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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朝的政治制度_唐宋民族史

时间:2022-07-04 历史故事 版权反馈
【摘要】:金朝的政治制度_唐宋民族史一、行政区划金的疆域,东北部管辖到外兴安岭以南整个黑龙江流域;东部的曷懒路包括今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朝鲜的咸镜南北两道;西部与西夏相接,包有今内蒙古、陕西、甘肃之地;南边与宋朝长期对峙,双方东以淮水,西以大散关为界。普通州称为刺史州,全国共七十三个,其长官称刺史,正三品。金初与府州同级的军共十六个,其后全部改为州。至此,建国后的女真勃极烈官制正式确立。

金朝的政治制度_唐宋民族史

一、行政区划

金的疆域,东北部管辖到外兴安岭以南整个黑龙江流域;东部的曷懒路包括今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朝鲜的咸镜南北两道;西部与西夏相接,包有今内蒙古、陕西、甘肃之地;南边与宋朝长期对峙,双方东以淮水,西以大散关为界。

女真入主中原以前,地方行政体系行兵民合一的部落军事制。公元1114年,阿骨打整顿了女真族的军事组织,将猛安、谋克制度化,并推行于归附的各部族。立国后,承袭辽、宋的行政区划制,进行分路而治,路下辖府、州、县。路辖地较辽、宋的小,金建五京、置十四总管府,是为十九路。其间散府九,节镇三十六,防御郡二十二,刺史郡七十三,军十六,县六百三十二。这十九个路是以五个京和十四个总管府划分,与辽以五个京府划分为五个道,既有相似之处,又有新的发展。

金代的路是分权而立,并设置四使。一是都总管府,沿袭于辽都总管府。由于女真有军政合一传统,所以总管府兼管军、民事宜,下属州之刺史也同样兼管军政,直到后来分设了统军使司专掌军事后,都总管府才成为民政机构。开始之时分为二十路,泰和五年(1205年)后,将北京路并入临潢路才成为十九路。十九路兵马都总管府各由下列诸府兼领:中都路大兴府(治今北京市)、上京路会宁府(治今阿城县南白城)、东京路辽阳府(治今辽阳)、北京路大定府(治今内蒙古宁城县西大明城)、西京路大同府(治今大同)、南京路开封府(治今开封)、咸平路(治今辽宁开原县北老城)、河北东路河间府(治今河间县)、河北西路真定府(治今正定)、山东东路益都府(治今山东益郡县)、山东西路东平府(治今山东东平县)、大名府路大名府(治今河北大名县东)、河东北路太原府(治今太原市)、河东南路平阳府(治今临汾)、京北府路京兆府(治今西安)、凤翔路凤翔府(治今凤翔)、延路延安府(治今延安)、庆原路庆阳府(治今甘肃庆阳县)、临洮路临洮府(治今临洮)。除十九路外,还有曷懒、婆速二路,亦置总管府。此二路与蒲与、速频、胡里改三路节度使,皆属基层地方行政区划,因只领猛安谋克户,故不称府州而称路。曷懒、蒲与等四路仍隶于上京路,婆速路仍隶于东京路。(www.guayunfan.com)二是转运使司,其制亦袭自辽、宋,掌管财政,规措钱谷等。

三是提刑使司。金朝初年无此职务,大定二十九年(1189年)章宗即位,初置提刑司,分按九路,掌审刑狱,纠弹官吏,兼劝农桑,并统辖屯田镇防诸军。承安四年(1199年),改提刑司为按察司。

四是统军使司。金初,女真诸部和辽、汉降卒,悉编为猛安谋克,平时畋鱼射猎,战时则壮者皆兵,每攻克一地,就设置都统司以统驭部众,又称军帅司;如有大的征战,则别置都统总领其事。见于记载的有,中京都统,西南、南北两路都统,南京路都统,曷苏馆路都统,河南路都统,河东路都统,陕西路都统,开德路都统等。有的路设置统军司,见于记载的有,燕京统军使司、婆速路统军使司、乌古迪烈路统军司、大名府统军司等。

府州是路以下的行政区划,可分为府、军镇、防御州、刺史州几类。府又有总管府与散府之分。金在全国设置总管府十四个,其长官称“总管”;散府九个,其长官称“尹”,均为正三品。设节度使的州称节镇,全国设节镇三十六个,其长官为节度使,从三品。设防御使的州称防御州,全国共有二十二个,其长官称防御使,从四品。普通州称为刺史州,全国共七十三个,其长官称刺史,正三品。金初与府州同级的军共十六个,其后全部改为州。

各类府州均隶于路,下领县级行政区。县是最基本的地方行政区,其长官称县令。京师所在的县称“赤县”,计有大兴、宛平二县,其县令秩从六品。人口在二万五千户以上的县称“次赤”或“剧县”,其县令为正七品。其余的县,人口在万户以上为上县,三千户以上为中县,三千户以下为下县,其县令皆为从七品。知镇、知城、知堡、知寨的官衔也为从七品,与县级相同。县以下,各城区置坊,长官称“坊正”。各村社置乡,长官称里正。乡村三百户以上设“主首”四人,二百户以上三人,五十户以上二人,以下一人。主首辅佐里正负责治安,禁查非违。

二、勃极烈官制

勃极烈制度是金初的中央官制。勃极烈原意为“官长”,即部落酋长。女真部落中原设有“国相辅政”,女真语称“国论勃极烈”。天庆三年(1113年)十月,生女真以完颜部为中心的酋邦首领乌雅束去世,其弟阿骨打袭位为都勃极烈,这表明,在金建国前夕,勃极烈官制的雏形已经形成。收国元年(1115年)七月,阿骨打以其弟吴乞买为谙班(女真语:大)勃极烈,国相撒改为国论(女真语:国家)勃极烈,辞不失为阿买(女真语:第一)勃极烈,弟斜也为昃(女真语:第二)勃极烈。九月,又以国论勃极烈撒改为国论忽鲁勃极烈,阿离合懑为负责对外事务的国论乙室勃极烈。至此,建国后的女真勃极烈官制正式确立。此后,勃极烈机构的体制和成员时有改变和增减,又先后出现了迭勃极烈、移赉勃极烈、阿舍勃极烈等。天会十年(1132年),太宗为加强皇权,对勃极烈官制做重大改革,勃极烈减为以下四员:谙班勃极烈、国论忽鲁勃极烈、国论左勃极烈和国论右勃极烈。改革后的勃极烈官制,显示了向三省制过渡的趋势。天会十三年(1135年),金熙宗即位,设太师、太傅、太保,确立三省制度,勃极烈官制遂废。勃极烈官制在金初实行了二十年左右的时间,在当时的政治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勃极烈官制,是用来专门升拜宗室近属中勋劳卓著的功臣的职官,它具有浓厚的血缘关系。勃极烈职位被授任后,终身担任,但有高低之别,在勃极烈衔号之上冠以谙班(尊大)、国论(尊贵)、阿买(第一)、昃(第二)、移赉(第三)、迭(佐贰)、阿舍(侍)等称号,以表示等级地位。勃极烈是皇帝以下的最高官员,他们辅佐皇帝,共议国政,决定国家大策,行使行政、司法、军事等职权,是一种带有明显贵族议事制痕迹的,由金室显贵操纵国家权力的官僚制度。

三、猛安谋克

猛安谋克是女真军事民主主义时期的军事作战组织。猛安谋克最初在氏族制中出现时,与当时围猎经济有关。女真人在围猎中,是按伍、什、百、千等来组织队伍和头目的,有伍夫长、什夫长、百夫长、千夫长等。千夫长称猛安,百夫长称谋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女真社会出现了地域性的村寨组织。太祖时,改革旧的猛安谋克,确立领地领户制度后,猛安谋克即成为与村寨结合在一起的女真族地方组织。猛安谋克迁入中原后,与汉人的州县犬牙交错,形成两套各自独立的组织系统,它们虽都隶属于节度使或总管府,但两者之间无相互隶属与管辖的关系。从其地位来看,猛安相当于防御使,谋克相当于县令。猛安谋克部村寨五十户以上设有寨使,其地位与州县的主首相同。作为地方组织的猛安谋克是行政军事以及管理生产的基本组织,它既管行政,也管“修理军务,训练武艺”、“抚辑军户”,同时也管理生产,劝课农桑。[20]猛安谋克村寨名多冠有旧氏族首领的称号,如皇帝所属叫皇帝寨,相国所属叫相国寨。此外尚有:蒲里孛堇寨、托撒孛堇寨、漫七离孛堇寨、句孤孛堇寨、合叔孛堇寨、报丁孛堇寨、没达河孛堇寨等,大都为金初孛堇所属村寨。这种冠有贵族官衔的村寨,说明女真人的村寨基本上是受由旧的氏族酋长和军事首领所支配。

阿骨打在位时,确定三百户为一谋克,十谋克为一猛安。到金世宗后期,其编制已降到二十五人为一谋克,四谋克为一猛安,仅为原来的三十分之一倍,一谋克作战的士卒不过十人左右。泰和六年(1206年),金章宗下诏准许猛安谋克女真屯田户与汉族通婚,不仅加速了女真猛安谋克的汉化过程,也促使其更快地崩溃。

四、封国制

天眷元年(1138年)十月,熙宗正式制定封国制,对勋臣加封国王称号,如尚书令完颜宗磐封宋国王,都元帅完颜宗翰封晋国王。国王称号只是一种荣誉的勋爵,不实际统治某地。海陵王在位时,削封前朝皇室贵族爵号,国王多降封为郡王。此后,皇室亲王封国者,只依国号称某王,不称国王。金朝的封爵有:亲王,食邑万户,实封一千户;郡王,正从一品,食邑五千户,实封五百户;国公,正从一品,食邑三千户,实封三百户;郡公,正从二品,食邑二千户,实封二百户;郡侯,正从三品,食邑一千户,实封一百户;郡伯,正从四品,食邑七百户,无实封;县子,正五品,食邑五百户,无实封;县男,从五品,食邑三百户,无实封。王、公无封地,只是依爵食禄。凡封王者,多依古邑名为号,大国号二十,次国号三十,小国号三十。封王的郡号有十个,封公的县号有三十个。章宗时规定,汉、唐、辽、宋等前朝国名,不得作为臣下封国的国号。封亲王者多为皇室宗亲,郡王、国公以下可以加封于外姓或外族官员。兴定二年(1218年),蒙古军攻占山西太原、平阳等地后,宣宗为招纳各地汉人地主武装抗击蒙古军,分封给郡公等爵号。兴定四年(1220年)二月,分封河北、山东、河东的地方官吏与地方武装首领王福等九人为“公”,九公皆兼宣抚使,赐号“宣力功臣”,总率本路兵马。设置公府,任命官吏,征敛赋税,赏罚号令,皆由九公自便,史称“九公封建”。九公的封号及其管辖区为:沧海公王福,管辖清、沧、观等州县;河间公移剌众家奴,统领献、蠡、安、深等州县;恒山公武仙,辖有中山、真定府、沃、冀、威等州县;高阳公张甫,统领雄、莫、霸等州县;易水公靖安民,统辖涿、易、安肃、保等州县;晋阳公郭文振,统辖河东北路;平阳公胡天祚统辖平阳府、晋安府、、吉等州县;上党公张开统辖泽、潞、沁州;东莒公燕宁辖有益都府路。金末,九公或归降蒙古军,或被蒙古军战败杀死。

五、法 律

女真族原无成文法,“法制简易,无轻重贵贱之别,刑、赎并行。”[21]自金太宗开始,采用辽、宋之刑法。天会七年(1129年)下诏,凡偷盗者皆判刑三年;偷十贯以上判刑五年,刺字充下军;三十贯以上,判终身监禁;五十贯以上处死。熙宗皇统年间(1141—1148年)“以本朝旧制,兼采隋、唐之制,参辽、宋之法,类以成书,名曰《皇统制》,颁行中外。”[22]《皇统制》是金朝的第一部法典,今已不存。正隆年间(1156—1160年),海陵王修改旧制,增加了限制女真贵族特权的内容,著成《续降制书》,作为《皇统制》的补充,与《皇统制》并行。世宗即位后,制定《军前权宜条理》,大定五年(1165年),命有司再次删定《条理》,与《续降制书》兼用。大定十五年(1175年),诏令有司将盗窃五十贯处死的法律改为盗窃八十贯处死。不久,又下诏说,正隆《续降制书》“多任己意,伤于苛察”,与《皇统制》并用“是非淆乱,莫知适从,奸吏因得上下其手。”[23]便以《皇统制》《续降制书》《军前权宜条理》《续行条理》相互参照,论其轻重,删繁正失,整理补充,共得例、律、条格一千一百九十条,分为十二卷,以《大定重修制条》为名,颁行于世。大定二十年(1180年),明文规定,蹂践民田者,杖六十;盗人谷者,杖八十,并赔偿其盗谷。大定二十六年(1186年),规定太子妃大功以上者、及与皇家无服者、及贤而犯私罪者,都不能宽宥从减。

明昌元年(1190年),金章宗鉴于制、律之混乱,设置详定所,审定律、令。详定所以金朝制条,参酌时宜,准律文修订,历采前代刑书对当时有用的条文,以补遗阙,取《刑统》疏文加以注释,著为常法,名为《明昌律义》,于明昌五年(1194年)颁行,同时又编榷货、边部、权宜等事,集为《条》。泰和六年(1201年),正式制定法律总集并加疏解,称为《泰和律义》,依《唐律疏义》的体例,分为十二篇,共五百六十三条,编为三十卷。又将律令、、格式分别编纂,另编《律令》二十卷、《新定条》三卷、《六部格式》三十卷。

金朝法律基本上沿袭辽、宋旧法,同时具有其民族特点。辽代刑法有杖、徒、流、死四刑。金因地理条件所限,无法流放边地,便只有杖、徒、死三刑。但女真人打伤与杀死汉人、契丹人无罪,而汉人对女真人稍有触犯,便处死刑。

六、科 举

金朝科举考试女真人与汉人分科进行,女真录取人数较多,入仕也比较容易。科目有词赋、经义、策论(专为女真人而设)、律科、经童、宏词(制科)等。其试词赋、经义、策论中选者,称为进士、律科、经童中选者,称为举人。考试分乡试、府试、会试、御试四级,四级皆中选,即授官。如廷试五次落选,则赐及第,名为恩例;特命及第的,名为特恩。考试内容,词赋进士试诗、策、论,以诗、策合格为中选,进而论定其名次。宏词科试招、诰、章、表等文体,及第进士及在官六品以下无公私罪者,并有在外官的推荐,才能应试。乡试第一名称解元,省试第一名称省元(又称会元),殿试第一名称状元。状元例授翰林学士院应奉翰林文字,阶官为承务郎(从七品上),其他翰林官亦由进士已仕者中间考选。一般进士初授从八品官,第三任始授县令。

凡府会试,每四个举人派一军兵监试,再以官一人看管。考前搜检特别严格,解发并脱光衣服,后来改为浴,官家准备衣服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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