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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未过户法院判不赔

时间:2022-11-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车辆转让后,由于保险合同没有办理过户而遭到保险公司拒赔的案件屡见不鲜。2008年9月江西省某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判决摩托车主刘某及农用车司机邱某分别赔偿伤者肖某经济损失5 762元和1.3万元,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2007年3月25日,陈某将该车转让给王某。该车两次转让,均未到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变更保险合同。该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农用车司机邱某负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肖某无责任。

延伸阅读 保单未过户法院判不赔(1)

车辆转让后,由于保险合同没有办理过户而遭到保险公司拒赔的案件屡见不鲜。2008年9月江西省某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判决摩托车主刘某及农用车司机邱某分别赔偿伤者肖某经济损失5 762元和1.3万元,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据了解,肇事农用车此前登记车主系陈某,2006年6月29日陈某在江西省某县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2007年3月25日,陈某将该车转让给王某。2007年4月11日,王某又将该车转让给邱某。该车两次转让,均未到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变更保险合同。

2007年5月25日,邱某驾驶该车在超越前方车辆时,与相对方向刘某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及摩托车所载肖某受伤。该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农用车司机邱某负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肖某无责任。肖某受伤后经住院治疗38天,用去医疗费用近2万元。对此,车主、司机、保险公司相互推诿、拒绝赔偿。肖某一纸诉状,将车主、司机、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邱某在驾车超越前方车辆时,应当预见对面来车有会车的可能而疏忽大意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刘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应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保险合同。而陈某与保险公司所承签保险合同附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明确约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保险车辆转卖,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被保险人不履行该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该农用车在经过两次转卖后均未到保险公司办理有关批改手续,按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注释】

(1)任宝.保险未过户法院判不赔[N].中国保险报,2008-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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