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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劳动对象还是劳动资料

时间:2022-04-06 历史故事 版权反馈
【摘要】:都在为国家打工对于财富的创造而言,劳动力仅仅是一个方面,还要有劳动对象。而秦国的土地,是牢牢控制在官方手里的。秦法规定,每个成年平民,可以授田一百亩。国家的土地是有限的,而战功却是层出不穷的。秦国的老将王翦在攻打楚国前夕曾经请求秦王赐予土地,并要求允许被赐土地可由他的儿孙世袭。这个在后来的王朝看来并不过分的请求,但却遭到了秦王的婉言拒绝。在秦国,商鞅是绝对不允许这种势力存在的。

都在为国家打工

对于财富的创造而言,劳动力仅仅是一个方面,还要有劳动对象。尽管说马克思同志认准了劳动是价值的源泉,但这并不等于说不需要劳动对象。只有把劳动对象和劳动力结合起来,才能创造出价值和财富。

什么是劳动对象?说穿了,就是自然资源。土地,山川大河,高山峻岭,都是劳动对象。仅有劳动对象,没有劳动力,是创造不出财富的,因为粮食不会自己从土地里钻出来。但是,仅有劳动力,而没有劳动对象,照样也创造不出财富。你光着膀子到操场上跑几圈,虽然累得浑身是汗,也没见操场上立马堆满了粮食。因为这是劳动力的白白释放,并没有改造劳动对象。而我们今天所谓的“失业”和“下岗”,正是意味着劳动对象的丧失,而自己空有一把力气和满脑子的知识,却没有用武之地,当然没有人会给你发工资。

秦国,也正是通过牢牢地控制住了作为劳动对象的自然资源,才能对子民实行有效的控制。对百姓而言,只有在国家恩赐的土地上种地才能有饭吃,所以必须要为国家卖力。而国家,虽然有劳动对象,但又必须依靠老百姓的劳动力才能聚敛财富,否则,土地就是荒地,生长的只能是杂草,而不是粮食。商鞅变法的实质,不过是在国家和个人之间完成了一种交换,也就是用国家所垄断的资源去交换私人所具有的劳动力。

当然,这种交换是极度不平等的。因为商鞅的法律不仅有赏,还有罚。出卖劳动力,更多的不是出于自愿,而是被强迫的。况且,这种法律也不是大家伙儿坐在一起和颜悦色地商量出来的,而是从上而下运用权力推行的,只能遵守,不能议论。说到底,垄断着生产资料的官方始终占据着强势。老百姓除了乖乖地卖力以外,也没有别的出路。(www.guayunfan.com)对于农业来说,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对象就是土地。而秦国的土地,是牢牢控制在官方手里的。所有的土地都是国家的,任何人都不能据为己有,更不能买卖和世袭。这样一来,国家就有了交换百姓劳动力的筹码。但是,国家虽然拥有土地,却需要自己的子民在这片土地上耕耘,否则的话就无从创造财富。因此,与土地所有制相对应的,则是国家的分配制度,也就是国家把土地分配给平民耕种,并收取赋税。这也就是所谓的“授田”。秦法规定,每个成年平民,可以授田一百亩。平时,老百姓在自己所授的田地里耕种,打仗的时候就要拿起武器奔赴前线。到战场上只要能砍一个敌人脑袋回来,就能“赏爵一级,益田一顷”。也就是说,那些立了战功的士卒,回来以后就可以授予“军功田”。

这里所说的“军功田”,是士兵用劳动(甚至是鲜血和生命)换回来的,是国家对个人的肯定和奖赏。这样的“军功田”,是不能买卖和世袭的。一旦该士兵死去,国家就会立即把土地充公,也就是所谓的“身死田收”。人死了,再也不能给国家立功了,国家就要把土地收回来再赏赐给那些有战功的人。国家的土地是有限的,而战功却是层出不穷的。如果授给士兵的田可以买卖和世袭,变成了私人所有的财产,国家早晚会把土地分配完。而没有了可以用来奖励的田地,也就失去了刺激百姓从军杀敌的筹码。这也正是秦国政府要牢牢掌控土地的根本原因,它的实质就是通过授田的形式来交换百姓的劳动力:我给你土地,让你有养家糊口的资本,但你就要上战场杀敌,还要向国家交税。

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出土的竹简《封诊式》就记载了一个案例:秦国的一个军官犯了罪,政府查封了他的家产,其中包括“室、妻、子、臣妾、衣器、畜产”,然后统统登记在册,充公没收,就连家里看门的一条狗都没有放过。但是,在这些所谓的“私人财产”中,唯独没有土地。很显然,土地本来就是国家的,根本就没有没收的必要。秦国的老将王翦在攻打楚国前夕曾经请求秦王赐予土地,并要求允许被赐土地可由他的儿孙世袭。这个在后来的王朝看来并不过分的请求,但却遭到了秦王的婉言拒绝。这充分说明,在当时的秦国,所有的土地都是国家的,任何人都不得随便私有,即使你再有钱也办不到。如果当时土地私有而且能自由买卖的话,像王翦这样的高级官员完全可以去购买土地,没必要非要这样厚着脸皮请求秦王恩赐。

田地是如此,房子也是一样。商鞅变法把军功和爵位挂起了钩来,一个人的军功越多,爵位也就越高,政府赐予的住房面积就越大。如果爵位一旦失去,住房立即就会被国家收回,不能买卖和世袭。甘罗十二岁就被秦王拜为上卿,秦王把原来赏赐给甘茂的田宅重新赐给了甘罗。甘茂是甘罗的爷爷,如果田宅可以世袭,秦王的重新赐予那不是多余了吗?唯一的解释就是:当年甘茂身逃魏国,政府已经把他的田宅充公了,所以又来了个二次赐宅。当然,秦国的田宅也有世袭的特例。正如我们上面所讲的,如果父亲战死在了疆场,他本来应该得到的田宅就可以由儿子来继承。但是,这种继承有严格的规定,必须符合许多条件才行,而对企图进行欺骗的人的惩罚是极其严厉的,甚至要降为奴隶。

除了土地之外,一个国家中还有其他自然资源,比如江河湖泊、高山峻岭。这些地方虽然种不出庄稼,结不出粮食,但也能创造财富。上山可以打猎,下河可以捕鱼,采石可以炼铁,晒湖可以煮盐。但是,山峦河泽是没有办法划分的,也没有办法定税,根本不可能像土地那样授予百姓去经营。所以,在春秋战国时期,这些江河湖泊、高山峻岭一般都是没有明确所有权的。山上的兔子,河里的鱼,自然是谁抓了就是谁的。当然,王公贵族的御花园、狩猎场,普通老百姓是进不去的。至于其他的山川大河,官方一般是不禁止百姓开采冶炼、渔樵牧猎的。

最早的时候,上山下河的多半是农闲季节搞搞副业的农民。可是,随着陶、冶、渔、盐业的发展,以此为生的人逐渐多了起来,甚至还出现了因此而暴富的人群。比如,赵国的卓氏、郭纵,山东的程郑,魏国的宛孔氏,鲁国的曹邴氏,都是靠私人冶铁起家的暴发户。而鲁国的猗顿,齐国的刁间等,则是靠渔盐生意发家的大商人。他们富可敌国,逐渐成为了一股不可小视的民间势力。

在秦国,商鞅是绝对不允许这种势力存在的。私人白白利用国家的自然资源发财致富了,国家岂不是吃了大亏?私人富有了,国家不就贫穷了吗?况且,这些人捕鱼晒盐就能发财致富,不受政府管制,一如既往地下去,谁还愿意在政府的管治下去干种地耕田这种苦力活呢?大家都去捕鱼晒盐不是更好吗?因此,从商鞅变法开始,秦国开始实行“壹山泽”的政策,就是把国境内的山林水泽统统收归国有,由官府统一管理,不再容私人染指。这一措施,既夺掉了靠山川河泽资源为生的人的铁饭碗,彻底贯彻了商鞅“务本”、“除末”、打击富民的路线方针,又可以让国家得到山林川泽所带来的利益,增加了国家的收入,可谓一石二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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