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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的“野心”_大宋名相

时间:2022-04-02 名人故事 版权反馈
【摘要】:王安石的“野心”_大宋名相宋熙宁二年七月,变法大幕正式拉开,每一个变法条文,无不昭示着王安石的“野心”。王安石首先推行“均输法”,对国家税收方式进行改革。对此,王安石改变了“常平仓”丰年买入和灾年卖出的呆板做法,即便在平常年份,也允许百姓进行借贷,是为“青苗法”。对此,王安石制定了“免役法”,也可以称为“募役法”或“雇役法”。对此,王安石推出“市易法”,在全国各大城市设立“市易司”或“市易务”。

王安石的“野心”_大宋名相

宋熙宁二年(1069)七月,变法大幕正式拉开,每一个变法条文,无不昭示着王安石的“野心”。

王安石首先推行“均输法”,对国家税收方式进行改革。宋朝向百姓征税,大多都是实物,比如某地产粮,就规定每年上缴多少粮食作为税收。这种税收方式看似合理,实际上不免理想化,尤其在执行过程中有很大难度。同样以产粮纳粮为例,如果某地区发生严重自然灾害,导致颗粒无收,那么当地百姓不仅要花钱买粮自给,还要花钱买粮缴税。因而既然该地区颗粒无收,倒卖粮食的商人自然坐地起价,凭空增加百姓的负担,而且这样的倒卖权大多由官府授予,具有绝对的垄断权。

对此,王安石颁布新法规定,如果某地发生自然灾害,导致颗粒无收,可以按常年市价折成现钱,上缴政府作为税收。现钱集中到政府手中,再由转运使负责到丰收物贱的地区去采购粮食,然后运回灾区售卖。如此一来,价格便牢牢掌握在朝廷手中,不法官员和商人无空可钻,财富转而流入国家财政,百姓的生活也得到了保证。与此同时,开封作为北宋国都,也在国库内储备各种物资,以备全国调度之用。粮食如此,其余如盐、酒、茶、糖和各种工艺制品等,也都奉行此法,该举措对当时北宋社会之繁荣作用颇大。

其次是“青苗法”。宋朝建立之后,统治阶级效仿唐朝制度,在各地建立“常平仓”。所谓“常平仓”,就是由政府出面,在丰收的年份大量采购粮食,然后在灾荒的年份出售给灾民。因为这种买卖行为属于政府保障性措施,因而不存在谋利现象,对于国家统治和百姓安乐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在长期的执行过程中,各地官员往往在买卖过程中假公济私,他们或者提高售价,或者以次充好,甚至直接运到灾区卖掉。更为严重的现象是,在与辽国和西夏用兵的过程中,北宋朝廷还曾大量调用“常平仓”内的粮食,不法官员更是在此过程中大发横财,以至于“常平仓”制度名存实亡。(www.guayunfan.com)对此,王安石改变了“常平仓”丰年买入和灾年卖出的呆板做法,即便在平常年份,也允许百姓进行借贷,是为“青苗法”。这一举措有两点优势,其一是满足那些急需粮食糊口的百姓,这些百姓不仅包括一些难民,还包括城市中的手工业者。在此之前,他们只能通过一些高利贷商人购买粮食,不仅耗费颇高,而且在质量上没有保证,在国家法令上还不允许;其二,“青苗法”既然是一种借贷方法,就表明它借贷给百姓并非无偿,而是需要支付一定利息的,因而也就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

接下来是“免役法”。在古代社会,百姓对政府通常需要承担两大义务,一项是纳税,另一项就是服役。而所谓服役,就是无偿为政府服务,比如当兵打仗称为兵役,兴建各种工程称为徭役,在政府中充当小吏称为差役等。由于我国自古就是农业社会,因而这些人都注定要从农民家庭中抽调,但是农民的天职是种田,一旦将他们抽调出土地,农业生产就会受到负面影响。而且按照宋朝律法规定,越是壮丁多的家庭,需要服役的名额就越多。如此一来,就出现了一个极为不合理的现象,即某户人家刚刚通过繁衍生息恢复劳动力,却又因为服役而变得劳动力不足。

对此,王安石制定了“免役法”,也可以称为“募役法”或“雇役法”。具体来说,就是即便某户人口众多,只要他们不愿服役,也可以向政府支付相应的钱粮,然后再由政府集中这些钱粮,去雇佣那些愿意服役的人。如此一来,农民被强征服役的现象基本消除了,由于服役可以得到相应的报酬,一些无地或者不愿种地的百姓,也极大增加了服役的积极性。需要提出注意的是,宋朝的服役只限于差役和徭役,其中尤其以差役为甚,而兵役则早已实行“募役法”。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王安石之所以要在差役和徭役等方面推行“募役法”,也是受到“募兵法”的影响。

再者是“市易法”,该举措的推出,实际上是针对商业活动的,这一点也再次显现了王安石的经济思想。众所周知,北宋是我国历史上经济发展最为繁荣的时期,在当时的京城和各大主要城市,以及边境重镇等地,都形成了规模庞大的货品集散地,极大地促进了当地经济发展。张择端所绘的《清明上河图》,就极其直观地表明了北宋社会的经济兴盛,今天看来也是极为震撼的。然而,北宋的经济和任何自发形成的市场一样,也是黑恶势力横行,官商勾结压榨底层商贩并侵犯百姓利益的现象屡禁不止。

对此,王安石推出“市易法”,在全国各大城市设立“市易司”或“市易务”。其主要作用是防止一些不法商人囤积居奇,操纵物价,侵害底层商贩和百姓利益。具体措施包括低价收购那些滞销的货品,然后在供小于求的时候平价出售,或者利用国家权力调集紧缺货品到市场上出售。如此一来,物价基本保持平稳,城市中的老百姓得到了生活保障。对于那些小本经营的商贩,也不必担心被大商人排挤出局,从而全面保证了市场秩序的良性循环。更为重要的是,“市易司”和“市易务”还可以贷款给那些想做生意的人,这自然又提高了国家的财政收入。

最后是“方田均税法”。北宋政权的建立,主要是以大地主阶层为基础的,任何一位官员为国家做出贡献,最终都会以封赐土地的形式进行奖励,即所谓的“恩荫制度”。为了巩固皇权,统治者对大地主阶级寄予了各种政策优待,以至于这些人可以凌驾于国家法度之上,肆意兼并土地,导致大量百姓沦为难民和流民。应该说,古代社会虽然自然灾害频发,人力抵御方法有限,但是天灾带给人们的危害和人祸比起来,几乎是不值一提的。而大地主们在拥有土地之后,通常又会与当地的官员勾结,想尽各种办法逃避国家税收,最终造成北宋政府的根基动摇。

对此,王安石主张重新丈量天下土地,然后按人口和户籍分配给那些无地百姓,再按照人口和户籍收缴税赋,是为“方田均税法”。具体来讲,可以分为“方田”和“均税”两部分,其中“方田”是指在每年九月,由政府派出官员,丈量各地耕田,根据地质优劣条件化为五等;“均税”则是按照“方田”划定的耕田等级,统一收取定额税赋,如果遇到灾荒年份,也可以按照“均输法”的规定,将所需缴纳的税赋折成现钱上交。而在此之前,国家税收是按照人头来计算的,比如某地主坐拥良田千顷,家中只有人丁十口,而某小农只有劣地十亩,家中人丁也是十口,他们所承担的税赋却是一样的,其中弊病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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