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自由的实践及其社会分析

自由的实践及其社会分析

时间:2022-12-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以对上述问题的回答,我们可以从揭示自由与实践的关系及马克思主义自由个性的社会化分析这两方面来探讨和理解。所以揭示自由与实践的关系是马克思主义自由观的重要内容之一。马克思主义哲学也正是从实践出发来认识人及人类社会的。具体来讲,实践的低层次是人类产生自由的物质基础,实践的高层次是人类创造自由的实际体现。  自由不仅产生于实践,而且自由的实现也依赖于实践。

  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普遍联系的观点,任何事物都与周围其它事物有着联系,这样该事物才有可能产生、存在和发展。既然如此,那么自由的产生、存在和发展也是在联系当中进行的。我们知道自由和必然之间首先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关于此理论界早已有诸多论述和说明,并取得了一定的科学的结论。但是自由与必然之间的联系又不是直接的,也就是说,自由与必然之间的联系需要一个中间环节,这个中间环节就是实践。从这我们可以推导出自由和实践之间也存在着联系,而且这种联系是一种直接联系。所以对上述问题的回答,我们可以从揭示自由与实践的关系及马克思主义自由个性社会化分析这两方面来探讨和理解。

  第一节  自由与实践

  怎样实现自由?为什么人只有通过实践才能实现自由?明确了这些问题之后,人才有可能积极、主动地去追求自由,也才有可能最终实现自由。所以揭示自由与实践的关系是马克思主义自由观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实践是自由的源泉,自由是实践的目标

  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告诉我们,人类社会的发展史首先是一部物质资料生产的发展史。这是因为人类所从事的第一个最基本的实践活动就是为保证人类自身生存,即为保证人类的吃、穿、住、行等物质生活资料而进行的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以及其它一些相关的生产和再生产过程。这是人类社会存在的基础。不论人类在任何时候,在任何社会形态中,物质生活资料生产实践活动都是不可中断的,否则人类将不复存在,社会也谈不上发展。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实践是人类生存的最本质的要求。马克思主义哲学也正是从实践出发来认识人及人类社会的。“在马克思看来,实践虽然是人的精神指导下进行的过程,但归根到底,并非精神的自我创造或自我发展,而是物质的自我创造和自我发展,所以是在世界物质内部进行的‘客观的物质的活动’。”

  但是,实践的作用不仅仅在于使人类得以自我塑造,更重要的是它还在于使人类得以自我肯定。在长期的物质生活资料生产实践中,丰富而复杂的客观现实改变着人的身心,使人逐渐产生了不满足于现实,并力图超越现实的思想和愿望。这是因为:一方面这种低水平的实践活动不能满足人的基本需求,而且常常使人及社会的发展处于一种困顿状态;另一方面,人在不断反复的实践中,逐渐认识到了在事物中蕴藏着一些关系或规律,它们制约着人的实践。这就确定了实践本身需要具有革命性和批判性。对此,马克思进一步指出:“对实践的唯物主义者即共产主义者来说,全部问题都在于使现存世界革命化,实际地反对并改变现存的事物。”那么人究竟能否认识、利用蕴藏在事物中的各种关系或规律呢?我们的回答是肯定的。假使人类不能去认识和利用它们,那么人就不可能从动物界中区分出来,也不会有各种社会形态的出现。恩格斯说:“在人类发展的初期,发现了从机械运动到热的转化,即摩擦生火”,“第一次使人支配了一种自然力,从而最终把人同动物分开”,这是人类发展史中的一次“巨大的飞跃”,具有“世界性的解放作用”。它不仅促进了生产解放,而且也具有社会解放的意义。事实证明,人类在同整个物质世界交往的过程中,能够不断地认识和利用蕴藏在事物中的各种关系或规律,从而使人类得以一次次的进步和发展,并将最终促成人类解放的实现。

  从上述论述中可以得出:人类的实践首先是为了保证人及社会的存在而进行的,但这一目的是人类实践低层次的追求,它并不是实践的本质,而实践的最终目的和追求在于通过充分发挥人的各种潜能把握规律,促进人类发展。这个人类发展指的就是实践的主体——人——的认识能力、创造能力的提高,从自然界和社会关系中获得解放,由必然王国到自由王国的质的飞跃。这才是实践的本质内涵。实践的这一本质内涵是由客观事物的本身的规律和人的主观能动性两方面决定的。总之,实践本身具有层次性。

  由此可见,人类关于自由的追求是在实践中产生的。具体来讲,实践的低层次是人类产生自由的物质基础,实践的高层次是人类创造自由的实际体现。总而言之,关于实践和自由的关系,我们首先可以得出这样一种认识:实践是自由的源泉(产生基础);自由是实践的目标(归宿)。

  二、实践是实现自由的唯一途径

  自由不仅产生于实践,而且自由的实现也依赖于实践。马克思主义认为任何事物的产生、发展都需要有一个过程。自由也不例外,它的实现需要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在这当中,有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的改造,而这两个改造过程也是相当长的,也就是说自由的实现需要有一个相当长的实践过程之后才能达到。这个相当长的实践过程本身具有不间断性和反复性。

  实践是人类生存最本质的需求,而且只有人类生存,才能谈得上人类自由,因此,这也就决定了实现自由的实践过程具有不间断性。关于此问题,前文已做了必要的论述。下面将着重分析实现自由的实践过程的反复性。人类要获取自由,首先要认识客观事物,而这种认识对象又必须是极其广泛的,因为它们从各个方面对人类获取自由都起着或多或少的作用。但是人类认识对象的广泛性是在人类社会实践过程中逐步建立和扩大的,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并受到实践过程中各种具体条件的制约。恩格斯说:“我们只能在我们时代的条件下进行认识,而且这些条件达到什么程度,我们便认识到什么程度。”“事实上,世界体系的每一个思想映象,总是在客观上被历史状况所限制,在主观上被得出该思想映象的人的肉体状况和精神状况所限制。”因此,要认识实现自由的实践过程的反复性,可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具体的历史的去分析。从客观上讲,任何实践活动的范围、方式、方法等都要受到人类各个历史时期物质生产资料的限制,其中特别是当时的生产力水平、科学技术状况、认识手段的限制。从主观上讲,每一实践活动又受到实践主体——人的生理条件、知识水平、思维能力及其本人的世界观、方法论、个性特征和阶级立场等因素的限制。从这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既然自由——人类解放——是人类永不停息地追求目标,那么它的实现途径(且是唯一的)——实践——具有不间断性和反复性。总之,自由只有在不断地反复地实践运动过程中才能实现。

  恩格斯指出:“自由不在于幻想中摆脱自然规律而独立”存在。因此,马克思主义所讲的自由是相对于人类在实践过程中所认识、掌握、应用自然规律,社会规律和思维规律的程度而言的;是人类通过实践把客观事物的运动规律变成人自身认识和改造活动中的辩证思想与实践,使得主观与客观取得一致而言的。总而言之,自由与实践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这种联系的具体关系就是通过以上论述所得出的:实践是自由的源泉(产生基础);自由是实践的目标(归宿);实践是实现自由的唯一途径。

  三、自由实践的阶级与理论基础

  上面分析了实现自由的唯一途径是实践,但这一实践并不是任何人,在任何理论的指导下都可以进行的,而必须是用最先进、最科学的理论,并由最先进、最革命的人(群体)所掌握进行的一种合乎规律的、积极的实践活动。通过这样的实践过程才能实现人类自由。

  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因此,马克思主义哲学以实践为其核心范畴,从实践出发理解人,理解社会以及整个世界,从而建立起了一个完整的科学的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实践哲学体系。这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区别于其它任何哲学的最主要、最显著的特征。这一科学的理论体系从创立之日起到现在的一百五十多年间,不仅在理论上得到了充实和完善,而且在指导人类自由的伟大实践中,也已取得了巨大成就。所以马克思主义理论,特别是其中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是人类在追求自由的实践过程中最先进、最科学的理论。

  不仅如此,这一科学的理论体系还需被人类社会中最有可能去实现人类自由的人(群体)认识、掌握和应用。这个人(群体)就是在近代社会中所产生的人类社会中最先进、最革命的阶级——无产阶级。无产阶级是人类社会的最后一个阶级,他是近代工业文明直接的创造者和生产者,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他代表着社会化大生产客观发展的内在要求,代表着人类历史的发展方向,并是一个彻底的无神论者。他在生产领域中的实践活动,不仅要满足自身的物质需求,而且也要为整个人类社会自由的实现,积累丰富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所以无产阶级能够实现生产解放。无产阶级除了能够实现生产解放以外,他还能实现社会解放。无产阶级是“一个被戴上彻底的锁链的阶级”,是一个“真实的集体”,他最能看清一切锁链对人束缚所造成的不平等和不自由,他最有革命的坚决性和彻底性。因此,无产阶级能够实现社会解放。事实也如此,无产阶级从其诞生初开始,就为人类的社会解放进行着不懈的努力,如巴黎公社是人类在社会解放中的一次伟大实践,是人类迈向自身解放过程中的一次伟大尝试。所以马克思曾如此评价说:“公社给共和国奠定了真正民主制度的基础。”“公社的真正秘密在于:它实质上是工人阶级的政府,是生产者阶级同占有者阶级斗争的产物,是终于发现的可以使劳动在经济上获得解放的政治形式。”此外,无产阶级在进行生产解放和社会解放的实践过程中,还不断进行着思想解放运动。这种思想解放运动的进行一方面有来自于追求人类自由的客观实践的原因,另一方面是由于无产阶级认识、掌握和应用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缘故。马克思主义哲学在创立之初就表明了自己的党性原则,正如马克思所说:“哲学把无产阶级当作自己的物质武器,同样地,无产阶级也把哲学当作自己的精神武器。”这种结合点就在于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同马克思主义哲学所具有的批判性,改造不合理的人类生存状况,实现人类自由和解放之功能是完全一致的。也就是说,这个实现自由的实践是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无产阶级进行的人类解放的伟大实践。

  总之,自由需要最先进、最革命的阶级——无产阶级——认识、掌握和应用最先进、最科学的理论——马克思主义——基础上,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伟大实践中实现。

  通过对自由与实践关系的认识,有助于我们更加清楚地理解马克思、恩格斯早就指出的人类解放,即共产主义,它不仅是一种科学的思想体系和合理的社会制度,而且更应是一种实践运动,即共产主义实践。对此,他们说:“我们所称为共产主义的是那种消灭现存状况的现实的运动”。在这种实践过程中,从现存状况到共产主义社会,从必然王国到自由王国是极其漫长、艰巨和复杂的,它充满着现实与现存、主观与客观、认识与改造等一系列矛盾。对于这些矛盾的解决,需要我们正确理解和应用马克思主义,其中特别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民主与专政的理论,并在共产主义实践中认真加以实践。具体到我国来讲,特别是要坚持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致力于以科学技术为第一生产力的生产实践活动,进而推进生产解放运动;致力于为最终消除各种不平等存在的真正的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社会实践活动,进而推进社会解放运动;致力于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为思想路线的思想解放运动,努力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只有将这三种解放有机结合、整体推进,才能在实践中科学地理解马克思主义自由观,实现现代化并最终实现共产主义。

  既然人类解放即共产主义社会的实现过程是极其漫长、艰巨和复杂的,它需要我们许多代人不懈地努力,因此,用科学的理论和伟大的实践帮助每一代人树立起科学的实践观是至关重要的。通过科学的实践观的培养和教育,有助于建设者确立起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有助于建设者将其个人理想与人类的共同理想结合在一起;有助于建设者在伟大的共产主义实践中实现其个人的全部价值;有助于将我国现阶段正在进行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进行到底,创造性地去完成历史赋予每一代人的伟大使命。所以在新的历史时期,讨论自由与实践的关系,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四、正确认识实现自由中的各种关系

  在实现自由的过程中,除了正确认识和掌握自由与实践这一对基本关系外,还有三对关系需要我们正确认识和对待:

  (一)自由与必然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有这样一段重要论述:“黑格尔第一个正确地叙述了自由与必然之间的关系。在他看来,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必然只是在它没有被了解的时候才是盲目的。’自由不在于幻想中摆脱自然规律而独立,而在于认识这些规律,从而能够有计划地使自然规律为一定的目的服务。这无论对外部自然界的规律,或对支配人本身的肉体存在和精神存在的规律来说,都是一样的。”恩格斯认为黑格尔的贡献在于把自由与必然辩证地统一了起来。恩格斯在引用黑格尔的论述时,又给这一观点注入了新的思想,即恩格斯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提出了人怎样才能得到自由的问题,其中包含了应用规律的实践内容。这表明自由不能违背客观规律,不能摆脱必然性的支配,而是在认识了规律以后,依据客观规律达到对客体的驾驭和改造。在此基础上,毛泽东同志《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又把它进一步补充为“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和对客观世界的改造。只有在认识必然的基础上,人们才有自由的活动。这是自由和必然的辩证规律。”这就是说:人只有在认识必然,按照对客观规律的认识来改造世界的实践获得成功之后,才能得到自由。人无论是从自然界得到自由,还是从社会领域得到自由都是如此。总之,自由与必然的关系是一个在实现自由的实践过程中必须探讨的问题。如把自由看成对必然的摆脱,则是一种幻想,这样的自由是没有的,更谈不上实现。自由对必然的认识,是在实践过程中主体不断同客体相协调的过程。也正是在这种协调过程中,主体一方面充分地展示着自己,另一方面也充分地实现着自由。

  (二)自由与限制

  在实现自由的实践中,自由与限制之间存在着对立统一关系。首先,自由与限制是相互对立的。自由就是不受限制,受到限制就意味着不自由,但人在实际生活中又不能不受限制。当人们还不了解限制的性质时,限制是一种盲目的、异己的力量,统治着人,制约着人,使人没有任何自由可言。恩格斯曾指出:“意志自由只是借助于对事物的认识来作出决定的那种能力。因此,人对一定问题的判断愈是自由,这个判断的内容所具有的必然性就愈大;而犹豫不决是以不知为基础的,它看来好象是在许多不同的和相互矛盾的可能的决定中任意进行选择,但恰好由此证明它的不自由,证明它被正好应该由它支配的对象所支配。”一旦人们认识并掌握了这种限制的必然性,它就由支配人们的外在力量变成了人的活动的内在依据或根据,这种科学认识可以使我们在观念中消除限制的异己性,使自由的主体对限制发展的必然性了如指掌,在观念中对自然界、人类社会和自己进行改造,摆脱那种无知、经验和迷信的状态。因此,人们只有对限制有了科学的认识,并根据这种认识在实践中把握、利用和改造限制,人们才可能获得自由。其次,自由与限制又是相互统一的。这种统一表现为:一是自由与限制相互依存。限制既是自由斗争的对象,又是自由存在的条件,没有限制就无所谓自由,同样,没有自由也就无所谓限制。世界上根本不存在什么脱离限制的盲目的、绝对的自由,而限制,若离开自由,也只能是一种消极的、被动的自在存在了。歌德(Johann Wolfgang von Goethe)有一句这样的名言:“一个人只要宣称自己是自由的,就会同时感到他是受约束的,如果他敢于宣称自己是受约束的,他就会感到自己是自由的。”这是对自由与限制关系的深刻的认识。二是在一定条件下,自由与限制还可以相互转化。限制被人认识、把握、利用和改造以后,就会由自在存在变成“为我”存在,转化为自由的成果。例如,爱因斯坦(Albert Einstein)提出的质能相关公式 EMC2),从理论上预示了原子能的巨大能量之后,其他物理学家便揭开了原子能的奥秘,进行了核能的开发和利用,从而提供给人类源源不断的能源。这是人类认识限制、改造限制所获得的自由,这样限制就转化为我们的自由成果。同样,人类的自由成果在一定条件下也会转化为限制,成为人们进一步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阻碍。例如,随着工业文明的发展,人类具有了越来越多的驾驭自然环境的自由,但自由的结果之一是对环境的破坏,这样又限制了人的自由。虽然在一定条件下,自由与限制会互相转化,但人类发展的趋势总是不断地认识限制,利用限制和改造限制,从而扩大自由的范围。

  (三)自由与责任

  既然人是自由的主体,那么也就意味着人也是责任的主体,自由与责任具有不可分割性。这是“因为一切事态,包括主体本身的存在的现实,都是主体自由选择的结果或者是他不选择,逃避自由的结果。”此认识也正如萨特(Jean-Paul Sartre)所讲:人“由于命定是自由,把整个世界的重量担在肩上:他对作为存在方式的世界和他本身是责任的。”从责任本身来看,责任分为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和社会责任,因此,在实现自由的过程中,主体首先要有法律责任。因为法律为自由创造了一个相对文明、公正和便于合作的外部环境与秩序,从而保障了主体自由的实现,所以主体在追求自由的实践过程中,必须要有遵守法律的责任。如当一个人享有选举权或被选举权的时候,就必须同时要遵守相应的法律,否则也就不可能有选举或被选举的自由。道德责任是调解、制约社会舆论和内在良知的规范。就道德本身而言,道德具有调解功能、识别功能和教育功能,这三项功能的目的都在于使实现自由过程中的各种关系达到和谐与完美,从而有利于自由的实现。如在是与非面前,要维护人格尊严,必须要应用正确的道德原则,进行正确的道德判断和道德行为,这样才能享有一定的人格自由。人是社会的人,人的社会性决定了人在追求自由的同时也必须具有一定的社会责任。在一个完整的社会中,人可以在许多大小不同的范围内活动,因此,人具有多重社会身份,也就有了多种社会责任。在家庭范围内,为人父母的有抚养孩子健康成长和使之接受教育的责任。在职业团体范围内,不同职业的人对社会负有不同的责任,如战士负有保家卫国的责任,医生负有救死扶伤的责任,教师负有教书育人的责任等。在阶级范围内,处于一定阶级的人负有维护本阶级利益的责任。在民族和国家范围内,每一个民族和国家的成员都具有为民族崛起,为国家富强的责任。这是一个人的最高责任。总之,自由与责任不可分割。正是由于人有按自己意愿行为的自由,也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一个人没有自由,其行为是被迫的,那么就很难要求他(她)对其行为承担责任;反过来,如果一个人在追求自由的实践过程中承担了一定的责任,那么他(她)的自由也就可以得到一定的保障。

  第二节  马克思主义自由个性的社会化分析

  在由实践——自由——实践的过程中,自由本身又包涵着自由个性和自由社会化这样两个目标,在这两个目标中,自由个性虽是马克思主义自由观及其全部理论的最终目标,但在自由的实践过程中,自由个性目标的实现却离不开自由社会化过程。因此,分析和探讨马克思主义自由观,必须要懂得自由个性与自由社会化这两个目标间的关系以及实现自由社会化目标的社会构成。

  一、自由个性与自由社会化

  马克思主义哲学在实践基础上,把人的生成、发展和完善作为包括其自由观在内的全部理论创立、追求的出发点与最高诉求,因此,人的自由个性实现是马克思主义自由观及其全部理论的最终目标。但是在自由的实践过程中自由个性这一最终目标的实现,又离不开自由社会化目标的实现。这是因为这两个目标之间存在着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关系。事实亦如此,无论是自由个性的产生还是实现,都是在自由社会化过程中产生和实现的。可以这样说:自由社会化是自由个性的基础;自由个性是自由社会化的最高表现和追求。

  关于自由个性和自由社会化之间的这种关系,我们可以用马克思主义实践的观点和人的本质理论来具体分析、理解。

  我们知道实践是人的存在方式,人是以实践为基础的存在物,人的任何一个目标的确立、实现都是在人的实践活动中确立和实现的,马克思主义者也是“在劳动发展史中找到了理解全部社会史的锁钥”。因此,对人及人类社会的认识要在实践基础上建立起一个动态的认识过程,包括对自由的认识亦应如此。具体而言,自由个性这一最终目标的产生与实现就是在自由社会化过程中产生与实现的。

  马克思说:“自由就是从事一切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但是在私有制社会里,私有者却把自由“作为孤立的、封闭在自身的单子里的那种人的自由”,“这种自由使每个人不是把别人看作自己自由的实现,而是看作自己自由的限制。”这是极其错误的。因为无论是我们所讲的自由个性也好,还是自由社会化也罢,它们首先都指的是人的自由,而人本身又是一种类存在物。按照马克思主义的人的本质理论来讲:“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马克思说:“不论是生产本身中人的活动的交换,还是人的交换,其意义都相当于类活动和类精神——它们的真实的,有意识的,真正的存在是社会的活动和社会的享受。因为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社会联系,所以人在积极实现自己本质的过程中创造、生产人的社会联系、社会本质,而社会本质不是一种同单个人相对立的抽象的一般的力量,而是每一个单个人的本质,是他自己的活动,他自己的生活,他自己的享受,他自己的财富。”所以马克思主义自由观是对整个人类社会的自由而言的,它所讲的自由个性绝不是纯粹的个人自由,而是在一定的社会化自由基础之上的自由个性。

  因此,分析、认识自由个性,我们应在实践过程中,以马克思主义的人的本质理论为指导,去揭示自由个性与自由社会化的相互关系,这样才有可能较全面、正确、深刻地理解马克思主义自由观。

  二、自由社会化目标的社会构成

  既然自由社会化是自由个性产生和实现的基础,自由个性是自由社会化实践过程中的最高表现与追求,那么在实现马克思主义自由观自由个性这一最终目标的自由社会化过程中,实现自由社会化本身的具体社会构成又是怎样的呢?在人类不懈追求自由的实践过程中,实现自由社会化目标的社会构成应包括如下四个方面:

  (一)高度发达的社会经济体系

  马克思主义认为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因此,社会经济体系是决定整个社会发展与否的基础,其中生产力因素又是这个体系的根基。生产力水平的高低与发展快慢决定着生产关系的先进与落后,决定着社会经济水平的高低与发展快慢。人类社会的历史就是“已成为桎梏的旧交往形式被适应于比较发达的生产力、因而也适应于进步的个人自主活动方式的新交往形式所代替”的过程。一切落后的、不平等的,导致剥削与压迫存在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都应完全、彻底地扫除。如同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一书中指出的那样:“被压迫阶级的解放必须意味着新社会的建立。要使被压迫阶级能够解放自己,就必须使既得的生产力和现存的社会关系不再继续存在。”那么自由社会化的生产力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生产力,马克思认为:未来社会“真正的财富就是所有个人的发达的生产力”这种“所有个人的发达的生产力”是最终实现自由个性的物质基础,而生产力本身“是随着科学和技术的不断进步而发展的。”但科学和技术的进步又不是一人能为之的。

  关于自由社会化的生产资料所有制,马克思主义创始人首先讲了国家所有制,其次又讲了自由人联合体所有制。马克思说:“生产资料的全国性集中将成为由自由平等的生产者的联合体所构成的社会的全国性基础,这些生产者将按照共同的合理的计划自觉地从事社会劳动。”在这里,马克思把国家所有制只是作为自由社会化过程中的一种过渡形式,而自由人联合体所有制,则是比它更高的一种公有制形式。

  这种生产资料公有制决定了生产者之间是自由、平等的关系,社会全体成员共同参与管理和经营一切生产部门。这种生产资料公有制还决定了产生出的社会总产品,除了“重新用作生产资料,仍然是社会的”以外,用于消费的部分,则“必须在所有成员之间进行分配”,而且是一种“能够满足全体成员需要的”分配。所以社会自由状态的生产关系是一种“全体资本、全体生产和全体交换都集中在人民手里的”生产关系。

  总之,马克思主义创造人对自由社会化过程的生产方式的研究是从社会群体出发,“它在更大程度上是这些个人的一定的活动方式,表现他们生活的一定形式,他们一定的生产方式。”

  (二)管理科学的社会组织体系

  人类社会产生以后,在其发展的相当长的时期内都处于阶级社会,这一社会从其产生起就是一个不平等的,充满剥削与压迫的,没有自由可言的社会,而且统治阶级还利用国家政权来干预社会生活,但这并没有阻碍人们对自由的向往与追求,人们始终以极大的热情,高昂的斗志不断实现着人类自由。正如恩格斯所讲的:阶级社会里“政治自由是假自由,是一种最坏的奴隶制,这种自由只是徒有空名,因而实际上是奴隶制。政治平等也是这样。”,“……真正的自由和平等,即共产主义。”在人类历史上只有无产阶级才是一个“真实的集体”,她能够不断地消灭阶级,包括无产阶级本身;她能够不断地消灭私有制,建立公有制;她能够不断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尽可能地满足人们的需求;她能够最终实现人类自由,建立起一个充满自由、平等的社会——共产主义社会。

  毛泽东同志曾指出:“世界上只有具体的自由、具体的民主,没有抽象的自由、抽象的民主。”对于无产阶级所追求的最广泛、最真实的自由来讲,它也需要建立起“联合体”这样一个社会组织,“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这种“联合体”在十月革命的俄国具体表现为苏维埃政权,在社会主义中国就是人民民主专政。所以列宁自豪地说:“真正的自由和平等,将是由共产主义者建立的制度。”当然这种社会组织体系也不是固定不变的,它将随着历史的变迁而变化,当无产阶级完成了消灭阶级,消灭国家,最终实现了共产主义社会以后,它将失去其政治功能,而仅仅成为一个对物和生产过程进行科学管理的社会组织体系。这个社会组织体系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物质财富极大丰富,公民的觉悟性相当高的状况下,在保证自由社会化完全实现的过程中,切切实实地实现着自由个性。

  总之,自由社会化中的科学的社会管理组织是自由个性实现的组织保证。从这里我们也可以进一步认识到自由个性的实现是在自由社会化实践基础上实现的。

  (三)先进高尚的社会观念体系

  在自由社会化的实践过程中,必须要建立起与高度发达的社会经济体系、管理科学的社会组织体系相一致的先进高尚的社会观念体系。这些社会观念应包括最朴素的人道主义观念,集体主义、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这三种过渡观念,以及最普遍、最广泛,人们都共同认可,最终在自由个性实践中形成的最高尚、最先进的社会道德观念(共产主义道德)。

  最朴素的人道主义观念来自于人的基本属性,倡导以人为中心,关心人、尊重人、爱护人、维护人最基本的生存权。后来它又进一步赋予了价值、责任、义务、权利等社会意义,成为维护人能够得到自由发展的一种基本的思想体系。在此基础上,随着人们实践范围的不断扩大,生存空间的不断拓展,以及对自由的日益可望与迫切追求,又逐渐形成了集体主义、爱国主义、国际主义等三种自由社会化发展过程中的过渡观念。这三种过渡观念从人道主义发展的角度来讲,都是一种相对范围内的人道主义的具体表现(均或多或少的带有一些狭隘性),它们都不可能最大限度的实现人的自由,但无论如何,不断增强的人道主义会促进自由的发展。反过来,人类自由的发展也会促进人道主义内涵的丰富。从自由的发展角度来讲,它们都是人们在追求自由过程中的对自由范围和自由程度的扩大与提高。马克思主义认为:“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集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当然这里讲的“集体”也是指真实的集体,而不是虚幻的集体。)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虽然说集体主义、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这三种观念是过渡性的,但它们在人类追求解放、自由的过程中却是必须的、不可缺少的,是自由社会化不断发展与实践的必然体现,是完全符合历史唯物主义基本观点的。

  前面讲了在自由社会化实践的过程中人们需要不断地突破狭隘的集体观念,但无论怎样,人作为一种类的存在,类这种群体始终存在着,因此,为维护类的存在,要求在自由社会化的实践过程中,建立起一种最大的、最普遍的、人们都能共同认可与遵守的社会道德观念(共产主义道德)。在自由社会化实践过程中社会道德观念(共产主义道德)的建立是最终实现自由个性的有力的思想保证。

  此外,先进高尚的社会观念还应包括在政治活动中的民主与法制观念,在经济活动中的平等与公正观念,在文化活动中的交流与创新观念等。全社会一旦建立起这些人们都普遍认可,共同遵守的先进高尚的社会观念,那么以人为本,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就成为人们自觉的行动准则和规范,从而为最终实现人的自由提供有力的思想保证。

  (四)合理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要建立一种既合理又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首先要建立起社会安全保障。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其著作《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社会安全保障就是要防御和阻止来自自然的、人为的对人的生存的侵犯和破坏,保证人的生命存在权,保证社会的正常有序发展,只有这样才能谈得上自由及其自由社会化和自由个性目标的实现。其次要建立起社会生活保障。社会生活保障是给人们提供生存所必需的衣、食、住、行等一切基本的物质生活条件。对于生活在每一个历史时期的每一个单个的人来讲,他要获得生存所需的一切基本条件,都只能来自于社会,而社会的物质财富的积累又是通过人的共同劳动实现的。所以建立起这样的一个社会生活保障是十分必要的,特别是对于没有或已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来讲这其中更是包涵着道德因素。只有如此才能实现最基本的生存平等权,也才能够进一步实现自由社会化和自由个性的目标。第三要建立起社会教育保障。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一种持续性发展,同样人类自由的发展与实现也必然是一个持续性过程。通过持续性发展,不断调解和处理着人与人的各种关系——其中有物质关系和精神关系——从而尽可能满足自由社会化的需要和最终实现自由个性。这两种关系相互配合、相互作用共同造就着每一个迈向自由的时代和不断追求自由的人。从这我们可以看出人类自由的发展不仅需要极大丰富的物质财富,而且还需要繁荣丰厚的精神财富。人的精神财富的创造、拥有和发展只能来自于教育,通过教育使人具有文化,这是人的本质力量的最重要体现。当一个人在一定社会中拥有了受教育权,他就拥有了参与自由社会化实践的权利,拥有了最终实现自由个性目标的可能。第四要建立起社会就业保障。马克思主义认为:未来社会,即共产主义社会,是人得以全面发展和价值实现的理想社会。然而人的全面发展和价值实现并不能凭空表现出来,它需要以劳动为基础,在劳动中得以发展和实现。这是最终实现人类自由的最后的也是最关键的一步。实现就业,就实现了劳动权,也就使每个人都具有了实现自由社会化,实现自由个性目标的权利。所以实现就业,实现劳动的权利,在共产主义社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马克思说:“自由确实是人所固有的东西……”但是在人类长期的发展中,它却不属于人自身,只有在人类长期的实践中,才能使这种“所固有的东西”回到人的现实生活中来。所以毛泽东同志说:“自由是人民争来的,不是什么人恩赐的。”总之,在进行人类自由的实践过程当中,对马克思主义自由个性的理解和认识必须要以自由社会化为基础,通过人类自由社会化的实践来最终实现马克思主义自由观的最高目标——自由个性。在这个问题上马克思主义者总是把人的物质需要和历史需要的统一始终视为人的自由发展的基础,任何孤立的、封闭的去理解和认识自由个性的观点都是极其错误的,也是永远不可能实现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