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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声音之和到和同之辨

时间:2022-02-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和”作为“龢”的简写变体,从词源意义上讲,就是从这种声音之和、和羹之和、嘉禾之和等不同要素的有机结合中抽象出来的,它是人们对于事物辩证性质的一种感性经验的反映。在古文中,“谐”亦含有音乐相和、政事相和、人事相和之意,它与“和”的意义完全相通。明确地把和谐思想提升到哲学本体高度的是西周末年的史伯。夫如是,和之至也。

案例一 和之源:从声音之和到和同之辨

一、案例呈现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也许没有注意到这样一个事实:和谐,这个人类为之追求的价值目标,它不是从“同一”或“一致”中而来,而是从“差异”或“对立”中而来。例如,只有不同的声音相和调,才能产生美妙的音乐;只有不同的味道相配合,才能做出可口的饭菜;只有不同的要素相结合,才能创造出新的事物。

从史料看,我们的祖先很早以前就已认识到这个道理。在商周的甲骨文和金文中,“和”字作“龢”,从龠,禾声。《说文》释为:“龢,调也。”“龢”属于形声兼会意字。“龠,乐之竹管,三孔以和从声也。”[1]“龢”字的左部就是古代竹管乐器的象形写法,它本身就生动形象地表达了“和”的本质关系是一种不同要素的相互配合、协调,如同“和五音以悦耳”的美妙乐曲。“声一无听,物一无文,味一无果,物一不讲。”[2]这就是说,一种声调是形成不了好听的音乐的,一种颜色是形成不了好看的文采的,一种味道是形成不了好吃的菜肴的,一种事物是无法比较好坏的。可见,差分要素的存在是和谐存在的前提,没有差异就没有和谐,同样,没有差分要素的协调和配合也没有和谐。“和”作为“龢”的简写变体,从词源意义上讲,就是从这种声音之和、和羹之和、嘉禾之和等不同要素的有机结合中抽象出来的,它是人们对于事物辩证性质的一种感性经验的反映。

“谐”字最早见于《尚书·舜典》:“八音克谐,无相夺伦,神人以和。”《左传·襄公十一年》记载:“八年之中,九合诸侯,如乐之和,无所不谐。”《说文·言部》:“谐,詥也。从言,皆声。”《六书统》:“谐,詥也,从言从和,合众意也。”《玉篇》训:“谐,和也。”在古文中,“谐”亦含有音乐相和、政事相和、人事相和之意,它与“和”的意义完全相通。

但是,要将“和”或“和谐”从日常语言提炼为哲学范畴、从感性认识跃升到理性认识,必须经历一个漫长的历史积淀过程。从已有的史料来看,直到西周,那个时代的政治家和思想家们才在总结已有的天文、医术、军事、农业发明等成果的基础上,特别是政治上兴废得失的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从哲学本体论的高度明确提出了和谐的思想理念,用以解释社会现象乃至宇宙万物。

明确地把和谐思想提升到哲学本体高度的是西周末年的史伯。史伯是周宣王太史,他鉴于西周无所挽回的衰颓之势,从分析周朝政治上的种种弊端入手,最后从哲学上概括出了“和”、“同”的概念,并提出了“和实生物,同则不继”的重要命题。他在回答周为何必然衰败时指出:

夫和实生物,同则不继。以它平它谓之和,故能丰长而物生之;若以同裨同,尽乃弃矣。故先王以土与金、木、水、火杂,以成百物。是以和五味以调口,刚四支以卫体,和六律以聪耳,正七体以役心,平八索以成人,建九纪以立纯德,合十数以训百体。出千品,具万方,计亿事,材兆物,收经入,行姟极。故王者居九畡之田收经入以食兆民,周训而能用之,和乐如一。夫如是,和之至也。于是乎先王聘后于异姓,求财于有方,择臣取谏工,而讲以多物,务和同也。声一无听,物一无文,味一无果,物一不讲。王将弃是类也,而与剸同,天夺之明,将无弊,得乎?[3]

史伯关于“和同”的论述不仅用“和”的观点来解释宇宙万象,从正反两个方面来论证“和”的合理性和普世性,提出了“和实生物,同则不继”这一普遍性的哲学命题,而且把“和”与“同”相比较,强调了“和而不同”与“同而不和”在本质上的对立性。“和”作为多样性的统一和差异要素的有机结合,它以扬弃的形式包含差异和对立于自身之内,将这些差异和对立的要素通过“和调”而形成新的和合体,这就是所谓“以它平它谓之和,故能丰长而物生之”的道理。而“同”则是相同要素的机械相加,由于缺乏异质要素的参与和驱动,因而必然处于停滞、僵死的状态,这就是所谓“若以同裨同,尽乃弃矣”的涵义。所以,在哲学上,“和”与“同”是根本对立的一对范畴,“和”是客观反映事物本质状态的辩证范畴,而“同”则是形而上学思维在认识上的一种表现。但是,“和”并不绝对排斥“同”,而是把“同”与“不同”作为事物的内在构成环节包含在它自身之中,从而形成和谐统一体。

二、案例讨论

1.“和”或“和谐”作为中国哲学史上的一个辩证范畴,其形成经历了一个什么样的过程?

2.如何理解“和”或“和谐”是多样性的统一和异质要素的有机结合?

3.“和”与“同”有何本质区别?如何将其辩证统一起来?

三、案例点评

从“和”或“和谐”范畴的形成过程,我们可以看出,古代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实践是其产生的直接基础。具体地说,和谐思想是在人与自然、人与人以及人与社会的矛盾关系中逐渐形成的。人与自然、人与人以及人与社会本身就是一种矛盾关系。就人与人和人与社会的关系来说,由于人们的社会地位、认识水平和价值观念不一样,在是否、善恶、美丑、得失等问题上的差异和对立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只有承认和尊重这种差异的存在,并通过协调、融合、互补、互济等,才能达到有序和有机的和谐。可见,从和谐的起源来看,它恰恰源于差异、对立和矛盾,是在差异、对立和矛盾中产生的,也是在差异、对立和矛盾中发展的。但是,和谐又是对差异和对立的超越和扬弃,它使“不同”的要素有机结合起来,从而形成“和而不同”的新的和合体。正是在这样的意义上,我们既可以说,中国的和谐文化从矛盾的对立中而来,也可以说从矛盾的和调中而来。

考察和谐思想的起源,我们更深刻地认识到,“和”或“和谐”作为中国哲学的基本范畴,和西方哲学的“矛盾”范畴一样,反映的都是事物内部包含的“对立面的统一”的本质关系。在西方哲学中,“矛盾”指的就是“统一物之分为两个部分以及对它的矛盾着的部分的认识”[4]。辩证法大师黑格尔曾指出,矛盾统一体中的差别是“本质的差别”,而“本质的差别即是对立”,“在对立之中,有差别之物并不是一般的他物,而是与它正相反对的他物;这就是说,每一方只有在它与另一方的联系中才能获得它自己的(本质)规定,此一方只有反映另一方,才能反映自己。另一方也是如此;所以,每一方都是它自己的对方的对方”。[5]在中国哲学中,“和”或“和谐”范畴也是一样,它指的就是多样性的统一,特别是阴阳对立面的结合。中国哲学史上提出的所谓“一分为二”、“合二而一”、“物生有两”、“无物不阴阳”、“凡物必有合”、“万物莫不有对”、“和实生物,同则不继”以及阴阳相生、相求、相召、互补、互济、和顺、合德等概念和思想,就是对“和”或“和谐”辩证内涵的高度概括。但是,“和谐”与“矛盾”相比,其理论致思、价值取向和思维方式又是有所不同的。“和谐”主要是从对立面的同一性的视域出发,分析异质要素间的和合性、和调性、协调性、互补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及其内在机理,强调的是和合性原则;而“矛盾”则主要是从对立面的斗争性的视角出发,揭示其正相反对的两个方面的对立性、冲突性、离异性、排斥性在事物发展中的本质规律,强调的是否定性的原则。前者作为一种思维形式,体现了独具特色的东方智慧;后者作为辩证法的本质,继承了西方哲学的传统。

“和谐”与“矛盾”的这种异同关系一方面说明了它们各自具有不可互替的独特价值,生动地证明了人们认识世界的多维向度以及辩证法的多样形态;另一方面也表明了它们存在着内在的联系,二者之间可以相互关照和相互补充。因此,在彼此参照和会通的基础上,使“和谐”与“矛盾”在更高层次上实现新的“和合”,将会大大拓展我们的辩证视野,开阔我们的认识眼界,推进辩证法的发展;更为重要的是,随着时代主题的变换,从过去单向度的“矛盾”思维走向“和谐”与“矛盾”的融合与统一,将引发人们的思维方式和思想观念的变革,从而转化为深化改革开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强大精神力量。

四、教学建议

1.本案例可作为讲授《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第一章第二节的参考,特别是在讲解“矛盾的同一性和矛盾的斗争性及其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时,要结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及学习和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实践,具体阐明“和谐”与“矛盾”的辩证关系

2.本案例可作为讲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第三章第三节以及第四章第二节的参考。

3.本案例可作为讲授《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第十一章“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第一节的参考。

(作者 左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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