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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的社会历史辩证法

时间:2022-12-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首先,马克思的社会历史辩证法中的基础性层面是“实践辩证法”,而“实践辩证法”的核心则是“劳动辩证法”。马克思进而认为,实践活动的基本形式是劳动。总之,异化劳动及其扬弃构成了马克思劳动辩证法的核心内容,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其次,马克思的社会历史辩证法的实质是“人化自然辩证法”。与恩格斯主张的“自然辩证法”不同,马克思主张的是“人化自然辩证法”。马克思认为,人与自然是不可分离地联系在一起的。

第三节 马克思的社会历史辩证法

我们认为,在马克思的社会历史辩证法中,包含着以下几层含义:

首先,马克思的社会历史辩证法中的基础性层面是“实践辩证法”,而“实践辩证法”的核心则是“劳动辩证法”。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马克思告诉我们:“环境的改变和人的活动或自我改变的一致,只能被看作是并合理地理解为革命的实践。”[22]实践活动总是实践主体的有目的的活动,在这一活动的过程中,自我从躯体到思想都会发生相应的变化;与此同时,实践活动也改变了环境。然而,实践活动要对环境做出有效的改变,就必须遵循环境变化的因果律。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实践活动乃是主观目的性与客观因果性之间的辩证的统一。事实上,实践辩证法作为主观见诸于客观的辩证法,正体现在目的性与因果性的统一中。

马克思进而认为,实践活动的基本形式是劳动。在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实践辩证法的基本形式是劳动辩证法,而作为社会存在物的现实的人正是在劳动的过程中诞生出来的:“整个所谓世界历史不外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是自然界对人说来的生成过程”。[23]这就是说,人的诞生与自然界对人的生成,通过人的劳动而交织在一起,构成了世界历史的发展,而在对劳动辩证法的叙述中,马克思提出了“异化劳动”的著名观点:“异化借以实现的手段本身就是实践的。因此,通过异化劳动,人不仅生产出他同作为异己的、敌对的力量的生产对象和生产行为的关系,而且生产出其他人同他的生产和他的产品的关系,以及他同这些人的关系。正象他把他自己的生产变成使自己失去现实性,使自己受惩罚一样,正象他丧失掉自己的产品并使它变成不属于他的产品一样,他也生产出不生产的人对生产和产品的支配。”[24]在马克思看来,一方面,异化劳动是私有财产的直接原因;另一方面,私有财产和私有制的形成又使异化劳动成为现代社会的普遍现实。其实,私有财产本身就是人的自我异化的具体表现。不用说,异化劳动造成了劳动者与劳动过程、劳动产品、其他劳动者乃至人的本质之间的普遍异化,甚至使劳动者失去了人性

在马克思看来,只有共产主义能够扬弃异化,实现人性的复归:“共产主义是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的扬弃,因而是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因此,它是人向自身、向社会的(即人的)人的复归,这种复归是完全的、自觉的而且保存了以往发展的全部财富的。这种共产主义,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等于人道主义,而作为完成了的人道主义,等于自然主义,它是人和自然界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是存在和本质、对象化和自我确证、自由和必然、个体和类之间的斗争的真正解决。它是历史之谜的解答,而且知道自己就是这种解答。”[25]由于费尔巴哈思想的影响,尽管当时马克思的观点,其中包括共产主义的观点还是不成熟的,但以扬弃异化劳动为旨归的未来共产主义的理想已经开始形成了。实际上,马克思关于异化劳动和扬弃异化劳动的论述乃是其劳动辩证法的核心内容。只要我们认真地阅读成熟时期马克思的文本,就会发现,关于异化和异化劳动的思考贯穿马克思的一生。当然,假如说,青年马克思的异化劳动理论还没有完全摆脱历史唯心主义的影响,那么,成熟时期的马克思已经自觉地把异化劳动的理论奠基于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之上。然而,在正统的阐释者看来,成熟时期的马克思似乎已经放弃了异化劳动的理论。其实,成熟时期的马克思仍然继续使用“异化”概念,并以相当的篇幅探讨了异化的日常表现形式——商品拜物教、货币拜物教和资本拜物教。总之,异化劳动及其扬弃构成了马克思劳动辩证法的核心内容,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其次,马克思的社会历史辩证法的实质是“人化自然辩证法”。事实上,只要承认“实践辩证法”,尤其是“劳动辩证法”的存在,也就必然会承认“人化自然辩证法”的存在。与恩格斯主张的“自然辩证法”不同,马克思主张的是“人化自然辩证法”。假如说前者主张撇开人类的实践活动,考察自然自身运动,那么,后者则主张只有以人类实践活动为媒介的“人化的自然界才是现实的自然界”。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当马克思论述到人的感觉的形成及其丰富性时,这样写道:“不仅五官感觉,而且所谓精神感觉、实践感觉(意志、爱等等),一句话,人的感觉、感觉的人性,都只是由于它的对象的存在,由于人化的自然界,才产生出来的。”[26]马克思这里所说的“人化的自然”是指作为人的感觉、认识和实践活动对象的自然界,即被人的精神活动和实践活动打上印记的那部分自然界。只要人类生存着、活动着,自然界就处于不断被人化的过程中。反之,也正是在自然被人化的过程中,人的感觉和需求变得越来越丰富多样。在马克思看来,人的周围环境的改变,人化自然的形成和发展都是人的本质力量的确证。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他把工业称作人的本质力量打开了的书本,并把通过工业的媒介而形成起来的自然称为“人类学的自然”。马克思告诉我们:“在人类历史中即在人类社会的产生过程中形成的自然界是人的现实的自然界;因此,通过工业——尽管以异化的形式——形成的自然界,是真正的、人类学的自然界。”[27]

从这些论述可以看出,马克思考察的对象始终是“人化的自然界”或“人类学的自然界”,他从不谈论与人类的实践活动和社会历史相分离的、抽象的自然界。在《德意志意识形态》的“费尔巴哈”章中,马克思在驳斥那种把自然与社会历史对立起来的错误观点时写道:“我们仅仅知道一门唯一的科学,即历史科学。历史可以从两方面来考察,可以把它划分为自然史和人类史。但这两方面是密切相联的;只要有人存在,自然史和人类史就彼此相互制约。”[28]总之,被马克思视为辩证法载体的自然界乃是“人化的自然界”,正如施密特在《马克思的自然概念》一书中所指出的:“一开始就把马克思的自然概念同其他自然观区别开来的是马克思自然概念的社会—历史性质。”[29]那么,马克思的人化自然辩证法究竟包括哪些方面呢?我们认为,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人与自然的辩证关系。马克思认为,人与自然是不可分离地联系在一起的。一方面,人是靠自然界来生活的,离开自然界,人就失去了获得物质生活资料的可能性,从而无法生存下去。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指出:“自然界,就它本身不是人的身体而言,是人的无机的身体。”[30]另一方面,自然界的人的本质只有对社会的人说来才是存在的。因为只有在社会中,自然界对人说来才是人与人联系的纽带,才是人的现实生活的要素。事实上,也只有在社会中,人的自然的存在对他说来才是他的人的存在,从而自然界对他说来才成为人。马克思告诉我们:“社会是人同自然界的完成了的本质的统一”。[31]这就启示我们,离开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便无法索解。

在马克思看来,人作为社会存在物、作为有意识的类的存在物的基本特征是他所从事的自由自觉的活动,即劳动。人的才能正表现在他能通过劳动来改造整个自然界,并从自然界中超拔出来。在劳动中,人致力于从自然界攫取生活资料,从而塑造一个和谐的“人化的自然界”。然而,在一定的社会形态中,由于异化劳动的存在,作为人的劳动对象的自然界却开始与劳动者相分离、相对立了。马克思说:“异化劳动从人那里夺去了他的生产的对象,也就从人那里夺去了他的类生活,即他的现实的、类的对象性,把人对动物所具有的优点变成缺点,因为从人那里夺走了他的无机的身体即自然界。”[32]同时,由于劳动的自发性,人实际上成了自然界的破坏者。人与自然界的和谐让位于两者之间的尖锐对立。马克思相信,资本主义社会归根到底不能妥善地解决人与自然界之间的关系,只有在以公有制为基础的未来共产主义社会中,联合起来的生产者才有可能合理地调节人与自然界之间的物质交换,从而真正达到人与自然界的统一。

二是人与自然界同人与人之间的辩证关系。马克思认为,人与人之间的直接的、自然的、必然的关系是男女之间的关系:“在这种自然的、类的关系中,人同自然界的关系直接就是人和人之间的关系,而人和人之间的关系直接就是人同自然界的关系,就是他自己的自然的规定。”[33]如果说,在现代文明社会内,男女之间的关系具有深刻的、丰富的社会文化内涵,那么,在史前人类社会中,这种关系则主要表现为一种自然的、直接的关系。在原始的社会形态中,自然是作为一种完全异己的、有无限威力的力量与人们相对抗的,人们同它的关系完全像动物同它的关系一样,人对自然界的意识也是一种纯粹动物般的意识,即自然宗教。人与自然界之间的这种狭隘关系是与极度不发展的、以直接的血缘关系为纽带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互为因果的:“人们对自然界的狭隘的关系制约着他们之间的狭隘的关系,而他们之间的狭隘的关系又制约着他们对自然界的狭隘的关系”。[34]这样,我们就会明白,无休止地抓住自然界的“先在性”问题,把自然界描述为脱离我们而存在的实体,并没有理解马克思自然观的实质。这种被马克思批评为“抽象物质的或者不如说是唯心主义的方向”恰恰表现为自然宗教的残余,表现为人类早期思想的特征。

马克思认为,随着劳动和分工的发展,人与自然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这尤其体现在以工业革命为先导的西方资本主义社会中。一方面,人越是成功地改造自然界,人与人之间在劳动中的分工和协作关系就越扩大。但随着财富的积累和私有制的产生,人与人之间的对立和冲突也变得越来越尖锐。马克思在分析异化劳动时指出:“人同自己的劳动产品、自己的生命活动、自己的类本质相异化这一事实所造成的直接结果就是人同人相异化。当人同自身相对立的时候,他也同他人相对立。”[35]另一方面,在资本主义的雇佣劳动制度下,当人作为自由劳动者出现时,当人与人之间的分工协作关系获得巨大发展时,人对自然的改造和利用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与这个社会阶段相比,以前的一切社会阶段都只表现为人类的地方性发展和对自然的崇拜。只有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自然界才不过是人的对象,不过是有用物”。[36]当自然界从被崇拜、被神化的对象降低为“有用物”之后,人与自然界的关系也被倒转过来了。与这一变化同步的是,人也开始肆意地破坏自然界,从而给自己的生存带来严重的危机。按照马克思的看法,要使人与自然界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获得根本性的解决,就必须扬弃异化劳动,扬弃私有制,实现共产主义。

三是自然科学与人的科学之间的辩证关系。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反复重申,人是社会存在物,甚至当人在从事很少同别人直接交往的科学活动时,这种活动也是以社会生活作为基础的。不仅研究科学的人所需要的材料,而且他进行思考的语言,都是社会给予的。在马克思看来,被康德称为“纯粹的”自然科学的东西,不过是由于工业和商业的发展,由于人们的感性活动才获得材料,达到自己的目的。此外,自然科学也不是消极地置身于社会生活之外的东西,它反过来通过工业日益从实践上进入人的社会生活,改造人的社会生活。正如马克思所说的:“工业是自然界同人之间,因而也是自然科学同人之间的现实的历史关系。”[37]马克思进而主张自然科学今后将包括人的科学,正像人的科学包括自然科学一样。也就是说,它们将成为一门科学。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又把自然史和人类史看作历史科学的两个侧面,并强调它们是彼此相互制约的。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再度重申:“那种排除历史过程的、抽象的自然科学的唯物主义的缺点,每当它的代表越出自己的专业范围时,就在他们的抽象的和唯心主义的观念中立刻显露出来。”[38]这就启示我们,不管是自然科学,还是人的科学,归根结底都是人的存在方式。尽管它们在对象、材料和研究方法上都存在着差异,但最终都辩证地统一在人的社会生活中。在当代哲学的发展中,人文主义思潮和科学主义思潮在人类学、诠释学、交往理论、新托马斯主义等思潮中的不断融合,一再证明马克思的上述预见是多么深刻。

再次,马克思的社会历史辩证法也蕴含着一个“社会形态发展辩证法”。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提出了著名的“三大社会形态”理论:“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种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第二个阶段为第三个阶段创造条件。”[39]马克思的“三大社会形态”理论是围绕着人与物之间的辩证关系而展开的。在第一大社会形态中,物处于极度匮乏的状态下,人与人之间处于自然的、地区性的依赖关系中;在第二大形态中,物的重要性充分展示,以至于人的独立性建基于对物的依赖之上,从而为个人的全面发展创造了条件,但人与人之间仍然处于异化的状态下;在第三大形态中,物的丰富性达到了“按需分配”的程度,人与人之间的异化关系被扬弃,个人获得了充分的自由和全面发展的可能性。在马克思的“社会形态发展辩证法”中,以下三点值得引起我们的重视:

第一,在人类社会的发展和社会形态的变更中,尽管普遍异化的现象在道德评价上受到了谴责,但从历史评价的角度来看,其作用又是积极的。马克思写道:“全面发展的个人——他们的社会关系作为他们自己的共同的关系,也是服从于他们自己的共同的控制的——不是自然的产物,而是历史的产物。要使这种个性成为可能,能力的发展就要达到一定的程度和全面性,这正是以建立在交换价值基础上的生产为前提的,这种生产才在产生出个人同自己和同别人的普遍异化的同时,也产生出个人关系和个人能力的普遍性和全面性。在发展的早期阶段,单个人显得比较全面,那正是因为他还没有造成自己丰富的关系,并且还没有使这种关系作为独立于他自身之外的社会权力和社会关系同他自己相对立。留恋那种原始的丰富,是可笑的,相信必须停留在那种完全空虚之中,也是可笑的。”[40]显而易见,在马克思看来,没有商品经济和普遍异化的存在,个人社会关系的丰富性和能力的全面发展都是不可能的。在这个意义上,异化本身就显现出人类社会发展和社会形态变更的辩证性。一方面,普遍存在的异化现象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变得疏远,事实上,异化(alination)这个词本身就有“疏远”的意思;另一方面,异化又为个人的全面发展奠定了基础。这就启示我们,异化也是马克思“社会形态发展的辩证法”的核心内容。

第二,人类社会的发展和社会形态的变更是服从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所揭示的发展规律的。作为实践主体的人类必须遵循这一规律,必然清醒地意识到自己的主体作用的限度。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马克思告诉我们:“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的物质存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所以人类始终只提出自己能够解决的任务,因为只要仔细考察就会发现,任务本身,只有在解决它的物质条件已经存在或者至少是在生成过程中的时候,才会产生。”[41]这段话之所以特别重要,因为它彻底地结束了唯心主义的历史观在解释人类社会演化中的错误观念,即历史的变化完全是由伟大人物的主观意志或偶然事件所决定的。在马克思看来,无论是人类社会的变化,还是社会形态的更替,都是有客观规律可循的。任何一个社会形态,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之前,是决不会轻易灭亡的。无疑,马克思的这一极其重要的研究结论也划定了人类主体性发挥作用的范围。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反复告诫我们:“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资产阶级社会内部,产生出一些交往关系和生产关系,它们同时又是炸毁这个社会的地雷。(有大量对立的社会统一形式,这些形式的对立性质决不是通过平静的形态变化就能炸毁的。另一方面,如果我们在现在这样的社会中没有发现隐蔽地存在着无阶级社会所必需的物质生产条件和与之相适应的交往关系,那么一切炸毁的尝试都是唐·吉诃德的荒唐行为。)”[42]显然,马克思的上述见解为无产阶级的政治革命和社会革命指出了明确的方向,也在哲学上为哲学家们最喜欢谈论的“主体性”或“能动性”的社会历史含义划定了明确的界限。这也表明,传统的哲学家们,甚至包括笛卡尔、康德这样伟大的哲学家在内,撇开人作为社会存在物的历史限度来讨论主体性的问题是多么肤浅!

第三,在人类社会的发展和社会形态的变更中,东方社会有其特殊的发展规律,决不应该把西欧社会演化的规律轻易地套用到东方社会上去。众所周知,在分析东方社会的演化态势时,马克思坚决反对把仅仅适合于西欧社会的发展规律作为先验图式套用到东方社会上去,而是从对东方社会的具体情况的分析出发,引申出相应的结论。

马克思给俄罗斯学者维·伊·查苏利奇的复信草稿就是经典性的例子。在《复信草稿——初稿》中,马克思分析了当时俄国农村公社的特殊环境,指出:“和控制着世界市场的西方生产同时存在,使俄国可以不通过资本主义制度的卡夫丁峡谷,而把资本主义制度的一切肯定的成就用到公社中来。”[43]然而,马克思同时也对俄国农村公社中正在不断地生长着的私有化的因素表示深切的担忧。在《复信草稿——二稿》中,马克思没有再提到“跨过卡夫丁峡谷”的比喻,而是写道:“威胁着俄国公社生命的不是历史的必然性,不是理论,而是国家的压迫,以及渗入公社内部的、也是由国家靠牺牲农民培养起来的资本家的剥削。”[44]在《复信草稿——三稿》中,马克思既充分地分析了俄国农村公社“使自己毁灭的因素”,又重提“跨过卡夫丁峡谷”的比喻,为俄国农村公社将来“可能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在整个欧洲,只有它是一个巨大的帝国内农村生活中占统治地位的组织形式。土地公有制赋予它以集体占有的自然基础,而它的历史环境(资本主义生产和它同时存在)又给予它以实现大规模组织起来的合作劳动的现成物质条件。因此,它可以不通过资本主义制度的卡夫丁峡谷,而吸取资本主义制度所取得的一切肯定成果。……如果它在现在的形式下事先被引导到正常状态,那它就能直接变成现代社会所趋向的那种经济体系的出发点,不必自杀就能获得新的生命。”[45]当然,马克思也知道,“跨过卡夫丁峡谷”,即越过资本主义发展的整个社会形态,并非易事。事实上,马克思在这里谈论的只是俄国农村公社“可能的发展”趋势,而这一趋势又是受制于相应的种种历史条件的。只要它没有受到自觉的“引导”,只要相应的历史条件没有具备,俄国的农村公社就会毁灭。当今俄国社会的发展也已表明,它的农村公社已经普遍地被瓦解了,“跨过卡夫丁峡谷”已经成了永恒的幻想。然而,马克思当时对其“可能的发展”的历史意义的解析仍然是富于启迪作用的。

通过对马克思的社会历史辩证法的三个层面的解析,我们更加确信,马克思从来不赞成把自我运动着的、与人的实践活动无涉的、抽象的自然作为辩证法的载体,要言之,从来不赞成“自然辩证法”这样的提法。在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看来,辩证法只关系到“人”这个社会存在物的全部活动,因而现实地存在着的只能是“社会历史辩证法”,而不是“自然辩证法”。也就是说,以人的实践活动,尤其是生产劳动为基础的社会历史才是马克思辩证法的真正载体。

【注释】

[1]本文原来的标题是《自然辩证法,还是社会历史辩证法》,载《社会科学战线》2007年第4期。

[2]恩格斯:《自然辩证法》,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11页。

[3]恩格斯:《自然辩证法》,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177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47页。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78页。

[6]在列宁看来,自然界的先在性问题对唯心主义者说来,是“特别毒辣的”。然而,列宁忘记了,“唯物主义”或“唯心主义”这样的用语是在认识论的语境中给出的,因为没有人及人的思维活动的存在,上述两个用语都是没有意义的。也就是说,只要人们一进入认识论的语境,作为认识者和思维者的人总是已经存在着了。所以,在这样的语境中去设想一个未被人的认识或思维“污染”过的自然界是矛盾的,也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50页。这段话引自马克思和恩格斯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正如奥古斯特·科尔纽指出的:“在这部著作中,要明确指出哪一部分思想出于马克思,哪一部分思想出于恩格斯,那是困难的。”参见科尔纽:《马克思恩格斯传》第3卷,管士滨译,三联书店1980年版,第203页。我们认为,在形式上作出这种区分确实是很困难的,但在内容上进行区分却是可能的。在把《德意志意识形态》与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其他著作做了比较研究以后,我们认定,至少该书的第一卷第一章中的基本思想是属于马克思的。所以我们在这里和下面引证这一章中的观点时,把它们都理解为马克思的观点。显然,这些观点和恩格斯晚期著作,如《自然辩证法》、《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出路》等比较起来,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当然,我们在这里并不试图全面地探讨这些差异,而只注重对自然观上的差异作出必要的说明。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30页。

[9]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410页。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28页。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28页。

[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28页。

[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8页。

[1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525~526页。

[1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3卷,人民出版社1973年版,第82页。

[16]Friedrich Engels:Dialektik Der Natur,Dietz Verlag,1952,s.264,并参阅恩格斯:《自然辩证法》,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226页。

[17]Friedrich Engels:Dialektik Der Natur,Dietz Verlag,1952,s.325,并参阅恩格斯:《自然辩证法》,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278页。

[18]Friedrich Engels:Dialektik Der Natur,Dietz Verlag,1952,s.511,并参阅恩格斯:《自然辩证法》,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268页。

[1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5卷,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115页。

[20]参阅恩格斯:《自然辩证法》,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290~291页,未注明其德文的对应表述是什么。

[21]Friedrich Engels:Dialektik Der Natur,Dietz Verlag,1952,s.xvii.

[2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5页。

[2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31页。

[2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99~100页。

[2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20页。

[2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26页。

[2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28页。

[2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20页。

[29]Alfred Schmidt:The Concept of Nature in Marx,London,1973,p.15.

[3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95页。

[3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22页。

[3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97页。

[3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19页。

[3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35页。

[3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97~98页。

[3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393页。

[3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28页。

[38]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410页注img6

[3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04页。

[4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08~109页。

[4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3页。

[4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06页。

[4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435~436页。

[4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446页。

[4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4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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