。’”对夫权作了更加绝对的规定,对女性地位作了更加残酷的贬抑。《白虎通》作为一部儒学经典,由于皇帝的亲临裁决而具有官方经学和权威法典的性质。可以想象,当包括男女关系在内的纲常伦理在社会传布并产生效应以后,女性对男性的更加依附就因此伴随而来。

第三,商鞅变法为秦汉统治者加强女性封建依附提供了实践上的经验。

据《史记·商君列传》,商鞅为了给变法开辟道路,曾采取措施革除秦国“父子无别,同室而居”的氏族陋习,“更制其教而为其男女之别”。正如在其他方面一样,秦汉统治者在加强对女性的全面控制上亦从商鞅那里学到了经验、教训。商鞅的经验至少向秦汉统治者展示了一点:女性全面依附男性是巩固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统治的必要途径。

封建化使秦汉时期的女性丧失了许多极其宝贵的权力,并从此开始了全面依附男性的悲惨历史。然而,秦汉决不是中国女性史上最黑暗、最惨无人道的时期。与宋元以后相比,秦汉女性仍然是比较自由、开放、活跃的。

首先,秦汉女性的交游是开放、自由的。以男女交际为例。众所周知,在讲究“男女授受不亲”等礼教的宋元以后的中国封建社会,除了妓女,大多数女性是没有社交可言的,更不用说男女交往了。当时,某些地区即使是性爱风流的田家少妇出门也须以盖头遮掩丽色,不以示人。元代人明善《节妇马氏传》载:“大德七年十月,(马氏)乳生疡,或曰当迎医,不尔且危。马氏曰:‘吾杨氏寡妇也,宁死,此疾不可男子见。’竟死。”视男子为洪水猛兽,宁死也不与男子交接,这是女性长期受封建礼教熏陶的结果。

在秦汉时期,女性虽不能随心所欲,但与男子的交往是时常有的。西汉武帝时,淮南王刘安蓄意谋反。事先,他派女儿去京师从事谍报、策反活动。《史记·淮南衡山列传》载:“淮南王有女陵,慧,有口辩。王爱陵,常多予金钱,为中詷长安,约结上左右。”请注意,刘陵策反的主要对象是汉朝王公大臣,这就不可避免地要常与男子打交道。

秦汉时期,女性与男子的交往有多种途径:

1.女性出入男子住舍。东汉末年,张鲁之母“始以鬼,又有少容,常常往来焉家。”并不以此为忌讳。

2.女性长途旅行,不避男子。谢承《后汉书》载:“苍梧广信女子苏娥,行宿安高鹊巢亭,为亭长龚寿所杀,及婢,取其财物,埋置楼下。”苏娥以一弱女子,仅有一婢女跟随,又携带大量财物,竟夜宿外乡亭舍。可想而知,一路上她们肯定要常与男子接触、打交道。男女结伴而行,或同车乘坐,或相逢驻车示意,在当时也是正常现象。《汉乐府·相逢行》形象地描述说:“相逢狭路间,道隘不容车。不知何少年,夹毂问君家。君家诚易知,易知复难忘。”

3.寡妇交接男子。王褒《僮约》云:“蜀郡王褒以事止寡妇杨惠舍”,为她调教健奴。《汉书·游侠传》载:“始(王)遵初除,乘蕃车入闾巷,过寡妇左阿君,置酒歌讴。遵起舞跳梁,顿仆座上,暮因留宿,为侍婢扶卧。”无论是博学硕儒,还是除服官僚,都不认为寡妇不可交接。寡妇们接待男子,也都大大方方,全然不怕流言蜚语。

4.女性送迎男客。乐府诗《陇西行》云:“好妇出迎客,颜色正敷愉。伸腰再拜跪,问客平安不?请客北堂上,坐客毡氍毹。清自各异樽,酒上正华疏。酌酒持与客,客言主人持。却略再拜跪,然后持一杯。谈笑未及竟,左顾敕中厨。促令办粗饭,慎莫使稽留。废礼送客出,盈盈府中趋。送客亦不远,足不过门枢。取妇得如此,齐姜亦不如。健妇持门户,亦胜一丈夫。”《三辅决录注》载:“(赵)岐娶马敦女宗姜为妻。敦兄子融尝至岐家,多从宾与从妹宴饮作乐,日夕乃出。”前者以寡妇身份,后者出身于儒学世家,但在接待过往男客,尽主妇之谊上,表现出惊人的一致。

5.男女宴饮相对,不拘礼教。《史记·黥布传》:“布所幸姬疾,就请医,医家与中大夫贲赫对门,姬数如医家,贲赫……从姬饮医家。”汉高祖刘邦还沛,当地男女“日乐饮极欢”。直到东汉后期,琅邪一带仍是“倡优、男女杂坐”。如周昌入宫朝见刘邦,皇上“方拥戚姬”取乐;汉文帝、皇后、慎夫人与大臣袁盎同坐饮酒;陈留太守夏侯惇与官属共召妇人饮宴。

6.男女杂错,不避嫌疑。仲长统《昌言》说:“夫男女之际,明别其内外,今嫁娶之会,捶杖以督之戏谑,酒礼以趋之情欲,宣淫佚于广众之中。”其实,当时又何止在嫁娶之会才有这种事情发生!皇甫谧《高士传》云:“宁所居屯落,会井汲者,或男女杂错,或争井闥阅。”反映了秦汉下层社会女性与男子生活共处,肌肤相接的真实情形。

7.女性可以单独会见男宾。山东临沂金雀山九号汉墓第四组帛画中,刻绘一男一女,男子是医生,在向女主人施礼问候。另一块画像石上刻一座二层楼房,房中女子正襟危坐,其左有二男子拜谒。男子身后跟随一女仆,手持珠树。下层为车骑行列图。这显然是男子进入女子闺阁之中,拜访女主人的场面。它们是现实生活的写照。在后人看来,汉代人的一些行为确乎已超出“男女大防”之限而迹近放荡不羁了。但在当时,这些行为却符合行为常规,无人非议。

其次,秦汉女性的社会活动是丰富、广泛的。为了使女性全面依附男性,封建统治者及儒家学者对男女活动曾经作了明确的分工。《礼记·内则》说:“礼,始于谨夫妇,为宫室,辨内外,男子居外,女子居内。男不入,女不出。”宋儒司马光《家范》更明确规定,“男治外事,女治内事”;“妇人无故,不窥中门”。一条门槛,就是一道防线。因此,除居家做家务、纺织外,女性一般是没有机会从事其他社会活动的。虽然在宋元以后,女性也有从事学术活动的,或因某些特殊原因,偶有从政、从军现象,但从总体来说,与秦汉时期相比,其活动范围仍是狭窄。

秦汉女性无论是在当时的政治领域、经济领域,还是在军事领域、文化领域,都有浓墨重彩一页,因为文章总体结构的安排,笔者将在本编第三章“社会生活中的女性”中详细论述。

第三,秦汉女性的精神面貌是开朗、健康的。例如,秦汉女性喜欢歌舞,即使在危难之时仍然慷慨高歌。如汉高祖刘邦驾崩之后,幸姬戚夫人被吕后囚禁舂米,戚夫人边舂米边悲歌:

“子为王,母为虏,终日舂薄暮,常与死为伍,相离五千里,当谁使告汝?”汉昭帝时,燕王旦谋反事败露,被捕前与其宠姬华容夫人歌舞相和。华容夫人歌曰:“发纷纷兮置渠,骨籍籍兮亡居。母求死子兮,妻求死夫。悲回两渠间兮,君子独安居!”又如东汉末年,董卓专权,想杀掉弘农王,王姬唐氏抗袖而歌:“皇天崩兮后土颓,身为帝兮命夭摧。死生路异兮从此乖,奈我茕独兮心中哀!”用歌舞发泄自己的喜怒哀乐,不隐瞒、不压抑,正反映出秦汉女性敢面对现实、健康而开朗的精神状态。又如秦汉女性的名字与后世女性相比,女性特征要少得多。

封建社会后期的中国女性,一般没有名字,多以某某氏相称,即使有名字,也多以花、草、月、娥等带有明显阴柔特征的名词、形容词为限。但秦汉女性的名字与男子的区别并不大。我们看到:第一,女性多为单名。三十位有名的皇女中单名者二十一名,占70%。秦汉女性不仅有名,而且像男子一样有字。如卫皇后字子夫、淳于衍字少夫。据东汉建成二十八年所立的《三老碑》,碑主祖母字宗君;母名指,字谒君。第二,女性名字的女性味不浓。上表三十名皇女中可明显看出是女性的仅有三人:刘姬、刘小姬、刘成男,占10%。其他皇女的名字基本与男子类似。据考古资料证实,长沙马王堆汉墓主人利仓的妻子名为辛追,也没有什么女性味。特别是当时有些女性的名字听起来颇有力感。如陈持弓、王君使、王君力等。从语言构成角度看,名字的阳刚气,表达了主体加入的精神感受,完成了从生理学层面向社会学层面的转换。我们认为,秦汉时期女性名字的阳刚美,显示了她们精神面貌的开朗、豁达。

第四,秦汉女性的性格是泼辣大方的。甘肃嘉峪关新城汉墓出土的画像砖上,“左方倒悬一羝羊,一仆持刀宰羊,下置一盂,血注于其中,右画一女拉羊。”江苏泗洪曹庙出土的东汉画像石上,有女仆四人。其中一女仆“屠狗。狗倒悬在横梁上,屠者左手执狗足,右手持短刀。”这些妇女行动绝不忸怩作态,颇有男子风范。东汉时黄允“以俊才知名。后司徒袁隗欲为从女求姻,见允而叹曰:‘得婿如是足矣。’允闻而黜遣其妻夏侯氏。妇谓姑曰:‘今当见弃,方与黄氏长辞,乞一会亲属,以展离诀之情。’于是大集宾客三百余人,妇中坐,攘袂数允隐匿秽恶十五事,言毕,登车而去。允以此废于时。”夏侯氏有勇有谋,一番慷慨陈辞,即叫伪君子原形毕露。此中情状,想来让人痛快淋漓!女子泼辣大方的性格也可以通过女性对爱情的渴望与忠贞得到充分的反映,汉乐府诗《上邪》道:“上邪!我欲与君相知,长命无绝衰!山无陵,江水为竭,冬雷震震夏雨雪,天地合,乃敢与君绝。”秦汉时期女子的性格还反映在力争在家庭生活中实现最大程度的平等。据《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全后汉文》卷三十八载:“女子何侍为许远妻。侍父何阳素酗酒,从远假求,不悉如意,阳数骂詈。远谓侍:‘汝翁复骂者,吾必踹之。’侍曰:‘类作夫妻,奈何相辱?踹我翁者,搏若母矣。’其后阳复骂远,远遂踹之,侍因上搏姑耳再三下。”我们在此引用这段记载,并不意味着我们认为媳妇与公婆并踞甚至殴打公婆是正确的、符合道义情理的,但至少可以从中看出秦汉女性的性格是泼辣的,不拘礼教的。通常情况下,人们都喜欢温顺贤良的妻子,而秦汉时期的女性则性格刚烈,敢于抗争,所以莽丈夫经常殴打悍妻子,为此,政府专门制订法律干预家庭暴力活动:“妻悍,夫殴治之,决其耳,若折支(肢)指、肤体,问夫可(何)论?当耐。”

另外,秦汉时期还有女性发动或参与反抗封建统治者起义的。西汉琅邪女子吕母就是其中之一。吕母性格刚毅,“初,吕母子为县吏,为宰所冤杀。母散家财,以酤酒买兵弩,阴厚贫穷少年,得百余人,遂攻海曲县。”不仅华夏族女性泼辣大方,周边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滞后地区也有许多女中豪杰。“交趾女子征侧及女弟征贰反,攻没其郡,九真、日南、合浦蛮夷皆应之,寇略岭外六十余城,侧自立为王。”这也从一定角度展示了当时女性的性格。

第五,秦汉女性的体格是强壮有力的。

所指多为劳动人民。她们既可以通过行军打仗、攻占城池展现自己的力量,也可以通过许多其他方式展现自己的身体素质。例如,在两汉时期最为盛行的风俗之一——复仇行为中,也可以见到女性的风采。女子庞娥“光和二年,以白日清时,与(李)寿(杀父仇人)相遇,便下车扣寿马,叱之。寿惊愕,回马欲走。娥亲奋刀斫之,并伤其马。马惊,寿挤道边沟中。娥亲寻复就地斫之,操中树蔺,折所持刀。寿被剑未死,娥亲因前取寿所佩刀杀寿。寿瞋目大呼,跳梁而起。娥亲乃挺身奋手,左抵其额,右椿其喉,反复盘旋,应乎而倒。遂拔其刀,以截寿头。”娥报父仇后,自诣官府,乡人闻之,“倾城奔往,观者如堵焉,莫不为之悲喜慷慨嗟叹也。”女子吕荣的丈夫许升,“被本州辟命,行至寿春,道为盗所害。刺史尹耀捕盗得之。荣迎丧于路,闻而诣州,请甘心仇人。耀听之。荣乃手断其头,以祭升灵。”左延年的乐府诗《秦女休行》云:“始出上西门,还望秦氏家。秦氏有好女,自名曰女休。女休年十五,为宗行极雠。左执白阳刃,右据宛景刀。雠家东南僵,女休西上山。上山四五里,关吏不得休。女休前置辞:生为燕王妇,今为治狱囚。刀矛未及下,拢撞击鼓赦书下。”秦汉女性的强健有力,与宋元以后女性那种弱不禁风、手无缚鸡之力的形象相比,无疑更具有生命力。

既然封建统治者通过一系列措施使女性更加依附于男性,既然秦汉女性又确实丧失了她们许多宝贵的权利,从而进入对男子全面封建依附的新的历史阶段;那么,为什么秦汉女性同后世相比特别是同宋元以后的女性相比仍然是如此的开放、自由、生气勃勃、活动广泛、富于开拓精神呢?秦汉女性之所以享有比后世女性优越的地位,最根本的原因是她们没有完全被束缚在家庭中,仍然有很强的社会性,可以从事多种社会生活、社会实践,诸如参预政治、农业生产、手工纺织、贩卖商品、行医相面、习武从军、舞文弄墨等等。当然,由于时代的局限性、阶级的局限性,并不是所有女性都可以任意参加某一类生产生活,恰恰相反,一般说来,女性按照一定的阶层属性从事着、参与着某一类生产,像从事文史编创的女性,多出自儒学世家、名门望族;从事农业生产、手工编织的女性,多来自普通民众。但是,无论是参加哪一种行业的女性,都为整个社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繁荣昌盛做出了杰出的贡献。同时,女性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和各种层次并不是并列的,其中,物质经济关系是最基本、最基础的关系。

所以说,女性的地位归根结底是由女性在社会物质经济结构中所处的地位、所从事的主要社会实践决定的。而且要回答这个问题,不能不反过头来重新分析秦汉时期的社会特征。我们已经讨论过它的一个方面,即秦汉是封建化过程从深入到完成的历史时期,因而任何事物和社会关系都不可避免地带有封建性质。但仅认识这一点是不够的,我们还要分析秦汉社会的另一方面。无论怎么说,秦汉毕竟处于中国封建社会的初期。由于去古未远,氏族传统(如男女地位平等,女性活动广泛)尚大量保存于世。虽然这些传统日渐消逝,但只要它们不被完全消灭,就必然要对人们的行动、态度产生影响。有时,它们也妨碍封建统治,封建统治者也想消灭它们。但是,在秦和西汉前期,封建礼法制度还不够完备;在西汉中后期和东汉,封建礼法制度从理论上完备了,又难以立即与社会实践同步运行,这些传统就依然是秦汉时期社会的道德规范,支配、决定着人们的观念和态度。可以说,秦汉女性所处的社会环境以及她们的行为规范与后世女性不啻天壤之别。她们能够去从政、从军、打猎、看相、行医、经商、相马;能够在许多属于男人的领域展现自己的能力;能够部分决定自己的婚姻、未来;她们开放自由、奔放热情、活泼开朗……再者,秦汉时期的地主阶级基本上还是一个富有朝气、蓬勃向上的新兴阶级,对传统的东西甚至是异己的东西尚有较强的宽容精神。相对来说,他们对女性的活动并不是过分地斤斤计较。例如,西汉定陵侯淳于长犯大逆罪坐诛,其小妻乃始等六人“皆以长事未发觉时弃去,或更嫁。”有人提出应当对这六人加罪,但大臣孔光却说:“夫妇之道,有义则合,无义则离”,对加罪六人持反对意见,最终也照他的意思处理了。后代的政治家是不可能有如此的胸襟和卓识的。正是在这样的现实基础上,秦汉女性拥有比后代女性更多的开放和自由。这是时代所赐。

结合前面所述,我们可知一般意义上的秦汉时期女性观将表现出封闭与开放并存,控制与自由同在的多重性、矛盾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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