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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分析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怎样进行税收筹划

时间:2022-11-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在实际经营中,纳税人除了主营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项目外,还兼营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项目,税法称之为“兼营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无法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而不征收营业税。所以,对兼营行为进行分别核算可节税。

4.举例分析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怎样进行税收筹划?

答:A酒店是北京一家新近开业的高档酒店,主要面向国外来华的商务人员,所以为了提供更好的服务,尽量满足入住客人的需求,A酒店在地下一层经营了一个规模较大的商品部,以满足客人需要。某月A酒店通过提供住宿和餐饮服务,取得收入450万元,通过经营商品取得收入80万元。但由于财务人员经验不足,对税法没有进行深入研究,因而在核算收入时,对这两种收入没有进行分别核算,最后在申报纳税时只能就全部收入缴纳增值税,结果加重了A酒店的税收负担。

分析:

按照现行的流转税制的规定,对所有货物销售及加工、修理修配行为一律征收增值税;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行为一律征收营业税。两税并立,就意味着某种行为一旦确定为征收增值税,就不征营业税,反之亦然。而在实际经营中,纳税人除了主营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项目外,还兼营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项目,税法称之为“兼营行为”。在上述案例中,A酒店经营的餐饮和住宿服务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而商品部则属于销售货物,应征收增值税。因此,A酒店的经营方式应属于兼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无法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而不征收营业税。根据此规定,A酒店由于没有分别核算应征营业税的餐饮、住宿收入与应征增值税的商品销售收入,所以应就全部收入缴纳增值税(450+80)×17%=90.1万元。如果A酒店进行税收筹划后,应将两种应税收入分别核算,则只需缴纳增值税80×17%=13.6万元和缴纳营业税450×5%=22.5万元,总计应纳税36.1万元,可节税54万元。所以,对兼营行为进行分别核算可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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