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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书生到公仆

时间:2022-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院党组的决定,先后分管行政审判、法官培训、国家赔偿、林业审判等方面工作。4年来,我立足本职岗位,努力开展工作,修身敬业,克己奉公,不仅实现了从教师到法官的转变,而且实现了从书生到公仆的飞跃。经院党组批准,2008年5月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座谈会在吉林市召开。这个建议受到院党组的肯定,并被写进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22.从书生到公仆[1]

各位领导、各位同事:

我于2006年6月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担任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等职务。根据院党组的决定,先后分管行政审判、法官培训、国家赔偿、林业审判等方面工作。4年来,我立足本职岗位,努力开展工作,修身敬业,克己奉公,不仅实现了从教师到法官的转变,而且实现了从书生到公仆的飞跃。下面我就几年来工作的主要情况向大家做以汇报。

一、注意学习和研究,提高政治觉悟和思想水平

任何工作都需要有科学的理论指导和正确的理念引领,这是我们取得工作成效、达到预期目标的思想基础。因此,我十分注意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努力提高自己的政治觉悟和思想水平。我到任伊始,即参加了省委政法委组织的全省司法系统领导干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这对于我在工作中端正思想、把握方向、明确目标、牢记使命,具有深刻而长远的意义。作为这个学习活动的一项成果,我撰写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审判理念》一文,在2008年7月我院举办的“党的十七大精神、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研讨班”上做了讲座,后来发表在《人民司法》2009年第11期上,系统阐述了我对在行政审判中贯彻和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看法和主张。

作为中共十七大精神学习体会而撰写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执政党与参政党的牢固纽带》一文,深刻地论述了执政党与参政党之间“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关系,在多家媒体上刊载,受到有关方面的高度评价。这篇体会文章,从某种程度上表达了我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深入思考及理性认同,使我在灵魂深处坚定了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和决心。

在参加国家行政学院第20期厅局级公务员任职培训期间,结合考察革命圣地井冈山等项活动发表的《井冈精神与民生理念》的心得体会,在各个场合都引起了强烈反响,后来发表在政协吉林省委员会主办的《学习》杂志2008年第10期上。这篇体会文章表达了我对民生的关切和对民生问题重要性的认识,这种认识为我从根本上树立民生理念,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和政治基础。

作为党外干部,我一直把列席党组会议和党组民主生活会,作为向党员领导干部学习、接受党性教育、提高政治觉悟、改进工作作风、增强领导能力和履行领导职务的重要途径。同时,我认真对待、积极参加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努力做到学习一次,解决一个理论或实践问题,明确一个时期的工作思路和目标。

二、注意探索分管工作的规律和特点,理性地开展工作

2008年3月,我和行政庭的同志们谋划并主持开展了全省行政审判质量和效率评查活动,基本上摸清了我省行政审判的基本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以及今后工作的目标,形成了评查报告,上报党组,下发全省各级法院。通过这次评查活动,我感到有必要召开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座谈会,全面了解和谋划全省的行政审判工作。经院党组批准,2008年5月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座谈会在吉林市召开。座谈会就行政审判工作如何服务大局、保障吉林振兴,行政案件如何达到公正、效率、效果并实现三者的统一,行政审判法官如何做到修身敬业、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等问题进行了充分研讨,形成了广泛共识。我本人起草的讲话稿后经整理分别以《提高行政案件质量 服务和保障吉林振兴》为题发表在《吉林通讯》2008年第8期上,以《修身敬业,做合格的行政审判法官》为题发表在《审判纵横》2008年第4期上。座谈会所取得的成果,既有理论价值,又有实践价值,在树立正确的行政审判理念,提高行政案件的质量,进一步发挥行政审判服务和保障大局的职能作用,加强行政审判法官队伍建设,提高法官修养,提升法官的地位和境界等方面,都形成了明确的见解和主张,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标准。会议结束后,我们正式向院党组做了汇报。我对于这次座谈会对全省行政审判工作的指导作用及其意义和影响的心理预期不少于5年。

2008年8月,我和行政庭的同志们一道赴白城地区,考察白城中院行政审判庭作为“巾帼建功集体”的情况和经验,同时就如何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加强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良性互动,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召开有省市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通过实践和思考,在2009年初院党组理论中心组集体学习时,我提出了“关于行政审判的08(指2008年)认识”:第一,案件质量是法院工作的命脉。衡量行政案件质量的标准应该是公正、效率、效果及三者的有机统一。第二,行政审判要通过发挥其职能作用服务和保障“科学发展、加快振兴、富民强省”的大局,行政审判也只有在服务和保障大局的过程中,才能彰显其价值,提高其地位。第三,行政审判要求有更高素质的审判队伍,而行政审判队伍建设说到底要从每一个法官个人做起,因此,行政审判法官一要高标修身,二要严格敬业。第四,根据行政审判的特点,在廉政建设方面应重点防止和解决“官官相护”、“权权交易”的问题。第五,行政审判应确立“保障民生,维护大局,公平正义,官民和谐,司法优化”的基本理念,这是由行政审判自身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也是实现行政审判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第六,行政审判要达到公正、高效、权威的要求,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的监督和依法独立审判的有机统一。这些“认识”,可以说是我几年来担任省法院领导职务、分管行政审判工作的经验总结和理性成果。

三、注意解决制约分管部门工作的瓶颈问题,谋求事业的科学发展

在分管法官进修学院期间,针对我省法院审判力量不足、员额补充困难、审判队伍参差不齐、职业能力亟待提高的实际情况,我在部门领导和同志们的配合下,致力于从总体上设计切实提高法官职业素质的方案,分别从法官学院管理和法官培训工作两个方面展开思考,提出了“传播法治理念,服务审判实践,提高法官素质,增强司法能力”的培训方针,形成了“温故知新,敦厚崇礼”的培训理念,草拟了《关于法官学院建设和法官培训工作的设想和建议》。尤其是针对我省法官培训工作中存在的经费严重不足等困难和问题,不失时机地向院党组建议:“增加培训经费投入,建立健全全省三级法院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体系和长效机制,制订并落实教育培训规划。”这个建议受到院党组的肯定,并被写进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和省委〈意见〉的实施意见》中。增加培训经费的建议经过院党组的统一运筹和有关领导的积极努力最终得以落实,从2008年起省财政每年为我院拨付230万元的法官教育培训经费,从根本上解决了我省法官教育培训经费不足的问题,也为国家法官学院吉林分院的设立准备了必要的条件。

2008年以来,我又分管国家赔偿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我通过各种方式、利用各种场合致力于提高人们对国家赔偿审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明确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在法院整体工作中的应有地位,追求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除日常工作外,针对我院赔偿审判队伍的实际情况和赔偿办公室职能增加的客观需要,积极向院党组及政治部提出充实力量的建议,努力争取改善赔偿办的人员结构,得到了院党组和有关职能部门的支持。在我分管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一年多的时间里,第一次通过招录的形式为赔偿办选配了两名法官助理和一名助理审判员,近期又决定通过竞职的形式为赔偿办配备一名副主任。这些举措极大地改善了赔偿办公室审判人员的年龄结构和专业结构,充实了赔偿办的领导力量,为我院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和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也提振了赔偿办原有同志们的工作信心和工作热情。

四、注意探索解决官民矛盾的新方式、新机制,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

我所分管的行政审判和国家赔偿审判工作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所处理的案件总有一方当事人是“官方”,即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者法院、检察院,因而行政审判和国际赔偿审判所处理的争议实质上是官民纠纷,所要解决的矛盾属于官民矛盾。这种矛盾能否得到妥善解决,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都有直接的影响,甚至关系着党的执政基础的巩固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因此,我特别注意探索解决官民矛盾的新方式、新机制,努力谋求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一段时间以来,通过与长春海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单位的交流与合作,通过处理和龙林业局职工劳动纠纷案、四平市铁西区杨福友等18人与四平市政府拆迁补偿纠纷案等典型案件,通过主持制定《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保障性安居工程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指导意见》,以及通过在办理国家赔偿案件过程中,为做好善后工作、落实稳控责任,要求赔偿办与当事人所在地的法院、政府及其信访部门进行的信访交接,我逐渐形成了这样的基本认识:以“三个至上”为指导思想,全面构建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联动机制,这是我们预防和化解官民矛盾、妥善处理官民纠纷的一种好办法。在2009年11月的党组理论中心组集体学习时,我阐述了这个看法,并提出了工作建议,后来又作为提案提交给省政协,特别是利用省人大十一届三次会议之前吉林省政府工作报告向我院征求意见的机会,向省政府提出相关建议并被采纳——王儒林省长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搞好与司法机关良性互动,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这表明构建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联动机制,从而有效地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已经成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共同要求。我们在这方面的工作已经取得了成效并引起了有关方面的关注。今年两会期间,《吉林日报》分别于1月15日和1月22日刊发的《为了人民的期待和重托——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印象》和《强化人民性 提高公信力——2009年全省法院“十大关键词”解读》,都从不同角度对此进行了比较具体的报道,代表和委员们也对此予以充分肯定。我的关于这项工作的研究成果也以《全面构建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联动机制》为题,发表在《吉林通讯》2010年第4期上,其理论思考以《全面构建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联动机制》为题发表在《人民法院报》2010年4月21日的《理论周刊》版上。我将和分管部门的同志们一道继续着力推进这项工作,形成特色,取得更大实效。

五、把为人民服务作为工作的最高准则,并主动自觉地接受人民的监督

自2009年在全省展开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既是一项民生工程,也是一项民心工程,对此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为了在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既保障民生又维护大局,我经过向院党组建议和请示,并取得有关院领导的支持,动员和组织所分管的行政庭、林业庭,并争取院内其他有关业务庭局的配合,深入林区、矿区、城市棚户区调查研究,了解情况,发现问题,认真听取省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对司法保障的需求,主持制定并签署下发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保障性安居工程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指导意见》,对指导全省法院的有关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受到了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及有关方面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吉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关于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检查情况的通报》(吉安居办[2009]27号)中就这个文件的出台指出:省高法“对房屋拆迁工作给予了大力支持,为拆迁工作提供了司法保障,确保拆迁工作依法进行”。省院、延边分院和我院负责这项事务的联络员都进入了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先进行列。

我认为,涉诉涉法上访问题都与民生问题直接或密切相关。要处理好这个问题,首先应该饱含对民生的充分关切,进而寻找解决问题的适当方案。为此,我按照院党组和有关方面的要求,就我所分管的案件,多次赴外地或到上访人家中接待上访人,与他们促膝交谈,为他们辨法析理,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取得了明显效果。2009年11月中旬,我与林业审判庭的领导一起顶风冒雪亲赴延吉,接谈中联办交办的两个上访案件的当事人,并最终说服了上访人刘某某息诉罢访,签订了罢访协议,了结了这起多年多次进京上访的积案。2009年两会期间,多年上访终于满足赔偿请求的冯某某案的代理人,为了尽早从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省法院取得赔偿金,致信省法院院长,院长批示“抓紧办理”。在责成赔偿办负责同志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后,我特别指出,该案的赔偿决定尚在异议期中,赔偿义务机关在赔偿决定生效后方可支付赔偿金,履行赔偿义务,这个理由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根据这个案例所反映的问题,我院赔偿委员会制定下发了《关于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依据生效决定书支付赔偿金的通知》,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个问题的重视。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编发的《国家赔偿工作动态》第17期(2009年9月4日)以《吉林高院印发通知 规范赔偿金支付问题》为题转载了该通知,并在编者按中说:该通知“具有借鉴意义”。

司法的权威性来源于司法的人民性。检验我们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是人民满意不满意。因此,我们必须注意倾听人民的呼声,接受人民的监督。我一直十分认真地对待和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在赔偿办试行了来访案件定期督察制度。经常采用听证或座谈的形式征求人民群众对分管工作或有重要影响的案件的意见。尤其是主动邀请人大代表观察疑难、复杂和有重大影响的行政案件的庭审,不仅增强了审判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而且增强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在所处理的问题上赢得了人民群众的理解、信任和赞同。2008年8月2日《人民法院报》头版头条对我们在这方面的工作进行了报道。

六、诚意正心,修身律己

我在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努力做好分管领域的相关工作的同时,尤其注意加强自身修养,严格要求自己,向身边的先进党员领导干部们学习,不断追求人生的崇高境界。我在前面提到的《修身敬业,做合格的行政审判法官》一文,既是对我省行政审判法官的要求,更是对我自己的策励,我将与大家共勉。

各位领导,各位同事,担任一定的领导职务,或许就是通常所说的“做官”。在我看来,做官说到底是在做人,或者说,做官不过是做人的一种方式,一个过程。凭借这种方式,一个人的人格应该更加完善;通过这个过程,一个人的德才应该更加优秀。做官,一方面是把个人的价值实现于治国理政、经世济民的伟大事业中,另一方面是在建设国家、造福人民的艰苦奋斗中玉成个人的崇高人格。我愿意在院党组的直接领导下,依靠领导和同事们的支持和帮助,继续努力学习,勤奋工作,修养自己,创造业绩,做一个合格的人,也做一个合格的人民公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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