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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齿的社会性质_蒙元以来云南契丹后裔

时间:2022-07-03 历史故事 版权反馈
【摘要】:金齿的社会性质_蒙元以来云南契丹后裔盖自唐宋到元王朝时期,是大理金齿鼎盛时期。金齿进入阶级社会之前,居民有“自动的武装组织”。这些特点清楚地表明金齿武装的职能,是为奴隶主阶级服务的暴力工具。金齿统治者以掠夺其他民族的财物以及其他人口为奴为目的。上述说明,蒙宋时期金齿地区的社会性质是奴隶社会,但到蒙古军征服大理后,金齿地区先后被大理旧官员和契丹将领统辖,其社会性质起了变化。

金齿的社会性质_蒙元以来云南契丹后裔

盖自唐宋到元王朝时期,是大理金齿鼎盛时期。金齿是诸民族聚居地,从社会性质分析看,处于不同的社会时代,先进的民族已进入奴隶主统治的社会,而大多数民族还处于原始社会之中,但这些民族都被金齿奴隶主统治。据《马可波罗行纪》云:

其俗男子尽武士,除战争、游猎、养马之外,不作他事,一切工作皆由妇女为之,辅以战争所获之俘奴而已。

这记载乃是对元金齿社会性质的重要表述。

金齿进入阶级社会之前,居民有“自动的武装组织”。民族或部落的全体成年男子都有武器,同时也有生产工具。因此,这些成年男子既是武士,也是劳动者,他们为保卫本民族、本部落的共同利益全体出战,战斗结束,各自归家生产。设有常备军、卫队和官吏等专门从事统治。进入奴隶社会以后,有了国家机器,军队成了统治阶级维护其统治,镇压奴隶的主要工具,成了特殊的武装部队。(www.guayunfan.com)金齿男子虽“尽武士”,但他们不再是不脱离生产的居民自动武装组织,而是一个不事生产,专门以战争、游猎、养马为业的特殊武装队伍了,同时也把战争所获俘虏用于生产。这些特点清楚地表明金齿武装的职能,是为奴隶主阶级服务的暴力工具。如大德三年(1299年),缅甸派往元朝纳贡的使者,曾向元廷诉说,其民“为金齿杀掠,率皆贫乏,以致上供金币不能如期输纳”[10]。金齿统治者以掠夺其他民族的财物以及其他人口为奴为目的。

金齿人一方面掠夺附近民族成员为奴隶,同时对所属成员有保护的责任。如果本部成员在战争中被其他民族武装俘虏时,必须尽力将他赎回。至治二年(1322年),镇西路大甸伙头阿吾与三阵作乱,夺不岭、雷弄二寨。阿吾说:“吾破不岭寨杀伤甚众,虏五十人,破雷弄甸,烧四百余户,管别寨惧而降我,我迁其民二百五十家,于我弟拜法寨中,不岭所掳人,其族各以银三两赎一人,尽赎去讫。”[11]除非是同一战斗集体被全歼,否则他们是不让自己的成员沦为奴隶的。

上述说明,蒙宋时期金齿地区的社会性质是奴隶社会,但到蒙古军征服大理后,金齿地区先后被大理旧官员和契丹将领统辖,其社会性质起了变化。尤其是明清以来,实行“改土归流”政策,大大削弱了金齿的权力,其政治、军事的权力集中于中央,这对巩固边疆、发展民族经济起到积极作用。

注释:

[1][2][3]《元史》卷149《忙古带传》。

[4]张星烺编注:《中国交通史料汇编》第1册,中华书局1997年版。

[5]《元史》卷61《地理四》。

[6]方国瑜:《中国历代疆域图西南地区考释》第1册,1962年油印本。

[7]《元史》卷61《地理四》。

[8]《元史·世祖纪》所载十三处为:1.大理金齿等处宣慰司;2.平缅路宣慰司;3.临安广西元江宣慰司;4.曲靖等处宣慰司。5.乌撒乌蒙等处宣慰司;6.罗罗斯等处宣慰司;7.亦奚不薛宣慰司;8.八百等处宣慰司;9.银沙罗甸宣慰司;10.邦牙等处宣慰司;11.威楚开南等路宣慰司;12.广南西路宣抚司;13.丽江路宣抚司。

[9]《明史》卷46《地理七》。

[10]《元史》卷210《缅传》。

[11]《新元史》卷248《云南湖广四川等处蛮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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