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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类型选择法

时间:2022-11-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下面利用“增值率法”等来选择做何种增值税纳税人的方法,实际上也是临界点法。增值率法,是指纳税人通过对企业实际增值率与税负平衡点增值率的比较,来选择增值税纳税人或选择商品劳务税税种的一种方法。本节先介绍确定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的方法。本案例涉及的是增值税中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问题。按照增值税法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款的计算方式不一样。

除了前面分类介绍的一些节税方法之外,尚有一些特殊的节税方法。这些特殊的节税方法对解决某些具体问题非常有效,因之,可以将其视为对上述一般节税方法的补充。它们对纳税人来说也很重要。为此,现将一些精选特殊节税方法也介绍给大家,使您能掌握更多的节税方法、工具和技术,以更有效的进行节税规划,获得更大的节税效益。

节税方法中的临界点,是指引起税负会发生明显变化的收入、所得或者价格水平。因此,所谓临界点法,就是根据临界点所反映的税负变化特点,而人为地控制收入、所得或者价格水平在税负较轻的范围之内,或者根据投入率(进项税额与销售额的比率)来选择做何种纳税人的一种节税方法。我们可先通过一些案例的介绍来理解临界点法。

一、销售价格的临界点

(一)税法规定

税法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者,暂免征收增值税: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经使用过的货物;销售价格不超过货物原值的货物。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案例

某公司有一台使用过的机器,原值200万元,已计提折旧10万元,决定出售。该企业适用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的费率为3%。不考虑其他费用支出。该公司拟定了三个销售价格方案。

方案一:以200万元的价格销售。由于其销售价格不超过货物原值,故免征增值税。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可获得的收益为:

200-(200-10)= 10(万元)

方案二:以203万元的价格销售。由于其销售价格超过货物原值,故应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增值税税额= 203÷(1+4%)×4%×50% = 3.9(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9×(7%+3%)= 0.39(万元)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可获得的收益为:

203-(200-10)-3.9-0.39 = 8.71(万元)

方案三:以220万元的价格销售。由于其销售价格超过货物原值,故应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增值税税额= 220÷(1+4%)×4%×50% = 4.23(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4.23×(7%+3%)= 0.423(万元)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可获得的收益为:

220-(200-10)-4.23-0.423 = 25.347(万元)

从以上三个方案中可以看出,方案三为最优的方案,方案一次之,方案二最不好。

(三)临界点的确定

通过上述结果不难看出,销售价格高者不一定就是最优的方案,除非高到一定程度。这就是说,销售价格有一个临界点,高于这个临界点的就有利,低于这个临界点并高于原价的则最不利。于是,纳税人就必须求出这个临界点,以作定价的依据。从理论上说,这个销售价格的临界点应是税后收益为固定资产原值。

设固定资产原值为A,不考虑折旧,企业销售价格的升幅为原值的X%,那么,就可以得出如下计算公式:

A(1+X%)-A(1+X%)÷(1+4%)×4%×50%×(1+7%+3%)= A

X = 2.15%

这就是说,当销售价格高于固定资产原值的2.15%时,企业的收益为最大;当销售价格小于固定资产原值的2.15%且高于固定资产原值时,企业收益为最小。

二、税负临界点

在这里,我们从分析增值税税负临界点的角度出发,并用它来选择增值税的纳税人。

(一)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临界点

所谓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临界点,是指企业做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其增值税税负相等时的进项税额。此进项税额就是临界点。

(二)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临界点的确定

设某公司的不含税销售额为A,进项税额为Tj,增值税税率为17%,征收率为6%。

1.做一般纳税人时:

应纳增值税税额= A×17%-Tj

2.做小规模纳税人时:

应纳增值税税额= A×6%

3.临界点的确定。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临界点,就是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负相等的那一点。因此,

应纳增值税税额= A×17%-Tj= A×6%

Tj=(17%A-6%A)= 11%A

11%A就是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临界点。即在这一点上,两种增值税的纳税人的税负都相等。

这时的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的比例为:

11%A÷17%A×100% = 64.71%

4.投入率。中国采用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税方法是间接减除法,即发票抵扣法,如对增值以税率t课税,则,

应纳增值税税额=(产出)t-(投入)t

投入率是投入与产出的比例,或者,是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的比例。即:

投入率=进项税额÷销项税额×100%

这时,上述的进项税额临界点则可转换为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的比例,即:

11%A÷17%A×100% = 64.71%

根据增值原理,由于

投入率+增值率= 1

投入率= 1-增值率

我们可得出两类增值税纳税人的税负平衡点的投入率,如表12 - 1所示。

(三)投入率法的实际运用

在实际的税务工作中,会出现如下三种情况:

1.当纳税人的实际投入率等于税负平衡点投入率时,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负相同。

2.当纳税人的实际投入率大于税负平衡点投入率时,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

表12-1 两类增值税纳税人的税负平衡点的投入率

3.当纳税人的实际投入率小于税负平衡点投入率时,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

由此可见,在不考虑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当纳税人的实际投入率小于税负平衡点投入率时,一般纳税人比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要重,因此,做小规模纳税人较好;而当纳税人的实际投入率大于税负平衡点投入率时,一般纳税人比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要轻,因此,做一般纳税人较好。

下面利用“增值率法”等来选择做何种增值税纳税人的方法,实际上也是临界点法。所不同的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确定临界点。

增值率法,是指纳税人通过对企业实际增值率与税负平衡点增值率的比较,来选择增值税纳税人或选择商品劳务税税种的一种方法。本节先介绍确定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的方法。即企业利用增值率法,可以选择做何种增值税纳税人为好。

一、增值额

增值税中的增值额,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新创造的价值,即商品价格扣除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消耗的生产资料价格的转移价格后的余额。在企业购进货物全部用于生产和所生产的商品全部销售的情况下:

增值额=销售商品价格-购进货物价格

二、增值率

所谓“增值率”,就是指增值额与应税销售额的比例,而增值额则为销售额减去购进货物的价款(或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即:

增值率=(销售额-购进项目金额)÷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应纳税额÷销项税额

企业如果要求自己的实际增值率,可用如下公式:

年增值率=年应纳税额÷年销项税额

这种方法既简单,又方便,还具可靠性

三、税负平衡点的增值率

由于对两类增值税纳税人的征税方法的不同,使它们在不同的增值率下有着不同的增值税缴款。尽管如此,也总会有一个增值率是它们的税负平衡点,即在这个增长率下,两类纳税人的增值税缴款是相等的。这种增值率就被称之为税负平衡点的增值率。据此,可作如下计算,以求出税负平衡点的增值率。

1.以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增值率。

(1)计算公式的推演: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额×增值率×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如要两种纳税人的税负相同,且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6%或4%,则有:

销售额×增值率×税率=销售额×征收率

增值率=征收率÷税率=6%÷17%=35.3%

增值率=征收率÷税率=4%÷17%=23.53%

(2)一般计算公式:

设增值税纳税人的增值率为R,商品销售价格为S,购进货物价格为P,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T1,小规模纳税人的适用税率为T2,则:

R =(S-P)÷S

一般纳税人

应纳增值税税额=S×T1-P×T1

       =(S-P)×T1

       =R×S×T1

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增值税税额=S×T2

当两类纳税人的应纳增值税税额相等时,则:

S×R×T1= S×T2

R = T2÷T1×100%

2.以含税销售额计算增值率。设增值税纳税人的增值率为R,商品销售价格为S,购进货物价格为P,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T1,小规模纳税人的适用税率为T2,则其一般计算公式为:

R =(S-P)÷S

一般纳税人

应纳增值税额=[S÷(1+T1)×T1]-[P÷(1+T1)×T1

      =(S-P)÷(1+T1)×T1

      =(R×S)÷(1+T1)×T1

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增值税额= S÷(1+T2)×T2

当两类纳税人的应纳增值税额相等时,则:

(R×S)÷(1+T1)×T1= S÷(1+T2)×T2

R ={[(1+T1)×T2]÷[(1+T2)×T1]×100%

3.两类增值税纳税人的税负平衡点。按照上述计算公式,两类增值税纳税人的税负平衡点的增值率如表12 - 2所示:

表12-2 两类增值税纳税人的税负平衡点的增值率

所应注意的是,当增值税的类型有变化时,譬如,由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时,上述数据应根据上述计算公式重新计算。

四、税负平衡点增值率的运用

在实际的税务工作中,会出现如下三种情况:

1.当纳税人的实际增值率等于税负平衡点增值率R时,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负相同。

2.当纳税人的实际增值率大于税负平衡点增值率R时,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

3.当纳税人的实际增值率小于税负平衡点增值率R时,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

由此可见,在不考虑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当纳税人的实际增值率小于税负平衡点增值率时,一般纳税人比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要轻,因此,做一般纳税人较好;而当纳税人的实际增值率大于税负平衡点增值率时,一般纳税人比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要重,因此,做小规模纳税人较好。

五、案例

某生产企业2004年1~6月具体经营情况如表12 - 3所示:

表12-3

本案例涉及的是增值税中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问题。按照增值税法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款的计算方式不一样。

1.税法规定。

(1)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条例规定的6%或4%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2)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是(这里税率为17%):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进项税额

(3)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①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②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案例分析。

(1)很显然,如果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额较大,则其应纳税额就会较少,反之则应纳税额较多。而小规模纳税人由于不抵扣进项税额,其应纳税额只与销售额有关。

(2)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当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出售货物或劳务时,除非到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一般纳税人没有办法抵扣进项税额,这就使得两者之间的交易发生了障碍

(3)一般纳税人的认定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即生产经营规模达到一定程度,且会计核算健全,这样才能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所以,一般企业往往愿意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认为做一般纳税人总比小规模纳税人要好。那么,企业到底是做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好呢?这取决于该企业的增值率。如本例:

增值率=应纳税额÷销项税额

   =28.59÷(189×17%)

   =88.98%

本案例中,由于该企业的进项税额较少,则应纳税额会明显增多,该生产企业的增值率88.98% > 35.3%,故作小规模纳税人为好。其节税效果为:

①节税额:

28.59-11.34 = 17.25(万元)

②节税率:

11.34÷28.59 = 39.66%

如果该企业仍按小规模纳税人6%的征收率征税,则应缴纳的增值税款为11.34万元,较之改为一般纳税人后实缴税款28.59万元,少17.25万元;节税率为39.66%。

六、应注意的问题

不过要注意的是,企业在计算其增值率时,应选取一个具有代表性的期间或周期,如6个月、一年等;期间太短不能说明问题。

同时,企业在利用增值率法时,还应考虑企业的发展方向,以及供应商和购买商(者)的情况,是以小规模纳税人为主,还是以一般纳税人为主?等等。在综合分析之后,并加以选定。

值得指出的是,有些小企业在业务发展起来以后,仍然希望保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资格。他们认为,小规模纳税人计税简单、省事。于是,有了销售收入也不入账,或者将企业分拆开来,化作两家,如此等等。这实际上是一个错误的想法。增值率法告诉我们,只是在纳税人有可能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下,它才会起作用;这种条件不存在了,增值率法也就失效了。对一些大企业来说,这种方法就没有用武之地。同时,企业也不能永远都安于做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发展了,扩大了,当然还是要做一般纳税人的。

增值率法也可以作为确定混合销售的选择方法。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等劳务,必须征收增值税,在选择商品劳务税的税种上没有规划空间。而对混合销售行为是否征收增值税,税法都作了比较明确的界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即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企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税范围的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这里所说的“以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在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而是征收营业税。

那么,纳税人是选择征收增值税,还是选择征收营业税,哪种税负最轻呢?由上述的税法规定可以看出,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的不同规定,给企业进行税收规划提供了一个选择税种的空间,企业完全可以通过获得适合自己企业和产品特点的纳税方式,最大限度地为企业节税。

企业之所以进行税收规划,主要就是为了选择最佳的纳税办法,达到最大限度地节税。而混合销售行为的税收规划,就是比较一下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负的高低,然后选择低税负的税种,并成为其纳税人。通常情况下,人们普遍认为增值税税负重于营业税的税负,因为增值税在按税率17%或13%计算销项税额并在扣除进项税额后,税负约在4%~6%(应纳税额与其含税价格之比)之间,营业税税率一般为3%~5%。表面上看营业税税负低于增值税税负,但实际到底怎样?

一、理论税负平衡点的增值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税原理是,应纳税额等于增值额乘以增值税税率,而增值额和应税销售额的比率又称为增值率(R);营业税的应纳税额等于应税营业额乘以营业税税率。

应纳增值税税额=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增值率×增值税税率

应纳营业税税额=营业额×营业税税率

如果两个税种的税收负担相同,且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和营业税的营业额相同,则有:

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增值率×增值税税率=营业额×营业税税率

[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增值率×增值税税率=营业额×营业税税率

增值率(R )=营业税税率×(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营业税税率×(1/增值税税率+1)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当实际的增值率等于R时,纳税人缴纳增值税与缴纳营业税一样多,可根据其他条件予以选择;当实际的增值率大于R时,纳税人缴纳营业税比较合算;当实际增值率小于R时,缴纳增值税比较合算。

二、实际税负平衡点的增值率

按上述公式,可以算出税负平衡点的增值率R值,具体如下:

1.当增值税税率为17%,营业税税率为5%时:

税负平衡点的增值率(R)=5%×(1/17%+1)= 5%×(5.88+1)= 34.4%

2.当增值税税率为13%,营业税税率为5%时:

税负平衡点的增值率(R)=5%×(1/13%+1)= 5%×(7.69+1)= 43.45%

3.当增值税税率为17%,营业税税率为3%时:

税负平衡点的增值率(R)=3%×(1/17%+1)= 3%×(5.88+1)= 20.64%

表12-4 税负平衡点的增值率

4.当增值税税率为13%,营业税税率为3%时:

税负平衡点的增值率(R)=3%×(1/13%+1)= 3%×(7.69+1)= 26.07%

三、税负平衡点增值率的运用

(一)实际增值率的计算

在实际工作中如何来求得增值率?与增值率相对应,抵扣率就是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的比例,可由增值率的计算公式演化如下:

增值率=1-抵扣率

   =1-进项税额/销项税额

增值率=(销售额-购进项目金额)÷销售额=1-购进项目金额÷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应纳税额÷销项税额

上述公式中的这些数值,以纳税人一年的实际数值代入为好,使其具有代表性,否则,代入时间太短的数值,如一个月的数值,就不一定具有代表性,从而影响结论的正确性。

(二)增值率法的实际运用

这样,当纳税人在求得R值(平衡点)和实际的增值率后,就可决定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是选择缴纳增值税,还是缴纳营业税了。在实际的税务工作中,会出现如下三种情况:

1.当纳税人的实际增值率等于税负平衡点增值率R时,缴纳增值税与缴纳营业税的税款相同;

2.当纳税人的实际增值率大于税负平衡点增值率R时,缴纳增值税的税负重于营业税税负;

3.当纳税人的实际增值率小于税负平衡点增值率R时,缴纳增值税的税负轻于营业税税负。

由此可见,在不考虑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当纳税人的实际增值率小于税负平衡点增值率时,缴纳增值税的税负要轻,因此,做增值税纳税人较好;而当纳税人的实际增值率大于税负平衡点增值率时,缴纳增值税要比缴纳营业税的税负要重,因此,做营业税的纳税人较好。

四、案例:混合销售的税收规划

由税法规定可知,税法对混合销售是按“经营主业”来确定征税的,只选择一个税种:增值税或者营业税。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企业的兼营和混合销售往往同时进行,在税收规划时,如果企业选择缴纳增值税,只要使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如果企业选择缴纳营业税,只要使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也就是企业完全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非应税劳务的所占的比例,来达到选择作为低税负税种的纳税人的目的。

1.变更“经营主业”来选择税负较轻的税种。

例1:某建筑材料公司,在主营建筑材料批发和零售的同时,还对外承接安装工程作业。该公司2005年度混合销售行为较多,当年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额为200万元,购进项目金额为160万元,增值税税率均为17%;取得施工收入180万元,营业税税率3%,那么该公司应如何进行税收规划呢?

首先,由于该公司的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即:

200÷(200+180)×100% = 52.63%

表明公司是以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应征收增值税。

其次,从该公司的实际增值率来分析:

实际增值率=(200-160)/ 200×100%=20%

从计算中可知,由于公司实际增值率仅为20%,小于税负平衡点的增值率20.64%,故应选择缴纳增值税,其节税额为:

200×3%-(200×17%-180×17%)=2.6(万元)

反之,如果该公司实际增值率大于R,则应选择缴纳营业税,并通过安排使公司的营业税营业额占到全部销售额的50%以上即可。

2.调整经营范围及核算方式。上述例子是企业可以通过变更“经营主业”来选择税负较轻的税种。但在实际业务中,有些企业却不能轻易地变更经营主业,这就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来调整经营范围或核算方式,以依法规避缴纳增值税的方法来达成节税的目标。

例2:某锅炉生产企业现有职工300人,2005年的产品销售收入为2800万元,其中安装、调试收入为600万元;购买原材料等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40万元。该企业除生产车间外,还设有锅炉设计室,负责锅炉的设计与建安设计工作,每年设计费收入为2200万元。另外,该企业还下设有6个全资子公司,其中有建安公司、运输公司等,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企业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增值税。这主要是因为该厂属于生产性企业,而且兼营非应税劳务销售额未达到总销售额的50%。由此,该企业每年应纳增值税税金为:

(2800+2200)×17%-340=510(万元)

增值税负担率为:510÷(2800+2200)×100%=10.2%

由于该企业增值税负担率较高,经济效益不好,从而限制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为了改变现状,企业进行了税收规划。

首先,该企业增值税负担较高的主要原因,含安装、调试的锅炉的销售收入超过了企业全部收入的50%,为:

2800÷(2800+2200)×100% = 56%而按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之故。

其次,是因为设计、安装、调试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较高,而又没有相应的进项税额可供扣除。也就是说,合并征收增值税后,该企业的实际增值率为:

增值率=(2800+2200-340)÷(2800+2200)×100%=93.2%

而当增值税税率为17%,(安装的)营业税税率为5%时,其税负平衡点的增值率(R)仅为34.4%。

当增值税税率为17%,(设计的)营业税税率为3%时,税负平衡点的增值率(R)也只有20.64%。

由此可见,由于实际增长率太高,而致使企业的税负过高。为此,企业应将安装、设计等进行税收规划,而缴纳营业税,就能收节税之效。但又因该企业是生产锅炉的,其非应税劳务销售额,即安装、调试、设计等收入很难达到销售总额的50%以上,因此,要解决该企业的问题,必须调整现行的经营范围及核算方式。

具体方案是:将该企业的设计室划归建安公司(子公司),随之设计业务也划归建安公司,由建安公司实行独立核算,并由建安公司负责缴纳税款。将该厂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划归建安公司,将安装调试收入从产品销售的收入中分离出来,归建安公司统一核算缴纳税款。

通过上述的税收规划之后,其税收结果如下:

(1)锅炉厂产品销售收入为:2800-600=2200(万元)

应纳增值税为:2200×17%-340=34(万元)

(2)建安公司应就锅炉设计费、安装调试收入按规定分别征收营业税,应缴纳的税金为:

安装应纳营业税税额= 600×5%=30(万元)

设计应纳营业税税额= 2200×3%=66(万元)

(3)节税效果:

510-(34+30+66)= 380(万元)

这种节税效果不可谓之不大!

抵扣率法,是指纳税人通过对企业实际抵扣率与税负平衡点抵扣率的比较,来确定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与增值率法的功能相同。

一、抵扣率

增值税法中规定的抵扣额,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消耗的生产资料价值,即纳税人购进货物金额。而抵扣率就是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的比例。

抵扣率=

   =

抵扣率与增值率相对应,也可由增值率的计算公式演化而成:

∵增值率=1-抵扣率

∴抵扣率= 1-增值率

现设纳税人购进货物的抵扣率为R,商品销售收入为S,购进货物金额为P,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T1,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为T2,应纳增值税税额为T,则:

R = P÷S

二、按不含税销售额计算的增值税税负平衡点的抵扣率

1.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

T = S×T1-P×T1

= S×T1-S×R×T1

= S(1-R)×T1

2.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

T = S×T2

3.当两类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相等时,则有:

三、按含税销售额计算的增值税税负平衡点的抵扣率

1.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

3.当两类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相等时,则有:

根据上述公式,现将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或13%,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6%或4%时,两类纳税人增值税税负平衡点的抵扣率算出,并列表12 - 5如下:

表12-5 两类纳税人增值税税负平衡点的抵扣率

这就是说,当工业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占销项税额的比重为64.71%时,一般纳税人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当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占销项税额的比重小于64.71%时,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商业企业同理。

四、税负平衡点抵扣率的运用

在实际的税务工作中,会出现如下三种情况:

1.当纳税人的实际成本抵扣率等于税负平衡点抵扣率R时,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负相同。

2.当纳税人的实际抵扣率大于税负平衡点抵扣率R时,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

3.当纳税人的实际抵扣率小于税负平衡点抵扣率R时,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

由此可见,在不考虑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当纳税人的实际抵扣率大于税负平衡点抵扣率时,一般纳税人比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要轻,因此,做一般纳税人较好;而当纳税人的实际抵扣率小于税负平衡点抵扣率时,一般纳税人比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要重,因此,做小规模纳税人较好。

成本利润率法,是指纳税人通过对企业实际成本利润率与税负平衡点成本利润率的比较,来确定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与增值率法、抵扣率法的功能相同。

一、税法规定

增值税法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或者纳税人发生了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销售额,并按下列顺序予以确定:

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其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其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额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

二、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是指一定时期的利润总额与同期产品(商品)销售成本的比率。其计算公式为:

成本利润率=

设企业的成本利润率为R,商品销售收入为S,购进货物金额为P,一般纳税人的适用税率为T1,小规模纳税人的适用征收率为T2,应纳增值税为T,税额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可用以下形式予以表示:

S = P×(1+R)

三、不含税销售额情况下的增值税税负平衡点

1.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

T = S×T1-P×T1= P×(1+R)T1-P×T1

2.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

T = S×T2= P×(1+R)×T2

3.当两类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相等时,则有:

由此可见,两类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负平衡点为成本利润率R。

四、含税销售额情况下的增值税税负平衡点

1.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

3.当两类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相等时,则有:

根据上述公式,现将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或13%,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6%或4%时,两类纳税人增值税税负平衡点的成本利润率算出,并列表如下:

表12-6 两类纳税人增值税税负平衡点的成本利润率

五、税负平衡点成本利润率的运用

在实际的税务工作中,会出现如下三种情况:

1.当纳税人的实际成本利润率等于税负平衡点成本利润率R时,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负相同。

2.当纳税人的实际成本利润率大于税负平衡点成本利润率R时,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

3.当纳税人的实际成本利润率小于税负平衡点成本利润率R时,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

由此可见,在不考虑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当纳税人的实际成本利润率小于税负平衡点成本利润率时,一般纳税人比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要轻,因此,做一般纳税人较好;而当纳税人的实际成本利润率大于税负平衡点成本利润率时,一般纳税人比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要重,因此,做小规模纳税人较好。

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无论是采用增值率法还是采用抵扣率法或成本利润率法对纳税人进行节税规划,都要掌握好“度”。除此之外,还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切不可因做一般纳税人可抵扣进项税额而忽视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好处;也不可因为做小规模纳税人有些好处而不去发展事业。因此,企业应该在仔细分析的基础上权衡利弊,以求利大于弊。

由于增值税是一个普遍的、公平的、中性的税种,在一个国家中,其税收制度也应该是统一的,因此,从本意上说,在通常情况下,不应有什么对增值税类型的选择问题。但当中国对其东北地区先行增值税转型的改革之后,就出现了在一个国家之中存在有两种类型的增值税制度:生产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就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而言,消费型增值税轻于生产型增值税,因而使先行消费型增值税的地区的规定企业获得了“税收优惠”,于是纳税人就有了选择的机会,从而才有了增值税类型选择法。

由此可见,所谓的增值税类型选择法,就是通过人为的安排,使纳税人适用消费型增值税规定并相应减轻增值税税负的节税方法。

一、增值税的类型

增值税因税基的计算方法的不同而有三种类型:

(一)生产型增值税

每一环节、每一个单位,以商品与劳务的销售收入减除用于生产中间性产品的价值(厂房、机器设备等资本品的折旧不予减除)即为增值额,即课税基数等于工资、租金、利息、利润和折旧之和。从国民经济整体看,课税基数就是国民生产总值(GNP),故称之为生产型增值税。由于国民生产总值又称之为国民生产毛额,故又称之为毛所得型增值税。从企业的观点看,增值税税基仅为销售收入(S)减去原材料的价值(M):

VATP= S-M

当增值税适用税率为t时,相应地,其应纳税额(T)就等于:

T = St-Mt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二)收入型增值税

每一环节、每一个单位,以商品与劳务的销售收入减除用于生产中间性产品的价值和资本品折旧额即为增值额,即课税基数等于工资、租金、利息、利润之和。从国民经济整体看,课税基数就是国民生产总值减去当期资本损耗后的余额,即国民生产净值(GNP),故称之为收入型增值税。有人因此也将其称之为净所得增值税。从企业的观点看,增值税税基为销售收入(S)减去原材料的价值(M),再减去折旧金额(D):

VATI= S-M-D = S-(M+D)

当增值税适用税率为t时,相应地,其应纳税额(T)就等于:

T = St-(M+D)t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三)消费型增值税

每一环节、每一个单位,以商品与劳务的销售收入减除用于生产中间性产品的价值和同期资本品的全部价值即为增值额。从国民经济整体看,由于课税基数为国民所得用于消费的部分,对国民所得用于储蓄和投资的部分则不予征税,即不包括资本品的价值,故称之为消费型增值税。从企业的观点看,增值税税基为销售收入(S)减去原材料的价值(M),再减去纳税期购入的全部固定资产(C):

VATI= S-M-C = S-(M+C)

当增值税适用税率为t时,相应地,其应纳税额(T)就等于:

T = St-(M+C)t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消费型增值税,对生产经营者的中间产品和资本设备,实际上都给予了免税的权利。这对资本形成有极大的鼓励作用。

这三种类型的增值税,在课税基数上,消费型小于收入型,收入型小于生产型。因此,在税率为一定的条件下,选择消费型增值税就可达成节税之目标。

二、增值税转型后的税收效应

由“生产型”增值税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其税收效应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引起购进税法规定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的减少。这是因为,按“生产型”增值税规定,在计算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时,当期购进的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抵扣;而按“消费型”增值税规定,则可抵扣,所以,增值税转型后,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就会作相应减少。

2.引起当期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的增加。在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时,固定资产原值是含增值税的价格,而在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之后,所购进的固定资产原值是不含增值税的价格,使固定资产原值作相应地减少,这样,在不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情况下,年折旧额就会减少,并相应地增加企业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以及增加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

上述这两种效应的结果,是减少了企业的税收费用,即节税效应。

三、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

中国在其东北地区实行的消费型增值税,还不是最彻底的消费型增值税,纳税人外购和自制的不动产不属于规定扣除的范围。它所规定的准予抵扣的范围包括:

1.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固定资产,包括:

(1)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

(2)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2.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3.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的。

4.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四、增值税类型选择的节税方法和策略

(一)投资转移

税法规定,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仅适用于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和大连市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品生产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这就是说,只要是在该地区范围内属于规定行业的企业,就能获得这种抵扣,无论何时成立。这样,纳税人就可通过转移投资的办法,将投资从规定范围以外的地区转移到东北地区来,以享受这种税收优惠,并达成节税的目标。

例如,2005年1月,东北地区以外的一位实业投资者,在大连市收购了一家机床厂,并对其进行技术改造,其中,计划购买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为200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折旧年限为5年,计划残值率为5%。该机床厂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费率为3%,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如果消费型增值税要到2010年才能在全国实行,则:

(1)减少的增值税及附加为:

2000×17%×(1+7%+3%)= 374(万元)

(2)因折旧减少而增加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2000×17%×(1-5%)= 323(万元)

(3)固定资产的残值收入:

2000×5% = 100(万元)

(4)节税效益(不考虑折现):

374-(323×33%)= 267.41(万元)

由此可见,通过投资转移来进行节税,其效益是非常可观的,这也是该税收政策的意图所在。

(二)扩产达标

税法规定,适用增值税转型改革的一般纳税人的“所称为主,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六大行业,下同)产品年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50%(含50%)以上”的企业。

按照该税法规定,在东北地区内的企业,可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即在企业中生产有六大行业的产品,但不是“为主”,为使企业能享有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资格,就应该设法让企业符合规定的产品的销售收入达到总销售收入的50%及以上,变不“为主”为“为主”,从而达成节税之目标。

(三)资产重组

在一些企业中,虽然生产有六大行业的产品,但不是“为主”,在这种情况下,可通过资产重组来变不“为主”为“为主”,以享受这种税收优惠政策。其基本途径有二:

(1)合并,即如果企业规模小,又含有这六大行业的生产,但不是“为主”,则可将几个企业生产六大行业中同一产品的分厂或车间实行分离合并,重组为新的企业。

(2)分立,即如果企业规模大,又含有这六大行业的生产,但不是“为主”,则可将企业生产六大行业中产品的分厂或车间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企业法人

(四)转产入围

转产,是指从其他类似行业转为该六大行业的产品生产。有些企业生产的产品,市场需求不旺,效益也不高,但其主要机器设备通过一定的改造之后,可生产属于六大行业的产品,并且市场需求很大,效益也很好,那么,企业就可以进行转产。

(五)新立企业

新立,是指将新的投资投入到这六大行业之中,设立新企业。增值税转型政策,相对而言,是给东北地区规定行业的一种税收优惠,这也就是说,是国家的一种产业指导。它明白无误地告诉人们,应该进行何种投资,从事何种生产。如果你是该地区的投资者或企业或纳税人,又想投资或者扩大投资,那么,你最好的选择,就是把投资投向这六大行业中你认为最可信的生产之中去,并设立一个新的企业,以从这种税收优惠中取得节税效益。

利用增值税类型选择法来进行节税,是有时限的。当这种优惠在中国变成普惠的时候,即在全国普遍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制度的时候,这种方法在中国就将不再有用。不过,在国家之间,这种方法还是有用的。也就是说,当你要投资两个国家中的一个时,如果其他条件相当,只是一个国家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另一个国家实行的则是消费型增值税,那么,你就应该选择后者。

按税法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人可分为两种: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这样,在处理一些与税收有关的事情中,就有了选择的可能。

一、采购对象的选择

由于一般纳税人购买的货物及劳务,其进项税额可从销项税额中减去,因此,在购买时是选择一般纳税人,还是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就至关重要。按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可向购买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小规模纳税人则不能给购买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要开具,则只能找税务机关代开。在其他条件均相同时,应向谁购买?这要看两个条件:一是看可不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看谁的不含增值税的价格较低。这可能会出现如下几种情况:

1.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增值税的价格相同。

2.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增值税的价格较低。

3.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低于不含增值税的价格,但如加上增值税则高于不含增值税的价格。

4.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低于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如加上增值税,其价格也还低于不含增值税的价格。

现在我们要做的是如何来进行选择。在第1种情况下,可以任意选择。在第2、4种情况下可以选择,而它们之间的选择,还要看含增值税的价格孰低。第3种情况则不可选择。至于一般纳税人对采购价格的选择应运用下述的价格决策方法。

二、采购价格的选择

由于供货商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分,作为一般纳税人,在采购货物时,对供货商就会有所选择。下面就来介绍选择的方法。

作为一般纳税人,在两种纳税人供货商的货物不含增值税的供应价相等的情况下,如果分别取得17%、6%和4%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销售价格和销项税额相同时,由于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因进项税额的减少,故其应纳增值税税额会相应递增。这样,购买商如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就会造成增值税的税收损失。

同时,实际应纳的增值税税额不同,需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不同,并相应变化,最终导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变化。

因此,作为一般纳税人的购买商,会尽量不去购买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如果购买,也会采取尽量压低购买价格的办法。那么,到底把价格压到何种“区间”才合适呢?这就要确定采购价格的价格平衡点。

(一)净利润

打开企业会计制度中的“利润表”,将其内容简化,可得如下公式:

净利润=利润总额-企业所得税

   =收入-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企业所得税

如果我们不把增值税作为“价外税”,而将其作为“价内税”,则上述公式中的内涵则为:

收入、成本项目按含增值税的价格核算,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除包括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外,还包括增值税。

按上述公式,如果我们只是研究有关节税问题,就只需考虑销售收入、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等因素,于是,上述公式就演变为如下等式:

或者,上述公式可变为:

(二)价格平衡点的确定

通过比较各种节税方案的净利润或净利润现值,就可把较好的方案选择出来。

例:北京市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购销某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采购货物时,向一般纳税人采购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含税价格为A,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含税价格为B。设净利润为X,该货物含税的销售额为Q,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为3%,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1.向一般纳税人采购货物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按照上述计算净利润的公式:

2.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货物并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增值税征收率为6%)。按照上述计算净利润的公式:

3.确定价格的平衡点。作为一般纳税人,如果以与一般纳税人相同的价格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进货,由于进项税额小,应纳增值税税额就大,而相应减少企业净利润,于是,就只有当小规模纳税人的供应价低到一定程度时,才可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因此,就有必要求出净利润的平衡点。即只有当两种价格A和B能带来相同的净利润时:

0.5629(Q-A)= 0.5629Q-0.6320B

或者,

这就是说,当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货物的价格A为已定时,而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相同货物的价格B就不能高于0.8907A;或者,当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的价格B为已定时,而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相同货物的价格A就不能高于1.1228B。否则,都会带来净利润的减少。

尚应注意的是,利用上述条件时,还应考虑其他因素,譬如,进项税额的大小所带来的资金成本的多少。这样,公式(4)就变为:

按本例所设的条件,则:

进项税额差=购买同一货物一般纳税人比小规模纳税人多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A÷(1+17%)×17%]-[B÷(1+6%)×6%]

= 0.1453A-0.0566B

上面只是说明了净利润平衡点法的原理,如果一般纳税人使用的增值税税率不是17%,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不是6%,那就需要根据其具体情况另行计算。

(三)采购价格平衡点的实用

例:甲企业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2004年1月准备采购一批货物,可在当月加工为成品并全部销售完毕,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为120万元,银行贷款利率为5%。为此,有两个可供选择的采购货物方案:

方案一: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乙企业购买,该货物的含增值税的供应价为93.6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进项税额为13.65万元,取得该销售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方案二:向小规模纳税人丙企业购买,税务机关按6%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增值税的供应价83.7万元,进项税额为4.74万元。

为对两个方案作出全面评价,现采用上述的价格平衡点法:

B÷A= 83.37÷93.6 = 0.8907

由于B = 0.8907A,甲企业既可选择乙企业供货,也可选择丙企业供货,至于最终确定谁,还要看一些其他因素。如考虑资金成本,由于进项税额,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乙企业购买比向小规模纳税人丙企业购买要大(进项税额差),因而资金成本要高,故选择向小规模纳税人丙企业购买为好。根据公式(5),有如下结果:

B = 0.8907A-(进项税额差×银行贷款适用利率)

= 0.8907A-(13.65-4.74)×5%

= 0.8907A-0.4455(万元)

但当条件发生变化时,其结果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需按照净利润平衡点法的原理另行计算。

(四)节税的综合方法

上述方法是一种节税的综合方法,即最终效果法,从而避免了因仅只考虑增值税的节税额,而带来最终损失的片面性决策法,即初始效果法。最终效果法对所有从事节税活动的人们来说都具有极其重要的实用意义。上面的一些实例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在同一类经济活动中,常常同时存在两种增值税纳税人,他们可以通过业务的适当转换来达到节税的目的。

可将小规模纳税人的收购活动转换为一般纳税人的收购活动。农产品收购业户系小规模纳税人,按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且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但依税法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如果改变一下经营方式,作为一般纳税人的粮油管理站与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收购业户签订劳务合同,形成劳务关系,收购业户负责收购,粮油管理站负责运输、仓储和销售,并将收购业户的收购业务纳入粮油管理站的会计核算,这样,就可节省增值税。

例:收购花生1000吨,其收购价为2元/公斤,销售价(含增值税)为2.50元/公斤,收购每吨花生的运费为20元,则:

收购业户自己销售,其应纳增值税额为:

1000×2500×4%=100000(元)

收购业户代粮油管理站收购,其应纳增值税额为: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运费扣除额

=(1000×2500)÷(1+13%)×13% -(1000×2000×13%)-(1000×20× 7%)=287610.6 - 260000 - 1400=26210.6(元)

与收购业户购销相比,其增值税的节税额为:

100000 - 26210.6=73789.4(元)

由此可见,只要粮油管理站将各收购业户纳入自己的业务范围,粮油管理站可少缴增值税,收购业户也会因此而多得收益。这个例子告诉我们,应充分利用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

由于增值税制度,税法规定有两类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实际的交易过程中,就会出现如下四种情况:

1.一般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购买。

2.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

3.小规模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

4.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购买。

假设一种商品的进货价格为1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故进项税额为17元,若计划要有30元的毛利,纳税人应以130元销售,销项税额为22.1元,合计收入为152.1元,支出货款117元,税额5.1(22.1 - 17)元,毛利为30(152.1 - 117 - 5.1)元。小规模纳税人如也购入该种商品,要想得到30元的毛利,应以何种价格出售?设此含税价格为X,则:

X=117+(X×6%)+30

0.94X=147

X=156.4(元)

由上可见,一般纳税人的含税销售价为152.1元,小规模纳税人却要156.4元才能得到相同的利益。

如果该种商品是小规模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进货价格仍为100元,增值税的征收率为6%,购买方缴纳的增值税为6元,计划要有30元的毛利,设此含税价格为X,则:

X=106+(X×6%)+30

0.94X=136

X=144.7(元)

这就是说,小规模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只需144.7元就可得到相同的利益。

通过上述分析,不难看出,对于购买方而言,如一般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购买,总价152.1元,税额17元可以抵扣,实际支出仅135.1元。如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买价156.4元,实际支出156.4元。至于个人,向一般纳税人购买总价152.1元,实际支出亦为152.1元,而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则只需要144.7元,因此,增值税有鼓励“一般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购买货物,个人、个体工商业户及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体工商业户或小规模纳税人购买货物”的倾向。由此就给出了一种节税的方法。为求最大的节税利益,可同时经营两家企业,一为一般纳税人,一为小规模纳税人。若如此,当购买方为一般纳税人时,则由一般纳税人企业供货;当购买方为个人、个体工商业户或小规模纳税人时,则由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供货,这样灵活地运用就可以节省较多的增值税。这种节税方法,如果工商局或税务机关不允许在同一地点设立两家业务相同的企业,可在允许的两地注册登记而进行营业。

采取两家不同形态的企业,除了上述的销货方可以节税以外,购货方亦有节税的利益。购货方为一般纳税人时,向一般纳税人进货其进项税额可以100%的抵扣;购货方若为个人、个体工商业户或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进货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但向个体工商业户或小规模纳税人进货,则可以得到价格较低的利益。

由于增值税的特性,其免税只是“部分免税”,即只是本阶段的增值额不必缴纳增值税,因此,在销售免税货物时不必课征增值税,但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由于增值税实行的是“扣税法”(税额扣减),即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所以,在向免税纳税人进货的一般纳税人,将因无“进项税额”可减,而发生税额追补的现象。

一、最终阶段免税

最终阶段免税,可以发挥部分免税的作用,即仅可免除该阶段增值部分的税负,以零售商免税说明如下:

粮食商直接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得粮食的买价为5000元,依照现行税法规定可抵扣增值税5000×13%=650(元)。

表12-7

由上可知最终阶段免税,将使零售商的增值10000(30000-20000)元的增值税1700元得以免除,所以,各阶段累计税收由4450元将减为2750元。

二、中间阶段免税

中间阶段免税,将使中间阶段增值部分税负免除,但对其下家而言,因无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其全部销项税额将被课税,故就整体而言,税收负担反而比不免税为重。现以面包商免税为例子说明如下(见表12-8):

表12-8

通过表12-8可知,面包商在不免税时,其应纳税额仅为1450(3400-1950)元,而当其享受免税待遇时,虽然其销项税额3400元免税,但因其进项税额1950元不能扣减,实际得到的免税仅为1450(3400-1950)元,并使增值税的自动转嫁功能中断,也就是面包商免税,无应纳税额可供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其下家零售商无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从而增加了其应纳税额1700 (5100-3400)元。

三、课税方式的选择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当购买方以个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为主时,企业应以免税方式供应;当购买方为一般纳税人时,应放弃免税方式,而选择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至于兼营免税的纳税人,亦可就其购买方的身份,决定兼营免税、放弃免税或由两家企业分别经营应税及免税。

转化法即税收套利。如果同一课税对象,适用的一种税的税负比另一种税的税负轻,那么,就可以利用一定的方法将收入或者所得转化为适用低税率者。

一、利用可转化的税法规定

美国的资本利得税税率低于个人所得税税率,公司高管可以合法地把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转化为资本收益。一笔2000万美元的工资薪金收入,如果按资本利得税缴税,应纳税额就从770万美元降低到400万美元,节税300万美元。

在中国,股息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每月收入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其超过20000元的部分,适用税率均高于20%,最高为45%,这就为企业的高管人员带来了节税的条件。

二、个人特殊收入的税收规划

以前个人所得税的项目集中在工资和薪金收入方面。现在有一部分人的收入已不仅局限于工资和薪金收入。比如在上市公司、高科技企业等领域工作的人,有机会持有公司股票或股票期权;从事科技开发的人员,会拥有专利权;从事写作的人,则拥有著作权,等等。这些权利都会相应地带来收入,有收入也就必然有税收问题。

如何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通过规划,减轻税负,使揣入自己腰包的钱更多呢?譬如,无形资产是转让好还是投资好?

我们把除了工资、薪金收入外的收入统称为特殊收入,假定某人拥有特殊收入中的几种,那么应该怎样规划才能获得更多的利益呢?

例如,某医学博士经过多年的潜心研究,发明了一种技术,使用该技术可以大大提高从药用植物中提取有用物质的效率。该技术获得了国家专利,专利权属个人所有。该专利公布后,引起了众多药厂的关注。他们纷纷要求该人转让该专利使用权,其中有一家企业提出的转让价格为500万元。而另一效益很好的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则提出可以让他持有该公司相同价款的股权,并让他在公司中担任副总经理,主管药品的研制、开发工作。

面对以上两种选择,该如何决断?主要考虑的问题应是直接转让专利获取现金,还是持有公司股票划算。

1.选择直接转让专利获取现金,则可取得收入500万元,但同时应承担以下税负:

(1)营业税。按照营业税有关法规规定,转让专利权属转让无形资产,应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所缴税额为500×5%=25(万元),因此,缴纳营业税后,该人实际所得为475万元(暂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个人所得税。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的有关规定,转让专利使用权属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为该人一次收入已超过4000元,应减除20%的费用,所以应纳税额为(475-475×20%)× 20%=76(万元),税后所得为399万元。

两税合计,该人缴税101万元,税后所得为399万元。

2.如果他选择在公司拥有股权的话,他承担的税负如何?预期的收入可能有多少呢?

按照营业税有关法规的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他将专利权提供给制药公司,拥有公司的股权,因为该股权所实现的收益是不确定的,存在风险,属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免缴营业税,因此他不用负担25万元的营业税。

在这种情况下,他的收益就只能从他所拥有的公司股权中来。他每年可从公司税后利润中分得500万元股权所对应的利润,至于到底是多少钱,则要看公司的税后利润的多少以及500万元的股权占公司全部股份的比例。这个收入是长期的,只要公司存在,他不转让股权的话,这部分收益作为拥有股权取得的股息、红利,应按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作为股份公司,该人拥有的股权是以股份表现的,而股份通常表现为股票。目前该制药公司还没有上市,但因为效益很好,极有希望上市。一旦上市,他能有两方面的好处:一是所持股票极有可能升值,那就不只是500万元了;二是上市后,所持股票较容易出手套现。虽然目前对公司管理层所持股票的流通尚有较多限制,但从发展趋势看,允许流通是必然趋势。

根据个人所得税有关法规的规定,转让股票目前免缴个人所得税。因此,只要他持有的500万元股份能够保值,就比直接转让专利权划算得多。

两种方案的利弊是很明显的。第一种方案,没有什么风险,缴税之后,可以实实在在地握有大把的钞票,用这些钱去做想做的事。但是,其所缴的税太重,而且收入是固定的,没有升值的希望。第二种方案缴税少,而且有升值的可能性,但是风险也大,是不确定的。

三、集资利率与工资、奖金之间的转化

向职工集资,是企业的筹资方式之一。利用这种筹资方式的好处在于,无须看银行的脸色,以及遭受银行贷款手续烦琐之苦;既能满足企业对资金的需求,又能给职工带来一定的利息收入;按税法规定的利息支出,还可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前予以扣除。因此,许多企业在急需资金的时候,往往首选职工集资方式。

(一)税法规定

1.企业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凡是不高于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计税时予以扣除;其超过的部分,不准予扣除。

2.个人的利息收入,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二)节税方法

在集资的过程当中,企业首先必须考虑的是集资利率的确定。如果“高于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则其超过的部分,不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如果利率定得过低,职工又不愿意参加集资。因此,为了使集资容易成功,企业必须适当处理好这两种问题。

由于企业所得税税率33%高于个人利息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税率20%,同一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比缴纳企业所得税要少,以及利息支出在税前列支受到限制,其节税的可行方法是:在提高个人实际所得的前提下,企业可采取对集资利率进行合理调整的方式,将职工的名义集资利率定为“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并同时通过相应增加集资职工奖金或者工资的方式来提高实际的集资利率。

这种转化方法的好处是,一方面,职工实际集资利率比名义的要高,职工的税后收益增加;另一方面,企业因集资利率未超过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可以获得税前扣除,从而相应减少应纳税额。

(三)案例

为解决资金上的急需,大连市甲公司拟向职工集资,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有以下两个方案:

方案一:职工赵某,月工资800元;2004年1月1日,向公司缴纳集资款20000元,年利率8%;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为5%。

(1)超过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0000×(8%-5%)= 600(元)

(2)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应纳税额:

600×33% = 198(元)

(3)企业代扣代缴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20000×8%×20% = 320(元)

(4)两税合计:

198+320 = 518(元)

方案二:职工赵某,月工资800元;2004年1月1日,向公司缴纳集资款20000元,年利率5%;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为5%;企业还将集资年利率8%与5%的差率部分以奖金的形式发给职工。

(1)因集资利率不超过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故无须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每月增加奖金额:

20000×(8%-5%)÷12 = 50(元)

(3)企业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月应纳税额= 50×5% = 2.5(元)

年应纳税额= 2.5×12 = 30(元)

(4)企业代扣代缴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20000×5%×20% = 200(元)

(5)个人所得税合计:

30+200 = 230(元)

由于个人所得的这种转化,方案二较之方案一而言,企业和职工都获得了不错的节税效果:少缴企业所得税198元;少缴个人所得税90(320-230)元;职工实际收入增加90元。

本例只是一个职工的节税案例,当职工越多时,其企业和职工的节税效果就越大。

四、将现在收入转化为将来收入

利用这种方法节税的最典型例子应该算企业年金计划了。这种养老金计划,在有些国家里采用的是EET征税模式,其中的E表示免税,T表示征税。即:个人在工作期间的缴费收入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E),其缴费所形成的年金的投资收益又是免税的(E),只是当个人退休之后在领取养老金(年金)时,才予以课税(T)。如果一个人参加了企业年金计划,将现在收入转化为将来收入,就可以将自己的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推迟实现。

中国现在实行的养老金计划属于EEE模式,也就是说,个人在领取养老金时也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富裕程度的提高,中国也有可能实行企业年金计划的EET模式。因此,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对个人而言,参加养老金计划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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