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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

时间:2022-1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98年6月20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并于1999年1月1日开始在上市公司实施。所以,根据旧准则的执行情况、经济形势新的变化,在充分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和美、英、澳、加、港等国家和地区相关准则的基础上,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并于2007年1月1日首先在上市公司实施,新准则充分体现了与国际惯例的趋同,这种趋同是适应中国国情的趋同。

第七节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根据经济学理论,利润最大化是企业追求的最终目标,而收入是决定企业利润的重要基础。如何从会计学角度规范收入的确认与计量,确保企业所反映的有关收入的信息进而有关企业经营成果的信息真实、可靠,是企业财务信息使用者的关切所在。

1998年6月20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以下简称旧准则),并于1999年1月1日开始在上市公司实施。旧准则的颁布实施更好地规范上市公司收入的确认和计量,提高了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质量,并推动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有序的发展。近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尤其是加入WTO使得我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的进程进一步加快,旧的收入准则以不能完全体现“市场化”和“国际化”的需求。所以,根据旧准则的执行情况、经济形势新的变化,在充分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和美、英、澳、加、港等国家和地区相关准则的基础上,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准则),并于2007年1月1日首先在上市公司实施,新准则充分体现了与国际惯例的趋同,这种趋同是适应中国国情的趋同。

一、重要名词解释

新收入准则涉及的重要概念主要有收入、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售折让、销售退回、完工百分比法等,它们的具体含义解释如下。

收入: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收入是企业日常活动中产生而不是由非日常性活动产生;收入将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加而且这种增加不是源于所有者投入资本;收入的增加要么表现为企业资产的增加,要么表现为企业负债的减少。

现金折扣: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在企业的日常活动中,企业给予债务人现金折扣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尽早偿还货款,而允诺给予的折扣优惠。现金折扣通常按一定的形式表示,如“2/10,N/30”表示购货单位应在30天内付清货款,如果在10天内付款可享受商品售价金额2%的现金折扣。企业提供或接受现金折扣,实质上都是企业的一项理财活动。

商业折扣: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商业折扣实际上是企业为了适应市场供需情况或针对不同的购货单位,按标明的售价给予的折扣优惠。商业折扣一般用报价的一定百分比来表示。在企业向购货单位提供商业折扣的情况下,应按发票价格中扣除商业折扣后的余额确认应收账款。

销售折让: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实际上,销售折让是企业销售商品后,由于商品的品种、质量与合同不符或由于其他原因,对购货单位在价格上给予的一种优惠以避免其退货。对于发生的销货折让,应按折让金额调整应收账款的入账价值。

销售退回: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

完工百分比法: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完工百分比亦即完工程度,可按已完成的工作量占工作总量的比例计算,或根据已发生的实际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等等。

二、关键内容解读

新收入准则的关键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收入的概念和分类

1.收入的特征

根据新准则关于收入的定义可以推导出收入具有如下特征:

(1)收入是从企业日常活动中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日常活动是企业为了完成其经营目标而从事的所有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活动。如工业企业制造与销售产品、商业企业销售商品、企业出租资产、商业银行提供贷款服务、广告商提供广告策划服务等。经济利益是指现金或最终能转化为现金的非现金资产。

(2)收入将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加,而且该所有者权益增加不是源于所有者投入资本的增加,它与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无关。

(3)收入既可以表现为企业资产的增加,如增加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也可以表现为企业负债的减少,如以商品、劳务抵偿债务;或两者兼而有之。

(4)收入只包括本企业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如企业代国家收取增值税、旅行社代客户购买门票、飞机票而收取票款等。

2.收入的分类

根据新准则,收入根据性质可以分类为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此外,收入还可以有其他不同的分类方式,可以按照企业经营业务的主次,或者企业业务活动的具体内容来进行分类,具体见表2-2。

表2-2 收入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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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销售商品收入

关于销售商品产生的收入,新准则主要涉及以下几项内容。

1.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

根据新准则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现分述如下: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这一条构成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重要条件,具体是指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是指商品由于减值、损毁等所发生损失;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报酬是指商品中包含的未来经济利益,如商品升值以及因商品的使用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等。

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购货方,意味着销货方将不再承担所售商品发生的任何损失,或不再享受所售商品所带来的任何经济利益。判断一项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已转移给买方,所有权凭证的转移或实物的交付是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但同时还需要关注每项交易的实质。如企业销售的商品在质量、品种、规格等方面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又未根据正常的保证条款予以弥补,因而负有责任;企业对售出商品尚未完成安装或检验工作,且此项安装或检验工作是销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等等。上述情况下,企业即使将所有权凭证或实物交付买方,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

“主要风险和报酬”是相对于“次要风险和报酬”而言的。只要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即使存在次要风险,若其他条件成立,就可确认收入。零售商品销售就是如此。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如果商品售出后,企业仍保留有与该商品的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或控制权,则说明此项销售商品交易没有完成,不能确认收入。比如,甲制造商将一批商品销售给某中间商。合同规定,甲制造商有权要求中间商将售出的商品转移或退回。在这种情形下,甲制造商虽然已将商品售出,但由于对商品仍拥有实际控制权,因而不能确认收入。当然,如果企业对售出的商品保留了与所有权无关的继续管理权,则不受本条件的限制。如A房地产开发商将一片住宅小区销售给某客户,并受客户委托代售小区商品房和管理小区物业。此例中,A房地产开发商虽然仍对小区继续管理,但这种管理与小区的所有权无关。因为小区的所有权已经属于客户,与小区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也已转移给客户。如果商品销售的其他条件具备,A房地产开发商就应确认收入。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售价通常已经确定。但在销售过程中,由于某些不确定因素,有可能出现售价变动的情况。因此,在新的售价尚未确定之前不应确认收入。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在销售商品的交易中,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主要表现为销售商品的价款。企业对所销售商品的价款收回可能性大小的判断,是确认收入的重要依据。如果估计所销售商品价款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即使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均已满足,也不应当确认收入。对此,企业应当根据以往与买方交易的经验,或从其他方面掌握的相关信息,或政府的有关政策等进行判断。例如,企业根据以前与买方交往的经验判断买方信誉较差,或在销售时得知买方资金周转非常困难,或在出口商品时不能肯定进口企业所在国政府是否允许将款项汇出等。在这些情况下,企业应推迟确认收入,直至这些不确定因素消除。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根据收入费用配比原则,与同一项销售有关的收入和成本应在同一会计期间予以确认。假若成本不能可靠计量,即使其他条件均已满足,相关的收入也不能确认。比如,所售商品的价款已经收到,但由于相关成本暂不能可靠计量,收到的价款应先确认为一项负债。

2.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具体应用

(1)下列商品销售,通常按规定的时点确认为收入,有证据表明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除外:①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②销售商品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③销售商品需要安装或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确认收入,待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④销售商品采用以旧换新方式的,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⑤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2)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3)采用售后租回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或租金费用的调整。有确凿证据表明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销售的商品按照售价确认收入,并按账面价值结转成本。

3.销售商品收入的计量

根据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通常为公允价值。某些情况下,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销售商品需要延期收取价款,如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现值确定其公允价值。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摊销金额,冲减财务费用。

当企业销售商品时,应当按照销售商品的应收取的价款和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现金折扣

根据新准则规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提供或接受现金折扣,实质上都是企业的一项理财活动。就销货方而言,提供现金折扣的目的在于提前收回货款,加速资金周转;对购货方来说,接受现金折扣的后果是得到了一笔理财收益。出现现金折扣时,对应收账款入账金额有两种不同的确认方法,即总额法(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总金额确认销售收入和应收账款)和净额法(按扣除最大现金折扣后的净额确认收入和应收账款)。我国会计实务中,通常采用总额法;国际会计准则采用净额法。

5.商业折扣、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

根据新准则规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或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销售折让或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三)提供劳务收入

关于提供劳务产生的收入,新准则主要涉及如下四项内容。

1.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

(1)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在资产负债表日能够可靠估计。

根据新准则的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①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②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③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④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完工程度的确定及其应用。

企业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①已完工作的测量;②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③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与成本时,可按公式计算如下:本期确认的收入=劳务总收入×本期末完工程度-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收入本期确认的成本=劳务总成本×本期末完工程度-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成本

(3)提供劳务交易结果在资产负债表日不能够可靠估计。

如果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则不能按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这时,企业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①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劳务成本;②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确认条件的具体应用

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1)安装费,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安装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宣传媒介的收费,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开始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包括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内分期确认收入。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6)申请入会费和会员费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款项收回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费和会员费能使会员在会员期内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7)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8)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3.提供劳务收入的计量

根据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提供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当期劳务成本。

通常情况下,企业根据完工进度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同时根据完工进度结转劳务成本,借记“应收账款”等,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同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劳务成本”。

4.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拆分

实际工作中,企业与其他方签订的合同一般既包含销售商品又包含提供劳务,此时,企业应当按两者能否区分并单独计量,进行不同的处理:

(1)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包括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的部分作为销售商品处理,将提供劳务的部分作为提供劳务处理。

(2)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全部作为销售商品处理。

(四)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1.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分类与确认

(1)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分类。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有多种形式,概括起来包括两种: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等。其中,利息收入是企业将资金使用权让渡而收取的收入,该收入是资金总额和某一时期利率的乘积;使用费收入是企业将资金以外的其他资产让渡而收取的利息收入,比如出租固定资产收取的租金收入、转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版权等)而收取的使用费收入等。

(2)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确认。

让渡资产使用收入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①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②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计量

企业应当分别利息收入和使用费收入确定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金额。

(1)利息收入金额,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企业在会计期末按规定计算应确认的利息收入,借记“应收利息”等,贷记“利息收入”等。

(2)使用费收入金额,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如果合同或协议规定使用费一次支付且无须提供后期服务的,应一次确认收入;如果合同或协议规定使用费一次支付需要提供后期服务的,应在合同或协议有效期内分期确认收入;如果合同或协议规定分期支付使用费的,应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收款时间和金额,或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收费方法计算的金额分期确认收入。借记“应收利息”等,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等。

(五)收入的披露

根据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收入有关的下列信息:

(1)收入确认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包括确定提供劳务交易完工进度的方法;

(2)本期确认的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利息收入和使用费收入的金额。

三、适用范围

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比如企业代国家征缴的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虽然导致企业资产增加,而并不能导致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增加,因而不属于企业收入的范畴。实际上,企业应当将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在转交第三方之前作为负债处理。

由于收入定义强调日常活动,所以利得不在新收入准则的规范范围之内。关于收入与利得的区别:收入是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而利得源于企业日常活动以外的活动。实务中,区分收入、利得,需要注意:①利得是企业边缘性或偶发性交易或事项的结果。如出售无形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所产生的收益。②利得属于那种不经过经营过程就能取得或不曾期望获得的收益。如政府补贴收入、因其他单位违约所收取的违约金等。③利得在利润表中通常以净额反映。

有些项目虽然符合收入的定义,但由于其特殊性分别在其他准则进行规范。这些项目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建造合同、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收入,分别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等会计准则进行规范。

四、新旧准则的差异比较及对企业的影响

新制定的收入准则与原准则相比存在较大的差异,并且这些差异会进一步影响到企业的会计处理及对外报送的会计信息。

(一)新旧收入准则的差异比较

新制定的收入准则与原准则相比有很大的变化。新旧准则的具体差异主要表现如下。

1.定义的差异

旧准则中,收入的定义为: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新准则中,收入的定义为: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新旧比较可以看出,新准则强调经济的流入只是指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部分,而且排除了所有者投入的资本;从而新准则推出了收入“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特征。

2.规范范围的差异

旧准则规定不涉及下列各项形成的收入:①建造合同;②非货币交易;③租赁;④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⑤期货;⑥投资;⑦债务重组。

新准则拓展了收入的范围,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建造合同、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收入,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3.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确认条件的表述差异

关于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旧准则规定满足四个条件,其中,第4条为“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新准则规定满足五个条件,将旧准则的第4条分拆为第3条“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和第5条“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关于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条件,旧准则规定满足三个条件,其中,第1条为“劳务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新准则规定满足四个条件,将旧准则的第1条分拆为第1条“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和第4条“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4.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计量基础的差异

旧准则规定:“收入应按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或双方接受的金额确定。”即计量采用名义金额。

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很显然,新准则首选公允价值,即使是使用名义金额也是以“公允的”为前提。

5.新准则增加了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拆分

新准则增加了一条:“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包括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的部分作为销售商品处理,将提供劳务的部分作为提供劳务处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全部作为销售商品处理。”

6.新准则增加了商业折扣的概念

新准则增加了商业折扣的概念:“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7.披露的差异

在信息披露部分,新准则强调披露收入确认所采用的会计政策的同时,应当“包括确定提供劳务交易完工进度的方法。”

(二)新收入准则对企业的影响

新准则与旧准则相比没有进行重大调整,从总体上看,实施该准则对企业的影响不明显。但是,对一些需要采用递延收款方式的企业,如大型机器设备制造企业影响较大。由于在新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的观念,尤其是对于采用递延方式收取价款的规定,尽管对收入的总额没有产生影响,但会改变以往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的核算方法。同时,由于在确认收入时,需要利用公允价值进行公允性检查,因此,如何进一步规范公允价值体系的建立、应用和完善将成为一个新的课题。

五、疑难问题解析

1.日常活动的认定

新准则关于收入的定义强调了“日常活动”。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了完成其经营目标而从事的所有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活动。比如,工业企业制造与销售产品、商业企业销售商品、保险公司签发保单、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服务、软件企业为客户开发软件、安装公司提供安装服务、商业银行提供贷款服务、租赁公司出租资产、广告商提供广告策划服务等,均属于企业为了完成其经营目标而从事的经常性活动,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构成收入。

工业企业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出售不需用原材料等,属于与经常性活动相关的活动,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也构成收入。

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活动,不是企业为了完成其经营目标而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也不属于与经常性活动相关的活动,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不构成收入,应当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2.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

根据新准则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五个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其中,“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具体是指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的转移。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购货方,意味着销货方将不再承担所售商品发生的任何损失,或不再享受所售商品所带来的任何经济利益。“主要风险和报酬”是相对于“次要风险和报酬”而言的。只要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即使存在次要风险,若其他条件成立,就可确认收入。

“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说明交易已经完成,可以确认收入。如果企业对售出的商品保留了与所有权无关的继续管理权,在满足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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