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政府采购合同及其履行

政府采购合同及其履行

时间:2022-10-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将合同副本送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重要的法律文件,是采购活动结果的书面记录。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政府采购合同作为特殊的民事

第三节 政府采购合同及其履行

一、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是指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确定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即实行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为实现其职能,以消费者的身份使用财政性资金而签订的获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律文件。政府采购中最基本的法律关系是通过政府采购合同来规定的,政府采购合同是确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规范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主要文件,是处理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的具体交易以及可能出现的纠纷的主要依据。

(一)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和特点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明确了政府采购合同属于一种民事合同的性质。因此,采购人按照一系列政府采购程序和规定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之后,应当按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的方式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但是政府采购合同与私人采购合同相比有如下特点:第一,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来源的公共性,即政府采购资金主要来自于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形成的财政性资金;第二,政府采购合同目的的非赢利性,即政府采购是为了实现政府的职能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是像私人采购那样以经营、赢利和个人消费为目的;第三,政府采购合同的公开性,即政府采购合同的公开度和透明度很高,从签订前的招标投标、签订时的合同备案到签订后的合同履行,都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第四,政府采购合同标的的广泛性,即不存在限制流通物的概念;第五,政府采购合同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严格的管理要求;第六,政府采购合同标的金额一般较大。

由于政府采购合同的主体、资金来源、合同订立程序有别于一般的民事合同,《政府采购法》对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合同管理方面作出了一些特别的规定,因此政府采购合同是特殊的民事合同。

(二)政府采购合同的特别要求

政府采购合同不仅适用于《合同法》,而且还必须遵守《政府采购法》所作出的以下一些特别规定。

1.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时间

《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办理有关政府采购事宜,包括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与供应商都需要有一段时间准备,特别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项目,采购人更需要一定时间对采购代理机构送交的有关采购文件进行研究和熟悉,如有必要,还需要对中标、成交供应商做进一步了解和考察。当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时间也不能没有限制,法律规定了30日的期限,因此采购人在与供应商达成协议后,必须在法定的时间期限内尽快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是采购人和供应商对采购结果的书面确认,有关事项在采购文件中都已具体确定。

2.政府采购合同的形式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用书面形式,因此政府采购合同排除其他两种合同形式。书面形式主要指以文字方式载明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内容。根据《合同法》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尽管书面合同可有以上多种形式,但通常使用的是当事人双方对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协商订立的并由双方签章的合同书文本,政府采购合同便多采用合同书这种书面形式。在实际操作中,大多数政府省政府采购所采购项目都使用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文本。

3.政府采购合同备案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将合同副本送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重要的法律文件,是采购活动结果的书面记录。政府采购合同提交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其目的一是便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便于对采购合同的主体资格、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防止合同订立过程中违法现象的发生;二是便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向供应商拨付政府采购资金,如果不了解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财政要直接、及时、准确地拨付资金是相当困难的。

4.政府采购合同必备条款

首先,政府采购作为一种商事行为,要遵循商业交往中的一般规则,因此《政府采购法》中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合同法》中的关于订立合同的基本原则、合同的效力和履行、违约责任等基本规定都适用于政府采购合同。一般来说,合同由当事人自愿签订,合同的内容也由当事人约定。其次,由于政府采购使用的是国家财政性资金,采购人和采购目的与一般民事行为不同,因此政府采购活动也有一些自己特殊的规则要求。这些特殊的规则要求在合同管理上主要体现为政府有关部门对政府采购合同规定一些必备条款。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必备条款,不仅可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满足政府采购活动的特殊需要,而且可以简化签约环节,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降低政府采购成本。

5.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

(1)以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依照《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关于合同金额大和结构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分包履行的规定,有利于充分发挥各方优势,提高供应商履约效率和效果,同时也有利于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的一些分项订单,有利于落实保护中小企业这一政策。

(2)合同履行中的追加行为。《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3)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

采购人和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应当自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签订书面合同。在双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作为特殊的民事合同,既要适用《合同法》,也要遵守《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采购人和供应商必须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采购人多是政府部门,再加上是买方市场,客观上采购人处于强势地位,在签订合同中要摆正位置,遵循平等、自愿原则和采购文件的约定,不得强加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

第二,政府采购合同主体问题。采购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不能以代理机构名义签订,而必须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第三,政府采购合同时间要求。经过一系列政府采购程序,采购人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并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后,必须在法定的30天内尽快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合同副本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政府采购补充合同有关要求。在签订补充合同时,要注意《政府采购法》对补充合同的要求。一是关于签订政府采购补充合同的时间,要求是政府采购合同正在履行中,如果合同履行完毕,采购人就不能再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二是关于政府采购补充合同的内容,要求补充合同的标的必须与原合同标的相同,除了数量及金额条款改变外,不得改变原合同的其他条款。三是关于政府采购补充合同金额,要求当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原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项目时,无论签订多少补充合同,所有补充合同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四是补充合同也需要在规定时间送达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三、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

采购人经过编制采购计划和预算,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以适当的方式和程序选择成交供应商并与之签订合同,直到合同履约完毕。采购人能否取得符合其需求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取决于供应商是否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此,采购人必须要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履约验收是采购活动的最后一个环节,在这一阶段,采购人要最终检验采购成果并结束采购任务。《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对验收作了规定,采购人应当高度重视,依法组织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的,有关验收工作以采购人为主,集中采购机构配合,或按照采购人与集中采购机构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执行。

验收前,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成立验收小组,并确定主验人和监验人。对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验收时,验收人员应根据合同条款认真核对,现场检验设备运行状况或货物、服务质量,同时做好验收记录,由验收小组成员共同签字。验收合格后,验收人员应在验收书、验收单和发票复印件上签名及加盖单位公章,以表明采购人已认可并接受了供应商对采购合同的履行结果。验收不合格,不进行签章。

合同履约验收的注意事项有:

第一,采购人应指定专人负责验收工作。采购人应邀请本单位具备与采购项目相关的专业及实践经验的人员参加验收;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的,应邀请相关技术人员参加验收。

第二,采购人应当在到货或者服务结束后,或者采购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验收意见。验收中发现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应当通知供应商限期退货或换货等,同时验收人员应在验收单上注明违约情形,及时通知代理采购机构。验收合格的,应及时签字盖章,不得无故拖延。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常常会遇到采购人验收不及时或拖延的现象,供应商可以在合同条款中明确验收的时间要求及违约责任等。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拖延或拒绝接收、验收和付款等违反合同约定的,应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可以就此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反映,得到它们的帮助。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可以制定包括明确验收时间在内的一些制度来约束采购人的验收行为。

第三,采购人在使用所采购的物品、工程等的过程中发现有严重的质量问题或假冒伪劣产品等重大可疑情况,以及在维护、维修等售后服务方面有违反合同约定或服务规范要求的,可以按合同约定主张自己的权利,并及时书面向采购代理机构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反映。采购人履约验收发现问题未向集中采购机构反映,私自与供应商协商改变中标、成交结果,造成损失的,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

政府采购资金是指采购人依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开展采购活动所需要的采购项目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非财政性资金。政府采购资金根据财政国库管理改革的需要,逐步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目前,财政安排的采购资金及与之配套的其他采购资金,按照“专户储存、先存后支、专款专用”原则进行管理。政府采购资金一般实行“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管理,由专户负责采购资金的统一结算和直接拨付工作。采购结束需要支付资金时,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的,由集中采购机构提出采购资金支付申请,并备齐采购合同副本、使用单位出具验收报告、发票复印件等附件资料,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直接将采购资金拨付给中标供应商。

定点采购项目的采购资金由采购人向定点供应商自行支付。分散采购项目的采购资金由采购人按现行的资金管理渠道和合同约定付款。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