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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的经营管理

时间:2022-11-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依法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方式、期限、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流转等,适用《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萧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该区进化镇某村委会因涉嫌违法出租土地,造成承租人经济损

土地发包也就是村集体将土地承包给本村内部具有承包资格的农民。从全国大面积的土地发包来看有二次土地发包:一是改革开放初期国家规定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要求集体将土地承包给农户经营,承包期为15年。“按人承包,肥瘦搭配,远近插花”。二是1995年第二轮承包,或者说承包合同的延期,即农村土地再承包给农户30年,这也称为土地延包。土地发包只能说是管理,而不能说是经营,因为经营必须是以效益为目标,而发包只是一道法律程序,无法讨价还价,无法实现增值。但是它属于纯粹的管理范畴,因此只进行简单介绍。

对于农村土地的保护,主要有四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另外其他的法律也涉及到农村土地的保护。

(1)《宪法》对集体和农户承包土地的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宪法》第八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宪法》第十条)。

(2)《土地管理法》对集体和农户承包土地的保护。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

(3)《农村土地承包法》对集体和农户承包土地的保护。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土地承包法》第一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土地承包法》第八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承包法》第九条)。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法》第十条)。

(4)《农业法》对集体和农户承包土地的保护。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依法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方式、期限、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流转等,适用《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依法管理集体资产,为其成员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组织合理开发、利用集体资源,壮大经济实力(《农业法》第十条)。

四部法律共同构成了乡村土地的法律保护体系,共同保护和规范土地相关主体的权利和利益,并对违反土地相关法律的主体予以处罚。南海“孔村土地案”就是一起违反土地管理法的案件。

案例阅读1:

2001年,南海市共同集团有限公司孔村北社公司诉南海市共同五金塑料厂案以原告的败诉而告终。案情源于原告与被告于1994年6月30日签订的一份《土地租赁合同》。按照合同约定,被告租用原告坐落在共同孔村沙岭路段的土地20.91亩,租用期从1994年7月1日至2043年6月30日,第一年至第五年租金为每亩3000元,从第六年开始每隔年递增20%。但合同签订后,被告只付了前三年的租金,从1998年起一直拖欠租金。对此,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给付1998年到2001年租金276012元,同时终止合同,收回土地。但被告反称,原告将其集体所有的土地租给我建厂房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据《土地法》第63条和《民法通则》第83条明确规定,集体土地不能出租、转让或出让。最终判决结果为原告与被告于1994年6月30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效,原告返还租金188910元予被告。

案例阅读1是违法经营土地管理的案例,因为按照土地管理法,集体土地不能出让或者出租给企业从事非农产业,此项经营行为不受法律保护,集体和农民吃亏又不讨好。

案例阅读2:

苏州市光福镇黄渠村,村民们说,去年6月初村民正在插秧,村委会突然来了通知,说稻田已被镇里租给了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每亩地的年租金为560元(含农业税60元),租期为25年。被蒙在鼓里的村民怨声一片,镇里又将租金提高到每亩每年800元(含农业税60元),农民仍不肯答应。镇政府又派人到度假区中心小学,说如果家长不在承包地流转合同上签字,学生将被停学。[1]

案例阅读2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

案例阅读3:

江苏省江阴市的新桥镇,以毛纺为主业的阳光集团去年5月开始进军农业,经营高档花卉苗木。他们以每亩年租金550元的价格一次性获得农民土地7089亩,其中耕地6000多亩,占全镇可耕地面积的一半以上,租期为50年,远远超过了农民土地承包期30年的期限。[2]

案例阅读3是土地经营的时间超过了法律规定,农民的承包地只有30年期限,而此笔土地经营达到了50年,这是一笔违法的土地经营行为。因此,依法经营土地、依法保护土地非常重要。

案例阅读4:

萧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该区进化镇某村委会因涉嫌违法出租土地,造成承租人经济损失140万元被索赔案。去年1月,傅某与某村委会签订一份土地租赁协议,约定将村里一块9.1亩的集体土地租给傅某办企业,建造厂房和办公楼,租赁期限50年,租金50万。这一违法占地行为被国土萧山分局发现后,及时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退还土地,拆除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今年1月,傅某一纸诉状把村委会和村经济联合社告上法院,要求该村赔偿其经济损失140万元。萧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在2月13日上午进行公开审理,通过庭审,法院将择日做出判决。[3]

案例阅读4是集体非法转让土地,一是村庄没有出让土地的权利,它是以出租代替出让,同样违反法律;二是村庄土地出租,不能改变农业用途,即使是土地出租,也只能按照农业用途进行开发。上述集体土地出租违背这两条原则。

农村土地的经营,其实质就是土地的流动,农村或者农户如何在土地流动中获取收益。对于农村实践而言,土地流动包括五种类型:土地出租、土地拍卖、土地反租倒包、土地股份制经营、土地信托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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