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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与文化

时间:2022-12-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以研究自由与文化的关系及其发展非常必要。正因为如此,自由与文化之间有着密切联系。  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人的自由个性的实现是马克思主义自由观及其全部理论的最高目标,而这一目标的实现却依赖于社会文化水平的提高,其中特别依赖于社会的认识能力和认识水平的高低,以及认识成果的拥有量大小。所以宗教中,在这种“道德规则”指导下的自由是一种虚幻的、不真实的自由。

  自由是哲学的一个重要问题,文化社会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自由与文化之间究竟有何种关系?这一问题在人类社会进入21世纪以后,人们投入了更多的关注。这是因为自由是人类追求的目标,文化又是一个社会活的灵魂,目标与灵魂之间的关系是人认识自身、社会以及自身与社会关系的核心。所以研究自由与文化的关系及其发展非常必要。

  第一节  自由的文化构成

  从哲学角度来讲,自由是主体的自由,即人的自由,客体没有自由可言,因此,哲学将自由纳入到社会领域来研究。从社会角度来讲,社会是人的社会,人是社会的主宰,人具有意识和意志力,而自由就是人的意志表现和本质追求。而人的意志表现和本质追求又必须要有一种载体和表现形式,这就是文化。关于文化,到目前为止人们有各种不同的理解。从广义讲,文化与文明同义,都代表一种总体性的存在,是人与物的结合中所创造的一切物质成果和精神成果的总和。从狭义讲,文化是指仅与社会意识形态有关的事物。无论怎样,人是文化的创造者和享有者,文化中渗透着人的意志和追求。正因为如此,自由与文化之间有着密切联系。这种联系,我们首先可以从自由的文化构成这一方面来加以分析。

  一、文化是人追求自由的重要基础

  文化哲学的代表人物兰德曼(Michael Landmann)、卡西尔(Enst Cassirer)等人认为:人是文化的创造者,文化也铸造了人本身。“人不可能逃避他自己的成就,而只能接受他自己的生活方式。”文化是人的本质体现,人要用文化来体现他不同于万物的独特之处。人创造了文化,人又离不开文化,文化的发展是人类社会进步的不可缺少的要素。所以文化是人的本质的重要体现。不仅如此,文化更是人追求自由的重要基础。这是因为人的生存和发展必须要拥有一定的文化知识(包括经验),处在一定的文化环境中,并形成一定的文化信息和准则。这样人的实践才有可能表现为自觉的、主动的和有理性的,也只有这样才能谈得上人的自由问题。

  当今人们已对文化在人的发展中所处的地位,所起的作用越来越明确和看重,它是衡量我们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尺度和内容。为此,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当今世界,文化与经济政治互相交融,在综合国力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文化的力量,深深熔铸在民族的生命力、创造力和凝聚力之中。全党同志要深刻认识文化建设的战略意义,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的发展繁荣。”由此得出,人要追求自由,必须先要发展文化,在一定的文化基础上才有可能实现自由之理想

  二、文化是自由发展的重要标志

  随着文化的发展,人开始认识世界,控制世界和改造世界,在各个领域逐渐表现人的意志,实现人的自由。其原因:一方面来自于人的一种“物欲”。这一点在现实社会,特别是在发达工业社会的文化中往往表现为文化的单面性,即只表现出文化的物质性一面。马尔库塞(Herbert Marcuse)说:“发达工业社会面临理想物质化的可能性。该社会能力正渐进地缩小理想化王国——在这个王国里,人的状况曾被描述、理想化并指示出来。高等文化变成了物质文化的组成部分。它在这一转变中失去了大部分真理。”另一方面则更是人的自由意志的表达和实践。恩格斯说:“最初的、从动物界分离出来的人,在一切本质方面是和动物本身一样不自由的;但是文化上的每一个进步,都是迈向自由的一步。”人类文化越发展,人类就越自由,文化是自由发展的重要标志。人的自由意志表现、传达、支配将随着文化本身的发展而展开和扩大,并最终体现人的尊严和追求。总之,人始终都是文化的主人而不是文化所创造的物质的奴隶。

  拿我国来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虽是全方位的,但文化现代化尤其重要。因为只有文化现代化,才有牢固的社会精神基础。这个根基就来自于我们对自身的认识和对人的解放——自由的追求。当然这种文化现代化的推进,在我国当前还具有一定的困难,这是因为“中国人既是中国现代化的动力,同时自身又存在着中国现代化的阻力,中国人首先必须摆脱陈旧的传统观念的束缚,才能实现自身现代化,才能实现中国的现代化。”说到底中国人需要在文化观念中将传统与现代,东方与西方的不同文化加以借鉴、吸收与整合,形成一种全新的,既富有民族特点,又具有现代意识的文化观念。一旦这种文化观念进入中国人文化心理结构,那么中国人所梦寐以求的小康社会、自由人生将随着文化的发展而不断展开和实现。这也是当代中国文化转型的发展思路。

  三、社会文化水平决定自由个性实现

  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人的自由个性的实现是马克思主义自由观及其全部理论的最高目标,而这一目标的实现却依赖于社会文化水平的提高,其中特别依赖于社会的认识能力和认识水平的高低,以及认识成果的拥有量大小。恩格斯说:“我们对自然界的整个统治,是在于我们比其他一切动物强,能够认识和正确的应用自然规律。”人从自然界解脱获得解放是如此,人从社会历史中解脱获得解放也是如此。如随着社会文化的发展,人的认识能力和水平越来越高,人驾驭自然,驾驭社会的能力也越来越强,这样人的自由也越来越充分。

  文化的基本任务是塑造人,但是在人类认识自然、认识社会,包括认识人自身的过程中,却存在着两对冲突:宗教与科学的冲突,传统与现代的冲突。我们知道宗教以一种特殊的形式进入了文化范畴,它虽然也倡导自由,但是这种自由是通过一定的“道德规则”实现的,而这种“道德规则”本身是唯心主义的终极神圣法律的体现。所以宗教中,在这种“道德规则”指导下的自由是一种虚幻的、不真实的自由。而科学则不同,它是人们在实践中对必然性认识的结果。应用这种认识结果人可以得到真实的自由(当然,客观地讲也是有限的)。这是两种截然不同的自由,它们在现实社会中经常发生摩擦和碰撞,这需要我们应用正确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加以认真研究、鉴别和选择。传统与现代的冲突是文化的相当独立性所造成的一对冲突,对此我们决不能简单的用保守与先进加以认识和区分。传统文化不一定就是保守的,现代文化也不一定就是先进的,它们对自由的获得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当我们用传统文化或现代文化寻求自由时,必须要做出客观的、理性的判断,而不能只凭对“传统”、“现代”一般词义的理解,进行主观臆测。

  第二节  文化的自由需要

  上面我们从文化的角度分析了自由与文化的关系,下面再从自由的角度,从文化的自由需要这一方面来分析二者的关系。

  一、自由环境是文化发展的需要

  就文化发展来讲,它需要扬弃,即批评、继承和创新,这是文化的内在辩证法,也是文化的活的生命力。从外部讲,无论是什么文化发展都需要有一个与之相适应的自由的外部环境和空间。当文化有了这个环境和空间之后,才能谈得上扬弃和发展。从内部讲,自由是人类文化发展的内在动力,这是因为它能够为文化不断提供创造性和斗争性。纵观人类历史可以看到在一个崇尚自由的社会里,可以创造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呈现进步与繁荣的文化,这时真理才有可能真正被揭示出来。如欧洲历史上的文艺复兴时期就是其中典型一例。

  “文化之树长青”,文化要不断与时俱进,努力开拓创新;要顺应历史潮流,反映时代脉搏。所有这些都离不开文化的自由环境,即一个自由、宽松、和谐,崇尚科学、尊重知识的文化的自由环境,否则文化的发展就是惘然,文化也只能腐朽、消亡,历史上这样的例子不少,外国有,中国也有。与此同时,自由产生创新,创新带动文化,创新是文化的生命和灵魂,是文化兴旺发达的不懈动力。文化的创新必然也包含着文化的继承与吸收,以及合乎规律的自我改造。这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而不是两个问题,唯物辩证法所讲的辩证的否定说明了这一道理。正因为如此,列宁在谈到无产阶级文化时说:“无产阶级文化应当是人类在资本主义社会、地主社会和官僚社会压迫下创造出来的全部知识合乎规律的发展。”总之,今天我们在实现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为主要内容的先进文化的过程中,必须要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也就是必须要通过建立文化的自由环境来实现。

  二、自由追求是文化发展的动力

  文化是自由的外在表现,自由是文化的内在动力。而自由又是人的内在本质属性,其本身就有一种创造或创新的要求,这种要求一旦达到一定程度必然要表现出来,这是任何人、任何事都无法克制和阻碍的。这种表现最直接最有效的形式就是文化,它能够深刻反映人的自由个性,包括情感、意志、愿望和需求等。由此可见,文化创新从根本上讲来自于人对自由的追求,是人自身解放的一种表现。反之,如果文化处于封闭、落后、缺乏创新的状态,必然意味着文化的腐朽和死亡,也必然意味着它失去了其发展的内在动力——人的自由。

  在文化与自由的表现与动力的关系中,有两种倾向需引起我们高度关注:一是自由主义的无能。德国著名学者卡尔·施密特(Carl Schmit)“反复强调,自由主义是懦弱而且不愿意面对现实的。”这就使得文化呈现出虚弱状态。如它缺乏责任、怯懦,逃避现实而空于幻想。施密特把由于自由主义的无能而导致的文化虚弱状态贬作表达田园牧歌式情绪的自恋式的追求。不仅如此,文化虚弱状态对自由本身也是一种抹杀。二是文化的异化。文化的异化实际上是人性异化的一种表现。它使得人缺乏创造性,无尊严,无自由,把一切包括文化都等同于物,使它们屈从于利己主义、功利主义和享受主义。这种文化的异化倾向最终有可能促使人的自我的丧失,自我意识的丧失,主体地位的丧失和自由目标的丧失。所以弗洛姆(Erich Fromm)在《健全的社会》一书中指出:“19世纪的问题是上帝死了,20世纪的问题是人死了。在19世纪,无人性意味着残忍;在20世纪则意味着精神分裂般的自我异化。过去的危险是人成为奴隶,将来的危险是人可能成为机器人。”

  三、个性解放带来文化的丰富性

  在追求自由的过程中,个性解放是其中一重要内容和体现。所谓个性就是个人的独特性、唯一性,它包括个人的生活方式、行为习惯、思维方式、价值观念以及个人的欲望和冲动。莱布尼茨认为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既然如此,世界上就更不可能有两个完全相同的人,也就是说世界上每一个人都是独一无二的。我的生活、工作、思想都是别人无法替代的。个性是多样的,它需要以各种方式加以表现。如果这些方面都得以实现,同时又不给社会造成一定的消极影响的情况下,就可以认为个性得到了充分解放。

  关于个性解放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做了十分生动的描述,他们说:“在共产主义社会里,任何人都没有特殊的活动范围,而是都可以在任何部门内发展,社会调节整个生产,因而使我们有可能随自己的兴趣今天干这事,明天干那事,上午打猎,下午捕鱼,傍晚从事畜牧,晚饭后从事批评,这样就不会使我老是一个猎人、渔夫、牧人或批评者。”如此这般,人们在个性解放中,在不同的实践过程中,就会创造出不同的文化。如果否定个性解放,也就否定了自由,同时也就意味着在文化领域内用一元化代替多元化,用传统扼杀创新,这样,文化最终也只能走向灭亡。所以要判断一个社会是否合理,是否进步,一个很重要的标准就是看在这一社会中个性解放的程度如何,以及由此而引出的文化丰富程度又如何。

  第三节  自由文化的发展模式

  文化要能得到自由发展,形成一种自由文化,需要有科学的发展模式。我们知道自由的发展目标是最终实现自由个性,那么这一目标也应该成为文化的发展目标。当然,自由文化的建立与发展在不同的国家(地区)不尽相同,就我国来讲,随着改革开发、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社会的文化转型势在必行,其转型方向就是“改革群体本位的文化模式,建立个体本位的文化体系。”也就是要建立一个马克思所说的“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的文化。具体讲自由文化的发展模式一般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以人为本的文化内涵

  自由文化强调个性解放,强调人的个体性,突出文化的人的内涵。当然这种强调并不是“以我为中心”的个人主义,而是在认识、强调个人的同时探索人性的一般,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以及如何表现和实现人的内在信念和价值追求。同时通过这种文化内涵,又不断教育和培养独立、自由、平等的人格和现代社会所需要的积极的、健全的公民意识、公民观念。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这种以人为本的文化内涵正在形成和确立,并逐渐渗透到了人的思想和行为中,这是可喜的一面。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它还存在着非常艰巨的一面,这种艰巨性来自于我国传统文化中强调国家和社会的一体化,强调个人对社会的单方面适应,以国家吞浸个人,以共性代替个性而形成的国民性有关。由于改造这种国民性非常困难,从而造成了以人为本的文化内涵的完全形成和确立的难度也很大。虽如此,我们仍然坚信随着指导思想的明确,知识经济的兴起,市场机制的建立,改革开放的深化,一代又一代具有独立人格、创新精神、诚实守信、敬业奉献,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人一定能够培养出来,以人为本的自由文化也一定能够形成。

  二、真善美的文化主题

  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一个不断追求真善美的过程。马克思说:“自由不仅包括我靠什么生活,而且也包括我怎样生活,不仅包括我做自由的事,而且也包括我自由地做这些事。”人要能自由地做事,必须要达到既合乎客观事物本身的规律,又合乎人的内心信念,这就是至真、至善、至美的原则。这一原则不断为社会中的每个人提供精神家园,使人不断从野蛮走向文明,直至实现自由。这是人类社会的主题,同样也是文化的主题。只有不断坚持、追求和实现这一主题,社会才是进步的社会,文化才是先进的文化。例如在中国文化的发展史上,无论是向欧洲学习,还是向俄国学习;也无论是继承传统文化,还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都贯彻着追求真善美的文化主题。当代中国先进文化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这一指导思想的确立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对以真善美为主题的先进文化的追求结果。这说明中国共产党始终能站在时代的前列,从中国实际出发,以其远大的理想和宽阔的胸怀大力发展中国先进文化,特别是在现阶段,在我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时期,必须牢牢把握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大力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这是凝聚全国各族人民的重要力量,也是我国综合国力的重要体现。

  三、追求自由的文化目标

  如前所述,“自由确实是人所固有的东西”,是人的向往和追求。这种向往和追求在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得以反映、表现和揭示,文化就是其中一重要方面。反过来讲,这种向往和追求也成为文化向往和追求的目标。从社会历史过程来看,文化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能够被后人认可、接受,并得以发展与这种文化目标的确立不无有关。我们知道自由可相当于约束而言,这时自由就是指主体在没有约束的情况下,按照自己的愿望做自己愿意做的事。社会哲学又认为约束可以分为消极约束和积极约束两大类。消极约束就是指主体因缺乏从事某种活动的任一必要因素而有效的妨碍了他的行为。如欲从事某种活动,由于缺乏资金、知识、技术等而无法展开。积极约束是指人想做某事,但由于现实存在着障碍、阻力和束缚而使他不能做。如武装暴力或司法、行政的干预而做不了他想做的事。社会哲学又把摆脱消极约束而得到的自由称作积极自由;把摆脱积极约束而得到的自由则称作消极自由。因此,追求自由不仅包括积极自由,而且也包括消极自由。但无论是积极自由还是消极自由,对人的自由而言都是非常重要的。只不过积极自由侧重于人与物的一面,消极自由则侧重于人与人的一面。但无论是那种自由,人都是自由的中心。当然这里的人不是自然人,而是社会人,社会人要不断用文化来表现、反映自己的追求。所以追求自由是人类文化的目标,并从文化的不断自我发展、自我更新中表现和反映出来。

  四、风格各异的文化形式

  人对自由的追求是多方面的,如驾御自然的自由,处理各种社会关系的自由,个人生活的自由,追求幸福、快乐的自由,享有一定权利和保障的自由等等。这些自由的意识和追求往往作为文化观念形态积淀在人的心理结构中,并内化为人的各自不同的思维方式、价值取向、旨趣爱好、个性品质等,从而形成了每个人对文化不同的欣赏、鉴别和追求。这种对文化不同的欣赏、鉴别和追求随着人们对自由的再认识而不断提高和深化。当人类进入21世纪,人们又在思考、寻求现代社会应建立起一种什么样的文化形式?关于此,作者认为现代社会首先更需要建立起一种既具有世界优秀文化品质,又具有民族文化风格;既具有现代社会意识,又具有历史光荣传统;既具有特殊文化模式,又具有自身抗衰能力的充满活力的文化机制。有了这种文化机制,才能通过风格各异的文化形式来表现不同的文化精神和对自由的理解与追求。因此,当今世界需要在推行种族平等、尊重个人人格的基础上,努力消除文化霸权和文化侵略,建立起一个以独立、平等、自由为基础的文化互动交流平台。通过这种文化互动交流平台促使各国、各民族的文化自由发展,并推动其政治自由和经济自由。总之,使各国、各民族以及每个人充分享有对不同文化的选择权是社会进步的内在呼唤,也是人类自由的必然要求。这种文化发展趋势不可阻挡和逆转。世界上没有一成不变的文化体系,任何一种试图用永固性代替变动性,用单一性代替多样性的文化思想都是错误的和极其危险的。所以在我国,“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要把弘扬主旋律和提倡多样化统一起来。”

  第四节  文化自由的基本原则

  在追求和实现自由中,要建立和发展自由文化,必须要有文化自由的过程,只有经过这一过程,文化对自由的作用以及自由对文化的推动才能充分地表现出来。但是,在文化自由中我们必须要考虑到这样几对关系:个体文化与群体文化;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民族文化与世界文化;伦理文化与世俗文化。这几对文化从文化自由角度来讲应该协调发展,并保持各自的独立性。要从根本上保证并做到这些,需要在文化自由中建立起以下四条基本原则:

  一、道德性原则

  在人类社会追求自由的发展过程中,随着人们视野的扩展,活动范围的扩大,社会分工的细化,个体联系的频繁,群体利益的密切,形成了各种各样的道德。这些道德从本质上讲就是一种在平等基础上调解关系、规范行为的准则。这些准则扩大并作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包括文化领域。道德要求人们在相互尊重对方的人格和选择,充分享受和发展自己的自由的原则下,必须要保证做到不损害彼此的利益,互不侵犯对方的权利,保证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和谐、共存与发展。在文化领域,道德性原则要求自由文化的创造者既要从自己对自由的理解与追求出发,注重文化的选择、创造和发展,建立起符合本民族或个人需要的、能表现其自由的、充分体现其个性的文化类型,又要特别注意在各自文化的选择、创造和发展中切勿将本民族或自己的观点、好恶强加于他民族或他人的文化中,施行“文化贩卖”,使他民族或他人的文化成为本民族或本人文化的附属。这样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文化最后只能成为畸形,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文化。这种“文化”在历史上反复出现过,但都以失败而告终并很快消失。不仅如此,任何国家或民族也不能凭借其政治的、经济的、军事的、科技的等实力,力求在全球推行文化霸权或文化侵略,使其它国家或民族的文化为本国或本民族服务,从而获得文化利益上的最大化。这也是不道德的,因为在你获得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就意味着他人的利益受到威胁和损害。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写到:“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以此类推,如果每一种文化都以自身为目的,那么也就会把其它文化看成虚无。所以道德性原则是文化自由的首要原则。

  二、贡献性原则

  文化具有继承性,但文化的继承性并不意味着无条件照搬,而在于根据现实需要对其加以吸收和改造,从而使之成为对现实社会和人有用的文化,这种有用性应该主要体现在培养下一代人的批评思维能力、创造革新意识以及完善的人格和追求自由的决心上。因此,提出文化自由的贡献性原则其意义也正在于此。当然这种贡献不仅仅局限于本民族文化范围内,而且也包括“各国人民根据本民族的特点,对人类有所贡献。”所以我们在判断一种新的文化形态或现象是否合理、进步时,其标准就是看它是否有利于批评和创新意识的确立;是否有利于社会协调和全面的发展;是否有利于个性的解放和对自由的追求。如果是,那么它就是一种合理、进步的文化,应在人类自由实践过程中加以发扬,并使之充分发挥其应有的贡献作用;如果不是,那么它就是一种不合理、不先进的文化,应该加以否定和抛弃。古今中外无数哲人、思想家都在寻找、设计一种符合贡献性原则的自由文化发展方案,其中有的空想,有的错误,有的虽有一定的科学道理,但缺乏实践性,还有的在历史上曾起过一定的影响和作用,后又因现实的变化而渐消亡。(本文前面所设计的自由文化的发展模式,也仅是个人从自由与文化之间关系的认识、推论中得出的一家之言,有待于进一步商榷与完善)但不论怎样,所有这些设计方案(模式)都反映了人的共同的理想和追求——自由。所以作为一名理论工作者,特别是哲学工作者始终需要以批评、探索、追求的意识、勇气和信念,不断推进人类文化的进步以及迈向自由的实践。总之,文化自由的贡献性原则对文化的发展和自由的实现都非常重要。

  三、非排他性原则

  文化讲求一种融合,就是一种文化不仅要与其它文化共存荣,而且还要形成一种自由的文化融合景象。要达到这样的文化融合,必须贯彻非排他性原则。非排他性原则要求每一种文化在保护自我独立,保护其自身不受其它文化侵蚀的前提下,也要尊重、保护和不干预其它文化的独立性和发展权。当今世界是一个多极世界,其中文化的多样化不可缺少,否则世界的丰富性、多样性将不复存在。文化的多样化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文化的相互融合,它们相互融合的范围越广、程度越深,文化的多样化就越明显、越丰富。在这里需要一提的是我们所讲的文化自由的非排他性原则并不意味着文化的保守性,非排他性和保守性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保守性意味着不思进取,劣根滋生,其结果是自我腐朽,直至消亡;非排他性则是既坚持自我(包括内容和形式),又能够发展自我(通过兼容并蓄),其结果将会得到良好的发展与繁荣。当然我们也应该清楚地认识到在追求自由文化的发展过程中,人们不可能在短时期内消除文化的保守性,也不可能立即建立起真正的文化自由的非排他性原则。这是因为任何一种文化一旦在一定的时间、地点和条件下产生、发展起来,都有它的合理性,虽然这种合理性是相对的,但无本质差别,都会在历史中形成一种相对独立状态。这种状态对保守性有一种正面效应,对非排他性则有一种负面效应。对此,只能让人们逐渐认识、克服与确立文化自由的非排他性原则。对待文化我们不能把历史上的合理性与现实中的合理性混为一谈,也不能把文化的保守性与相对独立性混为一谈,而是应该在坚持时代性的同时,坚持非排他性原则,只有这样文化才会愈来愈进步,愈来愈符合人类解放的要求。

  四、谴责性原则

  依照对立统一规律,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和源泉。任何一个事物要发展,都必须要将其自身置于一个矛盾统一体中,包括内部的和外部的。事物在这样一种既相互联结,又相互斗争中不断趋于完善。这一规律应用于文化自由的发展中就形成了谴责性原则。文化自由的谴责性原则包括谴责和被谴责两方面。谴责就是一种文化在不违反文化自由的基本原则的情况下,有权对其它文化在本文化或别种文化的发展中所造成的不利、损害等不良行为实施批评。与此相对应,被谴责就是造成其它文化发展不利、损害的一方要受到一定的批评,甚至是公正的法律制裁。自由文化只有在谴责和被谴责中,才能按照自由文化发展要求,既可对自身的缺点、错误或不足加以认识、克服获得前进的动力,又可与其它文化不断得以协调、发展,从而促进人类文化的进步和发展。在贯彻文化自由的谴责性原则时,各种文化形态首先需要有一种公平、公正、民主、自觉的文化观念。这种文化观念是其实施谴责,接受谴责的理性基础,否则这一原则的贯彻、实施就无从谈起。其次需要有一种扬弃的文化品质。“扬弃是使外化返回到自身的、对象性的运动。”通过扬弃促进并规范文化自由。第三需要有实践的文化行为。各种文化要在实际的交流与合作中,在进行实质性的谴责与修正中,不断发展和繁荣。否则文化自由的谴责性原则就会落空。文化自由的谴责性原则是其它原则的保证。如果此项原则能客观、公正的受到各种自由文化形态的认可和应用,那么其它原则都可以得到贯彻、执行。所以文化自由的谴责性原则在文化自由的原则体系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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