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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利坚即美里哥国总记_海国图志

时间:2022-06-26 历史故事 版权反馈
【摘要】:弥利坚即美里哥国总记_海国图志《美里哥国志略》曰:圜地周围三百六十度,以天测地,则美理哥地属七十余度,中国亦属七十余度。原夫创国之始,即有伊大里、法兰西、西班雅、英吉利、荷兰等国人迢递而至贸易,至今不过三四百年。时英吉利有公司商船,自中国贩茶回西,国例卖货者纳税,英吉利王改,谕令买茶者纳之,土人不服。英吉利王不听,反增兵艘入境,掠货船,焚垣壁,国人弗忍其虐。

弥利坚即美里哥国总记_海国图志

《美里哥国志略》曰:圜地周围三百六十度,以天测地,则美理哥地属七十余度,中国亦属七十余度。若以南北圜地而计,周围亦三百六十度,内三十余度属美理哥国,三十余度属中国。中国之京城,与北极相去不过五十度,而美理哥国之都城,与北极相去亦不过五十二度,所以美理哥国之北甚寒,而中国之北亦然。自赤道至中国之南,相去不过二十度,而美理哥之南至赤道,亦不过相去二十九度。中国之东有大洋,而美理哥东亦然,可知二地东、南、北皆无异。惟中国之西皆列国为交界,而美理哥西则茫茫无际焉。美理哥北有英吉利附庸之国,南有墨息哥国,(案:墨息即墨西科,亦作墨是可。)东有压兰的海,西有太平海。然以普天下分为二十一分,而兼摄邦国仅属一分矣。

原夫创国之始,即有伊大里、法兰西、西班雅、英吉利、荷兰等国人迢递而至贸易,至今不过三四百年。外国至者亦年来年返,后见其无国主,民散俗朴,无不欲夺其土地。适值年荒,民多就粮于别国,势益涣散,各国遂加之以师旅,新国不能自立。迨明万历年间,有英吉利人禀其女王,请开新国,遂创费治弥亚之地,及占士王遂建城,令七人管治,内一人为首,六人助之,大小文武官吏任其选用,以自名名之,曰占土城。

其后泰昌年间,英吉利王严谕庶民,奉上帝者尽一同归波罗士特教,不得任意奉额利教、加特力教,违者加刑。由是国人愿请徙居新国者二三百人,盖奉加特力教,欲随意事上帝也。初至北方玭理某之地,即以此名新洲,后又名之曰新英吉利。时有土人头目名马沙雪,厚待英吉利人,为之地主,其后分茅列土,有马沙诸些部,盖为此头目而名也。

自泰昌、天启间,英人到新国者三千余人,因人众,始分居新韩赛、罗底岛、缅部等地,惟总名则曰新英吉利矣。前英吉利人至新方者,特欲得随意奉教,故一至后,即起殿堂以事上帝,设官职,立学校。(www.guayunfan.com)万历年间,有荷兰人至新地之南方,名其地曰新荷兰。其后康熙三年,英吉利人逐荷兰,改其地名曰新约基。崇祯年间,新荷兰之南,有瑞典人居此,名之曰新遮些,其南亦有瑞典人居其地,称曰底拉华,既而皆为荷兰人夺之,英吉利又逐新荷兰而尽有其地。

康熙二十年间,有英吉利人卫廉边者,其父前为水师帅,禽贼极多,王赐以金不受,求赐一新地,于是王授以印信而往,名其地曰边西耳文也。(边者,姓也,西耳文者,野地也,谓边姓之野地也。)崇祯五年,有英吉利人禀女王,欲居新国之极南,遂名其地曰马理兰。(马理者,后也,兰者,地也,谓王后所赐地也。)顺治五年,有英吉利人至新方费治弥亚之南,称其地曰驾罗连,内又分南北二部。自万历年间,始有费治弥亚部,及雍正十年,始有磋治亚部,越百数十年后,渐次而有十三部也。(其一,费治弥亚,其二马沙诸些,其三罗底岛,其四新韩赛,其五干尼底吉,其六新约基,其七新庶些,其八底拉华,其九边西耳文,十马理兰,十一南驾罗连,十二北驾罗连,十三磋治亚。)

十三部人口共约百数十万,各部首领皆由英吉利国除授,而以英吉利国例治之。

维时有法兰西国人亦开垦新地之北,名为新法兰西,后亦名干那大,于是渐次自北而西,而南,皆有民居,建炮台,意以防虞新英吉利人也。

由是英吉利镇守费治弥亚之总制,修书于法兰西之将军,令毋庸多设炮台,法兰西将军不允。其往来传信者,则本地人华盛顿也。于是总制传檄邻部,并奏于王,于康熙二十年,王遣大将率兵船数十、军兵数千,至费治弥亚,交战三载,胜负未分。迨二十四年,法兰西之大将曰满鉴,英吉利大将曰吴里富对垒于贵壁,两将皆受炮伤,回营皆死。旋英吉利取胜,于是逐客民,毁炮台,夺其土为附庸,于康熙二十五年,班师回国,此英吉利初据美理哥地之原始也。

自康熙二十五年干戈既息,又数十载至乾隆间,齿日繁,田日辟,贸易日盛,英吉利王之心日侈,遂欲加重税饷,屡与人勒争。时英吉利有公司商船,自中国贩茶回西,国例卖货者纳税,英吉利王改,谕令买茶者纳之,土人不服。于是南驾罗连部则相约不买公司之茶,囤积二三年,变为废物,费治弥亚与新约基之茶船皆被驱逐,不许进口;而波士顿之茶,夜为土人投诸海。于是新国人互相传约:英国若征买税者,我国一人亦不许买。英吉利王大怒,遣兵至新国,将别项饷税皆强勒倍收,民死不肯从。时乾隆三十九年,新国各部众衿耆至费治弥亚会议,欲客民与土民仍前和好,复其旧制,收回新令。于是禀王,请不加征税饷,并撤兵回国。英吉利王不听,反增兵艘入境,掠货船,焚垣壁,国人弗忍其虐。如是衿耆复议,密约各部落皆出壮丁,整战舰,立华盛顿为帅。于乾隆四十一年七月初四曰,檄告各国曰:“上帝生民,万族同体,各界性命,使安其分。又恐民之强凌弱,众虐寡,蠢顽之无教,故又立国主,以范围之,扶植之,非使其朘削之也。我国旧无渠长,及英吉利来王我地,臣我民,我民亦欢然而奉之。曰:庶覆帱我乎,庶不灾疠我乎。然其政非甚有害,则民尚可忍而不变,乃英吉利王之凌虐我国一而再,再而三,我众亦忍至经年屡月,而英吉利王终无悛悔,其势不可再坐视矣。故不得不议立首领,备兵甲,以自扶倾而救危。至英吉利王凌虐我国之事,各国或不尽知,今条列十二端,告白天下,知变动非我之罪。

一、旧例增改律例,须与国中衿耆合议,从民之愿。乃英吉利王径改新例,不与衿耆相议,及新例不便,再三禀改,不允所请;

一、每岁各部衿耆来集会城,欲至议事厅商酌一切,英吉利王乃驱逐之,既逐散后,不许复聚商议;

一、土旷人稀,原望欧罗马各国人至,庶农商日盛,乃英吉利王禁止各国之人入境,不欲户口日繁,惟英人独擅其地;

一、旧例本处理刑官,或先由衿耆选举,或先由王择定,再采公议,兹英吉利王自专,不令衿耆预闻;

一、旧例各部文武官,各有定额,俸禄皆出自民,乃英吉利王擅加官额,派民供给,不与衿耆同商;

一、旧例各省弁兵,亦有定数,粮饷亦出自民,兹英吉利王擅自增设,调派粮饷,亦不商之衿耆;

一、旧例文武员弁,或本土或外人不定,有事必文武同议,英吉利王不然,武员则必专用兰墩人,有事不与文员商议,惟武员擅权,任武而不任文;

一、英吉利王刻剥钱粮,多于前制,禁停贸易,大异常规,民之所欲必违之,民之所患必兴之,专以厉下而奉上,刻他国之人以私已国之人;

一、英吉利王所调各水路巡兵,惟有劫掠货船及毁拆城池,纵焚房屋,奉此为王,与奉寇仇何异;

一、英吉利王使弁兵常居民舍,以便时行欺侮;

一、被劫之良民,勒令从其为贼,往却别艘,如有不从,即行加害;

一、英吉利大官,谕唆各部,使自纷争,并唆土蛮使害居民,使各不相安。

以上各事,我国衿耆屡谏,而英吉利王不听,国人无如之何,不得不自创立邦国。新国既立,英吉利王亦其如我何?”

英吉利王见檄,知十三部合为一国,益怒,复增兵船入境。新国拒战经年,胜负未分,又得法兰西国人出兵相助,于是彼此鏖战六七年之久。时三国战舰百十艘,将土数十万,阵亡者固不胜数。乾隆四十九年,英吉利王知新国终不可胜,乃遣大臣来西讲和,结盟罢兵。

国中衿耆议曰:“我国之兵皆民也,今既相和,则众兵尽散,弃甲归农,法兰西兵船亦返,华盛顿亦归田里矣。倘英国再败盟兴师,何以备之?且国中有讼狱,谁为处断?必立君长,定法制,乃可久安长治。立君而继嗣不贤,或至暴虐,国亦终乱,将何以善后?”于是乾隆五十三年春,各省衿耆会议于费治弥亚,共推华盛顿为首,身后公举贤者更代,不世及,不及任,议四月毕。乃散归,各执所议章程回告部内之人,再议一年,复至费治弥亚再议,然后定,并公举文武各员。

其战阵所费公项尚缺二十余万,以每年所收之饷,渐次偿补。乾隆五十九年,计新国之民不过三百九十二万一千三百二十五口,内为奴者六十九万五千六百五十五口,是年共征收饷银四百七十七万一千元。时尚无都城,衿耆共议,欲买费治弥亚与马理兰交界之颇多麦河周围三十五里以筑都城,其河口至城之地约有百余里。由是国内规模、律例已备,乃立与邻国相通之制,以绝后世边衅,令民视四海如一家,视异国同一体,遇列国纷争,劝和为尚。此与欧罗马内法兰西、荷兰、瑞典、英吉利、葡萄亚、西班雅、鄂罗斯、大尼、阿理曼等国,及亚非利加洲内麻哥、安遮耳、都尼士等国,亚细亚内都耳基、(即都鲁机)阿黎米、(白头回国)暹罗等国相通。各国皆有使至,独大清粤东则无,惟有贸易领事商人来往而已,此新国建立之本始也。

国制,首领之位以四年为限,华盛顿在位二次,始末八年,传与阿丹士。时欧罗马内有法兰西国夺新国货船,新国遂设艟艨兵士,复请华盛顿为帅,二年,然后事靖。嘉庆五年,华盛顿卒,国人呼之曰“国父”,以其有大勋劳于国故也。嘉庆六年间,阿丹士在位四年,传与遮费逊。其时户口有五百三十一万九千七百六十二丁。庶费逊在位八年,遂传与马底逊。迨至嘉庆十七年,欧罗马内列国干戈未息,时英吉利梢人不足用,乃捉新国船上梢人以补之,于是两国复相斗,二年后始靖。嘉庆二十二年,马底逊在位八年,传与满罗。满罗在位八年,传与阿丹士之子。阿丹士之子在位四年,传与查其逊,计至道光十七年春正月二十八日,(彼国则二月初四日也)则在位八年,今又传位与泛标伦矣。

立首领、设国法之时,止有十三部,(见第三章)至乾隆五十六年,增华满部;五十七年,建大基部;嘉庆元年,增典尼西部;七年,增阿嘻阿部;十九年,增累斯安部;二十年,增引底安部;二十一年,增美士细比部;二十二年,增伊理奈部;二十三年,增亚喇罢麻部;二十四年,增缅部;二十五年,增美苏里部;道光十六年,增美是干及阿干苏部。通计二十六部、户约有千三百余万矣。(部落之名,即本书中亦多不同,本无定字。)

新国中原无亚细亚内中华、日本、暹罗、越南各国人至,惟有欧罗马内伊大理、法兰西、荷兰、英吉利、西班雅、瑞典等国之人而已。各国亦不过年来年返,其久同处者,惟英吉利为多,故新国人物、规模、体制,皆不异于英吉利。其后法兰西、荷兰等国三五成群而居,由是新国户口日盛一日。康熙二十八年,约有十二万丁。乾隆二十一年,约百万丁。乾隆四十年,约三百万丁。乾隆五十五年,计三百九十二万一千三百二十八丁。(前未设计户口之法,故举大数而言,至此而设立十年一计之法也。)嘉庆五年,五百三十一万六千五百七十七丁。嘉庆十五年,七百二十三万九千九百零三丁。嘉庆二十五年,九百六十三万八千一百八十一丁。道光十年,一千二百八十六万六千九百二十丁。(内为奴者约二百万)生齿虽日繁,终未忧人稠地狭。中华已过三万万,况新国之未过一千三百万者乎。近见英吉利国著书,称美利哥国原是英吉利罪人充军至此所衍苗裔,其言荒谬无稽之甚,不过英吉利人迂于乔木矣。惟其风教技艺,实赖欧罗巴人始开耳。

开国之初,无知无识,不谙工作之事,或有人力而无物本,或有人力、物本而无知识,皆难成器,必三者兼备,而物始成。即如中华之绸缎、磁器,既有人力、物本,又有知识,何怪其精美?如中华之匹头,已有人力、知识,独无物本,何怪其不成?至中华之时辰表,虽有人力、物本,而无知识,亦何所用?新国则不然,如有物本而无知识,则延他国知识者以教习;或有知识而无物本,亦往别国运载;或有知识、物本,而无人力,则以物力代之,如水力、火力、兽力皆是。

昔新国之南方,棉花稀少,且一车一机,及一人纺织,成就不易,故棉价最高。迄嘉庆二十年间,国人知识日广,每地置车数十架,不用人力,而以水力运行,纺数十车之花,以一女儿监之而已。织布每地置机数十张,不用人力,而以水力旋绕数十机之布,亦惟一小女督工而已。兹有一纺织所,内有纺花车万五千架,每日能织布四千丈,共计八百人,男一百,女七百。一女每月工银十二元至二十一无不等,内一总管理所有出入之买卖,其工银每年三千元,别有一人总理八百人之事者,其工银每年二千元。至商主所赢之息,则十之一已,故近日棉价日贱。乾隆五十五年前,每年棉花从未有三万八千斤者,至道光五年间,每年多至二万七千万斤,估价银二千七百万元。留五分之一在本国自用,余皆贩卖别国。自道光六年间至今,棉花日增,比之二十年前之价,则已减三分之二,然今之为商者得利反重于二十年前,是以织布日多。前此多用苎萝布,自棉花日增,苎萝日减。

至大小呢,则资羊毛,故牧羊者亦不少。此物始自英吉利,而国人效之,究不如英吉利之精,故土人不买本国之呢,至今则用水力为之,益巧益多,并流贩于别国,亦有用人力为之者,留以自用,其水力为者,则卖与人也。若磁器,国内虽有其泥,惟不能制如中华之巧,今始略有焉。书板则极多,皆不用刊板,而用铅字活板,故铸字、制纸、印书三等人甚多。

美理哥出商外国者,其始极少,今已蕃盛。乾隆五十五年,共计外商本利银一千九百万元。至嘉庆元年,则六千七百万元。其货物不过鱼油、兽皮、牛、羊、猪、马、烟、棉花、五谷等类,工作则有铁器、磁器、木器、玻璃器而已。国中关税甚少,无论入货、出货,皆无重敛。然在本国交易者,则不过南洲数国;在欧罗巴洲内则有英吉利、法兰西、荷兰、葡萄雅、西班雅、破鲁斯、瑞典、鄂罗斯等国;在亚非利加洲内,则有埃及多国;在亚细亚洲内,则有都耳基、回回、印度、葛刺巴、小吕宋、暹罗、大清等国。究其初至大清,则在乾隆四十八年始,由此日盛一日。

道光十四年,本国入口船五千六百二十八只,外国入口船三千九百五十三只,本国出口船五千八百八十六只,外国出口船四千零三只,每年增减,皆有册报。道光十三年,一千百八十八只,内大船六十五只。一所载之货,道光十四年,变价银约二百余万,山中之物变价银约四百五十余万;屠宰牲口变价银约有三百余万;农圃之物变价银约八百余万;棉花变价约五千余万。烟变价约六百五十余万;工作之器变价约七百余万,共计变价银约一万万余。通计出口之货,惟棉花为最,道光十五年,售出百三十六万六千五百九十九包;十六年,百六十三万六千五百五十九包。每包约价银七十元,其银万有一千五百五十五万九千一百三十元。上年每包约六十五元,本年价稍昂,以二年相比,则十六年多于十五年二十七万包,俱在餐运回之货约银一万二千五百余万元。首领最喜贸易日繁,故有数款货物出入关口,毋庸税饷者。

美理哥国有都城之官,有各部落之官。各部落内,一首领,一副领,议拟人员无定数。公选议事者,或十余人,或数十人,无定。各省设一公堂,为首领、副领及土人议事之所。事无大小,必须各官合议,然后准行,即不咸允,亦须十人中有六人合意,然后可行。本省之官,由本省之民选择会举。

都城内有一统领为主,一副领为佐,正、副统领亦由各人选择。每省择二人至都城合为议事阁,又选几人合为选议处。统领每年收各省饷项,除支贮库不得滥用外,每年定例享禄二万五千元。若非三十五岁以上及不在本地生者,皆不能任此职。例以四年为一任,期满别选,如无贤可代者,公举复任。若四年未满,或已身没,或自解任,则以副统领当之;副统领不愿,则推议事阁之首;若亦不愿,则以选议处之首护理。设终无人愿当此职,则吏政府移文于各部首领,遍示士民速举焉。统领三职,文武官皆听其号令,若遣使于邻邦,或迎使别国。皆统领主之。副统领亦由民选举,亦四年一任,享禄每年五千元,所司无事,不过议事居首而已。

至议事阁与选议处,皆以每年十二月内之初礼拜一日,齐集都城公所会议。议事阁之职,每部有二人,计二十六部共五十二人。选议处共二百四十三人。以议事阁五十二人,分为三等,以二年为期,轮退后,复择新者,是以每等以六年为一任,不过或先或后而已。又定例,年未及三十以上者,不能当此职。议事处则以二十五岁以上为例,二年为一任,期满别选,以十二月初礼拜之一日齐集会议。凡国中农务、工作、兵丁、贸易、赏罚、刑法、来往、宾使、修筑基桥之事,皆此时议之。

吏政府首领,每年俸六千元,亦有左右佐事者几人。户政府如之。兵政府之首,则有几百人以佐之,廉俸亦如之。别有水师兵部,惟专理兵船,亦有佐事数十人,每年廉俸亦如之。礼政府不过数人佐之,每年廉俸四千元。驿政府总理各部落来往文书,设驿于各部冲要,如有书札寄某处,则以路之远近,计程费之多寡,其银以每四季包封送驿,工食银亦由驿政发给。政府廉俸,每年亦六千元。

国之大政有三,一则会议制例,二则谕众恪遵,三则究问其不遵者。是以国都有一察院,院内共七人,以每年正月齐集,究人因何不遵法律之故,审毕,或二三月,然后回家。其各部亦分设七院,每年以四季齐集,究问不守例者。但为审官,则不能会议制例,会议制例官亦不能兼摄审问也。

新国制例有五:一曰国例,为二十六部所通行;二曰部落例,各部不同;三曰府例,每府亦不同,惟生于斯者守之;四曰县例,各县自立其规,各民自遵其制;五曰司例,亦由司自立,惟所属者遵之。此五例中,又小不能犯大,如司则不得犯县例焉。国例乃都城议事阁会议,分发各部。今将各大典悉列于左:

一、岁征粮饷,所有动支各项,皆于饷内拨发;

一、国帑不敷,必会议预为筹办,免致临时拮据;

一、与各国贸易,各部交通,即本土蛮人,皆宜同一体;

一、流民准其寄居入籍,以免失所;

一、设局铸银,务权衡轻重多寡,以归画一,并严禁伪造番银;

一、设驿传递公文书信,以时修其桥路;

一、教人习学六艺,如六艺中有超众者,则别予奖赏,或能自创新制,开前人所未及,为今人所乐效者,亦奖赏之;

一、各部立察院,以审判民间之事,或三部立一,或二部立一,视部分之大小酌议;

一、宜防海贼剿劫,如有捕获,无论本国、外邦,必照例治罪,或有谋反叛逆,及在外国滋事,尤必照例严办;

一、如遭外国欺凌,统领必先晓谕万民,倘未便讲和,致动干戈,务必踊跃向前,若两相盟会,即可戢兵;

一、以钱粮招民为陆路水路之兵,必严核其技勇;

一、水陆兵士,务遵约束,不得骚扰;

一、国有攻战,除国中官兵而外,凡民有肯同仇敌忾者,即议给口粮;

一、专设法以治都城,与治各外部不同。

前例十四条,如有不遵者,则设法以引导之。除此例外,首领亦不能任意自为,凡统领遇馈送当受者,亦必商之议事阁及选议处,使大小文武皆得仿行。国人以律例为重,不徒以统领为尊。此外则由各文武自立例款,以约束其民,但不得以部例犯国例。其各府文武各自立例以治,因地制宜,惟亦不能以府例犯部例耳,下至县司亦如之。

立一国之首曰统领,其权如国王;立各部之首曰首领,其权如中国督抚;一部中复分中部落若干,如知府;再分小部落若干,如知县。其国都内立六政府,如六部尚书,惟无工部,而有驿部。凡公选、公举之权,不由上而由下。通国水陆兵事,则推统领为主,兵有不遵者惩之。都中六政府之首,必听统领选择,副者则由正者择焉。设有升调革降,皆请命于统领,给文盖印,然后莅任。国内刑狱事,如察院审判不公,统领亦可更正之。设与外国相争,外邦求和,统领必会议而后定计。或外国使来,或本国使往,皆统领所理也。每年各部官会议之际,统领将一年收支各项,言行各事出示于众,并本年未行各事亦示之于各部官,若各部官散后复有要事,或与例不符,统领不能决者,则出示召各官复至议焉。所有条例,统领必先自遵行,如例所禁,统领亦断不敢犯之。无异于庶民,而后能为庶民所服。

至各部落亦有例,其首领初立例时,亦如统领自誓,即都内各事,亦如统领国内之事。府、州、县、司皆仿此,惟部、府、州,道阻且长,居县者或艰于往返。故如有事会议,亦惟商之于县也。

议事人,例非二十一岁以上不得预,常例以三四月为期,如有要事,则无论何月。每年议事多少、几次,亦无定数。前期县官示谕,某日、某所,公议何事,至期耆老通知于众,各将所欲公举之人书名纸上,置瓯内,后开瓯,以人多公举者为之。选官选人之时,领事人亦先质于众,或有人起对,请领事自行裁夺,则领事再语于人曰:如众中有欲吾选者,则举手为号,如举手过半者则可,如未过半则不可。又如都中、府中、州中有要事会议,则各县各应选人赴会,领事则谓众云:今选人往城会议,当今何人往,众亦将保荐之人录名纸上,置瓯启瓯如前例。

凡县官之职,一则以选人为首,所有县内一切诸事,皆必尽知,即非其所管者,亦必周知;二则在县内收饷,必悉知县内人丁多寡,何人有出若干,何人有地、有屋若干;三则总理县,主一年收支各数,言行各事,登录存档,不能苟且漏人漏出;其外则有总理揭借抛欠,偷窃捕盗,济贫等数人。如非常任事者,则别治生业;如常任事者,则各有俸禄。

国中察院有三:管理都城者,曰京察院;管理二三部落者,曰巡按察院;管理一部半部者,曰分巡察院。

在都城者,衙门共七人,一正六副,每年正月,齐集会审各案一次,如有因事不至者,四人亦可审,不及四人不能审,都城之内若有不遵例者,亦京察院审之。若巡按察院审事不正,任其转告于京察院。

巡按察院衙门有七:其一、管缅、新韩赛、马沙诸些、罗底岛四部;其二、管干尼底吉、华满二部,及新约基之南半部;其三、管新遮些部及边西耳文之东半部;其四、管马理兰、底拉华二部;其五、管北驾罗连、及费治弥亚之东半部;其六管南驾罗连、磋治亚二部;其七、管建大基、典尼西、阿嘻阿三部。惟亚刺巴麻、累斯安、美士细比、美苏理、伊理奈、引底安、美是干、新约基之北、边西耳文之西、费治弥亚之西等部,人数无几,故以分巡察院兼理之。惟每巡按察院审事时,如无京察院在,则不能审,若有要事,则必有二巡按而后可。又每年齐集二次审判,如此数部内,有人在他巡按察院所属地犯法,则即由巡按察院审之。

至分巡察院衙门,共三十有三,每院内一分巡察院,每年审事四次,若有要事则无定次,倘审不公,亦可转告于巡按察院。此皆国察院也。其外又有数部察院,部内犯法,则部察院审之。府、州亦如是。

凡察院内有各科房,各上役,以听差遣。凡原告、被告有愚蠢者,则有人代为书状,并同上堂代诉。人犯既齐,察院兼择本地衿耆以助审,衿耆少则十二人,多则二十四人,除本犯之亲友兄弟外,即先知有此事者,亦不能预。既审后,出而会议,遂定曲直,众衿耆将情由写明,送呈察院而退,察院观其是非,照例定罪。每县里亦有一保几人,劝和小事。

国内立一律例院,有室数十余间,每间有一师掌教。凡进院习读者,以三年为满,皆训告规条律例,使人知遵守。

国中犯法,大者为反叛、杀人、强劫、放火。立国以来告反叛者,未之有也。杀人则每年多少不定,强劫每年终不能无,放火则二十六部中每年不过五六次。其强奸,每年亦有二三次,情奸亦时有之。其余或冒名伪造,或窃盗为非,或相斗相争,或醉后逞凶。

今以马沙诸些一部言之,其犯法监禁者,道光元年,则有七十一人;二年,则八十四人;三年,则九十一人;四年,则一百零七人;五年,则八十六人;六年,则九十六人;七年,则八十一人;八年,则八十人;九年,则百零四人;十年,则七十九人;十一年,则百有十五人;十二年,则七十一人;十三年,则七十六人;十四年,则百有十九人,是年内,窃盗者八十八人,冒名伪造者十人,强劫者四人,放火者一人,争斗者五人,情奸者六人,强奸者二人,脱逃后捕获者一人,杀人者二人。以上各年监犯,以十四年截计,除之后放出监外,尚存一百七十七人。

刑法则有三:一、绞死,二、则监禁,三则罚赎,并无枭首、充军、拷打等刑。凡反叛、海盗,皆绞死。杀人、强奸、强劫、放火等如之,或永监禁焉。其余或监禁,或罚金,随情轻重。各省各府,皆有监狱,监内左右上下,皆用大石为之。或数人一房,或一人一房,皆极洁净,亦有小窗通风,房外四围有栏杆,余地可以散步。管监官体恤其衣食,劝戒以善言,约束以事业。今计道光十五年马沙诸些监内犯人所作工银,除管监官、教师,并看门兵丁等工食、并各犯衣食所用外,尚存银七千二百九十六元,尽拨充公。

新国之济贫也,未贫预防其贫,既贫则防其愈贫。如其防火毁,则多以砖石垒筑,并设水车、水筒,以备不虞。防电闪倾颓,则立一长铁杆于门以拒之,电见铁杆,即自顶旋绕至杆下而去。贫人收作佣工,倘无人收用,则本县设济贫院以居之,各分以事业,所得之项,全数入官,倘生子女,则有塾师教之,府省亦然。至会城村族,不许有一丐食流离之人。然非先立一济贫之法,又安能禁人之乞食乎?凡有国者所宜留意。

每乡设学馆一所,乡中富者,科银延师教一乡子弟。若乡中无富者,则在会城中官员处借助。其就学之童,每夕回家。男女皆可以为师,若女师,束脩银每月不过六元至十元,教女童读书外并教刺绣,男师则二三十元不等。亦有专教一家者。

又有县中学馆,有无多少不定。惟乡学馆不拘贫富,县学馆无束脩者不可入,因以此项延师故也。其馆本处人禀县官而后建,或县官公同建造者亦有之。其中所学,比之乡学又略大。更有会城中学馆,多少无定,城中富者建之,或设会而以会项建之,或官员助之。馆中条例,择几人议之。并司其事,然后遍告同学。学者每年考试一场,取中者入馆内,如中国之秀才。习学以四年为例,不遵律戒,不待四年亦可以逐之。既习四年,则如中国之举人矣。散馆后,或为官、为士、为农、为工、为商,而各司其事。

别有大学馆,惟许已中举者进焉。所学有三:一圣文、二医治、三律例规条。二者不可兼得,又以三年为期,期满则犹中国之进士矣。会城学馆,每部一二所不等,三四所不等,惟进部者通融计算,约八九十所。每所延师五位至三十位不等,截长补短,每所约十位,其师每年束脩银一千至三千余元不等,受业者每年每位送束脩银一二百元不等,每馆之徒二三百不定,通融牵算,不过百四五十人。分析言之,圣文大学馆,国内约三四十所,每所师四五位,受业者约七八十人;又医治大学馆,约三四十所,每所为师者约七位,其徒数十人;习律例之馆,师徒多寡,亦与医馆大同小异。

新国器械与中华异,不但船只之桅帆桨橹,即筑屋建楼、铺设以及兵器皆然,火炮能用弹子数十斤,手枪之口则有小剑,但无弓箭、长矛、藤牌而已。国人皆好音乐歌唱,故有吹弹敲戛各器,童蒙即有乐师教之。又有画地理、山水、人物、花卉、鸟兽之工,次则雕刻之工,又其次则建华屋、筑高桥等工,或有能创新出巧,如火轮船及水火织布之类,则地方官奖励之。

新国立仁会以济在监之犯。昔监内弊端甚众,由监出之犯为恶甚于前,由是会中遂改各监之规模。分布二十六部监,内分善恶两途,善者居宽广之所,恶者居浅狭之所,俱不能相见。前收监者无事业,今则一日不能闲,并有善书,于礼拜日使诵,故今之犯法收监者,出监后,即痛改前非。且前此监中所费极多,今犯人作工营生,故每年除支外,反有余资。(见十七章)又聋盲哑者,原属无用,今国内立仁会,设馆训习。如聋哑者,亦以手调音而教之,盲者即有凸字书,使他以手揣摩而读。至幼失怙恃者,亦有育婴之院。

若醉酒乱性,难以强禁,乃设一节饮会馆,内藏一簿,登戒饮者姓名,愿戒不愿戒,各从其便,即进戒馆后,则不能再犯。共计各部此馆约有四五千间,其登戒酒簿者,约二百万人。其造酒之铺,变为他项贸易者,约四五千间;将酒铺卖人,别寻生理者,亦约七八千间,故酒费日少,戒饮之人日多。又城中设医生七十五人,访察酒之损益,今则皆知其无益而有损,故戒而不饮者大半。

至于水手辈多是贫乏之人,故会内亦济之,并及其妻儿也。凡无力延师训习者,亦设院延师以训之。国人于礼拜日皆不作工,故设一会所,逢礼拜日教人,内藏书极多,如在不者,亦可借回家自习,至礼拜日复送回。又不至学馆诵习者,亦延师至家而教。亦有刊刷小书分赠,令人学善者亦有一院,专刊圣书出售,如无力买者,亦可赠之。别有一会,名曰劝和会,如两人相争,或邻省相斗,两国不和者劝之。每会中所用,多者每年不过二十万,少者不下数百元。

开辟之始,未有人类,上帝既造一人为万物之主,又立一女子以配之,夫妇之礼自此始,历代相传无异,但无立妾及少年预聘之例。年十五以上者,访求淑女,若非亲谊,则踵府谒其父兄,结好往来三五载,彼此贤愚皆已知之,或面订佳期,或各告父母,并无奠雁迓轮及聘定之礼。娶之日,男女升堂携手,有一官或族正等,书二人名,盖之以钤记印信,其后报丁册内,列夫妇姓名,自后必终身偕老。

国中二十六部无君臣之名,惟有上下之分,国领、部领、府领、县领之不同,各首领起居、饮食、衣服,亦无异平民,但事权属之,人人皆敬之而已。其兄弟、父子、朋友三伦,与中国略同。

新国衣服之制,帽高至七八寸不等,或以黑绒、灰色绒为之,其矮者或元,或六角、八角,帽前有皮檐一片以遮日光,常有帽带系之。

冬寒则以法兰仁毡为内衣,短小无领,外加一汗衫,四围缠身,不甚宽大,其领高出至颌下,有一颈巾系之,其外盖一背心,前夹后单,高至颈膊,下则用法兰仁毡为短小之裤,外则盖大裤,汗衫在里,前后有两钮扣,以十字交加,带过膊吊扣后,盖一长衫,四围缠身,光滑无纹,袖长至掌,领包至枕后,前长如背心,后长至臀。

以羊毛毡为袜,长不过膝,鞋以牛皮为之,底面皆然,但底厚不过五层,薄则一层,面亦有带系之,靴亦长不过膝,底厚者多,上下皆用牛皮,穿时以大裤脚盖之。所有衣服钮扣,皆开在正面,无左右开也。

饮食则每日三餐,早膳或饭、或面及肉,亦有牛奶、鸡蛋、牛油、茶、架菲。(架菲者,将青豆炒焦研末,水煎或白滚水冲,隔渣。)自七点钟至十点,各随其便,惟不多食,名曰早餐。至一点钟及五点后所食,则鸡、豚、鱼、鸭、牛、羊,多用燔炙,自割而食,并有生果、糖果、牛奶、鸡蛋等物,或茶或酒。合家同一台,台同用布铺盖,后置各物其上,男女各一便,每人以一碟盛物,不用箸,惟有刀叉调羹等,随人畅饱,故名大餐。晚上六点钟至九点不等,所食者与早餐同,此日用饮食之常规也。

至于出外则车马。或一车一马至四马不等。每年月中并无节气,每日亦无吉凶,惟七日一礼拜而已。余与中国无异。

丧事,始死则有一人为之沐浴,止穿一汗衫,敛手合掌置棺内,逾三五日葬焉。山地内或以石、以铁、以锡围之,然后放棺,亲朋送葬,素服不用白而用黑,坟之上下皆有石碑,碑上录亡者之生辰死忌,又围石栏杆,以防牛羊践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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