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企业并购税收问题的国际借鉴研究与思考

企业并购税收问题的国际借鉴研究与思考

时间:2022-02-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据与会同志调查,按市场并购的形态表现,企业并购可分为七种形式。由于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企业并购目前已形成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并呈以下特点。一是企业并购的范围越来越大,并逐步趋向国际化。四是通过证券工具将成为企业并购的重要手段。(五)企业并购对我国税制带来了新的挑战。尤其对免税并购与税收特性的使用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性条件,这样从税收制度上保证了遏制利用企业并购进行偷逃税收的企图。
企业并购税收问题的国际借鉴研究与思考_科学发展与构建和谐社会理论实务

江苏省淮安市国际税收研究会 朱海曙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的经济发展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运用税收政策促进企业并购,推动企业快速发展是在新形势下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

一、关于企业并购的概念与作用

企业并购是一个股份公司用发行股份、债卷或支付现金,交换或购买一个或几个公司的股份,来取得被收购公司的各项资产或承担债务的行为。兼并是兼并方与被兼并方合为一体,开展经营活动,收购是收购方对被收购方的控制。两种行为都是企业产权的一种交易行为,其实质是通过企业的变更和终止,实现优化组合和资源的重新配置。

企业并购在经济发展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一是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可以加速资本的集中,扩大规模,做大做强企业,进一步增强市场竞争力,从而提升经济发展速度。二是企业通过并购可以促进技术进步,产业升级,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增加研发费用,提高核心竞争力,进而提升经济发展质量。三是国有企业通过并购,可以进一步壮大公有制成份,为消灭剥削创造条件。因为国有企业是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的企业,它的壮大,是导致中国社会向更高级社会主义阶段发展,扩大消灭剥削的经济范围的重要基础和实现条件。四是国有企业通过并购,可以提高劳动者的智力水平,打牢和谐社会的基础。

二、关于企业并购的形式及特点

企业并购的形式从类型来分,可以分为横向并购、纵向并购,混合并购;从行业上来分可分为同业并购、跨业并购;从结构上来分可分为紧密型并购、松散型并购;从行为上来分可分为恶意并购和善意并购。据与会同志调查,按市场并购的形态表现,企业并购可分为七种形式。一是“改造式”,通过收购对目标企业实行彻底的改造,使目标企业成为自己的组成部分的一种方式;二是“引进式”,通过并购,引进资金、技术、管理、设备等,提高自己的技术水平,使产业升级的一种方式;三是“补充式”,通过并购,实现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达到相互补充,相互提高的一种方式;四是“混合式”,产业毫不相关的企业,通过并购,达到相互利用市场、资金、共同开发新产品的一种方式;五是“松散式”,并购后企业之间仍维持各自的技术,管理和形态,只是在其一方面进行合作或共同利用的一种方式;六是“联合式”,通过并购,实现强强联合,实现相互融合、相互补充,使技术、设备、资金等相互得到充分利用,资源达到最佳配置的一种方式;七是“侵吞式”,通过并购,彻底地并吞对方,这是一种恶意并购的方式,此方式往往是在秘密不公开中进行,进而彻底损伤对方利益,完全地占有对方一切。

由于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企业并购目前已形成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并呈以下特点。

一是企业并购的范围越来越大,并逐步趋向国际化。

二是企业并购的方式越来越多,手段也越来越多,市场的竞争越来越激烈。

三是同业并购多,跨业并购少,恶意并购呈上升趋势。

四是通过证券工具将成为企业并购的重要手段。

五是高新技术领域的并购引人注目。

三、企业并购的问题分析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并购已经成为促进经济发展的一种重要手段,正在引起人们的重视和关注,企业并购促进了生产发展是一个客观事实,但我们也不能忽视企业并购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税制的挑战。据调查我国企业并购中主要存在的问题有:

(一)政府干预,阻碍了企业正常的并购行为。由于地方政府的干预和推动,使得一些企业的并购行为被扭曲,一部分并购重组成了政府甩“包袱”的一种手段,一批困难重重、面临破产的企业被政府介绍给当地效益好的企业,实现了并购,通过这种并购政府减轻了压力,兼并的企业也得到了好处,但却形成了国有资产和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

(二)税负的不同,影响了企业的并购方向。

就我国目前的税制格局来说,由于地区不同、行业不同、门类不同,甚至同一地区内的高新技术区内外的企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都不尽相同,也就带来了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税负,企业为了追求利益量大化,很可能利用现有的政策,达到转移利益、避免交税的目的。

(三)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影响着企业正常的并购活动。

现有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使得地方政府不得不考虑自己的地方利益,维持自己的收入,而并购后所得税的汇总缴纳将使地方收益大大的减少,同进也可能导致营业税向增值税的转移。地方政府考虑自己的财政收入,进而对企业并购实施“必要”的影响,给并购活动带来阻碍。

(四)纳税人关系难确立,造成欠税,偷税难追缴。

在处理的一部分企业改组改制与并购案件中,我们发现很多企业将欠税保留,或者根本不提及税收,而以其优质资产为主成立一新企业与其他企业并购。这类企业查处到的偷、欠税款根本无法追缴,造成了国家税收的流失。

(五)企业并购对我国税制带来了新的挑战。

企业并购对我国税收制度提出挑战为对企业并购该不该征税,如何征税?对企业并购如何免税,该设置什么样的免税条件?如何用好税收政策促进善意并购,减少恶意并购?如何使我们的税制更科学、合理、公平、避免避税式并购,维护好国家的税收利益。

总之,企业并购对税制和财政体制带来了新的挑战,我们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深化税制改革,适时地调整好我们的税收政策,促进经济健康、协调持续发展。

四、国际上发达国家处理企业并购税收问题的经验

(一)对企业重组实行免税

美国企业并购税收制度有鲜明的特点:首先根据实现原则将企业并购划分为应税并购与免税并购,而且从税法上对不同类型的并购进行规范的同时,还明确了相应的税收结果与限定条件。尤其对免税并购与税收特性的使用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性条件,这样从税收制度上保证了遏制利用企业并购进行偷逃税收的企图。

美国列举了可以归为“重组”的七种交易模式即:收购型“重组”、分立型“重组”和内部结构调整。并按A类、B类、C类重组对收购型重组进行分类;D类为分立型,E、F类为内部结构调整型“重组”,同时对各类“重组”规定了严格的标准,只有这七类交易才可享受规定的免税待遇。透过美国的资本利得税政策的变化,可以解读美国税收政策对企业并购的影响:

美国课征资本利得税最初以公平社会分配和取得财政收入为目标。实践表明,过高的资本利得税对经济发展尤其是资本的形成具有明显的抑制作用。美国整个资本利得税制由复杂到简便、税率由高到低的演变过程,实质上也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理论实践过程。较低的资本利得税极大地刺激了美国当代经济的发展。

促进了资本的形成和投资的增长;增加了美国的全球竞争力。

(二)鼓励以股权方式进行企业兼并重组,不支持以资产交易方式进行兼并重组,对以股权交易方式进行企业兼并重组的,税收给予种类较多的优惠

德国2001年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大幅降低公司和个人的税收负担,彻底改变股息和资本利得税收制度。取消归集抵免制,公司税率统一为25%,不再对股息分配和留存收益区别对待;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逐步降低到42%。对个人股东股息实行减半征收,公司股东分配的股息免税,从而避免了双重征税。从并购的角度看,资本利得方面的税收改革对企业并购交易活动影响极大,主要在对资本利得税收实行优惠方面,在非货币性交易方面,股票或不动产持有人如果将其持有的至少6年的资产转让后,将转让后所得再投资到股票或者不动产,将免于实现资本利得;就实现资本利得而言,德国或者国外的公司股东出售股票时全部资本利得免税,个人股东实现的资本利得减半征收。

(三)扩大税前扣除及亏损抵消范围,鼓励企业并购

法国税法对收购做出的最为有利的规定是,在法国负有公司所得税义务的公司其融资成本在纳税时可以扣除。合并纳税制度允许用集团内子公司的亏损抵消其利润。因此合并纳税为扣除融资收购的利息创造了有利条件:持股公司的利息费用可以抵消目标公司的利润。法国不允许被吸收公司转让兼并前的损失。

为鼓励并购和公司重组,日本商业法典和公司税法对有关股份互换和免税重组的规定进行了重大改变。如果母公司拥有子公司的股份不低于25%,母公司从子公司收到的股息可以从应税所得中扣除。如果母公司持有子公司的股份低于25%,母公司从子公司收到的股息只有80%可以从应税所得中扣除。在日本股息被视为融资成本,对公司收到股息免税是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外国控股股东,或者是日本非居民公司的,或者是外国公司但持有股份超过50%的,提供的贷款如果超过日本公司权益3倍,逾期超过部分所产生的利息不能在税前扣除,而且还要缴纳利息预提税。由关联公司担保的第三方贷款不适用资本弱化的规定

(四)制定特殊的税收递延制度促进企业并购

西班牙对企业重组制定了特殊的递延税收制度,主要目的在于利用税收递延制度鼓励企业并购重组。西班牙法律规定,有关递延税收的规定仅适用于有效的经营需要如重组或在重组过程中经营合理性需要,任何骗取税收利益的企图都要受到限制。企业并购税收问题的一般处理原则是,利用“税收中性原则”消除并购重组过程中的税收障碍,对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形成的资本利得或损失实行递延纳税办法,增值税和资本税不在此范围。有关公司所得税方面的具体规定是:转让公司转让资产和债务的资本利得或损失免征所得税(即只有在转让资产的利得有效实现时才能征收资本利得税);受让公司根据转让公司在转让交易发生前的账面价值确定资产和债务的计税成本。

澳大利亚的企业并购税收主要集中在对资产收购和股票收购的支付额如何进行税务处理上。资本利得税制度规定了一系列纳税递延条款。根据这些规定,纳税人可以在交易过程中选择递延纳税,通过并购重组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但是要满足如下条件:个人将资产转移到其拥有的公司;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在合伙企业的相关权益转移到其拥有的公司中;集团公司全资拥有的成员公司之间的资产转移;在原公司和其股东之间成立一新公司,原股东在新公司中所占股份比例与在原公司中持有的比例相当。在对企业重组兼并实行优惠的同时,发达国家为防止股权投资中为套取税收优惠而进行的虚假兼并重组,还制定了专门的税收条款。涉及企业兼并重组的税收政策,都是与本国的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相配套的,而且随着经济条件的变化不断做出调整。发达国家对并购重组的资金来源,关联并购和并购成本的处理等涉及资本弱化的规则都做了细致的描述,而发展中国家普遍缺乏完备的资本弱化规则体系,但对涉及各种兼并重组方式的税收处理都较为细致。

总的来讲,发达国家大多采用了鼓励企业并购重组的税收政策,通过税收优惠鼓励投资者重新整合资源,在维持投资关系的前提下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调整。同时体现反避税的原则,防止企业在缺乏实际合理的经济目的前提下以避税为目的的而进行的并购重组。

四、完善我国企业并购税收制度的思考和建议

(一)影响我国企业并购税收制度的因素与完善企业并购税收制度的原则

1.全球性经济过剩决定了投资方式的重大转变,要求税收对企业并购的政策作出调整

随着全球性的经济过剩,直接投资的方式发生了重大转变,企业并购不仅成为垄断与竞争重要手段,而且逐渐成为跨国投资的主要方式。中国的经济发展也同样面临着过剩经济的挑战。在过剩经济条件下,激烈的市场竞争使资源从使用效率低的企业向使用效率高的企业流动,实现了资源的重新配置,企业并购成为优势企业实现战略扩张的必然手段。经济发展全球化要求我们的税收政策作出必要的调整。

2.税收制度改革要求我国企业并购的税收政策作出调整

随着我国市场的不断开放、管制的放松和市场壁垒的不断降低,外资进入我国的步伐也在加快。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竞争激烈行业的整合需求将掀起中国上市公司并购浪潮。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后,企业所得税税率的降低将进一步提升盈利水平,刺激并购交易活动。公平税收、宽税基、低税率已经成为中国税收制度改革的未来取向,税收制度改革将成为推动企业并购的外在动力。

3.产业演进加速,使并购成为企业发展的主要路径,企业发展要求税收政策作出调整

经济全球化以及管制的放松促使在全球范围内的产业演进速度不断加快,使资源配置的效率不断提高。并购将使得中国的产业发展更加有序,优势企业可以通过整合实现规模的扩张,从而避免了大量的新增生产能力所造成的市场供求的严重失衡。企业并购将成为经济全球化下我国企业发展的主要路径。在新的形势下,我们对企业并购的税收政策必须作出完善与调整,完善我国企业并购税收制度应该坚持三个原则:

一是有利于发展的原则。坚持科学发展是我们永恒的主题,税收政策调整必须有利于发展大局,服务于发展大局。有利于科学发展是我们完善企业并购税收制度必须坚持的第一个原则。

二是必须坚持中性原则。坚持税收中性的原则是国际通行的原则,只有坚持中性原则,才可能达到鼓励善意并购,规范盲目或为避税为目的的并购,同时抑制恶意并购。

三是坚持连续性原则。企业并购连续性必须明确标准:一是经营企业的连续性,二是股东利益的连续性。按照这一原则,具体确立并购企业与被并购企业间亏损弥补的条件,同时对并购过程企业的偷、欠税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以减少国家税收的损失。

(二)完善我国企业并购税收制度的思考和建议

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企业并购税收制度,必须从经济发展、国企改革、完善市场经济制度、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战略角度出发,以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为契机,完善企业并购的相关税收政策,促进企业并购活动的进一步发展。遵循倡导自由竞争、适度抑制垄断、鼓励真实重组、打击偷漏税的指导思想。在现有的税收制度基础上,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进行改革完善。

1.借鉴国际经验,制定标准,对属于股权重组的,在税收上给予优惠,对资本利得部分采用低税率和免税政策。同时,实行国民待遇,对内外资企业的重组实行统一的税收政策。对资产转让实行限制性政策、合理征税。

我国目前对企业并购的免税规定主要体现了“所有者权益的连续性要求”,而忽略了对企业经营业务连续性的考察,更没有考虑到限制利用重组并购进行内幕投机交易的问题,免税的条件比较宽松。这既为企业并购重组提供了灵活性,又为一些利用并购重组的免税条件进行避税提供了方便。

从规范企业并购重组活动的角度出发,我国应该进一步严格限定企业并购的免税条件,对于不能满足企业经营业务连续性、经营需要甚至控制要求的企业并购重组活动一概征税。这对于鼓励真实的并购重组,打击虚假重组,防止偷漏税具有重要意义。

2.统一法律体系,使税收政策与法律相配套。要制定统一的内外资企业并购重组法律法规体系,使各个法律之间相统一,相配套。并能充分体现与时俱进,在法律指导下不断完善税收处理办法。

我国目前对企业并购的规定散见于诸多法律,而由于其法律法规体系的尚不完善,各个法律之间缺少必要的联系,甚至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这对推进我国企业并购重组带来一定影响。因此,我们必须认真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并购重组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统一配套的企业并购重组法律法规体系,以规范企业的并购重组。同时要按照实际情况制定可操作办法,以推动企业并购重组,加快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3.扩大税前扣除范围、制定税收递延办法,鼓励企业融资融债

随着企业并购的不断发展,企业并购的规模不断扩大,权益融资已经难以满足并购交易的需要,债务融资成为企业并购资金的重要来源。由于我国的企业盈利能力较低,利用留存收益进行企业并购的可能性很小,多数企业进行并购只能依靠债务融资,因此,允许债务融资费用税前扣除对鼓励我国企业并购具有重要意义。

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制定税收递延办法,对符合经营企业连续性原则、达到一定条件的企业(可设定具体的规模限制)在并购重组中可实行税收递延办法。以进一步鼓励企业融资融债做大做强。

4.制定并购重组反避税办法,防止企业利用并购重组转移利润,隐匿资产,逃避国家税收,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同时打击虚假重组,防止偷税、漏税。

我们在鼓励企业并购重组的同时,也应该加大对非法重组和虚假重组的打击力度,对那些利用并购重组转移利润、隐匿资产的偷逃骗税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并实行三倍以上的重罚,对大要案要向社会曝光,要坚决纠正以刑代罚、以补代罚的错误做法,增强税法的刚性,有力地保护守法者。

5.认真研究并购重组的清算、评估问题,制定税务评估办法,加强对并购重组中课税资产税基确认管理。

制定企业并购重组的税收评估办法对于推进企业并购重组十分重要,从一定意义来说,税收评估办法对并购重组的清算和资产税基的确定有着决定的作用。目前,我们还缺少这样的一个专门办法,应该尽快制定这一专门办法。

在税基管理中,对于股权的计价成本我们认为应该以市场价格来确定股权的价值更为合理。企业合并免税现有的规定为“转让企业取得接受企业的股权的成本,应以其原持有的资产的账面净值为基础,不得以经评估确认的价值为基础确定”,“接受企业接受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须以其在转让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依照这一规定,如果企业并购采取的是股权互换的方式,交易双方也不能以股权价格确定换股的比例。实际上股权的价格计可能高于净资产,也可能低于净资产,应该依据市场定价原则,即成本与市价孰低原则来确定股权价格更为合理。在非流通股全额流通之后,这一规定势必会对股权互换产生抑制作用,因为股权的市场价格并不是按照企业净资产来确定,而是取决于企业的未来盈利能力。无论是从合理性还是长远发展的角度看,应该以市场价格来确定股权的价值更为合理。

6.严格界定企业并购中的纳税主体,防止欠税流失

在税收征管实践中,我们常常因为企业并购重组中的纳税主体难以界定而形成大量欠税难以追缴,因此,严格界定企业并购中的纳税主体,对于防止企业并购中的欠税流失尤其重要,必须对企业并购中和新老纳税主体在欠税承续上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即:并购后形成的新纳税主体对原有企业欠税承担其纳税义务。这样,才能避免因现有规定中的不完善而造成的欠税流失。

7.解决重复征税问题,鼓励投资

我国对企业生产经营所得采取的是纳税在先、分配在后的方法,经营所得在交纳企业所得税后才能分配给股东。法人股东的分配所得可以在申报纳税时扣除,但是自然人股东则要交纳个人所得税,这必然形成经济性重复征税。从目前世界各国的税制改革动向看,降低税率、扩大税基已然成为所得税的发展趋势。因此无论从公平税收的角度,还是从鼓励投资的以及吸引外资的角度都应该解决经济性重复征税问题。我国目前仅仅对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所得采取了免税方法,但是在对企业并购过程中产生的股利所得以及非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所得仍然要按照规定征税。应该从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出发,认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进一步鼓励投资,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

8.加强信息沟通,搞好部门协作,及时掌握涉税信息,搞好税收征管。

在征收管理中特别要重视对股权转让收益预提所得税的征收,现在这方面征管存在着一定问题,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制定合理的操作办法,试行强制执行措施,对税款进行追缴;要加强国际税收合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和配合,及时沟通信息,以掌握征管的主动权。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