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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奴制下的屈辱_英国的历史

时间:2022-06-18 历史故事 版权反馈
【摘要】:农奴制下的屈辱_英国的历史在中古时期,英国农奴制和庄园化发展并不平衡。[6]总的看来,农奴身份的居民占据了中世纪英国农村生产者的大多数人口。因此,在农奴制牢固确立时,农奴的流动和迁移受到严重限制,封建庄园实施请假制度、担保制度、扣押财产等,限制农奴的外出活动。

农奴制下的屈辱_英国的历史

在中古时期,英国农奴制和庄园化发展并不平衡。大体说来,封建主义在英格兰南部和东部较之西北部和东北部地区,建立更早,发展更为充分;庄园化在农业地区较之牧区更为典型,发展也更为完善;英格兰中部地区就整体而言,封建化发展也不均衡,有些地区封建主义已牢固确立,而有些地区封建主义影响甚微,这些地区通常都是后来垦殖的林区,“新垦区”不实行劳役制,主要征收实物地租。从经济类型上看,在庄园化充分地区,农村居民在敞田制下合作共耕,种植小麦大麦燕麦等谷物;在封建化不充分地区,当地居民主要从事畜牧业,也间或从事农业及其他手工业活动,他们都同封建领主保持着程度不等的依附关系。相比较而言,北部丹麦区的农民比其他地区享有一定程度自由,较多地独立于庄园组织,这是北欧丹麦人留下的无法抹掉的烙印。[2]总的来说,中古时期英格兰多数地区完成封建化,少数地区处在封建化初级阶段,庄园化和农民“农奴化”程度较低。

据中世纪史专家马克垚先生研究,“庄园”(manerium)在盎格鲁撒克逊时还未出现,它是由诺曼人带来使用的,源自拉丁文“manere”,是指一个高大的庄园建筑,即封建主居住之所,和英文“hall”意思相近。到13世纪时,“庄园”一词在英国使用更为广泛,往往用来泛指封建主的各种地产,其义与“estate”差不多。由于西方学者对“庄园”的理解不尽相同,所以至今也没有一个明确的、统一的定义,不过大体说来,西方学者普遍从经济和法权相结合的角度加以认识,即庄园是封建西欧农业生产中的一种“特定组织形式,采用劳役地租形态剥削”,所以庄园的本质因素应是“领主自营地和农奴份地的同时存在”[3],尽管也有一些非典型的庄园里不存在领主自营地情形。因此,封建庄园里的农奴是西欧农业社会的主要生产者,也是封建社会的主要劳动者群体。

据《末日审判书》记载,1087年时英国农奴(维兰)约占人口总数的38%[4],而随着封建制的建立和扩散,自由农民“刻尔”(Ceorl)、“索克曼”(Sokeman)都逐渐农奴化。到12世纪末,英国农奴(维兰)数量大大增加,其比例占到总人口的41%,而据研究,中世纪英国还存在一定数量的奴隶,从盎格鲁-撒克逊时代一直存在到12世纪,在末日审判时代约占总人口的10%左右,主要位于英格兰西南地区。[5]这还不包括乡村生活的各种不自由身份的农业居民,如茅舍农、边农、半自由农、4/1自由农。到13世纪晚期,农奴制影响依然很大,农业史专家E.A.科斯敏斯基(E. A. Kosminsky)根据“1279年百户区卷宗”研究得出,从萨福克到牛津郡一线以南诸郡,不自由人大约占到农业人口的3/5左右,当然,北部和西部地区自由人比例较之南部要高一些。[6]

总的看来,农奴身份的居民占据了中世纪英国农村生产者的大多数人口。他们的经济地位如何呢?一般而言,农奴是独立小生产者,有独立经济,财产权已得到事实上直到法律上的承认。他有自己的家庭,因之婚姻是合法的。农奴对耕作的土地没有所有权,只要向领主服一定劳役,一般为每周三天,就能够使用这一小块份地,所以农奴可以维持自身再生产。农奴虽然是一个不自由人,人身依附于主人,但已“不是主人之物,而是主人之人”[7]。因此,同奴隶相比,农奴的社会地位无疑得到一定提高,经济条件也获得一定改善,生产积极性有了很大提高,这是封建社会较之奴隶社会的进步之处,也是封建社会生产力获得更大发展的基本原因之一。

农奴是封建庄园和农村社会里处于社会最底层的劳动者,受到封建领主政治压迫和经济剥削。从法律上讲,领主可以随意处置他的农奴,可以将其买卖或者转让,可以监禁、拷打,只要不伤残肢体、危及生命;作为农奴身份的标志之一,农奴不能自由迁徙;由于地位低贱,农奴女儿出嫁要交给领主婚姻捐,才能获允;农奴女儿失贞要交纳罚金;农奴也没有财产权,农奴死亡后,子女交纳继承捐方可领有份地,等等。当然,农奴最重要的负担是劳役。由于没有所耕种份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农奴要为封建领主提供劳役来换取对这一小块土地的耕种。在农业区劳役多是一些耕、播、收割之类农事。在没有领主自营地的庄园,劳役则多是剪羊毛、牧羊、养牛、养猪、修理羊圈、提供运输、修路等其他形式。(www.guayunfan.com)据马克垚研究,农奴1月份往地里送肥料,肥料送完耕种春播地;4月份翻耕休耕地,种蔬菜、修整果园,一直做到5月末;6月份收割干草,再耕一次休耕地,然后在春播地上除草;8月份收割谷物,主要是大麦、小麦、燕麦和裸麦,收割后进行运输、打谷工作;10月份进行秋耕秋种,播种冬小麦,此外,还要采集水果、林中伐木和修缮房屋。一般说来,每周服役3日,从每年天使长节(9月29日)到次年豪客日(8月1日)。除了正常劳役“周工”外,农奴还要给领主“布恩工”(boon-work),主要在6月份的干草收割和8月份的秋收季节。可见,农奴们大部分时间须为领主服劳役以及在自己份地上进行农业劳动,不能自由从事庄园手工业等其他生产活动。正如恩格斯所说:在中世纪,封建剥削的根源不是由于人民被剥夺而离开了土地,相反的,是他们占有土地而离不开它。[8]土地是封建社会最主要的生产资料。为了生产资料,农民们丧失了人身自由和流动自由,也被剥夺选择职业的权利。

因此,在农奴制牢固确立时,农奴的流动和迁移受到严重限制,封建庄园实施请假制度、担保制度、扣押财产等,限制农奴的外出活动。例如,我们发现格洛斯特郡男修道院长发布给其庄园官员的详尽指示中就包括,未经允许禁止农奴离开庄园;伍斯特修道院副院长调查庄园情况时要求那些离开庄园的人说明原因,得到何人允许等。通常,当领主发现某个人不安分,有潜逃迹象时,就采取了预防措施。一般说来,庄园当局要求有出逃嫌疑者提供担保人,以证明其行为端正。1275年,约翰·伯恩范特(John Boneffant)被迫找了两个保人,表明自己不会离开领主的庄园,准备随时听从领主传唤。在有些庄园,保人还要保证,被担保人不能将其财物和动产转移出领主的庄园;有的领主扣押嫌疑人的牲畜,以防逃亡。一旦逃亡现象发生,领主往往迁怒于逃亡者的亲属,颇有株连和“连坐”之意。1331年,卡丁顿(Cuddington)五名农奴逃亡,法庭命令他们返回庄园,并补充,如果他们在下一次法庭召开之前还未回来,他们亲属的土地和财物将被扣押。[9]诸如此类措施各地都有,并不罕见。对于农奴逃亡,封建领主即展开追捕活动,追捕期限长达一年之久,还可以得到法庭协助。“一年零一天”是一个不短的期限,领主拥有非常优越的追捕条件,而农奴则惶惶难安,在颠沛流离的逃亡中过活。漫长的流亡和不确定的前景无疑使得庄园里许多农奴犹豫退缩了。

由于劳役的时间、地点、数量和强度具有不确定性,所以英国大法学家勃拉克顿有句名言:“如果一个人提供的是不确定的劳役,即今天晚上还不知道明天早上将要干什么,那么他就肯定是一个农奴。”史家布伦纳(Brenner)总结的更为具体,他认为封建依附关系中最重要的就是“限制农民个体流动、限制农民自由转移地产以及控制农民的遗产继承”[10]。显然,这些不仅会严重影响农奴的生产活动,而且使农奴感到屈辱、地位低贱,给农奴的精神生活造成伤害。据资料记载,13世纪格洛斯特公爵的一个农奴宁可投塞汶河自尽,也不愿领有份地做一农奴。尽管这个例子没有什么普遍性,但却被历史学家们广泛引用,因为它道出了一个农奴社会地位低下这一典型特征。所以,我们很容易理解,到14世纪晚期时,坎特伯雷大主教坚持他的佃户履行运输义务,而佃户们企图私下偷偷地完成它,不希望在光天化日下被人知道,就是因为他们觉得这是一种“耻辱”的义务。[11]因此,虽然维兰大农的份地、牲畜通常很多,物质生活并不十分匮乏,但是相应劳役义务亦多,社会地位低下,倒是许多生活窘迫、捉襟见肘的小农没有庄园义务束缚,也没有强迫性劳役,可以从事自己喜爱的活动,所以维兰大农常常羡慕小农们拥有的自由。

除农奴外,英国乡村存在许多拥有自由身份的小土地持有者(Small-holder),在自由小农和农奴之间还存在着大量半自由、依附性的农民,包括维兰身份的茅屋农、保达尔、1/4农以及自由持有者中的下层,他们共同的经济特征是仅仅依赖土地无法维持生存。相对说来,他们承担的劳役义务少,享有较多的自由,“因为闲暇时间较维兰大农为多,他们偶尔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劳动力”。不过,我们不能过高估计这些小农的“自由”权利,这种自由是“相对的自由”,是与维兰大农的不自由相比较而言,当他们的自由与领主的意志发生冲突时,自由就不复存在。[12]在许多庄园,领主农忙季节的“布恩工”不仅要求农奴参加,也往往要求自由佃户到场,包括村庄里“绝大多数强壮人口”;对于数月或半年召开一次的庄园法庭,有关农奴事宜的亦要求自由佃户出席;在有“自由农民故乡”之称的肯特郡,许多自由农民也不能逃脱轻微劳役。可见,封建庄园里的农民,无论维兰大农还是自由小农,在人身上都受到封建领主不同程度的束缚。他们的“自由”是非常有限的,同近代资产阶级倡求的自由不可同日而语,较之从事家庭副业、商贸活动所需要的自由也相去甚远。

尽管如此,小土地者阶层之存在还是对英国社会产生了重要影响。他们是13、14世纪庄园经济中最活跃的因素之一。事实上,庄园里从事各种非农生产活动的手工业者正是小土地所有者甚至是茅屋农这类人。据研究13世纪英国农民问题的专家科斯敏斯基而言,茅屋农与领主之间的关系是“双重”的,当茅屋农以农奴身份向领主服役时,他们的关系是“封建领主与依附农民”的关系;而当领主对茅屋农的剩余劳动给予货币或实物报酬时,他们又是“雇主与雇工”的关系。当然,这依然是封建“自然经济下的雇佣制”,不过显而易见,这并不是一种纯粹的封建关系,它似乎离“封建”更远、离“资本主义”更近,无怪乎科斯敏斯基称这种关系为一种“半封建”的联系。[13]对庄园领主来说,茅屋农对他的意义与其说是作为一种封建地租的来源,不如说是一个雇佣劳动力的储藏所。可见,二者之间的纯粹封建依附关系已经开始瓦解,在小土地持有者的经济中,孕育着中世纪农村工业的萌芽。当然,这只是农奴朝着解放迈出的第一步。

从商品交换和对外交往角度看,农奴制庄园阻碍农业人口从事非农产业,限制农村人口向外流动。当然,庄园并不是完全封闭的经济单位,也存在对外交换活动,但这类活动非常有限,仅仅限于庄园内不能生产的盐、铁等必需品,其他绝大多数的生产生活用品都由庄园自己生产,从谷物、面包、黄油、奶酪到刀、剪、马掌和木材等,种类繁多。因此,从总体上讲,封建庄园是一个自给自足的经济实体,这种封闭型经济实体的生存不仅需要农业种植业,也依靠各种简单的手工业满足日常生活需要,这就为庄园里的居民从事各种行业提供了最初的动机,为劳动力向农业之外的行业流动创造了条件。可见,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也是庄园经济和乡村生活的内在客观要求之一,在一定程度上是符合封建领主的政治意志和经济利益要求的。中古时期封建庄园里的农民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从事各种家庭副业和简单手工业生产的。

但是,另一方面,庄园经济也为这些非农行业的进一步发展设下了樊篱,阻碍农业人口大规模向外转移和流动。因为人口流动意味着人身依附关系的松弛,意味着领主财产遭到损失,庄园主当然不愿这种情况发生,遂采取各种手段限制居民迁移和转业。上文已述。这样一来,庄园内手工业生产规模很小,各种手工业产品不以销售为目的,主要在庄园内部消费——缴租和自用。由于对外交换活动有限,各种手工业品市场很小,发展的空间有限,市场前景自然是灰色和暗淡的,庄园农民也缺乏从事手工业和扩大再生产的动力。因此,庄园手工业只能在简单作坊、低水平的层次上徘徊,只能充当庄园经济的补充成分,很难发展壮大,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转移也就难以取得较大成就。可见,在封建庄园体制下,大规模的农村劳动力转移无论是工业化还是城市化,都很难发展起来,若想发展工业化和城市化,首先必须打破庄园体制的桎梏,突破庄园制的樊篱。中世纪西欧农奴显然还不具备这方面的物质积累,也没有能力发动一场社会和政治革命。

在中古盛期,尤其在封建领主实力强大的庄园里,英国农村社会分化程度很低。据农业史专家科斯敏斯基研究,在封建经济鼎盛的13世纪,英国许多地区都有大量劳役制庄园存在,同时还有许多使用雇工劳动的小“雇佣制庄园”。根据科斯敏斯基对1279年“百户区卷档”的分析,我们发现庄园规模大小不一,其经济结构不尽相同,相应的社会分化也迥然有别:大庄园领主自营地比例相对较小,占庄园土地总面积的25%(维兰土地比例为52%),小庄园自营地比例则相对较大,达到41%(维兰土地比例为32%)。这进一步证实大庄园自营地生产是同农奴提供的劳役地租相联系的,小庄园自营地主要是由工资劳动力耕种的。因而,在13世纪晚期,这类小庄园显然有别于典型的封建庄园,最先实施劳役折算和货币租,采取的是逐渐面向市场的一种经营方式,已经开始了向资本主义农业转变过程。科斯敏斯基形象地称小庄园为“中世纪英国农村中,资本主义因素发酵的霉菌”[14]。所以,小庄园里的商品生产、商品货币关系要比劳役制大庄园发达得多,在这里,货币租基本上占主导地位,劳役租数量很小。

劳役制大庄园情形则恰恰相反,实力雄厚的大庄园主依然实行劳役经营自营地生产,要求庄园农奴或其他不自由的生产者提供劳役租,甚或役使一部分自由小农,可以说庄园规模越大,封建性越强。大庄园里农民分化程度较低,保持了一个中等农民的稳固阶层(71%),维兰份地与自由农土地之比是小庄园的2倍,显示了封建经济无分化、平均的典型特征,这表明在商品关系大量渗透的13世纪晚期,英国大庄园保持了一个数量稳定的农奴阶层。[15]在这里,劳役制生机勃勃,远未衰落,劳动力无论是向非农产业转移抑或仅仅空间地区上的流动,都受到较大限制。

再者,封建庄园实施劳役制剥削,加上其他实物租、罚金、贡赋等各种捐税,都对庄园生产者构成了沉重负担,也制约了农村劳动力转移与城市化进程。道理显而易见,生活窘迫、负担沉重的农村居民仅能勉强获得温饱,这是一种典型的“糊口经济”。农民们没有能力购买除粮食以外的其他消费品,所以在农村贫穷地区,非农产品的消费市场很小,农户的家庭副业虽早已产生却难以成长壮大,自然难以对其他非农行业产生积极的联动反应。因此,各种奢侈品包括工业品生产行业主要集中在城市,并在城镇获得较大发展,这也就不奇怪了。沉重租赋无疑阻碍了一个民族国内工业品市场发展,后者正是乡村工业最初发展的支撑点和立足点。没有国内市场,就没有民族工业的成长,尽管海外市场也会对民族工业产生非常有益甚至是决定性的影响,但在民族产业的萌芽阶段,国内市场的“孵化”和“培育”作用是不可替代的。

总之,由于封建农奴制的存在,农奴等农业生产者大都被限定在庄园里,不能够随意迁徙流动,也不能够随意放弃农业转而从事一些非农生产,即便产生些许茅屋工业也很难成长壮大。这意味着在农奴制下,劳动力向非农行业的流动是有限的,只能是封建庄园经济的补充成分。在领主面前,农奴不仅在法律上没有权利,即便在私人生活领域内的权利也受到领主的践踏和粗暴干涉,翻阅中世纪卷档,经常发现领主干涉农奴婚丧嫁娶之事。因此,摆脱低贱的社会地位是农奴们世世代代的奋斗目标,他们要寻找自己的乐土,中世纪的城镇正是他们逃亡的避难所。从语源角度看,“乡村”、“农村”这个词“country”来自拉丁语“countrata”,意思是“位于对面的事物”或“相反方向的事物”,指的正是“处于城镇的对立、相反一面”。[16]乡村庄园里的农奴自然是逃亡到中世纪城镇里去,那里存在着不同的、相反的事物,对于农奴而言,其中最有吸引力的莫过于城镇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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