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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类银行产品及运作

时间:2022-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负债类银行产品几乎可以讲没有风险,但此项工作在竞争日益白热化的市场条件下对银行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该证实书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财政拨款、预算内资金及银行贷款不得作为单位定期存款存入银行。如结清结算户,协定存款户也必须同时结清。外汇管理局批准后银行方可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开立后5日内凭开户回执向国家外汇管理局领取《外汇账户使用证》。

第十六章 基础性银行产品品种与运作

基础性银行产品又称银行的传统产品,是指在存、贷、汇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银行产品体系,具体包括资产业务、负债业务、国际业务、结算业务等。一家银行只有具备完善的基础性银行产品体系,才能称得上是一家银行,否则只能称为功能不全的银行。

一、负债类银行产品及运作

负债类银行产品几乎可以讲没有风险,但此项工作在竞争日益白热化的市场条件下对银行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客户经理对负债类银行产品都比较熟悉。包括向中央银行借款、向同业拆借资金、发行金融债券、储蓄、对公存款等。下面以对公存款为例加以介绍:

(一)负债类银行产品种类

1.单位人民币存款

单位人民币存款指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实体在银行办理的人民币存款,包括定期存款、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协定存款。

(1)单位人民币存款的种类:

·定期存款。起存金额1万元,多存不限,有3个月、6个月、1年三个档次,利率按存入日挂牌公告的利率计算。到期一次支取本息,如提前支取,只能提前支取一次,按活期计息;如存款逾期,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不计复利。存款时,银行为其开出《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该证实书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如要质押,应由存款人委托贷款行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定期存款不能用于结算和提现,只能以转账方式存入基本账户。财政拨款、预算内资金及银行贷款不得作为单位定期存款存入银行。

·活期存款。是单位存款的主要品种,其利率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利率计算。未到结息日清户者,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至清户前一天止。活期存款主要分为基本存款账户和一般存款账户两种。两种账户都能办理日常的资金结算业务和存入现金业务,但后者不能办理提取现金业务。活期存款一般按季结息。

·通知存款。通知存款指存款单位在存入款项时不约定存期,支取时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存款日期和金额才能支取的存款。通知存款账户只能用于办理通知存款存取业务,不能办理结算等其他业务。人民币通知存款有1天通知和7天通知两个品种;最低起存金额和最低支取金额分别为人民币50万元和10万元。存款单位需一次性存入,可一次或分次支取。通知存款利率高于活期存款利率。通知存款凭证为《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上面注明“通知存款”字样。存款单位在存入通知存款时,存单不注明利率和存期,只写明存款单位名称、存款金额、选择提前1天通知还是提前7天通知取款的约定方式等要素。支取存款按支取日挂牌公告利率和实际存期计息,利随本清,并只能将支取存款本息转入存款单位的其他账户,不能支取现金。如实际存期不足通知期限、未提前通知而支取或支取金额不足最低支取额时,银行将根据不同情况,部分或全部按活期存款计息。

·协定存款。协定存款指开户单位与银行签订协定存款合同,商定结算户的留存额度,每日营业终了时,由银行主动将当日结算户存款余额中超过留存额度的部分转入协定存款户内,或将结算户中的存款余额低于留存额度的不足部分从协定存款户转入结算户,结算户中的存款余额始终为留存额度的存款种类。开户单位在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基础上办理协定存款账户。协定存款账户下设结算户和协定存款户两部分,开户单位的存款资金全部通过结算户往来。转户金额以万元为单位,万元以下金额不转。合同期满,任何一方没有在合同到期日前15天向对方书面提出终止或修改合同,即视做自动延期。如不延期,开户单位将协定存款户存款本息结清后,全部转入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中。如结清结算户,协定存款户也必须同时结清。留存额度内的存款按活期利率计息,超过留存额度的部分按协定存款利率计息。

(2)客户申办存款账户的基本程序:

·提交开户申请书,详细填明开户单位全称、地址、单位法定代表人、财会主管人员姓名等要素,并在开户登记卡联加盖预留银行印鉴或签名式样。

·开户需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需提交的文件有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有权机关核发的《全国统一代码证书》正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以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开立一般存款账户需提交的文件有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据、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同意其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开户的证明等。

开立临时存款账户需提交的文件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临时执照或当地有权部门同意设立外来临时机构的批件。

·交验印鉴卡片。印鉴卡片必须有单位财务专用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印章和财会人员章,注明户名、地址、电话号码和印鉴启用日期。

2.单位外币存款

单位外币存款指银行吸收境内依法设立的机构、外国驻华机构和境外机构外汇资金的存款业务,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和通知存款。其中定期存款有1个月、3个月、6个月、1年和2年五个档次。如果外币存款数额大于50万美元,还可选择办理外币大额存款(期限有3个月、6个月、1年和2年)。银行目前可以办理美元、欧元、港币、日元、澳元、马克、法郎、英镑等多种币种的外汇存款业务。外币定期存款以存入日的挂牌利率计息,外币活期存款按支取日的挂牌利率计息。银行也开办了外币通知存款业务,起存金额为人民币通知存款起存金额的等值外币(其他规定同人民币通知存款)。

(1)外汇存款账户的类型。外汇存款账户以开户企业性质不同分为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存款账户和中资企业外汇结算账户两种。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存款账户又可根据账户用途不同分为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结算账户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专用账户两种。外汇结算账户用于企业经常项下的外汇资金结算,外汇专用账户用于专用资金的结算(资金用完时该账户关闭)。中资企业外汇结算账户可用于境内外经常项目下的外汇资金结算及外汇现金的存取。

(2)申办外汇账户程序:

·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需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境内机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开户,并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开立外汇账户批准书》;申请开立外汇账户的报告;根据开户单位性质分别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者民政部门颁发的社团登记证或者国家授权机关批准成立的有效证件;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经营业务的批件;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提供的相应合同、协议或其他有关材料。外汇管理局批准后银行方可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开立后5日内凭开户回执向国家外汇管理局领取《外汇账户使用证》。

·外商投资企业开立经常项目下外汇账户需持申请开立外汇账户的报告、《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持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发的“开户通知书”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境内机构申请开户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应根据外汇账户的用途规定账户的收支范围、使用期限、相应的结汇方式以及最高金额,并在《外汇账户使用证》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中注明。银行为企业开立外汇账户后,将在开户回执(对境内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对外商投资企业)相应栏目中注明账号、币种和开户日期,并加盖银行戳记。

·驻华机构应持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机构的文件及工商登记证到国家外汇管理局登记备案,领取《驻华机构外汇账户备案表》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3.存款创新产品

存款创新产品的产生背景是金融机构逃避严格的金融监管,以增强其吸收资金的竞争力。从2003年开始,国内金融市场上理财产品不断推出,实质上就是以高于普通存款的收益来吸引客户。无论理财产品的名称多么新颖,就实质来讲,都是将客户所获收益与货币市场某一投资工具挂钩,银行用投资于货币市场某种工具的部分收益来向客户支付。一般而言,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取决于货币市场的收益水平和银行的投资水平。在我国目前投资工具有限的情况下,各家银行的理财产品收益相差无几,具有较大的同质性。

从美国市场来看,存款创新产品主要有以下几种:

(1)货币市场存款账户。货币市场存款账户为活期账户,存期较短,利率较高,客户可签发支票用于提款。该账户的主要特点是:开户金额和账户日常最低平均余额不得低于规定限额,否则按普通可转让支付命令账户的较低利率计息;支付利息无利率上限限制,利率按货币市场利率随时调整;没有最短存款期限制,提前取款须提前通知银行;客户能定期收到一份结算单。

(2)自动转账服务账户。客户可以同时在银行开立无息的活期存款账户和有息的储蓄存款账户,前者可以象征性地存入1美元,客户存款平时放在储蓄账户里计收利息,需要支付时则转到活期账户开出支票。银行收到客户开出的支付支票时,会自动将需支付的款项从储蓄账户转移到活期存款账户,及时兑付支票。

(3)存款证券化。存款证券化就是将银行负债凭证变成能够在金融市场上随时出售的有价证券,为客户提供多种金融工具和金融商品,是银行的主动负债。

(4)可转让支付命令账户。可转让支付命令账户的存款人可以开出可转让支付命令(支付命令经背书后可转让)用于对第三者进行支付,实质上等于活期存款账户开出的支票,但其存款人又可以取得利息收入,因而又具有储蓄存款的性质。这种创新是对美国商业银行长期垄断支票账户业务的挑战,也是对1933年《银行法》实施以来活期存款不支付利息制度的革命。该账户的使用对象限定在个人或非盈利性团体。

(5)超级可转让支付命令账户。超级可转让支付命令账户向客户支付利息的同时,可签发支票或预先授权汇票来支付商品或劳务。与一般的可转让支付命令账户相比,特点是:有最低存款余额的限制;无最高利率限制,利率高于可转让支付命令账户的利率;可以像一般支票账户一样,无限制地开出支付命令;银行常对开立此账户的存户提供补贴或奖励,因而成本略高。

(6)协定账户。协定账户是一种可在活期存款账户、可转让支付命令账户、货币市场互助基金账户之间自动转账的账户。客户授权银行可以将款项存在三个账户之一上,但对活期存款账户或可转让支付命令账户规定一个最低金额,超过最低金额的款项由银行自动划转到互助基金账户上,以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低于最低金额时,银行则自动将互助基金账户上的部分款项划回来补足余额以满足支付需要。

(7)指数定期存单。指数定期存单的收益与股票指数挂钩,实质上是在间接出售共同基金的股份。它给储户一定的选择权,当股票价格或商品价格发生变化时可得到额外收入,而当股票或商品价格向相反方向变动时,客户将损失全部或大部分利息收入。对于小投资者来讲由于资金实力较弱,无力通过期货及期权市场来规避投资风险,因而是此种储蓄工具的积极购买者。

(8)投资账户。为应对低利率而引起的客户提存,银行开始出售一些高收益率的储蓄工具。通过出售这些储蓄工具,银行可获得发行费收入,如果自己管理共同基金或年金账户,还可获得管理费收入。

(9)特殊存单。包括可调利率定期存单、延期付息定期存单、利率上升定期存单(利率随存单增长而上升)等。

(二)拓展负债类产品的途径

负债业务的出发点是降低存款成本、扩大存款规模、增强存款的稳定性。为达此目标,需做好以下工作:

(1)确定合理的存款种类,增加存户数量,选择存款主体。

(2)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服务项目。包括:①代理工资、代理收付款项、代理账目、代理清欠、代理会计事务、代理监督、代理发行等代理业务。②咨询等其他服务。③加速结算速度,提高结算质量。

(3)发展多样化的企业存款种类。

(4)以贷吸存,存贷结合。

(5)积极开展存款销售。包括:①做好广告宣传,增强对存款户的吸引力。②加强外勤工作,上门公关。③在都市繁华地区设立广告牌,扩大社会影响。④合理设置网点,方便存款户办理存取款。

(6)调动员工吸存的积极性。吸存多的可给予奖励,多吸多奖。

(7)加强对企业存款业务的日常管理。包括:①对重点客户提供重点服务。②计划、信贷和会计部门密切配合。③加强同客户的日常联系。④对不同存款分类管理(企业对银行有贷款需求和结算需求时,银行可采取以贷吸存、以结稳存的管理办法;对大户存款,银行要加强大额资金流向、流量的监督,防止这类存款流走;对银行选择性很强的企业,银行要加强公关工作)。

(8)协助企业管好用好资金,加速企业资金周转

(9)建立和完善对公存款制度。包括大户存款登记联系制度、专项存款提付审批制度、对公存款分析检查制度、领导干部上门联系制度和对公存款大户服务制度。

(10)提高存款稳定性,表现为提高活期存款的稳定率(活期存款最低余额÷活期存款平均余额×100%)和延长存款的平均占用天数。优化客户结构,避免存款集中在少数客户身上。

(三)常见的违规问题

客户经理在开展负债业务时应避免出现以下问题,以免违反有关规定:

(1)违反有关存款账户管理规定,为企事业和行政单位开立多个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为一些企业逃避银行债务或套取大额现金创造条件。

(2)经批准超业务范围吸收外币存款,或吸收不属于储蓄存款范围的公款(如行政、企事业单位为逃避监管私设的小金库)。

(3)为完成目标考核任务或为保持存款增长,采取提高利率档次或变相提高利率等手段来吸引储户存款。

二、资产类银行产品及运作

(一)资产类银行产品种类

1.本外币短期、中长期贷款

本外币短期、中长期贷款有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几种形式。只要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合法经营,恪守信用,贷款投向符合有关规定,能提供真实可信的财务资料,均可向银行申请本外币短期、中长期贷款。

(1)本外币短期、中长期贷款的基本条件有:

·借款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的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

·贷款使用确有经济效益,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也已经做了银行认可的偿还计划。

·除不需要经过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贷款企业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年检,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

·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其账户内应保有不低于贷款余额10%的存款作为结算支付保证。自愿接受银行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如实向银行提供有关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不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贷款证(卡)。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如是信用贷款,客户尚需具备如下条件:是AAA级信用企业;贷款数额不超过借款人的所有者权益总额;资产负债率在40%以下;流动比率在1.5以上;在银行无不良贷款和应收未收贷款利息。如是保证贷款(抵押、质押贷款),客户尚需具备如下条件:有符合担保条件的保证人(抵押物、质押物);申请短期贷款,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0%。申请中、长期项目贷款,应有经国家有权机关批准的项目立项批文,并有符合国务院规定比例的资本金

(2)申办程序与注意事项:

·信用贷款的办理程序与注意事项。办理程序是:填写《借款申请书》,并提供有关资料;经银行审核批准后,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签订后,银行按合同规定按期发放贷款,将贷款金额转入借款人存款账户。注意事项主要是把握好信用放款的条件。

·保证贷款的办理程序与注意事项。办理程序是:填写《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保证人的有关资料和保证人签发的《贷款保证担保承诺书》;经银行审核批准后,银行分别与借款人、保证担保人签订《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借款合同签订后,银行按合同规定按期发放贷款,将贷款金额转入借款人存款账户。注意事项包括:一个保证人不能提供足额保证的,应由多个保证人提供;贷款保证人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保证贷款的最高额不超过保证人资产总额的80%;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和偿债能力的行政性公司,不得为保证人;借款人发生贷款债务转移的,应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或另找保证人,并重新签订保证合同;保证人只是第二还款来源,银行更为关注的还应该是第一还款来源,即借款人本身。注意审查担保人的清偿能力、信用及是否选择了连带责任保证。

·抵押贷款的办理程序与注意事项。办理程序是:填写《借款申请书》,并提供有关资料;经银行审核批准后,银行分别与借款人、抵押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借款合同签订后,银行按合同规定按期发放贷款,将贷款金额转入借款人存款账户。注意事项包括:对抵押物重点进行审查,抵押担保贷款额一般不超过抵押物变现值的70%;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及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不得用于抵押;抵押人要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和财产保险,并向银行出具、移交合法的抵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抵押物登记凭证、保险单等凭证;以国有资产作抵押的需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以合资企业的资产作抵押的需有董事会的授权或书面授权,以特许进口物作抵押的需经进口有关部门审批,以共有财产作抵押的需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

·质押贷款的办理程序与注意事项。办理程序是:填写《借款申请书》,并提供有关资料;经银行审核批准后,银行分别与借款人、质押人签订《借款合同》和《质押合同》;借款合同签订后,银行按合同规定按期发放贷款,将贷款金额转入借款人存款账户。注意事项包括:对质押物重点进行审查,质押担保贷款额一般不超过质物变现值的80%;出质人应向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可作为贷款质押担保的质物主要有出质人所有或依法有权处分的动产、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单、仓单、提单,出质人依法可转让的股票、股份、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

2.综合授信

对于与银行有着长期稳定的信贷合作关系的公司客户,银行可为其专门核定包括多种授信品种在内的统一综合授信额度,客户不仅可以在额度内循环使用贷款,还能够将每笔贷款的办理手续简化到最低限度。授信品种有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信用证、押汇、担保、保理及其他信贷品种。

(1)授信的基本条件:

·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银行的信贷政策

·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或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有贷款卡。

·除不需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必须经过工商部门年检。

·拥有法定资本金和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实行独立核算。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不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申请中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

·未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或项目;在银行没有不良信贷记录;未连续3年亏损;在银行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在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已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2)业务办理程序:

·根据客户提交的资料,参照客户授信基本条件判断客户是否具备银行授信基本资格。如初步具备,由客户经理对客户进行深入调查。

·对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估、核定授信风险限额、计算授信风险总量和授信风险度,填写《统一授信审定表》,撰写《法人客户授信调查报告》。

·支行召开信审小组进行讨论,通过后填写《一般授信业务审批表》上报分行信用管理部门。分行审查并出具《授信审查报告》,分行信用审查委员会通过后向总行上报,最终由总行信用审查委员会决定是否授信。

·同意授信的,由审批部门下发《信贷业务通知书》,或下发《授信额度启用通知书》,书面通知营业部门在额度内操作授信业务。

(3)注意事项:

·对于客户提供的复印件,要求客户加盖公章,并且由客户经理与原件核实后加盖“核实无误,与原件一致”的印章。

·对于较大的授信业务,支行行长或分行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参与调查。

3.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指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客户(出票人)签发,由银行承兑(承兑人),承诺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商业汇票。

(1)申请条件: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

·与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票据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率不得低于70%,且无拖欠银行本息情况。

·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交易双方要有真实、合法的经济合同。

·申请人需提供担保,担保要求视同贷款担保要求。

(2)证明文件。客户提交的证明文件包括:客户承兑申请、商品交易合同和有关货物发运单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验资报告、客户前两年及前期财务报表、银行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如企业章程、合资合同、经营许可证或营业许可证、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等)、有处分权人的抵(质)押承诺及抵(质)押物清单及所有权、产权证明、评估报告、保险单、担保人的担保承诺及担保单位的有关证明文件。客户填写或签署的银行文件包括:《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申请表》、《承兑协议》、《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担保书》。

(3)业务操作程序:

·客户向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缴存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一般不低于承兑金额的30%。

·进行调查并报银行有关部门审查。

·签订承兑协议及相应的抵(质)押协议、担保书,并办理必要的登记、公正手续。

·客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10天,银行向申请人和承兑保证人发出《银行承兑汇票到期缴款通知书》,以提醒申请人和承兑保证人于到期日前交存足额票款;银行承兑汇票收款人或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10天内,可向银行提示付款。接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提示,到期后予以兑付。

·承兑汇票到期日承兑申请企业及担保人账户上没有足够的资金支付票款的,不足部分金额转为逾期贷款。

(4)产品费用。办理汇票承兑,应按票面金额向承兑申请人收取手续费,具体标准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一般按票面金额的5‰收取,每笔手续费不足10元时,按10元计收。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能足额交存票款时,对其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5‰计收利息。

(5)注意事项。交易双方是否具备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关系。

4.商业汇票贴现

商业汇票贴现指商业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将未到期的票据转让于银行,银行根据贴现率扣除贴现利息后,将贴现金额给予持票人的一种资金融通(贷款)行为。

(1)申请条件: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并具有贷款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作为正当持票人均可申请办理商业汇票贴现。

·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在银行开有存款账户。

(2)业务操作程序:

·贴现申请人提出贴现申请。

·银行审核票据的真实性。

·按照短期贷款的审批程序审批贴现业务。

·贴现申请人背书转让票据,并办理相关手续。

·银行根据贴现金额、期限予以贴现。贴现实付金额为票面金额扣除从贴现日到票据到期前一日的票面利息,贴现最长期限为6个月,贴现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3)证明文件:

·贴现人的贴现申请。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拟贴现的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原件及复印件。

·一式五联的贴现凭证(第一联加盖银行预留印鉴)。

·与票据相符的、真实的商品交易合同。

·发票、货物发运单据、提单等能够证明票据项下的商品交易确已履行的凭证,该凭证可以是复印件。

·申请人近期财务报表等其他所需材料。

·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注意事项:

·注意辨别商业汇票的真伪。假商业汇票主要有两类:不法分子伪造的假商业汇票;更改票面金额。辨别的方法主要有:用仪器鉴别,看有无荧光反应;向承兑银行查询、核实票据的真实性,或请有经验的银行工作人员鉴别;关注汇票的表面特征,如票据纸张是否粗糙、水印是否清晰、专用章印章过于清晰或不清晰、汇票号码过大或过小、票面颜色过于深或浅等。

·不具备承兑资格的银行营业单位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不能办理贴现。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贴现:票据要素不全;背书不连续;内容涂改,签章不符合要求;注有“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汇票期限、金额不符合规定;承兑行已发出通知停止办理贴现的汇票或汇票本身规定不准贴现的;对于境外银行远期票据,如是政局不稳、外汇管制过严、对外付汇困难的国家和地区的银行以及资信不佳的银行所承兑的汇票也应不予办理。

5.银行保函

(1)银行保函的种类:

·融资类保函。指银行为客户偿还资金债务承担还款担保责任的保函,包括借款保函、透支保函、有价证券发行保函、银行授信额度保函等。

·租赁和补偿贸易保函。租赁保函指银行为保证客户(承租人)履行租赁合同,按期支付租金而出具的保函;补偿贸易保函指银行为保证客户履行在补偿贸易中以产品或现汇返还设备或原材料价款的责任而出具的保函。

·付款保函。指银行为保证客户履行因购买商品、技术、专利或劳务合同项下的付款责任而出具的类似信用证性质的保函。

·信用类保函。指银行为保证客户履行因其违约或损害行为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而出具的保函,主要包括投标保函、履行保函、预付款保函。

·转开代理行保函。指银行应代理行委托开出的各类保函。

·其他类保函。包括质量保函、海事保函、维修保函、关税付款保函、诉讼保函、提货担保等保函。

(2)业务办理程序:

·客户提交有关材料,包括基础合同;保函受益人的有关资信材料;授权书及印模;营业执照、进出口许可证、基础合同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等。

·填写保函申请书,申请开立保函。

·对申请人和受益人资格、资信状况、担保项目状况、保函条款、反担保措施等进行审查。

·按审批权限审批。

·综合考虑受益人所在国及受益人的特殊要求,本着尽量减少申请人费用的原则选择开立方式。

·保函后期管理,包括项目监督、档案管理、注销等。

(3)注意事项:

·银行出具的融资类保函原则上不得采用见索即付形式。客户若委托银行办理见索即付保函必须缴纳全额保证金。

·保函业务一般实行总行授权制,保函业务纳入全行的统一授信管理之中。

·对外出具融资类保函、融资租赁类保函、补偿贸易项下的现汇履约保函和超过1年(不含1年)的延期付款保函等应逐笔报外汇管理局审批。

·委托国外银行转开保函,应注意反担保函的有效期适当略长于保函本身的有效期。

·银行在对外付款时,必须注意应部分赔付还是全额赔付。

6.提货担保

提货担保指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有可能货比提单先到,如开证申请人急需提货,可向银行申请由收货人与银行共同或由银行单独向船公司出具书面担保,请其凭以先行放货,保证日后及时补交正本提单,并负责缴付船公司的各项应收费用及赔偿由此可能遭受的损失。待银行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后,再用正本提单换回提货担保书。

(1)业务办理程序:

·申请人填制《提货担保申请书》,盖章、签字后向银行提出申请,同时提供海运提单副本以及发票等其他必要资料的副本。

·银行经办人员进行审核,包括审核申请书上的签章(预留印鉴)的真实性;申请书、提单副本上所列货物的装货船名、唛头、起运口岸、卸货口岸、信用证号码、提单号码、装船日期、到货日期、货物名称、数量、价值等是否与信用证相符;申请人是否已将汇票金额足额存入保证金账户。

·经办人员填制提货担保审批表交部门负责人审核。

·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经办人员编制提货担保编号,缮制提货担保书,盖章后将正本交申请人。在提货前,申请人应妥善保管提货担保书,遗失不补。

·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后,银行在正本提单后背书,注明“TO RELEASE OUR GUARANTEE NO. ONLY”,交申请人用提单换回银行提货担保书(银行应保留一份正本提单)。

(2)注意事项:

·银行出具提货担保后,对随后收到的信用证项下单据无论是否相符,均必须立即偿付议付行或交单行,因此,在受理提货担保时,必须要求收货人放弃拒付的权利。

·提货担保仅适用于银行开出信用证项下的海运提单项下进口的货物。

·办理提货担保的信用证必须要求提供正本提单,不能为要求提供副本提单付款的信用证办理提货担保。

·对于远程运输进口货物,一般情况下单据先于货物到达,因此,如果申请人向银行申请办理提货担保,应调查清楚,谨慎从事。

·在银行担保责任未解除前,未经银行同意,申请人不得将提货担保项下的货物、单据办理抵押或质押。

·申请人收到正本提单后,应尽快换回银行的提货担保书,若在提货担保书签发后60天内未换回者,银行应给予特殊处理,以消除隐患。

·经办人员在提货担保和提货担保申请书背面注明赎回日期,与信用证及信用证项下的相关单据归档、注销。

7.国内保理业务

国内保理业务是指银行与卖方签署协议,卖方将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由银行为其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账户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风险控制及坏账担保,前三项服务为商业发票贴现业务。如果服务包括上述全部内容,则为国内综合保理业务。在商业发票贴现业务项下,卖方机构为卖方核定的贴现额纳入银行为该客户核定的授信额度内管理;在国内综合保理业务项下,卖方机构为卖方核定应收账款融资额度,买方机构为买方核定信用担保额度,两项额度均纳入各自为该客户核定的授信额度内管理。

(1)申请条件: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已纳入银行统一授信管理。

·银行已提供了有权签字人签样和印模授权书。

·所涉及的商业交易适合用商业发票贴现方式作业或国内综合保理方式作业。

(2)注意事项。国内保理业务的范围为银行国内的法人客户之间采取赊销(含商业承兑汇票)等信用销售方式进行的商品交易,付款期限限定在卖方出具商业发票之日起若干天之内,且服务对象一般须达到银行授信A级。

(3)国内综合保理业务的办理程序:

·卖方向卖方经办行(简称卖方机构)提交保理业务申请书。卖方机构审核后,填具《信用评估委托书》,委托买方经办行(简称买方机构)对买方在银行的授信情况及买卖双方业务往来等情况进行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买方机构出具《信用评估意见书》反馈给卖方机构。卖方机构接此意见书后向总行报批。

·收到批复后,卖方机构通知买方机构,并与卖方签订《国内综合保理协议》。买方机构接到通知后与买方签署风险承担协议。

·卖方发运货物。发货后,向卖方机构提示带有债权转让条款的商业发票、货运单据正本。

·卖方机构审核无误后,将正本退还卖方,将复印件寄买方机构。

·买方机构收到单据后要求买方确认,并将确认证明寄卖方机构。

·买方到期付款。买方机构扣除自身费用后,将款项划往卖方机构。

·卖方发货后可向卖方机构申请国内保理融资,但融资金额一般不得超过受核准的发票金额的80%。

(4)商业发票贴现业务的办理程序:

·卖方向所在地银行分支机构(简称经办行)提交《国内商业发票贴现额度申请书》。

·经办行对《申请书》进行审核。同时,对卖方在银行的授信情况进行调查。

·若经办行决定全额或部分批准卖方申请的贴现额度,则应与卖方签署《国内商业发票贴现协议》。

·卖方应于贴现协议规定的交割日前向经办行提交贴现申请书及带有转让条款的拟贴现商业发票。经办行审查无误后,为其办理贴现手续,扣减相应的授信额度。

·对已贴现的商业发票,经办行应注意其应收账款的按期回收。在有关应收账款到期日前,应向买方发出《已转让应收账款到期催款通知书》,请其准备按期付款。

·收回有关债务人的付款后,应在《商业发票贴现业务登记表》上记录,并恢复相应的授信额度。

·如已贴现的应收账款到期未能收回,经办行应自相关商业发票到期日若干天后采取从卖方账户中扣款方式收回贴现款,并自相关商业发票到期日后若干天开始计收罚息。

8.法人账户透支业务

法人账户透支业务是指在企业获得银行授信额度后,银行在约定的账户、约定的限额内以透支形式提供的短期融资和结算便利的业务。

(1)申请条件:

·企业申请该业务,必须首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透支账户必须是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一个企业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透支账户。

·借款申请人需按照银行的一般授信要求提供资料,并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条件。

(2)业务办理程序:

·银行在收到借款人的申请资料后,按照普通流动资金贷款的审批标准、流程,对借款人申请的透支额度进行审批。

·在企业授信额度获得批准后,银行与客户签订《法人账户透支业务协议》及其他相关的担保/抵押合同等。

·当企业要求动用透支账户的款项金额超过该账户的存款余额时,就视同提出使用透支额度的申请,银行发放透支部分信贷资金,及时满足企业资金结算的要求。

(3)注意事项:

·借款人每次透支用款时,需出具相应的划款凭证。

·在透支额度有效期间内,企业可连续使用透支资金,但未偿还透支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透支额度。

·银行对透支账户内的存款按照结息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利率计算并向透支客户支付利息。

9.“保兑仓”业务

“保兑仓”业务是指以银行信用为载体,以银行承兑汇票为结算工具,由银行控制货权,卖方(或仓储方)受托保管货物并对承兑汇票保证金以外金额部分由卖方以货物回购作为担保措施,买方开出银行承兑汇票,随缴保证金随提货的一种特定票据业务服务模式。办理“保兑仓”业务时,买方向卖方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银行在接到买方的提货请求并收妥买方缴存的保证金后,向卖方(或仓储方)发出发货通知,卖方(或仓储方)据此向买方发货;在承兑汇票到期时,如买方提货累计金额没有达到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则卖方向银行承担未发货部分的退款责任,同时银行有权要求买方兑付到期汇票。

(1)业务办理程序:

·卖方向银行申请,提供申请材料。

·银行对卖方、买方同时实行授信管理,占用各自授信额度。授信有效期内,“保兑仓”授信额度可以循环使用。

·经办行应与卖方和买方签订《“保兑仓”业务三方协议》(在包含仓储方情况下,签订《“保兑仓”业务四方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保兑仓”协议必须与商品购销合同一一对应。

·经办行开出银行承兑汇票前,应向买方收取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和首次保证金。保证金专项用于兑付“保兑仓”项下的银行承兑汇票。

·买方提取“保兑仓”业务项下的货物应向经办行申请,并缴存与申请提货价值等额的保证金。经办行收妥保证金后,通知卖方(或仓储方)发货,通知发货金额与缴存的保证金应保持一致,买方收妥货物后告知经办行。如此循环操作,直至保证金账户余额达到银行承兑汇票金额。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如果保证金已缴足,到期兑付后,该笔“保兑仓”业务正常结束。

(2)注意事项:

·经办行应定期与卖方(或仓储方)核对已通知发货金额。

·必须选定信誉良好、实力较强的保险人和仓储方,加强对货权的控制。

10.其他资产类业务

(1)出售贷款。通过出售贷款这种业务可筹集经营资金,也可以调整资产结构,提高银行流动性,有助于银行在资产增长和贷款风险承受之间保持平衡。有两种具体方式,一种是直接将贷款出售给新的所有者,一种是和贷款证券化结合在一起,即将持有的流动性较差的贷款组合成若干资产库出售给专业的资产管理公司,再由资产管理公司以这些资产库作担保发行资产抵押证券,或通过证券发行市场以公开发行或私募方式推销给投资者。需向人民银行报批。

(2)并购贷款。并购贷款指为企业兼并、收购等资本运营活动提供的贷款。这种贷款与一般企业贷款最大的不同就是贷款的用途既不是生产性的,也不是商业性的,而是用于资本重组,实现企业规模的低成本扩张。这种贷款的对象是投资性而不是投机性的并购活动。期限一般在1年左右。收购完成后,企业或者依靠增加的现金流量来偿还贷款,或者靠把所购企业分拆变卖获得资金来偿还贷款。一般来讲,这一业务应有券商从中策划,故又称过桥贷款。需向人民银行报批。

(3)保理贷款。保理贷款又称应收账款抵押贷款,是指银行以客户的应收款项作抵押,向客户提供资金融通的一种贷款方式。这里银行实际取得了收取客户的应收账款的责任。由于这项贷款中银行承担了额外的费用和风险,所以通常采用更高的贷款利率,而且以该客户应收账款账面价值更低的金额贷出。需向人民银行报备。防范风险的策略主要是加强对应收账款构成、信用等方面的分析。

(4)文化产业贷款。文化产业主要指为满足人类娱乐、休闲、健身、求知、审美、交际等精神需求而生产特殊产品(如电影、电视剧)、提供场地、服务或组织活动而获得利润的行业。目前,银行对该行业的支持有限,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如文化场馆的建设)及赞助(如电视剧)。把电视剧、电影作为商品,可对其生产提供银行支持,如中国银行支持了电视剧《渴望》的摄制。同学校开展包括贷款在内的全面合作就是一种具体形式:支持学校以市场化、产业化方式扩大教育规模,特别是发展远程网上学历教育和后继教育;支持大学科学园的建设;面向师生员工提供个人金融服务,包括助学贷款、个人消费贷款、信用卡服务;为大学校办高科技企业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银行还可利用学校为自己培训人才。

(5)存单抵押贷款。是风险较低的一种贷款,但自1995年开办以来并未取得长足进展。原因主要是:

·管理体制上的矛盾。银行贷款通常由信贷部门统一承担,便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也便于信贷资产的统一管理,而小额存单抵押贷款则由经批准的储蓄机构办理。一些储蓄机构为发放贷款需逐笔报信贷部门批准,反倒增加了办事环节。另外,储蓄机构办理存单抵押贷款虽然对储蓄机构增加业务功能、增加储蓄存款有益,但信贷、储蓄多头放贷,不利于银行的存贷比管理。

·存单抵押限额与大额需求的矛盾。现行规定是单笔存单抵押贷款最高限额为10万元,但不少个体工商户存款额大,大笔用款时很不方便,有时凭着足够的存款却贷不到需要的贷款数额,有的为留住客户又不违规,被迫采取化整为零的办法岔开时间分笔办理,既给客户增添了麻烦,又为银行贷款管理造成不便。

商业银行为顺利开展存单抵押贷款,可采取如下对策:

·理顺存单抵押贷款的管理机制。此业务可由信贷部门统一管理。客户持存单向信贷部门申请,信贷部门受理后,先到出具存单的储蓄机构核对无误,并办理相应的冻结手续;再凭证实文件和冻结证明文件连同贷款申请和存单提交信贷主管或审贷委员会审批;然后对经批准的存单抵押贷款落实信贷责任人员,专户保管存单等凭证;最后按程序发放贷款。

·向监管部门呼吁放宽存单抵押贷款的限额。贷款需求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贷款比例时,如客户存款额较大,银行可对贷款申请予以满足。

(6)封闭贷款在操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贷款对象难选。封闭贷款的对象是产品有市场的亏损企业,而亏损企业产品有市场的不多见,大多数负债率高,经营困难。

·银企合作。银企配合是实施封闭贷款的关键环节。而现在存在企业多头开户,贷款无法回到专户;封闭产品不完全独立核算;订货渠道多样不易控制等问题。

·抵押担保问题。亏损企业效益差,可供抵押的有效资产少。

·法律问题。贷款对象经济纠纷一般较多。

·政府协调问题。封闭贷款涉及银行、税务、司法、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环保、劳动等部门,协调任务重。

银行可采取的对策主要有:选准贷款企业、严格贷款条件,加强对企业的调查研究,作出科学的预测,确实把那些发展有潜力、产品有市场的企业作为贷款对象。另外,就是通过客户经理加强对贷款企业的监督。

(二)资产类产品的风险防范

1.建立健全信贷调研信息系统

加强对申请贷款企业的信用分析,包括对借款人的偿还能力、盈利能力、经营能力及贷款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进行分析。

2.坚持贷款的分散性原则,选择适当的贷款方式

(1)贷款承诺与保证。指银行作出承诺与保证后,企业必须定期向银行呈送财务报表、经营状况等数据资料,并且对银行为进行资信调查而进行的工作给予协助配合。这是解决企业与银行信息不对称、减少银行风险的一个重要手段。主要包括:

·贷款承诺。指银行作出在一定时期内向工商企业提供一定数额贷款的承诺,工商企业则向银行支付承诺费,并向银行提供有关报表,以便银行随时掌握企业资信变化状况,确保信贷安全。

·开立透支额度。银行通过对企业的资信状况以及将来的财务状况进行审查后,可给予企业开立一个透支额度的方便。透支期限一般不超过40天,企业收回资金即自动入账并归还贷款。这可看做是密切银企关系的重要手段。关键是全面调查了解拟开立透支额度的企业,然后才能决定是否开立。

·周转贷款。为帮助企业解决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周转资金不足的问题,银行可在对企业进行审查的基础上,提供周转贷款,即银行承诺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只要不超过贷款总额限度,就要应企业申请随时给予周转贷款。

·商业信用证。指银行为买方向卖方出具的信用证,卖方从银行取得贷款以后,买方向银行偿还贷款及利息,因此实际上是银行向买方提供了一笔信贷。

·备用信用证:指当请求开证人不能按购货合同向卖方付款时,由开证行负责向卖方付款的信用保证。这里的关键是洽谈有关条件。

(2)贷款专业化:把贷款业务的重点放在某些效益及前景好的行业及企业,做好产业研究,与经济周期相一致,避免将有限的贷款资源投入到过多的行业中。

(3)贷款合作。包括:

·贷款出售与贷款购入,即银行感到某一方面贷款过多时,可将其转让给其他银行;银行感到某一方面贷款过少时,可向其他银行“购入”贷款。

·长期合作,即一方固定购买另一方一定比例的新增贷款,或者双方互相购买对方一定比例的新增贷款。

·银团合作,即多家银行联合起来,提供银团贷款。

(4)识别贷款对象风险信号。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就表明贷款对象出现了风险:

·企业借入资金的比重过大。

·企业资产不实,如资产占有超生产增大、销售资金率增大等。

·企业出现“虚盈实亏”或“虚亏实盈”。

·产供销三环节不平衡,如库存商品增加、产品占有增大、储备资产下降、资金紧张等。

·担保单位撤回担保,或不愿继续担保。

·企业即将转变经营方式,如拍卖、被兼并、重组等。

(5)建立风险基金或准备金,用该资金弥补贷款损失实际发生时造成的收益减少。

(6)建立资本金占风险资产的比例约束机制,引入资本约束理念,遵循“资本使用收费”、“风险资产有偿占用”和“贷款与资本规模相匹配”等原则。

(7)引入客户经理全程风险管理理念,加强贷款投放后的客户管理工作,尤其是要对风险较大的贷款实施重点监控,方式主要有蹲点指导、条件性贷款、局部注入资金等。

(8)密切关注监管部门动态,对监管部门作出的风险提示要认真研究,结合自身贷款工作进行落实。

(9)加强贷款的跟踪监测,定期或不定期考核客户经理的贷款工作业绩。在考核时,引入期权思路,对客户经理的当期激励与长期激励有效结合,要考虑今后贷款有可能从正常状态向非正常状态转移。

(10)建立健全信贷审批制度,包括:

·风险管理政策制定与信贷业务审批工作分离。银行要统筹考虑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的统一筹划,有专门部门负责风险管理政策的制订及对实施工作进行监督。在风险管理政策框架和信贷审批标准要求下,有专职机构按贷款审批权限负责具体项目审批。

·建立贷款集体审批制度和“‘一把手’一票否决制”。集体审批制度不能流于形式,更不能变成“人人都不负责”制度。“一把手”不能有“同意某一项目”的一票肯定权,但应有“不同意某一项目”的一票否定权。

·建立审、贷分离制度,由专门的机构负责贷款发放工作。

·推行贷款集中审批制度,实行审批机构上移。实际工作中,审批人员能力有差异,对审批标准理解也会不一致,完全有可能出现对同一项目由不同人审查其结论可能完全不同的情形。为此,在审批效率与审批可靠性平衡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将审批工作集中化。

(11)建立健全贷款(贷前、贷中、贷后)审查制度:

·贷款合同审查。包括:其一,订立贷款合同时,必须要求借款人和保证人出具《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审查《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时要特别注意授权人必须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否则授权无效,且所授权限必须明确。其二,主要条款审查。其三,签字人及公章审查(必要时可向公安机关索取企业法人公章的备案材料)。

·担保人审查。包括:其一,担保人的清偿能力。其二,担保人的信用。其三,是否选择了连带责任保证。

·贷款抵押物审查。包括:其一,以国有资产作抵押的是否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其二,以合资企业的资产作抵押的是否有董事会的授权或书面授权。其三,以特许进口物作抵押的是否经进口有关部门审批。其四,以共有财产作抵押的是否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

·司法监督和贷款公证。

·贷后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其一,贷款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其二,定期检查贷款人的财务状况。其三,借款人的抵押资产、担保人的担保资产有无变化,他们的偿债能力有无变化。其四,有无其他违反贷款合同的行为。

(12)确定适当的贷款规模,并保持贷款结构均衡。包括:

·贷款的部门分布结构均衡。

·贷款的企业分布结构均衡。

·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金贷款分布结构均衡。

·贷款余额在时间上没有很大的波动,即期限结构均衡。

(13)科学进行贷款定价。贷款的价格除遵守人民银行利率规定外,应考虑资金成本、客户风险程度、贷款费用、客户信用、贷款市场供求、同业竞争、银行贷款目标、央行是鼓励投放还是回收流动性等因素综合确定贷款报价。

(三)常见的违规问题

客户经理在开展资产业务时应避免出现以下问题,以免违反有关规定:

(1)贷款质量方面的违规问题。隐瞒不良贷款的方式主要有:借新还旧;违规展期;调账调表;混淆不良贷款构成,有意调减“两呆”贷款、调增逾期贷款,隐瞒贷款损失程度等。

(2)贷款数量方面的违规问题。主要表现形式为:滥用会计科目核算贷款,把限于金融机构之间使用的会计科目来核算反映其向企业发放的贷款(如采取往来科目以拆借名义把信贷资金拆给本行房地产信贷部门,再由该部门发放给企业,使“同业往来”衍生为实际意义上的“银企往来”科目);从事虚假委托贷款,把一般存款直接转入委托存款科目;放纵信用卡超期限、超限额透支或开立无贸易背景的远期信用证、保函和银行承兑汇票。

(3)贷款投向方面的违规问题。主要表现形式为:以流动资金贷款名义变相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将贷款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或将贷款投资于股票买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系人或关系户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以贷收息或以贷收税。

(4)贷款利率方面的违规问题。主要表现形式为:抬高利率标准,超过同档次贷款利率标准收取利息;通过利息外收取贷款手续费、保证金、咨询费、服务费等不正当手段变相提高利率;贷款期限约定不规范,贷款利率执行高期限,实际贷款期限却为低期限加上若干天。

(5)核销呆账贷款方面的违规问题。主要表现形式为:采取伪(仿)造凭证或出具假证明的方法弄虚作假骗取核销呆坏账指标;与贷款企业相互勾结由银行出面申请核销呆账贷款后,明里已核销呆账,实则由贷款企业继续使用贷款。

(6)超范围投资,如直接拿出信贷资金投向股票买卖、与企业合股等非准入项目或通过发放贷款迂回进入非准入项目;用拆入资金进行房地产投资。

(7)办理保函业务时不能出现的问题包括:未经总行授权或上级行授权擅自办理保函业务或未经外汇管理局批准擅自对外提供担保业务;违反登记管理规定,在办理对外担保业务后未到当地外汇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为亏损企业等不符合担保条件的被担保人提供担保;在办理担保业务时,未实行担保保证金制度或未要求被担保人落实反担保措施;超过自身能力对外提供担保;对外出具的保函文本存在缺陷,不符合国际通行惯例;担保期满需要展期却未到监管部门办理展期手续;有关保函业务的会计科目、各类监控报表不完备,风险管理机制不健全。

(8)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时不能出现以下问题:

·业务合规性方面。主要表现:为无真实贸易背景和债权债务关系的企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对提供伪造、变造或过期失效的商品购销合同等交易资料的承兑申请人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为非基本结算账户企业、严重亏损企业、信用等级不够企业等不具备条件的承兑申请人办理银行承兑汇票;通过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变相发放贷款或拆借资金,把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作为暂时降低不良贷款的方法;未缴纳保证金或保证金不足,对保证金未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将保证金直接冻结在客户往来账上或转入一般存款账户;多收、少收甚至不收手续费;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金额超过承兑申请人交易合同金额。

·内控有效性方面。主要表现:未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纳入银行统一授权授信管理;超过授权权限、期限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对承兑申请人的调查报告和会审单中无客户经理签字或违规将空白承兑汇票交承兑申请人填写。

·风险性方面。主要表现:没严格按规定对承兑申请人的财务状况、经营管理、偿债能力等资信状况进行调查,没有采取有效防范保全措施;未严格按照规定落实有效担保。

三、涉外类银行产品及运作

(一)涉外类银行产品种类

1.信用证开证

信用证指银行(开证行)根据买方(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卖方(受益人)开立的、在一定期限内凭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即期或在一个可以确定的将来日期,兑付一定金额的书面保证,是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是进出口双方选择的一种结算方式。

(1)申请人条件范围:

·是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法人。

·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付汇进口单位明录”上的在册单位。不在册的单位申请开证或申请开立90天以上远期信用证,均需持有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审核其真实性的《进口付汇备案表》。

·需具有稳定的人民币或外汇收入来源,经营状况、信用记录和经济效益良好。

(2)申请开证程序:

·客户填写开证(即期或远期)申请书,并提交批准进口的证明文件、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进口付汇备案表。银行未给予信用额度的客户须缴纳足额保证金或提供其他由银行认可的担保措施。

·银行对开证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合规性和表面一致性审核。

·经审核后同意开证的,银行向境外受益人开出即期或远期信用证;银行按开证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手续费,并且每6个月收取一次,如果信用证需修改,修改增额也按一定比例补收开证费。

(3)注意事项:

·凡进口企业使用自有外汇或人民币申请开立信用证的,需在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对于资信较好的企业,经银行核准有授信额度者,可在额度内受理开证。

·如所开信用证项下对外付汇需购汇支付,则应在开证时办好购汇审核手续,如需客户采取担保措施的,则须提供有效的担保凭证。

2.信用证出口结算

信用证出口结算指银行根据进口商银行开来的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审查出口商交来的单据,为出口商办理审单、寄单和付汇的一种结算业务。

(1)业务办理程序:

·办理出口业务的境内企业将银行提供的英文行名、地址、SWIFT号、电传号等通知给境外开证申请人。

·银行经办行收到国外开来的信用证后,核对信用证上的密押、印鉴是否相符,以确定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确认后,于当天通知受益人。

·审核受益人是否有进出口权,出口的产品是否在其经营范围之内。

·受益人在货物出运后,向银行提交全套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及供银行审核的正本信用证。

·银行按信用证的要求寄单索汇,收汇后按收汇日牌价结汇或原币转入受益人提供的有关账户。如在合理的时间内未收汇,银行将及时向付款行进行催收。

(2)注意事项:

·严格审核信用证条款和开证行资信状况。

·严格审核信用证下的有关单据。

3.打包贷款

打包贷款是银行凭出口企业与国外进口商签订的出口销售合同和国外银行开立的有效信用证正本,向出口商发放的用于备料、生产、订货和装运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短期人民币贷款。此业务以出口信用证作抵押,以信用证项下出口收汇为还款来源。

(1)业务办理程序:

·客户向银行提交《出口打包放款申请书》并提供出口合同等有关资料。

·向银行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或质押。

·签订《出口打包放款合同》。

(2)注意事项:

·银行办理打包贷款时,只接受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贷款币种为人民币,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80%,贷款期限以信用证有效期为基础,但最长不超过180天。

·必须专款专用。

·正本信用证必须交银行保存。未经银行同意,受益人不能接受该信用证项下的修改、撤证和退证要求。

·正常情况下,受益人以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贴现或议付收汇款作为还款来源。

·开证行必须是银行的代理行,且资信良好,所在地区政局稳定,没有外汇短缺等情况。

·出口货源必须有保障。

4.出口押汇

出口押汇指出口商将其在信用证项下完备正确的货运单据作抵押,在收到开证行支付的货款前,向出口商融通资金的业务品种。

(1)业务办理程序:

·客户填写出口押汇申请书,并向银行提交信用证正本、出口合同及信用证项下的有关单据。

·银行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以决定是否同意受理。同意受理的,与客户签订出口押汇协议书。

·信用证付款日到期后,银行从开证行处收回押汇款项;如遭开证行拒付,银行应向客户追索押汇款项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及相关费用。

(2)注意事项:

·银行要保留对出口商的追索权。

·押汇货币可以是美元、日元、马克、英镑、法郎和港元;押汇金额为所提交单据的汇票金额扣除银行议付手续费和押汇/贴现利息后的余额;利率参照外汇固定贷款利率计收。

5.进口押汇

进口押汇指银行作为开证行为履行信用证项下对外付款而对开证申请人提供的短期融资。开证申请人以进口货物的物权作抵押或质押。

(1)业务办理程序:

·进口商先同银行签订《进口押汇合同》。

·客户开证后如需押汇,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向银行提供担保。

·客户的进口押汇申请批准后,银行凭借款凭证代客户办理对外付款。

(2)注意事项:

·银行保留对客户的追索权。

·银行的进口押汇业务仅限于在即期信用证项下办理,单笔押汇金额最高不超过该笔信用证金额的70%。币种为相关信用证的币种,期限从签订进口押汇合同时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6.福费廷业务

福费廷指银行从出口商无追索权地购买由进口商所在地银行承兑或担保的远期汇票(或本票),从而使出口商在出口交易中的远期应收款变成现金销售收入的一种融资业务。该业务与贴现业务的不同在于福费廷业务意味着客户将不会再被追索,并且有效地避免了收汇风险和信用风险,也不占用授信额度,因而有助于客户进行更简洁、高效的财务安排。

(1)业务办理程序:

·出口商在与进口商签署贸易合同之前征询银行意见并约定使用福费廷,以便做好各项信贷安排。

·出口商与进口商签订贸易合同,言明使用福费廷,出口商向进口商签发的远期汇票,要取得进口商往来银行的担保,保证在进口商不能履行支付义务时,由其最后付款。

·担保银行要经过银行同意,如银行认为担保银行信誉不高,进口商需更换担保银行。

·出口商发运货物后,将全套货运单据通过正常途径寄给进口商,换取进口商承兑的附有银行担保的承兑汇票。

·出口商将汇票按约定无追索权地卖给银行,取得现款,同时银行向出口商出具结汇水单。

(2)注意事项:

·出票人应是银行代理行(如不是银行代理行,可选择将单据卖出)及资信良好的国外银行,其印鉴经核验相符,大额票据还应要求出票行加押电证实。

·票据一般未经背书转让或质押,表面不存在缺陷。

·对用于投资、贷款、质押等目的的票据不能买入。

·进口商所在地银行应对汇票的支付进行保证或开立保函。

·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业务,以及在一定时间内能达到一定出口量且出口地区相对固定的批量业务是银行积极争取的对象。

·注意分析进口商和保兑人的信誉,确保无追索权买断下银行无风险。

7.国际结算

(1)办理国际结算业务需提交的文件。首次在银行办理国际结算业务需提交的文件有:有关部门批准其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批文;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经银行核验后,原件退回,复印件留存);企业情况说明,包括企业经营状况、规模、联系电话及法人代表简介等。已在银行长期办理国际结算业务仍应提交的文件有:与营业执照相符的中、英文单位全称;授权人签样及印模授权书;各类业务授权人员的签样、企业公章、财务章、业务章印模,并具体说明各签样及印章的业务授权范围。每次在银行办理国际结算业务时均应提供的文件包括:贸易合同、许可证、向银行提交的书面委托或申请。

(2)业务品种:

·外汇汇款。外汇汇款又包括汇出汇款和汇入汇款。汇出汇款指银行根据汇款人的委托,使用不同的汇款方式,将款项付给指定的境外收款人。在办理汇出汇款时,必须区分经常项目项下和资本项目项下汇款;还必须遵守进口付汇核销制度、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的有关规定。汇入汇款指银行的境外代理行受其当地汇款委托人的委托,将资金划拨到银行,委托银行将款项解付给指定收款人。需注意,银行在落实汇入头寸后将及时通知客户办理解付手续,电汇和信汇都应在限定的工作日内完成。

·进口代收。境外银行委托银行向进口公司收取货款,即为进口代收。银行只尽“代收”义务,不负款项必须代为收妥的责任。银行收到托收行寄来的代收单据后,应尽快转送进口公司,进口公司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银行办理承付手续或提出拒付。付款时,银行凭进口公司的承付确认书及相关有效文件对进口公司办理售汇,并将款项按照代收委托书的付款指示付至托收行的清算账户。对于付款交单,银行在客户付款后,才能将正本单据交于客户;对于承兑交单,银行在客户承兑后,才能将正本单据交于客户。对于国外委托行要求银行担保进口款项支付的,客户经理应明确拒绝。

·出口跟单托收。是出口商将出口商业单据和向国外客户收款的跟单汇票提交给银行,由银行寄往国外代收行,通知国外客户付款或承兑。办理程序是:

客户向银行提交出口单据和托收申请书。

银行审查单据和托收申请书。

根据客户要求选择代收行,确定索汇路线;如客户无要求,银行则自行确定。

银行缮制托收委托书,向国外代收行寄送单据。

境外付款人付款后(承兑后付款),办理结汇。

·光票托收。是出口商将不附带货运单据的金融托收票据(银行汇票、本票、支票、付款收据或其他类似的单据)委托银行向境外付款人或进口商收款。办理程序是:

客户向银行提交出口单据和光票托收申请书。

银行审查单据和托收申请书。

银行选择托收方式(包括收妥贷记和立即贷记两种托收方式),确定代收行和索汇路线。

银行缮制托收委托书,委托国外银行收款。

收到代收行的贷记报单后,按照不同的托收方式进行款项的解付。

办理此业务时,对采取“立即贷记”方式的,需在规定的退票期未收到退票通知方可解付;采取“收妥贷记”方式的,起息日后即可解付。

(二)需要注意的若干问题

1.涉外资产类产品

(1)对国内厂商的外汇贷款。包括:①浮动利率外汇贷款:这是一种参照国际金融市场上银行业间拆放的利率,加上银行管理费和浮动计划利息的贷款浮动利率由银行确定,企业申请贷款时,根据自身需要选择一种期限和利率,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此后,浮动利率在贷款期限内不能变更。使用哪种货币,由借款单位选择。此贷款主要用于周转性支付。②优惠利率外汇贷款:这是一种低于国际金融市场银行间拆放利率的贷款。在进行此项贷款业务时,应加强对贷款项目的审查。

(2)对国内厂商的贴现:出口企业将持有的国外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向国内银行贴现。此业务发生在出口商品购买方延期付款情况下。这时,银行要审核国外银行的资信,及货款未收妥的原因、风险。

(3)对国内厂商的押汇,包括进口押汇和出口押汇。

(4)出口买方信贷:目的在于支持出口,主要向国外进口商发放。

2.涉外负债类产品

涉外负债类产品主要包括在国内吸收外币存款、在国外吸收外币存款、在国外发行外币债券和向国外借款四种。

在国外发行外币债券这种产品对银行来讲是比较新的。在营销这种产品时,应注意的问题有:

(1)要熟悉所在国的有关规定(发行条件规定,如日本规定,外国发行单位在日本债券市场上发行公募日元债券,必须有在国际上发行债券的经历作为前提条件;发行方式规定,如在日本,债券发行方式有两种:公募债和私募债;申报程序和手续规定,如日本规定,外国发行单位在日本债券市场上发行公募日元债券,必须经大藏省批准,并且在发行前,需签署债券票面、承购协议、受托协议、支付代理协议和登记代理协议;对代理人要求,日本规定,在日本发行公募日元债券,需指定两个代理人,其一为一家银行充当牵头代理银行,其二为一家证券公司充当主管认购人)。

(2)做好国内工作,如掌握外汇资金缺口大小,明确筹资目的;搞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以防到时还不起债;注意收益与发行成本的比较,看是否有利可图;落实好人民币配套资金;落实好需购进的物资;制定好用款计划和还款计划。

(3)其他注意事项。如分散发行市场、争取有利发行条件、合理搭配发行币种、确定合适的债券计息方式与偿还期限、正确选择代理发行人和发行时机等。

向国外借款包括向外国政府借款、向国际金融机构借款(如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借款、向世界银行借款、向国际金融公司借款、向国际开发协会借款等)、向外国银行借款(如出口信贷、向个别银行借款、向银团借款等)等多种类型。

3.外汇买卖

在进行外汇买卖时,关键是要做好风险防范工作,为此:

(1)选择计价货币。①选择可自由兑换货币。②凡属外汇收入(包括资产、负债)的计价,力求选择硬货币;凡属外汇支出(包括负债)的计价,力求选择软货币。③选择本国货币作为交易结算货币。④选软硬币搭配进行结算计价。

(2)采用外汇保值。

(3)货币指数化,即采取一揽子货币方式。

(4)调整结算方式,如在支付条件中加入有利的信用期、更改在国外购买或销售的日期等。

(5)选择恰当的外汇买卖方式。在选择即期外汇买卖时:①要善于报价,如买入价与卖出价拉开差距。又如买入时,报出比市场价高的价位;卖出时,报出比市场价低的价位。此外,应根据市场供求状况,不断调整报价。②要善于“多边交易”,即买卖第三种货币。③要善于多处交易。④利用地区差价获利。在选择远期外汇买卖时,确定合适的远期外汇买卖汇率是个关键。

(6)开展期权交易。

(7)进行外汇抛补,即在出现超买或超卖时,为避免风险,银行可调整外汇和付汇的期限,以平衡外汇收支头寸。

4.国际结算

国际结算这一产品主要是选择好代理行。在选择代理行时,需对代理行进行资信调查,包括调查资本实力、经营作风、经营范围、业务项目、业务网络、政治倾向、对我方态度等。只有对上述内容详细调查并得出符合银行要求的结论后,才能签署有关控制文件。作为国际结算的重要工具,信用证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信用证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根据付款依据何种凭证,可分为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跟单信用证是指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商业单据付款的信用证,而光票信用证是指凭不附有单据或附有非货运性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

(2)从是否可以撤销的角度,分为可撤销与不可撤销信用证。在实际业务操作过程中,可撤销信用证很少使用,因为可撤销信用证对受益人没有任何保障作用,受益人多不愿接受这种信用证。

(3)根据信用证是否加具保兑,分为保兑与不保兑信用证。保兑信用证是指已开出的信用证经由另一家银行加以保证兑付;未经另一家银行保兑的信用证称为不保兑信用证。

(4)根据信用证是否可以转让,分为可转让与不可转让信用证。如果信用证没有明确注明“可转让”,那么就是不可转让信用证,即受益人不能把在信用证项下的权益转让给第三者。

(5)背对背信用证。收到信用证的受益人本身不是供货商,是中间商,他需要与第三者签订一个买卖合同来履行卖货合同。这样,受益人就会向他的往来银行要求以第一个信用证为抵押开出第二个信用证,第一个信用证的受益人变成第二个信用证的申请人,第二个信用证就叫做背对背信用证。

(6)可循环信用证。是指信用证金额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仍然可以恢复原来金额再行使用的信用证。该种信用证主要是进口商为减少业务环节和节省费用开支而推出的。

(7)备用信用证。是开证行应开证人的要求授予受益人的一种银行信用。只有当信用证的申请人发生违约行为时,受益人才凭备用信用证开具汇票并附上开证人毁约或未履行承诺的声明或证明开证人违约的单据,向开证行索偿。

(三)常见的违规问题

涉外业务的主要类型是信用证。在开展信用证业务时应避免出现以下问题,以免违反有关规定:

(1)为无贸易背景企业开证。开立无贸易背景信用证的手法主要有:用假合同、假单据伪造贸易背景;伪造转口贸易背景;以买卖仓单方式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以对开信用证的方式虚构贸易背景。

(2)违反授权授信管理规定,未经授权擅自开证,或超越授权期限、限额和额度开立信用证。

(3)违反保证金管理制度,在无保证金或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开立信用证,对保证金未实行专户管理。

(4)对非授信企业超出保证金存款部分,或对授信企业超出授信额度部分未落实有效担保措施前,违规开立信用证。

(5)利用信用证业务搞账外经营,或对开证企业收取比例不等的“开证授信风险费”,并存入单位小金库账户。

(6)为单证不齐、手续不符的企业开立信用证;未严格遵守国际惯例对已承兑信用证履行不可抗辩的付款责任;为不在进口付汇名录上的企业开证等。

四、结算类银行产品及运作

结算类业务是指单位、个人在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业务。办理结算业务,必须遵循如下原则: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

(一)结算类银行产品

1.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银行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1)业务办理程序:

·汇款人提交汇票委托书,银行审查无误后予以签发。

·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交收款人,收款人到其开户行办理进账或提现。

·兑付行与签发行进行资金清算。

(2)注意事项:

·更改了实际金额的银行汇票是无效汇票。

·银行汇票遗失可凭法院出具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汇票采取记名方式,无起点金额,付款期一般为1个月。

·银行汇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可用于支取现金。

2.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签发银行本票应注意以下事项:

·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超过该期限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申请签发的,银行不予受理。

·见票即付。

3.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分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两种。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未注明“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既可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画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支票的付款人为支票上记载的出票人开户银行。

(1)业务办理程序:

·客户签发支票。

·银行柜台人员审查无误后,记载客户的存款账,并由会计柜台签发回单。

·现金支票记账后交出纳柜台,客户在此柜台领取现金。

(2)注意事项:

·签发现金支票的客户必须是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的客户。

·支票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开户行实有存款金额。

·支票用于同城结算,一律记名,无起点金额,支付期一般为10天。

·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支付密码错误的,银行应予以退票。

4.银行卡

银行卡是指商业银行向单位和个人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有借记卡和贷记卡,贷记卡为信用卡,可以办理透支。按使用对象可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凡在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申领单位卡,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也不得支取现金。

5.汇兑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包括信、电汇两种方式。

(1)业务办理程序:

·客户签发汇兑凭证,汇出行审查无误后,向汇款人签发汇款回单,并向汇入行办理汇款。

·汇入行将款项直接转入收款人账户,并向客户发出收款通知。

(2)注意事项:

·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凭取款通知收款,向汇入行支取款项时需交验身份证件。

·支取现金的信、电凭证上必须有按规定填写的“现金”字样。

·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超过该期限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6.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委托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1)业务办理程序:

·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时应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的账务证明。

·银行审查无误后及时通知付款人。

·付款人书面通知银行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2)注意事项:

·无起点金额限制,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付款期满付款人无款支付时,不予延期。

·对于拒付,银行不负责审查拒付。

·客户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委托收款。

7.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1)业务办理程序:

·收款人向银行出示《购销合同》与发货发票,填写“托收凭证”并交给银行。

·银行审查无误后及时通知付款人。

·付款人书面通知银行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2)注意事项:

·有起点金额。

·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或因商品交易产生的劳务供应款项。

·收付双方必须签订《购销合同》,且在合同上载明使用该结算方式。收款人可以选择邮寄和电划两种收款方式,付款人可以选择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两种付款方式。

(二)支付结算业务中常见的违规问题

客户经理在开展支付结算业务时应避免出现以下问题,以免违反有关规定:

(1)以各种不正当理由拒绝受理客户或他行票据,对跨系统银行承兑汇票和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借故不及时解付或借故退票。付款不及时划出、收款不及时入账;同城清算挂账,该提出的票据不及时提交;对跨系统票据或已承兑票据借故拖延兑付。

(2)更改收款人账号或强行企业开户,截留他行资金;随意冻结开户单位存款账户或不经开户单位同意代扣各类款项;将未在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汇票持票人或未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汇兑收款人的票款直接转入储蓄账户或信用卡户;在开户单位账上无足够资金的情况下,签发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签盖汇款回单,办理汇款。

(3)违规开立和使用账户。主要表现:不按开户审批程序,先开户后报或不报监管部门审批;“睡眠户”中藏匿“活户”;在同一机构既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支现、专用存款户回笼货款、信用卡户变相成基本账户等违规使用账户;销户未向监管部门备案。

(4)以加强资金管理为由,对结算付款实行审批制,或对贷款按一定比例扣收还息保证金,影响了汇路畅通;不执行监管部门统一规定,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如解付汇票收取手续费)或提高收费标准。

五、资金交易类银行产品及运作

(一)资金借入

吸收存款主要属于被动负债,而借入资金具有较大的主动性和灵活性。资金借入可分为短期资金借入和长期资金借入。前者包括同业拆借、通过再贷款和再贴现向中央银行借款、通过转贴现转出向其他商业银行(或财务公司)借款;后者包括发行金融债券和大额可转让存单。

1.同业拆借

(1)业务含义。目前全国同业拆借市场的主体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财务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每家加入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都需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最高拆借额度内进行交易。拆借期限一般较短,主要有7天以内、8~20天、21~30天、31~60天、61~90天、90~120天等7个交易品种。

(2)常见的违规行为:

·采用更换借据、续短为长、连环拆借的方式,规避“对商业银行最长拆借期限不超过4个月,对非银行金融机构不超过7天”的资金拆借监管要求。

·违反“拆借资金只能用于同城清算头寸不足或短期资金不足需要”的规定,拆入方把资金直接用于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拆出方明知拆入方用拆借资金进行固定资产贷款或投资而仍然进行拆出。

·趁拆入方急需资金之机,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擅自抬高利率档次。

·超比例拆入或拆出资金以应付流动性危机或追求更高盈利,拆出资金突破8%(占存款余额)的限制线,拆入资金超出4%(占存款余额)的限制线。

·拆出资金来源违规,违法“拆借资金来源仅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用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的规定。

·拆借利息及服务费收入不实行转账结算,在规定利息及服务费之外收取额外费用。

·利用“存放同业”科目隐瞒资金拆出真相。

(3)风险管理举措。商业银行规范同业拆借业务的措施主要有:严格界定资金拆借的主体及范围,慎重选择拆借对象,并且只可拆出支付准备金的超额部分,拆入资金则只可用于解决临时性头寸不足,严禁拆借资金用于长期贷款;按照资金合理流向划分资金拆借层次,防止拆借资金舍近求远、资金迂回流动;根据清偿能力控制拆入资金总量。

2.发行金融债券

发行金融债券有利于改善银行的资金来源结构,削弱资金来源的波动性和支付压力;也有利于加强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解决存贷比不足和中长期贷款比例失调的问题。我国对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有明确的发行条件限定。在实际运作中,主要是政策性银行尤其是国家开发银行在发行金融债券。

金融债券按用途可分为资本性债券和一般性债券。资本性金融债券是为弥补资本不足而发行的,按规定,5年及以上期限的金融债券可作为附属资本,如可转换债券、长期次级债券等。一般性金融债券则纯粹是为筹集中长期资金而发行的。其又包括如下几种类型:

(1)担保债券和信用债券。担保债券包括由第三方担保的债券和由发行者本身的财产作抵押的债券。信用债券是完全由发行者本身信用为保证发行的债券。

(2)固定利率债券和浮动利率债券。前者指的是在债券期限内利率固定不变,持券人到期收回本金,定期取得固定利息的债券;后者则是在债券期限内,根据约定的时间间隔,按某种选定的市场利率进行利率调整的债券。随着市场利率风险的加剧,浮动利率债券发行比重在上升。在国际上,一般按伦敦同业拆借市场利率(LIBOR)同方向波动,当该市场利率波动达到一定幅度时,债券利率也随之调整。

(3)普通金融债券、累进利率金融债券和贴水金融债券。普通金融债券是定期存单式的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债券;累进利率金融债券是浮动期限、利率和期限挂钩(按债券持有期限划分成若干不同的等级,期限越长利率越高)的债券;贴水金融债券是按一定贴现率以低于债券面额的价格折价发行、到期按面额还本的债券。

3.发行大额可转让存单

大额可转让存单是介于存款与债券之间的筹资方式。在美国,大额可转让存单是商业银行逃避最高利率管制和存款准备金规定的一种创新。与传统存款单相比,大额可转让存单的特点是:存单面额固定且一般较大;不记名,可在二级市场转让;利率较高,且可浮动;期限较短。

(二)债券投资

商业银行的债券投资分两种方式:直接购买债券以获取收益(现券交易);采用债券回购方式获取收益。

债券现券交易是指债券买卖成交后按照成交价格及时进行实物成交和资金清算的交易方式,卖方必须实实在在向买方转移债券,买方必须如数支付现款,不存在对冲行为。我国进行现券交易的品种主要有国库券、央行票据、中长期国债、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其中,国库券是我国商业银行主要的债券投资对象,国库券风险低、流动性强,由国家信用作担保,所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中央财政预算平衡后的临时性开支,投资收益免征所得税;央行票据是中央银行为调节商业银行超额准备金而向商业银行发行的短期债务凭证,期限一般在3个月到1年之间(在信贷紧缩形势下,央行一般向贷款投放速度过快的商业银行发行利率低于一般央行票据利率且不得转让的定向票据);企业债券由企业发行,但银行作为投资者可以持有,比如企业允许发行短期融资券后,我国商业银行出于投资需要或处于承销者地位而持有部分短期融资券。

债券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行为。包括封闭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封闭式回购又称质押式回购,是指银行通过签订回购协议方式将其拥有的债券出售,并约定在规定的期限按商定的价格购回的交易方式。在封闭式回购中,逆回购方即资金拆出方不拥有质押券种的所有权,用于回购的债券在回购期间必须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冻结。买断式回购又称开放式回购,与封闭式回购的区别在于标的债券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在回购期间内,融券方可对标的债券进行处置,只要到期时有足够的同种债券返售给正回购方即可。债券回购交易的指定场所包括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所有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的国债品种均可进行回购交易。

对商业银行来讲,进行债券投资除融通资金这一需求外,最重要的动因在于获取投资收益。债券投资收益主要来自债券利息收入和债券增值两个方面,其收益的多少取决于收益与投资的对比。债券收益有票面收益率、当期收益率、到期收益率、中途转手收益率等。其中,票面收益率又称名义收益率,是指债券票面上标明或规定的收益率;当期收益率是指用证券票面收益除以债券买卖价格而得出的收益率,它以目前市场价格为基础来衡量购买债券每年所能带来的收益;到期收益率又称期满收益率,是指用平均收益除以购买人的平均投资后获得的收益,是综合了票面收益、到期值、购进价和到期时间等因素后得出的收益率;中途转手收益率是指债券到期前转卖时的收益率。

(三)转贴现买入与卖出

转贴现是指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含系统内分行、直属支行和系统外其他金融机构,包括经人民银行批准、有权办理商业汇票转贴现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经营状况良好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及大型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客户)就已贴现、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进行转让给予融通资金的业务行为,包括转买和转卖两种方式。转买是指其他金融机构将已贴现、尚未到期、要式完整的商业汇票转让给本银行以获取资金的业务行为。转卖指本银行将已贴现、尚未到期、要式完整的商业汇票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以获取资金的业务行为。

在转贴现实务操作中,本银行可与其他金融机构就已贴现、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进行转让,并按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将商业汇票赎回,即转贴现回购。对一家银行来讲,包括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的两种方式。买入返售(或称逆回购)是指该银行实施对商业汇票的限时购买,回购方按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将票据赎回的业务行为。卖出回购(或称正回购)是指该银行将商业汇票转让,并约定时间、价格和方式将票据赎回的业务行为。

(四)资金、资本市场代客业务

(1)债券结算代理。投资者开展债券业务前应向中央国债结算登记公司申请开立债券账户。目前,共有甲乙丙三类账户,其中的甲类账户成员可以开展自营业务并代理丙类账户成员进行债券结算;乙类账户成员仅可开展自营业务;丙类账户成员则必须选择一家甲类账户成员作为自己的结算代理人,并通过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结算。从成员结构上看,甲类成员主要是商业银行,乙类成员主要是部分中小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丙类成员则是未能成为甲、乙类成员的其他投资者。

人民币债券结算代理业务就是指商业银行以投资者名义,为投资者在中央国债结算登记公司开立丙类账户,根据客户的指令办理债券回购、现券交易等交易业务及相关结算,并为客户办理债券利息支付和本金兑付的业务。投资者通过开立丙类账户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不仅可以投资国债、金融债和央行票据投资等传统产品,还可投资企业债、资产支持证券、企业中长期票据等新产品。对银行来讲,通过收取债券结算代理手续费和赚取债券买卖差价可拓宽中间业务收入来源。

目前,债券结算主要有券款对付、见款付券、见券付款和纯券过户四种方式。其中,券款对付,即根据交易双方的自愿选择,结算公司先不办理债券过户,只将付券方的债券冻结,并通知资金清算部门划款,付券方在交割日向结算公司划款,结算公司资金清算部门收到到账确认凭证后即办理债券过户;见款付券,即结算公司先不办理债券过户,等待收款方的收款确认指令,付款方在交割日向交易对方付款,收款方收到款后,向结算公司发送收款确认指令,结算公司收到指令后办理债券过户。我国结算公司办理债券交易结算业务的基本原则是:集中托管、实时全额结算、账户支配权属账户所有人、为账户所有人保密、不办理透支。

(2)外汇债务保值及本外币债务风险管理。外汇债务保值业务是商业银行为企业客户提供的一项代客外汇债务资金管理业务,由商业银行通过国际市场即远期外汇交易、利率掉期、货币掉期以及外汇、利率期权等金融工具及其组合,为企业固定债务成本,规避利率、汇率波动可能造成的市场风险;或根据企业要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结构化掉期方案降低企业当前财务成本的业务。

(3)进口付汇增值及出口收汇保值业务。进口付汇增值业务是商业银行根据境外无本金交割市场同境内利率市场存在的利差关系,为进口付汇企业提供的一种节省购汇成本的增值业务。适用客户为即期有对外付汇需求的企业客户。

出口收汇保值业务是指出口企业通过商业银行续做由结构化金融产品组合成的远期交易,当美元/人民币未来汇率波动幅度在一定范围内时,企业可获得交易收益并以此弥补因人民币升值造成的结汇损失的一种保值交易方案。适用客户为未来有美元收汇、面临人民币汇率升值风险的企业。

(4)代客境外理财业务。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是指取得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受投资者(境内机构和居民个人,境内非居民除外)委托以投资者的资金在境外进行规定的金融产品投资的经营活动。在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购汇额度范围内,商业银行可向投资者发行以人民币标价的境外理财产品,并统一办理募集人民币资金的购汇手续。境外理财资金汇回后,商业银行应支付给投资者。商业银行可通过远期结汇等业务对冲和管理代客境外理财产生的汇率风险。

(5)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代理业务。包括代客互换交易、代客外汇套汇交易、代客外汇套利交易、代客外汇掉期交易、代客外汇期权交易、代客利率期权交易、代客掉期期权交易等。

(五)外汇资金交易

(1)即期外汇买卖。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汇率将一种货币转换为另一种货币,并在交易后的第二个营业日内进行资金交割的外汇买卖交易。这种业务能使客户立即兑换到所需外币以办理进出口贸易、运输、保险、投资、还贷等业务。根据起息日的不同,即期外汇买卖可分为标准即期起息交易(起息日为交易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即日起息交易和交易日后第一个工作日为起息日的交易。为避免客户不履行交易合同,银行需向客户收取交易保证金。

(2)远期外汇买卖。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特定日期按当时约定的币种、金额和汇率进行交割的外汇买卖交易。在这种业务中,客户以现在的汇率在预期的外汇需要日买入,避免了汇率波动风险。同即期外汇买卖一样,为避免客户不履行交易合同,银行需向客户收取交易保证金。

(3)外汇掉期买卖。又称互换交易,指买入或卖出一种货币的同时,卖出或买入相同金额和币种的远期货币的外汇交易。客户在银行做此交易,可以轧平各货币因交易日不同而造成的资金缺口;同时,客户反向操作后,外汇净头寸无改变,因此避免了汇率波动风险。在商业实践中,掉期买卖具有货币转化、套期保值、轧平远期外汇交易头寸等多种作用。

(4)外汇期权。指客户可向银行购买在未来某一时刻或一定期限内以特定的汇率购进或卖出一定数额的某种外汇的权利。此交易的标的是在未来买卖外汇的权利。客户在到期日可以放弃其买卖外汇的权利,而如果价格有利,则可以行使购买的权利,因此对客户来说,可以规避风险。特点是此交易的标的是在未来买卖外汇的权利。

(5)代理客户风险管理。指银行利用利率调期、货币调期、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或这些工具的组合,调整或改变客户负债的货币或利率结构,从而达到代客户保值的目标。客户将拟进行保值债务的有关信息书面提交给银行,与银行签订银行代客风险管理协议;银行将拟交易产品的有关细节通知客户,客户同意后,向银行正式进行委托,并将有关保证金款项划入账户。之后,银行即可开始进行具体操作。

六、金融服务类银行产品及运作

(一)金融租赁业务

银行出资金购买一定的商品租赁给承租人,然后通过租金收回资金,或者把自己的闲置资产,如客户顶债用的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厂房及其收贷中难以变现的实物资产租赁出去,获取收益。由于评价一笔租赁业务要涉及利率、税率、折旧、设备使用年限等多种因素,专业性很强,故而只有实力较强的银行才具备开展租赁业务的实力。

(1)融资性租赁。是以融通资金为目的的租赁,一般先由承租人自行从供货商处选好设备,并谈妥交易条件,然后找银行(或其他专业公司)并让银行按谈妥的条件向供货商购买设备,并签订租赁合同,取得设备使用权,按期向银行缴纳租金。租赁期结束后,所有权归承租人。

(2)经营性租赁。是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的设备短期使用服务,如出租机动车车位。经营性租赁到期后,所有权仍属出租人。

(3)回租租赁。是财产所有人将其财产出售以后又租回使用的一种租赁方式。

(二)委托代理业务

委托业务即银行接受客户(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客户办理指定的经济事务的业务形式。银行办理代理业务,要同客户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在代理业务中,客户并未转移财产所有权,只是由银行运用其业务办理优势提供服务。由于代理业务不占用或较少占用银行资源但能给银行带来丰厚收益,因而是商业银行大力拓展的一类业务。

(1)代理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转贷款业务。在我国,办理此类业务需向财政部门申请。商业银行可从中赚取手续费。

(2)代理政策性银行业务。商业银行利用网点或结算网络优势,可接受政策性银行委托办理贷款资金的拨付。

(3)代收代缴业务。商业银行接受收款单位和付款人的委托,能够将付款人在银行账户上的资金按照约定的时间一次或多次划付给收款单位账户。

·代收代缴与居民家庭日常生活有关的公用事业费,如水电费、煤气费、电话费、房租、物业管理费、有线电视费、报刊订阅费、保险费等。

·代收代缴企事业单位之间或单位与个人之间的收费项目,如养路费、税款、社会保险金、各类罚没款等。

(4)代发工资业务。商业银行接受企事业单位的委托,通过转账方式,将员工的工资收入在约定的时间一次或多次划转到员工在银行开立的活期存款账户或信用卡上。该业务可增加商业银行存款。

(5)代理资产保管业务。商业银行接受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理客户保管各种贵重物品和单证,并按照代保管物品的种类、数量和期限收取手续费。保管箱业务即是其中一种,此业务需先期投入,如场地、设备、人员等,因此需考虑规模和成本问题。此业务成败的重点是出租率的高低。

(6)个人境外遗产托收。委托人委托商业银行根据遗嘱或法院裁决向境外收回财产,包括遗产托收、劳工雇佣赔偿托收、交通意外赔偿托收、意外伤亡赔偿托收等。银行一般委托海外代理行全权办理。

(7)代理企业资信评价业务。商业银行利用自身信用和内部资源,可接受政府或其他机构委托,对企业的商业支付能力、管理能力和获利能力进行综合考评或信用等级评定。

(8)代理项目评估。商业银行接受外资银行或其他机构委托,对项目提出单位的基本情况、资信状况、项目概况及建设背景、产品市场、项目投资与资金来源、项目财务收益与社会效益、风险状况等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评估。与此类似的业务还包括代理资产评估、代理预决算审价、代理工程监理等。

(9)代理担保见证业务。是商业银行利用自身信用所提供的一种信用保证服务,包括监督付款、保证付款、投标见证等。

(10)代理财政税收业务。包括代理财政资金拨付、代理税费收缴等。从代理中央财政业务来看,包括代理中央财政直接支付、授权支付、非税收入收缴等。此外,银行也为税务、海关提供代理服务,如代收税费。

(11)代理同业支付、代理证券法人资金清算、代理客户证券交易与代理保险等代理金融同业业务。

(三)网上银行服务

网上银行是通过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共用信息网,将客户的电脑联结至银行,使客户足不出户就能获得银行提供的各种金融服务。网上银行分为网上个人银行和网上企业银行。网上企业银行又分为网上单体企业银行和网上集团公司银行。在诸类网上银行中,为集团公司服务的网上银行更具特色。

网上集团公司银行除能提供一般网上企业银行所能提供的信息窗、查询、转账和汇款、代发工资、预约交易等服务外,还能为集团公司客户提供特别服务,比如协助集团公司实现对其子公司的账务控制、为集团公司内部转账、子公司存款余额录入等。

申请网上银行服务的客户(含集团公司客户)应具备如下条件:在银行开户;遵守银行的网上银行业务章程;与银行就网上银行业务签订有关协议。

网上集团公司业务的办理程序是:

(1)集团总公司携带营业执照(或类似证明文件)复印件和相关身份证件(包括法人代表、联系人、操作员、授权人的身份证)等材料到开户行,填写网上银行相关服务协议和申请表,办理签约手续。

(2)签约后,客户领取企业客户号、操作代码、密码信封、IC卡和读卡器(含驱动程序)及客户端安全代理软件;与开户行约定培训时间。

(3)为客户安装安全代理软件和读卡器。

(4)客户利用安全代理软件从网上下载数字证书,将其存入IC卡中。

(5)办理业务时,将IC卡插入读卡器,通过安全代理软件进入网上银行系统,即可得到网上集团公司服务。

(四)短期融资券承销

短期融资券是指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并到期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融资券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人发行,只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融资券不对社会公众发行。目前,管理部门对企业发行融资券实行余额管理,规定:待偿还融资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企业不得自行销售融资券,要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承销;承销方式及相关费用由企业和承销机构协商确定;融资券可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人之间流通转让,其结算通过中央结算公司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机构进行。

商业银行在融资券发行中的主要角色是承销(余额包销、全额包销或代销)融资券,收益主要是承销费用。商业银行的承销业务资格需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客户经理营销短期融资券业务按下列程序进行:

(1)对潜在发行人的整体状况进行内部评估,以确定项目的可行性和银行的资源投入。

(2)评估可行认为值得投入后,编写短期融资券《发行建议书》并向客户营销。银行如因品牌很好、名声在外,也不排除客户主动上门要求银行为其承销短期融资券。对于发行人通过招标方式遴选主承销商的,银行则应充分做好投标准备工作。如承销项目的规模较大,或因客户要求需要,银行可以联合其他承销机构共同承销。

(3)在中标或项目承揽成功后,客户经理应立即着手编制承销项目内部预算,预算应涉及所有项目收入和费用。

(4)根据内部项目预算情况与发行人签订承销协议,并组建项目小组。同时,向客户推荐或由其自行聘请律师、会计师、评级机构等服务中介。

(5)根据承销项目以及项目后期会发生的所有可预见费用,为客户编制项目整体预算,制定项目的实施进度表。

(6)协调中介机构共同对于企业的业务标准、经营状况、财务结构、合规性等方面进行尽职调查,并根据项目小组的调查结果,结合会计师和律师意见拟定对于客户的尽职调查报告。

(7)比照监管机构的发行标准,编写客户短期融资券发行差异分析报告和制定相关差异问题的调整解决方案,使客户符合监管机构规定的发行条件。

(8)组织外部评级机构对于客户的发债项目进行考察和信用级别评定,并开始募集说明书、发行公告、发行方案、发行推介材料、承销团协议等文件的编制工作。

(9)为客户编制发行申请书并准备相关文件,审阅和定稿后,将全套发行申请材料报客户董事会批准。之后,将申请材料提交监管机构审批。

(10)在获取监管机构的发行批准后,向潜在投资者派发推介材料和未经定价的募集说明书,在公共媒体上刊登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和其他按要求应公开发布的发行材料。

(11)如果短期融资券以询价方式发行,根据市场状况和询价结果,银行应初步拟定发行价格,得到发行人认可,并编写定价报告,报监管机构备案;如果短期融资券以招标方式发行,银行则应协调筹备招投标的有关事宜。

(12)短期融资券定价或招标结束之后,银行和承销团成员应按照发行方案的规定,通知并确认投资者在缴款截止日之前支付相应认购资金。

(13)在付息日和到期日之前,银行应提醒并敦促发行人将应支付的资金及时划付银行指定账户或直接划付到托管机构。在到期前,银行应协助发行人按照监管机构规定的信息披露办法在公共媒体上刊登公告。

七、金融衍生与离岸银行产品及运作

(一)金融衍生银行产品

金融衍生产品通常是指从原生资产中派生出来的金融工具。由于许多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在资产负债表没有相应科目,因而又被称为表外交易。金融衍生产品的共同特征是:保证金交易,即只要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就可进行全额交易,不需实际上的本金转移,合约的了结一般采用现金价差结算的方式进行,只有在期满日以实物交割方式履约的合约才需要买方交足货款;杠杆效应,即保证金越低,杠杆效应越大,风险也就越大。与传统金融产品相比,金融衍生产品具有风险大、爆发突然、风险复杂、风险集中等特点,风险一旦爆发,易发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因而各国均重视对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管理,包括科学进行风险度量、设定风险限额、加强内部稽核、运用先进技术手段和经济计量模型等。

1.金融期货

金融期货就是买卖双方在有组织的交易所内以公开竞价的形式达成的,在将来某一特定时间交收标准数量特定金融工具的标准化协议。金融期货具有转移价格风险和价格发现功能,其中价格发现功能是因为期货价格是所有参与期货交易的人对未来某一特定时间的现货价格的预期,代表了市场的平均看法。

(1)金融期货的种类:

·利率期货。是指买卖双方同意在约定的将来某个日期,按双方约定的条件,买卖一定数量的某种长短期信用工具的合约。由于长短期信用工具的价格跟利率水平高低是密切相关的,故称利率期货。

·股票指数期货。是指买卖双方同意在将来某一日期,按约定的价格买卖股票指数的合约。此业务没有实物交割,交易双方在交易时只能把股票指数换算成货币单位进行结算。

·外汇期货。是指买卖双方同意在将来某一日期,按约定的汇率买卖一定数量某种外币的合约。

(2)金融期货特征:

·期货合约均在交易所进行,交易双方不直接接触,而是各自跟交易所的清算部门结算。

·期货合约的买卖双方可在交割日之前采取对冲交易进行平仓,而无须进行最后的实物交割。

·期货合约对规模、交割日期、交割地点等内容都有标准化规定,无须交易双方另行协商。

·每天进行结算,买卖双方在交易之前均须在经纪公司开立专门的保证金账户。

(3)金融期货操作策略:

操作金融期货这一品种时,大都采取套期保值策略和投机策略并重的方式。对于投资策略,有以下几种形式:

·头寸交易法。根据对期货合约价格未来走向的判断,来决定买卖期货合约,即确定多头或空头地位。

·赚取差价法。指从两种期货合约价格关系的变动中赚取利润的方法。

2.远期合约

远期合约是指合约双方同意在未来日期按照固定价格交换金融资产的合约。远期合约规定了将来交换的资产、日期、价格和数量,合约条款因合约双方的需要不同而有所不同。

远期合约的种类有:

·远期外汇合约。即银行与客户约定,在未来某一特定日期,用订约日双方议定之汇率,以一种货币交换对方另一种货币的契约。远期外汇合约可以作为对汇率上升或下跌预测与投资的一种金融工具。

·远期利率协定。是指交易契约买卖双方同意从未来某一商定的时期内按协议利率借贷一笔金额确定、以具体货币表示的名义本金的协定。远期利率协定的买方是名义借款人,卖方则是名义贷款人。交易双方不必交换契约之本金,交割日仅就利息价差进行支付。远期利率协定最重要的功能在于通过固定未来实际交付的利率而避免了利率变动风险,故而可作为一种利率避险工具。运用此产品,可将浮动利率资产或负债转换为固定利率资产或负债,从而锁定未来一定时间的收益或支出成本。

·远期债券交易。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以约定价格和数量买卖标的债券的行为。交易标的债券券种是已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交易的中央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金融债券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债券券种。市场参与者开展远期交易应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进行,并逐笔订立书面形式的合同,其书面形式的合同为同业中心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远期交易主协议、同业中心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和补充合同构成远期交易的完整合同。远期交易从成交日至结算日的期限(含成交日不含结算日)由交易双方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65天。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远期交易到期应实际交割资金和债券。

3.金融期权

期权又叫选择权,是指双方当事人达成某种协议,期权买方向卖方支付一定的期权费用,取得在未来到期日或到期日前按协议价格买进或卖出一定数量某种基础资产的权利;期权卖方收取了一定的期权费用后,承担在未来到期日或到期日前按协议价格卖出或买进一定数量某种基础资产的责任。当期权买方放弃行使的时候,他不得索取已支付的费用;同时,期权卖方则始终具有满足买方行使的义务,当买方放弃行使的时候,他不能要求买方行使这种权利。金融期权有两种基本类型: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前者又称买入期权,是指期权的买方具有在约定期限内按敲定价格买入一定数量金融资产的权利;后者又称卖出期权,是指期权的买方具有在约定期限内按敲定价格卖出一定数量金融资产的权利。美式期权允许买者在期权到期前的任何时间执行期权,而欧式期权只允许买者在期权到期日执行期权。

(1)期权的种类:

·股权期权。是买卖双方就某一具体的、与股票相关的基础资产而达成的期权协议,具体分为两种:股票期权,即买卖的基础资产是某种股票;股票指数期权,即买卖的基础资产是股票价格指数。

·利率期权。是买卖双方就某一具体的、与借贷票据有关的基础资产达成的期权协议,主要有三种:①实际证券期权,即在一定的时间里按照一定的价格买进或卖出国库券、政府票据、政府债券的权利。②债券期货期权,即在一定的时间里按照一定的价格买进或卖出政府债券期货的权利。③利率协定,是一种为减少利率波动的不利影响而达成的长期协定,具体有上限协定、下限协定和上下限协定。

·货币期权。是买卖双方就某一具体的、与外汇货币有关的基础资产达成的期权协议,主要有货币现货期权和货币期货期权。

·黄金及其他金融商品期权。是指买卖双方就某一具体的与黄金及其他商品相关的基础资产达成的期权协议。

(2)运作程序及价格确定。运作期权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到经纪商那里开立账户;填写由经纪商提供的期权指令,委托经纪商买卖;完成交易后,向经纪商支付保证金;经纪商通过期权交换公司进行清算。期权价格可应用布来克·斯科尔斯期权定价公式来确定。

4.互换(Swap)

互换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交易对手根据预先制定的规则,在一段时期内交换一系列款项的支付,这些款项有本金、利息、收益和价格支付流等,可以是一项,也可以是多项,以达到多方互利的目的。

互换包括利率互换、货币互换和股权互换。

(1)利率互换是指两笔债务以利率方式相互交换,一般在一笔象征性本金数额的基础上互相交换具有不同特点的一系列利息款项支付。具体有三种类型:从固定利率到浮动利率的互换;从一种参考利率为基础的浮动利率到以另一种参考利率为基础的浮动利率的互换;从一种货币的固定利率到另一种货币浮动利率的互换。

(2)货币互换实际上是利率互换,即不同货币的利率互换,亦即将一种货币的本金和固定利息与另一种货币的等价本金和固定利息进行交换。通过货币互换,可以在全球各市场之间进行套利、管理资产负债组合中的汇率风险,亦可逃避外汇管制及税收限制。

(3)股权互换,即一方根据名义本金,定期向另一方支付固定的收益率,对方则根据名义本金,按照盯住某一股票指数的浮动收益率进行支付。

互换具有一定的风险。防范风险的措施主要有:设立专门报告制度(互换交易的净头寸额度;匹配情况;交易对手的风险水平);评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不当搭配风险。信用风险一般采取现实风险衡量法(通过互换的市价取得现实的正替换成本;通过追加系数,以协议金额为基础,求得互换余期潜在的风险;加总上述两项,求得总的信用风险评价)和初始风险衡量法来加以识别。

(二)离岸银行业务

1.离岸银行业务的含义与种类

离岸银行业务是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中资银行及其分支行吸收非居民资金,服务于非居民的金融活动。经营币种仅限于可自由兑换货币;非居民是指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含在境外注册的中国境外投资企业)等,包括中资金融机构的海外分支机构。

银行经营离岸银行业务,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经营。离岸银行业务包括:外汇存贷款、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发行大额可转让存款证、外汇担保、外汇买卖、咨询见证业务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2.离岸银行业务的管理

银行总行申请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银行分行申请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由当地外汇局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经批准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银行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不开办业务的,视同自动终止离岸银行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权取消其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资格。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离岸银行业务主要采取如下管理:银行对离岸银行业务应当与在岸银行业务实行分离型管理,设立独立的离岸银行业务部门,配备专职业务人员,设立单独的离岸银行业务账户,并使用离岸银行业务专用凭证和业务专用章。银行对离岸银行业务风险按以下比例进行单独监测:离岸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比例不低于60%,与离岸总资产比例不低于30%,对单个客户的离岸贷款和担保(按担保余额的50%折算)之和不得超过该行自有外汇资金的30%,离岸外币有价证券(蓝筹证券和政府债券除外)占款不得超过该行离岸总资产的20%等,离岸银行发行大额可转让存款证的余额不得超过上年离岸负债月平均余额的40%等。

3.我国银行离岸银行业务的开办情况

离岸银行业务与在岸银行业务的主要区别在于两个规避:规避税收和规避监管。从国际趋势看,随着20世纪90年代以来金融自由化的深入及各国政府竞相放松对金融市场的管制,使离岸市场的原来优势有所淡化乃至消失,在岸与离岸的界限趋于模糊。从我国看,早在《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发布前的1989年6月,招商银行就在全国率先获准试办离岸银行业务。随后,有关部门又相继批准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深圳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四家银行办理此项业务。在离岸银行业务实行“内外分离,两头在外”的经营管理原则下,当时深圳各商业银行离岸业务的发展主要采取“内外分离型”的经营模式,即各行设立离岸业务部,专门经营离岸业务;离岸业务与在岸业务实行分账管理、独立核算、行内并表;离岸账户与在岸账户严格区分。在地域分布上,各行离岸客户群主要分布在港澳地区,即以香港地区的境外中资企业以及国内外商投资企业境外股东为主要服务对象,90%为香港地区客户。而在业务种类上,也是以传统的存、贷、结算等业务为主。

1999年初,因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使离岸银行业务风险凸显,一些商业银行在经营管理上也不规范,央行为防止资本外逃和保护本国金融体系,遂下令暂停该业务。在这一阶段,我国银行离岸业务形成很多不良资产,开办此项业务的银行损失较大。

随着国内经济金融运行的日益稳定和银行经营管理的日益规范,中国人民银行于2002年6月又决定对离岸业务“松绑”,批准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和交通银行开展离岸业务,开办范围是其总行所在地深圳和上海。比起1999年离岸业务叫停之前的做法,央行此次重新启动上海和深圳四家银行离岸银行业务,附带了更加严格的政策控制,严格杜绝内外市场的相互渗透。此外,央行还明确规定在岸资金不得为离岸资金作担保。

4.我国开办离岸银行业务的主要经验教训

(1)从国内银行开办离岸业务的历史状况看,典型特点有二:①离岸资产业务问题较多,不良资产严重,出现亏损现象。据了解,有的银行离岸不良资产最高时达46%,远远高于国内在岸银行的不良资产比例标准。②2002年监管部门开禁离岸业务以来,鉴于以前离岸业务遭遇的风险和新监管规定,各家银行另辟蹊径,寻求离岸银行业务的发展点。离岸负债业务、离岸国际结算和贸易融资业务、离岸网银服务成为现阶段离岸银行业务的新亮点。例如,深圳发展银行解决离岸客户授信问题的D/A押汇产品、为解决在岸客户转移信用到离岸客户的背对背信用证产品等国际结算产品,并上线离岸网上银行,为离岸客户提供全天候24小时服务。

(2)造成国内银行离岸资产业务质量不佳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客户选择不当,客户群质量不佳。离岸业务的经营对象是港、澳地区和境外客户,作为国内银行对其境外客户的资信状况了解有限。加之目前离岸客户多为规模较小的贸易公司,这些境外公司将离岸银行作为其融资渠道,将自身资金风险转嫁给离岸银行,造成银行贷款质量不高。

5.防范离岸银行业务风险的做法

(1)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交开办离岸银行业务的申请,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业务牌照,防范政策风险。

(2)认真吸取国内银行开办离岸业务的经验教训,组织力量着手进行离岸银行业务的开办规划工作,明确开办重点。客户定位方面包括:以熟悉的国内客户设立的境外企业为主;在资源有限条件下,以能促进在岸业务发展的客户为重点;在满足国内客户境外投资的融资需求时,尽量避免融资过于集中、单笔金额过大,侧重支持已取得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信用保险的客户。区域定位方面,重点让经济发达地区的分支机构开展离岸银行业务。业务定位方面的基本做法是:中间业务为发展方向,国际结算业务是发展重点,离岸资产业务为补充。注重电子化建设。电子化技术将使离岸银行业务如虎添翼,成为银行提高自身竞争力不可或缺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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