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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下的税制

时间:2022-1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除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外,国务院于1985年4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88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出台。至此,国家对各种经济性质的企业都建立了相应的所得税制度。为了对因自然条件和开发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进行合理调节,国务院还发布了资源税条例。

二、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下的税制

为了能够适应经济发展需要和体制改革的要求,在1979~1993年期间,对税制进行了一次全面改革,初步建立起适应有计划商品经济的税收体系。

(一)建立了涉外税制

为适应对外开放的新形势,1980年9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1年12月,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同时还明确了对涉外企业征收工商统一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这样便初步形成我国的涉外税制体系。到1991年4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自同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原来的两个涉外企业所得税法,使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统一迈出了第一步。

(二)建立健全企业所得税制

为了使企业成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1983年对有盈利的国营企业开始征收所得税,这是利改税的第一步。这次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对国营企业普遍征收所得税,但对国营大中型企业征收所得税后的利润,采取多种形式上交,实行税利并存。从1984年10月1日起又开始进行利改税的第二步改革,改革的基本内容是将国营企业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按八个税种向国家缴税,也就是由“税利并存”逐渐过渡到完全的“以税代利”,税后利润归企业自己安排使用。除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外,国务院于1985年4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88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出台。至此,国家对各种经济性质的企业都建立了相应的所得税制度。

(三)建立新的流转税制和对工商税制全面改革

1984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等四个条例(草案),将原工商税一分为四,发挥不同税种在不同领域的特定调节作用。为了对因自然条件和开发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进行合理调节,国务院还发布了资源税条例。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三个暂行条例,也分别于1985年2月和1986年9月由国务院正式发布实施。从此,我国的税制面貌从根本上得到了改变,流转税体系基本建立。

为了运用税收手段加强对宏观经济的调控,我国还陆续开征了一些税种。如1982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征收燃油特别税,促进企业以煤代油,合理使用能源;1983年9月开征了建筑税,后来又对建筑税改革和完善,于1991年4月发布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替代原建筑税;为了从宏观上控制消费基金过渡增长,国务院于1984年和1985年相继发布了《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为了引导个体工商业户健康发展,1986年1月开征了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从1987年起,个人收入调节税也开始征收;1988年,国务院还发布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筵席税、印花税等条例。

经过10多年的一系列改革,我国建立起了一个以流转税为主体,其他税相互配合的复合税制。尽管这个税制在某些方面存在一些不足,但它基本上适应了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保证了财政收入稳定增长,促进了整个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国民经济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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