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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是人类普遍享有的基本权利

时间:2022-03-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权利表示一种得到社会承认的对某种利益的排他性占有。人权要求权利的主体是全人类。因此,人权是人类普遍享有的基本权利。
权利之学_社会科学导论

三、权利之学

人权和政治权利 人权思想自其诞生以来,一直极大地鼓舞着人类进步事业,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人权进入了国际法领域,成为对许多国家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与此相适应,人权的内容也有了极大的丰富和扩展。从17~18世纪提出人权思想到现在,人权已经从单纯的政治权利扩展为包括经济社会等多方面内容的综合权利,从个人权利扩展到集体权利,可以说当前的人权几乎涵盖了社合生活的各个方面。所谓人权,是指人类在社会生活中享有的各种基本权利,是一定的社会经济结构和由该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文化发展的基础之上产生的上层建筑,其内容是通过各国的法律来确立的,其实施也是通过法律来保障的。可见,人权既与各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有密切的联系,又必然要受到各国生产力发展状况、政治经济制度和社会发展程度的制约。

人权的特征:(1)人权是一种权利,是一种作为人类成员而具有的权利。权利表示一种得到社会承认的对某种利益的排他性占有。任何一个稳定的社会,都必定由一连串纵横交错的权利维系着,社会实际上就是一套权利系统。一旦社会现行的基本权利体系遇到挑战,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就会受到威胁,就会出现动乱,直到一套新的权利体系建立起来。(2)人权是人类最普遍的权利,是所有人都应该享受的权利,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权利,是人类不可或缺,不可转让,不可更替,不可撤销的权利。任何自然的、社会的或宗教的因素均不得成为享受或剥夺这些权利的理由。把一部分人或大部分人排除在外的权利,不是人权,而是特权。(3)人权的主体是个体的人和群体的人。人权不能被任何个人,集团或阶级垄断。这是人权本身的要求。因此,从形式上看,人权没有阶级性。阶级性的权利是特权,不是人权。人权要求权利的主体是全人类。不过,形式上的无阶级性掩盖不住内容上的阶级性。第一,宣布某些特定的权利为人权,必然对某个阶级有利,对其他阶级不利。第二,各个阶级实现人权的范围有很大的差别。第三,各项人权的实现程度有鲜明的阶级性。第四,对人权的限制最明显地表现出人权的阶级性。(4)人权的内容要素是自由,人权的形式要素是平等。离开了自由和平等就谈不上人权,因此,人权也称平等的自由权。

从人权的实现来看,人权具有明显的层次性,其基本的存在状态可分三个层次。(1)应有权利。人权表现为人应有的权利,是一种道德权利,属于应然的范畴。人的这些应有权利是由人的生理和心理等自然属性决定的。人失去了这些权利,就失去了做人的资格。因此,人权是人类普遍享有的基本权利。(2)法律权利。人权不仅仅是一种道德权利,人权的实现离不开法律的保障。道德权利要通过法律的确认,转化为法定的权利,即使道德权利上升为一种国家意志,成为法律权利,从而使人权具有更大的现实性。(3)实有权利。法律权利是把应有权利转化为实有权利的桥梁。所谓实有权利是指人们实际上享受到的权利,是一种现实权利。没有实有权利,其他权利就是一句空话。要使应有权利成为实有权利,不仅需要法律的保障,而且还要有一定的物质基础。因此,人权的实现还要受到生产力发展状况的制约。

虽然早在古希腊、古罗马及欧洲中世纪的自然法学著作中,就曾有过“自然权利”的表述。但在奴隶社会,奴隶没有起码的做人资格;在封建社会,封建等级特权、君权、神权使人的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被禁锢、扼杀,不可能提出人权问题。人权作为一个实际问题和理论问题,是近代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针对中世纪的神权统治和封建特权提出来的。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被称为第一次人权运动。英国思想家洛克系统地阐述了“天赋人权”的理论。法国思想家卢梭根据“天赋人权”的原则,将资产阶级自由、平等的思想进一步发展成为社会契约论和人民主权论。“天赋人权”理论认为,人人生而平等;人权是人的本性的要素,不可转让、放弃和剥夺;人权的根本内容是人的自由、生存和财产等“自然权利”。天赋人权论反映了新兴资产阶级的要求,论证了资产阶级取缔封建特权的合理性,成为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的有力武器,具有重大的进步意义。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和1789年法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以天赋人权为主要理论依据,明确提出“人权”口号,以政治纲领的形式确立了人权原则,从而使天赋人权由理论上升为法律。西方各国资产阶级夺取政权后,人权被明确载入各国宪法,成为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重要内容。

天赋人权曾长期被认为是资产阶级的经典人权理论,但它以资产阶级抽象的人性论为理论基础,有明显的阶级局限性和时代局限性。随着资产阶级人权实践的发展,18世纪末19世纪初以J.边沁、A.V戴西和J.密尔为代表的法律实证主义者和功利主义者批判了天赋人权论的内在理论逻辑,认为人生而自由与平等的说法在理论上是荒谬的,人的所有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人权不是人类的根本价值,而是实现人类的终极目标——功利的手段。他们批判天赋人权论的目的在于进一步论证现存的资产阶级人权,完善传统的人权理论。

在18~19世纪,人权运动限于欧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人权的基本内容是生存权、自由权、平等权、财产权、追求幸福权等个人权利和政治权利,被作为法律原则和公民权利规定在有关国家的国内法中。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某些国际条约开始出现保护少数人权的条款。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德、意、日法西斯践踏基本人权,残酷屠杀各国人民的暴行激起了全世界人民的强烈义愤,保护人权成为普遍的呼声。1945年联合国成立,维护人权作为其宗旨之一列入《联合国宪章》。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系统地提出了人权的基本内容,使人权成为国际法原则之一。196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宣布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1966年通过国际人权公约(即《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两个公约一方面用法律义务的形式肯定了《世界人权宣言》所确认的人权规定,同时在内容上较《宣言》前进了一步。公约没有把私有财产权和庇护权包括在确认的权利中,而规定了“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他们凭这种权利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所有人民得为他们自己的目的自由处置他们的天然财富和资源,而不得损害根据基于互利原则的国际经济合作和国际法而产生的任何义务。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剥夺一个人民自己的生存手段”。这些规定推动了民族自决权等集体人权概念的形成和发展。1977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人权新概念决议案》,强调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与个人权利、政治权利的同等重要性和不可分割性,并主张将这些权利与第三世界国家发展民族经济的权利联系起来,敦促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以保障这些权利的充分实现。1986年联合国大会又通过了《发展权宣言》,宣布,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根据这项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拥有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的权利,以便在这种发展中使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均获的实现。而且,人的发展权意味着充分实现民族自决权,包括对其所有自然资源和财富行使不可剥夺的完全主权。联合国的这些决议和宣言,突破了传统的人权观念,在更全面、彻底的意义上理解人权,使人权的内容从个人权利扩展到集体权利,从政治权力扩展到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同时,随着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的日益恶化,环境保护也逐渐成为人权的内容之一。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四十多年中,联合国还制定了其他有关人权的宣言,公约和议定书,其内容涉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与此同时,各地区根据不同的历史、文化、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也制定了各种区域性保护人权的公约。如《美洲人权和义务宣言》(1948)、《美洲人权公约》(1969);《欧洲人权公约》(1952)、《欧洲社会宪章》(1961)、《赫尔辛基宣言》(1975);《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1981)等。

政治权利是人权的一种。前面我们说,为了实现或维护特定的利益,人们结成了各种各样的政治关系,形成了不同的政治共同体,如国家、政党、政治社团。因而不同的政治共同体的成员就有不同的权利,在国家范围以内社会成员具有公民权;政党内部有党员权利;社会团体内有其成员的权利。不能简单地把政治权利等同于公民权利。公民权利不等于公民的法定权利。实际上作为公民权利而言,分三个层次: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实有权利。这样,政治权利的范围就大大缩小了。

政治权利的来源 公民权利的来源:①天赋人权。自然法学观点。从人的自然属性来说明权利的来源,幸福、自由、生命等。实际上,人的权利不仅仅来源于自然或天赋。当一个人出生于不同家庭、不同阶级,甚至不同地域的社会关系中,往往具有他人所不具有的权利。比如农民子女与官僚子女的上学权(出国深造);比如在仕途上,官员子女与一般社会成员起点的不平等;财富拥有的巨大差异和不平等等。②权利来源于自由。法律所允许的、不惧怕任何人的一种生存状态,叫自由。有了自由才会有权利。一个人如果依附于别人,自己不能主宰自己命运,他就不会有自由,也说不上什么权利。权利以自由为前提。来源于自由。这样的观点把自由和权利等同起来。实际上自由的涵盖面要大一些,而权利作为得到社会认可的资格,其涵盖内容小于自由。③权利来源于利益。权利来源于利益,或者说权利的背后是利益,权利关系就是利益关系(如受教育权);同时,权利又是实现利益的手段。如受教育权、劳动权等。把权利和利益联系起来,使权利具有物质和精神利益的特定内涵。④权利是一种力量。这一观点认为,权利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而成为法律规范,就具有强制性力量,这个强制性力量不是指权利主体自身有了强制性力量,而是说,在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中,客体不能对主体的权利进行侵犯。有了强制性力量,权利主体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把权利说成是一种强制性力量,混淆了权利与权力二者的关系。因为,权利本身不具有支配性,只有权力才有支配性。权利对权利主体来说,只是一种可能性。⑤权利平等说。权利基于平等,权利来源于平等,这是人们对权利的一种基本看法。在这里平等既指社会成员之间的平等状态,有了平等,才能说得上权利,没有平等就无权利可言;平等也指国家或政府在对待公民时必须实行平等原则,平等对待。即人与人平等,国家平等地对待每一个人。事实上,在人历史发展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国家平等地对待每一位公民只能是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平等,而在实际上,平等,或者说事实上的平等是不存在的。平等往往意味着不平等。比如,按劳分配。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但每一个能体的差别,抚育家庭人口的差异,分配的结果对人来说就是不平等的。因此,权利源于平等,但权利和平等不能等同。

政治权利的特性:

①规范性。三点:法律所规定的公民政治权利的规范性,一是说权利意味着允许做什么,表明了政治活动的范围、方式、性质。也意味着不允许做什么。法律没有规定为公民政治权利的,那就是不允许的。不能作为的。二是政治权利对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作了界定,凡是规定为公民政治权利的,其他社会成员不得侵犯,不得妨碍公民政治权利的行使。三是政治权利的确立,意味着对公民与国家、公民与政党等关系的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政党等,都不得侵犯公民政治权利。

②自主性。公民权利是以公民个体为单位的,如果说将权利主体看作一个集体而不是个体,权利的存在就失去了意义。这是现代社会人们对权利,特别是政治权利的基本观念。公民政治权利既是个体的,又是自主的,即具有自主性。所谓自主性,就是说,权利是否行使,如何行使完全由公民个人来决定。公民是从自身利益出发来行使权利的。如游行示威,如选举。没有自主性,也就没有了政治权利;没有个人性,也就没有了自主性。

③发展性。即随社会生活的发展而变化。

④手段性。政治权利既是一种价值,体现为对人的关怀,对人生存状况,人的尊严、人的解放与自由的关注,体现了正义、平等、公正、自由的理念。是人的全面发展的表现,是当家做主的体现,又是实现其经济社会目的的手段。不能仅看成手段,是全面解放的表现。

政治权利的内容:

①自由权。言论自由(口头、文字表达。三层:本民族语言;地方事务;国家事务)、结社自由(露天的公共场所集会)、集会游行示威自由(露天的公共场所和公共道路)。它们既是政治权利的基础,又是政治权利本身。自由与权利二者相同,又有区别:权利是相对义务而言的,自由则不是的;权利有时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自由则不是。

②平等权。面对制定出来的法律,公民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国家司法机关在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平等权在不同的领域和部门有不同的表现。如社会生活中男女、民族平等,人人平等;选举中每次一个投票权等。

③民主参政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创制权、复决权(代表权、公民权各国有所不同)。参政权是一种积极权利。关于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检举、控告、申诉权则是消极权利。是在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情况下行使的权利,保障权利的权利,也叫救济权。没有救济权,一切权利都是空话。

政治权利的作用 这里所说的政治权利是指公民的权利,其作用就是指政治权利的价值。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政治权利是民主政治的基础。民主是以公民政治权利的真实存在为前提的,以权利的实现为内容的,不论是直接民主还是间接民主都是如此。所以,任何以民主制度自命的政治制度都必须以维护公民权利为己任,或者实际上这样做,或者形式上不得不这样做,不如此就会失去自己的合法性。

2.政治权利是文明政治建构的基本条件。建构文明政治是一个过程,也是当代世界各个国家政治发展的基本目标,而不以政治文明作为自己政治主体、政治制度、政治文化的价值取向就会被视为异类,在全球化的进程和交往中处以孤立的境地甚至受到国际社会的处罚。以政治权利作为政治文明建设的基本条件,意味着承认公民政治权利的客观性,也表明了国家权力的有限性,会在二者的博弈过程中对国家权力进行自觉的限制,虽然这种限制不会是完全的自觉。

3.政治权利是人类可以相互依存的、唯一的、有尊严的乃至是宽容的生存与交往方式。承认人们的政治权利意味着真正信仰实际上存在着美好的东西:即自由、正义,对幸福和爱的追求是人类共有的,而不仅仅是个别人或个别国家的专利。自己的追求与他人的追求时等同的,必须相互尊重。承认政治权利也意味着要将“利己而不损人”作为自己行为和人际交往的基本准则,给别人一个与自己一样的生存空间,即是宽容成为人的基本心态与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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