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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模式的组织管理

时间:2022-11-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基础设施市场化投融资中,因股权转让项目一般为国有企业的产权转让,因此项目所在地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资人代表与投资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双方按照国家法定程序完成产权转让及合资公司的相关变更程序。鉴于基础设施行业的特殊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资后的企业仍应坚持国有控股。

4.5 其他模式的组织管理

前面,我们对BOT项目的组织管理进行了介绍,BOT项目的组织管理是众多投融资模式中比较典型的,下面就其他几种常用投融资模式的组织管理进行简要介绍。

4.5.1 TOT项目的运作组织管理

在项目的组织管理中,TOT和BOT的最大区别就在于所涉及的项目工程为已建成还是待建。在TOT项目中,转让方必须首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在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或原投资部门)的意见后,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上报有权审批部门批准。初步选定受让方后,还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产权益转让方案)并上报审批部门批准。

对于采用招标方式的TOT项目,其政府方和投资人的项目运作组织管理与前文中介绍的BOT项目(采用招标方式)类似。应注意的是,TOT项目的转让方必须首先取得合法转让权,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并对潜在投标人要求进行尽职调查后,在符合战略目标前提下,确定受让方。同时,因TOT项目通常涉及职工安置问题,在项目运作的各阶段尤其是重要阶段邀请职工代表参与,有利于项目的顺利推进。

4.5.2 BT项目的运作组织管理

在BT项目中,政府方与BT项目投资方签订《BT项目投资建设合同》,将项目建设期间的融资、投资、建设管理等责任转移给了BT项目投资方。因此,在项目建设期间,政府方的主要责任是对BT项目投资单位进行监管,并承担监管不力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连带责任。

BT合同的政府签约方作为被授权者,代表政府对项目建设和使用进行管理,是公众利益的实际代表者。而政府作为授权者,通过政府职能部门,比如财政、审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对工程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特别是对工程质量、安全、建设程序的遵守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等方面进行监督。

BT项目投资方是指与政府方签订《BT项目投资建设合同》,负责筹集建设资金并完成项目建设的投资机构,是项目的实际投资人。为完成融资、建设和管理BT项目的目的,投资方通常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项目公司。

作为BT项目的执行主体,项目公司以自己独立的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项目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进行项目立项、投资和管理,与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和监理单位等打交道,办理各项建设手续,承担项目债务责任和项目风险,BT项目的筹资、分包、建设、验收以及还债和偿付利息等事项均由项目公司负责。

例如,在太原高铁南站站前西广场基础设施BT项目中,太原市政府委托太原高铁投资公司采用BT方式建设太原市南站站前西广场项目,经过公开招商,最终太原市高铁公司、太原市财政局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太原南站西广场BT合同、投资回购合同,由太原市高铁公司对项目工程进度和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太原市财政局支付回购款。中国建筑股份公司中标之后,迅速成立了项目公司,并开始进行融资工作及工程施工。

4.5.3 PPP的运作组织管理

由于项目自身特点,PPP项目往往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因此其运作组织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无论政府方还是投资人都会成立谈判小组。

政府方的谈判小组是代表政府方具体实施谈判工作的主体,主要负责准备谈判资料、制定谈判策略、实施谈判、确定合同条件等工作。谈判小组的构成一般是:行业主管部门或分管市长作为谈判组长负责牵头,精心挑选出的各部门人员、专业咨询顾问团队作为小组成员,谈判小组一般配备专门的秘书。如果谈判对象是外方投资者,还应配备翻译人员。而投资方则充分调配公司内部的专业人员和外部专家组成谈判小组,小组成员的构成上至少应包括技术、财务、法律相关专业以及具有丰富项目经验的管理人员,小组成员应明确分工并密切配合。

在双方对项目合作达成一致并签署项目协议后,PPP项目进入合作实施阶段。在此阶段,双方可能会共同出资成立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作为特许权人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还可能采用的一种方式是:双方签署长期特许权协议,由投资方成立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和政府一起来完成项目的建设、经营、维护和管理工作。

4.5.4 股权转让项目的运作组织管理

股权转让项目若采用招标方式,则招标阶段的组织管理与BOT模式相类似;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则谈判阶段的组织管理与PPP模式相类似,此处不再赘述。

基础设施市场化投融资中,因股权转让项目一般为国有企业的产权转让,因此项目所在地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资人代表与投资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双方按照国家法定程序完成产权转让及合资公司的相关变更程序。鉴于基础设施行业的特殊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资后的企业仍应坚持国有控股。这是股权转让项目在运作组织管理上不同于其他项目的重要特点。

合资公司成立后,政府方授权部门(通常为行业主管部门)授予合资公司特许经营权,并与合资公司签署《特许经营协议》,合资公司遵照《特许经营协议》和《合资公司章程》等规定开展业务并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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