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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终极价值

时间:2022-03-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六、人的全面发展:法的终极价值人的全面发展是指每个人和一切人都在客观和主观的各个方面得到最大限度自由发展的状态。随着人的发展,经济关系逐步复杂,面对日益纷繁的经济关系,仅靠过去简单的原始习惯,已无法调整,人类必须创设新的社会规范。如果没有新的社会规则,社会就会停滞不前,人的发展也会因此而受到影响,或放慢步伐,或停止、倒退。在若干法的价值之中,是有层次差异的。法的最高价值应当具有终极的价值
法的终极价值_社会科学导论

六、人的全面发展:法的终极价值

人的全面发展是指每个人和一切人都在客观和主观的各个方面得到最大限度自由发展的状态。

马克思主义特别重视人的发展,尤其是把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共产主义的基本原则。“人的发展”是马克思一生始终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对人文主义思想家、乌托邦社会主义和三大空想社会主义者有关人的发展的思想进行了全面的评述,并进而认为,自由活动在共产主义者看来,这是“完整的主体”从全面才能的自由发展中产生的创造性的生活表现。《资本论》还以赞同的口吻转述了黑格尔“人的和谐发展”的思想。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提出,共产主义是使人以一种全面的方式、作为一个完整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面的本质。《共产党宣言》把人的发展概括为“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资本论》认为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是共产主义的基本原则。法是人为人自身制定的行为规则。在根本意义上人才是法的目的,法必须为人服务。法的产生、发展和消亡都是以人的需要为基础和目的的。

法的产生是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人基于人类社会生活的需要而产生的。随着人的发展,经济关系逐步复杂,面对日益纷繁的经济关系,仅靠过去简单的原始习惯,已无法调整,人类必须创设新的社会规范。法是适应人类社会经济关系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人类最初的原始时代原本没有故意伤害、掠夺、偷盗、抢劫等情形发生,在后来偶有发生,但也还能依靠原始的习惯和解决方法而得以解决。再后来,故意伤害、抢劫、偷盗的事例不断发生,而且仅靠原始习惯越来越难以遏制,因此人类也必须创制与原始习惯不同的社会规范。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类的政治权力机构逐步产生。以前用以调整氏族组织机构的规范已经无法调整完全不同的政治权力机构。新的规则也必须应运而生。如果没有新的社会规则,社会就会停滞不前,人的发展也会因此而受到影响,或放慢步伐,或停止、倒退。法正是在这样的社会条件和背景下,为促进人的进一步发展而产生的。从社会进步的意义上讲,法总是人类发展进步的产物,并是为人的进一步发展服务的。

法的发展也是以人的发展为目的的。人并不是静止的,不断发展是人的永恒命题,也是人无限的过程。人的发展本身具有过程性、阶段性。没有人的一定程度的发展,也就没有与之相应的法的发展。法的阶段性发展以人的阶段性发展作为前提的,并以人的再发展作为目标。它推动人类经济发展、政治进步、文化发达、道德升华,总之,促进在各个阶段和层面上的人的发展。

法的消亡,并不是法的消灭。法的消亡是一种发展到极致,而失去存在必要的状态,是一种辉煌而终。法的消亡的目的仍然是人的发展。法作为人的创造物,人在创造时就赋予了它多重的使命,一旦人所赋予它的使命完成了,它也就应当消亡了,否则就会从人的发展的促进器,异化为人的发展的障碍。法的消亡是人的发展的要求,它为人在更高层次的发展和再发展创造条件。它最终仍然是为人的发展而消亡的。

因此从人的全面发展是法的目的的视角出发,法必然,也当然会服务于人的全面发展。但实际的问题是,并非任何时候的法都服务于人的全面发展。它有时甚至会阻碍人的全面发展。

具体的法是否服务于人的全面发展,应当进行具体的分析。有的法服务于人的某些发展,但不是全面发展;有的法根本就是阻碍人的发展,更不可能服务于人的全面发展。在社会正常发展阶段的、正常的法都能在一定程度上或多或少地服务于人的发展。能全面服务于人的全面发展的法必然是最优秀的法、最完备的法。这在历史上是极少的,是否已经真正出现过尚可疑义。那种阻碍人的发展的法,在历史上尽管不是指所有的法,却并不鲜见。人类在暴君专制、非法专横的时代,法或许根本就没有对于人的积极意义,或许根本就是助纣为虐。它对于人的发展不是服务而是阻碍或者破坏。这种法理当受到人类的批判并永远抛弃。人类则应时时警惕其卷土重来。

对于各个时期法与人的发展之间的关系的评价,应当用历史的眼光来看待。历史的眼光,在我看来至少包含,一要从当时的社会条件、时代背景出发来考察历史现象和历史事件,只有这样才符合历史的实际,才能得出科学的结论;二要站在现代的高度来审视,不能绝对局限于简单的过去之中,只有这样,我们的考察才具有更现实的意义,才体现出历史应有的价值。有的法如果在我们现代,是阻碍人的发展的,但在历史上它可能还是促进人的发展的。那么,我们也应当客观地肯定它的历史功绩。在承认其历史功绩的同时,又不能因这种功绩而在现代予以效仿。因为它在今天已经不再具有促进人的发展的意义了。对于那些在历史上有利于人的发展的法,在现代仍有借鉴价值的,就应当勇敢地借鉴,使历史财富成为现实的法宝,继续促进人的发展。

在总体上,法是服务于人的发展的。最理想的法应当是服务于人的全面发展的。最理想的法是极为难得的,常法居多,而对人的发展反动的法,尽管在历史的长河中时有所见,但也还是极少的。历史中偶尔出现的那种阻碍甚至破坏人的发展的法只是少数,是法的偶然。否则,我们就不是客观地对待历史,就无法解释法给人类所带来的一切便利,包括安全、自由、平等、人权、正义,乃至人的发展。如果没有法,人类就不可能拥有秩序,制裁邪恶,扶持正义,发展经济,繁荣文化……总之,就不可能发展到今天。我们现在所面临的重要问题和任务都包含着如何运用现代的法,促进人的发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我不认为法能够建立起严格的价值等级体系,也不认为法的价值之间有绝对抽象的价值等级关系,但是这并不排除法的价值中有层次的差异。在若干法的价值之中,是有层次差异的。其中处于最高层次的法的价值是什么?历史上,学者们对一般价值的最高价值作过大量的探讨。有的学者认为是自由、有的学者认为是正义,我认为,是人的全面发展。在法的价值研究中一般学者都仅限于对秩序、自由、平等、人权、效益、正义等各个价值进行探讨,都没有对法的价值中的最高价值进行研究,更未把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法的最高价值。人的全面发展能否成为法的最高价值?关键在于成为法的最高价值有何独特的要求,人的全面发展能否满足这些要求而成为法的最高价值。

法的最高价值应当具有终极的价值意义。所谓终极的价值意义。应当包括这样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作为终极意义的价值对于其他一切价值都具有绝对超越的性质,其他的一切价值在价值层次上都低于它;二是,从某种意义上,一切价值目标都应当,而且都可以归之于最高价值的某一方面或者某一部分,它是一切价值的价值。人的全面发展正是这样的价值。它对于所有法的价值都具有终极的意义,具有超越于一切价值的价值地位,是最高层次的价值。人的全面发展内涵着法的价值的全部追求。不管法的价值有多么巨大的差异,但它们都是为人而存在的,都必须为人的发展而存在。人的生存是人的发展的基础与内容,人的理想是人的发展的希望与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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