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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亚货币金融合作的起步与展开

时间:2022-10-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②合伙的财产是否由合伙人共同所有。普通合伙是指全体合伙人享有平等参与合伙企业经营管理的权利,同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有限合伙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仅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这是我国《民法通则》对合伙所作的独特分类。

合伙企业法_国际商法

第六章 商事组织法

[学习目的]

(1)了解商事组织的法律形式;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特征;公司的概念、特征;

(2)理解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制度;公司的资本制度;

(3)掌握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的内外部关系;公司的设立、公司的组织机构等。

第一节 概 述

一、商事组织的概念与特征

商事组织,又称“商事企业”,是指能够以自己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并具有一定规模的经济组织。商事组织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须有自己的名称或商号;有一定数量的成员;拥有一定的自主支配的资金;以营利为目的;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其设立手段须符合法律规定。

商事组织具有下列特征:①商事组织具有独立性。②商事组织具有营利性。③商事组织具有规模性。④商事组织具有组织性。

二、商事组织的法律形式

根据大多数国家商法的规定,商事组织主要有三种基本的法律形式,即个人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

个人企业(Individual Proprietorship),即个人独资经营企业,是由一名出资者单独出资并从事经营管理的企业。个人企业是发达国家中数量最多的企业形式。但是,大多数个人企业都是中小型企业,对国民经济不起主要作用。个人企业具有如下特征:

1.个人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个人企业的全部财产为出资人所有,经营决策由出资人作出,企业盈利全部属于出资人,亏损和债务全部由企业所有人承担。从法律性质上讲,个人企业不是法人,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它的财产与出资人的个人财产没有任何区别,出资人就是企业的所有人,他以个人的全部财产对企业的债务负责,即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出资人的风险较大。

2.出资人对企业有绝对控制权

出资人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拥有控制权和指挥权。尽管个人企业有时聘用经理或其他职员,但经营的最高决定权仍属于出资人。出资人有权决定企业的停业、关闭等事项。

3.个人企业注册无资金限制

法律上对个人企业无注册资金的限制,出资人只需用少量资金即可注册成立。通常个人企业的资金来源有限,资金数额较少。

4.个人企业的税负较轻

个人企业的出资人只需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而不像公司的股东,在公司缴纳了法人所得税后,还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双重纳税”。

至于合伙企业和公司,将在后文详细介绍。

三、商事组织法的概念

商事组织法是调整各类商事组织设立和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目前仍然属于民商合一的法律体系,商事法属于民法的特别法,在特别法有规定的时候适用特别法,在没有特别法或者虽然有特别法,但是特别法对相关问题没有做规定的时候,按照民法的一般原则进行处理。商事组织法包含的单行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于个体工商户的规定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执行。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

一、合伙企业法概述

(一)各国有关合伙的法律

在英美法系国家,关于合伙(Partnership)的立法一般是以单行法的形式出现的,英国现行的合伙法是由《1890年合伙法》和《1907年合伙法》组成的。美国的合伙法属于州法,没有统一的联邦合伙法。为了消除各州合伙法之间的差异,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于1914年起草制定了《统一合伙法》和1916年制定了《统一有限合伙法》。该法目前已被大多数州通过立法程序采纳。

在大陆法系国家,合伙法主要规定在民法典和商法典的有关章节之中。例如德国、法国、日本。《德国民法典》第2编第705~740条规定了民事合伙,《德国商法典》第105~160条规定了商事合伙,《法国民法典》第3篇第4章对合伙做了专门规定。《法国商法典》则对商事合伙另做规定,此规定后来被1966年《商事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所取代。

我国有关合伙的法律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和《合伙企业法》。《民法通则》分别在其第2章“公民”和第3章“法人”中对个人合伙和法人合伙(即联营)加以规定,但《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显得过于简单和概括。我国在1997年通过了单行的《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27日重新修订,2007年6月1日正式施行。

(二)合伙企业的概念与特征

1.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而组成的企业。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2.合伙企业的特征

(1)以合伙协议为成立基础。合伙是建立在合伙协议基础之上的企业组织。合伙人之间签订合伙协议,规定各合伙人在合伙中的权利和义务。即使合伙企业设有一定的组织机构负责日常的业务,其内部关系仍然主要适用合伙协议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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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的合伙

实践中,如果合伙人未订立书面合伙协议而发生纠纷时,应当如何处理?我国合伙企业法未做规定。从英美法系国家的情况看,如符合合伙的实质条件的,一般认定为“事实上的合伙”。在判定事实上的合伙是否存在时,法院主要考虑:①合伙人是否分享利润和分担损失。②合伙的财产是否由合伙人共同所有。③合伙人在经营管理中是否享有相同的权利。

(2)合伙人责任的无限连带性。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以个人的全部财产作为合伙债务的担保。一旦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债权人有权向任何一位合伙人请求履行全部债务。但事后该合伙人可以依合伙协议就其多承担部分向其他合伙人进行追偿。

(3)合伙企业的人合性。合伙强调的是“人的组合”,这里的“人”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法人。通过合伙协议,合伙人建立起一个为实现共同目的而进行活动的实体,从法理上说,合伙人的死亡、破产、退出等都影响到合伙企业的存续。

(4)合伙企业的非法人性。合伙企业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原则上不能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拥有财产,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但法国、荷兰、比利时等国法律则规定合伙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英美国家虽不承认合伙企业的法人资格,但在某些特定场合也把合伙视为一个实体。例如,美国法律规定,合伙企业是独立于合伙人的一个组织体,它可以以合伙的名义起诉、应诉。

我国《合伙企业法》将合伙企业视为一种独立的民事主体,合伙企业有自己独立的名称和一定的独立人格,它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而且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

(5)合伙人地位的平等性。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外,每个合伙人均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从事业务活动,合伙人在执行业务中所做出的行为,对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都具有约束力。

(三)合伙的分类

1.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

民事合伙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合伙和虽以营利为目的,但未达到一定程度和规模的合伙。商事合伙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且达到一定的经营规模的合伙。

2.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是指全体合伙人享有平等参与合伙企业经营管理的权利,同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有限合伙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仅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3.显名合伙与隐名合伙

显名合伙是指各合伙人公开其身份和姓名,并具体参与合伙经营事务的合伙。隐名合伙是指合伙中存在合伙人不公开身份和姓名,不参与合伙经营活动,但参与合伙的利润分配,对合伙的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

4.个人合伙与法人合伙

这是我国《民法通则》对合伙所作的独特分类。个人合伙是指以自然人为成员的合伙。法人合伙是指以法人为成员的合伙,《民法通则》将其作为联营的一种形式。

二、普通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

普通合伙企业(General Partnership)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1.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各国有关合伙的法律都规定合伙企业必须有两人以上的合伙人。如果是一人出资经营,不能称为合伙。合伙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仅剩一人时,合伙自然解散。

关于合伙人人数的上限,有些国家如英国一般要求合伙人不得超过20人。我国《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人数的最高限额未做规定。

关于合伙人的范围问题,各国规定不一。美国《统一合伙法》明确规定组成合伙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日本、瑞士等,虽然没有美国这样明确的规定,但其法律也并没有限制或禁止法人充当合伙人的规定。只有我国台湾的法律明文规定法人不得充当合伙人。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①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②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③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有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规定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是确定合伙人在出资、利润分配、风险及责任分担、合伙经营等方面的基本法律依据。它对每一个合伙人均具有约束力。英美法主张,合伙可以是明示或默示的,法律并不一定要求书面形式。大陆法则规定,合伙必须有明确的协议,否则不能认为存在合伙关系。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合伙协议一般包括:①合伙企业的名称及各合伙人的姓名。②合伙企业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③合伙的期限。④每个合伙人出资的种类及金额。⑤合伙人之间利润的分配和损失的分担办法。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⑦合伙人死亡或退出时,对企业财产及合伙人利益的处理方法以及合伙企业存续的途径。⑧其他必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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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协议的规定

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②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③合伙人的姓名、住所。④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⑤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⑥合伙事务的执行。⑦入伙与退伙。⑧争议解决办法。⑨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⑩违约责任等。

(3)有合伙人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和出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合伙人出资的财产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或者财产权利。合伙人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但对劳务出资的评估办法,应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合伙企业必须确定其合伙名称。在西方国家,很多合伙企业的名称多以合伙人的姓氏命名,在合伙人的姓氏之后加上“商行”(Firm)或“企业”(Company or Enterprise)的字样。英国《合伙法》对合伙的商号名称要求相当严格,合伙的商号一般应以合伙人的姓氏命名,在合伙人的姓氏之后,可加上商号或企业字样,但不得加上“有限”(Limited)字样,否则每天罚款5英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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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企业名称的规定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其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合伙企业的名称必须和“合伙”联系起来,名称中必须有“合伙”二字。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合伙企业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该场所可以由合伙人以出资方式提供,也可以由企业名义受让、租赁、借用等方式取得。同时应具备从事合伙经营所必需的环境、设施等条件。

2.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

合伙企业设立的手续一般比较简便,但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要求。

英美法系国家对普通合伙企业一般不要求经政府的批准登记,但要求所有的合伙企业必须有合法的目的。如美国《统一合伙法》的规定,合伙须依据合伙人的协议而确定,可以不经政府批准,但必须要有合法的目的。某些行业如律师、医师等,必须要有执照才能开业的,则必须向有关主管部门申领开业执照。根据英国《商号名称注册法》的规定,凡在联合王国设有营业所的商号,如在商号中没有包含合伙人的真实姓氏或没有包含合伙人的真实姓名的开头字母,均须向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如果日后商号的名称有所变更,则须再行登记。

大陆法系国家则都要求设立合伙企业时必须履行申请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在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按照德国法律的规定,合伙企业必须在商业登记册上办理登记。全体合伙人必须事先提出合伙申请,在申请书中应载明每个合伙人的姓氏名称、职业和长期住所,企业的名称和开设地点,以及开始营业的日期等。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申请人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文件。该类文件有:①登记申请书,即由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合伙企业的书面申请。②合伙协议书。③合伙人的身份证明。④审批文件。不是所有合伙企业必须提交,当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批准。⑤其他法定的证明文件。例如,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出资权属证明;经营场所证明;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等。

(2)企业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合伙企业成立的日期。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否则,会被责令停止经营并罚款。

(三)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是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通常在合伙协议中予以规定。

1.合伙人的权利

(1)参与合伙企业经营管理的权利。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均有权参加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并在正常的业务范围内有权相互代理。但在实践中,合伙人往往通过合伙协议规定由某位或某几位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的日常业务经营活动。

(2)分享利润的权利。每个合伙人均享有根据合伙协议规定的比例取得利润的权利。如果协议中没有规定,则应根据各国合伙法的规定分配利润。英、美、德等国的合伙法规定,合伙人应平均分配利润,而不考虑合伙人出资的多少;法国的合伙法则规定应按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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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企业损益分配的规定

(1)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2)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3)监督和检查账目的权利。每个合伙人均有权查阅合伙企业的账目并提出质询,负责日常业务的合伙人不得拒绝。一些国家对合伙人的该项权利加以限制,如法国法律规定,参与日常管理的合伙人一年内查阅合伙账目一般不得超过两次。

(4)获得补偿的权利。合伙人在处理合伙企业的正常业务中所垫付的个人费用或遭受的个人财产损失,有权从合伙企业获得补偿。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外,任何合伙人不得为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劳务求取报酬。

2.合伙人的义务

(1)缴纳出资的义务。合伙人有义务按照合同规定缴纳出资。若合伙人不履行该项义务而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其他合伙人有权要求其赔偿。合伙人可以以货币、实物、技术或已完成的劳务等形式出资。

(2)承担合伙债务的义务。合伙人有承担合伙债务的义务,对内按协议约定的比例承担按份债务,对外则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对合伙企业忠实的义务。每个合伙人必须为合伙企业的最大利益服务,不得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或财产为自己牟私利,不得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行业。合伙人违反上述义务所获得的利益,必须全部转交给合伙企业,若有亏损则由自己承担。

(4)不得任意转让出资的义务。由于合伙人之间存在着“相互信任”的关系,如果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擅自转让其出资,则有可能损害合伙企业的利益。所以各国法律都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人转让出资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大多数国家允许合伙人在一定条件下请求将分配利润的权利转让或馈赠给他人。

(5)竞业禁止的义务。合伙人不得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事业。合伙人若利用其职权或充分了解合伙企业内部状况的有利地位,与合伙企业竞争,将会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害。因此,所得的利润应归合伙企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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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人的义务

(1)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3)合伙事务执行人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4)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3.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方式

合伙人原则上都有参与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权利,但各国法律对于具体的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方式有不同的规定,实践中也有各种不同的做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这是合伙事务执行的基本形式。例如,《德国民法典》第709条规定:“合伙的事务应由合伙人全体共同执行;每项事务须经全体合伙人的同意。”

(2)部分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即依照合伙协议,由合伙企业的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可以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并非所有的合伙事务都可以委托给部分合伙人决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①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②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③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④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3)委托第三人执行事务。合伙企业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在授权的范围内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

(四)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是指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合伙人之间适用相互代理原则

各国一般规定,每个合伙人在企业所从事的业务范围内,都有权作为合伙企业与其他合伙人的代理人,在经营合伙企业通常业务中所做的行为及由此而产生的后果,对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均有约束力。《英国合伙法》第5条规定:“任何以通常方式执行业务的合伙人,其行为对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产生约束力,除非:①该行为的合伙人对执行该项业务无权利。②与其进行交易的第三人知道该合伙人无此权利。③与其进行交易的第三人不知道或不认为该人是合伙人。”《英国合伙法》还规定,在处理下列事务时,都认为具有默示的授权:①出售合伙企业的货物。②以企业的名义购买企业业务所需要的货物。③收受企业的债款,并出具收据。④为企业雇用职工。⑤以企业名义承兑和开立流通票据。⑥以企业的信用借款或以企业的货物作抵押借款。⑦委托律师为企业进行诉讼。合伙人就上述事项同第三人订立合同,对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都具有约束力。

2.合伙人内部约定代表权的限制

合伙人之间约定的对某个合伙人权利的限制,不得用以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如果合伙人的代表权有限制而该限制不为善意的第三人所知的话,则该合伙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进行的交易行为对合伙企业有效。但是,若第三人在交易时,已经知道该合伙人无权处理该项业务,则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就不受该合伙人行为的约束。

3.合伙人正常业务中的侵权行为后果

合伙企业应对合伙人正常业务中的侵权行为负责。即如果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过程中造成他人的损害,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该侵权行为的后果应由合伙企业承担。合伙企业只能依据合伙企业内部规章或合伙协议追究合伙人个人责任。

4.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到期债务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内部有关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不得对抗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如果合伙人所清偿的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5.合伙人的债权人的抵销权与代位权的行使限制

合伙人的债权人的抵销权与代位权的行使受到限制。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当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五)入伙与退伙

1.入伙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原来不具有合伙人身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营主体加入合伙企业,取得合伙身份的法律行为。

(1)入伙的条件和程序。许多国家法律规定,合伙企业要接纳新合伙人,必须得到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如果合伙人中有人表示异议,入伙便不能成立。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861条规定:“合伙企业成立后,非经全体的同意,不得允许他人加入为合伙人。”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新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一般情况下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对于新合伙人,在其入伙前合伙所负的债务,大多数国家认为不需要承担责任。例如,法国规定新合伙人被吸收参加一个已经存在的合伙时,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责任。有的国家,如日本、瑞士等国家法律未作明确规定。而美国法律则规定新合伙人仅以投入到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我国《合伙企业法》则明确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退伙

退伙是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消灭合伙人身份的一种法律行为。根据退伙的事由,可将退伙分为协议退伙、声明退伙、法定退伙和除名退伙。

(1)协议退伙。协议退伙指合伙人在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时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时退出合伙企业。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45条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合伙人违反上述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2)声明退伙。声明退伙指依一方的意思表示终止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之间在合伙协议中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有些国家如德国,主张退伙人声明只需告知其他合伙人;有些国家如法国,主张退伙人声明须得到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关于声明退伙的时间,各国的规定也有所不同,有的允许随时退伙,有的则只允许在企业会计年度终结前的一定时期内才能声明退伙。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违反上述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3)法定退伙。法定退伙指不基于合伙人的意思,依法律规定的一定事由而当然发生的退伙。如《日本民法典》第679条规定,法定退伙事由有:①死亡。②破产。③禁治产。④除名。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48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③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④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外,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当然退伙以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4)除名退伙。除名退伙指合伙企业根据某种正当理由,将某一合伙人从合伙企业中除名而使该合伙人退伙。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49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①未履行出资义务。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④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退伙一旦成立,即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①合伙资格的丧失。②退还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③退伙人对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继续承担责任。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六)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合伙企业的解散

合伙企业的解散有两种情况:协议解散和依法解散。

(1)协议解散。协议解散是指合伙企业依合伙人之间的协议而解散。合伙企业因全体合伙人同意而设立,当然也可因全体合伙人同意而解散。这种解散,不论合伙企业是否有存续期限,均可适用。当合伙协议订有期限时,合伙企业即于该期限届满时宣告解散;如果合伙协议没有规定期限,合伙人之间也可在事后达成协议,宣告合伙企业的解散。

(2)依法解散。依法解散是指合伙企业依照合伙法的有关规定而宣告解散。主要有以下五种情况:①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人之一死亡或退出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即告解散。②当合伙企业或合伙人之一破产时,合伙企业即告解散。③如果因发生某种情况,导致合伙企业所从事的事业成为非法时,合伙企业即告解散。④如果发生战争,合伙人之一成为敌国公民时,合伙企业即告解散。⑤如果合伙人之一永久地精神失常,或永久地不能履行合伙协议中所应承担的责任,或某一合伙人犯有渎职罪,或发生了某种情况致使合伙企业只能在亏损的情况下进行经营,则任何合伙人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下令解散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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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企业解散的规定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再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2.合伙企业的清算

无论采取哪种方式解散合伙企业,合伙人都应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由全体合伙人或由其选任的人进行。清算人的选任,以全体合伙人的过半数决定。

清算人的事务主要有:①了结合伙企业事务。②收取合伙企业债权。③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能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时,各合伙人应对剩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④返还合伙人的出资。⑤分配剩余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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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企业清算的规定

我国《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清算作了如下五个方面的规定:

(1)确定清算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经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3)财产清偿顺序。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合伙企业法》关于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规定进行分配。

(4)注销登记。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处理。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有限合伙企业

在英美法系国家,1890年英国合伙法规定了有限合伙,1907年又制定了单行的《有限合伙法》。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于1916年制定了《统一有限合伙法》,现已被大多数州所采纳。在大陆法系国家,1807年《法国商法典》首次对有限合伙作了规定。

我国于2006年8月27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审议修订的《合伙企业法》,也增加了有限合伙的规定。

(一)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

有限合伙企业(Limited Partnership)是指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二)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在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与其在普通合伙中是基本相同的。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义务主要有以下几项:

(1)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的经营管理,他的行为对企业无拘束力。如果他参与了企业的经营管理,他在此期间就要对企业的一切债务承担责任。

(2)有限合伙人的名称不得列入商号名称。如果列入,他将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有限合伙人有权审查企业的账目。

(4)有限合伙人的死亡、破产不影响企业的存在,不产生解散企业的效果。但如果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一旦死亡或退出,除企业章程另有规定外,企业即告解散。

(5)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经普通合伙人的同意之后,可以转让给别人。

(6)有限合伙人不得发出通知解散企业。

(三)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与普通合伙企业相比较,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较复杂。大多数国家均要求有限合伙必须在有关主管机关注册登记,并提交合伙章程。根据英国1907年《有限合伙法》的规定,该章程应载明以下事项:①企业的名称。②所营事业的一般性质。③主要营业地点。④每个合伙人的姓名。⑤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及开业日期。⑥注明系有限合伙企业,并载明有限责任合伙人的姓名。⑦每个有限合伙人出资的金额,并注明出资方式。按照美国《统一合伙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必须是现款或财产,不得以劳务作为出资。

(四)我国《合伙企业法》关于有限合伙的有关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人数。《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2)有限合伙企业名称。《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3)有限合伙协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中,除符合普通合伙协议要求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③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④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⑤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⑥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4)有限合伙人出资形式。《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5)有限合伙人的出资义务。《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6)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2.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企业利润分配。《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有限合伙人权利。《合伙企业法》第七十条和第七十一条规定:①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有限合伙企业财产出质与转让的特殊规定

(1)《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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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伙企业法》关于普通合伙企业财产转让与出质的规定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合伙人之间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4)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有限合伙企业入伙与退伙的特殊规定

(1)入伙。《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退伙。《合伙企业法》规定,①有限合伙人出现下列情形时当然退伙: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②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③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④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5.合伙人性质转变的特殊规定

《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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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利弊分析

1.合伙企业的有利之处

(1)设立合伙企业的手续比较简单,费用较少。

(2)通过合伙可以集中起比个人企业更多的资金和更为广泛的业务联系。

(3)每个合伙人均有参与管理的权利。

(4)在英、美等国家,合伙企业不是法人,因此也不是独立的纳税单位,合伙企业本身无须交纳企业所得税,实行“先分利后纳税”原则,而公司除股东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外,公司本身还必须交纳公司所得税,采取“先纳税后分利”原则,属于“双重纳税”。

(5)各国政府对合伙企业的监督和管理比较松,不要求合伙企业公开企业账目和年度报告,合伙企业的经营有较大的自由和灵活性。

2.合伙企业的不利之处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数量有限,难以募集大量资本,因此规模一般不大。

(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投资风险较大。

(3)每一合伙人都有权参与管理,不利于企业管理的集中和统一,不利于实行有效管理。

(4)合伙企业存续时间不稳定,一旦有合伙人死亡或退出,合伙一般即告解散,这不利于合伙企业的稳定发展。

第三节 公司法

一、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与公司法的概念及特征

1.各国有关公司的法律

目前,世界各国的公司法,主要采用两种法律形式:一种为单行法规;另一种是包含在民法或商法之中,作为民商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在美国,每个州都有各自的公司法。由全国律师协会起草的《美国标准公司法》(Model of Business Corporate Act),其本身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它对各州公司法的制定和修改有很大的影响。到目前为止,该法律的大部分内容已为多数州所采用,成为公司法的主要内容。尽管《美国标准公司法》本身没有法律效力,但作为法律文件来说,不失为美国公司法之“标准”和“样板”。

英国也属于采取单行法规形式的国家。英国的公司法立法始于1825年,以后形成了著名的《1948年公司法》。后来在1967年进行了补充,分别在1976年和1980年又对《1967年公司法》做了较大规模的更改。但《1948年公司法》的绝大部分内容均被沿用下来。英国公司法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影响较大。2006年11月,女王批准了英国《2006年公司法》,这是英国50多年以来对公司法最全面的一次修改。

在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原先是作为民商法的一部分而存在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公司法逐渐被从民商法中分离出来。当前,采取单行法规的国家已占绝大多数,一些主要西方国家都采取单行法规的形式。

此外,采取单行法规的国家还有德国、比利时、丹麦、爱尔兰、卢森堡以及英联邦国家,如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印度等国。

至今,仍有少量国家的公司法被包含在民法或商法之中。例如,日本公司法被包含在商法之中,成为商法的一个组成部分。日本公司立法的修订极为频繁,在20世纪90年代短短的十年间,就经历了1990年、1993年、1994年、1997年、1998年、1999年、2000年7次修改。2002年修改《关于股份公司监察的商法特例法》。2004年公布《公司法现代化纲要》,同时草拟《公司法草案》,2005年提交参众两院通过,7月26日正式公布《日本公司法典》。意大利的公司法包含在民法典中;瑞士公司法被包含在契约法之中;瑞典公司法则仍包含在商法典中。

我国《公司法》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此后,《公司法》于1999年、2004年进行了两次小的修订。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公司法》进行了大规模的修订,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由于各国立法对公司组织形式在社会上的适用范围规定不同,对公司的种类规定不同,加之不同类型的公司法律特征有一定区别,即使相同类型的公司在不同国家、地区的法律中具体规定也有差异,因此,在公司法理论上很难形成一个公认的、抽象的公司概念。

各国公司法对公司的定义都集中在三个内容上:法定性;营利性和法人资格。即公司是指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例如,《美国标准公司法》(1999年)对公司下的定义为:公司是按公司法的规定而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英国公司法对公司的定义也基本一样。大陆法系国家没有对公司下统一的定义,但内容是一致的。

在英文中,公司可以用“Corporation”或“Company”表示,但在用“Company”表示时,在公司名称后应添加“Ltd.”或“Inc.”来表示,或者,可在公司的名称后直接用公司的缩写“Corp.”表示。例如,福克斯公司,可用“Fox,Inc.”、“Fox Corp.”表示。

公司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公司依法设立,具有法定性。法定性是指公司必须依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公司通常依公司法设立,但有时还必须符合其他法律的规定,如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行业管理法律,有时公司还可能是依据特别法或行政命令设立。

(2)公司是企业法人,具有独立性。公司作为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①公司财产独立。股东一旦把自己的财产投入并转移给公司,该财产就与股东的其他财产相分离,由公司独立支配,股东就丧失了对该财产的所有权,从而取得股权。②公司意志独立。公司一旦成立,在其存在的整个期间内,便以其独立健全的组织机构(公司的机关)为其意思机关,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③公司责任独立。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使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足以偿还公司债务,公司的债权人也不能向公司的成员(股东)追索,即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不直接对公司债权人负责。

(3)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具有营利性。以营利为目的,是指公司必须从事经营活动,而经营活动的目的在于获取利润并将其分配给投资者。公司的营利活动应是具有连续性的营业,一次性的、间歇性的营利行为不属于营业活动。营利性是公司区别于其他公益法人、国家机关等社会组织的表现。

(4)公司的永久存在性。相对合伙企业,公司强调的是资本的联合,因此股东股份的转让、股东的死亡或破产都不影响公司的存续。

3.公司法的概念与特征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经营、解散、清算以及调整公司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法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

(1)是组织法与活动法相结合的法律。公司法以调整公司的组织关系为其主要内容,同时也调整部分与公司组织关系密切联系的外部活动关系。作为组织法,具体包括公司的设立、变更和清算、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作为活动法,主要包括管理活动、交易活动、股票债券的发行及转让等行为方面的规范。

(2)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的法律。公司法侧重于对股东及公司的组织机构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以及股东与公司财产责任的划分,因此,公司法主要是实体法。在侧重实体法规定的同时,公司法还对取得实体权利所必须履行的程序作出了规定,因此又具有程序法的特点。

(3)是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的法律。强制性规范是人们必须遵守的规范;任意性规范是指在遵守与不遵守之间人们可有选择权的规范。公司法作为一种组织法,具有鲜明的国家干预性,因此,以强制性规范为主。在突出强制性规范的同时,为了体现股东和公司的意愿,也有一定的任意性规范。

(4)是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为适应国际经济交往的客观需要,各国公司法在保留其个性特色的同时,都借鉴和吸收各国通行的公司规则。

4.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产生,尤其是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确立,在分散投资风险、刺激投资欲望、扩大经营规模、降低公司成本等方面的优势推动了经济的迅速发展。但其缺陷和弊端也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体现出来,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对债权人有失公正。公司以公司的全部财产对外独立承担责任,一旦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股东由于有了有限责任的保护,公司债权人不能直接向股东追偿,从而使公司债权人承担了本应由股东承担的投资风险损失。

(2)为股东特别是控制股东、董事滥用公司的法律人格提供了机会。他们可能利用在企业中的优势地位,做出一些有损公司中小股东或债权人利益,但有利于其自身利益的不法行为;也可能利用公司的独立人格,规避法律义务,为自己谋取非法所得;还可能利用公司的独立人格,隐匿财产、逃避清偿债务等。

(3)成为规避侵权责任的工具。在产品责任侵权案件中,如果出现公司财产不足以赔偿受害者所受损失时,股东有有限责任保护,结果就是让受害者来承担公司的冒险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制度,又称“揭开公司面纱”原则,是有限责任的突破。它是指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事由,否认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使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即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法院为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否定公司独立的人格,令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自美国法院首次提出“揭开公司面纱”原则后,很快为其他国家所接受,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还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都以不同的方式认可了这一原则。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并不是对整个公司法人人格的否定,而是针对公司独立法人人格制度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表现出来的不合理性加以弥补。各国在司法实践中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都采取极为慎重的态度,即使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在决定是否“揭开公司面纱”时所掌握的条件也相当严格;在大陆法系国家,则一般均要通过立法严格规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适用的条件和程序。

我国《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

直接追究母公司法律责任案

原告M与K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将其位于芝加哥的一块空地租给K公司作为零售商业用地,租期为10年。后K公司因拒付租金而被法院判决支付违约金22000美元。原告在强制执行判决的过程中,发现K公司并无足够的资金用以偿还债务,于是,原告转而起诉其母公司F公司,要求其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初审法院以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但上诉法院作出了对原告有利的判决。法院认为,该母公司应对其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理由是:①K公司除此租赁合同外没有独立的业务内容,在经营范围上完全归属于F公司,经查明,F公司还拥有其他许多类似K公司的零售子公司。②K公司只有开设银行账户所需的基本资金,在法院对其作出违约判决之后,K公司因资不抵债实质上已经破产。③法院进一步查明,K公司在设立时资金不足,管理运作违反公司程序,资不抵债,无公司会议记录等证据。

上诉法院认为,在下列情况出现时,应当“揭开公司面纱”直接向母公司追究法律责任:①所谓的母子公司实质上是利益和所有权的统一体,子公司没有独立于母公司之外的独立性。②固守所谓的“独立的子公司”的存在将会导致不正义和不公平的结果出现,如本案中若仅追究子公司的责任将使债务人的债务无法得到清偿。

(二)公司的分类

公司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分为不同的种类。

1.以股东对公司的责任形式为标准的分类

大陆法系国家将公司分为五类: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与股份两合公司。我国《公司法》将公司分为两类: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1)无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公司简称无限公司(Unlimited Company),是指全体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即当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时,股东要以出资额以外的个人财产来抵债,而且任何一个股东都负有全部清偿的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可就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的那部分债务,向无限责任公司的任何一个股东请求全部清偿。偿还公司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股东,有权向其他股东追偿。

(2)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Limited Company),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3)两合公司。两合公司是指由负无限责任的股东和负有限责任的股东组成的公司,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仅就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其中,无限责任股东是公司的经营管理者,有限责任股东则是不参与经营管理的出资者。

(4)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又称股份公司(Stock Corporation),是指将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5)股份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是由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和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与两合公司的不同之处在于,股份两合公司中承担有限责任的资本部分被划分成了股份,而且是用发行股票的方式筹集而来的。

2.以筹资方式为标准的分类

英美法系国家依筹资方式的不同,将公司分为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司两种。

(1)封闭式公司。封闭式公司(英国称为Private Company,美国称为Close Corporation),又称为不上市公司、少数人公司、私公司或非公开招股公司。其特点是公司的股份只能向特定范围的股东发行,而不能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向社会发行,股东拥有的股份或股票可以有条件地转让,但不能在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买卖或流通。

(2)开放式公司。开放式公司(英国称为Public Company,美国称为Pubic Corporation),又称为上市公司、多数人公司、公众公司或公开招股公司。其特点与封闭式公司相反,它可以在证券市场上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股东拥有的股票也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自由地买卖或交易。

3.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的分类

(1)人合公司。人合公司是指以股东个人信用为基础的公司。即公司的信用基础在于股东个人的信用,而不在于公司资本的多少。股东个人信用越高,人合公司的信用也就越高;反之,股东个人信用越低,公司的信用也就越低。因此,人合公司中股东的人身信任、依赖性是很强的。无限公司是典型的人合公司。

(2)资合公司。资合公司是指以其资本额作为其信用基础的公司。即公司的信用基础全在于公司资本总额的多少,而不在于股东个人的信用如何。公司的注册资本额和实有资产总额越高,其对外信用也就越高;反之,公司的注册资本额和实有资产总额越低,其对外信用也就越低。资合公司强调资本信用原则和资本真实原则。资合公司的本质就是以资本为其信用,因此,资信状况就是这种公司存在的基础。股份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

(3)人合兼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是指兼具人的信用和资本信用两种因素的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是典型的人合兼资合公司。

4.以一个公司对另一个公司的控制与支配关系为标准的分类

(1)母公司。母公司是指因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而控制或支配其他公司经营活动的公司。

(2)子公司。子公司是指全部或部分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持有,经营活动被另一个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

母子公司之间虽然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的组织关系,但它们都具有法人资格,在法律上是彼此独立的企业。

母公司与子公司一般是由持股关系而形成的。此外,公司之间还可能由于其他原因形成控制与依附关系,成为控制公司与附属公司,如表决权控制、人事关系、契约关系、信贷及其他债务关系、婚姻亲属关系等。控制公司与附属公司的概念要大于母公司与子公司的概念。

5.以公司内部组织系统为标准的分类

(1)总公司。总公司是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生产活动,对公司系统内的业务经营、资金调度、人事安排等具有统一决定权的公司。

(2)分公司。分公司是公司依法设立的以分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的分支机构。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章程,没有独立的财产,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连接

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

(1)性质方面:子公司是法人;分公司不是法人。

(2)财产方面:子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

(3)意志方面:子公司具有独立意志,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民事活动;分公司没有独立意志,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

(4)民事责任方面:子公司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6.以公司的国籍为标准的分类

(1)本国公司。本国公司是指依本国法律在本国境内登记设立的公司,无论有无外国股东,无论外国股东出资多少,都是本国公司。

(2)外国公司。外国公司是相对本国公司而言的。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登记设立的、具有外国国籍的公司。外国总公司在他国设立的分公司,对其总公司而言,称为国外分公司,而对分公司业务活动所在国而言,则称为外国公司。外国公司在得到所在国的许可或批准并办理必要的登记手续之后即可在该国营业。

(3)跨国公司。跨国公司(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又称多国公司(Multi-national Enterprise),指由两个以上国家的经济实体所组成,并从事生产、销售和其他经营活动的国际性大型企业。

严格地说,跨国公司的“公司”一词,并非公司法意义上的概念,它实际上是指国际性的公司集团,表示的是公司之间的一种特殊关系。在各国公司法中,也没有专门调整这种跨国公司关系的规定,跨国公司不是独立的法律实体,其内部关系实际为母公司与子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及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并各自归属相应的法律规范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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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公司国籍的标准

关于公司国籍的确定,国际上有不同的立法和学说,其基本标准主要有:

(1)设立准据法主义:公司的国籍以公司设立所依据的法律是本国法还是外国法为标准确定。

(2)设立行为地主义:公司的国籍以公司设立登记或注册所在地确定。

(3)股东国籍主义:公司的国籍以多数股东或多数出资额股东的国籍确定。

(4)住所地主义:公司的国籍以公司住所地的国家为国籍。

我国确定公司的国籍采取设立准据法主义兼设立行为地主义。我国《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192条规定,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

(三)公司的设立

公司的设立,是指发起人为组建公司,并使其获得法人资格而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和。

1.公司的设立原则

(1)自由主义,又称放任主义,是指公司完全由设立人自由设立,法律不加干涉。公司的设立没有任何的法定条件和程序,公司一经组成便具有法律上的人格,无须注册登记。这一原则存在于欧洲中世纪公司制度发展的早期阶段,由于它极易造成公司的任意滥设,不利于正常的经济秩序,后来被其他原则所取代。

(2)特许主义,是指公司的设立须经由国家元首或立法机关予以特许才能设立。这一原则曾在17~19世纪的英国、荷兰、法国等国家采用。美国受英国的影响,直到19世纪初仍采取特许主义,由州立法机关签发特许状以成立公司。但这一原则对于公司设立过于严格。

(3)核准主义,又称许可主义,是指公司的设立除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和履行法定程序外,还须政府行政主管机关的审查和批准。它创设于法国,后为德国等许多国家所采纳。这一原则下,公司的设立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但设立程序严苛,采取此原则的国家不普遍。

(4)准则主义,又称登记主义,是指由法律对公司设立的条件作出规定,凡是具备法定条件的,不必经任何行政机关的审批,就可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成立公司。它简化了公司设立程序,便于公司及时设立,但容易造成滥设公司的后果。

(5)严格准则主义,是指在法律上严格规定设立公司的条件,并加重设立人的责任,以及加强法院和行政机关对公司的监督。现代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普遍采用严格准则主义。

我国《公司法》对一般公司的设立,采取严格准则主义,对特殊公司的设立采取核准主义。

2.公司的设立方式

(1)发起设立。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这种设立方式的特点是设立程序简单,设立所需时间短、成本低,适合于中小型公司采用。由于无限责任公司是人合公司,而两合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也近似于人合公司,资本都具有封闭性,故仅能采取此种方式。此外,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也可采取这种方式。

(2)募集设立。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众募集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区别于发起设立的主要之处就在于向发起人以外的社会公众募股,所以程序较为复杂。为防止发起人完全凭借他人资本来开办公司,各国对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比例均有限制性规定。如我国《公司法》第85条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此种方式比较适合于规模较大的股份有限公司。

3.公司的设立程序

公司的设立程序是指设立公司必须完成的一系列具体设立行为的步骤与过程。设立公司通常要经过下列几个程序:

(1)发起人发起。发起人要先对设立公司进行可行性分析,确定设立公司的意向。发起人应签订发起人协议,以明确在公司设立中发起人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2)订立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本身制定的规定公司各方面原则的重要文件,是公司的行为规范。设立任何公司都必须制定章程,这是公司设立的极其重要的法定步骤。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两合公司的章程由公司最初的全体股东制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制定人则是全体发起人,并须经创立大会通过。此后,还须将其提交登记主管机关,以示公司保证将按照章程所定的准则从事组织和经营活动。公司如违反章程,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处罚。

依各国规定,公司章程记载的事项可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公司章程必不可少的事项,缺少其中任何一项或任何一项记载不合法,则整个章程无效。例如,有限责任公司应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以及公司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股份有限公司须载明:公司的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是否记载的事项,如果予以记载,则发生效力;如果不记载,也不影响整个章程的效力。这类事项主要有:发起人所得的特别利益、分公司的设立、公司年限及董事和监事的报酬等。

任意记载事项是指除绝对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外,在不违反法律、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前提下,发起人认为有必要记入章程,作为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的事项。这些事项一旦载入核准的章程,即发生效力,不能任意变更。

大多数国家的公司章程由单一文件组成,但在英、美等国家,公司章程则由两个文件组成,即公司组织大纲(英国Memorandum of Association,美国Article of Incorporation)和公司内部细则(英国Articles of Association,美国by-laws)。前者是规定公司对外关系的法律文件,主要包括公司的名称、宗旨、公司种类、经营范围、资本等内容;后者是处理公司内部事务的法律文件,主要包括公司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安排、各自的权限及责任、业务的执行等内容。公司内部细则被视为是公司组织大纲的补充,不必提交注册登记机关备案,也不必向公众公布,因此也只能在公司内部生效,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公司内部细则与公司组织大纲发生冲突时,以组织大纲为准。

(3)确定股东。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两合公司的股东,一般在订立章程时予以确定,即在章程中明确记载股东的姓名。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一部分可在章程中确定,这主要是公司发起人;另一部分股东需要募集,通过募股程序来确定。

(4)认购股份。在发起设立的方式下,发起人一次认足公司的全部股额,待公司设立后可再按法定手续将之转售给其他投资者。各国皆允许创办人以货币、实物、技术等形式认购股份,其中货币认购是最常用的手段。在以实物、技术等作股款的场合,很多国家规定须由法院指定专家对这些实物、技术等作出估价。

在募集设立的方式下,认购股份的程序要复杂些。首先,发起人要拟订符合法定必要真实事项的招股说明书,并由发起人缴足招股说明书中注明的最低认购额,这一般要达到计划发行股本总额的1/4~1/3(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比例为35%);然后,报送公司注册机构注册,并公布于众。此外,发起人还得准备认股书,供大众投资者填写认购的股份与金额。除非发起人购进所有未被认购的股份,否则,只有等大众投资者将其余所有股份认购完毕后,公司才能申请注册。

(5)申请登记。各国公司法皆规定,只有经登记注册后公司才告成立。发起人在申请注册登记时除缴纳法定的手续费和捐税外,还得提交若干法定的文件,其中最主要的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章程。发起人履行了各种法定手续后,经主管官员审查完备合法的,即予注册,并发给登记证书和营业执照。至此,公司便告成立。

(四)公司资本

1.公司资本的概念

广义的公司资本,是指公司自有资本和借贷资本两部分。狭义的公司资本则仅指公司自有资本。各国公司法中的资本用语一般仅限于狭义上的含义。本书所用“公司资本”,即指狭义的公司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主要是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而募集的,因此一般称为“股份资本”,简称“股本”。

连接

公司资本的形式

注册资本(Registered Capital):是指公司成立时注册登记的资本总额。

授权资本(Authorized Capital):是指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授权可以发行的全部资本。

发行资本(Issued Capital):每股发行价与已发行股份总数之乘积,无论股东是否已付清认股款。

实缴资本(Paid-up Capital):公司实际收到的股东缴纳的现款或以货币计算的其他财产之总额。

催缴资本(Uncalled Capital):发行资本或认购资本中应当付清而尚未付清,需由公司催缴的部分。

2.公司资本的基本原则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交易的安全,各国公司法确认了公司资本的三项基本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并称为“资本三原则”。

(1)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的规定,并由股东全部认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这一原则为一般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所确认。

(2)资本维持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在各国公司法中具体表现为如下规定:①亏损必先弥补,税后利润必须先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②无利润不得分配股利。③债务不得抵消,公司的债务人不得以其对股东个人的债权,主张与其所欠公司的债务相抵消。④股票的发行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的面值。资本维持原则为各国公司法所确认,因为它有利于防止因公司资本的减少而危害债权人的利益,防止股东对盈利分配的过高要求,确保公司本身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

(3)资本不变原则。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的资本一经确定,即不得随意改变,如需增加或减少资本,须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

3.公司的资本制度

(1)法定资本制。这是德国、法国等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的公司资本制度。是指公司章程中所载明的公司资本额,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全部由股东认购完毕,否则公司不得成立。公司如增加资本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变更公司章程中的资本数额,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法定资本制的优点:利于公司资本的稳定和确定;利于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欺诈、投机行为;使公司成立之时起就有足够资金担保债务履行。法定资本制的缺点:对资本充足的要求过于严厉,限制了公司的尽快成立;导致某些公司资本的闲置和浪费、增资程序烦琐等。

近年来,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开始放弃或部分放弃法定资本制而仿效授权资本制,改为折中资本制。

(2)授权资本制。这是被英美法系国家所广泛采用的一种公司资本制度,是指公司须在公司章程中载明授权资本的数额,但在公司设立时,不必按授权资本的数额全部发行股份,可以先发行一部分股份,其余待日后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决定是否发行。

授权资本制的优点:减轻了公司设立的难度,有利于公司较快地成立;授权董事会自行决定发行资本而不须经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章程,简化了公司增资程序,同时避免了大量资金在公司中的冻结和闲置。授权资本制的缺点:公司资本的落实缺乏足够的保障,不利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3)折中资本制。折中资本制是介于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之间的一种公司资本制度。它是指公司设立时,股东不必将全部资本认足,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一定期限内随时发行,发行数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一定比例。原实行法定资本制的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法国、奥地利、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等已认可和采用折中资本制。我国《公司法》也改变以前的法定资本制而采纳了折中资本制。

(五)公司债

1.公司债的概念与特征

公司债(Debentures,Bonds)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通过发行有价证券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司债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1)有固定利率,公司定期发放利息。

(2)公司必须到期向债券持有人归还本金。本金在这里只是指债券的票面金额。

(3)债券可以以其票面值出售,也可以溢价出售。

(4)在债券到期之前,公司可视情况提前回收其债券。

2.公司债的种类

(1)担保公司债与无担保公司债。担保公司债是指公司以其全部或部分财产作为偿还本息的担保而发行的债券。为债券提供担保的,可以是公司现有的实物形态财产,也可以是公司持有的其他公司的债券或股票,还可以是其他公司的保证。无担保公司债是指公司仅凭其信用而未提供任何担保所发行的公司债券。

(2)记名公司债与无记名公司债。记名公司债是指在公司债券上记载债权人姓名或名称的公司债券。无记名公司债是指不在公司债券上记载债权人姓名或名称的公司债券。

(3)转换公司债与非转换公司债。转换公司债是指可以转换为公司股份的公司债。转换公司债的持有人在持券后的一段时间内可以将债券转换为公司的股票,从而变成公司的股东。非转换公司债是不得转换为股份的公司债。凡在发行债券时未约定可转换的,均为非转换公司债。

(4)参与公司债与普通公司债。参与公司债是指当公司盈利较多,股票股利的分配比例超过债券利息率时,债权人还可以分到公司对债券增加的一定比例的利息。这种债券的利息已接近于股票的分红,具有不确定性。普通公司债是指有一定偿还期和固定利息率的公司债。绝大多数的公司债都是采取这种形式的。

3.公司债的发行与转让

各国公司法一般都对公司债的发行主体明确加以规定,许多国家将公司债的发行主体限定于股份有限公司。我国《公司法》第154条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而《证券法》第16条明确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②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③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④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⑤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⑥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公司债券作为有价证券,原则上可以在证券市场上自由转让。我国《公司法》第160条规定:“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转让。”

(六)公积金与股利分配

1.公积金

公积金(Reserve Funds)又称储备金或准备金,是指公司依法律和章程规定,从公司利润中提取的,不作为股利分配,保留在公司内部备用的基金。公积金分为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两类。

盈余公积金是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两种。①法定公积金,是指公司在弥补亏损后,分配股利前,按法定比例从纯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关于提取的比例,各国规定有所不同,如德国、法国规定为5%,中国为10%。当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一定数额则不再提取,如德国、法国规定为10%,中国为50%。②任意公积金,是公司根据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是否提取以及提取的比例,均由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来确定,法律不作强制性规定。例如,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是直接由资本或其他原因形成的公积金。其主要来源有:股票超票面金额发行所得的溢价款;资产估值增值所获得的估价溢额;处分资产的溢价收入;吸收合并其他公司所承受的资产余额;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等。

公积金的用途有:①弥补公司亏损,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②扩大公司生产经营。③转增公司资本。我国《公司法》规定,用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转增后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2.股利分配

根据各国公司法规定,原则上只有当公司有盈余时,才能分配股利,禁止从资本中支付股利。公司盈余是指公司当年的利润减去了应缴纳的税款和费用,弥补了以前的亏损和提取了法定公积金后的剩余利润。公司按照股东所持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同股同利。股利分配一般采取现金支付方式,但也可以采用股份分配和财产分配方式。

公司必须依法进行股利分配,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如果违反法律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连接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的顺序

(1)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但不得超过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

(2)缴纳所得税。

(3)弥补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之后仍存在的亏损。

(4)提取法定公积金。

(5)提取任意公积金。

(6)向股东分配利润。

(七)公司的合并、解散与清算

1.公司的合并

公司的合并,又称为并购,可分为新设合并、吸收合并和收购。

(1)新设合并(Consolidation)。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原有公司不复存在,都被解散的一种合并方式,又称“创设合并”。在新设合并方式下,参与合并的各方公司均被解散,失去原有法人资格,它们共同组成一个新的法人实体。新设公司无偿地接收了原来各公司的资产,同时也承担原来各公司的债务,它全面接管了原来各公司的权利、责任与业务关系。同时,新设立的公司还应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取得法人资格。

(2)吸收合并。吸收合并是指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公司加入另一个公司,加入方解散,接纳方存续,加入方财产转给存续公司,又称“兼并”或“并吞合并”(Merge)。在吸收合并方式下,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失去原有法人资格,其资产全部并入存续公司,其债务也由存续公司来承担。与此同时,吸收方或称兼并方往往保留公司的原有名称、机构、品牌等,以充分发挥无形资产的作用。

(3)收购(Acquisition)。收购是指由收购公司通过其高级管理人员发出收购要约,购买某个目标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票(份),以便控制该公司的法律行为。收购目标公司的对价,可以是现金、收购公司或其他公司的有价证券,但通常是现金。在现金收购中,目标公司的收购价格往往要高出其市场价格的25%~50%。在收购中,如果目标公司无力顶住收购者对其股票出价的诱惑,只能把自己的股票出售给收购公司,就实现了收购公司兼并目标公司的目的。

2.公司的解散

公司的解散(Dissolution),是指公司因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而停止营业活动并逐渐终止其法人资格的行为,它是公司主体资格消灭的必经程序。公司解散的原因主要有:

(1)公司自己决定解散,即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认为公司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而决定解散。

(2)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又称法定事由解散,主要包括: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②与其他公司合并或分立。③公司破产。

(3)有关机关责令解散,又称强制解散,包括:①公司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撤销。②应少数股东请求,命令解散。

3.公司的清算

公司解散时,应当依法进行清算(Liquidation)。清算的一般做法:首先确定清算人,由其负责清理公司债权债务,然后根据债权人的先后次序偿还债务,最后,分配剩余资产。清算人的选任大致有三种做法:①由公司董事担任,如《日本商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人由董事担任。②由股东会选任。③由法院依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选派。

连接

我国《公司法》关于清算的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清算时必须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的职权:①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②通知、公告债权人。③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④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⑤清理债权、债务。⑥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⑦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连接

公司的优缺点

公司有如下优点:

(1)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完全区分开来,即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

(2)公司一般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无限责任公司除外),在法律上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独立地承担民事、经济、行政和刑事责任。

(3)公司的股东一般不受人数限制(除几类封闭公司外),公司的形式便于集资,从而形成规模效益,具有较多的增长机会。

(4)公司有无限寿命,即使所有权转移仍能保持其法人地位,因此公司能保持经营的连续性。

(5)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使企业能聘用管理素质高的经理人员,提高经营管理的效率。

公司有如下缺点:

(1)公司的组建比较复杂。组建公司除了要有公司章程和章程细则等规范的法律文件,还要具备足够的人数和资本,有些公司还需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设立。

(2)公司的开办费用相对较高。

(3)双重纳税。公司在经营活动中获得的利润要交公司所得税,股东分红所得还要交个人所得税。

(4)政府对公司的法律管制也较严密。上市公司要定期公布财务报表。

(5)企业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分离在给企业带来管理效率的同时,也给经理利用职权为自己和职工谋利而损害所有者利益带来可乘之机。

(6)为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和激励,会加大企业的代理成本。

二、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Company)是指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东组成,股东就其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它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不公开发行股票。股东通过协商确定各自的出资额,在他们缴纳出资后,由公司出具书面的股份证书,作为他们在公司享有权益的凭证。

(2)股份一般不得随意转让。西方国家公司法规定,股东如需转让其股份,必须经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同意,而且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3)股东人数一般有限制。西方国家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大都规定有最高限制。例如,法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最多不得超过50人;美国有的州规定不得超过30人;日本规定不超过50人;我国公司法规定为50人以下。

(4)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所负责任,一般仅以其出资额为限。但也有规定限于出资额的数倍的,如三倍或五倍等,这种公司称为担保有限公司。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1.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Bylaws)由发起设立公司的全体股东共同制定,对全体股东具有约束力。公司章程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对公司具有约束力。对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各国公司法一般都有具体规定。例如,我国《公司法》第2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公司名称和住所。②公司经营范围。③公司注册资本。④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⑤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⑥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⑦公司法定代表人。⑧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2.认缴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由于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本,所以其资本必须在设立过程中由全体股东予以认缴出资。涉及股东认缴出资的问题有:

(1)出资数额。各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大都有限制,出资数额包括每个股东出资的数额和公司资本总额。就股东出资的数额而言,有的国家规定了最低额,如日本有限公司法规定,每股出资额不得少于1000日元,德国规定有限公司每一股东出资不得少于500德国马克。就资本总额而言,德国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资本额为5万德国马克,法国规定为2万法国法郎,我国公司法规定为3万元人民币,不过,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2)出资方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股东出资是实物的,一般限制在生产经营所需的建筑物、设备或其他物资范围之内。我国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3)缴纳期限。各国公司法在此问题上有两种不同规定:一是要求一次全额缴纳,以保证公司资本的充实。例如,日本有限公司法规定,董事应责成股东将出资全额缴纳,或者将作为出资标的的财产全部给付。二是允许分期缴纳,但第一期缴纳的出资,不得低于总额的一定比例,其余应缴出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缴清。例如,《德国有限公司法》第7条规定:申请登记只能在非实物出资的股本出资已缴纳1/4时,才得提出;如果有实物出资,股东的实际总额中货币出资总额加上实物出资总额至少达到25000德国马克;如果公司仅由一人设立,则只有当至少前两项规定的数额已经缴付,并且该股东已为其余的货币出资提供了担保,方得进行申请。我国《公司法》第26条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4)出资证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作为其对公司资产拥有所有权的凭证。出资证明书一般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公司登记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的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3.注册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必须依法经注册登记,才能取得其法律上的人格地位。股东在制定章程并按规定缴纳了出资后,就应向有关机关申请注册登记。各国主管公司登记的机关不尽相同,有的国家为法院,如德国;中国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申请登记时,可由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向登记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应向登记机关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登记机关对申请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符合公司法规定设立条件的,予以核准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的日期,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连接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转让

股东向本公司其他股东转让与向非股东转让所受限制不同。例如,《日本有限公司法》第19条规定,股东可以将其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于其他股东;如果股东欲将其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于非股东时,则需经股东会承认,而且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此外,出让人为一般股东还是公司董事,其出资转让所受限制也不同。如果出让人为一般股东,须经1/2或2/3以上多数股东同意才可以转让,如果出让人为公司董事,则必须经过全体股东同意方能转让。

我国《公司法》第72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其中,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管理执行机构,监事会是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机构。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

1.股东会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股东行使其权利的机关。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1)股东会的职权。关于股东会的权限,各国公司法规定有所不同。我国《公司法》第38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①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②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③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④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⑤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⑥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⑦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⑧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⑨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⑩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股东会的形式。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是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的,一般是半年或一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一般是为议决公司临时性的重大事项而召开的。临时会议的召开,既可由董事会来作出决定(需多数董事同意),又可由占一定比例的股东来提出。我国《公司法》第40条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3)股东会的召开。股东会一般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股东会的首次会议则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若干天(如我国《公司法》规定为15天)通知全体股东。

(4)股东会的决议。股东会议通过表决来形成决议。对股东的表决权各国有不同的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议形成决议一般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方法。法国和德国的法律都规定,同意者所持有的资本超过公司资本的1/2时,决议就可通过。但对于一些特别重大事项的通过,各国一般都有较为严格的要求。例如,法国、德国规定,形成特别决议须经代表资本3/4以上股东同意方可。我国《公司法》第44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董事会

(1)董事会(Board of Directors)的组成。董事会的组成人数,有些国家法律规定不得少于3人,有些国家还对上限也作了规定。如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其成员为3人至13人。董事会一般设有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关于董事(Director)的资格,各国公司法一般都有所限制。首先,董事必须由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来担任。法人为公司股东的,应委派自然人作为代表。其次,董事一般应从股东中产生。我国台湾的公司法明确规定董事只能由股东担任。不过,我国《公司法》没有这一限制。最后,董事应具有善良品行和经营能力。对有经济方面犯罪的前科,且刑满释放未达一定年限者,或者对某一企业破产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自企业破产未逾一定年限者,各国法律一般不允许其担任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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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关于董事资格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①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②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未逾5年。③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④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⑤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2)董事会的职权。关于董事会的权限,我国《公司法》第47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①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②执行股东会的决议。③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④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⑤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⑥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⑦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⑧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⑨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⑩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董事会的召开。董事会会议一般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4)董事会的决议。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法律有规定的之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5)董事的义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要对公司尽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忠实、谨慎)和竞业禁止义务。董事应遵守公司章程,认真执行业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公司财产。董事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否则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其职责而使公司遭受损失,董事须负赔偿责任。例如,美国有些州的法律规定,由于经营失当而导致的公司债务,董事或管理人员应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①挪用公司资金。②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③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④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⑤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⑥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⑦擅自披露公司秘密。⑧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6)经理。有限责任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行使下列职权:①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②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③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④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⑤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⑥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⑦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⑧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此外,经理一般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7)执行董事。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3.监事会

(1)监事会的组成。监事会是对公司事务实行监督的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规模较大的,一般设立监事会;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通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立监事会的,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并在其中推选一名召集人。不设监事会的,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监事会一般由公司股东和公司职工代表共同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其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公司的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2)监事会的职权。监事会或者监事主要行使下列职权:①检查公司财务。②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③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⑤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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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有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规定

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不允许分期缴付出资;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设董事会和监事会。

三、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股份有限公司(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是指以确定的资本分为等额的若干股份,由一定人数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所组成的公司。它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公司的资本总额平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须分为等额股份,股份采用股票(Stock)的形式。股东按其所持股份的比例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2)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股票,股票可以自由转让。一般来说,任何人只要愿意支付股金,都可以买到股票而成为股东。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相当广泛,而且更换频繁。

(3)股东人数不得少于法律规定的数目。对于股东人数最低限额,各国公司法的规定不尽一致,例如,法国、日本规定为至少7人,德国规定最低为5人,中国规定一般应当有2人以上。

(4)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以公司的全部财产承担清偿责任,股东必须就其所认购的股份向公司缴足股金,并以其认购缴足的股金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独立地享有对公司财产的占有、使用及依法处分权,并以公司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5)公司的拥有者和管理者大都是分离的。负责公司一切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不是股东,而是董事会、经理等专门的经营管理人员。董事、经理通常要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因其失职而造成的公司经济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

(6)公司的账目必须公开。各国公司法一般都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每个财政年度终了时将公司董事会的年度报告、公司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等,向政府主管机关、股东及公众公开。股东一般也有权要求检查公司的账目,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管理状况。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公司的设立,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取得法人资格的过程。各国公司法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手续各有不同,但一般都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必须有一定数目的发起人,发起人负责制定公司章程及认购股份;由发起人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并选出公司第一届管理机构;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经主管机关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准予登记后,公司即告成立。

1.发起人

发起人(Promoter)是指依法筹办创立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各国公司法一般规定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充当公司的发起人。关于发起人的国籍,大多数国家不加以限制,但也有些国家法律有一定要求,如挪威法律规定:发起人至少有一半人数是在挪威居住2年以上的。我国《公司法》规定,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各国法律对发起人大都有最低数量要求,如德国规定至少为5人,法国规定至少为7人,中国规定至少为2人。

发起人负责公司的筹备工作,包括组织对所设立的公司进行可行性研究、认购公司股份、负责起草公司章程、通过一定方式筹集资金、办理公司设立申请等有关手续、召集创立大会、选举公司机构等。

发起人除了履行必要的法定义务,还应当对自己设立公司的行为所引起的一定财产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主要包括:①公司发行的股份未能认足或募足并足额缴纳时,应负连带认缴责任。②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③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④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损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指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宗旨、组织和活动原则、经营管理方法等重大事项的文件。公司章程是由公司发起人制定的,在公司创立阶段,它主要是作为申请募股和申请设立的必需文件来使用,经公司登记机关审核批准后,才成为对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各国公司法一般都有具体的规定。例如,我国《公司法》第82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公司名称和住所。②公司经营范围。③公司设立方式。④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⑤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⑥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⑦公司法定代表人。⑧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⑨公司利润分配办法。⑩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3.设立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的认股是在发起人中进行的,无须向社会其他公众发行股票,由发起人协商认购公司的全部股份或公司首次发行的股份。发起人应按照认购的股份数向公司缴纳股款。

募集设立与发起设立的主要区别在于向发起人以外的社会公众募股,所以程序较为复杂,包括以下步骤:

(1)发起人先行认购公司的部分股份。各国公司法一般都对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有最低额的限制。

(2)募股申请。发起人向有关机关提交募股申请时,必须提交募股审批的有关文件,其中最主要的是募股章程。募股章程不同于公司章程,它是专为招募股份而制定的,其主要内容包括:公司章程的主要事项、各发起人所认购的股份数额、股票超过票面金额发行时的价格、发行优先股的总数及其权利义务、发行不记名股的总数、认股人的权利义务、募足股份总数的期限等。

(3)募股和认股。募股申请经审查批准后,便可公开向社会公众募股。募股前发起人应制作认股书供认股人填写。认股人应在认股书上写明自己所认购的股份总数及依据,并签名盖章。认股人填写认股书后,便有缴清股款的义务。股款可一次缴清,也可分期缴清,除发起人外,一般应以现金缴付。如果认股人不在发起人所规定的期间内缴清股款,视为自动放弃所认购股份,发起人可就其所认股份另行招募,对因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认股人应负赔偿责任。

(4)召开创立大会。以募集设立方式组建公司必须在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为公司设立的首次股东大会,其目的是由认股人对公司发起人发起设立公司的行为进行审查确认,并选举产生公司的组织机构,通过公司章程。创立大会由发起人召集,通知全体认股人参加。创立大会的主要职权有: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成员、选举监事会成员、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作价进行审核、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目前,西方国家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多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因为发起设立的手续较为简便,有利于公司早日成立。有的国家公司法甚至只规定了发起设立一种方式,如德国股份公司法。我国制定公司法时,规定股份公司的设立可以选择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的方式。

4.公司的最低资本额

各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资本额的规定有所不同,英美法国家对公司最低资本总额的要求较低,有的甚至不作要求,如美国《标准公司法》早在1969年就取消了有关公司最低资本额的规定。大陆法国家一般对公司最低资本额都有明确规定,如法国规定为10万法郎(不向公众邀约认股的)和50万法郎(向公众邀约认股的),德国规定为10万马克,意大利为2亿里拉,等等。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资本额的要求为500万元人民币。

5.设立登记

设立登记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必须履行的法律程序。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公司登记注册,由发起人缴纳全部出资后,选举产生出董事会与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公司,应当在创立大会结束后一定期限内,由创立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董事会在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报送的文件主要有:董事长签署的登记申请书;政府审批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缴足股款的证明文件及验资证明;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姓名及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所;等等。

设立登记的申请经过审核批准,公司登记机关就给予公司登记注册,发给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即为公司成立之日,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公司成立后,一般应进行公告。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1.股份的概念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Share)是指按等额划分的公司资本构成单位。每一股代表一定的金额,每股金额相同。股份也是股东对公司的权利义务的表现,任何人拥有公司的股份,便对公司享有了股东权,股东享有权利的大小取决于其所认购股份的性质和数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份证书),是股份的外在表现形式。

股份具有以下特征:

(1)平等性。股份所代表的资本额一律平等,股份所表示的权利义务也一律平等,同一次发行的同类股份,其发行条件与发行价格相同。

(2)不可分性。股份是公司资本构成的最小单位,不可再分。

(3)可转让性。股份表现为有价证券形式(股票)。除法律对特定股份的转让有限制性规定外,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和流通。

2.股份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把股份分成不同的种类。

(1)按股东承担的风险和享有的权益大小,股份可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

普通股(Common Share)是指对公司财产权利都平等的股份,是公司资本构成中最基本的股份,也是公司中风险最大的股份。

优先股(Preferred Share)又称特别股,是指对公司资产、利润享有更优越或更特殊的权利的股份。西方国家公司法一般都规定,优先股具有以下三项特别权利:一是优先获得股息权,而且其股息往往是固定的。不仅如此,公司法还规定优先股可以在普通股之前分得股息。二是优先获得分配公司财产权。当公司因破产或结业而被清算时,优先股将比普通股优先以票面值参加分配公司的剩余资产。三是优先股往往是无表决权的。但如果公司连续若干年(各国规定不一,一般为3~4年)不支付优先股的股息,这种无表决权的优先股也可获得一股一票的权利。

(2)按股份是否记载股东姓名,股份可分为记名股和无记名股。

记名股(Named Share)是在股票上载有股东姓名并将其载入股东名册的一种股份。记名股的转让,一定要把受让人的姓名或法人名称记载于公司股票之上,并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之中方能生效。只有记名股的股东才有资格行使股权。

无记名股(Non-named Share)是在股票上不载有股东姓名的股份。凡持有股票者,即为取得股东资格者。买卖股票时,仅交付股票于受让人,即可发生法律效力。

(3)按股份是否以金额表示,股份可分为有票面值股和无票面值股。

有票面值股(Par Value Share)是在股票票面表示一定金额的股份。一般来说,股票原则上不得以低于票面值的价格发行。

无票面值股(Non-par Value Share)又称比例股或部分股,即股票票面不表示一定金额的股份。此种股份,仅仅表示其占公司全部资产的比例,它的价值是随公司财产的增减而增减。公司法允许发行无票面值股的国家为数不多,到目前为止只有美国、加拿大及卢森堡等少数国家。

3.股份的发行

股份的发行分为设立发行与新股发行两种。

(1)设立发行。设立发行是指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发行股份。公司的设立方式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依这两种方式发行股份,都属设立发行,其发行主体为设立中的公司,其发行目的是募集公司设立所需的资本。

(2)新股发行。新股发行是指公司在成立之后再次发行股份。其发行主体是已经存续的公司,其发行目的是增加公司资本、改变公司股份结构。新股发行又可分为以下三类:

1)按发行对象是否特定,可分为公开发行与不公开发行。

公开发行也称为公募发行,是指面向社会、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发行股份。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不公开发行又称为私募发行,是指向特定的投资者、采取特定的方式发行股份。不公开发行的特定对象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我国《公司法》第78条规定允许私募发行。

2)按是否增加公司资本,分为增资发行与非增资发行。

增资发行是指公司在增加资本情况下发行股份,即公司章程所定的资本总额全部发行完毕后,为增加资本而再次发行股份。此种发行必须按增加资本的程序进行,即由股东大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

非增资发行是指在公司资本总额范围内、不增加公司资本而发行股份。非增资发行一般发生在授权资本制之下,公司的股份可以分次发行,除公司设立时第一次发行的股份外,其后所进行的股份发行属于非增资发行,此种发行只需董事会决议即可。

3)按发行的目的,可分为通常发行与特别发行。

通常发行是指以募集资金为目的而发行新股,一般所说的新股发行都指通常发行。

特别发行是指不以募集资金为目的,而是基于某些特殊目的发行新股,如为向股东分配公司盈余、把公积金转为资本、把公司债转换成股份、与其他公司合并而置换股份等目的而发行股份。特别发行在我国被广泛采用,实践中以向股东送股、配股的方式分配公司盈余成为多数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做法。

4.股份的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是指股东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他人的行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以自由转让为原则,以法律限制为例外。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1)记名股的转让。由于记名股票将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记入股票和股东名册,因此不能随意转让,必须由原股票持有人盖章以背书的形式出让,受让人随之在股票背面的受让人栏盖章,再由发行证券公司加盖公司印章,股票交付给受让人。

我国《公司法》第140条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无记名股的转让。无记名股因股票票面不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只要将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对方就成为持股人,转让行为即告成立。

我国《公司法》第141条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在现代证券市场上,这种转让一般是通过证券商(经纪人)在证券交易所发出指令,由电脑系统撮合成交的。

股份转让自由,并不是绝对的,法律往往对某些特定人,如发起人、董事、监事、经理所持股份的转让及股票受让人范围作必要限制。例如,我国《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除有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为防止变相违规收购本公司股份,公司不得接受以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份有限公司的机构设置分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大机构。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公司决策和管理机构,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的,在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管理与执行机构;监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对董事会及经理的活动进行监督的机构。

1.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1)股东大会的职权

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享有对公司的重大事务的决策权。但是,随着现代股份有限公司的发展,出现了公司所有权与管理权相分离的情况,董事会、经理实际掌握着公司的经营管理大权,股东大会的权限日益减少,有些国家公司法也反映出了这种倾向。例如,依照德国股份有限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成员由监事会选任与解任,而不是由股东大会选任与解任。不过,从大多数国家公司法来看,股东大会还是拥有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的职权,主要有以下八项:①选任和解任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②听取并审议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③审定公司的年度财务结算、股息红利分配方案。④决定增加或减少公司的资本。⑤变更公司的章程。⑥决定公司债券的发行。⑦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或解散。⑧对公司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议。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大会的职权与有限公司股东会的职权基本相同。

(2)股东大会的形式

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非常设机构,一般采取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形式。定期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往往是在有特别情况出现时、董事会或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董事会拥有一定比例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请求而召开。我国《公司法》第101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①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3)股东大会的召开

股东大会一般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股东大会必须达到法定人数才能开会,但各国对法定人数有不同的要求。例如,美国许多州的公司法规定需要有一半的股东出席才能开会,而法国规定只需有代表股本总值的1/4的股东出席即可召开。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于开会前若干天通知全体股东,并作出公告。

(4)股东大会的决议

股东大会以表决形式来形成决议,原则上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的普通决议,一般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解散,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事项所做的特别决议,一般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有些国家法律对代理人的资格有所限制,如法国公司法规定,代理人必须是股东的配偶或公司的其他股东。

2.董事会

董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必备的、常设的经营决策与业务执行机构。各国公司法均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须设董事会,这一点与有限责任公司不同。董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常设机关,自公司成立开始,董事会即作为一个稳定的机构存在,董事长作为董事会的代表,董事作为公司的任职,常设于公司,代表董事会行使职权。董事会作为公司的经营决策与业务执行机构,在公司的经营管理中发挥着中心的作用,已成为领导公司的最重要的机关。美国《标准公司法》规定,公司的一切权力都应由董事会行使或由董事会授权行使,公司的一切业务活动和事务都应在董事会的指示下进行。

(1)董事会的组成。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而董事一般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各国公司法对公司董事的人数及资格都做出一些规定。例如,法国《商事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由3名以上、12名以下的董事组成。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人至19人。董事会一般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或数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各国公司法对公司董事的资格都有限制,如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者、有涉及公司方面犯罪前科者等,不能担任董事。关于董事是否必须由股东担任,各国公司法有不同规定。一些国家如法国、比利时的公司法规定,董事必须由股东担任。美国、日本以及中国的公司法则不要求必须由股东担任,允许非股东担任董事。这反映了股份有限公司管理职业专业化的发展趋势。

(2)董事会的职权。董事会作为公司的经营决策与业务执行机构,享有非常广泛的职权,一般来说,除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力外,公司的全部业务均可由董事会决定和执行。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职权与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基本相同。

(3)董事会的召开。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召开的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召开的会议,一般半年召开一次,有的国家规定三个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一般由符合法定人数的董事或总经理提议召开。

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4)董事会的决议。董事会会议一般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5)经理。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经理主要行使下列职权:①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②负责公司的日常业务活动。③拟订公司年度经营计划、财务结算方案以及分配方案。④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管理人员。⑤代表公司对外处理重要业务。⑥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连接

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Outside Director)是指不在公司中担任任何其他职务,并与该公司及经营者和股东不存在任何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它是英美法系国家,尤其是美国判例法中的一个创造,它产生的主要背景是这些国家实行单一的董事会制度,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权基本上掌握在董事会和管理层之手,股东的管理作用日趋形式主义,从而产生了如何监督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问题。我国也在《公司法》第123条规定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3.监事会

各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是否须设监事会有不同的规定。有些国家实行“双轨制”,即在股东大会之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如德国、奥地利、荷兰和葡萄牙等;有些国家则实行“单轨制”,即只设董事会而不设监事会,如英国、美国、西班牙、瑞士等;还有一些国家实行单轨制与双轨制的共存体制,即规定公司可设监事会,也可以不设监事会,由公司章程作出选择,如法国。我国《公司法》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作为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机构。

监事会成员一般由股东大会选任,人数通常为三人以上,并在其中推选一名召集人。有些国家公司法(如德国、中国)规定监事会由公司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共同组成。监事会作为监督公司经营活动的机构,公司的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等一般不得兼任监事。

本章小结

本章介绍了合伙企业的概念、特征,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合伙的内外部关系、合伙的解散与清算等制度;重点介绍了公司的概念、特征、公司的设立、公司的组织机构及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本章的重点与难点: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入伙与退伙;公司的设立、公司的组织机构。

练习题

一、名词解释

1.个人企业 2.公司 3.普通合伙 4.有限合伙 5.注册资本 6.无限连带责任 7.合伙协议 8.公司章程

二、填空题

1.商事组织的法律分类是按照投资者和商事组织的______进行的分类,商事组织的法律分类一般分为三类,即_______、_______和_______。

2.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先以其_________进行清偿,不足以清偿所欠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_______责任。

3.英美法系国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两个文件组成,即______ 和________。

4.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_______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当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_以上时,可不再提取。

5._______是公司区别于其他公益法人、国家机关等社会组织的表现。

6.股东的________被称为是公司法人制度的基石;公司______是公司法人资格的最终体现。

7.从公司法的内容上看,_______是第一位的,________是第二位的。

三、判断题

1.各国法律均对公司的财务会计的有关问题设置了若干强制性规则。( )

2.合伙人办理退伙后,对其退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不再承担责任。( )

3.我国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和监事会。( )

4.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

5.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应由股东共同制定。( )

6.我国独资制企业与私营企业的内涵基本一致。( )

7.对于公司资本的最高数额,各国法律一般都加以限制。( )

四、单选题

1.各国法律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人数均有规定,如德国股份公司发起人的最低人数为( )。

A.3人

B.5人

C.7人

D.9人

2.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 )不必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

A.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B.对外签订合同

C.改变合伙企业的企业名称

D.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3.资本主义国家中数量最多的企业形式是( )。

A.公司

B.个人企业

C.个体工商户

4.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共有成员12名,某日召开董事会会议研究公司部分内部制度的实施问题,共有8名董事参加,7人同意通过董事会决议,1人反对。按照法律规定,该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及决议( )。

A.不合法,董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全体董事2/3以上通过

B.不合法,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超过全体董事2/3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C.合法,董事会决议已经出席会议的董事的2/3以上通过

D.合法,董事会决议已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5.依我国法律,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 )。

A.合伙企业

B.独资企业

C.企业法人

D.非法人企业

6.依照股东的权利义务不同,股份可分为( )。

A.普通股与优先股

B.国有股、法人股与社会公众股

C.公司职工股和内部职工股

D.记名股票与无记名股票

7.依大陆法,合伙人之间如对任何一个合伙人的权利有所限制,不得用以对抗( )。

A.不知情的第三人

B.知情第三人

C.恶意第三人

D.知情第三人的代理人

8.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 )。

A.董事会

B.监事会

C.股东大会

D.执行委员会

五、多选题

1.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可以设立的公司有( )。

A.有限责任公司

B.股份有限公司

C.两合公司

D.无限责任公司

2.下列关于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叙述,正确的有( )。

A.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B.合伙人就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一般按照出资的多少进行投票

C.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D.受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3.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法人代表是( )。

A.厂长

B.经理

C.董事长

D.执行董事

4.合伙的特征包括( )。

A.合伙是“人的组合”

B.合伙是“资本的组合”

C.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

D.合伙企业一般不是法人

5.公司的法律特征包括( )。

A.公司是法人

B.公司拥有自己的财产

C.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

D.公司的存续一般不受股东变化的影响

6.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有( )。

A.发起设立

B.募集设立

C.申请登记设立

D.以上均不对

7.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 )。

A.股东对公司的债务只负有限责任

B.可以公开发行股票、债券

C.股东人数一般是没有限制的

D.股东人数一般有限制

8.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关系为( )。

A.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关,董事会是业务执行机关

B.股东大会一般由董事会召集

C.股东大会有权审查董事会提出的营业报告书、资产负债表等

D.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

六、简答题

1.合伙企业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2.合伙人相互间具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3.简述公司资本制度。

4.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方式有哪些?

5.简述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

6.公司的设立应经过哪些法定程序?

7.简述公司资本的基本原则。

七、案例分析

1.2009年8月,某市4家企业拟发起成立一家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大新股份有限公司,资本总额为400万元,4家发起企业认购125万元(每股1元),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股。2009年10月,发起人中的3家企业以现金认购了70万元的股份,另一家企业则以其非专利技术入股,作价55万元。2009年11月,社会认股人缴纳股款200万元,发起人以大新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申请银行抵押贷款75万元,从而募足了股款。2009年12月,在A市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主持下,召开了大新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大会,作出建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决定。

[问题]

依据我国《公司法》,大新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有哪些不合法之处?

2.甲、乙、丙均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他们三人每人投资5万元组成一个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外承揽业务。受利益驱使,甲、乙为某公司出具了虚假的财务报告,获利4万元。后被有关机关发现,对该事务所罚款5万元,并须由该事务所承担因该虚假财务报告给有关当事人造成的损失30万元。

[问题]

对于罚款及损失承担,甲、乙、丙各负什么责任?

3.A、B、C于2005年5月以4∶4∶2的比例共同投资,注册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A任董事长,B任董事,C委派杨某代表自己作为董事进入公司的董事会。在召开董事会时,C认为自己既然是股东,当然也是董事会成员,应当参与董事会的表决。

[问题]

公司的董事是否必须是公司的股东?公司股东是否当然成为公司的董事?

4.甲、乙、丙、丁四人出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以下事项:①6月,合伙人丙同A合伙企业进行了120万元的交易,合伙人甲认为,由于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因此,有限合伙人丙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②6月,合伙人丁自营同A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获利150万元。合伙人乙认为,由于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因此,丁不得自营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其获利150万元应归合伙企业所有。

[问题]

(1)甲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2)乙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有限合伙企业_国际商法

第六章 商事组织法

[学习目的]

(1)了解商事组织的法律形式;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特征;公司的概念、特征;

(2)理解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制度;公司的资本制度;

(3)掌握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的内外部关系;公司的设立、公司的组织机构等。

第一节 概 述

一、商事组织的概念与特征

商事组织,又称“商事企业”,是指能够以自己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并具有一定规模的经济组织。商事组织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须有自己的名称或商号;有一定数量的成员;拥有一定的自主支配的资金;以营利为目的;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其设立手段须符合法律规定。

商事组织具有下列特征:①商事组织具有独立性。②商事组织具有营利性。③商事组织具有规模性。④商事组织具有组织性。

二、商事组织的法律形式

根据大多数国家商法的规定,商事组织主要有三种基本的法律形式,即个人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

个人企业(Individual Proprietorship),即个人独资经营企业,是由一名出资者单独出资并从事经营管理的企业。个人企业是发达国家中数量最多的企业形式。但是,大多数个人企业都是中小型企业,对国民经济不起主要作用。个人企业具有如下特征:

1.个人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个人企业的全部财产为出资人所有,经营决策由出资人作出,企业盈利全部属于出资人,亏损和债务全部由企业所有人承担。从法律性质上讲,个人企业不是法人,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它的财产与出资人的个人财产没有任何区别,出资人就是企业的所有人,他以个人的全部财产对企业的债务负责,即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出资人的风险较大。

2.出资人对企业有绝对控制权

出资人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拥有控制权和指挥权。尽管个人企业有时聘用经理或其他职员,但经营的最高决定权仍属于出资人。出资人有权决定企业的停业、关闭等事项。

3.个人企业注册无资金限制

法律上对个人企业无注册资金的限制,出资人只需用少量资金即可注册成立。通常个人企业的资金来源有限,资金数额较少。

4.个人企业的税负较轻

个人企业的出资人只需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而不像公司的股东,在公司缴纳了法人所得税后,还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双重纳税”。

至于合伙企业和公司,将在后文详细介绍。

三、商事组织法的概念

商事组织法是调整各类商事组织设立和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目前仍然属于民商合一的法律体系,商事法属于民法的特别法,在特别法有规定的时候适用特别法,在没有特别法或者虽然有特别法,但是特别法对相关问题没有做规定的时候,按照民法的一般原则进行处理。商事组织法包含的单行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于个体工商户的规定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执行。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

一、合伙企业法概述

(一)各国有关合伙的法律

在英美法系国家,关于合伙(Partnership)的立法一般是以单行法的形式出现的,英国现行的合伙法是由《1890年合伙法》和《1907年合伙法》组成的。美国的合伙法属于州法,没有统一的联邦合伙法。为了消除各州合伙法之间的差异,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于1914年起草制定了《统一合伙法》和1916年制定了《统一有限合伙法》。该法目前已被大多数州通过立法程序采纳。

在大陆法系国家,合伙法主要规定在民法典和商法典的有关章节之中。例如德国、法国、日本。《德国民法典》第2编第705~740条规定了民事合伙,《德国商法典》第105~160条规定了商事合伙,《法国民法典》第3篇第4章对合伙做了专门规定。《法国商法典》则对商事合伙另做规定,此规定后来被1966年《商事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所取代。

我国有关合伙的法律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和《合伙企业法》。《民法通则》分别在其第2章“公民”和第3章“法人”中对个人合伙和法人合伙(即联营)加以规定,但《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显得过于简单和概括。我国在1997年通过了单行的《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27日重新修订,2007年6月1日正式施行。

(二)合伙企业的概念与特征

1.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而组成的企业。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2.合伙企业的特征

(1)以合伙协议为成立基础。合伙是建立在合伙协议基础之上的企业组织。合伙人之间签订合伙协议,规定各合伙人在合伙中的权利和义务。即使合伙企业设有一定的组织机构负责日常的业务,其内部关系仍然主要适用合伙协议的有关规定。

连接

事实上的合伙

实践中,如果合伙人未订立书面合伙协议而发生纠纷时,应当如何处理?我国合伙企业法未做规定。从英美法系国家的情况看,如符合合伙的实质条件的,一般认定为“事实上的合伙”。在判定事实上的合伙是否存在时,法院主要考虑:①合伙人是否分享利润和分担损失。②合伙的财产是否由合伙人共同所有。③合伙人在经营管理中是否享有相同的权利。

(2)合伙人责任的无限连带性。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以个人的全部财产作为合伙债务的担保。一旦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债权人有权向任何一位合伙人请求履行全部债务。但事后该合伙人可以依合伙协议就其多承担部分向其他合伙人进行追偿。

(3)合伙企业的人合性。合伙强调的是“人的组合”,这里的“人”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法人。通过合伙协议,合伙人建立起一个为实现共同目的而进行活动的实体,从法理上说,合伙人的死亡、破产、退出等都影响到合伙企业的存续。

(4)合伙企业的非法人性。合伙企业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原则上不能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拥有财产,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但法国、荷兰、比利时等国法律则规定合伙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英美国家虽不承认合伙企业的法人资格,但在某些特定场合也把合伙视为一个实体。例如,美国法律规定,合伙企业是独立于合伙人的一个组织体,它可以以合伙的名义起诉、应诉。

我国《合伙企业法》将合伙企业视为一种独立的民事主体,合伙企业有自己独立的名称和一定的独立人格,它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而且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

(5)合伙人地位的平等性。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外,每个合伙人均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从事业务活动,合伙人在执行业务中所做出的行为,对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都具有约束力。

(三)合伙的分类

1.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

民事合伙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合伙和虽以营利为目的,但未达到一定程度和规模的合伙。商事合伙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且达到一定的经营规模的合伙。

2.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是指全体合伙人享有平等参与合伙企业经营管理的权利,同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有限合伙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仅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3.显名合伙与隐名合伙

显名合伙是指各合伙人公开其身份和姓名,并具体参与合伙经营事务的合伙。隐名合伙是指合伙中存在合伙人不公开身份和姓名,不参与合伙经营活动,但参与合伙的利润分配,对合伙的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

4.个人合伙与法人合伙

这是我国《民法通则》对合伙所作的独特分类。个人合伙是指以自然人为成员的合伙。法人合伙是指以法人为成员的合伙,《民法通则》将其作为联营的一种形式。

二、普通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

普通合伙企业(General Partnership)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1.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各国有关合伙的法律都规定合伙企业必须有两人以上的合伙人。如果是一人出资经营,不能称为合伙。合伙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仅剩一人时,合伙自然解散。

关于合伙人人数的上限,有些国家如英国一般要求合伙人不得超过20人。我国《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人数的最高限额未做规定。

关于合伙人的范围问题,各国规定不一。美国《统一合伙法》明确规定组成合伙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日本、瑞士等,虽然没有美国这样明确的规定,但其法律也并没有限制或禁止法人充当合伙人的规定。只有我国台湾的法律明文规定法人不得充当合伙人。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①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②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③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有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规定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是确定合伙人在出资、利润分配、风险及责任分担、合伙经营等方面的基本法律依据。它对每一个合伙人均具有约束力。英美法主张,合伙可以是明示或默示的,法律并不一定要求书面形式。大陆法则规定,合伙必须有明确的协议,否则不能认为存在合伙关系。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合伙协议一般包括:①合伙企业的名称及各合伙人的姓名。②合伙企业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③合伙的期限。④每个合伙人出资的种类及金额。⑤合伙人之间利润的分配和损失的分担办法。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⑦合伙人死亡或退出时,对企业财产及合伙人利益的处理方法以及合伙企业存续的途径。⑧其他必要事项。

连接

我国《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协议的规定

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②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③合伙人的姓名、住所。④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⑤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⑥合伙事务的执行。⑦入伙与退伙。⑧争议解决办法。⑨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⑩违约责任等。

(3)有合伙人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和出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合伙人出资的财产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或者财产权利。合伙人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但对劳务出资的评估办法,应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合伙企业必须确定其合伙名称。在西方国家,很多合伙企业的名称多以合伙人的姓氏命名,在合伙人的姓氏之后加上“商行”(Firm)或“企业”(Company or Enterprise)的字样。英国《合伙法》对合伙的商号名称要求相当严格,合伙的商号一般应以合伙人的姓氏命名,在合伙人的姓氏之后,可加上商号或企业字样,但不得加上“有限”(Limited)字样,否则每天罚款5英镑。

连接

我国《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企业名称的规定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其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合伙企业的名称必须和“合伙”联系起来,名称中必须有“合伙”二字。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合伙企业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该场所可以由合伙人以出资方式提供,也可以由企业名义受让、租赁、借用等方式取得。同时应具备从事合伙经营所必需的环境、设施等条件。

2.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

合伙企业设立的手续一般比较简便,但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要求。

英美法系国家对普通合伙企业一般不要求经政府的批准登记,但要求所有的合伙企业必须有合法的目的。如美国《统一合伙法》的规定,合伙须依据合伙人的协议而确定,可以不经政府批准,但必须要有合法的目的。某些行业如律师、医师等,必须要有执照才能开业的,则必须向有关主管部门申领开业执照。根据英国《商号名称注册法》的规定,凡在联合王国设有营业所的商号,如在商号中没有包含合伙人的真实姓氏或没有包含合伙人的真实姓名的开头字母,均须向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如果日后商号的名称有所变更,则须再行登记。

大陆法系国家则都要求设立合伙企业时必须履行申请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在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按照德国法律的规定,合伙企业必须在商业登记册上办理登记。全体合伙人必须事先提出合伙申请,在申请书中应载明每个合伙人的姓氏名称、职业和长期住所,企业的名称和开设地点,以及开始营业的日期等。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申请人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文件。该类文件有:①登记申请书,即由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合伙企业的书面申请。②合伙协议书。③合伙人的身份证明。④审批文件。不是所有合伙企业必须提交,当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批准。⑤其他法定的证明文件。例如,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出资权属证明;经营场所证明;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等。

(2)企业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合伙企业成立的日期。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否则,会被责令停止经营并罚款。

(三)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是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通常在合伙协议中予以规定。

1.合伙人的权利

(1)参与合伙企业经营管理的权利。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均有权参加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并在正常的业务范围内有权相互代理。但在实践中,合伙人往往通过合伙协议规定由某位或某几位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的日常业务经营活动。

(2)分享利润的权利。每个合伙人均享有根据合伙协议规定的比例取得利润的权利。如果协议中没有规定,则应根据各国合伙法的规定分配利润。英、美、德等国的合伙法规定,合伙人应平均分配利润,而不考虑合伙人出资的多少;法国的合伙法则规定应按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

连接

我国《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企业损益分配的规定

(1)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2)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3)监督和检查账目的权利。每个合伙人均有权查阅合伙企业的账目并提出质询,负责日常业务的合伙人不得拒绝。一些国家对合伙人的该项权利加以限制,如法国法律规定,参与日常管理的合伙人一年内查阅合伙账目一般不得超过两次。

(4)获得补偿的权利。合伙人在处理合伙企业的正常业务中所垫付的个人费用或遭受的个人财产损失,有权从合伙企业获得补偿。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外,任何合伙人不得为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劳务求取报酬。

2.合伙人的义务

(1)缴纳出资的义务。合伙人有义务按照合同规定缴纳出资。若合伙人不履行该项义务而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其他合伙人有权要求其赔偿。合伙人可以以货币、实物、技术或已完成的劳务等形式出资。

(2)承担合伙债务的义务。合伙人有承担合伙债务的义务,对内按协议约定的比例承担按份债务,对外则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对合伙企业忠实的义务。每个合伙人必须为合伙企业的最大利益服务,不得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或财产为自己牟私利,不得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行业。合伙人违反上述义务所获得的利益,必须全部转交给合伙企业,若有亏损则由自己承担。

(4)不得任意转让出资的义务。由于合伙人之间存在着“相互信任”的关系,如果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擅自转让其出资,则有可能损害合伙企业的利益。所以各国法律都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人转让出资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大多数国家允许合伙人在一定条件下请求将分配利润的权利转让或馈赠给他人。

(5)竞业禁止的义务。合伙人不得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事业。合伙人若利用其职权或充分了解合伙企业内部状况的有利地位,与合伙企业竞争,将会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害。因此,所得的利润应归合伙企业所有。

连接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人的义务

(1)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3)合伙事务执行人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4)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3.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方式

合伙人原则上都有参与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权利,但各国法律对于具体的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方式有不同的规定,实践中也有各种不同的做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这是合伙事务执行的基本形式。例如,《德国民法典》第709条规定:“合伙的事务应由合伙人全体共同执行;每项事务须经全体合伙人的同意。”

(2)部分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即依照合伙协议,由合伙企业的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可以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并非所有的合伙事务都可以委托给部分合伙人决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①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②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③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④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3)委托第三人执行事务。合伙企业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在授权的范围内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

(四)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是指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合伙人之间适用相互代理原则

各国一般规定,每个合伙人在企业所从事的业务范围内,都有权作为合伙企业与其他合伙人的代理人,在经营合伙企业通常业务中所做的行为及由此而产生的后果,对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均有约束力。《英国合伙法》第5条规定:“任何以通常方式执行业务的合伙人,其行为对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产生约束力,除非:①该行为的合伙人对执行该项业务无权利。②与其进行交易的第三人知道该合伙人无此权利。③与其进行交易的第三人不知道或不认为该人是合伙人。”《英国合伙法》还规定,在处理下列事务时,都认为具有默示的授权:①出售合伙企业的货物。②以企业的名义购买企业业务所需要的货物。③收受企业的债款,并出具收据。④为企业雇用职工。⑤以企业名义承兑和开立流通票据。⑥以企业的信用借款或以企业的货物作抵押借款。⑦委托律师为企业进行诉讼。合伙人就上述事项同第三人订立合同,对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都具有约束力。

2.合伙人内部约定代表权的限制

合伙人之间约定的对某个合伙人权利的限制,不得用以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如果合伙人的代表权有限制而该限制不为善意的第三人所知的话,则该合伙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进行的交易行为对合伙企业有效。但是,若第三人在交易时,已经知道该合伙人无权处理该项业务,则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就不受该合伙人行为的约束。

3.合伙人正常业务中的侵权行为后果

合伙企业应对合伙人正常业务中的侵权行为负责。即如果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过程中造成他人的损害,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该侵权行为的后果应由合伙企业承担。合伙企业只能依据合伙企业内部规章或合伙协议追究合伙人个人责任。

4.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到期债务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内部有关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不得对抗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如果合伙人所清偿的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5.合伙人的债权人的抵销权与代位权的行使限制

合伙人的债权人的抵销权与代位权的行使受到限制。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当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五)入伙与退伙

1.入伙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原来不具有合伙人身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营主体加入合伙企业,取得合伙身份的法律行为。

(1)入伙的条件和程序。许多国家法律规定,合伙企业要接纳新合伙人,必须得到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如果合伙人中有人表示异议,入伙便不能成立。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861条规定:“合伙企业成立后,非经全体的同意,不得允许他人加入为合伙人。”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新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一般情况下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对于新合伙人,在其入伙前合伙所负的债务,大多数国家认为不需要承担责任。例如,法国规定新合伙人被吸收参加一个已经存在的合伙时,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责任。有的国家,如日本、瑞士等国家法律未作明确规定。而美国法律则规定新合伙人仅以投入到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我国《合伙企业法》则明确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退伙

退伙是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消灭合伙人身份的一种法律行为。根据退伙的事由,可将退伙分为协议退伙、声明退伙、法定退伙和除名退伙。

(1)协议退伙。协议退伙指合伙人在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时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时退出合伙企业。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45条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合伙人违反上述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2)声明退伙。声明退伙指依一方的意思表示终止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之间在合伙协议中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有些国家如德国,主张退伙人声明只需告知其他合伙人;有些国家如法国,主张退伙人声明须得到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关于声明退伙的时间,各国的规定也有所不同,有的允许随时退伙,有的则只允许在企业会计年度终结前的一定时期内才能声明退伙。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违反上述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3)法定退伙。法定退伙指不基于合伙人的意思,依法律规定的一定事由而当然发生的退伙。如《日本民法典》第679条规定,法定退伙事由有:①死亡。②破产。③禁治产。④除名。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48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③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④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外,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当然退伙以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4)除名退伙。除名退伙指合伙企业根据某种正当理由,将某一合伙人从合伙企业中除名而使该合伙人退伙。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49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①未履行出资义务。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④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退伙一旦成立,即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①合伙资格的丧失。②退还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③退伙人对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继续承担责任。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六)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合伙企业的解散

合伙企业的解散有两种情况:协议解散和依法解散。

(1)协议解散。协议解散是指合伙企业依合伙人之间的协议而解散。合伙企业因全体合伙人同意而设立,当然也可因全体合伙人同意而解散。这种解散,不论合伙企业是否有存续期限,均可适用。当合伙协议订有期限时,合伙企业即于该期限届满时宣告解散;如果合伙协议没有规定期限,合伙人之间也可在事后达成协议,宣告合伙企业的解散。

(2)依法解散。依法解散是指合伙企业依照合伙法的有关规定而宣告解散。主要有以下五种情况:①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人之一死亡或退出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即告解散。②当合伙企业或合伙人之一破产时,合伙企业即告解散。③如果因发生某种情况,导致合伙企业所从事的事业成为非法时,合伙企业即告解散。④如果发生战争,合伙人之一成为敌国公民时,合伙企业即告解散。⑤如果合伙人之一永久地精神失常,或永久地不能履行合伙协议中所应承担的责任,或某一合伙人犯有渎职罪,或发生了某种情况致使合伙企业只能在亏损的情况下进行经营,则任何合伙人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下令解散合伙企业。

连接

我国《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企业解散的规定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再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2.合伙企业的清算

无论采取哪种方式解散合伙企业,合伙人都应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由全体合伙人或由其选任的人进行。清算人的选任,以全体合伙人的过半数决定。

清算人的事务主要有:①了结合伙企业事务。②收取合伙企业债权。③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能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时,各合伙人应对剩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④返还合伙人的出资。⑤分配剩余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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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企业清算的规定

我国《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清算作了如下五个方面的规定:

(1)确定清算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经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3)财产清偿顺序。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合伙企业法》关于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规定进行分配。

(4)注销登记。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处理。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有限合伙企业

在英美法系国家,1890年英国合伙法规定了有限合伙,1907年又制定了单行的《有限合伙法》。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于1916年制定了《统一有限合伙法》,现已被大多数州所采纳。在大陆法系国家,1807年《法国商法典》首次对有限合伙作了规定。

我国于2006年8月27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审议修订的《合伙企业法》,也增加了有限合伙的规定。

(一)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

有限合伙企业(Limited Partnership)是指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二)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在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与其在普通合伙中是基本相同的。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义务主要有以下几项:

(1)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的经营管理,他的行为对企业无拘束力。如果他参与了企业的经营管理,他在此期间就要对企业的一切债务承担责任。

(2)有限合伙人的名称不得列入商号名称。如果列入,他将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有限合伙人有权审查企业的账目。

(4)有限合伙人的死亡、破产不影响企业的存在,不产生解散企业的效果。但如果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一旦死亡或退出,除企业章程另有规定外,企业即告解散。

(5)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经普通合伙人的同意之后,可以转让给别人。

(6)有限合伙人不得发出通知解散企业。

(三)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与普通合伙企业相比较,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较复杂。大多数国家均要求有限合伙必须在有关主管机关注册登记,并提交合伙章程。根据英国1907年《有限合伙法》的规定,该章程应载明以下事项:①企业的名称。②所营事业的一般性质。③主要营业地点。④每个合伙人的姓名。⑤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及开业日期。⑥注明系有限合伙企业,并载明有限责任合伙人的姓名。⑦每个有限合伙人出资的金额,并注明出资方式。按照美国《统一合伙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必须是现款或财产,不得以劳务作为出资。

(四)我国《合伙企业法》关于有限合伙的有关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人数。《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2)有限合伙企业名称。《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3)有限合伙协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中,除符合普通合伙协议要求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③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④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⑤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⑥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4)有限合伙人出资形式。《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5)有限合伙人的出资义务。《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6)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2.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企业利润分配。《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有限合伙人权利。《合伙企业法》第七十条和第七十一条规定:①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有限合伙企业财产出质与转让的特殊规定

(1)《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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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伙企业法》关于普通合伙企业财产转让与出质的规定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合伙人之间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4)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有限合伙企业入伙与退伙的特殊规定

(1)入伙。《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退伙。《合伙企业法》规定,①有限合伙人出现下列情形时当然退伙: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②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③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④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5.合伙人性质转变的特殊规定

《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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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利弊分析

1.合伙企业的有利之处

(1)设立合伙企业的手续比较简单,费用较少。

(2)通过合伙可以集中起比个人企业更多的资金和更为广泛的业务联系。

(3)每个合伙人均有参与管理的权利。

(4)在英、美等国家,合伙企业不是法人,因此也不是独立的纳税单位,合伙企业本身无须交纳企业所得税,实行“先分利后纳税”原则,而公司除股东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外,公司本身还必须交纳公司所得税,采取“先纳税后分利”原则,属于“双重纳税”。

(5)各国政府对合伙企业的监督和管理比较松,不要求合伙企业公开企业账目和年度报告,合伙企业的经营有较大的自由和灵活性。

2.合伙企业的不利之处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数量有限,难以募集大量资本,因此规模一般不大。

(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投资风险较大。

(3)每一合伙人都有权参与管理,不利于企业管理的集中和统一,不利于实行有效管理。

(4)合伙企业存续时间不稳定,一旦有合伙人死亡或退出,合伙一般即告解散,这不利于合伙企业的稳定发展。

第三节 公司法

一、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与公司法的概念及特征

1.各国有关公司的法律

目前,世界各国的公司法,主要采用两种法律形式:一种为单行法规;另一种是包含在民法或商法之中,作为民商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在美国,每个州都有各自的公司法。由全国律师协会起草的《美国标准公司法》(Model of Business Corporate Act),其本身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它对各州公司法的制定和修改有很大的影响。到目前为止,该法律的大部分内容已为多数州所采用,成为公司法的主要内容。尽管《美国标准公司法》本身没有法律效力,但作为法律文件来说,不失为美国公司法之“标准”和“样板”。

英国也属于采取单行法规形式的国家。英国的公司法立法始于1825年,以后形成了著名的《1948年公司法》。后来在1967年进行了补充,分别在1976年和1980年又对《1967年公司法》做了较大规模的更改。但《1948年公司法》的绝大部分内容均被沿用下来。英国公司法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影响较大。2006年11月,女王批准了英国《2006年公司法》,这是英国50多年以来对公司法最全面的一次修改。

在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原先是作为民商法的一部分而存在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公司法逐渐被从民商法中分离出来。当前,采取单行法规的国家已占绝大多数,一些主要西方国家都采取单行法规的形式。

此外,采取单行法规的国家还有德国、比利时、丹麦、爱尔兰、卢森堡以及英联邦国家,如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印度等国。

至今,仍有少量国家的公司法被包含在民法或商法之中。例如,日本公司法被包含在商法之中,成为商法的一个组成部分。日本公司立法的修订极为频繁,在20世纪90年代短短的十年间,就经历了1990年、1993年、1994年、1997年、1998年、1999年、2000年7次修改。2002年修改《关于股份公司监察的商法特例法》。2004年公布《公司法现代化纲要》,同时草拟《公司法草案》,2005年提交参众两院通过,7月26日正式公布《日本公司法典》。意大利的公司法包含在民法典中;瑞士公司法被包含在契约法之中;瑞典公司法则仍包含在商法典中。

我国《公司法》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此后,《公司法》于1999年、2004年进行了两次小的修订。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公司法》进行了大规模的修订,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由于各国立法对公司组织形式在社会上的适用范围规定不同,对公司的种类规定不同,加之不同类型的公司法律特征有一定区别,即使相同类型的公司在不同国家、地区的法律中具体规定也有差异,因此,在公司法理论上很难形成一个公认的、抽象的公司概念。

各国公司法对公司的定义都集中在三个内容上:法定性;营利性和法人资格。即公司是指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例如,《美国标准公司法》(1999年)对公司下的定义为:公司是按公司法的规定而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英国公司法对公司的定义也基本一样。大陆法系国家没有对公司下统一的定义,但内容是一致的。

在英文中,公司可以用“Corporation”或“Company”表示,但在用“Company”表示时,在公司名称后应添加“Ltd.”或“Inc.”来表示,或者,可在公司的名称后直接用公司的缩写“Corp.”表示。例如,福克斯公司,可用“Fox,Inc.”、“Fox Corp.”表示。

公司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公司依法设立,具有法定性。法定性是指公司必须依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公司通常依公司法设立,但有时还必须符合其他法律的规定,如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行业管理法律,有时公司还可能是依据特别法或行政命令设立。

(2)公司是企业法人,具有独立性。公司作为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①公司财产独立。股东一旦把自己的财产投入并转移给公司,该财产就与股东的其他财产相分离,由公司独立支配,股东就丧失了对该财产的所有权,从而取得股权。②公司意志独立。公司一旦成立,在其存在的整个期间内,便以其独立健全的组织机构(公司的机关)为其意思机关,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③公司责任独立。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使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足以偿还公司债务,公司的债权人也不能向公司的成员(股东)追索,即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不直接对公司债权人负责。

(3)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具有营利性。以营利为目的,是指公司必须从事经营活动,而经营活动的目的在于获取利润并将其分配给投资者。公司的营利活动应是具有连续性的营业,一次性的、间歇性的营利行为不属于营业活动。营利性是公司区别于其他公益法人、国家机关等社会组织的表现。

(4)公司的永久存在性。相对合伙企业,公司强调的是资本的联合,因此股东股份的转让、股东的死亡或破产都不影响公司的存续。

3.公司法的概念与特征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经营、解散、清算以及调整公司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法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

(1)是组织法与活动法相结合的法律。公司法以调整公司的组织关系为其主要内容,同时也调整部分与公司组织关系密切联系的外部活动关系。作为组织法,具体包括公司的设立、变更和清算、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作为活动法,主要包括管理活动、交易活动、股票债券的发行及转让等行为方面的规范。

(2)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的法律。公司法侧重于对股东及公司的组织机构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以及股东与公司财产责任的划分,因此,公司法主要是实体法。在侧重实体法规定的同时,公司法还对取得实体权利所必须履行的程序作出了规定,因此又具有程序法的特点。

(3)是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的法律。强制性规范是人们必须遵守的规范;任意性规范是指在遵守与不遵守之间人们可有选择权的规范。公司法作为一种组织法,具有鲜明的国家干预性,因此,以强制性规范为主。在突出强制性规范的同时,为了体现股东和公司的意愿,也有一定的任意性规范。

(4)是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为适应国际经济交往的客观需要,各国公司法在保留其个性特色的同时,都借鉴和吸收各国通行的公司规则。

4.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产生,尤其是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确立,在分散投资风险、刺激投资欲望、扩大经营规模、降低公司成本等方面的优势推动了经济的迅速发展。但其缺陷和弊端也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体现出来,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对债权人有失公正。公司以公司的全部财产对外独立承担责任,一旦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股东由于有了有限责任的保护,公司债权人不能直接向股东追偿,从而使公司债权人承担了本应由股东承担的投资风险损失。

(2)为股东特别是控制股东、董事滥用公司的法律人格提供了机会。他们可能利用在企业中的优势地位,做出一些有损公司中小股东或债权人利益,但有利于其自身利益的不法行为;也可能利用公司的独立人格,规避法律义务,为自己谋取非法所得;还可能利用公司的独立人格,隐匿财产、逃避清偿债务等。

(3)成为规避侵权责任的工具。在产品责任侵权案件中,如果出现公司财产不足以赔偿受害者所受损失时,股东有有限责任保护,结果就是让受害者来承担公司的冒险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制度,又称“揭开公司面纱”原则,是有限责任的突破。它是指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事由,否认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使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即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法院为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否定公司独立的人格,令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自美国法院首次提出“揭开公司面纱”原则后,很快为其他国家所接受,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还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都以不同的方式认可了这一原则。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并不是对整个公司法人人格的否定,而是针对公司独立法人人格制度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表现出来的不合理性加以弥补。各国在司法实践中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都采取极为慎重的态度,即使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在决定是否“揭开公司面纱”时所掌握的条件也相当严格;在大陆法系国家,则一般均要通过立法严格规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适用的条件和程序。

我国《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

直接追究母公司法律责任案

原告M与K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将其位于芝加哥的一块空地租给K公司作为零售商业用地,租期为10年。后K公司因拒付租金而被法院判决支付违约金22000美元。原告在强制执行判决的过程中,发现K公司并无足够的资金用以偿还债务,于是,原告转而起诉其母公司F公司,要求其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初审法院以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但上诉法院作出了对原告有利的判决。法院认为,该母公司应对其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理由是:①K公司除此租赁合同外没有独立的业务内容,在经营范围上完全归属于F公司,经查明,F公司还拥有其他许多类似K公司的零售子公司。②K公司只有开设银行账户所需的基本资金,在法院对其作出违约判决之后,K公司因资不抵债实质上已经破产。③法院进一步查明,K公司在设立时资金不足,管理运作违反公司程序,资不抵债,无公司会议记录等证据。

上诉法院认为,在下列情况出现时,应当“揭开公司面纱”直接向母公司追究法律责任:①所谓的母子公司实质上是利益和所有权的统一体,子公司没有独立于母公司之外的独立性。②固守所谓的“独立的子公司”的存在将会导致不正义和不公平的结果出现,如本案中若仅追究子公司的责任将使债务人的债务无法得到清偿。

(二)公司的分类

公司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分为不同的种类。

1.以股东对公司的责任形式为标准的分类

大陆法系国家将公司分为五类: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与股份两合公司。我国《公司法》将公司分为两类: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1)无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公司简称无限公司(Unlimited Company),是指全体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即当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时,股东要以出资额以外的个人财产来抵债,而且任何一个股东都负有全部清偿的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可就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的那部分债务,向无限责任公司的任何一个股东请求全部清偿。偿还公司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股东,有权向其他股东追偿。

(2)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Limited Company),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3)两合公司。两合公司是指由负无限责任的股东和负有限责任的股东组成的公司,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仅就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其中,无限责任股东是公司的经营管理者,有限责任股东则是不参与经营管理的出资者。

(4)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又称股份公司(Stock Corporation),是指将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5)股份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是由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和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与两合公司的不同之处在于,股份两合公司中承担有限责任的资本部分被划分成了股份,而且是用发行股票的方式筹集而来的。

2.以筹资方式为标准的分类

英美法系国家依筹资方式的不同,将公司分为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司两种。

(1)封闭式公司。封闭式公司(英国称为Private Company,美国称为Close Corporation),又称为不上市公司、少数人公司、私公司或非公开招股公司。其特点是公司的股份只能向特定范围的股东发行,而不能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向社会发行,股东拥有的股份或股票可以有条件地转让,但不能在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买卖或流通。

(2)开放式公司。开放式公司(英国称为Public Company,美国称为Pubic Corporation),又称为上市公司、多数人公司、公众公司或公开招股公司。其特点与封闭式公司相反,它可以在证券市场上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股东拥有的股票也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自由地买卖或交易。

3.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的分类

(1)人合公司。人合公司是指以股东个人信用为基础的公司。即公司的信用基础在于股东个人的信用,而不在于公司资本的多少。股东个人信用越高,人合公司的信用也就越高;反之,股东个人信用越低,公司的信用也就越低。因此,人合公司中股东的人身信任、依赖性是很强的。无限公司是典型的人合公司。

(2)资合公司。资合公司是指以其资本额作为其信用基础的公司。即公司的信用基础全在于公司资本总额的多少,而不在于股东个人的信用如何。公司的注册资本额和实有资产总额越高,其对外信用也就越高;反之,公司的注册资本额和实有资产总额越低,其对外信用也就越低。资合公司强调资本信用原则和资本真实原则。资合公司的本质就是以资本为其信用,因此,资信状况就是这种公司存在的基础。股份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

(3)人合兼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是指兼具人的信用和资本信用两种因素的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是典型的人合兼资合公司。

4.以一个公司对另一个公司的控制与支配关系为标准的分类

(1)母公司。母公司是指因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而控制或支配其他公司经营活动的公司。

(2)子公司。子公司是指全部或部分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持有,经营活动被另一个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

母子公司之间虽然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的组织关系,但它们都具有法人资格,在法律上是彼此独立的企业。

母公司与子公司一般是由持股关系而形成的。此外,公司之间还可能由于其他原因形成控制与依附关系,成为控制公司与附属公司,如表决权控制、人事关系、契约关系、信贷及其他债务关系、婚姻亲属关系等。控制公司与附属公司的概念要大于母公司与子公司的概念。

5.以公司内部组织系统为标准的分类

(1)总公司。总公司是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生产活动,对公司系统内的业务经营、资金调度、人事安排等具有统一决定权的公司。

(2)分公司。分公司是公司依法设立的以分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的分支机构。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章程,没有独立的财产,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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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

(1)性质方面:子公司是法人;分公司不是法人。

(2)财产方面:子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

(3)意志方面:子公司具有独立意志,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民事活动;分公司没有独立意志,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

(4)民事责任方面:子公司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6.以公司的国籍为标准的分类

(1)本国公司。本国公司是指依本国法律在本国境内登记设立的公司,无论有无外国股东,无论外国股东出资多少,都是本国公司。

(2)外国公司。外国公司是相对本国公司而言的。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登记设立的、具有外国国籍的公司。外国总公司在他国设立的分公司,对其总公司而言,称为国外分公司,而对分公司业务活动所在国而言,则称为外国公司。外国公司在得到所在国的许可或批准并办理必要的登记手续之后即可在该国营业。

(3)跨国公司。跨国公司(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又称多国公司(Multi-national Enterprise),指由两个以上国家的经济实体所组成,并从事生产、销售和其他经营活动的国际性大型企业。

严格地说,跨国公司的“公司”一词,并非公司法意义上的概念,它实际上是指国际性的公司集团,表示的是公司之间的一种特殊关系。在各国公司法中,也没有专门调整这种跨国公司关系的规定,跨国公司不是独立的法律实体,其内部关系实际为母公司与子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及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并各自归属相应的法律规范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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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公司国籍的标准

关于公司国籍的确定,国际上有不同的立法和学说,其基本标准主要有:

(1)设立准据法主义:公司的国籍以公司设立所依据的法律是本国法还是外国法为标准确定。

(2)设立行为地主义:公司的国籍以公司设立登记或注册所在地确定。

(3)股东国籍主义:公司的国籍以多数股东或多数出资额股东的国籍确定。

(4)住所地主义:公司的国籍以公司住所地的国家为国籍。

我国确定公司的国籍采取设立准据法主义兼设立行为地主义。我国《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192条规定,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

(三)公司的设立

公司的设立,是指发起人为组建公司,并使其获得法人资格而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和。

1.公司的设立原则

(1)自由主义,又称放任主义,是指公司完全由设立人自由设立,法律不加干涉。公司的设立没有任何的法定条件和程序,公司一经组成便具有法律上的人格,无须注册登记。这一原则存在于欧洲中世纪公司制度发展的早期阶段,由于它极易造成公司的任意滥设,不利于正常的经济秩序,后来被其他原则所取代。

(2)特许主义,是指公司的设立须经由国家元首或立法机关予以特许才能设立。这一原则曾在17~19世纪的英国、荷兰、法国等国家采用。美国受英国的影响,直到19世纪初仍采取特许主义,由州立法机关签发特许状以成立公司。但这一原则对于公司设立过于严格。

(3)核准主义,又称许可主义,是指公司的设立除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和履行法定程序外,还须政府行政主管机关的审查和批准。它创设于法国,后为德国等许多国家所采纳。这一原则下,公司的设立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但设立程序严苛,采取此原则的国家不普遍。

(4)准则主义,又称登记主义,是指由法律对公司设立的条件作出规定,凡是具备法定条件的,不必经任何行政机关的审批,就可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成立公司。它简化了公司设立程序,便于公司及时设立,但容易造成滥设公司的后果。

(5)严格准则主义,是指在法律上严格规定设立公司的条件,并加重设立人的责任,以及加强法院和行政机关对公司的监督。现代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普遍采用严格准则主义。

我国《公司法》对一般公司的设立,采取严格准则主义,对特殊公司的设立采取核准主义。

2.公司的设立方式

(1)发起设立。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这种设立方式的特点是设立程序简单,设立所需时间短、成本低,适合于中小型公司采用。由于无限责任公司是人合公司,而两合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也近似于人合公司,资本都具有封闭性,故仅能采取此种方式。此外,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也可采取这种方式。

(2)募集设立。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众募集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区别于发起设立的主要之处就在于向发起人以外的社会公众募股,所以程序较为复杂。为防止发起人完全凭借他人资本来开办公司,各国对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比例均有限制性规定。如我国《公司法》第85条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此种方式比较适合于规模较大的股份有限公司。

3.公司的设立程序

公司的设立程序是指设立公司必须完成的一系列具体设立行为的步骤与过程。设立公司通常要经过下列几个程序:

(1)发起人发起。发起人要先对设立公司进行可行性分析,确定设立公司的意向。发起人应签订发起人协议,以明确在公司设立中发起人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2)订立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本身制定的规定公司各方面原则的重要文件,是公司的行为规范。设立任何公司都必须制定章程,这是公司设立的极其重要的法定步骤。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两合公司的章程由公司最初的全体股东制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制定人则是全体发起人,并须经创立大会通过。此后,还须将其提交登记主管机关,以示公司保证将按照章程所定的准则从事组织和经营活动。公司如违反章程,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处罚。

依各国规定,公司章程记载的事项可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公司章程必不可少的事项,缺少其中任何一项或任何一项记载不合法,则整个章程无效。例如,有限责任公司应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以及公司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股份有限公司须载明:公司的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是否记载的事项,如果予以记载,则发生效力;如果不记载,也不影响整个章程的效力。这类事项主要有:发起人所得的特别利益、分公司的设立、公司年限及董事和监事的报酬等。

任意记载事项是指除绝对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外,在不违反法律、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前提下,发起人认为有必要记入章程,作为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的事项。这些事项一旦载入核准的章程,即发生效力,不能任意变更。

大多数国家的公司章程由单一文件组成,但在英、美等国家,公司章程则由两个文件组成,即公司组织大纲(英国Memorandum of Association,美国Article of Incorporation)和公司内部细则(英国Articles of Association,美国by-laws)。前者是规定公司对外关系的法律文件,主要包括公司的名称、宗旨、公司种类、经营范围、资本等内容;后者是处理公司内部事务的法律文件,主要包括公司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安排、各自的权限及责任、业务的执行等内容。公司内部细则被视为是公司组织大纲的补充,不必提交注册登记机关备案,也不必向公众公布,因此也只能在公司内部生效,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公司内部细则与公司组织大纲发生冲突时,以组织大纲为准。

(3)确定股东。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两合公司的股东,一般在订立章程时予以确定,即在章程中明确记载股东的姓名。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一部分可在章程中确定,这主要是公司发起人;另一部分股东需要募集,通过募股程序来确定。

(4)认购股份。在发起设立的方式下,发起人一次认足公司的全部股额,待公司设立后可再按法定手续将之转售给其他投资者。各国皆允许创办人以货币、实物、技术等形式认购股份,其中货币认购是最常用的手段。在以实物、技术等作股款的场合,很多国家规定须由法院指定专家对这些实物、技术等作出估价。

在募集设立的方式下,认购股份的程序要复杂些。首先,发起人要拟订符合法定必要真实事项的招股说明书,并由发起人缴足招股说明书中注明的最低认购额,这一般要达到计划发行股本总额的1/4~1/3(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比例为35%);然后,报送公司注册机构注册,并公布于众。此外,发起人还得准备认股书,供大众投资者填写认购的股份与金额。除非发起人购进所有未被认购的股份,否则,只有等大众投资者将其余所有股份认购完毕后,公司才能申请注册。

(5)申请登记。各国公司法皆规定,只有经登记注册后公司才告成立。发起人在申请注册登记时除缴纳法定的手续费和捐税外,还得提交若干法定的文件,其中最主要的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章程。发起人履行了各种法定手续后,经主管官员审查完备合法的,即予注册,并发给登记证书和营业执照。至此,公司便告成立。

(四)公司资本

1.公司资本的概念

广义的公司资本,是指公司自有资本和借贷资本两部分。狭义的公司资本则仅指公司自有资本。各国公司法中的资本用语一般仅限于狭义上的含义。本书所用“公司资本”,即指狭义的公司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主要是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而募集的,因此一般称为“股份资本”,简称“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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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本的形式

注册资本(Registered Capital):是指公司成立时注册登记的资本总额。

授权资本(Authorized Capital):是指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授权可以发行的全部资本。

发行资本(Issued Capital):每股发行价与已发行股份总数之乘积,无论股东是否已付清认股款。

实缴资本(Paid-up Capital):公司实际收到的股东缴纳的现款或以货币计算的其他财产之总额。

催缴资本(Uncalled Capital):发行资本或认购资本中应当付清而尚未付清,需由公司催缴的部分。

2.公司资本的基本原则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交易的安全,各国公司法确认了公司资本的三项基本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并称为“资本三原则”。

(1)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的规定,并由股东全部认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这一原则为一般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所确认。

(2)资本维持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在各国公司法中具体表现为如下规定:①亏损必先弥补,税后利润必须先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②无利润不得分配股利。③债务不得抵消,公司的债务人不得以其对股东个人的债权,主张与其所欠公司的债务相抵消。④股票的发行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的面值。资本维持原则为各国公司法所确认,因为它有利于防止因公司资本的减少而危害债权人的利益,防止股东对盈利分配的过高要求,确保公司本身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

(3)资本不变原则。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的资本一经确定,即不得随意改变,如需增加或减少资本,须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

3.公司的资本制度

(1)法定资本制。这是德国、法国等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的公司资本制度。是指公司章程中所载明的公司资本额,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全部由股东认购完毕,否则公司不得成立。公司如增加资本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变更公司章程中的资本数额,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法定资本制的优点:利于公司资本的稳定和确定;利于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欺诈、投机行为;使公司成立之时起就有足够资金担保债务履行。法定资本制的缺点:对资本充足的要求过于严厉,限制了公司的尽快成立;导致某些公司资本的闲置和浪费、增资程序烦琐等。

近年来,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开始放弃或部分放弃法定资本制而仿效授权资本制,改为折中资本制。

(2)授权资本制。这是被英美法系国家所广泛采用的一种公司资本制度,是指公司须在公司章程中载明授权资本的数额,但在公司设立时,不必按授权资本的数额全部发行股份,可以先发行一部分股份,其余待日后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决定是否发行。

授权资本制的优点:减轻了公司设立的难度,有利于公司较快地成立;授权董事会自行决定发行资本而不须经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章程,简化了公司增资程序,同时避免了大量资金在公司中的冻结和闲置。授权资本制的缺点:公司资本的落实缺乏足够的保障,不利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3)折中资本制。折中资本制是介于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之间的一种公司资本制度。它是指公司设立时,股东不必将全部资本认足,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一定期限内随时发行,发行数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一定比例。原实行法定资本制的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法国、奥地利、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等已认可和采用折中资本制。我国《公司法》也改变以前的法定资本制而采纳了折中资本制。

(五)公司债

1.公司债的概念与特征

公司债(Debentures,Bonds)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通过发行有价证券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司债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1)有固定利率,公司定期发放利息。

(2)公司必须到期向债券持有人归还本金。本金在这里只是指债券的票面金额。

(3)债券可以以其票面值出售,也可以溢价出售。

(4)在债券到期之前,公司可视情况提前回收其债券。

2.公司债的种类

(1)担保公司债与无担保公司债。担保公司债是指公司以其全部或部分财产作为偿还本息的担保而发行的债券。为债券提供担保的,可以是公司现有的实物形态财产,也可以是公司持有的其他公司的债券或股票,还可以是其他公司的保证。无担保公司债是指公司仅凭其信用而未提供任何担保所发行的公司债券。

(2)记名公司债与无记名公司债。记名公司债是指在公司债券上记载债权人姓名或名称的公司债券。无记名公司债是指不在公司债券上记载债权人姓名或名称的公司债券。

(3)转换公司债与非转换公司债。转换公司债是指可以转换为公司股份的公司债。转换公司债的持有人在持券后的一段时间内可以将债券转换为公司的股票,从而变成公司的股东。非转换公司债是不得转换为股份的公司债。凡在发行债券时未约定可转换的,均为非转换公司债。

(4)参与公司债与普通公司债。参与公司债是指当公司盈利较多,股票股利的分配比例超过债券利息率时,债权人还可以分到公司对债券增加的一定比例的利息。这种债券的利息已接近于股票的分红,具有不确定性。普通公司债是指有一定偿还期和固定利息率的公司债。绝大多数的公司债都是采取这种形式的。

3.公司债的发行与转让

各国公司法一般都对公司债的发行主体明确加以规定,许多国家将公司债的发行主体限定于股份有限公司。我国《公司法》第154条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而《证券法》第16条明确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②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③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④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⑤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⑥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公司债券作为有价证券,原则上可以在证券市场上自由转让。我国《公司法》第160条规定:“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转让。”

(六)公积金与股利分配

1.公积金

公积金(Reserve Funds)又称储备金或准备金,是指公司依法律和章程规定,从公司利润中提取的,不作为股利分配,保留在公司内部备用的基金。公积金分为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两类。

盈余公积金是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两种。①法定公积金,是指公司在弥补亏损后,分配股利前,按法定比例从纯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关于提取的比例,各国规定有所不同,如德国、法国规定为5%,中国为10%。当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一定数额则不再提取,如德国、法国规定为10%,中国为50%。②任意公积金,是公司根据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是否提取以及提取的比例,均由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来确定,法律不作强制性规定。例如,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是直接由资本或其他原因形成的公积金。其主要来源有:股票超票面金额发行所得的溢价款;资产估值增值所获得的估价溢额;处分资产的溢价收入;吸收合并其他公司所承受的资产余额;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等。

公积金的用途有:①弥补公司亏损,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②扩大公司生产经营。③转增公司资本。我国《公司法》规定,用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转增后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2.股利分配

根据各国公司法规定,原则上只有当公司有盈余时,才能分配股利,禁止从资本中支付股利。公司盈余是指公司当年的利润减去了应缴纳的税款和费用,弥补了以前的亏损和提取了法定公积金后的剩余利润。公司按照股东所持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同股同利。股利分配一般采取现金支付方式,但也可以采用股份分配和财产分配方式。

公司必须依法进行股利分配,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如果违反法律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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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的顺序

(1)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但不得超过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

(2)缴纳所得税。

(3)弥补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之后仍存在的亏损。

(4)提取法定公积金。

(5)提取任意公积金。

(6)向股东分配利润。

(七)公司的合并、解散与清算

1.公司的合并

公司的合并,又称为并购,可分为新设合并、吸收合并和收购。

(1)新设合并(Consolidation)。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原有公司不复存在,都被解散的一种合并方式,又称“创设合并”。在新设合并方式下,参与合并的各方公司均被解散,失去原有法人资格,它们共同组成一个新的法人实体。新设公司无偿地接收了原来各公司的资产,同时也承担原来各公司的债务,它全面接管了原来各公司的权利、责任与业务关系。同时,新设立的公司还应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取得法人资格。

(2)吸收合并。吸收合并是指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公司加入另一个公司,加入方解散,接纳方存续,加入方财产转给存续公司,又称“兼并”或“并吞合并”(Merge)。在吸收合并方式下,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失去原有法人资格,其资产全部并入存续公司,其债务也由存续公司来承担。与此同时,吸收方或称兼并方往往保留公司的原有名称、机构、品牌等,以充分发挥无形资产的作用。

(3)收购(Acquisition)。收购是指由收购公司通过其高级管理人员发出收购要约,购买某个目标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票(份),以便控制该公司的法律行为。收购目标公司的对价,可以是现金、收购公司或其他公司的有价证券,但通常是现金。在现金收购中,目标公司的收购价格往往要高出其市场价格的25%~50%。在收购中,如果目标公司无力顶住收购者对其股票出价的诱惑,只能把自己的股票出售给收购公司,就实现了收购公司兼并目标公司的目的。

2.公司的解散

公司的解散(Dissolution),是指公司因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而停止营业活动并逐渐终止其法人资格的行为,它是公司主体资格消灭的必经程序。公司解散的原因主要有:

(1)公司自己决定解散,即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认为公司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而决定解散。

(2)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又称法定事由解散,主要包括: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②与其他公司合并或分立。③公司破产。

(3)有关机关责令解散,又称强制解散,包括:①公司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撤销。②应少数股东请求,命令解散。

3.公司的清算

公司解散时,应当依法进行清算(Liquidation)。清算的一般做法:首先确定清算人,由其负责清理公司债权债务,然后根据债权人的先后次序偿还债务,最后,分配剩余资产。清算人的选任大致有三种做法:①由公司董事担任,如《日本商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人由董事担任。②由股东会选任。③由法院依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选派。

连接

我国《公司法》关于清算的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清算时必须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的职权:①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②通知、公告债权人。③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④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⑤清理债权、债务。⑥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⑦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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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优缺点

公司有如下优点:

(1)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完全区分开来,即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

(2)公司一般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无限责任公司除外),在法律上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独立地承担民事、经济、行政和刑事责任。

(3)公司的股东一般不受人数限制(除几类封闭公司外),公司的形式便于集资,从而形成规模效益,具有较多的增长机会。

(4)公司有无限寿命,即使所有权转移仍能保持其法人地位,因此公司能保持经营的连续性。

(5)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使企业能聘用管理素质高的经理人员,提高经营管理的效率。

公司有如下缺点:

(1)公司的组建比较复杂。组建公司除了要有公司章程和章程细则等规范的法律文件,还要具备足够的人数和资本,有些公司还需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设立。

(2)公司的开办费用相对较高。

(3)双重纳税。公司在经营活动中获得的利润要交公司所得税,股东分红所得还要交个人所得税。

(4)政府对公司的法律管制也较严密。上市公司要定期公布财务报表。

(5)企业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分离在给企业带来管理效率的同时,也给经理利用职权为自己和职工谋利而损害所有者利益带来可乘之机。

(6)为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和激励,会加大企业的代理成本。

二、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Company)是指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东组成,股东就其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它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不公开发行股票。股东通过协商确定各自的出资额,在他们缴纳出资后,由公司出具书面的股份证书,作为他们在公司享有权益的凭证。

(2)股份一般不得随意转让。西方国家公司法规定,股东如需转让其股份,必须经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同意,而且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3)股东人数一般有限制。西方国家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大都规定有最高限制。例如,法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最多不得超过50人;美国有的州规定不得超过30人;日本规定不超过50人;我国公司法规定为50人以下。

(4)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所负责任,一般仅以其出资额为限。但也有规定限于出资额的数倍的,如三倍或五倍等,这种公司称为担保有限公司。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1.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Bylaws)由发起设立公司的全体股东共同制定,对全体股东具有约束力。公司章程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对公司具有约束力。对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各国公司法一般都有具体规定。例如,我国《公司法》第2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公司名称和住所。②公司经营范围。③公司注册资本。④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⑤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⑥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⑦公司法定代表人。⑧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2.认缴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由于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本,所以其资本必须在设立过程中由全体股东予以认缴出资。涉及股东认缴出资的问题有:

(1)出资数额。各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大都有限制,出资数额包括每个股东出资的数额和公司资本总额。就股东出资的数额而言,有的国家规定了最低额,如日本有限公司法规定,每股出资额不得少于1000日元,德国规定有限公司每一股东出资不得少于500德国马克。就资本总额而言,德国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资本额为5万德国马克,法国规定为2万法国法郎,我国公司法规定为3万元人民币,不过,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2)出资方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股东出资是实物的,一般限制在生产经营所需的建筑物、设备或其他物资范围之内。我国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3)缴纳期限。各国公司法在此问题上有两种不同规定:一是要求一次全额缴纳,以保证公司资本的充实。例如,日本有限公司法规定,董事应责成股东将出资全额缴纳,或者将作为出资标的的财产全部给付。二是允许分期缴纳,但第一期缴纳的出资,不得低于总额的一定比例,其余应缴出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缴清。例如,《德国有限公司法》第7条规定:申请登记只能在非实物出资的股本出资已缴纳1/4时,才得提出;如果有实物出资,股东的实际总额中货币出资总额加上实物出资总额至少达到25000德国马克;如果公司仅由一人设立,则只有当至少前两项规定的数额已经缴付,并且该股东已为其余的货币出资提供了担保,方得进行申请。我国《公司法》第26条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4)出资证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作为其对公司资产拥有所有权的凭证。出资证明书一般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公司登记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的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3.注册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必须依法经注册登记,才能取得其法律上的人格地位。股东在制定章程并按规定缴纳了出资后,就应向有关机关申请注册登记。各国主管公司登记的机关不尽相同,有的国家为法院,如德国;中国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申请登记时,可由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向登记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应向登记机关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登记机关对申请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符合公司法规定设立条件的,予以核准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的日期,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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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转让

股东向本公司其他股东转让与向非股东转让所受限制不同。例如,《日本有限公司法》第19条规定,股东可以将其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于其他股东;如果股东欲将其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于非股东时,则需经股东会承认,而且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此外,出让人为一般股东还是公司董事,其出资转让所受限制也不同。如果出让人为一般股东,须经1/2或2/3以上多数股东同意才可以转让,如果出让人为公司董事,则必须经过全体股东同意方能转让。

我国《公司法》第72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其中,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管理执行机构,监事会是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机构。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

1.股东会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股东行使其权利的机关。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1)股东会的职权。关于股东会的权限,各国公司法规定有所不同。我国《公司法》第38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①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②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③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④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⑤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⑥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⑦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⑧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⑨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⑩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股东会的形式。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是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的,一般是半年或一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一般是为议决公司临时性的重大事项而召开的。临时会议的召开,既可由董事会来作出决定(需多数董事同意),又可由占一定比例的股东来提出。我国《公司法》第40条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3)股东会的召开。股东会一般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股东会的首次会议则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若干天(如我国《公司法》规定为15天)通知全体股东。

(4)股东会的决议。股东会议通过表决来形成决议。对股东的表决权各国有不同的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议形成决议一般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方法。法国和德国的法律都规定,同意者所持有的资本超过公司资本的1/2时,决议就可通过。但对于一些特别重大事项的通过,各国一般都有较为严格的要求。例如,法国、德国规定,形成特别决议须经代表资本3/4以上股东同意方可。我国《公司法》第44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董事会

(1)董事会(Board of Directors)的组成。董事会的组成人数,有些国家法律规定不得少于3人,有些国家还对上限也作了规定。如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其成员为3人至13人。董事会一般设有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关于董事(Director)的资格,各国公司法一般都有所限制。首先,董事必须由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来担任。法人为公司股东的,应委派自然人作为代表。其次,董事一般应从股东中产生。我国台湾的公司法明确规定董事只能由股东担任。不过,我国《公司法》没有这一限制。最后,董事应具有善良品行和经营能力。对有经济方面犯罪的前科,且刑满释放未达一定年限者,或者对某一企业破产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自企业破产未逾一定年限者,各国法律一般不允许其担任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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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关于董事资格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①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②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未逾5年。③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④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⑤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2)董事会的职权。关于董事会的权限,我国《公司法》第47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①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②执行股东会的决议。③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④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⑤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⑥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⑦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⑧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⑨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⑩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董事会的召开。董事会会议一般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4)董事会的决议。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法律有规定的之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5)董事的义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要对公司尽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忠实、谨慎)和竞业禁止义务。董事应遵守公司章程,认真执行业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公司财产。董事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否则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其职责而使公司遭受损失,董事须负赔偿责任。例如,美国有些州的法律规定,由于经营失当而导致的公司债务,董事或管理人员应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①挪用公司资金。②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③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④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⑤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⑥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⑦擅自披露公司秘密。⑧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6)经理。有限责任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行使下列职权:①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②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③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④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⑤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⑥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⑦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⑧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此外,经理一般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7)执行董事。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3.监事会

(1)监事会的组成。监事会是对公司事务实行监督的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规模较大的,一般设立监事会;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通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立监事会的,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并在其中推选一名召集人。不设监事会的,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监事会一般由公司股东和公司职工代表共同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其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公司的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2)监事会的职权。监事会或者监事主要行使下列职权:①检查公司财务。②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③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⑤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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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有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规定

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不允许分期缴付出资;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设董事会和监事会。

三、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股份有限公司(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是指以确定的资本分为等额的若干股份,由一定人数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所组成的公司。它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公司的资本总额平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须分为等额股份,股份采用股票(Stock)的形式。股东按其所持股份的比例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2)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股票,股票可以自由转让。一般来说,任何人只要愿意支付股金,都可以买到股票而成为股东。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相当广泛,而且更换频繁。

(3)股东人数不得少于法律规定的数目。对于股东人数最低限额,各国公司法的规定不尽一致,例如,法国、日本规定为至少7人,德国规定最低为5人,中国规定一般应当有2人以上。

(4)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以公司的全部财产承担清偿责任,股东必须就其所认购的股份向公司缴足股金,并以其认购缴足的股金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独立地享有对公司财产的占有、使用及依法处分权,并以公司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5)公司的拥有者和管理者大都是分离的。负责公司一切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不是股东,而是董事会、经理等专门的经营管理人员。董事、经理通常要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因其失职而造成的公司经济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

(6)公司的账目必须公开。各国公司法一般都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每个财政年度终了时将公司董事会的年度报告、公司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等,向政府主管机关、股东及公众公开。股东一般也有权要求检查公司的账目,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管理状况。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公司的设立,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取得法人资格的过程。各国公司法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手续各有不同,但一般都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必须有一定数目的发起人,发起人负责制定公司章程及认购股份;由发起人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并选出公司第一届管理机构;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经主管机关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准予登记后,公司即告成立。

1.发起人

发起人(Promoter)是指依法筹办创立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各国公司法一般规定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充当公司的发起人。关于发起人的国籍,大多数国家不加以限制,但也有些国家法律有一定要求,如挪威法律规定:发起人至少有一半人数是在挪威居住2年以上的。我国《公司法》规定,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各国法律对发起人大都有最低数量要求,如德国规定至少为5人,法国规定至少为7人,中国规定至少为2人。

发起人负责公司的筹备工作,包括组织对所设立的公司进行可行性研究、认购公司股份、负责起草公司章程、通过一定方式筹集资金、办理公司设立申请等有关手续、召集创立大会、选举公司机构等。

发起人除了履行必要的法定义务,还应当对自己设立公司的行为所引起的一定财产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主要包括:①公司发行的股份未能认足或募足并足额缴纳时,应负连带认缴责任。②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③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④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损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指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宗旨、组织和活动原则、经营管理方法等重大事项的文件。公司章程是由公司发起人制定的,在公司创立阶段,它主要是作为申请募股和申请设立的必需文件来使用,经公司登记机关审核批准后,才成为对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各国公司法一般都有具体的规定。例如,我国《公司法》第82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公司名称和住所。②公司经营范围。③公司设立方式。④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⑤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⑥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⑦公司法定代表人。⑧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⑨公司利润分配办法。⑩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3.设立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的认股是在发起人中进行的,无须向社会其他公众发行股票,由发起人协商认购公司的全部股份或公司首次发行的股份。发起人应按照认购的股份数向公司缴纳股款。

募集设立与发起设立的主要区别在于向发起人以外的社会公众募股,所以程序较为复杂,包括以下步骤:

(1)发起人先行认购公司的部分股份。各国公司法一般都对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有最低额的限制。

(2)募股申请。发起人向有关机关提交募股申请时,必须提交募股审批的有关文件,其中最主要的是募股章程。募股章程不同于公司章程,它是专为招募股份而制定的,其主要内容包括:公司章程的主要事项、各发起人所认购的股份数额、股票超过票面金额发行时的价格、发行优先股的总数及其权利义务、发行不记名股的总数、认股人的权利义务、募足股份总数的期限等。

(3)募股和认股。募股申请经审查批准后,便可公开向社会公众募股。募股前发起人应制作认股书供认股人填写。认股人应在认股书上写明自己所认购的股份总数及依据,并签名盖章。认股人填写认股书后,便有缴清股款的义务。股款可一次缴清,也可分期缴清,除发起人外,一般应以现金缴付。如果认股人不在发起人所规定的期间内缴清股款,视为自动放弃所认购股份,发起人可就其所认股份另行招募,对因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认股人应负赔偿责任。

(4)召开创立大会。以募集设立方式组建公司必须在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为公司设立的首次股东大会,其目的是由认股人对公司发起人发起设立公司的行为进行审查确认,并选举产生公司的组织机构,通过公司章程。创立大会由发起人召集,通知全体认股人参加。创立大会的主要职权有: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成员、选举监事会成员、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作价进行审核、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目前,西方国家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多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因为发起设立的手续较为简便,有利于公司早日成立。有的国家公司法甚至只规定了发起设立一种方式,如德国股份公司法。我国制定公司法时,规定股份公司的设立可以选择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的方式。

4.公司的最低资本额

各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资本额的规定有所不同,英美法国家对公司最低资本总额的要求较低,有的甚至不作要求,如美国《标准公司法》早在1969年就取消了有关公司最低资本额的规定。大陆法国家一般对公司最低资本额都有明确规定,如法国规定为10万法郎(不向公众邀约认股的)和50万法郎(向公众邀约认股的),德国规定为10万马克,意大利为2亿里拉,等等。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资本额的要求为500万元人民币。

5.设立登记

设立登记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必须履行的法律程序。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公司登记注册,由发起人缴纳全部出资后,选举产生出董事会与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公司,应当在创立大会结束后一定期限内,由创立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董事会在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报送的文件主要有:董事长签署的登记申请书;政府审批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缴足股款的证明文件及验资证明;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姓名及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所;等等。

设立登记的申请经过审核批准,公司登记机关就给予公司登记注册,发给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即为公司成立之日,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公司成立后,一般应进行公告。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1.股份的概念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Share)是指按等额划分的公司资本构成单位。每一股代表一定的金额,每股金额相同。股份也是股东对公司的权利义务的表现,任何人拥有公司的股份,便对公司享有了股东权,股东享有权利的大小取决于其所认购股份的性质和数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份证书),是股份的外在表现形式。

股份具有以下特征:

(1)平等性。股份所代表的资本额一律平等,股份所表示的权利义务也一律平等,同一次发行的同类股份,其发行条件与发行价格相同。

(2)不可分性。股份是公司资本构成的最小单位,不可再分。

(3)可转让性。股份表现为有价证券形式(股票)。除法律对特定股份的转让有限制性规定外,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和流通。

2.股份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把股份分成不同的种类。

(1)按股东承担的风险和享有的权益大小,股份可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

普通股(Common Share)是指对公司财产权利都平等的股份,是公司资本构成中最基本的股份,也是公司中风险最大的股份。

优先股(Preferred Share)又称特别股,是指对公司资产、利润享有更优越或更特殊的权利的股份。西方国家公司法一般都规定,优先股具有以下三项特别权利:一是优先获得股息权,而且其股息往往是固定的。不仅如此,公司法还规定优先股可以在普通股之前分得股息。二是优先获得分配公司财产权。当公司因破产或结业而被清算时,优先股将比普通股优先以票面值参加分配公司的剩余资产。三是优先股往往是无表决权的。但如果公司连续若干年(各国规定不一,一般为3~4年)不支付优先股的股息,这种无表决权的优先股也可获得一股一票的权利。

(2)按股份是否记载股东姓名,股份可分为记名股和无记名股。

记名股(Named Share)是在股票上载有股东姓名并将其载入股东名册的一种股份。记名股的转让,一定要把受让人的姓名或法人名称记载于公司股票之上,并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之中方能生效。只有记名股的股东才有资格行使股权。

无记名股(Non-named Share)是在股票上不载有股东姓名的股份。凡持有股票者,即为取得股东资格者。买卖股票时,仅交付股票于受让人,即可发生法律效力。

(3)按股份是否以金额表示,股份可分为有票面值股和无票面值股。

有票面值股(Par Value Share)是在股票票面表示一定金额的股份。一般来说,股票原则上不得以低于票面值的价格发行。

无票面值股(Non-par Value Share)又称比例股或部分股,即股票票面不表示一定金额的股份。此种股份,仅仅表示其占公司全部资产的比例,它的价值是随公司财产的增减而增减。公司法允许发行无票面值股的国家为数不多,到目前为止只有美国、加拿大及卢森堡等少数国家。

3.股份的发行

股份的发行分为设立发行与新股发行两种。

(1)设立发行。设立发行是指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发行股份。公司的设立方式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依这两种方式发行股份,都属设立发行,其发行主体为设立中的公司,其发行目的是募集公司设立所需的资本。

(2)新股发行。新股发行是指公司在成立之后再次发行股份。其发行主体是已经存续的公司,其发行目的是增加公司资本、改变公司股份结构。新股发行又可分为以下三类:

1)按发行对象是否特定,可分为公开发行与不公开发行。

公开发行也称为公募发行,是指面向社会、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发行股份。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不公开发行又称为私募发行,是指向特定的投资者、采取特定的方式发行股份。不公开发行的特定对象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我国《公司法》第78条规定允许私募发行。

2)按是否增加公司资本,分为增资发行与非增资发行。

增资发行是指公司在增加资本情况下发行股份,即公司章程所定的资本总额全部发行完毕后,为增加资本而再次发行股份。此种发行必须按增加资本的程序进行,即由股东大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

非增资发行是指在公司资本总额范围内、不增加公司资本而发行股份。非增资发行一般发生在授权资本制之下,公司的股份可以分次发行,除公司设立时第一次发行的股份外,其后所进行的股份发行属于非增资发行,此种发行只需董事会决议即可。

3)按发行的目的,可分为通常发行与特别发行。

通常发行是指以募集资金为目的而发行新股,一般所说的新股发行都指通常发行。

特别发行是指不以募集资金为目的,而是基于某些特殊目的发行新股,如为向股东分配公司盈余、把公积金转为资本、把公司债转换成股份、与其他公司合并而置换股份等目的而发行股份。特别发行在我国被广泛采用,实践中以向股东送股、配股的方式分配公司盈余成为多数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做法。

4.股份的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是指股东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他人的行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以自由转让为原则,以法律限制为例外。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1)记名股的转让。由于记名股票将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记入股票和股东名册,因此不能随意转让,必须由原股票持有人盖章以背书的形式出让,受让人随之在股票背面的受让人栏盖章,再由发行证券公司加盖公司印章,股票交付给受让人。

我国《公司法》第140条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无记名股的转让。无记名股因股票票面不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只要将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对方就成为持股人,转让行为即告成立。

我国《公司法》第141条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在现代证券市场上,这种转让一般是通过证券商(经纪人)在证券交易所发出指令,由电脑系统撮合成交的。

股份转让自由,并不是绝对的,法律往往对某些特定人,如发起人、董事、监事、经理所持股份的转让及股票受让人范围作必要限制。例如,我国《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除有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为防止变相违规收购本公司股份,公司不得接受以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份有限公司的机构设置分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大机构。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公司决策和管理机构,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的,在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管理与执行机构;监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对董事会及经理的活动进行监督的机构。

1.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1)股东大会的职权

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享有对公司的重大事务的决策权。但是,随着现代股份有限公司的发展,出现了公司所有权与管理权相分离的情况,董事会、经理实际掌握着公司的经营管理大权,股东大会的权限日益减少,有些国家公司法也反映出了这种倾向。例如,依照德国股份有限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成员由监事会选任与解任,而不是由股东大会选任与解任。不过,从大多数国家公司法来看,股东大会还是拥有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的职权,主要有以下八项:①选任和解任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②听取并审议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③审定公司的年度财务结算、股息红利分配方案。④决定增加或减少公司的资本。⑤变更公司的章程。⑥决定公司债券的发行。⑦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或解散。⑧对公司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议。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大会的职权与有限公司股东会的职权基本相同。

(2)股东大会的形式

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非常设机构,一般采取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形式。定期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往往是在有特别情况出现时、董事会或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董事会拥有一定比例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请求而召开。我国《公司法》第101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①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3)股东大会的召开

股东大会一般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股东大会必须达到法定人数才能开会,但各国对法定人数有不同的要求。例如,美国许多州的公司法规定需要有一半的股东出席才能开会,而法国规定只需有代表股本总值的1/4的股东出席即可召开。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于开会前若干天通知全体股东,并作出公告。

(4)股东大会的决议

股东大会以表决形式来形成决议,原则上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的普通决议,一般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解散,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事项所做的特别决议,一般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有些国家法律对代理人的资格有所限制,如法国公司法规定,代理人必须是股东的配偶或公司的其他股东。

2.董事会

董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必备的、常设的经营决策与业务执行机构。各国公司法均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须设董事会,这一点与有限责任公司不同。董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常设机关,自公司成立开始,董事会即作为一个稳定的机构存在,董事长作为董事会的代表,董事作为公司的任职,常设于公司,代表董事会行使职权。董事会作为公司的经营决策与业务执行机构,在公司的经营管理中发挥着中心的作用,已成为领导公司的最重要的机关。美国《标准公司法》规定,公司的一切权力都应由董事会行使或由董事会授权行使,公司的一切业务活动和事务都应在董事会的指示下进行。

(1)董事会的组成。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而董事一般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各国公司法对公司董事的人数及资格都做出一些规定。例如,法国《商事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由3名以上、12名以下的董事组成。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人至19人。董事会一般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或数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各国公司法对公司董事的资格都有限制,如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者、有涉及公司方面犯罪前科者等,不能担任董事。关于董事是否必须由股东担任,各国公司法有不同规定。一些国家如法国、比利时的公司法规定,董事必须由股东担任。美国、日本以及中国的公司法则不要求必须由股东担任,允许非股东担任董事。这反映了股份有限公司管理职业专业化的发展趋势。

(2)董事会的职权。董事会作为公司的经营决策与业务执行机构,享有非常广泛的职权,一般来说,除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力外,公司的全部业务均可由董事会决定和执行。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职权与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基本相同。

(3)董事会的召开。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召开的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召开的会议,一般半年召开一次,有的国家规定三个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一般由符合法定人数的董事或总经理提议召开。

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4)董事会的决议。董事会会议一般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5)经理。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经理主要行使下列职权:①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②负责公司的日常业务活动。③拟订公司年度经营计划、财务结算方案以及分配方案。④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管理人员。⑤代表公司对外处理重要业务。⑥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连接

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Outside Director)是指不在公司中担任任何其他职务,并与该公司及经营者和股东不存在任何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它是英美法系国家,尤其是美国判例法中的一个创造,它产生的主要背景是这些国家实行单一的董事会制度,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权基本上掌握在董事会和管理层之手,股东的管理作用日趋形式主义,从而产生了如何监督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问题。我国也在《公司法》第123条规定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3.监事会

各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是否须设监事会有不同的规定。有些国家实行“双轨制”,即在股东大会之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如德国、奥地利、荷兰和葡萄牙等;有些国家则实行“单轨制”,即只设董事会而不设监事会,如英国、美国、西班牙、瑞士等;还有一些国家实行单轨制与双轨制的共存体制,即规定公司可设监事会,也可以不设监事会,由公司章程作出选择,如法国。我国《公司法》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作为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机构。

监事会成员一般由股东大会选任,人数通常为三人以上,并在其中推选一名召集人。有些国家公司法(如德国、中国)规定监事会由公司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共同组成。监事会作为监督公司经营活动的机构,公司的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等一般不得兼任监事。

本章小结

本章介绍了合伙企业的概念、特征,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合伙的内外部关系、合伙的解散与清算等制度;重点介绍了公司的概念、特征、公司的设立、公司的组织机构及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本章的重点与难点: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入伙与退伙;公司的设立、公司的组织机构。

练习题

一、名词解释

1.个人企业 2.公司 3.普通合伙 4.有限合伙 5.注册资本 6.无限连带责任 7.合伙协议 8.公司章程

二、填空题

1.商事组织的法律分类是按照投资者和商事组织的______进行的分类,商事组织的法律分类一般分为三类,即_______、_______和_______。

2.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先以其_________进行清偿,不足以清偿所欠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_______责任。

3.英美法系国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两个文件组成,即______ 和________。

4.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_______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当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_以上时,可不再提取。

5._______是公司区别于其他公益法人、国家机关等社会组织的表现。

6.股东的________被称为是公司法人制度的基石;公司______是公司法人资格的最终体现。

7.从公司法的内容上看,_______是第一位的,________是第二位的。

三、判断题

1.各国法律均对公司的财务会计的有关问题设置了若干强制性规则。( )

2.合伙人办理退伙后,对其退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不再承担责任。( )

3.我国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和监事会。( )

4.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

5.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应由股东共同制定。( )

6.我国独资制企业与私营企业的内涵基本一致。( )

7.对于公司资本的最高数额,各国法律一般都加以限制。( )

四、单选题

1.各国法律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人数均有规定,如德国股份公司发起人的最低人数为( )。

A.3人

B.5人

C.7人

D.9人

2.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 )不必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

A.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B.对外签订合同

C.改变合伙企业的企业名称

D.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3.资本主义国家中数量最多的企业形式是( )。

A.公司

B.个人企业

C.个体工商户

4.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共有成员12名,某日召开董事会会议研究公司部分内部制度的实施问题,共有8名董事参加,7人同意通过董事会决议,1人反对。按照法律规定,该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及决议( )。

A.不合法,董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全体董事2/3以上通过

B.不合法,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超过全体董事2/3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C.合法,董事会决议已经出席会议的董事的2/3以上通过

D.合法,董事会决议已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5.依我国法律,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 )。

A.合伙企业

B.独资企业

C.企业法人

D.非法人企业

6.依照股东的权利义务不同,股份可分为( )。

A.普通股与优先股

B.国有股、法人股与社会公众股

C.公司职工股和内部职工股

D.记名股票与无记名股票

7.依大陆法,合伙人之间如对任何一个合伙人的权利有所限制,不得用以对抗( )。

A.不知情的第三人

B.知情第三人

C.恶意第三人

D.知情第三人的代理人

8.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 )。

A.董事会

B.监事会

C.股东大会

D.执行委员会

五、多选题

1.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可以设立的公司有( )。

A.有限责任公司

B.股份有限公司

C.两合公司

D.无限责任公司

2.下列关于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叙述,正确的有( )。

A.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B.合伙人就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一般按照出资的多少进行投票

C.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D.受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3.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法人代表是( )。

A.厂长

B.经理

C.董事长

D.执行董事

4.合伙的特征包括( )。

A.合伙是“人的组合”

B.合伙是“资本的组合”

C.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

D.合伙企业一般不是法人

5.公司的法律特征包括( )。

A.公司是法人

B.公司拥有自己的财产

C.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

D.公司的存续一般不受股东变化的影响

6.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有( )。

A.发起设立

B.募集设立

C.申请登记设立

D.以上均不对

7.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 )。

A.股东对公司的债务只负有限责任

B.可以公开发行股票、债券

C.股东人数一般是没有限制的

D.股东人数一般有限制

8.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关系为( )。

A.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关,董事会是业务执行机关

B.股东大会一般由董事会召集

C.股东大会有权审查董事会提出的营业报告书、资产负债表等

D.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

六、简答题

1.合伙企业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2.合伙人相互间具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3.简述公司资本制度。

4.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方式有哪些?

5.简述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

6.公司的设立应经过哪些法定程序?

7.简述公司资本的基本原则。

七、案例分析

1.2009年8月,某市4家企业拟发起成立一家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大新股份有限公司,资本总额为400万元,4家发起企业认购125万元(每股1元),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股。2009年10月,发起人中的3家企业以现金认购了70万元的股份,另一家企业则以其非专利技术入股,作价55万元。2009年11月,社会认股人缴纳股款200万元,发起人以大新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申请银行抵押贷款75万元,从而募足了股款。2009年12月,在A市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主持下,召开了大新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大会,作出建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决定。

[问题]

依据我国《公司法》,大新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有哪些不合法之处?

2.甲、乙、丙均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他们三人每人投资5万元组成一个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外承揽业务。受利益驱使,甲、乙为某公司出具了虚假的财务报告,获利4万元。后被有关机关发现,对该事务所罚款5万元,并须由该事务所承担因该虚假财务报告给有关当事人造成的损失30万元。

[问题]

对于罚款及损失承担,甲、乙、丙各负什么责任?

3.A、B、C于2005年5月以4∶4∶2的比例共同投资,注册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A任董事长,B任董事,C委派杨某代表自己作为董事进入公司的董事会。在召开董事会时,C认为自己既然是股东,当然也是董事会成员,应当参与董事会的表决。

[问题]

公司的董事是否必须是公司的股东?公司股东是否当然成为公司的董事?

4.甲、乙、丙、丁四人出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以下事项:①6月,合伙人丙同A合伙企业进行了120万元的交易,合伙人甲认为,由于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因此,有限合伙人丙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②6月,合伙人丁自营同A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获利150万元。合伙人乙认为,由于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因此,丁不得自营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其获利150万元应归合伙企业所有。

[问题]

(1)甲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2)乙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公司法概述_国际商法

第六章 商事组织法

[学习目的]

(1)了解商事组织的法律形式;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特征;公司的概念、特征;

(2)理解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制度;公司的资本制度;

(3)掌握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的内外部关系;公司的设立、公司的组织机构等。

第一节 概 述

一、商事组织的概念与特征

商事组织,又称“商事企业”,是指能够以自己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并具有一定规模的经济组织。商事组织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须有自己的名称或商号;有一定数量的成员;拥有一定的自主支配的资金;以营利为目的;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其设立手段须符合法律规定。

商事组织具有下列特征:①商事组织具有独立性。②商事组织具有营利性。③商事组织具有规模性。④商事组织具有组织性。

二、商事组织的法律形式

根据大多数国家商法的规定,商事组织主要有三种基本的法律形式,即个人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

个人企业(Individual Proprietorship),即个人独资经营企业,是由一名出资者单独出资并从事经营管理的企业。个人企业是发达国家中数量最多的企业形式。但是,大多数个人企业都是中小型企业,对国民经济不起主要作用。个人企业具有如下特征:

1.个人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个人企业的全部财产为出资人所有,经营决策由出资人作出,企业盈利全部属于出资人,亏损和债务全部由企业所有人承担。从法律性质上讲,个人企业不是法人,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它的财产与出资人的个人财产没有任何区别,出资人就是企业的所有人,他以个人的全部财产对企业的债务负责,即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出资人的风险较大。

2.出资人对企业有绝对控制权

出资人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拥有控制权和指挥权。尽管个人企业有时聘用经理或其他职员,但经营的最高决定权仍属于出资人。出资人有权决定企业的停业、关闭等事项。

3.个人企业注册无资金限制

法律上对个人企业无注册资金的限制,出资人只需用少量资金即可注册成立。通常个人企业的资金来源有限,资金数额较少。

4.个人企业的税负较轻

个人企业的出资人只需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而不像公司的股东,在公司缴纳了法人所得税后,还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双重纳税”。

至于合伙企业和公司,将在后文详细介绍。

三、商事组织法的概念

商事组织法是调整各类商事组织设立和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目前仍然属于民商合一的法律体系,商事法属于民法的特别法,在特别法有规定的时候适用特别法,在没有特别法或者虽然有特别法,但是特别法对相关问题没有做规定的时候,按照民法的一般原则进行处理。商事组织法包含的单行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于个体工商户的规定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执行。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

一、合伙企业法概述

(一)各国有关合伙的法律

在英美法系国家,关于合伙(Partnership)的立法一般是以单行法的形式出现的,英国现行的合伙法是由《1890年合伙法》和《1907年合伙法》组成的。美国的合伙法属于州法,没有统一的联邦合伙法。为了消除各州合伙法之间的差异,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于1914年起草制定了《统一合伙法》和1916年制定了《统一有限合伙法》。该法目前已被大多数州通过立法程序采纳。

在大陆法系国家,合伙法主要规定在民法典和商法典的有关章节之中。例如德国、法国、日本。《德国民法典》第2编第705~740条规定了民事合伙,《德国商法典》第105~160条规定了商事合伙,《法国民法典》第3篇第4章对合伙做了专门规定。《法国商法典》则对商事合伙另做规定,此规定后来被1966年《商事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所取代。

我国有关合伙的法律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和《合伙企业法》。《民法通则》分别在其第2章“公民”和第3章“法人”中对个人合伙和法人合伙(即联营)加以规定,但《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显得过于简单和概括。我国在1997年通过了单行的《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27日重新修订,2007年6月1日正式施行。

(二)合伙企业的概念与特征

1.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而组成的企业。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2.合伙企业的特征

(1)以合伙协议为成立基础。合伙是建立在合伙协议基础之上的企业组织。合伙人之间签订合伙协议,规定各合伙人在合伙中的权利和义务。即使合伙企业设有一定的组织机构负责日常的业务,其内部关系仍然主要适用合伙协议的有关规定。

连接

事实上的合伙

实践中,如果合伙人未订立书面合伙协议而发生纠纷时,应当如何处理?我国合伙企业法未做规定。从英美法系国家的情况看,如符合合伙的实质条件的,一般认定为“事实上的合伙”。在判定事实上的合伙是否存在时,法院主要考虑:①合伙人是否分享利润和分担损失。②合伙的财产是否由合伙人共同所有。③合伙人在经营管理中是否享有相同的权利。

(2)合伙人责任的无限连带性。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以个人的全部财产作为合伙债务的担保。一旦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债权人有权向任何一位合伙人请求履行全部债务。但事后该合伙人可以依合伙协议就其多承担部分向其他合伙人进行追偿。

(3)合伙企业的人合性。合伙强调的是“人的组合”,这里的“人”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法人。通过合伙协议,合伙人建立起一个为实现共同目的而进行活动的实体,从法理上说,合伙人的死亡、破产、退出等都影响到合伙企业的存续。

(4)合伙企业的非法人性。合伙企业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原则上不能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拥有财产,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但法国、荷兰、比利时等国法律则规定合伙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英美国家虽不承认合伙企业的法人资格,但在某些特定场合也把合伙视为一个实体。例如,美国法律规定,合伙企业是独立于合伙人的一个组织体,它可以以合伙的名义起诉、应诉。

我国《合伙企业法》将合伙企业视为一种独立的民事主体,合伙企业有自己独立的名称和一定的独立人格,它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而且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

(5)合伙人地位的平等性。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外,每个合伙人均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从事业务活动,合伙人在执行业务中所做出的行为,对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都具有约束力。

(三)合伙的分类

1.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

民事合伙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合伙和虽以营利为目的,但未达到一定程度和规模的合伙。商事合伙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且达到一定的经营规模的合伙。

2.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是指全体合伙人享有平等参与合伙企业经营管理的权利,同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有限合伙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仅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3.显名合伙与隐名合伙

显名合伙是指各合伙人公开其身份和姓名,并具体参与合伙经营事务的合伙。隐名合伙是指合伙中存在合伙人不公开身份和姓名,不参与合伙经营活动,但参与合伙的利润分配,对合伙的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

4.个人合伙与法人合伙

这是我国《民法通则》对合伙所作的独特分类。个人合伙是指以自然人为成员的合伙。法人合伙是指以法人为成员的合伙,《民法通则》将其作为联营的一种形式。

二、普通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

普通合伙企业(General Partnership)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1.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各国有关合伙的法律都规定合伙企业必须有两人以上的合伙人。如果是一人出资经营,不能称为合伙。合伙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仅剩一人时,合伙自然解散。

关于合伙人人数的上限,有些国家如英国一般要求合伙人不得超过20人。我国《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人数的最高限额未做规定。

关于合伙人的范围问题,各国规定不一。美国《统一合伙法》明确规定组成合伙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日本、瑞士等,虽然没有美国这样明确的规定,但其法律也并没有限制或禁止法人充当合伙人的规定。只有我国台湾的法律明文规定法人不得充当合伙人。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①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②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③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有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规定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是确定合伙人在出资、利润分配、风险及责任分担、合伙经营等方面的基本法律依据。它对每一个合伙人均具有约束力。英美法主张,合伙可以是明示或默示的,法律并不一定要求书面形式。大陆法则规定,合伙必须有明确的协议,否则不能认为存在合伙关系。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合伙协议一般包括:①合伙企业的名称及各合伙人的姓名。②合伙企业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③合伙的期限。④每个合伙人出资的种类及金额。⑤合伙人之间利润的分配和损失的分担办法。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⑦合伙人死亡或退出时,对企业财产及合伙人利益的处理方法以及合伙企业存续的途径。⑧其他必要事项。

连接

我国《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协议的规定

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②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③合伙人的姓名、住所。④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⑤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⑥合伙事务的执行。⑦入伙与退伙。⑧争议解决办法。⑨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⑩违约责任等。

(3)有合伙人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和出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合伙人出资的财产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或者财产权利。合伙人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但对劳务出资的评估办法,应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合伙企业必须确定其合伙名称。在西方国家,很多合伙企业的名称多以合伙人的姓氏命名,在合伙人的姓氏之后加上“商行”(Firm)或“企业”(Company or Enterprise)的字样。英国《合伙法》对合伙的商号名称要求相当严格,合伙的商号一般应以合伙人的姓氏命名,在合伙人的姓氏之后,可加上商号或企业字样,但不得加上“有限”(Limited)字样,否则每天罚款5英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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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企业名称的规定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其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合伙企业的名称必须和“合伙”联系起来,名称中必须有“合伙”二字。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合伙企业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该场所可以由合伙人以出资方式提供,也可以由企业名义受让、租赁、借用等方式取得。同时应具备从事合伙经营所必需的环境、设施等条件。

2.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

合伙企业设立的手续一般比较简便,但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要求。

英美法系国家对普通合伙企业一般不要求经政府的批准登记,但要求所有的合伙企业必须有合法的目的。如美国《统一合伙法》的规定,合伙须依据合伙人的协议而确定,可以不经政府批准,但必须要有合法的目的。某些行业如律师、医师等,必须要有执照才能开业的,则必须向有关主管部门申领开业执照。根据英国《商号名称注册法》的规定,凡在联合王国设有营业所的商号,如在商号中没有包含合伙人的真实姓氏或没有包含合伙人的真实姓名的开头字母,均须向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如果日后商号的名称有所变更,则须再行登记。

大陆法系国家则都要求设立合伙企业时必须履行申请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在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按照德国法律的规定,合伙企业必须在商业登记册上办理登记。全体合伙人必须事先提出合伙申请,在申请书中应载明每个合伙人的姓氏名称、职业和长期住所,企业的名称和开设地点,以及开始营业的日期等。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申请人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文件。该类文件有:①登记申请书,即由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合伙企业的书面申请。②合伙协议书。③合伙人的身份证明。④审批文件。不是所有合伙企业必须提交,当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批准。⑤其他法定的证明文件。例如,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出资权属证明;经营场所证明;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等。

(2)企业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合伙企业成立的日期。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否则,会被责令停止经营并罚款。

(三)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是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通常在合伙协议中予以规定。

1.合伙人的权利

(1)参与合伙企业经营管理的权利。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均有权参加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并在正常的业务范围内有权相互代理。但在实践中,合伙人往往通过合伙协议规定由某位或某几位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的日常业务经营活动。

(2)分享利润的权利。每个合伙人均享有根据合伙协议规定的比例取得利润的权利。如果协议中没有规定,则应根据各国合伙法的规定分配利润。英、美、德等国的合伙法规定,合伙人应平均分配利润,而不考虑合伙人出资的多少;法国的合伙法则规定应按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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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企业损益分配的规定

(1)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2)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3)监督和检查账目的权利。每个合伙人均有权查阅合伙企业的账目并提出质询,负责日常业务的合伙人不得拒绝。一些国家对合伙人的该项权利加以限制,如法国法律规定,参与日常管理的合伙人一年内查阅合伙账目一般不得超过两次。

(4)获得补偿的权利。合伙人在处理合伙企业的正常业务中所垫付的个人费用或遭受的个人财产损失,有权从合伙企业获得补偿。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外,任何合伙人不得为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劳务求取报酬。

2.合伙人的义务

(1)缴纳出资的义务。合伙人有义务按照合同规定缴纳出资。若合伙人不履行该项义务而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其他合伙人有权要求其赔偿。合伙人可以以货币、实物、技术或已完成的劳务等形式出资。

(2)承担合伙债务的义务。合伙人有承担合伙债务的义务,对内按协议约定的比例承担按份债务,对外则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对合伙企业忠实的义务。每个合伙人必须为合伙企业的最大利益服务,不得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或财产为自己牟私利,不得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行业。合伙人违反上述义务所获得的利益,必须全部转交给合伙企业,若有亏损则由自己承担。

(4)不得任意转让出资的义务。由于合伙人之间存在着“相互信任”的关系,如果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擅自转让其出资,则有可能损害合伙企业的利益。所以各国法律都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人转让出资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大多数国家允许合伙人在一定条件下请求将分配利润的权利转让或馈赠给他人。

(5)竞业禁止的义务。合伙人不得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事业。合伙人若利用其职权或充分了解合伙企业内部状况的有利地位,与合伙企业竞争,将会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害。因此,所得的利润应归合伙企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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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人的义务

(1)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3)合伙事务执行人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4)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3.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方式

合伙人原则上都有参与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权利,但各国法律对于具体的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方式有不同的规定,实践中也有各种不同的做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这是合伙事务执行的基本形式。例如,《德国民法典》第709条规定:“合伙的事务应由合伙人全体共同执行;每项事务须经全体合伙人的同意。”

(2)部分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即依照合伙协议,由合伙企业的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可以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并非所有的合伙事务都可以委托给部分合伙人决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①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②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③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④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3)委托第三人执行事务。合伙企业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在授权的范围内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

(四)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是指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合伙人之间适用相互代理原则

各国一般规定,每个合伙人在企业所从事的业务范围内,都有权作为合伙企业与其他合伙人的代理人,在经营合伙企业通常业务中所做的行为及由此而产生的后果,对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均有约束力。《英国合伙法》第5条规定:“任何以通常方式执行业务的合伙人,其行为对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产生约束力,除非:①该行为的合伙人对执行该项业务无权利。②与其进行交易的第三人知道该合伙人无此权利。③与其进行交易的第三人不知道或不认为该人是合伙人。”《英国合伙法》还规定,在处理下列事务时,都认为具有默示的授权:①出售合伙企业的货物。②以企业的名义购买企业业务所需要的货物。③收受企业的债款,并出具收据。④为企业雇用职工。⑤以企业名义承兑和开立流通票据。⑥以企业的信用借款或以企业的货物作抵押借款。⑦委托律师为企业进行诉讼。合伙人就上述事项同第三人订立合同,对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都具有约束力。

2.合伙人内部约定代表权的限制

合伙人之间约定的对某个合伙人权利的限制,不得用以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如果合伙人的代表权有限制而该限制不为善意的第三人所知的话,则该合伙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进行的交易行为对合伙企业有效。但是,若第三人在交易时,已经知道该合伙人无权处理该项业务,则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就不受该合伙人行为的约束。

3.合伙人正常业务中的侵权行为后果

合伙企业应对合伙人正常业务中的侵权行为负责。即如果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过程中造成他人的损害,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该侵权行为的后果应由合伙企业承担。合伙企业只能依据合伙企业内部规章或合伙协议追究合伙人个人责任。

4.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到期债务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内部有关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不得对抗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如果合伙人所清偿的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5.合伙人的债权人的抵销权与代位权的行使限制

合伙人的债权人的抵销权与代位权的行使受到限制。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当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五)入伙与退伙

1.入伙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原来不具有合伙人身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营主体加入合伙企业,取得合伙身份的法律行为。

(1)入伙的条件和程序。许多国家法律规定,合伙企业要接纳新合伙人,必须得到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如果合伙人中有人表示异议,入伙便不能成立。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861条规定:“合伙企业成立后,非经全体的同意,不得允许他人加入为合伙人。”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新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一般情况下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对于新合伙人,在其入伙前合伙所负的债务,大多数国家认为不需要承担责任。例如,法国规定新合伙人被吸收参加一个已经存在的合伙时,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责任。有的国家,如日本、瑞士等国家法律未作明确规定。而美国法律则规定新合伙人仅以投入到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我国《合伙企业法》则明确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退伙

退伙是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消灭合伙人身份的一种法律行为。根据退伙的事由,可将退伙分为协议退伙、声明退伙、法定退伙和除名退伙。

(1)协议退伙。协议退伙指合伙人在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时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时退出合伙企业。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45条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合伙人违反上述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2)声明退伙。声明退伙指依一方的意思表示终止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之间在合伙协议中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有些国家如德国,主张退伙人声明只需告知其他合伙人;有些国家如法国,主张退伙人声明须得到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关于声明退伙的时间,各国的规定也有所不同,有的允许随时退伙,有的则只允许在企业会计年度终结前的一定时期内才能声明退伙。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违反上述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3)法定退伙。法定退伙指不基于合伙人的意思,依法律规定的一定事由而当然发生的退伙。如《日本民法典》第679条规定,法定退伙事由有:①死亡。②破产。③禁治产。④除名。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48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③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④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外,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当然退伙以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4)除名退伙。除名退伙指合伙企业根据某种正当理由,将某一合伙人从合伙企业中除名而使该合伙人退伙。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49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①未履行出资义务。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④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退伙一旦成立,即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①合伙资格的丧失。②退还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③退伙人对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继续承担责任。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六)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合伙企业的解散

合伙企业的解散有两种情况:协议解散和依法解散。

(1)协议解散。协议解散是指合伙企业依合伙人之间的协议而解散。合伙企业因全体合伙人同意而设立,当然也可因全体合伙人同意而解散。这种解散,不论合伙企业是否有存续期限,均可适用。当合伙协议订有期限时,合伙企业即于该期限届满时宣告解散;如果合伙协议没有规定期限,合伙人之间也可在事后达成协议,宣告合伙企业的解散。

(2)依法解散。依法解散是指合伙企业依照合伙法的有关规定而宣告解散。主要有以下五种情况:①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人之一死亡或退出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即告解散。②当合伙企业或合伙人之一破产时,合伙企业即告解散。③如果因发生某种情况,导致合伙企业所从事的事业成为非法时,合伙企业即告解散。④如果发生战争,合伙人之一成为敌国公民时,合伙企业即告解散。⑤如果合伙人之一永久地精神失常,或永久地不能履行合伙协议中所应承担的责任,或某一合伙人犯有渎职罪,或发生了某种情况致使合伙企业只能在亏损的情况下进行经营,则任何合伙人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下令解散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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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企业解散的规定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再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2.合伙企业的清算

无论采取哪种方式解散合伙企业,合伙人都应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由全体合伙人或由其选任的人进行。清算人的选任,以全体合伙人的过半数决定。

清算人的事务主要有:①了结合伙企业事务。②收取合伙企业债权。③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能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时,各合伙人应对剩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④返还合伙人的出资。⑤分配剩余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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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企业清算的规定

我国《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清算作了如下五个方面的规定:

(1)确定清算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经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3)财产清偿顺序。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合伙企业法》关于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规定进行分配。

(4)注销登记。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处理。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有限合伙企业

在英美法系国家,1890年英国合伙法规定了有限合伙,1907年又制定了单行的《有限合伙法》。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于1916年制定了《统一有限合伙法》,现已被大多数州所采纳。在大陆法系国家,1807年《法国商法典》首次对有限合伙作了规定。

我国于2006年8月27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审议修订的《合伙企业法》,也增加了有限合伙的规定。

(一)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

有限合伙企业(Limited Partnership)是指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二)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在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与其在普通合伙中是基本相同的。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义务主要有以下几项:

(1)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的经营管理,他的行为对企业无拘束力。如果他参与了企业的经营管理,他在此期间就要对企业的一切债务承担责任。

(2)有限合伙人的名称不得列入商号名称。如果列入,他将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有限合伙人有权审查企业的账目。

(4)有限合伙人的死亡、破产不影响企业的存在,不产生解散企业的效果。但如果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一旦死亡或退出,除企业章程另有规定外,企业即告解散。

(5)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经普通合伙人的同意之后,可以转让给别人。

(6)有限合伙人不得发出通知解散企业。

(三)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与普通合伙企业相比较,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较复杂。大多数国家均要求有限合伙必须在有关主管机关注册登记,并提交合伙章程。根据英国1907年《有限合伙法》的规定,该章程应载明以下事项:①企业的名称。②所营事业的一般性质。③主要营业地点。④每个合伙人的姓名。⑤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及开业日期。⑥注明系有限合伙企业,并载明有限责任合伙人的姓名。⑦每个有限合伙人出资的金额,并注明出资方式。按照美国《统一合伙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必须是现款或财产,不得以劳务作为出资。

(四)我国《合伙企业法》关于有限合伙的有关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人数。《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2)有限合伙企业名称。《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3)有限合伙协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中,除符合普通合伙协议要求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③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④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⑤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⑥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4)有限合伙人出资形式。《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5)有限合伙人的出资义务。《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6)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2.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企业利润分配。《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有限合伙人权利。《合伙企业法》第七十条和第七十一条规定:①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有限合伙企业财产出质与转让的特殊规定

(1)《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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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伙企业法》关于普通合伙企业财产转让与出质的规定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合伙人之间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4)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有限合伙企业入伙与退伙的特殊规定

(1)入伙。《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退伙。《合伙企业法》规定,①有限合伙人出现下列情形时当然退伙: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②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③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④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5.合伙人性质转变的特殊规定

《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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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利弊分析

1.合伙企业的有利之处

(1)设立合伙企业的手续比较简单,费用较少。

(2)通过合伙可以集中起比个人企业更多的资金和更为广泛的业务联系。

(3)每个合伙人均有参与管理的权利。

(4)在英、美等国家,合伙企业不是法人,因此也不是独立的纳税单位,合伙企业本身无须交纳企业所得税,实行“先分利后纳税”原则,而公司除股东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外,公司本身还必须交纳公司所得税,采取“先纳税后分利”原则,属于“双重纳税”。

(5)各国政府对合伙企业的监督和管理比较松,不要求合伙企业公开企业账目和年度报告,合伙企业的经营有较大的自由和灵活性。

2.合伙企业的不利之处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数量有限,难以募集大量资本,因此规模一般不大。

(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投资风险较大。

(3)每一合伙人都有权参与管理,不利于企业管理的集中和统一,不利于实行有效管理。

(4)合伙企业存续时间不稳定,一旦有合伙人死亡或退出,合伙一般即告解散,这不利于合伙企业的稳定发展。

第三节 公司法

一、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与公司法的概念及特征

1.各国有关公司的法律

目前,世界各国的公司法,主要采用两种法律形式:一种为单行法规;另一种是包含在民法或商法之中,作为民商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在美国,每个州都有各自的公司法。由全国律师协会起草的《美国标准公司法》(Model of Business Corporate Act),其本身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它对各州公司法的制定和修改有很大的影响。到目前为止,该法律的大部分内容已为多数州所采用,成为公司法的主要内容。尽管《美国标准公司法》本身没有法律效力,但作为法律文件来说,不失为美国公司法之“标准”和“样板”。

英国也属于采取单行法规形式的国家。英国的公司法立法始于1825年,以后形成了著名的《1948年公司法》。后来在1967年进行了补充,分别在1976年和1980年又对《1967年公司法》做了较大规模的更改。但《1948年公司法》的绝大部分内容均被沿用下来。英国公司法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影响较大。2006年11月,女王批准了英国《2006年公司法》,这是英国50多年以来对公司法最全面的一次修改。

在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原先是作为民商法的一部分而存在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公司法逐渐被从民商法中分离出来。当前,采取单行法规的国家已占绝大多数,一些主要西方国家都采取单行法规的形式。

此外,采取单行法规的国家还有德国、比利时、丹麦、爱尔兰、卢森堡以及英联邦国家,如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印度等国。

至今,仍有少量国家的公司法被包含在民法或商法之中。例如,日本公司法被包含在商法之中,成为商法的一个组成部分。日本公司立法的修订极为频繁,在20世纪90年代短短的十年间,就经历了1990年、1993年、1994年、1997年、1998年、1999年、2000年7次修改。2002年修改《关于股份公司监察的商法特例法》。2004年公布《公司法现代化纲要》,同时草拟《公司法草案》,2005年提交参众两院通过,7月26日正式公布《日本公司法典》。意大利的公司法包含在民法典中;瑞士公司法被包含在契约法之中;瑞典公司法则仍包含在商法典中。

我国《公司法》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此后,《公司法》于1999年、2004年进行了两次小的修订。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公司法》进行了大规模的修订,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由于各国立法对公司组织形式在社会上的适用范围规定不同,对公司的种类规定不同,加之不同类型的公司法律特征有一定区别,即使相同类型的公司在不同国家、地区的法律中具体规定也有差异,因此,在公司法理论上很难形成一个公认的、抽象的公司概念。

各国公司法对公司的定义都集中在三个内容上:法定性;营利性和法人资格。即公司是指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例如,《美国标准公司法》(1999年)对公司下的定义为:公司是按公司法的规定而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英国公司法对公司的定义也基本一样。大陆法系国家没有对公司下统一的定义,但内容是一致的。

在英文中,公司可以用“Corporation”或“Company”表示,但在用“Company”表示时,在公司名称后应添加“Ltd.”或“Inc.”来表示,或者,可在公司的名称后直接用公司的缩写“Corp.”表示。例如,福克斯公司,可用“Fox,Inc.”、“Fox Corp.”表示。

公司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公司依法设立,具有法定性。法定性是指公司必须依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公司通常依公司法设立,但有时还必须符合其他法律的规定,如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行业管理法律,有时公司还可能是依据特别法或行政命令设立。

(2)公司是企业法人,具有独立性。公司作为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①公司财产独立。股东一旦把自己的财产投入并转移给公司,该财产就与股东的其他财产相分离,由公司独立支配,股东就丧失了对该财产的所有权,从而取得股权。②公司意志独立。公司一旦成立,在其存在的整个期间内,便以其独立健全的组织机构(公司的机关)为其意思机关,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③公司责任独立。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使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足以偿还公司债务,公司的债权人也不能向公司的成员(股东)追索,即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不直接对公司债权人负责。

(3)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具有营利性。以营利为目的,是指公司必须从事经营活动,而经营活动的目的在于获取利润并将其分配给投资者。公司的营利活动应是具有连续性的营业,一次性的、间歇性的营利行为不属于营业活动。营利性是公司区别于其他公益法人、国家机关等社会组织的表现。

(4)公司的永久存在性。相对合伙企业,公司强调的是资本的联合,因此股东股份的转让、股东的死亡或破产都不影响公司的存续。

3.公司法的概念与特征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经营、解散、清算以及调整公司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法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

(1)是组织法与活动法相结合的法律。公司法以调整公司的组织关系为其主要内容,同时也调整部分与公司组织关系密切联系的外部活动关系。作为组织法,具体包括公司的设立、变更和清算、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作为活动法,主要包括管理活动、交易活动、股票债券的发行及转让等行为方面的规范。

(2)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的法律。公司法侧重于对股东及公司的组织机构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以及股东与公司财产责任的划分,因此,公司法主要是实体法。在侧重实体法规定的同时,公司法还对取得实体权利所必须履行的程序作出了规定,因此又具有程序法的特点。

(3)是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的法律。强制性规范是人们必须遵守的规范;任意性规范是指在遵守与不遵守之间人们可有选择权的规范。公司法作为一种组织法,具有鲜明的国家干预性,因此,以强制性规范为主。在突出强制性规范的同时,为了体现股东和公司的意愿,也有一定的任意性规范。

(4)是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为适应国际经济交往的客观需要,各国公司法在保留其个性特色的同时,都借鉴和吸收各国通行的公司规则。

4.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产生,尤其是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确立,在分散投资风险、刺激投资欲望、扩大经营规模、降低公司成本等方面的优势推动了经济的迅速发展。但其缺陷和弊端也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体现出来,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对债权人有失公正。公司以公司的全部财产对外独立承担责任,一旦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股东由于有了有限责任的保护,公司债权人不能直接向股东追偿,从而使公司债权人承担了本应由股东承担的投资风险损失。

(2)为股东特别是控制股东、董事滥用公司的法律人格提供了机会。他们可能利用在企业中的优势地位,做出一些有损公司中小股东或债权人利益,但有利于其自身利益的不法行为;也可能利用公司的独立人格,规避法律义务,为自己谋取非法所得;还可能利用公司的独立人格,隐匿财产、逃避清偿债务等。

(3)成为规避侵权责任的工具。在产品责任侵权案件中,如果出现公司财产不足以赔偿受害者所受损失时,股东有有限责任保护,结果就是让受害者来承担公司的冒险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制度,又称“揭开公司面纱”原则,是有限责任的突破。它是指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事由,否认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使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即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法院为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否定公司独立的人格,令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自美国法院首次提出“揭开公司面纱”原则后,很快为其他国家所接受,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还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都以不同的方式认可了这一原则。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并不是对整个公司法人人格的否定,而是针对公司独立法人人格制度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表现出来的不合理性加以弥补。各国在司法实践中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都采取极为慎重的态度,即使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在决定是否“揭开公司面纱”时所掌握的条件也相当严格;在大陆法系国家,则一般均要通过立法严格规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适用的条件和程序。

我国《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

直接追究母公司法律责任案

原告M与K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将其位于芝加哥的一块空地租给K公司作为零售商业用地,租期为10年。后K公司因拒付租金而被法院判决支付违约金22000美元。原告在强制执行判决的过程中,发现K公司并无足够的资金用以偿还债务,于是,原告转而起诉其母公司F公司,要求其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初审法院以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但上诉法院作出了对原告有利的判决。法院认为,该母公司应对其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理由是:①K公司除此租赁合同外没有独立的业务内容,在经营范围上完全归属于F公司,经查明,F公司还拥有其他许多类似K公司的零售子公司。②K公司只有开设银行账户所需的基本资金,在法院对其作出违约判决之后,K公司因资不抵债实质上已经破产。③法院进一步查明,K公司在设立时资金不足,管理运作违反公司程序,资不抵债,无公司会议记录等证据。

上诉法院认为,在下列情况出现时,应当“揭开公司面纱”直接向母公司追究法律责任:①所谓的母子公司实质上是利益和所有权的统一体,子公司没有独立于母公司之外的独立性。②固守所谓的“独立的子公司”的存在将会导致不正义和不公平的结果出现,如本案中若仅追究子公司的责任将使债务人的债务无法得到清偿。

(二)公司的分类

公司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分为不同的种类。

1.以股东对公司的责任形式为标准的分类

大陆法系国家将公司分为五类: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与股份两合公司。我国《公司法》将公司分为两类: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1)无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公司简称无限公司(Unlimited Company),是指全体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即当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时,股东要以出资额以外的个人财产来抵债,而且任何一个股东都负有全部清偿的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可就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的那部分债务,向无限责任公司的任何一个股东请求全部清偿。偿还公司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股东,有权向其他股东追偿。

(2)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Limited Company),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3)两合公司。两合公司是指由负无限责任的股东和负有限责任的股东组成的公司,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仅就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其中,无限责任股东是公司的经营管理者,有限责任股东则是不参与经营管理的出资者。

(4)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又称股份公司(Stock Corporation),是指将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5)股份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是由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和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与两合公司的不同之处在于,股份两合公司中承担有限责任的资本部分被划分成了股份,而且是用发行股票的方式筹集而来的。

2.以筹资方式为标准的分类

英美法系国家依筹资方式的不同,将公司分为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司两种。

(1)封闭式公司。封闭式公司(英国称为Private Company,美国称为Close Corporation),又称为不上市公司、少数人公司、私公司或非公开招股公司。其特点是公司的股份只能向特定范围的股东发行,而不能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向社会发行,股东拥有的股份或股票可以有条件地转让,但不能在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买卖或流通。

(2)开放式公司。开放式公司(英国称为Public Company,美国称为Pubic Corporation),又称为上市公司、多数人公司、公众公司或公开招股公司。其特点与封闭式公司相反,它可以在证券市场上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股东拥有的股票也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自由地买卖或交易。

3.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的分类

(1)人合公司。人合公司是指以股东个人信用为基础的公司。即公司的信用基础在于股东个人的信用,而不在于公司资本的多少。股东个人信用越高,人合公司的信用也就越高;反之,股东个人信用越低,公司的信用也就越低。因此,人合公司中股东的人身信任、依赖性是很强的。无限公司是典型的人合公司。

(2)资合公司。资合公司是指以其资本额作为其信用基础的公司。即公司的信用基础全在于公司资本总额的多少,而不在于股东个人的信用如何。公司的注册资本额和实有资产总额越高,其对外信用也就越高;反之,公司的注册资本额和实有资产总额越低,其对外信用也就越低。资合公司强调资本信用原则和资本真实原则。资合公司的本质就是以资本为其信用,因此,资信状况就是这种公司存在的基础。股份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

(3)人合兼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是指兼具人的信用和资本信用两种因素的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是典型的人合兼资合公司。

4.以一个公司对另一个公司的控制与支配关系为标准的分类

(1)母公司。母公司是指因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而控制或支配其他公司经营活动的公司。

(2)子公司。子公司是指全部或部分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持有,经营活动被另一个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

母子公司之间虽然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的组织关系,但它们都具有法人资格,在法律上是彼此独立的企业。

母公司与子公司一般是由持股关系而形成的。此外,公司之间还可能由于其他原因形成控制与依附关系,成为控制公司与附属公司,如表决权控制、人事关系、契约关系、信贷及其他债务关系、婚姻亲属关系等。控制公司与附属公司的概念要大于母公司与子公司的概念。

5.以公司内部组织系统为标准的分类

(1)总公司。总公司是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生产活动,对公司系统内的业务经营、资金调度、人事安排等具有统一决定权的公司。

(2)分公司。分公司是公司依法设立的以分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的分支机构。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章程,没有独立的财产,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连接

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

(1)性质方面:子公司是法人;分公司不是法人。

(2)财产方面:子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

(3)意志方面:子公司具有独立意志,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民事活动;分公司没有独立意志,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

(4)民事责任方面:子公司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6.以公司的国籍为标准的分类

(1)本国公司。本国公司是指依本国法律在本国境内登记设立的公司,无论有无外国股东,无论外国股东出资多少,都是本国公司。

(2)外国公司。外国公司是相对本国公司而言的。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登记设立的、具有外国国籍的公司。外国总公司在他国设立的分公司,对其总公司而言,称为国外分公司,而对分公司业务活动所在国而言,则称为外国公司。外国公司在得到所在国的许可或批准并办理必要的登记手续之后即可在该国营业。

(3)跨国公司。跨国公司(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又称多国公司(Multi-national Enterprise),指由两个以上国家的经济实体所组成,并从事生产、销售和其他经营活动的国际性大型企业。

严格地说,跨国公司的“公司”一词,并非公司法意义上的概念,它实际上是指国际性的公司集团,表示的是公司之间的一种特殊关系。在各国公司法中,也没有专门调整这种跨国公司关系的规定,跨国公司不是独立的法律实体,其内部关系实际为母公司与子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及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并各自归属相应的法律规范调整。

连接

确定公司国籍的标准

关于公司国籍的确定,国际上有不同的立法和学说,其基本标准主要有:

(1)设立准据法主义:公司的国籍以公司设立所依据的法律是本国法还是外国法为标准确定。

(2)设立行为地主义:公司的国籍以公司设立登记或注册所在地确定。

(3)股东国籍主义:公司的国籍以多数股东或多数出资额股东的国籍确定。

(4)住所地主义:公司的国籍以公司住所地的国家为国籍。

我国确定公司的国籍采取设立准据法主义兼设立行为地主义。我国《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192条规定,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

(三)公司的设立

公司的设立,是指发起人为组建公司,并使其获得法人资格而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和。

1.公司的设立原则

(1)自由主义,又称放任主义,是指公司完全由设立人自由设立,法律不加干涉。公司的设立没有任何的法定条件和程序,公司一经组成便具有法律上的人格,无须注册登记。这一原则存在于欧洲中世纪公司制度发展的早期阶段,由于它极易造成公司的任意滥设,不利于正常的经济秩序,后来被其他原则所取代。

(2)特许主义,是指公司的设立须经由国家元首或立法机关予以特许才能设立。这一原则曾在17~19世纪的英国、荷兰、法国等国家采用。美国受英国的影响,直到19世纪初仍采取特许主义,由州立法机关签发特许状以成立公司。但这一原则对于公司设立过于严格。

(3)核准主义,又称许可主义,是指公司的设立除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和履行法定程序外,还须政府行政主管机关的审查和批准。它创设于法国,后为德国等许多国家所采纳。这一原则下,公司的设立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但设立程序严苛,采取此原则的国家不普遍。

(4)准则主义,又称登记主义,是指由法律对公司设立的条件作出规定,凡是具备法定条件的,不必经任何行政机关的审批,就可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成立公司。它简化了公司设立程序,便于公司及时设立,但容易造成滥设公司的后果。

(5)严格准则主义,是指在法律上严格规定设立公司的条件,并加重设立人的责任,以及加强法院和行政机关对公司的监督。现代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普遍采用严格准则主义。

我国《公司法》对一般公司的设立,采取严格准则主义,对特殊公司的设立采取核准主义。

2.公司的设立方式

(1)发起设立。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这种设立方式的特点是设立程序简单,设立所需时间短、成本低,适合于中小型公司采用。由于无限责任公司是人合公司,而两合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也近似于人合公司,资本都具有封闭性,故仅能采取此种方式。此外,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也可采取这种方式。

(2)募集设立。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众募集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区别于发起设立的主要之处就在于向发起人以外的社会公众募股,所以程序较为复杂。为防止发起人完全凭借他人资本来开办公司,各国对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比例均有限制性规定。如我国《公司法》第85条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此种方式比较适合于规模较大的股份有限公司。

3.公司的设立程序

公司的设立程序是指设立公司必须完成的一系列具体设立行为的步骤与过程。设立公司通常要经过下列几个程序:

(1)发起人发起。发起人要先对设立公司进行可行性分析,确定设立公司的意向。发起人应签订发起人协议,以明确在公司设立中发起人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2)订立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本身制定的规定公司各方面原则的重要文件,是公司的行为规范。设立任何公司都必须制定章程,这是公司设立的极其重要的法定步骤。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两合公司的章程由公司最初的全体股东制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制定人则是全体发起人,并须经创立大会通过。此后,还须将其提交登记主管机关,以示公司保证将按照章程所定的准则从事组织和经营活动。公司如违反章程,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处罚。

依各国规定,公司章程记载的事项可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公司章程必不可少的事项,缺少其中任何一项或任何一项记载不合法,则整个章程无效。例如,有限责任公司应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以及公司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股份有限公司须载明:公司的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是否记载的事项,如果予以记载,则发生效力;如果不记载,也不影响整个章程的效力。这类事项主要有:发起人所得的特别利益、分公司的设立、公司年限及董事和监事的报酬等。

任意记载事项是指除绝对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外,在不违反法律、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前提下,发起人认为有必要记入章程,作为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的事项。这些事项一旦载入核准的章程,即发生效力,不能任意变更。

大多数国家的公司章程由单一文件组成,但在英、美等国家,公司章程则由两个文件组成,即公司组织大纲(英国Memorandum of Association,美国Article of Incorporation)和公司内部细则(英国Articles of Association,美国by-laws)。前者是规定公司对外关系的法律文件,主要包括公司的名称、宗旨、公司种类、经营范围、资本等内容;后者是处理公司内部事务的法律文件,主要包括公司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安排、各自的权限及责任、业务的执行等内容。公司内部细则被视为是公司组织大纲的补充,不必提交注册登记机关备案,也不必向公众公布,因此也只能在公司内部生效,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公司内部细则与公司组织大纲发生冲突时,以组织大纲为准。

(3)确定股东。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两合公司的股东,一般在订立章程时予以确定,即在章程中明确记载股东的姓名。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一部分可在章程中确定,这主要是公司发起人;另一部分股东需要募集,通过募股程序来确定。

(4)认购股份。在发起设立的方式下,发起人一次认足公司的全部股额,待公司设立后可再按法定手续将之转售给其他投资者。各国皆允许创办人以货币、实物、技术等形式认购股份,其中货币认购是最常用的手段。在以实物、技术等作股款的场合,很多国家规定须由法院指定专家对这些实物、技术等作出估价。

在募集设立的方式下,认购股份的程序要复杂些。首先,发起人要拟订符合法定必要真实事项的招股说明书,并由发起人缴足招股说明书中注明的最低认购额,这一般要达到计划发行股本总额的1/4~1/3(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比例为35%);然后,报送公司注册机构注册,并公布于众。此外,发起人还得准备认股书,供大众投资者填写认购的股份与金额。除非发起人购进所有未被认购的股份,否则,只有等大众投资者将其余所有股份认购完毕后,公司才能申请注册。

(5)申请登记。各国公司法皆规定,只有经登记注册后公司才告成立。发起人在申请注册登记时除缴纳法定的手续费和捐税外,还得提交若干法定的文件,其中最主要的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章程。发起人履行了各种法定手续后,经主管官员审查完备合法的,即予注册,并发给登记证书和营业执照。至此,公司便告成立。

(四)公司资本

1.公司资本的概念

广义的公司资本,是指公司自有资本和借贷资本两部分。狭义的公司资本则仅指公司自有资本。各国公司法中的资本用语一般仅限于狭义上的含义。本书所用“公司资本”,即指狭义的公司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主要是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而募集的,因此一般称为“股份资本”,简称“股本”。

连接

公司资本的形式

注册资本(Registered Capital):是指公司成立时注册登记的资本总额。

授权资本(Authorized Capital):是指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授权可以发行的全部资本。

发行资本(Issued Capital):每股发行价与已发行股份总数之乘积,无论股东是否已付清认股款。

实缴资本(Paid-up Capital):公司实际收到的股东缴纳的现款或以货币计算的其他财产之总额。

催缴资本(Uncalled Capital):发行资本或认购资本中应当付清而尚未付清,需由公司催缴的部分。

2.公司资本的基本原则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交易的安全,各国公司法确认了公司资本的三项基本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并称为“资本三原则”。

(1)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的规定,并由股东全部认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这一原则为一般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所确认。

(2)资本维持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在各国公司法中具体表现为如下规定:①亏损必先弥补,税后利润必须先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②无利润不得分配股利。③债务不得抵消,公司的债务人不得以其对股东个人的债权,主张与其所欠公司的债务相抵消。④股票的发行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的面值。资本维持原则为各国公司法所确认,因为它有利于防止因公司资本的减少而危害债权人的利益,防止股东对盈利分配的过高要求,确保公司本身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

(3)资本不变原则。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的资本一经确定,即不得随意改变,如需增加或减少资本,须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

3.公司的资本制度

(1)法定资本制。这是德国、法国等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的公司资本制度。是指公司章程中所载明的公司资本额,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全部由股东认购完毕,否则公司不得成立。公司如增加资本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变更公司章程中的资本数额,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法定资本制的优点:利于公司资本的稳定和确定;利于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欺诈、投机行为;使公司成立之时起就有足够资金担保债务履行。法定资本制的缺点:对资本充足的要求过于严厉,限制了公司的尽快成立;导致某些公司资本的闲置和浪费、增资程序烦琐等。

近年来,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开始放弃或部分放弃法定资本制而仿效授权资本制,改为折中资本制。

(2)授权资本制。这是被英美法系国家所广泛采用的一种公司资本制度,是指公司须在公司章程中载明授权资本的数额,但在公司设立时,不必按授权资本的数额全部发行股份,可以先发行一部分股份,其余待日后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决定是否发行。

授权资本制的优点:减轻了公司设立的难度,有利于公司较快地成立;授权董事会自行决定发行资本而不须经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章程,简化了公司增资程序,同时避免了大量资金在公司中的冻结和闲置。授权资本制的缺点:公司资本的落实缺乏足够的保障,不利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3)折中资本制。折中资本制是介于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之间的一种公司资本制度。它是指公司设立时,股东不必将全部资本认足,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一定期限内随时发行,发行数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一定比例。原实行法定资本制的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法国、奥地利、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等已认可和采用折中资本制。我国《公司法》也改变以前的法定资本制而采纳了折中资本制。

(五)公司债

1.公司债的概念与特征

公司债(Debentures,Bonds)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通过发行有价证券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司债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1)有固定利率,公司定期发放利息。

(2)公司必须到期向债券持有人归还本金。本金在这里只是指债券的票面金额。

(3)债券可以以其票面值出售,也可以溢价出售。

(4)在债券到期之前,公司可视情况提前回收其债券。

2.公司债的种类

(1)担保公司债与无担保公司债。担保公司债是指公司以其全部或部分财产作为偿还本息的担保而发行的债券。为债券提供担保的,可以是公司现有的实物形态财产,也可以是公司持有的其他公司的债券或股票,还可以是其他公司的保证。无担保公司债是指公司仅凭其信用而未提供任何担保所发行的公司债券。

(2)记名公司债与无记名公司债。记名公司债是指在公司债券上记载债权人姓名或名称的公司债券。无记名公司债是指不在公司债券上记载债权人姓名或名称的公司债券。

(3)转换公司债与非转换公司债。转换公司债是指可以转换为公司股份的公司债。转换公司债的持有人在持券后的一段时间内可以将债券转换为公司的股票,从而变成公司的股东。非转换公司债是不得转换为股份的公司债。凡在发行债券时未约定可转换的,均为非转换公司债。

(4)参与公司债与普通公司债。参与公司债是指当公司盈利较多,股票股利的分配比例超过债券利息率时,债权人还可以分到公司对债券增加的一定比例的利息。这种债券的利息已接近于股票的分红,具有不确定性。普通公司债是指有一定偿还期和固定利息率的公司债。绝大多数的公司债都是采取这种形式的。

3.公司债的发行与转让

各国公司法一般都对公司债的发行主体明确加以规定,许多国家将公司债的发行主体限定于股份有限公司。我国《公司法》第154条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而《证券法》第16条明确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②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③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④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⑤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⑥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公司债券作为有价证券,原则上可以在证券市场上自由转让。我国《公司法》第160条规定:“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转让。”

(六)公积金与股利分配

1.公积金

公积金(Reserve Funds)又称储备金或准备金,是指公司依法律和章程规定,从公司利润中提取的,不作为股利分配,保留在公司内部备用的基金。公积金分为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两类。

盈余公积金是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两种。①法定公积金,是指公司在弥补亏损后,分配股利前,按法定比例从纯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关于提取的比例,各国规定有所不同,如德国、法国规定为5%,中国为10%。当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一定数额则不再提取,如德国、法国规定为10%,中国为50%。②任意公积金,是公司根据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是否提取以及提取的比例,均由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来确定,法律不作强制性规定。例如,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是直接由资本或其他原因形成的公积金。其主要来源有:股票超票面金额发行所得的溢价款;资产估值增值所获得的估价溢额;处分资产的溢价收入;吸收合并其他公司所承受的资产余额;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等。

公积金的用途有:①弥补公司亏损,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②扩大公司生产经营。③转增公司资本。我国《公司法》规定,用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转增后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2.股利分配

根据各国公司法规定,原则上只有当公司有盈余时,才能分配股利,禁止从资本中支付股利。公司盈余是指公司当年的利润减去了应缴纳的税款和费用,弥补了以前的亏损和提取了法定公积金后的剩余利润。公司按照股东所持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同股同利。股利分配一般采取现金支付方式,但也可以采用股份分配和财产分配方式。

公司必须依法进行股利分配,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如果违反法律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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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的顺序

(1)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但不得超过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

(2)缴纳所得税。

(3)弥补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之后仍存在的亏损。

(4)提取法定公积金。

(5)提取任意公积金。

(6)向股东分配利润。

(七)公司的合并、解散与清算

1.公司的合并

公司的合并,又称为并购,可分为新设合并、吸收合并和收购。

(1)新设合并(Consolidation)。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原有公司不复存在,都被解散的一种合并方式,又称“创设合并”。在新设合并方式下,参与合并的各方公司均被解散,失去原有法人资格,它们共同组成一个新的法人实体。新设公司无偿地接收了原来各公司的资产,同时也承担原来各公司的债务,它全面接管了原来各公司的权利、责任与业务关系。同时,新设立的公司还应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取得法人资格。

(2)吸收合并。吸收合并是指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公司加入另一个公司,加入方解散,接纳方存续,加入方财产转给存续公司,又称“兼并”或“并吞合并”(Merge)。在吸收合并方式下,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失去原有法人资格,其资产全部并入存续公司,其债务也由存续公司来承担。与此同时,吸收方或称兼并方往往保留公司的原有名称、机构、品牌等,以充分发挥无形资产的作用。

(3)收购(Acquisition)。收购是指由收购公司通过其高级管理人员发出收购要约,购买某个目标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票(份),以便控制该公司的法律行为。收购目标公司的对价,可以是现金、收购公司或其他公司的有价证券,但通常是现金。在现金收购中,目标公司的收购价格往往要高出其市场价格的25%~50%。在收购中,如果目标公司无力顶住收购者对其股票出价的诱惑,只能把自己的股票出售给收购公司,就实现了收购公司兼并目标公司的目的。

2.公司的解散

公司的解散(Dissolution),是指公司因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而停止营业活动并逐渐终止其法人资格的行为,它是公司主体资格消灭的必经程序。公司解散的原因主要有:

(1)公司自己决定解散,即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认为公司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而决定解散。

(2)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又称法定事由解散,主要包括: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②与其他公司合并或分立。③公司破产。

(3)有关机关责令解散,又称强制解散,包括:①公司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撤销。②应少数股东请求,命令解散。

3.公司的清算

公司解散时,应当依法进行清算(Liquidation)。清算的一般做法:首先确定清算人,由其负责清理公司债权债务,然后根据债权人的先后次序偿还债务,最后,分配剩余资产。清算人的选任大致有三种做法:①由公司董事担任,如《日本商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人由董事担任。②由股东会选任。③由法院依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选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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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关于清算的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清算时必须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的职权:①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②通知、公告债权人。③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④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⑤清理债权、债务。⑥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⑦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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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优缺点

公司有如下优点:

(1)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完全区分开来,即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

(2)公司一般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无限责任公司除外),在法律上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独立地承担民事、经济、行政和刑事责任。

(3)公司的股东一般不受人数限制(除几类封闭公司外),公司的形式便于集资,从而形成规模效益,具有较多的增长机会。

(4)公司有无限寿命,即使所有权转移仍能保持其法人地位,因此公司能保持经营的连续性。

(5)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使企业能聘用管理素质高的经理人员,提高经营管理的效率。

公司有如下缺点:

(1)公司的组建比较复杂。组建公司除了要有公司章程和章程细则等规范的法律文件,还要具备足够的人数和资本,有些公司还需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设立。

(2)公司的开办费用相对较高。

(3)双重纳税。公司在经营活动中获得的利润要交公司所得税,股东分红所得还要交个人所得税。

(4)政府对公司的法律管制也较严密。上市公司要定期公布财务报表。

(5)企业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分离在给企业带来管理效率的同时,也给经理利用职权为自己和职工谋利而损害所有者利益带来可乘之机。

(6)为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和激励,会加大企业的代理成本。

二、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Company)是指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东组成,股东就其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它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不公开发行股票。股东通过协商确定各自的出资额,在他们缴纳出资后,由公司出具书面的股份证书,作为他们在公司享有权益的凭证。

(2)股份一般不得随意转让。西方国家公司法规定,股东如需转让其股份,必须经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同意,而且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3)股东人数一般有限制。西方国家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大都规定有最高限制。例如,法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最多不得超过50人;美国有的州规定不得超过30人;日本规定不超过50人;我国公司法规定为50人以下。

(4)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所负责任,一般仅以其出资额为限。但也有规定限于出资额的数倍的,如三倍或五倍等,这种公司称为担保有限公司。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1.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Bylaws)由发起设立公司的全体股东共同制定,对全体股东具有约束力。公司章程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对公司具有约束力。对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各国公司法一般都有具体规定。例如,我国《公司法》第2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公司名称和住所。②公司经营范围。③公司注册资本。④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⑤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⑥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⑦公司法定代表人。⑧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2.认缴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由于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本,所以其资本必须在设立过程中由全体股东予以认缴出资。涉及股东认缴出资的问题有:

(1)出资数额。各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大都有限制,出资数额包括每个股东出资的数额和公司资本总额。就股东出资的数额而言,有的国家规定了最低额,如日本有限公司法规定,每股出资额不得少于1000日元,德国规定有限公司每一股东出资不得少于500德国马克。就资本总额而言,德国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资本额为5万德国马克,法国规定为2万法国法郎,我国公司法规定为3万元人民币,不过,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2)出资方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股东出资是实物的,一般限制在生产经营所需的建筑物、设备或其他物资范围之内。我国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3)缴纳期限。各国公司法在此问题上有两种不同规定:一是要求一次全额缴纳,以保证公司资本的充实。例如,日本有限公司法规定,董事应责成股东将出资全额缴纳,或者将作为出资标的的财产全部给付。二是允许分期缴纳,但第一期缴纳的出资,不得低于总额的一定比例,其余应缴出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缴清。例如,《德国有限公司法》第7条规定:申请登记只能在非实物出资的股本出资已缴纳1/4时,才得提出;如果有实物出资,股东的实际总额中货币出资总额加上实物出资总额至少达到25000德国马克;如果公司仅由一人设立,则只有当至少前两项规定的数额已经缴付,并且该股东已为其余的货币出资提供了担保,方得进行申请。我国《公司法》第26条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4)出资证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作为其对公司资产拥有所有权的凭证。出资证明书一般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公司登记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的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3.注册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必须依法经注册登记,才能取得其法律上的人格地位。股东在制定章程并按规定缴纳了出资后,就应向有关机关申请注册登记。各国主管公司登记的机关不尽相同,有的国家为法院,如德国;中国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申请登记时,可由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向登记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应向登记机关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登记机关对申请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符合公司法规定设立条件的,予以核准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的日期,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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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转让

股东向本公司其他股东转让与向非股东转让所受限制不同。例如,《日本有限公司法》第19条规定,股东可以将其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于其他股东;如果股东欲将其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于非股东时,则需经股东会承认,而且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此外,出让人为一般股东还是公司董事,其出资转让所受限制也不同。如果出让人为一般股东,须经1/2或2/3以上多数股东同意才可以转让,如果出让人为公司董事,则必须经过全体股东同意方能转让。

我国《公司法》第72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其中,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管理执行机构,监事会是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机构。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

1.股东会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股东行使其权利的机关。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1)股东会的职权。关于股东会的权限,各国公司法规定有所不同。我国《公司法》第38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①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②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③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④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⑤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⑥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⑦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⑧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⑨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⑩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股东会的形式。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是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的,一般是半年或一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一般是为议决公司临时性的重大事项而召开的。临时会议的召开,既可由董事会来作出决定(需多数董事同意),又可由占一定比例的股东来提出。我国《公司法》第40条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3)股东会的召开。股东会一般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股东会的首次会议则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若干天(如我国《公司法》规定为15天)通知全体股东。

(4)股东会的决议。股东会议通过表决来形成决议。对股东的表决权各国有不同的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议形成决议一般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方法。法国和德国的法律都规定,同意者所持有的资本超过公司资本的1/2时,决议就可通过。但对于一些特别重大事项的通过,各国一般都有较为严格的要求。例如,法国、德国规定,形成特别决议须经代表资本3/4以上股东同意方可。我国《公司法》第44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董事会

(1)董事会(Board of Directors)的组成。董事会的组成人数,有些国家法律规定不得少于3人,有些国家还对上限也作了规定。如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其成员为3人至13人。董事会一般设有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关于董事(Director)的资格,各国公司法一般都有所限制。首先,董事必须由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来担任。法人为公司股东的,应委派自然人作为代表。其次,董事一般应从股东中产生。我国台湾的公司法明确规定董事只能由股东担任。不过,我国《公司法》没有这一限制。最后,董事应具有善良品行和经营能力。对有经济方面犯罪的前科,且刑满释放未达一定年限者,或者对某一企业破产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自企业破产未逾一定年限者,各国法律一般不允许其担任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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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关于董事资格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①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②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未逾5年。③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④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⑤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2)董事会的职权。关于董事会的权限,我国《公司法》第47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①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②执行股东会的决议。③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④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⑤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⑥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⑦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⑧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⑨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⑩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董事会的召开。董事会会议一般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4)董事会的决议。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法律有规定的之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5)董事的义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要对公司尽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忠实、谨慎)和竞业禁止义务。董事应遵守公司章程,认真执行业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公司财产。董事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否则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其职责而使公司遭受损失,董事须负赔偿责任。例如,美国有些州的法律规定,由于经营失当而导致的公司债务,董事或管理人员应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①挪用公司资金。②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③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④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⑤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⑥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⑦擅自披露公司秘密。⑧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6)经理。有限责任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行使下列职权:①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②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③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④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⑤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⑥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⑦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⑧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此外,经理一般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7)执行董事。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3.监事会

(1)监事会的组成。监事会是对公司事务实行监督的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规模较大的,一般设立监事会;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通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立监事会的,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并在其中推选一名召集人。不设监事会的,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监事会一般由公司股东和公司职工代表共同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其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公司的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2)监事会的职权。监事会或者监事主要行使下列职权:①检查公司财务。②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③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⑤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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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有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规定

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不允许分期缴付出资;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设董事会和监事会。

三、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股份有限公司(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是指以确定的资本分为等额的若干股份,由一定人数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所组成的公司。它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公司的资本总额平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须分为等额股份,股份采用股票(Stock)的形式。股东按其所持股份的比例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2)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股票,股票可以自由转让。一般来说,任何人只要愿意支付股金,都可以买到股票而成为股东。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相当广泛,而且更换频繁。

(3)股东人数不得少于法律规定的数目。对于股东人数最低限额,各国公司法的规定不尽一致,例如,法国、日本规定为至少7人,德国规定最低为5人,中国规定一般应当有2人以上。

(4)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以公司的全部财产承担清偿责任,股东必须就其所认购的股份向公司缴足股金,并以其认购缴足的股金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独立地享有对公司财产的占有、使用及依法处分权,并以公司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5)公司的拥有者和管理者大都是分离的。负责公司一切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不是股东,而是董事会、经理等专门的经营管理人员。董事、经理通常要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因其失职而造成的公司经济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

(6)公司的账目必须公开。各国公司法一般都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每个财政年度终了时将公司董事会的年度报告、公司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等,向政府主管机关、股东及公众公开。股东一般也有权要求检查公司的账目,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管理状况。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公司的设立,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取得法人资格的过程。各国公司法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手续各有不同,但一般都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必须有一定数目的发起人,发起人负责制定公司章程及认购股份;由发起人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并选出公司第一届管理机构;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经主管机关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准予登记后,公司即告成立。

1.发起人

发起人(Promoter)是指依法筹办创立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各国公司法一般规定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充当公司的发起人。关于发起人的国籍,大多数国家不加以限制,但也有些国家法律有一定要求,如挪威法律规定:发起人至少有一半人数是在挪威居住2年以上的。我国《公司法》规定,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各国法律对发起人大都有最低数量要求,如德国规定至少为5人,法国规定至少为7人,中国规定至少为2人。

发起人负责公司的筹备工作,包括组织对所设立的公司进行可行性研究、认购公司股份、负责起草公司章程、通过一定方式筹集资金、办理公司设立申请等有关手续、召集创立大会、选举公司机构等。

发起人除了履行必要的法定义务,还应当对自己设立公司的行为所引起的一定财产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主要包括:①公司发行的股份未能认足或募足并足额缴纳时,应负连带认缴责任。②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③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④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损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指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宗旨、组织和活动原则、经营管理方法等重大事项的文件。公司章程是由公司发起人制定的,在公司创立阶段,它主要是作为申请募股和申请设立的必需文件来使用,经公司登记机关审核批准后,才成为对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各国公司法一般都有具体的规定。例如,我国《公司法》第82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公司名称和住所。②公司经营范围。③公司设立方式。④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⑤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⑥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⑦公司法定代表人。⑧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⑨公司利润分配办法。⑩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3.设立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的认股是在发起人中进行的,无须向社会其他公众发行股票,由发起人协商认购公司的全部股份或公司首次发行的股份。发起人应按照认购的股份数向公司缴纳股款。

募集设立与发起设立的主要区别在于向发起人以外的社会公众募股,所以程序较为复杂,包括以下步骤:

(1)发起人先行认购公司的部分股份。各国公司法一般都对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有最低额的限制。

(2)募股申请。发起人向有关机关提交募股申请时,必须提交募股审批的有关文件,其中最主要的是募股章程。募股章程不同于公司章程,它是专为招募股份而制定的,其主要内容包括:公司章程的主要事项、各发起人所认购的股份数额、股票超过票面金额发行时的价格、发行优先股的总数及其权利义务、发行不记名股的总数、认股人的权利义务、募足股份总数的期限等。

(3)募股和认股。募股申请经审查批准后,便可公开向社会公众募股。募股前发起人应制作认股书供认股人填写。认股人应在认股书上写明自己所认购的股份总数及依据,并签名盖章。认股人填写认股书后,便有缴清股款的义务。股款可一次缴清,也可分期缴清,除发起人外,一般应以现金缴付。如果认股人不在发起人所规定的期间内缴清股款,视为自动放弃所认购股份,发起人可就其所认股份另行招募,对因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认股人应负赔偿责任。

(4)召开创立大会。以募集设立方式组建公司必须在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为公司设立的首次股东大会,其目的是由认股人对公司发起人发起设立公司的行为进行审查确认,并选举产生公司的组织机构,通过公司章程。创立大会由发起人召集,通知全体认股人参加。创立大会的主要职权有: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成员、选举监事会成员、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作价进行审核、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目前,西方国家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多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因为发起设立的手续较为简便,有利于公司早日成立。有的国家公司法甚至只规定了发起设立一种方式,如德国股份公司法。我国制定公司法时,规定股份公司的设立可以选择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的方式。

4.公司的最低资本额

各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资本额的规定有所不同,英美法国家对公司最低资本总额的要求较低,有的甚至不作要求,如美国《标准公司法》早在1969年就取消了有关公司最低资本额的规定。大陆法国家一般对公司最低资本额都有明确规定,如法国规定为10万法郎(不向公众邀约认股的)和50万法郎(向公众邀约认股的),德国规定为10万马克,意大利为2亿里拉,等等。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资本额的要求为500万元人民币。

5.设立登记

设立登记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必须履行的法律程序。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公司登记注册,由发起人缴纳全部出资后,选举产生出董事会与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公司,应当在创立大会结束后一定期限内,由创立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董事会在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报送的文件主要有:董事长签署的登记申请书;政府审批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缴足股款的证明文件及验资证明;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姓名及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所;等等。

设立登记的申请经过审核批准,公司登记机关就给予公司登记注册,发给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即为公司成立之日,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公司成立后,一般应进行公告。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1.股份的概念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Share)是指按等额划分的公司资本构成单位。每一股代表一定的金额,每股金额相同。股份也是股东对公司的权利义务的表现,任何人拥有公司的股份,便对公司享有了股东权,股东享有权利的大小取决于其所认购股份的性质和数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份证书),是股份的外在表现形式。

股份具有以下特征:

(1)平等性。股份所代表的资本额一律平等,股份所表示的权利义务也一律平等,同一次发行的同类股份,其发行条件与发行价格相同。

(2)不可分性。股份是公司资本构成的最小单位,不可再分。

(3)可转让性。股份表现为有价证券形式(股票)。除法律对特定股份的转让有限制性规定外,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和流通。

2.股份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把股份分成不同的种类。

(1)按股东承担的风险和享有的权益大小,股份可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

普通股(Common Share)是指对公司财产权利都平等的股份,是公司资本构成中最基本的股份,也是公司中风险最大的股份。

优先股(Preferred Share)又称特别股,是指对公司资产、利润享有更优越或更特殊的权利的股份。西方国家公司法一般都规定,优先股具有以下三项特别权利:一是优先获得股息权,而且其股息往往是固定的。不仅如此,公司法还规定优先股可以在普通股之前分得股息。二是优先获得分配公司财产权。当公司因破产或结业而被清算时,优先股将比普通股优先以票面值参加分配公司的剩余资产。三是优先股往往是无表决权的。但如果公司连续若干年(各国规定不一,一般为3~4年)不支付优先股的股息,这种无表决权的优先股也可获得一股一票的权利。

(2)按股份是否记载股东姓名,股份可分为记名股和无记名股。

记名股(Named Share)是在股票上载有股东姓名并将其载入股东名册的一种股份。记名股的转让,一定要把受让人的姓名或法人名称记载于公司股票之上,并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之中方能生效。只有记名股的股东才有资格行使股权。

无记名股(Non-named Share)是在股票上不载有股东姓名的股份。凡持有股票者,即为取得股东资格者。买卖股票时,仅交付股票于受让人,即可发生法律效力。

(3)按股份是否以金额表示,股份可分为有票面值股和无票面值股。

有票面值股(Par Value Share)是在股票票面表示一定金额的股份。一般来说,股票原则上不得以低于票面值的价格发行。

无票面值股(Non-par Value Share)又称比例股或部分股,即股票票面不表示一定金额的股份。此种股份,仅仅表示其占公司全部资产的比例,它的价值是随公司财产的增减而增减。公司法允许发行无票面值股的国家为数不多,到目前为止只有美国、加拿大及卢森堡等少数国家。

3.股份的发行

股份的发行分为设立发行与新股发行两种。

(1)设立发行。设立发行是指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发行股份。公司的设立方式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依这两种方式发行股份,都属设立发行,其发行主体为设立中的公司,其发行目的是募集公司设立所需的资本。

(2)新股发行。新股发行是指公司在成立之后再次发行股份。其发行主体是已经存续的公司,其发行目的是增加公司资本、改变公司股份结构。新股发行又可分为以下三类:

1)按发行对象是否特定,可分为公开发行与不公开发行。

公开发行也称为公募发行,是指面向社会、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发行股份。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不公开发行又称为私募发行,是指向特定的投资者、采取特定的方式发行股份。不公开发行的特定对象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我国《公司法》第78条规定允许私募发行。

2)按是否增加公司资本,分为增资发行与非增资发行。

增资发行是指公司在增加资本情况下发行股份,即公司章程所定的资本总额全部发行完毕后,为增加资本而再次发行股份。此种发行必须按增加资本的程序进行,即由股东大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

非增资发行是指在公司资本总额范围内、不增加公司资本而发行股份。非增资发行一般发生在授权资本制之下,公司的股份可以分次发行,除公司设立时第一次发行的股份外,其后所进行的股份发行属于非增资发行,此种发行只需董事会决议即可。

3)按发行的目的,可分为通常发行与特别发行。

通常发行是指以募集资金为目的而发行新股,一般所说的新股发行都指通常发行。

特别发行是指不以募集资金为目的,而是基于某些特殊目的发行新股,如为向股东分配公司盈余、把公积金转为资本、把公司债转换成股份、与其他公司合并而置换股份等目的而发行股份。特别发行在我国被广泛采用,实践中以向股东送股、配股的方式分配公司盈余成为多数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做法。

4.股份的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是指股东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他人的行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以自由转让为原则,以法律限制为例外。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1)记名股的转让。由于记名股票将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记入股票和股东名册,因此不能随意转让,必须由原股票持有人盖章以背书的形式出让,受让人随之在股票背面的受让人栏盖章,再由发行证券公司加盖公司印章,股票交付给受让人。

我国《公司法》第140条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无记名股的转让。无记名股因股票票面不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只要将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对方就成为持股人,转让行为即告成立。

我国《公司法》第141条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在现代证券市场上,这种转让一般是通过证券商(经纪人)在证券交易所发出指令,由电脑系统撮合成交的。

股份转让自由,并不是绝对的,法律往往对某些特定人,如发起人、董事、监事、经理所持股份的转让及股票受让人范围作必要限制。例如,我国《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除有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为防止变相违规收购本公司股份,公司不得接受以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份有限公司的机构设置分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大机构。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公司决策和管理机构,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的,在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管理与执行机构;监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对董事会及经理的活动进行监督的机构。

1.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1)股东大会的职权

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享有对公司的重大事务的决策权。但是,随着现代股份有限公司的发展,出现了公司所有权与管理权相分离的情况,董事会、经理实际掌握着公司的经营管理大权,股东大会的权限日益减少,有些国家公司法也反映出了这种倾向。例如,依照德国股份有限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成员由监事会选任与解任,而不是由股东大会选任与解任。不过,从大多数国家公司法来看,股东大会还是拥有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的职权,主要有以下八项:①选任和解任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②听取并审议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③审定公司的年度财务结算、股息红利分配方案。④决定增加或减少公司的资本。⑤变更公司的章程。⑥决定公司债券的发行。⑦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或解散。⑧对公司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议。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大会的职权与有限公司股东会的职权基本相同。

(2)股东大会的形式

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非常设机构,一般采取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形式。定期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往往是在有特别情况出现时、董事会或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董事会拥有一定比例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请求而召开。我国《公司法》第101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①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3)股东大会的召开

股东大会一般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股东大会必须达到法定人数才能开会,但各国对法定人数有不同的要求。例如,美国许多州的公司法规定需要有一半的股东出席才能开会,而法国规定只需有代表股本总值的1/4的股东出席即可召开。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于开会前若干天通知全体股东,并作出公告。

(4)股东大会的决议

股东大会以表决形式来形成决议,原则上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的普通决议,一般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解散,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事项所做的特别决议,一般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有些国家法律对代理人的资格有所限制,如法国公司法规定,代理人必须是股东的配偶或公司的其他股东。

2.董事会

董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必备的、常设的经营决策与业务执行机构。各国公司法均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须设董事会,这一点与有限责任公司不同。董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常设机关,自公司成立开始,董事会即作为一个稳定的机构存在,董事长作为董事会的代表,董事作为公司的任职,常设于公司,代表董事会行使职权。董事会作为公司的经营决策与业务执行机构,在公司的经营管理中发挥着中心的作用,已成为领导公司的最重要的机关。美国《标准公司法》规定,公司的一切权力都应由董事会行使或由董事会授权行使,公司的一切业务活动和事务都应在董事会的指示下进行。

(1)董事会的组成。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而董事一般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各国公司法对公司董事的人数及资格都做出一些规定。例如,法国《商事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由3名以上、12名以下的董事组成。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人至19人。董事会一般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或数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各国公司法对公司董事的资格都有限制,如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者、有涉及公司方面犯罪前科者等,不能担任董事。关于董事是否必须由股东担任,各国公司法有不同规定。一些国家如法国、比利时的公司法规定,董事必须由股东担任。美国、日本以及中国的公司法则不要求必须由股东担任,允许非股东担任董事。这反映了股份有限公司管理职业专业化的发展趋势。

(2)董事会的职权。董事会作为公司的经营决策与业务执行机构,享有非常广泛的职权,一般来说,除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力外,公司的全部业务均可由董事会决定和执行。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职权与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基本相同。

(3)董事会的召开。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召开的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召开的会议,一般半年召开一次,有的国家规定三个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一般由符合法定人数的董事或总经理提议召开。

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4)董事会的决议。董事会会议一般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5)经理。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经理主要行使下列职权:①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②负责公司的日常业务活动。③拟订公司年度经营计划、财务结算方案以及分配方案。④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管理人员。⑤代表公司对外处理重要业务。⑥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连接

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Outside Director)是指不在公司中担任任何其他职务,并与该公司及经营者和股东不存在任何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它是英美法系国家,尤其是美国判例法中的一个创造,它产生的主要背景是这些国家实行单一的董事会制度,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权基本上掌握在董事会和管理层之手,股东的管理作用日趋形式主义,从而产生了如何监督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问题。我国也在《公司法》第123条规定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3.监事会

各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是否须设监事会有不同的规定。有些国家实行“双轨制”,即在股东大会之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如德国、奥地利、荷兰和葡萄牙等;有些国家则实行“单轨制”,即只设董事会而不设监事会,如英国、美国、西班牙、瑞士等;还有一些国家实行单轨制与双轨制的共存体制,即规定公司可设监事会,也可以不设监事会,由公司章程作出选择,如法国。我国《公司法》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作为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机构。

监事会成员一般由股东大会选任,人数通常为三人以上,并在其中推选一名召集人。有些国家公司法(如德国、中国)规定监事会由公司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共同组成。监事会作为监督公司经营活动的机构,公司的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等一般不得兼任监事。

本章小结

本章介绍了合伙企业的概念、特征,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合伙的内外部关系、合伙的解散与清算等制度;重点介绍了公司的概念、特征、公司的设立、公司的组织机构及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本章的重点与难点: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入伙与退伙;公司的设立、公司的组织机构。

练习题

一、名词解释

1.个人企业 2.公司 3.普通合伙 4.有限合伙 5.注册资本 6.无限连带责任 7.合伙协议 8.公司章程

二、填空题

1.商事组织的法律分类是按照投资者和商事组织的______进行的分类,商事组织的法律分类一般分为三类,即_______、_______和_______。

2.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先以其_________进行清偿,不足以清偿所欠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_______责任。

3.英美法系国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两个文件组成,即______ 和________。

4.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_______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当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_以上时,可不再提取。

5._______是公司区别于其他公益法人、国家机关等社会组织的表现。

6.股东的________被称为是公司法人制度的基石;公司______是公司法人资格的最终体现。

7.从公司法的内容上看,_______是第一位的,________是第二位的。

三、判断题

1.各国法律均对公司的财务会计的有关问题设置了若干强制性规则。( )

2.合伙人办理退伙后,对其退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不再承担责任。( )

3.我国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和监事会。( )

4.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

5.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应由股东共同制定。( )

6.我国独资制企业与私营企业的内涵基本一致。( )

7.对于公司资本的最高数额,各国法律一般都加以限制。( )

四、单选题

1.各国法律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人数均有规定,如德国股份公司发起人的最低人数为( )。

A.3人

B.5人

C.7人

D.9人

2.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 )不必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

A.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B.对外签订合同

C.改变合伙企业的企业名称

D.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3.资本主义国家中数量最多的企业形式是( )。

A.公司

B.个人企业

C.个体工商户

4.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共有成员12名,某日召开董事会会议研究公司部分内部制度的实施问题,共有8名董事参加,7人同意通过董事会决议,1人反对。按照法律规定,该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及决议( )。

A.不合法,董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全体董事2/3以上通过

B.不合法,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超过全体董事2/3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C.合法,董事会决议已经出席会议的董事的2/3以上通过

D.合法,董事会决议已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5.依我国法律,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 )。

A.合伙企业

B.独资企业

C.企业法人

D.非法人企业

6.依照股东的权利义务不同,股份可分为( )。

A.普通股与优先股

B.国有股、法人股与社会公众股

C.公司职工股和内部职工股

D.记名股票与无记名股票

7.依大陆法,合伙人之间如对任何一个合伙人的权利有所限制,不得用以对抗( )。

A.不知情的第三人

B.知情第三人

C.恶意第三人

D.知情第三人的代理人

8.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 )。

A.董事会

B.监事会

C.股东大会

D.执行委员会

五、多选题

1.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可以设立的公司有( )。

A.有限责任公司

B.股份有限公司

C.两合公司

D.无限责任公司

2.下列关于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叙述,正确的有( )。

A.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B.合伙人就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一般按照出资的多少进行投票

C.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D.受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3.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法人代表是( )。

A.厂长

B.经理

C.董事长

D.执行董事

4.合伙的特征包括( )。

A.合伙是“人的组合”

B.合伙是“资本的组合”

C.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

D.合伙企业一般不是法人

5.公司的法律特征包括( )。

A.公司是法人

B.公司拥有自己的财产

C.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

D.公司的存续一般不受股东变化的影响

6.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有( )。

A.发起设立

B.募集设立

C.申请登记设立

D.以上均不对

7.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 )。

A.股东对公司的债务只负有限责任

B.可以公开发行股票、债券

C.股东人数一般是没有限制的

D.股东人数一般有限制

8.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关系为( )。

A.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关,董事会是业务执行机关

B.股东大会一般由董事会召集

C.股东大会有权审查董事会提出的营业报告书、资产负债表等

D.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

六、简答题

1.合伙企业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2.合伙人相互间具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3.简述公司资本制度。

4.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方式有哪些?

5.简述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

6.公司的设立应经过哪些法定程序?

7.简述公司资本的基本原则。

七、案例分析

1.2009年8月,某市4家企业拟发起成立一家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大新股份有限公司,资本总额为400万元,4家发起企业认购125万元(每股1元),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股。2009年10月,发起人中的3家企业以现金认购了70万元的股份,另一家企业则以其非专利技术入股,作价55万元。2009年11月,社会认股人缴纳股款200万元,发起人以大新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申请银行抵押贷款75万元,从而募足了股款。2009年12月,在A市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主持下,召开了大新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大会,作出建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决定。

[问题]

依据我国《公司法》,大新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有哪些不合法之处?

2.甲、乙、丙均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他们三人每人投资5万元组成一个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外承揽业务。受利益驱使,甲、乙为某公司出具了虚假的财务报告,获利4万元。后被有关机关发现,对该事务所罚款5万元,并须由该事务所承担因该虚假财务报告给有关当事人造成的损失30万元。

[问题]

对于罚款及损失承担,甲、乙、丙各负什么责任?

3.A、B、C于2005年5月以4∶4∶2的比例共同投资,注册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A任董事长,B任董事,C委派杨某代表自己作为董事进入公司的董事会。在召开董事会时,C认为自己既然是股东,当然也是董事会成员,应当参与董事会的表决。

[问题]

公司的董事是否必须是公司的股东?公司股东是否当然成为公司的董事?

4.甲、乙、丙、丁四人出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以下事项:①6月,合伙人丙同A合伙企业进行了120万元的交易,合伙人甲认为,由于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因此,有限合伙人丙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②6月,合伙人丁自营同A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获利150万元。合伙人乙认为,由于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因此,丁不得自营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其获利150万元应归合伙企业所有。

[问题]

(1)甲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2)乙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股份有限公司_国际商法

第六章 商事组织法

[学习目的]

(1)了解商事组织的法律形式;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特征;公司的概念、特征;

(2)理解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制度;公司的资本制度;

(3)掌握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的内外部关系;公司的设立、公司的组织机构等。

第一节 概 述

一、商事组织的概念与特征

商事组织,又称“商事企业”,是指能够以自己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并具有一定规模的经济组织。商事组织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须有自己的名称或商号;有一定数量的成员;拥有一定的自主支配的资金;以营利为目的;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其设立手段须符合法律规定。

商事组织具有下列特征:①商事组织具有独立性。②商事组织具有营利性。③商事组织具有规模性。④商事组织具有组织性。

二、商事组织的法律形式

根据大多数国家商法的规定,商事组织主要有三种基本的法律形式,即个人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

个人企业(Individual Proprietorship),即个人独资经营企业,是由一名出资者单独出资并从事经营管理的企业。个人企业是发达国家中数量最多的企业形式。但是,大多数个人企业都是中小型企业,对国民经济不起主要作用。个人企业具有如下特征:

1.个人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个人企业的全部财产为出资人所有,经营决策由出资人作出,企业盈利全部属于出资人,亏损和债务全部由企业所有人承担。从法律性质上讲,个人企业不是法人,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它的财产与出资人的个人财产没有任何区别,出资人就是企业的所有人,他以个人的全部财产对企业的债务负责,即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出资人的风险较大。

2.出资人对企业有绝对控制权

出资人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拥有控制权和指挥权。尽管个人企业有时聘用经理或其他职员,但经营的最高决定权仍属于出资人。出资人有权决定企业的停业、关闭等事项。

3.个人企业注册无资金限制

法律上对个人企业无注册资金的限制,出资人只需用少量资金即可注册成立。通常个人企业的资金来源有限,资金数额较少。

4.个人企业的税负较轻

个人企业的出资人只需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而不像公司的股东,在公司缴纳了法人所得税后,还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双重纳税”。

至于合伙企业和公司,将在后文详细介绍。

三、商事组织法的概念

商事组织法是调整各类商事组织设立和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目前仍然属于民商合一的法律体系,商事法属于民法的特别法,在特别法有规定的时候适用特别法,在没有特别法或者虽然有特别法,但是特别法对相关问题没有做规定的时候,按照民法的一般原则进行处理。商事组织法包含的单行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于个体工商户的规定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执行。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

一、合伙企业法概述

(一)各国有关合伙的法律

在英美法系国家,关于合伙(Partnership)的立法一般是以单行法的形式出现的,英国现行的合伙法是由《1890年合伙法》和《1907年合伙法》组成的。美国的合伙法属于州法,没有统一的联邦合伙法。为了消除各州合伙法之间的差异,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于1914年起草制定了《统一合伙法》和1916年制定了《统一有限合伙法》。该法目前已被大多数州通过立法程序采纳。

在大陆法系国家,合伙法主要规定在民法典和商法典的有关章节之中。例如德国、法国、日本。《德国民法典》第2编第705~740条规定了民事合伙,《德国商法典》第105~160条规定了商事合伙,《法国民法典》第3篇第4章对合伙做了专门规定。《法国商法典》则对商事合伙另做规定,此规定后来被1966年《商事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所取代。

我国有关合伙的法律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和《合伙企业法》。《民法通则》分别在其第2章“公民”和第3章“法人”中对个人合伙和法人合伙(即联营)加以规定,但《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显得过于简单和概括。我国在1997年通过了单行的《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27日重新修订,2007年6月1日正式施行。

(二)合伙企业的概念与特征

1.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而组成的企业。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2.合伙企业的特征

(1)以合伙协议为成立基础。合伙是建立在合伙协议基础之上的企业组织。合伙人之间签订合伙协议,规定各合伙人在合伙中的权利和义务。即使合伙企业设有一定的组织机构负责日常的业务,其内部关系仍然主要适用合伙协议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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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的合伙

实践中,如果合伙人未订立书面合伙协议而发生纠纷时,应当如何处理?我国合伙企业法未做规定。从英美法系国家的情况看,如符合合伙的实质条件的,一般认定为“事实上的合伙”。在判定事实上的合伙是否存在时,法院主要考虑:①合伙人是否分享利润和分担损失。②合伙的财产是否由合伙人共同所有。③合伙人在经营管理中是否享有相同的权利。

(2)合伙人责任的无限连带性。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以个人的全部财产作为合伙债务的担保。一旦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债权人有权向任何一位合伙人请求履行全部债务。但事后该合伙人可以依合伙协议就其多承担部分向其他合伙人进行追偿。

(3)合伙企业的人合性。合伙强调的是“人的组合”,这里的“人”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法人。通过合伙协议,合伙人建立起一个为实现共同目的而进行活动的实体,从法理上说,合伙人的死亡、破产、退出等都影响到合伙企业的存续。

(4)合伙企业的非法人性。合伙企业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原则上不能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拥有财产,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但法国、荷兰、比利时等国法律则规定合伙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英美国家虽不承认合伙企业的法人资格,但在某些特定场合也把合伙视为一个实体。例如,美国法律规定,合伙企业是独立于合伙人的一个组织体,它可以以合伙的名义起诉、应诉。

我国《合伙企业法》将合伙企业视为一种独立的民事主体,合伙企业有自己独立的名称和一定的独立人格,它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而且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

(5)合伙人地位的平等性。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外,每个合伙人均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从事业务活动,合伙人在执行业务中所做出的行为,对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都具有约束力。

(三)合伙的分类

1.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

民事合伙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合伙和虽以营利为目的,但未达到一定程度和规模的合伙。商事合伙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且达到一定的经营规模的合伙。

2.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是指全体合伙人享有平等参与合伙企业经营管理的权利,同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有限合伙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仅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3.显名合伙与隐名合伙

显名合伙是指各合伙人公开其身份和姓名,并具体参与合伙经营事务的合伙。隐名合伙是指合伙中存在合伙人不公开身份和姓名,不参与合伙经营活动,但参与合伙的利润分配,对合伙的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

4.个人合伙与法人合伙

这是我国《民法通则》对合伙所作的独特分类。个人合伙是指以自然人为成员的合伙。法人合伙是指以法人为成员的合伙,《民法通则》将其作为联营的一种形式。

二、普通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

普通合伙企业(General Partnership)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1.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各国有关合伙的法律都规定合伙企业必须有两人以上的合伙人。如果是一人出资经营,不能称为合伙。合伙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仅剩一人时,合伙自然解散。

关于合伙人人数的上限,有些国家如英国一般要求合伙人不得超过20人。我国《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人数的最高限额未做规定。

关于合伙人的范围问题,各国规定不一。美国《统一合伙法》明确规定组成合伙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日本、瑞士等,虽然没有美国这样明确的规定,但其法律也并没有限制或禁止法人充当合伙人的规定。只有我国台湾的法律明文规定法人不得充当合伙人。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①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②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③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有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规定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是确定合伙人在出资、利润分配、风险及责任分担、合伙经营等方面的基本法律依据。它对每一个合伙人均具有约束力。英美法主张,合伙可以是明示或默示的,法律并不一定要求书面形式。大陆法则规定,合伙必须有明确的协议,否则不能认为存在合伙关系。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合伙协议一般包括:①合伙企业的名称及各合伙人的姓名。②合伙企业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③合伙的期限。④每个合伙人出资的种类及金额。⑤合伙人之间利润的分配和损失的分担办法。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⑦合伙人死亡或退出时,对企业财产及合伙人利益的处理方法以及合伙企业存续的途径。⑧其他必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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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协议的规定

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②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③合伙人的姓名、住所。④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⑤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⑥合伙事务的执行。⑦入伙与退伙。⑧争议解决办法。⑨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⑩违约责任等。

(3)有合伙人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和出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合伙人出资的财产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或者财产权利。合伙人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但对劳务出资的评估办法,应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合伙企业必须确定其合伙名称。在西方国家,很多合伙企业的名称多以合伙人的姓氏命名,在合伙人的姓氏之后加上“商行”(Firm)或“企业”(Company or Enterprise)的字样。英国《合伙法》对合伙的商号名称要求相当严格,合伙的商号一般应以合伙人的姓氏命名,在合伙人的姓氏之后,可加上商号或企业字样,但不得加上“有限”(Limited)字样,否则每天罚款5英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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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企业名称的规定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其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合伙企业的名称必须和“合伙”联系起来,名称中必须有“合伙”二字。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合伙企业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该场所可以由合伙人以出资方式提供,也可以由企业名义受让、租赁、借用等方式取得。同时应具备从事合伙经营所必需的环境、设施等条件。

2.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

合伙企业设立的手续一般比较简便,但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要求。

英美法系国家对普通合伙企业一般不要求经政府的批准登记,但要求所有的合伙企业必须有合法的目的。如美国《统一合伙法》的规定,合伙须依据合伙人的协议而确定,可以不经政府批准,但必须要有合法的目的。某些行业如律师、医师等,必须要有执照才能开业的,则必须向有关主管部门申领开业执照。根据英国《商号名称注册法》的规定,凡在联合王国设有营业所的商号,如在商号中没有包含合伙人的真实姓氏或没有包含合伙人的真实姓名的开头字母,均须向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如果日后商号的名称有所变更,则须再行登记。

大陆法系国家则都要求设立合伙企业时必须履行申请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在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按照德国法律的规定,合伙企业必须在商业登记册上办理登记。全体合伙人必须事先提出合伙申请,在申请书中应载明每个合伙人的姓氏名称、职业和长期住所,企业的名称和开设地点,以及开始营业的日期等。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申请人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文件。该类文件有:①登记申请书,即由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合伙企业的书面申请。②合伙协议书。③合伙人的身份证明。④审批文件。不是所有合伙企业必须提交,当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批准。⑤其他法定的证明文件。例如,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出资权属证明;经营场所证明;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等。

(2)企业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合伙企业成立的日期。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否则,会被责令停止经营并罚款。

(三)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是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通常在合伙协议中予以规定。

1.合伙人的权利

(1)参与合伙企业经营管理的权利。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均有权参加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并在正常的业务范围内有权相互代理。但在实践中,合伙人往往通过合伙协议规定由某位或某几位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的日常业务经营活动。

(2)分享利润的权利。每个合伙人均享有根据合伙协议规定的比例取得利润的权利。如果协议中没有规定,则应根据各国合伙法的规定分配利润。英、美、德等国的合伙法规定,合伙人应平均分配利润,而不考虑合伙人出资的多少;法国的合伙法则规定应按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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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企业损益分配的规定

(1)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2)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3)监督和检查账目的权利。每个合伙人均有权查阅合伙企业的账目并提出质询,负责日常业务的合伙人不得拒绝。一些国家对合伙人的该项权利加以限制,如法国法律规定,参与日常管理的合伙人一年内查阅合伙账目一般不得超过两次。

(4)获得补偿的权利。合伙人在处理合伙企业的正常业务中所垫付的个人费用或遭受的个人财产损失,有权从合伙企业获得补偿。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外,任何合伙人不得为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劳务求取报酬。

2.合伙人的义务

(1)缴纳出资的义务。合伙人有义务按照合同规定缴纳出资。若合伙人不履行该项义务而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其他合伙人有权要求其赔偿。合伙人可以以货币、实物、技术或已完成的劳务等形式出资。

(2)承担合伙债务的义务。合伙人有承担合伙债务的义务,对内按协议约定的比例承担按份债务,对外则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对合伙企业忠实的义务。每个合伙人必须为合伙企业的最大利益服务,不得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或财产为自己牟私利,不得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行业。合伙人违反上述义务所获得的利益,必须全部转交给合伙企业,若有亏损则由自己承担。

(4)不得任意转让出资的义务。由于合伙人之间存在着“相互信任”的关系,如果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擅自转让其出资,则有可能损害合伙企业的利益。所以各国法律都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人转让出资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大多数国家允许合伙人在一定条件下请求将分配利润的权利转让或馈赠给他人。

(5)竞业禁止的义务。合伙人不得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事业。合伙人若利用其职权或充分了解合伙企业内部状况的有利地位,与合伙企业竞争,将会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害。因此,所得的利润应归合伙企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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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人的义务

(1)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3)合伙事务执行人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4)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3.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方式

合伙人原则上都有参与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权利,但各国法律对于具体的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方式有不同的规定,实践中也有各种不同的做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这是合伙事务执行的基本形式。例如,《德国民法典》第709条规定:“合伙的事务应由合伙人全体共同执行;每项事务须经全体合伙人的同意。”

(2)部分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即依照合伙协议,由合伙企业的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可以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并非所有的合伙事务都可以委托给部分合伙人决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①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②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③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④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3)委托第三人执行事务。合伙企业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在授权的范围内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

(四)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是指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合伙人之间适用相互代理原则

各国一般规定,每个合伙人在企业所从事的业务范围内,都有权作为合伙企业与其他合伙人的代理人,在经营合伙企业通常业务中所做的行为及由此而产生的后果,对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均有约束力。《英国合伙法》第5条规定:“任何以通常方式执行业务的合伙人,其行为对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产生约束力,除非:①该行为的合伙人对执行该项业务无权利。②与其进行交易的第三人知道该合伙人无此权利。③与其进行交易的第三人不知道或不认为该人是合伙人。”《英国合伙法》还规定,在处理下列事务时,都认为具有默示的授权:①出售合伙企业的货物。②以企业的名义购买企业业务所需要的货物。③收受企业的债款,并出具收据。④为企业雇用职工。⑤以企业名义承兑和开立流通票据。⑥以企业的信用借款或以企业的货物作抵押借款。⑦委托律师为企业进行诉讼。合伙人就上述事项同第三人订立合同,对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都具有约束力。

2.合伙人内部约定代表权的限制

合伙人之间约定的对某个合伙人权利的限制,不得用以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如果合伙人的代表权有限制而该限制不为善意的第三人所知的话,则该合伙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进行的交易行为对合伙企业有效。但是,若第三人在交易时,已经知道该合伙人无权处理该项业务,则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就不受该合伙人行为的约束。

3.合伙人正常业务中的侵权行为后果

合伙企业应对合伙人正常业务中的侵权行为负责。即如果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过程中造成他人的损害,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该侵权行为的后果应由合伙企业承担。合伙企业只能依据合伙企业内部规章或合伙协议追究合伙人个人责任。

4.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到期债务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内部有关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不得对抗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如果合伙人所清偿的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5.合伙人的债权人的抵销权与代位权的行使限制

合伙人的债权人的抵销权与代位权的行使受到限制。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当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五)入伙与退伙

1.入伙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原来不具有合伙人身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营主体加入合伙企业,取得合伙身份的法律行为。

(1)入伙的条件和程序。许多国家法律规定,合伙企业要接纳新合伙人,必须得到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如果合伙人中有人表示异议,入伙便不能成立。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861条规定:“合伙企业成立后,非经全体的同意,不得允许他人加入为合伙人。”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新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一般情况下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对于新合伙人,在其入伙前合伙所负的债务,大多数国家认为不需要承担责任。例如,法国规定新合伙人被吸收参加一个已经存在的合伙时,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责任。有的国家,如日本、瑞士等国家法律未作明确规定。而美国法律则规定新合伙人仅以投入到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我国《合伙企业法》则明确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退伙

退伙是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消灭合伙人身份的一种法律行为。根据退伙的事由,可将退伙分为协议退伙、声明退伙、法定退伙和除名退伙。

(1)协议退伙。协议退伙指合伙人在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时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时退出合伙企业。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45条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合伙人违反上述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2)声明退伙。声明退伙指依一方的意思表示终止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之间在合伙协议中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有些国家如德国,主张退伙人声明只需告知其他合伙人;有些国家如法国,主张退伙人声明须得到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关于声明退伙的时间,各国的规定也有所不同,有的允许随时退伙,有的则只允许在企业会计年度终结前的一定时期内才能声明退伙。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违反上述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3)法定退伙。法定退伙指不基于合伙人的意思,依法律规定的一定事由而当然发生的退伙。如《日本民法典》第679条规定,法定退伙事由有:①死亡。②破产。③禁治产。④除名。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48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③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④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外,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当然退伙以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4)除名退伙。除名退伙指合伙企业根据某种正当理由,将某一合伙人从合伙企业中除名而使该合伙人退伙。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49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①未履行出资义务。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④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退伙一旦成立,即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①合伙资格的丧失。②退还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③退伙人对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继续承担责任。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六)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合伙企业的解散

合伙企业的解散有两种情况:协议解散和依法解散。

(1)协议解散。协议解散是指合伙企业依合伙人之间的协议而解散。合伙企业因全体合伙人同意而设立,当然也可因全体合伙人同意而解散。这种解散,不论合伙企业是否有存续期限,均可适用。当合伙协议订有期限时,合伙企业即于该期限届满时宣告解散;如果合伙协议没有规定期限,合伙人之间也可在事后达成协议,宣告合伙企业的解散。

(2)依法解散。依法解散是指合伙企业依照合伙法的有关规定而宣告解散。主要有以下五种情况:①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人之一死亡或退出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即告解散。②当合伙企业或合伙人之一破产时,合伙企业即告解散。③如果因发生某种情况,导致合伙企业所从事的事业成为非法时,合伙企业即告解散。④如果发生战争,合伙人之一成为敌国公民时,合伙企业即告解散。⑤如果合伙人之一永久地精神失常,或永久地不能履行合伙协议中所应承担的责任,或某一合伙人犯有渎职罪,或发生了某种情况致使合伙企业只能在亏损的情况下进行经营,则任何合伙人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下令解散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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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企业解散的规定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再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2.合伙企业的清算

无论采取哪种方式解散合伙企业,合伙人都应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由全体合伙人或由其选任的人进行。清算人的选任,以全体合伙人的过半数决定。

清算人的事务主要有:①了结合伙企业事务。②收取合伙企业债权。③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能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时,各合伙人应对剩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④返还合伙人的出资。⑤分配剩余财产。

连接

我国《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企业清算的规定

我国《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清算作了如下五个方面的规定:

(1)确定清算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经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3)财产清偿顺序。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合伙企业法》关于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规定进行分配。

(4)注销登记。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处理。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有限合伙企业

在英美法系国家,1890年英国合伙法规定了有限合伙,1907年又制定了单行的《有限合伙法》。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于1916年制定了《统一有限合伙法》,现已被大多数州所采纳。在大陆法系国家,1807年《法国商法典》首次对有限合伙作了规定。

我国于2006年8月27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审议修订的《合伙企业法》,也增加了有限合伙的规定。

(一)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

有限合伙企业(Limited Partnership)是指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二)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在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与其在普通合伙中是基本相同的。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义务主要有以下几项:

(1)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的经营管理,他的行为对企业无拘束力。如果他参与了企业的经营管理,他在此期间就要对企业的一切债务承担责任。

(2)有限合伙人的名称不得列入商号名称。如果列入,他将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有限合伙人有权审查企业的账目。

(4)有限合伙人的死亡、破产不影响企业的存在,不产生解散企业的效果。但如果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一旦死亡或退出,除企业章程另有规定外,企业即告解散。

(5)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经普通合伙人的同意之后,可以转让给别人。

(6)有限合伙人不得发出通知解散企业。

(三)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与普通合伙企业相比较,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较复杂。大多数国家均要求有限合伙必须在有关主管机关注册登记,并提交合伙章程。根据英国1907年《有限合伙法》的规定,该章程应载明以下事项:①企业的名称。②所营事业的一般性质。③主要营业地点。④每个合伙人的姓名。⑤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及开业日期。⑥注明系有限合伙企业,并载明有限责任合伙人的姓名。⑦每个有限合伙人出资的金额,并注明出资方式。按照美国《统一合伙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必须是现款或财产,不得以劳务作为出资。

(四)我国《合伙企业法》关于有限合伙的有关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人数。《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2)有限合伙企业名称。《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3)有限合伙协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中,除符合普通合伙协议要求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③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④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⑤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⑥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4)有限合伙人出资形式。《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5)有限合伙人的出资义务。《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6)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2.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企业利润分配。《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有限合伙人权利。《合伙企业法》第七十条和第七十一条规定:①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有限合伙企业财产出质与转让的特殊规定

(1)《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连接

我国《合伙企业法》关于普通合伙企业财产转让与出质的规定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合伙人之间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4)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有限合伙企业入伙与退伙的特殊规定

(1)入伙。《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退伙。《合伙企业法》规定,①有限合伙人出现下列情形时当然退伙: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②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③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④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5.合伙人性质转变的特殊规定

《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连接

合伙企业的利弊分析

1.合伙企业的有利之处

(1)设立合伙企业的手续比较简单,费用较少。

(2)通过合伙可以集中起比个人企业更多的资金和更为广泛的业务联系。

(3)每个合伙人均有参与管理的权利。

(4)在英、美等国家,合伙企业不是法人,因此也不是独立的纳税单位,合伙企业本身无须交纳企业所得税,实行“先分利后纳税”原则,而公司除股东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外,公司本身还必须交纳公司所得税,采取“先纳税后分利”原则,属于“双重纳税”。

(5)各国政府对合伙企业的监督和管理比较松,不要求合伙企业公开企业账目和年度报告,合伙企业的经营有较大的自由和灵活性。

2.合伙企业的不利之处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数量有限,难以募集大量资本,因此规模一般不大。

(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投资风险较大。

(3)每一合伙人都有权参与管理,不利于企业管理的集中和统一,不利于实行有效管理。

(4)合伙企业存续时间不稳定,一旦有合伙人死亡或退出,合伙一般即告解散,这不利于合伙企业的稳定发展。

第三节 公司法

一、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与公司法的概念及特征

1.各国有关公司的法律

目前,世界各国的公司法,主要采用两种法律形式:一种为单行法规;另一种是包含在民法或商法之中,作为民商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在美国,每个州都有各自的公司法。由全国律师协会起草的《美国标准公司法》(Model of Business Corporate Act),其本身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它对各州公司法的制定和修改有很大的影响。到目前为止,该法律的大部分内容已为多数州所采用,成为公司法的主要内容。尽管《美国标准公司法》本身没有法律效力,但作为法律文件来说,不失为美国公司法之“标准”和“样板”。

英国也属于采取单行法规形式的国家。英国的公司法立法始于1825年,以后形成了著名的《1948年公司法》。后来在1967年进行了补充,分别在1976年和1980年又对《1967年公司法》做了较大规模的更改。但《1948年公司法》的绝大部分内容均被沿用下来。英国公司法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影响较大。2006年11月,女王批准了英国《2006年公司法》,这是英国50多年以来对公司法最全面的一次修改。

在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原先是作为民商法的一部分而存在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公司法逐渐被从民商法中分离出来。当前,采取单行法规的国家已占绝大多数,一些主要西方国家都采取单行法规的形式。

此外,采取单行法规的国家还有德国、比利时、丹麦、爱尔兰、卢森堡以及英联邦国家,如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印度等国。

至今,仍有少量国家的公司法被包含在民法或商法之中。例如,日本公司法被包含在商法之中,成为商法的一个组成部分。日本公司立法的修订极为频繁,在20世纪90年代短短的十年间,就经历了1990年、1993年、1994年、1997年、1998年、1999年、2000年7次修改。2002年修改《关于股份公司监察的商法特例法》。2004年公布《公司法现代化纲要》,同时草拟《公司法草案》,2005年提交参众两院通过,7月26日正式公布《日本公司法典》。意大利的公司法包含在民法典中;瑞士公司法被包含在契约法之中;瑞典公司法则仍包含在商法典中。

我国《公司法》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此后,《公司法》于1999年、2004年进行了两次小的修订。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公司法》进行了大规模的修订,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由于各国立法对公司组织形式在社会上的适用范围规定不同,对公司的种类规定不同,加之不同类型的公司法律特征有一定区别,即使相同类型的公司在不同国家、地区的法律中具体规定也有差异,因此,在公司法理论上很难形成一个公认的、抽象的公司概念。

各国公司法对公司的定义都集中在三个内容上:法定性;营利性和法人资格。即公司是指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例如,《美国标准公司法》(1999年)对公司下的定义为:公司是按公司法的规定而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英国公司法对公司的定义也基本一样。大陆法系国家没有对公司下统一的定义,但内容是一致的。

在英文中,公司可以用“Corporation”或“Company”表示,但在用“Company”表示时,在公司名称后应添加“Ltd.”或“Inc.”来表示,或者,可在公司的名称后直接用公司的缩写“Corp.”表示。例如,福克斯公司,可用“Fox,Inc.”、“Fox Corp.”表示。

公司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公司依法设立,具有法定性。法定性是指公司必须依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公司通常依公司法设立,但有时还必须符合其他法律的规定,如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行业管理法律,有时公司还可能是依据特别法或行政命令设立。

(2)公司是企业法人,具有独立性。公司作为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①公司财产独立。股东一旦把自己的财产投入并转移给公司,该财产就与股东的其他财产相分离,由公司独立支配,股东就丧失了对该财产的所有权,从而取得股权。②公司意志独立。公司一旦成立,在其存在的整个期间内,便以其独立健全的组织机构(公司的机关)为其意思机关,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③公司责任独立。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使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足以偿还公司债务,公司的债权人也不能向公司的成员(股东)追索,即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不直接对公司债权人负责。

(3)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具有营利性。以营利为目的,是指公司必须从事经营活动,而经营活动的目的在于获取利润并将其分配给投资者。公司的营利活动应是具有连续性的营业,一次性的、间歇性的营利行为不属于营业活动。营利性是公司区别于其他公益法人、国家机关等社会组织的表现。

(4)公司的永久存在性。相对合伙企业,公司强调的是资本的联合,因此股东股份的转让、股东的死亡或破产都不影响公司的存续。

3.公司法的概念与特征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经营、解散、清算以及调整公司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法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

(1)是组织法与活动法相结合的法律。公司法以调整公司的组织关系为其主要内容,同时也调整部分与公司组织关系密切联系的外部活动关系。作为组织法,具体包括公司的设立、变更和清算、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作为活动法,主要包括管理活动、交易活动、股票债券的发行及转让等行为方面的规范。

(2)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的法律。公司法侧重于对股东及公司的组织机构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以及股东与公司财产责任的划分,因此,公司法主要是实体法。在侧重实体法规定的同时,公司法还对取得实体权利所必须履行的程序作出了规定,因此又具有程序法的特点。

(3)是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的法律。强制性规范是人们必须遵守的规范;任意性规范是指在遵守与不遵守之间人们可有选择权的规范。公司法作为一种组织法,具有鲜明的国家干预性,因此,以强制性规范为主。在突出强制性规范的同时,为了体现股东和公司的意愿,也有一定的任意性规范。

(4)是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为适应国际经济交往的客观需要,各国公司法在保留其个性特色的同时,都借鉴和吸收各国通行的公司规则。

4.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产生,尤其是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确立,在分散投资风险、刺激投资欲望、扩大经营规模、降低公司成本等方面的优势推动了经济的迅速发展。但其缺陷和弊端也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体现出来,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对债权人有失公正。公司以公司的全部财产对外独立承担责任,一旦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股东由于有了有限责任的保护,公司债权人不能直接向股东追偿,从而使公司债权人承担了本应由股东承担的投资风险损失。

(2)为股东特别是控制股东、董事滥用公司的法律人格提供了机会。他们可能利用在企业中的优势地位,做出一些有损公司中小股东或债权人利益,但有利于其自身利益的不法行为;也可能利用公司的独立人格,规避法律义务,为自己谋取非法所得;还可能利用公司的独立人格,隐匿财产、逃避清偿债务等。

(3)成为规避侵权责任的工具。在产品责任侵权案件中,如果出现公司财产不足以赔偿受害者所受损失时,股东有有限责任保护,结果就是让受害者来承担公司的冒险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制度,又称“揭开公司面纱”原则,是有限责任的突破。它是指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事由,否认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使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即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法院为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否定公司独立的人格,令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自美国法院首次提出“揭开公司面纱”原则后,很快为其他国家所接受,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还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都以不同的方式认可了这一原则。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并不是对整个公司法人人格的否定,而是针对公司独立法人人格制度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表现出来的不合理性加以弥补。各国在司法实践中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都采取极为慎重的态度,即使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在决定是否“揭开公司面纱”时所掌握的条件也相当严格;在大陆法系国家,则一般均要通过立法严格规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适用的条件和程序。

我国《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

直接追究母公司法律责任案

原告M与K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将其位于芝加哥的一块空地租给K公司作为零售商业用地,租期为10年。后K公司因拒付租金而被法院判决支付违约金22000美元。原告在强制执行判决的过程中,发现K公司并无足够的资金用以偿还债务,于是,原告转而起诉其母公司F公司,要求其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初审法院以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但上诉法院作出了对原告有利的判决。法院认为,该母公司应对其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理由是:①K公司除此租赁合同外没有独立的业务内容,在经营范围上完全归属于F公司,经查明,F公司还拥有其他许多类似K公司的零售子公司。②K公司只有开设银行账户所需的基本资金,在法院对其作出违约判决之后,K公司因资不抵债实质上已经破产。③法院进一步查明,K公司在设立时资金不足,管理运作违反公司程序,资不抵债,无公司会议记录等证据。

上诉法院认为,在下列情况出现时,应当“揭开公司面纱”直接向母公司追究法律责任:①所谓的母子公司实质上是利益和所有权的统一体,子公司没有独立于母公司之外的独立性。②固守所谓的“独立的子公司”的存在将会导致不正义和不公平的结果出现,如本案中若仅追究子公司的责任将使债务人的债务无法得到清偿。

(二)公司的分类

公司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分为不同的种类。

1.以股东对公司的责任形式为标准的分类

大陆法系国家将公司分为五类: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与股份两合公司。我国《公司法》将公司分为两类: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1)无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公司简称无限公司(Unlimited Company),是指全体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即当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时,股东要以出资额以外的个人财产来抵债,而且任何一个股东都负有全部清偿的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可就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的那部分债务,向无限责任公司的任何一个股东请求全部清偿。偿还公司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股东,有权向其他股东追偿。

(2)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Limited Company),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3)两合公司。两合公司是指由负无限责任的股东和负有限责任的股东组成的公司,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仅就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其中,无限责任股东是公司的经营管理者,有限责任股东则是不参与经营管理的出资者。

(4)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又称股份公司(Stock Corporation),是指将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5)股份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是由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和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与两合公司的不同之处在于,股份两合公司中承担有限责任的资本部分被划分成了股份,而且是用发行股票的方式筹集而来的。

2.以筹资方式为标准的分类

英美法系国家依筹资方式的不同,将公司分为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司两种。

(1)封闭式公司。封闭式公司(英国称为Private Company,美国称为Close Corporation),又称为不上市公司、少数人公司、私公司或非公开招股公司。其特点是公司的股份只能向特定范围的股东发行,而不能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向社会发行,股东拥有的股份或股票可以有条件地转让,但不能在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买卖或流通。

(2)开放式公司。开放式公司(英国称为Public Company,美国称为Pubic Corporation),又称为上市公司、多数人公司、公众公司或公开招股公司。其特点与封闭式公司相反,它可以在证券市场上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股东拥有的股票也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自由地买卖或交易。

3.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的分类

(1)人合公司。人合公司是指以股东个人信用为基础的公司。即公司的信用基础在于股东个人的信用,而不在于公司资本的多少。股东个人信用越高,人合公司的信用也就越高;反之,股东个人信用越低,公司的信用也就越低。因此,人合公司中股东的人身信任、依赖性是很强的。无限公司是典型的人合公司。

(2)资合公司。资合公司是指以其资本额作为其信用基础的公司。即公司的信用基础全在于公司资本总额的多少,而不在于股东个人的信用如何。公司的注册资本额和实有资产总额越高,其对外信用也就越高;反之,公司的注册资本额和实有资产总额越低,其对外信用也就越低。资合公司强调资本信用原则和资本真实原则。资合公司的本质就是以资本为其信用,因此,资信状况就是这种公司存在的基础。股份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

(3)人合兼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是指兼具人的信用和资本信用两种因素的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是典型的人合兼资合公司。

4.以一个公司对另一个公司的控制与支配关系为标准的分类

(1)母公司。母公司是指因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而控制或支配其他公司经营活动的公司。

(2)子公司。子公司是指全部或部分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持有,经营活动被另一个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

母子公司之间虽然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的组织关系,但它们都具有法人资格,在法律上是彼此独立的企业。

母公司与子公司一般是由持股关系而形成的。此外,公司之间还可能由于其他原因形成控制与依附关系,成为控制公司与附属公司,如表决权控制、人事关系、契约关系、信贷及其他债务关系、婚姻亲属关系等。控制公司与附属公司的概念要大于母公司与子公司的概念。

5.以公司内部组织系统为标准的分类

(1)总公司。总公司是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生产活动,对公司系统内的业务经营、资金调度、人事安排等具有统一决定权的公司。

(2)分公司。分公司是公司依法设立的以分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的分支机构。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章程,没有独立的财产,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连接

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

(1)性质方面:子公司是法人;分公司不是法人。

(2)财产方面:子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

(3)意志方面:子公司具有独立意志,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民事活动;分公司没有独立意志,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

(4)民事责任方面:子公司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6.以公司的国籍为标准的分类

(1)本国公司。本国公司是指依本国法律在本国境内登记设立的公司,无论有无外国股东,无论外国股东出资多少,都是本国公司。

(2)外国公司。外国公司是相对本国公司而言的。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登记设立的、具有外国国籍的公司。外国总公司在他国设立的分公司,对其总公司而言,称为国外分公司,而对分公司业务活动所在国而言,则称为外国公司。外国公司在得到所在国的许可或批准并办理必要的登记手续之后即可在该国营业。

(3)跨国公司。跨国公司(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又称多国公司(Multi-national Enterprise),指由两个以上国家的经济实体所组成,并从事生产、销售和其他经营活动的国际性大型企业。

严格地说,跨国公司的“公司”一词,并非公司法意义上的概念,它实际上是指国际性的公司集团,表示的是公司之间的一种特殊关系。在各国公司法中,也没有专门调整这种跨国公司关系的规定,跨国公司不是独立的法律实体,其内部关系实际为母公司与子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及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并各自归属相应的法律规范调整。

连接

确定公司国籍的标准

关于公司国籍的确定,国际上有不同的立法和学说,其基本标准主要有:

(1)设立准据法主义:公司的国籍以公司设立所依据的法律是本国法还是外国法为标准确定。

(2)设立行为地主义:公司的国籍以公司设立登记或注册所在地确定。

(3)股东国籍主义:公司的国籍以多数股东或多数出资额股东的国籍确定。

(4)住所地主义:公司的国籍以公司住所地的国家为国籍。

我国确定公司的国籍采取设立准据法主义兼设立行为地主义。我国《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192条规定,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

(三)公司的设立

公司的设立,是指发起人为组建公司,并使其获得法人资格而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和。

1.公司的设立原则

(1)自由主义,又称放任主义,是指公司完全由设立人自由设立,法律不加干涉。公司的设立没有任何的法定条件和程序,公司一经组成便具有法律上的人格,无须注册登记。这一原则存在于欧洲中世纪公司制度发展的早期阶段,由于它极易造成公司的任意滥设,不利于正常的经济秩序,后来被其他原则所取代。

(2)特许主义,是指公司的设立须经由国家元首或立法机关予以特许才能设立。这一原则曾在17~19世纪的英国、荷兰、法国等国家采用。美国受英国的影响,直到19世纪初仍采取特许主义,由州立法机关签发特许状以成立公司。但这一原则对于公司设立过于严格。

(3)核准主义,又称许可主义,是指公司的设立除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和履行法定程序外,还须政府行政主管机关的审查和批准。它创设于法国,后为德国等许多国家所采纳。这一原则下,公司的设立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但设立程序严苛,采取此原则的国家不普遍。

(4)准则主义,又称登记主义,是指由法律对公司设立的条件作出规定,凡是具备法定条件的,不必经任何行政机关的审批,就可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成立公司。它简化了公司设立程序,便于公司及时设立,但容易造成滥设公司的后果。

(5)严格准则主义,是指在法律上严格规定设立公司的条件,并加重设立人的责任,以及加强法院和行政机关对公司的监督。现代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普遍采用严格准则主义。

我国《公司法》对一般公司的设立,采取严格准则主义,对特殊公司的设立采取核准主义。

2.公司的设立方式

(1)发起设立。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这种设立方式的特点是设立程序简单,设立所需时间短、成本低,适合于中小型公司采用。由于无限责任公司是人合公司,而两合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也近似于人合公司,资本都具有封闭性,故仅能采取此种方式。此外,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也可采取这种方式。

(2)募集设立。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众募集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区别于发起设立的主要之处就在于向发起人以外的社会公众募股,所以程序较为复杂。为防止发起人完全凭借他人资本来开办公司,各国对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比例均有限制性规定。如我国《公司法》第85条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此种方式比较适合于规模较大的股份有限公司。

3.公司的设立程序

公司的设立程序是指设立公司必须完成的一系列具体设立行为的步骤与过程。设立公司通常要经过下列几个程序:

(1)发起人发起。发起人要先对设立公司进行可行性分析,确定设立公司的意向。发起人应签订发起人协议,以明确在公司设立中发起人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2)订立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本身制定的规定公司各方面原则的重要文件,是公司的行为规范。设立任何公司都必须制定章程,这是公司设立的极其重要的法定步骤。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两合公司的章程由公司最初的全体股东制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制定人则是全体发起人,并须经创立大会通过。此后,还须将其提交登记主管机关,以示公司保证将按照章程所定的准则从事组织和经营活动。公司如违反章程,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处罚。

依各国规定,公司章程记载的事项可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公司章程必不可少的事项,缺少其中任何一项或任何一项记载不合法,则整个章程无效。例如,有限责任公司应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以及公司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股份有限公司须载明:公司的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是否记载的事项,如果予以记载,则发生效力;如果不记载,也不影响整个章程的效力。这类事项主要有:发起人所得的特别利益、分公司的设立、公司年限及董事和监事的报酬等。

任意记载事项是指除绝对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外,在不违反法律、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前提下,发起人认为有必要记入章程,作为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的事项。这些事项一旦载入核准的章程,即发生效力,不能任意变更。

大多数国家的公司章程由单一文件组成,但在英、美等国家,公司章程则由两个文件组成,即公司组织大纲(英国Memorandum of Association,美国Article of Incorporation)和公司内部细则(英国Articles of Association,美国by-laws)。前者是规定公司对外关系的法律文件,主要包括公司的名称、宗旨、公司种类、经营范围、资本等内容;后者是处理公司内部事务的法律文件,主要包括公司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安排、各自的权限及责任、业务的执行等内容。公司内部细则被视为是公司组织大纲的补充,不必提交注册登记机关备案,也不必向公众公布,因此也只能在公司内部生效,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公司内部细则与公司组织大纲发生冲突时,以组织大纲为准。

(3)确定股东。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两合公司的股东,一般在订立章程时予以确定,即在章程中明确记载股东的姓名。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一部分可在章程中确定,这主要是公司发起人;另一部分股东需要募集,通过募股程序来确定。

(4)认购股份。在发起设立的方式下,发起人一次认足公司的全部股额,待公司设立后可再按法定手续将之转售给其他投资者。各国皆允许创办人以货币、实物、技术等形式认购股份,其中货币认购是最常用的手段。在以实物、技术等作股款的场合,很多国家规定须由法院指定专家对这些实物、技术等作出估价。

在募集设立的方式下,认购股份的程序要复杂些。首先,发起人要拟订符合法定必要真实事项的招股说明书,并由发起人缴足招股说明书中注明的最低认购额,这一般要达到计划发行股本总额的1/4~1/3(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比例为35%);然后,报送公司注册机构注册,并公布于众。此外,发起人还得准备认股书,供大众投资者填写认购的股份与金额。除非发起人购进所有未被认购的股份,否则,只有等大众投资者将其余所有股份认购完毕后,公司才能申请注册。

(5)申请登记。各国公司法皆规定,只有经登记注册后公司才告成立。发起人在申请注册登记时除缴纳法定的手续费和捐税外,还得提交若干法定的文件,其中最主要的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章程。发起人履行了各种法定手续后,经主管官员审查完备合法的,即予注册,并发给登记证书和营业执照。至此,公司便告成立。

(四)公司资本

1.公司资本的概念

广义的公司资本,是指公司自有资本和借贷资本两部分。狭义的公司资本则仅指公司自有资本。各国公司法中的资本用语一般仅限于狭义上的含义。本书所用“公司资本”,即指狭义的公司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主要是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而募集的,因此一般称为“股份资本”,简称“股本”。

连接

公司资本的形式

注册资本(Registered Capital):是指公司成立时注册登记的资本总额。

授权资本(Authorized Capital):是指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授权可以发行的全部资本。

发行资本(Issued Capital):每股发行价与已发行股份总数之乘积,无论股东是否已付清认股款。

实缴资本(Paid-up Capital):公司实际收到的股东缴纳的现款或以货币计算的其他财产之总额。

催缴资本(Uncalled Capital):发行资本或认购资本中应当付清而尚未付清,需由公司催缴的部分。

2.公司资本的基本原则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交易的安全,各国公司法确认了公司资本的三项基本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并称为“资本三原则”。

(1)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的规定,并由股东全部认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这一原则为一般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所确认。

(2)资本维持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在各国公司法中具体表现为如下规定:①亏损必先弥补,税后利润必须先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②无利润不得分配股利。③债务不得抵消,公司的债务人不得以其对股东个人的债权,主张与其所欠公司的债务相抵消。④股票的发行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的面值。资本维持原则为各国公司法所确认,因为它有利于防止因公司资本的减少而危害债权人的利益,防止股东对盈利分配的过高要求,确保公司本身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

(3)资本不变原则。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的资本一经确定,即不得随意改变,如需增加或减少资本,须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

3.公司的资本制度

(1)法定资本制。这是德国、法国等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的公司资本制度。是指公司章程中所载明的公司资本额,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全部由股东认购完毕,否则公司不得成立。公司如增加资本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变更公司章程中的资本数额,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法定资本制的优点:利于公司资本的稳定和确定;利于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欺诈、投机行为;使公司成立之时起就有足够资金担保债务履行。法定资本制的缺点:对资本充足的要求过于严厉,限制了公司的尽快成立;导致某些公司资本的闲置和浪费、增资程序烦琐等。

近年来,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开始放弃或部分放弃法定资本制而仿效授权资本制,改为折中资本制。

(2)授权资本制。这是被英美法系国家所广泛采用的一种公司资本制度,是指公司须在公司章程中载明授权资本的数额,但在公司设立时,不必按授权资本的数额全部发行股份,可以先发行一部分股份,其余待日后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决定是否发行。

授权资本制的优点:减轻了公司设立的难度,有利于公司较快地成立;授权董事会自行决定发行资本而不须经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章程,简化了公司增资程序,同时避免了大量资金在公司中的冻结和闲置。授权资本制的缺点:公司资本的落实缺乏足够的保障,不利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3)折中资本制。折中资本制是介于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之间的一种公司资本制度。它是指公司设立时,股东不必将全部资本认足,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一定期限内随时发行,发行数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一定比例。原实行法定资本制的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法国、奥地利、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等已认可和采用折中资本制。我国《公司法》也改变以前的法定资本制而采纳了折中资本制。

(五)公司债

1.公司债的概念与特征

公司债(Debentures,Bonds)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通过发行有价证券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司债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1)有固定利率,公司定期发放利息。

(2)公司必须到期向债券持有人归还本金。本金在这里只是指债券的票面金额。

(3)债券可以以其票面值出售,也可以溢价出售。

(4)在债券到期之前,公司可视情况提前回收其债券。

2.公司债的种类

(1)担保公司债与无担保公司债。担保公司债是指公司以其全部或部分财产作为偿还本息的担保而发行的债券。为债券提供担保的,可以是公司现有的实物形态财产,也可以是公司持有的其他公司的债券或股票,还可以是其他公司的保证。无担保公司债是指公司仅凭其信用而未提供任何担保所发行的公司债券。

(2)记名公司债与无记名公司债。记名公司债是指在公司债券上记载债权人姓名或名称的公司债券。无记名公司债是指不在公司债券上记载债权人姓名或名称的公司债券。

(3)转换公司债与非转换公司债。转换公司债是指可以转换为公司股份的公司债。转换公司债的持有人在持券后的一段时间内可以将债券转换为公司的股票,从而变成公司的股东。非转换公司债是不得转换为股份的公司债。凡在发行债券时未约定可转换的,均为非转换公司债。

(4)参与公司债与普通公司债。参与公司债是指当公司盈利较多,股票股利的分配比例超过债券利息率时,债权人还可以分到公司对债券增加的一定比例的利息。这种债券的利息已接近于股票的分红,具有不确定性。普通公司债是指有一定偿还期和固定利息率的公司债。绝大多数的公司债都是采取这种形式的。

3.公司债的发行与转让

各国公司法一般都对公司债的发行主体明确加以规定,许多国家将公司债的发行主体限定于股份有限公司。我国《公司法》第154条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而《证券法》第16条明确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②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③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④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⑤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⑥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公司债券作为有价证券,原则上可以在证券市场上自由转让。我国《公司法》第160条规定:“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转让。”

(六)公积金与股利分配

1.公积金

公积金(Reserve Funds)又称储备金或准备金,是指公司依法律和章程规定,从公司利润中提取的,不作为股利分配,保留在公司内部备用的基金。公积金分为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两类。

盈余公积金是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两种。①法定公积金,是指公司在弥补亏损后,分配股利前,按法定比例从纯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关于提取的比例,各国规定有所不同,如德国、法国规定为5%,中国为10%。当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一定数额则不再提取,如德国、法国规定为10%,中国为50%。②任意公积金,是公司根据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是否提取以及提取的比例,均由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来确定,法律不作强制性规定。例如,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是直接由资本或其他原因形成的公积金。其主要来源有:股票超票面金额发行所得的溢价款;资产估值增值所获得的估价溢额;处分资产的溢价收入;吸收合并其他公司所承受的资产余额;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等。

公积金的用途有:①弥补公司亏损,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②扩大公司生产经营。③转增公司资本。我国《公司法》规定,用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转增后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2.股利分配

根据各国公司法规定,原则上只有当公司有盈余时,才能分配股利,禁止从资本中支付股利。公司盈余是指公司当年的利润减去了应缴纳的税款和费用,弥补了以前的亏损和提取了法定公积金后的剩余利润。公司按照股东所持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同股同利。股利分配一般采取现金支付方式,但也可以采用股份分配和财产分配方式。

公司必须依法进行股利分配,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如果违反法律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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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的顺序

(1)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但不得超过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

(2)缴纳所得税。

(3)弥补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之后仍存在的亏损。

(4)提取法定公积金。

(5)提取任意公积金。

(6)向股东分配利润。

(七)公司的合并、解散与清算

1.公司的合并

公司的合并,又称为并购,可分为新设合并、吸收合并和收购。

(1)新设合并(Consolidation)。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原有公司不复存在,都被解散的一种合并方式,又称“创设合并”。在新设合并方式下,参与合并的各方公司均被解散,失去原有法人资格,它们共同组成一个新的法人实体。新设公司无偿地接收了原来各公司的资产,同时也承担原来各公司的债务,它全面接管了原来各公司的权利、责任与业务关系。同时,新设立的公司还应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取得法人资格。

(2)吸收合并。吸收合并是指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公司加入另一个公司,加入方解散,接纳方存续,加入方财产转给存续公司,又称“兼并”或“并吞合并”(Merge)。在吸收合并方式下,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失去原有法人资格,其资产全部并入存续公司,其债务也由存续公司来承担。与此同时,吸收方或称兼并方往往保留公司的原有名称、机构、品牌等,以充分发挥无形资产的作用。

(3)收购(Acquisition)。收购是指由收购公司通过其高级管理人员发出收购要约,购买某个目标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票(份),以便控制该公司的法律行为。收购目标公司的对价,可以是现金、收购公司或其他公司的有价证券,但通常是现金。在现金收购中,目标公司的收购价格往往要高出其市场价格的25%~50%。在收购中,如果目标公司无力顶住收购者对其股票出价的诱惑,只能把自己的股票出售给收购公司,就实现了收购公司兼并目标公司的目的。

2.公司的解散

公司的解散(Dissolution),是指公司因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而停止营业活动并逐渐终止其法人资格的行为,它是公司主体资格消灭的必经程序。公司解散的原因主要有:

(1)公司自己决定解散,即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认为公司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而决定解散。

(2)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又称法定事由解散,主要包括: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②与其他公司合并或分立。③公司破产。

(3)有关机关责令解散,又称强制解散,包括:①公司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撤销。②应少数股东请求,命令解散。

3.公司的清算

公司解散时,应当依法进行清算(Liquidation)。清算的一般做法:首先确定清算人,由其负责清理公司债权债务,然后根据债权人的先后次序偿还债务,最后,分配剩余资产。清算人的选任大致有三种做法:①由公司董事担任,如《日本商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人由董事担任。②由股东会选任。③由法院依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选派。

连接

我国《公司法》关于清算的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清算时必须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的职权:①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②通知、公告债权人。③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④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⑤清理债权、债务。⑥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⑦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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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优缺点

公司有如下优点:

(1)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完全区分开来,即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

(2)公司一般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无限责任公司除外),在法律上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独立地承担民事、经济、行政和刑事责任。

(3)公司的股东一般不受人数限制(除几类封闭公司外),公司的形式便于集资,从而形成规模效益,具有较多的增长机会。

(4)公司有无限寿命,即使所有权转移仍能保持其法人地位,因此公司能保持经营的连续性。

(5)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使企业能聘用管理素质高的经理人员,提高经营管理的效率。

公司有如下缺点:

(1)公司的组建比较复杂。组建公司除了要有公司章程和章程细则等规范的法律文件,还要具备足够的人数和资本,有些公司还需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设立。

(2)公司的开办费用相对较高。

(3)双重纳税。公司在经营活动中获得的利润要交公司所得税,股东分红所得还要交个人所得税。

(4)政府对公司的法律管制也较严密。上市公司要定期公布财务报表。

(5)企业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分离在给企业带来管理效率的同时,也给经理利用职权为自己和职工谋利而损害所有者利益带来可乘之机。

(6)为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和激励,会加大企业的代理成本。

二、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Company)是指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东组成,股东就其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它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不公开发行股票。股东通过协商确定各自的出资额,在他们缴纳出资后,由公司出具书面的股份证书,作为他们在公司享有权益的凭证。

(2)股份一般不得随意转让。西方国家公司法规定,股东如需转让其股份,必须经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同意,而且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3)股东人数一般有限制。西方国家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大都规定有最高限制。例如,法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最多不得超过50人;美国有的州规定不得超过30人;日本规定不超过50人;我国公司法规定为50人以下。

(4)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所负责任,一般仅以其出资额为限。但也有规定限于出资额的数倍的,如三倍或五倍等,这种公司称为担保有限公司。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1.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Bylaws)由发起设立公司的全体股东共同制定,对全体股东具有约束力。公司章程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对公司具有约束力。对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各国公司法一般都有具体规定。例如,我国《公司法》第2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公司名称和住所。②公司经营范围。③公司注册资本。④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⑤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⑥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⑦公司法定代表人。⑧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2.认缴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由于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本,所以其资本必须在设立过程中由全体股东予以认缴出资。涉及股东认缴出资的问题有:

(1)出资数额。各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大都有限制,出资数额包括每个股东出资的数额和公司资本总额。就股东出资的数额而言,有的国家规定了最低额,如日本有限公司法规定,每股出资额不得少于1000日元,德国规定有限公司每一股东出资不得少于500德国马克。就资本总额而言,德国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资本额为5万德国马克,法国规定为2万法国法郎,我国公司法规定为3万元人民币,不过,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2)出资方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股东出资是实物的,一般限制在生产经营所需的建筑物、设备或其他物资范围之内。我国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3)缴纳期限。各国公司法在此问题上有两种不同规定:一是要求一次全额缴纳,以保证公司资本的充实。例如,日本有限公司法规定,董事应责成股东将出资全额缴纳,或者将作为出资标的的财产全部给付。二是允许分期缴纳,但第一期缴纳的出资,不得低于总额的一定比例,其余应缴出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缴清。例如,《德国有限公司法》第7条规定:申请登记只能在非实物出资的股本出资已缴纳1/4时,才得提出;如果有实物出资,股东的实际总额中货币出资总额加上实物出资总额至少达到25000德国马克;如果公司仅由一人设立,则只有当至少前两项规定的数额已经缴付,并且该股东已为其余的货币出资提供了担保,方得进行申请。我国《公司法》第26条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4)出资证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作为其对公司资产拥有所有权的凭证。出资证明书一般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公司登记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的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3.注册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必须依法经注册登记,才能取得其法律上的人格地位。股东在制定章程并按规定缴纳了出资后,就应向有关机关申请注册登记。各国主管公司登记的机关不尽相同,有的国家为法院,如德国;中国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申请登记时,可由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向登记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应向登记机关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登记机关对申请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符合公司法规定设立条件的,予以核准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的日期,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连接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转让

股东向本公司其他股东转让与向非股东转让所受限制不同。例如,《日本有限公司法》第19条规定,股东可以将其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于其他股东;如果股东欲将其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于非股东时,则需经股东会承认,而且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此外,出让人为一般股东还是公司董事,其出资转让所受限制也不同。如果出让人为一般股东,须经1/2或2/3以上多数股东同意才可以转让,如果出让人为公司董事,则必须经过全体股东同意方能转让。

我国《公司法》第72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其中,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管理执行机构,监事会是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机构。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

1.股东会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股东行使其权利的机关。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1)股东会的职权。关于股东会的权限,各国公司法规定有所不同。我国《公司法》第38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①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②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③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④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⑤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⑥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⑦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⑧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⑨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⑩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股东会的形式。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是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的,一般是半年或一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一般是为议决公司临时性的重大事项而召开的。临时会议的召开,既可由董事会来作出决定(需多数董事同意),又可由占一定比例的股东来提出。我国《公司法》第40条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3)股东会的召开。股东会一般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股东会的首次会议则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若干天(如我国《公司法》规定为15天)通知全体股东。

(4)股东会的决议。股东会议通过表决来形成决议。对股东的表决权各国有不同的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议形成决议一般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方法。法国和德国的法律都规定,同意者所持有的资本超过公司资本的1/2时,决议就可通过。但对于一些特别重大事项的通过,各国一般都有较为严格的要求。例如,法国、德国规定,形成特别决议须经代表资本3/4以上股东同意方可。我国《公司法》第44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董事会

(1)董事会(Board of Directors)的组成。董事会的组成人数,有些国家法律规定不得少于3人,有些国家还对上限也作了规定。如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其成员为3人至13人。董事会一般设有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关于董事(Director)的资格,各国公司法一般都有所限制。首先,董事必须由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来担任。法人为公司股东的,应委派自然人作为代表。其次,董事一般应从股东中产生。我国台湾的公司法明确规定董事只能由股东担任。不过,我国《公司法》没有这一限制。最后,董事应具有善良品行和经营能力。对有经济方面犯罪的前科,且刑满释放未达一定年限者,或者对某一企业破产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自企业破产未逾一定年限者,各国法律一般不允许其担任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连接

我国《公司法》关于董事资格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①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②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未逾5年。③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④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⑤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2)董事会的职权。关于董事会的权限,我国《公司法》第47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①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②执行股东会的决议。③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④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⑤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⑥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⑦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⑧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⑨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⑩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董事会的召开。董事会会议一般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4)董事会的决议。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法律有规定的之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5)董事的义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要对公司尽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忠实、谨慎)和竞业禁止义务。董事应遵守公司章程,认真执行业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公司财产。董事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否则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其职责而使公司遭受损失,董事须负赔偿责任。例如,美国有些州的法律规定,由于经营失当而导致的公司债务,董事或管理人员应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①挪用公司资金。②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③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④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⑤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⑥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⑦擅自披露公司秘密。⑧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6)经理。有限责任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行使下列职权:①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②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③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④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⑤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⑥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⑦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⑧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此外,经理一般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7)执行董事。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3.监事会

(1)监事会的组成。监事会是对公司事务实行监督的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规模较大的,一般设立监事会;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通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立监事会的,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并在其中推选一名召集人。不设监事会的,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监事会一般由公司股东和公司职工代表共同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其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公司的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2)监事会的职权。监事会或者监事主要行使下列职权:①检查公司财务。②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③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⑤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连接

我国《公司法》有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规定

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不允许分期缴付出资;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设董事会和监事会。

三、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股份有限公司(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是指以确定的资本分为等额的若干股份,由一定人数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所组成的公司。它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公司的资本总额平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须分为等额股份,股份采用股票(Stock)的形式。股东按其所持股份的比例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2)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股票,股票可以自由转让。一般来说,任何人只要愿意支付股金,都可以买到股票而成为股东。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相当广泛,而且更换频繁。

(3)股东人数不得少于法律规定的数目。对于股东人数最低限额,各国公司法的规定不尽一致,例如,法国、日本规定为至少7人,德国规定最低为5人,中国规定一般应当有2人以上。

(4)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以公司的全部财产承担清偿责任,股东必须就其所认购的股份向公司缴足股金,并以其认购缴足的股金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独立地享有对公司财产的占有、使用及依法处分权,并以公司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5)公司的拥有者和管理者大都是分离的。负责公司一切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不是股东,而是董事会、经理等专门的经营管理人员。董事、经理通常要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因其失职而造成的公司经济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

(6)公司的账目必须公开。各国公司法一般都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每个财政年度终了时将公司董事会的年度报告、公司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等,向政府主管机关、股东及公众公开。股东一般也有权要求检查公司的账目,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管理状况。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公司的设立,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取得法人资格的过程。各国公司法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手续各有不同,但一般都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必须有一定数目的发起人,发起人负责制定公司章程及认购股份;由发起人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并选出公司第一届管理机构;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经主管机关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准予登记后,公司即告成立。

1.发起人

发起人(Promoter)是指依法筹办创立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各国公司法一般规定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充当公司的发起人。关于发起人的国籍,大多数国家不加以限制,但也有些国家法律有一定要求,如挪威法律规定:发起人至少有一半人数是在挪威居住2年以上的。我国《公司法》规定,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各国法律对发起人大都有最低数量要求,如德国规定至少为5人,法国规定至少为7人,中国规定至少为2人。

发起人负责公司的筹备工作,包括组织对所设立的公司进行可行性研究、认购公司股份、负责起草公司章程、通过一定方式筹集资金、办理公司设立申请等有关手续、召集创立大会、选举公司机构等。

发起人除了履行必要的法定义务,还应当对自己设立公司的行为所引起的一定财产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主要包括:①公司发行的股份未能认足或募足并足额缴纳时,应负连带认缴责任。②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③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④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损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指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宗旨、组织和活动原则、经营管理方法等重大事项的文件。公司章程是由公司发起人制定的,在公司创立阶段,它主要是作为申请募股和申请设立的必需文件来使用,经公司登记机关审核批准后,才成为对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各国公司法一般都有具体的规定。例如,我国《公司法》第82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公司名称和住所。②公司经营范围。③公司设立方式。④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⑤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⑥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⑦公司法定代表人。⑧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⑨公司利润分配办法。⑩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3.设立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的认股是在发起人中进行的,无须向社会其他公众发行股票,由发起人协商认购公司的全部股份或公司首次发行的股份。发起人应按照认购的股份数向公司缴纳股款。

募集设立与发起设立的主要区别在于向发起人以外的社会公众募股,所以程序较为复杂,包括以下步骤:

(1)发起人先行认购公司的部分股份。各国公司法一般都对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有最低额的限制。

(2)募股申请。发起人向有关机关提交募股申请时,必须提交募股审批的有关文件,其中最主要的是募股章程。募股章程不同于公司章程,它是专为招募股份而制定的,其主要内容包括:公司章程的主要事项、各发起人所认购的股份数额、股票超过票面金额发行时的价格、发行优先股的总数及其权利义务、发行不记名股的总数、认股人的权利义务、募足股份总数的期限等。

(3)募股和认股。募股申请经审查批准后,便可公开向社会公众募股。募股前发起人应制作认股书供认股人填写。认股人应在认股书上写明自己所认购的股份总数及依据,并签名盖章。认股人填写认股书后,便有缴清股款的义务。股款可一次缴清,也可分期缴清,除发起人外,一般应以现金缴付。如果认股人不在发起人所规定的期间内缴清股款,视为自动放弃所认购股份,发起人可就其所认股份另行招募,对因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认股人应负赔偿责任。

(4)召开创立大会。以募集设立方式组建公司必须在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为公司设立的首次股东大会,其目的是由认股人对公司发起人发起设立公司的行为进行审查确认,并选举产生公司的组织机构,通过公司章程。创立大会由发起人召集,通知全体认股人参加。创立大会的主要职权有: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成员、选举监事会成员、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作价进行审核、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目前,西方国家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多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因为发起设立的手续较为简便,有利于公司早日成立。有的国家公司法甚至只规定了发起设立一种方式,如德国股份公司法。我国制定公司法时,规定股份公司的设立可以选择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的方式。

4.公司的最低资本额

各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资本额的规定有所不同,英美法国家对公司最低资本总额的要求较低,有的甚至不作要求,如美国《标准公司法》早在1969年就取消了有关公司最低资本额的规定。大陆法国家一般对公司最低资本额都有明确规定,如法国规定为10万法郎(不向公众邀约认股的)和50万法郎(向公众邀约认股的),德国规定为10万马克,意大利为2亿里拉,等等。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资本额的要求为500万元人民币。

5.设立登记

设立登记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必须履行的法律程序。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公司登记注册,由发起人缴纳全部出资后,选举产生出董事会与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公司,应当在创立大会结束后一定期限内,由创立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董事会在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报送的文件主要有:董事长签署的登记申请书;政府审批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缴足股款的证明文件及验资证明;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姓名及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所;等等。

设立登记的申请经过审核批准,公司登记机关就给予公司登记注册,发给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即为公司成立之日,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公司成立后,一般应进行公告。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1.股份的概念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Share)是指按等额划分的公司资本构成单位。每一股代表一定的金额,每股金额相同。股份也是股东对公司的权利义务的表现,任何人拥有公司的股份,便对公司享有了股东权,股东享有权利的大小取决于其所认购股份的性质和数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份证书),是股份的外在表现形式。

股份具有以下特征:

(1)平等性。股份所代表的资本额一律平等,股份所表示的权利义务也一律平等,同一次发行的同类股份,其发行条件与发行价格相同。

(2)不可分性。股份是公司资本构成的最小单位,不可再分。

(3)可转让性。股份表现为有价证券形式(股票)。除法律对特定股份的转让有限制性规定外,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和流通。

2.股份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把股份分成不同的种类。

(1)按股东承担的风险和享有的权益大小,股份可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

普通股(Common Share)是指对公司财产权利都平等的股份,是公司资本构成中最基本的股份,也是公司中风险最大的股份。

优先股(Preferred Share)又称特别股,是指对公司资产、利润享有更优越或更特殊的权利的股份。西方国家公司法一般都规定,优先股具有以下三项特别权利:一是优先获得股息权,而且其股息往往是固定的。不仅如此,公司法还规定优先股可以在普通股之前分得股息。二是优先获得分配公司财产权。当公司因破产或结业而被清算时,优先股将比普通股优先以票面值参加分配公司的剩余资产。三是优先股往往是无表决权的。但如果公司连续若干年(各国规定不一,一般为3~4年)不支付优先股的股息,这种无表决权的优先股也可获得一股一票的权利。

(2)按股份是否记载股东姓名,股份可分为记名股和无记名股。

记名股(Named Share)是在股票上载有股东姓名并将其载入股东名册的一种股份。记名股的转让,一定要把受让人的姓名或法人名称记载于公司股票之上,并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之中方能生效。只有记名股的股东才有资格行使股权。

无记名股(Non-named Share)是在股票上不载有股东姓名的股份。凡持有股票者,即为取得股东资格者。买卖股票时,仅交付股票于受让人,即可发生法律效力。

(3)按股份是否以金额表示,股份可分为有票面值股和无票面值股。

有票面值股(Par Value Share)是在股票票面表示一定金额的股份。一般来说,股票原则上不得以低于票面值的价格发行。

无票面值股(Non-par Value Share)又称比例股或部分股,即股票票面不表示一定金额的股份。此种股份,仅仅表示其占公司全部资产的比例,它的价值是随公司财产的增减而增减。公司法允许发行无票面值股的国家为数不多,到目前为止只有美国、加拿大及卢森堡等少数国家。

3.股份的发行

股份的发行分为设立发行与新股发行两种。

(1)设立发行。设立发行是指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发行股份。公司的设立方式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依这两种方式发行股份,都属设立发行,其发行主体为设立中的公司,其发行目的是募集公司设立所需的资本。

(2)新股发行。新股发行是指公司在成立之后再次发行股份。其发行主体是已经存续的公司,其发行目的是增加公司资本、改变公司股份结构。新股发行又可分为以下三类:

1)按发行对象是否特定,可分为公开发行与不公开发行。

公开发行也称为公募发行,是指面向社会、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发行股份。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不公开发行又称为私募发行,是指向特定的投资者、采取特定的方式发行股份。不公开发行的特定对象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我国《公司法》第78条规定允许私募发行。

2)按是否增加公司资本,分为增资发行与非增资发行。

增资发行是指公司在增加资本情况下发行股份,即公司章程所定的资本总额全部发行完毕后,为增加资本而再次发行股份。此种发行必须按增加资本的程序进行,即由股东大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

非增资发行是指在公司资本总额范围内、不增加公司资本而发行股份。非增资发行一般发生在授权资本制之下,公司的股份可以分次发行,除公司设立时第一次发行的股份外,其后所进行的股份发行属于非增资发行,此种发行只需董事会决议即可。

3)按发行的目的,可分为通常发行与特别发行。

通常发行是指以募集资金为目的而发行新股,一般所说的新股发行都指通常发行。

特别发行是指不以募集资金为目的,而是基于某些特殊目的发行新股,如为向股东分配公司盈余、把公积金转为资本、把公司债转换成股份、与其他公司合并而置换股份等目的而发行股份。特别发行在我国被广泛采用,实践中以向股东送股、配股的方式分配公司盈余成为多数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做法。

4.股份的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是指股东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他人的行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以自由转让为原则,以法律限制为例外。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1)记名股的转让。由于记名股票将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记入股票和股东名册,因此不能随意转让,必须由原股票持有人盖章以背书的形式出让,受让人随之在股票背面的受让人栏盖章,再由发行证券公司加盖公司印章,股票交付给受让人。

我国《公司法》第140条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无记名股的转让。无记名股因股票票面不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只要将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对方就成为持股人,转让行为即告成立。

我国《公司法》第141条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在现代证券市场上,这种转让一般是通过证券商(经纪人)在证券交易所发出指令,由电脑系统撮合成交的。

股份转让自由,并不是绝对的,法律往往对某些特定人,如发起人、董事、监事、经理所持股份的转让及股票受让人范围作必要限制。例如,我国《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除有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为防止变相违规收购本公司股份,公司不得接受以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份有限公司的机构设置分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大机构。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公司决策和管理机构,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的,在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管理与执行机构;监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对董事会及经理的活动进行监督的机构。

1.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1)股东大会的职权

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享有对公司的重大事务的决策权。但是,随着现代股份有限公司的发展,出现了公司所有权与管理权相分离的情况,董事会、经理实际掌握着公司的经营管理大权,股东大会的权限日益减少,有些国家公司法也反映出了这种倾向。例如,依照德国股份有限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成员由监事会选任与解任,而不是由股东大会选任与解任。不过,从大多数国家公司法来看,股东大会还是拥有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的职权,主要有以下八项:①选任和解任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②听取并审议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③审定公司的年度财务结算、股息红利分配方案。④决定增加或减少公司的资本。⑤变更公司的章程。⑥决定公司债券的发行。⑦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或解散。⑧对公司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议。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大会的职权与有限公司股东会的职权基本相同。

(2)股东大会的形式

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非常设机构,一般采取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形式。定期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往往是在有特别情况出现时、董事会或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董事会拥有一定比例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请求而召开。我国《公司法》第101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①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3)股东大会的召开

股东大会一般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股东大会必须达到法定人数才能开会,但各国对法定人数有不同的要求。例如,美国许多州的公司法规定需要有一半的股东出席才能开会,而法国规定只需有代表股本总值的1/4的股东出席即可召开。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于开会前若干天通知全体股东,并作出公告。

(4)股东大会的决议

股东大会以表决形式来形成决议,原则上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的普通决议,一般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解散,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事项所做的特别决议,一般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有些国家法律对代理人的资格有所限制,如法国公司法规定,代理人必须是股东的配偶或公司的其他股东。

2.董事会

董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必备的、常设的经营决策与业务执行机构。各国公司法均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须设董事会,这一点与有限责任公司不同。董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常设机关,自公司成立开始,董事会即作为一个稳定的机构存在,董事长作为董事会的代表,董事作为公司的任职,常设于公司,代表董事会行使职权。董事会作为公司的经营决策与业务执行机构,在公司的经营管理中发挥着中心的作用,已成为领导公司的最重要的机关。美国《标准公司法》规定,公司的一切权力都应由董事会行使或由董事会授权行使,公司的一切业务活动和事务都应在董事会的指示下进行。

(1)董事会的组成。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而董事一般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各国公司法对公司董事的人数及资格都做出一些规定。例如,法国《商事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由3名以上、12名以下的董事组成。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人至19人。董事会一般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或数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各国公司法对公司董事的资格都有限制,如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者、有涉及公司方面犯罪前科者等,不能担任董事。关于董事是否必须由股东担任,各国公司法有不同规定。一些国家如法国、比利时的公司法规定,董事必须由股东担任。美国、日本以及中国的公司法则不要求必须由股东担任,允许非股东担任董事。这反映了股份有限公司管理职业专业化的发展趋势。

(2)董事会的职权。董事会作为公司的经营决策与业务执行机构,享有非常广泛的职权,一般来说,除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力外,公司的全部业务均可由董事会决定和执行。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职权与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基本相同。

(3)董事会的召开。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召开的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召开的会议,一般半年召开一次,有的国家规定三个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一般由符合法定人数的董事或总经理提议召开。

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4)董事会的决议。董事会会议一般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5)经理。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经理主要行使下列职权:①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②负责公司的日常业务活动。③拟订公司年度经营计划、财务结算方案以及分配方案。④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管理人员。⑤代表公司对外处理重要业务。⑥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连接

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Outside Director)是指不在公司中担任任何其他职务,并与该公司及经营者和股东不存在任何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它是英美法系国家,尤其是美国判例法中的一个创造,它产生的主要背景是这些国家实行单一的董事会制度,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权基本上掌握在董事会和管理层之手,股东的管理作用日趋形式主义,从而产生了如何监督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问题。我国也在《公司法》第123条规定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3.监事会

各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是否须设监事会有不同的规定。有些国家实行“双轨制”,即在股东大会之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如德国、奥地利、荷兰和葡萄牙等;有些国家则实行“单轨制”,即只设董事会而不设监事会,如英国、美国、西班牙、瑞士等;还有一些国家实行单轨制与双轨制的共存体制,即规定公司可设监事会,也可以不设监事会,由公司章程作出选择,如法国。我国《公司法》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作为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机构。

监事会成员一般由股东大会选任,人数通常为三人以上,并在其中推选一名召集人。有些国家公司法(如德国、中国)规定监事会由公司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共同组成。监事会作为监督公司经营活动的机构,公司的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等一般不得兼任监事。

本章小结

本章介绍了合伙企业的概念、特征,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合伙的内外部关系、合伙的解散与清算等制度;重点介绍了公司的概念、特征、公司的设立、公司的组织机构及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本章的重点与难点: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入伙与退伙;公司的设立、公司的组织机构。

练习题

一、名词解释

1.个人企业 2.公司 3.普通合伙 4.有限合伙 5.注册资本 6.无限连带责任 7.合伙协议 8.公司章程

二、填空题

1.商事组织的法律分类是按照投资者和商事组织的______进行的分类,商事组织的法律分类一般分为三类,即_______、_______和_______。

2.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先以其_________进行清偿,不足以清偿所欠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_______责任。

3.英美法系国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两个文件组成,即______ 和________。

4.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_______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当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_以上时,可不再提取。

5._______是公司区别于其他公益法人、国家机关等社会组织的表现。

6.股东的________被称为是公司法人制度的基石;公司______是公司法人资格的最终体现。

7.从公司法的内容上看,_______是第一位的,________是第二位的。

三、判断题

1.各国法律均对公司的财务会计的有关问题设置了若干强制性规则。( )

2.合伙人办理退伙后,对其退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不再承担责任。( )

3.我国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和监事会。( )

4.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

5.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应由股东共同制定。( )

6.我国独资制企业与私营企业的内涵基本一致。( )

7.对于公司资本的最高数额,各国法律一般都加以限制。( )

四、单选题

1.各国法律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人数均有规定,如德国股份公司发起人的最低人数为( )。

A.3人

B.5人

C.7人

D.9人

2.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 )不必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

A.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B.对外签订合同

C.改变合伙企业的企业名称

D.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3.资本主义国家中数量最多的企业形式是( )。

A.公司

B.个人企业

C.个体工商户

4.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共有成员12名,某日召开董事会会议研究公司部分内部制度的实施问题,共有8名董事参加,7人同意通过董事会决议,1人反对。按照法律规定,该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及决议( )。

A.不合法,董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全体董事2/3以上通过

B.不合法,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超过全体董事2/3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C.合法,董事会决议已经出席会议的董事的2/3以上通过

D.合法,董事会决议已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5.依我国法律,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 )。

A.合伙企业

B.独资企业

C.企业法人

D.非法人企业

6.依照股东的权利义务不同,股份可分为( )。

A.普通股与优先股

B.国有股、法人股与社会公众股

C.公司职工股和内部职工股

D.记名股票与无记名股票

7.依大陆法,合伙人之间如对任何一个合伙人的权利有所限制,不得用以对抗( )。

A.不知情的第三人

B.知情第三人

C.恶意第三人

D.知情第三人的代理人

8.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 )。

A.董事会

B.监事会

C.股东大会

D.执行委员会

五、多选题

1.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可以设立的公司有( )。

A.有限责任公司

B.股份有限公司

C.两合公司

D.无限责任公司

2.下列关于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叙述,正确的有( )。

A.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B.合伙人就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一般按照出资的多少进行投票

C.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D.受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3.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法人代表是( )。

A.厂长

B.经理

C.董事长

D.执行董事

4.合伙的特征包括( )。

A.合伙是“人的组合”

B.合伙是“资本的组合”

C.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

D.合伙企业一般不是法人

5.公司的法律特征包括( )。

A.公司是法人

B.公司拥有自己的财产

C.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

D.公司的存续一般不受股东变化的影响

6.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有( )。

A.发起设立

B.募集设立

C.申请登记设立

D.以上均不对

7.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 )。

A.股东对公司的债务只负有限责任

B.可以公开发行股票、债券

C.股东人数一般是没有限制的

D.股东人数一般有限制

8.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关系为( )。

A.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关,董事会是业务执行机关

B.股东大会一般由董事会召集

C.股东大会有权审查董事会提出的营业报告书、资产负债表等

D.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

六、简答题

1.合伙企业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2.合伙人相互间具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3.简述公司资本制度。

4.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方式有哪些?

5.简述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

6.公司的设立应经过哪些法定程序?

7.简述公司资本的基本原则。

七、案例分析

1.2009年8月,某市4家企业拟发起成立一家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大新股份有限公司,资本总额为400万元,4家发起企业认购125万元(每股1元),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股。2009年10月,发起人中的3家企业以现金认购了70万元的股份,另一家企业则以其非专利技术入股,作价55万元。2009年11月,社会认股人缴纳股款200万元,发起人以大新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申请银行抵押贷款75万元,从而募足了股款。2009年12月,在A市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主持下,召开了大新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大会,作出建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决定。

[问题]

依据我国《公司法》,大新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有哪些不合法之处?

2.甲、乙、丙均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他们三人每人投资5万元组成一个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外承揽业务。受利益驱使,甲、乙为某公司出具了虚假的财务报告,获利4万元。后被有关机关发现,对该事务所罚款5万元,并须由该事务所承担因该虚假财务报告给有关当事人造成的损失30万元。

[问题]

对于罚款及损失承担,甲、乙、丙各负什么责任?

3.A、B、C于2005年5月以4∶4∶2的比例共同投资,注册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A任董事长,B任董事,C委派杨某代表自己作为董事进入公司的董事会。在召开董事会时,C认为自己既然是股东,当然也是董事会成员,应当参与董事会的表决。

[问题]

公司的董事是否必须是公司的股东?公司股东是否当然成为公司的董事?

4.甲、乙、丙、丁四人出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以下事项:①6月,合伙人丙同A合伙企业进行了120万元的交易,合伙人甲认为,由于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因此,有限合伙人丙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②6月,合伙人丁自营同A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获利150万元。合伙人乙认为,由于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因此,丁不得自营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其获利150万元应归合伙企业所有。

[问题]

(1)甲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2)乙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会计法律制度_财经法规

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

【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学习,掌握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和会计核算、会计监督的具体规定;熟悉我国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相关规定;了解违反《会计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案例导入】

某国有企业新领导班子上任后,作出了精简内设机构的决定,将会计科撤并到企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企管办”),同时任命企管办主任王某兼任会计主管人员。会计科撤并到企管办后,会计工作分工如下:原会计科会计担任会计;原企管办工作人员、王某的女儿担任出纳工作。

企管办主任王某自参加工作后一直从事文秘工作,为了使王某尽快胜任会计主管人员岗位,企业同意王某半脱产参加会计培训班,并参加2009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请问:该企业撤并会计机构,任命会计主管人员,会计工作岗位分工是否有违反法律规定之处?分别说明理由。

(1)该企业撤并会计机构无违法之处。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该单位若认为没有必要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是可以不设的。所以,该单位可以撤销会计机构,将它并到企管办。

(2)任命王某为会计主管人员有违法之处。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

【解析】三年以上经历。王某不具备法定资格,既无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往从事的又是文秘工作,不能做会计主管人员。

(3)由王某的女儿担任出纳工作,也是违法的。依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其中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它是调整各种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是从事会计工作、办理会计事务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

目前,我国基本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为主体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比较完整的会计法律制度体系,主要包括四个层次: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地方性会计法规。

一、会计法律

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它是会计法律制度体系的最高层次,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是会计机构、会计工作、会计人员的根本大法。我国现行的会计法律是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的《会计法》。

(一)《会计法》的立法宗旨

1.以立法“规范会计行为”

会计行为,是指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有目的的财务收支活动,即运用货币量度对经济活动过程中使用的财产物资和发生的劳动耗费等进行的系统的计算、记录、分析和检查等活动。会计行为以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为主体,以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为手段,以资金运动为对象。由于会计行为涉及面非常广泛,对国家、单位和个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有着重大的影响,因此,规范会计行为也就成为《会计法》的首要立法宗旨。

2.通过立法“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会计资料,是会计信息的载体,能否做到真实、完整,对国家的宏观调控、企业的经营管理以及投资者的正确决策,都有重大影响。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账外设账、会计造假等问题十分突出。为了使法律更具有针对性,尽量减少会计资料失真的社会条件和机会,堵住法律上存在的漏洞,《会计法》提出了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要求。

3.通过立法“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会计对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的作用,在于会计的核算和监督职能。会计通过既定的规则和专门的方法,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经济业务事项的发生过程和结果,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借以明确经济责任、考核经营业绩、作出投资决策、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证上述会计职能作用的发挥,是《会计法》的重要出发点。

4.通过立法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单位的会计行为不仅是个体行为,还与市场经济秩序有着密切联系。会计行为是否规范,会计资料质量是否有保证,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影响政府管理部门、利益相关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进而影响整个市场经济秩序。所以,《会计法》通过规范会计行为和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促进会计工作更好地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服务。

(二)《会计法》的适用范围

1.《会计法》对人的效力范围

《会计法》适用两类人:一是实行独立核算、办理会计事务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二是主管机关及其有关机关,包括各级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审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另外,《会计法》第五十一条中规定“个体工商户设置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据本法的原则另行规定”。

2.《会计法》的地域适应范围

《会计法》对地域适用范围未作规定,根据我国法律的习惯,应理解为适用于除中国香港、台湾、澳门地区之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投资企业应当执行所在国的法律,不受中国《会计法》的约束。但是,这些企业在向国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时,应当按照国内法律和投资主体的要求进行。我国驻外使馆,由于不受外国管辖又不与所在国直接发生经济业务事项,故只执行国内会计法律,不执行所在国的会计法律。

【例2-1-1】设立在甲市的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乙公司。2005年5月,乙公司接到通知,甲市财政局将对该公司会计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某不以为然,认为作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受《会计法》的约束,财政部门无权对本公司进行检查。要求:分析乙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某的观点是否正确。

【解析】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财政部门有权依法对中外合资企业的会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所以,王某认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受《会计法》约束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二、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其制定依据是《会计法》,是《会计法》的补充和具体化,法律效力上仅次于《会计法》。如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共分六章四十六条,是对《会计法》中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的细化。它主要规定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编制和对外提供的要求、法律责任等。该条例要求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强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企业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规定有关部门或机构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索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还对违法违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总会计师条例》是对《会计法》中有关规定的细化和补充,共分五章二十三条,主要规定了单位总会计师的职责、权限、任免、奖惩等。

【例2-1-2】会计行政法规是由(  )发布的。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国务院

C.财政部       D.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经国务院批准

【解析】BD。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会计部门规章,由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如以财政部第26号部长令签发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以财政部第33号部长令签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

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并发布的制度办法,如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的38项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

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允许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但必须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制定,但须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会计法》授权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管理会计工作的需要,按照《会计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制定并公布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务院其他部门没有权利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但并不排除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的有关制度,如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例2-1-3】下列各项中属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  )。

A.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B.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办法》

C.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D.中国会计学会制定的《中国会计学会章程》

【解析】AC。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财政部或者财政部会同其他部门一起制定。

四、地方性会计法规

地方性会计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发布的地方会计规范性文件。如《湖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和《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等。根据规定,实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范围内制定的会计规范性文件,也应当属于地方性会计法规。

【例2-1-4】会计员小王桌上有几份文件,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制定的《总会计师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以及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小王认为这些文件都属于行政法规。请分析小王的判断正确吗?

【解析】小王的判断不正确。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例中只有《总会计师条例》符合这个规定,属于会计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属于会计法律;《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属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属于地方性会计法规。

同步测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的会计法律制度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地方性会计法规4个层次,其中(  )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A.会计法律  B.会计行政法规

C.会计规章  D.会计法律、法规

2.下列各项中属于会计法律的是(  )。

A.《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B.《总会计师条例》

C.《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D.《企业会计制度》

3.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是由(  )制定的。

A.国务院        B.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C.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D.财政部

4.会计行政法规是由(  )制定发布的。

A.财政部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C.国务院  D.最高人民法院

5.下列文件中(  )属于行政法规。

A.《总会计师条例》    B.《会计法》

C.《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D.《企业会计制度》

6.能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主体是(  )。

A.湖北省人民政府          B.武汉市人民政府

C.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D.湖北省法制办公室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属于我国会计法律制度构成范围的是(  )。

A.《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B.《总会计师条例》

C.《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D.《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

2.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是(  )。

A.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B.省级人民政府

C.计划单列市的人民政府

D.经济特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3.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下列各项中属于会计法律制度的有(  )。

A.会计法律  B.会计行政法规

C.会计规章  D.单位制定的内部监督制度

4.下列各项中,属于会计行政法规的有(  )。

A.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

B.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C.省级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地方会计管理条例

D.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5.根据《会计法》对人的效力范围,《会计法》适用于(  )。

A.公司    B.国家机关

C.社会团体  D.证券监管部门

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是指代表国家对会计工作行使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会计法》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体现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因此,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为各级财政部门,在全国为财政部,在地方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除了财政部门主管会计工作以外,审计、税务、各行业的财务主管部门也要结合自己的业务特点,来配合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会计法》规定:“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这一规定,体现了财政部门与其他政府管理部门在管理会计事务中的相互协作、配合的关系。

二、会计人员的管理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人员从业资格,是指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所需要具备的法律资格。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指会计工作人员持有的上岗凭证,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合法依据。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这是由会计工作的专业性和会计工作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特殊性所决定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单位任用的组织、领导会计机构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的中层管理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也是会计人员,也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同时,要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国务院于1990年12月31日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等,对总会计师的设置、任职条件、职责权限等作了明确规定。总会计师是主管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成员,是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财务会计管理和经济核算,参与单位的重大经营决策活动,是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的参谋和助手,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人选,应当由总会计师进行业务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审批。担任总会计师,必须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国有大、中型企业(包括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其他单位亦可根据需要自行决定是否设置总会计师。凡是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应当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行政副职。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聘任;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

【例2-2-1】某国有大型企业财务科的助理会计师李某因业务能力突出,被厂长任命为单位的总会计师,同时,厂长任命王某为单位分管财务工作的副厂长,协助总会计师开展工作。请分析本案中有哪些违法之处。

【解析】本案中有三处违法。①助理会计师李某无资格担任总会计师,因为担任总会计师,必须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②厂长无权任命总会计师,因为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聘任。③厂长不能再任命王某是单位分管财务工作的副厂长,因为凡是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应当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行政副职。

(二)会计人员的管理

会计人员的管理主要包括对会计人员的业务管理和专业资格管理。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行属地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含县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负责所属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各自权限分别负责。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铁道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铁道部分别负责。

三、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一)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

1.单位负责人的含义

单位负责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单位负责人主要包括两类人员: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国有工业企业的厂长(经理)、国家机关的行政首长等。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即是指依法代表非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等。

2.单位负责人会计责任的范围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并不是要求单位负责人事必躬亲、直接代替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而是指应当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制约机制,明确会计工作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规程和纪律要求,并按正常途径了解上述制度的执行情况和会计工作相关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保证单位负责人的管理意志在各个环节得以实施,保证会计工作相关人员按照单位负责人认可的程序、要求办理会计事务,保证会计事务的规则程序能够有效防范和控制违法、舞弊等会计行为的发生。

【例2-2-2】某单位会计资料造假,该单位负责人以自己这段时间在国外学习、对单位情况没过问为由,不愿承担相应的会计责任。请问:该单位负责人的理由成立吗?

【解析】该单位负责人的理由不能成立。《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

《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并非否定会计人员和会计工作的其他相关人员的职能作用,与发挥单位其他人员的职能作用并不矛盾。单位作为一个社会组织,应当是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各司其职、有序运转、共同为实现单位目标而努力的群体,而单位负责人应当是该群体的管理者、指挥者、协调者、督促者。《会计法》在规定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责任主体的同时,也规定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的职责、法律责任。会计人员和会计工作其他相关人员不仅要对单位负责人负责,同样也应当对法律负责。

《会计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它明确规定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是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要保证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顺利有效地进行,必须要求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规范的法律依据,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否则,任行其是,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就起不到把关守口和为经济管理服务的作用。因此,会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会计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但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还需要单位负责人、单位的其他人员和其他单位的有关人员的支持和配合,他们也有责任和义务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能够依法行使职权,不能阻碍其行使这一职权,更不能对其依法行使职权进行违法干预。

【例2-2-3】会计人员张某学习了《会计法》后认为,既然《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因此,会计人员不需再就会计行为承担责任了。请问:张某的认识正确吗?

【解析】张某的认识不正确。《会计法》在规定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同时,也规定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的职责、法律责任。会计人员和会计工作其他相关人员不仅要对单位负责人负责,同样也应当对法律负责。

同步测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的会计管理体制是(  )。

A.统一领导  B.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C.分级管理  D.统一领导,集中管理

2.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国务院财政部门管理全国的会计工作

B.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C.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D.会计人员如果由于应知而未知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造成会计违法行为的,不需承担法律责任

3.根据《总会计师条例》规定,总会计师是(  )。

A.专业技术人员    B.会计机构负责人

C.单位行政领导职务  D.单位行政非领导职务

4.(  )必须设置总会计师一职。

A.政府业务主管部门  B.私营大型企业

C.国有大、中型企业  D.股份有限公司

5.下列需要指定“会计主管人员”的部门或情形是(  )。

A.单独设置会计机构

B.会计业务由单位办公室负责并设置专职会计人员

C.单位委托代理记账

D.企业专设会计部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行为中,不符合会计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某市财政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

B.某医院在行政办公室设置了会计人员并指定符合条件的会计主管人员

C.某大型国有企业同时设置了总会计师和分管会计工作的副总经理

D.某镇财政所对一名会计人员作出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

2.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下列企业中,必须设置总会计师的有(  )。

A.大、中型国有企业

B.大、中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

C.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大、中型企业

D.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

3.单位负责人会计责任的范围包括(  )。

A.按照规定设置会计机构、选用会计人员

B.保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C.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D.审核本单位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判断题

1.由于总会计师主管一个单位的会计工作,故必须具有高级会计师的任职资格。  (  )

2.会计机构负责人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必须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  )

3.总会计师一职的设置是根据单位规模的大小来确立的。  (  )

4.国有企业和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  )

5.《会计法》中所称的单位负责人均指法定代表人。  (  )

6.单位负责人可以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也可以不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可以根据各个不同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  (  )

7.单位负责人为单位会计责任主体,这就是说如果一个单位会计工作中出现违法违纪行为,单位负责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  )

8.《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这一条体现了《会计法》对会计人员的保护。  (  )

9.因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第一责任,所以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会计信息失真没有责任。  (  )

四、案例分析

1.财政部门对甲企业进行财务检查时,发现甲企业的利润表有弄虚作假行为。该报表是由会计员小李编制,报表中的有些会计资料是经过会计主管老王经手的,报表上报前也是经过会计主管老王审核的。小李认为老王应对报表的作假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请问:小李的观点正确吗?

2.某集团公司的董事长王某社会事务繁多,便书面约定,授权其公司的总会计师李某代理行使他的有关法定会计事务职权(包括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字并盖章),由此产生的一切会计责任均由总会计师李某承担。因此,董事长王某不再承担该公司的会计行为责任,而由总会计师李某承担。

请问:该做法是否正确?

第三节 会计核算

一、会计核算的依据

(一)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指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或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包括引起或未引起资金增减变化的经济活动。并非所有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都需要进行会计记录和会计核算。如签订合同或协议的经济业务事项,在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往往无须进行会计核算,只有当实际履行合同或协议并引起资金运动时,才需要对履行合同或协议这一经济业务事项如实记录和反映,进行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是会计核算的重要前提,是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基础,是保证会计资料质量的关键。

没有经济业务事项,会计核算也就失去了对象;以不真实甚至虚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核算对象,会计核算就成了没有规范、没有约束、没有科学可言的“魔术”手法,据此提供的会计资料不仅没有可信度,相反会误导使用者,侵害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因此,《会计法》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如果有单位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即是严重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二)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

在实际的经济业务中,交易或者事项的外在法律形式或人为形式并不总能完全真实地反映其实质内容。会计信息要想反映其所拟反映的交易或事项,就必须根据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而不能仅仅根据它们的法律形式进行核算和反映。否则,就会影响甚至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因此,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而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最能说明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这一要求的是融资租赁。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虽然从法律形式上说,企业并不拥有其所有权,但是,由于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期限一般都相当长,接近该资产的使用寿命;而且,租赁结束后,承租企业有优先购买该资产的选择权;在租赁期内,承租企业有权支配该资产并从中受益等。从其经济实质来看,企业能够控制租入固定资产所创造的未来经济利益。所以,按照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的要求,在对融资租赁的资产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将租入的该资产视为企业的资产,反映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上。

【例2-3-1】所有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都需要进行会计核算。(  )

【解析】错误。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但并非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都一定要进行会计核算。只有实际发生、且引起资金增减运动变化时,才需要进行会计核算。

二、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

(一)依法建账

依法建账是建账的最基本要求。依法建账所说的“法”,既包括《会计法》、会计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也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各单位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二)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体现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客观性要求。在进行会计核算时,要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取得可靠的凭证,并据此登记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形成符合质量标准的会计资料(或会计信息)。

(三)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1.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会计资料,是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的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它是会计核算的重要成果,是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经营者进行经营管理、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因此,《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都要求,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生成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

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主要是指会计资料所反映的内容和结果,应当同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的内容及其结果相一致。会计资料的完整性,主要是指构成会计资料的各项要素必须齐全,以使会计资料如实、全面地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发生情况,便于会计资料使用者全面、准确地了解经济活动情况。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是会计工作的生命,各单位必须保证所提供的会计资料真实和完整。

与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相对应的是会计资料的不真实和不完整,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伪造、变造会计资料是重要手段之一。

所谓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这种会计资料所记录和反映的经济业务事项的内容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严重相违背,是一种虚假的会计资料,即无中生有。比如,明明没有发生购进办公设备业务,却非法编造虚假的购进办公设备的原始凭证;明明是违反有关规定乱发钱物,却编制运输费、劳务费等假凭证报账等。

所谓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的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即篡改事实。如将原始凭证中的数量、单价、金额进行涂改,使原始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业务与实际情况产生一定的“差额”,以此达到谋私的目的。所谓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是指通过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或直接篡改财务会计报告上的数据,使财务会计报告不真实、不完整地反映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借以误导、欺骗会计资料使用者的行为,即以假乱真。

【例2-3-2】某单位会计李某采用涂改手段将金额1万元的购货发票改为4万元,则李某的行为属于(  )。

A.伪造会计凭证      B.变造会计凭证

C.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D.合法行为

【解析】B。伪造会计凭证的行为,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或者资金往来为前提,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的行为;变造会计凭证的行为,是指采取涂改、挖补以及其他方法改变会计凭证真实内容的行为;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和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虚假的会计账簿记录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凭空捏造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对财务会计报告擅自进行没有依据的修改的行为。

(四)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

会计处理方法是指在会计核算中所采用的具体方法,通常包括会计确认方法、会计计量方法、会计记录方法和会计报告方法。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或者在不同会计期间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都会影响会计资料的一致性和可比性,进而影响会计资料的使用。因此,《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以便于会计资料使用者了解会计处理方法变更及其对会计资料的影响。

(五)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

会计记录文字是指在进行会计核算时,为记载经济业务发生情况和辅助说明会计数字所体现的经济内涵而使用的文字。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区,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例2-3-3】我国境内的甲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主要与美国进行贸易往来,为方便经济往来,该公司的会计核算一律采用英文,且仅为英文。问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解析】该公司的做法不合法。《会计法》规定,会计记录文字应当使用中文,但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因此,甲公司的会计记录可以在使用中文的同时使用英文,而不应仅使用英文。

(六)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三、会计核算的内容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款项是作为支付手段的货币资金,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以及单位其他部门使用的备用金等。有价证券是指表示一定财产所有权或支配权的证券,如国库券、股票、企业债券和其他债券等。款项和有价证券是单位的一项流动性最强的资产,是各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重点。从会计核算角度看,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核算并不复杂,但由于其所具有的高度的流动性,加强对款项和有价证券的管理和控制显得十分重要。如果款项和有价证券收付环节出现问题,不仅使单位款项和有价证券受损,更直接影响到单位货币资金的供应,从而影响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因此,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时、如实地核算款项和有价证券,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单位货币资金的流通性、安全性,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财物是单位财产物资的简称,是反映一个单位进行或维持经营管理活动的具有实物形态的经济资源,一般包括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产成品(或库存商品)、商品等流动资产和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设施、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从单位经营管理来讲,这些物资大都价值较大,在单位资产总额中占有很大比重。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是会计核算中的经常性业务,也是发挥会计在控制和降低生产成本、保证财物安全完整、防止资产流失等职能作用的重要内容。因此,各单位必须加强对单位财物收发、增减和使用环节的管理和核算,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维护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会计秩序。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债权是指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要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从会计意义上讲,债权是指单位未来收取款项的权利,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补贴款等。债务是指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由单位承担并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单位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债权和债务都是单位日常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中大量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其发生的种类、时间和规模,会直接对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其他单位或个人的经济利益等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各单位必须加强对债权债务的核算,及时、真实、完整地核算和反映单位的债权债务,防范非法行为在债权债务环节的发生。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资本,是投资者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而投入的本钱。会计上的资本,专指所有者权益中的投入资本。基金,是各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设置或筹集的具有某些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如政府基金、社会保险基金、教育基金等。资本、基金的利益关系人比较明确,用途也基本定向。但是,由于办理资本、基金增减的会计核算政策性强,一般都应以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协议、董事会决议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等为依据。因此,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和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进行核算。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这种总流入表现为资产的增加或债务的减少,同时所有者权益也随之增加。但是,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对于财政总预算会计来说,收入是指国家为实现其职能,根据法令和法规所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对于行政事业单位来说,收入是指各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支出,是财政总预算、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履行其法定职能、发挥其特定功能时所发生的各项开支,以及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之外的支出和损失。其中,政府的财政支出表现为各级政府为实现其职能,对财政资金的再分配;行政事业单位的支出表现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费用,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它包括生产费用和期间费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所发生的、能用货币加以计量的、按规定可以计入产品或劳务成本的生产耗费(即各项资金支出)。期间费用是指企业在一定时间内所发生的按规定不能计入产品或劳务成本,而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和资金耗费,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营业费用。

成本,是指企业为生产某种产品而发生的费用,它与一定种类和数量的产品相联系,是对象化的费用。如产品成本是指一定种类和数量的产品所应负担的生产费用,包括直接材料费用、直接人工费用和应分摊的制造费用等。外购材料的采购成本是指一定种类和数量的外购存货所应负担的存货买价和应分摊的采购费用等。

各单位所发生的收入、支出、费用和成本,不仅是各单位确定其经营成果及其盈亏状况(或收支结余状况)的直接依据,而且它也直接影响其财务状况。因此,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正确核算收入、支出、费用、成本。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财务成果,主要是指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一定时期内通过从事经营活动而在财务上所取得的结果,具体表现为盈利或亏损。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一般包括利润的计算、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利润分配或亏损弥补等。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涉及所有者、国家等方面的利益,因此,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其他财税经济法规制度的规定,正确计算处理财务成果。

(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其他事项,是指除上述六项经济业务事项外,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应办理会计手续和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经济业务事项。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新的会计业务不断出现,对此都应及时办理有关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和反映。

【例2-3-4】单位发生的下列活动不属于会计核算的内容(  )。

A.合同的签订       B.资本、基金的增减

C.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D.会计人员的任用

【解析】AD。只有实际发生、且引起资金增减运动变化时,才需要进行会计核算。

四、会计年度

《会计法》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会计年度,是以年度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的时间区间,是反映单位财务状况、核算经营成果的时间界限。通常情况下,一个单位的经营和业务活动,总是连续不断进行的,如果等到单位经营和业务活动全部结束以后,才核算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既不利于单位外部利益关系方了解单位的经营情况,也不能满足企业自身经营管理的需要。因此,会计上就将连续不断的经营过程人为地划分为若干相等的时段,分段进行结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分段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这种分段进行会计核算的时间区间,在会计上称为会计期间,以一年为一个会计区间称为会计年度。一般来讲,每个会计年度还可以按照公历日期划分为半年度、季度、月度,以满足单位经营管理和投资者对会计资料的需要。

新中国成立以来,一直实行公历年制会计年度,1985年发布的《会计法》将其予以法定化。我国的会计年度之所以采用公历制,主要是为与我国的计划、财政年度保持一致,以便于国民经济的计划、统计和财政管理。

五、记账本位币

记账本位币,是指日常登记账簿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用以计量的货币,也就是单位进行会计核算业务时所使用的货币。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会计核算原则上应当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这是各单位进行货币计量所应遵循的前提。人民币是我国法定货币,在我国境内具有广泛的流通性,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便于会计信息口径的一致。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记账本位币,这是对记账本位币作出的适应性规定。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不断增多,对外贸易和合作发展迅速,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收支在一些单位的日常经营活动中逐步占主导地位,如果要求这些单位每笔外币核算业务都折算为人民币计算,既影响其经济业务往来,也会加大会计工作量。因此,《会计法》规定了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记账本位币。记账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记账本位币的单位,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当折算为人民币,以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阅读和使用,也便于税务、工商等部门通过财务会计报告计算应缴税款和进行工商年检。

【例2-3-5】下列关于记账本位币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记账本位币变更也要进行会计核算

B.在我国,只能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C.以外币为记账本位币时,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D.以外币为记账本位币时,可同时以外币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解析】C。记账本位币变更不会引起单位资金增减发生变化,不需要进行会计核算;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六、填制与审核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是指具有一定格式、用以记录经济业务事项发生和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也是登记账簿的依据。会计凭证按其来源和用途,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种。

(一)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又称单据,是指在经济业务发生时,由业务经办人员直接取得或者填制,用以表明某项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或完成情况并明确有关经济责任的一种凭椐。在会计核算中,凡能够证明某项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或完成的书面单据都可以作为原始凭证。如发票、收据、领料单、借款单、银行结算凭证等。不能证明某项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或完成的单据,不能作为原始凭证,如购销合同。

1.原始凭证的填制或取得要求

填制原始凭证必须符合会计法规、制度的规定,做到内容真实、项目完整、填制及时、书写清楚。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以下内容:“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等。

2.原始凭证的审核

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是确保会计资料质量的重要措施之一,也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重要职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原始凭证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主要包括审核原始凭证表述的事项与实际经济业务是否相符,如凭证的日期是否真实、业务内容是否真实、数据是否真实等。对通用原始凭证,还应审核凭证本身的真实性,防止以假冒的原始凭证记账。如一张购货发票所表述的购货数量与实际购货数量不符,或者发票上的购货单价、金额被涂改,与实际单价、金额不符,这张购货发票就是不真实的原始凭证。

(2)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进行审核。主要是针对那些原始凭证所表述的事项与经济业务是相符的,但经济业务本身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凭证,主要审核该凭证是否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符合规定的审批权限、是否履行了规定的凭证传递和审核程序、是否有贪污腐化等行为。如一张购货发票本身手续齐备,与验货情况相符,但所购买的货物属于需经过一定批准手续的商品而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这张购货发票就是不合法的原始凭证。

(3)对原始凭证的合理性进行审核。主要是审核原始凭证所记录的经济业务是否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是否符合有关的计划和预算等。

(4)对原始凭证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对原始凭证完整性的审核主要是审核原始凭证各项基本要素是否齐全、是否有漏项情况、有关人员签章是否齐全、凭证联次是否正确等。

(5)对原始凭证的正确性进行审核。主要是审核原始凭证各项金额的计算及填写是否正确,包括:阿拉伯数字分位填写,不得连笔写;小写金额前要标明人民币“¥”符号,中间不能留有空位,金额要标至“分”,无角、分的,要以“0”补位;大写要按照要求规范写,大小写金额要一致;发生书写错误的,要按照正确的方法更正等。

(6)对原始凭证的及时性进行审核。主要是对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等时效性较强的原始凭证,要仔细验证其签发日期,以保证原始凭证的及时传递。

【例2-3-6】某企业会计人员审核一张购买材料的原始凭证时,发现凭证上的单价和金额数字有涂改痕迹,且材料单价也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该凭证应属于(  )。

A.不真实的原始凭证  B.不合法的原始凭证

C.不准确的原始凭证  D.不完整的原始凭证

【解析】A。涂改过单价和金额的凭证没有真实反映经济事项的本来面貌,是一种歪曲事实、弄虚作假的不真实的原始凭证。

3.原始凭证的错误更正

(1)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随意涂改原始凭证即为无效凭证,不能以此作为填制记账凭证或登记会计账簿的依据。

(2)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工作必须由原始凭证出具单位进行,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重新开具原始凭证当然也应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进行。

(3)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新开具。因为原始凭证上的金额,是反映经济业务事项情况的最重要数据,如果允许随意更改,容易产生舞弊,不利于保证原始凭证的质量。

(4)原始凭证开具单位应当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对于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和重新开具的法律义务,不得拒绝。

【例2-3-7】出纳员王某在审查业务员李某的住宿发票时,发现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王某应如何处理?

【解析】王某应仔细分析发票金额大小写不一致的原因,若是人为涂改所致,则属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应不予接受,同时应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若为发票填写错误,则应退回,要求出票单位重开。

(二)记账凭证

1.记账凭证的概念

记账凭证亦称传票,是指对经济业务事项按其性质加以分类,确定会计分录,并据以登记会计账簿的凭证。它是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内容向会计账簿传递的重要中间环节,具有分类归纳原始凭证和满足登记会计账簿需要的作用。

记账凭证有不同的种类,按照记账凭证的用途,可分为专用记账凭证(收款凭证、付款凭证、转账凭证)、通用记账凭证;按照记账凭证的填制方法,可分为复式记账凭证、单式记账凭证和汇总记账凭证。

2.记账凭证填制的基本要求

(1)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记账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以自制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代替记账凭证的,也必须具备记账凭证应有的项目。

(2)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3)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4)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5)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核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6)填制记账凭证时若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

(7)记账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

【例2-3-8】甲公司与乙公司共同购买丙公司销售的设备,价值100万元(甲乙公司分别承担70万元和30万元),丙公司只开出一张发票,给了乙公司。甲公司支付的70万元凭乙公司提供的该发票的复印件记账。请问:该做法是否正确?

【解析】该做法不正确,该案属于一张原始凭证上的金额由两个以上单位承担的情形,应当由保存原始凭证(发票)的乙公司向其他承担款项的单位(甲公司)开出原始凭证分割单,而不是凭乙公司提供的该发票的复印件记账。

3.记账凭证的审核要求

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在记账之前应由有关稽核人员对记账凭证进行严格的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内容是否真实。审核记账凭证的真实性主要是审核记账凭证是否以原始凭证为依据、所附原始凭证的内容是否与记账凭证的内容一致、记账凭证汇总表的内容与其所依据的记账凭证的内容是否一致等方面。

(2)项目是否齐全。审核记账凭证的项目是否齐全主要是审核记账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及有关人员的签章等项目的填写是否齐全。

(3)科目是否正确。审核记账凭证的应借、应贷科目是否正确、是否有明确的账户对应关系,所使用的会计科目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等。

(4)金额是否正确。审核记账凭证所记录的金额与原始凭证的有关金额是否一致、记账凭证的汇总表的金额与记账凭证的金额合计是否相符等。

(5)书写是否正确。审核记账凭证中的记录是否文字工整、数字清晰,是否按规定进行更正等。

(三)会计凭证的书写要求

1.小写数字的要求

(1)小写数字即阿拉伯数字应一个一个地写,不得连笔写。

(2)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应写人民币符号“¥”。人民币符号“¥”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凡阿拉伯数字前写有人民币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元”字。如:

(3)所有以元为单位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写“00”,或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写“0”,不得用符号“—”代替。如:

2.大写数字的要求

(1)汉字大写金额数字,一律用正楷或行书书写,如壹(壹)、贰(贰)、叁(叁)、肆(肆)、伍(伍)、陆(陆)、柒(柒)、捌(捌)、玖(玖)、拾(拾)、佰、仟、万(万)、圆(元)、角、分、零、整(正)等易于辨认、不易涂改的字样。不得用一、二(两)、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百、另(或0)等字样代替。

(2)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角为止的,在“元”或“角”字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字。如:

(3)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人民币”三字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4)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如¥101.50,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佰零壹元伍角整。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1004.56,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仟零肆元伍角陆分。阿拉伯金额数字元位是“0”,或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时,汉字大写金额可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不写“零”字,如¥1320.56,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仟叁佰贰拾元零伍角陆分,或人民币壹仟叁佰贰拾元伍角陆分。又如¥1000.56,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仟元零伍角陆分,或人民币壹仟元伍角陆分。

(四)会计凭证的保管要求

(1)会计凭证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以保证会计核算的及时、正常进行。

(2)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特别是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等要按照规定的要求装订、保管,不得散失。

(3)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确需借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4)原始凭证丢失的处理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例2-3-9】李某受单位领导委派赴上海出差,途中将武汉至上海的火车票遗失,无法报账。请问:下列处理方法正确的是(  )。

A.售票单位开具证明,加盖公章,李某单位会计科长和单位领导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B.李某写出书面报告,说明情况,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C.售票单位开具证明,并经售票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D.由李某写出详细情况,加盖售票单位公章,经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解析】B。因为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遗失,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七、登记会计账簿

(一)会计账簿的种类

会计账簿,是指由一定格式、相互联系的账页所组成,用来序时、分类地全面记录和反映一个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会计簿籍,是会计资料的主要载体之一,也是会计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

按照会计账簿的用途,会计账簿可分为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账簿。按照会计账簿的形式,会计账簿可分为订本式账簿、活页式账簿和卡片式账簿。

(二)会计账簿的启用

启用新的会计账簿时,应当在账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账簿名称,在账簿扉页上应当附启用表,内容包括:启用日期、账簿起止页数(活页式账簿,可于装订时填写起止页数)、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记账人员或者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当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或者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签名或者盖章。

(三)会计账簿的登记

1.登记会计账簿的依据

登记会计账簿必须以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确保会计信息的准确无误。

2.登记会计账簿的基本规则

(1)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账内,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字迹工整。

(2)登记会计账簿时,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银行的复写账簿除外)或铅笔书写。

(3)会计账簿要按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不得跳行、隔页。如果发生错误、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以明确责任;更正方法一般有划线更正法、补充登记法、红字冲正法三种。

(4)凡需结出余额的账户,应当定期结出余额。

(5)及时对账。各单位应当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和账表相符。各单位的对账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6)定期结账。结账前,必须将本期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结账时,应当结出每个账户的期末余额。结账可分为月结、季结和年结等。

(7)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也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8)会计账簿的设置和登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3.禁止账外设账

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会计法》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例2-3-10】某厂2004年5月以来的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是用圆珠笔书写的,未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有跳行、隔页现象。请分析该案例中有哪些行为不合法。

【解析】该案例中有下列行为不合法:①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用圆珠笔书写不符合规定。理由是: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登记账簿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用圆珠笔或者铅笔书写。②会计账簿未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有跳行、隔页现象不符合规定。理由是: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各种账簿要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

【例2-3-11】会计员小王在登记账簿时,因疏忽隔了一页,此时小王将该页撕去,将原记录重抄一遍,然后紧接其后登记。请问:小王的处理是否正确?

【解析】小王的处理不正确。正确的做法是,将空页划线注销,或注明“此页空白”字样,并签名或盖章。

(四)会计账簿的保管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25年,总账和明细分类账保管15年,涉外账簿应长期保存。

八、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也称财务报告、会计报告,是指单位对外提供的反映单位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一)财务会计报告的组成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1.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是根据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按照规定的报表格式,总括地反映一定期间的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情况及其结果的一种报告文件,是财务会计报告的主要组成部分。企业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

2.会计报表附注

会计报表附注是对会计报表的补充说明,也是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对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

(1)企业应当于年度终了编报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涵盖的期间短于一年的,应当披露年度财务报告的涵盖期间,以及短于一年的原因。

(2)各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单位内部使用的财务报告,其格式和要求由各单位自行规定。

(3)企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企业不得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企业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4)企业应当依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对会计报表中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不得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

(5)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每年的12月 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

(6)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①结算款项,包括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应交税金等是否存在,与债务、债权单位的相应债权、债务金额是否一致。②原材料、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等各项存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是否有报废损失和积压物资等。③各项投资是否存在,投资收益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④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各项固定资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⑤在建工程的实际发生额与账面记录是否一致。⑥需要清查核实的其他内容。

(7)企业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前,除应当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外,还应当完成下列工作:①核对各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内容、金额等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②依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结出有关会计账簿的余额和发生额,并核对各会计账簿之间的余额。③检查相关的会计核算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④对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没有规定统一核算方法的交易、事项,检查其是否按照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以及相关账务处理是否合理。⑤检查是否存在会计差错、会计政策变更等原因需要调整前期或者本期相关项目。

(8)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者任意取舍。

(9)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会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的有关数字应当相互衔接,会计报表附注应当按照规定,对会计报表中需要说明的事项做出真实、完整、清楚的说明。

(10)小企业编制的会计报表可以不包括现金流量表。

(三)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

(1)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会计信息应当真实、完整。

(2)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财务会计报告提供期限的规定,及时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3)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企业名称、企业统一代码、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月份、报送日期,并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4)企业应当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向投资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5)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并重点说明下列事项:①反映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包括:管理费用的构成情况,企业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和职工工资、福利费用的发放、使用和结余情况,公益金的提取及使用情况,利润分配的情况以及其他与职工利益相关的信息。②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③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情况。④国家审计机关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⑤重大的投资、融资和资产处置及其原因的说明。⑥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6)企业依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向有关各方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应当一致,不得提供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同的财务会计报告。

(7)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应当将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以示本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已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增强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财务会计报告的信任度。

(8)接受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未正式对外披露前,应当对其内容保密。

(9)如果发现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理更正手续。除更正本单位留存的财务会计报告外,应同时通知接受财务会计报告的单位更正。错误较多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单位应当重新编制。

【例2-3-12】嘉华公司是一家国有大型企业。2004年12月,公司召开董事会,董事长兼总经理张某认为:“财务会计报告专业性很强,我也看不懂,以前我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字盖章只是履行程序而已,意义不大,从今以后公司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一律改由公司总会计师李某一人把关,并签字盖章后就可以对外报出。”请问:张某的观点有无不妥之处。

【解析】根据《会计法》规定,公司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还应当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张某的观点不符合《会计法》的规定。张某应当在公司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中签字并盖章。

九、财产清查

财产清查制度是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部分地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实地盘点和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债权债务进行清查核对的一种制度。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之前,必须进行财产清查,并对账实不符等问题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以保证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会计法》第十七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通过财产清查,可以发现财产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制定相应措施,保护财产的完整和安全,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

十、会计档案管理

(一)会计档案的范围和种类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各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会计档案主要包括:

(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件,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二)会计档案的归档和移交

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单位会计部门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会计部门保管一年。保管期满之后,原则上应由会计部门编制清册,移交本单位的档案部门保管;未设立档案部门的,应当在会计部门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档案部门接收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即入档后的单位会计档案不得随意拆封。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应当会同会计部门和原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对会计档案应当进行科学管理,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会计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遇有特殊需要,如与单位经济业务相关方面需要查阅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凭证或公检法等机关需要查询与案件有关的会计资料等,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在不拆散原卷册的前提下,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件,但必须办理登记手续,登记查阅人或复制人姓名、单位、查阅或复制档案的卷号和内容等,以便备查。

【例2-3-13】审计人员在对某公司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时,为核实一项长期挂账的应付账款,需要查阅以前年度的会计资料,但该公司以会计资料已经归档、由专人保管为借口拒绝审计人员查阅。请问:该公司的理由是否充分?

【解析】会计档案的本质就是保存备查的反映经济业务活动的重要史料和证据,是供将来必要时查阅的。因此,该公司以会计资料已经归档为借口拒绝审计人员查阅是不应该的。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有权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进行审计,有权查阅会计档案,但在借阅会计档案时,应办理相应的借阅手续。

(三)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五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四)会计档案的销毁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除特殊规定外,可以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销毁。销毁的基本程序和要求如下:

1.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由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日期等内容。

2.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

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和会计机构将编制好的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销毁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进行复核后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销毁意见。

3.专人负责监销

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单位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则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监销。

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监销人员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及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4.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而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的会计档案,无论其是否保管期满,都不得销毁,必须妥善保管,等到项目办理竣工决算后按规定的交接手续移交给项目的接受单位进行妥善保管。

【例2-3-14】武汉市财政局销毁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时,应由(  )派人监销。

A.武汉市财政局会计处  B.湖北省财政厅

C.武汉市审计局     D.武汉市财政局监督处

【解析】C。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监销。

同步测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单位有关负责人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章的做法中正确的是(  )。

A.签名         B.加盖单位公章

C.签名或加盖单位公章  D.签名并加盖个人名章

2.会计账簿登记,以经过审核的(  )为依据。

A.原始凭证  B.记账凭证

C.会计凭证  D.汇总凭证

3.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一定事项进行会计核算,该事项为(  )。

A.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  B.虚构的经济业务事项

C.以为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  D.拟定的经济合同

4.出纳员在审查业务员的住宿发票时,发现大小写金额不一致,该凭证属于(  )。

A.不真实的原始凭证  B.不合法的原始凭证

C.不完整的原始凭证  D.不准确的原始凭证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的具体程序、要求,应当由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  )报告。

A.会计机构负责人    B.总会计师

C.上级单位负责人    D.单位负责人

6.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不完整、不准确的原始凭证应当采取下列方法处理(  )。

A.不予接受

B.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C.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D.也可根据情况予以接受

7.某生产性企业每年2月20日至7月20日开工,其余时间停工。该企业的会计年度应当为(  )。

A.自每年的2月20日起至7月20日止

B.自每年的2月20日起至12月20日止

C.自每年的1月1日起至7月20日止

D.自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8.保证会计资料互相可比的先决条件是(  )。

A.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原则  B.可比性原则

C.真实性原则         D.明晰性原则

9.在下列有关会计记录文字的表述中,符合我国《会计法》要求的是(  )。

A.会计记录文字可以只使用某种少数民族文字

B.会计记录文字可以只使用某种外国文字

C.会计记录文字必须使用中文,不得单独或同时使用某种少数民族文字

D.会计记录文字应当使用中文,但根据需要可以同时使用某种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

10.甲单位从超市购买一批烟酒,作为福利发给单位职工,要求超市开具办公用品发票,该发票是(  )。

A.不真实的原始凭证  B.不合法的原始凭证

C.不真实的记账凭证  D.不合法的记账凭证

二、多项选择题

1.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单位对外提供的账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并盖章,下列各项中应当在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上签字并盖章的人(  )。

A.单位负责人    B.总会计师

C.会计机构负责人  D.单位内部审计人员

2.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会计档案的有(  )。

A.固定资产卡片    B.原始凭证

C.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D.信贷计划

3.记账凭证的填制要求包括(  )。

A.内容完整  B.分类正确

C.连续编号  D.注销空行

4.我国对原始凭证的错误规定了如下处理方法(  )。

A.金额错误的,只能由出具单位重开

B.更正处应加盖出具单位的印章

C.不得直接作为填制记账凭证的依据

D.非金额错误的,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

5.下列各项属于原始凭证构成要素的是(  )。

A.填制凭证的日期    B.经济业务内容

C.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  D.接受凭证单位的领导签章

6.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不予受理的原始凭证包括(  )。

A.不真实的原始凭证  B.不合法的原始凭证

C.不准确的原始凭证  D.不完整的原始凭证

7.下列属于变造会计凭证的行为的是(  )。

A.某业务员将购货发票上的金额50万元修改为80万元报账

B.某企业为一客户虚开销货发票一张,并按票面金额的20%收取好处费

C.企业某现金出纳将一张报销凭证上的金额6000元涂改为8000元

D.购货部门转来一张购货发票,原金额有误,出票单位已作更正并加盖出票单位公章

8.在下列有关会计处理方法的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各单位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化

B.确有必要的,可以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C.会计处理方法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变更

D.变更会计处理方法时应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和影响在财务报告中说明

9.在不同会计期间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都会影响会计资料的(  )。

A.一致性  B.可比性

C.使用性  D.完整性

10.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体现了会计核算的(  )的要求。

A.完整性  B.真实性

C.合法性  D.客观性

三、判断题

1.业务员李某出差花去2000元的住宿费,却以采用涂改手段将2000元改为3000元的住宿发票前来报销。则李某的这种行为属于伪造会计凭证的行为。(  )

2.会计处理方法一经确定,就绝不允许变更。  (  )

3.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规定更正、补充。  (  )

4.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确需借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复制。  (  )

5.《会计法》中所指的会计报表既包括单位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也包括单位根据管理需要编制的仅供内部管理使用的会计报表。  (  )

6.某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公司以后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由王科长签字、盖章后报出。该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对外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的决定合法。  (  )

7.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对外提供10日后再将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对外提供。(  )

8.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之前,必须进行财产清查。  (  )

9.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会计部门保管一年。  (  )

10.会计档案销毁后,单位负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章,并将监督销毁情况报告上级主管单位负责人。  (  )

四、案例分析

甲公司2009年度发生下列事项:

(1)3月,档案科会同会计科对企业会计档案进行了清理,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将保管期已满的会计档案按规定程序全部销毁,其中包括一些保管期满但尚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

(2)5月,会计科在例行审核有关单据时,发现一张购买计算机的发票,其“金额”栏中的数字有更改迹象,经查阅相关买卖合同、单据,确认更改后的金额数字是正确的,于是要求该发票的出具单位在发票“金额”栏更改之处加盖单位印章。之后,该公司予以接受并据此登记入账。

(3)10月,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经主管财会工作的总会计师、会计科长签名并盖章后报出,公司董事长王某未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章。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该公司销毁会计档案是否符合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该公司对购买计算机的发票的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3)该公司董事长王某是否应当在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简要说明理由。

第四节 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本单位的经济活动,包括筹资、投资、采购、生产和销售等活动。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

(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这是机构控制和职务控制的基本要求。在明确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时,既要考虑职务分离的要求,又要考虑上述职务岗位的人员之间能够相互制约,将失误、舞弊等问题控制到最低限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各单位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对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这是针对盲目对外投资,擅自处置资产,随意调度资金所作的限制性规定,是对业务处理程序控制的基本要求。“隐蔽的权力公开化,集中的权力分散化”,避免“暗箱”操作。在对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程序中既要考虑决策和执行程序的明确化,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又要体现决策人员与执行人员之间能够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既要防止权限过于集中,也要防止政出多门、各行其是。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各单位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中应当明确“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这是财产安全控制和会计信息控制的基本要求。在财产清查时,不仅要建立财产清查制度,而且要明确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使财产清查制度落到实处。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这是内部审计控制的基本要求。通过内部审计,可以发现并纠正单位会计核算、会计资料乃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中的一些不合规、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况,有利于保证单位财产的安全,保证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和完整。在我国,已有不少部门、企业、单位设置了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人员,主要从事内部财务审计,对会计工作实行控制和再监督。

(三)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

(1)依法开展会计核算和监督,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这里的“有权”和“按照职权”,应当理解为该“职权”是《会计法》、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单位内部规章赋予的,如果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不行使或不认真行使这一职权,其他人员阻挠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行使这一职权,都是违法或违规行为,单位负责人应当加以制止和纠正,有关管理部门也有权加以干预。

(2)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实施监督。会计资料是会计工作的最终产品,对其实施有效的控制和监督,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单位的财产物资及其货币表现,是会计工作的对象。保证单位的账实相符、账款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基本工作职责和要求。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例2-4-1】下列有关内部监督的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内部监督的主体是本单位的负责人

B.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

C.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账实不符合的,应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D.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本单位的会计行为

【解析】B。内部监督的主体是本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监督的对象是本单位的经济业务活动;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账实不符合的,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也称会计工作的国家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各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监督,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的特点。根据《会计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会计工作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此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也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

具体包括:应当设置会计账簿的单位是否按照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设置会计账簿的单位,其会计账簿设置情况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是否存在账外设账行为;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会计账簿的行为。

2.对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

具体包括:各单位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各单位填制的会计凭证、登记的会计账簿、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否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相符,是否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各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等。

3.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

具体包括:各单位会计核算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会计处理方法、会计记录文字等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各单位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支出、费用、成本、利润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各单位会计档案保管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等。

4.对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检查

具体包括: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接受管理;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人员)是否符合任职条件等。

5.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检查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例2-4-2】下列各项当中属于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内容是(  )。

A.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B.各单位是否按照税法的规定按时足额纳税

C.各单位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D.是否按照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解析】ACD。各单位是否按照税法的规定按时足额纳税属于税务机关监督检查的内容。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受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是一种外部监督,是单位内部监督的再监督,其特征是监督行为的独立性和有偿性。社会监督是以其特有的中介性和公正性而得到法律的认可,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公正性。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和有关部门对单位实施的国家监督,以及由注册会计师承办的社会监督,构成了会计监督的整体,它们之间相辅相成,共同为社会经济服务。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1.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联系

内部审计是在一个组织内部对各种经营活动与控制系统的独立评价,以确定既定的政策和程序是否贯彻,建立的标准是否遵循,资源的利用是否合理有效,以及单位的目标是否达到。注册会计师审计和内部审计都是现代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都关注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注册会计师审计中为了提高审计效率可能会利用内部审计的成果。

2.注册会计师审计和内部审计的区别

(1)审计独立性不同。注册会计师审计在形式和实质上都要与被审计单位保持独立性,具有完全的独立性;而内部审计在形式上要受本部门、本单位直接领导,但在审计时要保持实质的独立性,只具有相对独立性。

(2)审计方式不同。注册会计师审计是接受委托进行审计,必须按照《注册会计师法》、执业准则、规则实施审计;而内部审计灵活性较大,由各单位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而自行组织实施。

(3)审计对象不同。注册会计师受托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对外出具的审计报告具有鉴证作用。内部审计主要是审计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4)审计的职责和作用不同。注册会计师审计既对委托人负责,也对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负责,更要对国家法律负责;内部审计的结果只对本部门、本单位负责,只作为本部门、本单位改进经营管理的参考,对外保密。

(三)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

1.依法承办下列审计业务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2.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注册会计师承担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通过承办审计业务来实现的。注册会计师独立执行审计业务,对审计报告承担审计责任,被审计单位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会计责任。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不能相互替代、减轻和免除。

同步测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在下列事项中不属于国家会计监督范围的是(  )。

A.账簿设置情况

B.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C.单位负责人的任用

D.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持有情况

2.根据我国《会计法》的规定,会计工作政府监督的主体是指(  )。

A.财政、审计、税务机关

B.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

C.本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D.本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及其人员

3.《会计法》所称的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指(  )。

A.本单位的经济业务活动  B.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C.政府财政部门      D.内部的审计活动

4.在下列主体中,应当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和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的是(  )。

A.会计机构负责人  B.会计主管人员

C.总会计师     D.单位负责人

5.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可以通过(  )在处理会计业务过程中进行。

A.单位内部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B.单位内部的纪检人员

C.单位负责人          D.上级单位领导

6.下列关于会计内部监督的各项提法,错误的是(  )。

A.单位负责人负责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与实施

B.会计人员是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具体实施者

C.单位负责人对内部会计监督实施情况承担责任

D.会计内部监督就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监督单位负责人

7.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要求,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是(  )。

A.会计人员  B.审计人员

C.记账人员  D.审核人员

8.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这是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中(  )的基本要求。

A.机构控制和职务控制      B.业务处理程序控制

C.财产安全控制和会计信息控制  D.内部审计控制

二、多项选择题

1.会计工作的外部监督有(  )。

A.社会监督

B.政府监督

C.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D.单位和个人检举违法会计行为

2.会计监督体系包括(  )。

A.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B.会计工作的国家监督

C.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D.新闻媒体监督

3.《会计法》关于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规定,实际上体现了内部控制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等。

A.职责明确  B.相互制约

C.严格程序  D.如实记录

4.《会计法》的规定,除财政部门外,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有(  )。

A.审计部门    B.保险监管部门

C.证券监管部门  D.中国银行

5.根据《会计法》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内容有(  )。

A.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B.是否按时进行纳税申报

C.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税款

D.是否按照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6.按照《会计法》规定,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  )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A.审批人员    B.经办人员

C.财物保管人员  D.稽核人员

7.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

B.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C.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本单位的会计行为

D.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这是机构控制和职务控制的基本要求

8.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会计人员监督职权的有(  )。

A.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B.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C.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D.监督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三、判断题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本质是内部控制,是一种自我监督。  (  )

2.各单位制订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是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组成部分。(  )

3.内部审计与内部稽核的相同点在于二者都是会计机构内部的一种工作制度。  (  )

4.政府财政部门只可以对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会计行为进行监督。(  )

5.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是一种外部监督,是单位内部监督的再监督,其特征是监督行为的独立性和有偿性。  (  )

6.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  (  )

7.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

8.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可以相互替代、减轻和免除。  (  )

9.财政部门和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一样都是对各单位的会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

10.政府会计监督是一种外部监督,即由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各单位的经济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  )

四、案例分析

2002年12月,甲公司效益下滑、面临亏损,公司总经理电话请示正在外地出差的董事长。董事长指示把财务会计报告做得漂亮一些,总经理把这项工作交给了总会计师,要求按董事长的意见办。总会计师按公司领导意图,对当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了技术处理,虚拟了若干笔无交易的销售收入,从而使公司报表由亏变盈。经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外报出。

2003年4月,在《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中,当地财政部门发现该公司存在重大会计做假行为,依据《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拟对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并分别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甲公司相关人员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均要求举行听证会。在听证会上,有关当事人作了如下陈述:

公司董事长称:“我前一段时间出差在外,对公司情况不太了解,虽然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但只是履行会计手续,我不能负任何责任。具体情况可由公司总经理予以说明。”

公司总经理称:“我是搞技术出身的,主要抓公司的生产经营,对会计我是门外汉,我虽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那也只是履行程序而已。以前也是这样做的,我不应承担责任。有关财务会计报告情况应由公司总会计师解释。”

公司总会计师称:“公司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是经过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他们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应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

请根据我国会计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分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在听证会上的陈述是否正确,并分别说明理由。

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往往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①单位规模的大小。②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③经营管理的要求。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有以下三种情况:

1.单独设置会计机构

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是指单位依法设置的独立负责会计事务内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拟定本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具体办法,参与拟定经济计划、业务计划,考核、分析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办理其他会计事务等。有效发挥会计职能作用的角度看,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独立核算的大、中型企业(包括集团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应当单独设置会计机构;财务收支数额较大、会计业务员较多的行政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也应单独设置会计机构。

2.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应当配备会计专业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里,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负责人。一些财务收支数额不大、会计业务比较简单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工商户等,并没有单独设置会计机构,而是将会计工作岗位置于其他有关机构或部门之中。

3.实行代理记账

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例2-5-1】王某出资建立了一个小企业,为节约成本,他从本地的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聘请了一位注册会计师为他的企业代理记账。请问:王某的行为是否合法?

【解析】王某的行为合法。根据《会计法》的相关规定,不具备会计机构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是其业务范围之一。

二、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会计业务。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像会计咨询、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

(一)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

1.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条件

(1)三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2.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相关材料。

(2)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3)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省级以下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作出批准决定的,审批机关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4)申请人经批准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二)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址、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三)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责任和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资金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四)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遵守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3)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概念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设置会计机构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负有组织、管理包括会计基础工作在内的所有会计工作的职责。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素质的高低、能力的大小,直接关系到有关单位会计工作的水平。所以,各单位必须依法配备合格的会计机构负责人。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例2-5-2】甲刚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由于公司的业务需要,公司董事长便任命甲为公司会计部门的负责人,该任命合法吗?

【解析】该任命不合法。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的经历。

四、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从业资格的概念

会计从业资格,是指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会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从业资格证书,才能上岗工作;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一切实行独立核算、办理会计事务的社会组织和经济组织中从事会计工作的下列人员(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人员及外籍人员在中国大陆境内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稽核;资本、资金核算;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总账;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三)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1.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会计从业资格的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申请人符合基本报名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根据《湖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50岁以上人员可以选择参加珠算五级考试。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按照规定的管理范围负责组织实施。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会计从业资格报名条件

(1)遵守会计和财经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3)具备会计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

3.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情形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五年内(含五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是指以下情形: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私设会计账簿;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4.终身不得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情形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终身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

1.上岗注册登记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2.离岗备案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六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3.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办理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4.变更登记

持证人员的从事会计工作情况、表彰奖励、学历、学位或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登记。

【例2-5-3】湖北某会计人员李某到上海工作,如其继续从事会计工作,(  )。

A.因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故无须办理调转手续

B.应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申请并填写调转登记表

C.应在6个月内,向新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办理调入手续

D.应向原注册登记得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解析】D。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概念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持续接受一定形式的、有组织的理论知识、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活动,不断提高和保持其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具体包括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并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和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但不在会计岗位的其他人员。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学时要求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方式也很多,既有面授,也有函授、录像、网络等。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面授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

五、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一)会计专业职务

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其中,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为初级职务。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1.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级别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是指担任会计专业职务的任职资格。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现阶段只对初级、中级会计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目前尚在试点。

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法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报考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以上的学历。

报考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两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上述考试报名条件中所说的学历是指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会计工作年限是指取得相应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

对于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在具备《暂行规定》规定的基本条件后,可报考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管理

通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级人事部门颁发由人事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对于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资历证明,或者在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的,由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吊销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两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初级或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从中择优录取。

六、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会计工作岗位,是指一个单位会计机构内部根据业务分工而设置的职能岗位。

(一)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各单位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应与其业务活动规模、特点和管理要求相适应,保证单位会计信息的生成、加工和传递真实可靠、及时有效。业务活动规模大、经济业务量大和管理严格的单位,其会计人员相应较多,会计机构内部的岗位职责分工也相应较细;相反,业务活动规模小、业务过程简单、经济业务量少和管理要求不高的单位,会计人员相应较少,会计机构内部的岗位职责分工也相应较粗。

(二)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

内部牵制制度,也称钱账分管制度,是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牵制制度是指凡是涉及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以起到相互制约作用的一种工作制度。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当然,出纳人员并不是完全不能记账,只要所记的账不是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等直接与单位资金收支增减往来有关的账目,可以承担一部分记账工作的,如有些单位,出纳人员业务不多,兼记固定资产明细账,这是可以的。

(三)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岗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定期或不定期地轮换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有利于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会计核算与监督业务,不断提高会计业务技能和业务素质。

(四)建立岗位责任制

会计工作岗位责任制是指明确各项会计工作的职责范围、具体内容和要求,并落实到每个会计工作岗位或会计人员的一种会计工作责任制度。

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分为: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出纳岗位;稽核岗位;资本、基金核算岗位;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总账岗位;对外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会计电算化岗位;会计档案管理岗位。

对于会计档案管理岗位,在会计档案正式移交之前,属于会计岗位;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之后,不再属于会计岗位。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药房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员、商场收款(银)员所从事的工作,均不属于会计岗位。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工作也不属于会计岗位。对于上述不属于会计岗位的从业人员,不必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七、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例2-5-4】某国有企业原会计科长因工作调动,由该厂长的女婿王某任会计科长,王某系会计专业本科毕业,且从事会计工作已5年,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由会计科长王某的女儿担任出纳工作。请分析该企业的会计岗位的分工是否合法?

【解析】该企业的会计岗位的分工不合法。厂长的女婿王某任会计科长、王某的女儿担任出纳工作不符合会计人员回避制度的要求。根据会计人员回避制度的规定: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八、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指会计人员工作调动、离职或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的一种工作程序。办理会计交接,是有关单位和办理交接双方的法定义务。

(一)交接的范围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与接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交接的程序

1.移交点收

移交人员离职前,必须将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替人员移交清楚。接替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具体要求是:

(1)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管人员发现不一致或者“白条顶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3)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4)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一致,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5)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

(6)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2.专人负责监交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3.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1)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姓名、职务,移交清册页数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2)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3)移交清册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持一份,存档一份。

(三)交接人员的责任

移交人对自己经办且已经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所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方面存在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经移交而推脱责任,接替人员不对移交过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法律上的责任。

【例2-5-5】小莉调任公司会计科出纳,原出纳小周调到销售科。小莉与小周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时,会计科长正在外地出差,指定会计科一名会计负责监交。交接中,小莉发现存在白条顶库问题,即电话向会计科长汇报,会计科长指示小莉先办理完交接手续,接管出纳工作后,再对白条顶库问题逐个查清处理。随后,小莉、小周及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字并盖章。请问:小莉与小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中有无违规之处?

【解析】小莉与小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中有如下违规之处:

(1)监交人不符合规定。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由会计科一名会计人员负责监交,不符合规定。

(2)对白条顶库现象处理不当。移交人员离职前,必须将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替人员移交清楚,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管人员发现不一致或者白条顶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同步测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  )工作。

A.稽核  B.会计档案管理

C.会计  D.出纳

2.出纳人员可以兼任的职务有(  )。

A.固定资产登记卡的填制  B.稽核

C.会计档案保管      D.收入的登记

3.通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者,由(  )颁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A.人事部     B.财政部

C.省级财政部门  D.省级人事部门

4.对于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资历证明,或者在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的,由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吊销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A.2  B.3

C.5  D.4

5.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  )。

A.在职会计人员         B.单位负责人

C.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D.会计

6.在我国,会计从业资格的考试由下列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

A.省级政府财政部门  B.地区政府财政部门

C.县级政府财政部门  D.国务院财政部门

7.代理记账机构及从业人员对于委托人提供不真实的会计资料,应当(  )。

A.制定和纠正     B.拒绝

C.报告上级主管单位  D.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8.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得机构,必须持有(  )。

A.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B.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C.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D.税务代理证书

9.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  )不必在移交清单上签名或盖章。

A.会计机构负责人  B.监交人

C.移交人      D.接交人

10.根据《会计工作基础规范》的规定,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应由(  )负责监交。

A.总会计师   B.上级主管单位负责人

C.单位负责人  D.会计机构其他负责人

11.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中发现“白条顶库”现象时,应采取的做法是(  )。

A.由监交人员负责查清处理

B.由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C.由接管人员在移交后负责查清处理

D.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查清处理

12.王某在李某的监督下将会计资料移交给张某,事后,张某发现该会计资料存在严重错误,王某以会计资料已经移交为由不予理睬。则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是(  )。

A.张某  B.李某

C.王某  D.王某、张某、李某

二、多项选择题

1.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可以兼任的工作是(  )。

A.稽核

B.会计档案保管

C.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

D.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

2.下列从业人员,不必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是(  )。

A.商场收费员

B.政府审计人员

C.医院门诊收费员

D.档案管理部门管理会计档案的人员

3.单位出纳员许某拒绝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许某这一行为违反的会计法律制度的有(  )。

A.《会计法》     B.《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C.《总会计师条例》  D.《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4.下列各项中,属于代理记账业务范围的是(  )。

A.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  B.审核原始凭证

C.填制记账凭证     D.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5.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国有企业的出纳人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A.必须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

B.不得兼管稽核工作和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C.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D.不得由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担任

6.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办理会计移交手续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本单位负责人监交

B.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委托他人代办移交的,委托人仍应承担相应责任

C.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也应当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D.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晋升为本单位总会计师的,因仍主管会计工作,可不办理交接手续

7.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  )各执一份。

A.移交人  B.接替人

C.监交人  D.存档

8.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下列人员可以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  )。

A.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具备会计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B.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C.虽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取得了会计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D.虽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财会专业研究生毕业

9.根据《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会计专业职务的有(  )。

A.总会计师  B.高级会计师

C.会计师   D.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

10.存在(  )情况下,责任人终身不得取得或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A.因做假账,被法院判刑1年

B.因挪用公款,被法院判刑2年

C.因故意销毁会计资料,被法院判刑3年

D.因故意伤人,被法院判刑1年

三、判断题

1.任何单位都必须单独设置会计机构。  (  )

2.所有的代理记账机构在办理工商登记之前都必须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  )

3.对个体私营经济的业主可自行建账,也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代理建账。

(  )

4.会计类大学本科毕业可以直接从事会计工作。  (  )

5.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本省范围内有效。  (  )

6.因贪污、做假账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经劳动改造表现较好的,可取得或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

7.在我国,会计从业资格的考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  )

8.注册会计师也属于会计专业职务。  (  )

9.会计工作岗位,只能一人一岗。  (  )

10.任何单位任用会计人员都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  )

11.除临时离职或因正当原因暂时不能工作的以外,会计人员在离职时都应办理交接手续。  (  )

12.在会计工作交接中,接替会计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收的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存在问题,如果事后在这一方面发现问题,则应由接替会计人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四、案例分析

某公司5月份发生以下事项:

(1)公司档案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将已经结账到期会计档案编造清册,报请公司负责人批准后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会计档案的张某在无他人在场的情况下销毁。

(2)会计人员李某因病休假两个星期,其会计工作由他人代理,李某考虑休假结束后仍从事会计工作,故未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3)因公司经理出差在外,财务部经理指定公司出纳赵某代理李某所管的固定资产明细账及收入支出费用明细账的记账登记工作。

要求:指出上述事项中不符合《会计法》之处。

第六节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大类别。会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单位或个人违反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行政责任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所实施的法律制裁。违反《会计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实施的行政处罚主要有警告、责令限期整改、罚款、行政处分和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形式。

2.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违反刑事法律规范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①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②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③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④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⑤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⑥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⑦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⑧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⑨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⑩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行为。

根据《会计法》规定,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行政处分。会计人员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

(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授意,是指暗示他人按其意思行事。指使,是指通过明示方式,指示他人按其意思行事。强令,是指明知其命令是违反法律的,而强迫他人执行其命令的行为。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四)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

《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违法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同步测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对违反《会计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只能是(  )。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中的会计处(科)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中的财政监察处(科)

2.行政处分的对象仅限于(  )。

A.公民      B.法人

C.国家工作人员  D.其他组织

3.某职工到北京出差,实际支付住宿费1100元,却开出2400元的发票到单位报销,后被查出。应给这一职工的处罚是通报,并处(  )。

A.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B.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C.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D.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4.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报告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  )罚款。

A.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B.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C.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  D.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5.下列违反《会计法》的行为只能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的是(  )。

A.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管中玩忽职守

B.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管中泄露国家秘密

C.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管中泄露商业秘密

D.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检举人个人

6.在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中,经查,2002年伟鸿公司实际亏损10万元,而其财务报告表现为盈利5万元,虚增了利润。财政部门对此进行了行政处罚。对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恰当的处分为(  )。

A.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B.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金

C.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D.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金

二、多项选择题

1.违反会计法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有(  )。

A.社会责任  B.刑事责任

C.民事责任  D.行政责任

2.下列各项中属于《会计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形式有(  )。

A.罚款       B.警告

C.吊销税务登记证  D.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以下(  )情形下违法行为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A.私设会计账簿

B.毁损灭失会计资料

C.隔夜登记会计账簿

D.未将取得的原始凭证送交会计机构

4.单位责任人对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除对单位负责人依法进行处罚外,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还应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

A.名誉受到损害要恢复名誉

B.被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的应恢复原有职位

C.被撤职的应当恢复其原有职务

D.被降级的应当恢复其原有的级别

5.涉及会计人员违法职业行为的主要包括(  )。

A.违反单位会计核算规则的行为

B.违反单位会计监督规则的行为

C.伪造、变造凭证、账簿和报表的行为

D.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凭证、账簿和报表的行为

6.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对于“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  )。

A.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B.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C.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可以处于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D.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某外商投资企业存在私设会计账簿,搞账外账的严重违法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按照《会计法》,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会计人员可能受到的行政处罚有(  )。

A.责令限期改正

B.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C.负有直接责任的企业负责人就地免职

D.吊销负有直接责任的会计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案例分析

1.2003年1月,某服装厂发生如下事项:

(1)7日,该厂会计人员王某脱产学习一星期,会计科长指定出纳李某临时兼管王某的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未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2)10日,该厂档案科会同会计科销毁了一批保管期限已满的会计档案,未经厂领导批准,也未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销毁后未履行任何手续。

(3)该厂2002年度亏损20万元,20日,厂长授意会计人员采取伪造会计凭证等手段调整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将2002年利润调整为盈利50万元。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出纳李某临时兼管王某的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是否符合规定?

(2)会计人员王某脱产学习一星期,是否需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3)该厂档案科会同会计科销毁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在程序上是否符合规定?

(4)厂长授意会计人员采取伪造会计凭证等手段调整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某市财政局在2008年4月《会计法》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小型企业为节省开支只任用了两名会计,其中已取得会计师职称,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王某被单位负责人指定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登记总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和稽核工作,另一名尚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张某被单位负责人指定担任出纳工作,兼记日记账、各种明细账和会计档案的保管。该企业出纳员在单位负责人的授意下,将收到的下脚料销售款5000元另行存放不入账,以便负责人日常应酬。会计主管王某发现后,向上级主管部门举报,上级主管部门将检举材料一并转给该企业,责令其自行纠正。该企业负责人遂以工作需要为由,将会计主管王某调离会计工作岗位,另外聘用一名经济管理专业应届大学毕业生担任会计主管人员,由于该会计主管人员经验不足使得会计管理混乱,会计处理方法随意改变,会计核算中时有多报、漏记的会计差错发生,并仍秉承单位负责人意图,私设小金库。

要求:

(1)请逐项分析上述哪些行为违反了《会计法》的规定?

(2)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该企业违反《会计法》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_财经法规

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

【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学习,掌握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和会计核算、会计监督的具体规定;熟悉我国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相关规定;了解违反《会计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案例导入】

某国有企业新领导班子上任后,作出了精简内设机构的决定,将会计科撤并到企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企管办”),同时任命企管办主任王某兼任会计主管人员。会计科撤并到企管办后,会计工作分工如下:原会计科会计担任会计;原企管办工作人员、王某的女儿担任出纳工作。

企管办主任王某自参加工作后一直从事文秘工作,为了使王某尽快胜任会计主管人员岗位,企业同意王某半脱产参加会计培训班,并参加2009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请问:该企业撤并会计机构,任命会计主管人员,会计工作岗位分工是否有违反法律规定之处?分别说明理由。

(1)该企业撤并会计机构无违法之处。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该单位若认为没有必要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是可以不设的。所以,该单位可以撤销会计机构,将它并到企管办。

(2)任命王某为会计主管人员有违法之处。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

【解析】三年以上经历。王某不具备法定资格,既无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往从事的又是文秘工作,不能做会计主管人员。

(3)由王某的女儿担任出纳工作,也是违法的。依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其中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它是调整各种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是从事会计工作、办理会计事务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

目前,我国基本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为主体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比较完整的会计法律制度体系,主要包括四个层次: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地方性会计法规。

一、会计法律

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它是会计法律制度体系的最高层次,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是会计机构、会计工作、会计人员的根本大法。我国现行的会计法律是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的《会计法》。

(一)《会计法》的立法宗旨

1.以立法“规范会计行为”

会计行为,是指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有目的的财务收支活动,即运用货币量度对经济活动过程中使用的财产物资和发生的劳动耗费等进行的系统的计算、记录、分析和检查等活动。会计行为以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为主体,以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为手段,以资金运动为对象。由于会计行为涉及面非常广泛,对国家、单位和个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有着重大的影响,因此,规范会计行为也就成为《会计法》的首要立法宗旨。

2.通过立法“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会计资料,是会计信息的载体,能否做到真实、完整,对国家的宏观调控、企业的经营管理以及投资者的正确决策,都有重大影响。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账外设账、会计造假等问题十分突出。为了使法律更具有针对性,尽量减少会计资料失真的社会条件和机会,堵住法律上存在的漏洞,《会计法》提出了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要求。

3.通过立法“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会计对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的作用,在于会计的核算和监督职能。会计通过既定的规则和专门的方法,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经济业务事项的发生过程和结果,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借以明确经济责任、考核经营业绩、作出投资决策、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证上述会计职能作用的发挥,是《会计法》的重要出发点。

4.通过立法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单位的会计行为不仅是个体行为,还与市场经济秩序有着密切联系。会计行为是否规范,会计资料质量是否有保证,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影响政府管理部门、利益相关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进而影响整个市场经济秩序。所以,《会计法》通过规范会计行为和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促进会计工作更好地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服务。

(二)《会计法》的适用范围

1.《会计法》对人的效力范围

《会计法》适用两类人:一是实行独立核算、办理会计事务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二是主管机关及其有关机关,包括各级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审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另外,《会计法》第五十一条中规定“个体工商户设置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据本法的原则另行规定”。

2.《会计法》的地域适应范围

《会计法》对地域适用范围未作规定,根据我国法律的习惯,应理解为适用于除中国香港、台湾、澳门地区之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投资企业应当执行所在国的法律,不受中国《会计法》的约束。但是,这些企业在向国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时,应当按照国内法律和投资主体的要求进行。我国驻外使馆,由于不受外国管辖又不与所在国直接发生经济业务事项,故只执行国内会计法律,不执行所在国的会计法律。

【例2-1-1】设立在甲市的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乙公司。2005年5月,乙公司接到通知,甲市财政局将对该公司会计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某不以为然,认为作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受《会计法》的约束,财政部门无权对本公司进行检查。要求:分析乙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某的观点是否正确。

【解析】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财政部门有权依法对中外合资企业的会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所以,王某认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受《会计法》约束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二、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其制定依据是《会计法》,是《会计法》的补充和具体化,法律效力上仅次于《会计法》。如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共分六章四十六条,是对《会计法》中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的细化。它主要规定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编制和对外提供的要求、法律责任等。该条例要求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强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企业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规定有关部门或机构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索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还对违法违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总会计师条例》是对《会计法》中有关规定的细化和补充,共分五章二十三条,主要规定了单位总会计师的职责、权限、任免、奖惩等。

【例2-1-2】会计行政法规是由(  )发布的。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国务院

C.财政部       D.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经国务院批准

【解析】BD。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会计部门规章,由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如以财政部第26号部长令签发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以财政部第33号部长令签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

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并发布的制度办法,如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的38项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

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允许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但必须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制定,但须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会计法》授权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管理会计工作的需要,按照《会计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制定并公布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务院其他部门没有权利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但并不排除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的有关制度,如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例2-1-3】下列各项中属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  )。

A.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B.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办法》

C.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D.中国会计学会制定的《中国会计学会章程》

【解析】AC。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财政部或者财政部会同其他部门一起制定。

四、地方性会计法规

地方性会计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发布的地方会计规范性文件。如《湖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和《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等。根据规定,实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范围内制定的会计规范性文件,也应当属于地方性会计法规。

【例2-1-4】会计员小王桌上有几份文件,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制定的《总会计师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以及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小王认为这些文件都属于行政法规。请分析小王的判断正确吗?

【解析】小王的判断不正确。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例中只有《总会计师条例》符合这个规定,属于会计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属于会计法律;《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属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属于地方性会计法规。

同步测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的会计法律制度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地方性会计法规4个层次,其中(  )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A.会计法律  B.会计行政法规

C.会计规章  D.会计法律、法规

2.下列各项中属于会计法律的是(  )。

A.《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B.《总会计师条例》

C.《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D.《企业会计制度》

3.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是由(  )制定的。

A.国务院        B.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C.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D.财政部

4.会计行政法规是由(  )制定发布的。

A.财政部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C.国务院  D.最高人民法院

5.下列文件中(  )属于行政法规。

A.《总会计师条例》    B.《会计法》

C.《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D.《企业会计制度》

6.能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主体是(  )。

A.湖北省人民政府          B.武汉市人民政府

C.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D.湖北省法制办公室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属于我国会计法律制度构成范围的是(  )。

A.《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B.《总会计师条例》

C.《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D.《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

2.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是(  )。

A.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B.省级人民政府

C.计划单列市的人民政府

D.经济特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3.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下列各项中属于会计法律制度的有(  )。

A.会计法律  B.会计行政法规

C.会计规章  D.单位制定的内部监督制度

4.下列各项中,属于会计行政法规的有(  )。

A.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

B.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C.省级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地方会计管理条例

D.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5.根据《会计法》对人的效力范围,《会计法》适用于(  )。

A.公司    B.国家机关

C.社会团体  D.证券监管部门

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是指代表国家对会计工作行使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会计法》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体现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因此,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为各级财政部门,在全国为财政部,在地方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除了财政部门主管会计工作以外,审计、税务、各行业的财务主管部门也要结合自己的业务特点,来配合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会计法》规定:“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这一规定,体现了财政部门与其他政府管理部门在管理会计事务中的相互协作、配合的关系。

二、会计人员的管理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人员从业资格,是指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所需要具备的法律资格。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指会计工作人员持有的上岗凭证,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合法依据。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这是由会计工作的专业性和会计工作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特殊性所决定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单位任用的组织、领导会计机构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的中层管理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也是会计人员,也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同时,要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国务院于1990年12月31日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等,对总会计师的设置、任职条件、职责权限等作了明确规定。总会计师是主管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成员,是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财务会计管理和经济核算,参与单位的重大经营决策活动,是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的参谋和助手,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人选,应当由总会计师进行业务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审批。担任总会计师,必须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国有大、中型企业(包括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其他单位亦可根据需要自行决定是否设置总会计师。凡是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应当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行政副职。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聘任;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

【例2-2-1】某国有大型企业财务科的助理会计师李某因业务能力突出,被厂长任命为单位的总会计师,同时,厂长任命王某为单位分管财务工作的副厂长,协助总会计师开展工作。请分析本案中有哪些违法之处。

【解析】本案中有三处违法。①助理会计师李某无资格担任总会计师,因为担任总会计师,必须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②厂长无权任命总会计师,因为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聘任。③厂长不能再任命王某是单位分管财务工作的副厂长,因为凡是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应当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行政副职。

(二)会计人员的管理

会计人员的管理主要包括对会计人员的业务管理和专业资格管理。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行属地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含县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负责所属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各自权限分别负责。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铁道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铁道部分别负责。

三、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一)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

1.单位负责人的含义

单位负责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单位负责人主要包括两类人员: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国有工业企业的厂长(经理)、国家机关的行政首长等。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即是指依法代表非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等。

2.单位负责人会计责任的范围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并不是要求单位负责人事必躬亲、直接代替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而是指应当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制约机制,明确会计工作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规程和纪律要求,并按正常途径了解上述制度的执行情况和会计工作相关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保证单位负责人的管理意志在各个环节得以实施,保证会计工作相关人员按照单位负责人认可的程序、要求办理会计事务,保证会计事务的规则程序能够有效防范和控制违法、舞弊等会计行为的发生。

【例2-2-2】某单位会计资料造假,该单位负责人以自己这段时间在国外学习、对单位情况没过问为由,不愿承担相应的会计责任。请问:该单位负责人的理由成立吗?

【解析】该单位负责人的理由不能成立。《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

《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并非否定会计人员和会计工作的其他相关人员的职能作用,与发挥单位其他人员的职能作用并不矛盾。单位作为一个社会组织,应当是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各司其职、有序运转、共同为实现单位目标而努力的群体,而单位负责人应当是该群体的管理者、指挥者、协调者、督促者。《会计法》在规定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责任主体的同时,也规定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的职责、法律责任。会计人员和会计工作其他相关人员不仅要对单位负责人负责,同样也应当对法律负责。

《会计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它明确规定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是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要保证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顺利有效地进行,必须要求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规范的法律依据,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否则,任行其是,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就起不到把关守口和为经济管理服务的作用。因此,会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会计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但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还需要单位负责人、单位的其他人员和其他单位的有关人员的支持和配合,他们也有责任和义务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能够依法行使职权,不能阻碍其行使这一职权,更不能对其依法行使职权进行违法干预。

【例2-2-3】会计人员张某学习了《会计法》后认为,既然《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因此,会计人员不需再就会计行为承担责任了。请问:张某的认识正确吗?

【解析】张某的认识不正确。《会计法》在规定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同时,也规定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的职责、法律责任。会计人员和会计工作其他相关人员不仅要对单位负责人负责,同样也应当对法律负责。

同步测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的会计管理体制是(  )。

A.统一领导  B.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C.分级管理  D.统一领导,集中管理

2.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国务院财政部门管理全国的会计工作

B.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C.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D.会计人员如果由于应知而未知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造成会计违法行为的,不需承担法律责任

3.根据《总会计师条例》规定,总会计师是(  )。

A.专业技术人员    B.会计机构负责人

C.单位行政领导职务  D.单位行政非领导职务

4.(  )必须设置总会计师一职。

A.政府业务主管部门  B.私营大型企业

C.国有大、中型企业  D.股份有限公司

5.下列需要指定“会计主管人员”的部门或情形是(  )。

A.单独设置会计机构

B.会计业务由单位办公室负责并设置专职会计人员

C.单位委托代理记账

D.企业专设会计部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行为中,不符合会计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某市财政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

B.某医院在行政办公室设置了会计人员并指定符合条件的会计主管人员

C.某大型国有企业同时设置了总会计师和分管会计工作的副总经理

D.某镇财政所对一名会计人员作出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

2.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下列企业中,必须设置总会计师的有(  )。

A.大、中型国有企业

B.大、中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

C.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大、中型企业

D.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

3.单位负责人会计责任的范围包括(  )。

A.按照规定设置会计机构、选用会计人员

B.保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C.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D.审核本单位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判断题

1.由于总会计师主管一个单位的会计工作,故必须具有高级会计师的任职资格。  (  )

2.会计机构负责人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必须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  )

3.总会计师一职的设置是根据单位规模的大小来确立的。  (  )

4.国有企业和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  )

5.《会计法》中所称的单位负责人均指法定代表人。  (  )

6.单位负责人可以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也可以不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可以根据各个不同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  (  )

7.单位负责人为单位会计责任主体,这就是说如果一个单位会计工作中出现违法违纪行为,单位负责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  )

8.《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这一条体现了《会计法》对会计人员的保护。  (  )

9.因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第一责任,所以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会计信息失真没有责任。  (  )

四、案例分析

1.财政部门对甲企业进行财务检查时,发现甲企业的利润表有弄虚作假行为。该报表是由会计员小李编制,报表中的有些会计资料是经过会计主管老王经手的,报表上报前也是经过会计主管老王审核的。小李认为老王应对报表的作假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请问:小李的观点正确吗?

2.某集团公司的董事长王某社会事务繁多,便书面约定,授权其公司的总会计师李某代理行使他的有关法定会计事务职权(包括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字并盖章),由此产生的一切会计责任均由总会计师李某承担。因此,董事长王某不再承担该公司的会计行为责任,而由总会计师李某承担。

请问:该做法是否正确?

第三节 会计核算

一、会计核算的依据

(一)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指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或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包括引起或未引起资金增减变化的经济活动。并非所有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都需要进行会计记录和会计核算。如签订合同或协议的经济业务事项,在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往往无须进行会计核算,只有当实际履行合同或协议并引起资金运动时,才需要对履行合同或协议这一经济业务事项如实记录和反映,进行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是会计核算的重要前提,是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基础,是保证会计资料质量的关键。

没有经济业务事项,会计核算也就失去了对象;以不真实甚至虚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核算对象,会计核算就成了没有规范、没有约束、没有科学可言的“魔术”手法,据此提供的会计资料不仅没有可信度,相反会误导使用者,侵害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因此,《会计法》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如果有单位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即是严重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二)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

在实际的经济业务中,交易或者事项的外在法律形式或人为形式并不总能完全真实地反映其实质内容。会计信息要想反映其所拟反映的交易或事项,就必须根据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而不能仅仅根据它们的法律形式进行核算和反映。否则,就会影响甚至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因此,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而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最能说明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这一要求的是融资租赁。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虽然从法律形式上说,企业并不拥有其所有权,但是,由于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期限一般都相当长,接近该资产的使用寿命;而且,租赁结束后,承租企业有优先购买该资产的选择权;在租赁期内,承租企业有权支配该资产并从中受益等。从其经济实质来看,企业能够控制租入固定资产所创造的未来经济利益。所以,按照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的要求,在对融资租赁的资产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将租入的该资产视为企业的资产,反映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上。

【例2-3-1】所有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都需要进行会计核算。(  )

【解析】错误。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但并非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都一定要进行会计核算。只有实际发生、且引起资金增减运动变化时,才需要进行会计核算。

二、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

(一)依法建账

依法建账是建账的最基本要求。依法建账所说的“法”,既包括《会计法》、会计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也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各单位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二)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体现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客观性要求。在进行会计核算时,要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取得可靠的凭证,并据此登记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形成符合质量标准的会计资料(或会计信息)。

(三)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1.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会计资料,是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的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它是会计核算的重要成果,是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经营者进行经营管理、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因此,《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都要求,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生成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

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主要是指会计资料所反映的内容和结果,应当同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的内容及其结果相一致。会计资料的完整性,主要是指构成会计资料的各项要素必须齐全,以使会计资料如实、全面地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发生情况,便于会计资料使用者全面、准确地了解经济活动情况。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是会计工作的生命,各单位必须保证所提供的会计资料真实和完整。

与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相对应的是会计资料的不真实和不完整,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伪造、变造会计资料是重要手段之一。

所谓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这种会计资料所记录和反映的经济业务事项的内容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严重相违背,是一种虚假的会计资料,即无中生有。比如,明明没有发生购进办公设备业务,却非法编造虚假的购进办公设备的原始凭证;明明是违反有关规定乱发钱物,却编制运输费、劳务费等假凭证报账等。

所谓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的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即篡改事实。如将原始凭证中的数量、单价、金额进行涂改,使原始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业务与实际情况产生一定的“差额”,以此达到谋私的目的。所谓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是指通过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或直接篡改财务会计报告上的数据,使财务会计报告不真实、不完整地反映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借以误导、欺骗会计资料使用者的行为,即以假乱真。

【例2-3-2】某单位会计李某采用涂改手段将金额1万元的购货发票改为4万元,则李某的行为属于(  )。

A.伪造会计凭证      B.变造会计凭证

C.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D.合法行为

【解析】B。伪造会计凭证的行为,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或者资金往来为前提,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的行为;变造会计凭证的行为,是指采取涂改、挖补以及其他方法改变会计凭证真实内容的行为;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和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虚假的会计账簿记录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凭空捏造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对财务会计报告擅自进行没有依据的修改的行为。

(四)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

会计处理方法是指在会计核算中所采用的具体方法,通常包括会计确认方法、会计计量方法、会计记录方法和会计报告方法。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或者在不同会计期间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都会影响会计资料的一致性和可比性,进而影响会计资料的使用。因此,《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以便于会计资料使用者了解会计处理方法变更及其对会计资料的影响。

(五)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

会计记录文字是指在进行会计核算时,为记载经济业务发生情况和辅助说明会计数字所体现的经济内涵而使用的文字。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区,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例2-3-3】我国境内的甲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主要与美国进行贸易往来,为方便经济往来,该公司的会计核算一律采用英文,且仅为英文。问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解析】该公司的做法不合法。《会计法》规定,会计记录文字应当使用中文,但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因此,甲公司的会计记录可以在使用中文的同时使用英文,而不应仅使用英文。

(六)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三、会计核算的内容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款项是作为支付手段的货币资金,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以及单位其他部门使用的备用金等。有价证券是指表示一定财产所有权或支配权的证券,如国库券、股票、企业债券和其他债券等。款项和有价证券是单位的一项流动性最强的资产,是各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重点。从会计核算角度看,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核算并不复杂,但由于其所具有的高度的流动性,加强对款项和有价证券的管理和控制显得十分重要。如果款项和有价证券收付环节出现问题,不仅使单位款项和有价证券受损,更直接影响到单位货币资金的供应,从而影响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因此,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时、如实地核算款项和有价证券,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单位货币资金的流通性、安全性,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财物是单位财产物资的简称,是反映一个单位进行或维持经营管理活动的具有实物形态的经济资源,一般包括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产成品(或库存商品)、商品等流动资产和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设施、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从单位经营管理来讲,这些物资大都价值较大,在单位资产总额中占有很大比重。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是会计核算中的经常性业务,也是发挥会计在控制和降低生产成本、保证财物安全完整、防止资产流失等职能作用的重要内容。因此,各单位必须加强对单位财物收发、增减和使用环节的管理和核算,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维护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会计秩序。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债权是指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要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从会计意义上讲,债权是指单位未来收取款项的权利,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补贴款等。债务是指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由单位承担并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单位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债权和债务都是单位日常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中大量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其发生的种类、时间和规模,会直接对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其他单位或个人的经济利益等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各单位必须加强对债权债务的核算,及时、真实、完整地核算和反映单位的债权债务,防范非法行为在债权债务环节的发生。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资本,是投资者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而投入的本钱。会计上的资本,专指所有者权益中的投入资本。基金,是各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设置或筹集的具有某些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如政府基金、社会保险基金、教育基金等。资本、基金的利益关系人比较明确,用途也基本定向。但是,由于办理资本、基金增减的会计核算政策性强,一般都应以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协议、董事会决议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等为依据。因此,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和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进行核算。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这种总流入表现为资产的增加或债务的减少,同时所有者权益也随之增加。但是,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对于财政总预算会计来说,收入是指国家为实现其职能,根据法令和法规所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对于行政事业单位来说,收入是指各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支出,是财政总预算、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履行其法定职能、发挥其特定功能时所发生的各项开支,以及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之外的支出和损失。其中,政府的财政支出表现为各级政府为实现其职能,对财政资金的再分配;行政事业单位的支出表现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费用,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它包括生产费用和期间费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所发生的、能用货币加以计量的、按规定可以计入产品或劳务成本的生产耗费(即各项资金支出)。期间费用是指企业在一定时间内所发生的按规定不能计入产品或劳务成本,而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和资金耗费,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营业费用。

成本,是指企业为生产某种产品而发生的费用,它与一定种类和数量的产品相联系,是对象化的费用。如产品成本是指一定种类和数量的产品所应负担的生产费用,包括直接材料费用、直接人工费用和应分摊的制造费用等。外购材料的采购成本是指一定种类和数量的外购存货所应负担的存货买价和应分摊的采购费用等。

各单位所发生的收入、支出、费用和成本,不仅是各单位确定其经营成果及其盈亏状况(或收支结余状况)的直接依据,而且它也直接影响其财务状况。因此,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正确核算收入、支出、费用、成本。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财务成果,主要是指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一定时期内通过从事经营活动而在财务上所取得的结果,具体表现为盈利或亏损。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一般包括利润的计算、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利润分配或亏损弥补等。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涉及所有者、国家等方面的利益,因此,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其他财税经济法规制度的规定,正确计算处理财务成果。

(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其他事项,是指除上述六项经济业务事项外,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应办理会计手续和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经济业务事项。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新的会计业务不断出现,对此都应及时办理有关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和反映。

【例2-3-4】单位发生的下列活动不属于会计核算的内容(  )。

A.合同的签订       B.资本、基金的增减

C.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D.会计人员的任用

【解析】AD。只有实际发生、且引起资金增减运动变化时,才需要进行会计核算。

四、会计年度

《会计法》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会计年度,是以年度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的时间区间,是反映单位财务状况、核算经营成果的时间界限。通常情况下,一个单位的经营和业务活动,总是连续不断进行的,如果等到单位经营和业务活动全部结束以后,才核算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既不利于单位外部利益关系方了解单位的经营情况,也不能满足企业自身经营管理的需要。因此,会计上就将连续不断的经营过程人为地划分为若干相等的时段,分段进行结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分段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这种分段进行会计核算的时间区间,在会计上称为会计期间,以一年为一个会计区间称为会计年度。一般来讲,每个会计年度还可以按照公历日期划分为半年度、季度、月度,以满足单位经营管理和投资者对会计资料的需要。

新中国成立以来,一直实行公历年制会计年度,1985年发布的《会计法》将其予以法定化。我国的会计年度之所以采用公历制,主要是为与我国的计划、财政年度保持一致,以便于国民经济的计划、统计和财政管理。

五、记账本位币

记账本位币,是指日常登记账簿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用以计量的货币,也就是单位进行会计核算业务时所使用的货币。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会计核算原则上应当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这是各单位进行货币计量所应遵循的前提。人民币是我国法定货币,在我国境内具有广泛的流通性,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便于会计信息口径的一致。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记账本位币,这是对记账本位币作出的适应性规定。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不断增多,对外贸易和合作发展迅速,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收支在一些单位的日常经营活动中逐步占主导地位,如果要求这些单位每笔外币核算业务都折算为人民币计算,既影响其经济业务往来,也会加大会计工作量。因此,《会计法》规定了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记账本位币。记账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记账本位币的单位,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当折算为人民币,以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阅读和使用,也便于税务、工商等部门通过财务会计报告计算应缴税款和进行工商年检。

【例2-3-5】下列关于记账本位币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记账本位币变更也要进行会计核算

B.在我国,只能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C.以外币为记账本位币时,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D.以外币为记账本位币时,可同时以外币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解析】C。记账本位币变更不会引起单位资金增减发生变化,不需要进行会计核算;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六、填制与审核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是指具有一定格式、用以记录经济业务事项发生和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也是登记账簿的依据。会计凭证按其来源和用途,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种。

(一)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又称单据,是指在经济业务发生时,由业务经办人员直接取得或者填制,用以表明某项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或完成情况并明确有关经济责任的一种凭椐。在会计核算中,凡能够证明某项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或完成的书面单据都可以作为原始凭证。如发票、收据、领料单、借款单、银行结算凭证等。不能证明某项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或完成的单据,不能作为原始凭证,如购销合同。

1.原始凭证的填制或取得要求

填制原始凭证必须符合会计法规、制度的规定,做到内容真实、项目完整、填制及时、书写清楚。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以下内容:“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等。

2.原始凭证的审核

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是确保会计资料质量的重要措施之一,也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重要职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原始凭证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主要包括审核原始凭证表述的事项与实际经济业务是否相符,如凭证的日期是否真实、业务内容是否真实、数据是否真实等。对通用原始凭证,还应审核凭证本身的真实性,防止以假冒的原始凭证记账。如一张购货发票所表述的购货数量与实际购货数量不符,或者发票上的购货单价、金额被涂改,与实际单价、金额不符,这张购货发票就是不真实的原始凭证。

(2)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进行审核。主要是针对那些原始凭证所表述的事项与经济业务是相符的,但经济业务本身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凭证,主要审核该凭证是否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符合规定的审批权限、是否履行了规定的凭证传递和审核程序、是否有贪污腐化等行为。如一张购货发票本身手续齐备,与验货情况相符,但所购买的货物属于需经过一定批准手续的商品而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这张购货发票就是不合法的原始凭证。

(3)对原始凭证的合理性进行审核。主要是审核原始凭证所记录的经济业务是否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是否符合有关的计划和预算等。

(4)对原始凭证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对原始凭证完整性的审核主要是审核原始凭证各项基本要素是否齐全、是否有漏项情况、有关人员签章是否齐全、凭证联次是否正确等。

(5)对原始凭证的正确性进行审核。主要是审核原始凭证各项金额的计算及填写是否正确,包括:阿拉伯数字分位填写,不得连笔写;小写金额前要标明人民币“¥”符号,中间不能留有空位,金额要标至“分”,无角、分的,要以“0”补位;大写要按照要求规范写,大小写金额要一致;发生书写错误的,要按照正确的方法更正等。

(6)对原始凭证的及时性进行审核。主要是对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等时效性较强的原始凭证,要仔细验证其签发日期,以保证原始凭证的及时传递。

【例2-3-6】某企业会计人员审核一张购买材料的原始凭证时,发现凭证上的单价和金额数字有涂改痕迹,且材料单价也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该凭证应属于(  )。

A.不真实的原始凭证  B.不合法的原始凭证

C.不准确的原始凭证  D.不完整的原始凭证

【解析】A。涂改过单价和金额的凭证没有真实反映经济事项的本来面貌,是一种歪曲事实、弄虚作假的不真实的原始凭证。

3.原始凭证的错误更正

(1)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随意涂改原始凭证即为无效凭证,不能以此作为填制记账凭证或登记会计账簿的依据。

(2)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工作必须由原始凭证出具单位进行,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重新开具原始凭证当然也应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进行。

(3)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新开具。因为原始凭证上的金额,是反映经济业务事项情况的最重要数据,如果允许随意更改,容易产生舞弊,不利于保证原始凭证的质量。

(4)原始凭证开具单位应当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对于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和重新开具的法律义务,不得拒绝。

【例2-3-7】出纳员王某在审查业务员李某的住宿发票时,发现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王某应如何处理?

【解析】王某应仔细分析发票金额大小写不一致的原因,若是人为涂改所致,则属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应不予接受,同时应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若为发票填写错误,则应退回,要求出票单位重开。

(二)记账凭证

1.记账凭证的概念

记账凭证亦称传票,是指对经济业务事项按其性质加以分类,确定会计分录,并据以登记会计账簿的凭证。它是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内容向会计账簿传递的重要中间环节,具有分类归纳原始凭证和满足登记会计账簿需要的作用。

记账凭证有不同的种类,按照记账凭证的用途,可分为专用记账凭证(收款凭证、付款凭证、转账凭证)、通用记账凭证;按照记账凭证的填制方法,可分为复式记账凭证、单式记账凭证和汇总记账凭证。

2.记账凭证填制的基本要求

(1)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记账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以自制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代替记账凭证的,也必须具备记账凭证应有的项目。

(2)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3)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4)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5)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核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6)填制记账凭证时若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

(7)记账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

【例2-3-8】甲公司与乙公司共同购买丙公司销售的设备,价值100万元(甲乙公司分别承担70万元和30万元),丙公司只开出一张发票,给了乙公司。甲公司支付的70万元凭乙公司提供的该发票的复印件记账。请问:该做法是否正确?

【解析】该做法不正确,该案属于一张原始凭证上的金额由两个以上单位承担的情形,应当由保存原始凭证(发票)的乙公司向其他承担款项的单位(甲公司)开出原始凭证分割单,而不是凭乙公司提供的该发票的复印件记账。

3.记账凭证的审核要求

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在记账之前应由有关稽核人员对记账凭证进行严格的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内容是否真实。审核记账凭证的真实性主要是审核记账凭证是否以原始凭证为依据、所附原始凭证的内容是否与记账凭证的内容一致、记账凭证汇总表的内容与其所依据的记账凭证的内容是否一致等方面。

(2)项目是否齐全。审核记账凭证的项目是否齐全主要是审核记账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及有关人员的签章等项目的填写是否齐全。

(3)科目是否正确。审核记账凭证的应借、应贷科目是否正确、是否有明确的账户对应关系,所使用的会计科目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等。

(4)金额是否正确。审核记账凭证所记录的金额与原始凭证的有关金额是否一致、记账凭证的汇总表的金额与记账凭证的金额合计是否相符等。

(5)书写是否正确。审核记账凭证中的记录是否文字工整、数字清晰,是否按规定进行更正等。

(三)会计凭证的书写要求

1.小写数字的要求

(1)小写数字即阿拉伯数字应一个一个地写,不得连笔写。

(2)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应写人民币符号“¥”。人民币符号“¥”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凡阿拉伯数字前写有人民币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元”字。如:

(3)所有以元为单位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写“00”,或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写“0”,不得用符号“—”代替。如:

2.大写数字的要求

(1)汉字大写金额数字,一律用正楷或行书书写,如壹(壹)、贰(贰)、叁(叁)、肆(肆)、伍(伍)、陆(陆)、柒(柒)、捌(捌)、玖(玖)、拾(拾)、佰、仟、万(万)、圆(元)、角、分、零、整(正)等易于辨认、不易涂改的字样。不得用一、二(两)、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百、另(或0)等字样代替。

(2)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角为止的,在“元”或“角”字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字。如:

(3)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人民币”三字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4)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如¥101.50,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佰零壹元伍角整。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1004.56,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仟零肆元伍角陆分。阿拉伯金额数字元位是“0”,或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时,汉字大写金额可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不写“零”字,如¥1320.56,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仟叁佰贰拾元零伍角陆分,或人民币壹仟叁佰贰拾元伍角陆分。又如¥1000.56,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仟元零伍角陆分,或人民币壹仟元伍角陆分。

(四)会计凭证的保管要求

(1)会计凭证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以保证会计核算的及时、正常进行。

(2)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特别是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等要按照规定的要求装订、保管,不得散失。

(3)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确需借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4)原始凭证丢失的处理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例2-3-9】李某受单位领导委派赴上海出差,途中将武汉至上海的火车票遗失,无法报账。请问:下列处理方法正确的是(  )。

A.售票单位开具证明,加盖公章,李某单位会计科长和单位领导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B.李某写出书面报告,说明情况,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C.售票单位开具证明,并经售票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D.由李某写出详细情况,加盖售票单位公章,经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解析】B。因为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遗失,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七、登记会计账簿

(一)会计账簿的种类

会计账簿,是指由一定格式、相互联系的账页所组成,用来序时、分类地全面记录和反映一个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会计簿籍,是会计资料的主要载体之一,也是会计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

按照会计账簿的用途,会计账簿可分为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账簿。按照会计账簿的形式,会计账簿可分为订本式账簿、活页式账簿和卡片式账簿。

(二)会计账簿的启用

启用新的会计账簿时,应当在账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账簿名称,在账簿扉页上应当附启用表,内容包括:启用日期、账簿起止页数(活页式账簿,可于装订时填写起止页数)、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记账人员或者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当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或者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签名或者盖章。

(三)会计账簿的登记

1.登记会计账簿的依据

登记会计账簿必须以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确保会计信息的准确无误。

2.登记会计账簿的基本规则

(1)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账内,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字迹工整。

(2)登记会计账簿时,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银行的复写账簿除外)或铅笔书写。

(3)会计账簿要按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不得跳行、隔页。如果发生错误、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以明确责任;更正方法一般有划线更正法、补充登记法、红字冲正法三种。

(4)凡需结出余额的账户,应当定期结出余额。

(5)及时对账。各单位应当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和账表相符。各单位的对账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6)定期结账。结账前,必须将本期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结账时,应当结出每个账户的期末余额。结账可分为月结、季结和年结等。

(7)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也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8)会计账簿的设置和登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3.禁止账外设账

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会计法》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例2-3-10】某厂2004年5月以来的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是用圆珠笔书写的,未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有跳行、隔页现象。请分析该案例中有哪些行为不合法。

【解析】该案例中有下列行为不合法:①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用圆珠笔书写不符合规定。理由是: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登记账簿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用圆珠笔或者铅笔书写。②会计账簿未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有跳行、隔页现象不符合规定。理由是: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各种账簿要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

【例2-3-11】会计员小王在登记账簿时,因疏忽隔了一页,此时小王将该页撕去,将原记录重抄一遍,然后紧接其后登记。请问:小王的处理是否正确?

【解析】小王的处理不正确。正确的做法是,将空页划线注销,或注明“此页空白”字样,并签名或盖章。

(四)会计账簿的保管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25年,总账和明细分类账保管15年,涉外账簿应长期保存。

八、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也称财务报告、会计报告,是指单位对外提供的反映单位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一)财务会计报告的组成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1.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是根据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按照规定的报表格式,总括地反映一定期间的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情况及其结果的一种报告文件,是财务会计报告的主要组成部分。企业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

2.会计报表附注

会计报表附注是对会计报表的补充说明,也是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对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

(1)企业应当于年度终了编报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涵盖的期间短于一年的,应当披露年度财务报告的涵盖期间,以及短于一年的原因。

(2)各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单位内部使用的财务报告,其格式和要求由各单位自行规定。

(3)企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企业不得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企业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4)企业应当依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对会计报表中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不得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

(5)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每年的12月 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

(6)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①结算款项,包括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应交税金等是否存在,与债务、债权单位的相应债权、债务金额是否一致。②原材料、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等各项存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是否有报废损失和积压物资等。③各项投资是否存在,投资收益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④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各项固定资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⑤在建工程的实际发生额与账面记录是否一致。⑥需要清查核实的其他内容。

(7)企业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前,除应当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外,还应当完成下列工作:①核对各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内容、金额等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②依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结出有关会计账簿的余额和发生额,并核对各会计账簿之间的余额。③检查相关的会计核算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④对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没有规定统一核算方法的交易、事项,检查其是否按照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以及相关账务处理是否合理。⑤检查是否存在会计差错、会计政策变更等原因需要调整前期或者本期相关项目。

(8)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者任意取舍。

(9)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会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的有关数字应当相互衔接,会计报表附注应当按照规定,对会计报表中需要说明的事项做出真实、完整、清楚的说明。

(10)小企业编制的会计报表可以不包括现金流量表。

(三)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

(1)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会计信息应当真实、完整。

(2)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财务会计报告提供期限的规定,及时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3)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企业名称、企业统一代码、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月份、报送日期,并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4)企业应当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向投资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5)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并重点说明下列事项:①反映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包括:管理费用的构成情况,企业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和职工工资、福利费用的发放、使用和结余情况,公益金的提取及使用情况,利润分配的情况以及其他与职工利益相关的信息。②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③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情况。④国家审计机关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⑤重大的投资、融资和资产处置及其原因的说明。⑥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6)企业依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向有关各方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应当一致,不得提供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同的财务会计报告。

(7)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应当将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以示本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已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增强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财务会计报告的信任度。

(8)接受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未正式对外披露前,应当对其内容保密。

(9)如果发现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理更正手续。除更正本单位留存的财务会计报告外,应同时通知接受财务会计报告的单位更正。错误较多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单位应当重新编制。

【例2-3-12】嘉华公司是一家国有大型企业。2004年12月,公司召开董事会,董事长兼总经理张某认为:“财务会计报告专业性很强,我也看不懂,以前我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字盖章只是履行程序而已,意义不大,从今以后公司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一律改由公司总会计师李某一人把关,并签字盖章后就可以对外报出。”请问:张某的观点有无不妥之处。

【解析】根据《会计法》规定,公司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还应当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张某的观点不符合《会计法》的规定。张某应当在公司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中签字并盖章。

九、财产清查

财产清查制度是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部分地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实地盘点和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债权债务进行清查核对的一种制度。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之前,必须进行财产清查,并对账实不符等问题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以保证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会计法》第十七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通过财产清查,可以发现财产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制定相应措施,保护财产的完整和安全,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

十、会计档案管理

(一)会计档案的范围和种类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各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会计档案主要包括:

(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件,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二)会计档案的归档和移交

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单位会计部门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会计部门保管一年。保管期满之后,原则上应由会计部门编制清册,移交本单位的档案部门保管;未设立档案部门的,应当在会计部门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档案部门接收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即入档后的单位会计档案不得随意拆封。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应当会同会计部门和原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对会计档案应当进行科学管理,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会计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遇有特殊需要,如与单位经济业务相关方面需要查阅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凭证或公检法等机关需要查询与案件有关的会计资料等,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在不拆散原卷册的前提下,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件,但必须办理登记手续,登记查阅人或复制人姓名、单位、查阅或复制档案的卷号和内容等,以便备查。

【例2-3-13】审计人员在对某公司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时,为核实一项长期挂账的应付账款,需要查阅以前年度的会计资料,但该公司以会计资料已经归档、由专人保管为借口拒绝审计人员查阅。请问:该公司的理由是否充分?

【解析】会计档案的本质就是保存备查的反映经济业务活动的重要史料和证据,是供将来必要时查阅的。因此,该公司以会计资料已经归档为借口拒绝审计人员查阅是不应该的。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有权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进行审计,有权查阅会计档案,但在借阅会计档案时,应办理相应的借阅手续。

(三)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五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四)会计档案的销毁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除特殊规定外,可以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销毁。销毁的基本程序和要求如下:

1.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由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日期等内容。

2.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

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和会计机构将编制好的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销毁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进行复核后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销毁意见。

3.专人负责监销

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单位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则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监销。

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监销人员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及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4.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而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的会计档案,无论其是否保管期满,都不得销毁,必须妥善保管,等到项目办理竣工决算后按规定的交接手续移交给项目的接受单位进行妥善保管。

【例2-3-14】武汉市财政局销毁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时,应由(  )派人监销。

A.武汉市财政局会计处  B.湖北省财政厅

C.武汉市审计局     D.武汉市财政局监督处

【解析】C。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监销。

同步测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单位有关负责人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章的做法中正确的是(  )。

A.签名         B.加盖单位公章

C.签名或加盖单位公章  D.签名并加盖个人名章

2.会计账簿登记,以经过审核的(  )为依据。

A.原始凭证  B.记账凭证

C.会计凭证  D.汇总凭证

3.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一定事项进行会计核算,该事项为(  )。

A.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  B.虚构的经济业务事项

C.以为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  D.拟定的经济合同

4.出纳员在审查业务员的住宿发票时,发现大小写金额不一致,该凭证属于(  )。

A.不真实的原始凭证  B.不合法的原始凭证

C.不完整的原始凭证  D.不准确的原始凭证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的具体程序、要求,应当由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  )报告。

A.会计机构负责人    B.总会计师

C.上级单位负责人    D.单位负责人

6.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不完整、不准确的原始凭证应当采取下列方法处理(  )。

A.不予接受

B.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C.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D.也可根据情况予以接受

7.某生产性企业每年2月20日至7月20日开工,其余时间停工。该企业的会计年度应当为(  )。

A.自每年的2月20日起至7月20日止

B.自每年的2月20日起至12月20日止

C.自每年的1月1日起至7月20日止

D.自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8.保证会计资料互相可比的先决条件是(  )。

A.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原则  B.可比性原则

C.真实性原则         D.明晰性原则

9.在下列有关会计记录文字的表述中,符合我国《会计法》要求的是(  )。

A.会计记录文字可以只使用某种少数民族文字

B.会计记录文字可以只使用某种外国文字

C.会计记录文字必须使用中文,不得单独或同时使用某种少数民族文字

D.会计记录文字应当使用中文,但根据需要可以同时使用某种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

10.甲单位从超市购买一批烟酒,作为福利发给单位职工,要求超市开具办公用品发票,该发票是(  )。

A.不真实的原始凭证  B.不合法的原始凭证

C.不真实的记账凭证  D.不合法的记账凭证

二、多项选择题

1.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单位对外提供的账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并盖章,下列各项中应当在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上签字并盖章的人(  )。

A.单位负责人    B.总会计师

C.会计机构负责人  D.单位内部审计人员

2.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会计档案的有(  )。

A.固定资产卡片    B.原始凭证

C.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D.信贷计划

3.记账凭证的填制要求包括(  )。

A.内容完整  B.分类正确

C.连续编号  D.注销空行

4.我国对原始凭证的错误规定了如下处理方法(  )。

A.金额错误的,只能由出具单位重开

B.更正处应加盖出具单位的印章

C.不得直接作为填制记账凭证的依据

D.非金额错误的,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

5.下列各项属于原始凭证构成要素的是(  )。

A.填制凭证的日期    B.经济业务内容

C.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  D.接受凭证单位的领导签章

6.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不予受理的原始凭证包括(  )。

A.不真实的原始凭证  B.不合法的原始凭证

C.不准确的原始凭证  D.不完整的原始凭证

7.下列属于变造会计凭证的行为的是(  )。

A.某业务员将购货发票上的金额50万元修改为80万元报账

B.某企业为一客户虚开销货发票一张,并按票面金额的20%收取好处费

C.企业某现金出纳将一张报销凭证上的金额6000元涂改为8000元

D.购货部门转来一张购货发票,原金额有误,出票单位已作更正并加盖出票单位公章

8.在下列有关会计处理方法的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各单位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化

B.确有必要的,可以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C.会计处理方法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变更

D.变更会计处理方法时应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和影响在财务报告中说明

9.在不同会计期间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都会影响会计资料的(  )。

A.一致性  B.可比性

C.使用性  D.完整性

10.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体现了会计核算的(  )的要求。

A.完整性  B.真实性

C.合法性  D.客观性

三、判断题

1.业务员李某出差花去2000元的住宿费,却以采用涂改手段将2000元改为3000元的住宿发票前来报销。则李某的这种行为属于伪造会计凭证的行为。(  )

2.会计处理方法一经确定,就绝不允许变更。  (  )

3.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规定更正、补充。  (  )

4.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确需借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复制。  (  )

5.《会计法》中所指的会计报表既包括单位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也包括单位根据管理需要编制的仅供内部管理使用的会计报表。  (  )

6.某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公司以后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由王科长签字、盖章后报出。该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对外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的决定合法。  (  )

7.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对外提供10日后再将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对外提供。(  )

8.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之前,必须进行财产清查。  (  )

9.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会计部门保管一年。  (  )

10.会计档案销毁后,单位负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章,并将监督销毁情况报告上级主管单位负责人。  (  )

四、案例分析

甲公司2009年度发生下列事项:

(1)3月,档案科会同会计科对企业会计档案进行了清理,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将保管期已满的会计档案按规定程序全部销毁,其中包括一些保管期满但尚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

(2)5月,会计科在例行审核有关单据时,发现一张购买计算机的发票,其“金额”栏中的数字有更改迹象,经查阅相关买卖合同、单据,确认更改后的金额数字是正确的,于是要求该发票的出具单位在发票“金额”栏更改之处加盖单位印章。之后,该公司予以接受并据此登记入账。

(3)10月,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经主管财会工作的总会计师、会计科长签名并盖章后报出,公司董事长王某未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章。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该公司销毁会计档案是否符合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该公司对购买计算机的发票的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3)该公司董事长王某是否应当在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简要说明理由。

第四节 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本单位的经济活动,包括筹资、投资、采购、生产和销售等活动。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

(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这是机构控制和职务控制的基本要求。在明确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时,既要考虑职务分离的要求,又要考虑上述职务岗位的人员之间能够相互制约,将失误、舞弊等问题控制到最低限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各单位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对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这是针对盲目对外投资,擅自处置资产,随意调度资金所作的限制性规定,是对业务处理程序控制的基本要求。“隐蔽的权力公开化,集中的权力分散化”,避免“暗箱”操作。在对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程序中既要考虑决策和执行程序的明确化,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又要体现决策人员与执行人员之间能够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既要防止权限过于集中,也要防止政出多门、各行其是。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各单位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中应当明确“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这是财产安全控制和会计信息控制的基本要求。在财产清查时,不仅要建立财产清查制度,而且要明确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使财产清查制度落到实处。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这是内部审计控制的基本要求。通过内部审计,可以发现并纠正单位会计核算、会计资料乃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中的一些不合规、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况,有利于保证单位财产的安全,保证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和完整。在我国,已有不少部门、企业、单位设置了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人员,主要从事内部财务审计,对会计工作实行控制和再监督。

(三)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

(1)依法开展会计核算和监督,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这里的“有权”和“按照职权”,应当理解为该“职权”是《会计法》、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单位内部规章赋予的,如果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不行使或不认真行使这一职权,其他人员阻挠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行使这一职权,都是违法或违规行为,单位负责人应当加以制止和纠正,有关管理部门也有权加以干预。

(2)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实施监督。会计资料是会计工作的最终产品,对其实施有效的控制和监督,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单位的财产物资及其货币表现,是会计工作的对象。保证单位的账实相符、账款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基本工作职责和要求。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例2-4-1】下列有关内部监督的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内部监督的主体是本单位的负责人

B.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

C.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账实不符合的,应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D.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本单位的会计行为

【解析】B。内部监督的主体是本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监督的对象是本单位的经济业务活动;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账实不符合的,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也称会计工作的国家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各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监督,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的特点。根据《会计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会计工作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此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也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

具体包括:应当设置会计账簿的单位是否按照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设置会计账簿的单位,其会计账簿设置情况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是否存在账外设账行为;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会计账簿的行为。

2.对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

具体包括:各单位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各单位填制的会计凭证、登记的会计账簿、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否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相符,是否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各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等。

3.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

具体包括:各单位会计核算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会计处理方法、会计记录文字等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各单位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支出、费用、成本、利润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各单位会计档案保管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等。

4.对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检查

具体包括: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接受管理;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人员)是否符合任职条件等。

5.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检查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例2-4-2】下列各项当中属于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内容是(  )。

A.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B.各单位是否按照税法的规定按时足额纳税

C.各单位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D.是否按照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解析】ACD。各单位是否按照税法的规定按时足额纳税属于税务机关监督检查的内容。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受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是一种外部监督,是单位内部监督的再监督,其特征是监督行为的独立性和有偿性。社会监督是以其特有的中介性和公正性而得到法律的认可,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公正性。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和有关部门对单位实施的国家监督,以及由注册会计师承办的社会监督,构成了会计监督的整体,它们之间相辅相成,共同为社会经济服务。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1.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联系

内部审计是在一个组织内部对各种经营活动与控制系统的独立评价,以确定既定的政策和程序是否贯彻,建立的标准是否遵循,资源的利用是否合理有效,以及单位的目标是否达到。注册会计师审计和内部审计都是现代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都关注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注册会计师审计中为了提高审计效率可能会利用内部审计的成果。

2.注册会计师审计和内部审计的区别

(1)审计独立性不同。注册会计师审计在形式和实质上都要与被审计单位保持独立性,具有完全的独立性;而内部审计在形式上要受本部门、本单位直接领导,但在审计时要保持实质的独立性,只具有相对独立性。

(2)审计方式不同。注册会计师审计是接受委托进行审计,必须按照《注册会计师法》、执业准则、规则实施审计;而内部审计灵活性较大,由各单位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而自行组织实施。

(3)审计对象不同。注册会计师受托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对外出具的审计报告具有鉴证作用。内部审计主要是审计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4)审计的职责和作用不同。注册会计师审计既对委托人负责,也对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负责,更要对国家法律负责;内部审计的结果只对本部门、本单位负责,只作为本部门、本单位改进经营管理的参考,对外保密。

(三)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

1.依法承办下列审计业务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2.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注册会计师承担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通过承办审计业务来实现的。注册会计师独立执行审计业务,对审计报告承担审计责任,被审计单位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会计责任。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不能相互替代、减轻和免除。

同步测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在下列事项中不属于国家会计监督范围的是(  )。

A.账簿设置情况

B.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C.单位负责人的任用

D.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持有情况

2.根据我国《会计法》的规定,会计工作政府监督的主体是指(  )。

A.财政、审计、税务机关

B.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

C.本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D.本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及其人员

3.《会计法》所称的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指(  )。

A.本单位的经济业务活动  B.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C.政府财政部门      D.内部的审计活动

4.在下列主体中,应当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和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的是(  )。

A.会计机构负责人  B.会计主管人员

C.总会计师     D.单位负责人

5.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可以通过(  )在处理会计业务过程中进行。

A.单位内部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B.单位内部的纪检人员

C.单位负责人          D.上级单位领导

6.下列关于会计内部监督的各项提法,错误的是(  )。

A.单位负责人负责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与实施

B.会计人员是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具体实施者

C.单位负责人对内部会计监督实施情况承担责任

D.会计内部监督就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监督单位负责人

7.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要求,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是(  )。

A.会计人员  B.审计人员

C.记账人员  D.审核人员

8.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这是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中(  )的基本要求。

A.机构控制和职务控制      B.业务处理程序控制

C.财产安全控制和会计信息控制  D.内部审计控制

二、多项选择题

1.会计工作的外部监督有(  )。

A.社会监督

B.政府监督

C.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D.单位和个人检举违法会计行为

2.会计监督体系包括(  )。

A.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B.会计工作的国家监督

C.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D.新闻媒体监督

3.《会计法》关于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规定,实际上体现了内部控制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等。

A.职责明确  B.相互制约

C.严格程序  D.如实记录

4.《会计法》的规定,除财政部门外,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有(  )。

A.审计部门    B.保险监管部门

C.证券监管部门  D.中国银行

5.根据《会计法》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内容有(  )。

A.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B.是否按时进行纳税申报

C.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税款

D.是否按照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6.按照《会计法》规定,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  )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A.审批人员    B.经办人员

C.财物保管人员  D.稽核人员

7.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

B.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C.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本单位的会计行为

D.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这是机构控制和职务控制的基本要求

8.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会计人员监督职权的有(  )。

A.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B.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C.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D.监督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三、判断题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本质是内部控制,是一种自我监督。  (  )

2.各单位制订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是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组成部分。(  )

3.内部审计与内部稽核的相同点在于二者都是会计机构内部的一种工作制度。  (  )

4.政府财政部门只可以对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会计行为进行监督。(  )

5.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是一种外部监督,是单位内部监督的再监督,其特征是监督行为的独立性和有偿性。  (  )

6.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  (  )

7.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

8.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可以相互替代、减轻和免除。  (  )

9.财政部门和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一样都是对各单位的会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

10.政府会计监督是一种外部监督,即由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各单位的经济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  )

四、案例分析

2002年12月,甲公司效益下滑、面临亏损,公司总经理电话请示正在外地出差的董事长。董事长指示把财务会计报告做得漂亮一些,总经理把这项工作交给了总会计师,要求按董事长的意见办。总会计师按公司领导意图,对当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了技术处理,虚拟了若干笔无交易的销售收入,从而使公司报表由亏变盈。经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外报出。

2003年4月,在《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中,当地财政部门发现该公司存在重大会计做假行为,依据《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拟对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并分别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甲公司相关人员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均要求举行听证会。在听证会上,有关当事人作了如下陈述:

公司董事长称:“我前一段时间出差在外,对公司情况不太了解,虽然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但只是履行会计手续,我不能负任何责任。具体情况可由公司总经理予以说明。”

公司总经理称:“我是搞技术出身的,主要抓公司的生产经营,对会计我是门外汉,我虽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那也只是履行程序而已。以前也是这样做的,我不应承担责任。有关财务会计报告情况应由公司总会计师解释。”

公司总会计师称:“公司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是经过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他们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应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

请根据我国会计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分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在听证会上的陈述是否正确,并分别说明理由。

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往往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①单位规模的大小。②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③经营管理的要求。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有以下三种情况:

1.单独设置会计机构

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是指单位依法设置的独立负责会计事务内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拟定本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具体办法,参与拟定经济计划、业务计划,考核、分析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办理其他会计事务等。有效发挥会计职能作用的角度看,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独立核算的大、中型企业(包括集团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应当单独设置会计机构;财务收支数额较大、会计业务员较多的行政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也应单独设置会计机构。

2.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应当配备会计专业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里,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负责人。一些财务收支数额不大、会计业务比较简单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工商户等,并没有单独设置会计机构,而是将会计工作岗位置于其他有关机构或部门之中。

3.实行代理记账

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例2-5-1】王某出资建立了一个小企业,为节约成本,他从本地的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聘请了一位注册会计师为他的企业代理记账。请问:王某的行为是否合法?

【解析】王某的行为合法。根据《会计法》的相关规定,不具备会计机构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是其业务范围之一。

二、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会计业务。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像会计咨询、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

(一)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

1.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条件

(1)三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2.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相关材料。

(2)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3)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省级以下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作出批准决定的,审批机关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4)申请人经批准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二)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址、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三)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责任和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资金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四)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遵守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3)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概念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设置会计机构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负有组织、管理包括会计基础工作在内的所有会计工作的职责。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素质的高低、能力的大小,直接关系到有关单位会计工作的水平。所以,各单位必须依法配备合格的会计机构负责人。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例2-5-2】甲刚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由于公司的业务需要,公司董事长便任命甲为公司会计部门的负责人,该任命合法吗?

【解析】该任命不合法。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的经历。

四、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从业资格的概念

会计从业资格,是指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会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从业资格证书,才能上岗工作;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一切实行独立核算、办理会计事务的社会组织和经济组织中从事会计工作的下列人员(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人员及外籍人员在中国大陆境内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稽核;资本、资金核算;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总账;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三)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1.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会计从业资格的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申请人符合基本报名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根据《湖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50岁以上人员可以选择参加珠算五级考试。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按照规定的管理范围负责组织实施。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会计从业资格报名条件

(1)遵守会计和财经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3)具备会计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

3.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情形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五年内(含五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是指以下情形: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私设会计账簿;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4.终身不得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情形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终身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

1.上岗注册登记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2.离岗备案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六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3.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办理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4.变更登记

持证人员的从事会计工作情况、表彰奖励、学历、学位或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登记。

【例2-5-3】湖北某会计人员李某到上海工作,如其继续从事会计工作,(  )。

A.因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故无须办理调转手续

B.应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申请并填写调转登记表

C.应在6个月内,向新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办理调入手续

D.应向原注册登记得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解析】D。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概念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持续接受一定形式的、有组织的理论知识、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活动,不断提高和保持其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具体包括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并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和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但不在会计岗位的其他人员。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学时要求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方式也很多,既有面授,也有函授、录像、网络等。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面授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

五、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一)会计专业职务

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其中,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为初级职务。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1.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级别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是指担任会计专业职务的任职资格。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现阶段只对初级、中级会计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目前尚在试点。

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法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报考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以上的学历。

报考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两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上述考试报名条件中所说的学历是指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会计工作年限是指取得相应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

对于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在具备《暂行规定》规定的基本条件后,可报考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管理

通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级人事部门颁发由人事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对于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资历证明,或者在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的,由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吊销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两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初级或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从中择优录取。

六、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会计工作岗位,是指一个单位会计机构内部根据业务分工而设置的职能岗位。

(一)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各单位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应与其业务活动规模、特点和管理要求相适应,保证单位会计信息的生成、加工和传递真实可靠、及时有效。业务活动规模大、经济业务量大和管理严格的单位,其会计人员相应较多,会计机构内部的岗位职责分工也相应较细;相反,业务活动规模小、业务过程简单、经济业务量少和管理要求不高的单位,会计人员相应较少,会计机构内部的岗位职责分工也相应较粗。

(二)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

内部牵制制度,也称钱账分管制度,是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牵制制度是指凡是涉及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以起到相互制约作用的一种工作制度。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当然,出纳人员并不是完全不能记账,只要所记的账不是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等直接与单位资金收支增减往来有关的账目,可以承担一部分记账工作的,如有些单位,出纳人员业务不多,兼记固定资产明细账,这是可以的。

(三)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岗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定期或不定期地轮换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有利于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会计核算与监督业务,不断提高会计业务技能和业务素质。

(四)建立岗位责任制

会计工作岗位责任制是指明确各项会计工作的职责范围、具体内容和要求,并落实到每个会计工作岗位或会计人员的一种会计工作责任制度。

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分为: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出纳岗位;稽核岗位;资本、基金核算岗位;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总账岗位;对外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会计电算化岗位;会计档案管理岗位。

对于会计档案管理岗位,在会计档案正式移交之前,属于会计岗位;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之后,不再属于会计岗位。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药房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员、商场收款(银)员所从事的工作,均不属于会计岗位。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工作也不属于会计岗位。对于上述不属于会计岗位的从业人员,不必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七、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例2-5-4】某国有企业原会计科长因工作调动,由该厂长的女婿王某任会计科长,王某系会计专业本科毕业,且从事会计工作已5年,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由会计科长王某的女儿担任出纳工作。请分析该企业的会计岗位的分工是否合法?

【解析】该企业的会计岗位的分工不合法。厂长的女婿王某任会计科长、王某的女儿担任出纳工作不符合会计人员回避制度的要求。根据会计人员回避制度的规定: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八、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指会计人员工作调动、离职或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的一种工作程序。办理会计交接,是有关单位和办理交接双方的法定义务。

(一)交接的范围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与接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交接的程序

1.移交点收

移交人员离职前,必须将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替人员移交清楚。接替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具体要求是:

(1)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管人员发现不一致或者“白条顶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3)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4)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一致,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5)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

(6)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2.专人负责监交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3.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1)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姓名、职务,移交清册页数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2)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3)移交清册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持一份,存档一份。

(三)交接人员的责任

移交人对自己经办且已经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所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方面存在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经移交而推脱责任,接替人员不对移交过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法律上的责任。

【例2-5-5】小莉调任公司会计科出纳,原出纳小周调到销售科。小莉与小周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时,会计科长正在外地出差,指定会计科一名会计负责监交。交接中,小莉发现存在白条顶库问题,即电话向会计科长汇报,会计科长指示小莉先办理完交接手续,接管出纳工作后,再对白条顶库问题逐个查清处理。随后,小莉、小周及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字并盖章。请问:小莉与小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中有无违规之处?

【解析】小莉与小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中有如下违规之处:

(1)监交人不符合规定。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由会计科一名会计人员负责监交,不符合规定。

(2)对白条顶库现象处理不当。移交人员离职前,必须将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替人员移交清楚,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管人员发现不一致或者白条顶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同步测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  )工作。

A.稽核  B.会计档案管理

C.会计  D.出纳

2.出纳人员可以兼任的职务有(  )。

A.固定资产登记卡的填制  B.稽核

C.会计档案保管      D.收入的登记

3.通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者,由(  )颁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A.人事部     B.财政部

C.省级财政部门  D.省级人事部门

4.对于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资历证明,或者在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的,由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吊销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A.2  B.3

C.5  D.4

5.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  )。

A.在职会计人员         B.单位负责人

C.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D.会计

6.在我国,会计从业资格的考试由下列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

A.省级政府财政部门  B.地区政府财政部门

C.县级政府财政部门  D.国务院财政部门

7.代理记账机构及从业人员对于委托人提供不真实的会计资料,应当(  )。

A.制定和纠正     B.拒绝

C.报告上级主管单位  D.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8.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得机构,必须持有(  )。

A.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B.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C.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D.税务代理证书

9.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  )不必在移交清单上签名或盖章。

A.会计机构负责人  B.监交人

C.移交人      D.接交人

10.根据《会计工作基础规范》的规定,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应由(  )负责监交。

A.总会计师   B.上级主管单位负责人

C.单位负责人  D.会计机构其他负责人

11.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中发现“白条顶库”现象时,应采取的做法是(  )。

A.由监交人员负责查清处理

B.由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C.由接管人员在移交后负责查清处理

D.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查清处理

12.王某在李某的监督下将会计资料移交给张某,事后,张某发现该会计资料存在严重错误,王某以会计资料已经移交为由不予理睬。则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是(  )。

A.张某  B.李某

C.王某  D.王某、张某、李某

二、多项选择题

1.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可以兼任的工作是(  )。

A.稽核

B.会计档案保管

C.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

D.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

2.下列从业人员,不必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是(  )。

A.商场收费员

B.政府审计人员

C.医院门诊收费员

D.档案管理部门管理会计档案的人员

3.单位出纳员许某拒绝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许某这一行为违反的会计法律制度的有(  )。

A.《会计法》     B.《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C.《总会计师条例》  D.《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4.下列各项中,属于代理记账业务范围的是(  )。

A.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  B.审核原始凭证

C.填制记账凭证     D.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5.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国有企业的出纳人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A.必须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

B.不得兼管稽核工作和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C.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D.不得由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担任

6.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办理会计移交手续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本单位负责人监交

B.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委托他人代办移交的,委托人仍应承担相应责任

C.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也应当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D.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晋升为本单位总会计师的,因仍主管会计工作,可不办理交接手续

7.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  )各执一份。

A.移交人  B.接替人

C.监交人  D.存档

8.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下列人员可以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  )。

A.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具备会计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B.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C.虽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取得了会计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D.虽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财会专业研究生毕业

9.根据《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会计专业职务的有(  )。

A.总会计师  B.高级会计师

C.会计师   D.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

10.存在(  )情况下,责任人终身不得取得或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A.因做假账,被法院判刑1年

B.因挪用公款,被法院判刑2年

C.因故意销毁会计资料,被法院判刑3年

D.因故意伤人,被法院判刑1年

三、判断题

1.任何单位都必须单独设置会计机构。  (  )

2.所有的代理记账机构在办理工商登记之前都必须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  )

3.对个体私营经济的业主可自行建账,也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代理建账。

(  )

4.会计类大学本科毕业可以直接从事会计工作。  (  )

5.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本省范围内有效。  (  )

6.因贪污、做假账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经劳动改造表现较好的,可取得或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

7.在我国,会计从业资格的考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  )

8.注册会计师也属于会计专业职务。  (  )

9.会计工作岗位,只能一人一岗。  (  )

10.任何单位任用会计人员都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  )

11.除临时离职或因正当原因暂时不能工作的以外,会计人员在离职时都应办理交接手续。  (  )

12.在会计工作交接中,接替会计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收的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存在问题,如果事后在这一方面发现问题,则应由接替会计人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四、案例分析

某公司5月份发生以下事项:

(1)公司档案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将已经结账到期会计档案编造清册,报请公司负责人批准后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会计档案的张某在无他人在场的情况下销毁。

(2)会计人员李某因病休假两个星期,其会计工作由他人代理,李某考虑休假结束后仍从事会计工作,故未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3)因公司经理出差在外,财务部经理指定公司出纳赵某代理李某所管的固定资产明细账及收入支出费用明细账的记账登记工作。

要求:指出上述事项中不符合《会计法》之处。

第六节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大类别。会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单位或个人违反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行政责任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所实施的法律制裁。违反《会计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实施的行政处罚主要有警告、责令限期整改、罚款、行政处分和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形式。

2.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违反刑事法律规范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①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②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③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④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⑤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⑥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⑦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⑧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⑨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⑩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行为。

根据《会计法》规定,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行政处分。会计人员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

(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授意,是指暗示他人按其意思行事。指使,是指通过明示方式,指示他人按其意思行事。强令,是指明知其命令是违反法律的,而强迫他人执行其命令的行为。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四)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

《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违法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同步测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对违反《会计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只能是(  )。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中的会计处(科)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中的财政监察处(科)

2.行政处分的对象仅限于(  )。

A.公民      B.法人

C.国家工作人员  D.其他组织

3.某职工到北京出差,实际支付住宿费1100元,却开出2400元的发票到单位报销,后被查出。应给这一职工的处罚是通报,并处(  )。

A.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B.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C.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D.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4.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报告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  )罚款。

A.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B.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C.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  D.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5.下列违反《会计法》的行为只能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的是(  )。

A.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管中玩忽职守

B.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管中泄露国家秘密

C.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管中泄露商业秘密

D.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检举人个人

6.在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中,经查,2002年伟鸿公司实际亏损10万元,而其财务报告表现为盈利5万元,虚增了利润。财政部门对此进行了行政处罚。对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恰当的处分为(  )。

A.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B.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金

C.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D.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金

二、多项选择题

1.违反会计法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有(  )。

A.社会责任  B.刑事责任

C.民事责任  D.行政责任

2.下列各项中属于《会计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形式有(  )。

A.罚款       B.警告

C.吊销税务登记证  D.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以下(  )情形下违法行为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A.私设会计账簿

B.毁损灭失会计资料

C.隔夜登记会计账簿

D.未将取得的原始凭证送交会计机构

4.单位责任人对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除对单位负责人依法进行处罚外,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还应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

A.名誉受到损害要恢复名誉

B.被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的应恢复原有职位

C.被撤职的应当恢复其原有职务

D.被降级的应当恢复其原有的级别

5.涉及会计人员违法职业行为的主要包括(  )。

A.违反单位会计核算规则的行为

B.违反单位会计监督规则的行为

C.伪造、变造凭证、账簿和报表的行为

D.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凭证、账簿和报表的行为

6.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对于“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  )。

A.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B.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C.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可以处于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D.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某外商投资企业存在私设会计账簿,搞账外账的严重违法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按照《会计法》,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会计人员可能受到的行政处罚有(  )。

A.责令限期改正

B.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C.负有直接责任的企业负责人就地免职

D.吊销负有直接责任的会计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案例分析

1.2003年1月,某服装厂发生如下事项:

(1)7日,该厂会计人员王某脱产学习一星期,会计科长指定出纳李某临时兼管王某的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未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2)10日,该厂档案科会同会计科销毁了一批保管期限已满的会计档案,未经厂领导批准,也未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销毁后未履行任何手续。

(3)该厂2002年度亏损20万元,20日,厂长授意会计人员采取伪造会计凭证等手段调整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将2002年利润调整为盈利50万元。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出纳李某临时兼管王某的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是否符合规定?

(2)会计人员王某脱产学习一星期,是否需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3)该厂档案科会同会计科销毁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在程序上是否符合规定?

(4)厂长授意会计人员采取伪造会计凭证等手段调整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某市财政局在2008年4月《会计法》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小型企业为节省开支只任用了两名会计,其中已取得会计师职称,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王某被单位负责人指定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登记总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和稽核工作,另一名尚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张某被单位负责人指定担任出纳工作,兼记日记账、各种明细账和会计档案的保管。该企业出纳员在单位负责人的授意下,将收到的下脚料销售款5000元另行存放不入账,以便负责人日常应酬。会计主管王某发现后,向上级主管部门举报,上级主管部门将检举材料一并转给该企业,责令其自行纠正。该企业负责人遂以工作需要为由,将会计主管王某调离会计工作岗位,另外聘用一名经济管理专业应届大学毕业生担任会计主管人员,由于该会计主管人员经验不足使得会计管理混乱,会计处理方法随意改变,会计核算中时有多报、漏记的会计差错发生,并仍秉承单位负责人意图,私设小金库。

要求:

(1)请逐项分析上述哪些行为违反了《会计法》的规定?

(2)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该企业违反《会计法》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_财经法规

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

【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学习,掌握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和会计核算、会计监督的具体规定;熟悉我国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相关规定;了解违反《会计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案例导入】

某国有企业新领导班子上任后,作出了精简内设机构的决定,将会计科撤并到企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企管办”),同时任命企管办主任王某兼任会计主管人员。会计科撤并到企管办后,会计工作分工如下:原会计科会计担任会计;原企管办工作人员、王某的女儿担任出纳工作。

企管办主任王某自参加工作后一直从事文秘工作,为了使王某尽快胜任会计主管人员岗位,企业同意王某半脱产参加会计培训班,并参加2009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请问:该企业撤并会计机构,任命会计主管人员,会计工作岗位分工是否有违反法律规定之处?分别说明理由。

(1)该企业撤并会计机构无违法之处。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该单位若认为没有必要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是可以不设的。所以,该单位可以撤销会计机构,将它并到企管办。

(2)任命王某为会计主管人员有违法之处。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

【解析】三年以上经历。王某不具备法定资格,既无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往从事的又是文秘工作,不能做会计主管人员。

(3)由王某的女儿担任出纳工作,也是违法的。依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其中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它是调整各种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是从事会计工作、办理会计事务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

目前,我国基本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为主体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比较完整的会计法律制度体系,主要包括四个层次: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地方性会计法规。

一、会计法律

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它是会计法律制度体系的最高层次,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是会计机构、会计工作、会计人员的根本大法。我国现行的会计法律是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的《会计法》。

(一)《会计法》的立法宗旨

1.以立法“规范会计行为”

会计行为,是指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有目的的财务收支活动,即运用货币量度对经济活动过程中使用的财产物资和发生的劳动耗费等进行的系统的计算、记录、分析和检查等活动。会计行为以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为主体,以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为手段,以资金运动为对象。由于会计行为涉及面非常广泛,对国家、单位和个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有着重大的影响,因此,规范会计行为也就成为《会计法》的首要立法宗旨。

2.通过立法“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会计资料,是会计信息的载体,能否做到真实、完整,对国家的宏观调控、企业的经营管理以及投资者的正确决策,都有重大影响。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账外设账、会计造假等问题十分突出。为了使法律更具有针对性,尽量减少会计资料失真的社会条件和机会,堵住法律上存在的漏洞,《会计法》提出了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要求。

3.通过立法“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会计对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的作用,在于会计的核算和监督职能。会计通过既定的规则和专门的方法,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经济业务事项的发生过程和结果,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借以明确经济责任、考核经营业绩、作出投资决策、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证上述会计职能作用的发挥,是《会计法》的重要出发点。

4.通过立法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单位的会计行为不仅是个体行为,还与市场经济秩序有着密切联系。会计行为是否规范,会计资料质量是否有保证,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影响政府管理部门、利益相关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进而影响整个市场经济秩序。所以,《会计法》通过规范会计行为和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促进会计工作更好地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服务。

(二)《会计法》的适用范围

1.《会计法》对人的效力范围

《会计法》适用两类人:一是实行独立核算、办理会计事务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二是主管机关及其有关机关,包括各级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审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另外,《会计法》第五十一条中规定“个体工商户设置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据本法的原则另行规定”。

2.《会计法》的地域适应范围

《会计法》对地域适用范围未作规定,根据我国法律的习惯,应理解为适用于除中国香港、台湾、澳门地区之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投资企业应当执行所在国的法律,不受中国《会计法》的约束。但是,这些企业在向国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时,应当按照国内法律和投资主体的要求进行。我国驻外使馆,由于不受外国管辖又不与所在国直接发生经济业务事项,故只执行国内会计法律,不执行所在国的会计法律。

【例2-1-1】设立在甲市的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乙公司。2005年5月,乙公司接到通知,甲市财政局将对该公司会计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某不以为然,认为作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受《会计法》的约束,财政部门无权对本公司进行检查。要求:分析乙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某的观点是否正确。

【解析】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财政部门有权依法对中外合资企业的会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所以,王某认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受《会计法》约束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二、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其制定依据是《会计法》,是《会计法》的补充和具体化,法律效力上仅次于《会计法》。如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共分六章四十六条,是对《会计法》中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的细化。它主要规定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编制和对外提供的要求、法律责任等。该条例要求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强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企业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规定有关部门或机构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索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还对违法违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总会计师条例》是对《会计法》中有关规定的细化和补充,共分五章二十三条,主要规定了单位总会计师的职责、权限、任免、奖惩等。

【例2-1-2】会计行政法规是由(  )发布的。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国务院

C.财政部       D.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经国务院批准

【解析】BD。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会计部门规章,由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如以财政部第26号部长令签发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以财政部第33号部长令签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

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并发布的制度办法,如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的38项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

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允许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但必须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制定,但须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会计法》授权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管理会计工作的需要,按照《会计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制定并公布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务院其他部门没有权利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但并不排除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的有关制度,如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例2-1-3】下列各项中属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  )。

A.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B.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办法》

C.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D.中国会计学会制定的《中国会计学会章程》

【解析】AC。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财政部或者财政部会同其他部门一起制定。

四、地方性会计法规

地方性会计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发布的地方会计规范性文件。如《湖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和《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等。根据规定,实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范围内制定的会计规范性文件,也应当属于地方性会计法规。

【例2-1-4】会计员小王桌上有几份文件,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制定的《总会计师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以及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小王认为这些文件都属于行政法规。请分析小王的判断正确吗?

【解析】小王的判断不正确。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例中只有《总会计师条例》符合这个规定,属于会计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属于会计法律;《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属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属于地方性会计法规。

同步测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的会计法律制度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地方性会计法规4个层次,其中(  )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A.会计法律  B.会计行政法规

C.会计规章  D.会计法律、法规

2.下列各项中属于会计法律的是(  )。

A.《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B.《总会计师条例》

C.《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D.《企业会计制度》

3.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是由(  )制定的。

A.国务院        B.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C.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D.财政部

4.会计行政法规是由(  )制定发布的。

A.财政部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C.国务院  D.最高人民法院

5.下列文件中(  )属于行政法规。

A.《总会计师条例》    B.《会计法》

C.《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D.《企业会计制度》

6.能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主体是(  )。

A.湖北省人民政府          B.武汉市人民政府

C.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D.湖北省法制办公室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属于我国会计法律制度构成范围的是(  )。

A.《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B.《总会计师条例》

C.《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D.《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

2.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是(  )。

A.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B.省级人民政府

C.计划单列市的人民政府

D.经济特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3.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下列各项中属于会计法律制度的有(  )。

A.会计法律  B.会计行政法规

C.会计规章  D.单位制定的内部监督制度

4.下列各项中,属于会计行政法规的有(  )。

A.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

B.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C.省级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地方会计管理条例

D.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5.根据《会计法》对人的效力范围,《会计法》适用于(  )。

A.公司    B.国家机关

C.社会团体  D.证券监管部门

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是指代表国家对会计工作行使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会计法》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体现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因此,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为各级财政部门,在全国为财政部,在地方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除了财政部门主管会计工作以外,审计、税务、各行业的财务主管部门也要结合自己的业务特点,来配合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会计法》规定:“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这一规定,体现了财政部门与其他政府管理部门在管理会计事务中的相互协作、配合的关系。

二、会计人员的管理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人员从业资格,是指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所需要具备的法律资格。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指会计工作人员持有的上岗凭证,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合法依据。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这是由会计工作的专业性和会计工作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特殊性所决定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单位任用的组织、领导会计机构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的中层管理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也是会计人员,也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同时,要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国务院于1990年12月31日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等,对总会计师的设置、任职条件、职责权限等作了明确规定。总会计师是主管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成员,是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财务会计管理和经济核算,参与单位的重大经营决策活动,是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的参谋和助手,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人选,应当由总会计师进行业务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审批。担任总会计师,必须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国有大、中型企业(包括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其他单位亦可根据需要自行决定是否设置总会计师。凡是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应当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行政副职。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聘任;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

【例2-2-1】某国有大型企业财务科的助理会计师李某因业务能力突出,被厂长任命为单位的总会计师,同时,厂长任命王某为单位分管财务工作的副厂长,协助总会计师开展工作。请分析本案中有哪些违法之处。

【解析】本案中有三处违法。①助理会计师李某无资格担任总会计师,因为担任总会计师,必须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②厂长无权任命总会计师,因为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聘任。③厂长不能再任命王某是单位分管财务工作的副厂长,因为凡是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应当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行政副职。

(二)会计人员的管理

会计人员的管理主要包括对会计人员的业务管理和专业资格管理。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行属地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含县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负责所属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各自权限分别负责。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铁道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铁道部分别负责。

三、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一)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

1.单位负责人的含义

单位负责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单位负责人主要包括两类人员: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国有工业企业的厂长(经理)、国家机关的行政首长等。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即是指依法代表非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等。

2.单位负责人会计责任的范围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并不是要求单位负责人事必躬亲、直接代替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而是指应当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制约机制,明确会计工作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规程和纪律要求,并按正常途径了解上述制度的执行情况和会计工作相关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保证单位负责人的管理意志在各个环节得以实施,保证会计工作相关人员按照单位负责人认可的程序、要求办理会计事务,保证会计事务的规则程序能够有效防范和控制违法、舞弊等会计行为的发生。

【例2-2-2】某单位会计资料造假,该单位负责人以自己这段时间在国外学习、对单位情况没过问为由,不愿承担相应的会计责任。请问:该单位负责人的理由成立吗?

【解析】该单位负责人的理由不能成立。《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

《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并非否定会计人员和会计工作的其他相关人员的职能作用,与发挥单位其他人员的职能作用并不矛盾。单位作为一个社会组织,应当是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各司其职、有序运转、共同为实现单位目标而努力的群体,而单位负责人应当是该群体的管理者、指挥者、协调者、督促者。《会计法》在规定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责任主体的同时,也规定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的职责、法律责任。会计人员和会计工作其他相关人员不仅要对单位负责人负责,同样也应当对法律负责。

《会计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它明确规定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是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要保证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顺利有效地进行,必须要求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规范的法律依据,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否则,任行其是,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就起不到把关守口和为经济管理服务的作用。因此,会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会计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但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还需要单位负责人、单位的其他人员和其他单位的有关人员的支持和配合,他们也有责任和义务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能够依法行使职权,不能阻碍其行使这一职权,更不能对其依法行使职权进行违法干预。

【例2-2-3】会计人员张某学习了《会计法》后认为,既然《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因此,会计人员不需再就会计行为承担责任了。请问:张某的认识正确吗?

【解析】张某的认识不正确。《会计法》在规定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同时,也规定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的职责、法律责任。会计人员和会计工作其他相关人员不仅要对单位负责人负责,同样也应当对法律负责。

同步测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的会计管理体制是(  )。

A.统一领导  B.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C.分级管理  D.统一领导,集中管理

2.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国务院财政部门管理全国的会计工作

B.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C.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D.会计人员如果由于应知而未知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造成会计违法行为的,不需承担法律责任

3.根据《总会计师条例》规定,总会计师是(  )。

A.专业技术人员    B.会计机构负责人

C.单位行政领导职务  D.单位行政非领导职务

4.(  )必须设置总会计师一职。

A.政府业务主管部门  B.私营大型企业

C.国有大、中型企业  D.股份有限公司

5.下列需要指定“会计主管人员”的部门或情形是(  )。

A.单独设置会计机构

B.会计业务由单位办公室负责并设置专职会计人员

C.单位委托代理记账

D.企业专设会计部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行为中,不符合会计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某市财政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

B.某医院在行政办公室设置了会计人员并指定符合条件的会计主管人员

C.某大型国有企业同时设置了总会计师和分管会计工作的副总经理

D.某镇财政所对一名会计人员作出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

2.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下列企业中,必须设置总会计师的有(  )。

A.大、中型国有企业

B.大、中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

C.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大、中型企业

D.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

3.单位负责人会计责任的范围包括(  )。

A.按照规定设置会计机构、选用会计人员

B.保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C.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D.审核本单位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判断题

1.由于总会计师主管一个单位的会计工作,故必须具有高级会计师的任职资格。  (  )

2.会计机构负责人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必须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  )

3.总会计师一职的设置是根据单位规模的大小来确立的。  (  )

4.国有企业和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  )

5.《会计法》中所称的单位负责人均指法定代表人。  (  )

6.单位负责人可以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也可以不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可以根据各个不同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  (  )

7.单位负责人为单位会计责任主体,这就是说如果一个单位会计工作中出现违法违纪行为,单位负责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  )

8.《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这一条体现了《会计法》对会计人员的保护。  (  )

9.因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第一责任,所以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会计信息失真没有责任。  (  )

四、案例分析

1.财政部门对甲企业进行财务检查时,发现甲企业的利润表有弄虚作假行为。该报表是由会计员小李编制,报表中的有些会计资料是经过会计主管老王经手的,报表上报前也是经过会计主管老王审核的。小李认为老王应对报表的作假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请问:小李的观点正确吗?

2.某集团公司的董事长王某社会事务繁多,便书面约定,授权其公司的总会计师李某代理行使他的有关法定会计事务职权(包括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字并盖章),由此产生的一切会计责任均由总会计师李某承担。因此,董事长王某不再承担该公司的会计行为责任,而由总会计师李某承担。

请问:该做法是否正确?

第三节 会计核算

一、会计核算的依据

(一)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指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或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包括引起或未引起资金增减变化的经济活动。并非所有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都需要进行会计记录和会计核算。如签订合同或协议的经济业务事项,在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往往无须进行会计核算,只有当实际履行合同或协议并引起资金运动时,才需要对履行合同或协议这一经济业务事项如实记录和反映,进行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是会计核算的重要前提,是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基础,是保证会计资料质量的关键。

没有经济业务事项,会计核算也就失去了对象;以不真实甚至虚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核算对象,会计核算就成了没有规范、没有约束、没有科学可言的“魔术”手法,据此提供的会计资料不仅没有可信度,相反会误导使用者,侵害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因此,《会计法》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如果有单位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即是严重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二)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

在实际的经济业务中,交易或者事项的外在法律形式或人为形式并不总能完全真实地反映其实质内容。会计信息要想反映其所拟反映的交易或事项,就必须根据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而不能仅仅根据它们的法律形式进行核算和反映。否则,就会影响甚至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因此,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而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最能说明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这一要求的是融资租赁。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虽然从法律形式上说,企业并不拥有其所有权,但是,由于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期限一般都相当长,接近该资产的使用寿命;而且,租赁结束后,承租企业有优先购买该资产的选择权;在租赁期内,承租企业有权支配该资产并从中受益等。从其经济实质来看,企业能够控制租入固定资产所创造的未来经济利益。所以,按照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的要求,在对融资租赁的资产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将租入的该资产视为企业的资产,反映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上。

【例2-3-1】所有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都需要进行会计核算。(  )

【解析】错误。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但并非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都一定要进行会计核算。只有实际发生、且引起资金增减运动变化时,才需要进行会计核算。

二、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

(一)依法建账

依法建账是建账的最基本要求。依法建账所说的“法”,既包括《会计法》、会计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也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各单位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二)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体现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客观性要求。在进行会计核算时,要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取得可靠的凭证,并据此登记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形成符合质量标准的会计资料(或会计信息)。

(三)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1.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会计资料,是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的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它是会计核算的重要成果,是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经营者进行经营管理、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因此,《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都要求,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生成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

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主要是指会计资料所反映的内容和结果,应当同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的内容及其结果相一致。会计资料的完整性,主要是指构成会计资料的各项要素必须齐全,以使会计资料如实、全面地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发生情况,便于会计资料使用者全面、准确地了解经济活动情况。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是会计工作的生命,各单位必须保证所提供的会计资料真实和完整。

与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相对应的是会计资料的不真实和不完整,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伪造、变造会计资料是重要手段之一。

所谓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这种会计资料所记录和反映的经济业务事项的内容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严重相违背,是一种虚假的会计资料,即无中生有。比如,明明没有发生购进办公设备业务,却非法编造虚假的购进办公设备的原始凭证;明明是违反有关规定乱发钱物,却编制运输费、劳务费等假凭证报账等。

所谓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的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即篡改事实。如将原始凭证中的数量、单价、金额进行涂改,使原始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业务与实际情况产生一定的“差额”,以此达到谋私的目的。所谓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是指通过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或直接篡改财务会计报告上的数据,使财务会计报告不真实、不完整地反映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借以误导、欺骗会计资料使用者的行为,即以假乱真。

【例2-3-2】某单位会计李某采用涂改手段将金额1万元的购货发票改为4万元,则李某的行为属于(  )。

A.伪造会计凭证      B.变造会计凭证

C.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D.合法行为

【解析】B。伪造会计凭证的行为,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或者资金往来为前提,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的行为;变造会计凭证的行为,是指采取涂改、挖补以及其他方法改变会计凭证真实内容的行为;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和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虚假的会计账簿记录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凭空捏造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对财务会计报告擅自进行没有依据的修改的行为。

(四)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

会计处理方法是指在会计核算中所采用的具体方法,通常包括会计确认方法、会计计量方法、会计记录方法和会计报告方法。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或者在不同会计期间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都会影响会计资料的一致性和可比性,进而影响会计资料的使用。因此,《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以便于会计资料使用者了解会计处理方法变更及其对会计资料的影响。

(五)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

会计记录文字是指在进行会计核算时,为记载经济业务发生情况和辅助说明会计数字所体现的经济内涵而使用的文字。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区,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例2-3-3】我国境内的甲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主要与美国进行贸易往来,为方便经济往来,该公司的会计核算一律采用英文,且仅为英文。问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解析】该公司的做法不合法。《会计法》规定,会计记录文字应当使用中文,但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因此,甲公司的会计记录可以在使用中文的同时使用英文,而不应仅使用英文。

(六)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三、会计核算的内容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款项是作为支付手段的货币资金,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以及单位其他部门使用的备用金等。有价证券是指表示一定财产所有权或支配权的证券,如国库券、股票、企业债券和其他债券等。款项和有价证券是单位的一项流动性最强的资产,是各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重点。从会计核算角度看,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核算并不复杂,但由于其所具有的高度的流动性,加强对款项和有价证券的管理和控制显得十分重要。如果款项和有价证券收付环节出现问题,不仅使单位款项和有价证券受损,更直接影响到单位货币资金的供应,从而影响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因此,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时、如实地核算款项和有价证券,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单位货币资金的流通性、安全性,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财物是单位财产物资的简称,是反映一个单位进行或维持经营管理活动的具有实物形态的经济资源,一般包括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产成品(或库存商品)、商品等流动资产和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设施、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从单位经营管理来讲,这些物资大都价值较大,在单位资产总额中占有很大比重。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是会计核算中的经常性业务,也是发挥会计在控制和降低生产成本、保证财物安全完整、防止资产流失等职能作用的重要内容。因此,各单位必须加强对单位财物收发、增减和使用环节的管理和核算,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维护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会计秩序。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债权是指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要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从会计意义上讲,债权是指单位未来收取款项的权利,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补贴款等。债务是指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由单位承担并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单位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债权和债务都是单位日常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中大量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其发生的种类、时间和规模,会直接对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其他单位或个人的经济利益等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各单位必须加强对债权债务的核算,及时、真实、完整地核算和反映单位的债权债务,防范非法行为在债权债务环节的发生。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资本,是投资者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而投入的本钱。会计上的资本,专指所有者权益中的投入资本。基金,是各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设置或筹集的具有某些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如政府基金、社会保险基金、教育基金等。资本、基金的利益关系人比较明确,用途也基本定向。但是,由于办理资本、基金增减的会计核算政策性强,一般都应以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协议、董事会决议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等为依据。因此,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和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进行核算。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这种总流入表现为资产的增加或债务的减少,同时所有者权益也随之增加。但是,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对于财政总预算会计来说,收入是指国家为实现其职能,根据法令和法规所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对于行政事业单位来说,收入是指各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支出,是财政总预算、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履行其法定职能、发挥其特定功能时所发生的各项开支,以及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之外的支出和损失。其中,政府的财政支出表现为各级政府为实现其职能,对财政资金的再分配;行政事业单位的支出表现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费用,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它包括生产费用和期间费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所发生的、能用货币加以计量的、按规定可以计入产品或劳务成本的生产耗费(即各项资金支出)。期间费用是指企业在一定时间内所发生的按规定不能计入产品或劳务成本,而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和资金耗费,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营业费用。

成本,是指企业为生产某种产品而发生的费用,它与一定种类和数量的产品相联系,是对象化的费用。如产品成本是指一定种类和数量的产品所应负担的生产费用,包括直接材料费用、直接人工费用和应分摊的制造费用等。外购材料的采购成本是指一定种类和数量的外购存货所应负担的存货买价和应分摊的采购费用等。

各单位所发生的收入、支出、费用和成本,不仅是各单位确定其经营成果及其盈亏状况(或收支结余状况)的直接依据,而且它也直接影响其财务状况。因此,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正确核算收入、支出、费用、成本。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财务成果,主要是指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一定时期内通过从事经营活动而在财务上所取得的结果,具体表现为盈利或亏损。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一般包括利润的计算、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利润分配或亏损弥补等。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涉及所有者、国家等方面的利益,因此,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其他财税经济法规制度的规定,正确计算处理财务成果。

(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其他事项,是指除上述六项经济业务事项外,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应办理会计手续和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经济业务事项。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新的会计业务不断出现,对此都应及时办理有关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和反映。

【例2-3-4】单位发生的下列活动不属于会计核算的内容(  )。

A.合同的签订       B.资本、基金的增减

C.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D.会计人员的任用

【解析】AD。只有实际发生、且引起资金增减运动变化时,才需要进行会计核算。

四、会计年度

《会计法》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会计年度,是以年度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的时间区间,是反映单位财务状况、核算经营成果的时间界限。通常情况下,一个单位的经营和业务活动,总是连续不断进行的,如果等到单位经营和业务活动全部结束以后,才核算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既不利于单位外部利益关系方了解单位的经营情况,也不能满足企业自身经营管理的需要。因此,会计上就将连续不断的经营过程人为地划分为若干相等的时段,分段进行结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分段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这种分段进行会计核算的时间区间,在会计上称为会计期间,以一年为一个会计区间称为会计年度。一般来讲,每个会计年度还可以按照公历日期划分为半年度、季度、月度,以满足单位经营管理和投资者对会计资料的需要。

新中国成立以来,一直实行公历年制会计年度,1985年发布的《会计法》将其予以法定化。我国的会计年度之所以采用公历制,主要是为与我国的计划、财政年度保持一致,以便于国民经济的计划、统计和财政管理。

五、记账本位币

记账本位币,是指日常登记账簿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用以计量的货币,也就是单位进行会计核算业务时所使用的货币。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会计核算原则上应当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这是各单位进行货币计量所应遵循的前提。人民币是我国法定货币,在我国境内具有广泛的流通性,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便于会计信息口径的一致。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记账本位币,这是对记账本位币作出的适应性规定。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不断增多,对外贸易和合作发展迅速,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收支在一些单位的日常经营活动中逐步占主导地位,如果要求这些单位每笔外币核算业务都折算为人民币计算,既影响其经济业务往来,也会加大会计工作量。因此,《会计法》规定了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记账本位币。记账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记账本位币的单位,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当折算为人民币,以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阅读和使用,也便于税务、工商等部门通过财务会计报告计算应缴税款和进行工商年检。

【例2-3-5】下列关于记账本位币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记账本位币变更也要进行会计核算

B.在我国,只能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C.以外币为记账本位币时,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D.以外币为记账本位币时,可同时以外币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解析】C。记账本位币变更不会引起单位资金增减发生变化,不需要进行会计核算;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六、填制与审核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是指具有一定格式、用以记录经济业务事项发生和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也是登记账簿的依据。会计凭证按其来源和用途,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种。

(一)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又称单据,是指在经济业务发生时,由业务经办人员直接取得或者填制,用以表明某项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或完成情况并明确有关经济责任的一种凭椐。在会计核算中,凡能够证明某项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或完成的书面单据都可以作为原始凭证。如发票、收据、领料单、借款单、银行结算凭证等。不能证明某项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或完成的单据,不能作为原始凭证,如购销合同。

1.原始凭证的填制或取得要求

填制原始凭证必须符合会计法规、制度的规定,做到内容真实、项目完整、填制及时、书写清楚。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以下内容:“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等。

2.原始凭证的审核

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是确保会计资料质量的重要措施之一,也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重要职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原始凭证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主要包括审核原始凭证表述的事项与实际经济业务是否相符,如凭证的日期是否真实、业务内容是否真实、数据是否真实等。对通用原始凭证,还应审核凭证本身的真实性,防止以假冒的原始凭证记账。如一张购货发票所表述的购货数量与实际购货数量不符,或者发票上的购货单价、金额被涂改,与实际单价、金额不符,这张购货发票就是不真实的原始凭证。

(2)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进行审核。主要是针对那些原始凭证所表述的事项与经济业务是相符的,但经济业务本身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凭证,主要审核该凭证是否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符合规定的审批权限、是否履行了规定的凭证传递和审核程序、是否有贪污腐化等行为。如一张购货发票本身手续齐备,与验货情况相符,但所购买的货物属于需经过一定批准手续的商品而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这张购货发票就是不合法的原始凭证。

(3)对原始凭证的合理性进行审核。主要是审核原始凭证所记录的经济业务是否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是否符合有关的计划和预算等。

(4)对原始凭证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对原始凭证完整性的审核主要是审核原始凭证各项基本要素是否齐全、是否有漏项情况、有关人员签章是否齐全、凭证联次是否正确等。

(5)对原始凭证的正确性进行审核。主要是审核原始凭证各项金额的计算及填写是否正确,包括:阿拉伯数字分位填写,不得连笔写;小写金额前要标明人民币“¥”符号,中间不能留有空位,金额要标至“分”,无角、分的,要以“0”补位;大写要按照要求规范写,大小写金额要一致;发生书写错误的,要按照正确的方法更正等。

(6)对原始凭证的及时性进行审核。主要是对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等时效性较强的原始凭证,要仔细验证其签发日期,以保证原始凭证的及时传递。

【例2-3-6】某企业会计人员审核一张购买材料的原始凭证时,发现凭证上的单价和金额数字有涂改痕迹,且材料单价也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该凭证应属于(  )。

A.不真实的原始凭证  B.不合法的原始凭证

C.不准确的原始凭证  D.不完整的原始凭证

【解析】A。涂改过单价和金额的凭证没有真实反映经济事项的本来面貌,是一种歪曲事实、弄虚作假的不真实的原始凭证。

3.原始凭证的错误更正

(1)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随意涂改原始凭证即为无效凭证,不能以此作为填制记账凭证或登记会计账簿的依据。

(2)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工作必须由原始凭证出具单位进行,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重新开具原始凭证当然也应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进行。

(3)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新开具。因为原始凭证上的金额,是反映经济业务事项情况的最重要数据,如果允许随意更改,容易产生舞弊,不利于保证原始凭证的质量。

(4)原始凭证开具单位应当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对于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和重新开具的法律义务,不得拒绝。

【例2-3-7】出纳员王某在审查业务员李某的住宿发票时,发现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王某应如何处理?

【解析】王某应仔细分析发票金额大小写不一致的原因,若是人为涂改所致,则属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应不予接受,同时应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若为发票填写错误,则应退回,要求出票单位重开。

(二)记账凭证

1.记账凭证的概念

记账凭证亦称传票,是指对经济业务事项按其性质加以分类,确定会计分录,并据以登记会计账簿的凭证。它是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内容向会计账簿传递的重要中间环节,具有分类归纳原始凭证和满足登记会计账簿需要的作用。

记账凭证有不同的种类,按照记账凭证的用途,可分为专用记账凭证(收款凭证、付款凭证、转账凭证)、通用记账凭证;按照记账凭证的填制方法,可分为复式记账凭证、单式记账凭证和汇总记账凭证。

2.记账凭证填制的基本要求

(1)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记账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以自制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代替记账凭证的,也必须具备记账凭证应有的项目。

(2)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3)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4)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5)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核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6)填制记账凭证时若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

(7)记账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

【例2-3-8】甲公司与乙公司共同购买丙公司销售的设备,价值100万元(甲乙公司分别承担70万元和30万元),丙公司只开出一张发票,给了乙公司。甲公司支付的70万元凭乙公司提供的该发票的复印件记账。请问:该做法是否正确?

【解析】该做法不正确,该案属于一张原始凭证上的金额由两个以上单位承担的情形,应当由保存原始凭证(发票)的乙公司向其他承担款项的单位(甲公司)开出原始凭证分割单,而不是凭乙公司提供的该发票的复印件记账。

3.记账凭证的审核要求

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在记账之前应由有关稽核人员对记账凭证进行严格的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内容是否真实。审核记账凭证的真实性主要是审核记账凭证是否以原始凭证为依据、所附原始凭证的内容是否与记账凭证的内容一致、记账凭证汇总表的内容与其所依据的记账凭证的内容是否一致等方面。

(2)项目是否齐全。审核记账凭证的项目是否齐全主要是审核记账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及有关人员的签章等项目的填写是否齐全。

(3)科目是否正确。审核记账凭证的应借、应贷科目是否正确、是否有明确的账户对应关系,所使用的会计科目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等。

(4)金额是否正确。审核记账凭证所记录的金额与原始凭证的有关金额是否一致、记账凭证的汇总表的金额与记账凭证的金额合计是否相符等。

(5)书写是否正确。审核记账凭证中的记录是否文字工整、数字清晰,是否按规定进行更正等。

(三)会计凭证的书写要求

1.小写数字的要求

(1)小写数字即阿拉伯数字应一个一个地写,不得连笔写。

(2)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应写人民币符号“¥”。人民币符号“¥”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凡阿拉伯数字前写有人民币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元”字。如:

(3)所有以元为单位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写“00”,或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写“0”,不得用符号“—”代替。如:

2.大写数字的要求

(1)汉字大写金额数字,一律用正楷或行书书写,如壹(壹)、贰(贰)、叁(叁)、肆(肆)、伍(伍)、陆(陆)、柒(柒)、捌(捌)、玖(玖)、拾(拾)、佰、仟、万(万)、圆(元)、角、分、零、整(正)等易于辨认、不易涂改的字样。不得用一、二(两)、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百、另(或0)等字样代替。

(2)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角为止的,在“元”或“角”字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字。如:

(3)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人民币”三字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4)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如¥101.50,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佰零壹元伍角整。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1004.56,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仟零肆元伍角陆分。阿拉伯金额数字元位是“0”,或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时,汉字大写金额可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不写“零”字,如¥1320.56,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仟叁佰贰拾元零伍角陆分,或人民币壹仟叁佰贰拾元伍角陆分。又如¥1000.56,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仟元零伍角陆分,或人民币壹仟元伍角陆分。

(四)会计凭证的保管要求

(1)会计凭证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以保证会计核算的及时、正常进行。

(2)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特别是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等要按照规定的要求装订、保管,不得散失。

(3)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确需借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4)原始凭证丢失的处理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例2-3-9】李某受单位领导委派赴上海出差,途中将武汉至上海的火车票遗失,无法报账。请问:下列处理方法正确的是(  )。

A.售票单位开具证明,加盖公章,李某单位会计科长和单位领导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B.李某写出书面报告,说明情况,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C.售票单位开具证明,并经售票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D.由李某写出详细情况,加盖售票单位公章,经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解析】B。因为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遗失,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七、登记会计账簿

(一)会计账簿的种类

会计账簿,是指由一定格式、相互联系的账页所组成,用来序时、分类地全面记录和反映一个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会计簿籍,是会计资料的主要载体之一,也是会计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

按照会计账簿的用途,会计账簿可分为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账簿。按照会计账簿的形式,会计账簿可分为订本式账簿、活页式账簿和卡片式账簿。

(二)会计账簿的启用

启用新的会计账簿时,应当在账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账簿名称,在账簿扉页上应当附启用表,内容包括:启用日期、账簿起止页数(活页式账簿,可于装订时填写起止页数)、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记账人员或者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当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或者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签名或者盖章。

(三)会计账簿的登记

1.登记会计账簿的依据

登记会计账簿必须以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确保会计信息的准确无误。

2.登记会计账簿的基本规则

(1)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账内,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字迹工整。

(2)登记会计账簿时,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银行的复写账簿除外)或铅笔书写。

(3)会计账簿要按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不得跳行、隔页。如果发生错误、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以明确责任;更正方法一般有划线更正法、补充登记法、红字冲正法三种。

(4)凡需结出余额的账户,应当定期结出余额。

(5)及时对账。各单位应当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和账表相符。各单位的对账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6)定期结账。结账前,必须将本期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结账时,应当结出每个账户的期末余额。结账可分为月结、季结和年结等。

(7)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也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8)会计账簿的设置和登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3.禁止账外设账

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会计法》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例2-3-10】某厂2004年5月以来的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是用圆珠笔书写的,未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有跳行、隔页现象。请分析该案例中有哪些行为不合法。

【解析】该案例中有下列行为不合法:①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用圆珠笔书写不符合规定。理由是: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登记账簿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用圆珠笔或者铅笔书写。②会计账簿未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有跳行、隔页现象不符合规定。理由是: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各种账簿要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

【例2-3-11】会计员小王在登记账簿时,因疏忽隔了一页,此时小王将该页撕去,将原记录重抄一遍,然后紧接其后登记。请问:小王的处理是否正确?

【解析】小王的处理不正确。正确的做法是,将空页划线注销,或注明“此页空白”字样,并签名或盖章。

(四)会计账簿的保管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25年,总账和明细分类账保管15年,涉外账簿应长期保存。

八、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也称财务报告、会计报告,是指单位对外提供的反映单位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一)财务会计报告的组成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1.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是根据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按照规定的报表格式,总括地反映一定期间的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情况及其结果的一种报告文件,是财务会计报告的主要组成部分。企业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

2.会计报表附注

会计报表附注是对会计报表的补充说明,也是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对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

(1)企业应当于年度终了编报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涵盖的期间短于一年的,应当披露年度财务报告的涵盖期间,以及短于一年的原因。

(2)各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单位内部使用的财务报告,其格式和要求由各单位自行规定。

(3)企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企业不得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企业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4)企业应当依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对会计报表中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不得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

(5)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每年的12月 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

(6)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①结算款项,包括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应交税金等是否存在,与债务、债权单位的相应债权、债务金额是否一致。②原材料、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等各项存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是否有报废损失和积压物资等。③各项投资是否存在,投资收益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④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各项固定资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⑤在建工程的实际发生额与账面记录是否一致。⑥需要清查核实的其他内容。

(7)企业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前,除应当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外,还应当完成下列工作:①核对各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内容、金额等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②依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结出有关会计账簿的余额和发生额,并核对各会计账簿之间的余额。③检查相关的会计核算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④对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没有规定统一核算方法的交易、事项,检查其是否按照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以及相关账务处理是否合理。⑤检查是否存在会计差错、会计政策变更等原因需要调整前期或者本期相关项目。

(8)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者任意取舍。

(9)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会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的有关数字应当相互衔接,会计报表附注应当按照规定,对会计报表中需要说明的事项做出真实、完整、清楚的说明。

(10)小企业编制的会计报表可以不包括现金流量表。

(三)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

(1)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会计信息应当真实、完整。

(2)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财务会计报告提供期限的规定,及时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3)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企业名称、企业统一代码、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月份、报送日期,并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4)企业应当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向投资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5)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并重点说明下列事项:①反映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包括:管理费用的构成情况,企业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和职工工资、福利费用的发放、使用和结余情况,公益金的提取及使用情况,利润分配的情况以及其他与职工利益相关的信息。②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③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情况。④国家审计机关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⑤重大的投资、融资和资产处置及其原因的说明。⑥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6)企业依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向有关各方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应当一致,不得提供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同的财务会计报告。

(7)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应当将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以示本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已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增强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财务会计报告的信任度。

(8)接受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未正式对外披露前,应当对其内容保密。

(9)如果发现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理更正手续。除更正本单位留存的财务会计报告外,应同时通知接受财务会计报告的单位更正。错误较多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单位应当重新编制。

【例2-3-12】嘉华公司是一家国有大型企业。2004年12月,公司召开董事会,董事长兼总经理张某认为:“财务会计报告专业性很强,我也看不懂,以前我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字盖章只是履行程序而已,意义不大,从今以后公司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一律改由公司总会计师李某一人把关,并签字盖章后就可以对外报出。”请问:张某的观点有无不妥之处。

【解析】根据《会计法》规定,公司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还应当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张某的观点不符合《会计法》的规定。张某应当在公司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中签字并盖章。

九、财产清查

财产清查制度是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部分地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实地盘点和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债权债务进行清查核对的一种制度。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之前,必须进行财产清查,并对账实不符等问题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以保证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会计法》第十七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通过财产清查,可以发现财产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制定相应措施,保护财产的完整和安全,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

十、会计档案管理

(一)会计档案的范围和种类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各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会计档案主要包括:

(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件,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二)会计档案的归档和移交

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单位会计部门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会计部门保管一年。保管期满之后,原则上应由会计部门编制清册,移交本单位的档案部门保管;未设立档案部门的,应当在会计部门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档案部门接收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即入档后的单位会计档案不得随意拆封。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应当会同会计部门和原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对会计档案应当进行科学管理,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会计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遇有特殊需要,如与单位经济业务相关方面需要查阅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凭证或公检法等机关需要查询与案件有关的会计资料等,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在不拆散原卷册的前提下,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件,但必须办理登记手续,登记查阅人或复制人姓名、单位、查阅或复制档案的卷号和内容等,以便备查。

【例2-3-13】审计人员在对某公司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时,为核实一项长期挂账的应付账款,需要查阅以前年度的会计资料,但该公司以会计资料已经归档、由专人保管为借口拒绝审计人员查阅。请问:该公司的理由是否充分?

【解析】会计档案的本质就是保存备查的反映经济业务活动的重要史料和证据,是供将来必要时查阅的。因此,该公司以会计资料已经归档为借口拒绝审计人员查阅是不应该的。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有权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进行审计,有权查阅会计档案,但在借阅会计档案时,应办理相应的借阅手续。

(三)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五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四)会计档案的销毁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除特殊规定外,可以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销毁。销毁的基本程序和要求如下:

1.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由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日期等内容。

2.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

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和会计机构将编制好的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销毁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进行复核后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销毁意见。

3.专人负责监销

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单位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则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监销。

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监销人员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及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4.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而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的会计档案,无论其是否保管期满,都不得销毁,必须妥善保管,等到项目办理竣工决算后按规定的交接手续移交给项目的接受单位进行妥善保管。

【例2-3-14】武汉市财政局销毁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时,应由(  )派人监销。

A.武汉市财政局会计处  B.湖北省财政厅

C.武汉市审计局     D.武汉市财政局监督处

【解析】C。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监销。

同步测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单位有关负责人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章的做法中正确的是(  )。

A.签名         B.加盖单位公章

C.签名或加盖单位公章  D.签名并加盖个人名章

2.会计账簿登记,以经过审核的(  )为依据。

A.原始凭证  B.记账凭证

C.会计凭证  D.汇总凭证

3.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一定事项进行会计核算,该事项为(  )。

A.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  B.虚构的经济业务事项

C.以为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  D.拟定的经济合同

4.出纳员在审查业务员的住宿发票时,发现大小写金额不一致,该凭证属于(  )。

A.不真实的原始凭证  B.不合法的原始凭证

C.不完整的原始凭证  D.不准确的原始凭证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的具体程序、要求,应当由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  )报告。

A.会计机构负责人    B.总会计师

C.上级单位负责人    D.单位负责人

6.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不完整、不准确的原始凭证应当采取下列方法处理(  )。

A.不予接受

B.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C.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D.也可根据情况予以接受

7.某生产性企业每年2月20日至7月20日开工,其余时间停工。该企业的会计年度应当为(  )。

A.自每年的2月20日起至7月20日止

B.自每年的2月20日起至12月20日止

C.自每年的1月1日起至7月20日止

D.自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8.保证会计资料互相可比的先决条件是(  )。

A.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原则  B.可比性原则

C.真实性原则         D.明晰性原则

9.在下列有关会计记录文字的表述中,符合我国《会计法》要求的是(  )。

A.会计记录文字可以只使用某种少数民族文字

B.会计记录文字可以只使用某种外国文字

C.会计记录文字必须使用中文,不得单独或同时使用某种少数民族文字

D.会计记录文字应当使用中文,但根据需要可以同时使用某种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

10.甲单位从超市购买一批烟酒,作为福利发给单位职工,要求超市开具办公用品发票,该发票是(  )。

A.不真实的原始凭证  B.不合法的原始凭证

C.不真实的记账凭证  D.不合法的记账凭证

二、多项选择题

1.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单位对外提供的账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并盖章,下列各项中应当在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上签字并盖章的人(  )。

A.单位负责人    B.总会计师

C.会计机构负责人  D.单位内部审计人员

2.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会计档案的有(  )。

A.固定资产卡片    B.原始凭证

C.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D.信贷计划

3.记账凭证的填制要求包括(  )。

A.内容完整  B.分类正确

C.连续编号  D.注销空行

4.我国对原始凭证的错误规定了如下处理方法(  )。

A.金额错误的,只能由出具单位重开

B.更正处应加盖出具单位的印章

C.不得直接作为填制记账凭证的依据

D.非金额错误的,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

5.下列各项属于原始凭证构成要素的是(  )。

A.填制凭证的日期    B.经济业务内容

C.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  D.接受凭证单位的领导签章

6.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不予受理的原始凭证包括(  )。

A.不真实的原始凭证  B.不合法的原始凭证

C.不准确的原始凭证  D.不完整的原始凭证

7.下列属于变造会计凭证的行为的是(  )。

A.某业务员将购货发票上的金额50万元修改为80万元报账

B.某企业为一客户虚开销货发票一张,并按票面金额的20%收取好处费

C.企业某现金出纳将一张报销凭证上的金额6000元涂改为8000元

D.购货部门转来一张购货发票,原金额有误,出票单位已作更正并加盖出票单位公章

8.在下列有关会计处理方法的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各单位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化

B.确有必要的,可以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C.会计处理方法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变更

D.变更会计处理方法时应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和影响在财务报告中说明

9.在不同会计期间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都会影响会计资料的(  )。

A.一致性  B.可比性

C.使用性  D.完整性

10.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体现了会计核算的(  )的要求。

A.完整性  B.真实性

C.合法性  D.客观性

三、判断题

1.业务员李某出差花去2000元的住宿费,却以采用涂改手段将2000元改为3000元的住宿发票前来报销。则李某的这种行为属于伪造会计凭证的行为。(  )

2.会计处理方法一经确定,就绝不允许变更。  (  )

3.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规定更正、补充。  (  )

4.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确需借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复制。  (  )

5.《会计法》中所指的会计报表既包括单位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也包括单位根据管理需要编制的仅供内部管理使用的会计报表。  (  )

6.某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公司以后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由王科长签字、盖章后报出。该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对外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的决定合法。  (  )

7.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对外提供10日后再将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对外提供。(  )

8.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之前,必须进行财产清查。  (  )

9.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会计部门保管一年。  (  )

10.会计档案销毁后,单位负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章,并将监督销毁情况报告上级主管单位负责人。  (  )

四、案例分析

甲公司2009年度发生下列事项:

(1)3月,档案科会同会计科对企业会计档案进行了清理,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将保管期已满的会计档案按规定程序全部销毁,其中包括一些保管期满但尚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

(2)5月,会计科在例行审核有关单据时,发现一张购买计算机的发票,其“金额”栏中的数字有更改迹象,经查阅相关买卖合同、单据,确认更改后的金额数字是正确的,于是要求该发票的出具单位在发票“金额”栏更改之处加盖单位印章。之后,该公司予以接受并据此登记入账。

(3)10月,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经主管财会工作的总会计师、会计科长签名并盖章后报出,公司董事长王某未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章。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该公司销毁会计档案是否符合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该公司对购买计算机的发票的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3)该公司董事长王某是否应当在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简要说明理由。

第四节 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本单位的经济活动,包括筹资、投资、采购、生产和销售等活动。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

(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这是机构控制和职务控制的基本要求。在明确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时,既要考虑职务分离的要求,又要考虑上述职务岗位的人员之间能够相互制约,将失误、舞弊等问题控制到最低限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各单位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对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这是针对盲目对外投资,擅自处置资产,随意调度资金所作的限制性规定,是对业务处理程序控制的基本要求。“隐蔽的权力公开化,集中的权力分散化”,避免“暗箱”操作。在对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程序中既要考虑决策和执行程序的明确化,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又要体现决策人员与执行人员之间能够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既要防止权限过于集中,也要防止政出多门、各行其是。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各单位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中应当明确“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这是财产安全控制和会计信息控制的基本要求。在财产清查时,不仅要建立财产清查制度,而且要明确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使财产清查制度落到实处。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这是内部审计控制的基本要求。通过内部审计,可以发现并纠正单位会计核算、会计资料乃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中的一些不合规、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况,有利于保证单位财产的安全,保证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和完整。在我国,已有不少部门、企业、单位设置了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人员,主要从事内部财务审计,对会计工作实行控制和再监督。

(三)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

(1)依法开展会计核算和监督,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这里的“有权”和“按照职权”,应当理解为该“职权”是《会计法》、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单位内部规章赋予的,如果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不行使或不认真行使这一职权,其他人员阻挠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行使这一职权,都是违法或违规行为,单位负责人应当加以制止和纠正,有关管理部门也有权加以干预。

(2)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实施监督。会计资料是会计工作的最终产品,对其实施有效的控制和监督,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单位的财产物资及其货币表现,是会计工作的对象。保证单位的账实相符、账款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基本工作职责和要求。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例2-4-1】下列有关内部监督的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内部监督的主体是本单位的负责人

B.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

C.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账实不符合的,应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D.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本单位的会计行为

【解析】B。内部监督的主体是本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监督的对象是本单位的经济业务活动;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账实不符合的,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也称会计工作的国家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各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监督,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的特点。根据《会计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会计工作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此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也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

具体包括:应当设置会计账簿的单位是否按照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设置会计账簿的单位,其会计账簿设置情况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是否存在账外设账行为;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会计账簿的行为。

2.对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

具体包括:各单位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各单位填制的会计凭证、登记的会计账簿、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否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相符,是否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各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等。

3.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

具体包括:各单位会计核算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会计处理方法、会计记录文字等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各单位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支出、费用、成本、利润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各单位会计档案保管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等。

4.对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检查

具体包括: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接受管理;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人员)是否符合任职条件等。

5.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检查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例2-4-2】下列各项当中属于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内容是(  )。

A.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B.各单位是否按照税法的规定按时足额纳税

C.各单位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D.是否按照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解析】ACD。各单位是否按照税法的规定按时足额纳税属于税务机关监督检查的内容。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受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是一种外部监督,是单位内部监督的再监督,其特征是监督行为的独立性和有偿性。社会监督是以其特有的中介性和公正性而得到法律的认可,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公正性。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和有关部门对单位实施的国家监督,以及由注册会计师承办的社会监督,构成了会计监督的整体,它们之间相辅相成,共同为社会经济服务。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1.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联系

内部审计是在一个组织内部对各种经营活动与控制系统的独立评价,以确定既定的政策和程序是否贯彻,建立的标准是否遵循,资源的利用是否合理有效,以及单位的目标是否达到。注册会计师审计和内部审计都是现代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都关注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注册会计师审计中为了提高审计效率可能会利用内部审计的成果。

2.注册会计师审计和内部审计的区别

(1)审计独立性不同。注册会计师审计在形式和实质上都要与被审计单位保持独立性,具有完全的独立性;而内部审计在形式上要受本部门、本单位直接领导,但在审计时要保持实质的独立性,只具有相对独立性。

(2)审计方式不同。注册会计师审计是接受委托进行审计,必须按照《注册会计师法》、执业准则、规则实施审计;而内部审计灵活性较大,由各单位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而自行组织实施。

(3)审计对象不同。注册会计师受托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对外出具的审计报告具有鉴证作用。内部审计主要是审计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4)审计的职责和作用不同。注册会计师审计既对委托人负责,也对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负责,更要对国家法律负责;内部审计的结果只对本部门、本单位负责,只作为本部门、本单位改进经营管理的参考,对外保密。

(三)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

1.依法承办下列审计业务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2.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注册会计师承担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通过承办审计业务来实现的。注册会计师独立执行审计业务,对审计报告承担审计责任,被审计单位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会计责任。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不能相互替代、减轻和免除。

同步测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在下列事项中不属于国家会计监督范围的是(  )。

A.账簿设置情况

B.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C.单位负责人的任用

D.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持有情况

2.根据我国《会计法》的规定,会计工作政府监督的主体是指(  )。

A.财政、审计、税务机关

B.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

C.本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D.本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及其人员

3.《会计法》所称的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指(  )。

A.本单位的经济业务活动  B.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C.政府财政部门      D.内部的审计活动

4.在下列主体中,应当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和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的是(  )。

A.会计机构负责人  B.会计主管人员

C.总会计师     D.单位负责人

5.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可以通过(  )在处理会计业务过程中进行。

A.单位内部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B.单位内部的纪检人员

C.单位负责人          D.上级单位领导

6.下列关于会计内部监督的各项提法,错误的是(  )。

A.单位负责人负责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与实施

B.会计人员是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具体实施者

C.单位负责人对内部会计监督实施情况承担责任

D.会计内部监督就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监督单位负责人

7.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要求,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是(  )。

A.会计人员  B.审计人员

C.记账人员  D.审核人员

8.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这是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中(  )的基本要求。

A.机构控制和职务控制      B.业务处理程序控制

C.财产安全控制和会计信息控制  D.内部审计控制

二、多项选择题

1.会计工作的外部监督有(  )。

A.社会监督

B.政府监督

C.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D.单位和个人检举违法会计行为

2.会计监督体系包括(  )。

A.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B.会计工作的国家监督

C.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D.新闻媒体监督

3.《会计法》关于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规定,实际上体现了内部控制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等。

A.职责明确  B.相互制约

C.严格程序  D.如实记录

4.《会计法》的规定,除财政部门外,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有(  )。

A.审计部门    B.保险监管部门

C.证券监管部门  D.中国银行

5.根据《会计法》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内容有(  )。

A.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B.是否按时进行纳税申报

C.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税款

D.是否按照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6.按照《会计法》规定,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  )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A.审批人员    B.经办人员

C.财物保管人员  D.稽核人员

7.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

B.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C.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本单位的会计行为

D.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这是机构控制和职务控制的基本要求

8.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会计人员监督职权的有(  )。

A.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B.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C.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D.监督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三、判断题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本质是内部控制,是一种自我监督。  (  )

2.各单位制订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是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组成部分。(  )

3.内部审计与内部稽核的相同点在于二者都是会计机构内部的一种工作制度。  (  )

4.政府财政部门只可以对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会计行为进行监督。(  )

5.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是一种外部监督,是单位内部监督的再监督,其特征是监督行为的独立性和有偿性。  (  )

6.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  (  )

7.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

8.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可以相互替代、减轻和免除。  (  )

9.财政部门和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一样都是对各单位的会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

10.政府会计监督是一种外部监督,即由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各单位的经济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  )

四、案例分析

2002年12月,甲公司效益下滑、面临亏损,公司总经理电话请示正在外地出差的董事长。董事长指示把财务会计报告做得漂亮一些,总经理把这项工作交给了总会计师,要求按董事长的意见办。总会计师按公司领导意图,对当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了技术处理,虚拟了若干笔无交易的销售收入,从而使公司报表由亏变盈。经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外报出。

2003年4月,在《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中,当地财政部门发现该公司存在重大会计做假行为,依据《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拟对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并分别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甲公司相关人员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均要求举行听证会。在听证会上,有关当事人作了如下陈述:

公司董事长称:“我前一段时间出差在外,对公司情况不太了解,虽然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但只是履行会计手续,我不能负任何责任。具体情况可由公司总经理予以说明。”

公司总经理称:“我是搞技术出身的,主要抓公司的生产经营,对会计我是门外汉,我虽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那也只是履行程序而已。以前也是这样做的,我不应承担责任。有关财务会计报告情况应由公司总会计师解释。”

公司总会计师称:“公司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是经过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他们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应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

请根据我国会计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分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在听证会上的陈述是否正确,并分别说明理由。

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往往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①单位规模的大小。②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③经营管理的要求。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有以下三种情况:

1.单独设置会计机构

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是指单位依法设置的独立负责会计事务内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拟定本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具体办法,参与拟定经济计划、业务计划,考核、分析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办理其他会计事务等。有效发挥会计职能作用的角度看,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独立核算的大、中型企业(包括集团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应当单独设置会计机构;财务收支数额较大、会计业务员较多的行政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也应单独设置会计机构。

2.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应当配备会计专业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里,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负责人。一些财务收支数额不大、会计业务比较简单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工商户等,并没有单独设置会计机构,而是将会计工作岗位置于其他有关机构或部门之中。

3.实行代理记账

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例2-5-1】王某出资建立了一个小企业,为节约成本,他从本地的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聘请了一位注册会计师为他的企业代理记账。请问:王某的行为是否合法?

【解析】王某的行为合法。根据《会计法》的相关规定,不具备会计机构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是其业务范围之一。

二、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会计业务。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像会计咨询、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

(一)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

1.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条件

(1)三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2.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相关材料。

(2)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3)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省级以下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作出批准决定的,审批机关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4)申请人经批准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二)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址、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三)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责任和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资金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四)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遵守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3)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概念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设置会计机构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负有组织、管理包括会计基础工作在内的所有会计工作的职责。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素质的高低、能力的大小,直接关系到有关单位会计工作的水平。所以,各单位必须依法配备合格的会计机构负责人。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例2-5-2】甲刚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由于公司的业务需要,公司董事长便任命甲为公司会计部门的负责人,该任命合法吗?

【解析】该任命不合法。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的经历。

四、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从业资格的概念

会计从业资格,是指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会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从业资格证书,才能上岗工作;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一切实行独立核算、办理会计事务的社会组织和经济组织中从事会计工作的下列人员(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人员及外籍人员在中国大陆境内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稽核;资本、资金核算;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总账;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三)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1.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会计从业资格的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申请人符合基本报名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根据《湖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50岁以上人员可以选择参加珠算五级考试。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按照规定的管理范围负责组织实施。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会计从业资格报名条件

(1)遵守会计和财经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3)具备会计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

3.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情形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五年内(含五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是指以下情形: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私设会计账簿;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4.终身不得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情形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终身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

1.上岗注册登记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2.离岗备案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六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3.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办理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4.变更登记

持证人员的从事会计工作情况、表彰奖励、学历、学位或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登记。

【例2-5-3】湖北某会计人员李某到上海工作,如其继续从事会计工作,(  )。

A.因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故无须办理调转手续

B.应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申请并填写调转登记表

C.应在6个月内,向新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办理调入手续

D.应向原注册登记得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解析】D。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概念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持续接受一定形式的、有组织的理论知识、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活动,不断提高和保持其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具体包括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并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和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但不在会计岗位的其他人员。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学时要求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方式也很多,既有面授,也有函授、录像、网络等。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面授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

五、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一)会计专业职务

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其中,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为初级职务。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1.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级别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是指担任会计专业职务的任职资格。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现阶段只对初级、中级会计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目前尚在试点。

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法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报考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以上的学历。

报考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两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上述考试报名条件中所说的学历是指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会计工作年限是指取得相应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

对于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在具备《暂行规定》规定的基本条件后,可报考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管理

通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级人事部门颁发由人事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对于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资历证明,或者在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的,由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吊销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两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初级或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从中择优录取。

六、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会计工作岗位,是指一个单位会计机构内部根据业务分工而设置的职能岗位。

(一)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各单位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应与其业务活动规模、特点和管理要求相适应,保证单位会计信息的生成、加工和传递真实可靠、及时有效。业务活动规模大、经济业务量大和管理严格的单位,其会计人员相应较多,会计机构内部的岗位职责分工也相应较细;相反,业务活动规模小、业务过程简单、经济业务量少和管理要求不高的单位,会计人员相应较少,会计机构内部的岗位职责分工也相应较粗。

(二)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

内部牵制制度,也称钱账分管制度,是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牵制制度是指凡是涉及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以起到相互制约作用的一种工作制度。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当然,出纳人员并不是完全不能记账,只要所记的账不是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等直接与单位资金收支增减往来有关的账目,可以承担一部分记账工作的,如有些单位,出纳人员业务不多,兼记固定资产明细账,这是可以的。

(三)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岗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定期或不定期地轮换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有利于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会计核算与监督业务,不断提高会计业务技能和业务素质。

(四)建立岗位责任制

会计工作岗位责任制是指明确各项会计工作的职责范围、具体内容和要求,并落实到每个会计工作岗位或会计人员的一种会计工作责任制度。

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分为: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出纳岗位;稽核岗位;资本、基金核算岗位;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总账岗位;对外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会计电算化岗位;会计档案管理岗位。

对于会计档案管理岗位,在会计档案正式移交之前,属于会计岗位;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之后,不再属于会计岗位。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药房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员、商场收款(银)员所从事的工作,均不属于会计岗位。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工作也不属于会计岗位。对于上述不属于会计岗位的从业人员,不必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七、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例2-5-4】某国有企业原会计科长因工作调动,由该厂长的女婿王某任会计科长,王某系会计专业本科毕业,且从事会计工作已5年,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由会计科长王某的女儿担任出纳工作。请分析该企业的会计岗位的分工是否合法?

【解析】该企业的会计岗位的分工不合法。厂长的女婿王某任会计科长、王某的女儿担任出纳工作不符合会计人员回避制度的要求。根据会计人员回避制度的规定: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八、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指会计人员工作调动、离职或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的一种工作程序。办理会计交接,是有关单位和办理交接双方的法定义务。

(一)交接的范围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与接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交接的程序

1.移交点收

移交人员离职前,必须将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替人员移交清楚。接替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具体要求是:

(1)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管人员发现不一致或者“白条顶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3)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4)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一致,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5)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

(6)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2.专人负责监交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3.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1)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姓名、职务,移交清册页数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2)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3)移交清册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持一份,存档一份。

(三)交接人员的责任

移交人对自己经办且已经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所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方面存在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经移交而推脱责任,接替人员不对移交过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法律上的责任。

【例2-5-5】小莉调任公司会计科出纳,原出纳小周调到销售科。小莉与小周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时,会计科长正在外地出差,指定会计科一名会计负责监交。交接中,小莉发现存在白条顶库问题,即电话向会计科长汇报,会计科长指示小莉先办理完交接手续,接管出纳工作后,再对白条顶库问题逐个查清处理。随后,小莉、小周及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字并盖章。请问:小莉与小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中有无违规之处?

【解析】小莉与小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中有如下违规之处:

(1)监交人不符合规定。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由会计科一名会计人员负责监交,不符合规定。

(2)对白条顶库现象处理不当。移交人员离职前,必须将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替人员移交清楚,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管人员发现不一致或者白条顶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同步测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  )工作。

A.稽核  B.会计档案管理

C.会计  D.出纳

2.出纳人员可以兼任的职务有(  )。

A.固定资产登记卡的填制  B.稽核

C.会计档案保管      D.收入的登记

3.通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者,由(  )颁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A.人事部     B.财政部

C.省级财政部门  D.省级人事部门

4.对于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资历证明,或者在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的,由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吊销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A.2  B.3

C.5  D.4

5.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  )。

A.在职会计人员         B.单位负责人

C.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D.会计

6.在我国,会计从业资格的考试由下列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

A.省级政府财政部门  B.地区政府财政部门

C.县级政府财政部门  D.国务院财政部门

7.代理记账机构及从业人员对于委托人提供不真实的会计资料,应当(  )。

A.制定和纠正     B.拒绝

C.报告上级主管单位  D.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8.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得机构,必须持有(  )。

A.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B.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C.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D.税务代理证书

9.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  )不必在移交清单上签名或盖章。

A.会计机构负责人  B.监交人

C.移交人      D.接交人

10.根据《会计工作基础规范》的规定,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应由(  )负责监交。

A.总会计师   B.上级主管单位负责人

C.单位负责人  D.会计机构其他负责人

11.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中发现“白条顶库”现象时,应采取的做法是(  )。

A.由监交人员负责查清处理

B.由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C.由接管人员在移交后负责查清处理

D.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查清处理

12.王某在李某的监督下将会计资料移交给张某,事后,张某发现该会计资料存在严重错误,王某以会计资料已经移交为由不予理睬。则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是(  )。

A.张某  B.李某

C.王某  D.王某、张某、李某

二、多项选择题

1.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可以兼任的工作是(  )。

A.稽核

B.会计档案保管

C.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

D.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

2.下列从业人员,不必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是(  )。

A.商场收费员

B.政府审计人员

C.医院门诊收费员

D.档案管理部门管理会计档案的人员

3.单位出纳员许某拒绝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许某这一行为违反的会计法律制度的有(  )。

A.《会计法》     B.《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C.《总会计师条例》  D.《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4.下列各项中,属于代理记账业务范围的是(  )。

A.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  B.审核原始凭证

C.填制记账凭证     D.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5.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国有企业的出纳人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A.必须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

B.不得兼管稽核工作和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C.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D.不得由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担任

6.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办理会计移交手续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本单位负责人监交

B.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委托他人代办移交的,委托人仍应承担相应责任

C.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也应当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D.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晋升为本单位总会计师的,因仍主管会计工作,可不办理交接手续

7.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  )各执一份。

A.移交人  B.接替人

C.监交人  D.存档

8.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下列人员可以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  )。

A.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具备会计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B.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C.虽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取得了会计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D.虽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财会专业研究生毕业

9.根据《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会计专业职务的有(  )。

A.总会计师  B.高级会计师

C.会计师   D.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

10.存在(  )情况下,责任人终身不得取得或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A.因做假账,被法院判刑1年

B.因挪用公款,被法院判刑2年

C.因故意销毁会计资料,被法院判刑3年

D.因故意伤人,被法院判刑1年

三、判断题

1.任何单位都必须单独设置会计机构。  (  )

2.所有的代理记账机构在办理工商登记之前都必须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  )

3.对个体私营经济的业主可自行建账,也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代理建账。

(  )

4.会计类大学本科毕业可以直接从事会计工作。  (  )

5.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本省范围内有效。  (  )

6.因贪污、做假账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经劳动改造表现较好的,可取得或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

7.在我国,会计从业资格的考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  )

8.注册会计师也属于会计专业职务。  (  )

9.会计工作岗位,只能一人一岗。  (  )

10.任何单位任用会计人员都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  )

11.除临时离职或因正当原因暂时不能工作的以外,会计人员在离职时都应办理交接手续。  (  )

12.在会计工作交接中,接替会计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收的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存在问题,如果事后在这一方面发现问题,则应由接替会计人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四、案例分析

某公司5月份发生以下事项:

(1)公司档案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将已经结账到期会计档案编造清册,报请公司负责人批准后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会计档案的张某在无他人在场的情况下销毁。

(2)会计人员李某因病休假两个星期,其会计工作由他人代理,李某考虑休假结束后仍从事会计工作,故未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3)因公司经理出差在外,财务部经理指定公司出纳赵某代理李某所管的固定资产明细账及收入支出费用明细账的记账登记工作。

要求:指出上述事项中不符合《会计法》之处。

第六节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大类别。会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单位或个人违反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行政责任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所实施的法律制裁。违反《会计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实施的行政处罚主要有警告、责令限期整改、罚款、行政处分和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形式。

2.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违反刑事法律规范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①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②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③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④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⑤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⑥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⑦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⑧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⑨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⑩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行为。

根据《会计法》规定,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行政处分。会计人员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

(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授意,是指暗示他人按其意思行事。指使,是指通过明示方式,指示他人按其意思行事。强令,是指明知其命令是违反法律的,而强迫他人执行其命令的行为。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四)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

《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违法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同步测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对违反《会计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只能是(  )。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中的会计处(科)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中的财政监察处(科)

2.行政处分的对象仅限于(  )。

A.公民      B.法人

C.国家工作人员  D.其他组织

3.某职工到北京出差,实际支付住宿费1100元,却开出2400元的发票到单位报销,后被查出。应给这一职工的处罚是通报,并处(  )。

A.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B.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C.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D.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4.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报告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  )罚款。

A.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B.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C.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  D.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5.下列违反《会计法》的行为只能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的是(  )。

A.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管中玩忽职守

B.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管中泄露国家秘密

C.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管中泄露商业秘密

D.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检举人个人

6.在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中,经查,2002年伟鸿公司实际亏损10万元,而其财务报告表现为盈利5万元,虚增了利润。财政部门对此进行了行政处罚。对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恰当的处分为(  )。

A.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B.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金

C.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D.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金

二、多项选择题

1.违反会计法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有(  )。

A.社会责任  B.刑事责任

C.民事责任  D.行政责任

2.下列各项中属于《会计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形式有(  )。

A.罚款       B.警告

C.吊销税务登记证  D.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以下(  )情形下违法行为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A.私设会计账簿

B.毁损灭失会计资料

C.隔夜登记会计账簿

D.未将取得的原始凭证送交会计机构

4.单位责任人对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除对单位负责人依法进行处罚外,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还应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

A.名誉受到损害要恢复名誉

B.被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的应恢复原有职位

C.被撤职的应当恢复其原有职务

D.被降级的应当恢复其原有的级别

5.涉及会计人员违法职业行为的主要包括(  )。

A.违反单位会计核算规则的行为

B.违反单位会计监督规则的行为

C.伪造、变造凭证、账簿和报表的行为

D.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凭证、账簿和报表的行为

6.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对于“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  )。

A.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B.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C.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可以处于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D.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某外商投资企业存在私设会计账簿,搞账外账的严重违法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按照《会计法》,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会计人员可能受到的行政处罚有(  )。

A.责令限期改正

B.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C.负有直接责任的企业负责人就地免职

D.吊销负有直接责任的会计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案例分析

1.2003年1月,某服装厂发生如下事项:

(1)7日,该厂会计人员王某脱产学习一星期,会计科长指定出纳李某临时兼管王某的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未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2)10日,该厂档案科会同会计科销毁了一批保管期限已满的会计档案,未经厂领导批准,也未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销毁后未履行任何手续。

(3)该厂2002年度亏损20万元,20日,厂长授意会计人员采取伪造会计凭证等手段调整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将2002年利润调整为盈利50万元。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出纳李某临时兼管王某的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是否符合规定?

(2)会计人员王某脱产学习一星期,是否需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3)该厂档案科会同会计科销毁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在程序上是否符合规定?

(4)厂长授意会计人员采取伪造会计凭证等手段调整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某市财政局在2008年4月《会计法》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小型企业为节省开支只任用了两名会计,其中已取得会计师职称,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王某被单位负责人指定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登记总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和稽核工作,另一名尚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张某被单位负责人指定担任出纳工作,兼记日记账、各种明细账和会计档案的保管。该企业出纳员在单位负责人的授意下,将收到的下脚料销售款5000元另行存放不入账,以便负责人日常应酬。会计主管王某发现后,向上级主管部门举报,上级主管部门将检举材料一并转给该企业,责令其自行纠正。该企业负责人遂以工作需要为由,将会计主管王某调离会计工作岗位,另外聘用一名经济管理专业应届大学毕业生担任会计主管人员,由于该会计主管人员经验不足使得会计管理混乱,会计处理方法随意改变,会计核算中时有多报、漏记的会计差错发生,并仍秉承单位负责人意图,私设小金库。

要求:

(1)请逐项分析上述哪些行为违反了《会计法》的规定?

(2)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该企业违反《会计法》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_财经法规

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

【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学习,掌握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和会计核算、会计监督的具体规定;熟悉我国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相关规定;了解违反《会计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案例导入】

某国有企业新领导班子上任后,作出了精简内设机构的决定,将会计科撤并到企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企管办”),同时任命企管办主任王某兼任会计主管人员。会计科撤并到企管办后,会计工作分工如下:原会计科会计担任会计;原企管办工作人员、王某的女儿担任出纳工作。

企管办主任王某自参加工作后一直从事文秘工作,为了使王某尽快胜任会计主管人员岗位,企业同意王某半脱产参加会计培训班,并参加2009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请问:该企业撤并会计机构,任命会计主管人员,会计工作岗位分工是否有违反法律规定之处?分别说明理由。

(1)该企业撤并会计机构无违法之处。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该单位若认为没有必要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是可以不设的。所以,该单位可以撤销会计机构,将它并到企管办。

(2)任命王某为会计主管人员有违法之处。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

【解析】三年以上经历。王某不具备法定资格,既无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往从事的又是文秘工作,不能做会计主管人员。

(3)由王某的女儿担任出纳工作,也是违法的。依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其中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它是调整各种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是从事会计工作、办理会计事务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

目前,我国基本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为主体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比较完整的会计法律制度体系,主要包括四个层次: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地方性会计法规。

一、会计法律

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它是会计法律制度体系的最高层次,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是会计机构、会计工作、会计人员的根本大法。我国现行的会计法律是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的《会计法》。

(一)《会计法》的立法宗旨

1.以立法“规范会计行为”

会计行为,是指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有目的的财务收支活动,即运用货币量度对经济活动过程中使用的财产物资和发生的劳动耗费等进行的系统的计算、记录、分析和检查等活动。会计行为以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为主体,以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为手段,以资金运动为对象。由于会计行为涉及面非常广泛,对国家、单位和个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有着重大的影响,因此,规范会计行为也就成为《会计法》的首要立法宗旨。

2.通过立法“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会计资料,是会计信息的载体,能否做到真实、完整,对国家的宏观调控、企业的经营管理以及投资者的正确决策,都有重大影响。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账外设账、会计造假等问题十分突出。为了使法律更具有针对性,尽量减少会计资料失真的社会条件和机会,堵住法律上存在的漏洞,《会计法》提出了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要求。

3.通过立法“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会计对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的作用,在于会计的核算和监督职能。会计通过既定的规则和专门的方法,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经济业务事项的发生过程和结果,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借以明确经济责任、考核经营业绩、作出投资决策、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证上述会计职能作用的发挥,是《会计法》的重要出发点。

4.通过立法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单位的会计行为不仅是个体行为,还与市场经济秩序有着密切联系。会计行为是否规范,会计资料质量是否有保证,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影响政府管理部门、利益相关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进而影响整个市场经济秩序。所以,《会计法》通过规范会计行为和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促进会计工作更好地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服务。

(二)《会计法》的适用范围

1.《会计法》对人的效力范围

《会计法》适用两类人:一是实行独立核算、办理会计事务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二是主管机关及其有关机关,包括各级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审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另外,《会计法》第五十一条中规定“个体工商户设置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据本法的原则另行规定”。

2.《会计法》的地域适应范围

《会计法》对地域适用范围未作规定,根据我国法律的习惯,应理解为适用于除中国香港、台湾、澳门地区之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投资企业应当执行所在国的法律,不受中国《会计法》的约束。但是,这些企业在向国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时,应当按照国内法律和投资主体的要求进行。我国驻外使馆,由于不受外国管辖又不与所在国直接发生经济业务事项,故只执行国内会计法律,不执行所在国的会计法律。

【例2-1-1】设立在甲市的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乙公司。2005年5月,乙公司接到通知,甲市财政局将对该公司会计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某不以为然,认为作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受《会计法》的约束,财政部门无权对本公司进行检查。要求:分析乙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某的观点是否正确。

【解析】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财政部门有权依法对中外合资企业的会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所以,王某认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受《会计法》约束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二、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其制定依据是《会计法》,是《会计法》的补充和具体化,法律效力上仅次于《会计法》。如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共分六章四十六条,是对《会计法》中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的细化。它主要规定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编制和对外提供的要求、法律责任等。该条例要求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强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企业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规定有关部门或机构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索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还对违法违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总会计师条例》是对《会计法》中有关规定的细化和补充,共分五章二十三条,主要规定了单位总会计师的职责、权限、任免、奖惩等。

【例2-1-2】会计行政法规是由(  )发布的。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国务院

C.财政部       D.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经国务院批准

【解析】BD。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会计部门规章,由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如以财政部第26号部长令签发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以财政部第33号部长令签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

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并发布的制度办法,如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的38项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

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允许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但必须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制定,但须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会计法》授权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管理会计工作的需要,按照《会计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制定并公布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务院其他部门没有权利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但并不排除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的有关制度,如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例2-1-3】下列各项中属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  )。

A.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B.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办法》

C.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D.中国会计学会制定的《中国会计学会章程》

【解析】AC。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财政部或者财政部会同其他部门一起制定。

四、地方性会计法规

地方性会计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发布的地方会计规范性文件。如《湖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和《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等。根据规定,实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范围内制定的会计规范性文件,也应当属于地方性会计法规。

【例2-1-4】会计员小王桌上有几份文件,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制定的《总会计师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以及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小王认为这些文件都属于行政法规。请分析小王的判断正确吗?

【解析】小王的判断不正确。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例中只有《总会计师条例》符合这个规定,属于会计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属于会计法律;《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属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属于地方性会计法规。

同步测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的会计法律制度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地方性会计法规4个层次,其中(  )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A.会计法律  B.会计行政法规

C.会计规章  D.会计法律、法规

2.下列各项中属于会计法律的是(  )。

A.《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B.《总会计师条例》

C.《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D.《企业会计制度》

3.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是由(  )制定的。

A.国务院        B.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C.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D.财政部

4.会计行政法规是由(  )制定发布的。

A.财政部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C.国务院  D.最高人民法院

5.下列文件中(  )属于行政法规。

A.《总会计师条例》    B.《会计法》

C.《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D.《企业会计制度》

6.能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主体是(  )。

A.湖北省人民政府          B.武汉市人民政府

C.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D.湖北省法制办公室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属于我国会计法律制度构成范围的是(  )。

A.《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B.《总会计师条例》

C.《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D.《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

2.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是(  )。

A.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B.省级人民政府

C.计划单列市的人民政府

D.经济特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3.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下列各项中属于会计法律制度的有(  )。

A.会计法律  B.会计行政法规

C.会计规章  D.单位制定的内部监督制度

4.下列各项中,属于会计行政法规的有(  )。

A.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

B.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C.省级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地方会计管理条例

D.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5.根据《会计法》对人的效力范围,《会计法》适用于(  )。

A.公司    B.国家机关

C.社会团体  D.证券监管部门

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是指代表国家对会计工作行使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会计法》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体现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因此,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为各级财政部门,在全国为财政部,在地方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除了财政部门主管会计工作以外,审计、税务、各行业的财务主管部门也要结合自己的业务特点,来配合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会计法》规定:“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这一规定,体现了财政部门与其他政府管理部门在管理会计事务中的相互协作、配合的关系。

二、会计人员的管理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人员从业资格,是指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所需要具备的法律资格。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指会计工作人员持有的上岗凭证,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合法依据。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这是由会计工作的专业性和会计工作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特殊性所决定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单位任用的组织、领导会计机构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的中层管理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也是会计人员,也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同时,要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国务院于1990年12月31日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等,对总会计师的设置、任职条件、职责权限等作了明确规定。总会计师是主管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成员,是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财务会计管理和经济核算,参与单位的重大经营决策活动,是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的参谋和助手,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人选,应当由总会计师进行业务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审批。担任总会计师,必须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国有大、中型企业(包括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其他单位亦可根据需要自行决定是否设置总会计师。凡是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应当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行政副职。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聘任;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

【例2-2-1】某国有大型企业财务科的助理会计师李某因业务能力突出,被厂长任命为单位的总会计师,同时,厂长任命王某为单位分管财务工作的副厂长,协助总会计师开展工作。请分析本案中有哪些违法之处。

【解析】本案中有三处违法。①助理会计师李某无资格担任总会计师,因为担任总会计师,必须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②厂长无权任命总会计师,因为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聘任。③厂长不能再任命王某是单位分管财务工作的副厂长,因为凡是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应当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行政副职。

(二)会计人员的管理

会计人员的管理主要包括对会计人员的业务管理和专业资格管理。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行属地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含县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负责所属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各自权限分别负责。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铁道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铁道部分别负责。

三、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一)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

1.单位负责人的含义

单位负责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单位负责人主要包括两类人员: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国有工业企业的厂长(经理)、国家机关的行政首长等。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即是指依法代表非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等。

2.单位负责人会计责任的范围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并不是要求单位负责人事必躬亲、直接代替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而是指应当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制约机制,明确会计工作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规程和纪律要求,并按正常途径了解上述制度的执行情况和会计工作相关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保证单位负责人的管理意志在各个环节得以实施,保证会计工作相关人员按照单位负责人认可的程序、要求办理会计事务,保证会计事务的规则程序能够有效防范和控制违法、舞弊等会计行为的发生。

【例2-2-2】某单位会计资料造假,该单位负责人以自己这段时间在国外学习、对单位情况没过问为由,不愿承担相应的会计责任。请问:该单位负责人的理由成立吗?

【解析】该单位负责人的理由不能成立。《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

《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并非否定会计人员和会计工作的其他相关人员的职能作用,与发挥单位其他人员的职能作用并不矛盾。单位作为一个社会组织,应当是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各司其职、有序运转、共同为实现单位目标而努力的群体,而单位负责人应当是该群体的管理者、指挥者、协调者、督促者。《会计法》在规定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责任主体的同时,也规定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的职责、法律责任。会计人员和会计工作其他相关人员不仅要对单位负责人负责,同样也应当对法律负责。

《会计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它明确规定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是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要保证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顺利有效地进行,必须要求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规范的法律依据,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否则,任行其是,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就起不到把关守口和为经济管理服务的作用。因此,会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会计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但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还需要单位负责人、单位的其他人员和其他单位的有关人员的支持和配合,他们也有责任和义务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能够依法行使职权,不能阻碍其行使这一职权,更不能对其依法行使职权进行违法干预。

【例2-2-3】会计人员张某学习了《会计法》后认为,既然《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因此,会计人员不需再就会计行为承担责任了。请问:张某的认识正确吗?

【解析】张某的认识不正确。《会计法》在规定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同时,也规定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的职责、法律责任。会计人员和会计工作其他相关人员不仅要对单位负责人负责,同样也应当对法律负责。

同步测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的会计管理体制是(  )。

A.统一领导  B.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C.分级管理  D.统一领导,集中管理

2.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国务院财政部门管理全国的会计工作

B.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C.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D.会计人员如果由于应知而未知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造成会计违法行为的,不需承担法律责任

3.根据《总会计师条例》规定,总会计师是(  )。

A.专业技术人员    B.会计机构负责人

C.单位行政领导职务  D.单位行政非领导职务

4.(  )必须设置总会计师一职。

A.政府业务主管部门  B.私营大型企业

C.国有大、中型企业  D.股份有限公司

5.下列需要指定“会计主管人员”的部门或情形是(  )。

A.单独设置会计机构

B.会计业务由单位办公室负责并设置专职会计人员

C.单位委托代理记账

D.企业专设会计部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行为中,不符合会计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某市财政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

B.某医院在行政办公室设置了会计人员并指定符合条件的会计主管人员

C.某大型国有企业同时设置了总会计师和分管会计工作的副总经理

D.某镇财政所对一名会计人员作出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

2.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下列企业中,必须设置总会计师的有(  )。

A.大、中型国有企业

B.大、中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

C.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大、中型企业

D.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

3.单位负责人会计责任的范围包括(  )。

A.按照规定设置会计机构、选用会计人员

B.保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C.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D.审核本单位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判断题

1.由于总会计师主管一个单位的会计工作,故必须具有高级会计师的任职资格。  (  )

2.会计机构负责人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必须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  )

3.总会计师一职的设置是根据单位规模的大小来确立的。  (  )

4.国有企业和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  )

5.《会计法》中所称的单位负责人均指法定代表人。  (  )

6.单位负责人可以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也可以不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可以根据各个不同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  (  )

7.单位负责人为单位会计责任主体,这就是说如果一个单位会计工作中出现违法违纪行为,单位负责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  )

8.《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这一条体现了《会计法》对会计人员的保护。  (  )

9.因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第一责任,所以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会计信息失真没有责任。  (  )

四、案例分析

1.财政部门对甲企业进行财务检查时,发现甲企业的利润表有弄虚作假行为。该报表是由会计员小李编制,报表中的有些会计资料是经过会计主管老王经手的,报表上报前也是经过会计主管老王审核的。小李认为老王应对报表的作假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请问:小李的观点正确吗?

2.某集团公司的董事长王某社会事务繁多,便书面约定,授权其公司的总会计师李某代理行使他的有关法定会计事务职权(包括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字并盖章),由此产生的一切会计责任均由总会计师李某承担。因此,董事长王某不再承担该公司的会计行为责任,而由总会计师李某承担。

请问:该做法是否正确?

第三节 会计核算

一、会计核算的依据

(一)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指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或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包括引起或未引起资金增减变化的经济活动。并非所有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都需要进行会计记录和会计核算。如签订合同或协议的经济业务事项,在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往往无须进行会计核算,只有当实际履行合同或协议并引起资金运动时,才需要对履行合同或协议这一经济业务事项如实记录和反映,进行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是会计核算的重要前提,是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基础,是保证会计资料质量的关键。

没有经济业务事项,会计核算也就失去了对象;以不真实甚至虚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核算对象,会计核算就成了没有规范、没有约束、没有科学可言的“魔术”手法,据此提供的会计资料不仅没有可信度,相反会误导使用者,侵害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因此,《会计法》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如果有单位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即是严重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二)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

在实际的经济业务中,交易或者事项的外在法律形式或人为形式并不总能完全真实地反映其实质内容。会计信息要想反映其所拟反映的交易或事项,就必须根据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而不能仅仅根据它们的法律形式进行核算和反映。否则,就会影响甚至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因此,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而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最能说明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这一要求的是融资租赁。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虽然从法律形式上说,企业并不拥有其所有权,但是,由于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期限一般都相当长,接近该资产的使用寿命;而且,租赁结束后,承租企业有优先购买该资产的选择权;在租赁期内,承租企业有权支配该资产并从中受益等。从其经济实质来看,企业能够控制租入固定资产所创造的未来经济利益。所以,按照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的要求,在对融资租赁的资产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将租入的该资产视为企业的资产,反映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上。

【例2-3-1】所有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都需要进行会计核算。(  )

【解析】错误。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但并非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都一定要进行会计核算。只有实际发生、且引起资金增减运动变化时,才需要进行会计核算。

二、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

(一)依法建账

依法建账是建账的最基本要求。依法建账所说的“法”,既包括《会计法》、会计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也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各单位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二)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体现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客观性要求。在进行会计核算时,要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取得可靠的凭证,并据此登记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形成符合质量标准的会计资料(或会计信息)。

(三)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1.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会计资料,是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的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它是会计核算的重要成果,是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经营者进行经营管理、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因此,《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都要求,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生成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

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主要是指会计资料所反映的内容和结果,应当同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的内容及其结果相一致。会计资料的完整性,主要是指构成会计资料的各项要素必须齐全,以使会计资料如实、全面地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发生情况,便于会计资料使用者全面、准确地了解经济活动情况。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是会计工作的生命,各单位必须保证所提供的会计资料真实和完整。

与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相对应的是会计资料的不真实和不完整,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伪造、变造会计资料是重要手段之一。

所谓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这种会计资料所记录和反映的经济业务事项的内容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严重相违背,是一种虚假的会计资料,即无中生有。比如,明明没有发生购进办公设备业务,却非法编造虚假的购进办公设备的原始凭证;明明是违反有关规定乱发钱物,却编制运输费、劳务费等假凭证报账等。

所谓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的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即篡改事实。如将原始凭证中的数量、单价、金额进行涂改,使原始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业务与实际情况产生一定的“差额”,以此达到谋私的目的。所谓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是指通过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或直接篡改财务会计报告上的数据,使财务会计报告不真实、不完整地反映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借以误导、欺骗会计资料使用者的行为,即以假乱真。

【例2-3-2】某单位会计李某采用涂改手段将金额1万元的购货发票改为4万元,则李某的行为属于(  )。

A.伪造会计凭证      B.变造会计凭证

C.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D.合法行为

【解析】B。伪造会计凭证的行为,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或者资金往来为前提,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的行为;变造会计凭证的行为,是指采取涂改、挖补以及其他方法改变会计凭证真实内容的行为;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和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虚假的会计账簿记录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凭空捏造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对财务会计报告擅自进行没有依据的修改的行为。

(四)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

会计处理方法是指在会计核算中所采用的具体方法,通常包括会计确认方法、会计计量方法、会计记录方法和会计报告方法。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或者在不同会计期间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都会影响会计资料的一致性和可比性,进而影响会计资料的使用。因此,《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以便于会计资料使用者了解会计处理方法变更及其对会计资料的影响。

(五)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

会计记录文字是指在进行会计核算时,为记载经济业务发生情况和辅助说明会计数字所体现的经济内涵而使用的文字。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区,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例2-3-3】我国境内的甲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主要与美国进行贸易往来,为方便经济往来,该公司的会计核算一律采用英文,且仅为英文。问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解析】该公司的做法不合法。《会计法》规定,会计记录文字应当使用中文,但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因此,甲公司的会计记录可以在使用中文的同时使用英文,而不应仅使用英文。

(六)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三、会计核算的内容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款项是作为支付手段的货币资金,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以及单位其他部门使用的备用金等。有价证券是指表示一定财产所有权或支配权的证券,如国库券、股票、企业债券和其他债券等。款项和有价证券是单位的一项流动性最强的资产,是各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重点。从会计核算角度看,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核算并不复杂,但由于其所具有的高度的流动性,加强对款项和有价证券的管理和控制显得十分重要。如果款项和有价证券收付环节出现问题,不仅使单位款项和有价证券受损,更直接影响到单位货币资金的供应,从而影响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因此,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时、如实地核算款项和有价证券,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单位货币资金的流通性、安全性,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财物是单位财产物资的简称,是反映一个单位进行或维持经营管理活动的具有实物形态的经济资源,一般包括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产成品(或库存商品)、商品等流动资产和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设施、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从单位经营管理来讲,这些物资大都价值较大,在单位资产总额中占有很大比重。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是会计核算中的经常性业务,也是发挥会计在控制和降低生产成本、保证财物安全完整、防止资产流失等职能作用的重要内容。因此,各单位必须加强对单位财物收发、增减和使用环节的管理和核算,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维护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会计秩序。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债权是指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要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从会计意义上讲,债权是指单位未来收取款项的权利,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补贴款等。债务是指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由单位承担并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单位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债权和债务都是单位日常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中大量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其发生的种类、时间和规模,会直接对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其他单位或个人的经济利益等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各单位必须加强对债权债务的核算,及时、真实、完整地核算和反映单位的债权债务,防范非法行为在债权债务环节的发生。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资本,是投资者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而投入的本钱。会计上的资本,专指所有者权益中的投入资本。基金,是各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设置或筹集的具有某些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如政府基金、社会保险基金、教育基金等。资本、基金的利益关系人比较明确,用途也基本定向。但是,由于办理资本、基金增减的会计核算政策性强,一般都应以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协议、董事会决议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等为依据。因此,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和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进行核算。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这种总流入表现为资产的增加或债务的减少,同时所有者权益也随之增加。但是,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对于财政总预算会计来说,收入是指国家为实现其职能,根据法令和法规所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对于行政事业单位来说,收入是指各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支出,是财政总预算、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履行其法定职能、发挥其特定功能时所发生的各项开支,以及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之外的支出和损失。其中,政府的财政支出表现为各级政府为实现其职能,对财政资金的再分配;行政事业单位的支出表现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费用,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它包括生产费用和期间费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所发生的、能用货币加以计量的、按规定可以计入产品或劳务成本的生产耗费(即各项资金支出)。期间费用是指企业在一定时间内所发生的按规定不能计入产品或劳务成本,而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和资金耗费,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营业费用。

成本,是指企业为生产某种产品而发生的费用,它与一定种类和数量的产品相联系,是对象化的费用。如产品成本是指一定种类和数量的产品所应负担的生产费用,包括直接材料费用、直接人工费用和应分摊的制造费用等。外购材料的采购成本是指一定种类和数量的外购存货所应负担的存货买价和应分摊的采购费用等。

各单位所发生的收入、支出、费用和成本,不仅是各单位确定其经营成果及其盈亏状况(或收支结余状况)的直接依据,而且它也直接影响其财务状况。因此,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正确核算收入、支出、费用、成本。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财务成果,主要是指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一定时期内通过从事经营活动而在财务上所取得的结果,具体表现为盈利或亏损。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一般包括利润的计算、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利润分配或亏损弥补等。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涉及所有者、国家等方面的利益,因此,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其他财税经济法规制度的规定,正确计算处理财务成果。

(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其他事项,是指除上述六项经济业务事项外,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应办理会计手续和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经济业务事项。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新的会计业务不断出现,对此都应及时办理有关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和反映。

【例2-3-4】单位发生的下列活动不属于会计核算的内容(  )。

A.合同的签订       B.资本、基金的增减

C.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D.会计人员的任用

【解析】AD。只有实际发生、且引起资金增减运动变化时,才需要进行会计核算。

四、会计年度

《会计法》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会计年度,是以年度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的时间区间,是反映单位财务状况、核算经营成果的时间界限。通常情况下,一个单位的经营和业务活动,总是连续不断进行的,如果等到单位经营和业务活动全部结束以后,才核算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既不利于单位外部利益关系方了解单位的经营情况,也不能满足企业自身经营管理的需要。因此,会计上就将连续不断的经营过程人为地划分为若干相等的时段,分段进行结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分段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这种分段进行会计核算的时间区间,在会计上称为会计期间,以一年为一个会计区间称为会计年度。一般来讲,每个会计年度还可以按照公历日期划分为半年度、季度、月度,以满足单位经营管理和投资者对会计资料的需要。

新中国成立以来,一直实行公历年制会计年度,1985年发布的《会计法》将其予以法定化。我国的会计年度之所以采用公历制,主要是为与我国的计划、财政年度保持一致,以便于国民经济的计划、统计和财政管理。

五、记账本位币

记账本位币,是指日常登记账簿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用以计量的货币,也就是单位进行会计核算业务时所使用的货币。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会计核算原则上应当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这是各单位进行货币计量所应遵循的前提。人民币是我国法定货币,在我国境内具有广泛的流通性,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便于会计信息口径的一致。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记账本位币,这是对记账本位币作出的适应性规定。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不断增多,对外贸易和合作发展迅速,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收支在一些单位的日常经营活动中逐步占主导地位,如果要求这些单位每笔外币核算业务都折算为人民币计算,既影响其经济业务往来,也会加大会计工作量。因此,《会计法》规定了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记账本位币。记账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记账本位币的单位,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当折算为人民币,以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阅读和使用,也便于税务、工商等部门通过财务会计报告计算应缴税款和进行工商年检。

【例2-3-5】下列关于记账本位币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记账本位币变更也要进行会计核算

B.在我国,只能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C.以外币为记账本位币时,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D.以外币为记账本位币时,可同时以外币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解析】C。记账本位币变更不会引起单位资金增减发生变化,不需要进行会计核算;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六、填制与审核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是指具有一定格式、用以记录经济业务事项发生和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也是登记账簿的依据。会计凭证按其来源和用途,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种。

(一)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又称单据,是指在经济业务发生时,由业务经办人员直接取得或者填制,用以表明某项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或完成情况并明确有关经济责任的一种凭椐。在会计核算中,凡能够证明某项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或完成的书面单据都可以作为原始凭证。如发票、收据、领料单、借款单、银行结算凭证等。不能证明某项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或完成的单据,不能作为原始凭证,如购销合同。

1.原始凭证的填制或取得要求

填制原始凭证必须符合会计法规、制度的规定,做到内容真实、项目完整、填制及时、书写清楚。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以下内容:“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等。

2.原始凭证的审核

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是确保会计资料质量的重要措施之一,也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重要职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原始凭证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主要包括审核原始凭证表述的事项与实际经济业务是否相符,如凭证的日期是否真实、业务内容是否真实、数据是否真实等。对通用原始凭证,还应审核凭证本身的真实性,防止以假冒的原始凭证记账。如一张购货发票所表述的购货数量与实际购货数量不符,或者发票上的购货单价、金额被涂改,与实际单价、金额不符,这张购货发票就是不真实的原始凭证。

(2)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进行审核。主要是针对那些原始凭证所表述的事项与经济业务是相符的,但经济业务本身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凭证,主要审核该凭证是否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符合规定的审批权限、是否履行了规定的凭证传递和审核程序、是否有贪污腐化等行为。如一张购货发票本身手续齐备,与验货情况相符,但所购买的货物属于需经过一定批准手续的商品而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这张购货发票就是不合法的原始凭证。

(3)对原始凭证的合理性进行审核。主要是审核原始凭证所记录的经济业务是否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是否符合有关的计划和预算等。

(4)对原始凭证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对原始凭证完整性的审核主要是审核原始凭证各项基本要素是否齐全、是否有漏项情况、有关人员签章是否齐全、凭证联次是否正确等。

(5)对原始凭证的正确性进行审核。主要是审核原始凭证各项金额的计算及填写是否正确,包括:阿拉伯数字分位填写,不得连笔写;小写金额前要标明人民币“¥”符号,中间不能留有空位,金额要标至“分”,无角、分的,要以“0”补位;大写要按照要求规范写,大小写金额要一致;发生书写错误的,要按照正确的方法更正等。

(6)对原始凭证的及时性进行审核。主要是对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等时效性较强的原始凭证,要仔细验证其签发日期,以保证原始凭证的及时传递。

【例2-3-6】某企业会计人员审核一张购买材料的原始凭证时,发现凭证上的单价和金额数字有涂改痕迹,且材料单价也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该凭证应属于(  )。

A.不真实的原始凭证  B.不合法的原始凭证

C.不准确的原始凭证  D.不完整的原始凭证

【解析】A。涂改过单价和金额的凭证没有真实反映经济事项的本来面貌,是一种歪曲事实、弄虚作假的不真实的原始凭证。

3.原始凭证的错误更正

(1)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随意涂改原始凭证即为无效凭证,不能以此作为填制记账凭证或登记会计账簿的依据。

(2)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工作必须由原始凭证出具单位进行,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重新开具原始凭证当然也应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进行。

(3)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新开具。因为原始凭证上的金额,是反映经济业务事项情况的最重要数据,如果允许随意更改,容易产生舞弊,不利于保证原始凭证的质量。

(4)原始凭证开具单位应当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对于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和重新开具的法律义务,不得拒绝。

【例2-3-7】出纳员王某在审查业务员李某的住宿发票时,发现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王某应如何处理?

【解析】王某应仔细分析发票金额大小写不一致的原因,若是人为涂改所致,则属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应不予接受,同时应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若为发票填写错误,则应退回,要求出票单位重开。

(二)记账凭证

1.记账凭证的概念

记账凭证亦称传票,是指对经济业务事项按其性质加以分类,确定会计分录,并据以登记会计账簿的凭证。它是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内容向会计账簿传递的重要中间环节,具有分类归纳原始凭证和满足登记会计账簿需要的作用。

记账凭证有不同的种类,按照记账凭证的用途,可分为专用记账凭证(收款凭证、付款凭证、转账凭证)、通用记账凭证;按照记账凭证的填制方法,可分为复式记账凭证、单式记账凭证和汇总记账凭证。

2.记账凭证填制的基本要求

(1)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记账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以自制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代替记账凭证的,也必须具备记账凭证应有的项目。

(2)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3)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4)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5)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核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6)填制记账凭证时若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

(7)记账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

【例2-3-8】甲公司与乙公司共同购买丙公司销售的设备,价值100万元(甲乙公司分别承担70万元和30万元),丙公司只开出一张发票,给了乙公司。甲公司支付的70万元凭乙公司提供的该发票的复印件记账。请问:该做法是否正确?

【解析】该做法不正确,该案属于一张原始凭证上的金额由两个以上单位承担的情形,应当由保存原始凭证(发票)的乙公司向其他承担款项的单位(甲公司)开出原始凭证分割单,而不是凭乙公司提供的该发票的复印件记账。

3.记账凭证的审核要求

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在记账之前应由有关稽核人员对记账凭证进行严格的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内容是否真实。审核记账凭证的真实性主要是审核记账凭证是否以原始凭证为依据、所附原始凭证的内容是否与记账凭证的内容一致、记账凭证汇总表的内容与其所依据的记账凭证的内容是否一致等方面。

(2)项目是否齐全。审核记账凭证的项目是否齐全主要是审核记账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及有关人员的签章等项目的填写是否齐全。

(3)科目是否正确。审核记账凭证的应借、应贷科目是否正确、是否有明确的账户对应关系,所使用的会计科目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等。

(4)金额是否正确。审核记账凭证所记录的金额与原始凭证的有关金额是否一致、记账凭证的汇总表的金额与记账凭证的金额合计是否相符等。

(5)书写是否正确。审核记账凭证中的记录是否文字工整、数字清晰,是否按规定进行更正等。

(三)会计凭证的书写要求

1.小写数字的要求

(1)小写数字即阿拉伯数字应一个一个地写,不得连笔写。

(2)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应写人民币符号“¥”。人民币符号“¥”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凡阿拉伯数字前写有人民币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元”字。如:

(3)所有以元为单位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写“00”,或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写“0”,不得用符号“—”代替。如:

2.大写数字的要求

(1)汉字大写金额数字,一律用正楷或行书书写,如壹(壹)、贰(贰)、叁(叁)、肆(肆)、伍(伍)、陆(陆)、柒(柒)、捌(捌)、玖(玖)、拾(拾)、佰、仟、万(万)、圆(元)、角、分、零、整(正)等易于辨认、不易涂改的字样。不得用一、二(两)、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百、另(或0)等字样代替。

(2)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角为止的,在“元”或“角”字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字。如:

(3)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人民币”三字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4)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如¥101.50,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佰零壹元伍角整。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1004.56,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仟零肆元伍角陆分。阿拉伯金额数字元位是“0”,或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时,汉字大写金额可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不写“零”字,如¥1320.56,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仟叁佰贰拾元零伍角陆分,或人民币壹仟叁佰贰拾元伍角陆分。又如¥1000.56,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仟元零伍角陆分,或人民币壹仟元伍角陆分。

(四)会计凭证的保管要求

(1)会计凭证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以保证会计核算的及时、正常进行。

(2)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特别是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等要按照规定的要求装订、保管,不得散失。

(3)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确需借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4)原始凭证丢失的处理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例2-3-9】李某受单位领导委派赴上海出差,途中将武汉至上海的火车票遗失,无法报账。请问:下列处理方法正确的是(  )。

A.售票单位开具证明,加盖公章,李某单位会计科长和单位领导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B.李某写出书面报告,说明情况,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C.售票单位开具证明,并经售票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D.由李某写出详细情况,加盖售票单位公章,经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解析】B。因为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遗失,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七、登记会计账簿

(一)会计账簿的种类

会计账簿,是指由一定格式、相互联系的账页所组成,用来序时、分类地全面记录和反映一个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会计簿籍,是会计资料的主要载体之一,也是会计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

按照会计账簿的用途,会计账簿可分为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账簿。按照会计账簿的形式,会计账簿可分为订本式账簿、活页式账簿和卡片式账簿。

(二)会计账簿的启用

启用新的会计账簿时,应当在账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账簿名称,在账簿扉页上应当附启用表,内容包括:启用日期、账簿起止页数(活页式账簿,可于装订时填写起止页数)、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记账人员或者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当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或者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签名或者盖章。

(三)会计账簿的登记

1.登记会计账簿的依据

登记会计账簿必须以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确保会计信息的准确无误。

2.登记会计账簿的基本规则

(1)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账内,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字迹工整。

(2)登记会计账簿时,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银行的复写账簿除外)或铅笔书写。

(3)会计账簿要按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不得跳行、隔页。如果发生错误、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以明确责任;更正方法一般有划线更正法、补充登记法、红字冲正法三种。

(4)凡需结出余额的账户,应当定期结出余额。

(5)及时对账。各单位应当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和账表相符。各单位的对账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6)定期结账。结账前,必须将本期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结账时,应当结出每个账户的期末余额。结账可分为月结、季结和年结等。

(7)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也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8)会计账簿的设置和登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3.禁止账外设账

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会计法》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例2-3-10】某厂2004年5月以来的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是用圆珠笔书写的,未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有跳行、隔页现象。请分析该案例中有哪些行为不合法。

【解析】该案例中有下列行为不合法:①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用圆珠笔书写不符合规定。理由是: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登记账簿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用圆珠笔或者铅笔书写。②会计账簿未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有跳行、隔页现象不符合规定。理由是: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各种账簿要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

【例2-3-11】会计员小王在登记账簿时,因疏忽隔了一页,此时小王将该页撕去,将原记录重抄一遍,然后紧接其后登记。请问:小王的处理是否正确?

【解析】小王的处理不正确。正确的做法是,将空页划线注销,或注明“此页空白”字样,并签名或盖章。

(四)会计账簿的保管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25年,总账和明细分类账保管15年,涉外账簿应长期保存。

八、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也称财务报告、会计报告,是指单位对外提供的反映单位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一)财务会计报告的组成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1.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是根据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按照规定的报表格式,总括地反映一定期间的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情况及其结果的一种报告文件,是财务会计报告的主要组成部分。企业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

2.会计报表附注

会计报表附注是对会计报表的补充说明,也是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对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

(1)企业应当于年度终了编报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涵盖的期间短于一年的,应当披露年度财务报告的涵盖期间,以及短于一年的原因。

(2)各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单位内部使用的财务报告,其格式和要求由各单位自行规定。

(3)企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企业不得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企业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4)企业应当依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对会计报表中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不得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

(5)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每年的12月 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

(6)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①结算款项,包括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应交税金等是否存在,与债务、债权单位的相应债权、债务金额是否一致。②原材料、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等各项存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是否有报废损失和积压物资等。③各项投资是否存在,投资收益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④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各项固定资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⑤在建工程的实际发生额与账面记录是否一致。⑥需要清查核实的其他内容。

(7)企业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前,除应当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外,还应当完成下列工作:①核对各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内容、金额等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②依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结出有关会计账簿的余额和发生额,并核对各会计账簿之间的余额。③检查相关的会计核算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④对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没有规定统一核算方法的交易、事项,检查其是否按照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以及相关账务处理是否合理。⑤检查是否存在会计差错、会计政策变更等原因需要调整前期或者本期相关项目。

(8)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者任意取舍。

(9)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会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的有关数字应当相互衔接,会计报表附注应当按照规定,对会计报表中需要说明的事项做出真实、完整、清楚的说明。

(10)小企业编制的会计报表可以不包括现金流量表。

(三)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

(1)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会计信息应当真实、完整。

(2)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财务会计报告提供期限的规定,及时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3)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企业名称、企业统一代码、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月份、报送日期,并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4)企业应当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向投资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5)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并重点说明下列事项:①反映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包括:管理费用的构成情况,企业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和职工工资、福利费用的发放、使用和结余情况,公益金的提取及使用情况,利润分配的情况以及其他与职工利益相关的信息。②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③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情况。④国家审计机关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⑤重大的投资、融资和资产处置及其原因的说明。⑥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6)企业依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向有关各方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应当一致,不得提供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同的财务会计报告。

(7)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应当将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以示本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已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增强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财务会计报告的信任度。

(8)接受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未正式对外披露前,应当对其内容保密。

(9)如果发现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理更正手续。除更正本单位留存的财务会计报告外,应同时通知接受财务会计报告的单位更正。错误较多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单位应当重新编制。

【例2-3-12】嘉华公司是一家国有大型企业。2004年12月,公司召开董事会,董事长兼总经理张某认为:“财务会计报告专业性很强,我也看不懂,以前我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字盖章只是履行程序而已,意义不大,从今以后公司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一律改由公司总会计师李某一人把关,并签字盖章后就可以对外报出。”请问:张某的观点有无不妥之处。

【解析】根据《会计法》规定,公司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还应当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张某的观点不符合《会计法》的规定。张某应当在公司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中签字并盖章。

九、财产清查

财产清查制度是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部分地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实地盘点和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债权债务进行清查核对的一种制度。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之前,必须进行财产清查,并对账实不符等问题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以保证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会计法》第十七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通过财产清查,可以发现财产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制定相应措施,保护财产的完整和安全,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

十、会计档案管理

(一)会计档案的范围和种类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各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会计档案主要包括:

(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件,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二)会计档案的归档和移交

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单位会计部门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会计部门保管一年。保管期满之后,原则上应由会计部门编制清册,移交本单位的档案部门保管;未设立档案部门的,应当在会计部门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档案部门接收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即入档后的单位会计档案不得随意拆封。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应当会同会计部门和原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对会计档案应当进行科学管理,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会计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遇有特殊需要,如与单位经济业务相关方面需要查阅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凭证或公检法等机关需要查询与案件有关的会计资料等,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在不拆散原卷册的前提下,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件,但必须办理登记手续,登记查阅人或复制人姓名、单位、查阅或复制档案的卷号和内容等,以便备查。

【例2-3-13】审计人员在对某公司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时,为核实一项长期挂账的应付账款,需要查阅以前年度的会计资料,但该公司以会计资料已经归档、由专人保管为借口拒绝审计人员查阅。请问:该公司的理由是否充分?

【解析】会计档案的本质就是保存备查的反映经济业务活动的重要史料和证据,是供将来必要时查阅的。因此,该公司以会计资料已经归档为借口拒绝审计人员查阅是不应该的。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有权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进行审计,有权查阅会计档案,但在借阅会计档案时,应办理相应的借阅手续。

(三)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五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四)会计档案的销毁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除特殊规定外,可以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销毁。销毁的基本程序和要求如下:

1.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由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日期等内容。

2.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

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和会计机构将编制好的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销毁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进行复核后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销毁意见。

3.专人负责监销

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单位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则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监销。

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监销人员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及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4.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而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的会计档案,无论其是否保管期满,都不得销毁,必须妥善保管,等到项目办理竣工决算后按规定的交接手续移交给项目的接受单位进行妥善保管。

【例2-3-14】武汉市财政局销毁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时,应由(  )派人监销。

A.武汉市财政局会计处  B.湖北省财政厅

C.武汉市审计局     D.武汉市财政局监督处

【解析】C。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监销。

同步测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单位有关负责人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章的做法中正确的是(  )。

A.签名         B.加盖单位公章

C.签名或加盖单位公章  D.签名并加盖个人名章

2.会计账簿登记,以经过审核的(  )为依据。

A.原始凭证  B.记账凭证

C.会计凭证  D.汇总凭证

3.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一定事项进行会计核算,该事项为(  )。

A.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  B.虚构的经济业务事项

C.以为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  D.拟定的经济合同

4.出纳员在审查业务员的住宿发票时,发现大小写金额不一致,该凭证属于(  )。

A.不真实的原始凭证  B.不合法的原始凭证

C.不完整的原始凭证  D.不准确的原始凭证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的具体程序、要求,应当由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  )报告。

A.会计机构负责人    B.总会计师

C.上级单位负责人    D.单位负责人

6.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不完整、不准确的原始凭证应当采取下列方法处理(  )。

A.不予接受

B.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C.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D.也可根据情况予以接受

7.某生产性企业每年2月20日至7月20日开工,其余时间停工。该企业的会计年度应当为(  )。

A.自每年的2月20日起至7月20日止

B.自每年的2月20日起至12月20日止

C.自每年的1月1日起至7月20日止

D.自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8.保证会计资料互相可比的先决条件是(  )。

A.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原则  B.可比性原则

C.真实性原则         D.明晰性原则

9.在下列有关会计记录文字的表述中,符合我国《会计法》要求的是(  )。

A.会计记录文字可以只使用某种少数民族文字

B.会计记录文字可以只使用某种外国文字

C.会计记录文字必须使用中文,不得单独或同时使用某种少数民族文字

D.会计记录文字应当使用中文,但根据需要可以同时使用某种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

10.甲单位从超市购买一批烟酒,作为福利发给单位职工,要求超市开具办公用品发票,该发票是(  )。

A.不真实的原始凭证  B.不合法的原始凭证

C.不真实的记账凭证  D.不合法的记账凭证

二、多项选择题

1.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单位对外提供的账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并盖章,下列各项中应当在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上签字并盖章的人(  )。

A.单位负责人    B.总会计师

C.会计机构负责人  D.单位内部审计人员

2.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会计档案的有(  )。

A.固定资产卡片    B.原始凭证

C.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D.信贷计划

3.记账凭证的填制要求包括(  )。

A.内容完整  B.分类正确

C.连续编号  D.注销空行

4.我国对原始凭证的错误规定了如下处理方法(  )。

A.金额错误的,只能由出具单位重开

B.更正处应加盖出具单位的印章

C.不得直接作为填制记账凭证的依据

D.非金额错误的,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

5.下列各项属于原始凭证构成要素的是(  )。

A.填制凭证的日期    B.经济业务内容

C.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  D.接受凭证单位的领导签章

6.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不予受理的原始凭证包括(  )。

A.不真实的原始凭证  B.不合法的原始凭证

C.不准确的原始凭证  D.不完整的原始凭证

7.下列属于变造会计凭证的行为的是(  )。

A.某业务员将购货发票上的金额50万元修改为80万元报账

B.某企业为一客户虚开销货发票一张,并按票面金额的20%收取好处费

C.企业某现金出纳将一张报销凭证上的金额6000元涂改为8000元

D.购货部门转来一张购货发票,原金额有误,出票单位已作更正并加盖出票单位公章

8.在下列有关会计处理方法的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各单位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化

B.确有必要的,可以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C.会计处理方法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变更

D.变更会计处理方法时应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和影响在财务报告中说明

9.在不同会计期间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都会影响会计资料的(  )。

A.一致性  B.可比性

C.使用性  D.完整性

10.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体现了会计核算的(  )的要求。

A.完整性  B.真实性

C.合法性  D.客观性

三、判断题

1.业务员李某出差花去2000元的住宿费,却以采用涂改手段将2000元改为3000元的住宿发票前来报销。则李某的这种行为属于伪造会计凭证的行为。(  )

2.会计处理方法一经确定,就绝不允许变更。  (  )

3.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规定更正、补充。  (  )

4.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确需借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复制。  (  )

5.《会计法》中所指的会计报表既包括单位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也包括单位根据管理需要编制的仅供内部管理使用的会计报表。  (  )

6.某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公司以后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由王科长签字、盖章后报出。该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对外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的决定合法。  (  )

7.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对外提供10日后再将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对外提供。(  )

8.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之前,必须进行财产清查。  (  )

9.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会计部门保管一年。  (  )

10.会计档案销毁后,单位负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章,并将监督销毁情况报告上级主管单位负责人。  (  )

四、案例分析

甲公司2009年度发生下列事项:

(1)3月,档案科会同会计科对企业会计档案进行了清理,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将保管期已满的会计档案按规定程序全部销毁,其中包括一些保管期满但尚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

(2)5月,会计科在例行审核有关单据时,发现一张购买计算机的发票,其“金额”栏中的数字有更改迹象,经查阅相关买卖合同、单据,确认更改后的金额数字是正确的,于是要求该发票的出具单位在发票“金额”栏更改之处加盖单位印章。之后,该公司予以接受并据此登记入账。

(3)10月,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经主管财会工作的总会计师、会计科长签名并盖章后报出,公司董事长王某未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章。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该公司销毁会计档案是否符合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该公司对购买计算机的发票的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3)该公司董事长王某是否应当在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简要说明理由。

第四节 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本单位的经济活动,包括筹资、投资、采购、生产和销售等活动。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

(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这是机构控制和职务控制的基本要求。在明确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时,既要考虑职务分离的要求,又要考虑上述职务岗位的人员之间能够相互制约,将失误、舞弊等问题控制到最低限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各单位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对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这是针对盲目对外投资,擅自处置资产,随意调度资金所作的限制性规定,是对业务处理程序控制的基本要求。“隐蔽的权力公开化,集中的权力分散化”,避免“暗箱”操作。在对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程序中既要考虑决策和执行程序的明确化,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又要体现决策人员与执行人员之间能够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既要防止权限过于集中,也要防止政出多门、各行其是。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各单位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中应当明确“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这是财产安全控制和会计信息控制的基本要求。在财产清查时,不仅要建立财产清查制度,而且要明确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使财产清查制度落到实处。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这是内部审计控制的基本要求。通过内部审计,可以发现并纠正单位会计核算、会计资料乃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中的一些不合规、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况,有利于保证单位财产的安全,保证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和完整。在我国,已有不少部门、企业、单位设置了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人员,主要从事内部财务审计,对会计工作实行控制和再监督。

(三)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

(1)依法开展会计核算和监督,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这里的“有权”和“按照职权”,应当理解为该“职权”是《会计法》、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单位内部规章赋予的,如果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不行使或不认真行使这一职权,其他人员阻挠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行使这一职权,都是违法或违规行为,单位负责人应当加以制止和纠正,有关管理部门也有权加以干预。

(2)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实施监督。会计资料是会计工作的最终产品,对其实施有效的控制和监督,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单位的财产物资及其货币表现,是会计工作的对象。保证单位的账实相符、账款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基本工作职责和要求。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例2-4-1】下列有关内部监督的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内部监督的主体是本单位的负责人

B.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

C.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账实不符合的,应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D.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本单位的会计行为

【解析】B。内部监督的主体是本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监督的对象是本单位的经济业务活动;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账实不符合的,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也称会计工作的国家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各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监督,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的特点。根据《会计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会计工作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此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也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

具体包括:应当设置会计账簿的单位是否按照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设置会计账簿的单位,其会计账簿设置情况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是否存在账外设账行为;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会计账簿的行为。

2.对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

具体包括:各单位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各单位填制的会计凭证、登记的会计账簿、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否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相符,是否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各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等。

3.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

具体包括:各单位会计核算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会计处理方法、会计记录文字等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各单位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支出、费用、成本、利润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各单位会计档案保管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等。

4.对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检查

具体包括: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接受管理;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人员)是否符合任职条件等。

5.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检查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例2-4-2】下列各项当中属于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内容是(  )。

A.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B.各单位是否按照税法的规定按时足额纳税

C.各单位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D.是否按照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解析】ACD。各单位是否按照税法的规定按时足额纳税属于税务机关监督检查的内容。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受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是一种外部监督,是单位内部监督的再监督,其特征是监督行为的独立性和有偿性。社会监督是以其特有的中介性和公正性而得到法律的认可,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公正性。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和有关部门对单位实施的国家监督,以及由注册会计师承办的社会监督,构成了会计监督的整体,它们之间相辅相成,共同为社会经济服务。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1.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联系

内部审计是在一个组织内部对各种经营活动与控制系统的独立评价,以确定既定的政策和程序是否贯彻,建立的标准是否遵循,资源的利用是否合理有效,以及单位的目标是否达到。注册会计师审计和内部审计都是现代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都关注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注册会计师审计中为了提高审计效率可能会利用内部审计的成果。

2.注册会计师审计和内部审计的区别

(1)审计独立性不同。注册会计师审计在形式和实质上都要与被审计单位保持独立性,具有完全的独立性;而内部审计在形式上要受本部门、本单位直接领导,但在审计时要保持实质的独立性,只具有相对独立性。

(2)审计方式不同。注册会计师审计是接受委托进行审计,必须按照《注册会计师法》、执业准则、规则实施审计;而内部审计灵活性较大,由各单位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而自行组织实施。

(3)审计对象不同。注册会计师受托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对外出具的审计报告具有鉴证作用。内部审计主要是审计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4)审计的职责和作用不同。注册会计师审计既对委托人负责,也对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负责,更要对国家法律负责;内部审计的结果只对本部门、本单位负责,只作为本部门、本单位改进经营管理的参考,对外保密。

(三)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

1.依法承办下列审计业务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2.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注册会计师承担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通过承办审计业务来实现的。注册会计师独立执行审计业务,对审计报告承担审计责任,被审计单位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会计责任。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不能相互替代、减轻和免除。

同步测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在下列事项中不属于国家会计监督范围的是(  )。

A.账簿设置情况

B.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C.单位负责人的任用

D.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持有情况

2.根据我国《会计法》的规定,会计工作政府监督的主体是指(  )。

A.财政、审计、税务机关

B.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

C.本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D.本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及其人员

3.《会计法》所称的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指(  )。

A.本单位的经济业务活动  B.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C.政府财政部门      D.内部的审计活动

4.在下列主体中,应当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和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的是(  )。

A.会计机构负责人  B.会计主管人员

C.总会计师     D.单位负责人

5.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可以通过(  )在处理会计业务过程中进行。

A.单位内部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B.单位内部的纪检人员

C.单位负责人          D.上级单位领导

6.下列关于会计内部监督的各项提法,错误的是(  )。

A.单位负责人负责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与实施

B.会计人员是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具体实施者

C.单位负责人对内部会计监督实施情况承担责任

D.会计内部监督就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监督单位负责人

7.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要求,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是(  )。

A.会计人员  B.审计人员

C.记账人员  D.审核人员

8.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这是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中(  )的基本要求。

A.机构控制和职务控制      B.业务处理程序控制

C.财产安全控制和会计信息控制  D.内部审计控制

二、多项选择题

1.会计工作的外部监督有(  )。

A.社会监督

B.政府监督

C.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D.单位和个人检举违法会计行为

2.会计监督体系包括(  )。

A.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B.会计工作的国家监督

C.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D.新闻媒体监督

3.《会计法》关于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规定,实际上体现了内部控制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等。

A.职责明确  B.相互制约

C.严格程序  D.如实记录

4.《会计法》的规定,除财政部门外,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有(  )。

A.审计部门    B.保险监管部门

C.证券监管部门  D.中国银行

5.根据《会计法》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内容有(  )。

A.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B.是否按时进行纳税申报

C.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税款

D.是否按照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6.按照《会计法》规定,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  )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A.审批人员    B.经办人员

C.财物保管人员  D.稽核人员

7.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

B.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C.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本单位的会计行为

D.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这是机构控制和职务控制的基本要求

8.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会计人员监督职权的有(  )。

A.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B.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C.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D.监督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三、判断题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本质是内部控制,是一种自我监督。  (  )

2.各单位制订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是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组成部分。(  )

3.内部审计与内部稽核的相同点在于二者都是会计机构内部的一种工作制度。  (  )

4.政府财政部门只可以对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会计行为进行监督。(  )

5.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是一种外部监督,是单位内部监督的再监督,其特征是监督行为的独立性和有偿性。  (  )

6.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  (  )

7.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

8.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可以相互替代、减轻和免除。  (  )

9.财政部门和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一样都是对各单位的会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

10.政府会计监督是一种外部监督,即由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各单位的经济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  )

四、案例分析

2002年12月,甲公司效益下滑、面临亏损,公司总经理电话请示正在外地出差的董事长。董事长指示把财务会计报告做得漂亮一些,总经理把这项工作交给了总会计师,要求按董事长的意见办。总会计师按公司领导意图,对当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了技术处理,虚拟了若干笔无交易的销售收入,从而使公司报表由亏变盈。经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外报出。

2003年4月,在《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中,当地财政部门发现该公司存在重大会计做假行为,依据《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拟对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并分别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甲公司相关人员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均要求举行听证会。在听证会上,有关当事人作了如下陈述:

公司董事长称:“我前一段时间出差在外,对公司情况不太了解,虽然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但只是履行会计手续,我不能负任何责任。具体情况可由公司总经理予以说明。”

公司总经理称:“我是搞技术出身的,主要抓公司的生产经营,对会计我是门外汉,我虽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那也只是履行程序而已。以前也是这样做的,我不应承担责任。有关财务会计报告情况应由公司总会计师解释。”

公司总会计师称:“公司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是经过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他们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应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

请根据我国会计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分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在听证会上的陈述是否正确,并分别说明理由。

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往往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①单位规模的大小。②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③经营管理的要求。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有以下三种情况:

1.单独设置会计机构

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是指单位依法设置的独立负责会计事务内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拟定本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具体办法,参与拟定经济计划、业务计划,考核、分析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办理其他会计事务等。有效发挥会计职能作用的角度看,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独立核算的大、中型企业(包括集团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应当单独设置会计机构;财务收支数额较大、会计业务员较多的行政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也应单独设置会计机构。

2.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应当配备会计专业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里,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负责人。一些财务收支数额不大、会计业务比较简单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工商户等,并没有单独设置会计机构,而是将会计工作岗位置于其他有关机构或部门之中。

3.实行代理记账

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例2-5-1】王某出资建立了一个小企业,为节约成本,他从本地的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聘请了一位注册会计师为他的企业代理记账。请问:王某的行为是否合法?

【解析】王某的行为合法。根据《会计法》的相关规定,不具备会计机构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是其业务范围之一。

二、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会计业务。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像会计咨询、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

(一)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

1.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条件

(1)三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2.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相关材料。

(2)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3)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省级以下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作出批准决定的,审批机关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4)申请人经批准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二)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址、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三)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责任和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资金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四)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遵守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3)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概念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设置会计机构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负有组织、管理包括会计基础工作在内的所有会计工作的职责。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素质的高低、能力的大小,直接关系到有关单位会计工作的水平。所以,各单位必须依法配备合格的会计机构负责人。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例2-5-2】甲刚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由于公司的业务需要,公司董事长便任命甲为公司会计部门的负责人,该任命合法吗?

【解析】该任命不合法。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的经历。

四、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从业资格的概念

会计从业资格,是指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会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从业资格证书,才能上岗工作;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一切实行独立核算、办理会计事务的社会组织和经济组织中从事会计工作的下列人员(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人员及外籍人员在中国大陆境内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稽核;资本、资金核算;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总账;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三)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1.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会计从业资格的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申请人符合基本报名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根据《湖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50岁以上人员可以选择参加珠算五级考试。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按照规定的管理范围负责组织实施。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会计从业资格报名条件

(1)遵守会计和财经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3)具备会计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

3.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情形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五年内(含五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是指以下情形: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私设会计账簿;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4.终身不得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情形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终身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

1.上岗注册登记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2.离岗备案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六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3.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办理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4.变更登记

持证人员的从事会计工作情况、表彰奖励、学历、学位或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登记。

【例2-5-3】湖北某会计人员李某到上海工作,如其继续从事会计工作,(  )。

A.因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故无须办理调转手续

B.应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申请并填写调转登记表

C.应在6个月内,向新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办理调入手续

D.应向原注册登记得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解析】D。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概念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持续接受一定形式的、有组织的理论知识、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活动,不断提高和保持其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具体包括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并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和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但不在会计岗位的其他人员。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学时要求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方式也很多,既有面授,也有函授、录像、网络等。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面授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

五、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一)会计专业职务

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其中,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为初级职务。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1.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级别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是指担任会计专业职务的任职资格。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现阶段只对初级、中级会计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目前尚在试点。

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法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报考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以上的学历。

报考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两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上述考试报名条件中所说的学历是指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会计工作年限是指取得相应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

对于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在具备《暂行规定》规定的基本条件后,可报考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管理

通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级人事部门颁发由人事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对于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资历证明,或者在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的,由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吊销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两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初级或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从中择优录取。

六、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会计工作岗位,是指一个单位会计机构内部根据业务分工而设置的职能岗位。

(一)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各单位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应与其业务活动规模、特点和管理要求相适应,保证单位会计信息的生成、加工和传递真实可靠、及时有效。业务活动规模大、经济业务量大和管理严格的单位,其会计人员相应较多,会计机构内部的岗位职责分工也相应较细;相反,业务活动规模小、业务过程简单、经济业务量少和管理要求不高的单位,会计人员相应较少,会计机构内部的岗位职责分工也相应较粗。

(二)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

内部牵制制度,也称钱账分管制度,是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牵制制度是指凡是涉及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以起到相互制约作用的一种工作制度。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当然,出纳人员并不是完全不能记账,只要所记的账不是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等直接与单位资金收支增减往来有关的账目,可以承担一部分记账工作的,如有些单位,出纳人员业务不多,兼记固定资产明细账,这是可以的。

(三)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岗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定期或不定期地轮换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有利于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会计核算与监督业务,不断提高会计业务技能和业务素质。

(四)建立岗位责任制

会计工作岗位责任制是指明确各项会计工作的职责范围、具体内容和要求,并落实到每个会计工作岗位或会计人员的一种会计工作责任制度。

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分为: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出纳岗位;稽核岗位;资本、基金核算岗位;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总账岗位;对外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会计电算化岗位;会计档案管理岗位。

对于会计档案管理岗位,在会计档案正式移交之前,属于会计岗位;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之后,不再属于会计岗位。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药房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员、商场收款(银)员所从事的工作,均不属于会计岗位。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工作也不属于会计岗位。对于上述不属于会计岗位的从业人员,不必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七、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例2-5-4】某国有企业原会计科长因工作调动,由该厂长的女婿王某任会计科长,王某系会计专业本科毕业,且从事会计工作已5年,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由会计科长王某的女儿担任出纳工作。请分析该企业的会计岗位的分工是否合法?

【解析】该企业的会计岗位的分工不合法。厂长的女婿王某任会计科长、王某的女儿担任出纳工作不符合会计人员回避制度的要求。根据会计人员回避制度的规定: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八、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指会计人员工作调动、离职或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的一种工作程序。办理会计交接,是有关单位和办理交接双方的法定义务。

(一)交接的范围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与接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交接的程序

1.移交点收

移交人员离职前,必须将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替人员移交清楚。接替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具体要求是:

(1)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管人员发现不一致或者“白条顶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3)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4)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一致,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5)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

(6)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2.专人负责监交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3.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1)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姓名、职务,移交清册页数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2)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3)移交清册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持一份,存档一份。

(三)交接人员的责任

移交人对自己经办且已经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所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方面存在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经移交而推脱责任,接替人员不对移交过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法律上的责任。

【例2-5-5】小莉调任公司会计科出纳,原出纳小周调到销售科。小莉与小周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时,会计科长正在外地出差,指定会计科一名会计负责监交。交接中,小莉发现存在白条顶库问题,即电话向会计科长汇报,会计科长指示小莉先办理完交接手续,接管出纳工作后,再对白条顶库问题逐个查清处理。随后,小莉、小周及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字并盖章。请问:小莉与小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中有无违规之处?

【解析】小莉与小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中有如下违规之处:

(1)监交人不符合规定。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由会计科一名会计人员负责监交,不符合规定。

(2)对白条顶库现象处理不当。移交人员离职前,必须将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替人员移交清楚,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管人员发现不一致或者白条顶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同步测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  )工作。

A.稽核  B.会计档案管理

C.会计  D.出纳

2.出纳人员可以兼任的职务有(  )。

A.固定资产登记卡的填制  B.稽核

C.会计档案保管      D.收入的登记

3.通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者,由(  )颁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A.人事部     B.财政部

C.省级财政部门  D.省级人事部门

4.对于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资历证明,或者在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的,由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吊销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A.2  B.3

C.5  D.4

5.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  )。

A.在职会计人员         B.单位负责人

C.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D.会计

6.在我国,会计从业资格的考试由下列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

A.省级政府财政部门  B.地区政府财政部门

C.县级政府财政部门  D.国务院财政部门

7.代理记账机构及从业人员对于委托人提供不真实的会计资料,应当(  )。

A.制定和纠正     B.拒绝

C.报告上级主管单位  D.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8.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得机构,必须持有(  )。

A.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B.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C.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D.税务代理证书

9.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  )不必在移交清单上签名或盖章。

A.会计机构负责人  B.监交人

C.移交人      D.接交人

10.根据《会计工作基础规范》的规定,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应由(  )负责监交。

A.总会计师   B.上级主管单位负责人

C.单位负责人  D.会计机构其他负责人

11.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中发现“白条顶库”现象时,应采取的做法是(  )。

A.由监交人员负责查清处理

B.由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C.由接管人员在移交后负责查清处理

D.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查清处理

12.王某在李某的监督下将会计资料移交给张某,事后,张某发现该会计资料存在严重错误,王某以会计资料已经移交为由不予理睬。则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是(  )。

A.张某  B.李某

C.王某  D.王某、张某、李某

二、多项选择题

1.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可以兼任的工作是(  )。

A.稽核

B.会计档案保管

C.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

D.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

2.下列从业人员,不必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是(  )。

A.商场收费员

B.政府审计人员

C.医院门诊收费员

D.档案管理部门管理会计档案的人员

3.单位出纳员许某拒绝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许某这一行为违反的会计法律制度的有(  )。

A.《会计法》     B.《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C.《总会计师条例》  D.《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4.下列各项中,属于代理记账业务范围的是(  )。

A.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  B.审核原始凭证

C.填制记账凭证     D.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5.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国有企业的出纳人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A.必须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

B.不得兼管稽核工作和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C.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D.不得由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担任

6.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办理会计移交手续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本单位负责人监交

B.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委托他人代办移交的,委托人仍应承担相应责任

C.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也应当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D.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晋升为本单位总会计师的,因仍主管会计工作,可不办理交接手续

7.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  )各执一份。

A.移交人  B.接替人

C.监交人  D.存档

8.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下列人员可以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  )。

A.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具备会计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B.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C.虽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取得了会计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D.虽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财会专业研究生毕业

9.根据《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会计专业职务的有(  )。

A.总会计师  B.高级会计师

C.会计师   D.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

10.存在(  )情况下,责任人终身不得取得或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A.因做假账,被法院判刑1年

B.因挪用公款,被法院判刑2年

C.因故意销毁会计资料,被法院判刑3年

D.因故意伤人,被法院判刑1年

三、判断题

1.任何单位都必须单独设置会计机构。  (  )

2.所有的代理记账机构在办理工商登记之前都必须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  )

3.对个体私营经济的业主可自行建账,也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代理建账。

(  )

4.会计类大学本科毕业可以直接从事会计工作。  (  )

5.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本省范围内有效。  (  )

6.因贪污、做假账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经劳动改造表现较好的,可取得或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

7.在我国,会计从业资格的考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  )

8.注册会计师也属于会计专业职务。  (  )

9.会计工作岗位,只能一人一岗。  (  )

10.任何单位任用会计人员都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  )

11.除临时离职或因正当原因暂时不能工作的以外,会计人员在离职时都应办理交接手续。  (  )

12.在会计工作交接中,接替会计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收的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存在问题,如果事后在这一方面发现问题,则应由接替会计人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四、案例分析

某公司5月份发生以下事项:

(1)公司档案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将已经结账到期会计档案编造清册,报请公司负责人批准后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会计档案的张某在无他人在场的情况下销毁。

(2)会计人员李某因病休假两个星期,其会计工作由他人代理,李某考虑休假结束后仍从事会计工作,故未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3)因公司经理出差在外,财务部经理指定公司出纳赵某代理李某所管的固定资产明细账及收入支出费用明细账的记账登记工作。

要求:指出上述事项中不符合《会计法》之处。

第六节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大类别。会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单位或个人违反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行政责任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所实施的法律制裁。违反《会计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实施的行政处罚主要有警告、责令限期整改、罚款、行政处分和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形式。

2.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违反刑事法律规范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①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②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③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④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⑤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⑥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⑦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⑧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⑨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⑩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行为。

根据《会计法》规定,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行政处分。会计人员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

(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授意,是指暗示他人按其意思行事。指使,是指通过明示方式,指示他人按其意思行事。强令,是指明知其命令是违反法律的,而强迫他人执行其命令的行为。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四)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

《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违法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同步测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对违反《会计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只能是(  )。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中的会计处(科)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中的财政监察处(科)

2.行政处分的对象仅限于(  )。

A.公民      B.法人

C.国家工作人员  D.其他组织

3.某职工到北京出差,实际支付住宿费1100元,却开出2400元的发票到单位报销,后被查出。应给这一职工的处罚是通报,并处(  )。

A.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B.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C.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D.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4.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报告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  )罚款。

A.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B.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C.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  D.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5.下列违反《会计法》的行为只能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的是(  )。

A.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管中玩忽职守

B.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管中泄露国家秘密

C.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管中泄露商业秘密

D.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检举人个人

6.在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中,经查,2002年伟鸿公司实际亏损10万元,而其财务报告表现为盈利5万元,虚增了利润。财政部门对此进行了行政处罚。对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恰当的处分为(  )。

A.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B.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金

C.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D.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金

二、多项选择题

1.违反会计法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有(  )。

A.社会责任  B.刑事责任

C.民事责任  D.行政责任

2.下列各项中属于《会计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形式有(  )。

A.罚款       B.警告

C.吊销税务登记证  D.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以下(  )情形下违法行为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A.私设会计账簿

B.毁损灭失会计资料

C.隔夜登记会计账簿

D.未将取得的原始凭证送交会计机构

4.单位责任人对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除对单位负责人依法进行处罚外,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还应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

A.名誉受到损害要恢复名誉

B.被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的应恢复原有职位

C.被撤职的应当恢复其原有职务

D.被降级的应当恢复其原有的级别

5.涉及会计人员违法职业行为的主要包括(  )。

A.违反单位会计核算规则的行为

B.违反单位会计监督规则的行为

C.伪造、变造凭证、账簿和报表的行为

D.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凭证、账簿和报表的行为

6.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对于“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  )。

A.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B.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C.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可以处于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D.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某外商投资企业存在私设会计账簿,搞账外账的严重违法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按照《会计法》,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会计人员可能受到的行政处罚有(  )。

A.责令限期改正

B.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C.负有直接责任的企业负责人就地免职

D.吊销负有直接责任的会计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案例分析

1.2003年1月,某服装厂发生如下事项:

(1)7日,该厂会计人员王某脱产学习一星期,会计科长指定出纳李某临时兼管王某的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未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2)10日,该厂档案科会同会计科销毁了一批保管期限已满的会计档案,未经厂领导批准,也未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销毁后未履行任何手续。

(3)该厂2002年度亏损20万元,20日,厂长授意会计人员采取伪造会计凭证等手段调整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将2002年利润调整为盈利50万元。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出纳李某临时兼管王某的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是否符合规定?

(2)会计人员王某脱产学习一星期,是否需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3)该厂档案科会同会计科销毁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在程序上是否符合规定?

(4)厂长授意会计人员采取伪造会计凭证等手段调整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某市财政局在2008年4月《会计法》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小型企业为节省开支只任用了两名会计,其中已取得会计师职称,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王某被单位负责人指定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登记总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和稽核工作,另一名尚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张某被单位负责人指定担任出纳工作,兼记日记账、各种明细账和会计档案的保管。该企业出纳员在单位负责人的授意下,将收到的下脚料销售款5000元另行存放不入账,以便负责人日常应酬。会计主管王某发现后,向上级主管部门举报,上级主管部门将检举材料一并转给该企业,责令其自行纠正。该企业负责人遂以工作需要为由,将会计主管王某调离会计工作岗位,另外聘用一名经济管理专业应届大学毕业生担任会计主管人员,由于该会计主管人员经验不足使得会计管理混乱,会计处理方法随意改变,会计核算中时有多报、漏记的会计差错发生,并仍秉承单位负责人意图,私设小金库。

要求:

(1)请逐项分析上述哪些行为违反了《会计法》的规定?

(2)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该企业违反《会计法》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票据法律制度_金融法规

第九章 票据法律制度

【学习目的】

掌握票据的基本当事人、票据权利与义务、票据签章、票据行为、票据的伪造与变造;掌握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商业汇票签发的相关规定;熟悉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商业汇票办理的相关程序;了解票据的概念及特征、功能。

【案例导入】

签发空头支票的法律责任

振辉公司财务部2008年8月l5日开出两张票据:一张为面额10000元的支票,用于向甲宾馆支付会议费;另一张为面额2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为9月5日,用于向乙公司支付材料款,该汇票已经向银行承兑。

2008年8月20日,甲宾馆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发现该支票为空头支票,遂予以退票,并对振辉公司处以500元罚款。甲宾馆要求振辉公司除支付其10000元会议费外,还另需支付其2000元赔偿金。2008年9月5日,乙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得知振辉公司的账户余额不足200000元。问如下几个问题:

(1)银行对振辉公司签发空头支票处以500元罚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甲宾馆能否以振辉公司签发空头支票为由要求其支付2000元赔偿金?

(3)银行能否以振辉公司账户余额不足200000元为由拒绝向乙公司付款?

【案例解析】

(1)银行对振辉公司签发空头支票处以500元罚款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所以,银行对振辉公司签发空头支票至少应处以1000元罚款。

(2)甲宾馆不能以振辉公司签发空头支票为由要求其支付2000元赔偿金。因为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甲

宾馆只能以振辉公司签发空头支票为由要求其支付200元赔偿金。

(3)银行不能以振辉公司账户余额不足200000元为由拒绝向乙公司付款。因为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

第一节 票据概述

一、票据与票据法

(一)票据

1.票据的概念

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包括一切代表权利义务的书面凭证;狭义的票据仅指《票据法》上规定的票据。在我国,《票据法》上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2.票据的特征

(1)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的签发,不是为了证明已经存在的权利,而是为了创设一种权利。票据权利的发生必须首先作成票据。无票据即无票据权利。

(2)票据是债权证券。票据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票据持票人可以就票据上所载金额向特定债务人行使请求权。

(3)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必须具备法定格式才能有效。除票据法另有规定者外,不具备法定格式的,不发生票据的效力。

(4)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的一切权利与义务,必须严格依照票据上记载的文义而定。不得以票据以外的任何事由变更其效力。例如,票据上记载的发票日与实际发票日不一致时,以票据上记载的为准。

(5)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关系一般不受原因关系的影响。票据的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以提示票据为必要,而不必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以及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这些原因存在与否、有效与否,与票据权利原则上互不影响。票据的持票人仅依票据上所载文义就可以请求给付一定金额的货币。

(6)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的转让可以依背书和交付的简单程序进行,不需经债务人同意。

(7)票据是缴回证券。票据债权人受领了票据金额后,必须将票据交还债务人,转移票据所有权,使票据关系消灭。

3.票据的功能

从总体上讲,票据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是代替货币进行结算和融通资金,方便贸易,促进经济发展。

(1)支付功能。票据可以充当支付工具,代替现金使用。对于当事人来讲,用票据支付可以消除现金携带的不便,克服点钞的麻烦,节省计算现金的时间。

(2)汇兑功能。票据可以代替货币在不同地方之间运送,方便异地之间的支付,解除现金支付在空间上的障碍。

(3)信用功能。票据当事人可以凭借自己的信誉,将未来才能获得的金钱作为现在的金钱来使用。

(4)结算功能。票据作为货币支付的手段,可使各方收付相抵、相互冲减债务。

(5)融资功能。票据可以有偿转让,实现资金周转。持票人急需现金时,可持票向银行请求贴现,也可以背书方式将票据卖给他人,满足需要。

(二)票据法

票据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法是指调整票据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包括专门的票据法律,也包括其他法律中有关票据的规定。狭义的票据法是指以部门法形式存在的专门的票据法。本章介绍的主要是狭义的票据法。

我国的票据法律制度主要包括:1995年5月1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6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8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1997年9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等。

二、票据的当事人

票据当事人,是指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当事人,也称票据法律关系主体。票据当事人可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支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企业、组织或个人;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出票银行;银行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以外的企业或其他组织。

收款人,又称票据权利人,是指票据正面记载的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

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支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银行本票的付款人是出票银行;银行汇票的付款人是出票银行或代理付款行;商业汇票的付款人是承兑人。

商业汇票及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银行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与收款人。付款人付款后,票据上的一切债务责任解除。

2.非基本当事人

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承兑人,又称汇票主债务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据义务的人;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票据背书后,被背书人成为票据新的持有人,享有票据权利。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保证人在被保证人不能履行票据付款责任时,以自己的金钱履行票据付款义务,然后取得持票人的权利,向票据债务人追索。

并非所有的票据当事人一定同时出现在某一张票据上,除基本当事人外,非基本当事人是否存在,完全取决于相应票据行为是否发生。不同票据上可能出现的票据当事人也有所不同。

三、票据权利与义务

票据权利与义务是指票据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是票据法律关系的重要内容。

(一)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概念和分类

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票据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又称主要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顺序权利。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担负付款请求权付款义务的主要是主债务人。

票据追索权,又称偿还请求权利,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票据追索权是一种附条件的权利,有赖于第一次请求权不能实现才得以行使,故又称为从票据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票据纠纷案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外,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

2.票据权利的取得

票据权利的取得,也称票据权利的发生。持票人合法持有票据,即取得了票据权利。

当事人主要依据以下情形取得票据权利:①从出票人处取得。出票是创设票据权利的票据行为,从出票人处取得票据,即取得票据权利;②从持有票据的人处受让票据,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等方式可以转让他人,以此取得票据即获得票据权利;③依税收、继承、赠与等方式获得票据。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当事人一方在获得某种利益时,必须给付对方相应的代价。无对价或者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者有瑕疵而受影响或者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到影响或者丧失。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案例9-1】甲偷盗所得某银行签发的金额为10000元的银行本票一张,并将该本票背书送给女友乙作生日礼物,乙不知该本票系甲偷盗所得,按期持票要求银行付款。假设银行知晓该本票系甲偷盗所得并送给乙,对于乙的付款请求,银行应拒绝付款吗?

【案例解析】银行应拒绝付款。甲因偷盗而取得票据,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乙不知该本票系甲偷盗所得,属于善意、无对价取得本票,虽然享有票据权利,但必须承受其前手(甲)的权利瑕疵,甲不享有票据权利,因此,乙也不享有票据权利,银行应拒绝付款。

3.票据权利的补救

票据因灭失、遗失、被盗等原因而使票据权利人脱离其对票据的占有后,票据权利人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以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四种。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

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程序。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失票人不知道票据的下落,利害关系人也不明确。

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失票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付款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4.票据权利的消灭

票据权利的消灭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票据权利消灭。票据权利消灭之后,票据上的债权债务关系随之消灭。票据权利基于以下原因而消灭:

(1)付款。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票据债务人的票据责任解除。

(2)票据时效期间届满。《票据法》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①持票人对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商业汇票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②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③持票人对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④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其中,第①、②种情况所指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第③、④种情况所指的追索权,不包括对出票人的追索权。

此外,票据权利还可因民事债权的消灭事由如免除、抵消等事由的发生而消灭。

【案例9-2】2006年6月5日,A公司向B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5万元的支票,B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6月12日,C公司请求付款银行付款时,银行以A公司账户内只有5000元为由拒绝付款。C公司遂要求B公司付款,B公司于6月15日向C公司付清了全部款项。根据《票据法》的规定,B公司应在何时向A公司行使再追索权?

【案例解析】B公司应在2006年12月5日之前向A公司行使再追索权。因为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不行使而消灭。故B公司应在2006年12 月5日之前向A公司行使再追索权。

(二)票据义务

票据义务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等)而应承担的义务,不具有制裁性质,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实务中,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一般有四种情况:一是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二是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三是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四是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偿义务。

四、票据行为

(一)票据行为的概念及种类

票据行为是指能够产生票据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则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背书是指收款人或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盖章的行为。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被保证的票据,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票据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二)票据行为成立的要件

票据行为成立,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行为人具有票据行为能力

《票据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在票据上签章的自然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该签章不具有法律效力,其他当事人不得据此签章向该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主张票据债权。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或无缺陷

《票据法》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即使票据形式符合法定条件,但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或存在缺陷,则该行为为无效行为,票据持有人不得享有票据上的权利。

3.行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票据行为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票据法》规定,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凡违背法律规定而进行的行为,不取得票据法律效力。此处所称“合法”,系指票据行为本身合法,不是指票据的基础关系涉及的行为合法。

4.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票据行为是要式行为,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形式。

五、票据签章

票据签章是指票据有关当事人在票据上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的行为。票据签章是票据行为生效的重要条件,也是票据行为表现形式中必须记载的事项。如果票据缺少当事人的签章,将导致票据无效或该项票据行为无效。

票据上的签章因票据行为的性质不同,签章当事人也不相同。票据签发时,由出票人签章;票据转让时,由背书人签章;票据承兑时,由承兑人签章;票据保证时,由保证人签章;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由持票人签章。一般来讲,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无效;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知识拓展】

签章的具体规定

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以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的“公章”,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六、票据记载事项

票据记载事项是指依法在票据上记载票据相关内容的行为。票据记载事项一般分为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不得记载事项等。

绝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如不记载,票据即为无效的事项。如表明票据种类的事项,必须记明“汇票”、“本票”、“支票”,否则票据无效。

相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应该记载而未记载,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的事项。如商业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任意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如出票人在商业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其后手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其中的“不得转让”事项即为任意记载事项。

不得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禁止行为人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包括记载无效的事项和使票据无效的事项。记载无效的事项是指行为人虽作记载,但记载无效,票据效力不受影响。如支票上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支票本身还是有效的。使票据无效的事项是指行为人若记载了此类事项,不仅记载无效,而且导致票据无效。如,汇票上记载附条件支付的委托的,汇票无效。

此外,票据上还可以记载非法定记载事项,但这些事项并不发生票据上的效力。

七、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一)票据的伪造

票据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人名义签章的行为,如假冒出票人的签章出票,假冒他人名义进行背书签章、承兑签章、保证签章等行为。

伪造票据是一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票据行为的效力。由于其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故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由于伪造人没有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票据上真正的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案例9-3】甲私刻乙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假冒乙公司名义签发一张转账支票交给收款人丙,丙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当戊主张票据权利时,请问哪些人应承担票据责任?

【案例解析】伪造人甲没有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被伪造人乙也不承担票据责任,丙、丁是真正的签章人,要承担票据责任。

(二)票据的变造

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如更改票据到期日、付款日、付款地、金额等。

票据的变造应依照签章是在变造之前或之后来承担责任。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应按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按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如果无法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的,视为在变造之前签章。

【案例9-4】甲签发一张票面金额为2万元的转账支票给乙,乙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丙将票面金额改为5万元后背书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请问甲、乙、丙、丁应承担的票据责任各是多少?

【案例解析】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应按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按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故甲、乙对变造之前的2万元负责,丙、丁对变造之后的5万元负责。

第二节 支 票

一、支票的概念和种类

(一)支票的概念

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出票人即存款人,是在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持票人是票面上填明的收款人,也可以是经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

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二)支票的种类

我国《票据法》按照支付票款方式,将支票分为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见图9-1),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见图9-2),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见图9-3),普通支票既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图9-1 现金支票正面

图9-2 转账支票正面

图9-3 普通支票正面

二、支票的使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支票在其票据交换区域内可以背书转让,但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能背书转让。

三、支票的记载事项

(一)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

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我国现行使用的支票记载支付的文句,一般是支票上已印好的“上列款项请从我账户内支付”的字样。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支票的付款人名称是出票人的存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的出票人签章,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出票人为个人的,为与该个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签名或者盖章。

7.收款人名称

为了发挥支票灵活便利的特点,我国《票据法》规定了两项绝对记载事项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的方式记载:一是关于支票金额的授权补记;二是关于收款人名称的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二)支票的相对记载事项

1.付款地

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2.出票地

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此外,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上可以记载非法定记载事项,但这些事项并不发生支票上的效力。

【案例9-5】王女给王母现金支票一张,用途栏写明“生日快乐”。王母请求支票的付款行兑现时,银行柜台营业员拒付,理由是用途栏书写不规范。请问,银行的做法是否合法?

【案例解析】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上可以记载法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支票上的效力。在案例中,用途栏记载事项属于非法定记载事项,其记载对票据效力无影响,所以银行的做法不合法。

(三)支票的不得记载事项

支票的付款日期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四、支票的付款

1.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并不丧失对出票人的追索权,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支付票款的责任。

2.付款

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支付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于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当停止其签发支票。

第三节 本票

一、本票的概念和种类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票是由出票人约定自己付款的一种自付证券,其基本当事人有两个,即出票人和收款人,在出票人之外不存在独立的付款人。在出票人完成出票行为之后,即承担了到期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

在我国,本票仅指银行本票(银行本票票样见图9-4和图9-5)。银行本票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给其据以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签发银行本票。

根据面额的不同,银行本票分为定额银行本票和不定额银行本票。定额银行本票面额分为1000元、5000元、1万元和5万元。

图9-4 银行本票正面

图9-5 银行本票背面

二、银行本票的适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三、银行本票的出票

申请人使用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申请人名称、支付金额、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支付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支付金额。

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收妥款项签发银行本票。用于转账的,在银行本票上划去“现金”字样;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在银行本票上划去“转账”字样。不定额银行本票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出票银行在银行本票上签章后交给申请人。

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四、银行本票的记载事项

(一)本票的绝对记载事项

(1)表明“本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本票无效。

(二)本票的相对记载事项

1.付款地

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2.出票地

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此外,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本票上可以记载非法定记载事项,但这些事项并不发生本票上的效力。

五、银行本票的付款

1.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期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或单位证明、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2.银行本票见票付款

银行本票见票即付,收款人或持票人取得银行本票后,可随时请求出票人付款。

《票据法》规定:“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本票的出票人是票据主债务人,负有绝对付款责任。持票人在规定期限内提示本票,出票人必须承担付款责任。除票据时效届满而使票据权利消灭或者要式欠缺而使票据无效外,出票人的付款责任并不因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提示付款而解除,所以持票人仍对出票人享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只是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案例9-6】甲出具一张银行本票给乙,乙将该本票背书转让给丙,丙又背书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戊作为持票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示付款。则戊可以向哪些人行使追索权?

【案例解析】《票据法》规定,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戊作为持票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示付款,则戊丧失对出票人甲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故戊只能向甲行使追索权。

第四节 银行汇票

一、银行汇票的概念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票样见图9-6、图9-7)。

银行汇票的当事人只有两个,即出票银行和收款人,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就是银行汇票的付款人。银行汇票可分为银行现金汇票和银行转账汇票。汇票上有签发银行按规定载明“现金”字样的是银行现金汇票,可用于支取现金;票面上载有“转账”字样或未记载“现金”字样的是银行转账汇票,银行转账汇票一般用于结算,不用于支取现金,需要支付现金的,付款银行按照现金管理规定审查后才予以支付。

图9-6 银行汇票正面

图9-7 银行汇票背面

二、银行汇票的使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同城、异地或统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的出票和付款,全国范围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和各商业银行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机构办理。跨系统银行签发的转账银行汇票的付款,应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提交给同城的有关银行审核支付后抵用。代理付款人不得受理未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为单位直接提交的银行汇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和跨省、市的经济区域内银行汇票的出票和付款,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银行汇票的代理付款人是代理本系统出票银行或跨系统签约银行审核支付汇票款项的银行。

三、银行汇票的出票

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汇票金额、申请人名称、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其签章为预留银行的签章。

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使用银行汇票向代理付款人支取现金的,申请人须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代理付款人名称,在“汇票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票金额。

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现金”字样。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汇票。签发转账银行汇票,不得填写代理付款人名称,但由中国人民银行代理兑付银行汇票的商业银行向设有分支机构地区签发转账银行汇票的除外。

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并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

四、银行汇票的记载事项

(一)银行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

1.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

票据上必须记载足以表明该票据是银行汇票的文字。如果没有该文字,“银行汇票”则无效。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无条件支付的承诺是汇票的支付文句,即须表明付款人支付汇票金额是不附加任何条件的,换言之,如果汇票附有条件,则汇票无效。

3.确定的金额

确定的金额是指汇票上记载的金额必须是固定的数额,如果汇票上记载的金额是不确定的,汇票将无效。所谓确定,指固定为一个金额,即不容许记载选择性金额范围,如50万元以内,或10万元左右等。

有关金额的记载必须文义确定,不容含糊、模糊,要使用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且二者必须一致,金额文字模糊不能辨认或两种记载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票据金额不得涂改或更改,否则汇票无效。

4.代理付款人名称

现金银行汇票应填明代理付款人名称,代理付款人不是汇票当事人。

5.收款人名称

收款人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受领汇票金额的最初票据权利人。对收款人名称,也应记载本名、全名或全称。自然人收款的,应以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为准,不可任意记载变名。收款人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的企业、团体、其他单位的,应记载经登记或经批准的名称,且应为全名,不可记简称。收款人在付款银行开立资金账户的,出票时记载的名称,应与在开户银行预留印鉴的名称相一致,以便于票据权利的实现。

6.出票日期

出票日期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签发汇票的日期。出票日为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日期,不一定是事实上的出票日。因此,可以记为实际出票的日期,也可以提前或错后,记载的出票日与事实上的出票日不符的,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出票日须为历法上存有的日期,否则,票据无效。如记载为2月30日、13月10日等,均无效。

7.出票人签章

出票人签章是指出票人在票据上亲自书写自己的姓名或盖章。出票人应签其本名、全名。

(二)银行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

1.付款地

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为付款地。

2.出票地

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为出票地。

银行汇票见票即付,无需记载付款日期。如有记载,记载无效。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票据法》规定银行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但由于我国银行汇票的出票人、付款人均是银行,故实务中,银行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应是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为出票地;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为付款地。经常居住地是自然人使用的概念。

(三)银行汇票的非法定记载事项

银行汇票的非法定记载事项是指法律规定以外的记载事项。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上可以记载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法律规定以外的事项主要是指与汇票的基础关系有关的事项,如签发票据的原因或用途、该票据项下交易的合同号码等等,因此,这些事项尽管有利于当事人清算方便,但却与票据本身关系不大,故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五、银行汇票的付款

1.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个月(不分大月、小月,统一按次月对日计算,到期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持票人超过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不获付款的,须在票据权利时效期间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2.银行汇票见票付款

银行汇票见票即付,收款人或持票人取得银行汇票后,可随时请求出票人付款。

收款人受理银行汇票时,应审查下列事项: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是否齐全、汇票号码和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收款人是否确为本单位或本人;银行汇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压数机压印的出票金额,并与大写出票金额一致;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更改的其他记载事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收款人受理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时,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并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审查无误后办理转账。

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持票人,可以向选择的任何一家银行机构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并填明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由其本人向银行提交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银行审核无误后,将其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备查,并以持票人的姓名开立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账户,该账户只付不收,付完清户,不计付利息。

转账支付的银行汇票,应由原持票人向银行填制支款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办理支付款项。该账户的款项只能转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账户,严禁转入储蓄和银行卡账户。

支取现金的,银行汇票上必须有出票银行按规定填明的“现金”字样,才能办理。未填明“现金”字样,需要支取现金的,由银行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

持票人对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需要委托他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的,应在银行汇票背面背书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委托人姓名和背书日期以及委托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被委托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也应在银行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记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同时向银行交验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六、银行汇票的背书

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但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被背书人受理银行汇票时,除审查收款人受理银行汇票时应审查的事项外,还应审查下列事项:银行汇票是否记载实际结算金额,有无更改,其金额是否超过出票金额;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签章;背书人为个人的,应验证其个人身份证件。

【案例9-7】甲企业向乙企业购买一批原材料,为其开具了一张100万元的银行汇票,该汇票的收款人为乙企业,付款人为丙银行。由于受市场供需和物价的影响,这项经济业务的实际结算金额为150万元。甲企业在汇票上签了章,并写明了出票日期等有关内容。乙企业接受此银行汇票后,到丙银行请求兑付时,遭到丙银行拒绝。问丙银行做法是否正确?

【案例解析】该银行汇票是无效的,丙银行做法正确。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第五节 商业汇票

一、商业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商业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按承兑人的不同,分为银行承兑汇票(见图9-8)和商业承兑汇票(见图9-9、图9-10)。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图9-8 银行承兑汇票正面

图9-9 商业承兑汇票正面

图9-10 商业承兑汇票背面

二、商业汇票的出票

(一)出票人的确定

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是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并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由收款人签发交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

(二)商业汇票出票的效力

汇票出票后即产生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因汇票当事人的地位不同而不同。

1.对出票人的效力

汇票的出票人出票后,并不产生自己的直接付款义务,只承担法定担保义务,即担保汇票的承兑和付款。担保汇票的承兑是指汇票到期日前不获承兑时,收款人或持票人可以请求出票人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和有关费用。担保汇票的付款是指汇票到期时,付款人虽已承兑但拒绝付款的,出票人必须承担清偿责任。

2.对付款人的效力

出票行为是单方行为,付款人在承兑之前,不承担任何票据责任。但一旦承兑,即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

3.对收款人的效力

收款人取得汇票后,成为第一持票人,即取得票据权利,一方面,就票据金额享有付款请求权;另一方面,在该请求权不能满足时,即享有追索权。同时,收款人享有依法转让票据、获得相应对价的权利。

三、商业汇票的记载事项

(一)商业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

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欠缺其中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

(1)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二)商业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

商业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是指商业汇票上应记载而未在记载的,适用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的事项。

(1)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商业汇票上的付款日期(即到期日)有三种记载形式: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持票人提示付款时,付款人即得进行付款。

(2)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为付款地。

(3)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为出票地。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票据法》规定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但由于我国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只能是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个人不能使用商业汇票,故实务中,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应是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为出票地。我国商业汇票的付款人只能是法人、其他组织或银行,故实务中,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为付款地。经常居住地是自然人使用的概念。

此外,汇票上可以记载非法定记载事项,但这些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四、商业汇票的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承兑仅适用于商业汇票。

1.提示承兑

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l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汇票未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2.受理承兑

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一般来说,如果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则应视为拒绝承兑。持票人可以请求其作出拒绝承兑证明,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3.承兑的记载事项

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应当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天内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4.承兑的效力

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这一到期付款的责任是一种绝对责任。具体表现在:①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其必须承担迟延付款责任;②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该等权利人包括付款请求权人和追索权人;③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④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当按照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五、商业汇票的付款

商业汇票的付款,是指付款人依据票据文义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

1.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兑人出示票据,请求付款的行为。持票人只有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才产生法律效力。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法定期限提示付款:①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②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2.付款人付款

持票人按照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无条件地在当日按票据金额足额支付给持票人。否则,应承担迟延付款的责任。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性,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如果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此外,如果付款人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在到期日前付款,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取利息。商业承兑汇票签发后,由付款人承兑后交给收款人。付款人应于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银行待该汇票到期日凭票将款项划给收款人或持票人。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付款人账户资金不足支付时,其开户银行应将商业承兑汇票退回,由其自行处理,同时对付款人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50元的罚款。

如果汇票金额为外币的,应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汇票当事人对汇票支付的货币种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票据关系消灭,汇票上的全体债务人的责任予以解除。

六、商业汇票的背书

商业汇票的背书,是指按照法定的事项和方式在商业汇票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持票人行使此项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

(一)背书的记载事项

1.背书的绝对记载事项

背书时,背书人和被背书人两项事项为绝对记载事项,否则,背书无效。

背书人背书时,必须在票据上签章。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如果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背书的相对记载事项

背书时,应由背书人记载背书日期。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3.背书的任意记载事项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4.背书的不得记载事项

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有两项:一是附有条件的背书;二是部分背书。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部分背书是指背书人在背书时,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部分背书属于无效背书。

(二)背书粘单

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为了保证粘单的有效性和真实性,第一位使用粘单的背书人必须将粘单粘接在票据上,并且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否则该粘单记载的内容无效。

(三)背书连续

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背书连续主要是指背书在形式上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如有伪造签章等,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但是,如果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票据权利人,则不得向持票人付款,否则应自行承担责任。

(四)法定禁止背书

法定禁止背书是指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而禁止背书转让的情形。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等三种情形下的汇票,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五)背书效力

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七、商业汇票的保证

票据保证,即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为目的,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一)保证的记载事项

1.保证的绝对记载事项

保证时,保证文句及保证人签章是绝对记载事项,否则,保证无效。

2.保证的相对记载事项

保证人名称和住所、被保证人名称及保证日期为相对记载事项。未记载保证人名称和住所的,以保证人的签章和营业场所或住所推定。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保证人未在票据或粘单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如果保证人是为出票人、承兑人保证的,则应记载于汇票的正面;如果保证人是为背书人保证,则应记载于汇票的背面或者粘单上。

(二)保证责任

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三)保证的效力

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保证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保证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案例9-8】甲公司要求乙公司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货款,甲公司在取得乙公司提交的银行承兑汇票后按照约定向乙公司交货,并且将汇票委托给开户银行到期收款。但是,该银行承兑汇票到期,银行告知甲公司,乙公司缴付的款项不足支付。问题如下:

1.甲公司可否收到货款?

2.银行如何处理该银行承兑汇票?

【案例解析】

1.甲公司可以收到货款。因为,它持有的是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无论乙公司是否将款项足额缴付银行,银行都应无条件支付。

2.银行首先会按其承诺支付款项,然后按照相关规定对乙公司进行追索。

本章小结:

1.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2.票据当事人可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非基本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3.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义务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

4.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5.票据丧失,票据权利人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6.票据权利因付款、票据时效期间届满、免除、抵消等事由的发生而消灭。

7.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

8.票据签章,是指票据有关当事人在票据上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的行为。

9.票据记载事项一般分为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不得记载事项等。

10.票据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人名义签章的行为;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

11.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分为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

12.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3.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4.商业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按承兑人的不同,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甲公司在与乙公司交易中获得100万元的汇票一张,付款人为丙公司。甲公司请求承兑时,丙公司在汇票上签注:“承兑。乙公司款到后支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丙公司付款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丙公司已经承兑,应承担付款责任

B.应视为丙公司拒绝承兑,丙公司不承担付款责任

C.乙公司给丙公司付款后,丙公司才承担付款责任

D.按乙公司给丙公司付款的多少确定丙公司应承担的付款责任

2.下列关于银行本票性质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银行本票的付款人见票时必须无条件付款给持票人

B.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可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C.银行本票不可以背书转让

D.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3.不可能成为支票当事人的是(  )。

A.出票人   B.承兑人

C.背书人   D.保证人

4.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如果本票的持票人未在法定付款提示期限内提示见票的,则丧失对特定票据债务人以外的其他债务人的追索权。该特定票据债务人是(  )。

A.出票人   B.保证人

C.背书人   D.被背书人

5.下列不属于票据行为的是(  )。

A.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

B.票据遗失,向银行挂失止付

C.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

D.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6.若一张汇票上记载“见票后两个月付款”,这张汇票属于(  )。

A.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B.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C.见票即付汇票       D.定日汇票

7.银行汇票的付款方式是(  )。

A.定日付款    B.出票后定期付款

C.见票即付    D.见票后定期付款

8.蓝天汽车公司于2008年3月12日向军杰公司购买了一批汽车轮胎,于是委托其开户银行于当日签发了一张价值20万元的银行汇票,军杰公司收到银行汇票后应在(  )前提示付款。

A.2008年3月22日    B.2008年5月12日

C.2008年4月12日    D.2008年9月22日

9.甲公司签发金额为1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对此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公司在签发汇票时必须在银行有100万元的存款

B.甲公司必须在签发汇票后的10日内向银行提供100万元的付款保证金

C.只要汇票到期时甲公司能支付100万元即可

D.汇票到期时甲公司存款余额不足支付的,该汇票为空头汇票,汇票无效

10.甲企业在其银行存款不足1万元的情况下,向业务单位开出一张1.5万元的转账支票,银行可以处予(  )罚款。

A.750元    B.500元

C.300元    D.1000元

11.甲在将一汇票背书转让给乙时,未将乙的姓名记载于被背书人栏内。乙发现后将自己的姓名填入被背书人栏内。下列关于乙填入自己姓名的行为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无效    B.有效

C.可撤销   D.甲追认后有效

12.乙公司与丙公司交易时以汇票支付。丙公司见汇票出票人为甲公司,遂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请丁公司为该汇票作保证,丁公司在汇票背书栏签注“若甲公司出票真实,本公司愿意保证”。后经了解甲公司实际并不存在。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丁公司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B.丁公司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不承担票据保证责任

C.丁公司应当承担票据保证责任

D.丁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属于商业汇票特征的有(  )。

A.汇票有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个基本当事人

B.汇票是由出票人委托他人支付的票据,是一种委付证券

C.汇票可以见票即付,也可以约期付款

D.汇票只能由银行机构签发,非银行机构不得签发汇票

2.甲、乙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甲将自己取得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乙,以支付货款。甲在汇票的背书栏记载有“若乙不按期履行交货义务,则不享有票据权利”,乙又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丙。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该票据的背书行为为附条件背书,背书的效力待定

B.乙在未履行交货义务时,不得主张票据权利

C.无论乙是否履行交货义务,票据背书转让后,丙都取得票据权利

D.背书上所附条件不产生汇票上的效力,乙无论交货与否均享有票据权利

3.甲公司与乙公司交易中获金额为100万元的汇票一张,出票人为乙公司,付款人为丙公司,汇票上有丁、戊两家公司的保证签章,其中丁公司保证80万元,戊公司保证20万元。后丙公司拒绝承兑该汇票。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是(  )。

A.甲公司在被拒绝承兑时可以向乙公司追索100万元

B.甲公司在被拒绝承兑时只能依据与乙公司的交易合同要求乙公司付款

C.甲公司只能分别向丁公司追索80万元、向戊公司追索20万元

D.丁公司和戊公司应当向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4.下列关于票据特征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A.票据都有付款提示期限

B.任何票据都可以用于办理结算或提取现金

C.汇票都需要承兑

D.票据所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自行支付或委托付款人支付

5.商业承兑汇票是由(  )的票据。

A.收款人承兑     B.付款人签发

C.收款人签发     D.付款人承兑

6.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承兑申请人账户资金不足付款时,承兑银行应(  )。

A.无条件向收款人、被背书人付款

B.不负责付款

C.对尚未扣回的承兑金额每天按万分之五收罚息

D.将汇票退给收款人

7.下列人员中,行使付款请求权时,对持票人负有付款义务的有(  )。

A.汇票的承兑人     B.银行本票的出票人

C.支票的付款人     D.汇票的背书人

8.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的票据有(  )。

A.汇票      B.本票

C.发票      D.支票

9.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变造票据的有(  )。

A.变更票据金额       B.变更票据上的到期日

C.变更票据上的签章     D.变更票据上的付款日

10.下列有关票据伪造的表述中,不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票据的伪造仅指假冒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B.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C.善意的且支付相当对价的合法持票人有权要求被伪造人承担票据责任

D.票据伪造人的伪造行为即使给他人造成损害,也不承担票据责任

11.下列情况下,银行汇票属于无效票据的是(  )。

A.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的       B.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

C.实际结算金额超过票面金额的    D.实际结算金额低于票面金额的

12.签发现金银行汇票,(  )必须均为个人。

A.出票人    B.收款人

C.申请人    D.付款人

13.某单位出纳李某签发一张现金支票到开户银行提款,在该支票上的签章应为(  )。

A.预留银行的该单位财务专用章    B.经授权的出纳人员李某的印章

C.该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的印章    D.预留银行的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印章

14.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背书情形中,属于背书无效的有(  )。

A.将汇票金额全部转让给甲某

B.将汇票金额的一半转让给甲某

C.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甲某和乙某

D.将汇票金额转让给甲某但要求甲某不得对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三、判断题

1.承兑是商业汇票特有的制度。(  )

2.2009年5月1日甲公司开具一张支票给乙公司以支付材料款,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甲公司应当在2009年5月11日前提示付款。(  )

3.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

4.商业汇票在出票时付款人是否确实承担付款责任并不确定,因而需要由付款人进行承兑。(  )

5.本票的出票人即为付款人,在出票时付款人付款一事即已确定,因而无需付款人承兑。(  )

6.支票不需要承兑,但付款人承担绝对的付款责任。(  )

7.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一经承兑,就必须承担绝对的无条件的付款责任。(  )

8.商业汇票经承兑后,其主债务人即由出票人转化为承兑人,而本票的主债务人始终是出票人。(  )

9.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应当记载于票据背面。(  )

10.持票人善意取得伪造的票据,对被伪造人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

11.甲伪造乙的签章实施票据欺诈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乙不承担票据责任。(  )

12.甲签发一张金额为5万元的本票交收款人乙,乙背书转让给丙,丙将本票金额改为8万元后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如果戊向甲请求付款,甲只应支付5万元,戊所受损失3万元应向丁和丙请求赔偿。           (  )

13.票据丧失后,首先要采取挂失止付,然后再申请公示催告和提起普通诉讼。(  )

14.支票的付款日期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支票无效。(  )

四、案例分析题

凯旋公司从明星公司购进一批设备,价款为100万元,凯旋公司开出一张期限为6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给明星公司,而兰林公司在该汇票正面记载了保证事项,华威公司得到汇票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钟山公司。汇票到期,钟山公司委托银行收款时才得知凯旋公司的存款账户不足支付,银行拒绝付款。钟山公司要求华威公司付款。问:

(1)钟山公司在票据未获付款的情况下是否有权向明星公司要求付款?为什么?

(2)钟山公司在华威公司拒绝付款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向凯旋公司要求付款?为什么?

(3)如果兰林公司代为履行票据付款义务,则兰林公司可向谁行使追索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_消防管理基本理论与实训教程

第五节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随着社会化生产的不断扩大,火灾的早期预报已成为扑救火灾、减少火灾损失、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以传感技术、计算机技术、电子通讯技术等为基础的火灾报警控制系统作为现代消防自动化工程的核心内容之一,既能对火灾发生进行早期探测和自动报警,又能根据火情位置及时输出联动灭火信号,启动相应的消防设备进行灭火,该系统全天候地运行,时刻警惕火情的发生,是一个忠实可靠的消防警卫战士。

一、系统的组成及工作原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一般由触发装置、火灾报警装置、火灾警报装置和电源四部分组成。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基本组成如图3-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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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成

(一)触发装置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自动或手动产生火灾报警信号的器件。主要包括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二)报警装置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用以接收、显示和传递火灾报警信号,并能发出控制信号和其他辅助功能的控制指示设备。它具备为火灾探测器供电,接收、显示和传输火灾报警信号,并能对自动消防设备发出控制信号等功能,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核心组成部分。如果系统出现故障,它还能发出故障报警信号。

(三)一般地说,消防联动控制包括:水灭火系统控制、防排烟系统控制、消防广播及通讯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控制、计算机管理系统和其他综合控制。

(四)电源分为主电源和备用电源。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电源应采用消防电源,备用电源采用蓄电池。

火灾的早期预报主要是通过安装在保护现场的火灾探测器,感知火灾发生时燃烧所产生的火焰、热量和烟雾等特性而实现的。其报警过程大致为:当火场参数超过某一给定阈值时,火灾探测器动作,发出报警信号,该信号经过连接导线传送至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或)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同时显示火灾发生的部位,以通知消防值班人员做出反应,这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二、火灾探测器

火灾探测器可分为点型火灾探测器、线型火灾探测器和可燃气体探测器。

(一)点型火灾探测器主要有:感烟探测器(离子感烟探测器、光电感烟探测器,是用以响应燃烧或者热解产生的固体或者液体微粒的火灾探测器)、感温探测器(定温探测器、差温探测器和差定温探测器是用以响应异常温度、升温速率和温差的火灾探测器)。

(二)线型火灾探测器有:红外光束线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缆式感温火灾探测器和空气管差温火灾探测器。

(三)可燃气体探测器是对单一或多种可燃气体浓度响应的探测器,包括;催化型、红外光学型两种类型。

(四)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是用手动方式启动自动火灾报警系统的器件。

三、火灾报警控制器

火灾报警控制器是一种能为火灾探测器供电、接收、显示和传递火灾报警信号,并能对自动消防等装置发出控制信号的报警装置。它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个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火灾探测器是系统的“感觉器官”,随时监视着周围环境的情况,而火灾报警控制器,则是该系统的“躯体”和“大脑”,是系统的核心。它的主要作用是供给火灾探测器高稳定的直接电源,监测连接各火灾探测器的传输导线有无断线故障,保证火灾探测器长期、稳定、有效地工作。当火灾探测器探测到火灾后,它接收火灾探测器发来的报警信号,迅速、准确地进行转换和处理,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指出火灾发生的具体部位。

火灾报警控制器按其用途分类,可分为以下三种:

1.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 它直接连接火灾探测器,处理各种报警信息,是组成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最常用的设备之一

2.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 它一般不与火灾探测器相连,而与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相连,处理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送来的报警信号,常使用在较大系统中。

3.通用火灾报警控制器 它兼有区域、集中两级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双重特点。通过设置或修改参数(可以是硬件或软件方面),既可作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使用,又可作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使用,连接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

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管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建筑物特别是高层建筑物和其他重要建筑物中必不可少的重要消防设施。为确保建筑物消防安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其他消防设施必须经当地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且在投入使用后应保持系统连续正常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随意中断运行,如一旦中断,必须及时通报当地消防监督机构。

(一)一般规定

使用单位必须有系统竣工图、设备技术资料、使用说明书、调试开通报告、竣工报告、竣工验收情况表等有关资料,建立系统的一套完整技术档案,以利系统的使用和维护。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一旦投入使用,就应该严格管理。系统必须要有专人负责,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触动。系统的操作维护人员应是经过专门培训,并经消防监督机构组织考试合格的专门人员。值班人员应熟悉掌握本系统的工作原理和操作规程,应对本单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熟悉掌握。应建立系统操作使用规程,明确值班人员职责,做好系统运行记录和维护图表。

(二)定期检查

系统投入正常使用后,为确保运行正常和可靠性,必须严格按定期检查制度进行定期检查和试验。

火灾报警系统投入运行两年后,其中点型感温、感烟探测器应每隔3年由专门清洗单位全部清洗一遍,清洗后应作响应阈值及其他必要功能试验,不合格的严禁重新安装使用。被拆换检修的探测器应用备用品或新生产的原型号探测器替补。

使用单位应具有日常维护所必需的备件、专用工具及试验器具,如备用探测器、报警按钮及部件、照明装置及部件、设备专用维修工具、加烟试验器、加温试验器等。为了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完好正常工作,系统的维护应由消防监督机构认可的维修单位进行,如运行中发现一时排除不了的故障,应立即通知有关专业维修单位,以便尽快修复,恢复正常工作。

合同类型选择要点_土木工程合同管理实务

2.4 合同类型选择要点

2.4.1 按照计价方式分类的合同选择与比较

工程合同按其计价方式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补偿合同。各种类型的合同有其适用条件,合同双方有不同的权利与责任分配,承担不同的风险。工程实践中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同类型,有时一个项目的不同分项有不同的计价方式。不同的合同类型具有不同的应用范围和特点,合同类型的比较可参见表2-2。

表2-2 合同类型比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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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C—总造价;C0—预期(目标)成本;ui—单价;mi—工程量;Cd—实际发生的直接费;F—规定数额的酬金;ΔF—酬金增减部分;p—酬金百分比;p1—基本酬金百分比;p0—奖励酬金百分比。

采用何种合同类型实施工程建设,与招标前已完成的设计准备详细程度有关。一般来讲,如果一个工程仅达到可行性研究、概念设计阶段,只需要满足主要设备、材料的订货,项目总造价的控制,技术设计和施工方案设计文件的编制等要求,多采用成本补偿合同。工程项目达到初步设计的深度,能满足设计方案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和试验要求及设备制造要求等,多采用单价合同。工程项目达到施工图设计阶段,能满足设备、材料的安排,非标准设备的制造,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等,多采用总价合同。在一项合同中应注意尽量避免混用不同的计价方式。但当工程项目仓促上马,准备工作不够充分时,很可能在其发包工程合同中既包含总价合同内容,又包含单价合同或成本补偿合同内容。表2-3所列的不同设计深度与选择合同类型关系,可供参考。

表2-3 合同类型选择参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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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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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不同合同类型与工程采购模式的匹配关系

不同的合同类型与不同的工程采购模式之间应有一定的匹配关系。根据国内外有关资料分析,上述3种合同类型与工程采购模式相匹配的情况参见表2-4。

表2-4 工程合同类型与工程项目采购模式的匹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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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表中“★”表示匹配;“△”表示较匹配;“—”表示不常用;“×”表示不匹配;
2.表中相匹配分析仅适合于项目风险一般、工期不太长的情况。

表2-4中不同工程采购模式下合同类型的选择如下:

1)GC和DBB模式的合同类型选择

当工程项目十分确定时,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当工程确定性一般时,采用单价合同;当工程不确定时,采用成本补偿合同。在工程确定但工期长或物价不稳定时,可考虑采用可调总价合同或单价合同。

2)DB、DP和EPC模式的合同类型选择

这类合同范围包括工程设计,显然工程的许多内容不十分明确。因此,工程较为不确定,且承发包双方有一定的合作基础,或承包商信用较好时,可采用目标成本加奖励合同或成本加固定最大酬金合同;反之,采用成本加固定费用合同。

3)CM模式合同类型的选择

在工程基本明确,如初步设计完成后,CM公司开始介入工程,一般优先考虑目标成本加奖励合同,当工程较为不确定时,业主为了控制费用也可采用成本加固定最大酬金合同。

4)PMT、PMC、PM模式合同类型选择

这类属管理服务类合同。一般项目管理公司在项目前期就介入了工作,此时工程范围可能还不明了,因此计价困难,一般是采用分阶段方式进行计价。第一阶段从项目开始到完全确定项目,如初步设计阶段。这一阶段按人工计价或一笔费用包死;此后的工程实施作为第二阶段,则可采用成本加固定最大酬金合同、目标成本加奖励合同等。

选择合同类型是十分复杂的工作。具体选择何种工程采购模式,以及采用与此相应的合同类型,还得根据工程建设的具体情况,包括工程内部属性、外部属性、业主方的建设管理能力和偏好,以及工程建设环境等,对其进行详细的分析研究后才能进行决策。采用何种合同类型不是固定不变的,有时一个项目中的不同工程部分,或不同阶段,可能采用不同类型的合同,业主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全面、反复地权衡利弊,选定最佳的合同类型。

综上所述,合同类型的选择应考虑下列因素:业主的意愿、工程项目设计的深度、工程项目的确定性、项目的规模及其复杂程度、工程项目的技术先进性、承包商的能力和信用、工程进度的要求和市场情况、业主的管理能力、外部因素或风险等。

国际工程合同文本及选择_土木工程合同管理实务

3.1 国际工程合同文本及选择

国际上著名的标准合同文本有:

(1)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制订的FIDIC合同系列,主要适用于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的贷款项目以及其他国际工程,是我国工程界较为熟悉的国际标准合同条件,也是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991版和1999版的主要参考蓝本。

(2)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ICE)制订的ICE合同条件和英国皇家建筑师学会等组成的联合会(JCT)制订的JCT合同条件,前者主要用于道路、桥梁、水利等大型土木工程及构筑物,后者用于房屋建筑,二者均适用于英国和英联邦以及历史上与英国关系密切的国家。1990年前后,ICE吸收了ICE及JCT等诸多施工合同条件的优点,制定了NEC施工合同条件。

(3)欧洲发展基金会(EDF)制订的EDF合同条件,适用于EDF贷款的工程项目。

(4)美国建筑师学会(AIA)制订的AIA合同系列,现已形成30多个文件,是美国以及受美国建筑业影响较大国家的主流合同条件,其虽并非国际性文件,但在国际上也较为著名。

在这些标准合同文本中,FIDIC和ICE合同条件主要应用于土木工程,而JCT和AIA合同条件主要应用于建筑工程。各国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都广泛采用标准合同文本。不同国家,针对不同性质的工程项目,选用国际或其国内不同系列的标准合同文本。国际工程合同文本具有以下特点:

(1)在数量上,除了FIDIC合同条件外,还存在其他国际通行的合同条件,如ICE、JCT合同条件等。

(2)在种类上,合同条件显现系列化,如JCT合同系列因采购方式、工程规模、计价方式、投资主体和分包形式不同形成了17种合同文本。

(3)在内容上,合同文件一般每10年修改、更新一次,如FIDIC合同条件从1957年第一版,到1988年第四版,1999年又推出最新版本的合同条件,平均每10年内容就有较大幅度的变化。

(4)合同的基本结构、基本原则较为稳定、统一。

3.1.1 FIDIC系列合同条件

1)FIDIC简介

FIDIC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法文名称的缩写。该组织由英国、法国、比利时3个欧洲境内咨询工程师协会于1913年创立,组建联合会的目的是共同促进成员协会的职业利益,向其他成员协会传播有益信息。1949年后,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相继加入,现有60多个成员国,下设欧共体分会、北欧成员分会、亚太地区分会和非洲成员分会,总部设在瑞士洛桑。1996年,中国工程咨询协会正式加入FIDIC组织。

FIDIC成立90多年来,对国际上实施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促进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FIDIC于1957年出版了“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红皮书),1988年出版了第四版本。红皮书来源于ICE传统的合同条件,它们之间有很多相同的地方,它同样适用于传统的施工总承包模式,同样是单价合同类型。红皮书虽然被工程界称为工程领域的“圣经”,但是红皮书里工程师的角色也引起了不少争议,这促使FIDIC在1996年红皮书的增补本里引入了“争端裁决委员会”(Dispute Adjudication Board,DAB),以替代工程师的准仲裁员角色。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几种标准施工合同文本基本上都是以FIDIC红皮书为蓝本的,故必须重新考虑其中工程师(监理单位)的角色是否恰当的问题。另外,FIDIC在1990年出版了“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白皮书),在1994年出版了“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与红皮书配套使用),在1995年出版了“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合同条件”(桔皮书)。这几个标准合同格式和1987年第三版“电气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黄皮书)共同构成了1999年以前的“FIDIC合同条件”。

1999年国际工程师联合会根据多年来在实践中取得的经验以及专家、学者的建议与意见,在继承以往四版优点的基础上对合同结构和条款内容作了较大程度的修订,使其更适用于21世纪的工程建设领域。新的标准合同文本包括:“施工合同条件”(新红皮书)、“工程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新黄皮书)、“EPC(设计—采购—建造)交钥匙合同条件”(银皮书)、“合同的简短格式”(绿皮书)。这四个新的合同条件和1999年以前的系列合同条件有着极大的不同,不仅在适用范围上大大拓宽,而且在具体的合同条件、形式、措辞上也有很大的不同,可以说它们是对原有FIDIC合同格式的根本性变革。“新红皮书”不仅可以用于土木工程,还可以用于机械和电器工程。“新黄皮书”和“银皮书”可以用于“设计—建造”和“EPC(设计—采购—建造)交钥匙”等情况。“绿皮书”则适用于各类中小型工程。

FIDIC合同和协议文本,条款内容严密,对履约各方和实施人员的职责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对实施项目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也都有较合理规定,以利于遵循解决。这些协议性文件为实施项目进行科学管理提供了可靠的依据,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工期和控制成本,保障业主、承包人以及咨询工程师等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此外,FIDIC还编辑出版了一些供业主和咨询工程师使用的业务参考书籍和工作指南,以帮助业主更好地选择咨询工程师,使咨询工程师更全面地了解业务工作范围和根据指南进行工作。该会制订的承包商标准资格预审表、招标程序、咨询项目分包协议等都有很高的实用价值,在国际上得到了广泛承认和应用。

2)新版FIDIC合同条件简介

(1)《施工合同条件》(新红皮书)

新版《施工合同条件》用于由业主或其他代表工程师设计的建筑或工程项目。由承包商按照业主提出的设计进行工程施工,但该工程可以包含由承包商设计的土木、机械、电气和构筑物的某些部分。《施工合同条件》由通用条件、专用条件编写指南、投标函、合同协议书和争端裁决协议书格式构成,通用条件与专用条件各20条,另附录争端裁决协议书一般条件。

《施工合同条件》适用于建设项目规模大、复杂程度高、业主提供设计的项目。新红皮书基本继承了原红皮书的风险分担原则,即业主愿意承担比较大的风险,因此,业主希望提供几乎全部设计(可能不包括施工图、结构补强等)。雇用工程师管理合同、管理施工以及签证支付;希望在工程施工的全过程中持续得到全部信息,并能作变更等;希望支付根据工程量清单或通过的工作总价。而承包商仅根据业主提供的图样资料进行施工,当然,承包商有时要根据要求承担结构、机械和电气部分的设计工作。

(2)《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新黄皮书)

新版《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用于电气或机械设备借贷以及建筑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通常情况是由承包商按照业主要求,设计和提供生产设备或其他工程,可以包括土木、机械、电气和建筑物的任何组合。该合同条件也是由通用条件、专用条件与投标函、合同协议书和争端裁决协议书格式三部分组成,其通用条件共20条167款。其中第5条一般设计义务和第12条竣工后检验与《施工合同条件》不同,其他通用条款相同。

《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特别适合于设计—建造(Design-Construction)建设发包方式。该合同范本适用于建设项目规模大、复杂程度高、承包商提供设计且业主愿意将部分风险转移给承包商的情况。《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与《施工合同条件》相比,最大区别在于前者业主不再将合同的绝大部分风险由自己承担,而将一定的风险转移给承包商。

(3)《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银皮书)

《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适用于用交钥匙方式为业主承建工厂或类似设施、基础设施项目或其他类型开发项目,这种方式是由承包商进行全部设计、采购和施工(EPC),提供一个配备完善的设施,业主接受钥匙即可运行。这种方式需满足以下条件与要求:①项目的最终价格和要求的工期具有更大程度的确定性。②由承包商承担项目的设计和实施的全部职责,业主很少介入。

合同条件由通用条件、专用条件编写指南与投标函、合同协议书和争端裁决协议格式三部分组成。其第一部分通用条件共20条166款,其通用条件第3条业主的管理、第5条设计、第12条竣工后检验,与新版《施工合同条件》相比有明显不同。其第二部分专用条件编写指南与专用条件相对应,也是20条。其第三部分投标函、合同协议书和争端裁决协议书格式是通用、一致的。

EPC是一种新型的建设履行方式。合同文本适用于建设项目规模大、复杂程度高、承包商提供设计、承包商承担绝大部分风险的情况。与其他合同文本的最大区别在于,《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下业主只承担工程项目很小的风险,而将绝大部分风险转移给承包商。这是由于这些项目(特别是私人投资的商业项目),业主在投资前关心的是工程的最终价格和最终工期,以便他们能够准确地预测该项目投资的经济可行性,所以他们希望尽可能少地承担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以避免追加费用和延长工期。

(4)《简明合同格式》(绿皮书)

《简明合同格式》用于投资金额较小的建筑工程项目,特别适用于简单或重复性的工程或工期较短的工程,通常情况是由承包商按照雇主或其代表提供的设计进行施工。《简明合同格式》由协议书、通用条件、裁决规则、指南注释四部分构成,一般不用任何专用条件即能满足使用要求,如项目要求对通用条款修改,或在合同中增加新的规定,修改或增加的内容应在专用条件标题下另行列出。

《简明合同格式》第一部分协议书是由雇主与承包商之间签订,协议书由报价、接受、附录三部分组成;第二部分通用条件共15条52款;第三部分裁决规则由总则、裁决员的任命、任命条款、报酬与获得裁决员决定的程序5个方面共23条构成,并附裁决员协议书;第四部分为指南注释,非合同组成部分。

《简明合同格式》最大特点就是简单,专用条件部分只有题目没有内容,仅当业主认为有必要时才加入内容;没有提供履约保函的建议格式。同时,文件的协议书中提供了一种简单的报价和接受方法以简化工作程序,即将投标书和协议书格式合并为一个文件。业主在招标时在协议书上写好适当的内容,由承包商报价并填写其他部分,如果业主决定接受,就在该承包商的标书上签字,当返还的一份协议书到达承包商处的时候,合同即生效。

(5)《FIDIC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白皮书)

该文本用于业主与咨询工程师之间就工程项目的咨询服务签订协议书。适用于投资前研究、可行性研究、设计及施工管理、项目管理等服务。也分为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两部分。

(6)《设计—建造和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桔皮书)

该文本是为了适应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方法的新发展而出版的,适用于设计—建造及交钥匙工程,亦即国内一般称为总承包工程项目之用。该条件适用于总价合同。

(7)《土木工程分包合同条件》

该文本适用于国际工程项目中的工程分包,与红皮书配套使用。

3)FIDIC合同条件应用方式

FIDIC合同条件是在总结了各个国家、各个地区的业主、咨询工程师和承包商各方经验基础上编制的,也是在长期的国际工程实践中形成并逐渐发展成熟起来的,是目前国际上广泛采用的高水平的、规范的合同条件。这些条件具有国际性、通用性和权威性。其合同条款公正合理,职责分明,程序严谨,易于操作。考虑到工程项目的一次性、唯一性等特点,FIDIC合同条件分成了“通用条件”(General Conditions)和“专用条件”(Conditions of Particular Application)两部分。通用条件适于某一类工程。专用条件则针对一个具体的工程项目,是在考虑项目所在国法律法规不同、项目特点和业主要求不同的基础上,对通用条件进行的具体化的修改和补充。

(1)FIDIC土木工程合同条件的适用条件

①FIDIC合同条件适用于竞争性招标项目。适用于根据公开招标或有限招标的国际惯例选择承包商,不适用于议标、直接委托等工程采购方式。

②FIDIC合同条件适用于单价合同。不适用于“总价合同”及“成本加固定费”等其他种类的合同。单价合同是一个重新计量合同,合同总价除标价评判外很少有用。单价合同的优点是比固定总价合同更具有实用性和对合同双方当事人更具有公平性。

③FIDIC只适用于由咨询工程师进行施工管理的项目。因为合同条件旨在建立一个以咨询工程师为中心的专家管理体系。

④完善和良好的法制环境。FIDIC合同条件具有较强的法治意识特征,其实施要求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2)FIDIC合同格式选择

①不同性质的项目工程应当选择相应的FIDIC合同形式。由雇主或其代表工程师设计的建筑工程项目,由承包商按雇主提供的设计进行工程施工,对此类工程应当选用新编FIDIC合同条件之一《施工合同条件》;关于电气和(或)机械设备供货和建设或工程的设计与设备,承包商按照雇主的要求设计、提供生产设备和(或)其他工程,应使用《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建设工厂或类似设施的加工、动力设备、基础设施项目或其他类型开发项目,在项目的工期,投资最终价格确定的交钥匙工程,由承包商进行全部设计、采购和施工,最终提供一个配备完整设施的工程应选用新编《设计采购(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对于投资金额较小的建筑工程,或投资较大但工程简单、重复或工期较短的,应当选择使用《简明合同格式》。

②不同投资主体对合同形式的选择。业主为中国法人(含中外合资、外方独资的企业)的项目,工程在中国境外,或虽在中国境内但雇主与承包商一方或双方为中国境外的外国法人,项目工程进行国际招标的,合同当事人除按工程性质或状况选择相应的FIDIC格式合同外,还应对所适用该合同形式的通用条款、专用条款进行修改、确认与补充,如法律适用,争端(DAB)与仲裁(管辖)等作出选择与约定。

(3)FIDIC合同条件的应用方式

①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和一些国际项目直接采用。在世界各地,凡世行、亚行、非行贷款的工程项目以及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工程招标文件中,大部分全文采用FIDIC合同条件。在我国,凡亚行贷款项目,招标文件全文采用FIDIC“红皮书”。凡世行贷款项目,在执行世行有关合同原则的基础上,执行我国财政部在世行批准和指导下编制的有关合同条件。

②合同管理中对比分析使用。许多国家在学习、借鉴FIDIC合同条件的基础上,编制了一系列适合本国国情的标准合同条件。这些合同条件的项目和内容与FIDIC合同条件大同小异。主要差异体现在处理问题的程序规定上以及风险分担规定上。FIDIC合同条件的各项程序是相当严谨的,处理业主和承包商风险、权利及义务也比较公正。因此,业主、咨询工程师、承包商通常会将FIDIC合同条件作为一把尺子,与工作中遇到的其他合同条件相对比,进行合同分析和风险研究,制定相应的合同管理措施,防止合同管理上出现漏洞。

③在合同谈判中使用。FIDIC合同条件的国际性、通用性和权威性使合同双方在谈判中可以以“国际惯例”为理由要求对方对其合同条款的不合理、不完善之处作出修改或补充,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这种方式在国际工程项目合同谈判中普遍使用。

④部分选择使用。即使不全文采用FIDIC合同条件,在编制招标文件、分包合同条件时,仍可以部分选择其中的某些条款、某些规定、某些程序甚至某些思路,使所编制的文件更完善、更严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也可以借鉴FIDIC合同条件的思路和程序来解决和处理有关问题。需要说明的是,FIDIC在编制各类合同条件的同时,还编制了相应的“应用指南”。在“应用指南”中,除了介绍招标程序、合同各方及工程师职责外,还对合同每一条款进行了详细解释和说明,这对使用者是很有帮助的。另外,每份合同条件的前面均列有有关措辞的定义和释义。这些定义和释义非常重要,它们不仅适合于合同条件,也适合于其全部合同文件。

案例3-1 FIDIC合同条件的实践运用:小浪底世行贷款项目

1)项目背景

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位于黄河干流,处在控制黄河水沙的关键位置,枢纽主要由大坝、泄洪系统和引水发电系统组成。其开发目标是以“防洪、防凌、减淤为主,兼顾供水、灌溉和发电,综合利用,除害兴利”。小浪底前期工程1991年开工,主体工程1994年开工,工程已按计划实现截流、蓄水和首台机组发电等里程碑目标,主体工程已在2001年底全部按计划完工,其中3个土建国际标比原合同工期分别提前7至13个月。工程顺利通过蓄水安全鉴定,工程质量总体优良。通过国际招标和严格合同管理等手段,以及由于外汇汇率和物价等因素,工程投资完全控制在概算范围内,并有较大的节余。从2000年开始,工程已初步发挥效益。

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部分利用世界银行的贷款。项目管理实行业主负责制、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按照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对工程实施严格的合同管理。业主根据世行所规定的采购程序,以世界范围内的竞争性招标方式,选择了3个土建国际承包商联营体,分别承担大坝、泄洪系统和引水发电系统的施工和建设。小浪底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FIDIC意义上的“工程师单位”,承担小浪底工程监理任务,负责工程投资、进度、质量控制、工程建设各方的协调。此外,业主还聘请世界银行特别咨询专家团、加拿大国际工程管理咨询公司(CIPM),并组建小浪底工程建设技术委员会,作为业主合同管理、技术管理决策方面的咨询机构。

小浪底工程规模宏大,自然及地质条件复杂,技术和施工难度高,加之小浪底工程建设期间正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转轨的一个重要时期,经济改革不断深化,政策法规有许多调整。因此,在采用FIDIC进行合同管理的过程中,经历了从摩擦、碰撞到适应和融合的过程。

2)对FIDIC合同特点和应用的认识

应用FIDIC合同条件的基础和主要特点包括:①适用于采用竞争性招标的项目。②由业主委托工程师管理合同。③采用单价合同。④合同价格可以调整,主要包括4个方面:因通货膨胀或汇率波动引起的各项工程投入价格的变化、后继法规变化导致的承包商费用的增加或减少、变更带来的合同价格的调整、对合理索赔的补偿。⑤合同工期可以改变,因承包商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包商应自费加速施工或支付误期损害赔偿;由于业主原因引起的延误,工程师应给予工期延期。如果业主希望赶工并保证计划工期的实现,则应事先与承包商达成补充协议。⑥合同争议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在新版FIDIC中,明确规定合同双方应设立“DAB”(争议裁决委员会),负责对争议的调解和处理,以尽可能避免仲裁。

根据国内运用FIDIC的经验,结合小浪底工程的使用情况,应用FIDIC条款应注意的问题有:①FIDIC具有广泛的通用性,反映了国际工程中的一些普遍做法,但也要结合国情和实际工程情况。FIDIC的条款不是完全适合中国,应该结合具体工程情况做出适当修正。②业主作为项目的筹资、建设、运行和还贷整个过程的总负责人,自然是居于项目管理的中心地位,对项目负最终责任。但应该按照合同给予工程师充分授权,支持工程师独立开展工作。由于工程师受业主聘用,其公正地位一直遭到质疑和挑战。而工程师一旦受到怀疑则对各方的协作是非常不利的。③FIDIC对业主和承包商的分配风险应该说是公正、合理的,保证了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平衡。但FIDIC对业主的保护不够具体和详细,更多地考虑如何维护承包商的利益。④FIDIC条款总的来说是全面和严密的。但有些条款缺乏操作性(如变更的估价),有些则因词意的笼统、含义广泛而容易引起争议(如不可预见的外界条件,对其定性和定量十分困难),可能被承包商不合理利用。⑤FIDIC条件下工期可以延长,但由于水电项目的特殊性,工期改变将带来严重的影响。业主没有权利不同意授予承包商延期,只能以赶工方式要求承包商确保原定的工期。但赶工协议在合同中没有专门规定,只能以后续协议重新确立双方权利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业主的地位受到削弱,签订赶工协议难度很大。⑥FIDIC的运作程序是细致和严格的,但也是复杂和漫长的。这就要求业主在招标阶段必须选择优秀和有准备的承包商,一旦后来发现承包商能力或准备不足,要解除合约非常困难,或几乎就不可能。如何弥补原来承包商的不足,是一个值得研究和讨论的课题。⑦在1999年新版FIDIC中,争端裁定委员会(DAB)已成为解决争议的主要机构,但中国企业对DAB调解方式还不熟悉。根据世界银行建议,小浪底工程成立了“争议评审团”(DRB),DRB在提出建议时往往称其“依据合同的本意”,而其本意涉及西方法律、仲裁案例、惯例和历史文化等各个方面,中西方文化、背景差异明显,如何协调值得研究。

3)FIDIC有关条款在小浪底土建项目的具体应用

小浪底国际土建合同采用FIDIC施工合同条件第四版。合同条件除按FIDIC要求原样引用“通用合同条款”,并按照FIDIC提供的格式编制“专用合同条款”外,业主还根据工程情况,将一些特殊和具体要求汇总编写了“特殊合同条款”,内容包括现场设施、对施工计划的要求、环保、当地费用调价和外币调价等。

(1)关于变更条款

按照FIDIC“通用条款”第51条规定,“变更”包括几个方面的含义:合同实施范围的变更(包括原合同范围内工作量的增加或减少,增加合同以外的附加工作等)、合同实施内容的变更(如改变工作类型或性质、提高质量标准或提高设计安全系数)、合同实施时间安排的变更(如改变原合同规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变更往往对工程工期和费用产生影响,意味着改变了原来合同签订的基础,因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该做出调整,经常成为承包商的索赔依据。譬如在地下开挖这一关键路线上的工作,工程师根据设计要求指示承包商大量增加支护或提高支护标准,那么承包商就可以提出一系列要求:①提高支护的单价和要求工程延期;②增加支护对相关区域的工作产生了影响和干扰;③支护强度或标准的提高证明承包商遇到了比招标文件所指出的更加不利的岩石条件,这是承包商所不能预见的。这个条件即“FIDIC12.2款条件”,而且其影响普遍。由于支护设计取决于岩石条件,如果地下开挖又恰处于关键路线,则支护变更就将成为承包商索赔的有力借口。由此带来的影响和索赔,将远远超过支护工程本身。

对于变更工程单价的确定,承包商和工程师很容易发生争议,FIDIC也并无明确的方法可循。国内和国外对于单价确定方法是不一样的。在国际合同中,除采用类比合同单价法或按计日工计价外,对于新的施工项目也按照承包商投标时作价的方法确定单价。即按照现场实际投入资源(要按照投标时的效率水平进行核定)作为直接费,再按固定比例计算间接费和管理费。因此,在招标阶段,业主针对那些将来可能变化的项目,应要求承包商提供足够的单价分解,并就间接费和管理费达成固定比例。

为了使变更费用控制在合理的程度,工程师首先要对承包商所报的施工方案仔细审查,充分利用现场现有设备,保证施工方案在经济和时间方面都是合理的。此外,在施工过程中,对施工情况做全面记录,确保记录完整、详细和准确,并得到双方的确认。

(2)关于费用和利润

根据FIDIC中的词语解释,费用(Costs)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在FIDIC中,因承包商责任以外原因导致承包商增加费用时,对承包商的补偿分为两类,一类是仅仅补偿“费用”而不包括利润,其表述为由工程师确定增加到合同价格上的“此类费用的数额”(The Amount of Such Costs),这些条款包括6.4款(图纸延误)、12.2款(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27.1款(保护化石)、36.5款(对合同未要求的试验的费用)、40.2款(合同规定和承包商原因以外导致的暂停施工)、42.2款(业主未能及时提供现场和设施)、65.5款(特殊风险引起的费用增加)和70.2款(后继法规)等,这些补偿都排除了利润。

对于另外一类则按照合同52款,即按照变更进行估价。由工程师按照合同第52条确定“对合同价格的增加部分”(An Addition to the Contract Price)。这些项目包括17.1款(重新放线)、20.3款(因业主风险造成的损失或损害)、31.2款(为其他承包商提供方便)、49.3款(修补缺陷)、58.2款(暂定金额的使用)和65.3款(特殊风险对工程的损害)等,须按照52款变更一样确定单价给予合同价的增加。这些补偿应该认为包含利润(但FIDIC并未明确指出)。在实际工程中,对合同以外的工作和费用进行评估时,做出上述区分十分重要。

(3)关于当地费用调整

合同第70.1款规定:“应根据劳务费和(或)材料费或影响工程施工费用的任何其他事项的费用涨落,增加合同价格或扣除相应金额。”这部分主要指通货膨胀及汇率变化对工程成本的影响。FIDIC合同建议了两种费用调整方式,即“基本价格”法(或称证据法)和“指数”法。FIDIC推荐第二种方法,因为既减轻了工作量,便于管理,又能使善于采购的承包商增加收益。但其前提是可以得到合适的指数,譬如对外币部分的调整,一般就采用“指数”法。

如果没有权威的指数,则对于当地货币支付部分都采用“基本价格”法,或采取“基本价格”法和“指数”法相结合的混合方法。“基本价格”法虽然工作量很大,但只要能得到合适的“价格”,操作难度是不大的。但在目前经济条件和价格转轨过程中,采用“基本价格”法仍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数量难以控制,譬如材料和雇用工人的数量;二是很难得到现行的统一价格,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价格(譬如劳务工资和运输服务价格)又难以真正反映市场水平。

小浪底工程对当地劳务费用的调整采用“基本价格”法和“指数”法相结合的混合方法,要求指数应能真正反映市场水平,而且基础指数要与承包商投标中的基础工资相一致。

(4)关于“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条件”

FIDIC合同一般条件第12.2款,即所谓“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也不能预见的不利的外界条件或障碍”(以下简称“12.2款条件”),这是国际承包商索赔时经常引用的条款,也是FIDIC最容易引起争议的条款,这可能有以下原因:①该款包括了一个很大的范围,即“现场气候条件以外”的“外界障碍或条件”,但却没有提及任何可以参照的内容,这为承包商采用“12.2款条件”提供了很大的选择空间。②这些“外界障碍或条件”是否可以预见,首先是根据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的判断。“有经验”就是根据个人的经验来判断;其次是工程师的判断,如果工程师认为这类“外界障碍或条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合理预见到的”,那么工程师就应该确定给予承包商工期和费用补偿。而工程师与承包商对于“有经验”肯定有不同的看法。③而“合理预见”又是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工程师认为可以“合理预见”的,而承包商则认为自己完全无法预见。

如果承包商确实遇到了“12.2款条件”,工程师应该给予承包商延长工期的权利,并确定“承包商发生的任何费用”,这里实际上是指承包商的“实际费用”。因此,承包商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将任何实际遇到的与招标条件有所不同的条件,特别是地下条件归为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条件”,要求给予延期并补偿实际费用。合同允许以实际费用方式进行计算,可以最大限度地对承包商予以补偿。这为承包商的索赔提供了非常有利的合同依据。

确定不可预见的基础是业主招标时提供的资料(主要是勘察资料)和承包商现场考察的资料,这就是合同11.1款的规定:“应当认为承包商的投标书是以业主提供的可供利用的资料和承包商自己进行的现场考察和检查为依据的。”因此,在判定是否“不可预见”时,要确定两项责任:业主是否提供了所有的资料;承包商是否对现场进行了充分的考察。这两项工作是划分“可否预见”的界线。

从业主角度,为尽可能避免“不可预见”情况,业主首先应提供自己所有的资料(包括那些为本工程而做,但业主自己不拥有的资料)。如果资料太多,可提供场所供承包商查阅。其次,业主应提供充分的时间安排标前考察,保证各投标者到达与现场条件有关的各个地点,并对现场考察情况详细记录或录像。

(5)关于延期和赶工

在FIDIC条款中,延长工期是承包商一种正常和普遍的合同权利。但对于大型水电项目,业主往往不会同意承包商延长工程竣工日期。如小浪底工程,即使仅授予承包商几十天的延期,也可能会导致工程截流延迟一年,不但带来其他承包商的巨额索赔,而且业主遭受晚发电的经济损失和对黄河防洪所带来的风险更是难以估量。在这种情况下,业主要求赶工不但是必要的,而且是必需的。但是,按照FIDIC条款的规定,承包商除了因自身原因而“加速施工”外,并没有为挽回业主的延误而进行“赶工”的合同义务。“赶工”已超出了原合同范围,“赶工”必须基于双方的自愿,即通过协议方式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即使是承包商自身造成的延误,承包商也有权选择工程延期,只要承包商愿意支付误期损害赔偿。这给希望保证合同工期的业主和执行合同的工程师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如何克服这一困难呢?小浪底土建二标1995年因各种原因出现延误,需要赶工以保证“97截流”,业主和承包商首先就区分赶工责任、实施赶工并保证截流进行了多次协商,虽因责任和费用问题未达成书面协议,但双方达成了“搁置争议、实施赶工”的共识。工程师按照这一共识,并根据合同51.1款的(f)款规定:“改变工程任何部分、任何规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以“变更”的方式指令承包商进行赶工。尽管这一方式遭到小浪底工程争议评审团(DRB)的质疑,认为工程师无权根据合同51.1款指令承包商赶工。但不能否认,工程师的变更指令既考虑了业主和承包商所达成的“共识”,又有承包商难以反驳的合同依据。因此,承包商不得不采取了赶工措施。

当然,最好的办法是及时确定双方对延误的责任,并就赶工责任和费用事先达成一致。事实证明要做到这一点难度很大,因为确定承包商延期权利容易,但要确定延期的时间,双方却往往达不成一致;由于双方完全是自愿和平等的,已不存在招标时的竞争局面,因此很难就费用达成协议。

《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在延期和赶工方面做了较大的调整。一方面规定只有影响到“关键项目”才可以要求延长工期,另外规定在进度延误时承包商应报送赶工措施和赶工计划。这些规定应该说解决了FIDIC中关于延期和赶工等方面对业主不利的规定,但工程师仍负有评估延期和确定赶工费用的责任。

(6)关于工程的分包

在小浪底1996年和1997年导流洞项目的赶工中,OTFF发挥了关键的、不可替代的作用。由于承包商缺乏在中国施工和管理的经验,进场后雇用了大量零散、无组织和缺乏专业技能的劳务,承包商在国外的管理办法对这些劳务又难以奏效。因此,即使工程师通过指令要求承包商赶工,仅靠承包商的管理也无法完成导流洞的开挖和衬砌工作。因此,工程师和业主提出了引进成建制施工队伍的建议,并经水利部全面考虑和慎重决策,由国内优秀的专业施工队伍组成的OTFF联营体进入了现场,并很快掌握了施工的主动。

工程师和业主在当时做出这样的选择时经历了一个艰难的过程。二标承包商在招标时是作为第二个最低标中标的。从进场设备及初期进场的人员看,应该说他们缺乏中标的准备。在突然中标后,才仓促安排施工设备进场,现场管理人员也是临时抽调组成,对工程和中国情况并不十分了解,管理没有达到应有的效果。而且最重要的是,外方与中方的施工单位合作还不默契,并未及时地将中外双方的优势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中方组织和提供人员及临时设备的能力。业主最初的想法是替换承包商,把这个想法告诉世界银行后,由于世界银行对现场的进展也十分担心,他们并不反对业主的想法。但是,他们要求业主应有充分的理由和合同依据,在重新选择承包商时也要按照世界银行的采购导则进行。考虑到重新招标所需要的繁琐和漫长的程序,业主只能另做选择。

关于工程师提出将工程进行分包,引入施工能力强、有组织的施工队伍,在合同操作上有很大的难度。因为工程分包只能由总承包商自己提出来,而且由他自己选择分包商。虽然业主可以确定“指定分包商”,但业主必须在招标时就做出选择并指定分包的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业主虽然还可以指定分包商,但指定分包商只能进行与暂定金额有关的工程施工或货物、服务的提供。对大型的、合同内的导流洞项目,业主无权指定分包。因此,唯一的办法是说服承包商选择由业主推荐的施工队伍作为分包商。通过工程师与承包商长时间、艰苦的协商,承包商终于接受工程师的观点,认识到引入成建制的分包商是追赶工期和保证按期截流的最好选择。事实证明,OTFF的引入对成功截流起到了关键作用。

《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中,扩大了业主关于指定分包商的权利。在实施过程中,业主出于更有效地保证某项工程的质量或进度,在得到承包商同意后划出承包商的部分工作由指定分包商承担。该指定分包商应视同承包商雇用的分包商,但这样的分包不应增加总承包商的费用。这一规定对于保证工程实施和合同各方的最大利益是有益的。

3.1.2 ICE系列合同条件

1)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简介

ICE系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the Institution of Civil Engineers)英文缩写。该组织创立于1818年,它是根据英国的法律具有注册资格的有关教育、学术研究和资质评定的团体,现已成为世界公认的资质评定组织及专业代表机构。FIDIC“红皮书”的最早版本就源于ICE合同条件。ICE合同属于普通法(Common Law)体系,即判例法,英文为Case Law。判例法属于由案例汇成的不成文法,英、美及英联邦国家现行的都是判例法,因此这些国家对生效的典型判例非常重视。

2)ICE合同条件简介

ICE的标准合同条件具有很长的历史,它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已经在1991年出版了第6版。ICE的这个标准合同格式属于单价合同,即承包商在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Bill of Quantities)填入综合单价,以实际的工程量而非工程量清单里的工程量进行结算。此标准合同格式主要适用于传统的施工总承包的采购模式。随着工程界和法律界对传统采购模式以及标准合同格式的批评的增加,ICE决定制定新的标准合同格式。1991年ICE的“新工程合同”(New Engineering Contract,NEC)征求意见版出版;1993年“新工程合同”第一版出版;1995年“新工程合同”又出版了第二版,第二版中“新工程合同”成了一系列标准合同格式的总称,用于主承包合同的合同标准条件被称为“工程和施工合同”(Engineering and Construction Contract,ECC)。制定NEC的目的是增进合同各方的合作,建立团队精神,明确合同各方的风险分担,减少工程建设中的不确定性,减少索赔以及仲裁、诉讼的可能性。ECC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它的选项表,选项表里列出了6种合同形式,使ECC能够适用于不同合同形式的工程。

3)ICE合同条件

由英国土木工程师协会、咨询工程师协会、土木工程承包商联合会共同设立的合同条件常设联合委员会制定,适用于英国本土的土木工程施工。现行者为1991年第6版的1993年8月校订本,全文包括合同条件1991年第6版原文,1993年8月发行的勘误表,合同条件索引,招/投标书格式及附件,协议书格式和保证书格式。合同条件共23章、71条,目录如下(二级条款从略):

(1)定义与解释。包括工程师和工程师代表的定义;工程师的义务和权利。

(2)转让与分包。包括合同转让和分包的规定。

(3)合同文件。包括文件相互解释;文件的供给;后续图纸、技术说明和指示。

(4)一般义务。包括承包商的一般责任;合同协议;履约担保;信息资料的提供与解释;不利的外界条件和人为障碍;工程应使工程师满意;制定计划;承包商的监督;承包商雇员的免职;放线;钻孔与勘探挖掘;安全保卫;照管工程;工程等的保险;人身与财产的损害;第三方保险;人员的事故或受伤;保险证明和保险期限;发送通知与支付费用;1950年公共设施街道工程法——定义;专利权;对交通和毗邻财产的干扰;避免损坏公路等;为其他承包商提供设施;化石等;竣工时的现场清理;劳务人员和承包商设备报告。

(5)操作工艺和材料。包括材料和工艺质量及检测;进入现场;工程覆盖前的检查;不合格工程与材料的排除;暂时停工。

(6)开工时间与延误。包括工程开始日期;现场占用与出入;竣工时间;延长竣工时间;夜间和星期日工作;施工进度。

(7)误期损害赔偿。包括整个工程实际竣工的误期损害赔偿。

(8)实际竣工证书。包括实际竣工通知。

(9)未完工程与缺陷责任。包括工程未完;承包商进行调查。

(10)变更,增加与省略。包括指令变更;指令变更的估价。

(11)材料和承包商设备的所有权。包括承包商设备的归属;不在现场的货物和材料的归属。

(12)计量。包括工程量;测量与估价;计量方法。

(13)暂定与原始成本金额和指定分包合同。包括暂定金额的使用;指定分包商;对指定的反对。

(14)证书与付款。包括月报表;缺陷改正证书。

(15)补救措施和权力。包括紧急修理;承包商雇用的终止。

(16)挫折。包括发生挫折时的付款。

(17)战争条款。包括战争爆发时工程继续28天。

(18)争议的解决。包括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

(19)用于苏格兰。用于苏格兰的条款。

(20)通知。包括给承包商的通知。

(21)税务。包括劳务税的变动;增值税。

(22)专用条件。专用条件没有具体的条文,仅说明任何专用条件都应合并于相应的合同条件之中,并予以编号,构成合同条件的一部分。

(23)招/投标书及附件、协议书、保证书等格式有简单的说明,以指导正确使用。

4)ICE及与FIDIC合同条件的比较

ICE合同条件(土木工程施工)自1945年出台后进行了6次修改,最新版本为1991年1月的第六版,其内容基本上与FIDIC合同条件相同,所不同的主要有(或ICE合同条件的事先规定):

(1)关于工程师。合同中规定的工程师应是英国皇家注册工程师,否则该工程师应授权某皇家注册工程师代替其承担合同规定的全部责任。

(2)关于转让。业主和承包商均可将合同或合同的某一部分或权益转让出去,但这部分转让必须得到另一方的书面同意。

(3)关于进度计划。在授权后21日内,承包商应编制一份进度计划并提交工程师批准。如果工程师不批准,则承包商应在21天内提交经修订后的进度计划。如果在21天内,工程师未表态,则可认为工程师已经接受了所提交的进度计划。

(4)关于噪音干扰及污染。如果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产生了不必要的噪音、干扰和其他污染,承包商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包括一切有关的索赔和各种费用。但是,如果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产生噪音、干扰和其他污染,业主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包括一切有关的索赔和各种费用。

(5)关于保险。工程保险是合同条件中规定的承包商的重要义务之一。承包商应以承包商和业主的联合名义,以全部重置成本加10%的附加金额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保险,以弥补各种损失所产生的费用。

(6)关于暂时停工。在停工持续了3个月后承包商可要求复工。如不能复工可采取将工程删减或认为业主违约等行动。

(7)关于业主未能支付。如果工程师未能及时对月支付、最终支付或保留金的支付出具证明或业主未能及时支付,业主应当按照月复利向承包商支付每日的利息。

(8)关于争端的解决。一般情况下,如果承包商和业主之间发生争端,包括与工程师的决定、建议、指令、命令、证明和评估的争端,则首先提交工程师来调节。双方在收到调解人建议一个公历月内如果没提出仲裁要求,则认为采纳了调解人的建议。

(9)关于安全管理中的职责。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ICE)编制的ICE合同条件(1991年第6版,1993年修正版)规定:“承包商应为一切现场操作和施工方法的足够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第8条)“承包商在工程实施全过程中,应全面关心留在现场上的任何人员的安全,并保持现场(在承包商控制范围内)和工程(尚未竣工或尚未为业主占用者)处于秩序良好状态,以避免对上述人员造成危险”(第19款(1))。还要求提供各种防护装置和安全标志。ICE合同条件中规定:“如业主方使用自己的工人在现场工作,则业主应全面关心现场所有人员的安全;如业主在现场雇用其他承包商则应要求他们同样的关心安全,避免危险。”(第19款(2))

3.1.3 JCT系列合同条件

1)JCT简介

在英联邦国家普遍适用的建筑合同是JCT系列。JCT是英国建筑业多个专业组织的联合会,它包括英国皇家建筑师学会(RIBA)、皇家注册测量师学会(RICS)、地区市政协会(Association of District Councils)以及咨询工程师协会(ACE)、建筑业主联合会(Building Employers Confederation),以及分包商的代表。所有参加者组成一个合同审定联合会(Joint Contract Tribunal,JCT),该联合会自1931年成立以来孜孜不倦于私人和公共建筑的标准合同文本的制订与不断更新。它出版的《建筑合同条件标准格式》对英国及许多其他国家的建筑业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2)JCT合同条件简介

JCT标准合同条件的制定可以追溯到1902年。JCT的“建筑工程合同条件”(即JCT80)用于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同ICE的传统合同条件一样,JCT80主要适用于传统的施工总承包,JCT80属于总价合同,这是和ICE传统合同条件不同的地方。JCT还分别在1981年和1987年制定了适用于DB模式的JCT81,在1987年制定了适用于MC模式的JCT87,即相当于美国的风险型建筑工程管理模式。其中最重要的文件是标准建筑合同,最新的1998年版在1980年版的基础上做了大量的修改和增补。在JCT标准文本中,建筑师负责工程的设计、工程量的确定和对整个合同的实施进行管理与协调。JCT系列的标准合同门类齐全,具体分为9个类别:

(1)标准建筑合同的不同形式(the Standard Form of Building Contract in Variants)。按照地方政府或私人投资、带工程量清单、不带工程量清单、带近似的工程量清单分为6种标准合同文本。

(2)承包商负责设计的合同(Standard Form with Contractor’s Design(CD98))。

(3)固定总价合同(Fixed Fee Form of Prime Cost Contract(1987))。

(4)总包标准合同(Standard Form of Prime Contract(1992))。

(5)中等建筑合同格式(Intermediate Form of Building Contract(IFC84))。

(6)小型工程合同(Agreement for Minor Works(MW80))。

(7)管理合同(Management Contract(MC87))。

(8)单价合同(JCT Measured Form Contract)。

(9)分包合同标准文本(Standard Form of Sub-Contract),包括招标投标文件、分包特别条件、指定分包等不同情况所用的文本。

同ICE合同条件相比,JCT合同条件具有以下特点:

(1)对建筑师(相当于ICE合同条件中的工程师)的授权方面,JCT合同对建筑师的授权较ICE对工程师的授权少一些。这是因为建筑工程在实施过程中的风险比土木工程的风险小一些,因此建筑师的临时决策权较少。

(2)JCT合同条件中的建筑师同ICE合同条件中的工程师一样,都负责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监督(Superivision)。但JCT合同条件中的建筑师,有的只承担定期的现场监督职责,而将日常不断的监督工作改由承包商负责。

(3)JCT合同条件通常采用总价合同的形式。它包括对工程项目的描述,附有工程量表,要求承包商据此提出合同总价。

(4)JCT合同条件中包含一个《增值税补充协议书》,对税收作了详细规定。ICE合同条件对税收问题的规定较FIDIC合同条件详细,但也仅作为一个条款,对其进行规定。

3)JCT合同主要内容

(1)JCT98(Joint Contracts Tribunal Standard Form of Building Contract 1998Edition)

JCT98是JCT的标准合同,在JCT98的基础上发展形成了JCT合同系列。JCT98主要用于一般发包方式,也可以用于CM发包方式,有6种不同版本,分别为私人项目和政府项目的带工程量清单、带工程量清单项目表和不带工程量清单形式。JCT98还有一些修订和补充条款,包括私人项目和政府项目的通货膨胀补充,计算规则,带工程量清单的分段竣工,不带工程量清单的分段竣工,带工程量清单的承包商完成部分设计工作补充条款,以及不带工程量清单的承包商完成部分设计工作补充条款。另外,还有和JCT98配套使用的分包合同条款。JCT98的适用条件如下:

①传统的房屋建筑工程,发包前的准备工作完善;

②项目复杂程度由低到高都适用,尤其适用于项目比较复杂,有较复杂的设备安装或专业工作;

③设计与项目管理之间的配合紧密程度高,业主主导项目管理的全过程,对业主方项目管理人员的经验要求高;

④大型项目,总金额高,工期较长,至少1年以上;

⑤从设计到施工的执行速度较慢;

⑥对变更的控制能力强,成本确定性较高;

⑦索赔条件较清晰;

⑧违约和质量缺陷的风险主要由承包商承担,但工期延误风险由业主和承包商共同承担。

(2)MW98(Agreement for Minor Work)

MW98包括一份简单的协议书和关于税收的补充条款,主要用于小型的简单工程。合同条件仅给出了双方责任和义务的简要概括,对于比较复杂情况下的风险分配太过粗糙,它可以用于一些小型的直接分包工程,但通常合同金额较低,以不超过50万元为宜(英国标准是按照1992年物价水平,总价低于70 000英镑)。它的主要优点是简单,但对于大的工程项目来说这同样是一个最大的缺点。MW98的适用条件如下:

①工程规模较小,工期较短,采用固定总价包干形式;

②设计与项目管理之间的配合紧密程度高,建筑师和项目经理常常是同一个人,业主参与项目管理的程度低;

③总价包干的范围包括图纸、技术规范、施工组织等,没有详细工程量;

④合同总金额较小(按照英国1992年物价水平,总价低于70 000英镑);

⑤对变更的控制能力不强,成本的确定性不高;

⑥项目简单,不需要控制专业分包的选择,如果有专业分包,则可以以暂定金额的形式或在招标文件中指定分包商,但最好是直接总包或平行发包;

⑦从设计到施工的执行速度中等或较快;

⑧索赔条件不清晰;

⑨违约、工期延误和质量缺陷的风险主要由承包商承担。

(3)IFC98(Intermediate Form of Building Contract)

IFC98是一种介于JCT98和MW98之间的合同条件形式。IFC98比JCT98要短但仍然比较复杂,它主要用于一些没有复杂的安装工程的项目,适用于一般承包方式或CM承包方式。IFC98同样也分为私人项目和政府项目的带工程量清单或不带工程量清单的形式。虽然它没有指定分包选项,但也有一种不同的用法可以实现类似的结果。它主要通过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分包商的名称或列出暂定金额来控制。IFC98的适用条件如下:

①传统的房屋建筑工程,发包前的准备工作完善;

②项目复杂程度中等或较低,施工工艺简单,没有复杂的专业分包工作;

③设计与项目管理之间的配合紧密程度高,建筑师和项目经理常常是同一个人,业主参与项目管理的程度低,项目由建筑师主导;

④项目工期较长,分期开发;

⑤从设计到施工的执行速度中等;

⑥对变更的控制能力强,成本的确定性较高;

⑦索赔条件的清晰程度一般;

⑧违约、工期延误和质量缺陷的风险主要由承包商承担。

(4)CD 98(JCT Standard form Contract with Contractor’s Design 1998Edition)

CD98主要用于承包商承担房屋的设计和施工的情况,设计和施工的责任全部由承包商承担。与JCT98不同的是,CD98中业主没有委派建筑师和测量师。CD98的适用条件如下:

①传统的房屋建筑工程,发包前的准备工作不完善;

②业主熟悉施工项目管理,参与项目管理的程度较高;

③业主对项目的工期、成本、功能、质量等目标的重要度明确;

④设计与项目管理之间的配合紧密程度低,业主不聘请建筑师,设计和施工全部由承包商承担,没有建筑师参与项目管理;

⑤项目的工期较长,采用边设计边施工,从设计到施工的执行速度快;

⑥对变更的控制能力弱,成本的确定性很高;

⑦索赔条件的清晰程度高;

⑧违约风险全部由承包商承担,但工期和质量风险由业主和承包商共同承担。

(5)CDPS98(Contractor’s Designed Portion Supplement)

CDPS98主要用于承包商承担房屋的部分设计和全部施工的情况,设计和施工的责任仍然全部由承包商承担。CDPS98中业主聘请建筑师完成方案设计,作为业主的要求,承包商根据要求继续深化设计,再完成施工。CDPS98的适用条件如下:

①传统的房屋建筑工程,发包前的准备工作不完善;

②业主熟悉施工项目管理,参与项目管理的程度较高;

③业主对项目的工期、成本、功能、质量等目标的重要度明确、清晰;

④设计与项目管理之间的配合紧密程度较低,业主仅聘请建筑师做方案设计,深化设计和施工全部由承包商承担,建筑师基本上不参与项目管理;

⑤项目的工期较长,采用边设计边施工,从设计到施工的执行速度快;

⑥对变更的控制能力弱,成本的确定性很高;

⑦索赔条件的清晰程度高;

⑧违约风险全部由承包商承担,但工期和质量风险由业主和承包商共同承担。

(6)JCT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Contract

JCT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Contract主要用于CM承包方式,业主必须是项目管理的专家,所有承包商由业主直接发包,所有的顾问也同样由业主直接发包。JCT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Contract没有固定的标准格式,可以根据业主的要求而各不相同,最大限度地满足了灵活性要求。其适用条件如下:

①业主精通工程项目管理,同时对一些或所有的专业顾问及承包商比较熟悉,全程参与项目管理;

②项目的主要风险是工期和成本,业主是私营企业,对房屋建筑的成本经济性要求较高;

③项目的设计与管理之间配合紧密程度低,设计协调工作少;

④项目的规模大,采用一般承包方式工期长,需要尽量缩短工期;

⑤对变更的控制能力比较弱,但调整设计的灵活度高;

⑥违约、质量风险和JCT98一样,大部分由承包商承担,但工期、成本的风险由业主和承包商共同承担。

(7)JCT Building Contract for a Home Owner/Occupier

仅适用于家庭或个体业主的房屋建筑工程。

4)JCT98合同主要条款

(1)双方的基本权利义务

①承包商的义务

(a)执行和完成各项工作,以及工作完成的质量和标准(包括客观要求如图纸、技术规范并取得验收合格证书,建筑外观要求令建筑师满意等);

(b)业主授权建筑师发出的一切工程指令,承包商应完全遵守并执行;

(c)承包商若发现工程规范与图纸及说明不一致,或合同文件之间出现不一致,有义务向建筑师提出,虽然造成上述不一致的责任在于业主或建筑师;

(d)承包商必须遵守法定要求,如按当地政府规定交纳税费,遵守当地政府的环保法规、劳动法规等;

(e)承包商采用的物料、工艺和货物应符合合同规定的种类和标准,以及取得当地政府的使用许可,若使用专利权须负责支付专利费用;

(f)承包商有义务采用合理的技术执行相关工作;

(g)竣工后的缺陷保修。

②建筑师/业主的义务

(a)向承包商交付工程现场,提供放线资料;

(b)提供合同文本、图纸和工程规范;

(c)按照合同条件规定,向承包商发出相关指令或文件,如完工证书、中期付款证书。

③承包商完成工作的时间要求

(a)进占工程现场时间和竣工的时间;

(b)延长竣工期限的条件,如不可抗力、异常恶劣天气等;

(c)拖期违约赔偿;

(d)工程正常进度受到建筑师或业主干扰引起的损失;

(e)分段竣工。

④业主须支付的金额

(a)合同条件13承包金额的规定(如:无论如何不得以任何方法调整或变更,包括物价波动、汇率变动等因素);

(b)合同条件12工程量清单内说明或数量的任何错误或项目的遗漏的处理(如:任何错误无论是否属计算承包商金额时的算术错误应被视作被双方接受);

(c)合同条件12工程量清单对暂定数量暂定项目的规定(如: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定数量只是为工程所估计的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商按本合同履行其义务的实际工程量,实际数量将按图纸重新计量,承包单价则不会因实际数量的多少作出修订或调整,而承包金额将按承包单价和实际数量重新计算);

(d)变更、暂定金额和指定金额的规定;

(e)施工措施项目费用的规定。

(2)变更条件及范围

①变更的权力

(a)建筑师发出指令变更工程的权力;

(b)建筑师有责任就暂定金额、暂定项目的工作发出指令,取消或执行。

②费用结果

(a)发生变更的费用估价程序及方法;

(b)合同终止情况下的相关规定。

(3)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控制

①给承包商的指令

如当工程质量明显与合同条件不符时,建筑师可合理地向承包商指出,并向承包商发出停工指令,但建筑师必须在发出停工指令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确认。

②各种管理规定

如合约图纸和工程量清单的保管、证书的分发等。

③执行情况的监督

(a)承包商提供施工进度计划给建筑师,以便建筑师根据进度发出早期延误警告;

(b)物料和货物的报送和审批;

(c)建筑师进入工程现场,以及为合同作预备工作的车间或其他地方的权利;

(d)委派工程监理。

④控制谁执行工作和谁被委派执行工作

(a)转让和分包;

(b)建筑师有权拒绝不合格的承包商或其代表进入工地;

(c)拒绝承包商分包和转让;

(d)指定分包;

(e)指定供应商。

(4)付款的估价和承兑期

①进度付款期限

(a)中期付款证书中应注明付给承包商的金额,该金额根据合同规定在一个月内完成的工程量及价值计算得出;

(b)承兑期限为从发出付款证书之日起14天;

(c)付款证书发出后不迟于5天,业主应向承包商发出书面说明,描述付款金额的计算;

(d)一切关于扣款的书面说明须在付款证书期限届满前5天发给承包商;

(e)除非另有扣款说明,业主应按照付款证书的金额支付工程款给承包商。

②中期付款证书金额

(a)完成的工程量及价值,含变更工程量和暂定金额项目;

(b)为配合完成合同工程运抵工程现场的物料或货物;

(c)上述金额总数扣除5%的保留金就是付款金额。

③倒数第二次付款期限

(a)合同工程全部实际完工后14天内;

(b)承兑期限为从发出付款证书之日起14天;

(c)付款证书发出后不迟于5天,业主应向承包商发出书面说明,描述付款金额的计算;

(d)一切关于扣款的书面说明须在付款证书期限届满前5天发给承包商;

(e)除非另有扣款说明,业主应按照付款证书的金额支付工程款给承包商。

④倒数第二次付款金额

(a)根据合同支付给承包商的金额应为实际完工工程量及价值,含变更工程量和暂定金额项目;

(b)上述金额总数,扣除已支付的进度款和2.5%的保留金就是付款金额。

⑤最终付款

(a)承包商在工程实际完工后3个月内提交合理的最终结算报告书;

(b)如果缺陷完工证书已发出,建筑师在收到最终结算报告书28天内发出最终付款证书。

(5)工期风险与措施

(a)如果造成承包商工期延误的原因是由于完成建筑师的指令,且这些指令的发出并非由于承包商的违约,承包商将被授权延长工期至完工;

(b)未完工损失:如果承包商没有按工期完工(包括延期时间),业主可以向承包商收取规定的违约补偿金或直接在根据合同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款中扣除。

3.1.4 NEC系列合同条件

1)NEC合同的产生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建筑业活动变得日趋复杂,工程类型的界定也越来越难以定义。英国现行的标准工程合同条件已不能满足业主多样化的要求,也不便于对工程进行良好的管理和各方共同协作。同时,原有标准合同文本并不能解决工程频繁的争议及其不利影响。为此,英国不断发展的建筑业呼唤一种用于工程施工的一般合同形式,以满足专业人员能熟悉众多合同的不同格式、综合性、精确性和商业敏感性的需要。

随着工程界和法律界对传统采购模式以及标准合同格式批评的增加,ICE决定制定新的标准合同格式。1985年9月,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批准并开始编制新工程合同(New Engineering Contract,NEC);1991年1月ICE的“新工程合同”(NEC)征求意见版出版;1993年3月“新工程合同”第一版出版;1995年“新工程合同”又出版了第二版,采纳“符合现代合同原则”的建议。第二版中“新工程合同”成了一系列标准合同格式的总称,用于主承包合同的合同标准条件被称为“工程和施工合同”(Engineering and Construction Contract,ECC)。制定NEC的目的是增进合同各方的合作,建立团队精神,明确合同各方的风险分担,减少工程建设中的不确定性,减少索赔以及仲裁、诉讼的可能性。ECC一个显著的特点是它的选项表,选项表里列出了6种合同形式,使ECC能够适用于不同合同形式的工程。

2)NEC系列合同简介

NEC系列合同包括:

(1)工程施工合同(the Engineering and Construction Contract),用于业主和总承包商之间的主合同,也被用于总包管理的一揽子合同。

(2)工程施工分包合同(the Engineering and Construction Subcontract),用于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的合同。

(3)专业服务合同(the Professional Services Contract),用于业主与项目管理人、监理人、设计人、测量师、律师、社区关系咨询师等之间的合同。

(4)裁判者合同(the Adjudicator’s Contract),用于指定裁判者解决任何NEC合同项下的争议的合同。

其中,工程施工合同包括:

(1)核心条款,共分为9个部分,是所有合同共有的条款。

(2)主要选项,针对6种不同的计价方式设置,任一特定的合同应该选择并且只应选择一个主要选项。

(3)次要选项,在选定合同中当事人可根据需要选用部分条款或全部条款,或根本就不选用。

(4)成本组成表,不随合同变化而变化的对成本组成项目进行全面定义,从而避免因计价方式不同、计量方式差异而导致的不确定性。

(5)附录,用来完善合同。

而工程资料、场地资料、认可的施工进度计划、履约保函等因上述(1)~(5)部分引用而成为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这些组成部分和上述(1)~(5)部分共同构成了一份完整的合同,其中(1)、(2)、(3)即通常所称的合同条件。

核心条款分为9个部分:①总则;②承包商的义务;③工期;④检测与缺陷;⑤付款;⑥补偿事件;⑦所有权;⑧风险和保险;⑨争端和合同解除。无论选择何种计价方式,NEC的核心条款均是通用的。

主要选择条款亦即计价方式选择。NEC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了6种计价方式:

(1)含分项工程量表的总价合同。分项工程的总价固定,承包商承担价格风险和数量风险。

(2)含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合同。分项工程的总价固定,承包商承担价格风险,业主承担数量风险。

(3)含分项工程量表的目标合同。按分项工程总价确定目标总价,价格风险和数量风险由双方按约分担。

(4)含工程量清单的目标合同。按分项工程单价确定目标总价,数量风险由业主承担,价格风险由双方按约分担。

(5)成本补偿合同。承包商风险小,其获取相对固定间接费而不关心实际成本的控制。

(6)工程管理合同。承包商本人不必亲自施工,但其风险也小。

以上计价方式的不同主要是因为考虑到了设计的深度、工期的紧迫性、业主风险分担的意愿的不同。

3)NEC的主要特点

(1)灵活性

NEC可用于包括土木、电气、机械和房屋建筑在内的传统类型的工程或施工,也可用于承包商负有一部分、全部设计职责及没有设计职责的工程。NEC提供目前所有正常使用的合同类型,例如要承包商报价的竞争招标、目标合同、成本补偿合同和管理合同选择,它可在英国使用,但也很容易适于在其他国家使用。该特点是通过如下方面来实现的:

①所有合同中使用的核心条款和6种主要计价方式的选择,可使业主选择最适合某具体合同的付款机制。

②次要选项与主要选项的任何组合,如对通货膨胀、保留金的价格调整等。

③承包商可能设计的范围从0%~100%。

④可能的分包程度从0%~100%。

⑤可使用合同数据表,形成具体合同的特定数据。

⑥在合同条件中省略了特殊领域的特别条款和技术性条款,而将这些条款放入工程信息。

(2)清晰和简洁

NEC虽然是一份法律文件,但用常用语言书写,易于被母语为非英语的人员理解并翻译成其他语言。NEC尽量使用常用词,无冗长的句子,仅在保险部分保留了少量法律用语。NEC的安排和结构能帮助人们熟悉其内容,更重要的是,NEC对参与各方的行为有准确的定义,以使在谁做什么和如何做等方面的争议减少。该特点是通过以下方面来实现的:

①使用简单语言、简短句子和避免使用法律术语。

②合同使用现在时描述人的行为。

③结构简单和条款编码系统,易于理解条款。

④提供程序流程图。

⑤条款数目少且相互独立。

⑥尽量不使用模糊用词,避免歧义。

(3)促进良好管理

这可能是NEC最重要的特征。每个程序都专门设计,使实施有助于工程的有效管理。NEC是基于这样一种认识:参与各方有远见、相互合作的管理能在工程内部减少风险。该特点是通过以下方面来实现的:

①允许业主确定最佳的计价方式。

②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的管理作用简单、精确。

③明确分摊风险。

④补偿事件的评估程序是基于对实际成本和工期的预测结果,业主能根据自己兴趣选择解决途径,而承包商不在乎选择。

⑤早期警告程序,承包商和项目经理都有责任互相警告和合作。

⑥鼓励当事人在合作管理中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

4)NEC施工合同的内容及结构

(1)核心条款

核心条款是所有合同共有的条款,共分为9个部分:总则、承包商的主要责任、工期、测试和缺陷、付款、补偿事件、所有权、风险和保险、争端和合同终止。无论选择何种计价方式,NEC施工合同的核心条款均是通用的。

(2)主要选项条款

针对6种不同的计价方式设置,任一特定的合同应该而且只能选择1个主要选项,这种选择的范围涵盖了各种类型的工程和建筑施工中的大多数情况。每个选项的风险在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分摊不一样,向承包商付款的方式也就不一样。对一个特定的合同,必须选用一个主要选项条款和核心条款合在一起构成一个完整的合同。以下是每个主要选项的主要特征和用途的简要概述:

①选项A——带有分项工程量表的总价合同。分项工程量表由承包商制定并对其进行报价,这些分项工程的价格总和就是承包商承包整个工程的价格,即价格风险和数量风险均由承包商承担。选项A提供的是阶段付款。

②选项B——带有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合同。工程量清单包含了工作项目和数量,承包商根据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进行报价,承包商承担价格风险,业主承担数量风险,与FIDIC计价方式基本相似。

③选项C和D——带有分项工程量表和工程量清单的目标合同。按分项工程总价确定目标总价,价格风险和数量风险由业主和承包商按约共同承担。目标合同适用于拟建工程范围没有完全界定或预测的风险较大的情况。财务风险主要用以下方式分担:

(a)承包商通过使用分项工程表或工程量清单以合同总价的形式报出目标价格。目标价格包括承包商估算的实际成本加其他成本以及承包商间接费中的管理费和利润。

(b)承包商按实际成本的间接费率报出自己的间接费。

(c)在合同执行的过程中,承包商得到的款项是实际成本加间接费,即迄今已完工程总价(PWDD),可因补偿事件和通货膨胀因素而调整。

(d)在合同结束之时,承包商根据合同资料中提供的计算公式应得到(或支付)最终合同总价与最终迄今已完工程总价(PWDD)之间的分摊金额。

④选项E——成本补偿合同。承包商不再承担成本风险,其得到的款项是实际成本加上所报的间接费。成本补偿合同适用于当施工工程的范围界定不充分,甚至作为目标价格的基础也不够充分而又要求尽快施工的情况。

⑤选项F——工程管理合同。管理承包商不必亲自施工,但其承担的责任等同于那些根据其他主要选项工作的承包商所承担的责任,分包商与管理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管理承包商就他的费用以及他所估算的分包合同总价报价,分包合同的价格是作为实际成本支付给管理承包商的,并且是以这种方式支付的唯一款项。

以上计价方式的不同主要是注意到了设计的深度、工期的紧迫性、业主风险分担意愿的不同。在上述6种支付方式中,工程管理合同不包括CM(Construction Management)模式,总价合同不包括设计—建造及交钥匙工程(Design-Building and Delivery Key)模式。对业主而言,工程造价不确定性的风险按A至F的顺序逐渐增加。业主或由咨询工程师协助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对项目的成功是非常重要的。若业主以工程造价作为主要因素则应选择总价合同;若以工期或质量为首要因素,则应选择其他合同形式。

(3)次要选项

在决定了主要选项后,当事人可根据需要选择部分、全部或根本不选择次要选项,选定的主要选项和选定的次要选项必须在合同资料文件第一部分的首要说明中加以说明。次要选项包括:

J.完工保证;

K.总公司担保;

L.工程预付款;

M.结算币种(多币种结算);

N.部分完工;

O.设计责任;

P.价格波动;

Q.保留(留置);

R.提前完工奖励;

S.工期延误赔偿;

T.工程质量;

U.法律变更;

W.特殊条件;

X.责任赔偿;

Y.附加条款。

其中,M项选择仅适用于总价合同和单价合同;P项选择不适用于成本补偿合同和工程管理合同;Q项选择不适用于工程管理合同。业主可根据工程的特点和要求从上述条款中(J—Y)做出选择。若选择Y项(附加条款),应尽可能按NEC的风格编写附加条款。

(4)成本组成表

对成本组成项目进行全面定义,从而避免因计价方式不同、计量方式差异而导致不确定性。成本组成表的作用有两点:一是规定了因补偿事件引起的成本变化的计价中所包含的成本组成项目,适用于选项A、B、C、D及E;二是规定了承包商可直接得到补偿的成本组成项目,适用于选项C、D及E。而成本组成表不适用于选项F(管理合同)。在使用时,业主要根据具体项目进行选择,如认为表中的某一项目与特定合同无关,可将其删除。

(5)合同资料

合同资料是指在合同生效日起有效的资料,包括由业主发给投标人的文件、投标人投标的文件、双方谈判期间的改动以及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变更等,它明确了达成的合同协议的细节,使合同趋于完善。

3.1.5 EDF合同文本

由欧洲发展基金会资助订立的EDF通用规则、通用条件、工程调解与仲裁程序规则、供货与服务合同是一套复杂的合同体系。其版本主要依据法国行政管理传统编写,主要使用于由欧洲发展基金会向政府或政府的代理机构提供贷款的项目。EDF合同条件包括以下几个附件:

(1)工程、供货和服务合同的通用规则,包括参与项目建设的原则与条件、投标者须知、中标的原则和条件。

(2)工程合同通用条件。

(3)供货合同通用条件。

(4)服务合同通用条件。

(5)调解与仲裁程序规则。

3.1.6 AIA系列合同条件

1)美国建筑师学会简介

美国建筑师学会(the American Institute of Architects,AIA)作为建筑师的专业社团,已经有近150年的历史,在美国建筑业界及国际工程界有较高的威信。该机构致力于提高建筑师的专业水平,促进其事业的成功并通过改善其居住环境提高大众的生活水准。AIA的成员总数达56 000名,遍布美国及全世界。AIA出版的系列合同文件在美国建筑业界及国际工程承包界,特别是在美洲地区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应用广泛。

2)AIA系列合同条件简介

AIA从1911年就不断地编制各种合同条件,到目前为止AIA已经制定出了从A系列到G系列完备的合同文件体系,其中A系列是用于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施工承包合同,B系列是用于业主与建筑师之间的设计委托合同等等。AIA系列合同文件的核心是“通用条件”(A201),采用不同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及不同的计价方式时,只需选用不同的“协议书格式”与“通用条件”。AIA合同文件的计价方式主要有总价、成本补偿合同及最高限定价格法。AIA合同文件涵盖了所有主要项目采购模式,如应用于“传统模式”(即施工总承包)的A101、B141、A201(A101是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协议书,B141是业主与建筑师之间的协议书),应用于代理型CM的B801/CMa、A101/CMa、A201/CMa(CMa即CM agency),应用于风险型CM的A121/CMc、A201(CMc即CM constructor)。由于小型项目情况比较简单,AIA专门编制用于小型项目的合同条件。以下参照AIA的文献提要(1997年版),对各个系列内容简介如下:

A系列——用于业主与承包商的标准合同文件,不仅包括合同条件,还包括承包商资质报表、各类担保的标准格式等。

B系列——用于业主与建筑师之间的标准合同文件,其中包括专门用于建筑设计、室内装修工程等特定情况的标准合同文件。

C系列——用于建筑师与专业咨询人员之间的标准合同文件。

D系列——建筑师行业内部使用的文件。

F系列——财务管理报表。

G系列——建筑师企业及项目管理中使用的文件。

AIA系列标准合同文件见表3-1,各种标准合同文件之间的关系见表3-2、表3-3、表3-4。

表3-1 AIA系列标准合同文件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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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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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为AGC系列合同对应编号。AGC指美国总承包商会(The Associated General Contractors of America)。

表3-2 AIA系列合同文件关系——传统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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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A101用于总价合同,A111用于成本补偿合同;

②A107用于总价合同;

③协议书与核心文件被简化为一个协议书的形式。

表3-3 AIA系列合同文件关系——设计一建造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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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4 AIA系列合同文件关系——Cm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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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A101用于总价合同,A111用于成本补偿合同;

②A121/CMc用于最高限定价格合同的情况,A131/CMc用于成本补偿合同。

3)主要的AIA标准合同文件

(1)AIA文件A101:《业主与承包商协议书标准格式——固定总价》

该协议书标准格式用于以固定总价方式支付的情况。该文件应与A201一同使用,构成完整的法律性文件。二者结合适用于大部分的工程项目。

对于限定范围的项目,为了简单起见,可不必采用A101与A201一同使用的做法,而直接使用A107《业主与承包商协议书简要格式—固定总价—用于限定范围的项目》。该文件中包含以A201为基础的简要通用条件。该文件适用于业主和承包商在该项目之前已经建立了联系或项目比较简单且工期较短的情况。

在有CM经理(代理型)参与工程建设时,则应使用专门的A101/CMa版本。该版本应与A201的特殊版本A201/CMa一同使用,用于CM经理仅作为咨询人员的情况。A101/CMa适用于已经通过招标或谈判确定了工程成本的情况。

(2)AIA文件A111:《业主与承包商协议书标准格式——成本补偿(可采用最高限定价格)》

该协议书标准格式用于以成本补偿方式支付的情况。此时,间接费和利润可以是固定费用也可以是比例费,也可以指定最高限定价格。该文件应与A201一同使用,构成完整的法律性文件。二者结合适用于大部分的工程项目。

同上一个文件A101一样,也存在一个与A111对应的用于有限范围项目的版本,A117:《业主与承包商协议书简要格式——成本补偿(可使用最高限定价格)——用于有限范围的项目》。其特点和用法与上文的A107类似。

(3)AIA文件A121/CMc:《业主与CM经理协议书(CM经理负责工程施工)》

该文件是AIA与AGC合作的产物,又称为AGC文件565。该文件适用于存在风险型CM经理的情况。CM经理向业主提出最高限定价格的建议书。业主可予以接受、拒绝或就此开始谈判。业主接受该建议书后,CM经理开始准备工程实施。该文件将CM经理的服务分为施工前阶段与施工阶段两部分。为了加快工程进度,其中某些部分可同时进行。A121应与A201及B141同时使用,为了避免出现混淆与错误,不得将本文件与AIA及AGC的建筑工程管理文件一同使用。

为了使业主能够随时监控工程成本,也可采用成本补偿而非最高限定价格的方法签订合同。但此时应采用另外一个协议书文本,A131/CMc:《业主与CM经理协议书(CM经理负责工程施工)——成本补偿》。该文件亦应与A201配合使用。

(4)AIA文件A191:《业主与设计—建造承包商协议书》

该文件包含按顺序使用的两份协议书,用于业主从同一实体处得到设计与施工服务的情况。第一份协议书涉及初步设计和概算服务,而第二份协议书则用于最终的设计与施工。虽然期望业主与设计建造承包商在完成第一份协议之后能够签订第二份协议,但双方都不受此约束。在第一份协议的内容完成之后,双方的关系可能结束,也可能继续实施第二份协议。

(5)AIA文件A201:《施工合同一般条件》

该文件是施工合同的实质性部分,其中规定了业主、承包商之间的权利、义务及建筑师的职责和权限。该文件通常与其他AIA文件共同使用,如业主—建筑师协议书、业主—承包商协议书、业主—分包商协议书等。

由于对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项目,情况会有不同,通常需要为该一般条件编制专用条件。编制时,可参阅A511:《专用条件指南》。

(6)AIA文件A401:《承包商与分包商协议书标准格式》

该文件用于在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建立合同关系。同A201类似,该文件亦说明了各方的权利和各自的责任。留出的空白处可由各方填入其协议的细节。可对A401进行适当修改用于分包商与下级分包商的合同。

(7)AIA文件B141:《业主与建筑师协议书标准格式》

该文件是业主与建筑师之间最基本的协议书。该文件规定的5个阶段代表了按传统习惯划分的从项目概念设计开始直至合同管理服务的建筑师的专业服务。B141所述的施工阶段的服务是与A201中建筑师的责任与义务相对应的。

除了上述文件外,AIA还出版了其他辅助性标准文件,见表3-5。

表3-5 AIA出版的辅助性标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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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AIA合同核心文件的特点

AIA系列合同A系列中的文件A201,即施工合同通用条件,类似于FIDIC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是AIA系列合同中的核心文件,在项目传统采购模式和CM模式中被广泛采用。以下从5个方面分析A201文件(以下简称“AIA合同”)的特点,并与FIDIC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FIDIC红皮书”)进行比较。

(1)关于建筑师

建筑师在AIA合同中具有类似FIDIC红皮书中“工程师”的作用。建筑师是业主与承包商的联系纽带,是施工期间业主的代表,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有权代表业主行事。建筑师主要有以下权力:①检查权:检查工程进度及质量,有权拒绝不符合合同文件的工程。②支付确认权:审查、评价承包商的付款申请,检查、证实支付数额并签发支付证书。③文件审批权:审查批准施工图、文件资料和样品。④编制变更令权:负责编制变更令、施工变更指示和次要变更令,确认竣工日期。

尽管AIA合同规定建筑师在做出解释和决定时对业主和承包商要公平对待,但建筑师的“业主代表”身份和“代表业主行事”的职能实际上更强调建筑师维护业主的一面,相应淡化了维护承包商权益的一面,这与FIDIC红皮书强调工程师“独立性”和“第三方性”的特点有所不同。

(2)关于工程变更的3种形式

AIA合同划分了3种不同的工程变更形式,即变更令、施工变更指示和次要工程变更令。分成这3种形式是因为它们的变更依据各不相同。变更令是基于业主、承包商和建筑师之间的协议,用以说明工程变更、合同总价调整和工期调整;而施工变更指示是在不具备业主、承包商和建筑师之间协议的情况下使用的,是由建筑师成文并由业主和建筑师单方面签发的书面指示,承包商可能同意也可能不同意,但承包商接到施工变更指示后应及时实施工程变更,并可向建筑师提出不同意建筑师做出的因变更导致合同总价调整或工期调整的意见和建议,对此,合同中专门规定了具体的解决程序;次要工程变更令不涉及总价或工期调整,这种变更以签发命令的形式生效,对业主和承包商都有约束力,承包商应及时执行。

(3)关于支付及相关问题

①关于付款申请书和工程价值一览表。AIA合同规定在承包商第一次提交付款申请书前,承包商应向建筑师提交一份在报告形式和数据精度上都能满足建筑师要求的工程价值一览表,该表对工程的各部分价值进行细分,建筑师今后将以此表作为审查承包商付款申请的基本依据。在每次进度款支付日到达至少10日前,承包商应根据工程价值一览表就本期完成的工作向建筑师提交付款申请书。与FIDIC红皮书类似,在AIA制定的业主与承包商标准协议书中也提出了按月结算的方式。

②关于由于不支付导致的停工。AIA合同在承包商申请付款问题上有倾向于承包商的一面,如规定在承包商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如果建筑师在接到承包商付款申请后7日内不签发支付证书,或在收到建筑师签发支付证书情况下,业主在合同规定的支付日到期7日内没有向承包商付款,则承包商可以在下一个7日内书面通知业主和建筑师,将停止工作直到收到应得的款额,并要求补偿因停工造成的工期和费用损失。尽管实际上建筑师和业主很容易找出理由拒绝向承包商支付,但相对FIDIC红皮书而言,AIA合同从承包商催款到停工的时间间隔更短,操作性更强。3个7日的时间限定和停工后果的严重性会力促三方避免长时间扯皮,特别是业主面临停工压力要迅速解决付款问题,体现了美国工程界的办事效率,这也是在美国建筑市场上未造成工程款严重拖欠的原因之一。

③关于支付与工程所有权。与FIDIC红皮书比较而言,AIA合同在支付与工程所有权问题上也有倾向于业主的一面,如承包商应保证将支付申请书中涉及的工程所有权在业主支付前移交给业主。这样,所有颁发过支付证书并得到业主支付的一切工程就不存在承包商、分包商或其他个人、团体对该工程的抵押、索赔、抵押收益或财产留置权,同时还规定业主可随时占用或使用已竣工或部分竣工的任何部分工程,并且这种占用或使用并不构成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工程的接受。这些条款有效地防止了承包商因未得到工程款等原因而通过拒绝移交工程来给业主施压,使业主蒙受损失,避免了国际工程中经常出现的业主不支付、承包商不移交的恶性循环、两败俱伤情形。

④关于对分包商的支付。对分包商的支付,FIDIC红皮书规定:如果承包商没有或拒绝在适当时候支付给指定分包商应得的各项款额的特定情况下,业主可直接将款额支付给指定分包商,并从应付给承包商的各项款额中抵扣。而AIA合同只是提出承包商在收到业主付款后应及时向每个分包商支付款项,尽管建筑师可以向分包商通报业主对承包商的支付情况,以利于分包商向承包商催款,但业主和建筑师没有义务查看承包商对分包商的支付情况,也没有义务越过承包商而直接向分包商支付。可见AIA合同在付款问题上,业主、建筑师只和承包商发生收支关系,分包商只和承包商发生收支关系,是一种单对单链条式的责任机制。这种做法有利于承包商对分包商的管理,但不利于指定分包商的支付保障。

(4)关于保险

AIA合同将保险分成了3个部分,即承包商责任保险、业主责任保险、财产保险。与FIDIC红皮书相比,AIA合同中业主明显地要承担更多的办理保险、支付保费方面的义务,除了业主责任保险外,业主还要为财产投保保险。AIA合同规定:业主应按照合同总价以及由他人提供材料或安装设备的费用投保并持有财产保险。该保险中包括了业主以及承包商、分包商的权益,并规定业主如果不准备按照合同条款购买财产保险,业主应在开工前通知承包商,这样承包商可以自己投保,以保护承包商、分包商的利益,承包商将以工程变更令的形式向业主收取该保险费用。比较而言,承包商责任保险的种类相对较少,主要是人身伤亡方面的保险。值得注意的是AIA合同规定了对保险期限要相互通告的具体要求,即在保险单包括的险种取消或到期至少30日前,合同一方要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以避免漏保的发生。

(5)关于索赔

AIA合同在索赔问题上的一个鲜明特点是:详细列明在发生不同索赔事件情况下,分别按照什么样的时间、方式、处理和调整办法进行索赔。如列举了以下几种情况:①发现地表以下或其他不明情况与合同文件有出入或其他异常情况。②承包商要求增加费用的索赔。③承包商要求延长工期的索赔。④合同一方蒙受了因另一方人员过失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⑤因变更令或施工变更指示使原定的工程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AIA合同的上述规定为索赔内容、范围、程序和处理办法提供了指南,使合同双方有据可查、有章可循,同时提高了索赔结果的可预见性。AIA合同还包括应放弃向对方索赔后续损失的规定,如放弃双方对租赁开销、行政办公开销、商誉等一些间接损失进行索赔,防止要价过高或互相扯皮,简化明确了索赔内容,有利于索赔的快速有效处理。

与FIDIC红皮书(1987年第四版)比较,AIA合同索赔与争端的处理程序在时间要求上呈现出“两快一慢”的特点:一“快”是建筑师做决定的时间(10日+7日)快,远短于FIDIC红皮书84日的决定时间;二“快”是建筑师作出索赔决定后,留给索赔双方考虑是同意还是提出仲裁的时间短(30日),远短于FIDIC红皮书70日的决定时间;一“慢”是登记仲裁后调解期的时间长(60日),略长于FIDIC红皮书56日的调解期。AIA合同上述特点体现出务实的风格,实际上双方本来是可以很快对建筑师的意见做出判断和决定的,因此留给各方做出判断和决定的时间短,防止了一方(主要是业主方)故意不做决定,拖延时间,同时又为鼓励和争取调解解决争端留有较充裕的时间。

(6)关于AIA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

AIA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主要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鼓励争议双方采用协商、调解等非诉讼争议解决方式。

①协商。出现争议后,首先通过有权解决争议的双方代表的直接磋商来解决争议。若双方代表不能迅速解决争议,有权解决争议的双方高级管理人员应于争议发生的21日内会晤。若提交高级管理人员的争议在7日内仍未解决,则将争议提请调解。

②调解。在争议付诸其他解决程序之前双方应按照美国仲裁协会《施工行业调解规则》努力调解争议。一旦一方向对方和美国仲裁协会提出调解要求,双方应在提出要求的60日内解决。

③争议解决菜单。若争议在60日内不能通过调解予以解决,双方应将争议提交合同附录的争议解决菜单,当事人可从菜单中选出双方同意的单一或累进使用的程序。这些程序主要有:

(a)争议评审委员会。一般由3名成员组成,应该在施工开始之前选出该委员会,委员会应定期开会并做出咨询决策。

(b)咨询仲裁。按照美国仲裁协会《施工行业调解规则》进行咨询仲裁。

(c)小审判。在高级管理人员出席的情况下,将争议提交经双方共同推荐的个人成员,做出非约束力的建议。

(d)有约束力仲裁。将争议提交距工地现场最近的美国仲裁协会AAA办公室,由仲裁协会做出有约束力的裁决,该裁决应是终局的。

(e)诉讼。向项目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相应的州或联邦法庭提出诉讼。

关于争议处理,AIA合同文本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大力实践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这与美国积极鼓励采用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相对应。1998年美国通过了《替代性纠纷解决法》,有助于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形成充分的认识和广泛应用的基础。二是强调业主和承包商的友好关系,现代合作双赢的思想逐步取代了传统管理中的风险转嫁、利益纷争的做法。

(7)业主所承担义务

对于任何一个工程项目,支付工程款和提供项目相关资料尤其是提供地质勘察资料都是业主应承担的主要义务。针对以上两项义务,AIA标准合同文本与FIDIC合同条件分别作出了不同程度的规定。众所周知,在建筑市场已经成为买方市场的今天,承包商事先替业主垫付巨额工程款已经成为相当普遍的现象,因此,业主能否按时按量支付工程款就成为承包商面对的一大风险。像比较成熟完善的FIDIC标准合同,也规定承包商要提供相当于工程款10%的履约保函,而对业主的支付能力却没有作出规定。显然这样的规定有利于业主,而不利于承包商,在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上是不对等的。但在AIA合同文本中却对业主的支付能力作出了明确的规定。AIA2.2.1条规定:“按照承包商的书面要求,工程正式开工之前,业主必须向承包商提供一份合理的证明文件,说明业主方面已根据合同开始履行义务,做好了用于该项目的资金调配工作。提供这份证明文件是工程开工或继续施工的先决条件。证明文件提供后,在未通知承包商前,业主的资金安排不得再轻易变动。”虽然此条款不一定在每一个项目上都能得到切实的贯彻,但它起码可以对业主的资金准备工作起到一定的推动和监督作用,同时也说明AIA在业主和承包商的权利义务分配问题上处理得比较公正合理。对于提供项目地质勘察资料的问题,FIDIC和AIA合同文本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存在着细微的差别。FIDIC合同文本第11.1条规定:“在承包商提交投标书之前,业主应向承包商提供该工程的水文及地表以下的资料,但承包商应对上述资料的解释负责。”熟悉工程索赔的人员都清楚,由于此条款而引发的工程索赔不胜枚举,大都因为业主提供的勘察资料不准确或不全面,而他们又将此风险通过这个条款推给了承包商。但AIA合同文本对此内容却有不同的规定,该合同文本第2.2.3条规定:“业主须负责对现场进行勘察测量,要对项目现场的实际特征、法律限定以及具体位置作出说明,从而完成一份正式合法的情况报告。对业主的情况报告,承包商可以充分依赖其准确性。”可见,如果执行此合同文本,业主就不能把现场环境或地质条件的风险推给承包商,而是由自己承担。

5)美国EJCDC系列合同条件

美国的工程师合同文件联合会(Engineers Joint Contract Documents Committee,EJCDC)是由若干个专业学术组织联合组成的一个委员会,包括美国土木工程师学会(ASCE),美国专业工程师学会(NSPE),美国咨询工程师协会(ACEC),施工技术规程协会(CSI),以及美国私人工程师协会(PEPP)等组织。EJCDC制定的《施工合同标准一般条件》在美国工程界享有盛誉,主要用于工程类项目。

该系列合同文件中还包括分别用于固定总价及成本补偿方式的合同协议书标准格式、变更标准格式、基本竣工标准格式等文件。除了用于传统模式的合同条件外,EJCDC还专门出版了用于设计—建筑模式的系列合同条件。

工程合同目标控制及管理实务_土木工程合同管理实务

6.2 工程合同目标控制及管理实务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合同是组织工程建设的主要手段,它不仅涉及参与项目建设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关系的问题,而且也关系到项目投资、进度、质量和SHE(安全/健康/环境)目标的控制问题。项目建设各参与方应通过建立科学的合同管理体系,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最终实现项目的总目标。

6.2.1 进度目标控制及管理实务

一个工程项目能否在预定的时间内交付使用,直接关系到投资效益的发挥,因此对工程项目进度进行有效地控制,使其顺利达到预定的目标,是业主、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项目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是项目实施中一项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

1)进度控制目标和流程

(1)工程进度控制目标

工程进度控制的目标可以表达为:通过有效的进度控制工作和具体的进度控制措施,在满足投资、质量和SHE要求的前提下,力求使工程实际工期不超过计划工期,即合同工期。施工合同中关于合同工期的规定,是基于业主整个项目的总体进度目标而确定的,在合同协议书内应明确注明工程的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和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它们是进行进度控制的基准。在一般情况下,合同关于工期的定义如图6-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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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2 合同中关于工期的定义

(2)工程进度控制流程

为保证整个项目总进度目标的实现,业主必须严格按合同工期目标进行控制,及时掌握每个合同的实际进度状态,施工合同进度控制与协调的任务,按合同中有关进度的条款对实际进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控制。合同进度目标一般控制流程如图6-3所示。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工程进度控制流程参见图6-4,FIDIC施工合同条件工程进度控制流程参见图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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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3 合同进度目标一般控制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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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4 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工程进度控制流程

(注:括号内数字代表示范文本条款号,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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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5 FIDIC施工合同条件工程进度控制流程

2)进度目标关键控制点

施工进度控制就是不断按计划要求控制工程实施,同时也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调整计划,保证项目以更合理的方式达到合同要求。工程师在进度控制中重点审查总进度计划是否与合同约定工期相一致,里程碑工期是否合理,施工组织措施能否保证计划的实现。施工合同进度控制的关键点,主要包括进度计划的审批、开工审查、实际施工进度的跟踪检查、控制和协调、工程延期审查等的监督检查工作。同时要严格控制合同变更,对各方提出的工程变更和设计变更,工程师应进行严格审查。

(1)进度计划的审批

进度计划对于项目有序地实施起着重大作用。承包单位根据合同及竣工日期的要求,结合工程进展情况分别编制总体进度计划、年度进度计划、关键工程进度计划以及阶段性进度计划。对进度计划的主要审核内容有:

①项目总目标和所分解的子目标的内在联系是否合理;

②施工进度中的内容是否全面,有无遗漏项目,是否能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的需要;

③施工程序和作业顺序安排是否正确合理;

④各类资源供应计划是否能保证施工进度计划的实现,供应是否均衡;

⑤总分包之间和各专业之间,在施工时间和位置的安排上是否合理,有无干扰;

⑥总分包之间的进度计划是否相协调,专业分工与计划的衔接是否明确、合理;

⑦对实施进度计划的风险是否分析清楚,是否有相应的防范对策和应变预案;

⑧各项保证进度计划实现的措施设计的是否周到、可行、有效。

(2)开工审核

开工审核的重点是:施工许可证已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施工场地能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施工组织设计已获得批准;承包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已到位,机具施工人员已进场,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进场道路及水、电、通讯等已满足开工要求等。

(3)实际进度的监督和检查

为保证合同进度目标的实现,工程师应对实际进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当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基本相符(尤其是关键线路上)时,不应干预承包单位对进度计划的执行。当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出现偏差时,视情况分为一般滞后和严重滞后,此时应根据整个项目的进展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调整或赶工,以保证整个项目的进度要求或与其他合同的协调。至于工期和费用的责任问题,可视原因按照合同的规定执行。

(4)工程暂停及复工处理

工程师对工程暂停及复工处理的原则是:

①工程暂停令签发前,工程师应就工程暂停后引起的工期和费用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②工程暂停令必须明确停工原因和范围,避免承包商提出不必要的工程索赔;

③工程暂停期间,工程师应记录现场发生的各类情况,便于日后处理合同争议;

④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审核承包单位申报的复工审批表。

(5)工程延期处理

工程师对工程延期处理的原则是:

①工程延期申请的期限及资料提供应符合合同规定;

②影响延期事件具有连续性时,工程师应先批准临时延期,便于承包单位调整进度计划,收到承包单位正式延期申请报告后再批准最终延期;

③延期评估应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评定:承包方提交的申请资料必须真实、齐全,满足评审需要;申请延期的合同依据必须准确;申请延期的理由必须正确与充分;申请延期天数的计算原则与方法应该恰当。

工程延期的管理流程见图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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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6 工程延期的管理流程

此外,在进度控制中,要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①按关键路线图(Critical Path Method)进行施工安排,使工程进度符合施工计划进度;

②及时解决出现的技术难题或不利的自然条件(Adverse Physical Conditions,APC),采取对应的措施;

③加强施工调度,协调各分项工程间的进度,使整个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紧密协调,防止个别部位的严重滞后使整个工程进度受影响;

④注意物资供应工作,保证施工进度不受设备、材料供应不及时的影响。

3)不同采购模式下的进度控制

工程项目的采购模式反映建设项目业主方和实施方(设计方、施工方、供货方等)之间、实施方与实施方之间的合同关系。不同项目采购模式的选择,是经济利益的分配,也是风险的组合和分担。采购模式对缩短建设周期、降低工程费用、提高工程质量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许多大型工程项目的项目管理实践证明,一个建设项目能否成功,能否进行有效的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及组织协调,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合同结构模式的选择,因此应该慎重考虑。

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一般是项目建议、设计、招标、施工等。工程项目的总进度在此指从项目建议开始到项目结束这一全过程的时间。如果工程建设过程可以搭接重叠时,则进度就可以加快。但有时由于工程变更或其他原因,可能造成工程返工或重做,此时过多的搭接工作反而会降低建设进度。以下是对不同项目采购模式下进度控制的比较。

(1)DBB项目采购模式

DBB项目采购模式最突出的特点是强调工程项目的实施必须按照设计—招标—建造的顺序方式进行,只有一个阶段结束后另一个阶段才能开始,如图6-7所示。也就是说,项目要等到施工图纸全部出齐后再进行工程招标,开工日期较迟,项目周期势必较长。而且DBB采购模式的项目进度管理相对比较被动,主要体现在各分包方进行进度管理时各自编制进度计划,相互独立,不能形成进度计划体系,相互间缺少进度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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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7 DBB模式的项目开展顺序

(2)D+B项目采购模式

D+B项目采购模式简化了许多传统模式中必需的程序,而且设计完成一部分后就可以开始施工,设计和施工的搭接,可以使工程提前开工。同时,由于在设计时就可以考虑施工时节省工期的方案,而且由于招标次数的减少以及整合设计施工使得设计变更减少,因此在工期方面,该模式存在着一定的优势。

(3)EPC项目采购模式

EPC项目采购模式在缩短工程建设周期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由于设计与施工由一个单位统筹安排,可以使两个阶段能够有机地融合,一般都能做到设计阶段与施工阶段相互搭接,在进度控制上能实现深度交叉。因此,对进度目标控制有利。

对大量成功EPC项目的研究表明,EPC项目的进度曲线遵循一定的统计规律,表现为设计、采购、施工三阶段的进度曲线形状(图6-8,该图中采购进度按已发订单金额测算)和各主要进度控制点(表6-4)之间存在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该联系规定了EPC项目进度曲线的标准形状,成为指导EPC计划编制和进度控制的重要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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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8 EPC项目进度曲线

表6-4 EPC项目的主要进度控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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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CM项目采购模式

CM项目采购模式的基本思想是业主委托一个单位来负责与设计协调,并管理施工,通过设计与施工的充分搭接,在生产组织方式上实现有条件的“边设计、边施工”,从而大大缩短项目的建设周期。

CM模式打破了必须在施工图设计全部完成后才可以进行施工招标的常规,在根据工程施工特点对项目进行合理分解、打包的基础上,按照预先分解的标段将施工图设计有机地分为若干组成部分,可以实现一部分施工图设计已经完成后,即可以先进行该部分工程的施工招标,从而使工程的开工时间大大提前,实现缩短建设周期的目的。CM项目采购模式的进度控制参见图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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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9 CM模式的项目开展顺序

6.2.2 质量目标控制及管理实务

1)质量控制目标和流程

(1)工程质量控制目标

建设工程全寿命期的质量目标应当追求工作质量、工程质量、最终项目功能、产品或服务质量的统一性,还要着眼于工程技术系统的整体功能、技术标准、安全性等。主要包括:

①设计质量。包括设计标准;系统的均衡性和协调性、设计工作质量;技术标准;可施工性等。

②工程施工质量。包括材料质量;设备质量;施工质量体系;各分部工程质量;工程总体质量。

③运营质量。包括工程的使用功能;产品或服务质量;运营和服务的可靠性;运营的安全性,可维修性。

建设工程质量控制的目标,就是通过有效的质量控制工作和具体的质量控制措施,在满足投资和进度要求的前提下,实现工程预定的质量目标。预定的质量目标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工程项目质量是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使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建设工程的质量目标有以下两方面的含义:

①建设工程的质量首先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关于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等的有关规定,尤其是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这实际上也就明确了对设计、施工质量的基本要求。从这个角度讲,同类建设工程的质量目标具有共性,不因其业主、建造地点以及其他建设条件的不同而不同。

②工程项目一般都是按照合同条件承包建设的,因此,工程项目质量是在“合同环境”下形成的。合同条件中对工程项目的功能、使用价值及设计、施工质量等的明确规定都是业主的需要,因而都是质量的内容,而且其范围更广、内容更具体。由于建设工程都是根据业主的要求而兴建,不同的业主有不同的功能和使用价值要求,即使是同类建设工程,具体要求也不同。因此,建设工程的功能与使用价值的质量目标是相对于业主的需要而言,并无固定和统一的标准。从这个角度讲,建设工程的质量目标都具有个性。

因此,建设工程质量控制的目标就要实现以上两方面的工程质量目标。由于工程共性质量目标一般都有严格明确的规定,因而质量控制工作的对象和内容都比较明确,也可比较准确、客观地评价质量控制的效果。因为对质量控制效果的评价与评价方法和标准密切相关,而工程个性质量目标具有一定的主观性,有时没有明确、统一的标准,所以质量控制工作的对象和内容较难把握。因此,在建设工程的质量控制工作中,要注意对工程个性质量目标的控制,最好能预先明确质量控制效果定量评价的方法和标准。另外,对于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必须保证其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性质量标准的要求。

(2)工程质量控制流程

工程质量目标一般控制流程如图6-10所示。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工程质量控制流程参见图6-11,FIDIC施工合同条件工程质量控制流程参见图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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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10 工程质量一般控制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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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11 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工程质量控制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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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12 FIDIC施工合同条件工程质量控制流程

2)质量目标关键控制点

为保证工程质量,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关键控制点主要包括设计交底、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审查,承包方现场质量的审查,测量放线控制,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的监督,审查分包单位资质,对质量行为、工程质量形成过程进行监督检查,进行各种检查验收等。工程师必须抓好质量目标关键控制点的工作,以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合同、图纸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1)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审核

为保证工程质量,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在实施前必须得到工程师的确认。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核的工作流程如图6-13所示。工程师对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审核应侧重如下几点:是否经承包商上级技术管理部门审批,技术负责人有无签字;施工方案是否切实可行(结合工程特点和工地环境)、安全可靠;主要的技术措施是否符合规范的要求、是否齐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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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13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核的工作流程

(2)承包商现场管理体系的审核

工程师对承包商现场管理体系进行审核时,应注意如下几点:承包商现场质量管理体系必须经上级技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报审;现场质量管理体系要贯彻“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原则;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数量应符合工程进度计划安排要求等。承包商现场管理体系的审核程序如图6-14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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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14 承包商现场管理体系的审核工作流程

(3)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审查

采购单位进行建筑材料(设备)报审时应提供生产许可证、质保书、相应性能测试报告,由工程师复核。工程师要参与送验材料的见证取样,确保样品有代表性。具体流程如图6-15所示。工程原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工作可以由承包商负责,也可以由发包人负责,这就需要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具体约定。

(4)分包单位资格的审核

我国《建筑法》规定,在得到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承包商可以将部分自己没有实施资质的项目分包,也可以将部分较为简单的工程项目分包,但绝不允许将主体工程分包。由于工程分包涉及两个施工合同,合同管理相对较复杂,为了避免分包给工程质量造成不良影响,工程分包应征得业主同意,并且其资格由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单位包括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分包单位特殊行业施工许可证,国外(境外)企业在国内承包工程许可证;分包单位的业绩;拟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施工合同中已指明的分包单位,其资质在招标时已经通过审核,承包单位可不报审,但其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应报审。具体流程如图6-16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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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15 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审查工作流程

(5)分项工程验收

分项工程的验收应严格按国家有关的验收标准执行。分项工程验收流程如图6-17所示。

(6)隐蔽工程验收

施工中经后道工序遮盖,不宜或不能再检查的工程内容均属隐蔽工程验收范围。重要的隐蔽工程验收项目有:桩基施工、基坑验槽;钢筋工程、预埋件;基础分部工程;防水工程(防水工程基础处理、防水层数);各种变形缝的处理;管道的接头、防腐、保温、基底、支架的施工;电气的跨接、避雷引下线、接地极埋设与接地待连接处焊接等。隐蔽工程验收流程如图6-18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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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16 分包单位资格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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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17 分项工程验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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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18 隐蔽工程验收程序

(7)中间验收

中间验收主要内容包括桩基础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工程、安装工程、燃气工程、电梯安装工程等以及业主或质监机构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规定确认的有关分部(分项)工程。中间验收流程如图6-19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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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19 中间验收程序

①分部工程验收。分部工程的验收结果在分项评定的基础上经统计而得;分部验收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表明监理方对工程质量评定的意见;地基基础与主体分部工程的质量评定应在施工企业技术部门和质量部门核定后再向监理报审。监理方确认评定意见前应进行现场检查。

②单位工程验收。总监要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质量情况、使用功能进行全面检查,对需要进行功能试验的项目应督促承包单位及时完成;单位工程验收要在承包单位自查自评的基础上,结合质量保证资料核查,观感质量评定和关键部位全面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和缺陷要按部位、按层次逐项列出清单,要求承包单位限期整改,验收中存在的质量问题不得隐瞒;业主组织各方和政府有关部门共同验收,再由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③交工验收。交工检查小组由业主、监理、设计、承包单位指定负责人参加,并邀请质量监督部门或竣工备案部门参加。交工验收应重点审查工程范围、交工工程质量、质量缺陷处理、交工资料完成情况、剩余工程计划。现场主要检查外观质量、外形尺寸及所有现场清理工作,同时评价工程缺陷的修复等。

3)不同采购模式下的质量控制

在不同的合同采购模式下,由于业主介入的程度不同,对工程项目质量的监控程度也就不同。各采购模式下的质量控制特点参见表6-5。

表6-5 不同采购模式的工程质量控制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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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投资目标控制及管理实务

1)投资控制目标和流程

(1)工程投资控制目标

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是一个周期长、数量大的生产消费过程。为了便于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经济关系的建立,适应工程投资控制和管理的要求,需要对工程设计和建设阶段分解成若干工程投资控制目标,其过程见图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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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20 工程项目实施过程的投资管理

建设者在初期占有的经验知识是有限的只能设置一个大致的投资控制目标,这就是投资估算。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目标的设置要随着工程项目建设实践的不断深入而分阶段进行。具体来讲,投资估算应是设计方案选择和进行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目标;设计概算应是进行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项目投资控制目标;施工图预算或建安工程承包合同价则应是施工阶段控制建安工程投资的目标。有机联系的各阶段目标相互制约、相互补充,前者控制后者,后者补充前者,才能共同组成项目投资控制的目标系统。

如图6-20所示,整个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就是若干项经济合同的执行过程,合同管理从工程项目的设计阶段到项目实施阶段,直至竣工验收,一环扣一环,前者制约后者,后者补充前者,任何环节疏忽,都导致项目投资失控。因此,对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合同管理是控制工程投资控制的关键,也是唯一和有效的手段。

建设项目投资的有效控制是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投资控制的目标就是在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建设项目发包阶段和建设实施阶段,把建设项目投资的发生控制在批准的投资限额以内,随时纠正发生的偏差,以保证项目投资管理目标的实现,以求在各个建设项目中能合理使用人力、物力、财力,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工程投资控制流程

投资控制过程实质上是合同付款条款的执行过程,因此,必须严格按合同协议条款履行合同,定期检查、调整合同执行情况来保证合同管理目标的实现。工程投资目标一般控制流程如图6-21所示。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合同价款控制流程参见图6-22,FIDIC施工合同条件合同价款控制流程参见图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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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21 工程投资目标一般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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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22 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合同价款控制流程

2)投资目标关键控制点

(1)工程计量

工程师进行工程计量的原则是: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及质量要求的工程不得计量;按合同文件所规定的方法、范围、内容、单位计量;按工程师同意的计量方法计量;承包单位填报计量通知、工程师进行现场计量以及填报“中间计量表”的期限均应符合合同规定。工程计量流程如图6-24所示。

(2)工程款支付审核

工程价款审核与支付是合同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合理审核与及时支付也能起到预防和避免索赔的作用。

工程款支付审核应注意以下事项:申请的格式和内容应满足合同规定;结算清单必须完全、完整、清晰;证明资料有工程师签字认可;计量与支付无重复;工程变更、索赔、价格调整已经过工程师确认;工程支付申报和审批工作期限应符合合同有关条款要求。工程款支付审核流程如图6-25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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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23 FIDIC施工合同条件合同价款控制流程

(3)控制材料用量,合理确定材料价格

工程投资的控制过程中,材料价格的控制是关键。材料费在工程中占有很大的比重,一般占预算费用的70%,占直接费的80%左右。因此,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照合同内容的规定严格控制材料的用量,合理确定材料的价格,从而实现工程投资的有效控制。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材料的供应提供了多种渠道,材料品种繁多,价格不一,因而建设单位的预算人员和现场管理人员要及时了解建筑材料的市场行情,掌握最新的施工情况及材料信息,为工程的投资控制提供可靠的依据。

(4)严格控制变更

严格控制设计变更以及由于业主、项目组织者或工程师工作不当而引起的工程变更,控制变更申请程序。施工过程中引起变更的原因很多,如工程设计粗糙,会使工程的实际情况与发包商提供的图纸不符;又如,当前市场供应的材料规格不符合设计要求等,这些问题的出现都会给工程造价的控制带来麻烦。因此,必须严格把好变更关,严禁通过设计变更扩大建设规模、提高设计标准、增加建设内容等。必须发生的设计变更,尤其是涉及费用增减的设计变更,必须经设计单位代表、建设单位现场代表、监理工程师共同签字,以减少损失。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工程变更控制流程参见图6-26。有关工程变更的详细内容参见本章6.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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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24 工程计量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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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25 工程款支付审核流程

(5)严格现场签证管理

施工方要做好各种记录,特别是隐蔽工程记录和签证工作,以减少结算时的扯皮现象。许多工程就是由于现场签证不严肃,为工程结算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造成相当大的经济损失。因此,严格现场签证管理,掌握工程投资的变化,是施工阶段工程投资控制的关键。

(6)加强结算管理,把好审核关

工程竣工决算时,工程造价审核人员应坚持按合同办事,严格控制工程预算外的费用。对于未按图纸要求完成的工作量和未按规定执行的施工签证一律核减费用。工程量的审核应根据施工承包合同要求,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进行审核,结合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计算,做到客观、公正、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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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26 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工程变更流程

3)不同采购模式下的投资控制

(1)DBB项目采购模式

DBB项目采购模式下投资控制的目标比较明确,但工程项目要经过规划、设计、施工3个环节之后才移交给业主,业主前期投入大,管理费用较高,变更时容易引起较多索赔。

(2)D+B项目采购模式

D+B项目采购模式下,承包商的权限较大,有可能会利用变更,造成工程投资的增加,因此必须加强工程变更的管理,包括合同条款及审批手续的完善。但另一方面,设计施工的一体化,避免了设计和施工的矛盾,在设计上可及早考虑可施工性,有经验的承包商还可能对项目进行结构设计和施工的系统优化,从这个角度来看,工程投资可以得到较好的控制。

(3)EPC项目采购模式

EPC项目采购模式更接近于固定总价合同,投资控制的目标最明确。由于EPC模式的风险大,也导致了其投资控制的难度较大。EPC项目采购模式下投资控制的主要环节包括设计阶段、采购阶段和施工阶段。国内外统计资料显示,3个阶段所发生的成本费用比例为:设计费约占总投资额的5%,设备材料购置费用约占75%,施工费用约占20%。每个阶段的投资控制有着各自不同的特点,针对这些不同的特点,应采取不同的投资控制措施。其中,设计阶段是投资控制最有效的阶段。在EPC模式下,总承包方应将设计作为控制工程投资的核心,通过优化工程设计、开展限额设计、运用价值工程、严格控制设计变更等措施,有效而合理地控制整个项目的投资。

(4)CM项目采购模式

CM项目采购模式主要有两种形式:代理型CM模式和非代理型CM模式。不同的模式下对投资控制的要求有所不同。

在代理型CM模式下,代理型的CM并不承担总价的风险,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本质上属于成本加酬金形式的合同。分包合同由业主来签订。因此,可以说业主担负了投资控制的大部分责任。而且工程采购开始时还无法确定工程的最终成本,随着工程进展,工程成本逐渐明确,只有工程项目接近完成时才可能最终明确工程成本。所以,代理型CM模式投资控制的难度大。

在非代理型CM模式下,业主往往要求在CM合同中预先确定一个包括总的工程费用和CM费的“最高总价”,即GMP(Guaranteed Maximum Price),并在合同条款中规定:如果实际发生的总费用超过了GMP,其超出部分由CM单位承担;反之,节余部分归业主,或由业主和CM单位按一定比例分成。因此,在非代理型CM模式下,减少了业主的投资控制风险,将业主承担的工程费用风险转由CM单位来承担,同时为业主控制工程费用在早期提供一个明确的标准。一方面,GMP给CM承包商的费用控制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可以有效地避免投资失控这一项业主最为担心的风险。

6.2.4 SHE(安全/健康/环境)目标控制及管理实务

1)SHE(安全/健康/环境)控制目标和流程

(1)安全、健康的目标管理

施工项目安全、健康目标管理是管理者根据工程的整体目标,在分析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的基础上,确定安全、健康生产所要达到的目标,并采取一系列措施去努力实现的活动过程。安全、健康目标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目标体系的确立、目标的实施及目标成果的检查与考核。

首先,确定切实可行的目标值。采用科学的目标预测法,根据需要和可能,采取系统分析的办法,确定合适的目标值,并研究围绕达到目标应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施工项目安全、健康管理的目标主要包括下列几点:杜绝因工重伤、死亡事故的发生;负轻伤频率控制在一定范围以内;不发生火灾、中毒和重大机械事故;无环境污染和严重扰民事件等。

其次,根据安全、健康目标的要求,制定实施办法。要有适合于工程项目规模、特点的应用安全技术,并把这些安全技术形成为全体员工所理解的文件,并实施保持。做到有具体的保证措施,并力求量化,以便于实施和考核,包括组织技术措施、明确完成程序和时间、承担具体责任的负责人,并签订承诺书。

最后,规定具体的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标准》。考核标准不仅应规定目标值,而且要把目标值分解为若干具体要求来考核。

(2)环境管理的目标

环境管理的目的是保护生态环境,使社会经济发展与人类的生存环境相协调。我国《“十五”计划纲要》指出:坚持资源开发和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实现永续利用。根据“十五”计划的要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目标为:通过建设项目所有相关者的共同努力,在项目全生命期内,采取各种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包括环保设计、节能技术、新的施工技术、污染处理技术、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及回收利用技术等),在实现项目功能、成本、质量、工期等目标的基础上,减少建设项目全生命期内的能源消耗、原材料消耗,减少污染,减少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最终实现建设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其具体目标可参见图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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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27 工程项目环境管理具体目标

(3)SHE监督检查流程

业主和监理单位均应安排有资质的管理人员负责SHE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的日常检查,检查结果应留有记录;重大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向政府部门及时汇报;定期组织SHE工作检查。SHE管理的监督检查的流程如图6-28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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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28 SHE管理的监督检查流程

2)各施工阶段安全监控重点

(1)基础挖土开槽和基础施工阶段

①挖土机械的作业安全;

②边坡防坍塌;

③坑边的防护与降水设备的使用安全;

④临时用电安全;

⑤人工挖扩孔桩施工安全;

⑥基础及外墙做防水时的防火、防毒。

(2)结构施工阶段

①临时用电安全;

②内外架及洞口防护;

③作业面交叉施工及临边防护;

④大模板和现场堆料防倒塌;

⑤机械设备的使用安全。

(3)装饰、装修阶段

①室内多工种、多工序的立体交叉防护;

②外墙面装饰防坠落;

③做防水和油漆的防火、防毒;

④临时用电、照明及电动工具的使用安全。

(4)季节性施工

①雨期防电、防雷击、防尘、防沉陷坍塌、防大风,临时用电安全;

②高温季节防中暑、防疲劳、防中暑作业;

③冬季施工防冻、防火、防煤气中毒、防大风雪、防大雾,用电(包括加温及采暖等)安全。

3)不同采购模式下的SHE控制

(1)DBB项目采购模式

DBB项目采购模式下由于设计和施工相对独立,使得在SHE控制过程中责任主体不够明确,因此,业主应当负责项目全生命期SHE控制的协调工作,尽量用标准化的技术文件、制度等来进行SHE控制,使项目在不同阶段的SHE控制具有统一的模式和标准。

(2)D+B项目采购模式

D+B项目采购模式下,承包商可以根据设计和施工阶段的特点,系统地进行SHE控制。同时,业主也应当担负起SHE控制的相关责任。

(3)EPC项目采购模式

EPC项目采购模式下,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是SHE控制的主体。总承包单位要重视SHE管理的前期准备工作,适时编制相关文件,加强对SHE管理工作的领导。同时,在签订安全分包合同时,要明确各方的安全、健康和环境责任。

总承包单位对施工分包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施工分包单位服从总承包单位的领导和管理,遵守总承包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定。施工分包单位的负责人,要对本单位职工的安全、健康负责。同时,要参加总承包单位组织的各项安全活动。

(4)CM项目采购模式

在代理型CM模式下,由业主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在分包合同中必须有安全生产的具体指标和要求。代理的CM应履行SHE管理的职责,但业主和承包商应该说是SHE控制的主体。

在非代理型CM模式下,业主与非代理的CM所签订的合同中应当包含有安全、环保等SHE目标。在非代理的CM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中,也必须有安全生产的具体指标和要求。如果分包方较多时,非代理的CM在签订分包合同的同时要签订安全生产合同或协议书。这时业主对SHE目标的监控力度要小得多。

工程合同变更及管理实务_土木工程合同管理实务

6.3 工程合同变更及管理实务

在工程合同进入履行阶段,双方当事人就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但是,由于工程合同履行时间长,不确定影响因素多,因此,合同实施状态很容易与合同订立状态产生偏差,从而导致变更。合同变更包括涉及合同条款的变更、合同主体的变更和工程变更,其中最常见、发生最频繁的是工程变更,即根据合同约定对施工程序、工程数量、质量要求及标准等作出的变更。

6.3.1 工程变更起源

1)业主及工程师提出的工程变更

业主及工程师为改变使用功能或基于客观条件等所提出的工程变更,主要包括:

(1)业主基于需要对工程的使用功能或工程规模进行修改。

(2)工程现场遇到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承包商执行工程师的任何导致工程变更的处理指示。

(3)工程师指令工程变更,包括:任何工作内容的数量的改变或工作量清单上有错误;任何工作内容的质量或其他特性的改变;任何部分工程的标高、位置或尺寸的改变;任何工作的删减,但业主不能将删减的工程再交他人实施;永久工程所需要的任何附加工作、生产设备、材料或服务;实施工程的顺序或时间的改变等。

(4)业主要求承包商完成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或工程,为业主、业主的其他承包商、工作人员、任何合法机构人员提供临时工程、临时设施和各种服务等。

(5)业主和他的工程师的特殊要求,例如合同规定以外的钻孔,勘探开挖;对材料、工程设备、工艺做合同规定以外的检查试验,造成工程损坏或费用增加,而最终证明承包商的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

(6)工程师指令暂停超过84天,承包商要求复工。在要求提出后28天工程师没有给出许可,承包商可将暂停所影响的工程部分作为删减项目,引起变更。

(7)在缺陷通知期,承包商修补非承包商责任的缺陷引起变更。

(8)工程师要求承包商调查任何缺陷的原因,而这些缺陷非承包商责任和应承担的风险。

2)承包商提出的工程变更

承包商鉴于现场施工条件或遇到不可预见的地质情况等而提出的工程变更,如:

(1)在施工过程中承包方因工程地质条件变化、施工环境或施工条件的改变等因素影响,承包商向监理工程师和业主提出的改变原施工措施方案。如基础施工过程中出现地下流砂层或淤泥层,需采取特殊支护措施,方可继续施工;基础开挖过程中发现地下文物,需停工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等。

(2)承包商预测将来可能会发生对工程造成不利影响、增加合同价格、延误工期的事件或情况,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工程师要求承包商提出这些影响的估计和处理建议。如果工程师批准承包商的处理建议,则产生变更。

(3)承包商提出合理化建议(价值工程)。承包商可随时向工程师提交书面建议,提出可以加快竣工,降低业主工程施工、维护或运行的费用,或提供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或给业主带来其他利益的建议。

(4)施工过程中,因市场原因引起的不同的规格型号材料之间的代换等等。

3)设计单位进行的工程变更

设计单位为了修正或完善原设计而进行的工程变更,如:

(1)因设计计算错误或图示错误发出的设计变更通知书。

(2)因设计遗漏或设计深度不够而发出的设计补充通知书。

(3)应业主、承包商或监理方请求对设计所做的优化调整等。

现代工程合同扩大了工程变更的范围,赋予业主(工程师)更大的变更工程的权力。但业主和工程师应注意工程变更只能在原合同规定的工程范围内变更,不能因工程变更而引起工程性质有很大的变动,否则应重新订立合同。

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师直接行使合同赋予的权力发出工程变更指令,根据合同约定承包商应该先行实施该指令,然后再确定变更工程的价款。在合同签订时对变更工程的价款最多只能作原则性的约定,这种标的变更在前、价款变更协商在后的特点容易导致合同处于不确定状态。

6.3.2 工程变更程序

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对工程变更流程作出详细的约定,使得工程变更有一整套申请、审查、批准、结算、支付等手续。标准的工程变更处理流程见图6-29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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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29 工程变更处理流程

对于承包商提出的变更,一般首先要提交工程变更申请表,报工程师审核,经过工程师审核批准后才能实施变更。工程变更申请表的格式和内容可以按具体工程需要设计。表6-6为某工程项目的工程变更申请表。

表6-6 工程变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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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工程师确认工程变更,发出变更意向通知,工程变更即基本进入实施程序。承包商应当对工程变更进行评价,判断工程变更的实施是否会引起合同状态的改变,如工程成本是否会因工程变更而增加,工程变更是否会打乱原有施工方案而导致低效率施工,工程变更是否产生新的额外工作等。如果确实发生,承包商就可以向工程师和业主提交工程变更签证单,以求得到合理的补偿。表6-7为某工程项目的工程变更签证单。

表6-7 工程变更签证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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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6-1 工程变更应符合合同约定的程序

1)项目背景

20世纪90年代初,某承包商承接一中外合资项目的工程施工,采用的合同条款以ICE合同条件为蓝本,并结合国内情况对一些合同条款作了修改,合同类型为单价合同。其中,合同规定:业主方发出的任何变更指令必须再次由工程师书面确认。如果变更指令会引起合同价格的增加或减少,或造成工程竣工期的拖延,则承包商在接到变更指令后7天内书面通知工程师,由工程师作出确认,在双方商讨变更价格和工期拖延天数并达成一致意见后才能实施变更,否则业主方对工程变更不予支付。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项目仓促上马,设计和计划不完备,地质条件又十分复杂,导致施工时产生了大量的工程变更。按照合同规定,承包商本来处于非常有利的地位,因为如果变更指令会引起合同价格或工期的变化,承包商应与工程师商讨变更价格和工期拖延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才实施变更。

由于承包商未对项目实施者进行合同交底,具体实施人员不知道工程变更程序,导致只要工程师发出变更指令,实施人员就立即执行。因为未经过工程师书面确认,也没有和工程师商谈补偿费用和顺延工期,更没有任何书面记录,所以,承包商虽然完成了许多额外工作和变更,却无法获得补偿。英籍工程师对此非常感慨:“承包商怎么只知干活不要钱。”

2)案例分析

绝大部分工程变更会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工期变化,因此,当事人双方对工程变更都比较重视,特别是承包商。由于建筑市场竞争激烈,在合同签订阶段,承包商处于被动地位,往往为谋求中标,只有选择低价中标的路线,有时候不得不接受业主的苛刻条件。而工程变更可能会令双方当事人合同地位发生变化,合同价格的调整意味着当事人双方合同风险的重新分配,工程变更则成为承包方调整其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或合同价格的重要途径。因此,承包商应当高度重视工程变更,特别要注意工程变更的实施、价格谈判和业主批准三者之间在时间上的矛盾性,这往往使承包商面临较大的风险。

在国际工程中,合同通常都规定承包商必须无条件地执行业主代表或工程师的变更指令(即使是口头指令)。工程变更已成为事实,工程师再发出价格和费率的调整通知,价格谈判常常迟迟达不成协议,或业主对承包商的补偿要求不批准,价格的最终决定权却在工程师。这样承包商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

尽量先估价后变更,正如本案例中的合同规定。但是,本案例中,承包商并没有充分利用自己的有利地位来获取更多的利益,反而放弃了自己的权利,将自己置于非常不利的位置。

6.3.3 工程变更的法律法规规定和责任分析

1)有关工程变更的法律法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3)建设部第369号令《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9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4)建设部第369号令《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10条规定: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

①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变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

②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③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承发包双方协商确定。

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规定的法律效力并不相同。其中(1)和(2)属于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司法解释,其法律效力较高,在实践中可直接以此作为规范双方当事人行为的依据。而作为部门规章的建设部第369号令的(3)和(4)的法律效力较低,以此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很难取得满意的结果。特别是对于承包人提交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发包人在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承包人主张以变更工程价款报告确定的金额要求发包人支付变更工程价款很难成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6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章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由此可见,建设部第369号令属于部门规章性质,不属于上述所说的“法律”规定。

承包人要想以此作为依据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两种途径:一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业主未在约定的期限答复,视为认可”;二是直接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变更合同价款的调整适用建设部第369号令,这样就可以视为双方当事人有约定而以此作为依据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2)工程变更责任分析

(1)设计变更的责任分析

设计变更会引起工程量的增加、减少,新增或删除工程分项,工程结构的改变,施工方案发生变化,工程质量要求和施工进度变化等。通常施工合同均约定业主(工程师)可以直接通过下达指令,重新发布图纸或技术规范来实现变更。设计变更的起因包括:

①由于业主要求、政府城建环保部门的要求、环境变化(如地质条件变化)、不可抗力、原设计错误等导致设计的修改,对此应当由业主承担责任,承包人因变更造成的损失有权获得补偿。

②由于承包商施工方案出现错误、施工时因疏忽产生质量事故,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必须修改原设计,对此承包商必须承担全部责任,无权要求进行补偿。

案例6-2 由承包商错误导致设计变更,无权要求补偿

在某工程中采用混凝土灌注桩,桩长30m,桩径630mm。在钻孔达28m深度时,由于工人误操作,钻机反转,导致钻头脱落,无法取出。经设计单位重新设计,将桩径由630mm改为830mm,在原孔重新钻孔,设计深度28m,经验算符合要求。但由此造成的费用损失由承包商承担。

③现代工程采购方式很多,如EPC、DB方式等,承包商不仅要完成施工任务,还要承担设计工作。通常合同中均约定承包商负责的设计必须经过工程师(或业主代表)批准后方可实施。对不符合业主招标文件中工程要求的设计,工程师有权不认可,并要求承包商修改。这种修改不属于工程变更。

案例6-3 因设计缺陷而产生的工程变更由谁承担

1)项目背景

某工程采用深基础,经过论证,业主决定基坑支护采用地下连续墙结构。业主和承包商约定由承包商负责地下连续墙的设计和施工。双方在合同中还约定,承包商的设计图纸必须经过工程师的批准和认可后方可组织实施。在业主与工程师签订的合同中明确规定工程师负有向业主提供纠正各种错误、模糊或遗漏的服务义务。

承包商完成地下连续墙设计后,将图纸送交工程师审核,工程师审核后批准承包商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地下连续墙施工顺利,但在进行坑内土方开挖时发生地下连续墙位移过大并出现裂缝的现象。问题的原因是由于承包商土压力计算错误,坑内支撑结构的数量和刚度不够造成的。后经过重新计算,提出了加固方案,并经论证后实施,实践证明方案达到预期效果。

由于结构加固产生工程变更,于是承包商提出工程变更签证单,要求业主支付因支护结构加固而产生的费用。承包商称设计图纸是经工程师批准后才实施的,而工程师负有提供纠正各种错误、模糊或遗漏的服务义务,因此,承包商有权获得因工程师未发现设计方案错误而造成的损失的补偿。

工程师拒绝在此签证单上签字,工程师称,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承包商应当对设计错误负责,无论该设计是否经过工程师的批准。因此,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有缺陷而需要修改原设计,从而产生工程变更,承包商也不能以设计已经工程师审核为由要求调整工程变更合同价款。

2)案例分析

工程师批准承包商负责设计的图纸通常不能免除承包商的设计责任。因为设计错误而遭受损失的业主一般会要求提供图纸的承包商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在合同条款中规定工程师负有审查图纸的责任,则业主可以同时要求提供图纸的承包商和批准图纸的工程师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仲裁或法院会裁定责任分摊的比例。

(2)施工方案的变更责任分析

按照用途划分,施工方案可分为标前设计和标后设计。在投标阶段,承包商为了能够中标会编制一份比较完备的施工方案。一旦中标,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施工方案也成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之一。

在合同签订后,承包商应提交更为详细的施工方案供业主代表或工程师审查,业主代表也可以要求承包商对施工方案作出说明。如果承包商的施工方法不符合合同要求,不能保证实现合同目标,业主有权指令承包商修改方案,以保证承包商圆满地完成合同责任。

从总体上说,承包商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安全性、稳定性负全部责任,这一责任表示:

①在通常情况下由于承包商自身原因(如失误或风险)修改施工方案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商负责。

②在投标书中的施工方法被证明是不可行的,工程师不批准或指令承包商改变施工方法不能构成工程变更。

③承包商为保证工程质量,保证实施方案的安全和稳定所增加的工程量,如扩大工程边界,应由承包商自己负责,不属于工程变更。

④在作为承包商责任的同时,选择施工方法也是承包商的权力。业主不能随便干预承包商的施工方案;为了更好地完成合同目标(如缩短工期),或在不影响合同目标的前提下,承包商有权采用更为科学和经济合理的施工方案,即承包商可以进行中间调整,不属违约。尽管合同规定必须经过工程师的批准,但工程师(业主)也不得随便干预。当然,承包商承担重新选择施工方案的风险和机会收益。

案例6-4 选择施工方法是承包商的权力

某工程合同规定在××时段内承包商应当完成土方工程的施工任务。合同签订后,承包商提交了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承包商在施工方案中选用正铲挖土机挖土,该方案经工程师批准后组织实施。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遇见不利的气候条件,挖土机很难下入基坑挖土。承包商决定使用反铲挖土机在基坑边缘向下挖土,但为业主否决。承包商不得已,只好使用正铲挖土机进入基坑底部挖土。由于基坑泥泞,工作条件差,导致施工现场窝工、工期拖延和费用增加。对此承包商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而业主以如下两点理由否定承包商的索赔要求:

(1)已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中确定承包商选用正铲挖土机挖土,承包商应遵守。

(2)业主对不利的气候条件没有责任,承包商无权要求业主赔偿。

最终双方将争执提交仲裁。仲裁审理认为:因为合同中未明确规定一定要用正铲挖土机挖土,实施工程的方法应当由承包商确定。承包商在不影响或为了更好地保证合同总目标的前提下,可以选择更为经济合理的施工方案,业主不得随便干预。使用反铲挖土机挖土,不必经业主批准。在这个前提下,业主拒绝承包商使用反铲挖土机挖土已经构成变更,对此承包商可以进行工期和费用索赔。但该项索赔必须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提出。当然,承包商不能因为使用正铲挖土机和反铲挖土机的费用差异要求业主补偿任何费用。

最终,承包商获得了工期和费用补偿。

⑤工程师指示承包商应该完成合同内的工作不属于工程变更,因为工程师不能也没有改变承包商的合同责任。

承包商工程出现问题,或承包商违约,工程师应在合同范围内督促其完成工程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和避免延误。例如由于承包商责任导致工期延误,工程师下达加速施工的指令。这些工作指令不是变更指令。

但工程师没有权利和义务指示和干预承包商的施工方法。工程师的责任在于监督承包商按照合同施工,按时完成合同规定的永久性工程,而无权对具体的施工方法作出指示,也没有义务对承包商施工方法的缺陷作出预见。工程师如果越权干预承包商的施工过程,反而会导致工程变更。工程师应防止承包商将责任推给他,借口是因执行工程师的指令而变更施工方法的。

⑥在工程施工中,承包商修改经工程师批准的施工方案,必须经过工程师的批准或同意。如果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可能会导致一个变更指令。这里的正当理由通常有:

工程师有证据证明或认为,承包商的施工方案不能保证按时完成他的合同责任,例如不能保证质量、保证工期,或承包商没有采用良好的施工工艺。

不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损害健康。

承包商要求变更方案(如变更施工次序、缩短工期),而业主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配合责任。例如,无法按这个方案及时提供图纸、场地、资金、设备,则有权要求承包商执行原定方案。

当承包商已施工的工程没有达到合同要求,如质量不合格、工期拖延,工程师指令承包商变更施工方案,以尽快摆脱困境,达到合同要求。这些指令都不能构成工程变更。承包商无权提出索赔。

⑦重大的设计变更常常会导致施工方案的变更。如果设计变更应由业主承担责任,则相应的施工方案的变更也由业主负责。反之,则由承包商负责。

⑧对不利的异常的地质条件所引起的施工方案的变更,一般作为业主的责任。一方面这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料现场气候条件除外的障碍或条件,另一方面业主负责地质勘察和提供地质报告,则他应对报告的正确性和完备性承担责任。

⑨施工进度的变更。中标后承包商提出详细的进度计划,由工程师批准(或同意);在工程开工后,每月都可能有进度的调整。通常只要工程师(或业主)批准(或同意)承包商的进度计划(或调整后的进度计划),则进度计划(或调整后的进度计划)就成为有约束力的。如果业主不能按照进度计划(或调整后的进度计划)完成按合同应由业主完成的责任,如及时提供图纸、施工场地、水电等,则属业主的违约行为。

⑩其他情况。

6.3.4 工程变更的控制

在大型工程的建设过程中,合同变更是不可避免的,有些变更影响较大,往往引发索赔和争议,严重地影响了项目的正常进度,导致项目延误。而有些合同变更不仅影响该项目本身的费用和工期,而且会影响、干扰其他相关项目的工作,引起资源的窝工、闲置或增加,或导致工期的延误。

为保证工程项目顺利进行,应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合同变更,降低变更对工程造成的不利影响。有效控制工程变更可采取以下措施:

(1)业主准备尽可能严密完备的招标文件,主要包括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技术规范和合同条款等,从而有效地减少合同变更的发生。

(2)业主要尽量完整地向承包商提交设计依据的水文、地质等自然条件资料,以使承包商能充分了解和预见风险,从而提出合理的投标报价。

(3)在工程变更控制过程中,设定不同的变更审批权限。对于一些大中型建设项目,至少应设定从低到高3个层级的变更审批权限,即业主现场代表层、公司职能部门层及公司领导层(总工程师或总经济师),不同层级负责审批不同金额范围的变更项目,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工程变更的可控性。

(4)FIDIC施工合同条件将变更对工程价值的影响归纳为4个方面:加快竣工;降低雇主的工程施工、维护或运行的费用;提高雇主的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给雇主带来其他利益。在评估工程变更方案时,运用价值工程原理,以提高工程价值为目标,通过有组织的创造性工作,寻求用最低的寿命周期成本,优先选择价值系数较大的变更方案予以实施,以提高工程变更的价值。

(5)在实施变更控制过程中,充分发挥项目各方管理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建立明晰的工程变更控制经济责任制,运用经济手段引导项目各方管理人员正确行使岗位职责,以提高工程变更的合理性和经济性。如对于节省投资的设计变更或施工方案变更,给予提出人和审批人一定数额的经济奖励;对于合同变更价款明显高于正常值而又无法说明原因的项目,对相关人员给予经济处罚。以此激励各方项目管理人员忠于职守,合理控制工程变更。

(6)及时审查变更项目,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尤其是对于变更后降低造价较少且影响本工序和相邻工序预期进度的项目应予放弃,避免频繁变更带来的无序施工。

(7)在审查和批准变更项目时,最大限度地追求变更审批的经济效益,即寻求变更前后工程造价差额的最大化,最大限度地降低工序造价,节省建设投资。

(8)处理变更要注意时效。一旦发生变更,工程师应尽快评审及时确定,发布变更令,并尽快确定处理变更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以及变更单价和费用,避免拖延而扩大变更的影响范围。

(9)当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业主应尽快通知承包商,并通过协商达成协议。承包商应注意收集各种法律、法规的资料信息,积极索赔,减少由于法律、法规变化带来的工程延误及费用损失。

(10)加强工程变更的过程管理,严格按合同变更程序办理变更。

(11)重视做好合同变更的施工记录,并及时得到双方确认,以澄清事实,这将有助于解决日后合同双方对变更评估的争议。

(12)业主和承包商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组织强有力的合同管理应变机构,提高履约能力,尽量控制合同变更的发生。

6.3.5 工程变更应注意的问题

(1)对业主(工程师)的口头变更指令,承包商应在7天内书面向工程师索取书面确认。工程师的书面变更指令是支付变更工程款的先决条件之一。如果工程师在7天内未予书面否决,则承包商的书面要求信即可作为工程师对该工程变更的书面指令。

(2)业主及其工程师的认可权必须限制。在国际工程中,业主常常通过工程师对材料的认可权来提高材料的质量标准、对设计的认可权来提高设计质量标准、对施工工艺的认可权来提高施工质量标准。如果合同条文规定比较含糊,或设计不详细,则容易产生争执。当认可超过合同明确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时,即为变更指令,应争取业主或工程师的书面确认,进而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

(3)承包商应当掌握工程师处理工程变更的权限,对已收到的变更指令,特别是对重大的变更指令或在图纸上作出的修改意见,应予以核实。对涉及双方责权利关系的重大变更,或超过合同范围的变更,必须有业主的书面指令、认可或双方签署的变更协议。

工程变更如果超过合同所规定的工程范围,承包商有权不执行变更或坚持先商定价格后再进行变更。

(4)工程变更通常须由业主的工程师下达书面指令,出具书面证明,承包商开始执行变更,同时进行费用补偿谈判,在一定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应注意工程变更的实施、价格谈判和业主批准三者之间在时间上的矛盾性。这对承包商常常会有较大的风险。尽量先估价后变更。在国际工程中,合同通常都规定,承包商必须无条件地执行业主代表或工程师的变更指令(即使是口头指令),工程变更已成为事实,工程师再发出价格和费率的调整通知,价格谈判常常迟迟达不成协议,或业主对承包商的补偿要求不批准,价格的最终决定权却在工程师。这样,承包商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风险较大。对此可采取措施:①控制(即拖延)施工进度,等待变更谈判结果。这样不仅损失较小,而且谈判回旋余地较大;②争取以点工或按承包商的实际费用支出计算费用补偿,如采取成本加酬金方法,这样避免价格谈判中的争执;③应有完整的变更实施的记录和照片,请业主、工程师签字,为索赔做准备。

(5)在工程中,承包商不能擅自进行工程变更。施工中发现图纸错误或其他问题,需进行变更,首先应通知工程师,经工程师同意或通过变更程序再进行变更。否则,可能不仅得不到应有的补偿,而且会带来麻烦。

(6)在合同实施中,任何合同变更都必须经过合同管理人员的审查或由他们提出。与业主、总(分)包商之间的任何书面信件、报告、指令等都应经合同管理人员进行技术和法律方面的审查,这样才能保证任何变更都在控制中,不会出现合同问题。

(7)在商讨变更、签订变更协议过程中,承包商必须提出变更补偿(即索赔)问题。最好在变更执行前就应明确补偿范围、补偿方法、索赔值的计算方法、补偿款的支付时间等,双方应就这些问题达成一致,这是对索赔权的保留,以防日后争执。

合同变更应有合理的补偿,避免双方利用变更机会获得不当利益。既应防止承包商对变更漫天要价,又要防止变更使承包商蒙受损失。

(8)加强文档管理。在工程变更中,特别应注意因变更造成返工、停工、窝工、修改计划等引起的损失,建立严格的书面文档记录、收发和资料收集、整理、保管制度,除合同文件、来往书面文件外,应针对具体索赔情形主动收集、整理相关资料。

(9)注意工程变更合同价款提出的时效规定。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第31.1条规定:“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第31.2条规定:“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照通用条款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处理。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因此,承包商应当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向工程师或业主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以免超过时效规定而丧失调整工程变更合同价款的权利。另一方面,当工程师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确认时,则可视为工程师的不确认已经构成不作为的默认,承包商可以直接以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中确定的价款要求业主调整合同价款。

案例6-5 工程合同履约与管理综合案例分析

1)项目背景

某毛纺厂建设工程,是由英国某纺织企业出资85%、中国某省纺织工业总公司出资15%成立的合资企业(以下简称A方),总投资约为1 800万美元,总建筑面积22 610平方米,其中土建总投资为3 000多万元人民币。该项目位于丘陵地区,原有许多农田及藕塘,现场高低起伏不平,土方工作量很大,近旁有一国道。厂房基础采用搅拌桩和振动桩,约8 000多根。主厂房主体结构为钢结构,生产工艺设备和钢结构由英国进口。设计单位为某省纺织工业设计院。业主希望及早投产并实现效益。

2)土建工程招标及合同签订过程

土建工程包括生活区4栋宿舍、生产厂房(不包括钢结构安装)、办公楼、污水处理站、油罐区、锅炉房等15个单项工程。土方工程先招标,土建工程第二次招标,限定总工期为27周,跨越一个夏季和冬季。由于工期紧,招标过程很短,从发出标书到接受投标书仅10天时间。招标图纸设计较粗略,没有施工详图,钢筋混凝土结构没有配筋图。工程量表由业主提出目录,工程量由投标人计算并报单价,最终评标核定总价。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要求报价中的材料价格调整独立计算。共有10家国内建筑公司参加投标,第一次收到投标书后,发现各投标单位都采用国内概预算定额分项并计算价格,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报出完全单价,也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使投标文件的分析十分困难。故业主退回投标文件,要求重新报价。这时有5家单位退出竞争。经过4次反复退回投标文件重新做标,才勉强符合要求。最终A方决定国内某承包公司(以下简称B方)中标。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总价为人民币17 518 563元(其中包括不可预见风险费1 200 000元)。

3)合同条件分析

本工程合同条件选择是在投标报价之后,由A方与B方议定。A方坚持使用英国ICE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文本,而B方坚持使用中国的示范合同文本。但A方认为中国的示范文本不完备,不符合国际惯例,可执行性差。最后由A方起草合同文本,基本上采用ICE的内容,增加了示范文本的几个条款。1995年6月23日A方提出合同条件,6月24日双方签订合同。合同条件的相关内容如下:

(1)合同在中国实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作为合同的法律基础。

(2)合同文本用英文编写,并翻译成中文,双方同意两种文本具有相同的效力。

(3)A方的责任和权利

①A方任命A方的现场经理和代表负责工程管理工作。

②B方的设备一经进入施工现场即被认为是为本工程专用。没有A方代表的同意,B方不得将它们移出工地。

③A方负责提供道路、场地,并将水电管路接到工地。A方提供2个75千伏安发电机供B方在本工程中使用,提供方式由B方购买,A方负责费用。发电机的运行费用由B方承担。施工用水电费用由B方承担,按照实际使用量和规定的单价在工程款中扣除。

④合同价格的调整必须在A方代表签字的书面变更指令作出后才有效。增加和减少工作量必须按照投标报价所确定的费率和价格计算。如果变更指令会引起合同价格的增加或减少,或造成工程竣工期的拖延,则B方在接到变更指令后7天内书面通知A方代表,由A方代表作出确认,并且在双方商讨变更的价格和工期拖延量后才能实施变更,否则A方对变更工程不予以付款。

⑤如果发现有由于B方负责的材料、设备、工艺所引起的质量缺陷,A方发出指令,B方应尽快按合同修正这些缺陷,并承担费用。

⑥本工程执行英国规范,由A方提供一本相关的英国规范给B方。A方及A方代表出于任何考虑都有权指令B方保证工程质量达到合同所规定的标准。

(4)B方责任和权利

①若发现施工详图中的任何错误和异常应及时通知A方,但B方不能修改任何由A方提供的图纸和文件,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费用。

②B方负责现场以外的场地、道路的许可证及相关费用。

③……

(5)合同价格: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方式,总造价为人民币17 518 563元,它已包括B方在工程施工中的所有花费和应由B方承担的不可预见的风险费用。

(6)付款方式

①签订合同时,A方付给B方人民币400万元备料款。

②每月按当月工程进度付款。在每月的最后一个星期五,B方提交本月的已完成工程量的款额账单。在接到B方账单后,A方代表7天内作出审查并支付。

③A方保留合同价的5%作为保留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A方将其中的一半支付给B方,待保修期结束且没有工程缺陷后再支付另外的一半。

(7)合同工期

①合同工期共27周,从1995年7月17日到1996年1月20日。

②若工程在合同规定时间内竣工,A方向B方奖励20万元,另外每提前1天再奖励1万元。若不能在合同规定时间内竣工,拖延的第一周违约金为20万元,在合同规定竣工日期1周以后,每超过1天,B方赔偿5 000元。

③若在施工期间发生超过14天的阴雨或冰冻天气,或由于A方责任引起的干扰,A方给予B方以延长工期的权利。若发生地震等B方不能控制的事件导致工期延误,B方应立即通知A方代表,提出工期顺延要求,A方应根据实际情况顺延工期。

(8)违约责任和解除合同

①若B方未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工程或违反合同有关规定,A方有权指令B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合同责任。若B方未履行,A方可以雇用另一承包商完成工程,全部费用由B方承担。

②如果B方破产,不能支付到期的债务,发生财务危机,A方有权解除合同。

③A方认为B方不能安全、正确地履行合同责任,或已无力胜任本工程的合同任务或公然忽视履行合同,则可指令B方停工,并由B方承担停工责任。若B方拒不执行A方指令,则A方有权终止对B方的雇用。

(9)争执的解决

本合同的争执应首先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若不能达成一致,任何一方都有权力提请仲裁。若A方提请仲裁,则仲裁地点在上海;若B方提请仲裁,则仲裁地点在新加坡。(其他省略)

4)合同实施状况

本工程土方工程从1995年5月11日开始,7月中旬结束。土建施工队伍7月份就进场(比土建施工合同进场日期提前)。但在施工过程中由于:

(1)在当年8月份出现较长时间的阴雨天气;

(2)A方发出许多工程变更指令;

(3)B方施工组织失误,资金投入不够,对工程难度预计不足;

(4)B方施工现场混乱,施工质量差,被业主代表指令停工返工等,造成施工进度的拖延和工程质量问题。

原计划工程于1996年1月结束并投入使用,但实际上,到1996年2月下旬,即工程开工后的31周,还有大量的合同工作量没有完成。此时业主以如下理由终止了和承包商的原合同关系:

(1)承包商施工质量太差,不符合合同规定,又无力整改;

(2)工期拖延而又无力弥补;

(3)使用较多无资质的分包商,而且施工现场出现多级分包。

业主将原属于B方工程范围内的一些未开始的分项工程删除,另发包给其他承包商,并催促B方尽快施工,完成剩余工程。1996年5月,工程仍未竣工,A方仍以上面3个理由指令B方停止合同工作,终止合同工程,由其他承包商完成。

在工程过程中B方提出近1 200万元的索赔要求,在工程过程中一直没有得到解决。而双方经过几轮会谈,在10个月后,最终业主仅赔偿承包商30万元。本工程无论从A方或B方的角度都不算成功的工程,都有许多经验教训值得吸取。

5)承包商B方的教训

在本工程中,B方受到很大损失,不仅经济上亏损严重,而且工期拖延,被A方逐出现场,对企业形象有很大的影响。这个工程的教训是深刻的:

(1)从根本上说,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招标图纸比较粗略,投标时间短,地形和地质条件复杂,所使用的合同条件和规范是承包商所不熟悉的。对B方来说,几个重大风险集中起来,失败的可能性是很大的,承包商的损失是不可避免的。1996年7月,工程结束时B方提出实际工程量的决算价格为1 882万元(不包括许多索赔)。经过长达近10个月的商谈,最终A方认可的实际工程量决算价格为1 416万元人民币。双方结算的差异主要在于:

①本工程招标图纸较粗略,而A方在招标文件中没有给出工作量,由B方计算工程量,而B方计算的数字都很低。例如图纸缺少钢筋配筋图,承包商报价时预算402吨钢筋,而按后来详细施工图核算应为720吨。在工程中,由于工程变更又增加了290吨,即整个工程实际用钢量约1 010吨。由于为固定总价合同,A方认为按照详细施工图计算的用量与B方报价之差318吨(即720吨-402吨),合计价格100多万元是B方报价的失误,或为获得工程而作出的让步,在任何情况下不予补偿。

②B方在工程管理上的失误。例如:在工程施工中B方现场人员发现缺少住宅楼的基础图纸,再审查报价时发现漏报了住宅楼的基础价格约30万元人民币。分析责任时,B方报价人员坚持认为,在招标文件中A方漏发了基础图,而A方代表则坚持认为是B方报价人员将基础图弄丢了。由于采用固定总价合同,B方最终承担了这个损失。这个问题实质上是B方自己的责任,B方应该在接到招标文件后对招标文件的完备性进行审查,将图纸和图纸目录进行校对,如果发现缺少,应要求A方补充。此外,在制定施工方案或报价时仍能发现图纸的缺少,这时仍可以向业主索要,这样可以避免损失。

(2)报价的失误。B方按照国内定额和取费标准报价,没有考虑到合同的具体要求,合同条件对B方责任的规定,英国规范对工程质量、安全的要求,例如:

①开工后,A方代表指令B方按照技术规范要求为A方现场管理人员建造临时设施。办公室地面要有防潮层和地砖,厕所按现场人数设位,要有高位水箱、化粪池,并要求贴瓷砖,这大大超出B方的预算。

②A方要求B方采取安全措施,包括设立急救室、医务设备,施工人员在工地上应配备专用防钉鞋、防灰镜、防雨具,这方面的花费在报价中都没有考虑到。

③由于施工工地在一个国道西侧,弃土须堆到国道东侧,这样必须切断该国道。在这个过程中发生了申请切断国道许可、设告示栏、运土过程中安全措施、施工后修复国道等各种费用,而B方报价中未考虑到这些费用。B方向A方提出索赔,但被A方反驳,因为合同规定是B方责任,应由B方支付费用。当然,在本工程中,A方在招标文件中没有提出合同条件,而在确定承包商中标后才提出合同条件。这不仅违反惯例,也容易造成承包商报价的失误。

(3)合同管理过于薄弱。施工人员合同观念较弱,不了解国际工程惯例和合同要求,仍按照国内通常的方法施工及处理与业主的关系。例如:

①对A方代表的指令不积极执行,作“冷处理”,造成A方代表(英国人)许多误解,导致双方关系紧张。例如,B方按图纸要求对内墙采用纸筋灰粉刷,A方代表(英国人)认为用草和石灰粉刷,质量不能保证,指令暂停工程。B方代表及A方的其他中方管理人员向他说明在中国纸筋灰用得较多,质量能保证。A方代表要求暂停粉刷,先粉刷一间,如果确实可行,再继续施工。但B方对A方代表的指令没有贯彻,粉刷工程小组虽然已经接到A方代表的指令,但仍按原计划继续粉刷纸筋灰。几天后粉刷工程即将结束,A方代表再到现场,发现自己的指令未得到贯彻,非常生气,拒绝接收纸筋灰粉刷工程,要求全部铲除,重新粉水泥砂浆。因为图纸规定使用纸筋灰,B方就此提出费用索赔,包括:a.已完成的纸筋灰工程的费用;b.返工清理;c.两种粉刷价差。但A方代表仅认可两种粉刷的价差索赔,而对返工造成的损失不予认可,因为他已下达停工指令,继续施工的损失应由B方承担。而且A方代表感到B方代表对他不尊重,所以导致后期双方关系非常紧张。

②施工现场几乎没有书面记录。本工程变更很多,由于缺少记录,造成许多工程款无法如数索要。例如施工现场有3个很大的水塘,设计前勘察人员未走到水塘处,地形图上有明显的等高线,但未注明是水塘。承包商现场考察时也未注意到水塘。开始施工后发现水塘,按工程要求必须清除淤泥,并要回填,B方提出6 600立方米的淤泥外运量,费用133 000元的索赔要求,认为招标文件中未标明水塘,应作为新增工程分项处理。A方工程师认为,合同双方都有责任:A方未在图上标明,提供了不详细的信息;而B方未认真考察现场。最终A方还是同意这项补偿。但B方在施工现场没有任何记录、照片,没有任何经A方代表认可的证明材料,例如土方外运多少、运到何处、回填多少、从何处取土等。最终A方仅承认60 000元的赔偿。

③B方的工程报价及结算人员与施工现场脱节,现场没有估价师,每月B方派工作量统计员到现场与业主结算,统计员只按图纸和原工程量清单结算,忽视了现场记录和工程变更,与现场B方代表沟通较少。

④合同规定,A方的任何变更指令必须再次由A方代表书面确认,并在双方商谈价格后再执行,承包商才能获得付款。而在现场,承包商为业主完成了许多额外工作和工程变更,但没有注意到业主的书面确认,没有和业主商谈补偿费用,也没有任何现场书面记录,导致许多附加工程款项无法获得补偿。A方代表对他的同事说:“承包商怎么只知干活不要钱?”“结算师每月进入现场一次,像郊游似的,工程怎么能盈利呢?”

⑤业主出于安全考虑,要求承包商在现场四周增加围墙,当然这属于附加工程。业主提出了基本要求:围墙高2米,上部为压顶,花墙,下部为实心一砖墙,条型大放脚基础,最后是道砟垫层。业主要求承包商以延长米报价。承包商的估算师未到现场详细调查,仅按照一般的地平以上2米高、大放脚和道砟、正常土质的挖基槽等计算费用,而忽视了当地为丘陵地带,而且有许多藕塘和稻田,淤泥很多,施工难度极大。结果实际土方量、道砟的用量和砌砖工程量大大超过预算。由于承包商只按延长米报价,业主不予补偿。

⑥由于本工程仓促上马,所以变更很多。业主代表为了控制投资,在开工后再次强调,承包商收到变更指令或变更图纸,必须在7天内报业主批准(即为确认),双方商定变更价格,达成一致后再进行变更,否则业主对变更工程不予支付。这一条应该说对承包商是有利的。但施工中B方代表在收到书面指令后不去让业主确认,不去谈价格(因为预算员不在施工现场),所以大量的工程变更费用都未能拿到。

(4)承包商工程质量差。工作不努力、办事拖拉、缺少责任心,使A方代表对B方失去信任和信心。例如开工后,施工现场出现了许多未经业主代表批准的分包商,以及多级分包现象,分包关系复杂,A方代表甚至B方代表都难以控制。他们工作没有热情,施工质量差,工地上协调困难,造成混乱。这在任何国际工程中都是不允许的。在相当一部分墙体工程中,由于施工质量太差,高低不平,无法通过验收,A方代表指令加厚粉刷,为了保证质量,要求B方在墙面上加钢丝网,而不给承包商费用补偿。这不仅大大增加了B方的开支,而且A方对工程质量不满意。投标前A方提供了一本适用于本工程的英国规范,但B方工程人员从未读过,施工后这本规范也找不到了。而且B方人员根深蒂固的概念是按图施工,结果又造成许多返工。例如施工图将消防管道与电线管道放于同一管道沟中,中间没有任何隔离。B方按图施工,该工程完成后,A方代表拒绝验收,理由是:a.这样做极不安全,违反了A方所提供的工程规范。b.即使施工图上将两管放在一起是错的,但合同规定,承包商若发现施工图中的任何错误和异常,应及时通知A方。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应该能够发现这个常识性的错误。所以A方代表指令B方返工,将两管隔离,而不给承包商任何补偿。

6)业主A方的教训

在本工程中A方也受到很大损失,表现在:

(1)工期拖延。原合同工期27周,从1995年7月17日到1996年1月20日,但实际工程到1996年9月尚未完成,严重影响了投资计划的实现。双方就工程款的结算工作一直拖到1997年4月。

(2)工程质量差。如主厂房地坑防水砂浆粉刷后漏水;许多地方混凝土工程跑模、混凝土板浇捣不密实出现孔洞、混凝土柱子倾斜;由于内墙砌筑不平,造成粉刷太厚,表面开裂等。

(3)由于承包商未能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工程,业主不得不终止与B方的合同,而将剩余的工程再发包给另外的承包商。这给业主带来很大的麻烦,造成施工现场很大的混乱。

(4)当然,A方的合同管理也有许多教训值得记取:

①工程初期,A方总经理制定项目总目标,进行合同总策划。由于他是搞经营出身,没有工程背景,仅按市场状况作计划,急切地想使项目上马,所以将计划期、做标期、设计期、施工准备期等都予以缩短。这是违反客观规律的,结果欲速则不达,不仅没有提前,反而大大延长了工期。

②由于项目仓促上马,设计和计划不完备,施工过程中业主变更指令太多,地质条件又十分复杂,不应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类型选择错误,不仅承包商遭受损失,而且也损害了工程的整体目标。

③如果要尽快上马这个项目,应采用承包商所熟悉的合同条件。而本工程采用承包商不熟悉的英文合同文本、英国规范,对承包商风险太大,工程不可能顺利开展。

④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业主或业主代表不仅应给承包商提供完备的图纸、合同条件,应给承包商合理的做标期、施工准备期等,而且还应帮助承包商理解合同条件,双方及时沟通。在本工程中业主及业主代表均未能做好这些工作。

⑤业主及业主代表对承包商的施工力量、管理水平、工程习惯等了解太少,授标后也没有给承包商提供帮助。

法律风险及防范_电网建设工程项目

关于违反项目核准规定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如电网建设企业在电网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存下如下情形从而违反项目核准规定的,将会导致承担下列法律责任的风险:

1.如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述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述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就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如电网建设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电网建设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1.事前了解及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就各种不同类型之电网工程项目的核准要求,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项目核准机关要求申请核准。

2.有效把握项目核准方面的法律法规、项目核准要求等的动态变化,并及时据此对内部有关办理项目核准的制度及办事指引因应地作出更新及调整。

3.电网工程项目推进过程中,动态检视项目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方面事项是否有所变更,动态监测项目建设过程落实项目核准文件要求的情况,并依照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办理相关申报手续及采取补救措施。

项目核准流程图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第三条第五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六条。

[2]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六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办事指南》,http://www.gov.cn/bumenfuwu/2016-12/23/content_5151757.htm#5,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1月2日。

[4] 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管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http://www.gdbs.gov.cn/portal/serviceSubject/formView.seam?serviceSubjectId=10333700000693975612440000&cid=2726875,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1月2日。

[5]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九条。

[6]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条。

[7]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

[8]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

[9]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九条。

[10]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第七条。

[11]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条。

[12]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民事法律关系与权利_2018年国家统

法律关系三要素,  主体客体与内容;  权利义务归主体,  民事能力作前提;

权利能力是资格,  行为能力得权利;  民事客体有三类,  智力成果物行为;

物能支配并控制,  还须具有效用性;  行为通常称给付,  智力成果脑力创;

民事权利有界限,  不同标准可分类;  依照利益为标准,  分为财产人身权;

效力特点为标准,  支配请求形抗辩;  支配权有排他性,  物权人身知产权;

请求他人为不为,  债权典型请求权;  单方意思形成权,  撤销抵销和追认;

抗辩阻止请求权,  不安先诉同履行;  依照效力和范围,  分为绝对相对权;

绝对效力不特定,  相对仅为特定人;  依其地位做划分,  主从原权救济权;

民事权利需救济,  公力自力两方式;  公力救济行诉权,  自力救济靠自己;

自卫自助两类型,  正当防卫避险忙;  私力救济不滥用,  现实危险破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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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客体与内容;权利义务归主体,民事能力作前提;

权利能力是资格,行为能力得权利;民事客体有三类,智力成果物行为;

物能支配并控制,还须具有效用性;行为通常称给付,智力成果脑力创;

【要点解说】

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项要素。民事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当事人,主要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还取决于能力,民法将此能力分解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能够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是通过自己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依利益的表现形式,可分为物、行为、智力成果三类。

物是能满足人的需要,能够被人支配或控制的物质实体或自然力。民法上的物虽具有物理属性,但与物理学意义上的物不同,要求有可支配性、存在性和效用性。

作为客体的行为特指能满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通常也称给付。行为主要是债这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因为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只能就自己的利益请求债务人为给付,如交付物、完成工作,而不能对债务人的物或其他财产直接加以支配。

智力成果是人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包括文学、艺术、科技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以及商标等。知识产权保护的不是智力成果的载体,而是载体上的信息,载体本身属物权保护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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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有界限,不同标准可分类;依照利益为标准,分为财产人身权;

【要点解说】

民事权利依民事权利的客体所体现的利益为标准而区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

人身权是以人身之要素为客体的权利。人身权所体现的利益与人的尊严和人际的血缘联系有关,故人身权与其主体不可分离。人身权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财产权是以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为客体的权利。财产权与人身权不同,财产权可以予以经济评价,并可转让。以权利的效力和内容为标准,财产权还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继承权。物权是支配物并具有排他性效力的财产权;债权是得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财产权;知识产权是以受保护的智慧成果为客体的权利;继承权是按遗嘱或法律的直接规定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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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特点为标准,支配请求形抗辩;支配权有排他性,物权人身知产权;

请求他人为不为,债权典型请求权;单方意思形成权,撤销抵销和追认;

抗辩阻止请求权,不安先诉同履行;

【要点解说】

依民事权利的效力特点,可以将民事权利划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支配权是对权利客体进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支配权的行使无须其他人积极义务的配合,只要容忍、不行使同样的支配行为即可。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中财产权等属于支配权

请求权是特定人得请求特定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人对权利客体不能直接支配,其权利的实现有赖于义务人的协助,没有排他效力。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虽为支配权,但在受侵害时,需以清求权作为救济,故请求权在民事权利中的地位殊为重要。

形成权是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形成权的独特性在于只要有权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足以使权利发生法律效力。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抵销权等都属于形成权。

抗辩权是能够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抗辩权主要是针对请求权的,通过行使抗辩权,一方面可以阻止请求权效力,另一方面可以使权利人能够拒绝向相对人履行义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等皆属于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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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效力和范围,分为绝对相对权;绝对效力不特定,相对仅为特定人;

依其地位做划分,主从原权救济权;

【要点解说】

依民事权利的效力所及相对人的范围为标准,民事权利可以划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绝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为不特定人的权利。绝对权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故又称“对世权”。物权、人身权等均属绝对权。相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仅为特定人的权利。相对权的效力仅仅及于特定的义务人,故又称“对人权”。债权就是典型的相对权。

在相互关联的民事权利中,依各权利的地位可以将民事权利划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原权利与救济权。主权利是不依赖其他权利为条件而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则是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权利。在担保中,被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而担保权则是从权利。在基础权利受到侵害时,援助基础权利的权利为救济权,而基础权利则为原权。民法上有所谓“无救济则无权利”之说,救济权是原权的保障,否则权利就难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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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需救济,公力自力两方式;公力救济行诉权,自力救济靠自己;

自卫自助两类型,正当防卫避险忙;私力救济不滥用,现实危险破例用。

【要点解说】

(1)民事权利的公力救济。公力救济是权利人通过行使诉权,诉请法院依民事诉讼和强制执行程序保护自己权利的措施。在现代文明社会中,公力救济是保护民事权利的主要手段,在能够援用公力救济保护民事权利的场合,则排除适用自力救济。

(2)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自力救济是权利人依靠自己的力量强制他人捍卫自己权利的行为,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前者如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等,后者如公共汽车售票员扣留逃票的乘客等。由于自力救济易演变为侵权行为,故只有在来不及援用公力救济而权利正有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时,才允许被例外使用,以弥补公力救济的不足。

夫妻共同财产_2018年国家统

夫妻财产有规则,  共同财产存续间;  工资奖金和收益,  继承赠与归双方;

财产投资之收益,  住房补贴公积金;  男女养老保险金,  破产安置补偿费;

下列财产归个人,  军人伤亡保险金;  还有伤残补助金,  以及医药补助费;

复员自主择业费,  存续年限乘平均;  七十减去入伍龄,  余额财产归双方;

婚后父母买房子,  首先来看谁出资;  双方出资算共有,  登记一方仍共有;

如果一方单出资,  而且登记仅一方;  属于父母之赠与,  产权认定归一方;

婚前一方买房子,  个人首付个人名;  婚后共同财产还,  仍是个人之财产;

离婚分割先协议,  协议不成判单方;  共同还贷及增值,  需给对方以补偿;

共同财产涉股权,  可以转让给配偶;  过半股东要同意,  还须放弃优先权;

过半股东不同意,  愿以同价买股份;  转让所得来分割,  不愿不买视同意;

合伙出资共财产,  也可转让给配偶;  合伙之人都同意,  配偶成为合伙人;

其他合伙不同意,  可以行使优先权;  合伙不买不同意,  同意退伙退份额;

不买不退不同意,  视为同意可转让;  一方名义作投资,  设立个人独资企;一方主张要经营,  资产评估给补偿;  双方主张都经营,  竞价之后价补偿;

双方都不愿经营,  按照独资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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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有规则,共同财产存续间;工资奖金和收益,继承赠与归双方;

财产投资之收益,住房补贴公积金;男女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要点解说】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知识产权的收益,除《婚姻法》第18条第3项之外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以及其他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均为夫妻所有的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均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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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财产归个人,军人伤亡保险金;还有伤残补助金,以及医药补助费;

复员自主择业费,存续年限乘平均;七十减去入伍龄,余额财产归双方;

【要点解说】

在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军人时,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而在人民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时,确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数额的计算方式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年平均值。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即发放费用总额/(70-军人的入伍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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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买房子,首先来看谁出资;双方出资算共有,登记一方仍共有;

如果一方单出资,而且登记仅一方;属于父母之赠与,产权认定归一方;

【要点解说】

1.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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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买房子,个人首付个人名;婚后共同财产还,仍是个人之财产;

离婚分割先协议,协议不成判单方;共同还贷及增值,需给对方以补偿;

【要点解说】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如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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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财产涉股权,可以转让给配偶,过半股东要同意,还须放弃优先权;

过半股东不同意,愿以同价买股份;转让所得来分割,不愿不买视同意;

【要点解说】

离婚案件中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的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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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出资共财产,也可转让给配偶;合伙之人都同意,配偶成为合伙人;

其他合伙不同意,可以行使优先权;合伙不买不同意,同意退伙退份额;

不买不退不同意,视为同意可转让;

【要点解说】

夫妻离婚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又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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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名义作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一方主张要经营,资产评估给补偿;

双方主张都经营,竞价之后价补偿;双方都不愿经营,按照独资法处理。

【要点解说】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在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则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公司收益分配_2018年国家统

公司收益作分配,  第一亏损先弥补;  提取法定公积金,  税后利润百分十;

达到注册百五十,  公积可以不再提;  第三任意公积金,  股东大会作决议;

有限公司分红利,  按照比例或章程;  支付红利两方式,  现金支付或红股;

公司持有之股份,  不得参与分利润;  公积又称储备金,  法定任意两形式;

增强财力防意外,  弥补亏损扩经营;  资本不得弥亏损,  转增资本二十五;

法定公积百分十,  强行规范要遵守;  超过五十可决议,  股东大会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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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益作分配,第一亏损先弥补;提取法定公积金,税后利润百分十;

达到注册百五十,公积可以不再提;第三任意公积金,股东大会作决议;

【要点解说】

公司收益分配顺序。依照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分配的法定顺序是:(1)弥补亏损,即在公司已有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时,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2)提取法定公积金,即应当提取税后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3)提取任意公积金,即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的提取比例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任意公积金不是法定必须提取的,是否提取以及提取比例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4)支付股利,即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利润应分配给股东,即向股东支付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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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分红利,按照比例或章程;支付红利两方式,现金支付或红股;

公司持有之股份,不得参与分利润;

【要点解说】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分配红利的原则是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但如果全体股东通过出资协议、公司章程或者其他方式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红利的,该约定具有法律效力,依照该约定分配红利,而不依各股东的出资比例。公司向股东支付红利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两种,即现金支付和股份分派(也称为分配红股),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具体采用哪种方式。现金支付和分配红股可以同时使用,即股东的红利一部分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股东,另一部分分配红股。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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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又称储备金,法定任意两形式;增强财力防意外,弥补亏损扩经营;

资本不得弥亏损,转增资本二十五;法定公积百分十,强行规范要遵守;

超过五十可决议,股东大会股东会。

【要点解说】

公积金又称储备金,包括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是指公司为增强自身财产能力,扩大生产经营和预防意外亏损,依法从公司利润中提取的一种款项。公积金主要用于:(1)弥补公司的亏损。(2)扩大公司生产经营。(3)转增公司资本。但公积金中的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亏损。当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资本时,所留存的法定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法定公积金的提取比例属于公司法的强行性规范,公司必须遵守,即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当然,公司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也可以继续提取。

银行业不良资产的定义_银行业不良资产处

法律链接

1996年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第2号)

第三十四条:不良贷款系指呆帐贷款、呆滞贷款、逾期贷款。

呆帐贷款,系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列为呆帐的贷款。

呆滞贷款,系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逾期(含展期后到期)超过规定年限以上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规定年限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不含呆帐贷款)。

逾期贷款,系指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

2007年7月3日银监会《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指引,至少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十八条第一款:对贷款以外的各类资产,包括表外项目中的直接信用替代项目,也应根据资产的净值、债务人的偿还能力、债务人的信用评级情况和担保情况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其中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资产。

2005年11月18日银监会、财政部颁布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银监发〔2005〕72号)

第三条第(一)项:不良金融资产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中形成、通过购买或其他方式取得的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如不良债权、股权和实物类资产等。

第十八条:不良债权主要包括银行持有的次级、可疑及损失类贷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或接收的不良金融债权,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持有的不良债权。

股权类资产主要包括政策性债转股、商业性债转股、抵债股权、质押股权等。

实物类资产主要包括收购的以及资产处置中收回的以物抵债资产、受托管理的实物资产,以及其他能实现债权清偿权利的实物资产。

“银行业不良资产”目前在我国没有明确的定义,也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有学者分别从经济学角度、财会角度和法律角度对其进行了定义,从经济学角度,银行业不良资产指处于非良好经营状态的、不能及时给银行带来正常利息收入甚至难以回收本金的银行资产;从财会角度,即从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看,银行资产主要包括发放贷款形成的信贷资产、股票债券等投资证券、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抵债资产等,银行不良资产即指上述资产处于不良状态时的体现,具体形态主要是不良贷款,还包括银行的其他债权、股权及银行行使抵押权和质押权取得的抵押物和质押物等。从法律角度,银行不良资产的本质为根据合同本应消灭之债,但因债务人未履行给付义务,银行仍然保留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法律权利。总之,银行业不良资产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银行在业务发展中出现的无法回收、质量低下的资产都可以称为不良资产。

与银行业不良资产经常混同使用的其他两个概念为“银行业不良债权”“银行业不良贷款”,银行业不良资产的概念和范围是最大的,银行业不良债权是银行不良资产最主要的组成部分,银行不良贷款又是不良债权的主要表现。三者的范围大小可以表述为:银行业不良资产>银行业不良债权>银行业不良贷款。在本书的表述中,如无特别说明,三个概念可以通用,即本书所提及的银行业不良资产、银行业不良债权均理解为银行业不良贷款。

由于银行业不良资产主要表现为不良贷款,要了解银行不良资产的概念,还要了解银行的贷款分类。我国银行不良贷款的分类制度最早采用的是“一逾两呆”分类法,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财政部1988年在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中的规定对贷款进行“四级分类”,其中后三类为不良贷款,俗称“一逾两呆”,也就是“逾期”“呆滞”“呆账”。1996的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延续了“一逾两呆”分类法。“一逾两呆”分类法简单易行,但弊端较多,“一逾两呆”分类的主要依据为贷款是否逾期,只要超过贷款期限,即在银行账面上表现为不良贷款,哪怕逾期一天都视为不良贷款,对于未到期的贷款,不管是否有问题,都视为正常,这显然不合理。随着我国金融机构的改革,我国逐渐采用了美国等大多数国家采用的银行贷款及银行资产五级分类法,五级分类是国际金融业对银行贷款质量的公认的标准,这种方法是建立在动态监测的基础上,通过对借款人现金流量、财务实力、抵押品价值等因素的连续监测和分析,判断借款人最终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实际能力,确定贷款遭受损失的风险程度,也就是说,五级分类不再依据贷款期限来判断贷款质量,从而能更准确地反映不良贷款的真实情况,提高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1999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通知》及《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已失效),我国开始逐渐推行以风险为基础的五级分类法,经过两年的推行和试验,2001年12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正式颁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已失效),全面建立五级分类法,直至2007年7月3日银监会《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的发布并实施,我国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银监会监管下全面建立起以风险为基础的不良贷款和不良资产的分类制度,指引规定,商业银行应按照本指引,至少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对贷款以外的各类资产,包括表外项目中的直接信用替代项目,也应根据资产的净值、债务人的偿还能力、债务人的信用评级情况和担保情况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其中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资产。

不良资产从资产来源上看,可以将不良资产划分为金融不良资产和非金融企业不良资产,2005年11月18日银监会、财政部颁布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银监发〔2005〕72号)对金融不良资产下了定义,即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中形成、通过购买或其他方式取得的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如不良债权、股权和实物类资产等。因此,不良资产的表现形式上应分为不良债权、股权资产和实物类资产。当然,民营公司、外资企业等通过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购买或其他方式取得的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也应为金融不良资产。金融机构除银行外,还包括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因此银行不良资产是金融不良资产的一部分,由于银行在我国金融系统中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其资产规模远远大于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因此银行业不良资产是金融不良资产主要组成部分,但不是全部,银行业不良资产不能等同于金融不良资产。非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是指非金融机构基于生产经营活动、资金往来、投资关系以及其他行为产生的,是企业与企业之间形成的,如无法按时收回的应收账款,相对于金融不良资产,非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更加隐形、更加缺乏流动性。

不良资产分类示意图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_创业法律指南

因劳动关系解除引发的劳动纠纷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占比非常大,不当的解除行为会给企业带来仲裁和诉讼纠纷。我国劳动立法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十分谨慎,要求用人单位无法定理由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企业应予以高度重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有以下四种方式,如图10.1所示:

 

图10.1 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由用人单位提出的,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由劳动者提出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也称过失性解除、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

劳动者出现以下六种法定过失性解除情形之一时(劳动者存在过错行为),用人单位无须提前通知、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可解除劳动关系: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也称过无过失解除、预告解除。劳动者出现以下三种法定无过错性解除情形之一时(劳动者不存在过错行为),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可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行使无过错性解除权时应注意

·劳动者不存在禁止性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42条)。

·用人单位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关系时,切忌直接解除,需履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的义务和程序。

·女职工在“三期”时,单位不得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合同。

·女职工在“三期”时,不适用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规定,劳动关系自动延续至女职工“三期”结束以后。

案例

小萌与呆萌公司的劳动合同还有一个月就到期了,小萌却突然发现自己怀孕了。呆萌公司在合同到期后能解除劳动关系吗?

理彰:这个时候,呆萌公司不能在劳动合同到期时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小萌与呆萌公司的劳动合同将自动延续至其哺乳期结束。

小萌从呆萌公司辞职,提交辞职书后发现自己怀孕了,小萌反悔,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理彰:小萌辞职是行使自己的形成权,呆萌公司只能接受。为避免这种不确定性对呆萌公司的影响,小萌辞职后发生的情况,不应当再影响到辞职行为。所以,呆萌公司同意小萌辞职后,即使小萌怀孕,劳动合同也不再履行。

(1)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书面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2)过错性解除、无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需履行提前通知工会的程序。

(3)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适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应确保用人单位有明确的录用条件且已向劳动者告知过录用条件,并且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该解除行为应在试用期内作出。

(4)用人单位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员工手册、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约定对解除情形进行明确细化时,应遵从我国法律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非经法定理由不得解除的规定。

(5)解除前应做好证据收集与保存工作。劳动法确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原则,但也明确了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综上所述,创业企业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谨慎使用单方解除权,注意留存证据,妥善办理离职手续,否则容易构成违法解雇,在引来诉累的同时,还需向劳动者支付2倍经济补偿金标准的赔偿金,或应劳动者的要求,恢复与其的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首选书面方式确认解除劳动合同,应完善管理留存证据。

1)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双方应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该协议是认定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及明确解除相关事宜十分重要的证据。

协议具体内容视情况而定,大致包括以下基本事项:劳动合同信息、解除时间、工资结算信息、经济补偿信息、五险一金结算信息及工作交接信息等。

以下通用模板供参考。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2)过错性解除、无过错性解除

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应表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解除时间、其他结算事宜(工资、福利、经济补偿金)等。送达时准备两份,注意让劳动者签收后单位留存一份,作为单位作出解除行为及明确解除相关事宜的证据保存。

以下通用模板供参考。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劳动合同期满的。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此处的撤销包括分公司撤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建议用人单位在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时准备一份交接清单,将离职证明列于清单中,由劳动者签署后留存单位。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案例

小呆从呆萌公司离职,但要求延迟交接工作电脑及硬盘,因为有自己的隐私在里面。而延迟交接,则很可能使得电脑中的工作文件毁损或者公司文件泄露。

理彰:公司最好在员工入职使用电脑时即与员工书面确认,电脑仅为工作用途,不得用于私人用途,并在离职时书面放弃个人隐私抗辩权。这也是保护公司商业秘密的有效措施。

关键员工离职可能涉及复杂的程序,一方面是劳动关系的解除,一方面可能有股权关系的解除(股权激励的退出),还有一点是要避免表见代理。

关键员工尤其是高管的离职,极有可能带来其他人事变动甚至商业秘密的泄露,还可能发生劳动仲裁、股权诉讼。

因此,公司对于关键员工,一方面可以在入职时的劳动合同中就各种事项(包括离职后)作出明确约定,另一方面可以在员工离职前就日后可能产生争议的事项逐项进行排除,无法排除的在离职前签署书面协议。

案例

小呆从呆萌公司离职后,将与公司名称和商标一致的域名注册到自己名下,并向公司索要高价。

理彰: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离职后的附随义务,即不得有损害公司利益或利用公司为自己谋取利益的行为。

高管与公司的关系,既受《公司法》调整,又受《劳动法》调整,高管同时具有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双重身份,是劳动关系中比较复杂的一种。

如何避免高管与公司冲突而带来的巨大影响,公司在确立劳动关系并确定对方为高管时必须要事先考虑。

首先,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哪些职位的人属于高管;

其次,公司在确定高管人选之前,与之确认高管任职及免职的程序;

再次,一旦要免除高管职务,必须履行相应程序;

最后,免除高管职务后,应尽快安排合适人选继任,使得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可能实际执行。

案例

小呆在呆萌公司担任总经理,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免除小呆的总经理职务。小呆不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理彰:免除总经理职务不等于解除劳动关系。如果公司董事会按照规定程序形成有效决议,公司有权免除小呆的高管职务。

但小呆同时具有劳动者身份,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调整工作岗位需要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

在法律之间冲突时,若公司程序符合规定,一般可认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认可公司的管理权。若公司程序不符合规定,则难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小呆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对公司会造成巨大伤害,但这是合法的请求,有可能得到支持。只有在无法实际执行时,才不会得到支持,若公司尽快安排了合适人选继任该职务,则无法实际执行。

(1)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后,甚至有否认企业还存在惩戒权的观点,本书使用“管理权”的表述来探讨用人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对劳动者的管理。

买卖合同纠纷概述_合同纠纷裁判规则

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买卖是商品交换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偿合同。

买卖合同的特征:

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这是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使其与赠与合同相区别,是有偿民事法律行为。

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而且,其权利和义务存在对应关系,即买方的权利就是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就是卖方的权利。是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需要交付标的物。

4.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特定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近三年丛台区法院受理买卖合同纠纷数据表:

从上述数据中可以看出:买卖合同纠纷受理案件数量有下降趋势,买卖合同纠纷所占合同纠纷比例逐年也呈下降趋势。这表明买卖合同作为传统的合同纠纷变化幅度总体平稳,略有下降。一定程度反映出市场经济中传统的买卖交易模式日趋成熟,市场主体在交易中防范风险的意识有所增加,故而转化为诉讼的纠纷有所减少。

审理中反映出来的难点问题主要表现在违约金的认定和调整问题以及合同解除问题。笔者从丛台区法院近几年审理买卖合同纠纷中选取了几个典型案例,结合审判实践做法和专家学者主流观点,在下文中予以阐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0条~175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其他合同纠纷裁判实务要点_合同纠纷裁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该条司法解释明确了实际损失是认定约定违约金是否合理的基础。合同纠纷中,存在大量的当事人约定了违约金却不能证明实际损失的情形,这种情况下约定的违约金是否需要调整以及如何调整?笔者将围绕此命题简要地阐述一下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应重点审查的内容和注意的问题,以及如何认定约定违约金的合理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该条规定明确指出,法院调整违约金需以当事人的请求为前提条件。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了意思自治原则,并将该原则确定为合同中最根本的原则,即合同双方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缔约,如果一方未明确提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法律首先应当尊重当事人自愿约定的内容。因此,对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未经当事人明确请求,法院不应主动依职权进行审查和作出是否调整的决定。但对于当事人主张调整违约金的方式,法院审查时不应过于严格,应当放宽范围。在诉讼中应当注意审查当事人是否通过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形式提出,或者在庭审、调解过程中以口头方式提出,一旦提出,应当向其释明是否明确提出调整的请求。另外,违约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进行免责抗辩而未提出违约金调整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违约金过高的问题进行释明。

违约方对于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主张需承担举证责任,但对于守约方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往往很难掌握,所以不能刻意要求违约方对守约方的实际损失负有举证责任。违约方一般应当承担非违约方没有采取合理减损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守约方因违约而获得利益以及守约方亦有过失的举证责任。守约方首要的举证责任是证明违约方存在违约行为及过错程度。如果不能证明对方的行为违约,其主张违约金的请求将得不到支持,会面临败诉的风险。其次,守约方还需要证明约定违约金的合理性,即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的实际损失和其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总额及必要的交易成本。实际损失是认定约定违约金是否合理的基础,如果守约方未能证明实际损失,约定的违约金将失去衡量的标准,那么守约方是否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主张的违约金是否会得不到支持呢?

违约金除了具有补偿性,还具有惩罚性功能,是对违约方违约行为的一种惩罚,目的是维护合同交易,提高合同的履约率,预防违约,与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一致。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充分体现的是意思自治的原则,意识自治原则是最根本的原则,即合同双方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缔约。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充分体现的是诚实信用原则,即双方按照自己的承诺及时、有效的履行。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志进行缔约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仅指违约金),一旦出现违约情形,应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约定了违约金后,如果守约方不能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那么违约金便失去了参照的基础,有可能对另一方造成明显的不公平。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均规定违约金数额应以实际损失为参考,目的是为了防止违约金主张金额过分脱离实际损失,造成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凸显的是公平主义原则,用以平衡意思自治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带来的权益冲突。但是,在缺少实际损失作参考的情况下,一味地追求公平原则而忽略意思自治和诚实守信原则,显然也违背合同法原则和立法目的。那么如何平衡三种权益之间的利益冲突?笔者认为,守约方能够证明对方存在违约行为时,虽未能证明实际损失,违约金仍应支持,但需适当调整。

参照相关司法解释和地方高院的指导意见,笔者将几类常见的不能证明实际损失的案件进行了总结,以此作为认定约定违约金合理性的参考标准。

1.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买方逾期付款的,约定的违约金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来认定合理性。卖方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约定的违约金可以参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来认定合理性。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合理的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约定的违约金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来认定合理性。

2.关于逾期付款的合同纠纷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对于合同当事人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来认定其合理性。

3.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非民间借贷纠纷的当事人既约定了逾期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可以参照两者之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标准来认定约定违约金的合理性。

4.其他类型的合同纠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事审判中规范违约金调整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无法确定的,法院认定违约金过高进行调整时,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综合考量违约方的恶意程度、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等因素的基础上,可以参照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进行相应调整。上海高级人民法院较早的对实际损失无法确定时如何认定违约金合理性的问题做出了指导意见,对规范此类案件的审理起到了积极的意义。但是,合同纠纷的种类愈加繁多,违约情形也千变万化,司法解释不可能规定所有的情形都适用于某一标准,也不可能对每一种情形都作出具体规定,更多的是需要法官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来综合认定约定违约金的合理性。认定的过程除了考量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外,还需要考量合同履行程度、违约方的过错程度、合同的预期利益、当事人缔约地位的强弱、是否适用格式合同或条款、当事人是否已在诉请中对违约金进行减让、违约金计算的基数以及法官根据具体案件认为应当考量的其他因素。

所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是指在某一特定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在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实施物业管理和服务的过程中,与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房地产开发企业因物业管理与服务、服务收费、安全管理等利益冲突而产生的纠纷。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和住房商品化的快速发展,政府逐渐退出了房屋管理这一领域,对物业的管理渐渐由房管局移至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快速发展的同时,物业纠纷不断,业主满意程度较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在全国法院审理范围内都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1.涉案数额较小,但数量成倍增加。

从邯郸市丛台区法院受理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情况看:2015年受理19件,2016年受理79件,2017年截至8月受理108件。可以看出,2018年1~7月份受理的案件数量超出了前两年的数量之和,故对此类案件应予以重视。但受理的绝大多数案件诉讼标的并不高,数额多在1000~3000元之间。个别诉讼标的较高的有两、三万元的,主要为临街商铺拖欠物业费。

2.纠纷具有群体性,群众影响大。

由于一个物业服务区域只有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往往涉及一栋楼的业主,甚至整个小区的业主,因而规模往往很大,且矛盾激烈,群体一方自恃人多势众,给法院施加压力。法官需做大量的调查和调解工作,调解难度大,调解率低。

3.物业服务收费案件所占比例最大,物业企业胜诉率高。

丛台区法院审理的此类纠纷主要是由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案件,诉讼请求几乎全部为拖欠物业管理费。物业服务企业作为一个企业还是属于强势主体,其一般都有相对较为固定的专业律师来负责企业的法律业务,因此,无论是在法律知识和证据收集上,还是在诉讼经验方面,甚至是在合同中对责任的规避等方面都比业主更有优势。

4.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服务合同约定不明。

由于物业管理缺乏相应的行业管理服务标准,且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和服务的义务约定又较为概括,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对物业管理本身的认识上存在较大差距,服务合同对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标准、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均没有约定。

此类纠纷主要是由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案件,诉讼请求几乎全部为支付拖欠物业管理费。审判实践中,业主拒绝履行付款义务的理由多种多样,概括起来,主要包括:(1)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项目和质量标准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存在差距(如保洁不到位、绿化不满意);(2)物业服务企业拒绝对第三人侵权造成的业主财产或人身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4)区分所有建筑物共用部分水电费的分摊和公共设施维修费用的分摊不合理;(5)房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设施不完备,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均拒绝承担维修责任;(6)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用途,甚至利用物业共用部位进行经营。以上六种理由作为业主的抗辩,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既是案件审理的重点,也是难点。

为依法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根据物权法、合同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针对业主提出的六种抗辩意见,处理意见如下:

1.关于物业服务企业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主要表现为部分履行和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况。如上所述,物业管理服务是个系统性工程,涉及众多服务项目。相应地,物业服务费用由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修及保养费、绿化管理费、保洁费、保安费、化粪池清掏费、垃圾清运费、管理费等收费项目构成。业主接受了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部分服务,则应作出相应部分的对待给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质量不符合约定,属于不完全履行给付义务,业主有权拒绝给付瑕疵履行部分对应的服务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不完全履行若危及合同目的,即不提供基本服务致物业日常生活秩序无法维持,业主得拒绝给付全部物业服务费。需注意的是,人民法院需认真审查物业服务协议关于各类收费项目的具体约定,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需由物业公司合理说明,不能合理说明的,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关于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和保管义务。安全保障义务在物业管理中,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规定,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而实施的防范性安全保卫活动。保管义务主要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对停放在其管理区域内的、形成保管关系的车辆所承担的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保管义务,应该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承担包括赔偿损失在内的违约责任(不排除构成加害给付、发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一般而言,业主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赔付责任的,应当依法提出反诉或另案起诉,不应以此为据对抗物业服务企业给付服务费用的请求。

3.关于收费标准问题。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必须取得政府房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人民法院审查发现物业服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应驳回起诉,交由房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理。国家对普通住宅的物业服务费用是给予干预和指导的,例如邯郸市政府2014年制定的《邯郸市城市精细化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了物业服务分为三个等级,每个等级规定了具体的服务项目和标准,以及对应的收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欲提供哪一等级的服务,除了根据考虑自身的条件外,还需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协商一致,否则属于单方意思表示,不产生法律效力。在合同约定之外提供特殊服务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需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没有业主委员会的,需经过业主大会(2/3业主参加)过半数通过,否则业主以该事由进行抗辩,拒交物业服务费用中不合理的部分,理由成立,应受法律保护。

4.关于建筑物共用部分费用的分摊问题。负责收取水、电、气公共事业单位与物业公司存在委托与被委托关系,物业公司收取物业服务费与受托代收代缴水电费是不同的法律关系。物业服务费中并无与之对应的收费项目,业主行使抗辩权有失妥当。如何分摊共用部分水电费和公共设施维修费用,与业主的共有所有权紧密联系,应通过召集业主大会或由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

5.关于房屋质量缺陷、配套设施不完善、基础资料不齐、产权纠纷、建设单位不切实际的承诺、履行保修责任等开发建设阶段遗留的问题。《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故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或共有部分存在质量不合格、配套设施不全问题,应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责任,业主也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特约服务。人民法院应重点审查物业服务合同是否有特约服务,若没有特别约定,业主依此作为抗辩理由拒交物业费的,不应支持。对于保修期满后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应由业主自己承担维修责任。对于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应依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启用专项维修资金。

6.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用途,甚至利用物业共用部位进行经营的,因涉及的是业主的共同利益,应由业主委员会主张权利,没有业主委员会的应由业主大会行使权利。物业服务企业即使存在此类违约行为,也没有给服务质量造成实际损害。业主个人不能以此作为拒交物业服务费的正当事由。

总之,有效地杜绝物业服务合同类纠纷的大量产生,需要人民法院能够依法、及时地审理此类案件,更需要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优质的服务。

邯郸市丛台区法院于2015年7月冻结了A公司在河南B商业银行的2900万元股权(诉讼保全)。冻结的程序是向B商业银行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年9月,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邯郸中院)就A公司在河南B商业银行的2900万元股权向A公司注册的河南省工商局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公示冻结申请书(诉讼保全)。邯郸中院于2017年2月进入执行阶段,欲将冻结的上述股权拍卖。两级法院对此产生争议,双方均认为自己冻结在先,为首封法院。另查明,B商业银行为股份制非上市公司,其除发起人信息在河南省工商局登记外,其他股东股权信息均未登记。B商业银行的股权信息登记、股权交易均委托河南省产权交易中心进行托管。最后,该案当事人达成调解,丛台区法院案件中,A公司支付了原告借款本息2900万元。虽然该案得到了调解结案,但涉及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冻结程序争议仍值得探讨。本文依此案例为切入点,阐述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冻结的程序规则。

人民法院在对公司股权冻结的程序上因公司的形式不同而有所区分。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人民法院将保全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公示申请书送达至公司注册地的工商行政部门,由该工商行政部门予以协助冻结并进行公示。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因上市与否分为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上市公司)。对于上市公司,人民法院将上述法律文书送达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结算公司),由证券登记公司予以协助冻结并进行公示。对于非上市公司,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法律文书送达的对象存在较大争议,主要有四种做法:一是由该非上市公司注册地工商行政部门协助冻结并公示(与有限责任公司一致);二是由该非上市公司注册的省份成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协助冻结并公示;三是由该非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协助冻结并公示;四是由该非上市公司业务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协助冻结并公示(例如保险公司,由其所在地业务监管部门保险监督委员会协助冻结并公示)。为何司法实践中,对非上市公司股权冻结存在不同的做法?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确,导致不同法院之间做法不一,经常出现两家法院先后冻结同一被申请人的股权,各持己见,导致无法正常执行,办案效率低下,激化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矛盾,影响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对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冻结规则进一步明确,将有效提高人民法院保全程序的规范化,避免法院之间相互扯皮,提高保全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上市公司是在证券结算公司下属的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并进行交易。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和非上市公司发行的股权证是股东出资并行使股权的凭证。股票作为一种公开发行的证券,其发行和交易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进行规范调整,而对于非上市公司发行的股权证,证券法对此未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证监市场字〔2001〕5号《关于未上市股份公司股票托管问题的意见》中指出“未上市股份公司股权托管问题,成因复杂,涉及面广,清理规范工作应主要由地方政府负责”。因此,法律及行政法规对未上市的股份公司没有统一规定,目前各地均委托商业或国有资产主管部门、产权交易所、行业协会等办理登记、备案事项[5]。为了促进非上市公司健康发展和规范股权交易,确保国有资产在交易过程中保值增值,填补法律空白,许多地方政府都以行政规章的形式要求对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进行集中登记托管。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托管,是指具有普遍公信力的专门机构接受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对其股权实施集中管理,按照有关法规进行股权的登记、过户、挂失、查询、分红等管理业务。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登记、过户在工商行政部门办理;上市公司股票的发行和交易在证券结算公司进行;非上市公司在股权登记、变更、转让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大多数省份的省级部门设立产权交易机构,专门接受非上市公司的委托,按照有关法规进行股权的登记、过户等管理业务。例如: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北京产权交易所、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等。对于金融企业,国家对其股权的变动监管更为严格,非上市银行类股份公司和保险类股份公司的股权变动超过一定比例需要该公司所在地银行业监督委员和保险业监督委员会审批[6],经审批后才能在产权交易机构办理过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保全过程中,只有在需要有关单位协助办理登记手续的,在有关单位办理了登记手续后,会按照在登记机关送达时间的先后认定轮候效力的情形。规定中“有关单位”是指被保全标的的法定登记机关,譬如房产保全应到房产管理部门登记查封房产信息,土地保全应当国土部门登记查封土地信息。如果房产的保全去了工商局公示,即使公示了,也会因为工商局非房产的法定登记机关而无效,不产生优先查封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15号)第十七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有关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情况;依照有关规定,协助人民法院办理被执行人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冻结、转让登记手续。”该规定明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人民法院办理被执行人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冻结、转让登记手续,未规定受理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冻结的。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法〔2014〕251号,以下简称《2014通知》)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人民法院办理以下事项:“对冻结、解除冻结被执行人股权、其他投资权益进行公示。”同时,第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多家法院要求冻结同一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的情况下,应当将所有冻结要求全部公示。首先送达协助公示通知书的执行法院的冻结为生效冻结。送达在后的冻结为轮候冻结。有效的冻结解除的,轮候的冻结中,送达在先的自动生效。”以上规定是否是突破了法发〔2010〕15号《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规定,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也应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公示了呢?

《2014通知》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办理案件需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执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协助执行事项。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应当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该条提纲挈领,清楚的说明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应当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此为前提条件,之后才会有第七条、第十三条等的规定。然则,非上市公司股东股权的登记,是否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内呢?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院、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法〔2014〕251号)前言部分提到本次通知的依据主要为国务院印发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故应依上述法规来认定工商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

1.《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第二节——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切实优化营商环境规定:“(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九条关于企业年度报告内容的规定及第十条企业即时信息内容的规定都包括以下两条内容:

(1)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第九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二)住所;(三)法定代表人姓名;(四)注册资本;(五)公司类型;(六)经营范围;(七)营业期限;(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在第三十四条中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以上的有关公司登记的规章制度均表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信息设立登记及设立后发生股东变更的信息的登记,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信息以及法人主体不变仅改变名称的登记,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主要是存在于公司设立阶段。公司发起人,是指参加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认购公司出资或者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的人。在设立阶段只有发起人,没有股东,但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就没有发起人的称呼了。上述行政规章制度里,均仅提及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而未提及股东,说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信息登记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非上市公司的股东信息登记,当然也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

综上所述,非上市公司的股东信息登记,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对非上市公司股东的股权的冻结,不适用于《2014通知》。那么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冻结及公示的协助机构在哪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未明确做出规定。

1.从财产保全制度设定的价值目标分析股权冻结的要件

财产保全,也叫诉讼保全。它是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原告)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当事人(原告)没有提出申请的,但争议的财产可能有毁损、灭失或其他危险的,法院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财产保全的目的或者效果是对财产“封得住”或“冻得住”,表现为在查封或冻结期间,财产不得转让、过户、抵押,维持保全时的状态,防止财产或财产权益发生变动。关于股权冻结,要求冻结时股权信息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且权利无其他明显瑕疵,才能“冻得住”。要想“冻得住”,这就需要满足以下要求:首先,协助冻结的机构必须能够清晰明确的查询预冻结的股权登记信息,包括登记在谁名下、多少股、单股的价值以及担保状况等。如果协助冻结机构连股权基本信息都不明确,那么冻结股权将无法操作;其次,股权冻结期间必须保证股权不发生变动,这就要求协助冻结机构能够阻却一切股权变动的可能。如果在股权冻结期间,被冻结股权通过其他机构发生股权变动,使权利状态发生变化,会导致将来无法顺利执行,股权就是“没冻住”,财产保全将失去意义。最后,法律规定上市公司的股权由证券结算公司协助办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冻结由工商行政机关办理。从证券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条例看,证券结算公司系上市公司股权登记和交易机构,工商行政机关系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登记、变更机构。如此,股权信息能够高效、明确地查询,冻结期间才能维持冻结前的状态,防止股权发生变更。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冻结协助机构同样需要由其股权登记和变更机构协助完成。工商登记条例规定,非上市公司的设立和发起人信息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并登记。对于股东信息(包括股东名称、持股情况)、股权的变更却不属于工商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那么在工商行政机关冻结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显然是“冻不住”的。

通过对财产保全制度设定的目的来看,对公司股权冻结,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上市公示,抑或是本文专门讨论的非上市公司,办理冻结手续都必须满足两个要件:一是在股权登记部门;二是在股权变更部门。

2.非上市公司股权由第三方托管机构登记、变更是普遍做法

据修改后的工商登记制度,工商机关对有限责任公司只保留了股东变更登记、增加注册资本登记等少量的登记事项。股东变更登记还不包括同一公司股东之间转让部分股权的情况,此时只需进行备案登记。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设立登记在工商机关办理,但上市公司的股权登记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未上市的股份公司没有统一规定,目前各地均委托商业或国有资产主管部门、产权交易所、行业协会等办理登记、备案事项。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九十六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确立了公司置备股东名册的法律义务,这是股权登记制度的基本规定和最低标准。工商登记事项不包括未上市公司非发起人股,导致非上市公司不能效仿有限责任公司而沿用工商系统的登记托管体系。《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证券法确立了股东名册的独立第三方托管制度。法律规定非上市公司股票必须在特定产权交易市场交易,就应该相应的规定将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信息集中托管到产权交易市场。由于目前该问题基本由当地体改部门管理,可以依据属地管辖权,由省级政府或者省级体改部门颁布地方性规章,指定由何种机构办理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东名册的独立第三方托管。近年来,随着资产证券化的不断加强,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托管逐渐成为我国非上市股权交易的重要平台。应当采用何种途径及模式建构我国的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托管制度,以及在基本的制度建立后如何完善相关的具体制度,成为规范和保障股权登记托管有效进行的关键。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托管的具体业务始终是个开放的体系,在不断的丰富和发展之中。对于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托管的具体业务,不同的托管中心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作出不同选择。由于各地方开展了广泛的股权登记托管实践,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结合已有的地方规章的规定和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托管的功能。我国开展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托管,应该至少包括以下具体业务[7]:第一,全部托管。登记托管包括非发起人股也包括发起人股,否则会人为割裂托管体系。非发起人股的股权登记和变更在股权登记托管中心统一进行并公告。发起人股的变动,首先在托管中心办理登记,然后再凭托管中心的变更证明在工商局办理最终变更登记。第二,全面服务。托管中心保管非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并提供全部的相关服务,如出具股权证明、办理股权登记和变更、代理配股分红、开展信息披露等。管理股权的转让和变更登记,包括股权转让、股权质押、增资扩股、非交易过户等情况。第三,自然过渡。非上市公司变更为上市公司的,托管中心在公司上市之前承担监管责任,公司上市之后,移交到中国证券登记机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的,要将股东资料从工商登记部门移交到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发起人股东资料留存副本。

3.从公信公示制度分析股权冻结的另一要件

公示公信原则是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的合称,目的是保护交易安全,特别是保护当事人对公示的信赖利益。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共识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所谓公信,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的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者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从事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也依然承认其行为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该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依照上述规定,法律将股权作为物权客体,那么股权的登记要遵循公示、公信原则。股权初始登记、股权的变更、质押等涉及股权权利状态的表现信息都应涵括在股权登记的概念中。本文探讨的股权的冻结信息,当然也属于股权登记信息的一种表现。股权冻结信息能够通过一个公共平台予以发布,便于公众知悉,从而规避交易风险,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基于对公示信息的信赖,所做出的行为,应受法律保护。《2014通知》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人民法院办理以下事项:“对冻结、解除冻结被执行人股权、其他投资权益进行公示。”第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多家法院要求冻结同一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的情况下,应当将所有冻结要求全部公示。首先送达协助公示通知书的执行法院的冻结为生效冻结。送达在后的冻结为轮候冻结。有效的冻结解除的,轮候的冻结中,送达在先的自动生效。”从上述规定看出,股权冻结应当公示。多家法院同时冻结的,首先公示冻结信息的法院为有效冻结,其他为轮候冻结。可以看到,公示公信原则对股权冻结的重要性。上市公司的股权(证券)冻结公示在证券结算机构,那么非上市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冻结公示是否都在工商行政机构?

本轮改革弱化了工商登记的管理和许可功能,将商事登记定位于服务功能,通过工商登记为社会公众提供经营者基本资料的公示服务和信息查询服务,强调工商登记的公示作用。这是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在日本,根据商业登记法的规定,工商登记仅仅具有公示的作用[8]。人民法院借助工商登记公示制度,建立了工商机关协助人民法院公示所有执行措施的制度。从法律效果上讲,能满足执行措施应尽可能向全社会公示的需要,实现法律效果的最大化。公示执行措施,不仅针对有限公司股权,对被执行人所有类型投资权益的执行都能适用[9],明显扩大了协助执行的范围。工商机关协助冻结的行为在《2014通知》中只称为对冻结的协助公示,而不是协助冻结。工商总局同志认为[10],此轮工商登记制度的修改,工商机关的法定职权发生了变化,其协助执行的方式也应发生变化,如果还是称为协助冻结,有违改革的内容和初衷。对公司以外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工商机关仅是实行公示监管,将执行法院冻结信息公示,已经尽到了协助义务。通过官方对《2014通知》的解读,上市公司的股权(证券)冻结公示在证券结算机构,非上市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冻结公示均在工商行政机构。

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已逐渐由省级政府部门设立的产权交易部门等第三方机构托管。协助冻结股权机构必须是股权登记和变更部门,才能“冻得住”股权。从《2014规定》看出,除了上市公司外的一切市场主体的股权冻结,需要在工商行政部门公示。对于非上市公司,既然股权登记和变更在产权交易机构办理,那么为何又规定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冻结公示?前后是否矛盾?规定非上市公司股权在工商行政机关的功能“仅是协助公示,而非协助冻结”,便能很好地理解两者的作用不同了。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冻结,首先需要到股权登记和变更部门办理协助冻结股权手续,达到使冻结的股权不再变动,维持冻结时的权利状态。然后再利用工商行政机关的成熟的全国工商公示系统进行股权冻结信息公示,达到对外产生公示、公信的效力。冻住股权是前提,做出公示是对抗。

综上所述,对于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冻结规则,笔者建议做如下完善:人民法院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进行冻结时,需向该公司股权登记和变更部门送达保全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由该部门协助冻结股权。同时,人民法院需向该公司注册地工商行政部门送达民事裁定书、协助公示需求书及协助公示通知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公示冻结信息。对于只送达了协助冻结手续,而未送达协助公示手续的人民法院,不得对抗两项手续均送达完毕的人民法院。对于一方只送达协助冻结手续,另一方只送达公示手续的,以送达协助冻结手续法院的冻结为生效冻结。

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新民诉法司法解释)明确了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规则,为物权法中的“申请法院拍卖、变卖”提供了程序支持,确立了诉讼程序与非诉讼程序相衔接的担保物权实现模式,改变了以往债权人通过诉讼程序确认并实现担保物权的传统做法,为债权人快速实现担保物权提供了一条低成本、高效率的非讼途径。如何在实践中运用好这一特殊程序,有待在审判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笔者就审查的几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针对实践中存的几个问题,谈一下自己的观点。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就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担保物权是否有效设立、担保财产的范围、被担保的债权范围、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等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以及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内容进行审查。”该条规定明确了实现担保物权的审查范围,即担保物权的实现条件是否具备是审查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核心问题。就上述应审查的内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依照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就以下待证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债务合同的效力及履行情况;担保合同的效力及担保物权是否依法设立;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是否成就。就以上事实,申请人如遇客观情况不能提供证据的,可申请法院依职权调取。如申请人未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上述待证事实,法院可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的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同时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该条规定明确了被申请人有权提出异议,但必须为实质性异议。如何把握“实质性”?笔者认为,被申请人围绕担保物权的实现条件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而提出的反驳意见为实质性异议,如主合同无效或应解除、主债务已履行或部分履行、担保物权未依法设立等。被申请人就其所提出的实质性异议,需要说明理由并提供反驳的证据。避免异议一经提起,便驳回申请人申请,造成该特殊程序失去设置的意义。

被申请人提供的反驳证据,达到什么样的证明程度,才能认定双方存在实质性异议?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按照法律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上述两条规定明确规定了在民事案件中认定证据的方法和标准。本证证明的目的在于使法官对待证事实的存在与否形成内心确信,这种确信必须达到高度可能性即高度盖然性。而反证的证明目的在于动摇法官对于本证所形成的内容确信,只需要将法官形成的内心确信拉低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之下即实现目的。对于反证而言,其证明的程度要求要低于本证,只需要使待证事实陷于真伪不明即可。实现担保物权系非诉程序,法院仅是通过审查的方式对双方证据作出判断,缺少诉讼程序中的质证、辩论阶段,故被申请人提交的反驳证据无需达到待证事实不存在的证明高度,只需证明待证事实存有疑点、真伪不明,法院便应认定双方存在实质性异议。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实质性异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能够证明有部分实质性异议的,可以就无异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被申请人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实质性异议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实现担保物权系非诉程序,没有庭审质证、辩论的环节。民事裁定书中是否需要认定并列明基本事实?如何认定?笔者认为,法院应当就双方无争议部分的基本事实在裁定书中予以认定并列明。因为无论本院认为中对主合同、担保合同的效力及担保物权的设立的认定,还是裁定书主文的处理结果,均需以事实为依据。不能跳过事实,援引法律依据。实现担保物权的审查为形式审查,在申请人按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要求提供了证据后,对被申请人没有异议的部分,法院就该部分事实予以认定;对于提出的异议部分,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实质性异议的,对该部分事实不予认定。另外,法院在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异议权利告知书的同时,可将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一并出示被申请人,询问其对申请书载明的事实及申请人的证据是否存有异议,并制作笔录。如此可以弥补特殊程序缺少质证环节的缺陷。

所谓保兑仓,是指在卖方做出如果在承兑期限内买方不能实现承兑金额的销售,卖方承诺向银行退回承兑金额与发货金额的差价的前提下,买方向银行申请以卖方为收款人的贷款额度,并由银行控制其提货权为条件的融资业务。它是一种“银行—生产商—经销商”的三方融资模式。保兑仓业务主要适用于较为固定的购销双方的钢材、家电、汽车、建筑、机械等大件耐用商品的购销活动。

办理保兑仓业务时,经销商根据与供货商签订的购销合同,向银行交存规定比例的保证金,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专项用于向供货商支付货款。供货商凭银行出具的《提货通知书》向经销商发货,每次发货价款不超过经销商向银行交存保证金的数额,银行通知供货商发货的价款累计不超过保证金账户余额,如此循环往复,直至保证金账户余额达到或超过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如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保证金账户余额未能达到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供货商负责将经销商到期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与银行出具的提货通知书总金额的差额部分以现款支付给银行。

保兑仓业务关系图

图表中标注的序号表示银行、买方和卖方发生保兑仓业务的先后程序步骤,买方一般为经销商,卖方一般为制造商,银行主要为开展保兑仓业务的商业银行。笔者依图表中标注的序号顺序,详细阐述在每一程序中三方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

①银行、买方及卖方订立《保兑仓协议》,主要约定:买方向银行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由银行以汇票的形式替买方向卖方支付货款。卖方需根据银行的供货通知向买方履行供货义务,而银行的供货通知又根据买方向银行支付的保证金数额为依据。汇票到期日届满时,买方支付的保证金达不到汇票金额的,卖方须将多余的货款退还银行,同时买方也需承担敞口[12]部分的还款责任。

②买卖双方达成框架性《供销协议》(一般为年度协议),主要约定供货品种、型号、数量、单价、总价等内容。需要注意的是,双方一般会约定买方一次性支付货款的,有权利享受一定幅度的优惠条款。

③买方与银行签订《银行承兑协议》并交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协议主要约定:银行在一年期内向买方承诺一定金额的承兑汇票授信额度。买方需先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一般占汇票金额的50%),银行再出具汇票。汇票到期日前,买方需补足与汇票金额一致的保证金。买方支付的保证金不占用授信额度。例如,银行授信额度为1000万元,买方需支付保证金1000万元,那么银行出具的汇票金额则是2000万元。汇票到期日前,买方需要补足1000万元保证金的敞口。否则,该敞口部分金额将转化为贷款,买方需要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违约责任。

④银行向卖方出具银行承兑汇票。卖方收到的承兑汇票,实际就是货款。此时,卖方需要做好生产、供货准备。

⑤卖方向买方履行供货义务。卖方收到银行的承兑汇票时,并不能任性的随意向买方发货。根据《保兑仓协议》约定,只有银行向卖方出具发货通知书时,卖方才能根据发货通知书列明的货物价值发货。一般银行是根据买方支付的保证金数额确定预备发货的价值。如果卖方多发货,多发部分视为没有发货,汇票到期日后,卖方仍要向银行承担未发货部分的退款责任。如果少发货,卖方则要向买方承担不履行供货义务的违约责任。

⑥汇票到期日届满时,卖方需将未发货部分的货款退还银行。如果根据银行提供通知的要求,卖方已全部发货,那么将不存在退款(或回购)责任。

保兑仓合同包含的法律关系有多个,主要包括:银行与买方系银行承兑协议关系,买方与卖方系买卖合同关系,而银行与卖方系担保合同关系。三方在保兑仓合同中互享权利:

1.对生产商(卖方)而言,解决了产品积压问题,扩大产品的市场份额,从而获得更大的商业利润。可以更好地降低财务成本,减少应收账款占用。

2.对经销商(买方)而言,银行为其提供了便利,解决了全额购货的资金困难,买方可以通过大批量订货获得价格优惠,降低销售成本。

3.对于银行而言,可以获取相应的汇票贴现费用,同时取得对保证金的使用利益及垫付款后的利息收益。

同时三方彼此之间又互负义务:

1.买方需要先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并在汇票到期日前补足与汇票金额一致的敞口金额,否则对未补足部分的保证金承担还款责任。

2.银行需按照授信额度向卖方出具银行承兑汇票,并根据买方支付的保证金数额及时向买方出具提货通知单。

3.卖方依照银行出具的提货通知单及时向买方发货。在汇票到期日后,买方对未补足部分的保证金没有履行还款责任的,卖方需要向银行承担担保责任,即对未发货部分承担退款(或回购)责任。

近几年,随着保兑仓业务越来越普及,随之涌入法院的保兑仓合同纠纷也不再是凤毛麟角,但法院审理此类纠纷的成熟经验还未形成,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仍未出台,需要进一步总结审理中的集中问题。笔者将本地区审理的保兑仓合同纠纷中较为普遍、集中的问题予以汇总,并提出审理建议。

1.关于保兑仓合同效力的认定。

买卖双方针对银行一方会以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提出抗辩意见,认为:保兑仓合同系银行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银行没有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银行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因此,买卖双方认为银行要求买方或者买方承担责任的条款应认定无效。笔者认为,应该从保兑仓协议约定的内容和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去分析合同条款的效力问题。保兑仓协议中存在多个法律关系:银行通过承兑汇票业务,取得对保证金的使用利益及垫付款后的利息收益;买方以该融资方式满足其订货环节的资金需求,取得相对稳定的供货保障及巨额优惠政策;卖方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双方贸易合同的付款方式,提前收到货款,保证了其交易安全。银行、买方以及卖方彼此之间既享有权利,又互负义务。因此,三方作为平等的商事主体在从事保兑仓业务时,均有能力对各自利益进行充分考量,不存在合同地位优劣之分以及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的情形。所以,法院要严格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从鼓励金融创新、促进商事交易、保障交易安全的角度,确认合同效力,不轻易认定合同无效。

2.承兑汇票到期日届满时,卖方承担的是退款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

保兑仓业务实质是一种新类型融资担保交易,银行之所以为买方大量融资支付货款,一方面会对买方的信誉充分考察,另一方面会要求卖方提供担保。主要担保方式是在保兑仓协议中约定“承兑汇票到期后,买方未偿还保证金敞口部分借款的,卖方应当承担退款责任或回购责任。”约定退款责任和回购责任,是为了保证在买方违约的情形下,卖方承担银行的相应损失,其实质属于保证。关于银行的损失,除了汇票到期后敞口部分的借款外,是否还包括汇票到期后的利息损失呢?本着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法院不应扩大解释,所以建议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明确。

3.银行能否既向卖方主张其承担退款(或回购)责任,又向买方主张其需承担敞口部分的还款责任?

银行与买方系银行承兑协议关系,买方与卖方系买卖合同关系,而银行与卖方系担保合同关系。银行基于银行承兑协议,向买方主张还款责任。又基于保证合同,向卖方主张退款(或回购)责任。当事人通过交易安排设计的各方权利义务可能不尽一致,此时应当遵循合同相对性,按照不同的法律关系和约定分别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13]。因此,银行同时向买卖双方主张权利应得到支持。

保兑仓交易下,不同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发生的纠纷一般可以分别审理,但是,如果债权人同时向债务人、担保人、仓储方主张承担相应责任的,应一并进行审理,以便正确区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认定各自的责任顺位,避免出现重复受偿;如果当事人分别向同一法院起诉的,按照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合并审理。

4.“买方收到的货物价值与其支付给银行的保证金一致,买方仍要承担还款责任”,该约定是否显失公平,买方能否因此撤销保兑仓协议或相关条款?

从合同约定来看,买方与银行之间系银行承兑协议关系,依照承兑协议的约定,买方需在汇票到期日前(一般约定到期日前15日内)补足与票面金额一致的保证金。未补足的,敞口部分的保证金自动转化为贷款,买方应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还款责任。因此,买方依此理由作为抗辩,不符合合同约定,得不到支持。从公平原则来看,买方以该融资方式满足其订货环节的资金需求,取得相对稳定的供货保障及巨额优惠政策,买方并非只承担风险未享受权利。从诚实信用原则角度看,买方针对自己购买能力和市场需求做出综合判断,来确定向银行申请开具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在汇票到期前,补足与票面金额一致的保证金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5.卖方在未接到银行提货通知情况下,按照汇票金额全部发货给买方。卖方能否以履行完发货义务为由抗辩不承担退款责任?

保兑仓协议中会明确约定卖方必须依照银行向卖方出具的发货通知单向买方发货。银行通过控制发货权,来要求买方及时向其补足敞口部分的保证金。买方交多少保证金,银行通知卖方发多少价值的货物。故卖方以此作为抗辩理由,而不承担退款责任不能成立。卖方在承担退款责任后,有权向买方主张退货责任。

[1] 原文《债务人死亡债权人能否行使代位权》笔者发表于中国法院网2013年5月8日,本书中予以重新编辑整理。

[2] 原文《隐瞒财产信息达成的调解书能否提起再审》笔者发表于《河北法制报》2017年7月25日,本书中予以重新编辑整理。

[3] 赵克:《调解书可因当事人对损害后果的误判而撤销》,载《人民法院报》2012年7月25日。

[4] 笔者原发表于《人民法院报》2013年9月10日,本书中予以重新编辑整理。

[5] 刘贵祥黄文艺:《〈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应用)》2015年第3期。

[6] 《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三款规定,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股东的变更申请、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城市商业银行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股东的变更申请、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7] 张翼飞:《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托管制度研究》,吉林大学2007年法学硕士论文。

[8] 邹小琴:《商事登记制度的属性反思及制度重构》,载《法学杂志》2014年第1期。

[9] 刘贵祥、黄文艺:《〈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2015年第3期。

[10] 刘贵祥、黄文艺:《〈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2015年第3期。

[11] 笔者原发表于《人民法院报》2015年9月2日,本书中予以重新编辑整理。

[12] 买方向银行支付的保证金与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之间的差额资金。

[13] 杨临萍:《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载《人民司法(应用)》2016年第4期。

以争议解决为导向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变更”认定标准的完善_拾年岁跃

2018-01 刘伯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根据该条文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以招标文件及中标人投标文件内容为基础签订合同,且该合同不得背离招标文件及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基于此,本文将招标人及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背离招标文件及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称之为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变更”。

在缺乏理论支撑的情况下,“实质性内容”概念的内涵及外延并不清晰,从而导致在实践中,何种情形下,招标人以及中标人签订的书面合同是对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变更”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在此情况下,司法裁判的结果呈现出极大的恣意性。我们常常提到,大陆法系在技术层面的优势来源于其确定性及预测性。[1]但正由于“实质性变更”的用词蕴意不清,不同维度的理解方式层出不穷,反而导致确定性及预测性的优势无法体现。可见,厘清“实质性变更”的内涵及外延,确定统一的认定中标合同“实质性变更”的标准,殊有必要。

本文的写作思路从现行的认定中标合同“实质性变更”的路径及司法实践数据入手,明确现有认定“实质性变更”路径的困局及不足,在此基础上,回归“实质性变更”的制度本义,从目的解释的角度明确不得对中标合同进行“实质性变更”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保证招投标过程的竞争果实,避免招标人和中标人通过变更中标合同使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并最终提出对认定中标合同“实质性变更”标准的完善建议。

就目前的理论研究和技术手段而言,认定对中标合同进行“实质性变更”的路径主要有两类—“实质性条款变更说”和“正当理由说”。但结合司法实践效果而言,两种认定路径却分别存有弊端。

“实质性条款变更”说,即实质性变更,实际上是将对于合同条款中有实质性影响的合同内容进行的变更。[2]该学说对于认定中标合同“实质性变更”的标准有较为深远的影响,也是该制度最为传统的理论。较多学者,在认定是否存在对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变更”时便采此理论。[3]依此学说,认定中标合同实质性变更的方式应当遵循的逻辑顺序是:先认定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即确定哪部分条款属于合同实质性内容,在确认该条款属于合同实质性内容时,对实质性条款的变更便认定为对合同的实质性变更。

该学说的优点在于简便易行,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然而,该学说的不足之处也同样明显,有学者指出,合同的目的本质是利益的变动,当事人在各阶段表现的利益形态各不相同。[4]招投标活动本质上也是一种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合同行为且跨度较长,在不同的阶段,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自然有所不同。在招标、投标、中标、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的时间轴上,当事人之间进行合作的客观背景可能产生变化,考虑到招投标活动的特点,该时间轴的长度普遍较长,如果一味要求当事人遵守合同中的“实质性内容”则未免显得刚性过强,无法满足现实的需求。正因如此,当我们回顾大量的司法实践活动时,不难发现,裁判机构也并未全部采此学说进行裁判。

“正当理由说”认为判断是否属于实质性背离的标准是合同变更的内容以及变更是否有正当理由。[5]该学说看到了“实质性条款变更说”刚性太强的不足,然而学说的提出者却未能进一步构建该学说的具体细节,实为遗憾,这便导致“正当理由说”带来了新的问题。简言之,所谓“正当理由”只是一个抽象性的标准,究竟哪类理由属于可进行合同变更的正当理由,哪类又不是?没有明确界定。从而对司法实践来说,仍未解决评判标准尺度不一,法律适用不具备确定性和预测性的问题。

理论的构建无法离开实践的反馈。本文筛选了23个具有代表性的司法实践案例,以期从相关案例中提炼出司法实践中认定“实质性变更”的标准和规律,并总结相关不足。

(见下页)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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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1

结合上述司法实践的数据内容,我们可以总结出如下几条司法裁判的规律:

首先,不以条款性质作为实质性变更的认定标准。根据传统的理论,对中标合同进行实质性变更的前提在于确定合同的实质性条款,进而根据合同的实质性条款界定是否属于实质性变更。换言之,当合同中的某一条款,例如价格条款,被定性为实质性条款时,对其进行的变更便被认定为实质性变更。然而,通过上述司法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司法实践并未固守该种逻辑。例如,在对工期条款进行变更的情况下,有的案件认定此为实质性变更,而有的却认定其并非实质性变更。这充分说明裁判机构并非通过界定实质性条款的方式认定合同的实质性变更。

其次,注重目的解释的方式认定实质性变更。通过大量的司法实践活动可以看出,各级法院在认定实质性变更从而进一步认定合同无效时,更倾向通过目的解释的方式,认定变更后的合同效力。若从证据材料中可以反映出,缔约当事人之间有订立“黑白合同”之意,在备案合同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则各级法院皆会以对中标合同做出实质性变更为由,认定中标合同无效;反之,若从证据材料中反映出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进行变更实际是因客观原因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调整,则一般均会认定变更后的合同有效,并以此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再次,注重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在上述(2013)内民一终字第168号、(2011)乌中民四终字第61号案件中便可以看出,在双方当事人因合同履行的客观原因需要对一些实质性条款如工程量,工程价格等进行变更时,该种变更并不会引起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明显失衡,则法院一般会以变更后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裁判依据,而不会轻易否定合同的效力,相反,以上述(2016)黔民申95号案为例,在变更后合同价格和工程量产生巨大变动,同时对双方当事人利益造成极大影响的情形下,便会以合同进行实质性变更为由否定变更后的合同效力。

最后,综合考虑各因素对实质性变更进行判断。在审判实践当中,法院往往会综合诚信原则、缔约背景、履行情况和其他客观事由等多重原因综合界定当事人之间对合同的变更是否属于实质性变更。同时,虽然可总结出相应的规律,但也可以看到,司法实践当中的不足也是显而易见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没有统一的裁判标准。在上述裁判结果当中,笔者只能尽可能抽象出一些裁判规律,但是对于具体的裁判标准而言,不同法院之间,甚至同一法院不同审判人员之间,均呈现出不一的标准。

第二,各判决在论理部分没有统一的理论支撑。在各判决的论理部分可以一目了然地看出,各判决在论理上底层逻辑不尽相同,例如在1、3、5、7等案例当中,裁判机构均采纳了“实质性条款变更说”作为论理的底层理论支撑,在案例2、9当中,认定不背离实质性内容的理由是该工程不是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而在案例15当中,似乎又采纳了“正当理由说”作为论理基础。各不同法院之所以出现如此混乱的论理情况,归根结底在于“实质性变更”的认定背后的理论研究匮乏,并没有能够统一适用的理论基础。

为进一步明晰裁判机构在认定中标合同“实质性变更”认定的标准,有必要统一中标合同不得进行“实质性变更”制度的理论基础。而理论基础的构建应当围绕该制度的制度本意展开。

探寻不得对中标合同进行“实质性变更”制度的立法目的,应首先从招投标制度的立法目的展开。概言之,招投标制度设置的意义,在于促进同等信息条件下各投标人之间充分竞争,从而使得招标人能够选择最能满足需求,具备竞争优势的中标方。其底层逻辑还是在于利用市场机制对社会资源进行分配。这就要求市场应当是有效的,换言之,各投标人及潜在投标人能够在同等的信息条件中,同等的要求下进行竞争。通过招投标制度,理想上而言,最终的中标人应当是在特定项目中最具备竞争优势的一方。经过激烈竞争后确定中标人并签订书面合同,这便要求签订的书面合同能够将竞争成果保留,在此情况下,如若可以擅自篡改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则极有可能导致经过招投标流程的竞争成果荡然无存。举例而言,在货物采购的招标中,采最低价中标,三位投标人A、B、C分别给出了60万,50万以及40万的报价,显然,投标人C,40万的报价最低,应当以C作为中标人,然而在签订合同时,双方经磋商对合同进行实质性变更将最终合同价格改为55万,此时,我们可以认为,投标人B的竞争利益便受到了损害,因为如果C以55万元的价格投标,则中标人显然应当是B而非C。在此情形下,招投标制度设置的意义也便因为标后磋商并经实质性修改而不复存在了。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到,从目的解释的角度而言,不得对中标合同进行“实质性变更”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保存招投标流程的竞争成果。

在复盘不得对中标合同进行“实质性变更”制度的意义后,本文认为,应当以“正当竞争说”作为认定中标合同是否进行“实质性变更”的理论基础。详言之,在判定是否对中标合同进行“实质性变更”时的逻辑起点应当是视该部分的变更是否将导致不公平的竞争,是否会使招投标过程中的竞争成果消失。依此理论,并非首先确定合同中哪些条款属“实质性内容”,并根据变更内容是否为“实质性内容”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变更”,而是直接观察变更内容是否会影响其他当事人的竞争利益。以表格—1当中的案例15(2011)乌中民四终字第61号案件以及案例4(2011)豫法民再字第060号案例为例,在案例15中,在工程量减少的情况下,合同工期,工程价款全部予以减少,且减少比例恰当,可以推定为确实因客观背景变化导致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调整,未伤害其他投标人的竞争利益,故而该变更并不构成对合同的“实质性变更”,而在案例4当中,在其他条件没有变化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双方在书面合同中的让利条款直接导致工程价款的变更,实质上让工程价款更加高昂了,因而损害了其他投标方的竞争利益,属不正当竞争,应当认定对中标合同作了“实质性变更”。

在明确“实质性变更”的理论基础后,本文尝试对“实质性变更”的制度构建予以完善,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助益。

第一,对招标人有利的变更不视为“实质性变更”。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与中标合同相比,反而对招标人更为有利的情况下,应视为中标人接受了更为残酷的竞争条件,从当然解释的角度而言,在招投标过程中胜出的中标人,愿意接受更为严苛的条件,则自然其他投标人更加无法与之竞争。

第二,非必须招标的项目对中标合同的变更不视为“实质性变更”。从解释论的角度而言,无论是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还是非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只要通过招标程序确定合作对象的,都应当适用《招投标法》,从而不得对中标合同进行“实质性变更”。但从规范的、应然的角度而言,非必须招标的项目,法律法规未对其进行强制性的约束,当事人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合作对象本属一种自身意思表示,意在通过招投标选择最合适的合作对象。这里突出的价值导向在于保证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非“社会公共利益”,因为法律在设定其为非必须招标的项目时,便已默认了该项目不进行招标不会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基于此,在非必须招标项目签订书面合同的过程中,也应当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允许双方对合同进行修改。

第一,主观要件。招标人及中标人之间无恶意串通。这是认定中标合同未作“实质性变更”的首要条件,如果存在招标人及中标人之间恶意串通,刻意对签订的书面合同进行修改的情形,则毫无疑问会损害其他投标人的竞争利益。因而如若在司法实践中通过材料可以反映出在必须招标的项目中,招标人及中标人之间存在串通的情况,便应认定双方对中标合同进行了“实质性变更”。

第二,客观要件。未损害其他投标人及潜在投标人的竞争利益。在这里以未损害其他投标人及潜在投标人的竞争利益的作为中标合同未作“实质性变更”的客观构成要件。在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均满足的情形下,才认定中标合同未作“实质性变更”。然而“未损害其他投标人及潜在投标人的竞争利益”似有过于抽象之嫌,应结合具体情况予以综合判断。在此,本文仅针对单价合同及总价合同中的“未损害其他投标人及潜在投标人的竞争利益”予以分类分析。

在单价合同中,清单中所列明的单价未变更,因工程量变更导致工程价款变更的,不视为“实质性变更”。这是因为在单价合同中,各投标人的竞争基础是清单中所列工程量的单价,只要该单价未变,清单中所列工程量的变化并不会引起各投标人的竞争基础的变化。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出现招标中清单漏列工程量,在签订书面合同时增加相应工程量的情形时,则一般应当认定为对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变更”,因为各投标人之间并未对漏列的工程量展开竞争。谁也无法保证在新增项加入后,其他投标人是否会竞争胜出。

在总价合同中,对中标合同总价的变更应推定为“实质性变更”。在总价合同,尤其是固定总价合同当中,各投标人实质上是对总价的额度展开竞争,在此情形下,如果对中标合同总价的变更,当然会影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利益,应当推定为“实质性变更”,仅在有情势变更等可以对合同进行合理变动的情形下,才能够予以豁免。

相关理论的匮乏,导致了认定中标合同是否构成“实质性变更”的标准不一。司法实践中混乱的论理部分以及不一的裁判尺度均是该问题的体现。正因如此,便更需要通过探寻该制度的立法本意,来设定该制度的理论基础。招投标制度背后是通过市场调配资源理念,而诸如“价高者得”的竞争规律是市场机制的核心之一。在司法实践当中,直观看见的,是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和纠纷,看不见的,是可能对与案件无关第三方竞争利益的损害。鉴于裁判机构每一次判决均是向市场释放的信号,裁判机构便更应当通过相应裁判以维护市场的竞争秩序,保证招投标过程中各投标人以及潜在投标人的竞争利益。

发表于《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评论》第七辑

荣获《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评论》征文比赛优秀奖

[1] 李永军著:《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2版,第63—64页。

[2] 杨楷:《建设工程“黑白合同”法律问题研究》,吉林大学2016年硕士学位论文。

[3] 郭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界定》,载《审计月刊》2011年第5期;徐国良:《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变更和非实质性变更》,载《法制与经济》2009年第2期。

[4] 李云波:《合同目的的利益论解释》,载《学海》2009年第4期。

[5] 梁雪晴:《内容实质性背离的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效力研究》,上海交通大学2015年硕士学位论文。

[6] 数据来源:案例1—16:梁雪晴:《内容实质性背离的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效力研究》,上海交通大学2015年硕士学位论文。
案例17—23:自行搜集。

道路交通纠纷常见证据_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在交通事故的调查、认定及得出结论的过程中,主要产生如下证据: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时所形成的文书材料。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指事故处理机关根据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技术检验、鉴定结论、事故成因分析、当事人违法事实等情况所出具的法律文书。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书,其目的是分清事故责任,是依照交通法规和其他规定对肇事者作出的处分。该认定书亦是在后续民事、刑事案件中的重要证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据事故的种类分别出具两份名称不同的认定书:

一是按照简易程序处理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和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按照简易程序处理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一般有规定的格式,采用预留空白的方式印刷,由办案民警现场填写(也可以事后填写)并签发,当事人还可以选择由交警对责任进行现场认定或由双方自由协商约定,并由当事人查阅无误后签字确认。这类认定书通常有三联,由事故双方当事人及办案民警各自保存。

二是按照普通程序处理而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这种认定书有规定的格式及叙述顺序,并会详细地说明事故发生的经过,以及原因分析、责任归属。此种认定书,一般在伤情严重(超出轻微伤范畴),案情复杂,或当事人对事故成因有争议,无法达成简易责任认定的案件中使用。

需要指出的是,当出现经过交警调查,仍无法区分事故责任的情形时,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由公安机关出具不明确认定责任归属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该证明虽然缺少事故成因及责任划分,但其内容足以还原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当事人情况,甚至通过现场效果图、勘验图能够确认事故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责任承担,亦能够证实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供日后处理案件时使用。

事故现场图,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记录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完整的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记录,通常由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事故现场图三部分构成,根据需要和可能还应进行现场录像。四种记录形式各有所长和其局限性,只有相互补充、密切配合,才能使交通事故现场记录活动获得全面、客观、准确、形象的整体效果。

现场绘图,作为重要的记录形式之一,其特点和作用具体表现为,它可根据交通事故现场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等简明的形式,准确醒目地描绘出现场各种交通元素的形状、尺寸、位置及其相互关系,既可以客观地表达笔录难以叙述清楚的痕迹、物品的形状尺寸等,又可具体地补充现场照相、录像难以反映出的痕迹物品的方位、距离及其相互间的联系。因而,现场绘图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记录的重要形式,是获取证据的重要途径和方法。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应当由参加勘查的交通警察、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以及无见证人的,应当记录在案。

现实中,在交通事故的责任分析、诉讼过程中,办案业务人员经常需要通过对现场图的讨论合议,确定案件是非。事故现场图一般保留在公安机关的交通事故档案内,允许当事人复印保存,有需要时,当事人也可申请由法院等职能部门调取原件作为案件证据。(交通事故现场图样本请见下页。)

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是交通警察勘查交通事故现场时,对勘查过程、勘查方法、勘查结果所作的文字记录,其内容要反映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过程、现场状况,并且用文字叙述表达出现场图和现场照片中无法反映的各种交通事故情况。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和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全面分析交通事故原因,准确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行政处罚乃至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工作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交通事故现场图样本

现场勘查记录通常包含以下几部分内容:(1)首部,主要内容包括: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时的天气状况,对交通事故进行勘查的时间、人员组成。(2)正文,主要内容包括:发生交通事故时的道路情况,相关部门到达情况(如医疗救护),初步判断人员伤亡情况,肇事的车辆情况,当事人及证人情况,痕迹物证提取情况,照相或摄像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对于正文这部分内容的记录,需要尽可能的详细,以便全面客观地判断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3)尾部,主要内容包括:勘查人员签名,记录人签名,以及当事人和见证人签名。这一部分表面看来没什么重要性,但却是事故第一现场在场人对客观事故反映的重要声明。因此,各方在签名时,要仔细阅读记录的内容,如果发现与自己说法相异的地方,需要向记录人指出,由记录人加以改正或者特别注明。同时,勘查笔录一般要求2名以上办案警察签名,这样才是有效的勘查笔录。

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是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发生事故的车辆法定标准[1]进行的安全技术检验所形成的书面报告。车辆技术检验主要是针对事故车辆在发生事故前是否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条件,是否存在机械故障,以及事故是否由该车辆的机械故障所引起而进行的技术检验。检验行为发生在事故发生之后,性质可视为证据中的鉴定意见。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的作用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检验报告认定事故车辆是否存在机械故障。第二,检验报告认定事故车辆不存在机械故障,则检验报告不影响对行为人的责任认定。

现实中,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并非责任认定必不可少的材料,理由在于:其一,根据证据学原理,没有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但有其他相关证据能够加以证明并形成证据链,亦可以对责任进行认定。其二,如果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交通事故是由于行为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而造成,并且能够合理排除系车辆机械故障所引起,那么,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就仅仅是一个补强证据而已。如果当事人认为交警有必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可主动向交警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在交通事故中,都会形成一定形式的车身痕迹,这些痕迹可以反映事故过程。在进行车辆痕迹查勘时,应遵循如下顺序,以全面发现事故产生的各种痕迹:由前到后,从上到下,从有关一侧到无关一侧。根据位置的不同,痕迹可以分为如下几类:

车前部痕迹。当车辆发生正面碰撞事故时,即使存在一定角度,一般会在车的前部形成片状凹陷痕迹,如前保险杠、大灯框、水箱框架、百叶窗、翼子板、机器盖等。在现场查勘时,要记录痕迹的凹陷深度、形态、面积及痕迹所处车身的部位,以便认定事故瞬间,两客体接触时的动态及相互位置关系。例如,直行车辆与左转弯自行车相撞,可以从车体接触痕迹及特征来判定事故全过程和接触部位,并认定事故责任。

车辆侧面痕迹。车辆发生刮碰或侧面碰撞、斜碰撞时,会在车的侧面形成片状、条状刮擦痕迹或片状凹陷痕迹。根据痕迹部位、面积、痕迹中心距地面的高度、痕迹起始点距前保险杠的距离,足以认定两车接触点及事故责任。例如,直行车辆与横穿马路的自行车发生刮碰事故,自行车失去平衡向下坠去时,在车身侧面形成斜向下方的划痕。

机动车底盘上的痕迹。在交通事故中,如有人或物体进入车下,就极有可能与车辆底盘突出部分发生刮碰,在这些突出部位形成擦痕。这种情形下,重点应查勘转向拉杆、前后轴、油箱底壳、驱动桥壳、排气管、车裙下沿及其他突出部位。查勘痕迹时应注意记录其长度、宽度、至地面高度和距前保险杠的距离。纵向划痕查勘应注意划痕始端距保险杠的距离,两侧距车轮的距离;横向划痕查勘时应注意两端距前保险杠的距离和某一端距一侧车轮的距离。通过底盘痕迹的查勘,能够确定人或物体与车辆底盘的接触情况,确定人或物体的高度以及碾轧过程中的形态,确定车辆的走向。

医疗费是指交通事故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由于伤者可能在门诊或住院留治期间分别发生医疗费支出,故此医疗费票据通常分为门诊医疗费票据及住院医疗费票据两种。医疗费属于对就医过程中各项支出的总称,故根据治疗过程及治疗方式的不同,又分为:(1)挂号费(包括医院门诊挂号费、专家门诊挂号费等);(2)医药费,即单纯购买药品所支付的费用;(3)检查费;(4)治疗费,即受害人接受治疗所支付的费用,如换药、打针、理疗、手术等费用;(5)住院费,是指按住院标准入院而由医院收取的床位费、水电费等费用;(6)其他费用,如器官移植、专家会诊的费用等。

由于医疗费票据是事故受害人接受医疗服务费用的汇总单据,为使当事人能更直观、准确地了解住院费用的使用情况,减少住院期间消费问题所引起的医疗纠纷,提高医疗用药的透明度。故此,医疗费票据应当与医疗费用明细清单一并使用。而针对门诊部分的医疗费用支出,如果缺乏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则应结合门诊病历作为费用支出证据。

医疗费用明细清单通常以表格形式记录如下内容:(1)患者姓名、年龄、住院号、入住科室、床号、计费周期、总金额;(2)药品费用明细情况,包括药品名称、规格、计价单位、价格、数量和总额;(3)医疗服务价格费用明细情况,包括服务项目名称、规格、计价单位、价格、数量和总额等。

诊断证明书是医疗机构对事故伤者伤情及治疗经过,康复情况及相关建议的书面总结。诊断证明书通常记载以下内容:(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住院周期;(3)病情诊断及治疗情况;(4)出院病情诊断;(5)出院后康复护理意见等。诊断证明书既可以在当事人伤愈出院时出具,亦可以在医疗机构治疗过程中,因转院、变更主诊医生或治疗部门等而出具。

诊断证明书是对事故伤者诊疗康复过程的高度概括,也是法官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重要证据。为便于高效索赔,建议读者在开具诊断证明书时,认真检查以下事项有无清楚说明,如果有遗漏,需要花费时间补正,或者需要专门鉴定(如休息期、护理依赖程度等),否则可能失去应得的赔偿金:

(1)受害人的姓名、年龄与身份证记载有无错误或差异。笔者经常碰到手写诊断证明书姓名错误而引起的保险拒赔案例,如果受害人对此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或补正,则很可能会遭遇拒赔。

(2)住院的准确天数。不少医生手写证明书时,仅记载住院、出院的日期,却没有记载准确的天数。案件中,当事人之间经常会对住院的首末两天是否计算为误工、护理时间而产生争议。为避免争议,最好要求医生详细写明住院的天数。

(3)护理人员的数量。事故致中度、重度受伤的,住院期间一般需要护理。是否需要护理以及护理的人数,要通过医疗机构出具的交通事故伤者情况诊断证明或者鉴定机构鉴定来确定,一般为一人,最多两人。

(4)后续治疗的依赖情况。对事故伤者来说,出院后后续治疗常见的有:取出内固定、精神类后遗症康复治疗、安装义肢器具等。

(5)出院建议休息的情况。大多数需要住院治疗的案例中,医疗机构出于康复治疗的需要,都会要求伤者出院后停工休息一段时间,这段出院后的康复期,由医疗机构根据伤情及患者本身的康复情况决定,该期间如发生误工的,可以主张赔偿。

病历是患者的疾病发生、发展、诊断、治疗情况的系统记录,是临床医师根据问诊、查体、辅助检查以及对病情的详细观察所获得的资料,经过归纳、分析、整理、书写而成的疾病档案材料。病历又是判定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在需要评残的案件中,病历是进行评残的先决条件,如果没有病历,法医可以拒绝为伤者进行鉴定。在医疗保险中,病历是支付医疗保险的必要证据。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书,是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在客观检验事故受害人的治疗、康复、基本活动能力、自理能力及认识能力的基础上,根据法定的标准,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伤残等级所形成的书面报告。伤残鉴定机构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或在诉讼过程中由法院委托指定,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为确保鉴定结论的可靠性,应根据被鉴定题目的性质和难度,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如对当事人的精神病(神经)医学鉴定、对当事人的伤残评定、对有争议的财产损失评估等,都需要鉴定机构具备特定的资质。鉴定机构的资质情况,一般可以从鉴定机构的营业执照、司法鉴定许可证上获知,同时大多数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书,都会将机构及鉴定人员的资质、执业资格证明予以公示。

伤残鉴定必须由当事人亲自接受鉴定,如因特殊情况无法亲身到鉴定机构,可申请鉴定机构派员到受害人所在地进行鉴定。一般来讲,当事人做伤残鉴定应当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居民户口簿)、诊断证明书、加盖院章的病历复印件和医疗检查结论(如X光、MR、CT报告等)。带齐鉴定材料至关重要,是做伤残鉴定的保障,司法鉴定机构一般在接受委托后,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伤残鉴定书。如果司法鉴定机构认为不构成残疾或不构成较高等级的残疾的,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或交警部门申请重新鉴定,由上述机关另行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书需要与进行该鉴定的发票(含医疗检查费用)一并举证。

交通事故诉讼主体,通常是指参与交通事故诉讼活动的当事人。长期以来,确认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是法院审理该类案件的重点与难点,鉴于交通事故案件的多样性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散,尤其当事人、车主信息并非完全公开,以致受害人在确认赔偿责任人的时候有不少困难。为此,当交通事故案件无法在交警部门调解结案,处理民警通常会向受害人发出民事诉讼主体告知书,详细说明案件肇事人、机动车所有人、实际支配人以及保险承保机构(交强险、商业第三者保险等)的身份信息,而且大多数告知书还会将保险的合同编号、保险金额进行充分披露,以便当事人通过诉讼途径主张权利。

民事诉讼主体告知书上列明的当事人信息,只代表交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人而已,但很多案件的法律责任主体与交通事故诉讼主体告知书上披露的主体并不一致,必须在诉讼过程中,通过调查才能最终确定。一般来说,交通事故案件中的被告还可能是驾驶人的雇主,车辆的挂靠、经营管理单位等。故此,诉讼中亦经常出现原告追加新的被告参与诉讼的情况,这在本书的后续章节会进行探讨。

亲属关系证明是证明交通事故受害人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主要记载受害人近亲属(即父母、兄弟姐妹、配偶、子女)的年龄、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住所地及身份关系信息。上述信息是确认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在受害人死亡、无民事诉讼能力的情形下)、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确认亲属护理事实的重要证据。但如果受害人的近亲属关系均已在户口本中记载,则该份证明不属于必要的证据。在开具此证明时,除需要村(居)委会盖章外,还应尽量加上当地公安局(或所属派出所)的真实性意见,并盖章以确认其证明力。

车辆保险合同,是以机动车辆本身及交通事故中第三者责任等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符合投保标准的机动车,包括各种类型的汽车、电车、电瓶车等专用车辆及摩托车等,但绝大多数的电动车是无法投保车辆保险的。

车辆保险合同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交强险保险合同,另一种是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尽管名称不同,但这两个险种均是针对第三者在事故中的人身及财产损失而进行保险的合同。

(1)交强险保险合同。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2)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又称为“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扣除交强险已理赔部分的损失余额,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中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该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第三方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赔偿,同时也分担了被保险人的事故赔偿风险,故此,该保险属于补偿性的保险,并非由法律强制购买,投保人可以自主选择。

[1] 标准为《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

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_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是指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加以判断认定的行为。通常来讲,事故责任分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无责任几种情况。在特殊情况下,如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交警部门判断事故的责任,主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但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千差万别,交通事故责任的判断又是专业性工作,即使看着法律和条例,也不代表能作出准确的判决,更何况是未经过培训的老百姓,所以交通事故发生后,最常碰到的就是事故各方为自己的责任争辩。笔者也经常接到来自交通事故现场的紧急咨询,其中责任归属问题最为常见。为便于读者快速分辨常见交通事故的责任归属,以下列举一些常见的交通事故归责依据及图例:[1]

(1)追撞前车尾部的,由追尾车负全部责任。图1所示A车负全部责任,B车无责任(图中箭头所示方向为该车道的行驶方向,以下同)。

图1

(2)变更车道时,未主动让正在该车道内行驶的车先行的,占道车负全部责任。图2所示A车因车身压B车车道线,所以A车负全部责任。

图2

(3)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让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规定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图中箭头所示方向为优先通行方向),负全部责任。图3所示为A车负全部责任。

图3

(4)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在交通标志、标线未规定优先通行的路口,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一方负全部责任。图4所示为A车负全部责任。

图4

(5)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指挥的交叉路口时,遇相对方向来车,左转弯车未让直行车先行的,负全部责任。图5所示为A车负全部责任。

图5

(6)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指挥的交叉路口时,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车未让左转弯车先行的,负全部责任。图6所示为A车负全部责任。

图6

(7)绿灯亮时,转弯车未让被放行的直行车先行的,应负全部责任。图7所示为A车负全部责任。

图7

(8)逆向行驶的负全部责任,图8所示为A车负全部责任。

图8

(9)超越前方正在左转弯车的,负全部责任,图9所示为A车负全部责任。

图9

(10)超越前方正在掉头的车的,负全部责任,图10所示为A车负全部责任。

图10

(11)行经交叉路口、窄桥、陡坡、隧道时,超车的一方负全部责任,图11所示为A车负全部责任。

图11

(12)在没有中心线或者同一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从前车右侧超越的负全部责任。图12所示为A车负全部责任。

图12

(13)在没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掉头时,未让正常行驶车先行的负全部责任。图13所示为A车负全部责任。

图13

(14)装载的货物遗洒,飘散过程中导致交通事故的,负全部责任。图14所示为A车负全部责任。同样道理,超过车辆的核载长度、宽度,导致交通事故的,负全部责任。

图14

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势在必行_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科学是发展的重要内在推动力,创新又是企业发展的根本动力。世界科技发展的实践告诉我们:一个国家只有拥有强大的自主创新能力,才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把握先机、赢得主动。

伟大领袖毛主席曾经指出:“科学技术这一仗,一定要打,而且必须打好。过去我们打的是上层建筑的仗,是建立人民政权、人民军队。建立这些上层建筑干什么呢?就是要搞生产。搞上层建筑、搞生产关系的目的就是解放生产力。现在生产关系是改变了,就要提高生产力。不搞科学技术,生产力无法提高。”在当代经济发展的浪潮中,一家企业想要走在行业和时代的前沿,也要靠科学技术来提升生产力,从而让企业快速提升价值。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近几年来,“知识”“科技”“创新”已经成为当下热门词汇,社会的进步需要新生力量的崛起,高新技术企业的诞生和发展正在悄然改变着社会的产业结构。高新技术企业以其独创性、低能耗、高附加等特点成为大家竞相发展的产业。

高新技术企业是科技创新企业的领头羊,发展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是我国科技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国家科技部早在2008年就相继出台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指引》等政策性文件,支持和鼓励中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中国高新技术企业经过30年的发展,逐渐成为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不断在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有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创造新技术、新业态和提供新供给的生力军,促进经济升级发展。因此,在中国的每一位企业家都需肩负一种使命感,顺势而为,按照国家的评定标准努力将自己的企业打造成高新技术企业。

在我自己多年的创业及企业孵化历程中,实实在在地见证了申请成为高新技术企业为企业发展带来的利好和优势:促进了企业的科技转型、提升了企业的品牌形象、享受到国家给予的税收减免优惠、提高了企业的市场价值和资本价值。在未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必将引导企业调整产业结构,走自主创新、持续创新的发展道路,激发企业自主创新的热情,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我相信此书可以帮助更多的企业家提升对高新技术企业评定的认知,从而提升信心,为企业的科创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上海雄九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

2018年3月5日

《工伤保险条例》法律适用提示_工伤保险条例新解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指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并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引起职业病后,由国家或社会给负伤、致残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我国现在关于工伤的基本法律依据包括2010年10月2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并于2011年1月1日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而后者是工伤保险方面的专门法律规定。

一、《工伤保险条例》的核心内容

1.适用范围。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因此,用人单位不得以本单位是私营企业、职工人数少、经济效益不好或出现工伤的职工不是正式职工等所谓理由拒绝为其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如果职工发现本单位没有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可以立即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如果用人单位拒绝的,职工可以到各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举报,反映情况,要求处理。

2.工伤范围的界定。发生工伤事故,劳动者取得工伤保险待遇及其他工伤赔偿的关键,就在于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工伤保险条例》第14、15、16条原则界定了工伤的范围。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3.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是指职工因工发生暂时或永久人身健康或生命损害的一种补救和补偿,其作用是使伤残者的医疗、生活有保障,使工亡者遗属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待遇。

二、《工伤保险条例》的主要相关规定

《工伤认定办法》就工伤认定的具体程序作出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细化了工伤认定中的实体问题,对多种救济机制之间的衔接做了具体安排,并就有关程序性规则予以分类说明。《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则对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的一次性赔偿作出了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明确规定了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范围、享受抚恤金的条件、停止享受抚恤金的情形。这些规则可起到明确的指引作用并降低工伤认定的法律风险,也可在信息逐渐对称之下提高司法裁判的认可度。

2002年5月1日起施行,并经2011年12月31日、2016年7月2日两次修正的《职业病防治法》对于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进行了全新规定。2012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对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内容、方式、程序以及变更申报、监督检查等作了明确规定,有利于更加简便地反映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状况,及时摸清底数,同时减轻用人单位负担。

在处理工伤时,对于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非常重要,在这一方面,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是现行鉴定标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解决劳动争议的程序制度,对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试用期的法定上限_HR全程法律顾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确定试用期期限,但不能超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试用期的最长期限。《劳动合同法》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确定了不同的试用期最长期限:

1.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包括3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即可以约定1个月或短于1个月的试用期;

2.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包括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即可以约定2个月或短于2个月的试用期;

3.3年以上(包括3年)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即可以约定6个月或短于6个月的试用期。

解读:1年期的合同和3年期的合同能约定多长的试用期?

笔者经常会看到用人单位约定1年零1天,或3年零1个月等各种奇怪期限的劳动合同,实际上是企业的HR对于“不满”、“以上”等用语在法律语境中是否包含“本数”缺乏概念,这需要借助于《民法通则》中对“本数”的界定来理解,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由此可见,3年期的劳动合同就可以约定6个月的试用期;1年整的劳动合同则可以约定2个月的试用期,用人单位无需为了“凑足”试用期而增加劳动合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律适用提示_民事诉讼法新解读

民事诉讼是法院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纠纷。人们在民事活动中因为利益冲突而发生了纠纷,可以通过和解、调解(法院外调解)、仲裁和民事诉讼等多种方式予以解决。这些解决纠纷的不同机制有着不同的适用范围,其中存在着交叉和重合,但民事诉讼是民事权利救济的最后防线。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是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曾对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的部分规定作了修改。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修改决定》共60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

1.增加先行调解制度。规定经过人民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纠纷,起诉到法院的,也可以先行调解。2.增加民事诉讼法和人民调解法相衔接的规定。人民调解法规定了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为做好法律的衔接,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专节规定“确认调解协议案件”,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程序和法律后果。

二、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1.完善起诉和受理程序。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人民法院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书。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2.完善开庭前准备程序:一是,对当事人没有争议,可以适用督促程序的,转入督促程序。二是,对当事人争议不大的,采取调解等方式及时解决纠纷。三是,根据案件性质,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四是,需要开庭审理的,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明确争议焦点。3.增加公益诉讼制度。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完善保全制度,在财产保全的基础上增加行为保全的规定。5.完善裁判文书公开制度。

三、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

1.明确接收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的手续。2.促使当事人积极提供证据。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3.赋予当事人启动鉴定程序的权利。

四、完善简易程序

1.设立小额诉讼制度。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2.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根据当事人有权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规定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3.进一步简化审理程序。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送达文书、审理案件。

五、强化法律监督

1.增加监督方式,在抗诉的基础上增加了检察建议的规定。2.扩大监督范围,将调解书纳入检察监督范围。3.强化监督手段。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六、完善审判监督程序

1.完善再审审级规定。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完善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程序。规定当事人在三种法定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七、完善执行程序

1.强化执行措施。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2.制裁逃避执行行为。规定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加大对拒不执行的惩处力度。

2015年1月30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该解释共552条,主要在如下几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关于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规定。《民诉解释》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完善:一是建立立案登记制。二是依法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一审、二审、再审各个阶段申请撤诉行为。三是增加规定反诉构成的要件。四是明确规定因重复起诉不予受理的判断标准。五是对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作出细化规定。六是细化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的适用条件、审理程序、审理方式以及救济途径等,以防止有关救济程序制度之间重复交叉,为当事人实现诉讼救济提供明确的途径指引,切实维护当事人、案外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既判力、严肃性和稳定性。

二、关于保障司法公开的规定。《民诉解释》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完善:一是严格执行开庭审理规定,对二审、再审程序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予以限制。二是进一步规范裁判文书制作。三是规定申请查阅裁判文书的范围和方式。

三、关于规范证据的审查与运用的规定。《民诉解释》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完善:一是增加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规定,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二是对逾期举证及其后果作出了分层次、分情形予以处罚的规定。三是增加关于法官组织质证、进行认证的规定,指引和规范法官组织质证、进行认证活动。四是增加关于法官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的规定,要求法官公开对证据审查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此外,《民诉解释》还对专家辅助人以及鉴定、勘验制度等问题做出了规定。

除此之外,《民诉解释》对关于切实提高民事审判工作效率的规定,贯彻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以及完善公益诉讼制度也作出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法律适用提示_农村土地承包法新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共5章65条,分为总则、家庭承包、其他方式的承包、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附则。这是我国农民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以法律形式“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标志着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真正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核心内容有:

(一)切实维护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条明确地把“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制定这部法律的指导思想和立法宗旨,并把它放在最首要的地位,是立法的主要目的。同时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第13、14、16、17条明确赋予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与要求发包方和承包方承担的义务,使“统分结合”体现了法律保障。

(二)有效保护了承包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收益的权利(第16条第1款第(一)项);“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承包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第16条第1款第(二)项);“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第26条第4款);“家庭承包的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承承包”(第31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第36条);“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第43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承承包”(第50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第58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第59条)。

(三)规范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序流转。依法赋予承包方“享有承包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第16条第1款第(一)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第34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第33条第1款第(五)项);“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第4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法律适用提示_侵权责任法新解读

《侵权责任法》共12章,92条,主要用于解决民事侵权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以下纠纷:产品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高度危险责任纠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物件损害责任纠纷等。对于本法,需要重点注意的是:

一、侵权责任法中的归责原则。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指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确定侵权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和标准。归责原则是侵权责任法的核心,是确定一切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是二元归责体系,即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的就是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6条第2款规定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多数观点认为,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不是一个独立的归责原则,而是依附于过错责任原则而被适用,就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第7条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第24条规定的是公平原则,即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公平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在侵权责任承担上的应用,主要适用于侵权责任已确定的情况下,具体责任的承担原则和方式。多数观点认为,公平原则不是判断侵权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

二、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指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所应具备的条件,行为人实施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后,只有符合一定的条件,行为人才能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本法第6条规定,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加害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以及过错。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加害行为。

只有存在损害他人权益的加害行为才可能发生侵权责任的问题。这种加害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作为是指行为人积极作出的能够被外界加以识别的行为,如辱骂他人、殴打他人、损害他人财产等。一般来说,本法规定的侵权责任大多是因为行为人的作为而产生的。但在一些情况下,行为人的不作为也有可能产生侵权责任。所谓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处于消极的静止状态,没有做出某种行为。这种由不作为引发的侵权责任是行为人应当履行某种作为义务却未履行而产生的。这种作为义务可能源于某一法律的明确规定而产生,可能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还可能由某人先前的危险行为而产生。

其次,有损害后果的存在。

受害人只有遭受了侵权责任法意义上的损害,才能获得侵权责任法上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这种损害既包括可以以金钱计算的财产损失,也包括虽无法以金钱加以计算但是仍然可以通过侵权责任法给予补救的非财产损失,即精神损害。

再次,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二者之间存在的前者导致后者发生的客观联系。这是侵权责任的重要构成要件。原则上,如何判断因果关系需要由法官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酌情而定。对于案情简单、一因一果的侵权,可以直接根据事实判定存在因果关系;对于虽然存在其他因素的影响,但是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自然连续、未被打断的,也可以认定存在因果关系;对多因一果、一因多果或者多因多果等复杂情形,则需要法官结合当时情况、社会经验、法律关系、社会政策、公平正义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再加以决定。

最后,行为人行为时有过错。

在过错责任原则中,过错是确定行为人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核心要件,也是人民法院审理侵权案件时着重考虑的因素。但是,过错仅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下的侵权责任,对于一些法律明确规定的特殊侵权责任,过错不是必要条件。只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以过错为要件的,过错仍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要件。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某一损害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该后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过失是指行为人因疏忽或者过度自信而使自己未履行应有的注意义务从而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故意与过失的主要区别是,故意表现为行为人对损害后果的积极追求或消极放任的心态,而过失则表现为行为人对于损害后果的不追求、不放任、不希望的心态。

三、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中受害人有权向共同侵权人或者共同危险行为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或数人请求赔偿全部损失,而任何一个共同侵权人或共同危险行为人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赔偿责任,共同加害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已全部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则免除其他共同加害人向受害人应负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是:

第8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9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10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11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36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第74条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75条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86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四、免责事由。免责事由是法律规定的可以使行为人的责任得以免除或者减轻的相关事由。在《侵权责任法》中具体规定在第3章,即“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其中主要的情形有:过失相抵、受害人故意、第三人原因、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过失相抵是指在侵权行为中,损害虽然是由侵权人导致的,但被侵权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减轻侵权人的相关赔偿责任,此种对侵权责任进行公平合理分配的制度称之为“过失相抵”。受害人故意指的是受害人故意的行为是造成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受害人故意又可以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受害人从主观上追求损害自己的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是指受害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自己的结果,但仍然继续做出该行为,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第三人过错是指出受害人和加害人之外的第三人对于受害人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具有主观过错。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也就是说,不可抗力是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不受当事人意志所支配的现象,是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正当防卫指行为人为保护自己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对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采取的必要限度内的防卫措施。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损害危险,不得已而采取导致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损害的行为,《民法总则》第182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五、产品责任。本法在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基础上,对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和仓储者的产品责任以及追偿制度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回应了实践中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比如,第45条规定,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第46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侵权责任法》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原则的基础上,针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处理中的具体情况作出进一步规定。比如,本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第51条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七、医疗损害责任。关于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本法区分不同情况作了三方面规定:首先,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57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诊疗损害实行过错责任。其次,第55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医务人员未尽告知义务的赔偿责任。最后,第59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即,因药品、医疗器械的缺陷造成损害的,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追究责任。

本法也规定了患者有损害,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三种情形。第60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八、环境污染责任。本法在民法通则和各环保法律关于环境污染责任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环境污染责任制度。比如,第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第67条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第68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九、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遭受侵害而产生严重精神损害时,被侵权人请求侵权人承担的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侵权责任。显然,精神损害赔偿有利于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标志着我国在法律上第一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第一次明确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包含精神损害赔偿金的金额、计算办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法律适用提示_社会保险法新解读

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员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制度。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和社会互助等。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制定《社会保险法》,对于规范社会保险关系,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共享发展成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社会保险法》的适用范围

为了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第3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2条)同时,考虑到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险正处于试点阶段的实际情况,《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第20、24条)

此外,还对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被征地农民以及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的社会保险制度适用作了规定。(第95、96、97条)

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

《社会保险法》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险种的缴费对象做了明确规定:

1.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4.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5.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关于社会保险待遇

为了保障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及时足额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主要做了以下规定:

1.规定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个人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基本条件、待遇内容。

2.规定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3.对个人跨地区流动或者发生职业转换需要转移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事项做出相应规定。比如《社会保险法》第32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四、关于社会保险争议的解决

主要规定在《社会保险法》第83条,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非法人组织_中国政法大学法学

1.img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10]非法人组织不同于自然人,它必须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场所,是具有组织特性的组织体。非法人组织也不同于法人,它没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它是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一种社会组织。

2.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11]

3.非法人组织的特征:

(1)依照法定程序登记设立。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12]

(2)有一定的组织机构。不论是个人独资企业,还是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都要求拥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固定的从事生产经营等业务活动的场所,以及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和负责人,使之能够以该组织的名义对外从事相应的民事活动。

(3)有一定的财产或经费。非法人组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因此它应该有与其经民事活动相适应的财产或经费,作为其参与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和财产保证。需要注意的是非法人组织的财产或经费,与法人的财产和经费有严格的区别,非法人组织只能相对独立地占有、使用或处分该财产或经费。

(4)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非法人组织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13]

4.非法人组织的解散

(1)出现下列情形的,非法人组织解散:

①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②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

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14]

(2)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15]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_中国政法大学法学

(一)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1.img,是指以未来的不确定的事实的发生或者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发生效力或者失去效力的限制条件的法律行为。

2.条件的特征:

(1)条件是未来发生的事实。如果是已经发生的事实,一般不能作为法律行为的控制手段。

(2)条件是否发生具有不确定性,即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根本不可能发生的不是条件。

(3)条件必须是合法的事实。以非法的条件作为限制法律行为效力的条件,不发生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效力,如以伤害他人作为赠与的条件。

(4)法律行为的效力必须与条件具有依赖关系,也就是说,行为人有意将法律行为的效力受条件的约束。

3.条件的性质:条件不是独立的行为,也不是从属性行为,而是法律行为的一部分,只不过是起到控制法律行为的效力而已。

4.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在条件没有发生期间,是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的法律行为。但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与其他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不同,其没有溯及力,即没有追认。

5.条件的分类:

(1)停止条件与解除条件

img:是限制法律行为发生效力的条件,即当条件发生的时候,法律行为开始发生效力;如果条件不发生,法律行为就不会发生效力。因此,又称为“延缓条件”。例如:AB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当A的儿子出国时,A将房子出租给B。

img:是限制法律行为效力消灭的条件,即当条件发生时,法律行为失去效力。例如:AB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当A的儿子回国时,B将房子搬出,解除合同。

③附停止条件的法律行为,在条件发生时发生效力;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在条件发生时失去效力。

(2)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

①积极条件:是以事实的发生作为条件。例如:如果你考上研究生,将送你一部iPhone8。

②消极条件:是以事实的不发生作为条件。例如:如果你一年不吸烟,将送你一部iPhone8。

(3)停止条件与解除条件都可以设立积极条件或者消极条件。

6.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阻止条件发生的,视为条件已经发生;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促成条件发生的,视为条件没有发生

(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是指以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作为限制法律行为效力的法律行为。

2.期限的类型:

(1)始期——相当于停止条件,期限“届至”时,法律行为生效

(2)终期——相当于解除条件,期限“届满”时,法律行为失效

3.期限与条件的区别:期限具有确定性,即期限肯定会到来。而条件可能成就也可能不成就。因此死亡是期限而不是条件,因为终归是要死的。但有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下雪”,在东北就是期限,而在广州则为条件。总之,只要事实不确定,就是条件。

▲(三)不得附条件或期限的法律行为(简答题)

1.有关身份的法律行为不得附条件或期限——如结婚离婚收养等。

2.形成权不得附条件或期限——如撤销权追认权解除权法定抵销权、权利的抛弃等。但在形成权的行使中,关于终止某种法律关系的行为可以附期限

3.登记行为不得附条件或期限——如房屋的所有权登记等。

4.特别法上的限制——如票据行为继承的接受或拒绝遗赠的接受或拒绝担任遗嘱执行人的接受或拒绝等。

消费增加效用减_价格悖论与边际效用递减规律_生活中的经济学

3 消费增加效用减——价格悖论与边际效用递减规律

边际效用递减规律是指,在一定的时期内,在其他商品的消费数量保持不变的前提下,随着消费者对某种商品消费数量的连续增加,消费者从该商品连续增加的每一消费单位中所得到的效用增量即边际效用是递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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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中有一个关于水和钻石的著名“价格悖论”,它是由经济学鼻祖亚当·斯密在1776年出版的枟国富论枠中首次提出的。这个悖论说的是,水是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关键资源,任何人没有了水都无法生存。相比之下,钻石(有的情况下,经济学家讲的是“珍珠”,其意义和钻石是一样的)则是人们用于装饰等用途的可有可无的东西,它寒不能衣饥不能食,作用要比水小得多。但是,在市场上,水的价格非常低,钻石价格却十分昂贵,这就是水与钻石的价格悖论。亚当·斯密以此例说明,很多情况下物品能够发挥的作用与物品的卖价不对等,但是斯密却未对这个“悖论”的形成原因进行解释。直到1871年著名经济学家门格尔才使用“边际效用递减规律”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较为妥善的解释。现在就让我们来了解一下这个规律。

◆边际效用递减规律

要理解边际效用递减规律,首先要了解效用的概念。效用是指人们消费商品时所获得的满足程度的大小,是消费者对商品满足自己欲望的一种主观心理评价。最初经济学家认为效用可以用一、二、三、四等基数进行衡量,并且可以加总求和,衡量效用的单位是“尤特尔”(Util),简称U。商品的效用与商品的消费数量间存在一定的关系,如果我们用U表示消费商品所带来的效用,用X表示商品的消费数量,则商品的效用与商品的消费数量间的关系可用函数U=F(X)来表示。我们把每增加一单位商品的消费所带来的效用增量称为边际效用。如消费者吃一块巧克力的总效用是7,吃两块巧克力的总效用是10,那么,吃第一块巧克力所带来的效用增加量是7,也就是说第一块巧克力的边际效用是7,吃第二块巧克力的边际效用是3。如果吃三块巧克力的总效用是12,那么,第三块巧克力的边际效用就是2。在这个例子中,虽然吃一块、两块、三块巧克力的总效用分别是7、10、12,呈现递增趋势;但是,第一块、第二块和第三块巧克力的边际效用却分别是7、3、2,呈现递减趋势。消费商品的数量越多,最后一单位商品所带来的效用增加量,即边际效用越小。

生活中常有这样的现象发生,一个人很饿的时候,吃第一个包子给他带来的效用是很大的,随着这个人吃的包子数量的连续增加,虽然总效用不断增加,但每一个包子给他带来的效用增量即边际效用却是递减的。当他完全吃饱的时候,包子的总效用达到最大值,而边际效用却降为零。如果他还继续吃包子,就会感到不适,这意味着包子的边际效用已降为负值,总效用也开始下降。又如生活中常听人们说小时候吃某种东西吃多了,以至于以后看到这种东西就不想吃,或者就恶心。上述这两种现象就是边际效用递减现象,这背后是边际效用递减规律在发挥着作用。那么,什么是边际效用递减规律呢?

边际效用递减规律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在其他商品消费数量保持不变的条件下,随着消费者对某种商品消费数量的连续增加,消费者从该商品连续增加的每一消费单位中所得到的效用增量即边际效用是递减的。

理解边际效用递减规律时需要注意几个问题:一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内。这个“一定的时间”有多长,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巧克力的例子,第三块巧克力的边际效用究竟会不会满足递减规律,就取决于第三块与第二块的时间间隔。如果吃完第二块巧克力就马上吃第三块,第三块巧克力的边际效用是比较小的。但是,如果吃完第二块巧克力以后,隔上半个月再吃第三块,第三块巧克力的边际效用就不一定会递减了,甚至有可能大于第二块巧克力的边际效用。我们所讲的边际效用递减,指的是在“一定时间内”连续消费情况下的边际效用递减——至少是在吃第二块巧克力所带来的满足没有完全消失之前。二是指“在其他商品消费数量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如果其他商品的消费数量变动,那么,边际效用不一定会递减。如喜欢吃辣的朋友也许会有这样的亲身经历,越辣越刺激,但是在辣得受不了的时候来一瓶冰镇的饮料,就相当于雪中送炭。辣的食物吃得越多,需要的饮料就越多,由于辣个不停,虽然连续喝了很多饮料,但是喝饮料的边际效用不一定会递减。三是指边际效用递减。虽然理解边际效用递减规律时需要注意前两个问题,但是该规律的关键还是在后部分,即“消费者从该商品连续增加的每一消费单位中所得到的效用增量即边际效用是递减的”。

为什么会存在边际效用递减规律,一般来说有下面两种解释:

一是心理或生理的解释。效用是消费者的心理感受,消费某种物品实际上就是提供一种刺激,使人有一种满足的感受,或心理上有某种反应。消费某种物品时,开始的刺激一定大,从而人的满足程度就高,但不断消费同一种物品,即同一种刺激不断反复时,人在心理上的兴奋程度或满足程度必然减少,或者说,随着消费数量的增加,效用不断累积,新增加的消费所带来的效用增加量越来越微不足道。19世纪的心理学家韦伯和费克纳通过心理实验验证了这一现象,并命名为韦伯—费克纳边际影响递减规律。这一规律也可以用来解释边际效用递减规律。

二是资源配置说。设想每种物品都有几种用途,且可按重要性分成等级。消费者一开始获得这种物品的时候,肯定将其用在最重要的用途上。随着消费物品数量的增加,消费者会将其逐次用到不重要的用途上去,这本身就说明边际效用是递减的。比如水,按重要程度递减的顺序,分别有饮用、洗浴、洗衣、浇花等多种用途。水很少时,它首先被用作最重要的用途如饮用,随着可以得到的水量的增加,它会被逐次用到洗浴、洗衣、浇花等相对越来越不重要的用途上。水的用途由重要到不重要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消费者的满足程度从大到小的过程。消费者对水的消费过程,就是水的边际效用递减的过程。

◆边际效用与价格

边际效用与价格有什么关系呢?边际效用决定价格。在前面我们提到了吃一块、两块、三块巧克力的总效用分别是7、10、12,也就是说第一块、第二块和第三块的边际效用分别是7、3、2。现在我们假定,一个人要在巧克力和包子之间作出选择。假定吃一个包子的效用是5,吃两个包子的效用是9,吃三个包子的效用是10,也就是说,吃第一、第二和第三个包子的边际效用分别都是5、4、1,如表1所示。如果市场上仅有一块巧克力和一个包子可供选择,那么,包子能够带来的边际效用是5,而巧克力能够带来的边际效用是7,消费者更愿意买巧克力,这个时候巧克力比包子贵。相应的,如果市场上可以买到的包子和巧克力都变成了两个(块),那么,买第二个包子的边际效用递减为4,买第二块巧克力的边际效用却递减为3,消费者的钱在买完了一个包子和一块巧克力之后还有剩余,那么,他肯定更愿意买边际效用是4的第二个包子,这种情况下,包子的价格反而会比巧克力高。这就出现了一个有趣的问题:虽然吃两个包子的总效用只有9个“尤特尔”,吃两块巧克力的效用有10个“尤特尔”,但是,由于第二个包子的边际效用更高一些,包子的价格反而比巧克力的价格更高。也就是说,究竟哪种商品的价格高,并非取决于这种商品能够带来的总效用,而要看这种商品能够带来的边际效用。同样的道理,如果市场上能够提供三块巧克力、三个包子,消费者在买完两块巧克力和两个包子之后还有余钱,并且只能在第三个包子和第三块巧克力之间作出选择,那么,他会选择买边际效用更高的第三块巧克力(边际效用是2),而不是买第三个包子(边际效用是1),这样一来,巧克力就会比包子贵一些。

表1 巧克力和包子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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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这个例子不仅说明了“边际效用递减规律”,也可以非常好地解释“物以稀为贵”的道理。在消费量极少的情况下,商品往往要被用于最为重要的用途上,在这种情况下,商品的边际效用非常高。如果市场上能够买到的商品数量非常有限,消费者必须把少量的该种商品用于最为紧缺的场合,那么,该种商品能够带来极高的边际效用,相应的,商品的价格也会非常高。如果市场上能够买到的商品数量非常多,商品就可能被用于那些不重要的领域,这种情况下商品的边际效用就会变得很低,相应的,商品的价格也就非常低了。

边际效用递减规律不仅决定商品的价格,它还影响人们购买商品的数量。基数效用论者认为,人们用于购买商品的货币也是具有效用的。消费者用钱去购买商品,实际上就是用钱的效用去换商品的效用。比如在前文中,人们从巧克力和包子的消费中获得效用,但是由于边际效用递减规律的作用,人们不会无限量地购买包子和巧克力,那是不是说,只要包子和巧克力的边际效用大于0,消费者就会买呢?不一定。在生活中,如果某一种商品比较贵,人们就说“不值这个钱”“不划算”,言下之意就是说,商品的效用还不及商品的价格所代表的钱的效用高。在前文中,人们在买了第二块巧克力和第二个包子之后,还有余钱,假定这个时候包子和巧克力的价格都是2元,每一块钱的边际效用是3,那么,消费者还会不会买第三块巧克力和第三个包子呢?事实上是不会的,因为这个时候钱的效用大于第三个包子或第三块巧克力的效用,消费者感觉不如把钱存起来获得的满足更大。这就解释了为什么人们往往不会把自己的收入全部花光,而是留出一部分作为储蓄的原因。当然,社会上也有一部分人是“月光族”或是入不敷出者,他们收入花光或不够花的原因是因为他们认为钱的效用小于购买商品所获得的效用,所以才会不断购买,直到收入全部花光为止。

◆解开“价格悖论”之谜

明白了“边际效用递减规律”与“物以稀为贵”的关系,我们就可以很更容易地理解水和钻石的“价格悖论”了。相对于无处可寻的钻石而言,水的储量和市场供应量是非常大的,相应的,水在满足了人们最为关键的“饮用”用途之外,还被大量地应用于洗浴、洗衣和浇花等用途。由于水的消费量非常大,所以,最后一滴水对于洗衣或浇花而言可能是可有可无的,即边际效用极低,相应的,水的价格也会非常低。如果水资源已经紧缺到连人畜饮水都不足的地步,那么,由于水的消费量太少,水的边际效用则非常高,这种情况下用于饮用的“救命水”可能是无价的。同样道理,我们可以理解为什么钻石会那么昂贵。由于钻石的数量极其稀少,即使它只能用于一些“装饰”用途,它的数量也难以满足市场的需求。虽然多数情况下普通百姓可能很少去买钻石,但是仅就那些急于买到钻石的富人而言,钻石的数量很难满足他们的需要,相应的,钻石给他们带来的边际效用就会非常高。那些愿意出高价的人也难以获得足够多的钻石,从而使得钻石的价格一直处于高位。

与钻石的例子相反的是铝的例子。当铝这种金属刚刚被应用的时候,受到勘测、采掘和加工技术的影响,铝的供应量非常少。相应的,希望获得铝制品的人们只能买到很少的数量,这就导致铝的价格曾经比黄金白银都要高。拿破仑曾经专门收藏一套铝制餐具,只应用于重要场合。随着勘测、采掘和加工技术的进步,铝的供应量越来越多,并开始走入寻常百姓家。在铝的供应量增加的情况下,它逐渐被用于并不是非常关键的消费领域,从而铝制品的边际效用在不断下降。现在的铝制品要比拿破仑时代的铝制品便宜得多了,这就解释了“物以稀为贵”的原因。

总之,作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在生活中,在收入有限的情况下,我们应该合理消费自己所需要的商品,避免由于消费过多带来总效用减少的现象。

政策作用有不同_收入变化与产品选择_生活中的经济学

4 政策作用有不同——收入变化与产品选择

替代效应是指由商品价格的变动所引起的商品相对价格的变动,进而由商品相对价格的变动所引起的商品需求量的变动。收入效应是指由商品价格的变动所引起的实际收入水平的变动,进而由实际收入水平的变动引起的商品需求量的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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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前,农产品供应短缺,腌制咸菜是老百姓饭桌上的主菜,主食以粗粮为主,人们在饮食上满足于吃饱。随着生活水平的大幅提高,人们的食品消费转入到追求生活质量为主的阶段,对肉、蛋、鱼、蔬菜、水果这些营养更为丰富,种类更加多样的消费品的需求逐渐增加,而对腌制咸菜和粗粮的需求反而下降了。为什么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肉蛋类的消费量增加了,却对腌制咸菜的消费量反而不断减少,这可用经济学中的替代效应和收入效应理论进行解释。

◆替代效应和收入效应

一般来说,影响商品需求量的主要因素有两个,分别是收入水平和商品的价格。在收入水平不变的情况下,商品的需求量与商品的价格反向变化。价格越高,对这种商品的需求量越小;价格越低,对这种商品的需求量越大。在商品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商品的需求量与收入水平的关系与商品的性质有关。有些商品的需求量随收入的增加而增加,有些商品的需求量随收入的增加而减少。

假设消费者消费两种商品,如果两种商品中一种商品的价格保持不变,另外一种商品的价格发生变化,这种价格的变化对商品的消费产生以下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是替代效应。由于一种商品的价格发生变化,使得两种商品的相对价格发生变化,其中一种商品变得昂贵了,而另一种商品变得相对便宜了,消费者会增加价格便宜那种商品的购买。如消费者购买猪肉和鱼肉两种肉类,假设猪肉每斤8元,鱼每斤5元,如果由于伏季休渔,鱼价格上涨为每斤6元,则相对于价格不变的猪肉来说,鱼肉变得相对昂贵,而猪肉则变得相对便宜了。此时,对于一个理性的消费者来说,为了保证生活质量不下降,消费者会增加猪肉的购买而减少鱼的购买。这种由于商品价格变化导致两种商品的相对价格发生变化,进而引起商品需求量发生改变的效应称为替代效应。二是收入效应。由于一种商品的价格发生变化,使得消费者的实际收入水平发生改变,进而消费者会改变两种商品的消费。仍用上面猪肉和鱼的例子,猪肉每斤8元,鱼肉每斤5元,如果猪肉价格不变,鱼价格上涨到每斤6元,则由于鱼价格上涨,消费者的实际收入水平下降,消费者会减少这两种商品的消费。这种由于商品价格发生改变,导致实际收入水平变化,进而由于实际收入水平变化导致商品需求量改变的效应称为收入效应。

总之,商品价格发生变化引起商品需求量的变化,是替代效应和收入效应两种效应共同作用的结果。下面我们来看消费者购买苹果和梨的例子。

假设消费者的收入是100元,用于购买苹果和梨两种商品,苹果的价格是3元/斤,梨的价格是2元/斤,消费者在该收入水平和价格下所购买的苹果和梨的数量组合是(20斤,20斤)。在这两种商品的价格都没有发生变动之前,消费者对这两种商品的购买数量是确定的,可以理解为初始购买量。下面我们来分析苹果价格下降后消费者如何改变苹果的需求量。

假设苹果的价格从3元/斤降为2元/斤,梨的价格不变,仍然是2元/斤。苹果价格下降后,消费者要购买到相当于初始数量的20斤苹果和20斤梨,只需花费80元,还剩下20元。假设20元被拿走了,收入只剩下80元,我们把收入80元,苹果价格2元/斤,梨的价格2元/斤的情形定义为“情形一”。可见,“情形一”的实际收入水平与“初始情形”相同。在实际收入水平不变的情况下,由于苹果价格下降,相对于价格不变的梨来说,苹果变得相对便宜了,因此,消费者会增加苹果的消费,减少梨的消费。假设此时消费者购买苹果和梨的数量组合变成(25斤,15斤),那么,苹果的购买量发生了变化,变化量是5斤,这5斤的变化量是在实际收入水平不变的情况下,由于苹果价格下降,导致苹果与梨的相对价格发生变动所引起的,这5斤苹果需求量的变化是替代效应,如表1所示。

表1 苹果价格下降的替代效应和收入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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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把以下情形定义为“情形二”,即苹果的价格是2元/斤,梨的价格是2元/斤,收入为100元。与“情形一”相比,“情形二”中两种商品的价格都不变,但消费者的收入增加了20元,由于收增加,消费者可以购买更多的苹果和梨。假设在“情形二”中该消费者购买苹果和梨的数量组合为(30斤,20斤),比较“情形一”和“情形二”,可知,苹果的需求量从“情形一”到“情形二”增加了5斤,这5斤苹果需求量的变化被称为收入效应,如表1所示。

当苹果的价格下降后,一方面由于两种商品的相对价格发生变化产生替代效应,增加了苹果的消费量;另一方面,由于实际收入水平提高了,产生收入效应,增加了苹果的消费量。替代效应与收入效应作用之和就是苹果价格下降后的总效应,表现为苹果价格下降后,苹果的消费量增加(见表1)。从“初始情形”到“情形一”,再到“情形二”,苹果价格下降的总效应是苹果需求量增加10斤,其中包括5斤的替代效应和5斤的收入效应。

◆不同物品的替代效应和收入效应

实际上,对于不同的商品来说,在价格发生同样变动的情况下,它们的替代效应与收入效应与价格的变化方向各不相同。因此,商品价格变化后消费者对不同商品需求量的改变也不一样。根据商品价格变化后商品需求量变化的程度和方向,我们将商品分为正常物品、低档物品和吉芬物品。

正常物品是指那些需求量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而提高的物品。正常物品的替代效应与价格成反方向变动,收入效应与价格成反方向变动,在它们的共同作用下,总效应必定与价格成反方向变动。如公交车票价降低后,在出租车每公里价格不变的情况下,乘公交车出行变得相对便宜了,消费者会多乘公交车出行,这是替代效应。另外,公交车票价降低后,消费者的实际收入水平提高,消费者会增加乘公交车出行的次数,这是收入效应。二者共同作用的结果是公交车票价降低,消费者增加乘公交车出行的次数。可见,正常品的需求量与价格反向变化,价格越低,需求量越大;价格越高,需求量越小。

低档物品是指那些需求量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而降低的物品。低档物品的替代效应与价格反方向变动,收入效应与价格同方向变动,但收入效应小于替代效应,所以总效应与替代效应同向变化,也就是说,总效应与价格反向变化。假设消费者消费肥肉和蔬菜两种商品,如果蔬菜价格保持不变,肥肉价格下降后会产生两方面的影响,一是替代效应。在蔬菜价格保持不变的前提下,肥肉价格下降后,相对于价格不变的蔬菜来说,肥肉变得相对便宜了,因此,消费者会增加肥肉的需求量,这是肥肉价格下降的替代效应。从替代效应的角度来看,肥肉的价格与需求量成反方向变动。二是收入效应。如果蔬菜价格不变,肥肉价格下跌后,消费者的实际收入水平提高。由于肥肉是低档物品,实际收入水平提高后,消费者反而会减少对肥肉的需求。可见,从收入效应的角度来看,肥肉的价格降低,需求量减少,肥肉的需求量与价格同向变动。综合替代效应和收入效应来看,一般来说,低档物品的收入效应小于替代效应。所以,低档物品的需求量与价格仍是反向变动的关系,即价格越低,需求量越大;价格越高,需求量越小。

还有一种特殊的物品,它是低档物品的一种,它的需求量随收入水平的提高而下降,随收入水平的下降而提高。它与一般低档物品的区别在于,随着收入的变动,这种商品的需求量变动幅度非常大,以至于该商品价格下降时所产生的收入效应大于替代效应,从而使得该商品的需求量与价格同方向变化,这种商品就是吉芬物品。如腌菜,在生活困难时期,人们的收入水平比较低,买不起新鲜蔬菜,所以,蔬菜的消费一般以腌菜为主。如果腌菜价格下降,在新鲜蔬菜的价格保持不变的情况下,腌菜会变得相对便宜,人们会增加腌菜的需求量,这是腌菜价格下降的替代效应。从替代效应的角度来看,腌菜的价格与需求量是反方向变动的关系。与此同时,在腌菜价格下降的情况下,人们的实际收入水平提高了,而腌菜作为低档物品的一种,它的需求量随着实际收入水平的提高反而下降,并且下降的幅度非常大,这种需求量的下降就是腌菜价格下降的收入效应。从收入效应的角度来看,腌菜的价格与需求量间是反向变动的关系。综合替代效应和收入效应,一般来说,吉芬物品的收入效应大于替代效应。所以,吉芬物品的需求量与价格同向变动,即价格越低,需求量越小;价格越高,需求量越大。

从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出,无论是正常物品、低档物品还是吉芬物品,其替代效应都与价格反向变化,但收入效应各不相同。正常物品的消费量随收入提高而增加,低档物品的消费量随收入提高而减少,但减少幅度要小于替代效应的增加幅度,吉芬物品的需求量随收入提高而大幅下降,其减少幅度大于替代效应所增加的幅度。总的来说,正常物品与低档物品的需求量与价格反向变化,吉芬物品的需求量与价格同向变化。

◆替代效应和收入效应的应用

如果一种商品的价格下降,消费者会改变该种商品的需求数量,需求量的改变是替代效应和收入效应共同作用的结果。那么,为何要做替代效应与收入效应两种划分呢?这两种划分对实际生活有何意义呢?实际上,替代效应和收入效应的划分,对生活中一些方案的选择、甚至对国家政策的制定都有指导意义。下面我们对替代效应与收入效应的应用进行解释和分析。

第一,生活中的替代效应与收入效应。生活中替代效应与收入效应的例子比比皆是。假设某单位组织员工出去游玩,为了鼓励尽可能多的员工参与旅游,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第一种方案,给每位员工发一笔现金,让大家报名参加旅游。如果不参与旅游,这笔现金不收回;如果参与旅游,则旅游费用自付。第二种方案,不发现金,发放一定数额的旅游补贴。如果员工参与旅游,则将一定数额的现金补贴到他们的旅游费用中;如果员工不参与旅游,则得不到任何的补贴。在这两个方案中,哪个方案能鼓励更多的员工参加旅游呢?

我们可以用替代效应和收入效应的原理来进行分析。员工购买的商品和劳务除了旅游外,还有其他许多商品,为分析简便起见,我们把旅游看成是一种商品,而把其他所有的商品和劳务看成是另一种商品。一般情况下,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者增加对旅游的需求,因此,我们将旅游看成是正常物品。

方案一:给每位员工发一笔现金。在旅游及其他商品和劳务的相对价格保持不变的情况下,给每位员工发一笔现金,则其实际收入水平提高。由于旅游是正常商品,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者会增加对旅游的需求,这是给每位员工发一笔现金的收入效应。

方案二:不发放现金,对旅游费用进行补贴。如果不发现金,对旅游费用予以补贴,相对于其他商品和劳务来说,旅游的价格降低了。旅游价格的下降会产生两方面的效应:一方面,由于旅游价格下降,员工的实际收入水平提高,消费者增加对旅游的需求,这是对旅游费用进行补贴的收入效应。另一方面,对旅游进行补贴,使得旅游相对于其他商品和劳务来说变得便宜了,因此,员工会增加旅游的消费,减少其他商品和劳务的消费,这是对旅游费用进行补贴的替代效应。

比较方案一和案二,可以看出,方案一只有收入效应,方案二既存在收入效应也存在替代效应,方案二的总效应更大。因此,如果想鼓励更多的员工参与旅游活动,该单位应该选择方案二,对旅游活动进行补贴,而不是发放现金。

第二,国家政策中的替代效应与收入效应。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原理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中也常有应用。l979年美国总统竞选时,一位候选人提出一项鼓励节约石油资源的计划,该计划建议通过征税来提高汽油的价格,然后再通过减少所得税将所征的税款返还给消费者。一些评论员嘲笑这个计划说,你从消费者左边口袋里拿出钱,然后再装进右边的口袋里,这有什么意义呢?能达到节约石油资源的目的吗?

为了回答上述问题,我们同样可以用替代效应和收入效应的原理进行分析。为分析的简便起见,我们把消费者消费的石油看做是一种商品,而把其他商品和劳务看做是另一种商品,下面我们来比较在对石油征税的同时减少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效应。

首先,来看对石油征税的政策效果。通过征税来提高石油价格,会产生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由于石油价格上涨,在其他商品及劳务价格不变的情况下,消费者的实际收入水平下降。由于石油是正常商品,在实际收入水平下降时,消费者会减少对石油的消费,这是石油价格上升的收入效应。另一方面,由于石油价格上升,相对于其他商品和劳务来说,石油变贵了,消费者会减少石油的消费,增加其他商品和劳务的消费,即石油被其他商品和劳务所替代了,此时,石油需求量的减少就是石油价格上升的替代效应。石油价格上升产生替代效应和收入效应,总效应就表现为石油需求量的减少。因此,对石油征税会产生替代效应和收入效应。

其次,再来看减少所得税的政策效果。减少所得税以后,消费者的实际收入增加,在石油及其他商品和劳务的价格保持不变的情况下,人们会增加对石油的消费,这种增加就是减税所带来的收入效应。因此,减少个人所得税只会产生收入效应。

我们将两种政策的效果进行比较,可以看出,对石油收税使得石油的需求量减少,这种效应既包括替代效应也包括收入效应,而减少所得税的征收,使得石油的需求量增加,这种效应仅仅是收入效应。两种政策共同作用的结果是一方面对石油征税导致石油需求量下降,另一方面,减少个人所得税使得个人实际收入增加,对石油的需求增加。一般来说,对石油征税后造成石油需求的减少量,大于减少个人所得税后对石油需求的增加量,所以,二者共同作用的结果是石油的需求量减少。因此,对石油征税的同时减少个人所得税,这种政策能够起到减少石油资源消费的目的。

总之,在作出一项决策前,要综合考虑这种决策所可能带来的收入效应与替代效应。有的决策既产生替代效应,又产生收入效应,有的决策可能仅产生其中的一种效应。若要使得最终的效应最大,则需要对可能产生的效应进行权衡和比较,然后才能作出最优的决策。

投入增加产量降_肥大水勤与边际报酬递减规律_生活中的经济学

8 投入增加产量降——肥大水勤与边际报酬递减规律

边际报酬递减规律是指,在技术水平不变的条件下,在连续等量地把某一种可变生产要素增加到其他一种或几种数量不变的生产要素上去的过程中,当这种可变生产要素的投入量小于某一特定值时,增加该要素投入所带来的边际产量是递增的;当这种可变要素的投入量连续增加并超过这个特定值时,增加该要素投入所带来的边际产量是递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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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谚说“有收无收在于水,多收少收在于肥”,又说“肥大水勤,不用人问”,这是中国农民作田种菜几千年的经验总结。第一句话的含义是,庄稼成活、生长和收获与否,在于浇水的方式和方法,而庄稼收获的多少,在于施肥的时间、方式和施肥量。这句话存在其科学道理,水和肥都是庄稼种植中不可或缺的,光有水没有肥是不行的,在水分充足的前提下辅助合理施肥,产量必定会有所增加,二者要有合适的数量。第二句话的含义是,种庄稼没什么窍门,多施肥,勤给水就行了,水和肥多多益善。但实际上,水分过多或施肥过多都对农作物有害。这两种现象可用经济学中的边际报酬递减规律进行解释。

◆边际报酬递减规律

什么是边际报酬递减规律呢?首先,我们来看一个种田的例子。在农田里撒化肥可以增加农作物的产量,假设当你向一亩农田里撒第一个100公斤化肥的时候,增加的产量最多;撒第二个100公斤化肥的时候,增加的产量较少;当你撒第三个100公斤化肥的时候,增加的产量就更少,甚至是减产。也就是说,随着所撒化肥数量的增加,增产的效应越来越小,这时出现了边际报酬递减的现象。

边际报酬递减规律又叫做边际收益递减规律,是短期生产中的一条基本规律,是指在短期生产中,在技术水平不变的条件下,连续等量地把某一种可变生产要素增加到其他一种或几种数量不变的生产要素上去的过程中,当这种可变生产要素的投入量小于某一特定值时,增加该要素投入所带来的边际产量是递增的;当这种可变要素的投入量连续增加并超过这个特定值时,增加该要素投入所带来的边际产量是递减的。如在工厂的生产中,不变投入要素是一台机器设备,可变投入要素是工人,如果一开始的时候只有这台设备,没有工人操作,那么产量为0;现在增加1名工人,产量增加到10,边际产量是10;再增加1名工人,产量增加到22,边际产量是12;以此类推,在工人的数量小于某一个数值的时候,边际产量是递增的,换言之,边际报酬是递增的。当工人的数量达到这个“特定值”的时候,边际产量达到最大。此后,再增加工人的数量,边际产量就开始递减了,就是说,随着工人数量的增加,产量的增加量不断递减,甚至有可能出现负值。

边际报酬递减规律表明,将一种可变投入要素追加到既定数量的不变投入要素上时,每单位可变投入要素发挥作用的空间越来越有限。如劳动被更多地追加于既定数量的土地、机器和其他投入要素上时,增加的每单位劳动所能发挥作用的空间越来越有限,土地会越来越拥挤,机器会被过度地使用,从而劳动的边际产量会下降,甚至达到人多碍事、产量下降的程度。

要正确理解边际报酬递减规律,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随着可变要素的连续增加,边际产量的变化要经历递增、递减,最后变为负数的全过程。递增是因为在可变投入要素的数量很少时,不变要素的潜在效率未能得到很好地发挥,随着可变要素投入数量的增加,不变要素的潜在效率得以慢慢发挥出来,因此,能够实现边际产量的不断递增。随着可变投入要素数量的不断增加,一旦不变要素的潜在效率全部发挥出来以后,边际产量就开始出现递减。理解这个规律的重要意义在于:要素之间存在一个最佳的组合比例,在这个最佳的比例上,效率最高。当其他要素的数量不变,一种要素连续增加时,迟早会出现边际产量递减的现象。需要注意的是,边际产量并不是一开始就递减的。

其次,边际报酬递减规律只适用于要素的组合比例是可以变动的生产过程,如手工种地的过程中,农民和土地的比例是可以变动的。如果某些产品的生产是使用固定比例的生产要素,那么,这个规律就不适用了。如工人操作缝纫机,缝纫机和工人的比例是1:1,在缝纫机数量不变的情况,增加工人的数量,既不能增加产出,也不会造成减产,只会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

最后,边际报酬递减规律存在的前提条件是技术水平不变。若技术水平发生变化,这个规律就不存在。在历史上,英国经济学家马尔萨斯正是没有考虑到长期的技术进步,错误地预计了人口增加带来的后果。马尔萨斯的人口论认为,粮食生产的增长速度赶不上人口的增长速度。他认为,土地供应是固定的,土地是不变的投入要素,劳动力是可变投入要素。虽然人口呈几何级数增长,但是按照边际报酬递减规律,粮食产量只能按算术级数增长,最后的结果是人口的增长速度快于粮食的增长速度,人类最终将无粮可吃。马尔萨斯的人口论是对边际报酬递减规律错误理解的结果。

事实证明,随着技术的进步,使用相同的生产要素能够生产出更多的产品来,也就是说,在既定数量的土地上增加其他可变要素的投入,可以实现粮食产量的大幅增加。袁隆平是杂交水稻研究领域的开创者和带头人。从1964年开始,他几十年如一日,全身心致力于杂交水稻的研究,先后成功研发出“三系法”杂交水稻、“两系法”杂交水稻、“超级”杂交稻一期、二期,使水稻产量从平均亩产300公斤左右先后提高到500公斤、700公斤和800公斤。目前,他领导研究的超级杂交稻项目正朝着亩产900公斤的第三期目标顺利推进。20多年来,我国累计推广种植杂交稻56亿多亩,每年增产的稻谷可以养活7000多万人口,相当于全世界每年新出生人口的总和,这些都说明边际报酬递减规律只适用于短期技术水平不变的情况。

◆边际报酬递减的原因

为什么会存在边际报酬递减的现象呢?其原因是可变要素与不变要素间存在一个最佳的比例。随着可变要素投入量的增加,可变要素投入量与固定要素投入量之间的比例在发生变化,两类要素之间的比例与这个“最佳的比例”越接近,边际产量越大;反之,偏离越远,边际产量越小。在可变要素投入量增加的最初阶段,相对于固定要素来说,可变要素投入过少,因此,随着可变要素投入量的增加,其边际产量递增。当可变要素与固定要素的配合比例恰当时,边际产量达到最大。如果再继续增加可变要素的投入量,由于其他要素的投入数量是固定的,可变要素就相对过多,于是边际产量就必然递减。如前文所介绍的工厂的例子,假设机器和工人的最佳组合比例是1:5,也就是说1台机器配备5个工人,效率是最高的。如果有一台机器,在工人的数量从0增加到5的过程中,由于要素比例不断接近1:5,所以每增加一名工人所带来的产量增量是不断增加的,即边际报酬是不断递增的;当工人的数量达到5人时,边际产量最大;随后,随着工人数量的增加,要素之间的比例开始偏离1:5,出现人员过多、生产效率下降的现象,此时边际产量逐渐呈现出递减的趋势。

实际生产中存在许多边际报酬递减的现象,要素组合比例的配置直接关系到生产的效率:

对于农作物的生长来说,水和肥是不可缺少的要素,没有水分,作物无法生存。没有肥料,作物不一定会死,但是因为缺乏营养,作物苗小杆弱。因此,在农作物生长过程中,必须进行施肥。在正常情况下,根系细胞液的浓度比土壤溶液的浓度高,土壤中的水分和溶于水中的无机盐类营养元素能通过根系表皮不停地向根内渗透,供给植株生长和发育。当施肥量较少的时候,随着施肥数量的增多,农作物的生长旺盛;当施肥量达到一定值时,农作物的生长最好。如果继续增加施肥量,则土壤中水溶液的浓度就会超过根系细胞液的浓度,这时,根系不但不能从土壤中吸收水分,农作物体内的水分反而会通过根系表皮细胞这个半渗透膜向土壤中倒渗出,导致作物因缺水而死亡。因此,在农作物生长过程中,水和肥的数量要合适,在水分充足的前提下辅助合理施肥,产量必定会有所增加,水分过多或施肥过多都对农作物有害。

我国部分国有企业人员过多、人浮于事,生产效率极其低下,实际上就是资源配置失当,边际报酬递减规律作用的必然结果。国有企业减员增效就是对边际报酬递减规律的应用。一方面,在短期技术水平不变的情况下精简人员,使得要素组合比例达到最优,生产效率得以提高;另一方面,随着科技水平的提高,更多的劳动被机器所替代,只需要较少的要素投入就能生产出相同的产品。

◆边际报酬递减规律的运用

边际报酬递减是技术水平不变情况下的短期生产基本规律。为避免边际报酬递减现象的发生,生产中我们要合理配置各种要素的组合数量,避免由于要素组合不适当导致资源浪费,尤其是在农业生产和企业经营管理中更要注意边际报酬递减规律的运用。

第一,农业方面的边际报酬递减的现象。为了避免农业生产中出现边际报酬递减的现象,我们可以对农业资源进行优化组合。

关于测土配方施肥。测土配方施肥是以土壤测试和肥料田间试验为基础,根据作物需肥规律、土壤供肥性能和肥料效应,在合理施用有机肥料的基础上,提出氮、磷、钾及微量元素等肥料的施用数量、施用时期和施用方式的方法。通俗地讲,就是在农业科技人员的指导下科学施用配方肥。测土配方施肥的依据之一就是肥料的边际报酬递减,具体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解释:一方面是从施肥的年度来分析,即开始施肥时产量递增,当增产到一定限度后,便开始递减。施用相同数量的肥料,所得报酬逐年减少,形成一个抛物线。另一方面是从单位肥料形成的产量来分析,随着施肥量的递增,报酬递减,也称肥料报酬递减规律。因此,在农业生产中需要合理运用边际报酬递减规律,抛弃类似于“肥大水勤,不用人问”的传统经验,克服盲目施肥浇水的旧习惯。

关于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与工业的技术进步相比,农业生产中的技术进步要困难得多,因此,对农业的投资很容易面临边际报酬递减的瓶颈。就中国来说,农业的投资收益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边际报酬递增阶段。从改革开放初期至20世纪80年代末,中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第一次真真切切做了土地的主人,这极大地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从而土地的收益率也有极大的提高,农民的收入也相应增加了。第二阶段,边际报酬递减阶段。从20世纪90年代初至今,随着农民物质投入的增加,农业生产出现了边际报酬递减的现象。农业边际报酬递减促使农民增加对农业的投入,投入越多,边际报酬递减现象愈加突出,以至于农民家庭的生产费用增长快于产量的增长,导致农民家庭收入直接减少。此外,由于技术进步带来农业新技术新设备的运用,农民、机器设备和土地之间形成新的比例,既定土地上需要的劳动力数量减少,最终部分农民不得不从土地中游离出来,成为隐性失业者,或进入城市寻找工作。因此,边际报酬递减规律是促使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原因之一。

第二,企业管理中的边际报酬递减现象。在生产过程中,企业也可根据边际报酬递减规律对所拥有的生产要素进行优化组合,从而进一步提高生产效率。

关于合理的雇员数量。企业生产的目的是获得利润,只要增加雇员能够为企业带来净利润的增加,那么,企业就应当继续增加雇员,反之亦然。如某企业在同一岗位上招聘员工,实行同工同酬,随着新员工数量的不断增加,其所能带来的边际收益可能会出现递减。当边际收益递减到与该岗位的薪酬水平相等时,企业就应该停止招聘新员工了。企业雇用人员应遵循的原则是:新员工所带来的边际收益等于新员工的薪酬,即边际成本。企业按照这个原则确定雇员数量,就可以消除边际收益递减的不良影响。

关于有效的员工培训。边际报酬递减规律发生作用的前提条件是技术水平不变。那么,通过实施有效的员工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的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就能够改变边际报酬递减规律发生作用的条件,尽量避免该规律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关于基础性的工作分析。工作分析是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基础,有了这样的基础,才能合理确定一项工作需要多少人,需要什么样的人,才能做到人与事的匹配,才能做到科学合理的岗位设计和人员配备,才能够促进最优工作效率的实现。如一项工作可以包含一个岗位,也可以包含若干个岗位;一个岗位可以只有一名员工,也可以有多名员工,只有通过科学的工作分析才能确定一项工作究竟需要设置多少岗位,一项岗位上应该配备几名员工,避免由于资源配置不适当所导致的边际报酬递减现象。

总之,边际报酬递减规律是短期生产过程中的一条重要规律,在生产生活中人们应该按照边际报酬递减规律科学合理地安排要素的投入,以实现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

价格降低好货无_旧车市场与逆向选择_生活中的经济学

18 价格降低好货无——旧车市场与逆向选择

逆向选择是指在合同签订前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劣质品驱逐优质品,进而出现市场交易产品平均质量下降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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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家用汽车正在快速进入普通家庭的生活中。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最新报告,2008年中国轿车保有量达2438万辆,其中私人轿车1947万辆,相当于每百人拥有1.5辆轿车。伴随着新车的发展,旧车市场也在逐步形成,旧车以低廉的价格吸引着大量的消费者前去购买。人们在购买旧车的时候,普遍存在一种顾虑,害怕吃亏上当,有时宁可多花一些钱买辆新车,也不愿购买旧汽车。即使愿意买旧车,也不愿出高价,因为在旧车市场上,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卖方比买方拥有更多的关于旧车的信息,甚至存在有些卖主故意隐瞒车辆的质量缺陷,在行驶里程表上作文章等欺瞒现象和不规范经营行为,使得买方无法识别旧车质量的优劣,只愿按旧车的平均质量付价,这就使得好车的价格被低估而退出市场交易,结果是市场上只有劣质车。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呢?为了消除人们心中的疑惑,我们可用经济学中的逆向选择原理来进行分析。

◆逆向选择与信息不对称

要了解逆向选择,首先要了解市场上的商品供求规律。在商品市场,商品的质量好坏不一,有些商品的质量好一些,有些商品的质量差一些。在信息完全的情况下,对于不同质量的商品,消费者愿意支付的价格也不相同,对质量好的商品消费者愿意支付的价格高,对质量差的商品消费者愿意支付的价格低。如果某商品价格上升了,消费者就会减少该商品的购买。如果某商品价格下降了,消费者就会增加该商品的购买。因此,商品的需求量与价格反方向变化。同样,对于不同质量的商品,其生产成本也不相同,生产高质量的商品,成本较高;生产低质量的商品,成本较低。当商品价格提高时,生产者就会增加商品的生产;当商品价格降低时,生产者就会减少商品的生产。因此,商品的供给量与商品的价格同方向变动。由此可知,在信息完全的情况下,商品的供给量与价格同方向变动,商品的需求量与价格反方向变动的现象,就是商品的供求规律。

在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下,降低商品的价格,消费者不会增加商品的购买;提高商品的价格,生产者不会增加商品供给,这时,出现了逆向选择现象。

那么,什么是逆向选择呢?逆向选择是指合同签订前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劣质品驱逐优质品,进而出现市场交易的产品平均质量下降的现象。为了更好地理解逆向选择,我们来看一个旧车市场的例子。

假定旧车市场上的旧车质量参差不齐,有好车和坏车两种,好车与坏车各占50%。好车的价格为8万元,坏车的价格为4万元,车的平均价格为6万元。由于消费者不能识别旧车的质量,消费者只愿意按平均价来购买。如果消费者出价6万元,卖好车赔2万元,卖坏车赚2万元,于是,好车的供给量会减少,坏车的供给量会增加,旧车市场上旧车的平均质量就会下降。由于旧车的平均质量下降,消费者购车时愿意支付的价格随之降低。消费者出价越低,卖好车赔得越多,旧车市场上好车的数量就越少。当出价低于4万元时,卖坏车也赔钱,商家不会与买主进行交易。只要买主的出价高于坏车的价格,低于好车的价格,卖坏车的车主就总是赚钱,卖好车的车主就总是赔钱,其结果是好车的数量越来越少,坏车的数量越来越多,最终,好车将从市场退出,剩下的全是坏车。这种由于买卖前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坏车将好车从市场中驱逐出去,使得旧车市场上旧车的平均质量下降的现象,就是逆向选择。

为什么会出现逆向选择这种现象?其产生的原因是什么呢?逆向选择产生的原因在于信息是不完全的。信息不完全是指经济主体不可能掌握与自己经济行为有关的所有信息,信息不完全包括绝对不完全和相对不完全两种。信息的绝对不完全是指由于认识能力的限制,人们不可能知道任何时候、任何地方发生或将要发生的任何情况。信息的相对不完全是指市场经济本身不能够产生足够的信息并有效地配置它们。另外,由于交易成本较高,也不可能做到信息完全。在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下,由于交易双方拥有的信息不一样多,一方拥有的信息多,另一方拥有的信息少,拥有信息多的一方会利用信息优势作出对自己有利而对另一方不利的选择,导致另一方利益受损。一般来讲,卖主对自己所卖的商品比较了解,而买主由于各方面条件的限制不可能了解所买商品的所有信息,在交易过程中常常会出现逆向选择问题。

◆生活中的逆向选择

逆向选择这种现象在生活中是比较常见的,在保险市场、信贷市场、劳动力市场和商品市场,都普遍存在逆向选择问题。下面我们来逐一分析各市场中出现的逆向选择问题。

第一,保险市场中的逆向选择问题。

人们买保险是为了规避风险,一般来说,投保人对自身的风险情况较为了解,保险公司仅能了解投保人的部分信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间信息是不对称的。风险低的投保人知道自身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较低,愿意付出的保费较低;风险高的投保人知道自身较易发生事故,为了分担风险,他们愿意支付的保费较高。虽然保险公司知道投保人的风险是不同的,但是保险公司不能很好地区分哪些人的风险高,哪些人的风险低,也不能对这些具有不同风险的人收取不同的保费。如果保费定得较低,保险公司有可能赔钱。随着保费的提高,风险低的人认为投保行为变得不划算,会减少保险的购买,而风险高的人仍会继续购买保险,此时,投保人的数量减少,其中,高风险投保人所占的比重增加了,保险公司赔偿的可能性加大。随着保费的提高,低风险的“优质”投保人被高风险的“低质”投保人驱逐出保险市场,投保人的“质量”下降,投保人的平均风险提高。这时,出现了逆向选择问题。

第二,信贷市场中的逆向选择问题。

在信贷市场,银行和借款人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银行不可能了解借款人的所有真实信息。在贷款利率低时,信用好和信用差的潜在借款人都愿意借款,借款数量会较多。随着贷款利率的提高,信用好的借款人出于还款能力的考虑,会减少借款的数量;而信用差的借款人在还款能力上考虑较少,与信用好的人相比,他们的贷款数量不会减少或减少较小,此时,借款人的信用结构发生了变化,信用好的人越来越少,信用不好的人越来越多,贷款不还的风险随之增加,逆向选择现象也就出现了。在这种情况下,银行的对策是宁愿选择在较低的利率水平上对贷款申请人进行更为严格的审查,尽量减少给信用差的人贷款,而不愿在较高利率水平上满足所有借款人的申请。

第三,劳动力市场中的逆向选择问题。

企业在招聘员工时,如果公司能够真正了解应聘者,公司就会设定不同的工资水平来招收具有不同工作效率的应聘者,即向工作效率高的应聘者支付高工资,向工作效率低的应聘者支付低工资。总之,公司在了解应聘者能力的情况下就会力图做到工资与工作能力对等。但是,实际上,公司并不能够完全了解每一个应聘者的具体情况,更无法做到工资与能力对等。于是,一般情况下,公司只能“一视同仁”地制定一个平均的工资,并向所有的应聘者支付这个平均的工资。这会产生什么后果呢?对于工作效率高、能力强的应聘者来说,这个平均工资水平过低,他将不会去应聘。而对于那些工作效率低、能力较弱的应聘者,这个平均工资水平较高,他将积极应聘。于是,平均工资导致应聘人员的结构发生变化:高效率应聘者所占的比例下降,低效率应聘者所占的比例上升。相反,如果提高工资,应聘者就会增加,而在这些增加的应聘者中效率高的人增加较多,效率低的人增加较少,其结果是整个应聘人员的平均效率上升了。

第四,商品市场中的逆向选择问题。

逆向选择也发生在网上店铺中。如有个店主在某大学城开了一家外贸服装店,店内的衣服款式新颖、样式新潮、价格也适中,由于面对的潜在购买群体主要是学生,因此,店内服装的销量不是很大。于是有人向店主推荐,让他把产品放在淘宝网上出售,此时店主却说:“淘宝网上确实存在很多同类的服装,那些服装的质量往往都很差,价格较低。顾客在浏览的时候,仅从服装图片上难以看出服装质量的差别,所以不少人就会去买那些便宜的衣服。如果我的衣服卖低价,肯定亏损。如果根据质量定高价,结果肯定是卖不出去。所以,我就不会去干那些出力不讨好的事了,还是开实体店吧,毕竟是货真价实,顾客也能够看得一清二楚,很实在。”该店主的一番话也反映了“逆向选择”:由于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很难分辨出网上服装的质量,只愿意按照平均价格来购买。对于某些经营高质服装的店主来说,这是很不利的;而对于经营低质服装的店主来说,这是有利的。最终,高质服装的经营者就不愿继续经营,从市场退出,其结果是质量差的服装把质量高的服装驱逐出市场,进而出现网上市场交易服装的平均质量下降和平均价格下降的现象。

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不可能及时获得与自己经济行为有关的所有信息。那么,在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下,消费者如何判断产品质量的高低呢?

一是根据商品保修期的长短来判断产品质量的高低。对于低质低价的产品来说,较长的保修期只会增加企业的维修成本,造成企业收不抵支,所以生产者自然不会提供较长的保修期。相反,如果某个厂商能够提供一个较长的保修期,则表明该厂商提供的产品质量相对较好。保修期的长短从一个方面反映了企业生产的产品质量的好坏。

二是根据企业生产规模的大小来判断。一般情况下,与小企业相比,大企业破产的可能性较小,因为如果大企业破产,其损失及影响将更大。所以,为了避免这种损失和影响,大企业一般更注重产品的质量。因此,企业的生产规模越大,生产的产品质量相对越高。

三是根据产品价格来判断产品的平均质量。随着产品价格的上升,产品的供给量增加,但增加的主要是高质量的产品,因为生产高质量的产品变得划算了,其结果是产品的平均质量不断提高。相反,随着产品价格的下降,产品的供给量将减少,但减少的主要是高质量的产品,其结果是产品的平均质量下降。因此,产品价格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产品质量的高低。

◆如何防范逆向选择

在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下,会出现逆向选择现象,逆向选择的发生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来说,都是资源的损失和浪费。为了防止逆向选择的发生,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措施:

一是建立信誉。在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下消费者无从判断商品质量的好坏。信誉是消费者对企业诚信程度的判断,它能对市场进行细分,信誉好的商品意味着质量高,信誉不好的商品意味着质量低。企业可以通过提高信誉度来向处于信息劣势的消费者传递商品质量的信息,消费者可以根据企业信誉度的高低决定是否购买该企业的产品。如在前文所介绍的服装店主网上开店的例子中,店主忽略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目前网上交易平台一般都有信誉等级评价制度。信誉好的店铺积分会比较高,信誉差的店铺积分会较低,消费者可以根据积分情况在不同的店铺选择商品。这个积分来源于老顾客对该店的评价,每一次交易都有一个评价的机会,评价分为好评、中评和差评三类:每得到一个好评,店主的积分会增加一分;每得到一个中评,积分不加也不减;每得到一个差评,积分会减少一分。同时,系统还提供每个网店好评率的统计,只有得到好评的那些交易才对好评率的提高有所贡献。积分和好评率的统计有利于消费者对网店作出总体评价。更进一步,有的网店甚至允许消费者针对每一次交易的特定商品进行书面评价,这些书面评价能够向潜在的消费者传递产品质量好坏的信息。因此,我们实际上也可以看到在著名的网络销售平台淘宝网上,质量过硬、价格适中、经营得红红火火的店铺不在少数,他们并没有被低质低价的店铺驱逐出市场,他们中不少店铺在保持高积分的情况下还能保持100%的好评率,而这些店铺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拥有一个良好的基于消费者评价的信誉度。可见,建立良好的信誉,能有效避免逆向选择的发生。

二是发信号。由于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问题就产生了,这对那些风险低的投保人、信用好的借款者、提供优质产品的厂商、高效率的应聘者来说,都是不利的,而通过发信号则可以帮助这些人避免上述不利的局面。发信号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信号传递;另一种是信息甄别。

信息传递,是指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想办法将其私人信息传递给具有信息劣势的一方。如在劳动市场,雇员在面试过程中通过提供所接受的教育水平的证件来传递自己工作能力的相关信息。又如卖方向买方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保修期等来传递产品质量的相关信息。同样是关于网上开店的例子,如何区分不同的产品质量?一般来说,对质量有信心的店主会通过高像素的相机将产品的细节拍摄出来,便于消费者参考,这就是向消费者发送信号。为了防止这些图片被其他店盗用以次充好,这些图片往往被打上店名“水印”,即使图片被盗用消费者也很容易发现。

信息甄别,是指处于信息劣势的一方想办法诱使具有信息优势的一方显示其私人信息。处于信息劣势的一方通过给出类型不同的合同条款,信息优势一方通过选择与自己类型相符的合同来显示自己的私人信息,从而实现交易双方利益的最大化。如保险公司提供不同的保险合同供不同类型的投保人选择,投保人通过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合同来显示自己的风险类型。

三是政府进行信息调控。对于信息不完全所导致的市场失灵问题靠市场自发的力量是难以解决的,因此,需要政府对信息进行调控来保证消费者和生产者都能获得充分而正确的信息,以便作出正确的选择。如国家要求上市公司定期公布上市企业的财务状况,目的是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所投资企业的相关信息;又如国家规定产品必须有详细的使用说明书,就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质量的相关信息。

总之,生活中逆向选择的例子很多,为避免逆向选择的发生,消费者或生产者在进行经济决策前应尽可能获得与自己经济行为有关的所有信息,根据所获得的信息作出正确的选择。

税率提高税收减_个人所得税与拉弗曲线_生活中的经济学

29 税率提高税收减——个人所得税与拉弗曲线

一般情况下,随着税率的提高,政府的税收收入增加,但当税率高到一定程度时,税收收入不但不增加反而减少,描述税收收入与税率间变动关系的曲线被称为拉弗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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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两会”期间,中国女首富、政协委员张茵提出,目前中国的个税缴纳标准令我国的税率明显缺乏竞争力,建议把最高累进税率降至30%,使其优于其他发达国家。因为在中国,只要月收入超过10万元,超过10万元的部分需交纳45%的个人所得税,而这个比例在美国仅为33%。还有不少专家认为中国的个税起征点太低,应提高至3000元、5000元,甚至8000元。这些提议在全国引起争议,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要降低富人的纳税税率?个税起征点提高至多少合适?为了使人们对这些问题有更清楚的了解,有必要从理论上对个人所得税进行解释。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个人收入所得征收的一种税。英国是最早开征个人所得税的国家,开征的原因是18世纪末拿破仑战争使英国的军事支出大幅度增加,政府财政入不敷出,个人所得税的开征为当时的英国提供了约20%的财政收入。同样,为了筹措南北战争期间的战争费用,美国于1862年开征了个人所得税。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开征这一税种。我国于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所得税制。累进所得税是指按照个人应纳税款的多少,规定若干不同等级的税率,税率随收入的提高而不断增加,收入越高,纳税等级越高。我国将个人所得税分为9个等级,税率范围为5%~45%,最高税率为45%(见表1)。

表1 个人所得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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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1可以看出,个人所得税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个人所得税具有高收入者多纳税,低收入者少纳税甚至不纳税的特点。如果个人月收入在免征扣除额以下,即在起征点以下,则不需要纳税。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2000元,收入在2000元以下不用纳税。如果个人月收入为5000元,扣除起征点2000元,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元。根据速算扣除法计算,对应的税率在第3级,税率为15%,应纳税额=(5000-2000)×15%-125=325元,纳税额只占总收入的6.5%。如果月收入为10000元,扣除起征点2000元,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元,对应的税率在第4级,税率为20%,纳税额=(10000-2000)×20%-375=1225元,纳税额占总收入的12.25%。如果月收入超过10万元,则进入最高纳税级,税率为45%,应纳税额=(100000-2000)×45%-15375=28725元,纳税额占总收入的比例超过28.73%。由此可见,个人所得税具有收入越高纳税越多,收入越低纳税越少或不纳税的特点。

二是个人所得税具有调节收入分配和缩小收入差距的特点。个人所得税累进的特点决定了高收入者纳税多,低收入者纳税少,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缩小收入差距。假设A、B、C三人月平均工资分别为3600元、2400元和1500元,下面我们来比较这三人的应纳税额(见表2)。

表2 不同收入阶层税前税后收入差距比较(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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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A来说,月平均工资为3600元,纳税额=(3600-2000)×10%-25=135元;对于B来说,纳税额=(2400-2000)×5%=20元;对于C来说,收入最低,没有达到起征点,不用纳税。由于A、B、C三人收入不同,纳税额不同。A收入最高,纳税最多;B收入较少,纳税较少;C收入低于起征点,纳税为0。A与B的税前收入差距为1200元,税后收入差距为1085元。B和C的税前收入差距为900元,税后收入差距缩小为880元。可见,累进所得税具有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自1980年我国个人所得税开征以来,个人所得税收入连年大幅增长,特别是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个人所得税收入以年均34%的增幅稳步增长。统计显示,1994年,我国征收的个人所得税73亿元,2008年增加到3722亿元。个人所得税收入占GDP的比重由1994年的0.15%上升至2008年的1.24%,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也由1.4%上升至6.4%。个人所得税在组织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并成为日益重要的一个种税。在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一般为30%到50%,美国这一比重超过40%,发展中国家也达到8%到12%,我国周边的国家,如韩国、泰国、印度和印尼的比重(一般在10到20%之间)均超过我国的水平。比照国际经验,中国的个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仍然偏低,仍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个人所得税与拉弗曲线

税率影响政府的税收收入。一般来讲,税率越高,税收收入越多,但当税率高到一定程度时,政府的税收收入不但不增加反而会减少,描述税收收入与税率间变动关系的曲线被称为拉弗曲线。拉弗曲线是由美国供给学派的代表人物阿瑟·拉弗教授于20世纪70年代提出的,曲线因此得以命名。如果用纵轴表示税收收入,横轴表示税率,则OAB曲线就是拉弗曲线(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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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税收与税率的关系

从图1可以看出,在原点,税率为零,税收收入为零。在OC区域,随着税率从零开始逐渐提高,政府税收收入逐渐增加,当税率提高到C点时,政府税收收入达到最大,为CA,这时拉弗曲线是上升的。在CB区域,随着税率的提高,税收收入呈下降趋势,这时拉弗曲线是下降的。图1中阴影部分被称为税收禁区。在B点,税率提高到100%时,税收收入为零,此时,人们的全部收入都用来纳税,没有人愿意工作或投资,从而政府税收收入也为零。拉弗曲线是以O和B这两个极端为极限,税率在C点时开始转折并向上凸出的一条曲线。

拉弗曲线说明税率的高低设计要合理,税率过低或过高都会影响财政收入,要取得同样多的财政收入,可以采用两种不同的税率。税率过高会产生两个方面的负面影响:一是影响税源。如果税率过高,企业税后利润减少,企业的生产积极性下降,从而会削减课税的基础,使税源萎缩,税收总额减少。当税率高到100%时,没有人愿意投资和工作,政府的税收收入也将下降为零。二是增加偷逃税的可能性。税率过高意味着企业合法纳税的机会成本增加,这可能会促使企业偷逃税收,从而导致税收总额的减少。总之,高税率不一定会促进税收收入的增加,高的税收收入也不一定需要高税率来实现,税率设计要适当。

◆如何设计个税税率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不尽如人意,解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之所以迫在眉睫,主要原因是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调节功能在中国几乎完全丧失,出现了比较严重的“贫富倒挂”现象。据悉,中国2004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将近1800亿元,其中65%来源于工薪阶层,真正高收入群体的纳税并不是很多。由此,“劫贫济富”的不公平感在纳税人心中产生了。那么,应该如何设计个人所得税呢?

从税率来看,税率不宜太高。如果某地区的税率设计过高,很多富人就会迁移到税率较低的地区,导致该地区税源减少,税收收入减少,这也是人们所说的税率过高会吓跑富人的情况。税率低时,虽然税收收入少,但至少还能有一些收入。所以,很多地区通过制定低税率政策吸引外商或外地企业来本地投资,这不无道理。到底应该设计多高的税率,须综合考虑,并视各地情况不同而定。我国大陆地区目前实行个人所得税工薪收入的边际税率是5%~45%,我国香港地区是2%~15%,新加坡是2%~28%,加拿大是17%~29%,日本是10%~37%,美国是15%~35%,相比较而言,我国大陆地区的边际税率比较高。在世界经济不景气及内需不足的情况下,适当降低边际税率有利于刺激消费需求增加。

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来看,起征点设计不宜过低。1980年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时,起征点为800元,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也在逐步提高,由最初的800元提高到2006年的1600元,2008年3月1日起又提高到2000元。随着达到起征点人数的增多,如果起征点过低,人们的税收负担加重,不利于消费的扩大。下面我们以月薪为5000元、1万元和10万元为例,分别比较个税起征点为2000元、3000元、5000元和1万元时的纳税情况(见表3)。

表3 不同起征点下纳税额的比较(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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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3可以看出,如果起征点从2000元提高到3000元,月薪收入为5000元、1万元和10万元的纳税人分别少缴纳150元、200元和300元。如果起征点从2000元提高到5000元,上述三种不同收入的纳税人分别少缴纳325元、600元和1100元。如果起征点从2000元提高至10000元,上述三种不同收入的纳税人分别少缴纳325、1225元和3100元。由此可以看出,个税起征点提高后,人们的税收负担普遍减轻,可支配收入普遍增加。相比之下,富人从减税中获得的实惠要远远高于穷人,这就是许多富人建议减税的原因。

减税对老百姓来说肯定是件好事,老百姓会举双手欢迎,但减税也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减税后政府税收收入减少。个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分配的主要税种,征得的收入主要用于补助弱势群体。如果个税起征点提高过多或者税率过低,高收入者交税大量减少,国家财政收入也大幅减少,国家对低收入群体的补贴以及社保、教育、医疗等支出都会受影响,困难群体和低收入者不但不能从减税中受益,反而成为利益受到损害的主要群体。

二是起征点设计不合理会导致收入差距拉大。不同地区由于区域发展程度不同,收入水平不同,减税后的影响也各不相同。在贫困地区,人们收入较低,达到起征点的人数较少,起征点的提高对该地区人们的可支配收入影响不大。相反,在发达地区,人们的收入普遍较高,起征点的提高可带来人们可支配收入的增加。因此,提高起征点后,发达地区人们受益较多,贫困地区人们受益较少,这又会加剧区域间的收入差距。当然,无论起征点提高到多少,总会有人赞成,也总会有人反对,设计起征点的关键是要考虑究竟有多少人月收入能达到起征点。如果有60%的人月收入能达到起征点,提高起征点会使更多的人受益。如果本来只有少部分人的月收入达到起征点,此时再提高起征点,这种减税只能使少部分人受益,大多数穷人的利益反而会受到影响。因此,设计科学合理的起征点非常重要。

三是税制不公平会引发社会矛盾。个税起征点提高后,因各地物价差异大,会引发低收入者与高收入者间的矛盾,从而引起人们对税制公平性的怀疑。如果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则目前收入在2000至5000元范围内本应纳税的人就不用纳税了,这会使得这部分人中的低收入者感到不平衡,从而引发社会矛盾。

究竟如何设计个税税率,还需要结合各地实情进行综合论证和全面考虑。相信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这些问题都会得到有效的解决。

全球都由我生产_中国制造与相对比较优势_生活中的经济学

30 全球都由我生产——中国制造与相对比较优势

相对优势理论认为,国际贸易的基础并不在于生产上的绝对差别,只要各国间存在生产成本、技术和产品价格等方面的相对差别,便会使各国在不同产品的生产上具有比较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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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品遍及世界各地,从俄罗斯的莫斯科到法国的巴黎,从英国的伦敦到美国的纽约,从加拿大的多伦多到阿根廷的布宜诺斯艾利斯,在千千万万的超市、玩具店和大型购物中心内,都有大量中国制造的商品。据商务部统计,全世界每4支吸管中就有1支是中国制造,每3双袜子中有1双是中国制造,每10个玩具中有7个是中国制造。据报道,2004年中国为美国和加拿大生产了近70%的圣诞节礼物,可见,“中国制造”在国外市场上的占有率有多高。由于中国产品越来越多地走向国际市场,“中国制造”正在成为国内外热议的焦点话题。为什么中国制造的商品遍及世界各地?这一现象可用经济学中的相对比较优势原理进行解释。

◆相对比较优势

比较优势是英国经济学家李嘉图提出来的。相对优势理论认为国际贸易的基础并不在于生产上的绝对差别,只要各国间存在生产成本、技术和产品价格等方面的相对差别,便会使各国在不同产品的生产上具有比较优势。假设一国在两种产品的生产上与另一国相比都处于劣势,两种商品的劣势程度不同,换言之,另一个国家在两种商品的生产上都处于优势,优势程度也不相同。处于劣势的国家在劣势较轻的商品生产方面具有比较优势,而处于优势的国家则在优势较大的商品生产方面具有比较优势。在这种情况下,两个国家分工合作,专业化生产和出口其具有相对比较优势的商品,进口其处于相对比较劣势的商品,则两国都能从贸易中获得利益,这就是比较优势原理。

下面来看一个比较优势的例子。假设妻子和丈夫在家打印论文和熨衣服,妻子熨衣服5分钟一件,打印论文30分钟一篇;丈夫熨衣服10分钟一件,打印论文50分钟一篇。如果要熨6件衣服,打印一篇论文,工作由谁来干时间会更短?与丈夫相比,妻子在熨衣服和打印论文方面都具有绝对优势,工作应该都由妻子完成最好,但是这样做,一方面丈夫无事可干,另一方面妻子会累得受不了。因此,最好两人分工合作各干一部分,这样大家都不累。那么夫妻两人应该如何分工?有两种分工方式,一种是丈夫打印论文,妻子熨衣服,另一种是妻子打印论文,丈夫熨衣服。下面我们来比较这两种方式的效率:

方式1:如果丈夫打印论文(50分钟一篇),妻子熨衣服(5分钟一件),则熨6件衣服和打印一篇论文共需要80分钟;

方式2:如果妻子打印论文(30分钟一篇),丈夫熨衣服(10分钟一件),则熨6件衣服和打印一篇论文共需要90分钟。

从上面两种方式的比较来看,丈夫打印一篇论文的机会成本是熨5件衣服,妻子打印一篇论文的机会成本是熨6件衣服,虽然丈夫在打印论文和熨衣服方面都不如妻子,但丈夫打印论文要比熨衣服的劣势小一些,妻子熨衣服要比打印论文的优势更大一些。方式1比方式2节省10分钟,方式1的效率更高。因此,丈夫应该打印论文,而妻子应该熨衣服。

又如田忌赛马的故事,也是比较优势的一个很好说明。田忌所代表的一方有上、中、下三批马,每个层次中马的质量都劣于齐王的马,如果按好马对好马,劣马对劣马进行比赛,田忌肯定输。但是田忌对马进行重新组合,用完全没有优势的下马对齐王有完全优势的上马,再用拥有相对比较优势的上和中马对付齐王的中和下马,结果赢得了比赛。

上述两个例子说明优势是相对的,如果每个人都从事自己最擅长的事情,生产就会变得更加有效率,总产出和社会总福利就会增加。

◆比较优势与中国制造

相对比较优势与中国制造有什么关系呢?中国制造可用比较优势原理进行解释。中国制造是指中国制造的商品,在西方国家,中国制造是廉价品的代名词。中国制造的商品物美价廉,深受世界各国人民的喜爱,从丝袜、鞋和服装,到DVD、玩具、台灯和打火机等,“中国制造”已遍及很多国家普通人生活的方方面面。目前,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三大贸易国,100多种产品的产量居“世界第一”,涉及家电、通讯、纺织、医药、机械和化工等十多个行业。2004年我国彩电产量为世界份额的55%,洗衣机为30%,电冰箱为20%,空调为70%,摩托车、电风扇和照相机的世界份额也都超过了50%,拖拉机和集装箱生产量的世界份额保持在80%以上。世界正在进入“中国制造”的时代,中国制造的产品出现在世界每一个角落。

“中国制造”之所以能在世界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主要归因于中国廉价的劳动力资源和较低的生产成本优势。中国是一个有着13亿人口的人力资源大国,人力资源较为丰富,资本相对稀缺,因此在劳动密集型产品的生产上具有相对比较优势,成本较低,市场竞争力较高。正是看中中国廉价的劳动力,很多发达国家在中国投资设厂生产商品,然后将生产出的商品再出口到世界各国。据说耐克公司把60%以上的运动鞋生产放在中国,世界十大名牌衬衫的订单也大多数都下给中国企业。物美价廉的中国制造商品带给世界各国人民更多的实惠,提高了普通人特别是穷人的生活水准,促进了中国及世界经济的发展,但中国制造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中国制造”的低利润。低廉的劳动力成本是中国制造低价的主要支撑。低廉的劳动力成本虽为中国带来了大量生产订单,但中国生产厂家赚取的利润很少。我们来看一个例子:美国市场上销售的一种儿童玩具,商场的零售标价是100美元。这种玩具的设计商和经销商都是美国公司,生产商是中国公司。玩具设计定型后,美国公司将订单下给一家香港贸易公司,每件价格为50美元;香港贸易公司转手将订单交给中国一家外贸公司,每件价格为22美元;这家外贸公司再向广东和江苏的两家工厂订货,每件价格15美元;工厂的生产成本是12美元,包括人工和原材料;美国公司拿到玩具后,以每件82美元的价格卖给商场。粗略计算下来,中国生产公司的毛利润是每件3美元,中国外贸公司的毛利润是每件7美元,香港贸易公司是28美元,美国公司是32美元,商场是18美元。在此链条中,中国内地的生产商和外贸公司总共才获得了10美元毛利,只有商品零售价的10%,而其余90%的毛利均被海外商人拿走了。低利润的原因一方面是中国制造处于产业链的低端,只能赚取微薄的利润,另一方面是无序竞争使得出口企业竞相压低价格。

二是“中国制造”高昂的资源环境代价。随着产业的国际转移,发达国家将一些耗资源、重污染和低效益的技术和工艺,一些科技含量低的劳动密集型的企业转移到中国。这些企业在拉动中国经济增长和促进就业的同时,也带来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中国虽然是GDP大国,但同时也是资源和能源消耗大国,单位产值的资源和能源消耗是世界平均水平的3倍以上,污染排放量是世界平均水平的几十倍。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沿海城市工厂林立,是“中国制造”基地,是中国经济最具活力的地区,但同时也是水污染最严重的地区,水环境的恶化已经严重影响到了人民的生活和健康。“中国制造”将利润带给国外,将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留给了自己,这种经济增长方式是不可取的。

三是“中国制造”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是企业生存发展的无形资产,世界经济的全球化和知识化使得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际竞争的焦点。中国制造的商品由于缺乏自主知识产权,只能进行贴牌生产,赚取微薄的加工费。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只有2000多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仅占企业总数的万分之三。国内有99%的企业没有申请过专利,拥有自主商标的企业仅占40%。自主知识产权的缺失,使得很多企业靠仿造生存。随着新一轮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发达国家采取更加隐蔽的知识产权手段限制中国制造商品进入其国内市场,以维持和加强其自身的技术和市场垄断地位。据商务部的调查数据显示,由于缺乏知识产权保护,近年来,我国对外贸易中有60%的企业、约400亿美元的贸易额不同程度地遭遇到了国外知识产权壁垒的制约。

◆实现中国创造的途径

近年来,随着劳动力成本增加、土地供应紧张和煤电等资源价格上涨,中国出口商品的优势正在减弱,且已经没有太大的发展空间。中国制造的低成本优势将要面对俄罗斯、印度和巴西等国的竞争,很多发达国家也开始将产业从中国转向越南等国家。单纯依靠劳动力成本和原材料成本等资源成本比较优势已经无法为中国企业赢得未来。面对中国制造存在的问题、机遇和挑战,政府与企业应该联合起来共同行动,尽快解决中国制造所存在的问题,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加速从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具体来说,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打造国际知名品牌。品牌是现代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我国虽然是世界制造业大国,出口商品数量多,但自主品牌和国际知名品牌少,出口利润低,在国际市场上处于不利地位。为此,企业要树立品牌意识,加强品牌建设和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与保护,通过自主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维护和提升知名品牌的价值,同时要充分利用市场优势、人工成本和能源成本优势,进行产业整合,形成企业联盟。通过持续不断的创新和长期的维护建设,努力打造全球知名品牌,改变中国制造物美价廉低利润的局面。

第二,加快技术升级步伐。中国制造的商品大多处于产业链的低端,具有高能耗和低利润的特点。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美国、欧洲和日本等发达和较发达国家的制造业都在不断向中国转移,与此同时,这些国家和地区制造业的技术水平、创新能力和产品质量也在不断提高,这就给中国制造业提出了更为严峻的挑战。在外资大量涌进的同时,中国企业能不能在技术上更多地投入,以提升创新能力和提高产品质量,这将直接关系到中国制造业的生存与发展,关系到我们最终能否改变处于下游的弱势地位。因此,企业应加大研发投入,加大与科研院所的合作,加强与政府的沟通与交流,强化自主创新支持力度,加快技术升级步伐,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低、人力资源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

第三,加大对企业创新的支持力度。政府应在各方面加大对企业的支持力度。在财税政策方面,实行税收减免和贷款扶持。将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时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从企业所得税中扣除,并对企业实行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加速折旧的优惠,支持企业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允许企业建立税前予以扣除的准备账户,包括折旧准备金、呆账准备金和亏损准备金;对那些主动对员工进行培训的企业,政府可考虑在税收方面予以一定的减免,以促进企业加强人力资源的培训力度;在考核方面,将企业的研发投入比例纳入到考评指标体系中去,对在创新方面有突出表现的企业和个人予以表彰,营造创新的良好氛围。

第四,发挥行业协会和商会的作用。行业协会和商会是企业自愿组织的群众性组织,其对整个行业的发展起到重要的协调作用。行业协会和商会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本行业经营者依照垄断法、价格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展公平有序的竞争,防止恶性竞争。积极组织并联合各企业共同应对价格战、反倾销和贸易壁垒等挑战,共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总之,在世界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的背景下,中国成为世界工厂,这是国际分工的必然结果。中国要想从制造大国转变为技术大国,必须转换“中国制造”的发展模式,加快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

贸易顺差惹争议_出口与贸易摩擦_生活中的经济学

32 贸易顺差惹争议——出口与贸易摩擦

贸易摩擦是指相互联系的经济主体间,在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为了某一特定的经济贸易利益产生的争端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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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发布的2008年度枟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枠显示,在我国贸易总额跃居全球第三的同时,一些国家政府和行业组织为了保护其国内产业和市场,对我出口产品和企业所设置的各种贸易和投资壁垒也日益频繁。报告称,我国面临的贸易摩擦形势依然严峻。据统计,2008年共有20个国家和地区对华发起81起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特保调查,涉案金额36亿美元,同比增长95.1%。技术性贸易壁垒和滥用知识产权保护等各类贸易壁垒措施对我国外经贸的影响进一步加深,外部环境不容乐观。2008年12月3日,欧盟反倾销部门投票决定对产自中国的紧固件产品征收高达87%的反倾销税,如果欧盟各成员国批准该决定,欧盟将在今后五年内向中国产紧固件产品征收惩罚性关税。为什么中国与其他国家的贸易摩擦越来越频繁?这可用经济学中的贸易顺差与贸易逆差来进行解释。

◆贸易摩擦

贸易摩擦是指相互联系的经济主体之间,在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为了某一特定的经济贸易利益产生的争端和纠纷。贸易摩擦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贸易国间的贸易不平衡,一国贸易顺差,另一国贸易逆差。贸易顺差是指一定时期内一个国家商品与劳务的出口值大于进口值,又称出超。贸易逆差是指一个国家商品与劳务的出口值小于进口值,又称为入超。如果出口值与进口值相等,则称为贸易平衡。一国贸易长期顺差或长期逆差都会引起国家间的贸易摩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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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20多年的对外开放,我国已成为贸易大国,对外贸易呈现高速增长的态势,尤其是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中国的对外开放度进一步提升,对外贸易持续增长,贸易连续多年盈余。2002年我国外贸出口额3256亿美元,同比增长22.3%,顺差为303.53亿美元,同比增长34.6%。2007年中国外贸出口额12177.768亿美元,同比增长25.7%,顺差2618.255亿美元,同比增长47.52%。2008年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中国出口增长有所减缓,2008年出口总额14285.5亿美元,增长17.2%,回落8.5个百分点,贸易顺差2954.7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2.5%(见图1)。“入世”后我国对外贸易额的年均增长率超过了30%,大大高于世界贸易总额的年均增长率,2002年至2008年累计外贸顺差9247.955亿美元。由于我国出口市场扩张较快,与一些国家的贸易顺差较大,导致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对我国出口产品实行严格限制,贸易摩擦不断加剧。在WTO框架下,传统的贸易壁垒受到很大的限制,我国的一些主要贸易伙伴为保护国内市场,纷纷转向采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和绿色贸易壁垒等更加隐蔽、更具歧视性的贸易保护手段来保护本国的产业,由此产生了与我国的双边或多边贸易摩擦。贸易摩擦已成为我国对外贸易持续快速发展的严重障碍。

我国的主要贸易伙伴集中在日、美、欧等发达国家,与这些国家产生贸易摩擦的几率势必较高。就中美贸易关系来说,美国是中国的第二大贸易伙伴,中美两国自1979年正式建立外交关系以来,双边经贸关系总体保持快速发展。1979年至1992年的14年里,在中美贸易关系中,中方一直为逆差,自1993年转为顺差额度为62亿美元,之后随着中美双边贸易额的增大,中国对美货物贸易的顺差也就越来越大,2004年上升到803亿美元,2007年上升到1633.2亿美元。金融危机以来,中美贸易顺差趋缓,据海关统计,2008年中国对美国出口2523亿美元,同比增长8.4%,7年来首次降至个位数,自美国进口814.4亿美元,增长17.4%,增速提高0.2个百分点,对美贸易实现顺差1708.6亿美元,增长4.6%。

就中欧贸易关系来说,欧盟是中国第一大贸易伙伴,经贸合作是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重要内容。近年来,中欧贸易顺差一直保持高速增长态势,2006年和2007年中欧贸易顺差的年增长率均在30%以上。根据中国海关统计,2007年中国对欧盟27国的出口额达2451.9亿美元,同比增长29.2%,自欧盟的进口额为1109.6亿美元,同比增长22.4%,二者相差近7个百分点。加之出口额基数远超进口额,所以导致中方顺差规模急剧扩大,已越过千亿美元,迅速上升至1342.3亿美元,同比剧增34.9%。在欧盟27个成员国中,目前只有奥地利和马耳他在对华贸易中分别存在9.1亿美元和0.5亿美元的顺差,其他25个国家均呈逆差状态。中国对欧盟出口的迅速增长和贸易顺差的持续扩大,引发双边贸易摩擦不断,甚至产生了一些激烈的冲突。

从1995年至2008年,我国连续14年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以美国337调查为例,自2002年起我国连续6年成为美国337调查涉案最多的国家,2006年中国遭受的案件数占美国发起案件总数的39%。贸易摩擦形式也在发生变化,除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特保外,国外针对我国的技术标准、检验检疫和环境、劳工保护等方面的壁垒不断增加,形式日趋多样化、综合化和隐蔽化。同时,贸易摩擦领域不断延伸,从货物领域向服务贸易领域扩大,从产品和企业等微观层面向宏观体制和制度层面延伸。

◆中国贸易顺差的原因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进一步推进,国家之间的贸易往来越来越频繁。全球贸易的结果必然使得一些国家成为逆差国,一些国家成为顺差国,这是由全球贸易的性质所决定的。中国对外贸易多年来保持盈余状态,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经济全球化。中国出现顺差,总体上看是全球一体化趋势所导致的。在全球化的推动下,各国间的经济联系比以往更加紧密,商品和服务可以更为自由地在国与国之间流动,这必然为推动中国贸易的快速增长提供了可能和条件。长期以来,我国虽然推进“市场多元化”战略,但对外贸易地理方向仍比较集中,出口产品75%以上销往日、美、欧盟这三大地区,而这三大地区既是近期经济衰退的主流,也是贸易壁垒的主要发源地,当这些国家的传统产业受到中国出口商品的冲击时,引发双边和多边贸易摩擦的几率加大。

其次,出口导向政策。改革开放30多年来,出口导向的政策拉动经济快速增长,使得中国经济实力明显增强,投资环境不断改善,吸引了大批外资企业到中国投资建厂。与此同时,进入欧美市场的中国产品越来越多,范围越来越广,所占市场份额也越来越大,中欧、中美贸易顺差也不断扩大。

第三,外资企业的带动作用。随着大批外资企业到中国投资建厂,外商投资规模不断扩大。2006年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规模达630亿美元,其中近七成投入到了制造业,我国已成为一些重要工业品全球制造的中心。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对外贸易中的地位日益巩固,促进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增长。一方面,外商投资企业面向国内市场生产商品,替代了部分进口需求,使得中国钢材、汽车及零部件、机械设备、消费类电子产品、尿素等产品的进出口态势发生了明显变化。另一方面,由于国内市场需求有限,外商投资企业自身存在巨大的出口需求,如中国向美国输出的60%产品都是外资企业或者合资企业生产的,其中不乏美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近年来出口额占我国对外贸易出口总额的比重一直保持在六成左右,而且呈逐年增加的态势。在对外贸易额不断增长的情况下,贸易摩擦不可避免。

第四,中国出口商品市场竞争力较强。根据国际组织数据测算,目前我国制造业劳动力成本仅相当于发达国家的2%~3%,相当于亚洲“四小龙”的5%~6%,相当于亚洲“四小虎”的50%左右。由于中国的劳动力成本较低,中国出口到国外的多为一些附加值不高的初级产品,如传统的纺织品、服装和玩具等,还有少部分机电、计算机等新兴产品,这些产品在我国的生产都集中于劳动密集环节,出口产品价格较低,在国际市场上具有较强的价格竞争优势。同时,我国与一些发展中国家的部分产品比较优势趋同,产业结构类似,产品可替代性强,在争夺国际市场份额的竞争中,竞争不可避免。

第五,国际市场对中国商品的需求较大。受整体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劳动密集型仍是我国目前生产的基本特征,而与我国贸易量最大的欧盟、美国、日本等国家都是以技术含量较高的经济结构为特征,与我国经济结构有着较强的互补性,自然决定了国际市场对我国生产的商品和服务需求也比较大。

◆如何应对贸易摩擦

随着我国全方位对外开放战略的进一步展开和我国经济突飞猛进的发展,我国与其他国家的摩擦还会加剧。针对贸易摩擦问题,我们必须认清形势,找出根源,充分运用WTO规则,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积极防范,以合理的手段维护国家的经贸权益和经济安全,减少甚至消除贸易摩擦给我国出口带来的消极影响。

一是正确认识当今贸易摩擦。当今的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盛行,贸易摩擦加剧,是贸易自由化和新贸易保护主义矛盾的必然结果。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知识产权保护和技术性贸易壁垒等并非专门针对中国,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也卷入了形形色色的贸易摩擦中。事实上,处于经济高速发展的日本曾经为遭受美国贸易限制的重点国家,日美贸易摩擦不断,如20世纪50年代的纺织品贸易摩擦,60年代的钢铁贸易摩擦,70年代末的彩色电视机、汽车贸易摩擦等。目前我国经济贸易增长处于高峰期,遭遇贸易保护而产生贸易摩擦是在所难免的。因此,我们应正确对待贸易摩擦问题。如果我国出口产品确实存在倾销、大量出口冲击他国市场、假冒伪劣、不符合技术及环保要求等现象,我们就应该积极采取措施防止这种现象的再度发生。如果一国把种种贸易保护理由强加于我国,我们就要坚决抗争对方的这种不公平和不合理做法,坚决反对真正的贸易保护主义,反对某些国家一遇到贸易摩擦就将其与政治挂钩,将贸易摩擦的影响扩大化、政治化和情绪化的倾向。

二是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减少对出口的过多依赖,缓解贸易摩擦。中国经济增长过于依赖出口和投资,国内消费不足,使得经济增长缺乏可持续性。一方面,这种出口导向型的增长模式导致中国贸易顺差迅速扩大,遭到了相关贸易伙伴的强烈抵制,使得这些国家对中国商品采取加征进口关税的措施,并迫使人民币升值。另一方面,在国内消费不足的情况下,过多的投资带来产能增加过快,造成供大于求的局面,迫使企业通过出口消化部分产品。企业竞相出口的结果是大量中国产品涌向海外市场,导致贸易摩擦日益加剧。因此,要大力发展国内消费市场,刺激内需,改善国内消费不振的局面,同时,支持和引导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

三是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形成出口竞争优势。我国出口商品中技术含量低、劳动密集型或是粗加工产品占了较大的比重,而高科技含量和高附加值的产品比重偏低。我国出口前几位的商品主要集中于服装、家用电器、通讯设备、玩具和钢材等,这些产品都是劳动密集型产品,其中纺织服装出口比重逐年上升,由2000年的30.8%上升到2008年的36.8%,远高于发达国家4.5%的比重和发展中国家11%的比重。在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中,经济合作发展组织国家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占其出口的比重平均达到40%,而我国2000年的这一比重仅为15%。因此,我们要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大产品研发力度,生产高科技含量和高附加值的商品;完善和规范加工贸易的深加工的管理,促进产业集中,防止企业间恶性竞争;通过扩大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的产品目录,对“高污染、高耗能和资源性”等产品的加工贸易进行政策调整;通过国家间的沟通与交流促使少数发达国家或地区放松对中国出口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限制,使进出口结构更趋优化,缓解贸易顺差上升过快的压力。

四是发挥政府的作用。我国应根据加入WTO的要求和承诺,在不违背WTO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国际惯例的涉外经济法律体系。加快修改现行不符合WTO规则和国际惯例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适当和适时地加强保护性立法,及时调整相关的贸易政策。同时,借鉴国外成熟的贸易救助机制经验,健全应对贸易摩擦的快速反应机制,完善我国政府实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和知识产权保护等与贸易摩擦相关的预警机制建设,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企业、行业协会和商会为主体的应对贸易摩擦的新机制。

总之,在贸易往来中发生贸易摩擦是不可避免的,面对贸易保护主义,我们应正确对待贸易摩擦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

新古典综合派_当代西方经济学主要流派

第二节 新古典综合派

新古典综合派(Neoclassical Synthescs),又称后凯恩斯主流派(Post-KeynesianMainstream),是产生于美国的现代凯恩斯主义的一个重要学派。新古典综合派试图在凯恩斯的总量经济范畴基础上,用新古典的个量分析的理论和方法去构造一个所谓和谐统一的新经济学圣殿。尽管从现在来看,这种努力并不成功,但是,在20世纪50年代后的25年中,新古典综合派对新古典经济学和凯恩斯经济学所作的综合,使经济学有过一段相对平静和一致的时期。当时,西方许多经济学家对一些重大问题的意见的确极为一致,众多的经济学家都是“新古典综合派”的信徒。该学派的理论和政策主张不仅对美国有着重要影响,而且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新古典综合派的名声远远超出其他学派之上,成为西方经济学界的主流经济学。

70年代中叶,新古典综合派的正统主流经济学的地位开始动摇,它的衰败标志着经济学取得共识时代的结束。新古典综合派在综合新古典经济学和凯恩斯主义时,未能注意两者致命的弱点,这铸就了该学派的没落。新古典主义的弱点在于把市场看得至善至美,而凯恩斯主义的弱点在于过分强调政府赤字的刺激作用。新古典综合派在对两者进行综合时,忽视了这两点,更谈不上克服这些弱点。结果,新古典综合派无力诠释“滞胀”现象,也提不出有效的治理“滞胀”的对策,从而使该学派备受责难。而后,在新古典综合学派发源地的美国,该学派也随着时势变迁和政局更替,从官方经济学宝座上跌落下来,趋于衰败。从此,西方经济学失去了共识,西方经济学界更加学派林立,各领风骚。许多学派在“反凯恩斯革命”的旗帜下集结,破除人们对于凯恩斯主义的迷信和盲从,并在西方经济学界和政府政策方面产生巨大的影响,但是经济学的天下并未归于那个学派的麾下,这些学派中没有一个能像新古典综合派一样,代表着一个经济学取得共识的时代。就目前的状况来看,一个能完全取代新古典综合派占据主流经济学地位的经济学流派的出现,还需时日。

一、新古典综合派的形成

新古典综合派是在二次大战后新的经济历史条件下,在诠释、扩展凯恩斯主义的过程中,融合新古典经济学而形成的。

(一)新古典综合派的由来

凯恩斯的《通论》问世后,西方经济学家们对其大加推崇。然而,也有些学者认为《通论》的理论结构还有不足之处,个别论点有些含糊,同时它行文晦涩,不易理解。为了使凯恩斯主义更易为经济学界所接受,较好地为西方国家制定经济政策服务,不少被称为“凯恩斯主义者”的经济学家们开始发表研究、解释《通论》的论著,对它进行修订和理论扩展工作。对《通论》的拓展研究因二次大战后历史条件的改变而变得日益迫切。

第一,在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资本主义世界经济方面的历史条件和战前大萧条时期的记忆,使凯恩斯主义在新时期的适应性问题被提到了议事日程。二次大战后,由于恢复在战争中被大量摧毁的生产能力以及科技革命对社会生产的影响,大量的资本积累使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在战后的20多年中处于相对繁荣的稳定发展时期。这与凯恩斯主义诞生时的经济萧条状态形成鲜明的对照,如何使针对萧条状态的凯恩斯主义能适应战后相对繁荣状态,成为西方经济学家们必须解决的问题。

第二,长期经济发展问题。二次大战后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虽然有一段时期内处于相对稳定发展时期,但经济发展速度比较缓慢,英美的经济发展速度更慢。尤其与社会主义国家相比,发展速度更显得缓慢,对西方经济学者来说,经济发展速度是个关系到资本主义制度的问题,它既影响着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能否长期稳定,也关系到能否将发展中国家吸纳到资本主义体系中来的问题。经济发展的迟缓意味着最终会落后和没落,因此,经济发展牵涉到资本主义能否长期存在的问题,是一个必须认真研究的领域。然而,侧重短期分析的《通论》几乎完全没有涉及长期发展领域的研究,所以,凯恩斯的追随者们必须在《通论》的基础上研究长期经济发展问题。

第三,在通货膨胀的威胁下,价格和工资问题成了人们关注的焦点。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资本主义国家垄断统治加剧,政府支出剧增,其中增长幅度最大的是军事开支和福利开支,由此导致预算赤字不断增加,使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面临通货膨胀的威胁。日趋严重的通货膨胀,使价格和工资成了人们迫切关心的问题。对于通货膨胀,凯恩斯在《通论》中没有系统的论述,也未提出具体对策。这与凯恩斯的生活经历有关,凯恩斯时代价格较稳定,在大萧条时期有下降的倾向,所以,他未对此问题加以研究。《通论》在面临战后价格、工资等微观经济问题时显得效微力乏。因此,西方经济学者们必须在《通论》的基础上对通货膨胀、价格和工资问题做出解释,并提出处理这一问题的具体政策措施。

第四,西方经济学理论体系一致性问题。《通论》是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大危机的产物,是政府干预经济的理论依据,但是,它与当时广为流传的新古典经济学有些不一致之处。如凯恩斯在该书中否定了牵涉到西方经济理论基础的“古典的”劳动曲线,对这条曲线的否定会影响新古典经济学为美化资本主义而论证的“看不见的手”原理。这促使西方学者对“新古典经济学”和“凯恩斯学说”加以调和,使西方经济学维持首尾一致的说法。

第五,战后国家垄断资本主义进一步发展,经济结构有所改变,要求经济理论与之相适应。西方国家在30年代危机后纷纷运用国家干预经济的政策。战后为了恢复战争后的经济,适应新科技革命引发的大规模生产的要求,国家干预经济进一步加强,从而国家垄断资本主义也获得空前的发展。现代资本主义逐渐具有“混合经济”的特征,由“私营”和“公营”两部分组成。“私营经济”的不足之处可以由“公营经济”来弥补。前者由市场机制加以调节,后者由国家进行干预,政府对整个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与之相对应的是,在经济理论上应该既有反映市场经济的微观经济学,又有反映国家干预经济的宏观经济学,需要把宏观经济学和微观经济学结合起来,即将凯恩斯主义和新古典学说结合在一起来论证和分析现代资本主义经济。

新古典综合派正是战后经济发展变化后,新的历史条件下的产物。

新古典综合学派虽然是在二次大战后形成的,但是,对凯恩斯主义和新古典学说的综合起始于战前。

希克斯在1937年发表的《凯恩斯先生与古典学派经济学家》一文中,以三个方程式和IS-LM模型概括了凯恩斯的理论。希克斯撰写此文的主要目的在于说明《通论》和新古典经济学之间的“联系”,他当时的结论是,凯恩斯的三个方程式不过是“向马歇尔的正统经济学跨回了一大步,以致他的理论很难与经过修订和限定范围内的马歇尔理论相区别”。所以,希克斯这篇重要文献是新古典综合的开始,它把凯恩斯理论综合为宏观一般均衡理论,并将它与新古典经济学联系在一起。

汉森也有相似的看法。他认为IS曲线可以根据新古典学派的可贷资金学说推导出来。依照可贷资金说,利息率决定于可贷资金需求表和供给表的交点。可贷资金表是由个人和企业储蓄,由货币增加而增加的可贷资金部分及退出窖藏状态的那部分货币余额组成。由于储蓄水平随收入水平而变,因而可贷资金的供给表也随收入水平而变。这样,就会得到不同收入水平的一系列可贷资金表(即凯恩斯的储蓄表)。它们与可贷资金需求表中的投资需求表相结合,就形成了IS曲线。

帕廷金根据希克斯的一般均衡结构论,更深入地进行沟通凯恩斯体系和新古典学派的工作。他于1956年出版的《货币、利息和价格》一书是这方面的代表著作。在书中,他在保留新古典货币数量说的同时运用凯恩斯的收入——支出法分析经济。

萨缪尔森首创“新古典综合”一词,用以表示凯恩斯和新古典经济学的结合。1948年,他出版《经济学》第1版,以教科书的形式对凯恩斯经济学和新古典经济学进行了综合。这本书标志着新古典综合派的形成。在1955年的《经济学》第3版中,萨缪尔森提出把较早的经济学和现代收入决定论中有价值的东西“综合”起来,并把这一结果称为“新古典经济学”。在1961年的《经济学》第5版中,他开始用“新古典综合”这一名称来表示其经济理论的特征。在1964年《经济学》第6版中,他对“新古典综合”又作了进一步说明。他认为,新古典综合就是“总收入”决定论与微观经济学经典理论的结合。因为“在管理完善的体系中,运用货币和财政政策使经古典理论提出的高度就业的假定得到证实时,经典理论就恢复了原有的地位”。从萨缪尔森的逻辑来看,凯恩斯理论体系似乎既是攻击新古典学派理论,使其濒临困境的对手,又是拯救它的恩人,以凯恩斯理论体系为代表的现代经济学是恢复充分就业假定前提的手段,一旦实现充分就业,两者的相对地位就要转化。

萨缪尔森提出的新古典综合论,广泛地流行于西方经济学界,在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前,新古典综合成为战后西方正统经济学并成为政府干预经济的理论基础。萨缪尔森在其《经济学》中,把凯恩斯的宏观经济学和新古典的微观经济学结合起来,从形式上看,是将两种经济学顺次安排在一起的那种结合。

凯恩斯的总需求曲线和新古典学派的加上工资向下刚性假设的总供给曲线,构成新古典综合派整个理论体系的主要部分。新古典综合派在总需求分析方面采用了凯恩斯主义的观点,在总供给的分析方面,短期采取了凯恩斯的观点,长期采取了新古典学派的观点。

托宾认为,新古典综合既是凯恩斯主义和新古典学派在理论上的结合,又是两者在政策上的结合。早期的凯恩斯主义者一般强调财政政策的重要性,认为它是缓和危机、减少失业的有力工具。主张市场调节的新古典学派,一贯强调货币和货币政策的重要作用。托宾说:“我们坚持‘新古典学派的综合’,强调货币成分和财政成分可以按照不同比例结合在一起。”所以,新古典综合派对凯恩斯和新古典的政策也进行了综合,使之成为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制定经济政策的依据。

1972年,萨缪尔森在《经济学》第8版中,以“后凯恩斯主流经济学”一词代替“新古典综合派”。70年代后,由于资本主义世界经济陷入新的困境,凯恩斯主义的信条受到严峻的现实挑战,新古典综合派的理论面临危机,美国的凯恩斯主义者受到来自各方的攻击和责难。现代凯恩斯主义的另一个学派——新剑桥学派,公开指责以萨缪尔森为代表的新古典综合学派背叛了凯恩斯,曲解了凯恩斯的原意,是冒牌的凯恩斯主义者。在这种情势下,萨缪尔森不再使用“新古典综合”这个术语,而代之以“后凯恩斯主流经济学”的术语,以突出其理论的凯恩斯主义色彩和它在资产阶级经济学领域的主导地位。他自命为凯恩斯理论的真正的后继者,暗示其他学派,包括新剑桥学派,只是一种“异端”。

从“后凯恩斯主流经济学”到“现代主流经济学的新综合”。西方世界出现的“滞胀”给“凯恩斯主流经济学”以沉重的打击。按照“后凯恩斯主流经济学”所信奉的物价理论,当失业存在时(即未达到充分就业以前),在货币数量增长的情况下,价格水平可以保持不变或小幅度的上涨,只有失业消失后,才会产生真正的通货膨胀。这种通货膨胀与失业不能同时并存的说法,违背了“滞胀”的现实。同时“滞胀”的存在也使“后凯恩斯主流经济学”的政策建议无法执行。它提出的补偿性财政政策在失业和通货膨胀并存时,会产生自相矛盾的后果。如果扩大赤字增加政府预算来解决失业问题,那么,有效需求的增加必将抬高物价,恶化通货膨胀。反之,亦然。简言之,政策选择处于两难的境地。理论的困难和政策的无能,动摇了“后凯恩斯主流经济学”的统治地位。主张自由经济的新学派货币主义、供给学派和理性预期学派争相批判“后凯恩斯主流经济学”,并发表自己独有的经济理论,力争取代它,争得西方经济学的统治地位。“后凯恩斯主流经济学”在现实面前的无能和理论上的弱点,使其对立的学派占了上风,它的“主流”地位已无法保持。这迫使它对攻击的意见不能再采取漠然视之的态度,不得不对新学派做出让步,部分地吸纳新学派的理论和观点。在萨缪尔森的《经济学》第12版中,在原有的新古典综合派的基础上对上述三个新学派的观点和理论加以新的综合,形成了萨缪尔森在第12版中提出的“现代主流经济学的新综合”。

(二)新古典综合派的代表人物和主要著作

新古典综合派的代表人物有汉森、希克斯、萨缪尔森、托宾、索洛、莫迪利安尼、奥肯等等。

1.阿尔文·汉森(1887年—1975年)

新古典综合派的先驱者,美国著名的凯恩斯主义者,被誉为美国凯恩斯主义的建筑设计师。他生于美国南达科他州。1915年获美国威斯康辛大学博士学位。随后曾任明尼苏达大学、斯坦福大学、哥伦比亚大学等高等学府的教授。1937年起任哈佛大学教授,直到1956年退休。他在哈佛培养了不少优秀经济学家,萨缪尔森即为其弟子之一。1938年,汉森曾被选为美国经济学会会长,还担任过罗斯福政府的经济顾问、美国国务院经济专家、美国联邦储备局经济顾问等职。

在理论上,汉森原是研究经济周期和危机理论的,是新古典经济理论的信奉者,对凯恩斯理论曾持有异议。1937年起,他到哈佛大学任教后转向信奉凯恩斯理论,并在美国积极鼓吹和传播凯恩斯主义。他宣传的凯恩斯主义著作,使凯恩斯理论“通俗化”、“美国化”。他的代表著作有《充分复苏,还是停滞》(1938年),《财政政策与经济周期》(1941年),《经济政策和充分就业》(1947年),《货币理论与财政政策》(1953年)《凯恩斯学说指南》(1953年)《美国的经济》(1957年),《20世纪60年代的经济学》(1960年)等。

2.约翰·理查德·希克斯

1904年生于英格兰的瓦尔维克郡。17岁时获得奖学金进入牛津大学,1925年毕业于牛津大学。次年到伦敦经济学院任讲师直到1935年。1935年—1938年间在剑桥作研究工作。此后任曼彻斯特大学教授直到1946年,然后回牛津大学任教直到1965年退休。1972年获诺贝尔经济学奖。

希克斯一生发表的论著甚多,所涉及的理论范围也较为广阔。他在价值、资本、工资、货币、利息、经济周期、福利经济和经济成长等理论方面均有不同程度的创见,这在当代西方经济学家中是较为罕见的。希克斯引进一般均衡和序数效用分析构成其价值理论,从而使英美正统经济学大为改观。他在评论凯恩斯《通论》时所提出的IS-LM模型,在现代经济学中广泛运用。他的代表作有《价值与资本》(1939年)、《消费者剩余理论的重建》(1941年)、《对经济周期理论的贡献》(1950年)、《需求理论的修正》(1956年)、《资本与成长》(1965年)等等。

3.保罗·A.萨缪尔森

1915年生于美国印第安纳州。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新古典综合派最主要的代表人物。1935年毕业于芝加哥大学,1936年获哈佛大学硕士学位,1941年获哈佛大学哲学博士学位。在哈佛大学毕业的前一年(1940年)即受聘为麻省理工学院经济学助理教授,以后提升为副教授,1947年起任教授。1970年因发展了静态和动态经济理论,提高了经济科学的定量分析水平而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曾被选为美国经济学会会长、经济计量学会会长、国际经济学会会长。担任过美国资源计划局顾问、战时生产局顾问、美国总统经济顾问委员会成员等职务。

萨缪尔森几乎在西方经济学的各个方面均有自己的改正、补充、精炼或发展。他运用数学工具对各种经济理论进行较全面的分析。他的《经济学》一书不仅融合宏观微观分析,而且理论内容涉及面之广、篇幅之多也为以往同类著作所不及。他的主要著作有《经济分析的基础》(1947年)、《经济学》(1948年)、与多尔夫曼和索洛合著《线性规划和经济分析》(1958年)。主要论文有:《乘数分析和加速原理的联合作用》(1939年)、《国际贸易和生产价格的均衡》(1948年)、《资本理论的寓言和现实性:代用的生产函数》(1962年)、《处于困境的自由主义者》(1972年)等等。

4.詹姆士·托宾

1918年生于美国伊利诺斯州。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计量经济学家,新古典综合派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1939年毕业于哈佛大学,1942年入伍,在战时生产局等政府机关任职。1946年从海军复员重返哈佛大学,1947年获哈佛大学哲学博士学位。1950年任耶鲁大学副教授,1955年任教授。1968年—1978年间任经济系主任。1958年被选为美国计量经济学会会长,1961年任肯尼迪总统经济顾问,1971年被选为美国经济学会会长。1981年获诺贝尔经济学奖。

托宾的研究比较侧重在货币方面,尤其是金融市场及有关问题。较突出的成就是资产选择理论和货币经济成长理论。资产选择理论是他获得诺贝尔奖的代表理论。他在分析结构性失业及通货膨胀与失业并发症方面,对新古典综合派做出了重要贡献。他的主要著作有:《国民经济政策》(1963年)、《经济学论文集:宏观经济学》(1974年)、《十年来的新经济学》(1974)、《经济学论文集:消费和经济计量学》(1975年)等。

5.罗伯特·索洛

1924年生于美国纽约市。1947年毕业于哈佛大学,1949年获硕士学位,1951年获哈佛大学博士学位。他在获哈佛大学博士学位的前一年,已被聘为麻省理工学院的助理教授,1955年起任教授。1961年任经济计量学会会长,1980年任美国经济学会会长。1987年获诺贝尔经济学奖。此外,他曾一度赴英国剑桥和牛津大学讲学,并兼任过不少研究单位的职务。

索洛是直接在萨缪尔森指导下培养起来的经济学家,是新古典综合派的重要代表之一。他的研究成果主要表现在资本理论和经济成长理论方面。他与多尔夫曼等合著的《线性规划和经济分析》一书是有名的著作。他的代表著作有《线性规划和经济分析》(与R.多尔夫曼、P.A.萨缪尔森合著,1958年)、《资本理论与报酬率》(1963年)、《美国的失败性质与原因》(1964年)、《增长理论:说明》(1969年);论文有《经济增长理论》(1956年)等。

6.弗兰科·莫迪利安尼

1918年生于意大利的罗马。美国著名的凯恩斯主义者。1939年在罗马大学毕业并获法学博士学位。1942年任哥伦比亚大学巴德学院统计学讲师。1944年获纽约社会研究学院社会学博士学位。1949年任伊利诺斯大学副教授。而后任伊利诺斯大学、卡内基理工学院、西北大学教授。1963年起任麻省理工学院教授。1967年获芝加哥大学哲学博士学位。1979年获贝加莫大学博士学位。1985年获诺贝尔经济学奖。曾任美国联邦储备系统管委会学术顾问、布鲁金斯经济活动专门研究小组高级顾问。1976年任美国经济学会会长,1981年任美国金融学会会长等职。

他在理论上的重要贡献是提出了储蓄的生命周期假说和公司财务定理。他的代表性著作有《国民收入和国际贸易》(1953年);1980年出版三卷集的论文集《宏观经济学论》、《储蓄的生命周期假定》和《财政理论和其他论文集》。

7.阿瑟·奥肯

1928年生于美国新泽西州的泽西城。1949年毕业于哥伦比亚大学,1956年获该校经济学博士学位。1961年任耶鲁大学副教授,1963年起任耶鲁大学教授。曾经是肯尼迪与约翰逊两任总统的经济顾问。1968年任约翰逊总统经济顾问委员会主席。1969年任布鲁金斯研究所高级研究员。

他在理论上的主要贡献是分析了平等与效率的替换关系,提出了估算“可能产出额”的“奥肯定理”。其代表性著作为:《繁荣政治经济学》(1971年)、《平等与效率》(1975年)等。

二、新古典综合派的收入决定论

新古典综合派把凯恩斯的宏观收入决定论和新古典的均衡价格论综合为一体,力图建立一个新的理论体系,并据以提出新的政策主张。该学派认为,凯恩斯理论的中心是宏观收入决定论,凯恩斯对失业、经济增长、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论述和主张,都是从这一理论中引申出来的,要着力拓展收入决定论,使其既能说明大萧条时期有效需求不足的情况,又能说明经济繁荣时期过度需求引起通货膨胀的现实。

收入决定论是关于社会总产量、总就业量、总收入水平由哪些因素决定、怎样决定的理论。假定政府不干预经济,也不存在外贸,那么,全社会的总收入等于消费C和储蓄S之和。全社会的总支出等于消费C和投资I之和。凯恩斯认为,收入是源于支出的,即收入源于社会总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总金额。因此,收入的大小取决于社会有支付能力的总需求,即有效需求的大小,收入随支出的变动而变化。均衡收入是总支出和总收入相等时的收入,即:C+I=C+S消去等式两边的消费C,则有I=S,该式说明,当收入均衡时,储蓄等于投资。这就是说,收入是由储蓄和投资相等决定的。

收入决定可以用图示法来说明,见图2.1。图中的横轴表示收入Y,纵轴表示储蓄与投资。SS为储蓄曲线,它是收入的增函数,向右上方倾斜,II为投资曲线。投资都为自主投资,与收入无关,所以是一条水平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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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1

储蓄曲线和投资曲线的交点E决定的收入水平Y0,是均衡收入水平。处于交点左方的收入水平是低于均衡收入水平的收入,处于交点右方的收入水平高于均衡收入水平,但经济体系不会永远停留在非均衡收入水平上。原因是,当收入水平低于均衡收入时,投资大于储蓄,即I>S,这意味着社会产品供小于求,厂商会提高产量和就业,收入增加。当收入水平高于均衡收入时,投资小于储蓄,社会产品供大于求,厂商会缩减产量,解雇工人,从而收入下降。收入水平向左移动,直至均衡收入水平时为止。只有当收入处于均衡点时,社会产品供求相等,此时的收入水平才是稳定的。图中FF线是充分就业时的收入,均衡的收入不一定等于充分就业时收入,所以,失业是常态。

收入决定还可以用消费加投资曲线同45°线的交点来说明。45°线方法最初是由汉森在《货币理论和财政政策》中提出来的。据萨缪尔森说,45°线交叉点的意义不亚于马歇尔的供给与需求的交点,这是他和汉森合作设计出来的,主要归功于汉森。45°线被认为是新古典综合派对凯恩斯收入决定论的一个重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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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2

图2.2说明总支出曲线和45°线的交点决定的收入水平是均衡收入水平。图中横轴表示收入,纵轴表示消费和投资。将消费曲线C和投资曲线I相加得C+I,这条曲线是总支出曲线。它和45°线交于E1点。在E1点上经济体系处于均衡状态,该点决定的收入水平是均衡的收入水平Y1,总供给和总需求相等。C+I代表需求,C+S代表供给。凯恩斯的收入分析关心的是总支出,即需求,特别是投资需求。凯恩斯认为,在一定收入水平下,收入中的消费比例是较为稳定的。均衡收入点E点决定的收入小于充分就业的收入水平F,经济中存在着失业。如果均衡收入点从E1移到E,即C+I=C+S代表充分就业的均衡水平,那么,经济中不存在自愿失业。如果消费和储蓄不变,投资减少了,那么C+I<C+S,这时需求小于供给,即有效需求不足,生产缩减引起失业,反之,当C+I>C+S时,需求大于供给,形成过度需求。由于生产已处于充分就业水平,各种社会资源已得到充分利用,过度需求只会刺激物价普遍上涨,引起通货膨胀。

为了弥补有效需求不足,避免过度需求,有必要引入政府干预这个因素。以G代表政府支出,以T代表政府收入(税收),收入水平达到均衡的条件为:C+I+G=C+S+T

当总供求不一致时,政府可以通过增减收入或支出使收入趋于均衡水平。见图2.3。当C+I+G<C+S+T时,政府应当通过扩大支出,或减少税收,使需求增加,从而扩大C、I和S,使支出增加到与收入相当的水平,弥补了有效需求不足。当C+I+G>C+S+T时,可以通过缩减政府开支或增加税收,或两者并施的方式,压缩需求,减少C、I和S,使支出减少到与收入相当的水平,抑制过度需求。

新古典综合派的收入决定论是对凯恩斯“有效需求原理”的拓展。有效需求不足是凯恩斯在30年代经济大萧条时期要着力应付的问题,而过度需求则是战后相对繁荣时期的新现象,新古典综合派的收入论不仅考察了有效需求不足,而且认真分析了凯恩斯未曾考虑的过度需求和通货膨胀问题。同时,利用45°线将政府的作用纳入收入决定论,正如萨缪尔森所指出的:“在分析政府开支和财政政策时,C+I法具有极大的优点,它可以非常容易地转变为完全相似的C+I+G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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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3

三、产品市场和货币市场的一般均衡模型:IS—LM模型

IS-LM模型又称为希克斯-汉森模型。1937年,希克斯第一次提出了IS-LL分析。他当时提出此设计时,并未考虑创立一个模式,只是借此模型说明凯恩斯和古典的就业理论一样仅是一种“特例”而不是什么“通论”。20年后,汉森重提这一分析工具,并将LL曲线改称为LM曲线,并于1953年在《凯恩斯学说指南》一书中予以宣扬。于是IS-LM模型成为现代凯恩斯主义的典型利息理论,后来被新古典综合派用来作为商品市场和货币市场的一般分析工具而广为流传。尽管这个模型有不少缺点,但至今人们仍在继续运用它。

根据凯恩斯的理论,利率是联系商品市场和货币市场的纽带。凯恩斯把资本主义经济分为商品和货币两大领域。在商品市场中,总产量和总就业量取决于有效需求。有效需求由消费和投资决定。投资的多少取决于资本边际效率和市场利息率。在投资与储蓄相等时,总产量或总就业量达到均衡状态,但不一定等于充分就业的均衡。在货币市场上,对货币的需求源于人们交易、谨慎和投机的动机。货币的供给量由政府货币当局决定。当货币需求量和供给量相等时,货币市场达到均衡,并决定了利息率。所以,将商品市场和货币市场联系在一起的纽带是利息率。

然而,凯恩斯有关利息率的理论有两个缺陷:一是利率的不确定性,汉森首先指出凯恩斯的利息论中的利率是不确定的。他认为,凯恩斯所论及的与货币需求有关的三个因素中,只有满足投资动机所需要的货币量与收入水平无关,而满足交易和谨慎动机的货币需求,却与收入有密切的联系。因此,对应于每一收入的水平,有一特定的货币总需求量,不同的收入水平对应着不同的货币需求曲线。当货币供给既定时,货币市场上就会出现一系列的均衡利息率。不同的收入水平有不同的均衡利息率。除非知道收入水平,不然无法确定均衡利息率。所以,凯恩斯的利息率有不确定性;二是货币市场均衡无法保证商品市场也达到均衡。而两个市场相互作用,同时达到均衡是资本主义经济体系实现均衡的必要条件。在货币供给既定的情况下,利息率决定于货币总需求,货币总需求又取决于收入水平。在消费已定的情况下,投资水平决定了收入水平,但是,如果不知道利息率水平,也无法确定投资水平。所有这些变量都是相互联系的,必须按照一般均衡的概念,同时确定均衡收入与均衡利率。凯恩斯未同时考虑两个市场,而是避开了上述问题,在讨论产品市场均衡时,假定货币市场已经达到均衡,在分析货币市场均衡时,假定产品市场已处于均衡收入状态。

希克斯、汉森的IS—LM模型修补了凯恩斯理论的缺陷,把凯恩斯的收入决定论和货币理论结合起来,建立起一般均衡模型。

(一)IS—LM一般均衡模型

在商品市场中,投资I是利率r的函数,I随r递增而减少。储蓄S是收入Y的函数,S是Y的递增函数。希克斯认为,将I=I(r)和S=S(Y)合在一起,就得到收入与利息率的另一种关系,形成IS曲线。下式决定了均衡收入:I(r)=S(Y)

在产品市场中,由投资与储蓄相等的点构成的轨迹形成了IS曲线。这条曲线描述了在商品市场处于各种均衡态时所对应的收入和利息率的各种组合。IS曲线的斜率为负,即高利息率和低收入水平相对应,低利息率和高收入水平相配合。利率低刺激投资所以收入水平高,反之,亦然。因此IS是一条向右下方倾斜的曲线。位于IS曲线右方的收入和利率的组合都是投资小于储蓄的非均衡组合,位于IS线左方的收入和利息率的组合,都是投资大于储蓄的非均衡组合。

在货币市场上,名义货币供给量为M,货币需求为L=L(r,Y)。货币供给由政府决定,是个既定的量,货币的需求量是利息率和收入的函数,当下式成立时,货币市场达到均衡:M=L(r,Y)

货币供求相等点的轨迹形成LM曲线。它表示在货币供给既定时,货币市场处于各种均衡态时对应的收入和利息率的各种组合。LM曲线是一条向右上方倾斜的曲线。高利息率和高收入水平相对应,低利息率和低收入水平相对应。因为货币需求量和收入水平同方向变动,利息率成反方向变动。在低收入水平时,交易所需的货币量小,而满足投机所需的货币量增加,利息率趋于下降。在高收入时,交易中所需的货币量增加,满足投机需要的货币量减少,利息率就会提高,在利息率水平非常低时,LM曲线变为水平线,被称为“流动陷阱区”,或“凯恩斯陷阱”。这时,投资需求趋于无穷,这部分LM曲线对利息率有完全的弹性。LM曲线的右上方顶端部分是垂直的。这是由于货币供给量固定不变造成的。当收入提高时,交易所需的货币量也增加,利息率也会随之上升。当既定数量的货币都用于交易需求时,收入水平无法再提高,利率可以继续上升。所以这一段曲线成为垂直线。一般地说,在LM曲线右方的收入和利率的组合,都是货币需求大于货币供给的非均衡组合;处于LM曲线左方的收入和利率的组合,都是货币需求小于货币供给的非均衡组合。

将方程I1(r)=S(Y)与M=L(r,Y)联立,可求得未知数(r,Y)的解,这个解就是IS曲线和LM曲线的交点E,见图2.4。这就得到一个关于商品市场和货币市场共同均衡的一般均衡模型,交点E代表了一般均衡态。其中r0是均衡利息率,Y0是均衡的收入水平。这一利息率和收入的组合是产品市场和货币市场都达到供求相等的点。当经济体系达到一般均衡状态时,收入水平达到稳定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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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4

当利息率和收入的组合不在(r0,Y0)点时,商品市场和货币市场的均衡不能同时实现,经济体系处于非均衡状态,它会在商品市场的供求压力或货币市场供求压力或两者共同的作用下由非均衡态向均衡态运动,最后达到一般均衡状态。

(二)商品市场和货币市场均衡的变动

IS-LM曲线的交点所确定的收入和利息率的均衡组合,会随着两条曲线中任一条曲线的变动或两条曲线的同时变动而改变。

IS曲线的移动源于需求的变动,特别是投资需求的改变。投资增加时IS曲线会向右移动,投资减少IS曲线会向左移动。在LM曲线不变的情况下,向右移的IS曲线同LM曲线在较高的位置上相交,这个较高的均衡点表示一个较高的收入和较高的利率组合。反之,就相反,见图2.5。图中IS是移动前的曲线,IS与LM的交点E表示收入为Y0,利息率为r0的组合。由于投资增加,IS向右移到IS1,IS1与LM的交点E1表示收入为Y1,利率为r1的均衡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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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5

LM曲线的移动主要源自于货币供给的变动。当货币供给增加时LM曲线向右移动,货币供给减少LM曲线会左移。在IS曲线不变的情况下,向右移动的LM曲线同IS曲线在较高的位置相交,这个较高的均衡点表示一个较高的收入和较低利率的均衡组合。反之,就相反。在图2.5中,当货币增加导致曲线从LM移到LM1时,LM1与IS的交点E2表示收入为Y2,利率为r2的均衡组合。均衡收入Y2高于原均衡收入Y0,利率r2低于原利率r0

IS曲线和LM曲线同时移动对市场均衡的影响。当LM曲线不变时IS曲线右移,收入增加,利率提高。IS曲线不变时,LM曲线向右移动时,收入增加,利率下降。如果IS曲线和LM曲线同时向右移动,只要两者配合适当,结果收入增加,利率不变,见图2.5。图中投资增加时IS向右移到IS1,投资增加,收入增加到Y1,利率上升到r1。如果利率不提高,那么投资增加的幅度会更大,收入水平会更高。要使利率不上升,就必须增加货币供给。当货币供给增加使LM移到LM1时,IS1和LM1的交点E3决定的均衡收入为Y3,大于Y1。由E3决定的均衡利率和E点时相同,都为r0。扩张性财政政策可以使IS曲线右移,而收缩性财政政策使IS曲线左移。扩张性或紧缩性货币政策可以使LM曲线向右或向左移动。考虑到LM曲线的斜率,上述结论要作些修正。在图2.6中,LM曲线的形状最初是水平的,然后逐渐向右上方倾斜,最后成为垂直线。相应地LM曲线可以分成三个区域:A点左边为斜率为零的区域,这个区域被称为“凯恩斯区域”或“萧条区域”;B点以上为斜率为无穷大的区域,被称为“古典区域”;第三部分是中间区域。前面的讨论适合这个区域。

在LM曲线成为垂直线的部分,扩张性财政政策使IS5上移到IS6,结果只会提高利息率水平而收入水平并没有变动。与此不同,扩张性货币政策使LM曲线向右移到LM1曲线,结果既会降低利息率水平,又会提高收入水平。这个区域的情况表明,财政政策失效,有用的只是货币政策。这符合以古典学派理论为基础的货币主义者的观点,所以这个区域被称为“古典区域”。

在LM曲线成为水平的部分,扩张性的货币政策使LM移到LM1。但是,货币供给的增加既不能提高收入水平也不能降低利率水平。因此,在“流动陷阱”区域中,货币政策是无效的,而扩张性财政政策使IS1曲线右移到IS2,结果会提高收入水平,而利率水平并没有变化;在这个区域内,货币政策没有用,有用的只是财政政策。凯恩斯认为30年代大萧条时期西方国家的经济正是如此,因而这个区域被叫做“凯恩斯区域”或“萧条区域”。

依据IS-LM模型,可以分析均衡收入和均衡利率随投资和货币变动的状况及政府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作用。新古典综合派认为,这个模型不仅实现了凯恩斯与新古典理论的结合,同时也是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结合,还将货币主义与凯恩斯主义宏观经济学综合起来,发展了凯恩斯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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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6

四、新古典综合派的基本理论体系

新古典综合派的整个理论由其基本理论体系、经济增长论和经济周期论等构成。基本理论体系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一是新古典经济理论加上工资刚性假设条件的总供给曲线;二是从IS-LM型导出的总需求曲线;三是“菲利蒲斯曲线”与总供求曲线的结合。

(一)总供给—总需求模型

首先分述总需求曲线、总供给曲线和“菲利蒲斯曲线”,然后将三条曲线结合起来,用它来解释西方国家宏观经济的运行。

1.总需求曲线

新古典综合派所论述的凯恩斯模型的总需求曲线,说明了在商品市场和货币市场同时均衡时,价格和国民收入(或总产量)之间的关系。商品市场均衡的条件为

I(r)=S(Y)

货币市场均衡的条件为

M/P=L(r,Y)

将以上两式联立,把Y和r作为未知数,可得到总需求Y和价格P的关系式:Y=F(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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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7

该式即为凯恩斯模型的总需求曲线的公式。总需求Y随着价格的递增而递减。在总供求一致的情况下,总产量与价格变动的方向相反,所以总需求在价格-产量平面图上是一条向右下方倾斜的曲线。

图2.7中的A图为IS-LM模型。LM1、LM2、LM3分别表示货币量一定时,价格水平不同从而实际货币存量不同所对应的三条货币市场均衡曲线。LM1曲线对应的价格水平最高,LM2次之,LM3所对应的价格水平最低。IS曲线为商品市场均衡线,考虑到商品市场是以实际价值来表示的,价格的变动对它没有影响,因此IS曲线不随价格的变化而变化。三条不同的货币市场均衡线与商品市场均衡线IS所确定的收入水平分别为Y1、Y2和Y3。B图是与A图相对应的总需求曲线。B图将两种市场的均衡收入水平与价格水平联系起来。B图中纵轴为价格水平,横轴表示收入或产量。在B图中与A图的三种收入水平和价格水平对应的座标点是A、B和C。将这三点连起来就形成总需求曲线AD。

总需求曲线AD表明,在商品市场和货币市场同时均衡的条件下,价格水平与总收入(或总产量)的变动方向相反。总需求曲线是从IS-LM模型推导出来的,而该模型又是新古典理论与凯恩斯主义的结合,所以,总需求曲线体现了两种理论的综合。

2.总供给曲线

在名义工资下降有刚性的假设条件下,新古典综合派得出了凯恩斯主义的总供给曲线。

凯恩斯认为,名义工资有刚性,工人具有“货币幻觉”。名义工资有向下的刚性是指,工人们会抵制名义工资的下降,欢迎名义工资的上升,所以,名义工资只能升,不能降,名义工资出现刚性。“货币幻觉”是指,工人往往只看到货币的票面值而不注意货币的实际购买力,所以,他们会抵抗价格水平不变的情况下的货币工资的下降,却不会很快觉察到工资不变时价格水平的提高。以上两种情况都会造成实际工资下降。然而,由于工人有货币幻觉,所以,工人对相同的后果采取完全不同的态度。假定货币工资不变,随着价格的提高,实际工资逐渐下降,在充分就业之前,劳动就业量逐渐增加,从而产量逐渐上升。在实现充分就业后,尽管价格提高,实际工资下降,但劳动就业量无法再增加,因此,总产出量不变。这样,总供给曲线在充分就业之前为逐渐向右上方倾斜的线,达到充分就业水平后为垂直线。见图2.8中D图的总供给曲线AS。

总供给曲线AS的求取方法见图2.8。图中A图为总生产函数曲线,B图为凯恩斯的劳动供给和需求曲线图。借助于C图中的45°线,可得D图的总供给曲线AS。在B图中,名义工资不变,始终为W。当价格为P1时的实际工资为W/P1,均衡的劳动供给量为N1;当价格水平上升到P2时,实际工资下降为W/P2,均衡的劳动供给量为N2,同理可得N3。这三个点的就业量通过A图的生产函数,经C图的转换,在D图中所对应的总供给为Y1、Y2和Y3。与这三个点相对应的价格水平为P1、P2和P3。由价格水平和总产出所决定的点为E1、E2和E3,连接这三点就形成一条向右上方倾斜的总供给曲线AS。这条曲线表示在名义货币工资不变的情况下,总供给随着价格的上升而增加。N3是充分就业水平点,充分就业时的产量为Y3。在达到充分就业的产量Y3后,总产量不会继续上升,价格的上升与总产量无关,所以从E3点开始总供给曲线为一条垂直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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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8

在总供给曲线向右上方倾斜的部分,斜率是不断变化的,越向右接近于垂直线部分,曲线越陡峭。因为,随着总产量的增加,对要素耗费也越来越多,要素的边际产出递减,成本随之递增。这时,只有价格以较大的幅度增加才能抵消成本上升的影响,刺激产出增加。换言之,价格的增幅大于产出的增幅,所以AS曲线的斜率随产出的增加递增。

为了简化起见,有些新古典综合派的学者,将达到充分就业之前的曲线以一条水平线来近似地代表它。这样,总供给曲线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水平线,它表示在尚未达到充分就业产量以前的价格与产量的关系;另一部分是垂直线,它描述达到充分就业产量以后的价格与产量的关系。由于总供给曲线形如反写的“L”,所以,又将它称为反“L”形总供给曲线,见图2.9。它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凯恩斯宏观经济学说与新古典经济理论的综合。反“L”线的垂直部分与新古典学派的总供给曲线相同。这条总供给曲线的水平部分是以凯恩斯的名义工资刚性为假设前提推导出来的总供给曲线,表述了凯恩斯宏观经济理论的主要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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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9

3.总供给—总需求模型

把上述总供给曲线与总需求曲线置于同一个以横轴表示收入水平,以纵轴表示一般价格水平的坐标平面上,就形成了总供给一总需求模型,一个经济社会的一般均衡收入水平和一般均衡价格水平取决于总供给曲线和总需求曲线的交点。不过,由于总供给曲线的形状有三种:古典的垂直形状的总供给曲线、凯恩斯的反“L”形状的总供给曲线和新古典综合派的向右上方倾斜的总供给曲线,所以,一般均衡收入和一般均衡价格水平的决定就有三种不同的情况。

(1)“古典”的总供给一总需求模型。如果总供给曲线为古典的垂直形状的曲线,总需求曲线与之相交,则均衡收入和均衡价格水平的决定情况如图2.10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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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10 古典的AD-AS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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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11 凯恩斯的AD-AS模型

在总需求曲线为AD0,并与总供给曲线相交时,由此决定一般均衡收入水平为Y0,一般均衡价格水平为P0。如果总需求曲线向上移动至AD2,或向下移动至AD1,价格水平会随之提高或下降,但均衡收入水平不变,仍然为Y0。均衡收入水平之所以不变,是因为古典的垂直形状的总供给曲线总意味着经济已经达到充分就业的状态,在充分就业的状态下,无论价格水平怎样提高,都不能引起收入的提高。

(2)“凯恩斯”的总供给——总需求模型。如果总供给曲线的形状是凯恩斯的反“L”形的曲线,总需求曲线与之相交,则均衡收入和均衡价格水平的决定为上图2.11所示。图中,总供给曲线AS由水平段和垂直段两个部分所组成,当总需求曲线与总供给曲线的水平段相交并从AD0移动到AD1和AD2,则收入从Y0增加到Y1和Y2,而价格水平保持不变,P0=P1=P2。在这之后,继续移动总需求曲线至AD3,则只会使价格水平提高到P3,而均衡收入水平不变。

(3)“新古典综合”的总供给——总需求模型。如果总供给曲线为“新古典综合”的向右上方倾斜的曲线,总需求曲线与之相交,则均衡收入和均衡价格水平的决定如图2.1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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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12 新古典综合的总供给—总需求模型

新古典综合的总供给曲线由垂直段和向右上方倾斜段两个部分组成。当总需求为AD0并与总供给曲线相交于垂直段和倾斜段的结合处时,均衡收入为Y0,均衡价格为P0。此时,商品市场、货币市场和劳动市场同时实现了均衡,且为充分就业均衡。当总需求曲线为AD1并与总供给曲线相交于倾斜段时,均衡收入为Y1,均衡价格为P1,由于充分就业的均衡收入Y0和均衡价格P0,此时,如果使总需求曲线由AD1移动到AD2并与总供给曲线相交,均衡收入为Y2,均衡价格为P2,即均衡收入和均衡价格都提高了,这个过程可以一直持续到达到充分就业的均衡收入和均衡价格为止。在这之后,如果总需求曲线继续移动至AD3,则只会使价格水平由P0上升到P3,而均衡收入水平不变,仍为Y0

(4)“古典”的总供给——总需求模型与“新古典综合”的总供给一总需求模型的比较。

按照“古典”的总供给——总需求模型,总供给曲线和总需求曲线交点决定的均衡收入必然是充分就业的收入,总需求水平无论高低,均衡收入都不发生变化,变化的只是价格水平。因此,国家对经济生活不必干预和调节,资本主义经济有自动调节的功能。

按照“新古典综合”的总供给——总需求模型,总供给曲线和总需求曲线交点决定的均衡收入一般是小于充分就业的收入。这时,如果国家采取扩张性的经济政策,刺激社会总需求的不断提高,资本主义经济就可以实现充分就业。在达到充分就业后,社会总需求继续提高就要引起价格水平上涨,出现通货膨胀。这时,国家如果采取紧缩性经济政策来降低社会总需求,就可以消除通货膨胀。所以不管经济是处在低于充分就业状态还是达到充分就业状态,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和调节都是必要的。

(二)经济周期理论

新古典综合派将上述总供给曲线、总需求曲线和价格调整曲线综合起来,说明经济波动的经济周期理论。

凯恩斯认为,假定由于消费、投资或政府支出的减少,商品市场需求减少,供求均衡数量减少,在货币供求不变时,利率下降,国民收入减少,经济处于小于充分就业的状态,即经济萧条状态。如果没有外界因素的干扰,经济将长期处于小于充分就业状态,只有国家干预才能让经济回到原来的均衡状态。如果执行扩张性的财政政策,增加政府支出,刺激消费和投资的增加,总需求增加,能使商品市场回到充分就业的均衡状态,国民收入回到充分就业的国民收入水平,利率水平也相应地提高。如果执行扩张性货币政策,增加货币供给可以使货币供求均衡,数量增加,利率下降,投资需求和总需求增加,国民收入水平增加。运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目的是使总需求恢复到原来的水平,从而将处于萧条状态的低水平的国民收入提高到充分就业时的国民收入水平。

新古典综合派进一步发展了凯恩斯的观点。这个学派认为,小于充分就业的数量只有在总价格水平不变的情况下,才会处于均衡状态,然而,根据新古典综合派的价格调整曲线,由于价格水平能够自动地调整,因此,小于充分就业的国民收入不会处于均衡状态,而会自动地回到充分就业的均衡。当国民收入下降时,价格下降,通货膨胀率为负值。当价格下降时,由于货币数量保持不变,货币供求均衡量增加,利率下降,总需求增加,国民收入提高。国民收入提高后,价格逐渐提高,国民收入提高的速度越来越慢,直至回到充分就业时的国民收入水平时为止。

类似地,可以分析需求大于供给时的情况,这时,国民收入处于高于充分就业的水平,需求超过社会生产能力,通货膨胀率比较高,经济处于繁荣状态。这时,价格调整机制会在相反的方向上起作用,经济会自动地回到充分就业时的国民收入水平。

新古典综合派认为,不论经济处于过度繁荣还是萧条状态,都能够在价格机制作用下回到充分就业时的均衡状态。政府干预经济的作用是消除波动,使经济处于稳定的充分就业状态,避免萧条和过度繁荣给经济带来损失。

五、新古典综合派的政策主张

(一)补偿性财政货币政策

凯恩斯经济学是在经济大危机和大萧条的特定环境下产生的,政策主张也就以扩张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为基调,而由于心理上的流动偏好规律的作用,凯恩斯更强调财政政策的重要性,认为货币政策只起辅助的作用。

但是,新古典综合派认为,资本主义经济并不是永远处于危机之中,而是时而繁荣,时而萧条,因此,经济政策就不能总是一个基调,而应当根据经济中繁荣与萧条的更替,交替地实行紧缩和扩张政策,即补偿性财政货币政策。

1.补偿性财政政策

补偿性财政政策是由汉森最早提出来的,其基本含义是:在萧条时期,政府可以有意识地增加财政支出,减少财政税收,以刺激总需求。繁荣时期则要减少财政支出,增加财政税收,以抑制总需求,并求得繁荣与萧条时期的相互补偿。

据此,政府在确定财政预算时,就不能把平衡财政收支这一传统信条作为准则,而要按私人支出的数量来安排政府的预算,使私人支出和政府支出的总额保持在可以达到充分就业的水平。由此导致的财政赤字可以用繁荣时期政府紧缩开支所产生的盈余来弥补。换言之,只要在萧条时期因扩大政府开支而发生的能够被繁荣时期政府所产生的盈余所抵消,求得经济的稳定增长就不必担心赤字,因此,不必强求年年预算平衡,只求在一个经济周期内能达到收支平衡就可以。

具体地说,在经济萧条时期,即总需求小于总供给的情况下,如果这时增加财政支出,包括增加公共工程开支、政府购买、政府转移支付等,以增加居民户的消费和促使厂商的投资,就可以提高总需求水平,从而有助于克服萧条。同样,如果这时实行减税,居民户将留下较多的可支配收入,从而消费将增加,企业也将更乐于增加投资,也使总需求水平上升,从而有助于萧条的克服。

在经济繁荣时期,即总需求大于总供给的情况下,如果这时政府减少财政支出,包括减少公共工程开支、政府购买、政府转移支付等,以压缩居民的消费和限制厂商的投资,就可以降低总需求水平,从而有助于消除通货膨胀。同样,如果政府这时实行增税,居民户留下的可支配收入就会减少,从而消费将减少,增税也会促使厂商减少投资。这样,总需求水平下降,从而有助于通货膨胀的消除。

汉森认为,只要事先根据经济情况的变化,有意识地安排好各项“反周期”的措施,即在膨胀的危险到来之前主动紧缩经济,在萧条来临之前主动扩张经济,就可以避免经济的一盛一衰,求得稳定增长,并使资本主义实现国民经济的“计划化”。汉森还把这种财政政策吹嘘成什么消灭危机,消除经济周期波动,解决资本主义病症的全面性方案,把体现这一政策精神的美国1946年就业法案称为“经济计划大宪章”。战后,美国杜鲁门和艾森豪威尔两届政府的任期内,1947、1948、1949、1960年度的预算盈余,其他年份则是赤字,就是企图用这种补偿性财政政策来调节经济周期,使之既不过度繁荣,又不致于陷入严重经济危机的尝试。

2.补偿性货币政策

要想使资本主义经济能够实现既无失业又无通货膨胀的长期稳定发展,仅有补偿性财政政策是不够的。新古典综合派经济学家根据IS-LM模型的分析,指出财政政策固然是最重要的,但是为了在商品市场和货币市场同时均衡的条件下实行充分就业,货币政策也很重要。基于这一认识,萨缪尔森又提出了补偿性货币政策。其基本含义是:中央银行在萧条时期放松信用,增加货币供给量,降低利息率,以刺激投资和社会总需求的增加;在繁荣时期则紧缩信用,减少货币供给量,提高利息率,以抑制投资和社会总需求的增加。

具体地说,在经济萧条时期,即在总需求小于总供给的情况下,中央银行可以做到:第一,降低法定准备金率,以便商业银行能在活期存款不变的条件下扩大放款,增加市场上的货币量,降低利率水平,促使厂商投资,从而增加总需求;第二,降低贴现率,促使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借款,这样,商业银行不但可以不抽去对私人企业的贷款,甚至可以扩大对私人企业的贷款,从而使货币供给量增加,利息率下降,促使厂商增加投资,增加社会总需求;第三,买进政府债券,这样,中央银行的支票进入市场,并被存入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在增加存款后,就可以扩大放款,于是货币供给量增加,利息率水平下降,促使厂商增加投资,从而增加社会总需求。

在经济过度繁荣时期,即总需求大于总供给的情况下,中央银行可以做到:第一,提高法定准备金率,迫使商业银行不得不收缩贷款,减少货币供给量,提高利息率水平,阻碍厂家增加投资,从而减小社会总需求;第二,提高贴现率,限制或减小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借款,迫使商业银行减少放款,减少货币供给量,提高利息率水平,阻碍厂商投资,从而抑制社会总需求;第三,卖出政府债券,这样中央银行就得到商业银行的支票,商业银行的活期存款减少,从而其放款也减少,货币供给量减小,利息率水平提高,阻碍厂商投资,减少社会总需求。除此之外,中央银行有时还可以采取一些次要手段,主要是:

第一,道义上的劝告。也叫打招呼,即中央银行用口头或书面的声明,对商业银行在放款、投资等方面采取的办法和行为,给予指导和劝说,希望商业银行能在货币政策等方面同中央银行相互配合。不过,这种劝告没有行政上和法律上的约束力。

第二,“垫头规定”的局部控制。所谓“垫头”,是指购买有价证券必须支付的现款。规定垫头可以控制金融市场的活动,管理市场的信用,影响货币供给和利息率。具体做法是,在经济萧条时期,降低垫头,放松信用,增加货币供给,降低利息率,从而刺激总需求的增加。在通货膨胀时期,紧缩信用,减少货币供给,提高垫头,紧缩信用,减少货币供给,提高利息率,从而压缩总需求。

第三,控制利息率上限。主要是控制商业银行支付给定期存款的最高利息率,这样可以使定期存款减少,短期存款与债券增加,便于中央银行控制。

第四,控制分期付款条件。主要是中央银行规定消费者购买耐用消费的分期付款条件,包括偿付现金的比例和分期付款的最长年限。这样,通过调节信贷,以达到鼓励或限制消费需求的目的。

第五,控制抵押贷款条件。指通过控制不动产的抵押贷款,来影响建设住宅的支出。中央银行对抵押贷款签约时,应对企业支付的现金和偿还的年限都做出规定。

由此可见,所谓补偿性财政货币政策,就是要根据经济的一盛一衰,交替使用紧缩政策与膨胀政策。其特点是“逆经济风向行事”,即在萧条时期,设法使经济繁荣,以消灭失业,在繁荣时期又要抑制过度繁荣,以控制通货膨胀,实现长期稳定的发展。

整个50年代,美国基本上奉行补偿性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实施的结果使这一时期的经济具有如下特点:一是经济危机仍频繁发生但已平缓得多,没有发生严重的财政赤字和通货膨胀;二是这一时期美国的经济增长速度相对缓慢,1953年—1960年美国的实际国民生产总值年均增长率为2%~5%,明显低于其他国家,出现了所谓“艾森豪威尔停滞”。

为了克服“艾森豪威尔停滞”,加速经济增长,保持美国的霸主地位,新古典综合派经济学家托宾、奥肯、海勒等对补偿性财政货币政策进行了修正,提出了“增长性的财政货币政策”。其主要内容是,不仅要在萧条时期实行膨胀性财政货币政策,即便是在经济回升时期,只要实际国民生产总值小于潜在的(即充分就业的)国民生产总值时,也要通过赤字财政货币政策人为地刺激总需求,使实际的国民生产总值达到潜在的国民生产总值,从而实现充分就业,促进经济增长。托宾把这种经济政策称作“新经济学”,这种“新经济学”新就新在“确信商业循环不是不可避免的,确信在不变的失业率目标下政府政策能够而且应当使经济接近于稳步的实际增长”。“增长性财政政策”很快被当时的肯尼迪和约翰逊两届政府所采纳。肯尼迪认为,“艾森豪威尔停滞”的形成,原因就在于混淆了经济繁荣和经济增长两个概念,当经济达到繁荣阶段时,并不能说明生产能力已经被充分利用,而正是在这个时候,艾森豪威尔就止步不前了,停止了对经济的刺激,从而使经济增长中断。所以,肯尼迪和约翰逊两届政府不像其前任以消除经济波动为目标而采取补偿性财政货币政策,而是以刺激经济增长为目标,整个60年代的连年不断的赤字财政被当作常规手段,无所顾忌地推行规模越来越大的赤字财政政策。

“增长性财政货币政策”的实施在60年代前半期的确相当有效地促进了经济增长。正如托宾所总结的:“1955年—1965新经济学经营指导下的国内经济取得了很大成功,人们普遍都有这种感觉。经济享有5年不停的扩张。4%的失业率的目标事实上已经达到。实际国民生产总值增长31%,创造了680万个新的就业机会。物价上涨不快,可以为人们所接受,每年上涨率为2%。”(1)但是好景不长,到60年代后半期,由于把赤字财政当作常规手段,使得1961年—1968年间赤字越来越大,终于酿成了60年代末70年代初严重的“滞胀”问题。

(二)对付“滞胀”的政策

面对“滞胀”的严酷现实,新古典综合派并不认为是60年代的“增长性财政货币政策”的失败,因为它只是说明现在不能仅仅采取加速经济增长的膨胀性财政货币政策,而必须在此同时采取其他多种政策措施来治疗膨胀性政策的副作用。所以,70年代以来,新古典综合派又在基本执行宏观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基础上,提出了下列经济政策主张。

1.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松紧搭配”

这里所谓“松”是指膨胀性的政策,所谓“紧”是指紧缩性的政策。在50年代—60年代,这两种政策都是分开使用的,即对付经济萧条可以用“松”,对付经济高涨则宜于“紧”。70年代的“松紧搭配”是要根据具体情况把这两种政策配合使用,可以搭配的形式有:

第一,“松”的财政政策和“紧”的货币政策相配合。即在财政政策上用投资优惠(例如对投资者给予补贴、减免税、保险等优惠待遇)、减税、扩大政府开支的办法来鼓励投资,以增加总需求,促进经济增长。同时,在货币政策上则通过中央银行控制货币供给量的增加,以防止因投资需求旺盛而引起的通货膨胀加剧。

第二,“紧”的财政政策和“松”的货币政策相配合。即在货币政策运用上用扩大银行信贷和降低利息率等办法来鼓励投资,以增加总需求,促进经济增长。同时,在财政政策上通过缩小政府开支,压缩政府对商品和劳务的购买来减少对市场的压力,以稳定物价。

2.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微观化

所谓“微观化”是指政府针对个别市场和个别部门的具体情况来制订区别对待的财政货币政策。主要包括:

第一,财政支出政策的微观化。即通过财政支出来促进部门结构的变动,使某些有利于经济增长的部门优先增长。宏观财政支出政策调节财政支出总量,而不涉及财政支出的结构。而财政支出政策的微观化将考虑如何通过政府的投资和购买促使某些部门的优先增长,增加某些产品的供给,解决可能带动整个物价水平上升的某些产品供不应求的问题,特别是要通过财政支出政策的微观化,增加某些方面的财政支出来刺激那些可以容纳较多非熟练工人的部门的发展。这样,一方面使劳动生产率得以提高,一方面使失业率得以控制,解决经济增长中出现的“失业与职位空缺并存”的问题。

第二,财政收入政策的微观化。即通过税收结构的变动和征税范围、税率的调整,使税收政策能促成资源的有效利用,以便既促进经济增长,又不致于降低经济效率。宏观财政收入政策只调节税收总量,而不涉及增减的税收的详细项目以及个别税率的变化。而财政收入政策的微观化则对个别消费品或投资品实行增税或减税,这除了能起促进投资或影响消费的作用之外,有时还能缓和物价上升或维持较多的人就业。

第三,货币政策的微观化。主要是指通过局部地调整不同部门和不同类型借贷的放款限额、信贷条件、利息率以及规定各类从事放款业务的银行的法定准备金率等,以增加资本的流动性,调剂资本的供给与需求,促使某些部门的经济增长而又不致于影响整个物价水平的升降。货币政策的微观化还能起到调节国内各个地区的货币资金供求的作用,即通过地区利息率差异的调整,有利于国内各个地区的经济均衡增长,不致于使某些地区因缺少投资、利息成本过大,而影响当地的就业率和物价水平。

3.收入政策

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都是直接作用于社会总需求,通过总需求的变动影响就业、价格和收入等经济变量,从而实现宏观经济调节的目标。然而,就业、价格和收入等经济变量的变动,并不单纯地受总需求的影响,还受自发的市场力量的影响,在不完全竞争的条件下,大企业可以利用其垄断地位人为地提高商品价格,工会组织也可以利用其高度组织性要求增加工人工资。因此,经济变量的变动性往往和政府的政策意图有差距,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经济政策的持续推行。怎样才能在实行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同时,又能抑制市场力量的盲目作用?这就是收入政策所要解决的问题。

简单地说,所谓收入政策是指限制各种生产要素的收入增长率,使之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率相适应,从而限制物价上涨的政策。收入政策的主要措施有:第一,实施工资—物价管制,即政府颁布法令,管制工资和物价,必要情况下实行冻结,严厉禁止工资和物价上涨;第二,工资—物价指导线,即根据长期劳动生产率状态,由政府规定工资和物价的增长标准,把工资和物价增长率限制在劳动生产率平均增长幅度之内;第三,企业和工会签订工资—物价协议,限制工资不利于工人而有利于企业,限制物价不利于企业而有利于工人。通过谈判,有时企业和工会对达到某种工资和物价水平而签订协议,共同遵守,互相制约;第四,通过税收控制工资和物价。政府采用税收政策,以增税作为惩罚,以减税作为奖励的手段来限制工资和物价的上涨,对遵守规定的给予减税优待,对违反规定的加税处罚。

收入政策对制止工资—物价的螺旋式上升能发挥重要作用,但在实际中也遇到不少困难:第一,冻结工资会引起工会强烈反对,严重的还会导致社会动荡不安,所以,任何政府都不敢轻易使用冻结措施,尤其是在竞选换届时更不肯冒此风险;第二,冻结物价会引起企业反对,在成本难以下降的情况下冻结物价还会导致供给减少,甚至形成黑市,从而物价上涨更为激烈;第三,虽然政府规定工资—物价指导线,又以增减税收作为奖罚工具,但是,企业和工会还是根据自身最终得到实惠多少,来对付政府,不会轻易地听从政府的摆布。

4.人力政策

所谓人力政策,也叫劳工市场政策,是针对劳动市场的不完全性,解决失业和职位空缺并存的矛盾,从而增加就业机会的政策。人力政策的主要措施有:第一,进行劳动力的再培训,包括对失业者的培训和在职人员的训练,使非熟练劳动者能够适合劳动需求的条件,使技术过时的劳动者能够掌握新技术;第二,发展职业介绍事业,提供劳动市场的信息,帮助企业和就业者及时了解情况,使企业比较容易找到合适的工人,使工人比较容易找到合适的企业;第三,增加劳动力的流动性,帮助劳动者和企业进行地区迁移,解决劳动力在地区间流动的困难;第四,发展劳动密集型部门和企业,为劳动者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

人力政策的实施也会遇到一些具体困难:第一,经费困难。依靠私人企业进行劳动力再训练和帮助劳动力迁移,私人企业一般不愿花钱,因而收效不大。依靠国家扩大政府开支,又会增加财政赤字,加剧通货膨胀;第二,经济结构与经济技术进步是一个不断连续的过程,一些人失业安排了,又会有另一些人失业,人力政策难以适应这一点;第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工资水平高,劳动密集型部门和企业虽然可以多容纳劳动力,但是会使产品成本增加,在国际市场上竞争力削弱,从而使国际收支状况变得严峻起来;第四,西方国家在长期中形成的文化、心理、生活和习惯难以转变,劳动力流动非常困难,不少人宁愿在大城市失业,也不愿到边远地区工作。

以上四项政策措施中,前两项是传统的宏观财政货币政策的微观化,后两项则是对宏观政策的微观补充。此外,新古典综合派还提出了其他一些所谓既能促进经济增长而又不与别的政策目标相冲突的政策措施,如浮动汇率政策、对外贸易与外汇管制政策、消费指导政策、能源政策、农业政策等。浮动汇率政策是指根据外汇市场的情况及时调整汇率,以免在经济增长过程中形成国际收支的不平衡。对外贸易和外汇管制政策是指用各种法令与措施鼓励出口、限制进口以减少外贸赤字或防止资本外流过多而造成国际收支的不平衡。消费指导政策是指通过广告,调整消费品存量、调整商业网点等措施防止由于个别产品供求失调而形成的经济波动。能源政策是指限制石油消费,刺激国内能源生产,保证国外石油供给的稳定。农业政策是指帮助第三世界进行绿色革命,把政治和经济问题结合起来考虑粮食出口的方针。

由此可见,70年代以后,新古典综合派提出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确实远远超出了传统财政货币政策的范围,也进一步清楚地反映出新古典综合派的理论特征—综合性。

六、新古典综合派评说

(一)理论的折衷

新古典综合派将凯恩斯的宏观经济学与马歇尔的传统经济学加以折衷调和,形成一个庞杂的综合体系以适应战后新经济格局的需要。

凯恩斯的宏观经济理论和政策是针对经济大萧条提出的,无法应付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渐复杂的经济格局,这促使新古典综合派转向新古典理论,力图从中寻求新的生机。他们认为现代资本主义经济是混合经济,由公共经济部门(公营经济)和私有经济部门(私营经济)组成。不论是凯恩斯的宏观需求理论还是新古典的微观市场均衡论,都无法单独地阐释现代资本主义的“混合经济”。只有既强调政府干预对经济的调节作用,又保留市场机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把两者综合起来,形成新的理论和经济政策,才能适应混合经济的需要,以实现充分就业,并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增长。所以,新古典综合理论实际上是混合经济理论。

新古典综合派拓展了凯恩斯的理论。他们发现凯恩斯只注重总量分析,而凯恩斯理论体系本身存在矛盾。凯恩斯的宏观经济模型只考察总收入、总就业量和物价水平总量,没有考察经济个量行为。但是,总量是由社会经济的各部分组成的,脱离各种商品和劳务的供求去考察总量,过于脱离实际,不能很好地说明经济现实。为此,新古典综合派将凯恩斯的以收入分析为中心的宏观经济理论与新古典的以价格分析为核心的微观经济理论综合起来,使之在经济个量行为和生产结构形成的基础上说明总量的作用。他们还发现凯恩斯在考察商品货币市场时所存在的矛盾:产品市场的均衡可以确定收入水平,但无法确定均衡利率水平;货币市场均衡可确定均衡利率水平,但无法确定均衡收入水平。凯恩斯绕开矛盾的办法是,讨论产品市场均衡时,假定货币市场已达到均衡收入。新古典综合派用IS-LM模型来解决产品市场和货币市场的共同均衡,同时确定均衡收入和均衡利率问题。在此基础上,他们还将劳动市场均衡与商品货币市场均衡结合起来,将两个市场均衡拓展为三个市场均衡分析,并引入“菲利蒲斯曲线”,综合分析收入、利息率、价格水平和就业率等总量,发展了凯恩斯理论。

从社会资本再生产和流通的观点看,新古典综合派将总量和个量分析结合起来,考察各市场同时均衡是有其现实意义的。资本主义经济发展本身客观上要求一定的比例,要求某种平衡。探讨和说明经济发展的比例关系和平衡条件,是现实经济对经济理论提出的要求。新古典综合派从经济现象出发对这些总量作了探讨,部分正确地描述了资本主义经济现实,以对资本主义发展起一定的作用。因此,该学派的理论被奉为西方宏观经济领域内的正确理论,处于主流经济学的地位。

新古典综合派基本理论体系从形式上接触到社会总资本在流通中的数量关系,但没有从本质上分析社会总资本再生产过程中的矛盾和冲突,这是一个根本缺陷。该学派的基本理论模型,把均衡作为研究的出发点,认为均衡是资本主义经济的常态,否认了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决定的基本经济矛盾。模型虽然也论及三大市场可能存在不均衡,但这种不均衡被描述成为一种走向均衡常态的调整过程中的暂时状态,这样的均衡理论脱离资本主义现实。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来说,宏观经济的一般均衡只是西方经济学家们想象中的状态。在现实经济中,人们经常遇到的不是产品市场、货币市场和劳动市场的一般均衡,而是商品相对过剩、货币资本相对过剩、劳动力相对过剩的同时并存,这是资本主义生产领域中所固有的矛盾在流通领域中的表现。新古典综合派没有运用劳动二重性原理研究社会总资本的价值形式和物质补偿形式的问题,不能科学地分析社会总资本的再生产和流通过程,也无法从本质上揭示资本主义社会再生产中的基本矛盾和冲突。因此,该派在滞胀、劳动生产率低下和资本形成迟缓等经济问题面前一筹莫展,最终由于大力招架货币主义、供给学派和理性预期学派等对立学派的攻击,而从主流经济学的宝座上跌落下来。

(二)相机抉择的宏观经济政策及其后果

凯恩斯《通论》发表后就成为战后西方国家管理整个国民经济的宏观经济政策的主要内容。新古典综合派为适应新经济的需要,对凯恩斯的政策主张进行了不断地修改和补充。

新古典综合派认为,资本主义经济能在市场机制作用下趋于均衡,如果政府能把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及其他经济政策巧妙地搭配起来,资本主义国家就能消除经济危机和失业,同时实现充分就业、价格稳定、经济持续增长和国际收支平衡的目标。但是,许多西方国家的实践证明,现代资本主义制度很难同时达到这些目标。新古典综合派的政策方案不仅作用有限,而且副作用很大。

新古典综合派的经济政策曾经一度对西方国家的经济发展起作用,从而使该学派备受西方国家政府的青睐,登上官方经济学的宝座。经济政策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扩张性政策在一个时期内对减轻经济危机和失业,维持经济增长起过一些作用。战后20多年中,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危机的深度、广度、持续时间和破坏程度有所减轻,经济处于一个相对繁荣时期,经济发展比较快。紧缩政策在一定条件下对降低通货膨胀率也起过一些作用。80年代前半期,消费价格指数出现下降的趋势。相机抉择的补偿性财政和货币政策,在刺激经济增长、稳定物价方面也起过一定的作用。

但是,长期推行新古典综合派经济政策的结果是出现了滞胀,该学派的经济政策在滞胀面前无能为力。战后西方国家推行扩张政策和紧缩政策交替使用,相互补偿,以扩张为基调的政策加剧了资本主义经济的矛盾,扩张政策在减轻即期经济危机的同时加深了未来的经济危机。实行扩张政策,不断刺激投资,连续地扩大生产能力,实际上是用进一步加深未来生产过剩办法暂时减轻当前的生产过剩。长期扩张的后果必然导致更猛烈的经济危机。此外,扩张性货币政策直接导致通货膨胀,造成巨额赤字。如果通过增加纸币来弥补,也会引起通货膨胀。如果通过增加政府债券来弥补赤字,被银行买去的债券会转化为增加货币供给的准备金,造成信用膨胀,也会引起通货膨胀。西方国家通常不会长期地推行紧缩政策,因为紧缩政策会抑制投资,从而触发和加剧经济危机,所以,利用紧缩政策减轻膨胀的政策难以付诸实施。

新古典综合派的学者在滞胀面前束手无策。扩张性政策会使滞胀中的“胀”更为严重,通货膨胀率更高;紧缩政策又会使滞胀中的“滞”进一步恶化,失业大军进一步扩大。在财政和货币政策无法控制“滞胀”时,他们又借助于收入政策(工资—价格政策)。可是推行收入政策不但没有达到预定目标,反而引起了严重的社会经济后果:控制住工资,控制不住价格。工资的提高总是落后于价格的上涨,工人深受其害,社会矛盾加剧,最终迫使政府放弃收入政策。

随着新古典综合派的经济政策在解决经济问题时越来越微效力乏,无力对付滞胀局面,新古典综合派逐渐衰落,各种学派应时而生,经济学界又开始了学派林立的时代。

基数效用论和边际效用分析法_经济学原理

基数效用论者用总效用和边际效用来衡量效用,用边际效用分析法研究消费者如何实现效用最大化。

一、总效用、边际效用和边际效用递减规律

1. 总效用

总效用TU(Total Utility)是指消费者在一定时期内从一定数量的商品和服务的消费中得到的总的满足程度。总效用的大小取决于个人的消费水平,即消费的商品与服务的数量越多,总效用越大。用Q表示消费者对一种商品的消费量,则总效用函数可表示为:

TU=f(Q)

2. 边际效用

边际效用MU(Marginal Utility)是指在一定时间内消费者每增加一单位商品或服务的消费所带来的效用的增加量。也就是说,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随着消费者对某种物品消费量的增加,他从该物品连续增加的每一单位消费中所得到的满足程度称为边际效用。若ΔQ为商品消费量的增量,ΔTU为总效用的增量,其边际效用公式为:

035

3. 边际效用递减规律

在日常生活中,对于普遍的物品都存在边际效用递减规律。当你消费某种商品越多,这种商品对于你个人的作用即经济学中的效用就越小,即每增加一单位某种商品的消费所带来的效用的增量是越来越少的。我们可以利用表3-1来进一步说明边际效应递减规律及理解总效用和边际效用之间的关系。

表3-1 某商品的总效用与边际效用表

由表中可以看出:

(1)当商品的消费量由0增加到1时,总效用由0增加到10效用单位,总效用的增量即边际效用为10效用单位(因为10-0=10)。

(2)当商品的消费量由1增加到2时,总效用由10效用单位上升到18效用单位,总效用的增量即边际效用下降为8效用单位(因为18-10=8)。

(3)以此类推,当商品的消费量增加到6时,总效用达到最大值为30效用单位,而边际效用已递减到0(因为30-30=0)。此时,消费者对该商品的消费已达到饱和点。

(4)当商品的消费量再增加到7时,边际效用会进一步递减为负值,即-2效用单位(因为28-30=-2),总效用便下降到28效用单位了。

由此,可以总结出边际效用递减规律:在一定时期内,在其他商品的消费数量保持不变的条件下,随着消费者对某种商品消费量的增加,消费者从该商品连续增加的每一单位消费中所得到的效用增量即边际效用是递减的。总效用等于边际效用之和,当边际效用为零时,总效用达到最大。

图3-1 效用曲线

根据表3-1绘制的总效用和边际效用曲线如图3-1所示。从图中可以看出:

MU曲线是向右下方倾斜的,它反映了边际效用递减规律,相应地,TU曲线是以递减的速率先上升后下降的。总效用TU与边际效用MU之间存在的关系是:当边际效用为正值时,总效用曲线呈上升趋势;当边际效用递减为0时,总效用达到最大;当边际效用继续递减为负时,总效用曲线呈下降趋势。

为什么在消费过程中会呈现出边际效用递减规律呢?原因有两点:首先,从人的生理和心理的角度讲,从每一单位商品的消费中所感受到的满足程度和对重复刺激的反应程度是递减的。其次,当一种商品拥有几种用途,且不同用途的重要性不同时,消费者总是将第一个单位的商品用在最重要的用途上,此时边际效用最大,把第二个商品用在次要的用途上,由于商品用途的重要性递减,消费者获得的边际效用相应递减。

想一想

你愿意购买多件相同的衣服吗?

你愿意每顿饭吃同样的菜吗?为什么?

二、消费者均衡——效用最大化

1. 消费者均衡

消费者均衡是研究单个消费者如何把有限的货币收入分配在各种商品的购买中以获得最大的效用。也可以说,它是研究单个消费者在既定收入下实现效用最大化的均衡条件。消费者均衡是消费者行为理论的核心,在消费者均衡状态下的商品购买数量为最优购买数量。

假定:消费者用既定的收入I购买n种商品,P1,P2,…,Pn分别为n种商品的既定价格,λ为不变的货币的边际效用。以Q1,Q2,…,Qn分别表示n种商品的购买数量,MU1,MU2,…,MUn分别表示n种商品的边际效用,则消费者效用最大化的条件可表示为:

式中,公式(1)是限制条件,公式(2)是在限制条件下消费者实现效用最大化的均衡条件。公式(2)表示消费者应选择最优的商品组合,使得自己花费在各种商品上的最后一元钱所带来的边际效用相等,且等于货币的边际效用。

假设消费者只购买两种商品,其均衡条件可以表示为:

为什么只有当消费者实现了037-3的均衡条件时,才能获得最大的效用呢?可以从037-4的关系分析:

037-5时,这对于消费者来说,花费同样的一元钱购买商品1所获得的边际效用小于购买商品2所得到的边际效用。此时,理性的消费者就会减少对商品1的购买,增加对商品2的购买,由此带来商品2边际效用的增加量大于商品1边际效用的减少量,使总效用增加。由于边际效用递减规律作用,商品2的边际效用会随其购买量的增加而减少,商品1的边际效用会随其购买量的减少而增加,直到同样的一元钱购买这两种商品所得到的边际效用相等,即037-6时,消费者获得最大效用。

同理,当037-7时,花费同样的一元钱购买商品1所获得的边际效用大于购买商品2所得到的边际效用,理性的消费者就会减少对商品2的购买,增加对商品1的购买,直到同样的一元钱购买这两种商品所得到的边际效用相等,即037-8时,消费者获得最大效用。

2. 消费者均衡举例

例1:设I=100元,Px=10元,Py=20元,消费者的消费商品x和商品y的数量及边际效用如表3-2所示,问:在什么条件下总效用能达到最大,最大的总效用是多少?

表3-2 商品x和商品y的消费数量及边际效用

表3-3 x商品和y商品的消费组合

从表3-2中可以看出,所有组合都满足消费者均衡的限制条件P1Q1+P2Q2=I,即各种组合都正好用完100元,但是只有在x=4,y=3时,才满足038-3的均衡条件,所以此时总效用达到最大,最大的总效用是29效用单位。

三、消费者剩余

消费者剩余是指消费者购买某种商品时,其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与这些商品的实际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称为支付意愿,衡量消费者对商品的评价。消费者剩余衡量了消费者自己感觉到的所获得的额外利益。

根据边际效用递减规律,消费者从商品连续增加的每一单位消费中所得到的边际效用是递减的,消费者根据自己对商品边际效用的评价来决定自己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但市场的价格并不是由单个消费者的支付意愿决定的,而是由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的。当市场价格低于消费者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时,消费者从商品的购买与消费中不仅得到满足,还得到额外的福利,即消费者剩余。

如表3-4中资料所示,消费者购买4个小笼包愿意支付的总价格为22元,实际支付的总价格为4元,消费者剩余18元。

表3-4 消费者剩余

消费者剩余是消费者的主观心理评价,反映消费者通过购买商品和消费所感受到的状态的改善。因此,消费者剩余通常被用来度量和分析社会福利问题。

想一想

消费者剩余的故事

我在海口时很想买一个电子辞典,逛了数码商城之后,相中了一款叫“名人310”。逛了几家发现这一款价格都在600元以上,而且打折的余地很小。我虽然很喜欢这部电子辞典,但由于价格不够理想,所以还不能下决心购买它。

到上海学习期间,我住的地方不远处也有一家数码城,有一天下午我逛街时就进去了,在电子辞书的专售柜台果然有“名人310”在出售,标价580,比海口便宜一点,看了机器之后我便开始了讨价还价,售货员是一个二十出头的姑娘,人虽然很热情活泼,但价格却咬得很死。我坚持的底线是530元,当我最后报出来后,小姑娘的态度有了一定的变化,她说:“这个价格实在太低了,我得请示一下。”她打电话不知跟谁说了几句之后就对我说:“好了,就做给你吧!”

小姑娘态度的突然转变反使我产生了一丝犹豫。因为一是我还没有货比三家,二是根据买东西的经验,小姑娘有故弄玄虚之嫌,就像有些卖主嘴里说着“您再添点吧,这价钱实在太低了,没法卖”,但手里已经在给你整理东西的时候,他已经向你发出了想卖的信号一样,都是想让顾客感到自己得到了很大便宜的一种姿态而已。但我不会上当。正在不想买的当头,商场看门的大爷不耐烦地嚷嚷到:“早就下班了,要关门啦!”我正好顺水推舟地说:“唉,时间来不及了,明天再说吧!”却见柜台里的小姑娘面露遗憾之色,嘴里还说着:“不要紧的,我马上给你开票,很快的!”但我已溜之大吉。

第二天一大早,我坐公交车到比较远的地方多看了几家数码商城,发现价格和昨天那家都相差无几,还有个别商场的价格赶上了海口的水平。最后我来到了一家叫“大润发”的规模很大的超市。一进超市,首先看到了一条很醒目的提示标语:“如果您在周边地区购买了比我处更便宜的同类商品,请持有关证明,大润发无条件为您补差!”看到这条承诺,我心里一下子轻松了,看来可能不虚此行。

找到了数码柜台,果然看到了“名人310”。更使我惊喜的是,上面赫然标价378元!这是我从来没有见过的低价,而且是在一家有信誉的大超市。物美价廉,我还犹豫什么?立马决定买下。当售货员拿出机器后,我发现这不是我喜欢的颜色,而且再没有别的颜色了。我问售货员:“下午还会有别的颜色吗?”她说不清楚,因为下午不是她的班。我只好遗憾地回去了。中午休息后,我突然萌生了再去一趟“大润发”的念头。到了“大润发”后,我发现柜台换了一位小伙子,我问他:“名人310有没有淡绿色的?”“有啊!”果然他拿出了我最喜欢的那一色调。这回大功告成,我终于如愿以偿。

问题1:什么叫消费者剩余?

问题2:为什么卖者与买者总是争相要对方先出价?

序数效用论和无差异曲线分析法_经济学原理

序数效用论认为,商品给消费者带来的效用大小应该用顺序或等级来表示。为此,序数效用论者提出了消费者偏好的概念,用“偏好”取代基数效用论的“效用单位”,用“商品组合”替代基数效用论的“商品”。序数效用论认为,消费者对于各种不同的商品组合的偏好程度是有差别的,这种偏好程度的差别决定了不同商品组合的效用大小,同时用无差异曲线分析法研究消费者如何实现效用最大化。

一、偏好的假定

序数效用论提出了关于消费者偏好的三个基本假定:

(1)完全性。偏好的完全性是指消费者总是可以比较和排列所给出的不同商品组合。换言之,对于任何两种商品的组合A和B,要么对A的偏好大于B,要么对A的偏好小于B,要么对A的偏好等于B。

(2)可传递性。对于任何三个商品组合A、B和C,如果消费者对A的偏好大于B,对B的偏好大于C,那么其必定对A的偏好大于C。

(3)非饱和性。对每一种商品的消费都没有达到饱和点,对任何商品总认为多比少好。

二、无差异曲线

序数效用论用无差异曲线来描述消费者对于不同商品组合的偏好程度。

1. 无差异曲线的含义

无差异曲线,也称等效用线,是用来表示消费者偏好相同的各种商品不同数量的所有组合。或者说,它是表示能给消费者带来同等效用水平或满足程度的各种商品不同数量组合的轨迹。

为简化分析,这里假定消费者只消费两种商品,我们就可以直接在二维平面图上讨论无差异曲线。同时假定这两种商品是互相替代,且可以无限细分的,则消费者可通过这两种商品此消彼长的不同组合来达到同等的满足程度。

现在假设消费者只消费梨与苹果两种商品,能给该消费者带来同等效用水平的两种水果的组合方式有4种,如表3-5所示。

表3-5 某消费者的无差异表

在平面坐标系中画出各组各点,连接各点,即可得到对应的无差异曲线U1,如图3-2所示。在这条无差异曲线U1上的四个商品组合点a、b、c和d带给消费者的效用水平是相同的。

图3-2 某消费者的无差异曲线

2. 无差异曲线的特征

无差异曲线具有以下4个特征:

第一,同一条无差异曲线上的各点所代表的商品组合的数量不同,但能够给消费者带来的效用水平是相同的。在保持效用水平不变的条件下,一种商品数量的增加必然导致另一种商品数量的减少。

第二,同一坐标平面上可以有无数条无差异曲线。同一条无差异曲线代表相同的效用水平,不同的无差异曲线代表不同的效用水平。距离原点越远的无差异曲线代表的效用水平越高,距离原点越近的无差异曲线代表的效用水平越低。在图3-2中,U1、U2、U3分别代表三条不同的无差异曲线,其效用水平由小到大依次是U1<U2<U3

第三,同一坐标平面上的任意两条无差异曲线都不会相交。这一点可以通过图3-3来说明。如图所示,假设有两条无差异曲线U1和U2相交于a点,根据无差异曲线的定义可知,a、b两点的效用水平是相同的,因为a、b两点都位于无差异曲线U1上,同理,a、c两点的效用水平也是相同的。这样一来,根据偏好的可传递性假设,必定有b、c两点的效用水平相同。但是由图中观察可知,c点所代表的商品组合中每一种商品的数量都大于b点所代表的商品组合,于是,根据偏好的非饱和性假设,必定有c点的效用水平大于b点。最后得到的结果就是b、c两点的效用水平相同,同时c点的效用水平大于b点,这就违背了偏好的完全性假设。由此我们可以证明,同一坐标平面上的任意两条无差异曲线都不会相交。

图3-3 违反偏好假定的无差异曲线

第四,无差异曲线是一条向右下方倾斜且凸向原点的曲线。无差异曲线向右下方倾斜,即无差异曲线的斜率为负值,同时,无差异曲线是以凸向原点的形状向右下方倾斜的,即无差异曲线的斜率的绝对值是递减的。无差异曲线的斜率即商品的边际替代率。

3. 商品的边际替代率

(1)商品的边际替代率的定义

在维持效用水平或满足程度不变的前提下,消费者增加一单位某种商品的消费量时所需放弃的另一种商品的消费量,被称为商品的边际替代率。商品x对商品y的边际替代率的定义公式为:

式中,Δx和Δy分别为商品x和商品y的变化量。由于Δx是增加量,Δy是减少量,两者的符号相反,所以,就在公式前加负号,使MRSxy的计算结果为正,以便于比较。

当商品的变动趋于无穷小时,则商品的边际替代率公式为:

可见,无差异曲线上某一点的边际替代率就是无差异曲线在该点的斜率的绝对值。

(2)商品的边际替代率递减规律

商品的边际替代率递减规律是指在维持效用水平不变的条件下,随着一种商品消费数量的连续增加,消费者每增加一单位该商品的消费所需要放弃的另外一种商品的消费数量是递减的。

根据表3-5的数据计算商品的边际替代率,如表3-6所示,从中可以看出,商品的边际代替率呈递减的变化趋势。

表3-6 商品的边际替代率

4. 无差异曲线的特殊形状

边际替代率递减规律决定了无差异曲线凸向原点,这是无差异曲线的一般形状。无差异曲线还有两种特殊形状,如图3-4所示。

图3-4 完全替代品和完全互补品的无差异曲线

(1)完全替代品。完全替代品是指两种商品之间的替代比例是固定不变的情况。在完全替代的情况下,两种商品之间的边际替代率MRSxy是一个常数,无差异曲线是一条斜率不变的直线。在某消费者看来,一杯茶和一杯咖啡之间是无差异的,两者总是可以以1∶1的比例相互替代,相应的无差异曲线如图3-4(a)所示。

假定某消费者只消费两种商品,而且这两种商品之间是完全替代关系,则相应的效用函数的通常形式为:

U(x,y)=ax+by

式中,x、y分别表示两种商品的数量,常数a、b>0。该效用函数也被称为线性效用函数,与其对应的无差异曲线是一条直线。而且,在任何一条无差异曲线上,两种商品的边际替代率保持不变,即均有MRSxy=a/b。

(2)完全互补品。完全互补品是指两种商品必须按固定不变的比例同时被使用的情况。因此,在完全互补的情况下,相应的无差异曲线为直角形状。例如,一副眼镜架必须和两片眼镜片同时配合使用才能构成一副眼镜,相应的无差异曲线如图3-4(b)所示。对于一副镜架而言,只需要两片镜片即可,任何超量的镜片都是多余的,同样,任何超量的镜架也是多余的,都会被消费者所放弃。

假定某消费者只消费两种商品,而且这两种商品之间是完全互补关系,则相应的效用函数的通常形式为:

U(x,y)=min(ax+by)

式中,x、y分别表示两种商品的数量,常数a、b>0,符号min表示效用水平由括号中最小的一项决定。

三、消费者预算线

无差异曲线描述了消费者对不同商品组合的偏好,它仅仅表示了消费者的消费意愿。这种意愿构成分析消费者行为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必然会受到自己的收入水平和市场上商品价格的限制,这就是预算约束,可以用预算线来说明。

1. 消费者预算线的定义

消费者预算线也叫消费可能线、家庭预算线,或等支出线。它是表示在消费者的收入和商品价格既定的条件下,消费者的全部收入所能购买到的两种商品的不同数量的各种组合。假设消费者用既定收入购买x和y两种商品,那么预算线的公式可以表达为:

式中,I为消费者的既定收入,Px和Py分别为两种商品的价格,x、y分别为两种商品的购买数量,预算线的斜率为044-2

图3-5 预算线

如图3-5所示,消费者将既定收入全部用于购买商品x,购买数量为044-3;消费者将既定收入全部用于购买商品y,购买数量为044-4,由此得出预算线AB。预算线AB将坐标平面分成三个区域:预算线AB上的任何一点表示消费者的全部收入刚好花完所能购买到的商品组合;预算线AB以内的区域中的任何一点,如b点,表示消费者的全部收入在购买该点的商品组合以后还有剩余;预算线AB以外的区域中的任何一点,如a点,表示消费者利用全部收入都不可能实现的商品购买的组合。

2. 消费者预算线的变动

消费者预算线以消费者的收入和商品价格的既定为条件,如果其中的任意一个变量发生变化,预算线也会相应地发生变化,其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1)预算线平移。第一,当两种商品的价格不变,消费者收入发生变化时,预算线发生平移。此时如果收入增加,预算线向右平移;如果收入减少,预算线向左平移。第二,当消费者的收入不变,两种商品的价格同比例同方向变动,预算线也会平移。两种商品的价格同比例下降,预算线向右平移;两种商品的价格同比例提高,预算线向左平移,如图3-6(a)所示。

图3-6 预算线的变动

(2)预算线旋转。当消费者的收入不变,一种商品的价格不变,另一种商品的价格发生变化时,预算线移动。例如,当其他条件不变,商品x的价格发生变化时,预算线围绕A点旋转,如图3-6(b)所示;当其他条件不变,商品y的价格发生变化时,预算线围绕B点旋转,如图3-6(c)所示。

消费者预算线代表了在消费者收入和商品价格既定的条件下,消费者能够购买的各种商品组合,但这条线上有无数种商品组合,究竟哪种组合能够提供最大效用,预算线本身是无法说明的,需要将预算线与无差异曲线结合在一起做进一步的分析。

四、序数效用论下的消费者均衡

序数效用论将无差异曲线和消费者预算线结合在一起考察消费者均衡,即消费者对最优商品组合的购买选择行为。这里的最优商品组合就是指能够给消费者带来效用最大化的组合。由于欲望是无穷的,消费者在无数的无差异曲线中总是愿意选择距离原点最远的一条,以获得最大的满足。但是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又受其收入水平和商品价格的约束,而由消费者的既定收入和商品价格决定的预算线只有一条。当既定的预算线与平面上的无数条无差异曲线中的一条相切时,在切点即构成消费者均衡,这个点叫做消费者均衡点。在该均衡点上,消费者所购买的商品组合是最优商品组合,能够带来的效用最大,同时又将消费者的所有收入耗尽。

如图3-7所示,某消费者有三条无差异曲线U1、U、U2,代表的效用水平依次为U1<U<U2。预算线AB与其中的一条无差异曲线U相切于E点,E点为消费者均衡点。

图3-7 消费者均衡

预算线AB上的所有点收入水平相等但效用水平不同,无差异曲线U上的所有点效用相等但收入水平不同。预算线AB与无差异曲线U相切于E点,所以E点的效用水平为U。同时,预算线AB又与无差异曲线U1相交于F、G点,所以F、G点的效用水平为U1,低于E点的效用水平。C、D两点位于无差异曲线U上,所以效用水平为U,高于F、G点,但C、D两点位于预算线AB以外的位置,在既定的收入水平下无法实现。无差异曲线U2的效用水平最高,但在既定的收入水平下无法实现。

因此,只有在均衡点E上,消费者才能实现在既定的收入水平下的效用最大化,此时的商品组合为最优购买组合(xe,ye)。消费者均衡的条件可以表示为:

045

在均衡点E上,预算线的斜率正好等于无差异曲线的斜率。我们已经知道,无差异曲线的斜率的绝对值就是两种商品的边际替代率MRSxy,预算线的斜率的绝对值为两种商品的价格之比046,因此消费者均衡的条件为在既定的收入水平下,两种商品的边际替代率等于这两种商品的价格之比。

复习与思考题

一、单项选择题

1. 当总效用增加时,边际效用应该(  )。

A. 为正值,但不断减少
B. 为正值,且不断增加
C. 为负值,且不断减少
D. 以上都不对

2. 张三愿意用20美元买第一件衬衫,愿意用35美元买头两件衬衫,45美元买头三件衬衫,如果衬衫的价格是10美元,他若购买了三件衬衫,则他获得的消费者剩余为(  )。

A. 0
B. 5
C. 10
D. 15

3. 已知消费者的收入为50元,商品X的价格为5元,商品Y的价格为4元。假定消费者计划购买6单位X商品和5单位Y商品,商品X和Y的边际效用分别为60和30。如要得到最大效用,他应该(  )。

A. 增购X和减少Y的购买量
B. 增购Y和减少X的购买量
C. 同时减少X和Y的购买量

4. 无差异曲线(   )。

A. 向右上方倾斜
B. 向右方倾斜
C. 是一条垂线

5. 在同一平面图上有(  )。

A. 三条无差异曲线
B. 无数条无差异曲线
C. 许多但数量有限的无差异曲线

6. 消费可能线上每一点所反映的可能购买的两种商品的数量组合是(  )。

A. 相同的
B. 不同的
C. 在某些场合下相同

7. 两种商品的价格按相同的比例上升,而收入不变,消费可能线(  )。

A. 向左下方平行移动
B. 向右下方平行移动
C. 不发生变动

8. 根据无差异曲线与消费可能线结合在一起的分析,消费者均衡是(  )。

A. 无差异曲线与消费可能线的相切之点
B. 无差异曲线与消费可能线的相交之点
C. 离原点最远的无差异曲线上的任何一点

9. 已知商品X的价格为1.5元,商品Y的价格为1元,如果消费者从这两种商品得到最大效用的时候商品Y的边际效用是30,那么商品X的边际效用应该是(  )。

A. 20
B. 30
C. 45

10. 在以下三种情况中,实现了消费者均衡的是(  )。

二、问答题

1. 基数效用论和序数效用论的基本观点是什么?它们各采用何种分析方法?

2. 什么是边际效用递减规律?

3. 用公式表示消费者均衡的条件。

4. 无差异曲线中,无差异的含义是什么?

5. 无差异曲线的特征是什么?

6. 什么是消费可能线?

7. 用无差异曲线和消费可能线说明如何实现消费者均衡。

8. 为什么要有政府提供公共物品?

9. 如何理解“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这句话?

10. 简述边际效用递减规律的内容。

三、计算题

1. 根据下表计算:

(1)消费第二个面包时的边际效用是多少?

(2)消费三个面包的总效用是多少?

2. 某消费者收入为120元,用于购买X和Y两种商品,X商品的价格Px=20元,Y商品的价格Py=10元:

(1)计算出该消费者所购买的X和Y有多少种数量组合,各种组合的X商品和Y商品各是多少?

(2)作出一条消费可能线。

(3)所购买的X商品为4,Y商品为6时,应该是哪一点?在不在消费可能线上?它说明了什么?

(4)所购买的X商品为3,Y商品为3时,应该是哪一点?在不在消费可能线上?它说明了什么?

上海市文化领域电子商务发展_上海市电子商务蓝皮书. 2009~2010年

三、上海市文化领域电子商务发展

1.上海市文化产业中文化服务业迅速发展

上海市加快基础文化与贸易融合,加快文化产品“走出去”步伐。2009年,上海文化贸易逆势而上实现顺差45.5亿美元,文化产业的核心领域,即文化服务业也是顺差,并已形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网络文化版权出口、文化娱乐软件服务外包、网上游戏娱乐服务出口等多种国际贸易新形态。2009年,上海文化服务业实现增加值549.18亿元,比上年增长13.4%,占全市文化产业的64.8%,体现出上海文化产业以文化服务业为主导的特点。

2.上海市以网络文化为代表的文化与科技融合引领新兴产业迅速崛起,电子商务文化发展具有巨大的前景

2009年,上海更加注重文化与高新技术融合,在网络视听服务、网络阅读服务、网络财经服务、网络电子商务、网络游戏服务、网络休闲娱乐服务、网络远程教育服务、有线电视“三网合一”等领域保持着全国领先地位。全国第一家“国家数字出版基地”已集聚了330多家数字出版及相关企业,基本形成网络文学、互动教育、网络游戏等特色产业聚集的数字出版产业链。一些大型出版、报业传媒集团与电信运营商强强联手,在电子书、电子报、手机报等新媒体领域加快了跨行业、跨媒体、跨区域发展步伐。在文化服务业中,网络文化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服务和以广告、会展文化服务为主的其他文化服务三大行业分别实现增加值130.29亿元、149亿元和138.09亿元,合计实现增加值417.38亿元,占文化服务业增加值的76%。如图7—3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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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7—3 上海市文化服务业2009年增加情况

其中网络文化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服务业增加值分别比上年增长19.9%、16.3%,在文化服务业各个行业增幅中分别列第一、二位。

上海市电子商务物流的发展概况_上海市电子商务蓝皮书. 2009~2010年

一、上海市电子商务物流的发展概况

随着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步伐的加快,以及国家《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国发2009年8号)的出台,上海市现代物流业有了较快的发展。

1.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带动了物流服务业的增长

上海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极大地带动了为电子商务提供服务的物流业增长。以上海快递配送为例,2009年国内特快专递达到3588.3万件,相对于2008年的3046万件,同比增长17.8%,上海市国际特快专递则由2008年的341万件增长到2009年的513.6万件,同比增长50.62%,如图11—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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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1—1 上海市国内特快专递和国际特快专递增长情况

根据淘宝网发布的《2009—2010年度中国网购热门城市报告》中显示,上海雄踞所有网购消费力城市之首,报告期内的网购消费金额达到174.2亿元,占比达到8.67%,成交人次则达到5881万人次。根据上海市官方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至2009年年末,上海全市常住人口为1921.32万人。如果按平均计算,那么上海市所有居民平均每人的网购次数将达到3次,而每人的网上购物金额则将达到906元。巨大的电子商务消费市场使得电子商务“网购”配送将成为上海快递服务发展的重要市场增长点。

2.物流产业的发展为电子商务提供了有力的发展支撑

上海不断加大物流基础设施的投入,2003年到2009年的7年内,国际标准集装箱吞吐量从2003年的1128.3万TEU达到2500.2万TEU,国际标准集装箱重量吞吐量也从10225万吨到达2009年的24619万吨。如图11—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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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1—2 最近7年上海市国际标准集装箱吞吐量增长情况

从图11—2中可以看出,无论从上海国际标准集装箱吞吐量的重量来看或者是从吞吐单位来看,都处于总体不断上升的趋势,除去海运能力,上海市陆运,空运能力也在不断提升。

以下是最近四年上海市铁路公路与民用航空增长情况,如图11—3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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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1—3 上海市铁路公路与民用航空增长情况

从图11—3中可以透视出上海陆运和空运能力也在不断提升。公路运输量从2006年80万吨达到2009年的244万吨;与此同时民用航空运输量从2006年的19万吨达到2009年的49万吨。

3.陆交中心的建立为上海航运和陆运提供了有力的嫁接,有力地推动了电子商务物流的发展

上海市陆上货运交易中心是长江经济联合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95%股份)和上海西北物流园区有限公司(5%股份)受政府委托,按“政府推动、政策配套、市场运作、企业经营”的原则共同组建的公司。陆交中心一期投资5亿人民币,主要以建设物流货运公共信息平台为中心,打造现代物流B2B电子商务平台,并依托电子商务平台,组织物流在线交易和场内交易;开发省际和城际货运专线;搭建货物区域中转平台;以上海市为中心,组建城市物流配送网络。上海陆上货运交易中心网上平台自2009年11月开展网上交易以来,到2010年1月累计运费交易额已突破1000万元。陆交中心自主开发第三方支付平台,全力打造物流业“淘宝”式信息平台。旗下“56135网上平台”已成功从单一的信息发布网站转型为集交易和信息发布为一体的物流商网,目前拥有会员数2.6万家,日均点击率15万次。

陆交中心的城市配送项目是以建立上海市“货运公交”配送网络区域中转平台为中心,通过建立50个市内配送分拨中心、数百个市内配送网点,根据各网点的情况设计城市“货运公交”线路,一期投放1000辆“城市公交货运巴士”,采用“全城一价”的标准计价方式公开交易,开展上海市内货物“站到站”、“门到门”的分级式递送服务方式,实现与海、空、铁的无缝连接。

4.区位优势显著,物流总部经济效应显现

依托国际大都市的区位优势和战略地位,上海吸引了众多著名物流快递企业驻足,上海已经发展成为全国快递企业总部聚集最多的城市,是全国快递服务的竞争高地和市场风向标。UPS、Fedex、DHL、TNT等国际四大快递巨头的大中华区总部和申通快递、圆通速递、韵达快运、全一快递、天天快递、中通快递、增洲快递、希伊艾斯等八家民营快递企业的全国总部都设在上海,物流总部经济带来的产业聚集效应日益显现。

5.电子商务物流服务网点布局合理,服务产品多样化

以人为本的发展战略,促进了上海物流服务业网点的合理布局。截至2008年底,上海规模以上快递企业的服务网点共4491处,覆盖全市区,服务网点密度高,部分企业的服务网点深入到乡镇、村。电子商务物流的种类也日趋丰富,规模以上快递企业普遍提供“次日达”、“隔日达”、“次晨达”、“当日达”、“限时达”、“即时送”等专业物流服务。部分企业还提供了代收货款、快件保险等增值服务,并开始涉足供应链管理等物流服务领域,满足了不同层次的市场需求。

上海市电子商务的安全环境概况_上海市电子商务蓝皮书. 2009~2010年

一、上海市电子商务的安全环境概况

当前,互联网安全问题日益突出,成为各国普遍关切的问题,中国也面临着严重的网络安全威胁。随着互联网应用服务的深入,尤其是电子商务的不断普及,人们对电子商务安全的认识也越来越深刻;同时,不断出现的电子商务安全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

据中国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CNCERT/CC)发布的《2009年中国互联网网络安全报告》,2009年公共互联网安全形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木马和僵尸网络

木马和僵尸网络对用户网络信息安全构成最直接的威胁。2009年,CNCERT监测到的境内被木马控制的主机IP共26.2万余个,较2008年大幅下降53.6%;境外有16.5万个主机IP参与控制上述境内主机,较2008年下降40.2%;境内被僵尸网络控制的主机IP共83.7万余个,较2008年下降32.3%;境外有1.9万个主机IP参与控制上述境内主机,较2008年增长257.8%。

2.新型计算机病毒和蠕虫

计算机病毒和蠕虫对于用户主机最大的危害在于其大肆破坏用户操作系统以及存储在系统中的文件资料。2008年底至2009年间,飞客(Conficker)蠕虫在全球互联网迅速传播。至2009年底,CNCERT采用“sinkhole”方法2监测到全球感染飞客蠕虫的主机IP数量已超过7000万个,其中中国大陆地区受感染情况严重,每月感染主机IP数量约1800万个。

3.网站安全

2009年,中国大陆有4.2万个网站被黑客篡改,较2008年约下降五分之一。其中,被篡改的政府网站累计达2765个,较2008年下降约22.3%。

4.网络仿冒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以及互联网消费的普及,网络仿冒成为网络欺诈的常见方式。大型电子商务网站、大型金融机构网站、第三方在线支付站点、大型社区交友网站是网络仿冒的主要对象,黑客伪造与源站点高度相似的网站页面诱使用户登陆,套取账户信息以及其他个人私密信息,进而造成用户直接经济损失。2009年,CNCERT接收的网络仿冒事件数量共1200件,位列各类接收事件第三位,约占总量的5.5%。

2009年CNCERT接收到的网络安全事件报告中,垃圾邮件、网页恶意代码(网页挂马)和网络仿冒事件居前三位,具体分布情况如图12—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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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2—1 2009年CNCERT接收到的网络安全事件按类型分布图

其中,CNCERT/CC根据事件涉及受控主机IP按地区分布进行统计,其中,上海地区由于木马、僵尸网络受控主机IP在中国大陆分别占4.40%和6.49%,在全国位于第9位和第5位,如图12—2和图12—3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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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2—2 2009年中国大陆木马受控主机IP按地区分布图

同时,互联网服务投诉量大幅增长,网络安全问题亟待解决。据2010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数据显示,2010年上半年,互联网服务投诉量同比增长74.6%,位居投诉增幅第四位。按各类商品和服务投诉总量,互联网服务投诉量排在第七位,投诉量和位次都再创新高。消费者反映的主要问题是:个人信息丢失、泄露等网络安全问题;网络故障维护反映速度慢;网络宽带网速不稳、经常掉线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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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2—3 2009年中国大陆僵尸网络受控主机IP按地区分布图

上海市专业市场类电子商务发展分析_上海市电子商务蓝皮书. 2009~2010年

二、上海市专业市场类电子商务发展分析

1.发展专业商品市场交易,加强上海在集散能力上的优势

市发改委在“十二五”产业规划中,将商品销售总额作为一个指标放进去。上海在最近五年里,这项指标一直维持在两位数增长,金融危机时18%,最高达到31%,上海还没有一项指标是有如此高增长率的。这说明上海具有相当强的流通集散能力,各项调查显示,实体的货物有如此高的凝聚力,专业的电子贸易市场更值得期待了。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进入市场运作的切入点为电子商务,参与经营大宗初级原材料商品包括农产品、金属类、建材类等多种交易品种,开展专业纵深的B2B商业模式,对搞活国内现货商品流通、繁荣市场经济、合理配置资源、衔接产需、调剂供求,促进物资流通向深层次、现代化发展,对建设大市场、发展大贸易、搞活大流通有着重要的社会地位和作用。

(1)为买卖双方提供资金在线结算服务,避免了企业的“三角债”问题

采用先进的交易结算智能网络体系,在网上开展集中竞价交易,由交易市场进行统一撮合,统一资金结算,保证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交易成交后,市场为买卖双方进行资金结算、实行交收、现金及时入账,保证买卖双方的共同利益,从而避免了我国企业现存的较严重的“三角债”问题。

(2)现货仓单的标准化,杜绝了“假冒伪劣”商品

市场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划分商品等级,以每一种商品交易量最大的等级为标准交易等级,同时在全国精心选择了多家现代化专业仓库,向其授权作为定点交收仓库,由定点仓库对卖方出具符合市场交易标准的标准化仓单。定点交收仓库对入库商品要进行严格的检验,不合格产品严禁入库,对于买方的利益可以得到充分保障,买方可以在现货交易市场内买到放心、货真价实的商品。

(3)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行业的形成,对我国现货贸易流通的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自1997年以来,我国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逐步走向规范化、行业化、体制化的发展轨道。目前在国家商务部等多家部门的监督管理下,国内已经形成多家具有相当规模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他们对搞活国内现货商品流通、繁荣市场经济、合理配置资源、衔接产需、调剂供求关系发挥着重要作用。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是我国现货流通领域出现的新兴事物,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尚处于起步阶段,但其先进的运作方式、特有的功能已经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

2.大宗商品交易发展迅猛,企业呼吁政府加强关注

随着《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起草,全国各地大宗商品市场建设的热潮迅速掀起,仅2009年全国新增加的市场超过100家,全国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有70多家,分布在20多个省市,商品种类涵盖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及衍生品、煤炭、农产品、纺织原料等多个大类。较具影响的是北京大宗商品交易所、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北京石油交易所、重庆农畜产品交易所、宁夏北方商品交易所、广西大宗商品交易所、南宁东盟商品交易所等,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天津市政府给予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的超常规政策与扶持,表明天津对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重视,以及对于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重要作用的重视。正是由于这一突破,导致上海和其他地区企业十年积累的市场,一夜间就被以政府信用支撑起来的市场所超越。这也成为相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大问题与困难,希望政府给予关注。

3.专业商品交易市场在全国范围内缺少规划,主要还是企业自发发展

政府促进新兴行业的发展主要靠两点,一是靠政府政策的扶持,包括明确准则和在财税方面加以支持;二是风险的控制。

专业商品交易市场的作用主要是加强流通,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建立合理的定价机制。集聚地方资源以形成地方的产业,以产业推动发展,做好资源的合理配置。专业商品交易市场目前在全国范围来看还处于企业自发的阶段,缺乏统一的规划,许多地方从自身的经济利益出发,不论条件是否成熟,纷纷建立专业商品交易市场,导致市场无序发展。但是,专业商品交易市场不是全国各地都弄一个交易平台,专业商品市场电子商务也不适合遍地开花。一个交易规则对应一个准入门槛,目前急需统筹规划,以达到良好的效果。

4.商品电子交易市场中的商业模式

目前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模式主要有四种:一是网上商店,企业在平台上开网店,现在交易规模不大;二是招标拍卖;三是现货专场;四是中远期货专场。

目前争议较大的是中远期电子交易,由于交易活跃,交易发生额巨大,在支付手段尚未规范的情况下,产生巨额沉淀资金,对这些资金还没有统一的管理办法,存在挪用客户保证金的现象,客户资金存在风险隐患。中远期电子交易交割率非常低,通常只有千分之一到百分之一,有的甚至是零交割,导致中远期电子交易偏离了货物交易的轨道,存在很大市场风险。表13—1简要介绍了上海市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的基本情况。大多数交易市场对信息事故的防范和化解能力较弱,信息系统安全存在一定风险。另外还存在市场监管法规缺失的问题。中央6部委已经联合发文《中远期交易市场整顿规范工作指导意见》,并组成联合检查小组对各地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进行检查,督促整改。上海市商务委也发文要求整顿规范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并开展专项检查。

表13—1 2009年上海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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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电子交易市场以电子交易为核心,还延伸了一些相关的综合服务,促进平台良性发展。平台增值服务的两大方面:

第一是金融配套,交易过程中有融资过程,通过银行质押贷款。银行先对平台授信,平台再对企业授信。上海专业商品交易市场在融资上还处于初始阶段,这项增值服务只有在相应监管完善的基础上,才有可能进一步发展。

第二是物流配套,配套的方式各不相同,例如:百联集团自身就有很好的物流能力,大宗钢铁的物流与上海陆上货运交易中心对接,大宗农产品的物流主要是外包给第三方物流公司。

国际贸易学的基本框架与基本分析工具_国际贸易学

第三节 国际贸易学的基本框架与基本分析工具

一、国际贸易学的基本框架

国际贸易学通常分为国际贸易理论、国际贸易政策和国际贸易相关问题等三个部分(见图1-1)。国际贸易理论部分主要包括古典贸易理论、新古典贸易理论、现代贸易理论和保护贸易理论。古典贸易理论主要是指绝对优势理论和比较优势理论;新古典贸易理论主要是指资源禀赋论和解释里昂惕夫之谜的相关理论;现代贸易理论主要是指规模经济理论、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偏好相似理论和竞争优势理论;保护贸易理论主要是指重商主义理论、幼稚工业保护理论、超贸易保护理论和战略性贸易保护理论。国际贸易理论主要研究三个方面的问题:贸易的基础,即贸易为什么会发生;贸易的格局,即贸易如何在各国之间进行;贸易的影响,即贸易使各国产生什么样的利益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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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1 国际贸易学的基本框架

国际贸易政策部分主要包括限制进口措施、鼓励出口措施和其他相关政策。限制进口措施主要是指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鼓励出口措施主要是指出口补贴、生产补贴和价格支持等;其他相关政策主要是指限制出口、鼓励进口措施和经济制裁。国际贸易相关问题主要包括世界贸易组织、区域经济一体化、国际资本流动与跨国公司、国际服务贸易等。

基于以上分析,本书包括导论(第一章)和三个组成部分(第二章至第十三章)。第一部分是国际贸易理论,包括第二章至第五章,主要介绍自由贸易理论和保护贸易理论。第二部分是国际贸易政策,包括第六章至第八章,介绍主要贸易政策及与贸易相关的政策。第三部分为国际贸易相关问题,包括第九章至第十三章,主要介绍世界贸易组织、区域经济一体化、国际资本流动与跨国公司、国际服务贸易等。

二、国际贸易学的基本分析工具

国际贸易学研究的是具体的商品、服务和生产要素的交换,其分析工具主要是市场经济学中的微观经济分析方法,我们分为总体均衡分析和局部均衡分析。

(一)总体均衡分析

总体均衡分析是指在充分考虑所有经济变量之间关系的情况下,考察整个经济系统完全达到均衡状态时的状况和达到均衡的条件。总体均衡分析不仅要分析某种商品或要素市场,还要分析与之相关的商品或要素市场,以有助于把握任何一种行为和政策对整个经济的影响。在总体均衡分析中,我们使用生产可能性曲线说明供给,用社会无差异曲线说明需求,将生产可能性曲线与社会无差异曲线结合起来分析总体供求平衡。

1.生产可能性曲线

生产可能性曲线(production possibility curves,简称PPC)表明一个国家在充分和有效地使用其所有资源时能生产的各种商品数量的组合。国际贸易学中要分析一国进口和出口,首先必须分析一国的生产能力,即通过生产可能性曲线来分析生产能力。

如图1-2所示,曲线PPC表示一国的生产可能性曲线,是一国充分使用其所有资源生产的各种可能性的组合。W点表示全部资源用来生产小麦,R点表示全部资源用来生产大米。在WR之间的任何一点都是可以实现的最大产量组合,包括A、B、C、D等各点。如果在WR曲线以外则表示无法实现生产,在WR曲线以内则表示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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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2 生产可能性曲线

生产可能性曲线可以是一条直线,也可以是一条向内或向外弯曲的曲线,其形状取决于各种商品生产的机会成本,机会成本可以是不变、递增或者递减的。如图1-3所示,如果机会成本不变,生产可能性曲线就是一条直线;如果机会成本递增,生产可能性曲线就是一条向外弯曲的曲线;如果机会成本递减,生产可能性曲线就是一条向内弯曲的曲线。

2.社会无差异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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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3 不同成本下的生产可能性曲线

无差异曲线是指给消费者带来同样的满足程度的不同商品的组合。社会无差异曲线(community indifference curves,用CIC表示)是表示社会福利水平一定时,社会成员之间效用的不同搭配关系的曲线。每一条社会无差异曲线都代表一定的社会效用水平,其曲线上每一点的斜率都表明社会对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消费的边际替代率。

在同一条无差异曲线上,各种不同的消费组合所带来的社会福利程度是相同的,但较高水平的社会无差异曲线则代表较高水平的社会福利程度,同时社会无差异曲线的偏向也反映一国的平均消费偏好。如图1-4所示,社会无差异曲线偏向表示美国消费者比较偏爱小麦,而中国消费者比较喜好大米。在两国的社会无差异曲线中,CIC2都比CIC1具有更高的社会福利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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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4 反映不同偏好的社会无差异曲线图

3.总体均衡分析

在总体均衡分析中,生产可能性曲线表示供给,社会无差异曲线表示需求。在市场经济中,人们追求的是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即在有限的生产能力条件下选择能够带来最高福利水平的商品组合。

在图1-5中,点A、B、C、D、E分别是五种不同的商品组合,但都在生产可能性曲线上,因此都是可靠的。但它们分别表示不同的社会福利水平,显然E点的社会福利水平最高(CIC3),C和D点的福利水平其次(CIC2),A和B点的福利水平最低(CIC1)。在E点生产可能性曲线和社会无差异曲线相切,产品生产的机会成本和产品消费的边际替代率相等,表明社会实现总体均衡,社会福利水平达到最优。通过总体均衡点的切线的斜率就是封闭经济中横轴上产品(大米)对纵轴上产品(小麦)的相对价格,用Pr(大米价格)/Pw(小麦价格)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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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5 总体均衡

在开放经济中,商品的相对价格是由国际市场的供给与需求决定的,大米的相对价格可能大于也可能小于封闭经济中的相对价格。如图1-5所示,假定开放条件下大米的相对价格(P*r/P*w)高于封闭时大米的相对价格(Pr/Pw)。市场的均衡点就不会再在E点了,生产和消费也不在同一点上了。在新的国际大米相对价格下,该国的生产点在D点,而消费点在F点。一国生产量和消费量之间的差距就是进出口,即国际贸易,这将会在后面的讨论中作进一步分析。

(二)局部均衡分析

局部均衡分析是指假定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考察单一的商品市场达到均衡的状况和条件。在局部均衡分析中所用的是供给曲线与需求曲线。

1.封闭经济条件下的均衡

供给曲线是指生产者的边际成本曲线,即生产者出售不同数量商品时所要索取的不同的最低价格。需求曲线是指在给定收入或预算约束的情况下,消费者在购买不同数量的商品时愿意支付的价格。当供给曲线与消费曲线相交时,即获得均衡价格,供给正好等于需求。

在封闭经济中,市场的均衡完全由本国的供给与需求来决定,市场机制会将价格和供求量引向均衡。如图1-6所示,市场均衡价格为2元/千克,当生产者要价为3元/千克时,便会出现100千克的供大于求,价格将会下降;当消费者只愿意出价1元/千克时,便会出现100千克的短缺,价格将会上升。因此,最终价格经过波动之后将会在e点达到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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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6 封闭经济条件下中国大米市场

2.开放经济中的市场均衡

一个国家如果参与国际贸易,存在进口或出口,那么其经济就是开放经济。开放经济中的市场均衡不再只取决于国内的供给和需求,还将取决于进口和出口,也就是国外的供给和需求。例如,如果中国进口大米,那在市场的均衡点上中国的大米需求就等于国内供给加上进口量;如果中国出口大米,那么在市场的均衡点上中国的大米供给就等于国内的需求加上出口量。

如图1-7所示,如果国际市场上大米的价格是3元/千克的话,中国就不愿意再在国内市场以价格2元/千克进行销售,而是在均衡点e1上进行销售,中国总供给量为200千克,其中中国国内消费者购买100千克,其余100千克则出口国外;同理,如果国际市场大米价格是1元/千克的话,中国需求的那部分就不愿意再在国内市场以价格2元/千克进行购买,而是在均衡点e2上进行购买,中国总需求量为200千克,其中中国国内供给100千克,其余100千克则从国外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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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7 开放经济条件下中国大米市场

3.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

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可以用来衡量价格变化对生产者和消费者福利的影响程度。消费者剩余是指消费者在一次购买中所愿意支付的价格与其实际支付的价格之间的差额;生产者剩余是一个类似的概念,是指生产者在一次销售中所愿意接受的价格与其实际接受的价格之间的差额。

如图1-8(a)所示,消费者剩余等于需求曲线之下、价格线之上的那块面积。当价格为P1时,消费者剩余面积为a;当价格降为P2时,消费者剩余面积升至a+b。如图1-8(b)所示,生产者剩余等于供给曲线之上价格线之下的那块面积。当价格为P1时,生产者剩余面积为c;当价格升至P2时,生产者剩余面积升至c+d(a,b,c,d分别表示其所在阴影部分的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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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8 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

本章小结

无论是世界贸易还是中国贸易,都具有非常悠久的发展历史,随着世界和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变化,世界贸易和中国贸易也随之不断发展变化。国际贸易学通常分为国际贸易理论、国际贸易政策和国际贸易相关问题等三个部分。国际贸易理论部分主要包括古典贸易理论、新古典贸易理论、现代贸易理论和保护贸易理论;国际贸易政策部分主要包括限制进口措施、鼓励出口措施和其他相关措施;国际贸易相关问题主要包括世界贸易组织、区域经济一体化、国际资本流动与跨国公司、国际服务贸易等。国际贸易分析一般采取总体均衡分析和局部均衡分析方法,总体均衡分析常用的工具是生产可能性曲线和社会无差异曲线;局部均衡分析常用的工具是供给曲线、需求曲线和生产、消费者剩余曲线。

复习思考题

1.三次工业革命的标志是什么?从它们可以看出三次工业革命对世界贸易产生的主要影响是什么?

2.现代世界贸易迅速发展的主要原因有哪些?进入21世纪之后,世界贸易发展又呈现哪些新的特点?

3.比较15世纪初中国明朝的郑和下西洋和15世纪末16世纪初西欧哥伦布、达·迦马、麦哲伦等远洋探险的不同结果,探讨产生这些不同结果的原因。

4.中国的对外贸易早于西欧国家,但为什么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速度和规模都不及西欧?近些年来中国对外贸易发展表现出哪些特征?

5.什么是总体均衡分析和局部均衡分析?这两种分析方法有什么区别?

6.什么是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

绝对优势理论_国际贸易学

第一节 绝对优势理论

18世纪的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Adam Smith,1723—1790)是古典经济学派的创始人,他的思想对经济学的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斯密在其1776年出版的《国富论》(全称《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第一次把经济科学所有主要领域的知识归结成一个统一和完整的体系,贯穿这一体系的基本思想就是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思想。

一、绝对优势理论的核心思想

斯密的贸易理论与其自由竞争经济理论一脉相承。与重商主义的财富论不同,斯密认为一国财富的体现不是其拥有的贵金属水平,而是其生产产品和劳务的能力。一国的生产能力越强,其财富就越丰富。在自由竞争的经济环境中追求自身利益的动机驱使人们根据各自的专长进行专业化生产,进而进行商品与劳务的交换,在此过程中,不断深化的劳动分工与生产专业化将提高一国的劳动生产率水平,进而增加其财富水平。

斯密认为,国际贸易和国际分工的原因和基础是各国间存在的劳动生产率和生产成本的绝对差别。一国如果在某种产品上具有比别国高的劳动生产率,该国在这一产品上就具有绝对优势;相反,劳动生产率低的产品,就不具有绝对优势,而处于绝对劣势。绝对优势也可间接地由生产成本来衡量:如果一国生产某种产品所需的单位成本比别国生产同样产品所需的单位成本要少,该国就具有生产这种产品的绝对优势,反之则处于绝对劣势。

因此,斯密认为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专业分工和相互贸易与一国国内的专业化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基础相同,各国应当专业化生产并出口本国具有绝对优势的商品,同时进口那些其贸易伙伴具有绝对优势的商品,也即本国处于绝对劣势的商品。这就是亚当·斯密的绝对优势贸易理论的基本思想。

二、绝对优势理论贸易模型

为了进一步理解绝对优势贸易理论,我们用一个简单的模型来说明。

(一)基本假设

绝对优势贸易模型的基本假设如下。①只有一种生产要素:劳动(L)。②生产两种产品:酒和布。③有两个进行生产和贸易的国家:英国和葡萄牙。④两国在不同产品上的生产技术不同,存在着劳动生产率上的绝对差异。⑤给定劳动供给,该生产要素可以在国内不同部门流动但不能在国家之间流动。⑥规模报酬不变。⑦完全竞争市场,各国生产的产品价格都等于产品的平均生产成本,无经济利润。⑧无运输成本。⑨两国之间的贸易是平衡的。

(二)分工前的生产格局

为了清楚地说明这个模型,我们以一个简单的例子来对其进行具体分析。在此模型中,假设全世界总共有6单位的劳动,葡萄牙和英国分别有3单位的劳动。

生产1单位产品所需的劳动投入量如表2-1所示,葡萄牙生产1单位酒需要1单位的劳动,而生产1单位布则需要2单位的劳动;英国生产1单位的酒需要2单位的劳动,而生产1单位的布只需要1单位的劳动。这时,如果葡萄牙和英国不进行其他专业生产,而是都生产酒和布两种产品,则葡萄牙将用3个单位的劳动生产1单位的酒和1单位的布,而英国也同样用3个单位的劳动生产1单位的酒和1单位的布。这时,全世界的总产量为2单位酒和2单位布,总共4单位产品。

表2-1 生产1单位产品所需劳动投入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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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工后的生产格局

显然,在酒的生产方面,葡萄牙的生产成本低于英国的生产成本,葡萄牙具有生产成本上的绝对优势;而在布的生产方面,英国的生产成本低于葡萄牙的生产成本,英国具有生产成本上的绝对优势。

由于葡萄牙和英国在两种产品生产成本上存在绝对的差异,根据亚当·斯密的绝对优势理论,这时可以实现国际分工并且在分工的基础上进行贸易。在国际分工中,各国应该专门生产各自具有绝对生产成本优势的产品,在此例中,葡萄牙应该专门生产酒,英国应该专门生产布。这时,葡萄牙可以用3单位的劳动生产3单位的酒,而英国可以用3单位的劳动生产3单位的布,这样的分工格局如表2-2所示。

表2-2 分工后各国全部劳动的总产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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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工和贸易利益

从表2-2中可以看出,虽然世界劳动总量没有增加,但世界总产出量却是3个单位的酒和3个单位的布,世界总产量增加了,或者说世界的福利增加了。世界福利增加的原因在于酒和布分别在生产成本较低的葡萄牙和英国进行生产,生产在世界范围内获得了合理的配置。

从各国的分工和贸易利益看,这时候,两国进行贸易,根据劳动价值论,这两种商品的国际交换比例为1,假设葡萄牙用1单位的酒交换英国1单位的布,交换后,葡萄牙拥有2单位的酒和1单位的布,比分工和贸易前多1单位的酒;英国拥有1单位的酒和2单位的布,比分工和贸易前多1单位的布(见表2-3)。可见,分工和贸易使得贸易各国的利益和福利比之前都增加了。

表2-3 贸易后各国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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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例子中,假设葡萄牙的酒与英国布的交换比例是1∶1,而实际中这一比例会变动。究竟以什么样的比例(即价格)进行交换,取决于国际市场上两种产品的供给与需求。这一点,我们会在后面详细讨论。但有一点非常明确,葡萄牙用1单位的酒换取的布不能少于0.5单位,否则不如自己生产;进口1单位葡萄牙的酒,英国愿意支付的布不会超过2单位,否则无利可图。两国都能从分工和贸易中获利的酒/布交换比例(酒的相对价格)应在0.5与2之间。

(五)结论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的结论:贸易发生的原因在于两国生产不同产品的成本具有绝对差异。在只有一个生产要素——劳动的情况下,生产成本的绝对差异源于劳动生产率的绝对差异。劳动生产率可以表示为单位劳动的产出量或单位产品的劳动投入量。在上面的模型中,两国的劳动生产率如表2-4所示。

表2-4 两国劳动生产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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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亚当·斯密的绝对优势理论,世界生产分工是根据各国劳动生产率的绝对差异进行的,各国生产自己劳动生产率上比贸易伙伴具有绝对优势的产品,分工后各国进行自由贸易将使各国的福利和全世界总的福利都得到增加。

三、理论的局限性

绝对优势理论解释了产生贸易的部分原因,也首次论证了贸易双方都可以从国际分工与交换中获得利益的思想。国际贸易可以是一个双赢的局面而不是一个零和游戏。可以说,亚当·斯密把国际贸易理论纳入了市场经济的理论体系,开创了对国际贸易的经济分析,但是,绝对优势贸易理论的局限性很大。

在亚当·斯密的绝对优势理论中,贸易发生的必要条件是劳动生产率的绝对差异,在前面的例子中,葡萄牙生产酒的劳动生产率绝对高于英国,同时,英国生产布的劳动生产率绝对高于葡萄牙。这个必要条件的存在使得绝对优势理论对现实世界贸易的解释受到了局限。例如,它不能解释葡萄牙和英国生产酒和布的劳动生产率状况为表2-5所示的情况时存在的贸易。

表2-5 生产1单位产品所需劳动单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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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5中所示,葡萄牙在两种产品的生产上都比英国有更高的劳动生产率,都具有绝对优势,而英国都是绝对劣势。在这种情况下,葡萄牙和英国是否还能进行贸易?在现实世界中,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劳动生产率对比的情况就是如此,那么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是否还要进行贸易?按照绝对优势理论,这样的贸易是不可能发生的,然而,众所周知,事实并非如此。绝对优势理论不能解释一国在所有产品上都具有劳动生产率的绝对优势,同时另一国在所有产品上都处于劳动生产率的绝对劣势时,两国仍然可能发生贸易的现实。这就是绝对优势理论的局限性。下一节将要介绍的大卫·李嘉图的比较优势理论可以突破绝对优势理论的这一局限性。

比较优势理论_国际贸易学

第二节 比较优势理论

1817年,大卫·李嘉图出版了《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一书。在这本书中,他提出了著名的比较优势理论(又称比较优势说)。这是一条至今仍然没有受到挑战的经济学普遍原理,具有很强的实用价值和经济解释能力。

一、比较优势理论的核心思想

作为古典政治经济学的重要人物,李嘉图与斯密一样,主张自由贸易,认为每个个人在自由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会自然而然地有利于整个社会。

根据比较优势理论,即使一国在两种商品生产上较之另一国均处于绝对劣势,但只要处于劣势的国家在两种商品生产上劣势的程度不同,处于优势的国家在两种商品生产上优势的程度不同,则处于劣势的国家在劣势较小的商品生产方面具有比较优势,处于优势的国家在优势较大的商品生产方面具有比较优势。两个国家分别专业化生产和出口具有比较优势的商品,进口处于比较劣势的商品,则两国都能从贸易中得到利益。这就是李嘉图的比较优势理论的核心思想。简而言之,两国按比较优势参与国际贸易,实际上是两害相较取其轻,两利相较取其重。

二、比较优势理论贸易模型

为了进一步理解比较优势理论,我们用一个简单的模型来说明。

(一)基本假定

李嘉图比较优势理论的基本假定可归纳如下:①两个国家、两种商品、一种生产要素;②资源禀赋水平不变;③生产要素可以在部门间流动但不能在国家间流动;④满足劳动价值论;⑤不同国家的技术水平是给定的且存在差异;⑥规模报酬不变;⑦充分就业;⑧完全竞争;⑨没有政府干预;⑩没有运输成本。

(二)生产贸易模式

李嘉图认为国际贸易的基础并不限于劳动生产率上的绝对差别,即便一国所有商品的生产都具有劳动生产率的绝对优势,只要不同商品生产的绝对优势的程度不同,就有可能展开贸易。如表2-6所示,在英国和葡萄牙两个国家中,葡萄牙都处于绝对优势,英国都处于绝对劣势。

表2-6 李嘉图的两国生产条件(即生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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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两国分别在什么样的产品生产上具有比较优势呢?可通过计算相对劳动生产率、相对成本或机会成本来确定一国的比较优势产品和比较劣势产品。

1.用产品的相对劳动生产率来衡量

相对劳动生产率是不同产品劳动生产率的比率,或者两种不同产品的人均产量之比。用公式表示可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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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个国家某种产品的相对劳动生产率高于其他国家相同产品的相对劳动生产率,那么该国在这一产品上就拥有比较优势;反之,则具有比较劣势。

要计算相对劳动生产率,首先必须先计算出两国布和酒的劳动生产率,如表2-7所示。

表2-7 李嘉图的两国劳动生产率

根据表2-8中的生产条件,可计算出两国布和酒的相对劳动生产率。葡萄牙酒的相对劳动生产率是9/8,英国酒的相对劳动生产率是5/6,由于9/8>5/6,葡萄牙酒的相对劳动生产率高于英国,葡萄牙具有生产酒的比较优势。两国布的相对劳动生产率则正好相反:英国为12/10,葡萄牙为8/9,英国具有生产布的比较优势。

表2-8 李嘉图的两国相对劳动生产率

2.用相对成本来衡量

所谓相对成本,指的是一个产品的单位要素投入与另一个产品单位要素投入的比率,其中单位要素投入的比率也就是生产单位要素所需花费的劳动时间,用公式表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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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国生产某种产品的相对成本低于他国生产同样产品的相对成本,该国就具有生产该产品的比较优势。上例中两国酒和布的相对成本如表2-9所示。

表2-9 李嘉图的两国相对成本

葡萄牙生产酒的相对成本比英国的低,而英国生产布的相对成本比葡萄牙的低。因此,结论与用相对劳动生产率来衡量是一致的:葡萄牙有生产酒的比较优势,英国有生产布的比较优势。

3.用机会成本来衡量

一种产品是否具有生产上的比较优势还可用该产品的机会成本来衡量。所谓机会成本指的是为了多生产某种产品而必须放弃的其他产品的最大价值。例如,葡萄牙花费1小时的时间生产1/80单位酒,就需要放弃用同1小时生产1/90单位布的机会,因此,葡萄牙生产酒的机会成本就为1/90÷1/80=8/9。同理可得两国的机会成本如表2-10所示。

表2-10 李嘉图的两国机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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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生产布的机会成本低于葡萄牙生产布的机会成本,表明英国在布的生产上具有比较优势;葡萄牙生产酒的机会成本低于英国生产酒的机会成本,表明葡萄牙在酒的生产上具有比较优势。

由此可见,用三种方法衡量的每一国家的比较优势产品都相同,都能确定一国处于比较优势或比较劣势的产品。

(三)贸易利益

基于比较优势概念,李嘉图认为只要各国具有劳动生产率的相对差别,就会产生生产成本和产品价值的相对差别,从而使各国在不同的产品上拥有比较优势,使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成为可能。具体形式是,每个国家都集中生产并出口其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进口其处于比较劣势的产品。

李嘉图认为,贸易互利的首要体现就是节约劳动时间。可以从进口单位商品中所获得的劳动时间节约量来分析。按照上述生产条件,两国贸易的展开,英国将专业化生产布,葡萄牙将专业化生产酒,假定两种商品的国际交换价格是1W=1C,意味着在国际市场上英国的布和葡萄牙的酒按照1∶1的价格进行交换。如表2-11所示,英国自己生产1单位酒需要120个小时,现在用1单位布换回1单位酒,实际上只用了100小时,所以英国进口1单位酒比自己生产节约了20小时;葡萄牙自己生产1单位布需要90小时的劳动投入,现在投入80小时生产1单位酒可以换1单位布,比葡萄牙自己生产每单位布可节约10小时。可见,通过贸易,两国都节约了劳动时间。

表2-11 进口单位产品节约的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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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讨论了两国从进口商品中获得的收益,现在我们换个角度,从贸易后生产和消费数量的变化讨论参与贸易的总收益。假定两国都拥有72000小时的劳动,两国生产条件同表2-12,交换价格依然假定为1W=1C。贸易前两国均自给自足,假定葡萄牙的均衡生产和消费组合是540单位的酒和320单位的布,英国的均衡生产和消费组合是300单位的酒和360单位的布,两国的劳动均被充分利用。贸易后,葡萄牙专业化生产酒,72000小时的劳动可以生产900单位的酒。假定国内540单位酒的消费水平不变,剩余的360单位酒可以从英国换回360单位布。贸易后葡萄牙可以比自给自足多消费40单位的布,这40单位的布在英国生产需要3600小时的劳动,所以用劳动时间表示的贸易总收益为3600小时。贸易后,英国专业化生产布,可生产720单位。假定国内布的消费水平依然是360单位,剩余360单位的布可从葡萄牙换回360单位的酒,可比自给自足时多消费60单位的酒,相当于获得7200小时的收益。与节约劳动时间的分析一样,两国都能从贸易中获益。

表2-12 贸易后两国的生产、消费与总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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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双方从贸易中获益的程度与交换价格有关。如果交换价格是1W=1.1C,两国从贸易中获得的收益会有什么不同呢?我们从节约劳动时间的角度来分析,如表2-13所示,现在葡萄牙用80小时生产1单位酒可以换回1.1单位的布,而葡萄牙自己生产1.1单位的布需要99小时,所以进口1.1单位的布可以节约19小时。英国进口1单位酒需要出口1.1单位的布,花费110小时的劳动,相比自己生产1单位酒,可以节约10小时。与1W=1C的交换价格比,葡萄牙节约的劳动时间更多,而英国节约的劳动时间减少。可见交换价格越接近哪个国家国内自给自足经济下的价格水平,该国从贸易中的获利就减少。在两个极端的价格水平(1W=8/9C和1W=1.2C)下,自给自足经济下的价格等于贸易条件的国家不会得到任何利益,而另一国可以获得贸易的所有好处。

表2-13 贸易条件为1W=1.1C时进口单位商品节约的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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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般均衡分析

下面用一般均衡分析方法讨论李嘉图比较优势理论的贸易模式和收益。在一般均衡分析中,用生产可能性曲线表示供给,用社会无差异曲线表示需求。生产可能性曲线反映一个国家在充分和有效地使用其所有资源所能生产的各种商品数量的组合;社会无差异曲线反映一组给整个社会带来同样满足水平的两种商品的不同组合,或者说社会无差异曲线上所有点代表的消费组合给整个社会带来的满足程度相同,一组平行的社会无差异曲线代表不同程度的福利水平,右上的曲线代表更高的水平。在封闭经济中,生产可能性曲线和社会无差异曲线的交点决定了一般均衡的生产和消费组合。

给定劳动时间的约束和技术水平,一国在充分和有效地使用其所有劳动时间所能生产的各种商品数量组合可由公式L=Lw×Qw+Lc×Qc反映。Lw和Lc分别是生产1单位酒和1单位布的劳动投入,Qw和Qc分别是酒和布的产量。假定两国的劳动总量均为72000小时,根据表2-6的生产条件,可知葡萄牙的生产可能性为72000=80Qw+90Qc,英国的生产可能性为72000=120Qw+100Qc。由此可画出两国的生产可能性曲线。

在单一要素和规模不变的假定下,每种商品生产的机会成本固定,即Lw/Lc,如葡萄牙生产酒的机会成本是8/9,英国生产酒的机会成本是1.2,所以生产可能性曲线是一条直线。图2-1(a)中葡萄牙的生产可能性曲线是一条向下倾斜的直线,可以看到布的最大产量是800单位,酒的最大产量是900单位。生产可能性曲线的斜率为8/9,正是酒的机会成本,同时也是自给自足条件下酒的相对价格。没有贸易时,一国的消费组合必须等于生产组合,才能实现经济的平衡与福利的最大化,所以生产可能性曲线与某一条社会无差异曲线相切的切点决定了葡萄牙的生产和消费组合,即图2-1(a)中540单位酒和320单位布的组合。图2-1(b)中英国生产可能性曲线的斜率为1.2,表明自给自足条件下酒的相对价格是1.2。英国酒的最大产量是600单位,布的最大产量是720单位。生产可能性曲线和社会无差异曲线的交点决定了英国自给自足时的生产和消费组合,即布360单位和酒300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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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1 两国生产可能性曲线与社会无差异曲线

由于葡萄牙生产酒的机会成本低于英国生产酒的机会成本,所以两国展开贸易后,葡萄牙专业化生产酒出口,英国专业化生产布出口。这时两国的生产点是生产可能性曲线的端点,消费组合取决于贸易时的交换价格。假定交换价格为1W=1C,即两国按照1∶1的价格进行交换,从生产点出发斜率为1的曲线反映了一国按1W=1C的价格进行贸易后的消费可能性。由图2-1可知,在贸易后的交换价格水平下,两国都有一个位于更高的社会无差异曲线上的消费组合(点A),表明专业化生产和贸易使两国的社会福利水平都提高了。参与贸易后,葡萄牙专业化生产酒,用其中的一部分酒按照1∶1的价格与英国交换布,最终按照图2-1(a)中点A的组合进行消费。英国则专业化生产布,用其中的一部分布按照1∶1的价格与葡萄牙交换酒,最终按照图2-1(b)中点A的组合进行消费。图中阴影部分即为贸易三角形,反映了两国的贸易结构。图2-1(a)中三角形底边为葡萄牙酒的进口数量,直角边为布的进口数量,斜边为交换价格。图2-1(b)中三角形底边为英国酒的进口数量,直角边为布的出口数量,斜边为交换价格。葡萄牙酒的出口等于英国酒的进口,英国布的出口等于葡萄牙布的进口,两国都实现了贸易平衡。

如果两国贸易时两种产品的交换价格为1W=1.1C,那么贸易和福利有何不同呢?从生产点出发引出一条斜率为1.1的直线,我们发现葡萄牙的消费水平位于一条更高的社会无差异曲线上,而英国的消费水平位于一条更低的社会无差异曲线上,表明葡萄牙的贸易获益增加而英国的贸易获益减少。与前面的结论一致,贸易时的交换价格越接近一国自给自足时的国内价格,该国从贸易中获益越少。

相互需求理论_国际贸易学

第三节 相互需求理论

古典国际贸易理论批判了重商主义的理论谬误,揭示了贸易天生的互利互惠性质,第一次将贸易理论建立在了科学的基础之上。特别是大卫·李嘉图,更是成功地跳出了“斯密假定”的陷阱,说明了基于各国生产不同商品时的生产效率即劳动成本的相对差异进行国际分工,相互提供各自具有比较优势的商品,即便是处于全面劣势的国家也能从贸易中获取可观的利益。但无论斯密还是李嘉图在论及贸易利益时都没有正面回答涉及贸易双方根本利益的国际交换比率或国际贸易条件(terms of trade)究竟如何确定,总体贸易利益究竟如何在贸易双方间分割的问题。人们只能猜度,在这个对贸易双方都至关重要的问题上,必定有一番激烈的竞争,才使现实的国际交换比率落在了介于两国的国内交换比率之间的某一水平之上。直到约翰·穆勒提出相互需求理论(theory of reciprocal demand),这样一个重要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才有了较为明确的答案。

一、相互需求理论的核心思想

相互需求理论由英国经济学家约翰·穆勒在其《政治经济原理》(1848)一书中提出,前提是不存在货币因素,即国际贸易是物物交换。

穆勒认为:在国际贸易中,可以把出口视为对对方的供给,把进口视为本国的需求,他将这种情况称为相互需求。国际交换比率取决于双方的相互需求情况,即两国对两种产品的进口需求决定了产品的相对价格。商品的市场价格是由供求双方的力量共同决定的,市场价格也会自行调整,以使供求相等。

二、相互需求理论贸易模型

在穆勒看来,贸易双方实际上是互为供求的关系,即本国从外国进口商品的需求为外国对本国的出口供给,外国从本国进口商品的需求亦为本国对外国的出口供给。国际贸易要能够顺利进行,客观上要求双方的需求都必须足以支付对方的供给。因此,为了使各国都能够按照比较优势基础上的国际分工开展贸易,并从中获取正常的贸易利益,对贸易双方来说,商品的交换价值应该根据双方消费者的消费偏好和具体情况作自动的调整。通过这种调整,各国向其邻国进口商品的需求量恰好足以相互支付。当然,建立在这一交换比率基础上的贸易利益在两国间的分配也就会相应地发生改变。

总之,商品的价值总是自我调整以使需求恰好等于供给水平,所以,一国产品在同另一国产品相互交换时,其价值水平必须使本国的出口总值正好能够用以支付它的进口总值。穆勒在此强调的所谓价值将自我调整,以使需求等于供给,实际上说的是,价值的自我调整将使一国的需求等于另一国的供给,这就是被穆勒称为“国际需求恒等式”的决定国际贸易条件的规律,即所谓相互需求理论。

在A、B两国就F、C两种商品展开的互利贸易中,如果用Dac或Mac表示A国C商品的进口需求,用Saf或Xaf表示A国F商品的出口供给,用Dbf或Mbf表示B国F商品的进口需求,用Sbc或Xbc表示B国C商品的出口供给,则有以下国际需求恒等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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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穆勒的相互需求原理可以用以下假设的相互需求表(见表2-14)得到比较直观的说明。

表2-14 A、B两国对F、C两种商品的相互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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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4实际上反映了国际贸易中在两种商品的一定价格水平上,A、B两国对F、C两种商品供求关系的变化情况。从第一栏Ri可见,随着C商品的相对价格上升和F商品的相对价格下降,A国C商品的进口需求(Mac)由20000单位逐渐减至0,A国F商品的出口供给(Xaf)由30000单位逐渐减至0;反观B国则不然,B国C商品的出口供给(Xbc)从0逐渐增至16000单位,B国F商品的进口需求(Mbf)从0逐渐增至32000单位。致使一国退出贸易的国际交换比率即为该国的国内交换比率。img28

随国际市场上两种商品相对价格的变动,两国间的相互需求同时也是两国间相互向对方提供的本国出口商品数量的相对变化明白无误地说明了这样一个道理:国际交换比率越接近本国的国内交换比率,本国参与贸易的积极性越低;反之,国际交换比率越远离本国的国内交换比率,本国参与贸易的积极性越高。然而,国际贸易天生要求互利互惠,因此,在国际市场现实的贸易中,两国间围绕贸易利益展开的竞争必然使国际交换比率Ri进入一个自动调整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必有某一个国际交换比率的实际水平,使A国对B国出口F商品的意愿恰好等于B国从A国进口F商品的意愿;同时使A国从B国进口C商品的意愿恰好等于B国向A国出口C商品的意愿。一旦国际交换比率的自动调整使两国的进口需求和出口供给两两对等,国际贸易处于均衡状态,这一自动调整过程即告结束。如表2-14所示,当Ri自10C=15F和10C=20F自动调整至10C=17F时,A国愿意按此价格“购买”的C商品的数量恰为B国愿意按此价格“售卖”的C商品的数量;B国愿意按此价格“购买”的F商品的数量恰为A国愿意按此价格“售卖”F商品的数量。A、B两国的相互需求两两对等。有以下国际贸易恒等式img29

由贸易双方的相互需求决定的均衡的贸易条件给A、B两国都带来了可观的贸易利益。同它们各自的国内交换比率相比,A国进口10单位C商品可以少支付3单位F商品,或者说只需出口17单位F商品就能换回10单位商品C商品;B国进口17单位F商品只需要支付10单位C商品,或者说B国出口10单位C商品可以多换回2单位F商品。

三、贸易均衡相对商品价格的局部均衡分析

图2-2中(a)和(c)中Sx表示国家1和国家2对商品X的需求曲线,Dx是国家1和国家2对商品X的供求曲线,纵轴表示X的相对价格(即多生产1单位的X必须放弃生产Y的数量),横轴表示X的数量。

图2-2(a)表示在没有贸易的情况下,国家1在A点进行生产和消费,这时X的相对价格是P1。图2-2(c)表示在没有贸易的情况下,国家2在A′点进行生产和消费,这时X的相对价格是P3。两国进行贸易之后,X的相对价格位于P1和P3之间。当价格高于P1时,国家1将生产比其需求更多的X,并将多余的X出口。此外,当价格低于P3时,国家2对X的需求将超过其本国所需供给的数量,从而从国家1进口X来满足需求。

当价格为P2时,国家1想要出口X的数量刚好等于国家2想要进口X的数量,商品的相对价格在P2时达到局部均衡。

如果相对价格高于P2,则商品X的出口供给大于X的进口需求,这会使相对价格下降直到P2,则商品X的出口供给小于X的进口需求,这会使相对价格上升直到P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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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2 贸易均衡相对商品价格的局部均衡分析

第四节 比较优势理论的发展

在揭示比较优势理论时,我们只讨论两种产品两个国家。在现实中,有许多国家在参与贸易,各国之间也从事各种产品的生产和贸易。在这一节中,我们分别讨论多个国家或多种产品贸易模型。

一、两个国家多种产品贸易模型

在前面的部分,分析比较优势时,我们的模型只针对两种产品,在这里,我们来分析两个国家多种产品的情况。

现在假设世界上只有两个国家——本国和外国,但有许多种产品,比如说有M种,分别用1,2,…,M来表示。本国和外国都能生产,也需要消费这M种产品。

和前面一样,劳动是唯一的投入,我们用aLj来表示本国生产第j种产品的单位成本(劳动投入),a*Lj为外国生产第j种产品的单位成本。为了确定这两个国家在生产哪些产品上具有比较优势,我们将本国生产这些产品的相对劳动生产率从高到低排列起来img31

其中,相对劳动生产率定义为本国劳动生产率(Qj/L)与外国劳动生产率(Q*j/L*)之比。由于劳动生产率是单位产品要素投入的倒数,即Qj/L=1/aLj,因此相对劳动生产率可写为img32

从上面的模型可以看出,本国生产第1种产品的相对劳动生产率最高(或相对成本最低),生产第M种产品的相对劳动生产率最低(或相对成本最高)。也就是说,本国具有生产第1种产品的比较优势,而外国具有生产第M种产品的比较优势。如果发生贸易,本国一定会生产并出口第1种产品,进口第M种产品,外国则正好相反,生产并出口第M种产品,从本国进口第1种产品。

那么,其余的产品应该由哪国来生产?这需要通过将各种产品的相对劳动生产率与两国的相对工资水平进行比较来决定。假设本国和外国的劳动工资率分别是W和W*。则本国生产产品j的成本是WaLj,外国生产产品j的成本是img33

如果img34

那么,本国具有生产产品j的比较优势,该产品就应该在本国生产;若相反,则外国具有生产产品j的比较优势,该产品就应该在外国生产。

为了让分析更加具体,我们给出具体的5种产品及其单位产品的劳动投入来进行具体的分析。如表2-15所示,假设本国和外国都能生产五种产品:苹果、香蕉、梨、红枣和西瓜,但是生产这些产品所需要的单位劳动投入不同。假设本国和外国的工资率之比(W/W*)是5,那么,本国具有生产苹果和香蕉的比较优势,外国只具有生产梨、红枣和西瓜的比较优势。如果W/W*为3,那么,本国会生产苹果、香蕉和梨,外国会生产红枣和西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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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5 本国和外国单位产品劳动投入与相对单位成本

由此可见,如果各种产品的相对投入产出不变(即相对劳动生产率不变),本国相对工资率的降低(从5到3)会使本国在越来越多的产品上获得比较优势,生产和出口的产品种类越来越多。反之,如果外国的工资增长速度低于本国,本国的相对工资率上升,本国就会在越来越多的产品上失去比较优势。从动态的角度来看李嘉图模型,一种产品的相对投入产出和面临的工资水平都在不断变化,如果一国相对工资率的提高超过产品相对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该国就会在越来越多的产品上失去比较优势。当然,这里的工资指的是经过汇率和物价调整后的实际工资。

二、多个国家两种产品贸易模型

以上只分析了两个国家的贸易模式,现实经济中多个国家之间可能有各种不同的比较优势,它们彼此之间又是如何贸易的呢?为了简化起见,假设只有两种产品(酒和布),但有许多国家(比如说有N个)都生产这两种产品,那么哪些国家应该出口酒,哪些国家应该出口布呢?

为了确定谁有比较优势,我们将各国生产酒的相对成本从小到大进行排列

其中aLR和aLW分别表示生产1单位酒和1单位布的劳动投入量;1,2,…,N代表不同的国家。

在这里,第1国生产酒的相对成本(相对劳动投入量)最低,第N国生产酒的相对成本最高。相反,第1国生产布的相对成本(酒相对成本的倒数)最高,而第N国生产布的相对成本最低。如果发生贸易的话,这两个国家的生产贸易模式比较容易确定,第1国出口酒进口布,第N国进口布出口酒。那么其他国家呢?

处于第1国与第N国之间的国家出口什么进口什么,取决于国际市场上酒的相对价格(PR/PW),而国际市场上两种产品的相对价格又取决于整个世界对这两种产品的供给与需求。

从理论上讲,各国的生产和贸易模式取决于本国的相对成本和国际市场上产品的相对价格。一旦国际市场上酒的相对价格确定之后,酒的相对生产成本低于国际相对价格的国家就会生产和出口酒并进口布,反之则生产和出口布,进口酒。另一方面,各国的生产和贸易模式又会反过来影响国际市场上酒的相对价格。为了让分析更加具体,我们借助于一个假想的模型。

如表2-16所示,假设世界上有3个国家,即葡萄牙、英国、意大利,分别生产酒和布。根据生产酒的相对成本排列,我们发现英国生产酒的相对成本最高,因此,根据比较优势原理,英国应该生产布并出口布来换取酒。意大利生产酒的相对成本最低,所以意大利应该生产和出口酒而进口布。这样,这两个国家的生产和贸易模式就确定了。

表2-16 各国酒和布的单位产品劳动投入(以小时计)与相对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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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葡萄牙的生产和贸易模式则取决于国际市场上酒的相对价格,而这一相对价格最终取决于意大利酒的生产能力、英国布的生产能力和三国对酒的相对需求。

如果意大利的酒生产能力很强,英国的布生产能力很弱,世界酒的相对供给就大;反之则小。在酒相对需求给定的情况下,相对供给越大,就越有可能在较低的酒的相对价格上达到均衡。需要生产酒的国家就越少(也有可能只要意大利一个就够了)。但如果英国生产布的能力很强,而意大利酒生产能力很弱,国际上酒的相对价格就越高。

在图2-3中,现在假设市场均衡的酒的相对价格是1,那么意大利和葡萄牙就生产和出口酒,英国生产和出口布。但如果酒相对需求减少,或酒的相对供给增加时,导致酒的相对价格降低为0.8,那么,葡萄牙就会转为生产布而进口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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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3 多个国家两种产品相对价格的确定

让我们再作一个较为抽象的总结。在两种产品多个国家的情况下,一国的比较优势由该国产品生产的相对成本(aL1/aL2)与国际产品市场的相对价格(P1/P2)相比来确定。如果(aL1/aL2)<(P1/P2),该国则具有生产产品1的比较优势,应该生产和出口产品1,进口产品2;如果(aL1/aL2)>(P1/P2),则该国具有生产产品2的比较优势,应该生产和出口产品2,进口产品1;如果(aL1/aL2)=(P1/P2),该国在任何产品上既没有比较优势,也没有比较劣势,对任何一种产品可能进口,也可能出口,或不进口也不出口,生产与贸易模式不确定。

本章小结

国际贸易的理论根源来自于古典贸易理论。斯密的绝对优势理论认为各国应当专业化生产并出口本国具有绝对优势的商品,同时进口那些本国处于绝对劣势的商品。李嘉图的比较优势理论认为每个国家都应集中生产并出口其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进口其处于比较劣势的产品。穆勒的相互需求理论认为国际交换比率取决于双方的相互需求情况,即两国对两种产品的进口需求决定了产品的相对价格。如果涉及两个国家多种产品,则比较优势和贸易模式由该国产品的相对劳动生产率和相对工资之比来确定;如果涉及两种产品多个国家,则一国的比较优势由该国产品生产的相对成本与国际产品市场的相对价格之比来确定。

复习思考题

1.简述绝对优势理论和比较优势理论的核心思想。它们分别存在什么样的局限性?

2.在古典贸易模型中,假设A国有120名劳动力,B国有50名劳动力,如果生产棉花的话,A国的人均产量是2吨,B国也是2吨;要是生产大米的话,A国的人均产量是10吨,B国则是16吨。画出两国的生产可能性曲线并分析两国中哪一国拥有生产大米的绝对优势,哪一国拥有生产大米的比较优势。

3.表2-17列出了中国和加拿大生产1单位计算机和1单位小麦所需的劳动时间。假定生产计算机和小麦都只用劳动,加拿大的总劳动为600小时,中国总劳动为800小时。

表2-17 中国和加拿大生产1单位计算机和1单位小麦的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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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算不发生贸易时两国生产计算机的机会成本。

(2)哪个国家具有生产计算机的比较优势?哪个国家具有生产小麦的比较优势?

(3)如果给定世界价格是1单位计算机交换22单位的小麦,加拿大参与贸易可以从每单位的进口中节省多少劳动时间?中国可以从每单位进口中节省多少劳动时间?如果给定世界价格是1单位计算机交换24单位的小麦,加拿大和中国分别可以从进口每单位的货物中节省多少劳动时间?

(4)在自由贸易的情况下,各国应生产什么产品,数量是多少?整个世界的福利水平是提高还是降低了?试用图分析。

4.两种产品多个国家的情况。表2-18给出了4个国家生产1单位大米和小麦的劳动投入量。

表2-18 4个国家生产1单位大米和小麦的劳动投入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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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知国际市场均衡的大米相对价格为2,则按照比较优势的原则,各国的贸易模式如何?当国际市场对大米需求增加导致大米的相对价格上升至3.5时,各国贸易模式会受到影响吗?如果受到影响,怎样变化?

5.两个国家多种产品的情况。表2-19给出了两国生产四种产品所需的单位劳动时间。

表2-19 两国生产4种产品所需的单位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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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美国工资是10美元/小时,菲律宾的工资水平是3美元/小时,两国发生贸易,按照比较优势的原则,各应生产和出口什么产品?如果美国的工资上升为11美元/小时,贸易模式会受影响吗?

要素禀赋理论_国际贸易学

第一节 要素禀赋理论

要素禀赋理论(又称H-O理论)是由瑞典经济学家伊莱·赫克歇尔(Eli Heckscher)和贝蒂尔·俄林(Bertil Ohlin,1977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提出的。早在1919年赫克歇尔在他的论文《对外贸易对收入分配之影响》中就首次提出了要素禀赋理论的观点,这篇论文也被萨缪尔森称为“天才之作”。其后赫克歇尔的学生俄林在1922年的博士论文、1924年的《贸易学说》和1933年的《域际贸易与国际贸易》中全面阐述并发展成完整的要素禀赋理论,后来经萨缪尔森等人完善之后,成为20世纪30年代到70年代国际贸易理论的主流。

要素禀赋理论的主要贡献在于赫克歇尔和俄林克服了斯密和李嘉图贸易模型中的某些局限性,认为生产商品需要不同的生产要素,除了需要劳动,还需要资本等其他要素。而且他们还强调了要素在不同产品的生产投入中所占的比例也不同,并将产品分为两大类:资本密集型产品和劳动密集型产品。前者的生产中生产技术性较高,需要大量的机器设备和资本投入;后者则主要是对手工操作要求较多,需要大量的劳动投入。另外,他们认为各国生产要素的储备比例也是不同的。有的国家资本相对雄厚,被称为“资本充裕”国家;有的国家人口众多,被称为“劳动充裕”国家(这里的“充裕”也是一个相对概念,用人均资本,即资本/劳动的比率来衡量)。这些都为接下来的贸易理论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要素禀赋理论的基本假设

要素禀赋理论的基本假设如下。

假定1:2×2×2假定。假定只有两个国家,两种商品X、Y,两种生产要素K、L。这一假定使现实经济简单化,有利于分析问题。

假定2:自由贸易假定。假定没有运输成本、关税及其他限制商品自由流动的障碍。

假定3:要素流动性假定。生产要素只能在一国范围内自由流动,在国家间不能自由流动。因而,国内劳动力和资本收益相等,国家间由于要素流动障碍可能存在要素收益的差异。

假定4:完全竞争假定。假定两个国家的商品市场和要素市场都实现完全竞争。参与市场交易的供给者、需求者众多,生产要素、商品是同质的,具有完全信息。在长期内完全竞争市场商品的价格等于生产商品的边际成本,同时等于商品的边际收益。

假定5:规模收益不变假定。假定两国在两种商品的生产上保持规模收益不变。产量增加的比例等于生产要素投入量增加的比例,即f(tK,tL)=t·f(K,L)。

假定6:技术相同假定。假定两国具有相同的技术水平,具有相同的生产函数,投入同样数量的生产要素生产同等数量的某种商品;强调技术不是不变,而是两国生产同种商品的技术保持相同。

假定7:有关要素密集度的假设。假设两种商品的要素密集度不同,一种为劳动密集型,另一种为资本密集型。由于两个国家生产同种产品的技术相同,生产函数相同,因此同种商品在两个国家密集度是相同的。没有要素密集度转变的情况。

假定8:消费者偏好相同假定。假定两国消费者对两种商品偏好相同。消费者偏好可以用一组常规的(即凸向原点)的社会无差异曲线表示。两国的社会无差异曲线在形状和位置上一致。在假定7、假定8的基础上,要素禀赋的两种计量方法是确定一致的。

假定9:资源充分利用假定。假定两国在贸易前后都能生产出最大可能的产量,生产点总是落在生产可能性边界上。

这一模型称为赫克歇尔-俄林模型(也称H-O模型)。任何一个假定条件变化,要素禀赋理论的结论都有可能不同,甚至不成立。

二、要素禀赋理论的核心思想

由于要素禀赋的不同,在国际贸易中,一个国家会出口那些使用大量相对丰富(便宜)的要素投入的产品,而进口那些需要大量使用相对稀缺(昂贵)要素投入的产品。这就是资本丰富的国家(如美国)一般出口汽车等资本密集型的产品,而劳动力丰富的国家(如中国)则出口纺织品等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原因。

三、生产与贸易模式

各国生产要素自然禀赋的相对差异决定了不同生产要素的使用方法和价格,因而也就决定了各国在不同商品生产上的成本差异,决定了各国的比较优势和贸易利益,成为国际贸易的原因。因此,各国生产要素自然禀赋的相对差异构成了比较优势和国际贸易的现实基础。

根据以上基本假设,两国的生产和贸易模式简述如下。

劳动充裕的国家拥有生产劳动密集型产品的比较优势,资本充裕的国家拥有生产资本密集型产品的比较优势。如果两国发生贸易,劳动充裕的国家应该生产并出口劳动密集型产品,进口资本密集型产品;资本充裕的国家应该生产并出口资本密集型产品,进口劳动密集型产品。

由于中国是一个劳动充裕的国家,且小麦是劳动密集型产品,中国生产小麦的相对成本和相对价格低,具有生产小麦的比较优势。美国则相反,是一个资本充裕的国家,生产电子产品(资本密集型产品)的相对成本和相对价格低,因此,美国具有生产电子产品的比较优势。

如果两国发生贸易,中国会增加小麦生产减少电子产品生产,并向美国出口小麦进口电子产品;美国会减少小麦生产增加电子产品生产,并从中国进口小麦,向中国出口电子产品。决定两国生产与贸易模式的基础仍然是生产成本方面的比较优势,而这一比较优势是由要素配置而不是生产技术的差异决定的。

四、贸易影响与贸易所得

国际贸易的产生是由于各国之间存在着生产、消费及商品价格的差异。国际贸易的结果又反过来影响各国商品的价格、商品的生产和消费及经济发展。

我们首先分析贸易对价格、生产、消费及贸易利益等方面的影响。在对贸易利益的分析中,我们将分别对生产者利益、消费者利益及整个社会利益变动进行分析。这种分析包括静态的和动态的,局部的和整体的。在本章我们使用的仍然只是静态的总体均衡分析和局部均衡分析。

(一)总体均衡分析

我们仍然用生产可能性曲线和社会无差异曲线来对贸易影响进行总体均衡分析。

与古典贸易模型相比,H-O模型对一国生产可能性的假设有两个方面的不同。

第一,关于两国生产各种商品能力不同的原因。古典贸易模型解释为生产技术上的不同,H-O模型则强调要素的禀赋不同。中国的劳动力资源相对充裕而资本相对不足。因此,中国生产劳动密集型产品(小麦)的能力比生产资本密集型产品(电子产品)的能力要强,其生产可能性曲线偏向小麦。美国则相反,生产电子产品的能力强于生产小麦的能力,生产可能性曲线向电子产品倾斜。

第二,关于产品生产机会成本的假定。古典模型假设劳动是唯一的生产要素,每单位劳动投入的产出是不变的。因此,每单位产品的机会成本是固定的,生产可能性曲线是一条直线。H-O模型假设有两种要素投入,产品生产的机会成本是递增的。也就是说,当一国将其生产资源从某个产品生产中转移去生产另一产品时,所必须放弃的该产品的数量越来越大。从另一角度说,如果一国继续不断地将其有限的资源投向一种产品生产时,每个新增加的投入所能得到的产出会越来越少。这种“成本递增”或“收益递减”的生产可能性曲线具有外凸的形状(机会成本等于生产可能性曲线的斜率,递增的斜率形成外凸的曲线)。图3-1中的中国和美国的生产可能性曲线反映了以上两个方面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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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1 生产要素比例不同国家之间的贸易

如在李嘉图模型中分析的一样,图3-1中中国和美国在没有贸易时分别选择A点和A*点作为生产和消费的均衡点,假定中国生产38吨小麦和42万单位电子产品,美国生产25吨小麦和42万单位电子产品,各国都只消费本国生产的产品。在A点上,中美两国小麦的相对价格(=小麦价格PW/电子产品价格PS)都等于本国生产小麦的相对成本,分别用P0和P*0来表示。由于中国拥有充裕的劳动力,中国生产小麦的相对成本比较低,P0假定为0.5;美国劳动力相对缺乏,小麦生产的相对成本比较高,P*0假定为1.5。而两国的电子产品生产的相对价格(小麦相对价格的倒数)则正好相反,中国是2,美国是2/3。如果两国发生贸易,根据比较优势的原理,美国会向中国出口电子产品以换取小麦,中国则出口小麦用来跟美国换取电子产品。

自由贸易对各国经济的第一个直接影响是产品价格的变动。在总体均衡分析中,表现为产品相对价格的变化。在封闭时,中国小麦的相对价格低于美国。对于中国来说,出口小麦会使国内小麦的价格(PW)上升,进口电子产品又会使国内电子产品市场的价格(PS)下降,从而使小麦的相对价格上升(从P0上升到P1)。对于美国来说,情况正好相反,出口电子产品进口小麦,小麦的相对价格下降(从P*0下降到P*1)。在自由贸易的情况下,只要中国小麦的相对价格低于美国,中国的小麦就会不断地出口到美国,美国的电子产品就会出口到中国,直至两国小麦的相对价格相等为止。这一相等的相对价格也是两国进行贸易的国际相对价格。

两国进行交换的国际相对价格的最终确定取决于国际市场上的相对供求关系。在决定小麦的相对价格过程中,中国是相对供给方,美国是相对需求方。从中国方面来说,希望小麦的相对价格越高越好,至少不能低于封闭时的0.5,否则就没有动力去从事国际贸易。对于美国来说,希望小麦的相对价格越低越好,至少要比自给自足时的1.5低,否则也没有必要去跟中国交换。因此,我们至少可以知道国际小麦相对价格的两个边界分别是中美两国在没有贸易时的国内相对价格。也就是说,这一最终进行交易的国际相对价格一定高于0.5低于1.5,而究竟是0.8、1.2,还是别的价格,则取决于双方相对供给量和需求量的大小。

产品相对价格的变化会进而影响两国的生产和消费。为了继续讨论贸易对各国生产和消费的影响,在此我们先假定自由贸易后的国际相对价格为1(P1=P*1=1),即每吨小麦可以交换1万单位电子产品。在中国,小麦相对价格的上升(电子产品相对价格下降)使得中国小麦生产增加,电子产品生产减少。而在美国,更多的资源则会被用来生产电子产品,同时减少小麦的生产。各国的生产点都会从原来没有贸易时的A点向S1点转移,在新的生产均衡点S1上,国际相对价格曲线与各国的生产可能性曲线相切,小麦的相对成本等于小麦的国际相对价格。

国际贸易所产生的价格变化会引起生产的变动,形成中国多生产小麦、美国多生产电子产品的“国际分工”局面。但与斯密和李嘉图模型不同的一点是,H-O模型中的分工不是完全的。各国的生产只是“多”生产本国拥有比较优势的产品,而非“完全”生产这种产品。主要原因是,在H-O模型中,机会成本是递增的。如果完全生产一种产品而放弃生产另一种产品的话,该产品的机会成本将会变得相当大。

中国多生产小麦少生产电子产品并不意味着中国愿意多消费小麦少消费电子产品,而是指中国愿意用小麦来换取更多的电子产品。中国和美国的生产分别移到S1点和S*1点上,但自由贸易使得各国可以在国际相对价格曲线上的任何一点上进行消费。中国愿意出口一部分小麦用来进口电子产品,美国则希望用电子产品换取小麦,但各国究竟用多少小麦或用多少电子产品来交换则取决于本国的社会无差异曲线的偏向和水平。中美两国都会沿着国际相对价格曲线找到一个社会福利水平最高的点进行消费。在图3-1中,中美两国新的消费点分别在点C1和点C*1。在这一点上,社会无差异曲线与国际相对价格曲线相切。两国生产与消费之间的差额就是净出口。在图3-1中,我们假设中国出口了20吨小麦进口了20万单位电子产品,美国进口小麦和出口电子产品的数量,正好等于中国的出口量和进口量。在没有借贷的两国模型中,两国的贸易必须是平衡的。

在图3-1中,贸易后中国的小麦消费为40吨,电子产品为50万单位,美国消费50吨小麦和40万单位电子产品,与封闭经济中的消费点A或A*相比,两种产品的消费显然都增加了。但在最终的消费点,不一定两种产品的消费都增加,也有可能一种产品增加而另一种产品减少,具体的消费量取决于相对价格变动的幅度和社会的偏好。

与封闭经济时的情况相比,贸易对生产和消费的最根本影响是造成两者的分离。任何一国不再只消费自己生产的产品,本国生产的产品也不需要完全由自己来消费。两者之间的差异就是国际贸易的数量。具体来说,本国生产量超过本国消费量的部分为出口,生产量低于本国消费量的部分为进口。从生产点(S1或S*1)到消费点(C1或C*1)所形成的三角形img42被称为“贸易三角”。在两国的贸易模型中,两个贸易三角是相等的。

(二)局部均衡分析

1.单个商品国际市场价格的形成

在没有贸易的情况下,各国商品的价格是不同的,一般来说,同样的商品在具有生产比较优势的国家的价格比较低,在没有生产比较优势的国家的价格比较高。根据前面所用的例子,我们假设每吨小麦的机会成本在中国是0.5万单位电子产品,在美国是1.5万单位电子产品。如果我们用货币单位来衡量,并假设每万单位电子产品等于1 000元,那么中国每吨小麦的机会成本是500元,美国是每吨1 500元。为了简化分析,我们进一步假定在封闭经济中产品的市场均衡价格等于其机会成本。也就是说,在没有贸易时,中国小麦的市场价格是每吨500元而美国是每吨1 500元。

如果两国发生贸易,美国看到中国的小麦便宜,就想从中国进口。但是美国必须支付每吨至少500元的价格,中国才会将小麦卖给美国。美国当然愿意支付,但不能等于或超过美国自己生产小麦的价格1 500元,否则美国就没有必要从中国进口。中国想尽量抬高交易价格使出口有钱可赚;而美国,则想尽量压低交易价格使进口有利可图。那么两国最终以什么价格成交呢?从更广泛的范围来讲,单个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是怎样形成的?

我们还是用中美两国小麦贸易的例子来说明单个商品国际市场价格的形成,并假设没有运输成本和贸易障碍。图3-2(a)是中国的小麦市场,(c)是美国的小麦市场,(b)是小麦的国际市场。小麦的国际价格由国际市场的供求均衡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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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2 小麦贸易及其国际市场价格的决定

在这个例子中,中国是小麦出口国,只要价格高于500元,中国就愿意出口小麦,国际市场上的供给曲线(SX)是中国的出口曲线。当价格等于500元,中国国内的供给量正好等于需求量,出口为零。当价格超过500元时,供给量超过需求量,其间的差额就可以用来出口,出口量随着价格的上升而增加。美国是小麦进口国,只要价格低于1 500元,美国就进口,价格越低,进口越多。国际市场上的需求曲线(DM)就是美国的进口曲线。同理,当小麦价格等于1 500元时,美国国内市场上供求达到均衡,无需进口。只有在价格低于1 500元时,美国国内市场才出现短缺,需要靠进口来弥补。所以美国的进口需求曲线从1 500元开始。

在国际小麦市场上,如果中国的出口量小于美国的进口量,供不应求,国际市场价格就会上升,反之则下跌。只有在进口量等于出口量的时候,国际市场上的均衡价格才会形成。在上述例子中,这一价格假设为1 000元,交易量为20吨。

当然,这一价格不一定是1 000元,可能是大于500元小于1 500元的任何数,国际价格的波动范围可以表示为:没有贸易时出口国的国内市场均衡价格<国际市场价格<没有贸易时进口国的国内市场均衡价格。

2.贸易对两国生产和消费的影响及贸易所得

首先来看贸易对进口行业的影响。所谓的进口行业,指的是本国没有比较优势,在国际市场上不具有竞争能力的行业。在这类行业中,既有国内企业生产的产品,也有从国外进口的产品,两种商品在同一市场上竞争。因此,进口行业实际上是国内“与进口商品竞争的行业”(为了讨论方便,我们就将其简称为进口行业)。在前面所假设的例子中,中国的电子产品产业和美国的小麦产业都属于进口行业。下面以中国电子产品行业为例进行分析。

图3-3所示的是中国电子产品市场的情况。在不存在贸易的情况下,电子产品的价格由国内的供给和需求决定,在供求均衡点上,电子产品的价格假定为P0。在这一市场价格下,电子产品的供给量(S0)与需求量(D0)相等。根据我们的假设中国不具有生产电子产品的比较优势,在没有贸易的情况下,中国的电子产品价格高于美国或高于国际市场价格。发生贸易之后,中国的电子产品价格下降到P*,这样一来,中国电子产品的生产量由S0下降到S1,消费量由D0增加到D1,进口量为M。因此,两国进行贸易对进口行业的影响是: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下降,生产减少,消费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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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3 进口对中国电子产品行业价格、生产及消费的影响

接下来分析一下贸易对中国出口行业的影响。图3-4所示的是中国小麦产品市场的情况。在不存在贸易的情况下,中国的小麦价格由国内的供给和需求决定,在供求均衡点上,小麦的价格假定为P0。在这一市场价格下,小麦的供给量(S0)与需求量(D0)相等。根据我们的假设中国具有生产小麦的比较优势,在没有贸易的情况下,中国的小麦价格低于美国或低于国际市场价格。发生贸易之后,中国的小麦价格上升到P*,这样一来中国的小麦生产量由S0增加到S1,消费量由D0减少到D1,出口量为X。因此,两国进行贸易对出口行业的影响是: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上升,生产增加,消费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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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4 出口对中国小麦行业价格、生产及消费的影响

现代国际贸易新现象_国际贸易学

第一节 现代国际贸易新现象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特别是20世纪50年代末以来,国际贸易出现了许多新的现象,主要表现在同类产品之间的贸易量大大增加、发达的工业化国家之间的贸易量大大增加及产业领先地位不断转移。

一、同类产品之间的贸易量大大增加

古典与新古典贸易理论认为贸易的基础是各国之间产品生产的比较优势,即国际贸易的根源在于各国不同产品生产方面的差异,包括技术的差异(李嘉图模型)或固有的资源禀赋的差异(赫克歇尔-俄林模型)。按照这些理论,国家之间技术和资源禀赋的差异越大,它们之间的贸易量也应该越大;如果两个国家的差异很小,它们之间的贸易量就会比较小。也就是说,各国之间的贸易主要是不同产品之间的贸易,即行业间贸易(inter-industry trade)。

但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许多工业国家不仅出口工业产品,也大量进口相似的工业产品,工业国家传统的“进口初级产品、出口工业产品”的模式逐渐改变,出现了许多同一行业既出口又进口的现象。例如,美国每年要出口大量的汽车,但同时又从日本、德国、韩国等国大量进口汽车。这种既进口又出口同一类产品的贸易模式被称为行业内贸易(intra-industry trade)。

经济学家通常使用行业内贸易指数(index of intra-industrial trade,简称IIT)来测度一个产业的行业内贸易程度。这一指数的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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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X和M分别代表一个行业(或同类产品)的出口价值和进口价值。IIT的值介于0和1之间,如果该国只出口或只进口该产品,那么,IIT=0,即不存在行业内贸易。如果IIT>0,意味着该国同时出口和进口这一行业的产品,有行业内贸易。IIT的值越大,表示行业内贸易的程度越高。当出口与进口的价值相等时,X-M=0,IIT=1。当然,IIT值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如何定义一个行业或产品,行业或产品定义得越宽泛,IIT的值就会越大,否则就越小。

表4-1列出了部分国家制造业部门行业内贸易的状况。从表4-1中可以看出,1970年,工业化国家中行业内贸易所占的份额最低的是日本(32.8%),最高的是法国(78.1%),平均是56.8%。到了1999年,最低的和最高的仍然分别是日本(62.3%)和法国(97.7%),但所有工业化国家的行业内贸易指数均有较大幅度的上升,平均水平达到了85.8%。

表4-1 部分国家制造业部门行业内贸易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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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1970年和1987年的数据来自J.A.Stone and H.H.Lee,Determinants of Intra-Industry Trade:A Longitudinal,Cross Country Analysis,Weltwirscha Ftliches Archiv,No.1,1995。1999年数据是根据WTO(世界贸易组织)2000年度的国际贸易统计报告计算的。

在发展中国家中,新加坡的行业内贸易指数一直较高:1970年就超过日本和西班牙,1987年仅次于法、英两国,到1999年超过了英国。从变化的幅度看,墨西哥是行业内贸易增长最快的。1970年墨西哥的行业内贸易指数还只有29.7%,到1999年则达到97.3%,超过新加坡成为行业内贸易指数最高的发展中国家。

总体来说,在从1970年到1999年将近30年的时间内,各国的行业内贸易指数都有很大幅度的上升,且发展中国家上升的幅度更大,与发达国家的差距逐渐缩小。由此可见,随着一国经济的增长,行业内贸易也不断增加。这种行业内贸易在许多国家都超过其贸易总额的50%以上。行业内贸易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日益突出。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工业化程度的提高,中国行业内贸易指数也在不断提高。按SITC(标准国际贸易商品)分类方法,1999年中国的工业制成品部门的行业内贸易指数达到88.5%,其中第6类即按原料分类的制成品的行业内贸易指数达到98.4%之高,第7类即机械运输设备的行业内贸易指数达到91.7%。2000年中国的行业内贸易指数达到88.7%,2001年为90.4%。

二、发达的工业化国家之间的贸易量大大增加

20世纪50年代,大部分贸易发生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即“南北贸易”)。20世纪60年代以后,这种格局逐渐改变,发达国家相互之间的贸易(“北北贸易”)不断增加。到20世纪末,发达国家之间的贸易已经接近全球贸易的50%(1999年,发达国家之间的进口占全球总进口的48.4%,出口占全球总出口的46.9%),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部分。

表4-2给出了2000年7个主要工业化国家从其他工业化国家进口和向其他工业化国家出口占该国总进出口的比例。从表中我们可以看到,这7个国家与其他工业化国家贸易的比例均在50%以上(日本的进口比例除外),这意味着工业化国家的国际贸易中大部分是与其他工业化国家进行的。其中,加拿大最为典型,它的全部出口中的95%和进口中的82%是与其他工业化国家进行的。日本最低,但其出口中也有51%是与其他工业化国家进行的,进口有39%来自其他工业化国家。把全部工业化国家放在一起考虑,工业化国家之间的出口占工业化国家总出口的70%,而它们之间的进口也占工业化国家总进口的70%,即工业化国家之间的贸易占它们总贸易的2/3以上。

表4-2 部分工业化国家与其他工业化国家贸易占其总贸易的份额(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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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IMF(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贸易方向统计季报。

三、产业领先地位不断转移

现代贸易发展中的第三个重要现象是世界市场上主要出口国的领先或主导位置在不断变化。有许多产品曾经由少数发达国家生产和出口,在国际市场上占有绝对的领先地位,其他国家不得不从这些国家进口。然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这种产业领先地位在不断发生变化。一些原来进口的国家开始生产并出口这类产品,而最初出口的发达国家反而需要进口。例如纺织业、机电业,甚至汽车制造业,都出现了这种情况。纺织品是欧美最早向其他国家大宗输出的产品,20世纪初,“洋布”占领中国市场,挤垮了“土布”。几十年后情况则相反,纺织品的主要生产出口国变成了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中国的纺织品,充满欧美市场,而欧美成了纺织品的净进口国。家用电器是另一个例子。美国于1923年发明了第一台电视机,但到了20世纪90年代以后,美国国内连一台电视机都不生产了,全部靠进口。日本在20世纪60年代后成为电视机的主要生产和出口国,20世纪90年代以来,韩国和中国也逐渐成为电视机的生产和出口国。再比如汽车行业,美国是最早的汽车生产和出口国,现在则大量进口日本汽车。最近几年,韩国也成为重要的汽车出口国了。

国际贸易中的这些现象立即引起了对传统贸易理论,尤其是对赫克歇尔-俄林理论的挑战:这些新的贸易现象显然是不能用资源禀赋来解释的,因为发达国家的资源比例是相似的,都属于资本相对充裕的国家,而同类工业产品的生产技术更具有相似的要素密集性。国际贸易为什么会在相似的要素密集型产品和相似的要素充裕型国家之间进行呢?尽管许多发展中国家(如中国)的人均资本在不断增加,但与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相比,仍是资本相对稀缺的国家。为什么资源禀赋的模式基本没有变化,而某些制造品的比较优势会从发达国家逐渐转移到发展中国家?

国际贸易实践中发生的这些现象,需要用新的理论来解释。20世纪60年代以来,围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贸易的新特点,经济学家们提出了一些新的学说,并逐渐形成了与古典和新古典贸易理论不同的现代国际贸易论。这些理论包括保罗·克鲁格曼的规模经济理论、弗农的产品生命周期理论、林德的偏好相似理论等。

规模经济理论_国际贸易学

第二节 规模经济理论

一、规模经济的基本原理

传统贸易理论(从斯密的绝对优势理论到赫克歇尔-俄林理论)都假设产品的规模报酬不变,即假设产出增长或下降与要素投入的增长或下降的幅度是一样的,所有的投入增加一倍,产出也增加一倍。在以初级产品生产为主的前工业化时代,这个假设基本是接近现实的。但是,在现代化社会,尤其是在工业生产中,许多产品的生产具有规模报酬递增的特点,即扩大生产规模,每单位生产要素的投入会有更多的产出。尤其是现代化的工业,大规模的生产会降低单位产品的成本,即存在着规模经济。

什么是规模经济呢?从微观经济角度讲,产品的长期平均成本会受生产规模的影响。如果生产规模太小,劳动分工、生产管理等都会受到限制,产品的平均成本会比较高。随着规模的扩大、产量的增加,这种限制会减少,每单位投入的产出会增加,产品的平均成本会下降。微观经济理论称之为规模报酬递增,也称为规模经济。随着产量的不断增加,这种递增的规模报酬会达到顶点,即达到最佳规模。在最佳的生产规模中,产品的平均成本达到最低点,并且在一定范围内,平均成本不会因产量的增加而降低。这一阶段称为规模报酬不变。但是这种成本不变的状况不会永远保持下去,如果生产规模继续扩大,平均生产成本会因为规模过大、管理和合作效率下降而上升。这最后阶段出现的是规模报酬递减或规模不经济。用图形来表示的话,长期平均生产成本会随着产量(规模)的扩大而下降、不变和上升,从而形成U字形(见图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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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1 企业的长期平均成本与规模经济

规模经济又可分为内部规模经济与外部规模经济两种。内部规模经济主要来源于企业本身生产规模的扩大。由于生产规模扩大和产量增加,分摊到每个产品上的固定成本(管理成本、信息成本、设计成本、科研与发展成本等)会越来越少,从而使产品的平均成本下降。具有内部规模经济的一般都为大企业、大公司,多集中于设计、管理、销售成本较高的制造业和信息产业,如汽车、飞机、钢铁、电脑软件行业等。

外部规模经济主要来源于行业内企业数量的增加所引起的产业规模的扩大。由于同行业内企业的增加和相对集中,在信息收集、产品销售等方面的成本会降低。外部规模经济一般出现在竞争性很强的同质产品行业中。例如,在美国的硅谷有成百上千家电脑公司,每家都不是很大,但集中在一起,形成了外部规模经济。北京的中关村电脑城,浙江的许多纽扣城、电器城、小商品市场等,也都具有获取外部规模经济的性质。

我们举个例子来说明内部规模经济与外部规模经济。假设第一个在北京中关村开业的电脑销售公司只有一间铺面,每天出售一台电脑。设在北京郊区的电脑生产基地不得不专程开一辆车将这台电脑送到中关村,收取100元。也就是说,每台电脑的运输成本为100元。但如果该公司增加了铺面,扩大了规模,每天能够出售10台电脑,此时电脑生产基地仍然只需用一辆车将这10台电脑运送到中关村,那么,每台电脑的运输成本就只有10元,由此产生的平均成本下降就是内部规模经济。另一方面,如果现在有10家电脑公司聚集在中关村,每家公司每天只出售1台电脑,也就是说,企业的规模没有变但行业的规模扩大了,这些公司可以共同雇用一辆车运送电脑,每个公司为此只需支付10元就够了。由此产生的成本的下降就是外部规模经济。

无论哪一种规模经济,企业都能通过它降低成本,从而在国际贸易中获得价格上的优势。下面分别分析外部规模经济和内部规模经济与国际贸易的关系。

二、外部规模经济与国际贸易

(一)具有外部规模经济的完全竞争行业与国际贸易

外部规模经济是如何导致国际贸易的呢?从另一个角度讲,国际贸易是如何使得企业获得外部规模经济的呢?我们可以通过一个例子来说明。

假设图4-2所示的是中国玩具行业的市场供求和一个典型玩具生产企业的成本收益曲线。生产玩具的每个厂商的规模都很小,生产的是同质产品,该行业是完全竞争的。图4-2的左图中,D1是本国的需求曲线,S1是没有国际贸易时或行业扩大前本国玩具行业的短期供给曲线,它们都具有通常的形状:需求曲线向下倾斜,供给曲线向上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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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2 存在外部经济的生产和贸易

图4-2的右图中,MC1和AC1分别是一个玩具生产企业在没有国际贸易时或行业扩大前的边际成本和平均成本曲线。在均衡时,竞争企业没有经济利润,平均成本(AC1)等于价格(P1),企业最优生产量是q1

现在先说明外部规模经济为什么会导致国际贸易。我们先假设在最初的市场均衡点(S1=D1),中国的玩具价格(P1)在国际上没有竞争优势,从而没有玩具国际贸易。

接下来进一步假设该行业的规模扩大(先不管为什么扩大),有更多的企业进入这一行业。行业的供给曲线移到S′1。但是,由于存在行业的规模经济,供给曲线的移动并非到此为止。该行业企业的增加,不仅使得市场的供给增加,而且使得行业内每个企业的边际成本和平均成本下降(右图中MC1和AC1分别移到MC2和AC2),从而使得整个行业的供给曲线进一步往下移动,价格随之下跌。

如果在此之前中国玩具不具有成本优势的话,行业规模的扩大和产品平均成本的下跌使得中国玩具在国际市场上拥有竞争力,企业就有动力出口玩具,从而产生国际贸易。由于开放贸易,玩具市场上包括了来自国外的需求,需求曲线移至D2,玩具市场的最终价格为P2,在长期均衡点(AC2=P2)上,每个企业的生产量q2仍然等于q1

对于外部规模经济与国际贸易的关系我们还可以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明。假设贸易前的市场均衡价格为P1,由于开放贸易,需求从D1增加到D2。同时,更多企业进入玩具行业,使供给从S1增加到S1′。企业数增加后产生了外部规模效应,使每个企业的成本下降,供给曲线进一步下移,新的行业和企业的均衡价格下降到P2。

从贸易所得来看,各个企业在短期内可能会由于成本下降先于价格下降而出现利润,但长期又回到经济利润等于零的状况。对于企业来说,短期可能有所得,长期则无所失。对于国内消费者来说,长期价格下降,消费量上升,消费者剩余增加。因此,整个社会由于国际贸易而获得净收益。

(二)坎姆模型:规模经济和同类国家之间的国际贸易

说明外部规模经济导致国际贸易从而解释“北北贸易”的一个模型是由经济学家默瑞·坎姆在1964年提出的。我们可以用坎姆模型来说明两个技术相同、资源禀赋相同,甚至需求相同的国家为什么会进行贸易。在这里,两国贸易的基础是由规模经济带来的成本差异。为了证明规模经济是怎样引起国际贸易的,我们假设有两个国家,即美国和日本,生产两种产品,即电脑和照相机,并假定它们生产这两种产品的行业都具有外部规模经济。随着行业规模的扩大和生产量的增加,单位产品的成本下降。

在图4-3中,反映这种规模经济的生产可能性边界(PPC)是一条凸向原点的曲线。这意味着,对于任何一种产品来说,随着产量的增加,每个产品的相对成本逐渐下降。当该国专业化生产一种产品的时候(在M或N点上生产),该产品的生产成本达到最低。

为了集中说明规模经济与国际贸易的关系,我们假设美日两国的生产技术、资源禀赋和需求偏好都相同,因此,两国的生产可能性边界和社会无差异曲线(CIC)也完全相同,我们可以用一张图来代表两个国家(见图4-3)。

在没有国际贸易的情况下,任何一国都必须根据本国的生产能力和消费偏好来决定两种产品的产量,在图4-4中我们假设这一点为E。在这一点上,两个国家都生产和消费一定量的电脑和照相机,社会福利水平为CIC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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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3 电脑和照相机的生产可能性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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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4 规模经济与国际贸易

由于两国产品的相对价格、生产量和消费量都一模一样,在比较优势的理论中,两国不会发展贸易。现在我们假设美国的电脑生产发展迅速,有更多的人从事生产,在图4-4中其生产点从点E移到了点I。由于规模经济,在点I上,电脑的相对成本下降而照相机生产的相对成本上升。另一方面,假设日本的照相机生产规模扩大,生产点从点E移到点C,日本照相机的相对成本下降而电脑的相对成本上升。

这时,两国的生产成本发生了变化。美国电脑的相对成本低于日本,而日本照相机的相对成本低于美国。两国有了贸易的动力。美国会出口一部分电脑进口一部分照相机,而日本则正好相反。两国在介于封闭经济中的相对成本之间的电脑相对价格PT/PW下进行交换,其结果是两国都能在点F上消费,社会福利水平从CIC0增加到CIC1

图4-5则说明了一种更加极端的也是更优的状况。如果美、日两国都集中生产一种产品(在M或N点上生产),然后进行交换,则两国都在点G上消费,其社会福利水平会大大提高(在图中用CIC2表示),从而达到最优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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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5 专业化生产与国际贸易

三、内部规模经济和国际贸易

(一)具有内部规模经济的垄断竞争企业

拥有内部规模经济的,更多的是处于垄断竞争或寡头竞争地位的企业。在垄断竞争下,行业内虽然仍有许多企业,但企业的规模一般要大得多。每个企业并不生产完全相同的产品,而是生产相互之间有一定替代性的差异产品。由于每个企业生产的产品不一样,各个企业都对自己的产品有一定的垄断力量。企业面临的是一条向下倾斜的需求曲线。也就是说,消费者不会因一种产品的稍微提价而全部转向另外的产品,也不会因为一种产品的稍微降价就全部转向该产品。

另一方面,由于产品之间的可替代性,企业之间也存在着相当的竞争性。如果垄断竞争企业在短期有经济利润,则会引起更多的企业进入这一行业,从而造成对原有产品的需求下降,价格下跌,利润减少直至为零,这时新的企业就会停止进入。另一方面,如果垄断竞争企业在短期内亏损,一些企业就会逐渐退出,从而造成对剩下产品的需求增加,价格上升,亏损减少直至为零,这时就不再会有企业愿意退出。总之,垄断竞争企业的长期竞争会造成该行业企业的平均经济利润为零。

图4-6显示的是一个具有规模经济的垄断竞争企业的长期均衡状况。企业的规模经济表现在其逐渐降低的长期平均成本(AC曲线向右下方倾斜),垄断竞争表现在企业面对的向下倾斜的需求曲线。在长期竞争下,企业的平均成本曲线与需求曲线相切,产品价格等于其平均成本,利润为零。在参与国际贸易前,我们假设企业处于长期均衡状态。

(二)参与国际贸易的垄断竞争企业

垄断竞争企业是怎样参与国际贸易的呢?国际贸易又给其带来什么影响呢?在图4-7和图4-8中我们将分别加以说明。图4-7说明的是参与国际贸易后的短期影响。在参与国际贸易以前,企业所面对的只是国内需求曲线(D1)。在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下,垄断厂商会选择生产量Q1,即边际成本(MC)等于边际收益(MR1)时的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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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6 具有内部规模经济的垄断竞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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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7 垄断竞争企业参与国际贸易的短期影响

参与国际贸易之后,外国需求增加,从而总需求增加,企业面对的市场需求由D1增加到D2;边际收益曲线也从MR1移到了MR2。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生产规模扩张(从Q1增加到Q2),平均成本下降(由原来的AC1下降到AC2)。在短期内,需求的突然扩张使得企业的平均成本比产品价格下降得更快,在图4-7中的矩形EFGH的面积就是这一超额利润。

垄断竞争企业的短期利润会引起更多国内企业进入。新进入的企业虽然不会生产相同的产品,但会有很大的替代性。一部分消费者就会转向购买新产品,原有企业的需求下降(向下平移),长期竞争的结果使得企业的利润消失,企业面对的需求由D1变到D3,如图4-8所示。然而,由于参与国际贸易之后的需求D3比不参与国际贸易时的需求D1更有弹性,企业的生产依然扩张(由Q1到Q3),获得了更低的长期平均成本(由原来的L AC1下降到L AC3)。同时产品的定价也由原来的P1下降到P3(价格等于平均成本:img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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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8 垄断竞争企业参与国际贸易的长期影响

所以,对于垄断竞争企业来说,开放贸易的短期结果是企业产量增加,平均成本下降,出现短期利润。产品价格可能下降,从而使得本国消费者也受益,消费者剩余增加。但短期内价格也有可能上升,造成国内消费量下降,消费者利益受损。

开放贸易的长期影响是:企业产量增加(比没有贸易时增加但不一定比短期内的产量多),平均成本和产品价格都下降且两者相等,企业经济利润回到零。本国消费者的消费量增加,消费者剩余增加。从社会福利角度考虑,无论短期还是长期,整个社会福利水平都比没有国际贸易时的要高。

(三)内部规模经济、垄断竞争企业与行业内贸易

为了进一步用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学说来解释发达国家之间工业产品的“双向贸易”,我们假设日本和美国都是资本充裕的国家,都生产资本密集型的工业品,如汽车。但汽车的种类很多,至少有卡车和轿车两种。由于两国的生产技术和资源配置都相同,生产汽车的成本曲线也一样(见图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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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9 规模经济与工业产品的“双向贸易”

在两国发生贸易之前,两国各自生产一部分卡车和一部分轿车:日本生产100辆卡车和100辆轿车,美国也生产100辆卡车和100辆轿车。由于各自市场狭小,产品的价格都很高,假设都为2万美元。

如果两国允许贸易,市场就不再局限于本国。企业可以增加产量,从而产生规模经济,使成本下降。假设日本抢先将卡车生产扩大至200辆,并以每辆1.5万美元的价格向美国出口,应有可能占领美国市场,并使本国的卡车价格也下降。由于汽车的种类很多,在这种情况下,美国没有必要再继续生产卡车去与日本竞争,因为竞争的结果最多只是把日本卡车赶出美国市场,回到原来没有贸易时的状态,美国自己也不会因此获得利益。在这种情况下,美国可以将资源转移到轿车上,将轿车的生产扩大至200辆,并以较低的价格(每辆1.5万美元)向日本出口。这种分工和贸易的结果是使两国生产成本和产品价格都降低,资源利用都更加有效率,而两国的消费量都没有减少。事实上,由于产品价格的降低,两国的消费量都会增加。

由于工业产品的多样性,任何一国都不可能囊括一个行业的全部产品,因而使工业制造品生产上的国际分工和贸易成为必然。但具体哪一国集中生产哪一种产品,则没有固定的模式,既可以自然(竞争)产生,也可以协议分工。但这种发达国家之间工业产品“双向贸易”(行业内贸易)的基础是规模经济,而不是技术不同或资源配置不同所产生的比较优势。

产品生命周期理论_国际贸易学

第三节 产品生命周期理论

对于行业内和工业化国家之间的贸易,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理论已作了很好的解释,但怎样解释贸易模式的动态变动和在一些产品中领先地位的变化呢?美国经济学家雷蒙·弗农(Raymand Vernon)分析了产品技术的变化及其对贸易格局的影响,提出了产品生命周期(product cycle)理论。

一、新产品的技术周期

产品生命周期理论认为,一个新产品的技术发展大致有三个阶段:新产品阶段、成熟阶段和标准化阶段。

在第一阶段,产品为新产品,技术上是新发明。除了发明国外,其他国家对这一项新技术知之不多,生产者根据市场反应还在不断摸索和改进。在这一阶段,发明国垄断该产品的生产,满足国内外消费者的需求。

在第二阶段,技术已经成熟,生产过程已经比较标准化,成熟的生产技术也随着产品的出口而转移。与此同时,国外的生产也已增加,发明国的出口开始下降,一些产品进口国能够迅速地通过模仿掌握技术,进而开始在本国生产该产品并出口到其他国家。

到第三阶段,技术已不再是什么新颖的和秘密的了,已经在世界范围内扩散。许多技术都已包含在生产该产品的机器(如装配线)中了,任何国家只要购买了这些机器也就购买了技术,技术本身的重要性已经逐渐消失。至此,新产品的技术也完成了其生命周期。

二、技术周期与比较优势的动态变化

产品生产技术发展的不同阶段,对生产要素的需求也有所不同。即使各国仍然拥有原来的生产资源的储备比例,其生产和出口该商品的比较优势,也会由于产品生产要素密集度的变动而转移。图4-10反映了比较优势在不同产品生命周期的动态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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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10 在一种新商品的产品周期中贸易平衡的演进方式

在第一阶段,技术尚处于发明创造新阶段,所需的主要资源是发达的科学知识和大量的研究经费,新产品实际上是一种科技知识密集型产品,只有少数科学研究发达的国家才拥有这些资源,从而拥有新产品生产的比较优势。因此,新产品往往首先出现在少数发达工业化国家。

在第二阶段,技术成熟以后,大量生产成为主要目标。这时所需资源是机器设备和先进的劳动技能。产品从知识密集型变成技能密集型或资本密集型。资本和熟练工人充裕的国家开始拥有该产品生产的比较优势,并逐渐取代发明国而成为主要生产和出口国。

到了第三阶段,一方面,产品的技术已完成了其生命周期,生产技术已经被设计到机器或生产装配线中了,生产过程已经标准化,操作也变得简单了。另一方面,生产该产品的机器本身也成为标准化的产品而变得比较便宜。因此,到了这一阶段,技术和资本也逐渐失去了重要性,而劳动力成本则成为决定产品是否有比较优势的根本因素。此时,原来的发明国既丧失了技术上的比较优势,又缺乏生产要素配置上的比较优势,不得不开始进口,而发展中国家丰富的劳动力呈现出不可比拟的比较优势。

偏好相似理论_国际贸易学

第四节 偏好相似理论

商品价格的差异是产生贸易的重要原因,因此,贸易理论都是从生产或供给方面来分析这种差异的。由于商品的价格是由供求两方面决定的,在同样的生产条件下,商品的相对价格会由于需求的不同而不同。这一节我们从需求的角度来看产生贸易的可能性。

一、决定需求的因素

在以前的分析中,我们都假定需求是给定的,而没有探讨各国的需求有什么差别,以及这种差别是怎样决定的。事实上,各国对各种商品的需求是很不同的。亚洲人喜欢吃大米,欧美人主要吃面包;中国人过年要放鞭炮,美国人过圣诞节则要点彩灯,装饰圣诞树;俄国人一年中有近一半的时间戴皮帽、穿大衣,越南人却整年穿无领衫。因此,各国对大米、面包、鞭炮、圣诞树、皮帽子和无领衫的需求肯定不会相同,即在同样的价格下,各国消费者愿意并且有能力购买的数量会很不同。

那么,造成各国对同一商品的不同需求的原因是什么呢?决定需求的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实际需求。所谓实际需求指的是地理气候等环境的差别造成的不同需求。越南人当然不会有对皮衣皮帽的需求,因为他们那里一年四季不冷,而皮毛衣服对于位于寒冷地区的国家来说,则是必不可少的商品。

(2)喜爱偏好。对商品的不同喜爱偏好主要是由不同的历史文化、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造成的。中东大部分国家信奉伊斯兰教,当然没有对猪肉的需求,而猪肉是大多数中国人的主要肉食之一。日本人爱吃生鱼片,别的国家的人大概不太会习惯那个味道。欧美人过圣诞节要有圣诞树,而中国人恐怕暂时对这个的需求还比较小。可见,各国消费者喜爱偏好的差异会造成对同一商品需求的不同。不过与实际需要不同,偏好改变的可能性较大。随着各国经济文化的交流,喜爱偏好也会互相影响。现实中美国人喜欢吃中餐的越来越多,中国穿西装的人越来越多。随着喜爱偏好的转移,对商品的需求也会发生变动。

(3)收入水平。实际上,各国对同一商品的需求不同,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收入水平不同。十年前,中国对汽车的需求量不如美国和日本,不是因为中国人不能开汽车,也不是中国人不爱开汽车,而是在中国的收入水平上许多人还买不起或用不起汽车。近几年来中国人的收入水平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我国的汽车销售量甚至超过了日本和美国。同样,对耐用消费品、医疗保健、旅游度假、高档住宅等商品的需求,发达国家都远远高于发展中国家,而对粮食的需求,发展中国家则相对比较高,这种需求上的差别是由收入水平不同造成的。

二、需求偏好不同而产生的贸易

现在我们来考察由于需求偏好不同而产生的贸易。

为了集中说明需求偏好对贸易的影响,我们假定各国在生产方面的能力是完全一致的,即同样的生产技术、同样的资源比例、同样的生产规模等。因此,各国的生产可能性曲线假设是相同的。

在图4-11中,我们假设中国和美国在小麦和大米上有相同的生产能力(用同一条生产可能性曲线表示),但有不同的需求偏好。中国人喜欢吃大米,美国人喜欢面食。在双方没有贸易的情况下,中国人根据需求不得不多种大米,甚至不惜在不适合做水田的土地上种水稻,生产和消费都在点AC上(70吨小麦和280吨大米)。美国人不得不多种小麦,也可能把本来应该用来种水稻的土地改种小麦,其生产和消费点在点AA(270吨小麦和80吨大米)。中国的大米机会成本和相对价格(用PC表示)比较高,小麦的相对价格低;而美国正好相反,大米相对便宜(用PA表示),而小麦的相对价格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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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11 需求偏好不同产生的贸易

两国大米和小麦市场价格的差异会立即引起商人对利润的兴趣,从而产生贸易的可能性。如果贸易发生的话,美国会增加成本较低的大米生产并向中国出口以换取小麦;中国也不必人为地将旱地改种水稻,而将这些土地有效地用来多生产小麦然后跟美国换取大米。贸易和分工的结果是两国的生产都移向点S,各自生产200吨大米和200吨小麦。在新的国际市场价格(P*)下,中国向美国出口100吨小麦,换回100吨大米;美国则进口100吨小麦,出口100吨大米。C1CES和C1 AE*S分别是两国的贸易三角。在贸易平衡的情况下,两国的贸易三角相等。两国新的消费点分别为C1C和C1A。通过分工和贸易,中美两国的小麦和大米的消费量都增加了,达到了超出自己生产能力的新水平。

三、基于重叠模型的偏好相似理论

由瑞典经济学家林德1961年提出的林德假说,从需求的角度对“北北贸易”和行业内贸易作出了解释,丰富了人们的视野。

林德假说基于以下三个主要命题。

(1)国内需求是产品出口的可能性条件。企业之所以生产某一产品是因为对该产品有国内需求,为满足市场需求,生产者不断扩大产量,改进技术,结果产量增加的速度超过国内需求增长的速度,从而使该国有能力向外出口。

(2)两个国家偏好越相似,需求结构越相近,或者说需求结构的重叠部分越大,两国之间的贸易就越大。

(3)影响一国需求结构的最主要因素是平均收入水平。平均收入水平可以视为需求结构的指标。两国人均收入水平越接近,则其需求结构越相似,需求重叠部分越大,两国之间的贸易量也就越大。

在这三个命题的基础上,林德认为贸易的产生遵循以下流程。

一国人均收入水平提高—对工业制成品尤其是奢侈品的需求增加—带动本国工业制成品生产增加,为满足市场需求,生产者改进技术、提高产量,结果使产量的增加超过了需求的增长,从而有能力出口—面对这类出口产品,只有与之收入相近的国家才会有较多需求,因而出口对象是收入水平相近、需求相似的国家,从而使两国间贸易量增大。

为了更清楚地解释林德的这一思想,可参见图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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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12 重叠需求与贸易

在图4-12中,OA与OB两条射线所围成的形状代表了一国对其需求产品的质量的变动范围,在这一范围内越高的点所代表的产品质量越高。换言之,在任一给定的收入水平上,对奢侈品的需求离OA越近,对必需品或初级产品的需求离OB线越近。注意到人均收入水平Y越高,所需求的产品的质量越高,即越需要工业制成品,所以OA、OB都正向倾斜。美国的人均收入水平为YUS,英国的人均收入水平为YUK,所以美国所需求的产品的品质为CE,英国为DF,则DE为重叠需求部分,两国会就DE品质范围内的产品进行贸易。两国人均收入水平越接近,即YUS和YU K靠得越拢,重叠需求部分就越大,贸易量也就越大。相反,人均收入相差很大的国家,如发达国家美国,人均收入为YUS,而发展中国家孟加拉国人均收入为YB,两国基本没有重叠需求,贸易量也就较小。

由此可见,林德假说从需求相似或重叠需求的角度对发达国家之间的贸易作出了独特的解释,所以又被称为需求相似论或重叠需求论。

超保护贸易理论_国际贸易学

第三节 超保护贸易理论

一、超保护贸易理论产生的历史背景

1936年,英国经济学家凯恩斯出版了其代表著作《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为当代宏观经济学理论奠定了基础。在西方1929—1933年经济大危机以前,凯思斯是一个自由贸易论者。当时,他否认保护贸易政策会有利于国内的经济繁荣与就业。在大危机以后,凯恩斯改变立场,转而推崇重商主义,他认为重商主义保护贸易政策确实能够保护经济的繁荣,扩大就业,从而系统地提出了他的超保护贸易政策(super-protective trade policy)的思想。

其后,出现了一大批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家,对凯思斯理论进行补充、发展和完善,形成了以就业、国民收入、总供给、总需求等为研究对象,以总量分析为特征的系统宏观经济理论。其中,贸易保护主义理论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凯恩斯没有全面系统论述国际贸易的专门著作,但他和他的弟子们有关国际贸易方面的观点与论述却为对外贸易政策,尤其是超保护贸易主义政策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根据。凯恩斯与其追随者认为传统的外贸理论不适用于现代社会。首先,20世纪30年代,大量失业存在,自由贸易理论“充分就业”的前提条件已不存在。其次,古典学派自由贸易论者虽然以“国际收支自动调节说”说明贸易顺、逆差最终平衡的过程,但忽略了在调节过程中对一国国民收入和就业所产生的影响。

二、超保护贸易理论的主要内容

(一)认为重商主义的“奖出限入”政策有助于实现国内充分就业

凯恩斯对重商主义大加赞扬,他在评论马歇尔对重商主义的态度时指出,“马歇尔提到重商主义时,总不能算是毫不留情,但他从未尊重重商主义者之最中心理论,甚至没有提到过他们论证中之真理成分。”在凯恩斯看来,重商主义的合理性在于,一国可以通过保护贸易增加国内的就业,这是经济学家们尚未论及的。而重商主义的理论中包含着维护对本国产品需求的意义。因此凯恩斯对重商主义的看法取决于从宏观经济运行的角度看,重商主义者所倡导的奖励出口、限制进口的贸易政策,对促进一国出口的增加、弥补国内经济有效需求的不足、实现充分就业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强调一国贸易收支顺差与总需求的关系

凯恩斯指出,设总投资量之多寡,完全由利润动机决定,则国内之投资机会,在长时期内,定于国内利率之高低,而对外投资之多寡,须看贸易顺差之大小而定。凯恩斯试图说明,一国投资与利率的关系,会受到贸易收支的影响。因为当贸易收支顺差时,一国对外的净投资就会增加,从而总的私人投资增加,意味着总需求的增加,进而是国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因此他主张,在一个社会内,如果政府不能直接进行投资以提高总需求水平的话,在经济方面,政府要关切国内利率的高低以及国际贸易差额。用公式表示这种关系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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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Y表示国民收入水平;C表示私人消费需求;I表示私人投资需求;G表示政府投资;X表示该国商品的出口额;M表示该国商品的进口额;Id表示国内的投资需求;If表示本国对国外的净投资额,该投资额If=X-M,即是一国贸易收支差额,该差额的正数越大,该国的贸易收支顺差越多。

(三)强调一国投资水平与贸易收支的密切关系

凯恩斯强调,当一国政府不能直接干预国内宏观经济,从而不能通过干预利率来干预总需求水平时,应关心或干预对外贸易收支差额。凯恩斯指出外贸顺差不仅直接通过增加对外投资增加了国内总需求,而且从间接的角度看,贸易收支顺差可以增加贵金属的流入。贵金属流入的越多,国内的货币供应量越大,该国的利率水平越低。利率水平下降有助于鼓励私人增加投资金额,从而有利于有效需求水平的提高。因此,只要一国能够通过保护贸易实现贸易收支的顺差,就可以带来贵金属的流入,乃至利率的降低和私人投资的增加。显然凯恩斯看到了贸易收支差额与国内利息率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当政府的干预尚未被人们认可的时候,或“管得越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还盛行于世时,通过控制贸易收支达到调整利率的目的可能是最好的途径。

(四)主张政府应该干预对外贸易

凯恩斯主张,基于对外贸易收支差额与利率水平存在密切关系,政府应该干预对外贸易。在凯恩斯看来,如果一国政府还不能合法地干预国内经济的话,对对外贸易收支的特别关注是带动投资的好办法,因为一方面一国出口增加意味着外国对本国企业产品的需求增加,从而对这些出口企业的需求增加,这些企业需要扩大生产,追加投资,从而使私人投资需求增加;另一方面,对外贸易收支顺差不仅对出口企业有积极影响,对国内其他企业也有积极影响。贵金属流入带来国内利率水平的降低,使国内企业投资成本或借入资本的成本降低,起到了鼓励本国私人投资的作用,从而也会促进私人投资需求的增加。因此,凯恩斯认为保护贸易或维持对外贸易收支顺差既可以增加产品需求,特别是投资需求,为出口企业扩大投资提供产品市场,同时又可以使国内利率水平下降,鼓励所有私人投资。如果企业扩大生产又有利于达到宏观经济中充分就业目标的实现,这实在是“一箭双雕”之举。可以说,凯恩斯的贸易保护是其需求决定论的自然延伸。这是一种在干预经济尚未被一国法律所认可的条件下,政府为本国所能做的唯一直接办法。应该说,在当时的情况下,这种政府干预实施的阻力是比较小的。

(五)认为贸易保护政策的使用受两个条件限制

凯恩斯注意到,如果因为贸易收支顺差过大,致使利率水平太低,国内私人投资水平超过了充分就业的水平,使资源被充分利用,继续增加投资,造成投资过热,将带来物价和工资的上涨,进而导致产品的成本上升,国际竞争能力下降,结果是促进贸易的收支顺差政策反而引起贸易收支的逆差,出现了“物极必反”的后果。同时凯恩斯意识到,两国之间的利率差别将导致资本在国际范围内的流动,其动因在于,各国之间实际利率存在差别。如果一国对外贸易收支的顺差过大,则会带来国内货币供应量的增加,利率下降。如果出现本国利率水平低于外国的利率水平,资本将流向国外,抵消掉因贸易收支顺差带来的贵金属内流。从限制条件的角度看,政府也应该重视国际贸易收支的情况,甚至干预外贸收支。凯恩斯指出,在货币制度以贵金属为基础的条件下,货币数量与贵金属之间应该常保持固定关系。政府当局为繁荣起见,必须注意贸易差额。若贸易为顺差,又不太大,则颇有鼓励作用;若为逆差,则可能很快就会产生顽固的经济衰退。因此贸易收支顺差不是越多越好,重商主义政策不能推行过度。

(六)认为保护贸易只是特定时期使用的政策

凯恩斯认为,不能将贸易限制与贸易收支顺差等同起来。在某些情况下,贸易限制可能不利于获得贸易收支的顺差。他指出,并不是限制进口越严重,则国际收支之顺差越大。他说,在19世纪中叶英国所处的特殊环境中,实行自由贸易恐怕是最有助于促进当时英国的贸易顺差的。因此,在凯恩斯看来,贸易保护只是在一定时期使用的干预外贸的政策。这种干预要有利于通过贸易收支顺差刺激本国投资需求增加,利率水平适度降低,否则将不利于经济的稳定增长。凯恩斯的贸易保护或新重商主义政策是在有效需求不足的情况下的贸易保护政策,即是经济萧条时期应该采取的政策,实质上是其“萧条经济学”理论的一种延伸。因此,凯恩斯的贸易保护理论是一种“萧条时期的贸易保护论”。

(七)发展了的凯恩斯对外贸易乘数论

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马克洛普在1943年所著的《国际贸易与国民收入乘数》中对凯恩斯的乘数论加以发展,提出了外贸乘数论(theory of foreign trade multiplier)。马克洛普认为,一国出口的增加会引发国民收入的增加,其增加的程度将是“倍数”的。倍数的大小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边际进口倾向,即在扩大贸易顺差引起的国民收入增加中,用于增加产品进口所占的比率。这个比例越大,贸易顺差所带来的国民收入增加的乘数越小,反之国民收入增加的倍数越大。二是边际储蓄倾向,即扩大贸易顺差所引起的国民收入增加中,有多大比例用于储蓄,用于储蓄的比例越大,贸易顺差所带来的国民收入增加的倍数越小。总之,边际进口倾向与边际储蓄倾向之和越大,贸易顺差使国民收入增加的倍数越小,反之越大。

三、超保护贸易理论的意义及局限性

凯恩斯主义的外贸乘数论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对外贸易与国民经济发展之间的内在规律性,因而有一定的科学性。国民经济是一个完整的庞大系统,各个子系统之间存在着相互促进的关系,外贸乘数论揭示了这个系统之间的一些运行规律。

从方法论上看,凯恩斯主义的外贸乘数论把贸易流量与国民经济结合起来,分析出口额对国民经济的倍数促进作用,从而将贸易问题纳入到宏观分析的范围,这在贸易理论上是一种突破。

从实践上看,出口贸易的增加对国民收入的提高的确具有一定的刺激作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和“亚洲四小龙”的成功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出口在国民经济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实践也同样印证了这一点。但是,同其他理论一样,外贸乘数论也有其局限性。

第一,如果假定国内已经处于充分就业状态,这时出口继续增加意味着总需求的进一步增加,从而将出现过度需求,引起通货膨胀。这时,出口增加所引起的总需求增加与投资增加所引起的总需求增加有所不同。增加投资虽然会引起通货膨胀,但过一段时期以后将会形成新的生产能力,供给将增加,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抵消过度需求。但是,出口所形成的过度需求本身并不能形成生产能力,只会引起通货膨胀。因此,在国内充分就业的条件下,如果扩大出口,就应当相应增加进口,以避免出现因过度需求引起的通货膨胀。

第二,从世界市场的角度出发,假定其他一切条件不变(包括世界的总进口价值不变),这时,除非降低出口商品的价格,否则出口无法继续增加,但是如果降低出口商品的价格,那么私人企业会因利润下降而不愿继续扩大产量。所以,对外贸易乘数的作用只有在世界总进口值增加了,一国才能连续扩大出口,并通过出口来增加本国国民收入和国内就业。

第三,不可否认,对外贸易顺差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增加国民收入、增加就业。但如果为了追求贸易顺差,不加节制地实行“奖出限入”政策,势必导致关税、非关税壁垒盛行,使贸易障碍增多,发生各种贸易战,必将阻碍整个国际贸易的发展,到头来自食其果。

战略性贸易理论_国际贸易学

第四节 战略性贸易理论

一、战略性贸易理论产生的历史背景

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是以完全竞争的市场和规模收益不变的假设为前提的,在这些条件下得出了自由贸易政策是一国的最佳选择的结论,任何政府介入都会降低本国和世界总的福利水平。然而,现实情况远非如此。在许多产业中,少数几家大的企业垄断着几乎整个国际市场上某些产品的生产,在这些产业中就存在着垄断竞争的情形。市场的不完全竞争导致了企业可以取得垄断利润,而垄断利润如何在这些企业之间进行分配,则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

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世界产业结构和贸易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高科技和知识经济的影响越来越重要,一些西方经济学家看到现实世界与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相背离,提出了战略性贸易理论(strategic trade theory)。战略性贸易理论之所以称为“战略性”,是因为这种政府政策旨在改变国内外垄断企业之间的竞争性关系,使得本国垄断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并使国内经济获得利益。那么,政府的战略贸易政策是如何实现这种利润转移呢?一个重要条件就是规模经济。由于规模经济存在于相关产业中,政府可以运用贸易政策对这些产业进行扶植,扩大本国企业的生产规模,使本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处于优势地位。

二、战略性贸易理论的基本内容

(一)战略性贸易理论的含义

根据克鲁格曼的定义,所谓战略性贸易政策(strategic trade policy),是指通过鼓励特定产业的出口或限制其进口来达到改善经济绩效目的的政策。战略性贸易理论指出,一国政府应该从战略角度,主动、积极地选择一些能够增强国家竞争力的理想产业,通过政府的扶植政策加以发展。理想产业主要是指高附加值、高工资和高技术的“三高”产业。

布兰德则更强调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博弈论基础,将战略性贸易政策定义为能够改变寡头厂商之间战略性关系的贸易政策,这意味着厂商之间必然存在某种战略相互依存关系,并且都能意识到这种关系的存在,即某厂商的战略行为(如对寡头间博弈方式的选择等)会直接影响其他厂商的利益,而该厂商的利益也会受到其他厂商所采取的战略行为的直接影响。显然,市场的集中度越高,厂商之间这种战略性相互依存关系就越发明显。

简言之,战略性贸易政策就是在少数卖主垄断的市场结构中,利用贸易政策达到把利润转移给自己的策略。“战略”一词的主要贡献在于,在寡头垄断模型中,政策制定者需要在考虑外国企业或政府的反应行为的基础上制定出自己的最佳行动纲领。

(二)战略性贸易理论的核心观点

加拿大学者布兰德及其美国合作者斯潘塞根据产业组织理论和博弈论的研究成果,创造性地探讨了规模经济及不完全竞争条件下政府的补贴政策对出口生产和贸易的影响,提出了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构想。其基本模式为:在不完全竞争市场上,有两个国家的该行业各有一个工厂(寡头),它们均向外界出口某产品,但它们并不消费该产品,由于垄断和控制该产业,因此获得的利润远高于存在充分竞争情况下的利润(即存在垄断租金)。这时,一国政府采取征收关税或对本国厂商进行补贴等战略性贸易政策,就可以把垄断租金从国外厂商转移到国内厂商,从而使本国总福利水平改善。

战略性贸易政策是与产业政策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它的有效推行不仅要在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的前提下,而且还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接受补贴的产业确实能在一个相对较长的时期内保持自己的垄断优势;第二,被保护的目标市场存在新厂商进入障碍;第三,产品市场需求旺盛,能够保证企业的规模收益递增;第四,政府掌握齐全可靠的信息并对实行补贴可能带来的利润心中有数;第五,不会招致别国政府采取相应的报复措施。由此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其一,战略性贸易政策下所保护的行业应是正面临巨大或潜在的国外竞争的行业,它有着与国外竞争行业同样好的集中度,而且其生产过程必须具有规模经济或学习效应的特征;其二,政府在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时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它必须是一个尽可能信息完备、决策独立和干预有力的政府,这样就能提供分散社会风险的机制,纠正市场机制的失衡,增强企业家的创新能力。尤其当政府使用补贴去支持那些未来具有广阔前景的行业的研究与开发时,可以促进技术的商业化。当政府帮助国内企业战胜已获优先进入优势的国际竞争对手时,政府的支持可以达到公平竞争的最终效果。

布兰德和斯潘塞认为,传统的自由贸易理论是建立在规模收益不变和完全竞争的理想境界上的,但现实生活中,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是普遍存在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市场本身的运行处于一种“次优”的境界,这种境界不能保证潜在的收益定能实现,适当的政府干预则有可能改进市场运行的结果。一方面政府可以利用关税手段来分享外国企业的垄断利润;另一方面,政府还可以通过补贴帮助本国企业获得市场份额。

在不完全竞争尤其是寡头垄断的市场上,由于存在很强的规模收益递增现象,市场份额对各国厂商变得更为重要,市场竞争便成了少数几家企业之间的博弈,谁能占领市场,谁就能获得超额利润。在这场博弈中,政府可以通过提供补贴等手段,影响本国厂商及其外国竞争对手的决策行为,帮助本国厂商在国际竞争中获胜。

总之,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基本思想是:在寡头垄断的行业中存在着超额垄断利润或租金,一国政府可以通过贸易干预来影响本国企业及其国外竞争对手的行动,以改变竞争格局,从而达到向本国转移利润的目的。

三、战略性贸易理论的效果分析

在战略性贸易政策模型中,政府进行干预的目的是获得租金或额外的利益,或是避免本国利益损失,而这些额外利益是以牺牲别国的利益为代价的。在这里,政府的贸易政策起到了与产业组织理论中企业的“战略行为”相似的作用,故称为“战略性”贸易政策。这就揭示出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核心内容,即政府的干预行为如何能够提高自身的租金或利益的份额,即如何实现“利润转移”。

(一)出口补贴的利润转移效果分析

布兰德和斯潘塞1985年建立一个国际竞争的双头垄断模型,来表明政府干预如何把垄断利润从外国生产者那里转移到本国政府或生产者手中。假设本国和外国均向第三国出口某种商品,每个国家只有一个出口企业,这种商品不在生产国消费,即消费者的福利变化可以忽略不计,从而一国生产者的利润增长就代表本国国民福利的增长。又假设存在古诺竞争,即每个企业都以对方产量来确定自己的产量,每个企业都有一条曲线表示在对方一定产出水平时本企业的最佳产量,这称为反应曲线。在没有政府干预的情况下,每个企业的产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竞争对手产量的预期,两条反应曲线的交点即古诺均衡。

在以产出为战略变量的古诺模型中,有这样一种情况,即当对手的产出增加,而本企业的边际收益下降时,每个企业总是可以通过说服或迫使对手减少产出来增加自己的利润。但是,市场上并不存在一种机制使企业能引发对手的这种反应,或者说,对手产出给定时,没有哪个企业有一种刺激来改变自己的产出。然而,当政府介入时,如通过预先出口补贴,企业间博弈的特性会发生改变,政府的补贴促使本国生产者按照斯塔克尔伯格均衡(Stackelbere Equilibrium)中先行者的地位(独立的供应者地位)来进行生产,即受到补贴的企业扩大产出成为现实,因为接受出口补贴使该企业降低边际成本,提高产量,该企业的反应曲线会上移,而对手的最佳反应就是削减产出。结果是本国厂商的产出扩大、利润增加,迫使外国厂商的产出缩减、利润下降,实现使利润由外国厂商向本国厂商转移的目的,并且所转移的利润大于出口补贴,从而使补贴国的净福利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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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1 双头垄断格局下的竞争模型

假设本国的A企业和外国的B企业为双头垄断格局下的竞争模型,如图5-1所示,QA、QB分别是A和B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销售量,RA、RB是双方的反应函数(曲线),KA是本国受补贴企业的等利润曲线。在没有政府干预的条件下,均衡状态在点N实现,这与古诺均衡相似。然而,政府干预会改变博弈的情形,能够降低国内企业边际成本,补贴使国内企业反应曲线向右移动。A企业得到补贴,降低了在各个产出水平的生产成本,这意味着A企业的反应函数曲线从RA外移到RA′,A企业发现比古诺均衡时更高的产量也是有利可图的,新的均衡点S在另一条等利润线上。而B企业的最佳反应是减少自己的产出。因此,新的古诺均衡在补贴后国内企业较高的产出水平和其外国竞争者较低的产出水平上获得。

从国家最优化的角度来看,补贴的比率应该使均衡状态向点S移动,该点就是斯塔克尔伯格非对称结论,这一结论应该在国内企业能够在没有补贴的条件下以一个领导者的身份出现在市场上时获得。国内企业分离的利润曲线与外国企业的反应曲线在点S相切,表示出比通过N点的曲线较高的利润水平。两条曲线都表示剔除政府补贴后的净利润。因而,在干预使得均衡点从点N移向点S时,国内企业的收入就会有所提高。

这一模型的关键在于,出口补贴使国内厂商采取进攻性的战略行为,从一个古诺寡头转变为斯塔克尔伯格非对称寡头模型中的先行者,利用寡头决策的先行者优势,迫使外国寡头厂商作出让步,从而改变双方产出和利润的份额,实现利润转移。

(二)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博弈效果分析

关于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博弈分析通常以美国波音公司(以下简称波音)与欧洲空中客车公司(以下简称空中客车)之间的竞争性博弈为例。

假定规模经济在某一个行业中(如飞机制造业)如此之大,以至于在作为一个整体的世界市场上只容得下一个能获利的进入者(不管是美国波音公司还是欧洲空中客车公司),也就是说,如果两个厂商都进入,它们都会遭受到损失。那么,不管哪一厂商,若要设法使自己在该行业中立足,就能够获得竞争失败者不能得到的超正常利润。表5-1是波音和空中客车公司在没有补贴时的损益表。

表5-1 没有补贴时的损益表单位: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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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音和空中客车都只有两种选择,要么生产,要么不生产。假定在没有政府干预的情形下,波音由于历史原因而先于空中客车生产并占领了世界大型宽体客机市场,结果是波音生产获得100万美元利润,空中客车不生产。若空中客车硬要挤入这个市场,则结果是两败俱伤,波音和空中客车都亏损5万美元。由于空中客车在投入生产前已认识到会亏损5万美元,故空中客车不会进入竞争。现在假设欧洲政府采取战略性贸易政策,补贴空中客车25万美元进行生产,这种补贴使这两家的损益情况发生了变化。如果只是空中客车生产,总利润达到125万美元。即使两家都生产,空中客车在减去亏损后,仍能有20万美元的赢利,而波音没有补贴,其利润与亏损没有变化。

表5-2说明了这一情况。在新的情况下,空中客车只要生产就有利润,而不管波音是否生产。对空中客车来说,不生产的选择已经被排除。而波音则处于一种两难困境:若生产,则要亏损5万美元;而若不生产,原先的市场完全被空中客车夺走。不论如何,波音已无获得利润的可能,最后只有退出竞争。

表5-2 欧洲政府对空中客车给予补贴时的损益表单位: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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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个虚拟的例子可以看到,在某种不完全竞争市场结构的情况下,积极的政府干预政策可以改变不完全竞争厂商的竞争行为和结果,使本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获得占领市场的战略性优势,并使整个国家获益。

四、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意义及局限性

战略性贸易理论作为新保护贸易理论的一部分,有其积极的方面:第一,它是以20世纪80年代发展起来的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理论为基础的,是国际贸易新理论在贸易领域的反映和体现;第二,战略性贸易理论是从现实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的不完全竞争的市场状况中提炼出来的,试图设计出适宜于产业内贸易的干预政策,以改善扭曲的竞争环境,因而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第三,战略性贸易理论广泛借鉴和运用了产业组织理论与博弈论的分析方法和研究成果,是国际贸易的进一步发展。

战略性贸易理论也有许多不完善甚至消极的方面。一是战略性贸易理论未就政府的贸易干预的补贴给出任何通用的解决方法。克鲁格曼也指出,试图获得超额垄断利润的政策很难制定,因为适合的政策取决于不完全竞争的过程,既然对这一过程并不很清楚,也就很难判定何种设想最合适。二是战略性贸易理论的实现依赖于一系列严格、苛刻的限制条件。除了要求产业必须具备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这两个必要条件,还要求:政府必须有齐全准确的信息,对战略性贸易理论带来的预期收益心中有数;接受补贴的企业必须给予恰当的配合;产品市场需求旺盛,目标市场不会诱使新厂商加入,以保证企业的规模经济效益不断提高;其他国家不会采取针锋相对的报复措施等。一旦这些条件得不到满足,战略性贸易理论就难以取得理想的效果。三是战略性贸易理论背弃传统的自由贸易,采取进攻性的保护措施,劫掠他人的市场份额和经济利益,容易成为贸易保护主义者加以曲解和滥用的口实,恶化全球贸易环境。因此,许多经济学家都指出,必须正确把握战略性贸易理论,不可片面夸大或曲解其功效。

事实上除了以上主要的贸易保护理论之外,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都会利用各种借口来对本国的产业进行保护,从而形成各种形形色色的贸易保护理论,如保护关税理论、中心-外围理论、管理贸易理论、改善国际收支论、改善贸易条件论、增加政府收入论、收入再分配论、矫正国内扭曲论、维护公平贸易论、保护就业论、国家安全论、经济多样化论等。鉴于保护理论的种类太多,本书不再一一阐述。

本章小结

在世界主要流行自由贸易理论的同时,保护贸易理论总是在一些国家存在。早期的贸易保护理论起源于重商主义保护理论,但在世界各国,尤其是在当今发展中国家依然起着重大影响的贸易保护理论是幼稚工业保护论。随着世界经济不断发展和贸易条件的不断变化,超贸易保护理论得到发展。在当今世界尤其是发达国家,完全竞争和规模报酬不变已不复存在,这给发达国家推行战略性贸易保护政策提供了理论基础。不同的国家都有不同的保护需求,从而形成不同的保护理论,但其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提高本国的产业竞争力。

复习思考题

1.重商主义的基本观点是什么?早期重商主义和晚期重商主义有什么区别?

2.试述幼稚工业保护理论的要旨。研究显示,发达国家中消费者为每一个被保护的行业付出的代价都不小,为什么政府仍要保护这些行业?

3.简述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基本论点。如何评价战略性贸易政策的主张?它在哪些方面是合理的?还存在一些什么样的问题?

4.如果波音和空中客车的收益如表5-3所示,则有关国家政府还有动力对本国厂商进行补贴吗?

表5-3 波音和空中客车的收益表单位: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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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A、B两国各自独立制定政策,它们会选择什么政策?

(2)说明A、B两国经过谈判,互相协作时,各国的福利水平都会提高。

关税的经济效益分析_国际贸易学

第三节 关税的经济效益分析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不论是出口还是进口,自由贸易给双方都带来净收益。通过国际分工和自由贸易,各国的福利水平都得到了提高。可是在现实中,自由贸易却受到许多国家各种政策的干涉,其中最主要、最普遍的是限制进口和鼓励出口。政府为什么要干涉自由贸易?为什么要通过政策限制进口或刺激出口?各种贸易保护政策的目的是什么?保护的结果是什么?这正是本章和下一章将要讨论和分析的重点问题。

一、供给、需求和单一行业内贸易

我们首先假定有两个国家:本国和外国。两国都产小麦,且小麦在两国间运输成本为零。小麦在两国都是竞争性行业,其需求和供给曲线都是市场价格的函数。一般来说,本国的供给和需求将决定以本国货币计算的小麦价格,外国的供给和需求则决定以外国货币计算的小麦价格。但如果我们假定这两种货币之间的汇率根本不受任何贸易政策的影响,那么我们就可以用本国货币作为两国市场的计价基础。

如果没有贸易时两国的价格不一样,自然就会引发贸易。假定没有贸易时本国的小麦价格比外国高,那么当允许两国进行贸易时,贸易商会把小麦从外国运到本国。小麦的出口导致其在外国的价格上升,而本国的价格下跌,这个过程会持续到两国的价格差异完全消失为止。

要想确定世界小麦的价格和贸易量,先定义两条曲线会很有帮助,即本国进口需求曲线和外国出口供给曲线。这两条曲线都是以原来各国的需求曲线和供给曲线为基础推导出来的。本国的进口需求曲线就是本国需求量超过供给量的那一部分,外国出口供给曲线则是外国供给量超过需求量的部分。

图6-1展示了本国进口需求曲线推导过程。在价格P1,本国消费者的需求量为D1,而本国生产者的供给量为S1,所以本国的进口量为D1-S1。如果价格上升为P2,那么本国消费者的需求量降为D2,而本国生产者的供给量上升为S2,因此进口需求量也就降为D2-S2。这样,就可推导出进口需求曲线MD是向下倾斜的。在点PA,没有贸易下的国内供给和需求相等,因而其进口量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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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1推导本国进口需求曲线

图6-2展示的是外国出口供给曲线XS的推导过程。在点P1,外国生产者的供给量为img71,而外国消费者的需求量为D1

*,所以可供出口的产品为img72。在P2,外国生产者将其供给量增加至img73,且消费者的需求量降至D2

*,因此出口量为img74。这样,我们就导出外国出口供给曲线是向上倾斜的,如果价格降至PA,没有贸易下的外国供给和需求相等,因而出口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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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2 推导外国出口供给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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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3 世界市场均衡

当本国进口需求等于外国出口供给时,就实现了国际市场均衡。在两条曲线的交点,对应的价格为Pw,此时世界市场的供给等于世界市场的需求。在图6-3中的均衡点E处,有

本国需求-本国供给=外国供给-外国需求整理得

本国需求+外国需求=本国供给+外国供给即

世界市场需求=世界市场供给

二、关税的影响

从货物运输的角度来看,关税犹如运输成本。如果本国对进口的每单位小麦征收2美元关税,那么出口商只有在两国每单位小麦价格差异至少2美元时,方才愿意出口小麦。

图6-4说明了对每单位小麦征收t美元关税所带来的影响。没有关税时,本国和外国的小麦价格均为世界市场价格PW。但若征收关税的话,出口商不会乐意从事小麦贸易,除非本国的小麦价格比外国至少高出t美元。如果没有贸易,本国就会出现小麦供不应求的情况,而外国则出现小麦的超额供给,从而导致本国小麦价格上升,而外国的小麦价格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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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4 关税的影响

引进关税就好比在两国的价格之间插上了一片楔子。关税使本国的小麦价格上升至PT,而外国的小麦价格则降至PT*=PT-t。这样,本国的生产者在更高的价格水平上供应更多的小麦,而消费量却下降了,因此进口需求量也减少了(从MD上的点1移到点2)。在外国,价格下降使得供给减少而需求上升,从而导致出口供给下降(从XS线上的点1移到点3)。小麦的贸易量从自由贸易时的QW减少到征收关税后的QT。当PT-PT*=t,本国的进口需求正好等于外国的出口供给,对应的贸易量为QT。

本国价格由PW到PT的增幅小于关税t,其原因在于部分关税体现在外国出口价格的下跌上,因此这一部分关税并没有转嫁给本国的消费者。这是关税及任何限制措施的正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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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5 小国征收关税的影响

而在实践中,当一个小国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时,由于它对这种商品的进口量在世界总产出中所占份额小得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很自然其进口量的减少不能影响到该商品的出口价格。

在小国的情形下,该国无法影响外国出口商品的价格,其征收关税的影响如图6-5所示。关税使得进口商品的价格上升幅度等于全部关税额,即从PW升至PW+t。本国产量相应地从S1上升到S2,而消费量却从D1降为D2。征收关税的结果是价格上升,进口量下降。

三、关税的局部均衡分析

征收进口关税,使得外国商品不得自由进入国内市场,势必影响国内的价格、生产量和消费量。关税对本国经济影响的大小取决于该国国内的供给需求情况,也取决于该国在国际市场上的地位。

(一)小国征收关税的经济利益影响

首先,用图6-6来分析小国征收关税对国内生产、消费和贸易量的影响。我们可以看到,在自由贸易情况下,小国钢铁价格等于国际市场价格,为1000元每吨。在此价格下,国内生产量是S1(假定为60吨),国内钢铁的消费量为C1(假定为120吨),进口量为M1(60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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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6 关税对小国的影响

如果政府决定征收关税,并假设为500元每吨,或税率为50%,第一个受影响的是进口商品的成本。由于要征税,进口钢铁的需求量就自然减少,在图6-6(b)中,表现为小国的进口需求曲线向下平移500元,或向左平移20吨。但由于是钢铁进口小国,国际市场价格没有受到影响,仍是1000元每吨。进口钢铁价格的提高使一部分消费者转向购买国内钢铁,从而刺激了国内钢铁生产。一些原来由于生产成本较高无法与国际市场价格竞争的厂商也可能投入生产。本国钢铁产量的增加会引起边际生产成本的提高,而边际生产成本的提高自然也提高了国产钢铁的价格,但只要这一价格仍然低于加关税后的进口钢铁价格,国产钢铁就有市场,生产就会扩大。当国产钢铁的边际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都等于进口钢铁的税后价格时,国内生产的扩张就会停止。在新的市场均衡下,国产钢铁与进口钢铁的价格一样,都是1500元/吨,等于国际市场价格加上关税。可见,征收关税会导致产品国内价格上升,生产增加,进口减少,消费缩减。

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到底给本国带来什么经济利益呢?从直觉上说,消费者是不喜欢进口关税的,因为关税提高了商品的价格。国内与进口产品竞争的企业则欢迎或者说要求政府征收关税来保护他们的生产,显然他们是从中受益的。但消费者究竟受了多少损失,生产者又得到了多少好处,整个社会的经济利益究竟是增加了还是减少了呢?我们可以通过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来分析这一利益影响。

我们仍然用图6-6来说明小国的利益变动。在自由贸易时,国内市场的价格是1000元/吨,征收关税后,上升为1500元/吨。价格的上升和生产的扩大,给生产者增加的剩余利益是a部分(a,b,c,d表示其所在阴影部分的面积)。政府当然也愿意征收关税,通过课税,政府可以得到收入,总额等于商品的单位税额乘以进口总量,在图中,这是c部分。消费者剩余则会由于价格上升和消费量的下降而缩减。消费者的损失为整个a+b+c+d部分。如果我们把所有的利益和损失加在一起,不难发现,由于征收进口税,整个国家实际损失了b和d部分。其中b是由于生产扭曲造成的无谓损失,d是由于消费扭曲造成的无谓损失。a和c分别是生产者和政府的收益,但这部分收益并非真正通过提高效率或从国外出口商那里得来的,而是本国消费者的转移支付。如果用具体金额来计算的话,生产者增加了3.25万元,政府得到2万元,消费者损失了5.75万元,净损失为0.5万元。显然,关税政策对小国的整体利益是有损失的。

(二)大国征收关税的经济利益影响

如果国际钢铁市场上的主要进口国,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进口大国,对进口钢铁征收关税,则不仅会影响国内的生产和消费,还会影响国际钢铁市场的价格。

图6-7中,由于关税使进口钢铁价格提高,大国的进口量随之减少,在国际市场上,大国的进口需求曲线向下平移500元。由于是钢铁进口大国,面对的外国出口钢铁供给曲线不再是一条水平曲线,而是向上倾斜的市场供给曲线。当大国的进口需求下跌时,国际市场均衡价格会下跌。本来每吨进口需要支付1000元的价格,现在则便宜了(假设为800元)。但是,大国国内的钢铁价格再加上关税后仍会比自由贸易时的价格要高,在新的降低了的国际市场价格上加上500元的关税,新的国内钢铁价格为1300元。虽然价格上涨幅度低于小国的情况,但仍比自由贸易时高了,因此,国内的钢铁生产也因此从S1扩大到S2(假定为65吨),消费水平则从C1降低到C2(假定为115吨),进口数量也减少为M2(50吨)。可见,与小国一样,征收关税会导致产品国内价格上升,生产增加,进口减少,消费缩减。但是大国影响程度相对更小一些。

我们仍然用图6-7来说明大国利益变动的情况。与小国不同的是,大国征收关税,降低了国际市场价格从而使国内市场价格涨幅较小。由此引起的各部门的利益变动也小一些。生产者剩余增加了a部分,消费者剩余减少了a+b+c+d部分,政府税收收入为c+e,整个社会经济利益的净变动是e-(b+d)。由于e是收益,所以关税政策对大国的整体生产单位是有损还是有利是不确定的:如果e小于b+d,整个国家有净损失,但如果e大于b+d,整个国家则可以从征收关税中获益。

在图6-7(b)中,征收关税导致的国际市场价格的下降使国外出口商的利益损失了e+f部分,又因为本国的净损失为b+d-e,所以世界整体的福利净损失为(e+f)+(b+d-e)=b+d+f,即图中的三角形ABC的面积。

为什么小国征收关税造成国内经济净损失而大国征税可能提高本国的国民收益呢?其主要原因是大国在国际市场上有左右价格的能力,通过减少进口,大国可以迫使出口国降低价格,这实际上是迫使出口国也承担一部分税负。不过,大国想完全由出口国来支付关税也不大可能,除非出口国的出口供给曲线是完全没有价格弹性的垂直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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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7 关税对进口大国的影响

(三)有效保护率

关税使进口行业的商品价格提高,进口量减少,国内同类商品的产量增加。因此,关税起到了保护国内商品的作用。一般来说,对某一商品征收的关税税率越高,对该行业国内商品的保护越大。但是,任何一个行业中的企业,既受到对该行业最终产品进口征收关税的影响,也受到对其原材料或中间投入征收关税的影响。例如,汽车生产企业会由于对钢材或橡胶征收关税增加了成本而受到损害;反之,也会因为钢材或橡胶的减免关税而获益。因此,分析对某种行业的实际保护程度不仅要看该行业最终产品的名义关税率,还要了解这一行业的结构及对其中间投入产品的保护程度。

为了正确反映一个行业的实际保护程度,经济学家使用了有效保护率的概念。一个行业的有效保护率被定义为:一个国家的整体保护措施使该行业每单位产出增加值提高的百分率。这里的整体保护措施指的是对一个行业所有产品(包括最终产品、中间产品和原材料)的关税与非关税保护。用公式表示,对行业j的有效保护率ejimg81其中:Vj为自由贸易时j行业单位产品的增加值;Vj′为有关税或非关税壁垒保护下的j行业单位产品的增加值。举例来说,如果没有任何保护时每辆汽车的增加值是2 000美元,而在征收汽车和生产汽车所用的钢铁和橡胶等中间产品的关税后,汽车的增加值为5 000美元,那么,汽车行业的有效保护率为(5 000-2 000)/2 000=150%。

我们用图6-8中的例子来说明有效保护率的计算及含义。在图例中,我们假设在自由贸易下,本国汽车售价为10 000美元。其中,投入成本为8 000美元,增加值为2 000美元。假定政府对汽车整体征收50%的关税,而对所有零部件和原材料等只征收25%的关税。其结果是,本国汽车售价涨至15 000美元,而成本只涨到10 000美元,增加值提高到5 000美元。有效保护率达到150%,使得本国汽车行业得到了比名义保护率更高程度的保护。如果进口零部件和原材料的关税率为75%,那么汽车生产的成本就会升至14 000美元,增加值只有1 000美元。与自由贸易相比,行业的增加值反而减少了。增加值的增长率,即有效保护率是-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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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8 有效保护率的计算图

由此可见,如果对一个行业中的原材料或中间投入的关税低于对最终产品的关税,对该行业的有效保护率会超过名义保护率;反之,如果原材料和中间投入的关税高于最终产品的关税,对该行业的有效保护率低于名义保护率,甚至出现负保护。

计算有效保护率的另一个公式是img83其中:tj是j行业最终产品的名义关税率;aij是在自由贸易下j行业中各种投入i占总收益的份额;tij是对投入i征收的名义关税率。这个公式与我们前面所用的公式实际上是一致的。

四、关税的总体均衡分析

在上一节的分析中,我们只局限于关税对进口商品市场的影响,这是局部均衡分析。但是,关税保护的作用,不仅表现在进口部门,也体现在对出口部门生产和消费的影响上。我们必须用总体均衡的方法来分析这种影响。

(一)小国征收关税的影响

图6-9显示的是小国征收关税的总体均衡分析。我们假设某国为小国,只生产两种商品:钢铁和大米。钢铁价格为Ps,大米价格为Pr。在自由贸易时,某国进口钢铁,出口大米。给定国际相对价格为Pr/Ps,某国的生产点为S1,社会福利最大化下的消费点是D1。D1O1为进口的钢铁量,S1O1为出口的大米量,社会福利水平为CI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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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9 小国关税总体均衡分析

如果某国政府对进口钢铁征收关税t,从而使得钢铁的国内市场价格变成了Ps+t,高于国际市场价格Ps。在国际大米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国内大米相对价格下降了,在国内市场上,人们现在需要用更多的大米来换取同样数量的钢铁。在图6-9中,这一变化表现为国内大米相对价格曲线变成了一条斜率为Pr/(Ps+t)的直线。国内两部门的生产者和两种产品的消费者都对关税下的新价格作出反应。降低了的国内大米相对价格(或提高了的钢铁相对价格)把一部分资源从大米部门转移到钢铁生产,从而使大米生产量下降,钢铁生产量增加,生产点转移到了点S2。在点S2上,相对价格曲线与生产可能性曲线相切,生产大米的边际成本等于关税下的大米相对价格。与S1相比,关税虽然提高了国内的钢铁生产量,却也因此减少了大米的生产。在资源本已充分就业的情况下,保护和支持了一个部门的生产必定会减少其他部门的生产。在有关税的相对价格下,消费者会怎样选择新的消费点呢?就消费者本身来说,面对新的带有关税的相对价格,消费者只能选择D′2的消费点,钢铁相对价格的上升不仅使钢铁的消费下降,其产生的负收入效应也可能减少大米的消费。

但是,在关税保护下,经济的参与者除了生产者与消费者以外,还多了一个政府。政府通过征收关税提高了收入。这一部分收入无论是返还给消费者,还是政府直接用来消费,都应算作是某国消费的一部分。因此,作为一个整体来说,某国的消费不是在D′2,而是在D2。从D′2到D2之间的消费变动实际上是税收收入所带来的消费。在最终消费点D2上,有以下两个条件必须得到满足。第一,点D2必须是在从生产点S2向左上方延伸出来的国际相对价格曲线上。这是某国的消费可能性曲线。换句话说,某国在点S2上生产,但可以在国际相对价格下与别国进行贸易,从而在国际价格线上选择消费。第二,由于消费者面对的是国内价格,在最终消费点上,反映福利水平的社会无差异曲线必定与国内价格曲线相切。在这一点上,商品的边际替代率等于包含关税的商品相对价格。这是社会福利最大化的选择。

由于某国是小国,某国的关税和由此引起的进出口变动不会影响国际市场价格。因此,从S2向左上方延伸的国际价格曲线是与通过S1的价格曲线平行的。但由于生产发生变化,在最终消费点D2上的社会无差异曲线则低于自由贸易中的水平,反映了社会总体福利水平的下降。另外,对进口的钢铁征收关税后,不仅减少了钢铁进口,也减少了参国大米的出口。

虽然进口竞争行业的生产增加了,但本国出口行业则为此付出了代价。从总体均衡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一国对进口行业的保护不仅直接影响到该行业的生产、消费及福利变动,而且也影响其他行业的生产和消费。

总之,征收关税对小国经济的影响可以概括为:增加进口竞争行业产品的生产,减少出口产品的生产;减少进口竞争产品的消费;减少贸易量;降低社会的福利水平。

(二)大国征收关税的影响

下面我们再来看一下大国征收关税的总体均衡分析。现在假定某国是一个钢铁进口大国,并假定大国征收关税后进口减少,引起国际钢铁市场价格的下跌,即使征收与小国同样税率的关税,加税后的国内钢铁价格的增长幅度要低于小国。因此,关税对生产的影响也要小于小国。用图6-9来进行对比分析的话,大国征收关税后的国内相对价格曲线会比小国陡一些,与生产可能性曲线相切点会在S2的右下方。大国征收关税虽然也会增加进口产业的生产,减少出口产业的生产,但变动幅度会小一些。新的生产点(假定为S′2)会位于S1与S2之间。

同样,大国会在从S′2向左上方延伸的新国际相对价格曲线上选择社会无差异曲线与新的国内相对价格曲线相切的消费点D′2。新的国际相对价格曲线不会与原来的价格曲线平行,其斜率会大于原来的价格曲线,这是因为大国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而改善了贸易条件。对于小国,由于国际价格不变,新的消费点所代表的社会福利水平一定低于自由贸易时的水平。但是,大国的情况却不一定。一方面,由于生产的扭曲,大国的消费可能性曲线比自由贸易时向圆点移动了;另一方面,由于贸易条件改善,新的消费可能性曲线的斜率变大了。因此,与最终消费点相切的无差异曲线有可能在原来消费点的右上方。换句话说,由于贸易条件的改善,大国征收关税有可能会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这一点,与局部均衡分析所得出的结论是一致的。至此,我们可以概括征收关税对大国经济的影响:增加进口品的生产,减少出口品的生产;进口产品的相对价格下降,贸易条件改善;社会福利水平下降,但也有可能上升。

本章小结

征收关税是一国保护本国工业的基本措施,但是征税无论是对生产者、消费者,还是对政府都会产生影响。国际贸易政策主要包括自由贸易政策和保护贸易政策,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是贸易保护的主要手段之一。无论是大国还是小国,不管本国有无能力影响国际市场价格,征收关税的结果都会导致产品国内价格上升,生产增加,进口减少,消费缩减,但影响程度会因一国在国际市场上的地位不同而不同。关税可以达到保护国内进口竞争工业的目的,并给政府带来可观的关税收入,但代价是消费者利益和社会效率的损失,小国征收关税会造成本国经济净损失,而大国征税可能会提高本国国民收益。

复习思考题

1.保护贸易政策分为哪几个阶段,各有什么特点?

2.通关程序主要包括哪些环节?

3.设某国是汽车进口的小国,对汽车的需求和供给分别为Dc=2 000-0.02P,Sc=1 200+0.03P并设国际市场上汽车的价格为10 000美元,请用数字和图形说明下列问题:

(1)自由贸易下,某国汽车的产量及进出口量,自由贸易对国内消费及厂商的福利影响;

(2)某国对每辆汽车征收3 000美元的进口税,国内汽车的产量及贸易量,与自由贸易相比,消费者和厂商的福利变化。

4.两国贸易模型:中国和美国

设中国对汽车的需求和供给分别为:Dc=2000-0.02P, Sc=1200+0.03P美国对汽车的需求和供给分别为:Dus=1800-0.02P, Sus=1400+0.03P

请计算:

(1)贸易前,双方汽车的均衡价格和产量;

(2)自由贸易条件下,国际市场汽车的均衡价格、各国的产量及贸易量(不考虑运输成本);

(3)自由贸易给两国的福利带来的影响;

(4)中国对汽车进口征收3000美元的单位税,这时各国汽车市场的价格、产量及贸易量;

(5)关税对中国汽车制造商、国内消费者和中国政府的福利带来的影响如何?

(6)关税的福利净损失(与自由贸易相比)。

5.设中国对小汽车的关税税率为180%,国内典型的汽车制造商的成本结构和部件关税如表6-1所示。

表6-1 国内典型汽车制造商的成本结构和部件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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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计算对中国小汽车行业的有效保护率;

(2)如果钢板、发动机、轮胎的关税分别降为10%、30%、5%,计算小汽车的有效保护率;

(3)从上面的计算中,可以推出哪些关于有效保护率的一般结论?

主要的直接非关税壁垒_国际贸易学

第二节 主要的直接非关税壁垒

直接非关税壁垒主要指进口国直接对进口商品的数量或金额加以限制或迫使出口国自动限制出口数量或金额的非关税壁垒。直接限制进口数量的非关税壁垒中,应用最广影响最大的一种就是进口配额,本节主要介绍进口配额。

一、进口配额产生的原因

进口配额又称进口限制,是指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内(一般为1年),对某些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加以直接的限制,在规定期限内,进口配额以内的商品可以进口,超过进口配额的商品不准进口或征收更高的关税。

虽然随着世贸组织中多边谈判的进展,进口配额也正被作为陈旧的保护手段而逐渐淘汰,但是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进口国依然会使用进口配额来进行贸易保护,主要原因如下。

第一,进口配额可以比关税更有效地控制进口,实现其保护国内产业或控制进口外汇支出改善国际收支的目的。关税是间接的,而进口配额是直接的。如果本国的进口需求是有弹性的,在关税的情况下,外国厂商可以通过降低价格来保持竞争力,本国进口也许并不能减少多少;而进口配额则可以直接控制进口量,在控制外汇支出或保证本国企业市场份额方面的结果是确定的。

第二,进口配额比关税灵活,政府可以通过发放进口许可证随时调节进口数量。而政府在调节关税方面却不那么容易,除非某种例外条款允许,政府是不能随意提高关税的。

第三,实行进口配额给政府更多的权力。这种权力不仅表现在对贸易的控制上,也体现在对企业的控制上。在进口配额制度下,政府官员通常对谁能得到进口许可证拥有权力,并能利用这种权力控制企业得到好处。对于利益集团来说,他们也能看到在进口配额制度下可以通过游说或其他活动来谋取许可证特权的机会。

第四,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压力。关税是最古老的贸易保护武器之一,而且是明显的保护,在国际贸易谈判中也是最令人注目的。在关贸总协定成立后最初十几年的贸易谈判中,主要的议题是降低关税税率。从1947年到1994年,发达国家的加权平均关税从大约35%降到了4%左右,发展中国家也降到了10%左右。而且关贸总协定的原则之一是关税只能降不能升,从而使得关税保护在现实中使用也越来越困难。国际上开始实行非关税壁垒的限制比较晚一些,只在1973到1979年的“东京回合”上,才就取消非关税壁垒达成一些协议。进口配额虽然被认为应该取消,但在一定时期内仍有许多灵活方式。

与关税相同,进口配额也会对本国商品的价格、消费、生产,以及整个社会经济的利益变动带来一定的影响。下面将以进口国进口产品的市场结构的类别,来分别讨论进口配额的不同影响。

二、竞争条件下的进口配额经济分析

在竞争条件下,进口配额对进口国生产、消费、价格的影响都和关税的效应相似,但是关税是通过提高进口商品的价格来减少进口和增加国内生产,而进口配额则是先减少进口造成价格上涨从而增加国内生产。

假设A国是一小国,煤炭产业是完全竞争产业,并且A国的煤炭产业不具有比较优势,那么在自由贸易的情况下,A国国内市场价格等于国际市场价格,即A国国内市场价格由国际市场的出口供给和进口需求决定。如图7-1中,在没有进口配额即自由贸易的情况下,A国煤炭价格和国际价格相同,假设为每吨1000元,此时,A国国内的煤炭生产量为S1(60吨),消费量为C1(120吨)。现假定A国政府实行煤炭进口配额,进口配额为Q(=40)吨,小于自由贸易下的进口量(C1-S1=60吨)。在这种情况下,在进口煤炭Q吨之外的其他需求只能由A国国内来供给,因此对本国煤炭的需求变为Dd。A国国内,在原来每吨1000元的价格下,对国内煤炭的需求量大于供给量,从而引起国内煤炭价格上涨。在自由竞争的情况下,A国煤炭产业中的各企业生产增加,一些本来在国际市场价格下无法经营的企业也进入该产业。因此,一方面国内的生产量将随价格上涨而不断增加,另一方面,国内的需求量则由于价格上升而减少,当国内生产量与对本国的需求量相等(都等于S2)时,市场达到新的均衡。在新的国内价格(1500元)水平上,A国生产S2(70吨),进口40吨(等于进口配额),总供给量为110吨,等于在这一价格上的总需求量C2

进口配额在利益分配方面与关税存在着差别,关税给政府带来收益,而进口配额中这部分的利益(图7-1中的c部分)却不一定归政府,其归属完全取决于政府怎样分配这些进口限额。政府不同的分配方式导致的利益归属并不一样。

第一,政府免费颁发进口许可证给进口中间商或需要使用煤炭的消费者。如果是免费颁发给进口中间商,那么它只需要支付国际市场的价格,转手在国内市场就按国内的高价出售,其所得的利润正好等于政府的税收部分c。如果是颁发给使用煤炭的消费者(企业),对于这些企业来说,相当于花费了较低的价格(1000元)购置了价值1500元的商品,c直接到了获得进口许可证的企业手中。无论免费颁发给谁,进口国的社会总利益变动与关税一样,只不过c部分从政府转到了国内的进口商或一部分消费者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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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7-1 竞争条件下进口配额对A国的影响

第二,政府根据进口商或消费者的申请颁发许可证。这种情况下,政府有个审批过程。为得到许可证,进口商或消费者之间存在着竞争,在申请过程中需要消耗一定的人力物力,也可能存在着寻租成本。因此,最后拿到许可证的进口商或消费者(企业)的利益,减去所用花费,会小于c,整个社会的利益少于关税下所获得的利益。

第三,政府公开拍卖许可证,价高者获得进口许可证。一般而言,拍卖中的竞争会把价格最终抬到很高,从而使许可证的价值等于c,当然不可能超过进口上所获得的利润c。这种情况下,政府就通过拍卖竞价获得了利润c,因此与关税情况下的利益分配最为相似,同时社会利益也和关税相似。

第四,自动出口限制,即A国政府只确定限额,由出口国自行分配出口权限。在这种情况下,A国将进口许可证免费交给了外国的出口商,而出口商将按A国国内市场的高价出售而获得本来属于A国政府或进口商的利益。因此,c转移到了外国出口商手中,对A国而言,是一种额外损失,A国整个社会的净损失变成了b+d+c,大于关税时的净损失。

三、垄断条件下的进口配额经济分析

在进口国国内市场是垄断的情况下,使用进口配额对国内生产、消费、价格和利益产生的影响与征收关税的影响差异较大。仍以A国煤炭业为例,假设A国煤炭产业只有一家企业生产和销售,分别看看在没有国际贸易、自由贸易、贸易保护下征收关税和使用进口配额时的情况。

(一)没有国际贸易时

首先在没有国际贸易的情况下,A国煤炭市场的供给与需求就是垄断企业的供给与需求,如图7-2所示,D是需求曲线,竞争市场的供给曲线(S)也就是A国垄断企业的边际成本曲线(MC)。垄断企业面对的需求是整个市场的需求,其销售多少也直接影响价格,如果垄断企业要想扩大销售,就必须不断降低价格,那么,每增加一个单位的销售量所能得到的收益(即边际收益MR)也会下降,而且边际收益下降的速度要快于价格(由需求曲线表示)的下降。因为为了促销,不仅新增的部分要下降,连原来已经生产的商品也要跟着一起降低。因此,垄断企业的边际收益曲线的斜率大于需求曲线。在利润最大化的原则下,企业的生产量取决于产品的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如果边际收益大于边际成本,企业还会扩大生产,反之则缩减。企业的最终产量会确定在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地方。在图7-2中,如果没有国际贸易,该企业独占国内市场,其生产量会选择在Qm,而以Pm的价格在市场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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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7-2 垄断企业在没有国际贸易时的行为

(二)自由贸易时

在自由贸易的情况下,国外低价商品可以自由进口,使得国内的独家企业失去了垄断地位,不能再控制价格,不得不以与国际市场相同的价格Pw在市场出售,否则没人购买他们的商品。由于价格给定不变,边际收益就等于价格。根据利润最大化(或损失最小化)的原理,国内垄断企业会在其边际成本等于市场价格的地方进行生产,其产量为Qf,自由贸易迫使国内独家企业失去垄断地位,不得不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

(三)贸易保护下征收关税和使用进口配额的比较

如果政府征收关税t,如图7-3所示,国内价格变成了Pw+t,国内独家企业的产品也提高了价格,便相应地扩大了生产,但是由于关税并没有限制进口数量,只是提高了价格,国内独家企业仍然不能拥有垄断地位,只能在新的国内价格上与国外生产者竞争,如果国内企业的煤炭价格高于加了关税后的国际煤炭价格,人们宁可加关税购买进口煤炭也不愿意购买国产煤炭,因为进口煤炭加了关税后仍比国产煤炭便宜。况且关税条件下进口煤炭并没有数量限制,进口多少都可以。因此,即使在关税的情况下,国内独家企业仍然没有垄断地位。在利润最大化的原则下,企业生产量为Qt,以PW+t价格出售,消费为C2,进口M2,整个社会的损失与以前分析关税时一样,为b+d。

再看看政府使用进口配额(Q)的情况,假定进口配额正好等于征收关税时的进口量,即Q=M2。由于进口配额限制了进口的数量,在进口所能满足的那部分以外,国内其他的需求完全取决于国内企业的供给。对国内企业来说,除去进口部分以外的市场即可由其独家垄断了。国内垄断企业现在所面临的只是一个比没有贸易时稍稍缩小了的市场需求Dd,有一条比以前缩小了的边际收益曲线,其行为也与封闭经济时一样,在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相等时停止生产,然后在其垄断的市场上根据需求定价而不再受国际市场价格影响。在进口配额下,垄断企业生产量Qq,低于关税时的产量,甚至有可能低于自由贸易时的生产量Qf,而价格则是Pq,高于关税时的国内市场价格(Pw+t),其结果使得国内消费者不得不支付更高的价格,消费更少量的商品(从C2到C3)。整个国家的损失除了由于贸易政策扭曲带来的b+d(跟关税时相同)以外,还包括了a。这部分的损失是由于国内市场上的垄断造成的。垄断致使消费者支付高价并减少消费,而消费者的全部损失中只有一部分变成了垄断企业的收益,阴影部分则是净损失。如果再加上企业在寻租活动中的耗费,损失就更大了。因此,在国内市场处于垄断的情况下,使用进口配额给社会造成的损失绝对比征收关税的损失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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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7-3 垄断条件下进口配额与关税的比较

四、国内或国际市场变动时的进口配额

关税与进口配额在保护本国生产者和影响国内产品市场价格上的最终效果是一样的。下面再继续讨论在国内或国际市场状况发生变化时,这两种手段对经济的影响。仍然以A国煤炭行业为例,仍假设A国是小国,进口变动不会引起国际市场价格的变化。

(一)国内市场变动时

图7-4,(a)是A国国内煤炭市场,(b)是A国煤炭进口市场,DM是A国关税前的煤炭进口需求曲线,A国的进口价格由国际煤炭市场的供求决定,为1000元/吨。A国政府征收500元/吨的关税后,国内市场价格变为1500元/吨,进口量为40吨。如果A国政府采用进口配额的政策,将进口量限制在40吨,其结果与关税相同,国内价格上升为1500元/吨。从这个意义上说,进口配额与关税的影响是一样的。

假设A国国内对煤炭的需求突然增加了,国内的需求曲线(D)向右移动至D′(假定向右平移20吨)。在供给不变的情况下,A国在国际市场上的煤炭进口需求曲线DM也右移。由于A国是进口小国,因此,国际价格并没有变动,仍是1000元/吨。如果关税率不变,仍是50%(或每吨500元/吨),进口需求的增加会导致进口量的增加(图中从40吨增加到60吨),但不会对国内的价格产生任何影响(仍为1500元/吨)。国内的煤炭生产也不会发生任何变化。

如果进口配额不变,仍然限制在40吨,那么,当国内需求增加时,就会在原有的价格下产生一个供需缺口(缺20吨),结果是,国内煤炭价格上涨,供给量增加,需求量减少,直至这一缺口消失。这时,进口量仍为40,但价格涨至2000元/吨,本国煤炭生产增加了(假定从70吨增加到80吨),总消费量下降了(从130吨降到120吨),市场达到了新的均衡。但是与需求变动之前相比,消费量还是增加了(从110吨提高到120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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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7-4 国内市场变化时关税和进口配额的不同影响

进口配额与关税的不同结果还表现在福利变动上。当A国的煤炭需求增加时,进口需求曲线向右移动。如果是自由贸易,A国会进口80吨煤炭。在关税不变(仍是50%)的情况下,A国进口60吨,社会福利净损失为k,政府税收收入增加了(i+j)。在进口配额不变(仍是40吨)的情况下,虽然“进口配额租”增加了,但与自由贸易相比社会净损失也增加了,为(h+i+j+k)。与关税政策相比,进口配额造成了更多的损失(损失比关税多h+i+j)。

(二)国际市场变动时

图7-5,(a)显示的是A国煤炭进口情况,DM是A国煤炭进口需求曲线。由于A国是进口小国,面对的国际市场煤炭供给是一条水平曲线,即煤炭的国际市场价格。而煤炭的价格则是由国际市场[图7-5(b)]上的出口供给与进口需求所决定的。在国际市场发生变动之前,煤炭的国际价格是1000元/吨。A国征收500元/吨关税之后,煤炭的国内价格涨为1500元/吨,实际进口40吨。如果政府采用40吨的进口配额政策,结果是一样的。

现在假设国际煤炭市场发生了变动,全世界煤炭的出口供给增加了。在图7-5(b)中,供给曲线SW向右移动,在需求不变的情况下,造成国际煤炭价格的下跌(假定跌至500元/吨)。如果A国的单位关税不变的话(假定仍收500元/吨),在支付关税之后,国内的价格下降到1000元/吨,A国煤炭进口量就会增加到60吨,社会福利净损失为k。

如果A国政府制定的进口配额不变的话(仍是40吨),进口量不会增加,国内的价格也不会变动,唯一的变化是进口配额的“租”增大了,在图7-5(a)的例子中,“租”由原来的(1.5-1.0)×40变成了(1.5-0.5)×40,增加了一倍,与此同时,跟自由贸易相比的社会福利损失也扩大了,由原来的i变成了(i+j+k),比关税情况下的损失多(i+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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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7-5 国际市场变化时关税与进口配额的不同影响

国际国内市场其他的变动也可以采取相同方法分析,可以看到,当国内或国际市场发生变动时,实行进口配额和实行关税的影响并不相同。

相机保护措施_国际贸易学

第四节 相机保护措施

WTO的目标之一是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但是各成员国经济发展状况不同,因此WTO又允许WTO成员方在特殊情况下采取措施保护本国市场与经济。目前,反倾销、反补贴和紧急保障措施已成为WTO成员用以保护国内产业的三种救济手段。

一、反倾销

如前文所述,倾销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出口经营者以低于国内市场正常或平均价格甚至低于成本价格向另一国市场销售其产品的行为,目的在于击败竞争对手,夺取市场,并因此给进口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生产商及产业带来损害。反倾销是指一国(进口国)针对他国对本国的倾销行为所采取的对抗措施。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把倾销分为不同的种类,但最常见的就是依据倾销持续时间及危害程度来划分,一般分为以下几类。①偶然性倾销,是指某一商品的生产商为避免存货的过量积压,于短期内向海外市场大量低价销售该商品。这种倾销方式是偶然发生的、一般无占领国外市场、排挤竞争者之目的,而且因为持续的时间较短,不至于打乱进口国的市场秩序、损害其工业。因此,国际社会一般对这种偶发性倾销通常不采取反倾销措施。②间歇性倾销,又称掠夺性倾销,是指某一商品的生产商为了在某一外国市场上取得垄断地位,以低于国内销售价格或低于成本的价格向该国市场抛售商品,以期挤垮竞争对手后再实行垄断高价,获取高额利润。这种倾销行为违背公平竞争的原则,破坏国际贸易的正常秩序,冲击进口国的市场,受到各国反倾销法的严厉抵制。③持续性倾销,又称长期性倾销,是指某一商品的生产商为了在实现其规模经济效益的同时,维持其国内价格的平衡,而将其中一部分商品持续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海外市场销售。长期性倾销尽管不具占领或掠夺外国市场之目的,但由于它持续时间长、在客观上进行了不公正的国际贸易行为,损害了进口国生产商的利益,因此通常受到进口国反倾销法的追究。

当进口国认为外国企业有倾销行为时可以发起调查。反倾销调查可以由受倾销影响的国内企业申请,也可以由政府有关部门直接进行。但不管用什么方式开始,政府都必须有足够的证据,包括倾销的证据、损害的证据和倾销与损害因果关系的证据。而一旦证据确凿,进口国政府就可以实施反倾销措施。

反倾销政策的主要做法是课征反倾销税,一种不超过倾销差价的特别进口税。这种反倾销税对进口国的影响是什么?谁从反倾销税中得到利益或受到损失呢?为弄清这些问题,我们不妨利用图7-8对反倾销税的效益作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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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7-8 反倾销税的效益

如图7-8所示,在反倾销税前,日本公司向美国出口Qx吨钢材,售价为Px。由于这一售价低于该公司在其本国市场的价格,美国政府指控其倾销并课征每吨t元的反倾销税。对日本公司来说,每吨多付出t元的税即相对于每吨边际成本增加t元,边际成本曲线向上平行移动。在新的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条件下,日本公司削减出口至Qx′吨。由于供应减少,日本公司的钢材价格上涨到每吨Px′元,市场均衡点从E移到了E′。进口国的政府显然得到了利益,获得了tQx′的税收(c),但消费者则净损失了一部分消费者盈余b+d(a,b,c,d分别表示其所在阴影部分的面积)。事实上,由于课征反倾销税,不仅进口钢材价格提高,美国国产钢材价格也相应上涨,因此钢材消费者的总损失会大于b+d,不过消费者因国内价格上涨所受的损失是国内生产者的收益,从整个进口国来说,不算损失,只是利益的重新分配。政府的收益与消费者的损失究竟哪部分大?为了便于比较,我们将政府收入的部分平等地移到Px′的位置,由于Px′与P1之差等于每吨的反倾销税t元,a+b正好等于政府税收部分。我们将c变成a+b以后,与消费者损失(b+d)的比较就容易了,除了公共区域b,进口国究竟获利还是受损只需比较a与d就行了。如果a<d,进口国有净损失;反之,则有净收益。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美国有可能通过反倾销税增加经济利益。而且,通过课征反倾销税来提高收益比课征一般进口关税更有优越性。在征收一般关税的情况下,进口国必须是大国,才有可能增加收益。而课征反倾销税,不一定非大国才行,小国也有可能获益。而且,课征反倾销税还不一定会面对保护主义的指责,课征国甚至可以以一种受害者的姿态出现而受到同情。因为好处很多,所以不少国家纷纷采用这一政策。

不过,从整个世界范围来说,反倾销税像所有其他的贸易保护手段一样,会减少社会福利。对于这一点,我们只要把日本钢铁公司的损失包括进来就不难看到。对于日本钢铁公司来说,虽然由于价格提高得到了额外收入b,但支付的反倾销税是一个损失,正好等于c。从前面分析中我们知道c=b+a,与b抵消之后,日本公司仍然损失a。另外,由于价格上升销售量下降,日本公司还损失了Px(Qx-Qx′),其总损失大大超过了进口国可能的净收益。如果我们把日本和美国的所有利益变动都综合起来的话,整个世界利益会由于美国的反倾销税而受到损害,损害的总量等于E′E QxQx′的梯形面积。

二、反补贴

如前文所述,出口补贴是一国政府为了降低出口商品的价格,增加其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在出口某商品时给予出口商的现金补贴或财政上的优惠待遇。出口补贴经常被作为刺激出口或限制进口的一种手段,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作为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成为国际贸易中的非关税壁垒。

出口补贴一般可以分为直接补贴和间接补贴。直接补贴是指政府在商品出口时,直接付给出口商的现金补贴。其目的是弥补出口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低于国内市场价格所带来的损失。有时候,补贴金额还可能大大超过实际的差价,这包含出口奖励的意味。这种补贴方式以欧盟对农产品的出口补贴最为典型。间接补贴是指政府对某些商品的出口给予财政上的优惠,如退还或减免出口商品的国内税,对进口原料或半制成品加工再出口给予暂时免税或退还已缴纳的进口税,免征出口税,对出口商品实行延期付税、降低运费、提供低息贷款、实行优惠汇率及对企业开拓出口市场提供补贴等。其目的仍然在于降低商品成本,提高国际竞争力。

当进口国认为外国企业有补贴行为时可以发起调查,一旦证据确凿,进口国政府就可以实施反补贴措施,反补贴政策的主要做法是课征反补贴税。我们用图7-9来分析课征反补贴税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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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7-9 反补贴税的福利变动分析

在图7-9中,我们假设美国从韩国进口钢材,图中的DM是美国钢材进口需求曲线。在自由贸易的情况下,市场将在A点达到均衡。美国钢材消费者支付的价格是P0,进口量是M0。此时,假设韩国政府对其出口进行补贴使得出口价格降低到P1,美国的钢材进口数量上升到M1。对于韩国来说,为了促进出口,政府支付了价值大小相当于P0P1CB面积的补贴。对于美国来说,消费者获得了价值大小相当于梯形P0P1CA面积的利益。但从全世界的角度来看,这是价格扭曲带来的过量贸易,也由此造成了无谓损失。韩国供应最后一单位钢材的成本是P0,但是美国购买这一单位的价格仅仅是P1。韩国政府的支付大于美国消费者的所得,超过的部分(图中三角形ABC的面积)就是世界资源的浪费。

现在我们来看美国征收反补贴税的结果。如果美国决定对韩国征收的反补贴税数额正好等于韩国政府支付的补贴数额,均衡点又从C回到了A,贸易量和价格回到自由贸易和无补贴情况下的水平(美国依然在价格P0点上进口M0),世界效率的无谓损失也消失了。补贴加上抵消性的反补贴税的结果似乎与没有补贴一样,但从福利变动的角度来看则很有意思:韩国政府支付了价值大小相当于P0P1D A面积的出口补贴却没有达到促进出口的目的,美国的进口虽没有改变但政府通过反补贴税获得了一笔额外收入。这种结果实质上是韩国政府补贴了美国政府,韩国的纳税人不知不觉地把看不见的支票送给了美国人。

三、紧急保障措施

紧急保障措施是当进口的急剧增长对进口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进口国政府采取的一种进口限制措施。其目的是允许任何一个成员方在特定的紧急情况下,为保障本国经济利益而解除WTO中特定的义务,对因履行协定所造成的严重损害进行补救,或避免严重损害威胁可能产生的后果。

WTO关于紧急保障措施的规则主要是《保障措施协定》,该协定规定采取紧急保障措施的要件包括进口增加、国内产业受到严重损害或威胁及进口增加与产业损害的因果关系。①有关产品的进口数量大量增加:包括绝对数量的增加与相对数量的增加。所谓绝对数量的增加,即产品进口绝对值的增长;相对数量的增加是指尽管进口数量的绝对值未见增长,只要进口国国内同类或直接竞争产业生产的产品减少了,相对地也就增加了进口产品。②国内产业受到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的威胁:此处国内产业应理解为一成员领土内进行经营的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生产者全体,或指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总产量占这些产品全部国内产量主要部分的生产者,其范围广于反倾销协定和反补贴协定中所规定的产业范围。所谓严重损害是指对国内产业的情况有全面性的严重损害;而严重损害的威胁,是指对于损害的造成,有明显而立即的可能性。主管机关在决定国内产业是否由于进口的增加而遭受严重损害或有遭受严重损害的威胁时,必须对所有与产业有关的情况中,属于客观且可以量化的因素加以评估。③因果关系:实施紧急保障措施需证明有关产品增加与国内产业受到严重损害或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然其进口的增加不需为国内产业损害的主要原因,但其他造成损害的因素不得归因于进口增加。

进口国政府实行紧急保障的具体措施包括全部或部分地停止正常情况所承诺的关税减让或其他优惠,进口国政府也可以设置数量限制等。但为了防止各国利用这一措施实行贸易保护,关贸总协定对紧急保障措施设有时间限制:保障措施期限不得超过4年,延长后总期限不得超过8年。

本章小结

随着世界关税水平不断下降,其作用日益削弱,各国的非关税壁垒措施逐渐增多,成为一种主要的限制进口手段。非关税壁垒种类繁多,主要包括直接非关税壁垒(如进口配额)和间接非关税壁垒(如产业政策、政府采购、技术标准等)。进口配额对本国生产、消费、价格的影响都与关税相似,但其对国内各集团和整个社会的经济利益影响与关税略有不同,其所付出的代价更高。产业政策的影响主要针对生产部门,和关税、进口配额相比,产业政策付出的代价更低。政府还可以采取相机保护措施,如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和紧急保障措施。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作用与关税相似,但使用的理由是反不公平竞争。

复习思考题

1.什么是进口配额?它在利益分配方面的影响与关税有什么不同之处?

2.技术性贸易壁垒产生的原因及特点是什么?

3.WTO规定有哪些相机保护措施,各自实施的要件和程序是什么?

4.设A国是汽车进口的小国,对汽车的需求和供给分别为:

Dc=2 000-0.02P, Sc=1 200+0.03P

并设国际市场上汽车的价格为10 000美元,请用数字和图形说明下列问题。

(1)自由贸易下,A国汽车的产量及进出口量,自由贸易对国内消费及厂商的福利影响。

(2)A国对汽车征收每辆3 000美元的进口税,国内汽车的产量及贸易量;与自由贸易相比,消费者和厂商的福利变化。

(3)A国为汽车设定的进口配额为150单位,国内汽车的价格、产量及贸易量;与自由贸易相比,消费者、政府、厂商的福利变动。

(4)A国给国内汽车制造商每辆3 000美元的生产补贴,这时国内汽车的产量、贸易量;与自由贸易相比,消费者、政府、厂商的福利变动。

(5)(2)~(4)的三种政策都是保护国内汽车制造业的,你认为政府应该实行哪一种政策?在实践中会有什么问题?

(6)如果国际汽车市场价格降为8 000美元,分析关税(仍为3 000美元)和进口配额(仍为150单位)对国内价格、进口量、消费者、政府、厂商的福利影响。

5.两国贸易模型:中国和美国

设中国对汽车的需求和供给分别为

Dc=2 000-0.02P, Sc=1 200+0.03P

美国对汽车的需求和供给分别为

Dus=1 800-0.02P, Sus=1 400+0.03P

请回答如下问题。

(1)贸易前,双方汽车的均衡价格和产量。

(2)自由贸易条件下,国际市场汽车的均衡价格、两国的产量及贸易量(不考虑运输成本)。自由贸易给两国的福利带来的影响。

(3)中国对汽车进口征收3 000美元的单位税,这时两国汽车市场的价格、产量及贸易量。关税对中国汽车制造商、国内消费者和中国政府的福利带来的影响如何?关税的福利净损失(与自由贸易相比)。

(4)美国为每辆出口的汽车提供3 000美元的补贴,这时两国汽车的价格、产量和贸易量。对每个国家的消费者、政府及厂商的福利影响。

(5)中国为美国的汽车设定的进口配额为100单位,这时两国汽车市场的价格、产量。与自由贸易相比,两国消费者、厂商的福利变动情况。如果中国为美国的汽车设定的进口配额为150单位,两国汽车市场的价格、产量。

(6)中国政府给国内汽车制造商提供3 000美元的单位补贴,两国汽车的价格、产量及贸易量。与自由贸易相比,两国消费者、厂商的福利变动情况。比较它与关税、进口配额的福利影响。

鼓励出口的贸易措施_国际贸易学

第一节 鼓励出口的贸易措施

从16世纪实行重商主义经济贸易政策到现在,许多国家都采用奖出限入的外贸政策,一方面奖励出口,另一方面通过各种措施限制进口,保护国内市场,而出口补贴则是常用的直接奖励出口措施之一。

一、出口补贴的分类

出口补贴(export subsidy)又称出口津贴,是指一国政府为了降低商品出口时的价格给予出口商的现金补贴或财政上的优惠,目的在于降低出口商品的价格,加强其在国外市场上的竞争力。出口补贴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两种。

(1)直接补贴(direct subsidy),即出口商在出口某种商品时,政府直接付给出口商的现金补贴,主要来自财政拨款。其目的是弥补因出口商品国内价格高于国际市场价格给出口商所带来的亏损,或者补偿出口商所获利润率低于国内利润率所造成的损失。有时候,补贴金额还可能大大超过实际的差价或利差,这包含出口奖励的意思。直接补贴的办法包括价格补贴和收入补贴。如,韩国在20世纪60年代初就制定过非常具体的补贴标准,出口补贴共分4等,特等25韩元/美元,一等20韩元/美元,二等15韩元/美元,三等10韩元/美元。另外,政府设立保证价格,保证出口产品国际市场和国内市场的差价也是一种价格补贴。欧盟的农产品出口补贴也是例子之一,欧盟国家的农产品由于成本较高,其国内价格一般高于国际市场价格。若按国际市场价格出口过剩的农产品,就会出现亏损,因此政府对这种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差价进行补贴。

(2)间接补贴(indirect subsidy),即政府对某些商品的出口给予财政上的优惠。如:给予某些商品的出口商减免出口税和国内损失税的优待;对加工出口商品而进口的原料、半成品实行暂时免税或退税;对于出口商品减免运费等,这些方法都是为了减少出口成本,扩大销路。

出口补贴的具体形式很多,有的很明显,容易招致报复;有的则较为隐蔽,不易察觉。关贸总协定规定,把出口补贴视作“不公平竞争”,它允许进口国在本国同类产业遭到受补贴产品的进口冲击,造成重大损失时,征收反补贴税。

二、出口补贴的经济效应

(一)出口补贴的价格效应

从经济效益上看,一般来说,出口补贴的结果会使出口工业品生产增加,国内消费减少,出口量增加,国内价格上涨。由于出口补贴使得出口比在国内销售更加有利可图,而且政府没有限制出口数量,企业当然要扩大生产,尽量出口,除非在国内市场销售也能获得同样的收入。又由于补贴只是给出口的商品,要想在国内市场获得同样的收入,除了提价别无他法。在涨价之后,消费自然减少。从另一个角度说,国内消费者也必须付出与生产者出口所得到的一样的价格,才能确保一部分商品留在国内市场而不是全部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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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8-1 贸易小国的出口补贴

如图8-1所示,若补贴国为一小国,国内的供求曲线分别为S、D,国际价格水平为Pw,在接受补贴前出口量为S1D1,国内价格也为Pw。现对每单位出口商品补贴S,则国内出口商每出口一单位产品实际所得为Pw+S=PS。此时国内消费者必须支付PS的价格才能购买到该商品。因为若价格低于PS,则供货商会将此商品全部出口,而不会供应国内市场,因此,补贴以后国内价格高于出口价格。

(二)出口补贴的消费效应

由以上分析可知,实施出口补贴政策以后,国内市场价格上涨,只要需求弹性为负,价格上涨就会导致需求量即消费量减少,这就是出口补贴的消费效应。如图8-1所示,补贴前需求量为D1,补贴后需求量为D2,消费者剩余减少了a+b(图中a,b,c,d分别表示其所在阴影的面积)。

(三)出口补贴的生产效应

出口补贴是对出口商品给予的补贴。补贴后每供应单位出口商品所得增加,因此厂商会在更高的价格水平上生产更多的产品,这就是出口补贴的生产效应。如图8-1所示,补贴前厂商以Pw的价格水平提供S1的产量,补贴后厂商实际所得价格为PS,此时产量为S2,由于产量增加而给生产者带来的剩余增加为四边形a+b+c。补贴后的出口量为D2S2,大于补贴前的出口量D1S1,即出口补贴达到了扩大出口的目的。

(四)出口补贴的财政收入效应

出口补贴是政府对出口商给予资助以扩大出口。任何形式的政府资助都会导致财政支出的增加或财政收入的减少,此为出口补贴的财政收入效应。如图8-1,为了出口D2S2的产量,政府的资助额为b+c+d。

(五)出口补贴的贸易条件效应

若补贴国为一大国,则该国出口量的增加会导致世界市场价格下降,从而使补贴国的贸易条件恶化,此为出口补贴的贸易条件效应。如图8-2所示(图中a,b,c,d,e,f,g分别表示其所在阴影的面积),出口补贴前,国际市场价格为Pw。由于该补贴国是一大国,补贴以后导致国际市场价格下降为Pw′,国内价格为PS。尽管出口量仍然为D2S2,但由于出口价格下降,补贴国的出口收入减少了e+f+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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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8-2 贸易大国的出口补贴

(六)出口补贴的总福利效应

综上所述,对于小国来说,出口补贴的总福利效应为:生产者效应+消费者效应+财政收入效应=(a+b+c)-(a+b)-(b+c+d)=-(b+d)。对于大国来说,出口补贴的总福利效应为:生产者效应+消费者效应+财政收入效应=(a+b+c)-(a+b)-(b+c+d+e+f+g)=-(b+d+e+f+g),即出口补贴会导致补贴国国民福利的下降。其中:b为消费扭曲,表示补贴后因消费量下降导致消费者满足程度在扣除消费支出的下降部分之后的净额;d为生产扭曲,表示补贴后因实际生产成本的提高而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下降所造成的损失;e+f+g为补贴后因贸易条件下降导致的收入减少。需要注意的是小国和大国的福利计算中a、b、c、d分别是图8-1和图8-2中的a、b、c、d,它们的大小完全不同。

鼓励出口的产业政策_国际贸易学

第二节 鼓励出口的产业政策

一、生产补贴

一国为增强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扩大出口,除可采用出口补贴的方法外,还可直接进行生产补贴。生产补贴与生产税相反,指政府对生产单位的单方面收入转移,因此视为“负生产税”,包括政策亏损补贴、粮食系统价格补贴、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收入等。

生产补贴与出口补贴最大的区别在于:政府提供出口补贴时,只对生产企业用于出口部分的产品给予补贴,而企业内销部分的产品是不能享受补贴的;生产补贴,则是政府给整个生产企业给予补贴,其产品无论是用于外销还是内销,均可享受政府所提供的补贴。

下面以小国为例来说明生产补贴对出口国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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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8-3 出口产业的生产补贴

如图8-3所示,S为国内供给曲线,D为国内需求曲线,Pw是在开放市场并实行自由贸易情况下的国际市场价格,同时也是出口国的国内市场价格。在此价格水平下,出口国的国内需求量为Q1,出口量为Q2Q1。政府为鼓励该产业的发展,每生产一单位产品,政府就给予s的生产补贴。这样,该产业的生产者每生产一单位商品便可从政府手中得到s的补贴。这对生产企业来说相当于每生产一单位商品的生产成本降低了,供给曲线向右平移至S′,原供给曲线S到S′的垂直距离为s。该出口商品的产量由Q2增加到Q3。

由于政府提供的是生产补贴,因此哪怕是国内销售的部分,也会得到来自政府的补贴。这样,在生产补贴下国内市场价格因无上升的压力而维持在原有的PW的价格水平上,国内的需求不会因此发生变化。生产企业在政府补贴刺激下生产规模扩大了,在国内需求没有增加的情况下,企业把所有增加的产量全部用于出口,这样该国的出口便由补贴前的Q2Q1增加至补贴后的Q3Q1。因政府提供生产补贴而对该国经济产生的影响如下。

生产者收入增加,具体来说,因政府提供生产补贴,使生产者剩余增加了a+b+c(图8-3中,a,b,c,d分别表示其所在阴影部分的面积);消费者收益不变,因为政府的生产补贴并没有刺激国内市场价格的上升,因此消费者剩余既没有增加,也没有减少;政府支出增加,因为在生产补贴下,政府不但要补贴出口产品的生产,还要补贴国内销售产品的生产,因而使政府增加了相当于a+b+c+d的总支出。总体社会福利水平的影响为:(a+b+c)-(a+b+c+d)=-d。

由此可见,生产补贴的结果同样使社会整体福利水平下降,所不同的是生产补贴下的这种福利损失要小于出口补贴时的福利损失。因此从理论上讲,一般认为生产补贴要相对优于出口补贴,但问题是生产补贴下政府的支出要大于出口补贴时的政府支出。在多数国家普遍面临财政赤字困扰的形势下,无疑更加重了政府的财政压力。对于大部分经济发展程度较低的低收入发展中国家的政府而言,即便促进出口贸易的确需要对国内的出口产业的生产提供相应的补贴,它们也必然感到心有余而力不足。

二、价格支持

所谓价格支持,是政府通过稳定价格来支持生产者的一种手段,政府设定的这一价格称为支持价格。价格支持又称最低价格或价格下限,这一价格通常高于市场自发形成的均衡价格。价格支持采取了多种形式,在农业中价格支持曾得到广泛运用,通常有两种做法:一种是缓冲库存法,即政府或代理人按某种平价(或称保护价)收购全部农产品,以平价进行买卖,以使农产品价格由于政府的支持而维持在一定水平上;另一种是稳定基金法,也由政府或其代理人按某种平价收购全部农产品,但并不按平价出售,而是在供大于求时低价出售,供小于求时高价出售。这两种情况下农产品收购价格都稳定在政府确定的水平上。

各国对农产品平价,即价格支持的确定方法也不完全相同。美国根据平价率来确定价格支持。平价率是农民销售农产品所得收入与购买工业品价格支持(包括利息、税款和工资)之间的比率,即工农业产品的比价关系。美国以1910—1914年间的平价率作为基数来计算其他各年的平价率,按平价率来调整支持价格。法国是建立由官员、农民、中间商和消费者代表组成的农产品市场管理组织,由该组织确定目标价格(农民能得到的最高价格)、干预价格(支持价格)和门槛价格(农产品最低进口价)。当农产品价格低于干预价格时,政府按这一价格收购全部农产品,当农产品高于目标价格时,政府抛出或进口农产品。法国95%左右的农产品都受到这种价格支持。

应该说,价格支持稳定了农业生产,保证了农民的收入,促进了农业投资,整体上对这些国家的农业发展起过积极作用。但是价格支持也引起了一些问题:首先是政府背上了沉重的财政包袱,许多国家用于价格支持的财政支出有几百亿美元左右;其次是形成农产品长期过剩,这正是欧美之间或欧洲国家之间经常为农产品贸易发生争论的重要原因;最后是受保护的农业竞争力会受到削弱。

正因为欧美国家农产品过剩,都力图保护自己的国内市场而打入别国市场,所以农产品自由贸易成为世贸组织前身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的中心。“乌拉圭回合”通过的“农业协议”的总目标是实现农产品自由贸易和平等竞争,其中重要的内容就是减少各国对农产品的价格支持,包括农产品保护价、营销贷款、投入补贴等,要求各国支持总量减让幅度为农业生产总值的5%,同时降低对农产品的出口补贴。

(一)对出口产业的价格支持

价格支持的本身并不是一种贸易政策,但如果政府将此政策用于出口行业或进口竞争行业,就起到了限制或刺激贸易的作用。我们先来看价格支持政策对出口的影响。

在图8-4中我们假设美国出口小麦,而世界小麦市场的价格起伏波动很不稳定。为了保证农民收入,美国政府制定了保证价格Ps,假设为1000美元每吨。也就是说,政府告诉农民,不管世界市场价格如何,他们都能得到这个保证价格。如果世界市场价格低于1000美元/吨,农民把小麦卖给政府,每吨仍能得到10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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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8-4 出口市场的价格支持

在这一保证价格下,农民的小麦生产量就不会因为市场价格的波动而增减,而只是根据成本来确定(在1000美元每吨的价格下,生产Q1)。国内消费者支付的价格也等于支持价格,因为无论农民直接卖给国内消费者还是政府转卖都不会低于这个价格。由于给定价格下的国内需求量是确定的(假设为Q2),出口量也就得到了保证(等于X1),不会受到世界市场价格的影响。

价格支持政策给社会带来的利益变动主要是:农民(生产者)得到了好处,得益可用图中的a+b+c来衡量;消费者为此损失了a+b,而政府为保证小麦价格而增加的开支为b+c+d,整个社会的净损失是b+d(a,b,c,d分别表示图中其所在阴影部分的面积)。

价格支持政策看上去与出口补贴相似,实际上并不一样。在出口补贴中,国内的价格是波动的,但政府对每单位出口量的补贴是固定的。在价格支持下,国内价格是固定的,政府的补贴则是波动的,每单位产品的补贴会随世界市场价格的跌涨而增减。世界市场价格下降,政府开支增加;反之减少。生产者与消费者的收益也会随着世界市场价格的波动而变化。同样的a、b、c、d,所代表的实际价值与生产补贴或出口补贴中的有很大不同,世界市场价格与保证价格相差越大,a、b、c、d的价值也越大。

(二)对进口竞争产业的价格支持

价格支持的政策也经常被用于国内进口竞争行业。在进口市场上制定支持价格的目的也是为了保护国内生产者的利益不受国际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进口市场上价格支持对贸易的影响会因支持价格的高低而不同。第一种情况是,政府的支持价格低于封闭经济中的市场均衡价格,国内生产满足不了需求,需进口一部分产品,对贸易的影响类似关税或配额。第二种情况是,支持价格超出了市场均衡价格,则整个贸易结构会因此而改变,在自由贸易下应该进口的商品,在价格支持下变成了出口商品。对前一种情况的分析与出口市场上的价格支持相似,我们在此就不多费笔墨。后一种情况有一些的特殊性,值得我们进一步讨论。在现实中,通过价格支持改变贸易模式的情况也的确存在,欧洲的农产品政策就是一个典型例子。

图8-5说明的是欧洲农产品价格支持的情况。欧洲土地资源相对缺乏,农产品生产成本高,没有比较优势,在自由贸易的情况下,欧盟各国只能生产Q1,消费则达到Q2,不足部分则从世界市场上进口。政府为了保护农民利益,提高农产品价格,将支持价格提高到超出国内供求平衡时的价格水平(P0)之上。由于有了支持保证,农民就不用为生产过多引起价格下跌而操心。只要成本不超过支持价格的水平,农民就会扩大生产。当支持价格等于Pd时,生产量达到Q3。政府的名义补贴则等于每单位产量的价格差(Pd-PW)乘上总产量Q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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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8-5 欧洲农产品市场的价格支持

当然,价格支持的目的是保护生产者而不是保护消费者。政府会通过限制进口和减少国内市场农产品供给的手段提高消费价格,将实行价格支持的一部分代价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具体的做法如下:①让农民直接在国内市场上按支持价格出售,剩余部分(Q3-Q4)按国际市场价格出口,农民出口收入的不足部分由政府补贴;②全部由政府按支持价格收购,然后在国内按支持价格出售,在国外按国际市场价格出售。两种做法的结果是一样的。政府的实际支出为图8-5中的阴影部分,等于(Pd-Pw)乘以出口量(Q3-Q4)。整个社会的净损失为:消费者剩余的损失+政府实际支出-农民生产者剩余的增加。净损失大于零,并随着支持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之间差距的扩大而增加。

出口限制和进口鼓励措施_国际贸易学

第三节 出口限制和进口鼓励措施

一、出口限制措施

出口限制(export restrictions)是指一些国家从其本身的政治、军事和经济利益出发,通过国家法令和行政措施,对本国出口贸易实行限制和控制。

(一)出口限制的目的及范围

1.出口限制的目的

(1)出口限制的政治目的。为了干涉和控制进口国的政治经济局势,在外交活动中保持主动地位,遏制敌对国或臆想中的敌对国家的经济发展,维护本国或国家集团的政治利益和安全等目标,通过出口限制手段,限制或禁止某些可能增加其他国家军事实力的物资,特别是战略物资和可用于军事的高技术产品的出口,或通过出口限制手段对进口国施加经济制裁压力等手段,迫其在政治上妥协就范。

(2)限制出口的经济目的。经济目的是:保护国内稀缺资源或再生资源;维护国内市场的正常供应;促进国内有关产业部门或加工工业的发展;防止国内出现严重的通货膨胀;保持国际收支平衡;稳定国际市场商品价格,避免本国贸易条件的恶化等。

2.出口限制的范围

(1)战略物资和先进技术资料,如军事设备、武器、军舰、飞机、先进的电子计算机和通讯设备、先进的机器设备及其技术资料等。对这类商品实行出口限制,主要是从国家安全和军事防务的需要出发,以及从保持科技领先地位和经济优势的需要考虑。

(2)国内生产和生活紧缺的物资。其目的是保证国内生产和生活需要,抑制国内该类商品价格上涨,稳定国内市场。如西方各国往往对石油、煤炭等能源商品实行出口限制。

(3)需要“自动”限制出口的商品。这是为了缓和与进口国的贸易摩擦,在进口国的要求下或迫于对方的压力,不得不对某些具有很强国际竞争力的商品实行出口限制。

(4)历史文物和艺术珍品。这是出于保护本国文化艺术遗产和弘扬民族精神的需要而采取的出口限制措施。

(5)本国在国际市场上占主导地位的重要商品和出口额大的商品。对于一些出口商品单一、出口市场集中,且该商品的市场价格容易出现波动的发展中国家来讲,对这类商品的出口限制,目的是为了稳定国际市场价格,保证正常的经济收入。比如,欧佩克(OPEC)对成员国的石油产量和出口量进行控制,以稳定石油价格。

(二)出口限制的形式

(1)单方面出口限制。单方面出口限制指一国根据本国的出口限制法案,设立专门机构对本国的某些商品出口进行审批和颁发出口许可证,实行出口限制。以美国为例,美国政府根据国会通过的有关出口限制方案,在美国商务部设立外贸管制局,专门办理出口限制的具体事务,美国绝大部分受出口限制的商品的出口许可证都由这个机构办理。

(2)多边出口限制。多边出口限制指几个国家政府,通过一定的方式建立国际性的多边出口限制机构,商讨和编制多边出口限制货单和出口限制国别,规定出口限制的办法等,以协调彼此的出口限制政策和措施,达到共同的政治和经济目的。1949年11月成立的巴黎统筹委员会(简称“巴统”)就是一个国际性的多边出口限制机构,主要是对社会主义国家实行出口限制。

(三)出口限制的主要措施

1.出口关税

与进口关税正好相反,出口关税是针对某些特殊商品出口征收的税负。出口关税限制产品出口,但同时会对本国的生产、消费和社会福利带来影响,其影响也会因各国在世界市场上地位的不同而不同。我们首先用图8-6来分析小国征收出口关税的影响。

假设这是小国的大米市场,在自由贸易的情况下,小国按国际大米市场价格(1000元/吨)进行生产和消费:生产量为Q4,消费量为Q1,生产超过消费的部分(X1)为出口。如果小国政府对出口的大米每吨征收100元的关税,农民出口大米在交付关税后的所得便降低为900元。在国内市场每吨仍能卖1000元的情况下,农民自然把大量原来准备出口的大米在国内市场上推销,结果造成国内大米市场供过于求,大米价格也迅速下跌。价格的下跌会增加需求量、减少生产量,如果国内大米价格跌到900元/吨以下时,农民就会减少在国内销售而向国外出口;如果国内大米价格仍然超过900元/吨,农民就会继续在国内市场销售。只有当国内价格等于国际价格减去出口税(即900元/吨)时,市场才会重新达到均衡。但生产减少到Q3,国内消费增加到Q2,生产超过消费的部分(X2)会出口,但比原来的出口量(X1)减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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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8-6 小国征收出口关税的影响

对大米征收出口税减少出口从而使得国内市场价格下跌。城镇居民对此高兴,少付钱多消费,其收益为a;政府增加了税收收入c部分,自然也高兴;只有农民不高兴,其损失为(a+b+c+d),大于大米消费者和政府的收益,社会的纯损失为(b+d)。

如果是一个出口大米的大国,政府征收出口关税会产生什么结果呢?除了国内的大米价格下降、政府税收增加、农民收入下降等小国出现的情况以外,整个国家的贸易条件会得到改善。社会的净损失会比小国征收同样比率的关税要小。如果贸易条件改善所得超过价格扭曲所带来的所失,整个社会有可能获得净收益。关于大国征收出口税的分析,我们不再在此详细展开,留给读者自己去画图证明。

2.出口配额

政府限制出口的另一种政策是实行出口配额,即控制出口商品的数量。有些出口配额是本国政府主动设立的,也有的出口配额是应进口国政府要求而设立的,即“自愿出口限制”。中国输往欧美的纺织品出口配额就是在欧盟和美国政府的要求下设置的,因此也叫被动配额。

出口配额对本国经济的影响如何呢?我们仍然用图8-6来分析小国的情况。为了与出口关税对各利益集团和整个社会经济利益的影响相比较,我们假定实行出口配额与实行出口关税条件下的实际出口量一样,等于X2。在国际大米价格等于1000元/吨的情况下,农民愿意生产Q4吨大米,但国内消费量(Q1)加上限制后的出口量(X2)却少于生产量。国内生产就会出现供大于求的局面,造成国内市场大米价格的下降。价格下降对生产和消费的影响与征收出口关税时相同,大米消费者与生产者利益的变化也相同。与征收出口关税不同的是,政府有可能失去了税收收入。如果出口配额是免费分配的话,获得出口配额的部门(出口商或农民)则得到了这部分由出口差价带来的利益,即图8-6中的c。但是如果政府拍卖出口配额的话,政府就会获c。对整个社会来说,这种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变动与出口关税的情况一样。但是,如果政府采用由出口商申请,政府审核批准的办法,就会有一部分配额利益在这过程中丧失,出口商最后获得的利益要小于c,整个社会的福利损失就会大于c。出口配额和出口关税的比较很像第七章分析进口配额时与进口关税的比较。

中国政府在分配出口配额时既有根据申请直接分配到中央和地方出口企业的做法,也实行招标的方式。商务部通过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委员会负责对招标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中标企业必须交纳中标保证金和中标金,招标收入纳入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实行招标方式分配出口配额的主要是农产品和纺织品。

3.出口行业的生产税

如果政府不用贸易政策限制出口,既不征收出口关税也不使用出口配额,允许大米自由出口,但对大米生产征收与关税相同的生产税(如每吨征收100元),其结果又如何呢?我们仍然用图8-6来分析小国对出口行业征收生产税的情况。

从生产方面来说,生产税使每吨大米的生产成本增加了100元,在图8-6中,大米供给曲线向上平移100元,变成S′。在国际大米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国内大米生产也会因成本的上升而减少到Q3。从消费方面来说,没有出现任何价格变动(仍是1 000元/吨)。由于政府并没有限制出口或强迫出口,生产者仍能按1 000元每吨的国际价格出售,也就没有必要增加或减少在国内的销售,从而对国内市场价格和消费者的需求量都没有影响:消费者仍然支付1 000元每吨的价格,消费Q1大米,但整个国家的大米出口量从X1降为(Q3-Q1),小于X1但大于X2

生产者在交付了生产税以后,每吨大米实际所得只有900元,其利益损失是(a+b+c+d),与出口关税和出口配额一样。但对消费者来说,生产税所带来的利益变动与征收出口关税和使用出口配额所带来的利益不一样。由于国内大米市场价格没有下降,消费者的利益没有变动。对于政府来说,征收生产税的税收收入却比出口关税时增加,总共为100Q3,相等于a+b+c。原来的消费者获得的利益a现在变成了政府的收入,政府还额外得到原来浪费的部分b。因此,产业政策的结果使政府的税收增加,大米生产和出口减少,社会利益损失为d。

从以上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无论使用什么政策,限制出口虽然可能使消费者和政府受益,但会给生产者带来损失。对整个社会的福利影响则取决于出口国在世界市场上的地位。在我们的例子中,如果是大米出口小国,世界大米市场价格没有因为小国的出口限制受到影响,但如果是大米的主要出口国,大国大米的出口减少会造成国际大米市场价格上涨,大国的贸易条件会因此得到改善而获得额外利益,整个社会的经济利益损失会减少甚至有可能增加。跟前面一样,我们将大国情况留给读者自己去分析。

二、进口鼓励措施

进口鼓励措施是指进口国政府通过有关经济和行政的办法与措施鼓励外国商品进口的行为总称。进口鼓励政策有长期的和短期的两种类型:长期的进口鼓励措施一般适用于进口国长期短缺的商品进口。这类政策一经制定就相对稳定,以保持国外货源的正常供应。比如日本对许多原料的进口都长期实行进口鼓励措施;短期的进口鼓励措施一般适用于进口国暂时短缺商品的进口。这种政策往往具有临时性,政府随时都可能宣布废除。比如灾年政府制定一系列的鼓励粮食进口的政策措施,一旦进口量满足需求,这些鼓励进口措施将被取消。

(一)进口鼓励措施的具体内容

1.关税政策

政府对鼓励进口的商品实行特殊的关税优惠政策,视不同情况采取降低关税直至全部免除关税的措施。比如许多发达国家都对进口的原材料实行关税减免。此外,进口鼓励的关税政策往往还和出口鼓励的关税政策结合起来使用。比如,用进口原材料生产的出口产品的退税政策就是如此。这种退税政策鼓励了出口,但同时也鼓励了用进口原材料生产出口品,实际上也等于鼓励原材料进口。

2.非关税政策

非关税政策通常是用来限制进口的。但是,如果一国需要鼓励某些商品进口,就可以通过降低非关税措施的保护程度达到鼓励进口的目的。由于非关税措施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它特别能够适应政府对外贸易政策的各种变化。比如,政府可以通过放松对进口许可证申领的管制程度有选择地鼓励某些商品进口,也可以通过对进口配额的控制、进口商品的检验等环节有针对性地鼓励某些商品的进口。

3.国家专营

政府通过国家对某些商品的进口专营直接控制进口规模,在需要实行进口鼓励措施的情况下,政府可以比较容易地扩大有关商品的进口规模。

4.进口行业消费补贴

对进口商品的消费补贴主要通过支持消费来间接扩大进口。对消费者的支持包括对该种商品直接发放消费补贴或减免消费税。我们用图8-7来说明进口行业消费补贴的影响。

假定这是埃及的粮食市场。在没有实行任何政策之前,埃及粮食的市场价格(等于世界市场价格)为PW=600元,生产量为Q1,消费量是Q2,进口M1。如果政府为了保证人民的基本生活而对粮食消费进行补贴(每单位粮食100元),对于消费者来说,这就相当于每单位的粮食消费现在可以少付100元。在图8-7中,表现为粮食需求曲线向上平移,变成D′,其垂直距离为PWP′。在新的需求曲线D′上,埃及的粮食消费量增加到Q3。但从生产方面来说,消费补贴并没有对埃及的生产价格产生影响,因而埃及的粮食生产量没有增加。增加的消费量就不得不从国外进口,进口量从M1增加到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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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8-7 小国进口行业消费补贴的影响

从图8-7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消费补贴没有影响本国生产者的福利水平,但使消费者的福利增加了(a+b+c+d)。不过,消费者的福利增加来自于政府的补贴:政府为此共支付了100Q3,相等于a+b+c+d+e。如果将消费者的福利变动减去政府的补贴支出,社会的利益净损失为e(a,b,c,d,e分别表示其所在阴影部分的面积)。

(二)进口鼓励措施的实施

实行进口鼓励措施和进口限制政策之间尽管在形式上是对立的,但在内容上却是互补的,它们正好表明了一国对不同进口商品的全部态度。极端的进口限制并不是最有利的对外贸易政策。只有区别不同的进口商品,实行不同的贸易政策,才能产生最有利于本国的结果。事实上,实行进口鼓励措施的主要目的和作用也正是在于支持本国经济更快的增长。

从实践来看,对于许多发展中国家来说,实行一定程度的进口鼓励有利于本国引进急需的各种先进生产技术设备和关键性的零配件,建立新兴工业,改造传统产业,优化经济结构,促进产业结构的升级换代。其结果是,国内生产成本将会下降,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能力将会提高,出口规模将会扩大,创汇能力将进一步增强,形成对外贸易与国内经济发展之间的良性循环。即使不可避免地增加了某些外国消费品的进口,也不一定完全是坏事。因为外国消费品的进口不仅会迫使本国同类商品生产者提高生产技术,增强竞争能力,而且还会影响本国的消费结构和消费层次,刺激和带动国内生产的高级化,逐步适应国际消费市场发展趋势,努力开拓国际市场。

由此来看,即使是发展中国家,也不应该完全排斥进口鼓励措施在一定条件下的合理性。那种认为发展中国家进口规模越小越好的观点是应该重新研究的。这种观点认为,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外汇短缺、国际收支状况不良等问题。如果在这种条件下仍然大量进口,定会进一步恶化国际收支状况,甚至还可能会陷入债务危机的漩涡。这种观点表面上看来似乎是非常合乎情理的,但是它却是用静态短期的方法分析问题的结果。如果用动态长期的观点来看,发展中国家的进口鼓励措施最初可能会带来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是如果这种进口鼓励措施使用得当,经过一段时期的发展,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水平将会提高,出口能力将会增强,进口鼓励措施的积极效果就充分地表现出来了。

因此,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要不要或能不能实行进口鼓励措施,而在于怎样实行进口鼓励措施。一般来说,发展中国家实行进口鼓励措施起码应把握两个原则:一是要合理选择进口鼓励的商品种类,实行进口鼓励的商品种类应严格控制,一定要选择那些国内经济发展急需的先进技术设备,要坚决避免鼓励一般制成品特别是高档耐用消费品的进口;二是进口鼓励的程度要适当,要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国内需要的程度采取适当的进口鼓励措施,并要有一个长期的统筹安排。

国际资本流动_国际贸易学

第一节 国际资本流动

国际资本流动是指资本从一个国家或地区向别的国家或地区转移,进行商品生产和金融服务等方面的投资活动,其目的是获得比国内更高的经济效益。国际资本流动表现为国际资本的流入和流出。国际资本流入是指本国对外国负债的增加和本国在外国资产的减少,或外国在本国资产的增加和外国对本国负债的减少。国际资本流出是指本国对外国负债的减少和本国在外国资产的增加,或外国在本国的资产减少和外国对本国负债的增加。

一、国际资本流动概述

(一)国际资本流动的原因

1.资本收益的差异

资本收益的差异是由资本要素禀赋差异所导致的资本供给与需求不均衡所决定的。从资本的供给方面看,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较高,资本积累的规模大,国内投资市场饱和、资本收益下降,因而出现了大量相对过剩资本的供给。从资本的需求方面看,大部分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由于经济发展落后,储蓄率较低,金融市场不成熟,国内资本短缺、资本收益较高,为了加速本国资本形成、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增长,产生了对国际相对过剩资本的大量需求。在资本供给与需求共同作用下,资本便从收益低的资本充裕国家流向收益高的资本稀缺国家。

2.各国汇率的变动

汇率的变动会改变资本的相对价值,对国际资本流动产生较大的影响。如果一国的货币贬值,用该国货币表示的金融资产的价值就会下降;反之,货币升值,用该国货币表示的金融资产的价值就会上升。为了避免贬值造成的损失,或获取增值带来的收益,在汇率不稳定的情况下,投资者将根据自己对汇率的预期,将金融资产从一种货币形式转化为另一种货币形式,从而引起资本从一个国家转移到另一个国家。

3.经济政策和风险防范

各国为了经济发展而实行的各种经济政策,是国际资本流动的原因之一。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会不同程度地通过不同的政策和方式来吸引外资,以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另外,由于市场的缺陷和各种消极因素的存在,影响资本投资的各种风险随时都可能出现。为了规避和防范这些风险,大量的资本会从高风险的国家或地区转移到低风险的国家或地区,由此产生资本的国际流动。

4.对国际资金流动管制的放松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各国对国际资本流动进行了非常严厉的管制。但随着各国经济的复苏与发展,20世纪70年代以来,各国兴起了放松外汇管制、资本管制乃至金融管制的浪潮,逐步对外开放本国的银行信贷市场与证券市场,允许外国金融机构进入本国金融市场,允许非居民到本国金融市场筹资,放松对金融机构的控制。目前,绝大多数发达国家都放开了对国际资金流动的管制,新兴市场经济体的资本管制放松也非常显著。这些政策的实施加速了资本的国际流动。

(二)国际资本流动的类型

国际资本流动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分类。第一种分类是从流动时期的长短来看,可以分为长期资本流动和短期资本流动;第二种分类是从资本流动的方式来看,可以分为国际直接投资、国际证券投资、国际贷款等。本书主要对第二种分类而成的国际资本流动进行分析。

1.国际直接投资

国际直接投资(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简称FDI)是指一国的投资者将资本用于他国的生产或经营,并掌握一定的经营控制权的投资行为,是资本要素国际流动的主要方式之一。国际直接投资通常采用三种基本方式。

(1)创办新企业。创办新企业指由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在东道国创立拥有全部控制权的独资企业,或创办合资企业。这种方式可使投资者独享投资的权益或主要收益,但同时也要求投资者拥有较全面的经营实力和承担更多的经营风险。

(2)并购国外企业。并购国外企业指外国投资者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渠道取得东道国企业全部或部分所有权的投资行为。并购的一般做法是外国投资者从证券市场取得企业的股权,或者在企业增资时以适当的价格取得企业增发的股权,或者同企业直接谈判以取得企业的所有权。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规定,凡并购国外企业股权25%以上,即被列为直接投资。而美国规定,凡拥有外国企业股权10%以上者,即属直接投资。

(3)利润再投资。利润再投资指投资者在国外的企业所获得利润不汇回母国,而将利润在东道国进行再投资,这也是直接投资的一种形式。这种投资不列入国际收支平衡表的资本和金融项目,不引起资本的流入或流出。

国际直接投资并不仅仅局限在国家间的资本流动,它还包括经营管理技术、生产技术、市场营销渠道、专利、专有技术、商标等无形资产的转移以及无形资产入股等。

2.国际证券投资

国际证券投资(foreign portfolio investment,简称FPI)是指以在境外公开市场流通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为投资对象的投资行为。在进行国际证券投资时,投资者在国际债券市场上购买外国企业或政府发行的债券,并按期获取债息收入和到期收回本金,或者在股票市场上买卖外国公司发行的股票。国际证券投资的对象一般有两种,即外国债券和欧洲债券。外国债券是指一国发行者在另外一个国家的债券市场发行的债券。一般以市场所在国的货币为计值货币,由该国国内证券商承销发行,投资者大多是该国居民,有关发行的程序和申请手续等都要依据市场所在国对证券发行的有关规定办理。欧洲债券是一国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或国际组织在国外债券市场上以第三国货币为面值发行的债券,如欧洲美元债券、欧洲日元债券等。

国际证券投资的特点,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它具有较大的流动性,收益有可能超过本国证券投资或银行存贷利息,同时它在国际范围内进行投资组合,有利于分散投资风险;对于证券发行者来说,发行国际证券可以获得大量的国际资金来发展本国的生产和服务行业。

3.国际贷款

一些国家和企业不愿外国资本控制本国经济但又缺乏发展资本,此时,它们通常采用从国外借款的方式获得资本。一些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为了帮助落后国家发展经济,也常常进行国际贷款。国际贷款根据贷款的来源和性质不同可分为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商业银行贷款等。由外国政府提供的贷款,其条件由双边协议予以一定约束,且资金成本较低,期限较长。国际金融组织主要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及其附属机构等,这些金融组织的贷款有软硬之分。软贷款指低息长期贷款,硬贷款指利率较高、期限较短的贷款。外国商业贷款是由国际金融市场上的私人银行提供的商业性贷款,借款人可以自由使用,但贷款的利率较高,还需要支付有关费用。

目前,国际上流行的贷款方式主要有辛迪加贷款、项目贷款和出口信贷等。①辛迪加贷款,也称国际银团贷款,就是由一家或多家银行牵头,多家分属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银行联合组成的一个银行集团,各自按一定的比例,共同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中长期贷款。银团贷款的利率有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两种,它是商业银行采用的一种比较典型、普遍的贷款方式。②项目贷款,也称为项目融资,或项目筹款,是以项目本身具有比较高的投资回报可行性或者第三者的抵押为担保的一种融资方式。主要抵押形式包括:项目经营权、项目产权和政府特别支持等。项目融资与一般贷款最大的区别是归还贷款的资金来自项目本身,而不是其他来源。③出口信贷,是出口国为了支持本国产品的出口,增强国际竞争力,在政府的支持下,由本国专业银行或商业银行向外国进口商提供的贷款。出口信贷的条件一般比向金融市场贷款的条件优惠。

二、国际资本流动的格局

尽管早在14世纪就已出现了资本的跨国流动,但作为一种稳定的经济现象,国际资本的大规模流动则是从19世纪后半叶开始的。从那时起,国际资本流动大体经历了四次高潮:第一次高潮发生在19世纪70年代至20世纪初;第二次高潮发生在两次世界大战之间;第三次高潮则出现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至1982年;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资本流动结束了拉美债务危机后的长期停滞,出现了第四次高潮。

(一)19世纪70年代至20世纪初的资本流动格局

19世纪70年代至20世纪初,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走向垄断,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为了开拓发展具有巨大利润来源的市场,搜寻廉价原料与劳动力,纷纷向其殖民地、附属国,或向其地缘接近的资源丰富的国家进行直接投资,购买私人企业发行的股票、债券,并进行长期贷款。英国、法国、德国是这一时期的主要资本输出国,其中英国的资本输出占第一位,每年输出资本占其国民生产总值的5%~10%,占当时国际资本输出总额的50%,其次为法国和德国,分别占国际资本输出的20%和15%。资本输入国主要为北美和大洋洲诸国,其次为中国、埃及、印度、土耳其及非洲国家等殖民地或半殖民地国家,部分资本则投放于俄国、东欧和斯堪的纳维亚国家。

(二)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国际资本流动的格局

这一期间国际资本流动的基本格局发生了较大变化,美国从原来的债务国转变为债权国,其资本输出的流向则以拉美和西欧国家为主。“一战”期间的巨额军费开支和战败国的赔款,使国际资本流动方式中的政府间国际贷款增长迅速。1929—1933年世界性经济危机使多数国家采取严格外汇管制措施,对资本自由流动加以限制,这段时期世界范围内资本流动处于萎缩停滞状态。

(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至1982年间的国际资本流动格局

这一时期,美国成为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发展的领导者,利用战争期间获得的雄厚资本和由其主导的战后国际货币体系,美国开始积极进行国际资本输出,成为20世纪50年代世界上最大的债权国。从资本流动的形式来看,这一时期,国际直接投资逐年迅速增长,随着欧洲货币市场的发展,国际银行信贷与证券投资量也急剧增长。从投资流向来看,国际资本由原来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流动,演变为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的双向流向。

(四)20世纪90年代以后国际资本流动的基本格局

这一时期,国际资本流动在技术进步、主要工业化国家金融市场改革、发展中国家宏观经济转型的推动下,有了巨大的发展和变化。从规模来看,国际资本流动的规模不断扩大,即使在金融危机频繁爆发的情况下,国际资本流动的总量仍持续扩张,国际金融市场上债券和股票交易数量大幅增加;从结构来看,国际直接投资和证券投资已经取代商业银行贷款,占据了国际资本流动的主导地位。短期资本流动加剧,特别是具有游资性质的短期资本流动增加、周转加快,给国际金融环境带来动荡和不安;从资本流向来看,发达国家仍然是国际资本市场上的主要融资者,发展中国家的份额呈上升趋势。

进入21世纪,国际资本流动又出现了新的变化。从规模上看,作为国际资本流动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跨国投资规模呈现下降趋势,跨国并购的速度已经放缓,国际直接投资的增长动力明显不足。从结构上看,国际资本增加了对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和对新兴产业投资方面的关注,技术资本投资呈现增长的趋势。从资本的流向看,更多的国际资本正在加速流向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尤其是亚洲一些市场容量和需求潜力较大的经济体,流入发达国家的资本总量有所减少。在发达国家内部,美国仍然是国际资本流动的主要目的地,但是资本流入速度放缓,欧盟对国际资本的吸引力大大增强,日本吸收国际直接投资的能力有所减弱。

三、国际资本流动的原理及效应分析

国际资本流动是资本要素在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作用下,在全球范围内的一种重新配置。通过这种配置,对资本输入国来说,可以缓解本国资本不足、增加本国外汇、平衡国际收支,从而促进本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对资本输出国来说,则可以获得高额利润、带动本国出口贸易的发展。国际资本流动的基本原理,可以用国际直接投资为例来分析。

(一)国际资本流动的基本原理:费雪模型

20世纪初,美国经济学家欧文·费雪按照李嘉图的比较优势理论,根据实际利率的比较优势,建立了资本流动的基本原理模型,即费雪模型。费雪认为,每个国家都拥有一定的资本存量,这些存量资本既可以用来生产现时商品,以满足人们当前消费,也可以用来生产将来商品,以满足人们的将来消费。而后者就是投资行为,进行投资就是用当前的消费换取将来的消费。于是,国际投资便可以看作是一种国际交换——用现在的商品去交换将来的商品。

假设A、B两个国家,它们各自有关现在商品和将来商品的生产可能性曲线与表示对这两种商品的偏好的社会无差异曲线如图9-1所示。

图9-1(a)、(b)中,横轴代表现在商品,纵轴代表将来商品。社会生产可能性曲线的形状反应了两国资本的生产特点。在没有资本流动的情况下,A国和B国有关这两种商品的资本分配和生产分配分别由生产可能性曲线与社会无差异曲线相切的点A和点B决定,这两点分别表示了资本和生产的最优配置点。过点A和点B切线的斜率分别是RA和RB,表示A国和B国现在商品与将来商品相交换的比率,即现在商品与将来商品的相对价格,亦即用一定量的现在商品可以换得的将来商品的数量。如果用r表示实际利率,则将来商品价值与现在商品的价值之比R应该等于1+r,因此实际利率r等于R-1。从图中可以发现,两国的生产可能性曲线和社会差异曲线的形态是不同的,这说明两国的资源禀赋、资本的生产特点和社会偏好是不同的。因此,由这些因素所决定的实际利率也不相同。图中A国的利率高于B国,这证明A国在生产将来商品方面具有比较优势,B国则在生产现在商品方面具有比较优势。这两个国家之间在就存在着上述两种商品相交换的比较优势,A国愿意出口将来商品,进口现在商品,而B国恰恰相反,愿意出口现在商品,进口将来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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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9-1 A、B两国封闭条件下的均衡

在封闭条件下,每个国家根据社会偏好来决定两种商品的生产比例,亦即决定了投资和储蓄的比例。但在开放条件下,每个国家都可以突破储蓄和投资的比例。由图9-1可知,A国实际利率要高于B国,具体由图9-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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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9-2 A、B两国实际利率差异

对于A国来说,如果实际利率低于rA,便会出现储蓄小于投资的情况。对于B国来说,如果实际利率高于rB,便会出现储蓄大于投资的情况。由于A国在生产将来商品上具有比较优势,B国在生产现在商品上具有比较优势,A国减少现在商品的生产而增加将来商品的生产,B国则正好相反,减少将来商品的生产而增加现在商品的生产。如果不存在交易成本,不存在资本流动的管制,则交易过程将最终导致A、B两国现在商品和将来商品的相对价格,即实际利率,趋于一致,如图9-3所示,即实际利率等于r。

通过交换,A国购入NAMA的现在商品,为此它要售出(1+r)NAMA的将来商品,B国购入(1+r)NBMB将来商品,用NBMB的现在商品来支付。当然,A国购入的现在商品NAMA必须等于B国所售出的现在商品NB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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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9-3 A、B两国现在商品和将来商品的交换及实际利率趋同

A国在售出将来商品时,实际上出售的不是别的,而是一种对将来商品的要求权,这些要求权通常以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的形式存在,出售这些金融资产所获得的资金便可以弥补A国的储蓄和投资之间的差额,即A国出售将来商品的过程也就是它引进国际资本的过程。A国由于购入现在商品而造成的贸易逆差是由其资本账户的顺差来弥补的,它是商品的净购买者,同时也是证券的净出售者。B国则相反,它用贸易账户的盈余弥补资本账户赤字,或者说它用贸易顺差支持其资本输出。

(二)国际资本流动的福利增进效应:麦克道格尔模型

正如国际资本流动的基本理论所示,资本总是从报酬率低的国家流向报酬率高的国家。根据新古典经济理论,决定一种要素报酬的是这种生产要素的边际生产力。在资本丰裕国,资本边际生产力较低,而在资本稀缺国,资本的边际生产力却较高。这样,资本总是从边际生产力低的资本丰裕国流向边际生产力高的资本稀缺国。资本在各国间的自由流动又使资本的边际生产力在国际上趋于平均化,从而提高了世界资源的配置效率,增加了世界的财富总量,促进了世界经济增长,增进了各国的福利。麦克道格尔(G.A.Macdougall)提出了国际资本流动对投资国和东道国经济增长及福利影响的理论模型,随后,肯普(M.C.Kemp)和琼斯(R.Jones)等人作了进一步的深入分析。

假定投资国和受资国都是完全竞争市场,资本的报酬完全由资本的边际产量决定,同时国际资本流动不受任何限制。如图9-4所示,O1为投资国的原点,O2为受资国的原点。横轴表示两国的资本存量,纵轴表示各自的资本边际生产力。O1O2的距离表示两国的总资本存量。图中的M N曲线表示投资国的资本边际产量曲线,这条负斜率的曲线同时也代表这个国家的资本需求。mn是受资国的资本边际产量曲线,它与M N具有同样的性质。在国际资本流动发生之前,投资国利用O1Q的资本生产O1M TQ单位的产量。受资国则利用O2Q的资本生产O2mUQ单位的产量。投资国的资本边际产量为QT,而受资国的资本边际产量为QU,前者低于后者,由此引发资本从投资国向受资国的移动。当两国的资本边际产量达到相等时,资本流动过程便停止。这时有SQ资本从投资国流向受资国,两国的资本边际产量同为SP=O1E=O2e。

资本流动之后,投资国的产量为O1M PS,受资国的产量为O2mPS。与资本流动前两国总产量相比,国际资本流动使两国总产量净增加了PUT。这说明,资本流动提高了资本要素的配置效率,即提高了资本的边际产量,从而增加了世界总产出水平。投资国的国内产量虽然减少,但其国民收入却增加了SPWQ,大于其产值损失SP TQ。同时受资国的收入也净增加了PWU。这说明通过资本流动的自由化,在世界总产量增加的同时,投资国和受资国也有机会分享这一净福利增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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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9-4 国际资本流动的福利增进效应

跨国公司与国际贸易_国际贸易学

第三节 跨国公司与国际贸易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特别是20世纪50年代后期以来,随着主要发达国家经济的发展及其国际直接投资的迅速增长,作为资本和生产国际化的重要组织形式——跨国公司有了迅速而广泛的发展。跨国公司通过引起贸易方式、贸易结构、国际投资规模和流向的变动,对世界经济发展产生着深刻的影响。

一、跨国公司概述

跨国公司(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又称多国公司(multinational enterprise)、国际公司(international firm)、超国家公司(supernational enterprise)和宇宙公司(cosmo-corporation)等。由于各国对从事跨国生产经营活动的这一企业实体称呼不一,20世纪70年代初,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组成由知名人士参加的小组,较为全面地对跨国公司的各种准则和定义作了较全面的考察后,于1974年作出决议,决定联合国统一采用“跨国公司”这一标准名称。1974年联合国统一跨国公司的称谓时,将跨国公司定义为:“跨国公司是指在它们基地之外拥有或者控制着生产和服务设施的企业。”这是个比较宽泛的概念。

根据1986年联合国《跨国公司行为守则》对跨国公司的定义,世界各国就跨国公司定义的三个基本要素取得了一致的意见:第一,是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母公司通过股权和其他方式对国外的实体进行控制;第二,这个组织有一个中央决策系统,组织内部各单元的活动都是为全球战略目标服务的;第三,组织内部各单元共享资源、信息等权利,共担责任和风险。

(一)跨国公司的产生和发展

跨国经营的雏形可以追溯到资本主义经济产生初期的15世纪。它的正式形成是在19世纪下半叶,在当时的西欧和北美一些资本主义国家中,由于第二次科技和工业革命的发展,先后出现了一批拥有先进生产技术、雄厚资金实力和管理能力的现代企业。这些企业出于各种动机,进行对外投资,在国外建立生产、加工、销售机构及原料生产基地,从而形成了最早的一批跨国公司。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跨国公司大量涌现进行的。跨国公司的发展大体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世纪中叶至20世纪初的初步发展阶段。19世纪中期以后,许多大公司纷纷在国外进行投资和开办工厂。这些企业在19世纪末期就具备了现代意义上的跨国公司雏形。如1865年德国的拜尔化学公司在美国纽约设厂、1867年美国胜家缝纫机公司在英国创办缝纫机装配厂等。20世纪初期,资本主义进入帝国主义阶段,这时才诞生了具有现代特征的跨国公司。

第二阶段:20世纪50至60年代的蓬勃发展阶段。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跨国公司得到迅猛发展,跨国公司及其在海外的子公司数量成倍增加,私人对外直接投资迅速增长,对外投资规模不断扩大。

第三阶段:20世纪70年代至今的深化发展阶段。该阶段表现出三个特点。①跨国公司的数目猛增。20世纪70年代以来,跨国公司不断增加。发达国家的大型企业继续不断扩大对外直接投资,一些中小型企业也积极进行跨国经营活动,发展中国家跨国公司也骤然兴起。②跨国公司的经营范围广泛。跨国公司的经营范围几乎已触及一切工业领域及服务业领域。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逐步减少对采掘业等重化工业的投资比重,继续增加制造业等工业投资的同时,大幅度增加了对服务业的投资。银行、航空、电信、商业等服务型的跨国公司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③跨国公司的国籍和经济实力有所变化。在全球各国的跨国公司发展中,美国跨国公司的经济实力相对减弱,日本、德国的跨国公司数目和实力增长显著。

(二)跨国公司经营的特征

1.跨国公司实行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

跨国公司的战略是以整个世界市场为目标,总公司对整个公司的投资计划、生产安排、市场分布、利润分配、研制方向等重大的决策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管理,以使整个公司在全球的利益最大化。跨国公司内部各实体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性,公司在海外设立的大量子公司受控于母公司,在集中管理体制下进行分工协作,公司内部各单位的业务相互交融,相辅相成。

2.跨国公司利用直接投资争夺世界市场

跨国公司对外扩张有两条途径:一是商品出口;二是海外投资和海外生产。为了扩大商品输出,跨国公司首先在国外设立销售公司,随着国际竞争的加剧,这种方式已满足不了跨国公司争夺世界市场的需要,于是跨国公司越来越多地采用海外直接投资的方式建立商品生产、加工工厂以代替直接的商品输出。

3.跨国公司拥有先进技术,保持竞争优势

跨国公司以研究和开发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为其经营的主要特征,并且影响所在国家有关的产业部门。科学技术的进步又加强了国际分工和协作,促进了跨国公司的发展。跨国公司十分重视研究与开发投资,据统计,世界五百强跨国公司中,研发费用占它们年销售额的5%~10%。

4.跨国公司向综合型多种经营发展

20世纪70年代以来,综合型多种经营的跨国公司迅猛发展,其业务经营范围几乎无所不包。通过综合型多种经营,跨国公司经济实力得以增强。

二、跨国公司内部贸易与转移价格

(一)跨国公司内部贸易

跨国公司内部贸易是指在跨国公司内部进行的产品、原材料、技术与服务的流动。主要表现为跨国公司的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国外子公司之间在产品、技术和服务方面的交易活动。它既具有国际贸易的特征,又具有公司内部商品调拨的特征,因此,它是一种特殊形式下的国际贸易。在当代国际贸易中,跨国公司的内部贸易已占世界贸易额的1/3以上,随着跨国公司的发展,这种内部贸易在世界贸易中所占的比重将越来越大。

1.跨国公司内部贸易的原因

(1)贸易内部化是技术进步和国际分工进一步发展的结果。随着国际分工和技术进步的不断深化,跨国公司将生产加工的不同阶段分设在不同国家,或者各个子公司专业化生产整个产品的某种特定部件,跨国公司不断扩大着公司的内部贸易。

(2)贸易内部化是跨国公司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必然结果。公司内部贸易可以大幅度减少通过外部市场交易所付的费用,节约交易成本,增加利润。公司还可借助于内部转移价格中的转移高价和转移低价,谋取高额利润。

(3)贸易内部化可以防止技术优势的扩散。对技术的垄断是跨国公司的特有优势,也是其存在和发展的关键。通过知识、技术的内部贸易,跨国公司将知识、技术的外部性内部化,既节约交易成本,又规避了知识、技术的外溢。

(4)内部贸易可降低外部市场造成的经营不确定性风险。由于受市场自发力量的支配,企业经营活动面临着诸多的风险,如投入的供应数量不确定、质量不确定、价格不确定等,公司内部贸易可以大大降低上述的各种经营不确定性的风险。

2.跨国公司内部贸易的特点

(1)跨国公司内部贸易不存在商品所有权的外向转移。在跨国公司内部贸易中,商品所有权只是在公司内部各组成部分之间移动,没有超出跨国公司的体系。因此,从公司的整体意义上讲,内部贸易不存在所有权的外向转移问题。

(2)跨国公司内部贸易实行计划性管理。公司内部贸易的计划性主要是指内部贸易的商品数量、商品结构以及地理方向等要受公司长远发展战略计划、生产投资计划、市场营销计划和利润分配计划的控制和调节。公司实行内部贸易计划管理的目的是,调节公司内部的资源配置,使之不断适应公司发展战略和外部环境变化的要求,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立于不败之地。

(3)跨国公司内部贸易实行转移价格。由于海外子公司采取的是多样化股权形式,母公司与各个子公司之间形成多样化、多层次的经济体系,这种经济利益的差异性必然导致跨国公司的总体利益与各子公司的局部利益之间的冲突。跨国公司实行转移价格是克服这一矛盾的有效方法。转移价格使整个公司的经营活动在全球战略目标指导下实现内部交换,并在协调的基础上使各自的利益得到满足。

(二)跨国公司转移价格

跨国公司转移价格,又称跨国公司内部贸易价格,即跨国公司总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在进行商品和劳务交换中所实行的价格。转移价格在一定程度上不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因为它不是独立各方在公开市场上按自由竞争原则确定的价格,而是根据跨国公司的全球战略目标和谋求最大限度利润的目的,由总公司上层人士制订。

1.跨国公司转移价格的目的

(1)减轻税负。跨国公司的子公司分布在世界各地,其经营所得须向东道国政府缴纳所得税,同时子公司的进出口贸易须向东道国缴纳关税。但各国所得税率和关税率高低差别较大,税则规定也不统一,跨国公司往往利用这一点,通过转移价格人为地调整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利润和进出口数量与金额,以此来规避东道国的税收制度。

(2)调配资金。跨国公司从事对外直接投资,进行多国性经营,需要利用众多的资本市场,并实现资金的自由调拨与配置。但东道国往往对资金的调出加以限制,如限制汇回利润等。跨国公司可采取由各子公司分担集中开发的开支、以高利贷名义将资金以利息方式调回等转移价格的形式,在跨国公司内部调配资金流向。

(3)调节利润。跨国公司利用高税区与低税区的差别通过对转移价格的调高或调低来影响国外子公司的利润水平的高低。一般来说,发达国家处于高税区,发展中国家处于低税区,由高税区向低税区采用调低转移价格,便可以达到调低子公司的进货成本、提高其利润的目的。反之,采用调高转移价格的做法,便可以达到提高高税区公司进货成本、降低其利润的目的。这种转移价格的方式,最终减少了整个公司的税负,增加了利润。

(4)规避风险。跨国公司从整体利益出发,出于对东道国投资环境、政策、外汇管理等诸多方面的考虑,往往利用转移价格,通过多种方式增加子公司的经营成本,从而将投资利润从东道国转移出去,保证其风险降至最低程度。

2.跨国公司转移价格的定价体系

跨国公司实行转移价格的商品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有形商品,如机器设备、半成品或零部件;另一类是无形商品,如出口技术、提供咨询服务等。这两大类商品在转移价格的确定原则上是不同的。作为有形商品的转移定价基本可归纳为以内部成本为基础的定价体系和以外部市场为基础的定价体系两种。无形商品的转移价格,如专利费和管理费等,由于缺乏外部市场的可比性价格,没有可靠的定价基础,一般根据需要,考虑相关因素酌情定价。

总之,转移价格是跨国公司弥补外部市场结构性和交易性缺陷的重要措施,已成为跨国公司建立内部市场的主要手段和跨国公司内部贸易的有力支撑点。转移价格在跨国公司全球经营活动中扮演了关键角色,为跨国公司获取高额利润和增强全球竞争力作出了重大贡献。

三、跨国公司国际直接投资理论

跨国公司是国际直接投资的主体,通过国际直接投资,跨国公司将资本从收益率低的国家或地区转移到收益率高的国家或地区,使资本在全球的配置更加有效率。跨国公司的投资渠道包括内外两个方面,内部投资主要是跨国公司总公司与子公司间的资金流动,外部投资涉及跨国公司总、子公司与外部金融市场间的资金流动。对跨国公司国际直接投资理论的研究,可以追溯到20世纪60年代,从那时起,先后出现了多种跨国公司对外投资理论。其中,有的以产品生产的动态变化为视角,有的以市场内部化动机为核心,也有的以产业组织为线索,对跨国公司对外投资的动机进行了分析。

(一)垄断优势理论

垄断优势理论是美国学者海默(S.P.Hymer)于1960年在其博士论文《国内企业的国际经营:对外直接投资研究》中首先提出。该理论后经金德尔伯格(C.P.Kindleberger)、约翰逊(H.G.Johnson)、凯夫斯(R.E.Cvaes)、尼克博克(F.T.Knickerbocker)等人补充、发展而成为完整的理论。该理论认为,与东道国企业相比,跨国公司从事对外直接投资会遇到诸多障碍(如语言、法律、文化、经济制度的不同、非国民待遇、汇率风险等),从而处于不利地位。既然如此,跨国公司为什么还能进行对外直接投资呢?海默指出根本的动因有二:一是排除竞争;二是利用垄断优势。

海默认为要解释对外直接投资必须放弃传统的国际资本流动理论中关于市场完全竞争的假设,在不完全竞争的基础上来进行研究。在不完全竞争的条件下,面对同一市场的各国企业之间存在着竞争,若某一家企业实行集中经营,则可使其他企业难以进入该市场,形成一定的垄断,既可获得垄断利润,又可减少因竞争而造成的损失。海默进一步认为利用市场的不完全竞争是跨国公司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根本动因。对外直接投资是市场不完全竞争的副产品,如果产品和生产要素市场运行是完全竞争的,则国际直接投资就不可能发生。该理论认为,企业进行国际直接投资的决定因素在于该企业具有较东道国同类企业更为有利的垄断优势,可使其在东道国的生产获得更大的利润。企业拥有的垄断优势主要有产品市场的优势、要素市场的优势、规模经济的优势和政府管理行为带来的优势。前三种是企业直接拥有的垄断优势,第四种优势是市场扭曲给企业带来的优势,从而促使企业在国际直接投资中利用这种优势。

总之,市场不完全竞争是企业进行国际直接投资的根本条件,而进行国际直接投资的决定因素则是企业所拥有的垄断优势。对于发达国家之间的相互直接投资,垄断优势理论认为,仅用垄断优势已不能完全解释这个现象,必须结合寡占反应行为来解释。所谓寡占反应行为,是指各国的垄断组织通过在竞争对手的领土上建立地盘,削弱竞争对手的力量,同时加强自己的力量,以增强自己在竞争中的有利地位。在一个国家的某个跨国公司到某个国家进行直接投资后,其竞争对手也会相继到那个国家进行直接投资。可见,发达国家之间相互直接投资的主要目的在于防止少数竞争对手占领潜在市场而削弱自己的竞争地位,是各个垄断组织彼此进行防御的需要。

垄断优势理论摒弃传统国际资本流动理论所沿用的完全竞争假设,将不完全竞争理论引入国际直接投资领域,从不完全竞争出发来研究国际直接投资,符合美国跨国公司进行国际直接投资的实践。假定前提的改变是国际直接投资理论研究的重大突破,开创了一条研究国际直接投资的新思路,为以后的理论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垄断优势理论在适用范围上有着一定的局限。该理论着重解释跨国公司的初始行为,而很少考虑其扩展行为;其研究的对象也只是实力雄厚、垄断优势明显的美国跨国公司,很难解释经济发达国家的一些没有垄断优势的中小企业近些年来纷纷进行对外直接投资,也无法解释经济发达国家之间相互投资不断增加的现象,更无法解释发展中国家的企业近来国际直接投资不断增加的现象。

(二)内部化理论

内部化理论是由英国经济学家巴克利(P.J.Buekley)和卡森(M.C.Casson)在1976年出版的《跨国公司未来》一书中首先提出的,后来加拿大经济学家拉格曼(A.M.Rugmna,1981)进一步发展了该理论。内部化理论认为,企业进行国际直接投资的动因是为了获得内部化利益。由于外部市场的不完全性,如果将企业所拥有的中间产品(包括半加工品的原材料和零部件以及技术、知识等无形资产)通过外部市场进行交易,则难以保证企业获得最大限度的利润。于是企业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建立跨国公司,中间产品在其内部市场进行转让,从而使交易成本达到最小化,总体利益实现最大化。

内部化理论利用了科斯(R.H.Coase)和威廉姆森(O.E.Willianmson)的交易费用理论的相关观点来解释对外直接投资的原因。内部化理论认为,企业拥有的某些垄断优势并不能说明它为什么要进行国际直接投资,因为它完全可能通过给外国生产者发放许可证等方法来利用它的垄断优势。但是,由于市场不完全必然使通过市场进行的交易失去效率,产生诸如寻找合适贸易价格、在合同中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与接受合同有关的风险等交易成本,而通过企业这一组织形式来组织内部交易则可减少市场交易成本,降低交易费用,实现收益最大化。因此,只要某个地方的国际资源配置内部化要比利用市场的成本少,在那里就会出现跨国企业的国际直接投资。

内部化理论依然以不完全竞争作为假定前提条件,将市场不完全竞争的原因归结为市场机制的内在缺陷,从中间产品的性质和市场机制的矛盾来论述内部化的必要性。该理论认为内部化的目标是消除外部市场的不完全竞争性,而不完全竞争市场是由某些市场失效、企业交易成本增加所致。所有权的交换是外部交易成本高的主要原因,因为其涉及双方的经济利益,要使这些中间产品实现其专用权价值,会因不完全竞争而遇到困难,如信息在外部市场让渡时极易扩散,使其所有者失去垄断优势。企业实行市场内部化的目标是获得内部化本身的收益。尽管从全社会的角度来看实行市场内部化并不是资源有效配置的最佳途径,但却可以给行为主体带来利润的最大化。不过市场的内部化也会增加企业的成本,如资源成本、通讯联络成本、国家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因此,企业市场内部化的进程取决于其对内部化的收益与成本比较的结果。

内部化理论是跨国公司理论研究的一个重要转折,为今后跨国公司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它解释了企业为什么将知识产品在内部市场转让,而不在外部市场转让的原因,说明了跨国公司将研究、开发与生产、销售一体化的原因;它还解释了跨国公司从原材料的采集到加工、提炼、制造等生产过程内部化的原因,说明了跨国公司垂直一体化经营的原因。与其他的国际投资理论相比,内部化理论具有较大的适用范围,既可以解释发达国家的国际直接投资行为,也可以解释发展中国家的国际直接投资行为。该理论对国际经济学界产生较大影响,邓宁创立的国际生产折中理论中所讲的内部化优势即源于此。但是,内部化理论也存在着一些缺陷:该理论未能科学解释跨国公司国际直接投资的区域分布,即投资的地理方向,从而经常被那些重视区位因素的西方学者所批评;该理论也不能解释企业为什么不在国内投资,在国内实行内部化,国内生产,然后将产品出口,而是到国外去进行直接投资,并在母公司与国外子公司之间实行内部化;该理论对西方大型跨国公司的垄断行为的某些特征也未作具体的分析。

(三)产品生命周期理论

美国哈佛大学教授雷蒙德·弗农(R.Venron)是产品生命周期理论的奠基者,他在实证研究美国跨国公司国际直接投资行为的基础上创立了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弗农认为,垄断优势理论未能彻底说明跨国公司需要通过建立国外分支机构去占领市场而不是通过产品出口和转让技术获利的根本原因。事实上,拥有新产品、新技术的企业总是待这些新产品新技术在国内经历一定的发展阶段后,才会逐步通过国际直接投资的方式建立国外分支机构,从事相同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该理论将产品的生命周期划为3个阶段:新产品创新阶段、产品成熟阶段和产品标准化阶段。产品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产品的比较优势和竞争条件也发生相应的变化,从而决定着企业国际直接投资的发生和发展,也表明在国际生产中任何产品的生产地点将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该产品处在生命周期中的哪一个阶段。弗农对产品生命周期的三个不同阶段进行了具体分析。

第一阶段是创新阶段。在该阶段,由于企业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产品垄断,新产品的需求价格弹性很低,生产成本的差异对企业生产区位的选择影响较小,所以产品生产集中在国内。企业可以利用其在生产方面的优势地位,垄断国内市场,并通过出口打进国际市场,而无须进行国际直接投资。

第二阶段是成熟阶段。在这一阶段由于产品已定型、需求剧增、消费价格弹性增加、国内外出现仿制者,企业技术优势逐渐丧失,成本价格因素在竞争中的作用日趋重要。为了保持原有市场、排除竞争对手,企业被迫进行防御性的国际直接投资,投资地区通常是同本国需求结构相似的发达国家。

第三阶段是标准化阶段。在该阶段产品的生产技术及产品本身已经完全成熟,已经趋于标准化。企业的技术优势已不存在,产品的价格成为竞争的基础。企业为了能降低成本,使其产品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优势,必须更大规模地进行国际直接投资,将产品的生产转移到某些生产要素成本低廉的地区,以保持和发挥自身的技术优势,取得比在国内生产更多的赢利和占领更大的产品市场份额。当国际直接投资的产品大量返销国内时,表明投资国企业已经完成了出口转向国际直接投资的过程,该产品的生命周期即告结束,企业的国际直接投资结构已基本稳定。

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反映了美国制造业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直接投资的情况,较好地解释了美国对西欧和发展中国家的直接投资。该理论从企业垄断优势和特定区位优势相结合的角度深刻地揭示了企业从出口产品转向国际直接投资的动因、条件和转换过程,同时也为投资企业进行区位市场选择和国际分工的阶梯分布提供了分析框架,还为国际直接投资理论增添了动态分析及时间因素。然而,不少西方学者认为产品周期理论也存在着一些局限性:第一,认为该理论同垄断优势理论一样还是没能解释清楚当代许多发达国家之间的双向投资现象;第二,该理论对于初次进行跨国投资,主要涉及最终产品市场的企业较适用,对于已经建立国际生产和销售体系的跨国公司的投资,它不能做出有力的说明,因为这些全球性跨国公司可以直接在国外发展新产品,越过出口阶段,迅速投入到当地市场;第三,该理论也无法解释发展中国家的国际直接投资行为;第四,弗农所引入的产品生命周期概念,对于制造业是适合的或者说是以制造业作为研究对象的,但对于一些非制造行业如原材料采掘业就不适合,因为原材料有很长的生命周期。

(四)边际产业扩张理论

边际产业扩张理论是日本经济学家小岛清在他的代表著作《对外直接投资:跨国经营的日本模型》一书中提出来的。该理论认为垄断优势理论和产品生命周期理论都认为只有拥有雄厚资本和高技术的大型企业才能拥有主宰市场的优势,才有能力发展国际直接投资。但日本学者对此提出了异议,认为垄断优势理论所论及的国际直接投资主体主要是大型跨国公司,而日本对外直接投资的主体大都是中小企业,所拥有的是易为发展中国家所接受的劳动密集型技术优势,因此必须用边际产业扩张理论来进行解释。

小岛清运用国际贸易理论的2×2模型(两个国家和两种产品)对建立在比较利益基础上的国际直接投资进行了经济分析。在运用2×2模型对国际直接投资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小岛清得出如下结论:对外直接投资应该从本国(投资国)已经处于或趋于比较劣势的产业依次进行。投资国已经处于或趋于比较劣势的产业正好是东道国已经处于或趋于比较优势的产业,建立在比较优势基础上的国际直接投资,可以使东道国因为缺乏资本、技术、经营管理技能等未能显示或未能充分显示的比较优势显示出来或增强起来,可以扩大两国间的比较成本差距,从而扩大两国之间的贸易量,增加两国之间的经济福利。

因此,小岛清认为,国际直接投资应当立足于比较成本原理进行判断,在国际直接投资中投资国与东道国从技术差距最小的产业依次进行移植,由投资国的中小企业作为这种移植的承担者(因为这类企业与东道国的技术差距较小),这样,国际直接投资可以为投资国与东道国双方产生更大的比较优势创造更高的利润。

边际产业扩张理论从国际分工出发来解释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原因,将比较利益原则视为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以垂直分工为基础的国际直接投资的决定因素,而否认垄断优势因素在国际直接投资方面有决定作用,与其他国际直接投资理论相比有独到之处。边际产业扩张理论所研究的对象是日本跨国公司,反映了日本这个后起经济大国在国际生产领域寻求最佳发展途径的愿望,比较符合20世纪六七十年代日本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国际直接投资实践,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其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经济实力增强和产业结构升级,日本国际直接投资也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如对发达国家的制造业直接投资迅速增加,并以贸易替代型为主,大型跨国公司在国际直接投资中地位逐渐上升,这是边际产业扩张理论所不能解释的。同时,该理论分析的对象是投资国而不是跨国公司,即从宏观经济角度出发讨论国际直接投资动因时,以投资国为主体而忽视了跨国公司的主动性,这实际上假定所有国际直接投资的跨国公司之间的动机是一致的,并且也就是投资国的动机。但从实践来看这种假定过于简单,难以解释复杂国际环境下的各种国际直接投资行为。另外,该理论对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水平投资及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的逆向投资完全没有解释能力。

(五)国际生产折中理论

英国经济学家邓宁(J.H.Dunning)教授借鉴了海默以来产业组织理论研究的新成果,将要素禀赋理论、巴克莱和卡森等人的内部化理论结合起来,并引入了区位理论,采用折中的方法和体系加以综合,形成了独特的国际直接投资理论——国际生产折中理论。西方经济学界将其视为迄今为止国际直接投资理论的大综合,被冠以“通论”之美称。就解释力而言,该理论也是迄今为止解释能力最强的国际直接投资理论。

邓宁认为20世纪60年代之后,国际直接投资理论的演进主要朝四个方向发展:一是根据产业组织理论研究跨国公司发展国际直接投资所拥有的净优势,如海默的垄断优势理论;二是采用动态分析方法将国际直接投资与对外贸易结合起来研究,如弗农的产品生命周期理论;三是根据生产区位理论研究跨国公司为什么在某国进行直接投资,而不在其他国家进行直接投资;四是厂商理论,强调市场不完全对跨国公司国际直接投资行为的影响,如巴克莱和卡森等人的内部化理论。邓宁认为上述各种理论各有所长,但都只是对国际直接投资所作的部分解释,缺乏将国际直接投资、国际贸易和国际技术转让结合起来的一般理论。因此,邓宁吸收了上述四种理论的主要观点,创立了国际生产折中理论。

国际生产折中理论的核心是“OIL模式”(OIL pardagim),即决定跨国公司国际直接投资行为的三个基本要素:所有权优势(ownership advantage)、内部化优势(intenralization advantage)、区位优势(location advantage)。

(1)所有权优势。所有权优势是指一国企业拥有或能够获得的,而国外企业没有或无法获得的资产及其所有权方面的优势。资产可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但所有权优势主要表现为拥有某些无形资产,并且在一定的时期内,这些资产具有排他性权利。企业所有权优势除了这种独占无形资产的优势之外,还有规模经济产生的优势。企业所拥有的所有权优势的大小,直接决定着其国际直接投资的能力。

(2)内部化优势。内部化优势是指企业将其所拥有的所有权优势加以内部化而产生的优势。企业对所有权优势的利用,通常有两条途径:一是使用外部化,即转让给外部的其他企业使用;二是使用内部化,即在企业系统内部使用。邓宁认为,企业通过国际直接投资,可以将其拥有的所有权优势内部化,避开外部市场机制的不完全性,减少交易成本,从而获得大量收益。企业究竟利用所有权优势的哪条途径,取决于它能给企业带来利润的大小。企业内部化优势的大小,决定着企业在国际直接投资、出口贸易和资源转让等国际经济形式中选择何种形式实现其所拥有的所有权优势。

(3)区位优势。区位优势是指企业在投资区位上所拥有的选择优势。拥有所有权优势和内部化优势的企业在投资之前必须进行区位选择,即选择在国内还是国外、在甲国还是在乙国投资生产,选择的标准是企业获利程度。区位优势的大小,决定企业是否进行国际直接投资和选择何处投资。

邓宁认为这三类优势都不能单独用来解释企业国际直接投资或从事国际生产的倾向,企业只有在同时具备这三类优势时才可能从事国际直接投资,发展国际直接投资才是其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最佳形式,从而可以促成其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国际生产折中理论不仅可以解释一国企业的国际直接投资,还可以解释一国企业对参与国际经济方式的选择,亦即可以将国际直接投资、对外贸易和对外技术转让三者有机地结合起来。邓宁曾以简明的表格解释其OIL模式。

如表9-1所示,如果企业仅拥有一定的所有权优势,则只能选择对外技术转让的形式参与国际经济竞争;如果企业同时拥有所有权优势和内部化优势,则对外贸易是参与国际经济竞争一种较好形式;如果企业同时拥有所有权优势、内部化优势和区位优势,则发展国际直接投资是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最佳形式。

表9-1 国际经济活动的方式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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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Dunning,J.H.,International Production and the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Allen and Unwin,1981,P111.

由于国际生产折中理论一方面吸收了海默以来的国际直接投资理论各个流派的思想,使该理论体系能兼顾各个方面,另一方面又运用产业组织理论、新厂商理论和区位理论的分析方法,增加整个体系的理论色彩,使之具有较广泛的适应性和较强的综合性,并在西方国际投资学界获得了极高的评价,褒多于贬,甚至还得到一些国际机构的认同(如联合国跨国公司中心的文献称之为“被人们最广泛接受的一种国际生产模式”),从而成为西方国家国际直接投资理论中的主流。但它依然遭到了质疑。一些西方学者认为邓宁体系并无多大创新,只是平庸化的折中和杂烩式的兼容。艾德伍·陈(Edward Chen,1983)就曾指出,从某种意义上讲,这并非什么新理论,因为尽管它的解释能力很强,但这种能力仅仅是由于它几乎囊括了其他各种国际直接投资理论;就此而言,国际生产折中理论不过是其他各种理论借以发展的一个框架而已。事实上,该理论确实存在着一些局限性。其一,国际生产折中理论把一切国际直接投资都归结为投资者必然具备OIL三方面的优势,这种解释未免过于绝对化,与现实情况不符。其二,该理论无力解释西方发达国家之间的交叉投资。其三,国际生产折中理论无法解释混合结构类型跨国公司的国际直接投资。其四,这一理论所解释的国际直接投资,是以发达国家跨国公司为主要对象,忽视了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新兴工业化国家的企业国际直接投资的情况。其五,该理论将利润最大化作为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主要目标,这与20世纪60年代以来国际直接投资目标多元化的事实不相符。因此,该理论不能成为一般理论,只能解释有限种类的国际直接投资发生和发展的原因。

本章小结

国际资本流动是推动国际贸易发展的重要因素,跨国公司是国际贸易发展的重要载体,两者都与国际贸易有着密切的联系。国际资本流动是在市场经济基本规律作用下,资本要素在全球范围内的一种重新配置。无论是对资本输入国来说,还是对资本输出国来说,国际资本流动都可以促进其对外贸易的发展。当然,从理论上分析,国际直接投资与国际贸易的关系不仅体现在其互补方面,在一定程度上还有一种替代关系。跨国公司是当前国际直接投资的最主要形式,它通过内部贸易和转移价格影响着国际贸易的发展。随着国际直接投资尤其是跨国公司的发展,国际直接投资理论也逐渐丰富和完善起来。

复习思考题

1.简述国际资本流动的格局及其原因。

2.请用图表分析国际资本流动对流入国和流出国福利的影响。

3.为什么说国际直接投资既可能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又可能替代一个国家的对外贸易?

4.什么是跨国公司?它体现出哪些经营特点?

5.跨国公司进行内部贸易和转移价格的原因是什么?

6.简述国际生产折中理论的主要思想。为什么说国际生产折中理论被西方学者视为“通论”?

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形式与相关理论_国际贸易学

第一节 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形式与相关理论

区域经济一体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邻近国家实行经济联合,程度不同地采取共同的经济方针、政策和措施,促使各成员国的经济活动逐步走向一体化,在一定范围内实施自由贸易。区域经济合作的实践出现于20世纪50年代,至今已经出现了3次高速发展的浪潮。第一次浪潮发生于20世纪50至60年代,以1956年成立的欧洲经济共同体为标志;第二次发生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其标志是欧洲联盟(简称欧盟)的形成、北美自由贸易区(英文简称NAFT A)和亚太经济合作组织(英文简称APEC)的诞生;从20世纪90年代末期至今,众多区域经济合作组织或协定的涌现,掀起了第三次区域经济合作浪潮,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如雨后春笋般在全球涌现,这股新浪潮推进之迅速,合作之深入,内容之广泛,机制之灵活,形式之多样,都是前所未有的,不仅反映了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的新特点,而且反映了世界多极化曲折发展的新趋势。

一、区域经济一体化兴起的动因

国际社会普遍认为,区域经济一体化是当今国际经济的主旋律。当代经济生活国际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客观基础和根本动力,经济全球化和世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所导致的国际竞争日益加剧是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外在压力,各国政府经济职能的日益加强成为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原动力。全球化和区域化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共同形成对国际经济、政治及国际关系的巨大影响。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建立和发展有其复杂而深刻的背景和原因。从总体上看,主要包括经济上和政治上的原因。

(一)经济原因

(1)当前全球范围内日益加深的市场化趋向改革,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奠定了体制基础。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新技术条件下,各国各地区之间的分工与依赖日益加深,生产社会化、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使各国的生产和流通及其经济活动进一步越出国界。这就必然要求消除阻碍经济国际化发展的市场和体制障碍。当今世界,越来越多的国家通过实践认识到,只有选择市场经济体制,才能加快本国经济发展的速度、提高经济的运转效率和国际竞争力。通过改革,各国消除了商品、生产要素、资本,以及技术在国家之间进行流动的经济体制上的障碍,促成了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

(2)世贸组织多边贸易体制本身的局限性以及近年来多边贸易谈判所遭遇的挫折和困难,刺激了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虽然世贸组织是推动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的主要力量,但由于其自身庞大,运作程序复杂,根据世贸组织“一揽子接受”方式,其成员对各项议题的谈判只有在一致同意的基础上才能进行,从而注定了短时间内所有成员达成共识和消除矛盾并非易事。比如,2001年11月在多哈发起的首轮多边回合谈判一直举步维艰。多边贸易谈判前景的不可预测性,为双边和区域性贸易协议提供了发展空间与机遇,也为参与全球竞争多了一种选择。而且,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因其成员往往地理位置相邻、社会政治制度相似、生产力发展水平相近、有类似的文化历史背景,因而具有开展经济合作的诸多优势。

(二)政治原因

1.谋求政治修好,缓解矛盾冲突,稳定地区局势

世界银行研究表明,区域贸易协议除了促进贸易流动,也对消除政治冲突起着显著的作用。欧洲合作的初始动机和最终目标就是政治。经过两次世界大战的磨难,欧洲人意识到不能再发生战争,只有通过合作、一体化与联合,才能实现欧洲的长久稳定、安全和发展。时至今日,欧洲各国终于通过经济合作,为实现地区的和平与发展、实现大欧洲联合的梦想,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亚洲,1999年东亚领导人关于东亚合作的联合声明,明确提出了开展政治、安全对话与合作的议题。此外,印度和巴基斯坦之间政治紧张局势的缓解,与正在进行中的南亚自由贸易区协议谈判密不可分。非洲一些国家政局长期不稳,大多数国家经济又不发达,这些因素促使非洲联盟于2002年问世,其目的是试图以政治和经济合作来推动地区稳定与经济发展。

2.推动国内的体制改革

一些发展中国家和转轨国家把区域贸易协议作为锁定贸易自由化或国内体制改革进程的机制,即通过外部的条约责任和有形具体的承诺来促进国内的体制改革。20世纪90年代,东欧转型国家与欧盟签署区域贸易协议的目的之一,就在于以此推动向市场经济的转化过程。

3.寻求区域层面的政治保护以抗衡其他区域集团

这是世界大国加紧组织和巩固区域经济集团的一个重要动因。美国参与跨地区的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简称亚太经合组织),意在抗衡不断扩大的欧盟。而欧盟希望作为一个更强大的整体,用一个强音在国际上更有力地与美、日等大国抗争,不仅在自家门口加紧对外经济扩展,在拉美和亚洲等地积极开展经济合作,而且致力于大欧洲自由贸易区的构想。日本极力在亚太地区推行“雁阵模式”,巩固和扩大大东亚经济圈,同时采取各种措施打入欧美腹地,并期望借此获取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地位。俄罗斯以独联体(全称独立国家联合体)为依托,已经建立或正在构建一些区域经济集团,如独联体国家经济联盟、欧亚经济共同体等,以巩固和加强俄罗斯的大国地位。东盟通过加强内部协调与合作,在世贸组织、贸发会议(全称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等多边经济组织中用一个声音说话,来维护日益增强的自身利益。

4.传播主体政治价值理念

“9·11”之后,美国把反恐作为其国际战略的一项核心内容。2003年5月伊拉克战争结束后,美国主动提出与中东地区国家在2013年之前建立自由贸易区的倡议。舆论普遍认为,美国此举的真正目的是要通过自由贸易区方式在该地区推行美国式民主制度。

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组织形式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区域经济一体化可以分成不同的组织形式。一般来说,按照商品和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程度的差别及各成员国经济政策协调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六种形式。

(一)特惠贸易协定

特惠贸易协定是成员国之间通过协定或其他形式,对全部商品或部分商品规定较为优惠的关税,但各成员国保持其独立的对非成员国的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是区域经济一体化中最低级和最松散的组织形式。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成立的“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1967)”、“非洲木材组织”等都属于此种经济一体化组织。

(二)自由贸易区

自由贸易区通常指签订有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所组成的经济贸易集团,成员国相互取消关税和数量限定,使区域内各成员国间的商品可以自由流动,但各成员国仍保留独立的对非成员国的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以及保持其内外经济政策的独立性。

自由贸易区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在该一体化组织参加者之间相互取消了商品贸易的障碍,成员国内的厂商可以将商品自由地输入和输出,真正实现了商品的自由贸易,但是它严格地将这种贸易待遇限制在参加国或成员国之间。自由贸易区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是成员国之间没有共同对外关税。各成员国之间的自由贸易并不妨碍各成员国针对非自由贸易成员国(或第三国)采取其他的贸易政策。因此,自由贸易区成员国之间没有共同的对外关税。自由贸易区最典型的例子是1960年形成的欧洲自由贸易联盟、1993年形成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及拉丁美洲自由贸易协会。

(三)关税同盟

关税同盟是指成员国根据缔结的协定,将各自的关税合并为一个统一的关税,成员国之间取消关税和进口数量限制,对从同盟以外的国家进口的货物实行统一的关税和进口数量限制。关税同盟规定成员国之间共同、统一的对外关税,实际上是将关税的制定权让渡给经济一体化组织。它不像自由贸易区那样,只是相互之间取消关税,而不作权利让渡。因此,关税同盟对成员国的约束力比自由贸易区大。

从经济一体化的角度看,关税同盟也具有某种局限性。随着成员国之间相互取消关税,各成员国的市场将完全暴露在其他成员国厂商的竞争之下。各成员国为保护本国的某些产业需要采取更加隐蔽的措施,如非关税壁垒。尽管关税同盟成立之初已经明确规定了取消非关税壁垒的问题,然而非关税壁垒措施没有一个统一的判断标准。因此,关税同盟包含着鼓励成员国增加非关税壁垒的倾向。同时,关税同盟只解决了成员国之间边境上的商品流动自由化问题。当某一成员国商品进入另一个成员国境内后,各种国内限制措施仍然会构成自由贸易的障碍。属于这种形式的经济一体化组织有:德意志关税同盟、中美洲共同市场、非洲的东非共同市场等。

(四)共同市场

共同市场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完全取消关税与进口数量限制,建立对非成员国的统一关税,在实现商品自由流动的同时,还实现生产要素的自由移动。与关税同盟一样,在理论上最理想的共同市场里,成员国之间没有贸易壁垒,它们实行共同的对外贸易政策。但与关税同盟不同,在共同市场内部,生产要素在成员国之间也是可以自由流动的,因此,劳动力和资本可以自由流动,在成员国之间对于人员的流入和流出及资本的跨国界移动没有任何限制,成员国之间联合的密切程度远大于关税同盟。

(五)经济联盟

经济联盟是指成员国除了实行商品与资本、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和对外统一的关税政策外,还要求成员国制定并执行一些共同的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逐步取消各国在政策方面的差异,形成一个庞大的超国家的经济实体。实现经济联盟的国家不仅实现商品、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建立共同对外的关税,而且制定和执行统一对外的某些共同的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逐步废除政策方面的差异,使一体化的程度从商品交换扩展到生产、分配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形成一个有机的经济实体。

经济联盟的主要特点是成员国之间在形成共同市场的基础上,进一步协调它们之间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汇率政策。当汇率政策的协调达到一定的程度,以至建立了成员国共同使用的货币或统一货币时,这种经济联盟便称为经济货币同盟。经济联盟意味着各成员国不仅让渡了建立共同市场所需要的权利,更重要的是成员国让渡了使用宏观经济政策干预本国经济运行的权利。

(六)完全经济一体化

完全经济一体化是指成员国在经济联盟的基础上,实行完全统一的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并建立起共同体一级的中央机构和执行机构,以便对所有事物进行控制,使各成员国在经济上形成单一的经济实体,这是经济一体化的最高阶段。在这一阶段,各成员国在经济、金融、财政政策等方面均完全统一,在成员国之间完全取消商品、资本、劳动力、服务等自由流动的人为障碍。

完全经济一体化的特点就其过程而言是逐步实现经济及其他方面制度的一体化。从结果上看,它是类似于一个国家的经济一体化组织。完全经济一体化组织的形式有两种:一是邦联制,其特点是各成员国的权利大于超国家的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权利;二是联邦制,其特点是超国家的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权利大于各成员国的权利。欧盟的目标正是完全的经济一体化。

以上六种形式是根据成员国之间经济联合的程度按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的,反映了区域经济一体化不同的发展程度,也有人将之视为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六个阶段。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类型与特点如表10-1所示。需要指出的是这六种形式之间并不一定具有必然的过程,即不能认为区域经济一体化必定从特惠贸易协定开始一步一步地发展。有的一体化组织建立初始就已跨越了特惠贸易协定和自由贸易区,欧共体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处于哪一种形式,关键在于成员国之间是否有进一步合作的需要,以及合作的内外条件是否具备等。

表10-1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类型与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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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区域经济一体化按范围划可分为部门经济一体化和全盘经济一体化,按参加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可划分为水平经济一体化和垂直经济一体化,按照参加的成员国不同可分为发达国家型经济一体化、发展中国家型经济一体化和南北型经济一体化等。

三、关税同盟理论

(一)关税同盟的静态效应

1.贸易创造效应

贸易创造效应是指关税同盟内实行自由贸易后,国内成本高的产品为成员国成本低的产品所代替,原来由本国生产的产品,现在从成员国进口,新的贸易得以创立。从成员国进口成本低的产品代替原来成本高的产品后,该国就可以把原来生产成本高的资源转向成本低的产品生产,从而获得利益。消费者可以用更低的价格消费从成员国进口的产品,消费者剩余增加。从世界范围看,较高效率的生产取代较低效率的生产,获得了生产利益;从进口国的角度来看,产品价格降低了,获得了消费利益。因此,贸易创造从生产与消费两方面提高了福利水平。

现在假设有A、B、C三国,共同生产某种商品,在建立关税同盟前,A、B、C三国无贸易,A国自给自足,A、B两国成立关税同盟后,内部实行自由贸易,对外执行共同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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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0-1 贸易创造效应分析

如图10-1所示,D和S分别表示A国对该商品的需求曲线和供给曲线,E表示该商品不进行国际贸易时的均衡点,PA、PB、PC分别表示封闭状态下,A、B、C三国的该商品价格。假设PA高于PC,PC高于PB,A国从B国进口该商品。在没有成立关税同盟时,单位产品关税为P′B-PB,进口商品价格为P′B。由于竞争的作用,国内产品也只能按P′B出售。在这种价格下,A国的国内产量为Q2,需求量为Q3,二者的差额为A国从B国的进口量。

现在看看A国和B国结成关税同盟之后的情况。这意味着A国要取消对B国征收的进口关税,同时继续维持对C国的关税。这样,A国从B国进口的商品价格将从P′B降到PB;在竞争中其国内价格也会下降到PB。在这种价格下,A国的产量将由Q2减少到Q1,需求量将由Q3增加到Q4,二者的差额Q4Q1为它从B国的新进口量。Q4Q1>Q3Q2,表现出关税同盟创造和扩大国际贸易的作用。

同时,贸易创造还可以增加A国福利水平,其总福利比结盟之前增加了(f+h)。福利增加的基本原因是成本更低的B国在该商品国际分工中承担了更大的生产份额,A国则将资源转向自己有比较优势的商品的生产,资源得到了更有效的利用。从另一个角度看,A国增加进口量对B国也有好处。B国可从扩大出口获得规模经济效益,使资源得到更充分利用,生产成本也相应下降。

关税同盟的贸易创造效应及其福利效应的大小主要取决于以下因素。①原有的关税水平越高,关税同盟使进口商品价格下降的幅度就越大,从而它扩大贸易量的作用便越大。②该国供给和需求弹性越大,同等量的削减关税对供给量和需求量的影响就越大,即它对扩大贸易量的作用便越大。③其他成员国的生产效率越高,即该国的生产成本与进口国的成本差距越大,取消关税对扩大贸易量的作用便越大。④一国在参加关税同盟之前贸易自由化的程度越低,它参加关税同盟后贸易量的增加幅度就会越大。⑤成员国的经济结构越相似,关税同盟的贸易创造效应就越大;反之,如果该国与其他成员国有较大的结构差异,自己完全不生产某种进口商品,那么,取消关税只能从扩大需求量方面增加贸易量,关税同盟的贸易创造效应便会较小。

2.贸易转移效应

贸易转移效应是指建立关税同盟后,由于成员国之间取消了关税和实行了对外共同关税,原来向低成本的非成员国进口的商品,改向较高成本的成员国进口。从世界范围来看,较低效率的生产取代了较高效率的生产,损失了生产利益。单就贸易转移本身来说,是减少福利的,它使国际资源分配恶化,使生产背离了比较优势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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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0-2 贸易转移效应分析

如图10-2所示,假设PB高于PC,在没有成立关税同盟时,A国从C国进口商品。设单位关税为P′CPC,则进口商品价格为P′C。在进口竞争下,A国企业生产的商品也只能按P′C出售。在这种价格下,其国内产量将为Q2,需求量为Q3,二者的差额Q3Q2表示它从C国进口的量。

在A国和B国结成关税同盟之后,由于A国取消对B国的关税,A国会将进口由C国转向B国。在PB这种价格下,A国产量为Q1,需求量为Q4,进口量为Q4Q1。Q4Q1>Q3Q2,这说明在贸易转移的同时,贸易量也有所扩大。在这种情况下,A国的福利总量由消费者剩余MFPB、生产者剩余PBK H两部分组成。我们可以看到贸易转移会使福利水平下降,由于进口由C国转向B国,A国丧失了(a+b)这一部分关税收入。其中,a部分转化为该国的消费者剩余,它还不属于福利的净损失。但是,b部分关税收入是一种福利净损失,因为B国的成本高于C国,关税同盟助长了这种缺乏效率的资源转移。

贸易转移效应及其所造成的福利损失的大小主要取决于以下因素:①原有关税水平越低,关税同盟对非成员国的贸易歧视程度越低,由此而产生的贸易转移的可能性越小;②成员国在关税同盟建立之前的贸易往来越密切,贸易转移的余地便越小;③关税同盟的成员国越多,贸易转移的可能性越小;④成员国与非成员国之间的成本差异越大,贸易转移所可能带来的福利损失便越大。

3.福利效应

一般来说,贸易创造效应是关税同盟的主要经济效应,它的积极作用明显超过贸易转移的消极影响,但就其所带来的福利效应而言,不同国家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并不是相同的。

如图10-3所示,进口国A国消费者剩余增加(a+e+c+d),生产者剩余减少c(a,b,c,d,e分别表示其所在阴影部分的面积)。另外,原来从C国进口的关税收入(a+b)现在因为改从关税同盟国进口而丧失。综合起来,关税同盟对A国的净福利效应=(a+e+c+d)-c-(a+b)=(e+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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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0-3 静态福利效应分析

在此,(e+d)为贸易创造的福利效应。其中d表示因同盟内成本低(B国)的生产替代了成本高(A国)的生产而导致的资源配置效率的改善;e表示同盟内废除关税后进口价格下降、国内消费扩大而导致的消费者福利的净增加;b则表示贸易转移的福利效应。因贸易转移意味着同盟内成本高的生产替代了原来来自同盟外成本低的生产,故b表示这种替代所导致的资源配置扭曲,即贸易转移减少了A国的福利。这样,关税同盟对A国福利的净影响可表示成贸易创造的福利效应减去贸易转移的福利效应。加入关税同盟对A国是否有利,取决于贸易创造的福利能否抵消贸易转移的福利效应。

对于不同出口国来说,组成关税同盟后,高成本出口国出口增加,产量上升,贸易创造效应明显大于贸易转移效应,福利效应增加;而低成本出口国则会减少出口和产出,其福利也必然因贸易规模缩小而下降。

对进口国来说,则会出现消费者福利改善,而生产者福利增加的现象,但其净福利是否增加,还取决于如下几个因素的影响:①进口国供需弹性的大小,进口国的供给弹性和需求弹性越大,其贸易创造减去贸易转移所带来的净福利效应就越大;②进口国原有的关税水平的高低,组成关税同盟前,进口国的关税税率越高,则组成关税同盟后,其贸易创造减去贸易转移所带来的净福利效应就越大;③高、低成本出口国出口价格的差别,两类出口国的价格越接近,则其贸易创造减去贸易转移所带来的净福利效应就越小。

(二)关税同盟的动态效应

1.扩大出口效应

现实中,一国参加关税同盟不仅能够带来一定的商品进口量的增加,还会带来出口量的增加,对于一个希望参加关税同盟的国家(特别是小国)而言,它的加入往往并非看重该关税同盟能给他带来多少进口的好处,更多的是看重其产品的出口市场。总体上看,关税同盟将给参加国带来更大的出口机会,从而带来更多的福利,即形成一种扩大出口效应。

2.规模经济效应

关税同盟所创造的市场扩大效应引发了企业规模经济的实现。这种效应与幼稚产业论有某些相似之处,因而比较适合于一些国内市场狭小或比较依赖对外贸易的国家。然而必须指出的是,未加入关税同盟的小国也能通过向世界其他国家出口商品而克服国内市场狭小的缺点,取得规模经济的好处,但绝不会像加入关税同盟这样获得全方位的好处。例如,像比利时和荷兰这种相对较小的国家,在加入欧盟之前的许多主要工业部门的企业规模已经可以和美国的规模相比,它们可以通过为国内市场生产及提供出口而获得规模经济的好处。然而,在加入欧盟之后,各成员国生产的产品种类大为减少(因为同盟内专业化分工程度提高),同时产品单位成本降低,各国企业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壮大。规模经济效应的另一个好处是有可能刺激非成员国在关税同盟成员国内建立生产设施,利用市场扩大的优势来刺激投资和应付越来越激烈的竞争。

3.促进竞争效应

建立关税同盟的第三个动态效应就是促进竞争效应。经济学家西托夫斯基认为,竞争的加强是影响欧共体发展的最重要原因。他认为在关税同盟形成前,各成员国多已形成了垄断的市场结构,长期以来几家企业瓜分国内市场,攫取超额利润,阻碍技术进步。建立关税同盟后,各国企业均面临其他成员国同类企业的竞争,由此促进了商品流通,打破了垄断,经济福利得以提高。这是因为如果关税较低,大公司为了抢占有利的竞争地位,不得不增加研究与开发投入,促进技术进步。小企业也会因此进行联合和合并,降低成本,提高生产效率。但是还有一些学者对此持有异议,他们认为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贸易壁垒会消除,内部市场将扩大,人们将易于获取生产的规模经济,从而产生垄断,导致经济效率和福利下降。一般来说,区域经济集团的建立加强了市场竞争,将刺激公司改组和产业合理化,推动先进技术的广泛使用,从而提高经济效率和增进社会利益。

4.刺激投资效应

关税同盟的建立,将引起专业化生产企业的生产规模扩大、竞争加剧和对技术进步的迫切追求。所有这些都成为吸收投资、刺激投资的重要因素。如果成员国因为组建关税同盟而增加国民收入,则投资又会随着收入和储蓄的增长而增长。关税同盟不仅刺激国内投资增长,还存在着吸引国外投资的可能性。一方面,成员国资本将会重新配置,以提高投资回报率,另一方面,非成员国资本可能由于关税同盟内较高的收益率而被吸引过来。同时,关税同盟的贸易转移效应也可能会促使那些原先以其出口产品供应同盟国市场而现在则受到贸易歧视的非同盟国生产者以到同盟国开办企业的方式来代替贸易。

5.资源配置效应

就一个关税同盟内部来说,其市场趋于统一,在其范围内的资本、劳动力、技术等生产要素可以在成员国自由流动,提高了要素的流动性。在要素价格均等化定律的作用下,技术、劳动力和资本从边际生产力低的地区流向边际生产力高的地区,从而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并增加就业机会,提高劳动者素质。资源的优化配置还能促使企业家精神在关税同盟成员国之间传播和发扬,导致管理创新和制度创新。这些都将使生产要素配置更加合理,提高要素利用率,降低要素闲置的可能性,从而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

当然,关税同盟的建立还会产生某些负面影响。如关税同盟的建立可能会拉大成员国不同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关税同盟建立以后,资本逐步向投资环境比较好的地区流动,如果没有促进地区平衡发展的政策,一些国家中的落后地区与先进地区的差别将逐步拉大。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_国际贸易学

第二节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概述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英文缩写GA T T)简称关贸总协定,是在美国的策动下由23个国家于1947年10月30日在日内瓦签订的关于调整缔约国对外贸易政策和国际贸易关系方面的一个国际多边协定。

(一)关贸总协定的产生

20世纪30—40年代,世界贸易保护主义盛行,国际贸易的相互限制是造成世界经济萧条的一个重要原因。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解决复杂的国际经济问题,特别是制定国际贸易政策,成为战后各国所面临的重要任务。

1946年2月,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简称经社理事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会议呼吁召开联合国贸易与就业问题会议,起草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进行世界性削减关税的谈判。随后,经社理事会设立了一个筹备委员会。1946年10月,筹备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审查美国提交的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参加筹备委员会的与会各国同意在“国际贸易组织”成立之前,先就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限制等问题进行谈判,并起草“国际贸易组织宪章”。1947年4—7月,筹备委员会在日内瓦召开第二次全体大会,就关税问题进行谈判,讨论并修改“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经过多次谈判,美国等23个国家于1947年10月30日在日内瓦签订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按照原来的计划,关贸总协定只是在国际贸易组织成立前的一个过渡性步骤,它的大部分条款将在“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被各国通过后纳入“国际贸易组织宪章”。但是,鉴于各国对外经济政策方面的分歧以及多数国家政府在批准“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这种范围广泛、具有严密组织性的国际条约所遇到的法律困难,使得该宪章在短期内难以被通过。因此,关贸总协定的23个发起国于1947年底签订了临时议定书,承诺在今后的国际贸易中遵循关贸总协定的规定。临时议定书于1948年1月1日生效。此后,关贸总协定的有效期一再延长,并为适应情况的不断变化,多次加以修订。于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便成为确立各国共同遵守的贸易准则,协调国际贸易与各国经济政策的唯一多边国际协定。

(二)关贸总协定的宗旨

关贸总协定的序言明确规定其宗旨是:缔约各国政府认为,在处理它们的贸易和经济事务的关系方面,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生产与交换为目的。通过达成互惠互利的协议,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等措施,对上述目的作出贡献。

(三)关贸总协定的作用

关贸总协定实施以后,即开始进行全球多边贸易谈判,经过多次关税减让谈判,缔约国关税已有大幅度的削减,世界贸易大幅度增长,其在国际贸易领域内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关贸总协定为各成员国规范了一套处理它们之间贸易关系的原则及规章。关贸总协定通过签署大量协议,不断丰富、完善多边贸易体制的法律规范,对国际贸易进行全面的协调和管理。

(2)关贸总协定为解决各成员国在相互的贸易关系中所产生的矛盾和纠纷提供了场所和规则。关贸总协定为了解决各成员国在国际贸易关系中所产生的矛盾和争议,制定了一套调查处理各成员国争议的程序和方法。关贸总协定虽然是一个临时协定,但由于其协调机制有较强的权威性,使大多数的贸易纠纷得到了解决。

(3)关贸总协定为成员国举行关税减让谈判提供了可能和方针。关贸总协定为各国提供了进行关税减让谈判的场所。关贸总协定自成立以来,进行过八大回合的多边贸易谈判,关税税率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发达国家的平均关税税率已从1948年的36%降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的3.8%,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同期降至12.7%。这种大幅度地减让关税是国际贸易发展史上所未有的,对于推动国际贸易的发展起了很大作用,为实现贸易自由化创造了条件。

(4)关贸总协定努力为发展中国家争取贸易优惠条件。关贸总协定曾长期被称为“富人俱乐部”,因为它所倡导的各类自由贸易规则对发达国家更有利。但随着发展中国家成员国的增多和力量的增大,关贸总协定不再是发达国家一手遮天的讲坛,增加了若干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条款,为发展中国家分享国际贸易利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5)关贸总协定为各国提供经贸资料和培训经贸人才。关贸总协定与联合国合办的“国际贸易中心”,从各国搜集统计资料和其他资料,经过整理后再发给各成员国,并且举办各类培训班,积极为发展中国家培训经贸人才。

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八轮多边贸易谈判

长期以来,《关贸总协定》的条款是以多边贸易谈判所达成的协议方式进行补充和修改的,从1947年开始的48年间共进行了八轮全球性多边贸易谈判,一轮谈判被称为一个回合。在这八轮谈判中,对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具有最重要影响的就是乌拉圭回合谈判。

表11-1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八轮谈判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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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贸总协定第一轮至第五轮多边贸易谈判致力于关税的削减,使世界平均关税水平大幅度下降。第六轮谈判与前五轮谈判相比有较大区别,第一次涉及非关税措施,主要就美国的海关估价及各国的反倾销制度进行谈判。美国、英国与日本等21个缔约方签署了第一个有关反倾销的协议,该协议于1968年7月1日生效。第七轮谈判更是取得了重大进展,该轮谈判在发展和完善关贸总协定体制方面作了更进一步的尝试,谈判范围远远超出前几轮,在继续大幅度削减关税的同时还达成了只对签约方生效的一系列非关税措施协议,例如反倾销协议、反补贴协议、政府采购协议及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等。这次谈判还通过了对发展中缔约方的授权条款,要求发达缔约方给予发展中缔约方优惠待遇,发展中缔约方可以在实施非关税措施协议方面享有差别和优惠待遇。

1986年在乌拉圭举行的缔约国部长会议,决定发动第八轮多边贸易谈判,即乌拉圭回合谈判。乌拉圭回合是关贸总协定产生以来最复杂和最困难的一轮全球多边贸易谈判。其中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和欧共体之间的矛盾(如农产品补贴的分歧)、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矛盾(如保障条款和纺织品谈判)都十分尖锐。乌拉圭回合的重要意义不仅在于参加谈判的有128个国家和地区,超过以往任何一轮多边贸易谈判,更主要的是关贸总协定已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它的谈判范围和新制定的多边规则已经从传统的货物贸易领域扩大到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等新领域。此外,乌拉圭回合的重要意义还在于它促进了一个面向未来的全球性多边贸易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

世界贸易组织_国际贸易学

第三节 世界贸易组织

一、世界贸易组织概述

(一)世界贸易组织的产生

1990年初,当时任欧共体轮值主席国的意大利首先提出了建立一个多边贸易组织的倡议。这个倡议后来以欧共体12个成员国名义正式向乌拉圭回合谈判体制职能谈判小组提出。随后,得到加拿大和美国的支持。联合国贸发会议也认为加强多边贸易领域的国际组织,是联合国有效地实现世界经济持续发展目标的组成部分。1990年12月在乌拉圭回合布鲁塞尔部长会议上作出正式决定,责成体制职能谈判小组负责多边贸易组织协议的谈判。经一年的紧张谈判,于1991年12月形成了一份“关于建立多边贸易组织协定草案”,后以关贸总协定秘书长邓克尔的名义形成了“邓克尔最后案文”。1993年12月15日乌拉圭回合结束时,根据美国的建议将多边贸易组织更名为世界贸易组织(WTO),简称世贸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于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部长会议上获得通过,协议连同其四个附件,加上部长会议宣言与决定共同构成了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一揽子成果,并采取“单一整体”义务和无保留接受的形式,经104个参加方政府代表(其中包括中国政府代表)签署,于1995年1月1日正式生效。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正式成立,并在与1947年签订的关贸总协定共存一年后,完全担当起全球经济贸易组织的角色。

世贸组织的基本宗旨是建立一个开放、完整和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促进世界货物和服务贸易的发展,有效合理地利用世界资源,改善生活质量、扩大就业,确保实际收益和有效需求的稳定增长。与此同时,遵照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和不同成员方的实际经济水平与需要,保护环境并提高和完善保护环境的手段。

(二)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

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是在继承关贸总协定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补充和修改形成的。它们源自1994年的GA T T、服务贸易总协定和历次多边贸易谈判所达成的一系列协议,最主要的原则如下。

1.非歧视性原则

非歧视性原则又称无差别原则,是世贸组织最重要的原则,体现了世贸组织互惠互利的特点,是各国平等地进行贸易的重要保证,也是保证各国避免贸易歧视和贸易摩擦的重要基础。其基本含义是:WTO的各缔约方在进出口方面不应采取歧视待遇,而应以相同的方式对待所有其他缔约方;各缔约方对进入本国市场的任何其他缔约方的产品不应采取歧视待遇,而应在国内税或其他国内商业规章等方面给予和本国产品同等的待遇。非歧视原则通过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国民待遇条款体现出来。

2.自由贸易原则

自由贸易原则的基本含义是:缔约方以互惠互利为基础,通过多边贸易谈判,实质性削减关税和减少非关税壁垒,扩大缔约方之间的货物和服务贸易,由此促进国际贸易发展。

自由贸易原则包含五个要点。①以共同规则为基础。缔约方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有规则地实行贸易自由化。②以多边谈判为手段。缔约方通过参加多边贸易谈判,并根据在谈判中做出的承诺,逐步推进贸易自由化。货物贸易方面体现在逐步削减关税和减少非关税贸易壁垒,服务贸易方面则更多地体现在不断增加开放的服务部门,减少对服务提供方式的限制。③以争端解决为保障。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具有强制性,如某缔约方被诉违反承诺并经争端解决机制裁决败诉,该缔约方就应执行有关裁决,否则,世界贸易组织可以授权申诉方采取贸易报复措施。④以贸易救济措施为“安全阀”。缔约方可通过有关例外条款或采取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消除或减轻贸易自由化带来的负面影响。⑤以过渡期方式体现差别待遇。世界贸易组织承认不同成员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允许发展中成员履行义务有更长的过渡期。

3.允许正当保护的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允许其成员根据经济不同发展阶段,根据货物和服务产业竞争能力的差距,考虑自身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维护本国人民的安全和健康,可以通过谈判做出正当的保护。例如1986年乌拉圭回合开始,发展中国家平均进口关税(为14%~15%)高于发达国家(为5%)。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对新兴产业的保护程度可以高于已经发展起来的产业。为了可持续发展,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可限制某些国内短缺的物资出口。

4.稳定贸易发展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要求各成员方政府为各成员的投资者、企业家、雇员和消费者提供一个良好的贸易环境。这种贸易环境有利于开拓市场,创造更多的贸易和投资机会,为消费者提供丰富的价廉物美的商品。因此,要求这种环境具有可预见性,并稳定发展,即要求成员如实地履行自己承诺的义务。例如,要求做到按关税减让表减让关税,履行服务市场开放的义务,严格执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等。

5.公平竞争原则

公平竞争原则的基本含义是:缔约方应避免采取扭曲市场竞争的措施,纠正不公平竞争行为,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创造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公平竞争原则包含三个要点:①公平竞争原则体现在货物贸易领域、服务贸易领域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②公平竞争原则既涉及缔约方的政府行为,也涉及缔约方的企业行为;③公平竞争原则要求缔约方维护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在本国市场的公平竞争,不论它们是来自本国还是其他任何缔约方。

6.透明度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协议通过使成员方政府难以轻易改变“游戏”规则来确定投资与贸易的市场环境,使贸易政策具有更高的可预见性。透明度原则的基本含义是:缔约方应及时公布所制定和实施的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如修改、增补或废除等),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判决时应坚持公正、合理、统一的原则。公正和合理就是要求成员对法律、法规的实施不得有歧视的情况发生;统一就是要求成员领土范围内管理贸易的有关法规不应有差别待遇,同时要求一缔约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与另一缔约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之间缔结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现行规定也必须公布。

(三)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和机构

世界贸易组织作为一个专门的国际组织,有其特有的工作范围和职能。对世贸组织职能的规定散见于乌拉圭回合的各项协定和决议中,其最主要的职能是:促进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的执行、管理和运作,并为其提供一个组织;为各成员方提供多边贸易谈判的场所和执行谈判结果的机构;解决各成员方间发生的贸易争端,并对程序谅解书进行管理;对各成员方的贸易政策、法规进行定期评审;通过技术援助和培训项目帮助发展中国家制定贸易政策;为达到全球经济政策的一致性,以适当的方式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及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进行合作。

世界贸易组织的组织机构是依据WTO协定建立的四层组织架构(见图11-1),其中:最高决策机构是至少两年召开一次的部长级会议;第二层组织是部长级会议下的总理事会,它是该组织的行政机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第三层机构是由各成员代表组成的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和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等专门理事会;最后一层机构是由三个专门理事会根据需要建立起来的委员会和工作小组。另外,WTO还设有由总干事领导的秘书处。

二、世界贸易组织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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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1-1 WTO组织结构图

作为当今管辖世界贸易活动的权威性国际机构,世界贸易组织与它的前身关贸总协定是一脉相承的。它们都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拥有上百个成员;都崇尚自由贸易精神,为消除种种贸易壁垒而努力奋斗;都对世界贸易的顺利进行发挥着十分积极的作用,可谓世界经济的擎天柱。因此,世贸组织基本上承袭了关贸总协定的根本宗旨和所有重要条款。然而,世界贸易组织不是关贸总协定的简单延伸,与后者相比有着自己的众多特点。

第一,WTO是一个具有有限优先权力的正式组织。它不再像关贸总协定那样,完全凭借一个秘书处实现或帮助实现缔约方的意图,而可以就世界贸易发展提出新的建议和修改政策,直接为各成员方充当智囊和提呈经济问题,并为了世界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对国家、地区及个人提出忠告和建议。WTO能够获得代表自己意见的权威。

第二,WTO所辖内容更广泛。它不仅包括已有的和经乌拉圭回合修订的货物贸易方面的规则,而且还管理如服务贸易、投资与知识产权等新制定的各种贸易的“交通规则”。其协调与监督的范围远远大于原关贸总协定的管辖范围,从而强化了世界多边贸易体系的职能作用,使之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共同构成真正支撑世界经济增长的三大支柱,对全球经济贸易决策产生强大的向心力。

第三,WTO具有全球统一性。它是一个统一完整的世界多边贸易体系,要求各成员方必须是“一揽子”接受乌拉圭回合最终文件的国家和地区。它首次设立定期审议其成员方贸易政策的机制,对各成员方的贸易体制进行多边监督,还建构了较完整的、适用于所有协议的综合性贸易、投资与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在此基础上,各成员方可运用交叉机制把三项新议题(即《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服务贸易总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同市场准入问题联系起来,以市场准入条件的改善与否为砝码来约束各成员方承担执行三项新议题谈判成果的义务。

第四,WTO具有法律制度上的正式性。由于历史的原因,关贸总协定仅是一项多边契约,它在各缔约方之间一直是临时适用。即使已达成协议的新议题,也只适用于签字方,对非签字方并没有约束力。而WTO则对所有成员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它为众多新议题的谈判结果永久地纳入多边体系法律框架中创立了一个牢固的法律基础,进而为知识产权拥有者和投资者创造更多的权利,使跨国公司行为不受约束,达到限制东道国政府干预跨国公司活动能力的目的。这一组织不仅一改关贸总协定临时适用为正式适用,而且还建立一整套组织机构,下设权力机构、行政执行机构、司法机构和政策监督机构等。作为正式的国际组织,WTO是国际法主体,这一组织的职员及成员代表均享有联合国大会1947年通过的《联合国专门机构之特权与豁免公约》所规定的特权与豁免权。但它不同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世界银行,也不隶属于联合国体系,而是完全独立于联合国并与其同时存在的“经济联合国”。联合国主管世界和平、人权与社会问题,而WTO则统辖和处理世界经济贸易事务,是支撑世界经济增长的三大支柱中最重要的一大支柱。

三、世界贸易组织的制度性缺陷

WTO机构及其协议是主权国家以及自主经济体之间通过谈判达成的一种制度安排,其经济作用是降低国际经贸往来的交易成本,明确国际经贸合作剩余的分配规则,增进国际经贸合作剩余的产生。但是,根据几年来WTO的管理实践,不难看出WTO存在着难以克服的局限性。

世贸组织的局限性主要通过两个方面表现出来:其一是立法的不容易;其二是执法的困难。所谓“立法的不容易”是指,WTO及其前身GA T T的每一项谈判内容的选择和确定、每一项协定或条款的达成,都是经过无数次争执和讨价还价才大致取得缔约成员方认同的,其间总是贯穿着谈判的破裂或协议的失败。尽管如此,各成员方认同的协定或条款中还是存在着无数的例外附则或条款。所以,一些有经验的国际经济谈判家,甚至宁愿把WTO及其前身GA T T视作一个有关国际经贸问题的论坛,而不是一个关于国际经贸关系的立法机构。1999年年底在西雅图召开的WTO部长级会议之所以失败,主要原因是部长们对新一轮谈判的谈判内容无法达成妥协。而“执法的困难”则是说,WTO的协定或条款对于不同缔约成员的约束力有显著差异,特别是对于大国、强国缺乏约束力。如果没有双边协定,对WTO的争端裁决居不利的一方就有可能不遵守裁决。如在美国与欧盟之间的香蕉出口争端中,美欧双方都利用了世贸组织执法能力弱的缺陷。事情缘起于1995年9月美国向WTO控告欧盟通过进口补贴的方法歧视美国公司经营的拉美香蕉进口。WTO两年后作出裁决,确认欧盟行为违规,要求欧盟在15个月中执行裁决。就在15个月期限到来时,欧盟对香蕉进口规则做了一点小修正。尽管人们都能看出,欧盟其实没有服从WTO的判决,但是在对欧盟的修正做评估期间内,谁也不能说欧盟的行动没有达到世贸组织的要求。对于欧盟的一系列逃避WTO裁决的行为,美国宣布对欧盟实行单方面制裁。由此引发一场“香蕉大战”。美国的行动正是利用了WTO无力干预美国单边行动的缺陷,使自己凌驾于世贸组织之上。

造成WTO内在难以克服的局限性的主要原因有两个。第一,WTO机构和协议作为国际的一种制度安排,同其他任何制度安排一样,是非中立性的。WTO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它的作用在于降低国际经贸往来的交易成本,明确国际经贸合作剩余的分配规则。然而,由于这种制度安排是通过国际经贸关系的“行为主体”们的谈判达成的,而这些“行为主体”作为主权国家或自主经济体,在理论原则上是平等的,但在实际的谈判地位上则是完全不平等的。因此,WTO作为不平等谈判主体达成的制度安排,特别是作为国际经贸合作剩余的分配规则,对于各国的利益平衡显然是非中立性的。这种制度的非中立性是造成世贸组织“立法的不容易”的根本原因。第二,大国主权和利益高于WTO机构和协议。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霍布斯定理”,WTO在国际经贸关系中的法律地位是超越所有缔约行为主体的第三方,它的组织性质是法制和契约的权力机构。假如WTO的这种法律地位和组织性质对各成员方能够像一个主权国家对自己的国民那样有效行使的话,即使存在着“制度的非中立性”,国际经贸合作收益和国际经贸关系的稳定性也会大大增加。但是,WTO的各成员方是主权国家或自主经济体,它们的主权性质决定了它们只会以自身的实力来对待“第三方”的制度干预。于是,WTO对弱国、小国就有较大的约束力,而对于大国、强国则暴露出软弱无力的一面。

四、世界贸易组织对世界经济的影响

世贸组织被认为是多边贸易体制的代表,其核心是世贸组织的各项协定。这些协定是由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通过谈判达成并签署的,已经被各成员立法机构所批准。这些协定包含了国际贸易通行的法律规则,一方面保证各成员的重要贸易权利,另一方面对各成员政府起着约束作用,使它们的贸易政策保持在符合各方利益的限度之内。这样做是为了向产品制造者和服务者提供帮助,并利于进出口业务的开展。它的作用在于以下几点。

第一,促进世界范围的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通过关贸总协定使全世界的关税水平大幅度下降。此外,世贸组织还在农业、纺织品贸易、安全保障措施、反倾销与反补贴、投资、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以及运作机制等方面都做出有利于贸易发展的规定。所有这些协定和协议都有利于贸易的自由化和全球经济的一体化,使世界性的分工向更广、更深的方向发展,为国际贸易的发展奠定稳定的基础,使对外贸易在各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更为重要。

第二,使传统的贸易政策措施得到改观。世界贸易制度将进入协商管理贸易时代,各国的贸易政策将建立在“双赢”的基础上,贸易保护和贸易制裁的作用与含义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它致力于扩大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自由化,同时又致力于加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并允许各成员方对贸易予以必要的保护。而且,出于竞争的需要,保护措施可以向世贸组织未列入的措施领域发展,如生态环境、社会条款、技术、文化等方面。

第三,使世界市场的竞争方式与竞争手段改变。在世贸组织的推动下,世界市场的竞争会更加激烈,国际大市场上的价值规律会更充分地发挥作用。

成员方竞争的基础是它们的综合能力,包括生产条件、需求条件、出口产业产品结构的健全、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的战略,以及机遇的运用与政府的管理决策。单一式的竞争让位于综合式的竞争,即在竞争中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知识产权有机地结合起来;粗放式的竞争让位于集约式的竞争,即依靠拼价格、拼数量、拼优惠条件的竞争让位于非价格的优良投资环境、注意知识产权的竞争;企业金字塔式的组织机构让位于矩阵式灵活实用的组织机构;规模经济让位于规范经济。这些都将在世贸组织的运作之下进一步发展。

第二节主要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发展现状_国际贸易学

第二节主要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发展现状

一、巴西的对外贸易

通过最近几年的持续快速发展,巴西企业家在全球市场上起的作用越来越明显。私有企业在发展对外贸易方面进行投资,为巴西经济持续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据巴西外贸秘书处统计,2010年巴西货物进出口额为3 835.7亿美元,比上年增长36.7%。其中:出口额为2019.2亿美元,增长32.0%;进口额为1816.5亿美元,增长42.3%。贸易顺差202.7亿美元,下降20.0%。

分国别(地区)看,2010年巴西对中国、美国、阿根廷和荷兰的出口额分别占巴西出口总额的15.3%、9.6%、9.2%和5.1%,出口额分别为307.9亿美元、193.1亿美元、185.2亿美元和102.3亿美元,分别增长52.5%、23.8%、44.9%和25.5%;自美国、中国、阿根廷和德国的进口额分别占巴西进口总额的14.9%、14.1%、7.9%和6.9%,进口额分别为270.4亿美元、255.9亿美元、144.3亿美元和125.5亿美元,分别增长35.0%、60.9%、27.9%和27.2%。巴西前五大顺差来源地依次是荷兰、中国、阿根廷、委内瑞拉和圣卢西亚岛,顺差额分别为84.6亿美元、51.9亿美元、41.0亿美元、30.2亿美元和27.4亿美元;逆差主要来自美国、尼日利亚和韩国,分别为77.3亿美元、50.6亿美元和46.6亿美元。

分商品看,矿产品、食品饮料、烟草和植物产品是巴西的主要出口商品,2010年出口额分别为514.0亿美元、270.6亿美元和202.5亿美元,占巴西出口总额的25.5%、13.4%和10.0%。受全球经济复苏的带动,巴西主要大类商品的出口出现增长,增幅最大的是矿产品、皮革制品、纤维素浆纸张和运输设备,分别达79.0%、45.0%、35.2%和32.8%。机电产品、矿产品和化工产品是巴西进口的前三大类商品,2010年进口1099.4亿美元,占巴西进口总额的60.5%。其中,矿物燃料进口299.6亿美元,增长58.8%,占巴西进口总额的16.5%。

巴西外贸发展不仅得益于政府稳定的经济发展政策和经济的对外开放,也得益于世界对原料性商品,如铁矿石、木材、石油、大豆,以及再生能源,如乙醇汽油等商品需求的增加和价格的大幅提高。同时,巴西工业,如飞机制造、乙醇生产、汽车生产、软件开发等也在不断发展,在国际市场上均为巴西赢得了一席之地,巴西在世界贸易中日趋活跃。

二、印度的对外贸易

印度位于亚洲南部,是南亚次大陆最大的国家,是悠久的文明古国之一,具有绚丽多样的文化遗产和旅游资源。与孟加拉国、缅甸、中国、不丹、尼泊尔和巴基斯坦等国家接壤,与斯里兰卡和马尔代夫等国隔海相望。古印度人创造了光辉灿烂的古代文明,印度也是世界三大宗教之一——佛教的发源地。

从对外贸易的发展来看,如表13-1所示,进入21世纪后,印度对外贸易总体上呈上升趋势,发展势头良好。2001—2008年,印度对外贸易总额由934.6亿美元增至4708.8亿美元。2008年印度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为4708.8亿美元,比上年同期(下同)增长29%。其中,出口总额为1780.3亿美元,增长20.7%;进口总额为2928.5亿美元,增长34.6%;逆差1148.2亿美元,增长64.1%。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2009年印度货物贸易进出口有所下降,其总额为4131.3亿美元,其中,出口总额为1631.7亿美元,进口总额为2499.7亿美元。

表13-1 印度对外贸易额(2001—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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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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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孟买领事馆数据统计

印度的发展如同一个神话,始于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印度已成为当今世界上成长最快的经济体之一。印度融入全球经济体系,并在快速发展中保持着稳健均衡。“印度制造”在全球经贸和工业中已占有一席之地,它表明印度作为国际事务参与者的身份,代表着可靠的质量和出色的性价比,它囊括了信息科技、制造业、制药、生物科技、金融服务、汽车零配件及农产品等各个经济领域。印度在制造业的成就得益于技术人才的积累,印度正逐渐成为一个以知识为基础的制造业中心,印度一些公司的产品质量已符合国际标准。巨大的投资及相关的政策扶持,为印度的投资环境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同时也给印度带来了巨大的投资机会。

三、阿根廷的对外贸易

阿根廷位于南美洲南部,是拉美第二大国。2009年阿根廷国内投资总额为564.9亿美元,和上一年相比减少了10.6%。阿根廷的机械和设备投资下降19.7%,主要原因是阿根廷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限制进口,造成2009年阿根廷进口机械设备的销售减少了25%左右,建筑业的投资下降3.5%。2009年阿根廷投资额的触底反弹和这个南美国家的宏观经济走势保持一致,也是阿根廷经济回暖的重要指标。

(一)阿根廷的对外贸易政策

阿根廷现行的外贸政策始于1989年,当时梅内姆总统执政后,为打破十几年经济一直下滑的局面,推出新的经济政策。在外贸方面更是采取了一系列大刀阔斧的改革措施,这些主要政策如下。首先,放宽对进口的限制,逐步取消非关税壁垒,主要运用关税作为保护措施。1986年政府曾对进口的11400种商品中的7000种实行进口许可制度,1991年取消进口许可制度,除汽车进口外,全部开放。其次,取消所有的特别关税,并普遍调低关税税率。阿根廷平均关税税率由1986年的40%逐步降到1991年的10%,1992年又调整至15%,其中初级产品、中间产品、制成品的进口税税率分别为5%、13%和22%,汽车和大部分电子产品的进口税税率都在35%以上。总统还发布非调控法令,减少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取消了全国谷物委员会、肉类委员会等对生产贸易调控的机构,取消在商品运输、装卸方面的调控,并改组海关,简化进出口行政管理程序和进出口手续。在出口方面,则允许除了生牛皮以外的所有产品自由出口。1993年又制定了解放生产力和鼓励工农业发展的新政策,其中包括所有资本货物的进口免交进口关税和进口统计税。

(二)阿根廷的对外贸易现状

阿根廷的对外贸易波动较大,但总体上呈不断增长趋势。1990年外贸总额仅为164亿美元,1998年为576亿美元,受俄罗斯和巴西财政金融危机的冲击,从1998年起连续三年有所下降,2001年进出口共计464亿美元,其中进口202亿美元,出口262亿美元,顺差60亿美元,2002年又大幅下降。如表13-2所示,自2003年开始,阿根廷对外贸易发展呈现良好势头,2003—2008年,阿根廷的对外贸易都呈现正增长,贸易总额由2003年的437.9亿美元增加到2008年的1274.4亿美元,增加了1.91倍,其中出口由299.4亿美元增加至700.2美元,增加了1.3倍;进口由138.5亿美元增加至574.2亿美元,增加了3.1倍。但受金融危机的影响,2009年,阿根廷对外贸易有所下降,总额下降了26.7%,其中出口下降21.9%,进口下降32.5%。

长期以来,阿根廷一直致力于发展民族工业,努力改变出口结构,扩大工业制成品的出口。近年也取得一定效果,但由于历史和自然条件等因素的影响,农牧渔产品在其对外贸易中仍占举足轻重的地位。阿根廷主要出口谷物、牛肉、油料、油脂、皮革、水果、奶制品、矿产品、化工产品、纺织原料及制成品、普通金属及制成品、交通工具等商品,主要进口工业制成品和高科技产品,如交通工具、音响、电视及录像设备、化工产品、机电产品、精密仪器等商品。阿根廷是传统的农牧业产品出口国,农牧产品在出口中占重要位置,约占出口总额的50%。不少产品在世界市场上占较大份额,如阿根廷的豆油与葵花油的出口量为世界第一,蜂蜜为世界第二,玉米为世界第三,小麦和葡萄酒分别为世界第五位。

表13-2 阿根廷对外贸易额(2001—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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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根廷领事馆数据统计

阿根廷主要贸易伙伴是南方共同市场成员国,1998年与其贸易总额达172亿美元,其中与巴西的贸易占其外贸总额的25%。阿根廷的主要出口市场为巴西、美国、智利、西班牙、意大利、中国、乌拉圭和巴拉圭,主要进口市场为巴西、美国、德国、意大利、日本、中国、法国、西班牙、智利、墨西哥、韩国、英国。

中国的对外贸易发展现状_国际贸易学

第三节 中国的对外贸易发展现状

一、中国的对外贸易规模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进出口贸易情况变化明显,自1994年中国实行盯住美元的汇率制度以来,中国的贸易差额开始了持续的正盈余。2001年中国加入WTO后,对外贸易额大幅度增加,中国在国际舞台中的地位日益提升。与此同时,中国外贸依存度也出现了巨大的变化。1985—2005年,中国对外贸易年均增长比国民经济增长快9个百分点,外贸依存度从1985年的21.4%提高到2005年的80.2%。特别是在加入WTO后,外贸依存度与出口依存度出现了直线上升势头,中国出口拉动型战略由此可见。

我国在国际分工中的实力进一步提高,超过德国成为世界第一大出口国。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我国国际贸易的地位逐年提高。1978年我国占世界贸易比重仅为0.8%,居世界第29位,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时,我国占世界贸易的比重上升为4.3%,居世界贸易大国第6位,到2009年,根据世贸组织统计,我国占世界贸易比重已经达到9%,一跃成为世界第一大贸易出口国。从一个贸易小国成长为世界第一大出口国家,我国仅仅用了31年的时间。2007年起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已经居世界第一位,占工业制成品出口比重的30%,超过德国的17%。目前我国服装等100多项产品出口已经居世界第一位。这些数字说明,我国成为世界强大的加工制造中心不是因为外界说的经济危机给了我国赶超德国的机会,而是我国的经济实力所在,但我们应该清楚地认识到在自主研发能力、品牌数量上及经济发展水平、外贸发展的质量上,同德国等世界经济强国相比还有很大差距,我国要成为世界贸易强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我们可以通过表13-3来观察近些年来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现状。除2009年受到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对外贸易进出口额有所下降之外,其他年份中国的对外贸易无论是出口还是进口都呈上升趋势。2002—2010年,中国进出口总额从6207.7亿美元增至29734.8亿美元,增加了3.8倍,年均增长达到22.6%;中国出口总额从3256.0亿美元增至15777.8亿美元,增加了3.9倍,年均增长达到23.0%;中国进口总额从2951.7亿美元增至13957.0亿美元,增加了3.7倍,年均增长达到22.4%。与此同时,中国对外贸易顺差也不断扩大,到2008年达到最高峰,顺差为2981.3亿美元。

表13-3 中国对外贸易额(2002—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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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3—2011)

二、中国的对外贸易结构

1978年以来,中国出口产品的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种变化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随着中国外贸体制的改革发展和市场化程度的不断加深,中国的外贸出口结构由计划经济时期的扭曲状态逐渐向符合充分发挥要素禀赋比较优势的方向发展,出口结构反映出来的显示比较优势变得与要素禀赋比较优势相一致;二是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在资本和技术方面的积累也越来越多,中国的要素禀赋也在发生变化,因此中国外贸出口结构也伴随着要素禀赋结构的转变而改善和提高。

20世纪80年代,中国的显示比较优势在于资源密集型产品,其次是劳动密集型产品。按1位数的标准国际贸易分类代码(SITC),中国在两种资源密集型产品和两种劳动密集型产品上表现出较强的显示比较优势。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前,资源密集型初级产品占总出口的50%,其中石油占25%;工业制成品的比重不到一半,其中轻纺、橡胶、矿冶等劳动密集型及资源加工型制成品又占到22.1%。

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20世纪90年代初期,中国的外贸出口以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但是在某些资源密集型产品上仍然表现出一定的显示比较优势。这一时期中国的出口结构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资源密集型初级产品占的比重由1985年的50.6%下降到1995年的14.4%,10年间下降了36个百分点。劳动密集型产品由1985年的29.1%上升到1995年的58.4%,10年间比重翻了一番。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机械和运输设备的出口增长速度最快,由1985年的2.8%上升到1995年的21.1%。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工业制成品出口向深加工发展。传统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比重下降,而机械和运输设备中一些适于进行加工的产品的出口比重不断上升。到2001年底,中国资源密集型初级产品的出口比重下降到9.9%;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比重回落到49.2%;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品出口的比重上升到40.7%。

2005年以来国家一系列对外贸易政策的调整使得进出口商品结构进一步优化,推动了对外贸易的转型升级。初级产品出口增速放缓,进口加快,工业制成品出口增长速度放慢,进口增速平稳上升。如表13-4所示,中国对外贸易中初级产品所占比重已经较低,且初级产品出口所占比重呈下降趋势,而初级产品进口所占比重呈上升趋势。2005—2007年,中国初级产品出口所占比重由6.4%下降至5.1%,而初级产品进口比重由22.4%上升至25.4%。中国对外贸易中工业制成品则呈相反趋势,其所占比重较高,且工业产品出口所占比重呈上升趋势,而进口所占比重呈下降趋势。2005—2007年,中国工业产品出口所占比重由93.6%增至94.9%,而进口比重由77.6%下降至74.6%。

表13-4 中国对外贸易结构(2005—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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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海关统计

在中国出口初级产品中主要以食品及动物产品,矿物燃料、润滑油及有关产品为主,而在出口工业制成品中又主要以机械及运输设备和杂项产品为主。如表13-5所示,食品及动物产品,矿物燃料、润滑油及有关产品在2005年6.4%的初级产品出口中共占到了5.23%,在2006年5.5%的初级产品出口中共占到了4.44%,在2007年5.1%的初级产品出口中共占到了4.12%;机械及运输设备和杂项产品在2005年93.6%的工业制成品出口中共占到了71.6%,在2006年94.5%的工业制成品出口中占到了71.5%,在2007年94.9%的工业制成品出口中占到了71.4%。

表13-5 中国出口商品类别(2005—2007年)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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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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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海关统计

在中国进口初级产品中主要以非食用原料和矿物燃料、润滑油及有关产品为主,而在进口工业制成品中又主要以机械及运输设备、按原料分类的制成品和化学品及有关产品为主。如表13-6所示,非食用原料和矿物燃料、润滑油及有关产品在2005年22.4%的初级产品进口中共占到了20.8%,在2006年23.6%的初级产品进口中共占到了22.2%,在2007年25.4%的初级产品进口中占到了24.07%;机械及运输设备、按原料分类的制成品和化学品及有关产品在2005年77.6%的工业制成品进口中占到了68.1%,在2006年76.4%的工业制成品进口中占到了67.2%,在2007年74.6%的工业制成品进口中占到了65.1%。

表13-6 中国进口商品类别(2005—2007年)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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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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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海关统计

根据海关统计数据分析,当前我国进出口商品结构变化呈现几大特点:一是原料性产品出口增速下降,高污染和高耗能的机电产品出口增速下降,说明我国出口产品结构进一步优化;二是高新技术含量高的化工品出口增速加快,我国传统大宗出口商品稳定增长,说明我国工业制成品的国际竞争力在提高;三是初级产品出口稳定增长,其中食品及动物和饮料及烟草出口增速加快,说明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在不断提高;四是初级产品进口增速加快,其中非食用原料和矿物燃料、润滑油及有关产品进口增速加快,说明我国的工业加工能力在提高,国内对原料和燃料的需求旺盛;五是按原料分类的制成品进口加速,说明国内工业的组装能力在提高。

三、中国的对外贸易地区分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贸易伙伴不断增加。1980年我国对其出口在1亿美元以上的国家和地区仅有19个,截至2009年底,我国已经同世界各大洲的国家建立了贸易往来,从发展中国家到发达国家,从传统市场到新兴市场,形成了多层次、多元化的对外贸易关系格局。亚洲及欧洲是我国最大的进出口市场,2009年我国对亚洲、欧洲及北美洲的货物进出口占我国对外进出口总额的比重分别为53.1%、19.3%及14.9%,三大洲合计占我国对外贸易总额的87.3%。与其他各洲的贸易占我国对外贸易的比重分别为非洲4.1%、拉丁美洲5.5%、大洋洲3.1%。从发展趋势来看,我国对亚洲、欧洲及北美洲的进出口贸易有下降趋势,而对非洲、拉丁美洲及大洋洲皆呈上升趋势(见表13-7)。

表13-7 1991—2009年中国与世界各大洲进出口贸易所占比重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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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海关统计

从国别来看,中国的对外贸易伙伴主要包括美国、日本、欧盟国家和亚洲的一些周边国家,近些年来,中国依然在加强与这些主要贸易伙伴的经贸关系,下面分别对中国与这些主要贸易伙伴的经贸关系进行分析。

(一)中国与美国之间的经贸关系

1.中美两国对外贸易发展迅速

中美两国作为亚太地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经济互补性很强,发展经贸合作潜力巨大。自1979年7月《中美贸易关系协定》签订以来,两国经贸合作发展迅速。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贸易方面中国对美国的依赖程度逐步提高,这主要是因为美国的市场相对开放,而且经济发展状况较好。中美建交30多年来,双边经贸关系迅速发展,双边经贸合作内容已从单一的贸易扩展到经济的各个领域。1979年中美贸易额不足25亿美元;1988年达到100亿美元;1997年发展到500亿美元;2001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中美贸易更是飞速发展,2003年双边贸易超过1000亿美元;2005年突破2000亿美元;2007年超过3000亿美元;2008年突破3500亿美元,2011年突破4000亿美元。

2.中美两国的经济互补性很强

中国的比较优势体现在劳动密集型产品上,而美国的比较优势表现在资本、技术和资源密集型产品上。从区域显示比较优势指数看,两国的贸易模式很好地反映出国际贸易中的比较优势原则。按1位数的标准国际贸易分类代码(SITC),与美国相比,中国仅仅在两种劳动密集型产品上表现出较强的区域显示比较优势,而美国则在两种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品和5种资源密集型的初级产品方面表现出明显的区域显示比较优势。双边贸易有利于双方要素禀赋比较优势的发挥。从结构看,美国从中国进口的产品基本上是美国业已丧失或正在失去竞争力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如鞋类、服装、玩具、家电、五金产品、灯具和家具等,美国是中国纺织品、服装、玩具的主要进口国;而美国向中国出口的主要是农产品和附加值较高的资本、技术密集型工业品,如飞机、电站设备、石油设备、化工产品和机械设备等,中国市场对美国农业及航空航天等产业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国将为美国的电子信息、服务业、核能、航空航天等美国具有优势的产业提供广阔的市场。

3.中美两国双向投资迅速增长

在双边贸易快速增长的同时,两国双向投资日趋活跃。美国是中国最大的外资来源地之一。截至2008年9月底,美国对中国投资项目累计超过5.6万个,美方实际投入资金约590亿美元。目前,中国已成为美国企业海外利润的主要来源地之一。与此同时,中国企业在美投资创建的企业数量和投资额也有了很大增长,有更多的中国企业正在积极寻求对美投资的机会。截至2008年6月底,中国企业在美国设立企业1200多家,直接投资近30亿美元,投资范围广泛,涉及工业、科技、服装、农业、餐饮、食品加工、旅游、金融、保险、运输和工程承包等各领域。中美两国在贸易、投资、金融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水平不断提高,利益交汇面不断扩大。

4.中美两国经贸发展促进两国经济发展

互惠互利是中美经贸合作的基本特征,快速发展的中美经贸合作为两国和两国人民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好处。中国对美出口,既促进了中国经济的发展,也满足了美国市场的需要,还节省了美国民众的开支。据美中贸委会估计,2010年中美经贸合作使美国国内生产总值增长提高0.7%,通胀率降低0.8%,每个家庭可支配收入增加1000美元,制造业生产率提高0.3%。过去10年,中国质优价廉的产品使美国消费者节省了6000多亿美元。据摩根斯坦利测算,美国400万至800万个就业机会与中美贸易密切相关。据中国国家统计局估计,中国平均每1亿美元出口可创造1.5万个就业岗位,对美出口成为扩大中国就业的重要推动力量。同时,美国对中国出口大量民用飞机、大豆、棉花、医疗设备等,既为美国经济发展和解决就业提供了有力支撑,也满足了中国国内需要。美国对中国投资不仅促进了中国经济的发展,也为美国企业带来了巨大利益。

(二)中国与日本之间的经贸关系

改革开放以来,互补性强的中日贸易对中国和日本经济的发展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中日两国间的贸易额是巨大的。对于中国而言,中日贸易一直是逆差,从支出法角度讲,贸易逆差对经济增长会起到负面的作用。如何科学地衡量中日贸易对中国经济增长的影响是认识中日贸易重要性的关键。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的持续增长,中国和日本之间的贸易关系日益发展,呈现出以下一些特点。

第一,中日双边贸易在两国各自对外贸易总额中所占的比重不断上升。1990年对中国贸易在日本对外贸易中的比重,出口和进口分别仅占2.1%和5.1%,而1999年分别上升到5.6%和13.8%。在日本的贸易伙伴中,1990年中国列第5位,1993年至2006年中国一直是日本的第二大贸易伙伴,2007年中国更是超过美国成为日本第一大贸易伙伴国。对日贸易在中国的对外贸易中的比重也是逐年上升的,1990年中国对日出口占总出口的14.3%,中国从日本进口仅占总进口的6.9%,到2000年分别上升到16.7%和18.4%。中国加入WTO之后,对外贸易迅速扩张,从中国的角度来看,中日贸易的重要性相对20世纪90年代有所下降,2007年中国对日出口占中国总出口的8.4%,中国从日进口占总进口的14%。从1993年到2003年,日本连续11年保持中国最大的贸易伙伴地位,但2004后被美国超越,2007年被欧盟超越,2011年被东盟超越,成为中国的第四大贸易伙伴国。

第二,中国对日本出口的商品结构较20世纪70—80年代得到了优化。20世纪70—80年代的中日双边贸易是典型的垂直分工模式,最基本的特征是中国以原油、煤炭等能源产品和农副产品等初级产品来换取日本的机械设备和金属制品。1985年中国对日出口产品中,以矿物性燃料为主的初级产品占74%左右。20世纪90年代后变化较大,1997年与1985年恰好发生逆转,初级产品降为2.5%,工业制成品上升到77.5%,到2000年工业制成品又进一步上升到81.8%。中国对日本出口产品中工业制成品比重的上升,标志着双边贸易正在向水平分工方向发展。中日两国的贸易由以前的第一产业产品与工业制成品的产业间分工、工业产品的纤维产品和机械产品的产业间分工,向现在的以机电类产品为主的产业内分工贸易转变。同时,中国食品及动物产品对日本的出口远大于日本对中国的出口。这种趋势既促进了中国工业化水平的提高,也促进了日本产业结构的调整。我们也应当看到,中国对日出口中工业制成品的比重虽然在增加,但纺织、服装及轻工等初级制成品居多,技术含量高、附加价值高的机电仪器产品较少,这说明中日双边贸易结构优化的潜力仍然很大。以2007年为例,中国对日出口的主要商品是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及其部件、有线电话和电报设备、服装及衣着附件等。自日进口的主要商品是电机、电器、音像设备及其零部件、钢铁、有机化学品、车辆及其零部件、塑料及其制品等。

第三,在双边贸易中,日方多处于顺差状态。20世纪70年代至20世纪80年代后半期,由于中国改革开放、吸引外资、发展国民经济,需要从日本大量进口成套设备、零部件和电子消费品等,除个别年份外,中日贸易中一直是日方顺差、中方逆差。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方开始出现顺差,若按中方统计,1992、1993、1994、1995、1999年5年中方为逆差,其余年份中方均为顺差。2000—2007年,除了2000年和2001年中方顺差外,2002到2007年中方一直为逆差,日方顺差。值得注意的是,若按日方统计,整个20世纪90年代中方均为顺差,顺差的主要原因在于日本对中国投资的增加,产品返销日本数量增多。另外,中方对日方出口的增速快于日方对中方出口的增速也是其中的一个原因。

(三)中国与欧洲各国之间的经贸关系

欧洲是世界上最重要的经济体,也是我国重要的贸易伙伴之一。2009年世界经济衰退给欧洲经济以沉重的打击,经济增长萎缩,失业严重,有的国家如希腊和冰岛甚至出现了严重的财政危机和债务危机。由于欧洲市场需求萎缩,2009年我国对欧洲的出口大幅下降,中国对欧洲的进出口为4269亿美元,同上年同期相比下降16.5%,其中出口2647亿美元,下降22.8%,进口1622亿美元,下降3.5%。在如此严峻的形势下,为了推动中国同欧盟新型战略伙伴关系的稳定发展,中欧双边高层领导人加强互访,开展双边企业间的对话,进一步加强双边的经济贸易合作。2009年中国对欧盟国家和地区的出口下降幅度较大,但进口下降幅度远远小于我国进口平均下降水平,中国对欧盟贸易趋向平衡发展趋势。如表13-8所示,2009年中国在欧洲最大的贸易伙伴是德国、俄罗斯、荷兰、英国、法国、意大利,中国在欧洲最大的出口市场是德国、荷兰、英国、法国、意大利和俄罗斯。

表13-8 2009年中国同欧洲及欧盟主要市场的贸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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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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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海关统计

中国对欧洲主要市场的出口都有一定幅度的下降,对俄罗斯的贸易下降幅度最大。2009年中国对俄罗斯出口175亿美元,比2008年下降近47%,占比下降到1.4%。由于巨额的财政赤字带来的问题,希腊陷入严重的经济危机,中希贸易关系受到的影响尚未显现,2009年中国对希进出口37亿美元,下降13.8%,出口35亿美元,下降15.1%,进口2亿美元,下降近15%。2009年冰岛由于主权债务危机,经济衰退,市场需求萎缩,中国对冰岛贸易规模虽然很小,但下降幅度很大,对冰岛进出口8700万美元,下降31.8%,出口5400万美元,下降41.8%,进口3300万美元,下降5.3%。

(四)中国与亚洲一些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经贸关系

由于地缘和政治原因,亚洲一些国家和地区一直是我国重要的贸易伙伴,我国同亚洲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紧密相连。作为世界上最具发展活力的地区,2009年亚洲一些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率先强劲复苏。为了抓住世界经济衰退给亚洲一些国家和地区带来的新的发展机遇,我国加强了同亚洲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经贸合作。通过双边高层频繁互访,加强同亚洲主要国家如日本、韩国、印度等进行经济政策对话;采取了一系列切实举措加强双边的合作,同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韩国签订了总额为3600亿人民币的双边货币互换协议,加快了同亚洲周边国家和地区的区域经济一体化步伐,同东盟签署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协议,并且提供了总规模达100亿美元的中国-东盟投资合作基金。

如表13-9所示,2009年我国同亚洲一些国家和地区外贸关系进一步发展,对亚洲一些国家和地区进出口为11721亿美元,比2008年下降14.2%,出口5687亿美元,下降14.3%,占我国出口总额比重47.3%,进口6034亿美元,下降14.1%,占我国进口总额比重60%。2009年我国在亚洲的前十大贸易伙伴是日本、中国香港、韩国、中国台湾、马来西亚、新加坡、印度、泰国、沙特、阿联酋,我国对亚洲前十大出口市场是中国香港、日本、韩国、新加坡、印度、中国台湾、马来西亚、阿联酋、泰国、沙特。在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建立过程中,中国与东盟的贸易关系发展迅速,东盟在中国主要贸易伙伴中的地位不断提高,近几年占我国出口市场的比重不断扩大,2009年占我国出口的比重达到10.6%,成为我国在亚洲仅次于日本的第二大贸易伙伴。2009年东盟超过日本成为我国在亚洲的第二大出口市场。由于印度经济复苏迅速,2009年中国对印度出口超过台湾地区和马来西亚,达到297亿美元,比2008年下降6.1%,印度已成为中国在亚洲的第五大出口市场。

表13-92009年中国同亚洲一些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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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海关统计

本章小结

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国际贸易对世界各国都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甚至起着“发动机”的作用。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各国对外贸易也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在当今世界上,国际贸易最发达的依然是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日本和欧盟等。当然,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也不断发展壮大,尤其是一些发展中大国,如巴西、印度、阿根廷等发展中国家。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自从改革开放以来对外贸易就迅速发展,已经成为世界上第二大贸易国。中国的对外贸易发展不但表现为总额不断扩大,而且表现为贸易结构不断优化,贸易伙伴分布呈现多元化。总体上来讲,中国与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如美国、日本和欧盟的贸易占到主要地位,而且比较稳定。同时,中国也重视与周边亚洲国家与地区发展经贸关系。

复习思考题

1.试归纳美、日、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对外贸易政策的特点。

2.试归纳巴西、印度、阿根廷等发展中国家对外贸易发展现状。

3.怎样理解改革开放后中国与美、日、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贸易格局?

4.中国对外贸易发展呈现什么样的特点?

5.结合实际,谈谈你对中国对外贸易发展趋势的理解。

传统物流与现代物流_现代物流管理概论

第一节 传统物流与现代物流

一、传统物流与现代物流的含义

随着全球经济的一体化趋势,当前的物流业正向全球化、网络化和信息化方向发展,商品与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以空前的速度自由流动。电子数据交换技术与因特网的应用,促使物流效率的提高更多地取决于信息管理技术。计算机的普及和条形码技术的普遍应用提供了更多的需求和库存信息,提高了物流管理水平。随着市场经济和社会化的发展,专业化分工越来越细,且各专业之间的合作越来越密切。生产企业与零售行业所需的原材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大部分由不同的物流中心、批发中心与配送中心提供,以实现少库存或零库存。物流的社会化趋势是社会经济活动发展的必然结果。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现代物流与传统意义上的物流呈现出了较大的差别。传统物流,一般指商品在空间与时间上的位移,以解决商品生产与消费的地点差异和时间差异,主要包括运输、包装、仓储、加工、配送等。20世纪90年代,传统物流逐渐向现代物流转变。现代物流以提高利润为目的,以综合管理为手段,发展和改善物流的基础设施,广泛应用信息管理技术,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有人提出现代物流就是把IT技术和传统物流结合起来,从中国的实践看,大多数物流企业也的确遵循着这一发展模式。但实际上,现代物流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概念,它包括运输合理化、仓储自动化、包装标准化、装卸机械化、加工配送一体化、信息管理网络化等。现代物流与传统意义上的物流在职能上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现代物流活动深入到了整个企业管理的全过程,物流承担方更多地介入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参与企业的采购、生产、销售战略的制定和实施,以便在企业价值链的每个环节提供增值服务。

二、传统物流与现代物流的区别

就一般的意义而言,传统物流是由物品的储存、运输及附属业务而形成的物流活动模式;现代物流则是以现代信息技术为基础,整合运输、包装、装卸、搬运、发货、仓储、流通加工、配送、回收,以及物流信息处理等各种功能而形成的综合性物流活动模式。

显然,传统物流是以企业的生产制造过程即产品生产为价值取向的,现代物流则是以企业的客户服务为价值取向的,因而更加强调物流运作的客户服务导向性,这就是传统物流与现代物流的根本区别所在。相对于传统物流而言,现代物流的核心理念有两点:一是客户服务;二是强调运输、仓储方式的集成化运作。

下面从物流服务、物流信息技术和物流管理三个方面,对传统物流和现代物流进行比较,如表1-1所示。

表1-1 传统物流与现代物流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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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传统的物流功能比较单一,涉及的系统也比较简单;而现代物流在传统物流基础上拓展了功能和服务范围,使系统变得相对复杂。因此,对现代物流的管理不是单一功能和单一环节的效率问题,而是整个系统的效率优化问题。

特征与分类_现代物流管理概论

第二节 现代物流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物流是国民经济的动脉系统,物流业正在成为各企业、各地区乃至国家的新的经济增长点。随着资源领域和人力领域“利润源泉”呈递减趋势,人们开始将探寻的目光投向物流领域。美国著名的管理学家彼得·德鲁克认为,物流领域是一块“未被发掘的黑土地”,是“降低成本的最后边界”,是“企业脚下的金矿”。因此,物流领域被冠以“第三利润源”的称号。随着世界经济的飞速增长,经济全球化、市场国际化进程的加快,现代物流越来越受到世人的瞩目和认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物流业作为国民经济中一个重要的新兴产业,已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利润增长点。

一、现代物流的概念

“物流”(physical distribution,简称PD)一词最早出现于美国,1915年阿奇萧(Arch Shaw)在《市场流通中的若干问题》一书中提到物流一词,指出“物流是与创造需要不同的一个问题”,并提出物资在时间上或空间上的转移会产生附加值。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从军事需要出发,在对军火的战时供应中首次采用了“物流管理”(logistics management)这一名词。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物流”一词被美国人借用到企业管理中,因此出现了“物资管理”(materials management)、“配送工程”(distribution engineering)、“企业后勤”(business logistics)、“市场供应”(market supply)等词来表述物流的内涵,现在多以logistics表示。日本于20世纪60年代正式引进了“物流”概念,并将其解释为“物的流动”、“实物流动”。此后,物流概念在全世界得到了广泛应用和发展。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从日本直接引入了“物流”这一概念。

随着物流科学的迅速发展,世界上许多国家的专家研究机构、管理机构及物流研究专家对物流概念做出了各种定义,但是迄今为止没有哪个学者的定义是天衣无缝的,大多是各有侧重,因此关于物流的含义尚无定论。国内外学者、组织对物流下的定义很多,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有以下几个。

(1)美国学者、组织的诠释。美国著名的物流研究家查尔斯·A.塔夫将物流定义为:物流是对到达以及离开生产线的原料、在制品和产成品的运动、存储和保护活动的管理,它包括运输、物料搬运、包装、仓储、库存控制、订货销售、选址分析和有效管理所必需的通信网络。

2001年美国物流管理权威机构——美国物流管理协会对物流的最新定义是:物流是供应链过程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对商品、服务及相关信息从起源地到消费地之间有效率和有效益的正向和反向的移动与存储进行的计划、执行与控制,其目的是满足客户要求。

(2)日本学者、组织的诠释。日本早稻田大学教授西泽修在定义物流时说:“物流是指包装、输送、保管、装卸工作,主要是以有形物资为中心,所以称之为物流。”原东京大学教授林周二在《现代“物”的流通》中对物流下的定义为:“物流是指克服时间和空间间隔,联结供给主体和需求主体包括废弃和还原在内的一切资材的物理性移动的经济活动,具体地说有运输、保管、搬运等物资流通活动及与之相关的信息活动。”

日本通产省运输综合研究所组织编写的《物流知识》一书中给物流下的定义是:“商品从卖方到买方的场所的转移过程称为物流。”日通综合研究所出版的《物流手册》中这样解释:“物流是将货物由供应者向需求者的物理性移动,是创造时间价值和场所价值的经济活动,包括包装、搬运、保管、库存管理、运输、配送等活动领域。”日本工业标准的定义是:“物流是将实物从供给者物理性移动到用户这一过程的活动,一般包括输送、保管、装卸以及与其有关的情报等各种活动。”

(3)我国学者、组织的诠释。我国著名物流学专家王之泰认为:“物流是物质资料从供给者到需求者的物理性运动,主要是创造时间价值和场所价值,有时也创造一定的加工价值。”

2001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标准物流术语》中规定:“物流是物品从供应地向接受地实体流动过程。根据实际需要,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施有机结合。”

不论国内外学者、组织对物流概念的具体理解有何差异,但是都认同以下几点:

(1)物流不仅包括原材料、产成品等从生产者到消费者的实物流动过程,还包括伴随这一过程的信息流动;

(2)物流的作用是将物资由供应主体向需求主体转移(包括物资的废弃与还原),创造时间价值和空间价值,并且创造部分形质效果;

(3)物流的活动包括运输、保管、包装、装卸搬运、流通加工及有关的信息活动等。

综上所述,现代物流的目的是提高企业收益(增加销售额和利润),即通过经营时间(快速送达)、物流质量(优良和无差错运送)、备货(所需商品和数量)、信息(在库、缺货、运送中及到达信息)等物流品质的提高,使从物料调运开始到商品的生产以及最终顾客的让渡整个过程的物流成本降低,来实现企业的高收益。因此,我们认为:现代物流是联结供给主体和需求主体,克服空间和时间阻碍的有效、快速的商品流动并提供增值服务的经济活动过程,具体包括运输、保管、包装、装卸搬运、流通加工、配送及信息处理活动。

二、现代物流的特征

现代物流是与现代社会大生产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体现了现代企业经营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现代物流在管理和运作中,广泛采用了先进的管理技术、工程技术和信息技术等。随着时代的进步,物流管理和物流活动现代化水平也在不断提高,因此现代物流在不同时期被赋予了不同的内涵。现代物流的特征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目标系统化。现代物流从系统的角度统筹规划一个公司整体的各种物流活动,通过物流功能的最佳组合力求实现物流整体的最优化目标。物流系统化是现代物流最主要的特征之一。

(2)手段现代化。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与应用,物流活动及其管理由手工作业发展到半自动化、自动化,直至智能化,这是一个渐进的发展过程。在现代物流活动中,运输手段的大型化、高速化、专用化,装卸搬运机械的自动化,包装单元化,仓库立体化、自动化,以及信息处理和传输计算机化、电子化、网络化等,为开展现代物流提供了物质保证。

(3)物流标准化。物流产业的社会化和国际化趋势要求物流设备、物流系统的设计与制造必须满足统一的国际标准,以适应各国各地区之间实现高效率物流运作的要求。物流标准化是以物流为一个大系统,制定系统内部设施、机械装备,包括专用工具等的技术标准,包装、仓储、装卸、运输等各类作业标准,以及作为现代物流突出特征的物流信息标准,并形成全国以及和国际接轨的标准化体系。实现物流标准化是发展物流技术、实施大系统物流管理的有效保证。

(4)物流信息化。物流信息化是现代物流发展的必然要求。物流信息化表现为物流信息的商品化、物流信息收集的数据库化和条形码化、物流信息处理的电子化和计算机化、物流信息传递的标准化和实时化、物流信息存储的数字化等。物流信息化是现代物流的基础,没有物流的信息化,任何先进的技术设备都无法应用于物流领域。

(5)反应快速化。在现代物流信息系统、作业系统和物流网络的支持下,为满足用户多样化、个性化、小批量、多品种、高频次的需求,物流适宜需求的反应速度在加快,可以实现“今日订货,明日交货,上午订货,下午交货”的理想物流,快速反应是当今物流的重要特征。同时,物流企业及时配送、快速补充订货、迅速调整库存结构的能力也正在加强。

(6)功能集成化。现代物流从传统的仓储、运输延伸到采购、生产、分销等诸多环节,通过集成,可以优化物流管理,降低运营成本,提高物品价值。但也正是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及其在物流领域的广泛运用,在提高物流管理水平的同时,大量高新技术的采用,也使企业面临着各项技术高度集成的问题。

(7)柔性化。柔性化本来是为实现“以顾客为中心”的理念而在生产领域提出的,但要真正做到柔性化,即真正地能根据消费者需求的变化来灵活调节生产工艺,没有配套的柔性化物流系统是不可能达到目的的。柔性化的物流正是适应生产、流通与消费的需求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物流模式。这就要求物流配送中心要根据消费需求“多品种、小批量、多批次、短周期”的特色,灵活组织和实施物流作业。

三、现代物流的分类

在社会领域中,物流活动是普遍存在的,虽然各个领域的物流的基本要素是相同的,但是由于物流的对象、目的、范围和范畴的不同,形成了不同的物流类型。按照物流系统涉及的领域、物流活动覆盖的范围、物流的作用、物流的性质的不同可以将物流分成不同的类型。

1.按物流系统涉及的领域分类

按物流系统涉及的领域可以将物流分为宏观物流和微观物流。

(1)宏观物流。宏观物流(macroscopical logistics)是指社会再生产总体的物流活动,是从社会再生产总体角度认识和研究的物流活动。宏观物流主要研究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物流活动的运行规律以及物流活动的总体行为。这种物流活动的参与者是构成社会总体的大产业、大集团。宏观物流还可以从空间范畴来理解,在很大空间范畴的物流活动,往往带有宏观性,如社会物流、国民经济物流以及国际物流都属于宏观物流。宏观物流研究的主要特点是综观性和全局性。宏观物流主要研究内容是物流总体构成、物流与社会的关系、物流在社会中的地位、物流与经济发展的关系、社会物流系统和国际物流系统的建立和运作等。

(2)微观物流。微观物流(microcosmic logistics)是指消费者、生产者所从事的实际的、具体的物流活动。在整个物流活动过程中,微观物流仅涉及系统中的一个局部、一个环节或一个地区。其特点是具体性和局部性。企业经常涉及的物流活动一般都属于微观物流,如企业物流、生产物流、供应物流、销售物流、回收物流、废弃物流、生活物流等。

2.按物流活动的空间范围分类

按物流活动的空间范围可以将物流分为国际物流和国内物流。

(1)国际物流。国际物流(international logistics)是指国与国之间、洲际之间开展的物流活动。这种物流是国际贸易的一个必然组成部分,各国之间的相互贸易最终通过国际物流来实现。由于跨国公司的发展使得企业经济活动范围遍布世界各国,经济全球化、市场国际化进程随之加快,国际物流的重要性将更为突出。国际物流是现代物流系统中一个重要的领域,也是一种新的物流形态。物流无国界,只有广泛开展国际物流合作,才能促进世界经济繁荣。

(2)国内物流。国内物流(national logistics)是指一个国家内发生的物流活动,物流活动的空间范围局限在一个国家的领土、领空和领海内。国内物流就其地理概念而言,较国际物流的范围要小,较区域物流的范围要大,并且包括区域物流。

3.按物流在整个生产中所起的作用分类

按照物流在整个生产中所起的作用可将物流分为供应物流、生产物流、销售物流、回收物流和废弃物流(见图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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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1 按物流在整个生产中所起的作用对物流的划分

(1)供应物流。供应物流(supply logistics)是指为生产企业、流通企业或消费者提供原材料、零部件、燃料或商品时,物品在提供者与需求者之间的实体流动。这一物流不畅或中断便会影响生产的正常运行,而这一物流费用太高又会使企业的经济效益下降。因此,供应物流的目标是不仅要保证供应,而且还要以最少消耗、最低成本和最大保证度来组织好物品的供应活动。

(2)生产物流。生产物流(production logistics)是指从生产厂的原材料购进入库到成品发送这一全过程的物流活动。它也是企业生产工艺中的物流活动,这种物流活动是与整个生产工艺过程相伴而生的,实际上已构成生产工艺过程的一部分。生产物流均衡稳定,可以保证在制品顺畅流转,缩短生产周期,压缩库存,降低生产成本。

(3)销售物流。销售物流(distribution logistics)是指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售出产品或商品时,货物的空间和时间的转移过程。它是将产品或商品所有权转让给用户的物流活动。销售物流的特点是通过包装、配货、送货一系列物流活动实现销售,因而要求企业认真研究送货方式、包装水平、运输路线等,并采取各种诸如少批量、多批次、定时、定量配送的特殊物流方式来达到目的。

(4)回收物流。回收物流(returned logistics)是指不合格物品的返退货以及周转使用的包装容器从需方返回到供方所形成的物品实体流动。同时也指对企业在生产、供应和销售活动中所产生的边角余料、废料、残损品等进行回收的活动。在一些企业中,如果回收物品处理不当或不及时,往往会影响整个生产环境,甚至影响产品质量,还会占用很大空间,造成浪费。

(5)废料物流。废料物流(waste material logistics)是指对企业排放的无用物(如废气、污水、废渣等)进行运输、装卸、处理等的物流活动。废弃物流虽然没有经济效益,但是具有不可忽视的社会效益。企业对这类废弃物如不及时进行合理的物流处理,便会造成公害并直接损害企业的形象和声誉。

4.按物流系统的性质分类

按物流系统的性质可将物流分为社会物流、行业物流和企业物流。

(1)社会物流。社会物流(external logistics)是指全社会范围内,企业外部及企业相互之间错综复杂的物流活动的总称。它是超越一家一户的,以一个社会为范畴,面向社会为目的的物流。这种社会性很强的物流往往是由专门的物流承担人承担的。社会物流研究再生产过程中随之而发生的物流活动,研究国民经济中的物流活动,研究如何形成服务于社会、面向社会又在社会环境中运行的物流,研究社会中物流系统结构和运行,因此带有综观性和广泛性。社会物流流通网络是国民经济的命脉,而流通网络分布是否合理、渠道是否畅通是关键。

(2)行业物流。行业物流(industrial logistics)是指同一行业为了本行业的整体利益或共同目标,而形成的行业内部物流网络。为了某一行业的发展,同行业内部各企业在行业物流大领域中,常常需要相互合作,共同促进行业物流系统的合理化。行业物流系统化,能使参与的各物流企业都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又为全社会节约人力、物力资源。

(3)企业物流。企业物流(internal logistics)是指在企业经营范围内由生产或服务活动所形成的物流系统。它以营利为目的,运用生产要素,为各类用户从事各种后勤保障活动,即流通和服务活动。从企业角度描述的与之有关的物流活动是具体的、微观的物流活动的典型领域。

现代物流的产生与发展_现代物流管理概论

第三节 现代物流的产生与发展

一、现代物流的起源

物,指一切可以进行物理性位置移动的物质资料,这类物质资料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有形的如商品、原材料、零部件、半成品等,无形的如煤气、天然气、沼气等。

流,泛指物质的一切运动形式,既包括空间的位移,又包括时间的延续。流可以是宏观的流动,如洲际、国际之间的流动,也可以是同一地域、同一环境中的微观运动,如一个生产车间内部物体的流动。

物流(logistics)的起源和发展与后勤管理有着不可忽视的联系,而后勤管理最初起源于战时军事物资的供应管理。因此,物流学在欧美还广泛使用“后勤学”这个名称。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末期,由于前方战线变动很快,如何组织军需品的供给,各供应基地、中间基地、前线供应点如何进行合理配置,如何确定最佳的运输路线来最大限度地减少浪费,降低军费开支,成为了一系列综合性的研究课题。军需品供应不足可能会使得战争失败,而供应过量又会造成浪费。为了合理解决这些问题,美国军事部门运用运筹学和电子计算机技术进行了科学研究,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这就是物流科学的萌芽阶段。20世纪50年代,随着经济的复苏和生产的发展,产品数量急剧增长,生产成本相对下降,而流通成本有相对上升的趋势。于是,人们开始对各种物流活动的规律进行认真的研究,以找出降低流通费用的途径。由于目标是降低整个流通过程的费用,因此必须考察和研究物流的全过程,即整个物流系统。研究物流系统内各个环节之间的相互关系,从而使原来处于潜隐状态的流通系统显现出来,并开始以物流系统为中心开展研究活动,从而形成了现代物流科学。

集成物流的概念出现于20世纪80年代,它把企业的输入与输出及部分市场和制造功能集成在一起。紧接着,90年代出现了新的管理模式——供应链管理,并随之出现了集成供应链概念(integrated supply chain)。此时,企业的目光由企业内转向了企业外,试图通过和其他的供应链成员进行物流的协调而寻找更新的商业机会。目前,物流管理已经扩展到包括上游供应链的企业之间的物资管理。从这个意义上讲,物流指的是供应链范围内企业之间的物资转移活动(不包括企业内部的生产活动)。现代的企业物流管理已经把采购与分销两个为生产服务的领域统一在一起,形成了所谓的物流供应链,这就是现代物流管理的含义。

综上所述,物流以供应链管理思想为出发点,以集成思想、系统理论为指导原则。物流具有三种表现形式,即物流的物质表现形式、价值表现形式和信息表现形式。物流的物质表现形式为企业之间物质资源的转移(包括时间、空间和形态的转移);物流的价值表现形式为物流过程是一个价值增值过程,是一个能够创造时间价值和空间价值的过程;物流的信息表现形式为物流过程是一个信息采集、传递与加工的过程。基于对三个层面的理解,现代物流的研究范畴应包括供应链的物流,供应链企业之间的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的供应与采购关系,更具体地说,是供应链联盟内的物流活动。

二、现代物流的发展

物流是随着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而发展的,从20世纪50年代至今,物流管理经历了多次变革,有了很大的发展。由于各国的社会经济环境不同,其物流发展进程也有所差异。

1.美国物流的发展

(1)实物配送阶段(physical distribution)。实物配送阶段是指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到20世纪70年代,以实物配送理论与实践的发展为标志的阶段。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世界经济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技术革新层出不穷,管理科学飞速发展,买方市场的局面导致企业竞争加剧,而以顾客需求为中心的市场营销观念的形成,使物流(被认为是为顾客服务的重要手段)逐渐引起企业界、学术界乃至整个社会的重视。1962年美国著名的管理学家彼得·德鲁克在《财富》杂志上发表文章,提出物流业是每个国家经济增长的“黑大陆”,是企业重要的利润源泉等观点,从而对物流界又产生了一次重大的推动作用。在这一背景下,1963年成立了美国物流管理协会,这是世界上第一个由物流专业人员组成的组织,这在一定程度上标志着物流无论是作为一门学科还是一种职业,已从市场营销中分离出来,获得了独立的地位。

然而,这一阶段对物流的研究仍以分销过程为主,即产品从制造商成品库到用户这一阶段。企业内部物流通常被称为物料管理(material management,简称M M),并不包含在物流管理(physical distribution)之中。美国物流管理协会的英文名称此时为National Council of Physical Distribution Management,简称NCPDM。因此,这一阶段的物流管理被称为实物配送(PD)(见图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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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2 实物配送阶段

(2)综合物流阶段(intergrated logistics management)。综合物流阶段指20世纪70年代后期至80年代末,以综合物流的形成为标志。当时,企业界及学术界越来越认识到把物料管理与实物配送综合起来管理可以大大提高物流效率与效果,而环境、制度、技术等的一系列变化,使之可成为现实。首先,跨国公司的兴起导致全球性竞争加剧,使企业采用新的物流管理技术、改进物流系统、提高服务水平成为必要。其次,20世纪70年代后,美国首先实行了运输自由化,放松了对运输业的管制,承运人和货主能自由定价,服务的地理范围也可以扩大,承运人与货主之间建立紧密与长期的合作关系,增加了企业系统地分析物流过程、降低物流成本和改进服务的可能。最后,一些先进管理技术与理念,如MRP、MRPII、DRP、DRPII、全面质量管理(TQM),JIT(just-in-time)的产生及在物流管理中的应用,使人们逐渐认识到需要从生产、流通、消费的全过程把握物流管理,而微型计算机的商业化及相关信息技术的发展,为物流的一体化管理提供了物质基础和技术手段。1985年美国物流管理协会的名称从National Council of Physical Distribution Management改为National Council of Logistics Management,标志着综合物流观念的确立。当时的书中也普遍以logistics(直译为后勤,但由于习惯仍译为物流)取代physical distribution。为了区别军事后勤,也常使用企业物流(business logistics)一词。

(3)供应链管理阶段(supply chain management)。供应链管理阶段指20世纪80年代后期至今,以供应链管理的产生为标志。供应链管理是指从初始供应一直到最终用户,向客户提供增值的产品、服务和信息的商务过程的一体化管理。综合物流阶段的一体化管理只限于企业内部,受企业内部资源和活动范围的限制,而供应链一体化是超越企业边界的外部一体化,覆盖原材料的供应商到制造商、经销商、零售商、顾客的整个过程(见图1-3)。这一概念同时又是基于制造商与分销商、零售商及物流服务供应商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趋势,强调供应链的整体效率与市场竞争力,以期实现供应链上合作伙伴双赢的理想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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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3 供应链管理阶段

2.日本物流的发展

日本物流发展的历史虽然不长,但其发展速度之快、规模经营之大、整体现代化程度之高,令世界瞩目。总体来看,日本物流的发展经历了五个阶段。

(1)经济复兴阶段(1945—1953年)。当时日本战后百废待兴,急需恢复经济。国内商品流通主要靠铁路运输,物流渠道尚未理顺,这时期的物流主要指运输。

(2)以生产为主导的阶段(1954—1963年)。这一阶段经济高速增长,进入以生产为主导的时期。1956年日本企业界真正引进了“物流”新概念,开始重视物流管理工作,强化了物流职能的作用,如加强运输、储存、包装、装卸搬运等物流过程各环节的管理工作。

(3)以流通为主导的阶段(1964—1973年)。这是日本大量物流设施建设、构筑的时期,同时也是日本经济高速成长、大量生产、大量销售的时期。1965年1月在日本政府中期五年经济计划中,强调要实现物流的近代化,日本政府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高速道路网、港湾设施、流通聚集地等各种基础建设。与此同时,各厂商也开始高度重视物流,并积极投资物流体系的建设。各企业都建立了相应的专业部门,积极推进物流基础建设。另一方面,开始广泛推广货台、铲车等机械化装卸设备,导入自动仓库,灵活运用货台和集装箱,开展单位货物装卸系统等。同时,物流中心、中央物流中心等各种物流管理系统也不断增加。除此之外,这个时期的日本也在积极推行物流联网系统,开发VSP、配车系统等物流软件。这一时期是日本物流建设的大发展时期。这一阶段的发展直到1973年第一次石油危机爆发才告一段落。

(4)以消费(生活)为主导的阶段(1974—1983年)。日本经济发展突飞猛进,已经达到了成熟期。社会物流的发展,开始注意环境问题,特别提出了节省资源的问题。开发物流服务新项目,重点是为了方便居民生活,如开展城市之间和市内的送货、路线配送、集中配送、取送货到家等,大大提高了物流企业的服务水平,并使物流工作渗透到社会的各个方面。

(5)物流国际化时代(1984年至今)。20世纪80年代以后,日本的生产经营发生了重大的变革,消费需求差异化的发展,尤其是90年代日本泡沫经济的崩溃,使以前那种大量生产、大量销售的生产经营体系暴露了问题,生产的多品种化和少量化成为新时期的生产经营主流,这使得市场的不透明度增加,其结果是整个流通体系的物流管理发生了变化,即从集货物流向多品种、多频度、数量少、时间快发展。依靠计算机网络技术,谋求全程物流整体优化和合理化。

3.我国物流的发展

我国物流业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其发展过程也不是非常连续,并不断出现新的问题。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物流的发展大体可分为如下五个阶段。

(1)创建阶段(1949—1952年)。这阶段为我国国民经济恢复时期。新中国成立不久,百废待兴,物流的发展刚刚起步,只是在一些生产和流通部门开始建立数量不多的储运公司和功能单一的仓库,运输业无论是铁路、公路、水路还是航空运输等,都处于初步发展时期,搬运和仓储环节比较落后,物流业远远不能适应工农业生产和人们生活水平发展的需要。这一时期物流业的特点是:多数是商物合一型、兼营型的物流企业,附属于各专业公司或批发站(一些大城市除外)。

(2)发展时期(1953—1965年)。这个阶段,我国开始了第一个五年计划(1953—1957年)。国民经济发展迅速,交通运输建设也有较大进展,通车里程大为增加,因此物流业也得到了相应的发展。在物资、商业、供销、粮食、外贸等流通部门相继成立了“商物分离”型、专业型的物流企业,如储运公司、仓储公司、中转站等,以及附属于各专业公司、批发站的“商物合一”型、兼营型的物流企业,初步形成了物流业。

(3)停滞阶段(1966—1977年)。1966年开始的持续十年的“文化大革命”,对中国的经济、政治及其他方面都造成了严重破坏,物流的发展也不例外。在此期间,物流渠道单一化,从整体上看,物流基础设施基本上没有新的发展,甚至连原来的一些物流设施也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在这一时期,我国的物流理论和物流实践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

(4)改革开放阶段(1978—1990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开始,物流业得到了较快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尤其是物流业中的运输业、仓储业、包装业的发展较快,新建了大量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等,不仅增加了物流基础设施,而且提高了物流技术装备水平,同时开展了水泥、粮食散装运输,以及集装箱运输,开始投资建设立体自动化仓库。有关物流的学术团体在此期间也相继成立,积极有效地组织开展国内、国际的物流学术交流活动,了解和学习国外先进的物流管理经验。物流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正式确立,一些物流学的专著和译著出版发行。对物流的研究开始被企业界重视,在管理观念上人们逐步不再孤立地对待包装、装卸、运输、保管、信息情报等物流机能,开始以系统的观点对它们的作用进行研究,从而在对物流的认识上前进了一大步。

(5)大发展和国际化阶段(1991年至今)。这个阶段正是我国进入“八五”计划建设时期,也是我国国民经济进入高速发展的时期。1992年国内生产总值增长12.8%,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必然要求物流体系迅速发展并与之相适应。正因为如此,国家为高速发展的物流业采取了一系列重要的措施。在“八五”规划中明确地把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物流业作为了重点。在此期间,由于引进了不少家用电器生产线和汽车生产线,国外先进的物流技术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传播,有力地推动了物流技术水平的提高。尽管如此,也应清醒地认识到,同发达国家相比,无论从企业内部物流管理的水平还是从社会物流标准化和国际化作业的效率来看,我国目前的物流状况总体还处于发展过程的起步阶段,我国物流与全球物流的链接和融合,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

现代物流活动的构成要素_现代物流管理概论

第四节 现代物流活动的构成要素

物流活动包括储存、运输、配送、包装、流通加工等众多功能要素。按照它们在物流活动中的重要性划分,这些功能要素可以分为主要功能要素和辅助性功能要素两大类。主要功能要素包括仓储、运输和配送,辅助性功能要素包括包装、装卸搬运、流通加工和信息处理(见表1-2)。

表1-2 物流的功能要素及其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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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流活动的主要功能要素

物流活动的主要功能要素包括仓储、运输和配送。

1.仓储

所谓仓储是利用仓库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物品的入库、存储、出库的活动。仓储是物流体系中唯一的静态环节,相当于物流体系中的一个结点,起着缓冲和调节的作用,其主要的载体是仓库。

仓储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完好地保证货物的使用价值和价值;二是将货物配送给用户,在物流中心进行必要的加工活动而进行保存。

随着经济的发展,物流由少品种、大批量物流进入到多品种、少批量或多批次、小批量物流时代,仓储功能从重视保管效率逐渐变为重视发货和配送效率。

根据使用的目的,仓库的形式可分为以下两类。

(1)存储中心型仓库:以储存为主的仓库。

(2)流通中心型仓库:具有发货、配送和流通加工功能的仓库。

对仓储的管理,要求正确确定库存数量,制订保管制度和流程,对库存物品分别采取有效的管理方式,力求提高保管效率、降低损耗、加速物资和资金的周转。

2.运输

运输(GB)是用专业运输设备将物品从一个地点向另一个地点运送,其中包括集货、分配、搬运、中转、装入、卸下、分散等一系列操作。运输的方式主要有铁路运输、汽车运输、船舶运输、航空运输和管道运输等。运输不改变物品的实物形态,也不增加其数量,但它解决了物品在生产地点和需要地点之间的空间距离而带来的供销矛盾,创造出了商品的空间效用,满足了社会需要。

在物流的诸多环节中,运输环节居于中心地位。运输虽然不产生新的物质产品,但却能实现产品在空间上的转移或时间上的转移,创造场所性与时间性的价值,所以说运输是物流过程中最主要的组成部分,也是物流系统的一个重要功能。选择何种运输手段对物流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在决定运输手段时,必须权衡运输系统要求的运输服务和运输成本,可以用运输设备的服务特性作为判断的基准:运费、运输时间、频度、运输能力、货物的安全性、时间的准确性、适用性、伸缩性、网络性、行业信息等。

3.配送

配送(GB)是指在经济合理区域范围内,根据用户要求,对物品进行拣选、加工、包装、分割、组配等作业,并按时送达指定地点的物流活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配送的属性:

(1)物品配送是流通加工、整理、拣选、分类、配货、配装、末端运输等一系列活动的集合;

(2)配送是按用户的要求进行的,主要包括数量、品种、规格、供货周期、供货时间等;

(3)配送在将货物送交收货人后即告完成;

(4)配送是由物流节点完成的,物流节点可以是物品配送中心、物资仓库,也可以是商店或其他物资集散地;

(5)配送是实现产品价值的最后一道工序,它也关系到客户对物流服务的感受及对商品价值的完整体验。

配送是物流中一种特殊的、综合的活动形式,是商流与物流的紧密结合。从物流来讲,配送几乎包括了所有的物流功能要素,是物流的一个缩影或是在某一小范围中物流全部活动的体现。一般的配送集装卸、包装、保管、运输于一身,通过这一系列活动完成将货物送达的目的。特殊的配送则以加工活动为支撑,所以包括的方面更广。但是,配送的主体活动与一般物流却有不同,一般物流是运输及保管,而配送是运输及分拣配货。分拣配货是配送的独特要求,也是配送中有特点的活动,以送货为目的的运输则是最后实现配送的主要手段,从这一主要手段出发,常常将配送简化地看成运输中的一种。

从商流来讲,配送和物流的不同之处在于,物流是商流分离的产物,而配送则是商物合一的产物,配送本身就是一种商业形式。虽然配送具体实施时,也有以商物分离形式实现的,但从配送的发展趋势看,商流与物流越来越紧密的结合是配送成功的重要保障。

二、物流活动的辅助性功能要素

物流活动的辅助性功能要素包括包装、装卸搬运、流通加工和信息处理。

1.包装

在国际标准ISO和我国国家标准GB/T 4122.1—1996中,将包装(package/packaging)定义为:在流通过程中为保护产品、方便储运、促进销售,按一定技术方法而采用的容器、材料和辅助物等的总体名称。它也指为了达到上述目的而采用容器、材料和辅助物的过程中施加一定技术方法的操作活动。包装的功能体现在保护商品、传递信息、便于处理、促进销售等几个方面。包装分为工业包装和商品包装两种。工业包装的作用是按单位分开产品,便于运输,并保护在途货物。商品包装的目的是便于消费者购买,也有利于在消费地点按单位把商品分开销售,并能显示商品特点,吸引购买者的注意和引起他们的喜爱,以扩大商品的销售。包装是物流系统的构成要素之一,它既是生产的终点,又是物流的始点,与运输、保管、搬运、流通加工均有十分密切的关系。合理的包装能提高服务水平,降低费用,改善物料搬运和储运的效率。物流系统的所有构成要素均与包装有关,同时也受包装的制约。

2.装卸搬运

装卸(GB)是指物品在指定地点以人力或机械装入或卸下运输设备。搬运(GB)是指在同一场所内,对物品进行水平移动为主的物流作业。在实际操作中,装卸与搬运往往密不可分,两者是伴随在一起发生的,因此在物流科学中往往将两者作为一种活动来对待。装卸搬运功能是为了加快商品在物流过程中的流通速度必须具备的功能,包括对运输、储存、包装、流通加工等物流活动进行衔接的中间环节,以及在保管等活动中为进行检验、维护、保养所进行的装卸活动,如货物的装上卸下、移送、拣选、分类等。在物流活动的全过程中,装卸搬运活动是频繁发生的,因而是产品损坏的重要原因之一。装卸作业的代表形式是集装箱化和托盘化,使用的装卸机械设备有吊车、叉车、传送带和各种台车等。对装卸搬运的管理,主要是对装卸搬运方式、装卸搬运机械设备的选择和合理配置,尽可能减少装卸搬运次数,做到节能、省力、减少损失和加快速度,以获得较好的经济效果。

3.流通加工

流通加工(GB)是根据顾客的需要,在流通过程中对产品实施的简单加工作业活动(如包装、分割、计量、拴标签、配货、挑选、组装、刷标志等)的总称。它使物品发生物理、化学或形状的变化,通过改变物品的形态或性质而创造价值。流通加工功能的主要作用表现在:进行初级加工,方便用户;提高原材料利用率;提高加工效率及设备利用率;充分发挥各种运输手段的最高效率;改变品质,提高收益。这种流通加工功能不仅存在于社会流通过程中,也存在于企业内部流通过程中,它可以弥补企业、物资部门、商业部门生产过程中加工程度的不足,更有效地满足用户的需求,更好地衔接生产和需求环节,使流通过程更加合理化,是物流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增值服务,也是现代物流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

4.信息处理

现代物流是需要依靠信息技术来保证物流体系正常运作的。物流系统的信息服务功能包括进行与上述各项功能有关的计划、预测、动态(运量、收、发、存数)的情报及有关的费用情报、生产情报、市场情报活动。物流情报活动的管理,要求建立情报系统和情报渠道,正确选定情报科目和情报的收集、汇总、统计、使用方式,以保证其可靠性和及时性。

物流系统的信息服务功能必须建立在计算机网络技术和国际通用的EDI信息技术基础之上,才能高效地实现物流活动一系列环节的准确对接,真正创造“场所效用”及“时间效用”。可以说,信息服务是物流活动的中枢神经,该功能在物流系统中处于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

采购与供应管理概述_现代物流管理概论

第一节 采购与供应管理概述

一、采购与供应管理

1.采购与供应

1)采购的内涵

采购是一种频繁的经济活动,从日常生活到企业运作,人们都离不开它。所谓采购,一般认为是指采购人员或者是单位基于各种目的和要求,从资源环境中获取商品或服务的一种行为,它具有明显的商业性。采购过程一般包括提出采购需求、制订采购计划、选定供应商、经过商务谈判确定价格、确定交货及相关条件、签订合同并按要求收货付款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一要实现将资源的所有权从供应者手中转移到消费者手中,二要实现将资源的物质实体从供应者手中转移到消费者手中。前者主要通过商品交换实现其所有权的转移,是一个商流的过程;后者主要通过运输、储存、包装、装卸搬运、流通加工等方法实现商品使用价值的转移,即实体转移,是一个物流过程。因此,采购实际上是商流和物流统一结合的过程。

狭义的采购,可以认为就是买东西,买方一定要先具有支付能力,也就是要有钱,才能换取他人的物品来满足自己的要求。当然,为了满足需求不一定非要拥有该物品的所有权,通过获得该物品的使用权也能达到满足需求的目的。因此,广义的采购是指除了以购买的方式占有商品之外,还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取得物品的使用权,这些途径主要有租赁、借贷、交换三种方式。租赁是指采用支付租金的方式取得他人物品的使用权;借贷是指凭借自己的信用和彼此之间的友好关系获得他人物品的使用权;交换是指双方采用以物易物的方式取得物品的使用权和所有权,但是并没有以货币直接支付物品的全部价值。

综上所述,可以认为采购是以各种不同的途径,包括购买、租赁、借贷、交换等方式,取得物品及劳务的使用权或所有权,以满足使用的需求。随着贸易全球化及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的飞速发展,采购环境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采购”的内涵也进一步深化,由传统的强调“采购是指买方应该具有一定的支付能力从而使资源的所有权从卖方转移到买方并最终归买方所有的过程”,扩展到现代的强调“采购就是买方从外部目标市场(供应商)获得经营、维护和管理公司的权力,使所有活动处于最有利位置的所有货物、服务、能力和知识的过程”。因此,现代采购的含义不仅仅是指交易过程,而且还要涵盖诸如供应商之间的业务、对外贸易、缔结广告合同等活动。在一个大型企业里,采购就其功能来讲不单是采购员或是采购部门的工作,而是企业整体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集体或团队工作。

2)采购与供应的关系

采购的对象即“资源”,包括生活资源,也包括生产资料;包括物质资料,也包括非物质资料。能够提供这些资源的供应商就形成了资源市场。供应商或卖方向买方提供产品或服务的过程就是供应。可见,供应与采购是两个相辅相成的概念,只有存在采购,说明存在需求,供应才有意义;而如果没有供应,也就采购不到物品。同时,一个企业可能同时扮演采购者与供应者两种角色,它既要向其供应商采购零部件满足生产的需求,又要向它的消费者供应其产品。

2.采购与供应管理

1)采购管理

(1)采购管理的概念。采购管理是经营中的重点。生产、加工或流通企业的原材料、物料物品、经营商品或政府部门的办公用品、机械设备等的采购工作,都与企业或机关单位的生产成本、销售成本和费用成本的结构有着密切的关系。采购管理工作的好与坏,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经济效益。所以,采购管理也是一门深奥的学问。

采购管理是指为保障整个企业物资供应而对企业采购过程进行的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动。采购的使命是保证整个企业的物资供应,同时为保证进行合理的采购活动他们也拥有调动整个企业资源的权利。

(2)采购管理的内容。企业的采购管理主要包括三项内容:保证企业所需的各种物资的连续供应;从资源市场获取各种信息,为企业物资采购和生产决策提供信息支持;与资源市场供应商建立起友好互利、长期合作的关系,为企业营造一个宽松有效的资源环境。

采购管理具体来说是从计划下达、采购单生成、采购单执行、到货接收、检验入库、采购发票的收集到采购结算等采购活动的全过程,对采购过程中物流运动的各个环节状态进行严密的跟踪、监督,实现对企业采购活动执行过程的科学管理。

2)供应管理

所谓供应管理,即为了保质、保量、经济、及时地供应生产经营管理所需要的各种物品,对采购、储存、供料等一系列供应活动进行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以保证供应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的一系列活动。过去,多数企业认为,对供应商的管理方式不会对企业经营成果产生影响,于是,采购方与供应商成为敌对关系,并且经常地变化供应商和使用短期合同,无形中增加了交易成本。当企业发现与供应商的合作可以产生竞争优势时,采购方逐渐改变了这种敌对模式,采取相互合作的方式。供应伙伴的选择正变得越来越重要。通过供应管理,可大大降低交易成本,寻求更有竞争力的供应商,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1)供应市场的类型。供应市场的结构根据供应方和需求方的多少主要分为以下几类,如表2-1所示。

表2-1 供应市场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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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供应市场分析的层次。

①宏观经济分析:分析一般经济环境及影响未来需求平衡的因素,如产业范围、经济增长率、行业设施利用率、货币汇率及利率等。

②中观经济分析:研究特定的行业、部门,如行业的供求状况、行业效率、市场供应结构等。

③微观经济分析:集中评估个别产业供应和产品优势与劣势,如组织架构、产品研发能力、工艺水平、服务质量等。

二、采购与供应战略

1.采购战略与采购战略管理

1)采购战略

所谓采购战略,是指采购部门在现代采购理念的指导下,为实现企业战略目标,通过对供应环境的分析,对采购管理工作所作的长远性谋划。

企业战略一般分为三个层次:企业总体战略、经营战略和职能战略。采购战略属于职能战略,它为企业总体战略目标的实现提供支持和保障。

2)采购战略管理

所谓采购战略管理,是指采购管理部门为了实现企业的整体战略目标,在充分分析企业外部宏观环境和供应商所处行业环境及企业内部微观环境的基础上,确定采购管理目标,制定采购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的一个动态管理过程。

对这一概念的理解需要强调两点:第一,采购战略管理是全过程的管理,不仅涉及战略的制定与规划,而且要对战略实施过程进行有效管理;第二,采购战略管理的实质是变革,因此它不是静态的、一次性的管理,而是根据外部环境的变化和内部条件的改变,不断进行创新的动态管理过程。

2.采购战略规划的内容

从总体上讲,采购战略规划涉及以下几部分内容。

1)采购管理理念

理念即企业的经营哲学,是指一个企业为其经营活动所确立的价值、信念和行为准则。采购管理理念是企业为采购管理工作确立的价值观,一般用一句或若干句话简洁明了地概括表达采购工作的地位或希望达到的境界等。采购管理理念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层次上:一是供应管理的基本立足点,即存在的意义;二是组织运作的基本方针,即行动的方式;三是采购管理所提供的价值,即具备独特的能力。

2)采购战略目标

采购战略目标是采购管理部门的经营管理活动在一定时期内要达到的具体指标。在确定采购战略目标时,可以采取标杆法。标杆法亦称基准管理,就是将那些出类拔萃的企业作为企业的测定基准或标杆,以它们为学习的对象,迎头赶上,进而超越之。标杆过程的实施,能够帮助企业辨别最优秀企业及其优秀的管理职能,并将其吸收到本企业的采购战略规划中,从而改进采购工作绩效。采购管理人员通过与优秀企业的比较,找出本企业采购管理中深层次的问题和矛盾,发现过去没有意识到的采购技术或管理上的突破,发挥更大的创造性,推动采购管理迈上一个新的台阶。世界级企业的采购供应实践活动提供了一系列的管理范式,我们应尽量向它们看齐,逐步缩小与它们的差距,制定出较高水准且切实可行的采购战略目标。表2-2(资料来源:《采购与供应管理》,北京大学出版社,P13)所示为一般企业与世界级企业采购供应实践对比。

表2-2 一般企业与世界级企业采购供应实践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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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采购战略策略

企业为实现采购战略目标需制定相应的采购策略,包括采购物品战略定位、自制与外购决策、供应商发展战略、采购成本战略及采购人员发展战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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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1 采购战略规划体系

4)采购战略执行方案

最后,采购战略还要转换成行动计划,即执行方案。该方案一般采取列表的方式,包括工作内容及目标、量化指标、时间进度安排和行动负责人等。采购战略规划体系如图2-1所示。

从图中可以看出,一个完整的采购战略规划体系,自上而下,是从定性到定量,从抽象到具体的过程。采购管理理念是规划的起点,而执行方案是规划的最终具体落实。

采购战略规划方案,以某企业为例,如表2-3(资料来源:《采购与供应管理》,北京大学出版社,P13)所示。

表2-3 采购战略规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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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作业流程_现代物流管理概论

第三节 采购作业流程

在企业建立一个高效的采购系统,是保证市场经营活动正常进行的重要环节。因此,采购流程设计一定要科学合理,能够反映采购活动内在的逻辑联系,并且为应用现代计算机系统进行管理奠定基础。

一、发现需求

发现需求是采购活动行为的前提。企业采购需求通常由物资使用部门提出采购申请单,说明需要什么、需要多少、何时需要。企业内部不同职能部门提出的采购申请各不相同,这里主要指保证生产正常进行的物资采购需要。企业应制定统一规范的“请购单”,以便明确责任,防止出现物料供不应求或库存积压过多的现象。请购单的内容包括:申请部门、编号、预算额、日期、需要数量、规格、需要日期等,具体格式如图2-4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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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4 请购单的格式

二、编制需求说明,制定采购计划

物料请购者需求确定后,为了采购部门的工作能顺利进行,要求对所申请采购的物品的细节做详细说明,如数量、质量要求、包装、售后服务、运输、检验方式等。在描述时应使用统一术语,以防止理解上的错误。为了保证术语的统一,采购部门应制定一份经常采购物品的目录表,并将其输入计算机进行统一管理。

在需求分析的基础上,应制定一份采购计划,包括市场采购资源分析、物资、价格调查、供应商分析、采购方法、日程计划及运输、交货结算等。

三、选择供应商

选择供应商是采购流程中的关键环节。企业应选择信誉好、产品质量和交货期等有保证的供应商,并开始与其联系,可派人前去采购看样,也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联系,也可实现商务采购,对于大宗物品或大型工程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办理。

四、洽谈价格,签订合同

洽谈价格是采购的重要环节。洽谈的过程是一个反复讨价还价的过程,并就质量、数量、交货期、货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洽谈,在互利共赢的基础上,签订采购合同,实现成交。

五、安排采购订单

采购订单是采购商向供应商发出的采购书面通知,在价格洽谈达成签订合约基础上下达,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一般公司都有设计好的采购订单,不过实际中许多采购活动不是在采购订单上载明的条件下进行,起作用的常常是供应商提出的销售协议上的条件。因此还需进行关键条款的修改,以最后双方认可的条款为准。采购订单的要素主要包括:序列编号、发单日期,接受订单的供应商名称、地址,采购商品的名称、数量、质量、交货日期,运输要求,价格,货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其具体格式如图2-5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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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5 采购订单格式

采购订单适合于有长期供货关系的双方,采购方发出的标准采购订单一式两份,供应商确认签字盖章后,留存第一联,作为发货依据;第二联返回采购方作为结算依据,同时表明供应商已正式接受采购订单。

六、跟踪和催货

采购订单得到供应商确认(或签订采购合同)后,采购商的主要任务就是对订单的跟踪和催货。

跟踪是对订单所做的例行追踪,以便确保供应商能够履行其货物发运的承诺。如果发生问题,例如质量或发运方面的问题,采购方就需要对此尽早了解,以便采取相应的行动。跟踪通常需要经常询问供应商的进度,大型采购可派人员实地跟踪,小额采购可通过电话或网络跟踪。

催货是对供应商施加压力,以使其履行最初做出的发运承诺,提前发运货物或是加快已经延误的订单涉及的货物的发运。如果供应商不能遵守合约,采购方将会威胁取消订单或以后可能的交易。催货应仅适用于采购订单的一小部分,因为如果采购方对供应商能力已经做过全面分析的话,那么被选中的供应商就应该是那些能遵守采购合约的可靠的供应商。

七、货物的接收与检验

供应商按承诺发货后,采购商负责接收和验货入库的人员应做好接货准备,一般由仓库管理部负责。接收保管员需填写收货单,上面应载明收货日期、供应商名称、物料数量、规格等主要数据。当发现短缺情况时,应查明原因,写出详细的报告交给运输部门和采购部门。在实施了JIT库存管理系统的公司里,来自于已经获得认证的供应商的物料,可以完全免除接收和检验这两项程序,并被直接送往使用点。对于小额采购而言,也可以免除接收这一程序。

八、货款结算

结算是指在收到供应商的货物后,验收入库,以“入库单”作为货物结算的依据。保管部门将收货单第一联反馈给采购部门,第二联反馈给财务部门,第三联反馈给供应商以备查询,第四联存根。采购部门依据验收入库单,便可发指令通知财务部门按照合同规定向供应商支付货款。通常情况下以支票通过银行账户进行货款支付。

九、采购档案的管理

经过以上流程,企业完成一次系统的采购活动,当这次采购工作结束后,要进行采购总结及采购文件、资料的分类归档,并做好长期保管的各项工作。通常采购部门档案管理主要有如下内容:对采购合同(或采购订单)进行分类编号,验收入库单。

入出库作业管理_现代物流管理概论

第二节 入出库作业管理

一、入库作业管理

1.商品入库准备

仓库应根据仓储合同、商品入库凭证等文件及时地进行库场准备。做好入库前的准备工作,可以保证货物准确、迅速、安全入库。货物入库前的准备工作需要由仓库的管理、业务、设备作业等部门分工合作,共同完成。商品入库准备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编制仓储计划。首先,仓库的业务人员应通过查阅货物资料、询问存货人等途径了解入库商品的具体状况,如品种、规格、数量、包装状况、单件体积、重量、确切的到库时间、商品存期、商品的物理化学特征、保管要求;其次,仓库管理人员动态地掌握仓库货位的使用情况、机械设备条件、劳动力情况等;最后,仓库业务部门根据掌握的详细信息,制定仓储计划,并将各项具体任务下达到各个相应的作业单位。

(2)货位准备。仓库管理人员根据入库商品的类别、性能、数量、包装、存放时间等情况,结合仓库分区、分类、定位保管的要求,核算占用货位大小,根据货位使用原则,妥善安排货位。仓库员负责具体的货位准备工作,比如腾仓、清洁货位、清理排水系统、消毒除虫等。

(3)苫垫材料准备。根据入库货物的性能、保管要求、数量及库场的具体条件确定堆垛方法,制定苫垫方案,准备好苫垫物料,以确保入库货物的安全。

(4)设备器具准备。大批量或大型货物入库,必须有装卸搬运机械的配合。仓库业务人员应事前设计好装卸搬运工艺,做好设备的申请调用工作,准备好验收用的检验工具,如衡具、量具等,并检测准确。

(5)资料准备。仓库员对货物入库所需的各种报表、单证、记录簿(如入库记录、理货检验记录、料卡、残损单等)按要求准备妥当,以备使用。

2.货位安排

1)货位规划

货位是指货物在仓库中存放的具体位置。货位规划要充分满足货物的保管要求和作业的方便。货位安排应该注意以下几项规则。

(1)根据货物的货量、尺度、特性、保管要求选择货位。应根据商品存量的多少来准确确定该种商品所需的货位大小及数量。若储存货位超过实际需要,则不利于仓容的充分利用;货位尺度与货物尺度要匹配,特别是大件、长件、不规则货物要能存入特定货位;为了避免商品在储存过程中相互影响,性质相同或者保管条件相近的商品可以集中存放;货位的通风、光照、温湿度、排水、防风、防雨等条件应该满足货物保管的需要。

(2)根据商品周转情况安排货位。仓储保管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先进先出”。在安排货位时,要尽量避免后进货位围堵先进货位;存期长的货位不能围堵存期短的货位;出入库频繁的商品应尽可能安排在靠近入口或专用线的位置,以加快作业速度和缩短搬运距离。

(3)根据储存商品的作业要求合理选择货位。大批量或大型商品入库,应考虑装卸机械的作业是否方便。使用货架时,重货放在货架下层,需要人力搬运的重货,存放在腰部高度的货位。总之,安排的货位应该尽可能地保证搬运和上架的方便。要有足够的作业场地,能使用机械进行直达作业。

(4)作业分布均匀。所安排的货位尽可能避免仓库内或同一作业线路上多项作业同时进行,以免互相妨碍。

(5)建立储备货位。在规划货位时要注意物品进出仓库的不均衡性,因此要保留一定的储备货位,以便当物品大量入库时可以有货位进行调剂,合理使用货位,避免发生“爆库”现象。

2)货位布置方式

露天货物的货位布置,一般采用货垛与主要作业通道成垂直方向的方式。

库房货位布置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横列式:货垛(货架)与库房的宽向平行排列。

(2)纵列式:货垛(货架)与库房的宽向垂直排列。

(3)混合式:同一个库房里横列式排列货垛和纵列式排列货垛同时存在。

3)货位使用方式

在实际操作中,仓库货位的使用主要有以下五种方式。

(1)定位存储。定位存储即为每项货品分配固定的储放位置。储位可按周转率大小安排,周转率越高的货品应越靠近出货区,以缩短出入库搬运距离。这种方法的优点在于位置是固定的,所以有利于拣货人员熟悉货品储位,提高劳动效率。缺点是储位必须按各项货品的最大在库量设计,因此存储空间的使用效率较低。这种存储方式适用于厂房空间大,多品种、小批量商品的储放。

(2)随机存储。随机存储即不为每项货品分配固定的储位,在货品入库时,根据储存空间的情况随机分配储放位置,因此储位是共享的。这种方法的优点是只要按所有库存货品的最大库存量设计就可以了,存储空间使用效率较高。缺点是货品的出入库管理及盘点工作较困难,周转率高的货品也可能被储放到离出入口较远的位置。这种存储方式适用于厂房空间有限,少品种、大型货品。

(3)分类存储。分类存储即所有货品按照一定特性加以分类且每一货品有固定储放位置,各分类的储存区域可以根据货品特性再做具体分类。这种方法具有定位储放的各项优点,但储位必须按照各项货品最大在库量设计,储区空间平均利用率低。这种存储方式适用于产品相关性大,通常被同时订购、周转率差别大、产品尺寸相差大的货品。

(4)分类随机存储。分类随机存储即每一项货品有固定存放的储区,但在各类储区内,每个储位的指派是随机的。此种方式有节省储位数量,提高储区利用率的优点,但是货品出入库管理及盘点工作较难进行。

(5)共同存储。共同存储即综合应用以上各种储存方法来储放货品。

4)货位编号

货位编号就是将物品存放场所按照位置的排列,采用规定的货位编号方法,对每一个货位进行编号,以便提高存取货物的速度。

货位编号通常采用四号(位)定位法。例如,在仓库四号定位法中,四组数字依次代表仓库编号、库门编号、库内柱子编号、库内货位编号。

根据货位编号可迅速地确定某种物品具体存放的位置。实行货位编号,有利于提高作业效率、减少差错,也有利于对仓储物品进行检查和监督。

3.仓储能力的确定

在确定单位货位具体能够储存多少物品时,要以该物品所占用的单位仓容定额作为统计基础。单位仓容定额是指在一定的条件下,单位面积允许合理储存的货物的最高数量。在这里,“一定的条件”主要是指仓储管理水平,作业的机械化程度,仓库地坪的负荷量,存储货物本身的性质、特点及形状、重量等。在实践中,单位仓容定额通常是由库场单位面积技术定额和货物单位面积堆存定额两项指标取最小值来确定的。单位面积技术定额是指库场地面设计和建造所达到的强度。货物单位面积堆存定额一般是由货物本身的性质及其包装强度所决定的。

4.物品验收入库

物品验收是指按照验收业务流程,通过核对凭证等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对入库物品进行数量和质量检验的经济技术作业的总称。所有到库物品,在入库前必须进行检验,验收合格后填写入库验收单(见图3-1),方可正式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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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1 某仓库入库验收单

1)物品查验方式

物品查验方式分为全验和抽验两种。

(1)全验。全验指对所有入库物品进行检验,人力、物力和时间成本高,但可以保证验收质量。在物品批量小、规格复杂、包装不整齐的情况下,可采用此法。数量和外观质量检验一般要求全验。

(2)抽验。物品质量和储运管理水平的提高以及数理统计的发展,为抽验方式提供了物质条件和理论依据。对于大批量、相同包装、相同规格、信誉较高的存货单位的物品可采用抽验的方式检验。但在抽验中发现问题较多时,应扩大抽验范围,甚至采用全验。

2)物品检验

物品检验一般包括数量检验和质量检验。

(1)数量检验。数量检验一般包括称重、计件、检尺求积等过程。

①称重。称重即对以重量为计量单位的物品,进行称重检验,所有经数量检验的物品都应填写数量检验单。

②计件。计件即对以件数为单位的物品进行件数的清算。一般情况下,固定包装的小件物品,如果外包装完好,则无需开包验数,进口物品按合同或惯例办事。

③检尺求积。检尺求积即对以体积为计量单位的物品所作的检尺、求积的数量检验,如木材、轻泡货物等。检尺求积的货物应根据实际检验结果填写数量检验单。

(2)质量检验。质量检验包括外观质量检验和内在质量检验。

①外观质量检验。外观质量检验包括以下几点。

包装检验:通过人的感觉器官,检查物品的外包装或装饰有无被撬、开缝、污染、破损、水渍等不良情况,检查外包装的牢固程度。

物品外观检验:对无包装的物品,直接查看其表面,检查是否有撞击、变形、生锈、破碎等损害。

物品重量检验:对入库物品的单件重量、货物尺度进行衡量和测量,确定货物的重量。

标签、标志检验:检查物品是否有标签、标志,是否完整、清晰,标签、标志与物品内容是否一致。

气味、颜色、手感检验:对某些特定的物品必须通过物品的气味、颜色、手感来判定其是否新鲜,有无变质,是否有干涸、结块、融化等现象。

开包检验:外观或包装损坏的物品,有时可能影响其质量,当检验人员判定物品内容有受损可能时,就应该开包检验。开包检验必须有两人以上在场。检验后,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封存或更换新包装,并印贴已验收的标志。

凡经过外观质量检验的物品都应填写“检验记录单”。

②内在质量检验。内在质量检验是对物品内在质量和物理化学性质所进行的检验。对物品内在质量的检验需要一定的技术支持和检验手段。由于目前大多数仓库并不具备这些条件,所以一般内在质量检验均由专业技术检验单位进行,经检验后出具检验报告。

3)验收中发现和处理问题

如果在物品检验过程中发现了问题,仓库管理部门应视不同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同时,对验收中存在问题和等待处理的物品,应该归类存放,妥善保管,避免混杂、丢失以及进一步损坏。

验收中常见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数量方面存在的问题。

①数量发生短缺,但短缺的量在规定范围之内,这种情况下仓库可按原数入账。

②数量发生短缺,且短缺的量超过规定范围,这种情况下仓库应做好验收记录,填写验收单,交仓库主管部门会同货主向供货商进行交涉。

③货物的实际数量大于原定发货量,此现象称为溢出,这种情况下可由仓库主管部门向供货商退回多发数或补发货款。

(2)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

①如果物品达不到规定的质量标准,仓库主管部门应及时向供货商办理退货、换货。

②当物品规格与标准不符或物品规格错发时,仓库验收部门应将验收情况制成验收记录交仓库主管部门办理换货。

(3)物品资料方面存在的问题。

入库物品必须具备规定的入库单证,如入库通知单、订货合同副本、供货单位提供的材质证明书、装箱单、检验单、发货明细表以及承运单位的运单等资料。对那些入库物品资料未到或资料不齐的,应及时向供货商索取。没有入库单证的物品则应作为待检物品堆放在待检区,直到这些物品的相关资料到齐后再进行验收。

5.物品入库的交接手续

入库物品在检验合格后由仓库管理部门签收方可入库,并留存相应单证。同时,仓库应在入库单证上生成该批货物的货位编号,以便仓库管理。对验收过程中发现差错、破损等不良情况的物品,仓库必须在单证上详细注明情况,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以便与供货方、承运方分清责任。

(1)登账。登账,即建立入库货物明细账。该明细账动态地反映货物进库、出库、结存等详细情况。该明细账的主要内容有:货物名称、数量、规格、累计数或结存数、存货人或提货人、批次、单价、金额、货物的具体存放位置等。仓库物资保管部门负责该明细账的登记和管理,凭此进行货物的进出业务活动。

(2)立卡。物品入库后,仓库保管员要根据商品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状况等详细信息编制一张货卡,即物资的保管卡片,并将卡插放在存放相应货物的货架上或货垛的显著位置。这个过程即为立卡。

(3)建档。建档是将货物入库作业全过程的相关资料进行整理,核对,建立档案,为物资的保管及出库业务创造良好条件。

二、出库作业管理

1.催提

催提是指仓库通过传真、电话、信件、EDI等方式向提货人或存货人发出提货通知的行为。

催提工作应该在存货到期日的前一段时间进行。如果仓储合同中约定了催提时限,则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催提;如果合同没有约定,仓库应该在合理的提前时间内催提,保证提货人有足够的准备时间。

2.核单备货

货物出库必须根据货主出具的“提货单”或“物品调拨单”(见图3-2)等正式出库凭证进行,严禁无单或白条发料。仓库接到出库凭证后,应交由业务部门进行仔细审核。核对的主要内容包括:出库凭证上的印鉴是否齐全、相符,有无涂改,以判断其真实性、合法性;出库物品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收货单位、银行账号等具体项目;出库凭证的有效期。审核无误后,业务部门将出库凭证移交给仓库保管人员,保管员复核无误后,应该根据出库凭证备货。备货应该遵循“先进先出、易霉易坏先出、不利保管先出、零数先出”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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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2 某仓库物品调拨单

备货的主要任务包括以下几点。

(1)根据出库凭证所列的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等要求备货。同时,要准备好随货出库的货物技术资料、合格证、质量检验书等资料。

(2)检查和整理出库物品的包装及标志。出库物品的包装应符合运输方式的要求。发现残损、潮湿、松散的不良包装时,应该负责更换和加固处理。标志模糊或脱落的,要进行补刷或补贴。

(3)有装箱、拼箱、改装等业务的仓库,在发货前,应根据货物的性质和运输部门的要求进行组合配装,准备各种包装材料、衬垫物以及刷写包装标志的各种用具和材料。

(4)复核出库凭证所列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包装、重量等与实物是否相符。

(5)最后,将出库物品搬运到备货区,以便及时装运。

3.物品出库的形式

(1)自提出库。由收货人或其委托人持“提货单”或“物品调拨通知单”直接到仓库提货即为自提。

(2)送货出库。送货即为仓库保管部门根据货主提交的“提货单”或“物品调拨通知单”备货,然后把应发物品送交运输部门,送达收货单位。

(3)移库出库。移库即货主单位由于业务上的需要或保管条件的要求,将某批物品从A仓库转移到B仓库的一种发货形式。对于A仓库来说是出库。仓库必须根据货主单位开出的正式移库单,给予办理移库手续。

(4)过户出库。过户即仓库储存物品所有权转移,物品不出库。仓库必须根据原存储户开出的正式过户凭证予以办理过户手续。

(5)取样。取样是指提货单位出于了解物品质量以及其他业务需要,到仓库提取货样。仓库同样必须根据货主的取样凭证发出样品,并作好相应账务处理。

4.出库交接

无论是哪一种出库方式,仓库都应该仔细核对提货凭证,认真核实提货人身份,避免出现多发货、错发货等情况。经全面复核无误后,即可办理清点交接手续。

仓库与运输部门或提货人的出库交接应在仓库现场办理交接手续,以此划清责任。运输部门则需根据货主指定的地点,送货并办理交接手续,明确责任。在自提方式下,仓库发货人与提货人在仓库现场当场交接清楚,并办理签收手续。

5.货损货差

在仓库保管货物过程中发生的损耗,应该控制其数量在仓储合同规定的合理范围之内。一般情况下,合理损耗应由货主单位承担,超过合理范围的损耗则应由仓储部门承担,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如果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货损货差,则应由承运人负责赔偿。

仓储管理合理化_现代物流管理概论

第四节 仓储管理合理化

一、仓储合理化的概念和主要内容

1.仓储合理化的概念

仓储合理化是指用最经济的办法实现仓储的功能。仓储的功能是对需要的满足,实现被储物的“时间价值”,这就“必须有一定储量”。合理仓储的实质是,在保证仓储功能实现的前提下尽量少投入,是一个投入产出的关系问题。

仓储过多,就会造成物品的积压,增加资金占用,使仓储保管费用增加,造成物品在库损失,造成巨大的浪费。如果仓储过少,又会造成市场脱销,影响社会消费,最终也会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

2.仓储合理化的主要内容

1)仓库选址

物品仓储,离不开仓库,仓库建设要求布局合理。仓库设置的位置,对于物品流通速度和流通费用有着直接的影响。仓库的布局要与工农业生产的布局相适应,应尽可能地与供货单位相靠近,这就是所谓“近场近储”的原则。否则,就会造成工厂远距离送货的矛盾。物品供应外地的,仓库选址要考虑临近的交通运输条件,力求接近车站码头,以便物品发运,这就是所谓“近运近储”的原则。如果仓储的物品主要供应本地区,则宜建于中心地,与各销售单位呈辐射状。总之,在布局时应以物流距离最短为原则,尽可能避免物品运输的迂回倒流,选择建设大型仓库的地址,最好具备铺设铁路专用线或兴建水运码头的条件。考虑到集装箱运输的发展,还应具有大型集装箱运输车进出的条件,附近的道路和桥梁要有相应的通过能力。

2)仓储数量

物品仓储要有合理的数量。在保证功能实现前提下有一个合理的数量范围,即在新的物品运到之前有一个正常的能保证供应的库存量。影响合理量的因素很多,首先是社会需求量,社会需求量越大,库存储备量就越多;其次是运输条件,运输条件好,运输时间短,则仓储数量可以相应减少;再次是物流管理水平和技术装备条件,如进货渠道、中间环节、仓库技术作业等,都将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物品库存量的水平。

目前科学的管理方法已能在各种约束条件下,对合理数量范围做出决策,但是较为实用的还是在消耗稳定、资源及运输可控的约束条件下所形成的仓储数量控制方法。

3)仓储结构

仓储结构就是指对不同品种、规格、型号的物品,根据消费的要求,在库存数量上,确定彼此之间合理的比例关系,它反映了库存物品的齐备性、配套性、全面性和供应的保证性。尤其是相关性很强的各种物资之间的比例关系更能反映仓储合理与否。由于这些物资之间相关性很强,只要有一种物资耗尽,即使其他种物资仍有一定数量,也会无法投入使用。所以,不合理的结构的影响面并不仅局限在某一种物资上,而是具有扩展性的。结构标志重要性也可由此确定。仓储结构主要是根据消费的需要和市场需求变化等因素确定。

4)仓储时间

仓储时间,就是每类物品要有恰当的储备保管天数。合理的仓储时间要求储备天数不能太长也不能太短,储备天数过长就会延长资金占用,储备天数过短就不能保证供应。

仓储时间主要根据流通销售速度来确定,其他如运输时间、验收时间等也是应考虑的影响因素。此外,某些物品的仓储时间,还受该物品的性质和特点的影响,如仓储时间过长,物品就会发生物理、化学、生理生物变化,从而变质或损坏。

5)仓储网络分布

仓储网络分布指不同地区仓储的数量比例关系。仓储网络分布可用于判断仓储数量与当地需求比,对需求的保障程度,也可以由此判断对整个物流的影响。仓储网点布局直接影响到仓库供货范围,对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都有较大的影响。生产系统中仓库网点少,储存量相对集中,库存占用资金较少,但要求送货服务质量水平很高,否则,可能延误生产过程的需求。流通系统中的批发企业仓储网点相对集中,要考虑相对加大储存量,利用仓储网点合理布局、储存调节市场,以起到“蓄水池”的作用。零售企业一般附设小型仓库,储存量较小,应当加快商品周转。采用集中配送货物的连锁店,可将库存降至最低水平,甚至是“零库存”。

6)费用

仓租费、维护费、保管费、损失费、资金占用利息支出等,都能作为判断仓储合理与否的标准。

7)质量标志

保证仓储物的质量,是完善仓储功能的根本要求,只有这样,物品的使用价值才能通过物流之后得以最终实现。在仓储中增加了多少时间价值或是得到了多少利润,都是以保证质量为前提的。所以,仓储合理化的主要标志中,为首的应当是反映仓储物使用价值的质量。

现代物流系统已经拥有很有效的维护物资质量、保证物资价值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手段,也正在探索物流系统的全面质量管理问题,即通过对物流过程的控制,提高工作质量以保证仓储物的质量。

二、仓储合理化的方法

仓储管理的关键是库存控制问题,而库存控制的中心问题就是如何确定合理库存量的问题。库存量过大,则会造成库存积压,不仅占用一定的流动资金,支付过多的利息,而且占库压库,增加保管费用,甚至造成商品的损耗。如果库存量过小,又会造成商品缺货,从而丧失销售机会。现代库存控制已形成了独立的一门学科,针对各种类型的问题有具体的控制模型,包括经验模型和数学模型。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应用,很多企业实现了库存控制的信息化。在此,我们只介绍几种简单的办法。

1.有重点的控制:ABC控制法

一般来说,企业的库存物资种类繁多,价格不等,数量不均,有的物资品种不多,但价值很大;有的物资品种很多,但价值不高。由于企业的资源有限,因此对所有库存品种均给予相同程度的重视和管理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切实际的。为了使有限的时间、资金、人力、物力等企业资源得到更有效的利用,应对库存物资进行分类,将管理的重点放在重要的库存物资上,进行分类管理和控制,即依据库存物资重要程度的不同,分别进行不同的管理,这就是ABC控制方法的基本思想。

ABC控制法是将手头的库存按年度货币占用量分为三类。ABC分类法是帕累托原理的一种库存应用。帕累托原理指出,存在着重要的“少数”和不重要的“多数”。这一思想就是,将管理资源集中于重要的“少数”,而不是不重要的“多数”。为了确定ABC分析法所需要的年度货币量,我们将每个品种库存的年度需求量与每件库存的成本相乘。A级是年度货币量最高的库存,这些品种可能只占库存总数的15%,但用于它们的库存成本却占到总数的70%~80%;B级是年度货币量中等的库存,这些品种占全部库存的30%,占总价值的15%~25%;那些年度货币量较低的为C级库存品种,它们只占全部年度货币量的5%,但却占库存总数的55%(见图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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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3 ABC分析法

因此,利用ABC分析法可以确定更好的预测、现场控制、供应商的依赖度以及减少安全库存和库存投资。库存品种还可以按特定标准而不是年度货币量来进行分类。例如,在预期工程变化或较高单位成本时,可使某些库存品种提高到更高的等级。通过将存货分级,作业经理就能为每一级的库存品种指定不同的策略,实施不同的控制。

简言之,ABC控制管理方法就是将库存物资按重要程度分为特别重要的库存(A类库存),一般重要的库存(B类库存)和不重要的库存(C类库存)三个等级,然后针对不同的级别分别进行管理和控制。

ABC分类管理方法包括两个步骤:一是如何进行分类,二是如何进行管理。

1)如何分类

对库存物资通常按库存物资所占总库存资金的比例和所占库存总品种数目的比例这两个指标来分类。具体地说,A类库存品种数目少但资金占用大,即A类库存品种占库存品种总数的5%~20%,而其占用资金金额占库存占用资金总额的60%~70%。B类库存介于A类和C类之间,B类库存品种约占库存品种总数的20%~30%,其占用资金金额大约占库存占用资金总额的20%左右。

以上按金额大小来分类的方法有一定的缺陷。例如,按金额来分类,可能出现某个品种被归为C类物资但却是生产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产品的现象。一旦发生缺货则会造成生产的停顿。为了弥补按金额大小分类方法的不足,有人提出了“重要性分析方法”。这种方法的基本点是按照工作人员的主观认定对每个库存品种进行重要度打分,再依据分数值的高低将物资品种划分为3~4个级别,即最高优先级、高优先级、中优先级、低优先级。

2)如何管理

在对库存进行ABC分类之后,接着便是根据企业的经营策略对不同级别的库存进行不同的管理和控制(见表3-3)。

表3-1 ABC分类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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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库存:是数量虽少但对企业却最为重要的库存物资,是最需要严格管理和控制的库存。企业必须对这类库存定时盘点,详细记录及经常检查分析物资使用、存量增减、品质维持等信息,加强进货、发货、运送管理,在满足企业内部需要和顾客需要的前提下维持尽可能低的经常库存量和安全库存量,加强与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合作,降低库存水平,加快库存周转率。

B类库存:这类库存属于一般重要的库存,对这类库存的管理强度介于A类库存和C类库存之间。对B类库存一般进行正常的例行管理和控制。

C类库存:这类库存物资数量最大但对企业的重要性最低,因而被视为不重要的库存。对这类库存一般进行简单的管理和控制。比如,大量采购大量库存,减少这类库存的管理人员和设施,库存检查时间间隔长等。

2.库存量要适度:确定订货点

企业库存物资品种繁多,而每一种物资又有其不同的特点和要求,因此对不同的物资应采取不同的库存控制方法。物资库存控制涉及一系列因素,与库存量控制直接有关的有四个参数:①订购点,又称订货点,即提出订购时的库存量;②订购批量,即每次订购的物资数量;③订购周期,即两次订购的时间间隔;④进货周期,即两次进货的时间间隔。

订购周期与进货周期一般是不同步的,这是由于从提出订购到收进货物要经过一段时间,这段时间称为备运时间。当物资的耗用完全均衡时,可以均衡订购,在相同的订购周期内订购相同数量的物资。当物资耗用不均衡时,订购批量与订购周期的长短不完全成正比关系,形成了库存量控制的两种基本类型:一是固定订购批量的定量控制;二是固定订购周期的定期控制。在实际工作中,也有把两种方法结合起来运用的,因而物资库存的基本方法主要有三种:定量库存控制法、定期库存控制法和定期定量混合控制法。

1)定量库存控制法

定量库存控制法又称订购点法或订货点法,是一种以固定订购点和订购批量为基础的库存控制方法。它采用永续盘点方法,对发生收发动态的物资随时进行盘点,当库存量降低到订购点时就提出订购,每次订购数量相同,而订购时间不固定,由物资需要量的变化来决定。因此,定量库存控制法的关键是正确地确定订购点。订购点是提出订购的时间界限和提出订购时的库存量标准,由备运时间需要量和保险储备量两部分构成:

订购点=备运时间需要量+保险储备量=平均备运天数×平均每日需用量+保险储备量

备运时间是指从提出订购、办理订购手续到收进所购物资投入使用所需的时间,包括:办理订购手续需要的时间、供货单位发运所需的时间、物资在途运输时间、到货验收入库所需的时间、使用的整理加工的准备时间。

备运时间主要由供货单位(或物资市场)的条件、供需双方的距离和运输条件决定。在实际工作中,一般可按过去每次订购实际需要的备运时间平均求得。

为了应付备运时间内需要量的变动,包括备运时间的变动和单位时间需要量的变动,需要有保险储备量。一般是根据过去各次订购中备运时间和需要量的变动情况,查定保险储备天数或规定一定的保证供应率来确定保险储备量。

当订购点确定后,每次订购量一般以经济订购批量为依据。经济订购批量是订购费用和保管费用两者之和最低的订购批量。在采取物资库存ABC分类时,可根据分类管理的需要,增大C类物资的订购批量,严格控制A类物资的订购批量。

2)定期库存控制法

定期库存控制法是以固定检查和订购周期为基础的一种库存量控制方法。通过对库存物资进行定期盘点,按固定的时间检查库存量并随即提出订购,补充至一定数量。订购时间是预先固定的,每次订购批量则是可变的,根据提出订购时盘点的实际库存量来确定,订购批量的计算公式如下:

订购批量=订购周期需要量+备运时间需要量+保险储备量-(现有库存量+已订未到量)=(订购周期天数+平均备运天数)×平均每日需用量+保险储备量-(现有库存量+已订未到量)

订购周期是指两次库存检查并提出订购的时间间隔,是影响订购批量和库存水平的主要因素。订购周期的长短主要取决于下列因素:备运时间,企业的用料规模、发料制度和库存条件,供货单位的条件等。现有库存量为提出订购时的库存量。已定未到量为已经订购并能在下次订购前到货的数量。

定期库存控制法的特点是:订购时间和进货时间固定,而订购点和每次订购数量是可变的。它的优点是可以按规定的时间检查物资库存量,然后把各种物资汇集起来组织订购,有利于降低订购费用,减少订购工作量。但与定量库存控制法相比,保险储备量要相应增加,而且盘点手续繁多。它一般适用于必须严格控制的重要物资,需要量大而且可以预测的物资,发料繁杂、难以进行连续库存动态登记的物资。

3)定期定量混合控制法

定期定量混合控制法也称最高最低库存量控制法,是以规定的最高库存量标准和最低库存量标准为基础的一种库存量控制法,即Ss控制法。S是最高库存量,指订购时要求补充到的最高点;s是最低库存量,指订购点。

这种方法是定期库存控制法和定量库存控制法的混合物,是一种不严格的订购点法。它由三个参数组成,即检查周期、订购点和最高库存量。实行定期检查,当实际盘点库存量等于或低于订购点时就及时提出订购,而订购量是可变的。如果检查时实际盘点库存量高于订购点,就不能发出订购单,这是区别于定期库存控制法的最主要之处。

当采用这种方法时,订购点除了包括备运时间需要量和保险储备量外,还包括检查周期需要量。定期定量混合控制法比定期库存控制法订购次数少,每次订购规模较大,因而订购费用较低,但库存水平较高,保险储备量也相应地要多一些,以适应供需情况的变化。这种库存量控制方法主要适用于需要量一般较少,但有时变动较大的物资。

3.经济订货批量的最优控制

最优的物资库存应该既能满足生产需要、保证生产正常进行,又能最大限度地节约资金占用,不发生库存过多或不足的现象。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要合理确定物资的订购批量。因此,研究物资库存最优控制的中心问题,是要计算确定在各种条件下的最优订购批量,即经济订购批量。经济订购批量是最经济的一次订购物资的数量,也就是存储总费用最低的一次订购数量。因此,研究经济订购批量,首先要分析物资存储系统的各种费用。

(1)订购物资总价,由物资单价和订购数量所决定。

(2)订购费用,指企业从发出采购订单一直到物资进厂验收入库所支付的全部费用。订购费用包括采购人员出差费、采购手续费、检验费、运输费和装卸费等。订购费用与订购次数成正比关系。在全年物资需用量确定的前提下,一次订购数量少,订购次数则多,订购费用就大;反之订购费用就少。

(3)保管费用(存储费用),指物资在存储过程中所发生的全部费用。保管费用包括占用资金的利息,仓库及设备的折旧费、修理费,仓库人员的工资及库存物资在保管过程中的损耗等。保管费用的大小与物资的存储数量有密切关系。

(4)缺货损失费用,指企业因停工待料或因缺料而采取应急措施所花的费用。缺货损失费用包括停工损失费,加班加点费或因对客户延期交货而支出的违约罚金,以及采取临时性补救措施而发生的额外采购支出等。这类费用,对于生产比较稳定的企业应尽量避免,对于生产不稳定的企业,允许一定程度的缺货,是一项很重要的存储策略。通常来说,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要想完全避免缺货,必然大大提高存储量和存储费用,而当存储费用超过缺货损失费用时,显然是不划算的。

由于物资本身的价值与一次订购批量的大小无关,因此在计算经济订购批量时可以不考虑这部分费用。在这样的情况下,库存系统的存储总费用就是指订购费用、保管费用和缺货损失费用的总和。在这里仅介绍简单条件下的经济订购批量控制模型。

所谓简单条件是指假定在控制过程中所涉及的物资品种单一,不允许出现缺货现象,采购条件中不规定商业折扣条款,每批订货均能一次到货。在这种条件下建立的经济订购批量控制模型为基本模型。此时控制的存储总费用只包括订购费用和保管费用两项。这两类费用与物资的订购次数和订购数量有密切的关系。

在物资总需要量一定的条件下,由于订购次数多,每次订购数量就小,订购费用就大,而保管费用则小;反之,每次订购数量大,订购费用就小,而保管费用则大。因此,订购费用和保管费用两者是互相矛盾的。确定简单条件下的经济订购批量,就是要选择一个最适当的订购批量,使有关的订购费用和保管费用两者的总和为最低。

在实际工作中,可通过建立数学模型来计算经济订购批量。设以T代表简单条件下的存储总费用;R代表物资年需要量;C代表物资单价;S表示一次订购费用;K代表年保管费率;Q代表一次订购量,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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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的Q为最经济的订购批量。如某企业每年需用某种物资(R)为1 200千克,物资单价(C)为10元,平均每次订购费用(S)为300元,年保管费率(K)为20%。将R、S、K代入上式得Q为600千克,总费用为1 200元,即当一次订购为600千克时,为最经济的批量,此时的存储总费用为最低。

运输与配送管理概述_现代物流管理概论

第一节 运输与配送管理概述

一、运输的概念和功能

1.运输的概念

物流运输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和运输设施,实现物资长距离空间位置转移的活动。其中包括集货、分配、搬运、中转、装入、卸下、分散等一系列操作。运输是社会经济的纽带,是物流的核心功能之一。

运输通过解决物品在生产地点和需要地点之间的空间距离问题,创造商品的空间效益,实现其使用价值,满足社会需要。运输作为物流系统的一项功能来讲,包括生产领域的运输和流通领域的运输。

(1)生产领域的运输活动,一般是在生产企业内部进行,因此称之为厂内运输。它是生产过程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直接为物质产品的生产服务的。其内容包括原材料、在制品、半成品和成品的运输,这种厂内运输有时也称之为物料搬运。

(2)流通领域的运输活动,是流通领域里的一个环节,是生产过程在流通领域的继续。其主要内容是对物质产品的运输,以社会服务为目的,是完成物品从生产领域向消费领域在空间位置上的物理性转移过程。它既包括物品从生产所在地直接向消费所在地的移动,也包括物品从生产所在地向物流网点和从物流网点向消费所在地的移动。

在研究物流系统的功能时,为了区分于国民经济的运输业,有时也把物流系统的运输功能称为“输送”。运输业是国民经济的一个经济部门,它是使用运输工具,实现货物和旅客在区域之间的位置移动,是连接城乡之间、工农业之间、各生产部门之间、各地区之间经济、政治、文化、技术的纽带。运输业的主要干线,构成国民经济运输的大动脉。而物流过程中的运输或输送主要是针对所有物质产品的移动,不包括旅客的位置移动,而且是从物流系统的功能出发来研究运输功能的发挥,以促进物流系统整体功能的实现,创造物流过程的空间效益。

2.运输的功能

1)产品转移

物质产品的生产是以满足社会的各种需求为目的的。运输的主要目的是以最少的费用,将恰当的产品,在恰当的时间,运往恰当的地点,并留下良好的印象。只有通过运输将商品从生产地运往消费地,使商品的交易过程能顺利完成,实现物质产品的使用价值,社会各种需求才能得到满足。运输使商品发生转移,改变了产品的地点和位置,增加了产品的价值,创造了产品的空间效用。运输还使产品在规定的时间到达目的地,或者说在需要的时候发生,因而也创造了产品的时间效用。

运输、配送、搬运等环节都有改变物品空间位移的作用,但在物流运作过程中,它们还是有区别的。一般来说,运输主要指在一个较大范围内,对物品进行较长距离的空间移动,可以使用车、船、飞机等多种运输方式。配送属于运输中的末端运输,主要指在一个较小范围内对物品进行较短距离的空间移动,一般使用汽车做运输工具。搬运则指在同一场所内,对物品进行以水平移动为主的物流作业,一般使用叉车、牵引车等搬运工具。

2)产品临时储存

将产品进行临时储存也是运输的职能之一,即将运输工具作为暂时的储存场所。在运输期间对产品进行临时储存的原因有两个:一是运输中的产品需要储运,但在短时间内又将再次运输,并且装卸货物的费用超过储存在运输工具中的费用;二是仓库空间有限,无法储存产品。这样,企业可以将货物装载于运输工具中,采用迂回路径或间接路径运往目的地。显然,运输工具在迂回路径上所用的时间要长于在直接路径上所用的时间。而且,使用运输工具作为产品的临时储存点的成本很高。但是,考虑到装卸成本或仓库容量有限等限制条件,从总成本或完成任务的角度来分析,这样的方式可能是合理的。

3)决定着物流的时间和速度

物品的空间移动是在线路和结点上实现的,其中在线路上进行的活动就是运输。货物在运输线路上通过时间的长短,是物流时间和速度的决定性因素之一。运输所需要的时间和速度既取决于基础设施等载体的质量,又取决于汽车、火车、飞机等运输工具的现代化水平,还取决于运输组织管理的合理化程度。显然,基础设施质量越好,运输工具现代化水平越高,组织管理越合理,运输时间就越短,速度越快,物流的效率越高。

4)“第三利润源”的主要源泉

物流强调的是“动”,运输是实现物流“动”的主要环节。运输承担着较长距离的、较大量物资的空间转移的任务,所以其时间长、距离长、运量大、消耗大。但是消耗的绝对数量大,其节约的潜力也就大。在所有的物流费用中,运输费用所占的比重是最高的,差不多是50%,有些产品的运输费用甚至高于生产费用。我们总是希望能够以最短的时间、最少的成本,将产品从原产地运输到需要地,因此通过运输合理化可以获得比较大的节约。

3.运输的原理

运输有两个基本原理,即规模经济和距离经济。

1)规模经济

规模经济是指随装运规模的增长,每单位重量的运输成本下降。例如,整车装运的每单位成本低于零担装运,铁路运输或水运运输等运输能力较大的运输工具,每单位重量的费用要低于诸如汽车或飞机之类运输能力较小的运输工具。运输规模经济之所以存在,是因为转移货物有关的固定费用可以按整批货物的重量来分摊。此外,当使用承运人运送货物时,大批量运输会有较强的讨价还价的能力,可以从中获得运价折扣,从而降低运输成本。

2)距离经济

距离经济是指随着运输距离的增加,每单位距离的运输成本下降。由于运输成本随距离递减,运输距离经济又称为距离成本递减原理。距离经济产生的原因类似于规模经济,运输固定成本由较长的运输距离均摊时,单位距离成本会降低。

二、配送的概念和功能

1.配送的概念

配送一般处于物流末端,具有提高物流经济效益,优化、完善物流系统,改善物流服务,降低成本等功能,在物流系统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因此,配送逐渐成为挖掘利润源泉的突破口。我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在200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物流术语》中,对配送的定义为:在经济合理区域范围内,根据客户要求,对物品进行分拣、加工、包装、分割、组配等作业,并按时送达指定地点的物流活动。

一般来讲,配送可以定义为,按客户订货要求,在配送中心或其他物流结点进行集货、分货、配货业务,并以合理的方式将配置货物送交客户的过程。配送是物流活动中一种特殊的、综合的、具有商流特征的形式。从物流来讲,配送包括了物流的全部职能,是物流的缩影或特定范围内物流全部活动的体现。

1)配送的含义

概括而言,配送的概念反映出如下几点含义。

(1)明确指出按用户订货的要求。配送是以用户为出发点,用户处于主导地位,配送处于服务地位。因此,配送在观念上必须明确“用户第一”、“质量第一”。

(2)配送是“配”和“送”的有机结合,完全按照客户要求的数量、种类、时间等进行分货、配货、配装等工作。配送与一般送货的重要区别在于,配送利用有效的分拣、配货等理货工作,使送货达到一定的规模,利用规模优势取得较低的送货成本。

(3)配送是一种“中转”形式。配送是从物流据点至用户的一种特殊送货形式,表现为中转型送货,而不是工厂至用户的直达型。更重要的是,配送是用户需要什么送什么,而不是有什么送什么。

(4)强调用合理的方式送交用户。配送者必须以用户要求为依据,追求合理化,并指导用户,实现双方共赢的商业原则。

2)配送与其他概念的区别

理解配送概念时要注意区分以下三组概念。

(1)配送与物流。配送是商物合一的产物,而物流则是商物分离的产物。配送是“配”和“送”的有机结合体,是物流综合的活动形式,是在某一经济合理区域范围内物流的缩影。

(2)配送与送货。配送往往要在物流配送中心有效地利用分拣、配货等理货工作,使送货达到一定的规模,以利用规模优势取得较低的送货成本,同时,配送以客户为出发点,强调“按客户的订货要求”为宗旨。所以,配送是特殊的送货,是高水平的送货。

(3)配送与运输。关于运输与配送的区分,常见的观点如表4-1所示。参照我国国家标准物流术语(2001年颁布),可以这样认为,所有物品的移动都是运输,而配送则专指短距离、小批量的运输。因此,可以说运输是整体,配送是部分。

表4-1 运输与配送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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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送的意义与作用

配送是物流的基本功能之一,也是与客户满意度和物流运作效率联系最为紧密的重要环节,它直接影响着市场需求量和市场占有率。

配送已成为企业经营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配送对于物流系统的完善,流通企业和生产企业的发展,以及整个经济社会效益的提高,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在社会再生产运动中,配送有其特殊的功能与作用,集中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可以降低企业的库存水平

实行高水平的配送方式之后,尤其是采取定时配送方式之后,企业可以依靠配送中心的准时配送而不需保持自己的库存或者只需保持少量安全储备,这就可以实现生产企业的“零库存”,同时解放出大量储备资金,从而改善企业的财务状况。此外,发展配送,实行集中库存,库存的总量远低于各企业分散库存的总量,同时加强了调节能力,提高了社会经济效益。集中库存可以发挥规模经济优势,使单位存货成本下降。

2)完善了输送及整个物流系统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由于大吨位、高效率运输工具的出现,干线运输在铁路、海运、公路方面都达到了较高水平,长距离、大批量的运输实现了低成本化。但是,干线运输往往还要辅以支线转运,这种支线运输成了物流过程中的一个薄弱环节。这个环节与干线运输相比有着不同的要求和特点,如要求灵活性、适应性、服务性,致使运力往往不能充分利用、成本过高等问题总是难以解决。

3)有利于提高物流效率,降低物流费用

采用配送方式,批量进货,集中发货,将多个小批量集中于一起大批量发货,都可以有效地节省运力,实现经济运输,降低成本,提高物流经济效益。

4)可以简化手续,方便用户

采用配送方式,用户只需向一处订购,或和一个进货单位联系就可订购到以往需去许多地方才能订到的货物,接货手续简化,因而大大减轻了用户工作量,也节省了开支。

5)可以促进地区经济的快速增长

在市场经济体系中,物流配送把国民经济各个部分紧密地联系在一起。配送中心同交通运输设施一样,是连接国民经济各地区及沟通生产与消费、供给与需求的桥梁和纽带,是经济发展的保障,是拉动经济增长的内部因素,也是吸引投资的环境条件之一。

3.物流过程的输送模式

运输可采用不同的方式,但从物流过程的输送模式来讲,可区分为干线输送和配送两种模式。

(1)干线输送。大规模、高效率、远距离的输送称为干线输送。它一般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第一,工厂到存货地点之间的输送。例如,工厂到大型中转仓库,工厂到流通中心之间的输送等。第二,工厂到大量用户之间的直达输送。干线输送可以采用铁路整列、整车运输和船舶运输等方式。

(2)配送,又称二次输送或末端输送。与干线输送不同,配送是一种小规模、多户头的输送。它按照众多用户的不同要求,逐个将货物送给用户。例如,从工厂将少量货物分发给近区各用户,从小仓库或流通中心将各种货物分发给众多用户等。配送一般具有送量小、运距短、送达地点不固定且较分散等特点。配送多采用汽车运输方式。

干线输送和配送往往有机地连接成一个整体。组织物流时,只有把两者恰当地配置,才能取得较好的技术经济效果。

运输流程和运输方式_现代物流管理概论

第二节 运输流程和运输方式

物质产品从生产所在地向消费所在地的物理性转移,是通过不同的运输方式来实现的。在物流过程中,对运输方式和运输工具的选择,成为合理运输研究的重要内容。组织合理运输对提高物流系统的整体效益有重要的意义。

一、运输流程

一个完整的运输流程大致由6个步骤组成,包括制订运输方案、货物委托承运、装车作业、在途跟踪管理、卸车作业和验收交接,如图4-3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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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3 运输流程图

1.制订运输方案

制订运输方案是整个运输过程的第一个环节。它是指在运输作业之前,根据实际的运输需要,做出有关运输方式、运输工具、运输路线、运输时间、运输成本预算、承运人或运输人员配备和运输投保等多种方案选择的过程。

在制订运输方案的过程中,企业可首先确定是采用外包运输还是由企业组织运力自行运输。通常,自行运输往往只在运距较短,且多为公路运输时才会使用。更多的时候,由于货物往往要进行长途运输,需要多种运输方式相互配合,因此运输业务常由企业外的专业运输企业来承担,即通常所说的第三方物流公司。这时,在选好承运人后,具体的运输方式、运输工具、运输路线、运输时间等运输方案的主要内容须和承运人共同讨论确定。

2.货物委托承运

交由其他运输企业运输的货物,要根据确定的运输方案和承运人办理货物的委托承运手续,包括货物的组配、制单、办理托运手续等环节。

货物的组配就是根据运输条件将待运的各种货物按照性质、重量、体积、包装、形状、运价等因素合理地配装在一定容器的运输工具里。组配是一项技术性很高的工作,直接关系到运输工具的利用程度、运费的高低和货物的安全。在组配中要遵循安全、合理运输、节约费用、先急后缓等原则。

制单主要是货物运单和运输交接单。货物运单是托运企业办理货物交接和计费的原始凭证,一经签订就具有契约性质,所以双方都应认真负责地填写。运输交接单是接运方或中转方之间货物交接的凭证,也是收货方掌握在途货物情况及承付货款的依据。不管是制货物运单还是制运输交接单,都是一项严肃认真的任务,一定要逐项填写,做到正确、清晰。

交由其他运输企业运输的货物,要根据制好的单据办理托运手续,待其受理后,即可根据指定的时间和货位送货,办理交接手续。

3.装车作业

将需要运输的货物装卸搬运到运输工具的作业称为装车作业。它是一种在同一地域范围内,如工厂范围内、车站范围内、仓库范围内等,改变“物”的存放、支撑状态的活动。

装车作业中,可运用配载运输的技术。这是一种充分利用运载工具的载重量和容积,合理安排装载的货物及载运方法并获得合理化的一种运输技术。它往往将轻重货物混合搭配,在以重质货物运输为主的情况下,同时搭载一些轻泡货物,如海运矿石、黄沙等重质货物,在仓面上搭载木材、毛竹等;铁路运矿石、钢材等重物上面搭运农副产品等轻泡货物。配载技术在基本不增加运力投入的情况下合理地利用了运输工具的运输空间。

4.在途跟踪管理

货物在途是运输过程中货物损耗最大的环节之一,因而也是对运输货物进行管理的重要环节。对在途货物的管理,可以由专职安排的押运人员进行,也可由行车中的司机等运输作业的承运人员进行。保证货物的安全到达是在途跟踪管理的主要任务。通过对在途货物的跟踪管理,可以使企业及时了解货运情况,如货物的运输时间、在途货物具体的所处地点等。以便在发生特殊情况时,可以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同时可以对货物的安全起到监督作用。

5.卸车作业

卸车作业是装车作业的相反过程。它是指货物从发运地到收货地后需要根据到货通知联系有关业务部门,根据货物数量、品种,组织人力、物力和仓库货位,将到达的货物从运输工具上卸下来的过程。

准备卸车过程中需要注意检查到达货物的包装是否完整,数量、质量是否与货单相符。如有不正常情况,应做相应的记录,用以分清发、转、收三方的责任。

6.验收交接

验收交接是指货物从发运地到收货地后,收货单位根据到达的站、港通知,与运输企业办理的货物点验接收工作。

首先,向到达站、港递交有关接运手续,交付相关费用。其次,根据提货凭证,到站、港站台或仓库接收、点验货物。由于货物发运方式的不同,具体的验收交接手续和方法也有差异。例如铁路货物验收交接,大致有四种情况。

1)发运装车到站收货

由于发、接货都由车站负责,所以验收交接时接运单位只和车站发生付费、点验及事故处理、责任划分关系。

2)专用线装车到站收货

这种方式涉及货物发运单位、收货方和承运方三方,所以收货方提货员领货时,必须会同到站理货员共同检查车牌、车号、车体状况,如有异常,提货员应与车站理货员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拆封、交接。如发现有短缺、破损,不管是何种原因造成的,都应取得到站的有关货物短缺、破损的记录,以便划清三方各自的责任。

3)发站装车专用线收货

与专用线装车到站收货的验收交接手续大致相同。

4)专用线装车专用线收货

这种情况虽然与车站无直接关系,但也应要求到站派人共同拆封、验收。此外,收货方应在办完货物交接的规定天数内,将运输交接单注明收货情况、加盖公章后寄回,或者由押运员带回发货单位或中转单位。

二、产品的运输方式

1807年,世界上第一艘蒸汽轮船“克莱蒙特号”在美国试航成功,揭开了机械运输的新纪元。其后,各种新型机械运输形式相继出现。1825年,世界上第一条铁路在英国正式通车;1861年,世界上第一条输油管道在美国铺设;1886年,世界上第一辆以汽油为动力的汽车在德国问世;到了1903年,莱特兄弟制造的第一架飞机“飞行者1号”在美国飞上蓝天。至此,经历了整整一个世纪,各类新型机械运输工具相继问世,并以它们为运输手段逐步奠定了铁路、公路、水路、航空以及管道运输构成的运输业基本格局。

基于上述五种运输工具,物质产品运输有五种基本方式,即铁路运输、公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和管道运输。各种不同的运输方式都有各自不同的特点。选用何种运输手段,对提高运输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铁路运输

铁路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大动脉,铁路运输是我国货物运输的主要方式之一。铁路运输是指使用铁路列车运送客货的一种方式。铁路运输主要承担长距离、大批量的货运,在没有水运条件的地区,几乎所有大批量的货物运送都由铁路运输承担。铁路运输是在干线运输中起主力运输作用的运输形式。铁路运输与水路干线运输、各种短途运输衔接,形成了以铁路运输为主要方式的运输网络。铁路运输的货物具有低价值和高密度的特点,其经济里程一般在200千米以上。

1)铁路运输的分类

按照货物的数量、性质、形状、运输条件,铁路货物运输可分为整车货物运输、零担货物运输、集装箱货物运输等。

(1)整车货物运输。一批货物的重量、体积或形状需要以一辆以上货车运输的,应按整车方式办理托运。在铁路货物运输中,整车货物运输占很大比例。

(2)零担货物运输。零担运输是指一批货物的重量、体积或形状不够整车运输条件时可按零担托运。铁路部门规定,按零担托运的货物,一件体积最小不得小于0.02立方米(一件重量在10千克以上的除外),一张运单托运的货物不得超300件。

(3)集装箱货物运输。铁路集装箱运输是将货物装入集装箱,再将集装箱作为一个单元装载到货车上进行运输的方式。

2)铁路运输的主要优点

(1)运量大、运输距离长并且运价低廉。随着铁路的内燃机化和电气化改造,铁路列车承担长距离、大批量运输货物的能力不断增强,同时运载能力的提高也进一步增强了铁路运输的成本优势。

(2)运输网络完善,可以将货物运往各地。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铁路网逐渐向中小城市扩散,可以很好地满足远距离的运输需要。

(3)安全可靠。铁路运输有专用线路,可以全天候运营,受地理和气候的影响比较小,具有较大的连续性和可靠性,安全性也很高。

(4)不会发生交通堵塞。由于铁路货车沿固定轨道按事先计划运行,因此不会发生交通堵塞。

3)铁路运输的局限性

(1)无法实现“门到门”的服务。由于铁路运输受线路、货站限制,不够灵活机动,在固定线路上行驶,始末端的运输通常要靠汽车来完成,这就需要与汽车进行换载作业。

(2)货损货差较高。由于列车行驶时的震荡及运输过程多次中转,铁路运输很容易导致所载货物损坏、丢失。由于铁路运输货损比例远高于公路运输,所以企业一般不把高价值的货物交由铁路承运。

(3)因铁路运输受运行时刻、配车、编列或中途编组等因素的影响,不能适应用户的紧急需要。

(4)近距离运输时,其运输费用较高。

(5)铁路及其辅助设施建设费用较高。

这些特点决定了铁路运输是陆地长距离、大批量运输的主要方式,适宜长途、大量、价值低、密度高的物品运输,如煤炭、矿石、木材、粮食、钢材等。

2.公路运输

公路运输是配送货物的主要形式,也是我国货物运输的主要形式,在我国货运中所占的比重最大。公路运输的工具主要是汽车和畜力车,以汽车为主,它主要承担短途运输和无铁路可通的长途货物的运输任务。公路运输与铁路、水路运输联运,就形成以公路运输为主体的全国货物运输网络。

公路运输主要承担近距离、小批量的货物运输以及水路运输、铁路运输难以到达地区的长途大批量货运和水路运输、铁路运输难以发挥优势的短途运输。汽车运输的主要特点是灵活机动,可以实现“门到门”的直达运输。近年来,在铁路和水路密集的地区,长途运输也开始使用公路运输。公路运输的经济半径,一般在200 km以内。

1)公路运输的主要优点

(1)可以实现“门到门”的运输。公路运输不受路线和停车站的约束,只要没有特殊的障碍(如壕沟、过窄的通道等),汽车都可以到达。因此,可以提供从托运人到收货人的“门到门”直达运输。在多式联运中,公路运输通常作为其他运输方式的衔接手段。

(2)换装环节少,运输速度较快。由于直达运输无需转运或反复装卸搬运,因而运输时间可以缩短(比铁路短),货物包装可以简化,因搬运造成的损坏、丢失也大大减少。

(3)运用灵活,可以满足多种需求。公路运输对货物量的大小有很强的适应性,可以灵活制订运输时刻表,可以随时调拨,有很强的弹性。

(4)公路运输服务方便,适宜于近距离、中小量货物运输,运输费用相对较低。

2)公路运输的主要缺点

(1)载运量小。受汽车装载量及汽车数量的限制,无法实现大批量运输。普通汽车可载运3~5吨,即使使用全拖车也只有数十吨,无法与铁路、水路的庞大数量相比。

(2)长距离运输费用较高。在长距离运输时,由于动力费和劳务费较高,可能出现运输不经济。

(3)安全性差。由于车种复杂、路况不良以及驾驶人的疏忽等因素,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对人身、货物及汽车本身造成损失。

(4)由于汽车数量增多,造成了交通拥挤堵塞,同时产生的尾气、噪声也造成了环境污染。

公路运输是最普及、最方便的一种运输方式。在我国,公路运输一般从事中、短途运输,是一种地区性的运输方式,是企业内部生产运输的主要运输方式,为铁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起到集中疏散的作用。这种独特的运输作用是其他运输方式不能替代的。

3.水路运输

水路运输又称为船舶运输,是利用船舶运载工具在水路上的运输,简称为水运。水运按船舶航行的路线划分,可以分为利用海洋的海上运输和利用河川、湖泊等内陆水域的运输,即内河运输。水路运输主要承担大批量、远距离的运输,是在干线运输中起主力作用的运输方式。

从水运业务来讲,它可分为定期水路运输和不定期水路运输两类。海上运输又称为远洋运输,或简称为海运。海上运输业按业务内容可区分为船舶航运业、船舶租让业、海上运输管理业和海运代理业等。

1)水路运输的主要优点

(1)运输成本低。水运成本明显低于航空、公路以及铁路运输。因此,水运对于单位价值低或者运输成本占售价很大比重的产品(如矿石、木材、农产品等)而言最具优势。

(2)运载量大。内河运输中采用拖带方式,运量会成倍增长。

(3)环境污染小。在同距离、等量产品的运输中,水路运输所耗费的能源最少。

(4)续航能力大。船上可以携带数十天的食物及淡水,配备各种设备,能够独立生活,非其他运输方式可比。

2)水路运输存在的局限性

(1)运输速度最慢。海上运输有时以几个月为周期,因此一些公司把水路运输作为“运送中的”仓库。

(2)受气候、季节、港口条件的影响。水运受到天气状况、季节水位、港口基础设施的影响较大。尤其是远洋运输,极易受恶劣天气的影响,使得航期不能保证。

(3)货损现象较多。水上运输的野蛮装卸、运输途中的颠簸以及水运自身的特点等使得包装破损等损坏情况时常发生。

(4)可用性较差。只有临近水路的托运人才能直接使用水路运输,否则就需要有汽车或火车来衔接地面运输。

4.航空运输

航空运输又称为飞机运输,是指利用飞机运载工具进行货物运输的一种运输方式。航空运输在我国运输业中主要承担长距离的客运任务,其货运量占全国货运量的比重逐年增加。我国民用飞机机型主要有波音737、波音747、波音757、波音767、MD-82、伊尔18、B-146、三叉、安12、安124、运7和肖特360等。航空运输快速、安全,但费用高昂。由于飞机运输对货物产生的震动和冲击力较小,因此货物只需要简单地打包即可运输,散包事故少。

通常航空运输承载的货物主要有两类:一是运输时间受限的货物,如花卉、海鲜等保鲜物品,抢险救灾等紧急物品,时装等流行商品等;二是价值高且运费承担能力很强的货物,如贵金属、珠宝、手表、相机、美术品等贵重货物,不适合于低价物品和大批量货物的运输。另外,由于飞机运输需要航空港设施,因此在没有飞机场的情况下无法采用航空运输方式。

1)航空运输的优点

(1)运输速度快。航空运输的速度远远快于其他运输方式,这使得它在长途短时运输上具有突出优势。航空运输的高速性有利于降低库存水平,加速存货资金周转。

(2)可以提高货主对市场的快速反应能力。当今市场竞争激烈,航空运输的快捷服务可使货主根据市场信息迅速做出反应,推出适销对路的产品并占领市场。

(3)简化包装,减少货损。飞机在空中飞行平稳,着陆时也有减震系统,货物不会受到太大的外力影响,因而被运输的货物只需简单包装即可。还有,航空运输安全准确,事故率低,货损货差少,保险费用也相应较低。

(4)不受地形限制、机动性大。飞机在空中飞行,很少受陆地地形因素限制,受航线条件限制的程度远比汽车运输、铁路运输和水运小得多。

(5)除了雾天和雪天之外,航空公司都可以提供可靠的运输服务。

2)航空运输的不利方面

(1)运费高。航空运输的运费远高于其他方式,这是空运的最大劣势。

(2)运载能力有限。空运的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受飞机货舱尺寸和飞机载重能力的限制。不过,随着大型飞机的投入使用,这种限制越来越小。

(3)可用性较差。当离机场较远时,必须依靠汽车把货物送到机场或从机场取货。

(4)受气候影响较大。恶劣的天气情况可能会对航空运输造成极大的影响,影响航空运输及时性的实现。

5.管道运输

管道运输是使用管道输送的一种运输方式,它所运输的货物主要有油品、天然气、煤浆及其他矿浆。管道运输与其他运输方式的主要不同在于管道设备是静止的。管道运输是近几十年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的运输方式。我国在1971年才开始有管道运输。目前,我国管道运输主要是对成品油、石油、天然气和其他气体的输送。

管道运输的特点是连续性强、损耗小、运输安全、建设投资省、占地面积少等。但是,管道运输是一个单向的封闭输送系统,灵活性很差;另外,为了进行连续输送,需要在各中间站建立储存库和加压站,以促进管道运输的畅通。

1)管道运输的主要优点

(1)运输费用低。管道一旦建成,可以连续不断地输送大量货物,不会产生回空问题且无需装卸、包装,因而费用很低。

(2)不受天气影响,运行安全可靠。易燃的油、气密闭于管道之中运输,既不受天气影响,又可减少挥发损耗,还较其他运输方式安全可靠,这就减少了安全库存的需要。

(3)便于管理。管道内的货物流动由计算机监视和控制。

(4)占地少、污染小。管道多埋于地下,不占用土地或占地较少。管道运输沿途无噪声,漏失、污染小。

2)管道运输的主要缺点

(1)输送对象有限,一般适用于石油、成品油、天然气等流体货物。煤等固体原料也可以加工成浆状后利用管道运输。

(2)输送地点受限,只有与管道接近的地方货运人才能使用这种方式。

三、运输方式的特征分析

上述各种运输方式的成本结构的比较如表4-2所示。

表4-2 各种运输方式成本结构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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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运输方式的营运特征可以从成本(即运价)、速度、可靠性、可用性、特殊运输能力、货物损失以及频率七个方面进行比较,如表4-3所示。

表4-3 各种运输方式相关的营运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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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五种基本运输方式的基础上,可以组成不同的综合运输。各种运输方式都有其特定的运输路线、运输工具、运输技术、经济特性及合理的使用范围。所以,只有熟知各种运输方式的效能和特点,结合商品的特征、运输条件和市场需求,才能合理地选择和使用各种运输方式,获得较好的运输绩效。

规划与实施市场营销管理_市场营销学

第三节 规划与实施市场营销管理

一、市场营销管理及其任务

市场营销管理是指为了实现企业目标,创造、建立和保持与目标市场之间的互利交换的关系,而对设计方案进行分析、计划、执行和控制。

市场营销管理的实质是需求管理。市场营销管理的任务,就是为促进企业目标的实现而积极主动地适应需求和创造需求。

(一)适应需求

根据需求水平、时间和性质的不同,可归纳出六种不同的需求状况。在不同的需求状况下,市场营销管理的任务也有所不同。

1.无需求

无需求指目标市场对产品毫无兴趣或漠不关心的一种需求状况。例如,在某些区域市场上,顾客对于刚上市的新产品或平时不熟悉的商品便属于这种状况。在无需求情况下,市场营销管理的任务是刺激市场营销,即通过大力促销及其他市场营销措施,努力将产品所能提供的利益与人的自然需要和兴趣联系起来。

2.潜伏需求

潜伏需求指相当一部分消费者对某种商品或服务有强烈的需求,而现有产品或服务又无法使之满足的一种需求状况。在潜伏需求情况下,市场营销管理的任务是开发市场营销,即开展市场营销调研和需求测量,进而开发有效的产品或服务来满足这些需求,将潜伏需求变为现实需求。

3.下降需求

下降需求指市场对一个或几个产品的需求呈下降趋势的一种需求状况。如彩电、冰箱、洗衣机、空调等家电产品目前便属于这种情况。在下降需求情况下,市场营销管理的任务是重振市场营销,即分析需求衰退的原因,进而开拓新的目标市场,改进产品特色和外观,或采用更有效的沟通手段来重新刺激需求,使老产品开始新的生命周期,并通过创造性的产品再营销来扭转需求下降的趋势。

4.不规则需求

不规则需求指某些产品或服务的市场需求在一年中的不同季节,或一周内的不同日子,甚至一天内的不同时间段上下波动很大的一种需求状况。例如,服装、旅游、交通类产品的需求便是这样。在不规则需求情况下,市场营销管理的任务是协调市场营销,即通过灵活定价、大力促销及其他刺激手段来改变需求的时间模式,使产品或服务的市场供给与需求在时间上协调一致。

5.均衡需求

均衡需求指某种商品或服务的目前需求水平和时间等于预期的需求水平和时间的一种需求状况。这是企业最理想的一种需求状况。但是,在动态市场上,消费者偏好会不断变化,竞争也会日趋激烈。因此,在均衡需求情况下,市场营销管理的任务是维持市场营销,即努力保持产品质量,经常测量消费者满意程度,通过降低成本来保持合理价格,并激励推销人员和经销商大力推销,千方百计维持目前需求水平。

6.过量需求

过量需求指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市场需求超过了市场供给的一种需求状况。例如,目前许多地方对商品房的需求便是这样。在过量需求情况下,市场营销管理的任务是调整市场营销,即通过提高价格、合理分销产品、减少促销等措施,降低市场需求水平,或设法降低盈利较少的市场需求水平。需要强调的是,调整市场营销并不是杜绝需求,而是降低需求水平。

(二)创造需求

在市场营销实践中,企业不仅可以适应需求,而且可以创造需求,即改变人们的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引导消费的新潮流。创造需求是市场营销管理具有挑战性的一项重要任务。

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是人们在特定的环境中逐渐形成的,是由特定的文化造就、决定的,在市场上表现为特定的需求。企业的产品投顾客之所好,仅仅是适应需求;若改变顾客所好,引导消费潮流,则是创造需求。创造需求,也就是改变人们的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例如,日本龟甲万公司采取免费赠送等方式,改变美国人的消费习惯,成功地开拓了原来不知酱油为何物的美国市场;瑞士雀巢公司经过漫长的努力,使几千年来都崇尚茶文化的日本等国青年一代以喝咖啡为时髦;日本索尼公司生产的便携式立体单放机面市后,空前畅销,这一不起眼的小小产品,改变了世界上几百万、几千万人的音乐欣赏方式。随身听领导了世界消费的新潮流。这种东西方文化的互相渗透,便是现代企业创造需求的过程。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创造需求的途径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

1.设计生活方式

现代企业不仅可以通过改变过去的生活方式来创造需求,而且可以主动参与设计新的生活方式,领导消费的潮流。例如,日本人设计出卡拉OK的娱乐形式,改变了人们过去的听音乐、欣赏音乐、演唱只是歌星专利的传统生活方式,使消费者从被动参与娱乐变为主动参与,从听音乐变为“大家一齐唱”,让普通人也有登台表演,一展歌喉,自娱自乐,过把“歌星”瘾的机会。卡拉OK的魅力几乎征服了不同的年龄层和所有国家的消费者,旋风般地流行于世界娱乐市场。这无疑是企业主动设计新的生活方式的结果,它为企业带来了创新产品、开拓市场的发展机遇。

2.营造和开拓市场空间

企业推广产品,有时可通过有预期目标的营销活动,人为地使市场形成供不应求的局面,营造和开拓市场空间。这不仅是一种战术技巧,还可以起到创造需求,拓展市场空间的作用。德国爱克发公司为了大量推广胶卷,采用免费冲印的办法,有效地营造了一个市场空间,促使顾客大量购买胶卷,实现扩大销售、占领市场的预期目标。美国柯达公司于20世纪60年代也曾发起一场推广胶卷的竞争攻势。它的竞争手段从开发大众化自动相机开始,声称这种相机其他公司也可仿造。这样,相机产销量的剧增,导致胶卷市场需求旺盛,柯达乘虚而入,大量推出配套使用的胶卷,成功地拓展了全球胶卷市场。

3.把握全新机会

所谓全新机会指目前尚不存在的潜伏需求,即通过企业的营销努力,开发出新的产品之后才形成的需求。例如,数码相机、背投、高清数字电视等技术产品在尚未进入市场之前,消费者并未产生对这种产品的需求,只是在这些产品开发出来之后,消费者感到这种产品很好才产生了需求,这就是索尼公司所说的“生产需要”的实际含义。在市场营销中,针对实际存在的需求而产生的市场机会,比较容易被发现和迅速得到满足,而把握全新机会,则可创造需求,使企业占有竞争的绝对优势。20世纪70年代,日本钟表业瞄准消费者的“潜伏需求”,成功地研制出迷你电池驱动的石英表,这一走时准、寿命长、功能多、外观美、价格低的新产品,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传统的机械手表,这场钟表革命使日本人从瑞士人的头上摘取了世界钟表业王国的皇冠。

二、市场营销管理过程

市场营销管理过程,是市场营销管理的内容和程序的体现,是指企业识别、分析、选择和发掘市场营销机会,规划、执行和控制企业营销活动,以实现企业任务和目标的全过程。通过这个过程,使企业的营销活动与它最佳的市场机会和外界环境的发展变化相适应,在不断的调整过程中发展壮大自己。

企业营销管理过程包含着下列四个相互紧密联系的步骤:分析市场机会、选择目标市场、确定市场营销组合、实施市场营销控制。

(一)分析市场机会

分析市场机会是市场营销管理过程的第一个步骤,是企业营销人员的首要任务,也是企业实际市场营销工作的起点和以后各项工作的基础,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所谓市场机会,就是市场上未满足的需要。哪里有未满足的需要,哪里就有做生意赚钱的机会。许多优秀的企业家总结出“企业市场机会=顾客没有被满足的需求”这一公式。有的进一步指出,市场机会就是消费者在满足需求过程中尚存的遗憾。消费者感到的遗憾之处、不便之处便是企业新的市场机会。

寻找和发现市场机会的途径和方法主要有:

1.最大范围地搜集意见和建议

发现市场机会的来源包括企业内部和企业外部两个方面。更广泛的来源在企业外部,如中间商、专业咨询机构、教学和科研机构、政府部门,特别是广大消费者,他们的意见直接反映着市场需求的变化倾向。因此,企业必须注意和社会各方面保持密切的联系,经常倾听他们的意见,并对这些意见进行归纳和分析,以便从中发现新的市场机会。其具体方法有:

询问调查法。即通过上门询问或采取问卷调查的方式来搜集意见和建议,作为分析的依据,从中寻找和发现市场机会。

德尔菲法。即通过征求专家意见来从中寻找和发现市场机会。

召开座谈会。如召开消费者座谈会、企业内部人员座谈会、销售人员座谈会、专家座谈会等,搜集意见和建议,从中寻找和发现市场机会。

课题招标法。即将某些方面的环境变化趋势对企业市场营销的影响,以课题的形式进行招标或承包,由中标的科研机构或承包的专门小组(或人员)在一定期限内拿出他们的分析报告,从中寻找和发现市场机会。

头脑风暴法。即将有关人员召集在一起,不给任何限制,对任何人提出的意见,哪怕是异想天开,也不能批评。通过这种方法来搜集那些从常规渠道或常规方法中得不到的意见,从中寻找和发现市场机会。

2.采用产品与市场发展分析矩阵来发现和识别市场机会

如图2-2所示,将产品分为现有产品和新产品,市场也相应分为现有市场和新市场,从而形成了一个有四个象限的矩阵,企业可从这四个象限的满足程度上来寻找和发现市场机会。对由现有产品和现有市场组成的第1象限来说,企业主要是分析需求是否得到了最大满足,有没有渗透的机会存在?如果有这种市场机会,企业相应采取的就是市场渗透策略。对由现有产品和新市场组成的第2象限来说,企业主要是分析考察在其他市场(即新市场)上是否存在对企业现有产品的需求。这里所说的新市场,是指包括其他消费群体、其他地理区域的市场在内的企业还未进入的所有市场。如果在其他市场上存在对企业现有产品的需求,这就是一种市场机会,企业相应采取的就是市场开发策略。对第3象限来说,企业主要是分析现有市场上是否有其他不被满足的需求存在。如果有,经过分析评估,这种市场机会适合企业的目标和能力,企业就要开发出新产品来满足这种需求,企业相应采取的策略就是产品开发策略。对第4象限来说,企业主要是分析新的市场中存在哪些未被满足的需求。由于这些市场机会大多属于企业原有经营范围之外,但又适合企业的目标和能力,因而,企业相应采取的策略就是多角化经营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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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2 产品与市场发展分析矩阵图

上述矩阵主要用于企业战略规划中发展战略的研究,同时也被用于寻找和识别市场机会的主要工具。前者是在确定了某一象限期适合企业目标与能力的市场机会之后制订相应的战略决策,而后者则是市场机会分析人员用于分析各象限中是否有市场机会存在。这是战略规划决策和市场机会分析之间利用这一工具的区别所在。

3.聘用专业人员进行市场机会分析

企业常常聘用专职或兼职的专业人员进行市场机会分析。例如,专营剃须刀和化妆品的美国吉列公司就聘用专业人员专门研究妇女地位的变化在今后几十年内会给家庭带来些什么影响,给他们的任务就是提出各种问题,企业从他们提出的问题中寻找和发现市场机会。

4.建立完善的市场信息系统和进行经常性的市场研究

完善的市场信息系统为市场机会分析提供大量的数据资料,分析人员利用这些数据资料,运用各种方法能从中寻找和发现各种市场机会。而经营性的市场研究,又是市场信息系统中信息资料得以补充的主要手段。因此,完善的市场信息系统和经常性的市场研究工作是企业寻找和识别市场机会的基础和关键。如果企业没有一个完善的市场信息系统和进行经常性的市场研究,而只靠主观臆断或偶然性的分析预测,要想发现市场机会并把它转变成为成功的企业市场营销,那是不可想象的。

(二)选择目标市场

经过分析和评估,选定了符合企业目标和资源的营销机会之后,还要对这一产业的市场容量和市场结构做进一步的分析,以缩小选择范围,选定本企业准备为之服务的目标市场。

所谓目标市场,指在需求异质性市场上,企业根据自身能力所确定的欲满足的现有和潜在的消费者群体的需要。例如,某服务企业经过营销调研,决定生产和经营中老年服装,中老年便是它的目标市场的主体。有了明确的目标市场,企业才可提供适当的产品或服务,并根据目标市场的特点制订一系列的措施和策略,实施有效的市场营销组合,即目标市场营销。企业目标市场的选择正确与否,是关系企业生死攸关的大问题。

选择目标市场包含下列四个步骤:测量和预测市场需求;进行市场细分;在细分市场的基础上选择目标市场;实行市场定位。

测量和预测市场需求。对所选定的市场机会,首先要测量其现有的和未来的市场容量。如果对市场前景的预测看好,就要决定如何进入这个市场。一个市场是由多种类型的顾客和需求构成的,这就需要进一步分析市场结构,了解构成这一市场的各个部分,并确定哪个部分可提供实现目标的最佳机会。

进行市场细分。市场上的顾客需求是复杂多样的,可从不同角度加以划分。按照不同的需求特征把顾客分成若干部分,即把市场分成若干部分,称为市场细分化。市场的每一个细分部分叫做细分市场或子市场。它们都是由那些具有相同或相似需求特征的顾客群所构成,每个市场都可分为若干细分市场。一个企业不可能为所有细分市场都提供最佳的产品和服务,而应该根据自己的目标和资源,集中力量为一个或几个细分市场服务。

选择目标市场。在企业对市场进行细分的基础上,选择一个或几个细分部分作为自己的服务对象,这些被选中的细分部分即为目标市场。企业根据自己的营销目标和资源条件选择一定的目标市场进行营销,这种经营方式称为目标市场营销。

实行市场定位。企业选定了自己的目标市场之后,还需要实行市场定位,采取适当的定位策略。所谓市场定位,就是企业在目标顾客心目中为自己的产品设计和塑造一定的个性或形象,并通过一系列营销努力把这种个性或形象强有力地传达给顾客,从而确定该产品在市场上的位置,以区别于竞争者。例如,“货真价实”、“物美价廉”、“经济实惠”、“豪华高贵”、“技术先进”、“国内一流,国际水平”等等,都可作为定位观念。市场定位的基本出发点是竞争,是一种帮助企业确认竞争地位、寻找竞争策略的方法。通过定位,企业可以进一步明确竞争对手和竞争目标,也可以发现竞争双方各自的优势与劣势。

(三)确定市场营销组合

在选定了目标市场和确立市场定位之后,市场营销管理过程的下一个步骤是确定市场营销组合策略。

市场营销组合是现代营销学理论中一个重要的新概念,是20世纪50年代由美国哈佛大学的鲍敦教授首先提出来的,此后受到学术界和企业界的普遍重视和广泛运用。

所谓市场营销组合,也就是企业的综合营销方案,即企业针对目标市场的需要对自己可控制的各种营销因素的优化组合和综合运用,使之协调配合,扬长避短,发挥优势,以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企业可控制的营销因素很多,可分成几大类,最常用的一种分类方法是E. J. 麦卡锡教授提出的,即把各种营销因素归纳为四大类:产品(Product)、价格(Price)、地点(Place)和促销(Promotion),因这四个词的英文字首都是“P”,故简称“4P’s”。所谓市场营销组合,也就是这4个“P”的适当组合与配搭,它体现着现代市场营销观念中的整体营销思想。

市场营销组合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可控性。市场营销组合是企业可控因素的结合。企业根据目标市场的需要,可以决定自己的产品结构,确定产品价格,选择分销渠道和促销方式等,对这些营销手段的运用和搭配,企业有自主权,但这种自主权是相对的,必须使之与不可控制的营销环境相适应。安排可控因素的目的是使之与不可控因素相适应。

二是层次性。市场营销组合是企业一个多层次的复合结构,要注意求得各层次因素的灵活运用和有效组合。市场营销组合是一个4P的大组合,4P中又各自包含若干小的因素,形成各个P的亚组合,在每一个亚组合下还有更小的组合。企业进行整体营销活动,必须针对目标市场的需求,协调内部的各种资源,考虑外部环境因素,组成多种市场营销组合,从中选择最佳的组合。

三是整体性。市场营销组合的作用,不是由每一个构成因素所产生的作用简单相加的结果,由于各个因素的相互配合作用,产生了整合效应,这是系统的整体作用。其效果大大超过简单相加。

四是动态性。市场营销组合不是静态组合,而是动态组合。每一个组合因素都是不断变化的,是一个变数。市场营销组合的整体效果是一个函数,其自变量就是4P中的每一个项目的内容。只要改变其中任何一个因素,就会出现一个新的组合,产生不同的效果。

由上可见,市场营销组合是企业可控因素多层次的、动态的、整体性的组合,即具有可控性、层次性、整体性、动态性的特点。它必须随着不可控的环境因素的变化和自身各个因素的变化,灵活地组合与搭配。

正确安排市场营销组合对企业营销的成败具有重要作用:可扬长避短,充分发挥企业的竞争优势,实现企业战略决策的要求;可加强企业的竞争能力和应变能力,使企业立于不败之地;可使企业内部各部门紧密配合,分工协作,成为和谐协调的整体系统,灵活有效地适应营销环境的变化。因此,营销组合是体现现代营销观念的一种重要手段。

——延伸阅读——

走向整合行销

随着市场营销观念的演进而不断丰富、深化,进一步取悦消费者的促销方式层出不穷,促销的方式呈多元化,但却未能把各种手段形成一股整体合力,各种促销手段如广告、公关、促销、人员推销等方面多是分开使用、各自为战的,没有一个部门对其进行有效的整合,很容易造成品牌形象在消费者心目中的混乱,实践效果很差。要想改变这种现状,必须引入整合行销(IMC)。IMC被认为是21世纪企业制胜的关键。IMC的定义,舒尔茨等认为,它就是一种适用于所有企业中信息传播及内部沟通的管理体制,而这种传播与沟通就是尽可能与潜在的客户和其他一些公共群体(比如雇员、立法者、媒体和金融团体)保持一种良好的积极的关系。IMC的要点在1993年美国唐·E. 舒尔茨教授等人出版的新书《整合行销传播》中便有了具体的规定:第一,强调从与消费者沟通的本质意义上展开促销活动。第二,主张将广告公关、SP、直销……等种种工具整合成一体的管道,发挥出更有实力的效果。众所周知,世界顶尖企业是整合行销的典范。他们并不会将消费者促销活动,局限在零售商的店面。相反的,他们会尽可能地和不同的通路合作,并在电台购买时段宣布促销信息,举办具新闻性的公关活动,动员企业内部员工及发展创意十足的店面促销,让促销活动的效率发挥到极限。

把企业的营销因素分为可控因素与不可控因素,以及把可控因素概括为“4P’s”的这些理论,在西方已经有40多年之久。但是近年来在国际国内市场竞争激烈的新形势下,除营销学理论有了新的发展,菲利普·科特勒教授从1984年以来提出了一个新的理论。他认为,企业能够影响自己的营销环境,而不应单纯地顺从和适应环境。因此,除营销组合的“4P’s”之外,还应该再加上两个“P”,即“权力”与“公共关系”,成为“6P’s”。这就是说,要运用政治力量和公共关系的各种手段,打破国际或国内市场上的贸易壁垒,为企业的市场营销开辟道路。他把这种新的战略思想,称之为“大市场营销”,以区别于一般市场营销。

自从菲利普·科特勒教授提出“大市场营销”的观念之后,中国学者很快将之引入国内,并写进了教科书中。但是,这一战略思想在20世纪80年代的新发展却很少在中国市场营销的实践中得到应用。安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的事实却提供了大市场营销的成功范例。20世纪80年代末,正值中国市场“疲软”之时,安利公司决定选择中国为新的目标市场,并于1990年开始构思。1991年8月,安利公司获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立项,1992年8月签订合同,1993年开始在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厂房,首期工程于1995年1月竣工,每年可生产价值超过2亿美元的产品。安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的过程,时间跨度有5年之久,历经中国宏观经济政策的三次调整、中国的三起三落,最后终于达到了其进军中国市场的目的。安利公司为了进入中国市场,除了努力取得有关政府部门的支持外,还认真研究了中国的市场营销环境,充分运用经济的、心理的、政治的和公共关系技能,赢得了若干参与者的合作。

安利公司针对所谓中国的市场壁垒,采取了如下战略:(1)物尽其用。安利公司表示将逐步从中国国内采购所需的原材料,积极开发中国原材料市场,推动国内原料工业的发展。(2)人尽其才。安利公司宣称安利绝对是一个正当的事业,启动资金少、风险低,给每一个普通的中国人提供了开展个人事业的机会。(3)符合政策。安利公司表示尊重中国政府对“三资”企业的政策,作为一个合资企业,努力提高产品的外销比例,力求形成原材料成品出口外销的良性循环。

(四)实施市场营销控制

市场营销控制是对企业总体战略、战略性营销规划及各项具体策略执行过程的监测与管理。

企业战略与战略性营销规划的控制,主要是了解检查企业的目标、任务及发展战略与市场营销环境是否相适应。具体内容一般包括市场营销环境的变化和企业的适应状况,企业目标市场的规模特点及其与总任务的一致性,企业机构及人员的适应性,企业在市场上竞争地位的改善或恶化,企业对市场机会的利用等方面。通过检查和评价,促使企业及时调整自己的总体战略及战略性营销规划,修订及完善原有的决策。

具体营销策略的控制,主要是考察产品、价格、渠道、促销等方面管理的有效性,是对战略决策实施策略的分析和评价。其中既包括分别对各种营销策略进行个别调研,如考察企业产品线的状况、产品经济生命周期划分阶段及相应策略的适应、渠道目标与渠道的选择、对价格策略的反应、各项促销活动的有效性等,还包括对市场营销组合中四个方面因素的组合状况的分析和评价。

以上四个方面是企业市场营销管理的主要内容。突出战略性营销管理和加强对企业自身的市场营销控制是市场营销学发展中的一个显著变化。

购买行为模式概述_市场营销学

第一节 购买行为模式概述

一、“暗箱”理论

暗箱是照相机上装感光片的设备,其结构严密绝不透光。这里比喻消费者购买心理活动的隐秘。暗箱理论是指消费者心理如同暗箱,只能看到消费者购买的外界条件(产品信息、价格信息和促销信息)和最终选择的结果。暗箱理论就是研究消费者行为的基本内容,即“5W1H理论”。

1.购买什么——购买对象(what—objects):了解消费者购买什么、了解什么。

2.谁参与购买行为——购买者(who—occupants):既要了解消费产品的是哪些人,又要弄清购买行动中的“购买角色”。

3.何时购买——购买时间(when—occasions):了解消费者在具体的季节、时间甚至时点所发生的购买行为。

4.何地购买——购买地点(where—outlets):了解消费者在哪里购买、在哪里使用。

5.怎样购买——购买行为(how—operations):了解消费者怎样购买、喜欢什么样的促销方式,又要搞清楚消费者对所购买的商品如何使用。

6.为何购买——购买目的:(why—objectives):了解和探索消费者行为的动机或影响其他行为的因素。

前5个问题是消费者行为公开的一面,可以借助于观察、询问获得较明确的答案。最后一个问题却是隐蔽的、错综复杂、难以捉摸的,这种情况对营销者来讲,就像面对照相器材的暗箱一样,所以称为暗箱理论。以下六个方面是研究购买者行为的基本内容。

(一)“什么(What)”

“什么”即了解消费者知道什么、购买什么。如20英寸彩电有哪些牌子,哪些厂家生产小型推土机等。通过了解、评估的结果使我们了解经常讲的企业产品的“知名度”。如某土产杂品店在夏季七折出售铜火锅这一行动消费者知道不知道。除此之外,还要了解“买什么”,要搞清产品的被接受性。如调查顾客买了什么牌号的电视机,买了什么香型的香皂等。通过了解,既可以清楚市场占有率和不同牌号的销售情况,也可以搞清楚消费者的爱好,以提供适合需要的商品和服务。

(二)“谁(Who)”

“谁”,即既要了解消费者是哪些人,又要弄清购买行动中的“购买角色”问题。消费者是谁,指的是企业的目标顾客是谁;购买角色,即研究不同的购买中不同人的位置和作用,严格来说,购买者有别于消费者,购买者通常指的是实际完成购买行动的人,他可能是产品的消费者,也可能不是,这在不同的商品购买行动中有很大差异,容易分辨。

(三)“什么时候(When)”

“什么”,即了解消费者在一年中的哪季,一季中的哪个月,一月中的哪个星期以及一个星期中的哪一天,一天中的什么时间实施哪类购买行动和需要什么样的商品或服务。例如,春暖花开之时,星期六的下午食品店的配餐面包销量很大,人们在准备星期天外出郊游时的午餐。食品经营者要根据这一情况,除了适时地提供顾客喜欢的面包外,还可搞些其他适合这个季节、时间的食品,如购置肉食、水果、蔬菜的拼盘等等。搞清楚消费者什么时候消费哪类商品的服务,对于开发新产品,拓宽服务领域,增加服务项目有重要的意义。

(四)“哪里(Where)”

“哪里”,即了解消费者在哪里购买,在哪里使用。在哪里购买,即了解消费者在购买某类商品时的习惯。如,出售祛斑霜就要搞清楚购买此商品的顾客愿意在百货商店里购买还是更相信药店里出售的商品。企业底数清楚,可以据此研究商品及服务的适当的销售渠道和地点,在哪里使用,就是要了解消费者是在什么样的地理环境、气候条件、甚至于什么场所,什么场合使用商品。根据消费者使用的地点、场所的特征,使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更具适应性。

(五)“如何(How)”

“如何”,既包括了解消费者怎样购买、喜欢什么样的促销方式,又包括要搞清楚消费者对所购商品如何使用。企业清楚了这两个问题之后,不仅可以针对不同商品的用途突出商品的差异,还可以作出适当的促销决策。有的特定地区、特定阶层消费者更宜接受人员推销方式,企业便可适当减少对这个地区的广告攻势而组织人员销售,以适应这部分人对促销方式的要求。再如,经销调味品的企业就要搞清消费者买到酱油后怎样用,是做卤汁用于卤肉制品,还是用做凉拌蔬菜的调料。企业搞清楚以后,才能提供多品种的适宜的产品。

(六)“为什么(Why)”

“为什么”,即了解和探索消费者行为的动机或影响其行为的因素。消费者为什么喜欢这个牌号的商品而不喜欢另外一个;为什么单买这种包装、规格的商品而拒绝接受其他种类等等。只有探明了原因与动机,企业才可以比较全面地了解消费者的需要。

二、购买行为模式分类

对于购买者行为的研究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在这短暂的几十年中,购买者行为研究课题不仅引起不同行业、不同国家和地区人们的瞩目,而且已成为多门类学科探讨的课题。下面分别介绍几种有代表性的模式。

(一)经济学模式

经济学模式分析购买行为,要求注重产品的价格和性能因素,强调的是消费者购买的经济动机对购买行为的影响,这无疑是重要的。但单纯的经济因素不能解释清楚消费者行为的发生及其变化,如购买者对产品商标和牌号的偏好。为什么一位顾客在面对几种价格相仿,质量、性能相近的同类产品时,只选择其中的某一种,经济学模式是难以回答的。

(二)传统心理学模式

需求驱策力模式是传统的心理学模式,其理论基础是以巴甫洛夫为代表的心理学家提出的人类教育是基于“条件反射”而来的。该模式认为,需求促使人们产生购买行动,而需求是由驱策力引起的——原始驱策力与学习驱策力。原始驱策力是指生理的需求,是非理性因素的行为;学习驱策力是心理的需求,是理性因素的行为。心理学强调学习驱策力来自于人们运用自己的器官,与外界事物的经常接触,得到认识和积累经验,从经验中学得理性知识。因此,学习是一种联想过程,人们的许多行为被联想所制约,即在一定条件下,作出反应的行动。

(三)社会心理模式

社会心理模式的提出是社会学家和心理学家共同努力的结果。这一模式认为人是社会的人,应该遵从共同的大众文化的标准及形式。提出了人们的需求行为都要受到社会群体的压力和影响,以至于处于同一社会阶层的人们在商品需求、兴趣、爱好、购买方式、购买习惯上有着许多相似之处。

社会心理模式分析购买行为,要求企业营销的主要任务是确定哪些人对哪些产品最具影响力,以使这些人在最大限度和范围内施展其影响。但这种模式还有不够完善的一面。因为个人行为是肯定要受到社会的影响,但这种影响不会对个人的各种行为全部起作用。即使两个人受到同一社会影响,他们的行为仍然会有明显的不同。这种不同是消费者个性差异造成的。购买者的个性类型与商品品牌偏好之间的关系,至今仍在努力探索之中。

(四)“市场营销刺激”与“购买者行为反应”模式

这种模式缘于行为心理学的创始人约翰·沃森(John B.Watson)建立的“刺激-反应”原理,如图4-1所示。他指出,人类的复杂行为可以被分解为两部分:刺激和反应,人的行为是受到刺激的反应,刺激来自两方面:身体内部的刺激和体外环境的刺激,而反应总是随着刺激而呈现的。按照这一原理,从营销者角度出发,各个企业的许多市场营销活动都可以被视为对购买者行为的刺激,如产品、价格、销售地点和场所、各种促销方式等。所有这些,我们称之为“市场营销刺激”,是企业有意安排的、是对购买者的外部环境刺激。除此之外,购买者还时时受到其他方面的外部刺激,如经济的、技术的、政治的和文化的刺激等等。所有这些刺激,进入了购买者的“暗箱”后,经过一系列的心理活动,产生了人们看得到的购买者反应:购买还是拒绝接受,或是表现出需要更多的信息。如购买者一旦决定购买,其反应便通过其购买决策过程表现在购买者的购买选择上,包括产品的选择、厂牌选择、购物商店选择、购买时间选择和购买数量选择。由此可见,尽管购买者的心理是复杂的,难以捉摸的,但这种神秘的、不易被窥见的心理活动可以被反映出来而使人们认识,营销人员可以从影响购买者行为的诸多因素中找出普遍性的方面,由此进一步探究购买者行为的形成过程,并在能够预料购买者的反应的情形下,自如地运用“市场营销刺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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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1 营销刺激与消费者反应模式

以上几种模式代表了不同学科对人类的主要动机及购买行为的不同看法。各种模式在不同的产品营销活动中的作用有所不同,但它们不是死板地固定在某些产品的消费行为上,作为企业营销人员应因时、因地、因产品而宜。营销人员对各种模式了解得越全面,理解得越透彻,他们对消费者行为的分析越科学,其营销效果也必然越显著。

消费者市场和购买行为分析_市场营销学

第二节 消费者市场和购买行为分析

一、消费者市场与购买行为

(一)消费者市场的定义及特点

消费者市场是指生产经营者从事消费品经营,满足人们生活消费需要的经济活动领域,或指消费者为满足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商品的场所。

与生产者市场相比,消费者市场具有以下特征:

1.从交易的商品看

由于它是供人们最终消费的产品,而购买者是个人或家庭,因而它更多地受到消费者个人因素诸如文化修养、欣赏习惯、收入水平等方面的影响;产品的花色、品种复杂,产品的生命周期短;商品的专业技术性不强,替代品较多,因而商品的价格需求弹性较大,即价格变动对需求量的影响较大。

2.从交易的规模和方式看

消费品市场购买者众多,市场分散,成交次数频繁,但交易数量零星。因此绝大部分商品都是通过中间商销售产品,以方便消费者购买。

3.从购买行为看

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具有很大程度的可诱导性。一是因为消费者在决定采取购买行为时,不像生产者市场的购买决策那样,常常受到生产特征的限制及国家政策和计划的影响,而是具有自发性、感情冲动型;二是消费品市场的购买者大多缺乏相应的商品知识和市场知识,其购买行为属非专业性购买,他们对产品的选择受广告、宣传的影响较大。

4.从市场动态看

由于消费者的需求复杂,供求矛盾频繁,加之随着城乡交往、地区间往来的日益增多,旅游事业的发展,国际交往的增多,人口的流动性越来越大,购买力的流动性也随之加强。因此,企业要密切注意市场动态,提供适销对路的产品,同时要注意增设购物网点和在交通枢纽地区创设规模较大的购物中心,以适应流动购买力的需求。

(二)消费者市场的购买对象

1.根据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及商品的价值与耐用程度

(1)日用品 指售价低廉、经常使用、购买频率较高的日常必需品。此类商品的消费者对商品的性能、品种、规格和价格早已熟悉,一般情况下消费者购买时比较随便,不作过多的挑选,但要求购买便捷,如:食糖、牙膏、毛巾等。

(2)选购日用品 指售价较高,讲究式样、品质的商品。这类商品一般购买次数少,周转频率低。消费者对商品不像日用品那样熟悉,缺乏充分的商品知识。因此,购买时往往愿意征求他人意见或到数家商场,进行品种、质量、价格、款式等方面比较后才决定购买,购买较为谨慎,如时装、衣料、灯具、化妆品等。

(3)高档耐用消费品 指售价高、经久耐用的高品质及特色商品。对此类商品的购买,消费者表现得最为谨慎,购买前往往要做充分的准备,对商品进行各方面的调查、研究和比较,轻易不做出购买的决定。此类商品的质量、信誉和服务的好坏,是消费者做出购买决定的关键因素,如汽车、电视机、录像机等。

2.根据消费者的购买态度

(1)热门商品 指消费者偏爱及热衷的商品或服务,如名牌商品、时髦商品、民间传统特色商品等。对热门商品,消费者往往表现出一种近于崇拜的心理,购买往往专一,轻易不接受代用品,而且有时甚至不惜付出更多的费用来获得该商品。

(2)冷淡商品 指消费者很少问津,从心理上排斥的商品或服务,如花圈及殡葬服务等。这类商品与热门商品形成强烈的反差,往往门庭冷落。但是,对消费者而言,在必要时又是不可缺少的。

(3)理智商品 指消费者不受情感左右,冷静理智对待的商品。这类商品应是大多数。热门商品、冷淡商品对消费者而言,在消费品中毕竟占少数,绝大多数商品还是消费者凭理智选择的。

3.根据消费品的技术先进性及需求时代性

(1)时尚商品(或叫新潮商品) 指代表当今时尚、具有时代先进性的符合现实需求的商品,如家用电脑、冷暖空调、便携电脑、高清晰度数字电视、微波炉、汽车等。这类商品往往代表特定时期消费者的消费指向。

(2)超前商品 指代表新技术成果,具有先进性能的但尚未完全被消费者接受的商品,如太阳能汽车、可视电话等。这类商品往往造价过高,售价昂贵或消费者缺乏了解而未被消费者普遍购买,但潜力很大,代表了未来的购买趋向。

(3)过时商品(或称淘汰商品) 指被新产品替代,消费需求萎缩甚至消失的商品,如大城市里的黑白电视机、蚊帐、胶鞋等。

对消费品分类的方法还有许多。必须注意的是,对任何一种商品进行分类都是相对的,任何呆板或固定的分类都是不科学的。因为不同的商品在不同的情况下可有不同的市场作用。只有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灵活机动地应用商品分类的方法,才能真正达到商品分类的目的。

(三)消费者购买行为类型

消费者购买行为的类型,有多种多样的划分方法,其中最具有典型意义的有两种:一是根据消费者的购买行为的复杂程度和产品差异程度加以区分;另一种是根据消费者的性格进行划分。

1.根据消费者购买行为的复杂程度和所购产品的差异程度划分

(1)复杂型购买行为 这是消费者初次在购买差异性很大的消费品时所发生的购买行为。购买这类商品时,通常要经过一个较长的考虑过程。购买者首先要广泛收集各种相关信息,对可供选择的产品进行全面评估,在此基础上建立起自己对该品牌的信念,形成自己对各个品牌的态度,最后慎重地作出购买决策。

(2)和谐型购买行为 这是消费者购买差异性不大的商品时所发生的一种购买行为。由于各个品牌之间没有显著差异,消费者一般不必花费很多时间去收集并评估不同品牌的各种信息,关心的重点在于价格是否优惠,购买时间、地点是否方便等。如果消费者在购买以后认为自己所买产品物有所值甚至优于其他同类产品的话,就有可能形成对该品牌的偏好;相反,就有可能形成厌恶感。

(3)习惯型购买行为 是指消费者对所选购的产品和品牌比较了解,已经发展起了相应的选择标准,主要依据过去的知识和经验习惯性地作出购买决定。消费者认为各品牌之间差异性很小,产品价格比较低廉,对某种产品的特性及其相近产品的特点非常熟悉,并已经形成品牌偏好,购买决策时几乎不涉及信息搜集和品牌评价这两个购买阶段。

(4)多变型购买行为 是指消费者了解现有各品牌和品种之间的明显差异,在购买产品时并不深入收集信息和评估比较就决定购买某一品牌,购买时随意性较大,只在消费时才加以评估,但是在下次购买时又会转换其他品牌。消费者转换品牌的原因不一定与他对该产品是否满意有什么联系,可能是对原来口味心生厌倦或者只是为了尝尝鲜,主要目的还是为了寻求产品的多样性。对于多变型的消费者购买行为,市场领导者和挑战者的营销策略是不同的。市场领导者力图通过占有货架、避免脱销和提醒购买的广告来鼓励消费者形成习惯性购买行为。挑战者则以较低的价格、折扣、赠券、免费赠送样品和强调试用新品牌的广告来吸引消费者改变原习惯性购买行为。

2.根据消费者性格划分

(1)价格型购买行为 具有这种购买行为模式的客户对商品价格比较敏感。其中,有些总喜欢购买廉价商品,甚至在没有购买意向的情况下,见到廉价商品也会采取购买行动。还有些价格型的人特别信任高级商品,认为这类商品用料上乘,质量可靠,即所谓“一分钱,一分货”,所以常乐于购买高价商品,认为这样可以使自己的需求达到更好的满足。

(2)理智型购买行为 有些客户习惯于在反复考虑、认真分析、多方选择的基础上采取购买行为。他们购买商品时比较慎重,不轻易受广告宣传、商品外观以及其他购买行为的影响,而是对商品质量、性能、价格和服务等认真比较。接待这类客户要实事求是,详细地介绍商品,努力促成交易。

(3)冲动型购买行为 具有这种行为模式的顾客经常在广告和商品陈列、使用示范等因素刺激下购买商品。他们在挑选商品时主要凭直观感受,而很少进行理智思考,不大讲究商品实际效用和价格等,因为喜爱或看到他人争相购买,就会迅速采取购买行动。生动的广告、美观的商品包装、引人注目的商品陈列等,对于吸引这类购买者效果十分显著。

(4)想象型购买行为 有些人往往根据自己对商品的想象、评价或联想进行选购。该类客户在购买商品时,比较重视商品名称、造型、图案、色彩、寓意等,这是一种比较复杂的购买行为。具有这种购买行为的客户通常对商品有很高的鉴赏力,他们的选择对相关群体的影响比较大。

(5)经验型购买行动 有些客户通常根据自己过去的使用经验和爱好购买商品,或总是到自己熟悉的地点去购买商品。他们一般比较忠于自己熟悉的商品、商标和经销商,选择商品和购买地点具有定向性、重复性,他们见到自己惯用的商品就果断采取购买行动,不需要进行反复比较。

(6)随意型购买行为 有些顾客对商品没有固定的偏好,不讲究商品的商标和外观,往往是随机购买,这被称为随意型购买。它有两种表现:一种表现是不愿为购买商品多费精力,需要时遇到什么就买什么,图方便和省事;另一种表现是购买者缺乏主见或经验,不知道怎样选择,乐于仿效他人,卖方的建议对其影响也很大。

二、影响消费者购买行为的因素

本节研究的“消费者购买行为”是狭义的概念,指消费者为满足其个人或家庭生活需要而发生的购买商品的决策或行动。从前面的讨论中,我们看到消费者购买行为的形成是复杂的。影响消费者购买行为的内外因素主要可以概括为四大类:文化因素、社会因素、个人因素和心理因素。下面分别阐述四类因素的内容及其与消费者的关系。

(一)文化因素

1.文化

这里的文化是指某个社会或某个国家在一定物质基础上的文化背景和传统文化,是人类从生活实践中建立起来的信仰、道德、理想、习惯及其他有意义的象征综合体。总的说来,文化对人们行为的影响有以下一些特征:

(1)文化有明显的区域属性 生活在不同地理区域的人们文化特征会有较大的差异,这是由于文化本身也是一定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产物。同一区域的人们具有基本相同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能进行较为频繁的相互交流,故能形成基本相同的文化特征。而不同区域的人们出于生产与生活方式上的差异,交流的机会比较少,文化特征的差异就比较大。这种文化意识往往通过正规的教育和社会环境的潜移默化,自幼就在人们的心目中形成。

(2)文化具有强烈的传统属性 文化是对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发生深层次影响的社会因素,对某一市场的文化背景进行分析,一定要重视对传统文化特征的分析和研究。此外,必须注意到的是,文化的传统性会引发两种不同的社会效应:一是怀旧复古效应,利用人们对传统的依恋,可创造出很多市场机会;二是追新求异效应,即大多数年轻人所追求的“代沟”效应。这将提醒在研究文化特征时必须注意多元文化的影响,又可利用这一效应创造出新的市场机会。

(3)文化具有间接作用的特点 文化对人们的影响在大多数情况下是间接的,即所谓的“潜移默化”。文化往往首先影响人们的生活和工作环境,进而再影响人们的行为。

2.亚文化

亚文化是指存在于一个较大社会群体中的一些较小社会群体所具有的特色文化。所谓特色文化表现为语言、信念、价值观、风俗习惯的不同。人类社会的亚文化群体主要有三大类:

(1)国籍亚文化群 是指来源于某个国家的社会群体。在一些移民组成的国家中,国籍亚文化现象尤为明显。例如,在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大城市里都有“唐人街”,那里集中体现了中国的国籍文化。但是由于“唐人街”是在美国等国,总体上受所在国地域文化的影响,所以只能是一种亚文化。

(2)民族亚文化群 是指由于民族信仰或生活方式不同而形成的特定文化群体。如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除了占人口90%以上的汉族以外,还有50多个兄弟民族。由于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差异,不同的民族形成不同的亚文化群,从而在饮食、服饰、建筑、宗教信仰等方面都会表示出明显的不同。

(3)地域亚文化群 同一个民族,居住在不同的地区,由于环境不同,也会形成不同的地域亚文化。对于亚文化现象的重视和研究能使企业对市场有更为深刻的认识,对于进一步细分市场,有的放矢地开展营销活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社会阶层

社会阶层也属于文化的范畴,其主要是由于人们在经济条件、教育程度、职业类型以及社交范围等方面的差异而形成的不同社会群体,并因其社会地位的不同而形成明显的等级差别。

社会阶层作为一种文化特征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处于同一社会阶层的人的行为比处于不同阶层的人的行为有更强的类似性;二是当人的社会阶层发生了变化,其行为特征也会随之发生明显变化;三是社会阶层的行为特征受到经济、职业、职务、教育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根据不同的因素划分,构成的社会阶层会有所不同。营销人员要针对不同的社会阶层的爱好,通过适当的信息传播方式,在适当的地点,提供适当的产品和服务。

(二)社会因素

1.相关群体

相关群体指能直接或间接影响一个人的态度、行为或价值观的团体。既包括社会的、经济的团体,也包括职业的团体。

相关群体对消费者购买行为的影响主要有以下方面:

(1)向消费者展示新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供人们选择;

(2)相关群体能够影响人们的态度,帮助消费者在社会群体中认识消费方面的“自我”;

(3)相关群体的“仿效”作用,使某群体内的人们消费行为趋于一致化;

(4)相关群体中的“意见领袖(或意见领导者)”,有时有难以估计的示范作用。

2.家庭

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组织细胞,也是最典型的消费单位,对消费者购买行为的影响最大。人们的价值观、审美观、习惯等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在家庭的影响下形成的。研究家庭因素对购买行为的影响很有意义。

(1)家庭生活周期 是按照婚姻状况、年龄、子女的数量及成长状况来划分的,一般可分为四个阶段:未婚阶段——年轻的单身者;育儿阶段——有子女的年轻夫妇;寂寞家庭阶段——子女自立后的夫妇;鳏寡阶段——丧偶的老年人。在不同的社会文化背景下,各个阶段的长短甚至构成差异很大。

(2)家庭中不同购买角色 在一次购买行动中,不同的家庭成员可能充当不同的角色,或许发表不同的意见,起着不同的作用,通常在购买中,有五种不固定的角色,即购买发起者、有重大影响者、商品使用者、实际购买者和购买行动的决策者。值得注意的是,家庭中商品的使用者通常都不是购买者,例如,儿童所喝的饮料,其广告的诉求对象应该是母亲,因为她们才是产品的决策者及购买者。

(3)家庭购买决策 在日常生活中,家庭每天都要做出许多购买决策。在这些决策中,有的极为重要,如购买何种汽车,搬家到何处以及去哪里度假等等,另一些决策则普通得多,如决定午餐吃什么。家庭购买决策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做出购买决定的过程。作为一种集体决策,家庭购买决策在很多方面不同于个人决策,例如在早餐麦片的购买活动中。成年人与儿童所考虑的产品特点是不同的,因而他们共同做出的购买决策将不同于他们各自单独做出的决策。

3.角色地位

角色是指一个人在不同场合的身份。一个人在不同场合往往担任不同的角色,因而有不同的身份,也有不同的社会地位。一个人在不同群体的各种角色都会影响其购买行为,事实上,人们在购买商品时也往往根据自己在社会中所处的角色和地位来考虑,选择符合自己身份和地位的商品作为标志。因此,营销人员必须认识到产品成为地位标志的可能性,以便采取相应的影响策略将产品打入市场或提高原有市场占有率。

(三)个人因素

1.年龄与性别

年龄与性别是消费者最为基本的个人因素,具有较大的共性特征。如年轻人喜欢接受新事物,对新产品、新样式感兴趣;老年人一般比较稳健,但也相对比较保守,往往习惯购买较成熟的产品。男女之间在购买内容和购买方式上的差异也特别明显。例如,购买大件耐用消费品及技术含量较高的商品往往由男士出面,而购买家庭日用消费品则多数是女士的专利。了解不同年龄层次和不同性别消费者的购买特征,才能对不同的商品和顾客制订准确的营销方案。

2.生活方式

人们的购买行为同样受其所选择的生活方式影响。人们即使来自相同的亚文化、相同的社会阶层甚至相同的职业,也可能具有不同的生活方式。一个人的生活方式,是他根据个人的中心目标或价值观安排生活的模式,并通过他的活动和意见表现出来。生活方式是影响个人行为的心理、社会、文化和经济等各种因素的综合反映。一个人的生活方式确订以后,就勾画出了他完整的行为模式,而这些行为模式会对其消费需求产生深刻的影响。

3.职业与教育

职业与教育实际上是社会阶层因素在个人身上的集中反映。从事不同的职业以及受过不同程度教育的人会产生明显的消费行为差异,这主要是由于角色观念的作用。

——知识专栏——

消费者的生活形态

生活形态是人们所遵循的一种生活方式,包括使用时间和花费金钱的方式。一个人的生活形态通常透过他的活动(Activity)、兴趣(Interest)和意见(Opinion)(通称为AIO)来表达,如表4-1所示。

表4-1 AIO的主要构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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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心理因素

1.动机

消费者购买行为的直接原因是动机。消费者动机是很复杂的,可以把它们概括为两部分:生理动机和心理动机,生理方面的动机指生物学意义的欲望,如口渴时对水的需要,疲倦时对睡眠的需要等;心理方面的动机则与社会环境有密切的联系,如对安全、认可和尊重的需要等。

2.感受

感受指消费者在其了解的范围内,通过眼、耳、鼻、舌、身接受外界色、形、味等刺激或环境所形成的心理上的反应,是个体对于社会和物质环境的最简单、最初的理解。从前面的分析中,我们了解到消费者一旦有了购买动机后,便会付诸行动,但他如何行动还要看他对外界刺激物或情境的反应,即感受的影响。处在同样情境和同样刺激物下的消费者,由于感受不同,其购买决策和购买行为可能大相径庭。这主要是由于每个人的先天禀赋和后天经验的不同,对吸收、组织和理解由感官所接受的信息的角度不同造成的。

3.态度

态度通常指个体对事物所特有的一种协调一致的、有组织的、习惯性的内在心理反应。态度不仅是在后天环境中产生的,也是针对某一对象产生的。平常我们谈到态度时,必然同时提到态度的对象,如“对某同事的态度”,其中包含好恶的情感成分,并且一旦态度形成,一般不易改变。因此,有些专家提出,人的行为是其态度、所处环境,本人性格和场合相互作用的函数。作为消费者态度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有很大的影响。

4.学习

学习,即指“在相似的情况下,由过去的行为所引发的行为改变”,换言之,学习是指由于经验而引起的个人行为的改变。消费者的大多数行为都是学习得来的,通过学习消费者获得了商品知识和购买经验,并用之于未来的购买行为。

总之,以上的文化、社会、个人、心理等四方面的因素是影响消费者购买行为的主要因素,营销人员研究这些因素,有助于制订更有效的营销策略并更有效地开拓市场。

三、消费者的购买决策过程

消费者购买决策是指消费者谨慎地评价某一产品、品牌或服务的属性并进行选择、购买能满足某一特定需要的产品的过程。消费者的购买决策是一个极为复杂的过程,存在众多的可变因素和随机因素。营销人员在了解影响消费者购买行为诸因素的基础上,还要学会分析和研究一般消费者的购买决策过程,以采取相应的对策。

(一)消费者参与购买的角色

消费者在一项购买决策过程中可能充当以下角色:

发起者:首先想到或提议购买某种产品或劳务的人。

影响者:其看法或意见对最终决策具有直接或间接影响的人。

决策者:能够对买不买、买什么、买多少、何时买、何处购买等问题做出全部或部分最后决定的人。

购买者:实际采购的人。

使用者:直接消费或使用所购商品或劳务的人。

了解每一购买者在购买决策中扮演的角色,并针对其角色地位与特性,采取有针对性的营销策略,就能较好地实现营销目标。只有了解了购买决策过程中的参与者的作用及其特点,公司才能够制订出有效的生产计划和营销计划。

(二)消费者购买决策过程的主要步骤

每一消费者在购买某一商品时,均会有一个决策过程,只是因所购产品类型、消费者类型的不同而使购买决策过程有所区别,但典型的购买决策过程一般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如图4-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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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2 消费者购买决策过程

1.确认需求

认识需求是消费者购买决策过程的起点。当消费者在现实生活中感觉到或者意识到实际满足与其欲望之间有一定差距并产生了要解决这一问题的要求时,购买的决策便开始了。消费者的这种需求的产生,既可以是人体内机能的感受所引发的,如因饥饿而引发购买食品,因口渴而引发购买饮料,又可以是由外部条件刺激所诱生的,如看见电视中的西服广告而打算自己买一套,路过水果店时看到新鲜的水果而决定购买等。当然,有时候消费者的某种需求可能是内、外两方面原因同时作用的结果。营销者在这个阶段应注意的是,不失时机地采取适当的措施,唤起和强化消费者的需要。

2.收集信息

当消费者产生了购买动机之后,便会开始进行与购买动机相关联的活动。如果他所欲购买的物品就在附近,他便会实施购买活动,从而满足需求。但是当所需购买的物品不易购到,或者说需求不能马上得到满足时,他便会把这种需求存入记忆中,并注意收集与需求相关和密切联系的信息,以便进行决策。在此阶段,营销人员既要做好广告宣传,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又要努力搞好商品陈列和说明,使消费者迅速获得商品信息。

3.评价方案

当消费者从不同的渠道获取到有关信息后,便对可供选择的品牌进行分析和比较,并对各种品牌的产品做出评价,这是决策过程中决定性的一环。

据此,营销者可采取如下对策,以提高自己产品被选中的概率:(1)修正某些产品的属性,使之接近消费者的理想产品;(2)改变消费者心目中的品牌信念,通过广告和宣传报道努力消除其不符合实际的偏见;(3)通过宣传改变消费者对产品各种性能的重视程度;(4)设法增强消费者对本品牌中未被他们纳入评价范围的其他特征的信息的吸引力。

4.做出决策

消费者在进行了评价和选择之后,就形成了购买意图,最终进入做出购买决策和实施购买的阶段。但是,在形成购买意图和做出购买决策之前仍有一些不确定的因素存在,会使消费者临时改变其购买决策。这些因素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是他人的态度;二是意外的变故。购买决策是消费者购买行为过程的关键阶段,营销者在这个阶段一方面要向消费者提供更多、更详细的商品信息,以消除消费者的各种疑虑;另一方面要提供各种售后服务,方便消费者选购。

5.购后评价

产品在被购买之后,就进入了购后阶段。此时,市场营销人员的工作并没有结束。消费者购买商品后,通过自己的使用和他人的评价,会对自己购买的商品产生某种程度的满意或不满意的评价。消费者对其购买的产品是否满意,将影响到以后的购买行为。如果对产品满意,则在下一次购买中可能继续采购该产品,并向其他人宣传该产品的优点;如果对产品不满意,则会尽量减少不和谐感,因为人的机制存在着一种在自己的意见、知识和价值观之间建立协调性、一致性或和谐性的驱使力。具有不和谐感的消费者可以通过放弃或退货来减少不和谐,也可以通过寻求证实产品价值比其价格高的有关信息来减少不和谐感。市场营销人员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少购买者买后不满意的程度,并通过加强售后服务、保持与顾客联系、提供使他们从积极方面认识产品的特性等方式,增加消费者的满意感。

以上步骤表明,消费者的购买活动,先于购买行为而发生,后于购买行为而结束。售货现场的交易过程只不过是消费者购买决策各个步骤中的一步,市场营销人员切忌以一概全,必须研究整个购买过程,才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市场营销调研过程_市场营销学

第二节 市场营销调研过程

市场营销调研,就是运用科学的方法,有目的、有计划、有系统地收集、整理和分析研究有关市场营销方面的信息,并提出调研报告,以便帮助管理者了解营销环境,发现问题及机会,作为市场预测和营销决策的依据。

一、市场营销调研的内容

市场营销调研涉及营销活动过程的各个方面,其主要内容如图5-3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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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3 市场营销调研内容

1.产品调研

包括对新产品设计、开发和试销,对现有产品进行改良,对目标顾客在产品款式、性能、质量、包装等方面的偏好趋势进行预测。定价是产品销售的必要因素,需要对供求形势及影响价格的其他因素变化趋势进行调研。

2.顾客调研

包括对消费心理、消费行为的特征进行调查分析,研究社会、经济、文化等因素对购买决策的影响,这些因素的影响作用到底发生在消费环节、分配环节还是生产领域。还要了解潜在顾客的需求情况,影响需求的各因素变化的情况,消费者的品牌偏好及本企业产品的满意度等。

3.销售调研

涉及对企业销售活动进行全面审查,包括对销售量、销售范围、分销渠道等方面的调研,如潜在顾客的需求情况(包括需要什么、需要多少、何时需要等),产品的市场潜量与销售潜量,市场占有率的变化情况,都是销售调研的内容。销售调研还应该就本企业相对于主要竞争对手的优劣势进行评价。

4.促销调研

主要是对企业在产品或服务的促销活动中所采用的各种促销方法的有效性进行测试和评价。如广告目标、媒体影响力、广告设计及效果、公共关系的主要动作及效果、企业形象的设计和塑造等,都需有目的地进行调研。由此可见,市场营销调研的内容极为广泛,凡是与企业市场营销活动直接或间接相关的问题,都可以成为市场营销调研的对象。在市场营销调研的实际工作中,企业主要应对市场营销环境进行调研。

二、市场营销调研的要求

市场营销调研是一项重要而又复杂的工作。市场营销调研的质量,关系到最终获得的市场信息的可靠性,进而影响到营销决策与营销活动的成功与否。这就对市场营销调研活动提出了一定的要求,一般而言,良好的市场营销调研应满足下列五个要求:

第一,采用科学的方法。由于市场营销调研工作的复杂性,它需要有一整套科学的调研方法作为成功的保证。可供选择的具体调研方法是很多的,但必须遵循科学的原则来运用这些具体的方法,即,调研者必须贯彻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保证调研结果的客观性,不可用主观臆测来代替对客观事实的观察。

第二,采用复合的方法。在市场营销调研中,调研者切忌过分地依赖某一种为自己所偏爱的调研方法。对同一问题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调查研究,可以将通过不同方法获得的调查结果互相验证和补充,提高调查结果的可靠性。此外,注意从多种渠道获取信息,也有利于提高调查结果的可信度。

第三,注重信息的价值与成本比较。在市场营销调研中获得的信息可以为企业带来价值,但是,进行市场营销调研费时费力,会投入相当可观的成本。因此,企业在从事市场营销调研工作时,必然注意所获信息的价值-成本分析。这种价值—成本分析可以帮助调研者确定应当进行哪些调研项目,采用哪些调研方法,是否需要获得进一步的信息等等。在一般情况下,市场调研的成本是不难确定的,困难在于估算调研成果的价值。调研成果的价值大小依赖于它本身的可靠性,它在营销决策中的作用,以及决策者是否乐于接受这一成果并据以采取行动。

第四,进行创造性的调查研究。市场营销调研应当是一种创造性的工作,它需要调研者具有强烈的创新精神。市场需求的主体是人,因而市场需求总是处于动态的发展过程之中。在进行市场营销调查时,调研者应当善于不断地发现问题、研究新问题,还应当从人们司空见惯的市场现象中发掘出对市场营销决策有积极意义的新因素。

第五,营销调研模式与数据的互依性强。在市场营销调研中,应清晰地设计出调研模式,因为调研模式对要收集的信息类型起着指导作用。在设计营销调研模式时,应力争模式与数据保持较强的互依性。

三、市场营销调研的类型

市场营销调研的类型根据研究的问题、目的、性质和形式的不同,一般分为如下四种类型:

(一)探测性调研

探测性调研用于探询企业所要研究的问题的一般性质。研究者在研究之初对所欲研究的问题或范围还不很清楚,不能确定到底要研究些什么问题。这时就需要应用探测性研究去发现问题、形成假设。至于问题的解决,则有待进一步的研究。

(二)描述性调研

描述性调研是通过详细的调查和分析,对市场营销活动的某个方面进行客观的描述。大多数的市场营销调研都属于描述性调研。例如,市场潜力和市场占有率,产品的消费群结构,竞争企业的状况描述。在描述性调研中,可以发现其中的关联因素,但是,此时我们并不能说明两个变量哪个是因、哪个是果。与探测性调研相比,描述性调研的目的更加明确,研究的问题更加具体。

(三)因果关系调研

因果关系调研的目的是找出关联现象或变量之间的因果关系。描述性调研可以说明某些现象或变量之间的相互关联,但要说明某个变量是否引起或决定着其他变量的变化,就要做因果关系调研。因果关系调研的目的就是寻找足够的证据来验证这一假设。

(四)预测性调研

市场营销所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市场需求的预测问题,这是企业制订市场营销方案和市场营销决策的基础和前提。预测性调研就是企业为了推断和测量市场的未来变化而进行的研究,它对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市场营销调研的过程

根据营销调研活动中各项工作的自然顺序和逻辑关系,营销调研系统的有效运转一般包括以下五个步骤,如图5-4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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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4 市场营销调研的过程

(一)确定问题和调研目标

企业营销调研的第一个步骤是确定所要调研的问题及调研工作所要达到的目标。在任何一个问题上都存在着许多可以进行调研的内容。例如,当某企业需要了解某种新型护肤化妆品的市场份额时,可以提出如下问题:“消费者喜欢什么样的护肤化妆品?”“消费者使用护肤化妆品的目的是什么?”“消费者愿意到什么地方去购买化妆品?”等等。调研的侧重点可以多种多样,这就要求企业营销管理人员必须善于稳妥地把握,对问题的规定要适当,既不要太宽,也不要太窄。在调研问题明确之后,管理人员和调研人员应共同确定调研目标。

(二)制订调研计划

一旦调研专题与调研目标确定之后,市场营销调研人员就应当制订一份专门的市场营销调研计划。营销调研计划应由专业人员设计,营销管理人员必须具有充分的营销调研知识,以便能够审批该计划和分析调研结果。表5-1列出了在设计一个调研计划时需要决定的事项及相关内容。

表5-1 制订调研计划及项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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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市场营销调研资料的来源。市场营销调研资料按其来源可以分为第一手资料和第二手资料。

第二,市场营销调研方法。市场营销信息资料的采集可以借助观察法、座谈法和实验法等。对此三种方法,将在本章第三节中专门叙述。

第三,市场营销调研工具。在市场营销调研中,收集第一手资料可以选择调查表和机械装置两种调研工具。

第四,抽样计划。具体确定抽样群体、样本大小、抽样方法等。

第五,接触被调查对象的方法。如电话访问、邮寄调查表和面谈访问。

第六,费用预算。费用预算是制订调研计划时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内容。市场营销调研的目的是为营销决策提供依据,保证决策的正确性,以提高企业市场营销活动的经济效果。然而,实施任何调研项目都是要花钱的,没有充足的经费,就无法进行市场调研。同时,如果一项调研的费用大于实施调研后可能取得的收益,那么,这项调研也就失去了意义。因此,市场调查人员在制订调研计划时必须仔细地估算用于市场调研的费用,将费用预算编入调研计划,呈报主管人员审批。

(三)收集信息

根据企业需要调查的问题和要求,必须寻找到科学准确的调研资料。这是一个花费最高也最容易出错的阶段。营销信息的收集是运用常规的调查方法,进行系统、科学的信息积累过程。即利用与营销活动相关的各种现成资料,如社会发展、市场行情等方面的文字资料、统计资料、图片资料等进行营销信息的收集。

(四)分析信息

对所收集到的各种信息,还需要进行整理分析,包括将资料分类编号,进行统计分析和编辑整理,对实地调查得来的资料要检查误差,发现记录不完整和数据前后矛盾的地方,应审核情报资料的根据是否充分,推理是否严谨,阐述是否全面,结论是否正确。

(五)提出调查结果

对营销调研结果做出准确的解释和结论是营销调研的最后一个步骤,市场营销调研人员或调研部门应向营销管理部门提交调查结果,这个调查结果应是与管理者正在进行的营销决策有关的一些主要结果,它们应是简明、扼要的说明与论证,而不只是一系列高深的统计数据模型。

营销调研最终必须形成书面报告,并把调研结果送交有关人员和部门。调研报告书的类型通常有两种:

1.专门性报告书纲要

这类调查报告技术性比较强,报告的内容要尽可能详细,包括研究结果纲要、研究目的、研究方法、资料分析、结论与建议、附录(附表、统计公式、测量方法说明等)。

2.一般性报告书纲要

这类调查报告主要供给业务主管使用,他们比较关注的是研究发展和结果,所以报告要求生动和重点突出,包括研究发现与结果、行动建设、研究目的、研究方法、研究结果、附录。

产品概念与产品分类_市场营销学

第一节 产品概念与产品分类

一、产品的基本概念

1.狭义和广义的产品概念

(1)狭义的产品是指某种为销售而生产出来的、满足人们需要的有形实体,如汽车、皮鞋、服装、电视机等。这一认识强调产品的物质属性,是对产品的一种狭义认识,是生产观念的传统看法。这种理解将非生产劳动的非物质形态的产物,以及不仅仅是满足生存需要的产物都排除在外了。在科学技术高速发展、商品极大丰富、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市场环境下,狭义的产品概念已不能适应需要了。

(2)在现代营销理论中,广义的产品是指能够满足消费者特定需求的有形和无形属性的统一体,包含实质层、实体层和延伸层三个必不可少的层次。消费者需求的有形属性主要指产品实体、品质、特色、商标、式样和包装;消费者需求的无形属性主要指可以给顾客带来附加利益和心理满足感的售后服务、保证、产品信誉和企业形象等。

2.产品的整体概念

从市场营销学的角度出发,产品的概念是一个整体概念。产品的整体概念,从理论上可以分解为三个层次:即产品的实质层、产品的实体层和产品的延伸层,如图8-1所示。

(1)产品的实质层 是整个产品的核心部分,也称为“核心产品”,指的是产品能够给消费者带来的实际利益,即产品的功能和效用。人们购买产品都是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如人们购买电冰箱,是为了通过它的制冷功能,使食物保鲜,方便日常生活;人们购买电视机,是为了从中获得娱乐,拓展自己的知识面。总之,消费者购买的不是物质实体,而是购买产品所具有的功能和效用,希望从中获得最有效的消费利益。由此可见,合格的营销人员应具有善于发现购买者购买产品时所追求的真正的实际利益的本领,并为企业新产品的开发提出合理化建议,充分发掘有利的市场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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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8-1 整体产品示意图

——知识专栏——

著名企业核心产品的定义

现在很多企业都以很明确的广告口号标示出其核心产品:作为知名的牙膏品牌高露洁宣称:“高露洁的目标是——没有蛀牙!”

蜜丝佛陀公司(Max Factor)宣称:“上帝给你第一张脸,蜜丝佛陀给你第二张脸。”

美国哈佛大学的李维特(Theodore Levitt)教授曾指出:“采购代理商买的不是四分之一英寸的钻孔机,他们买的是四分之一英寸的洞。”

(2)产品的实体层 是整个产品的有形部分,也称为形式产品或实体产品。指消费者通过自己的眼、耳、鼻、舌、身等感觉器官可以接触到、感觉到的有形部分。它包括产品的商标、包装、形态、形状、式样、质量、色调、设计、风格等。形式产品是产品实质层的载体,能为顾客在市场上识别的,它是顾客选购商品的客观依据。我国许多企业讲究货真价实,很注重产品的内在质量,而不注重产品的外部质量,以至于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中处于劣势。由此看来,我们在营销活动中,应认识到产品的质量是一个包括产品实体内部和外部多方面因素的综合概念,营销商应努力寻求更加完善的外在形式以满足顾客的需要。

(3)产品的延伸层 是整个产品的延伸部分,也称为引申产品或附加产品。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所获得的全部附加利益和服务,包括提供贷款、免费送货、维修、保证、安装、技术指导、售后服务等,还包括企业的声望和信誉。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上,企业对附加产品的精心管理,是企业提高竞争力的保证。尤其是在产品性能和外观相似的情况下,产品竞争力的高低往往取决于附加产品。因此,如何提高附加产品的含量,使消费者购买产品后获得更加方便和有效的附加利益,是企业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

二、产品分类

在市场营销中,要科学地制订有效的营销策略就必须将产品进行科学的分类。产品的分类有多种方法。本章介绍以下几种分类方法:

1.按产品的用途划分

按产品的用途可将产品分为消费品和工业品两大类。对消费品,按消费者的购买习惯又可分为:便利品、选购品、特殊品和非渴求品。

便利品。它是指消费者经常购买,并希望只花较少时间和精力去比较的一类产品,如报纸、香皂和香烟等。

选购品。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对产品的花色、质量、价格和式样等方面进行多次比较才决定是否购买的产品,如空调、彩电、家具等。

特殊品。它是指具有特定品牌或特殊效益,消费者通常认定品牌而决定购买的产品,如汽车、组合音箱、计算机等。

非渴求品。它是指消费者不知道或虽然知道却没有兴趣购买的产品,如刚上市的产品、保险等。

2.按产品的耐用性和有形性划分

按产品的耐用性和有形性可将产品划分为:耐用品、非耐用品和服务。

耐用品。它是指在正常情况下能较长时间多次使用的有形物品,如洗衣机、汽车等。这类产品消费周期长,消费者不经常购买。所以这类产品通常需要人员推销和服务,毛利可定得高些,需要经销商提供质量保证等较大的担保条件。

非耐用品。它是指在正常情况下一次或几次使用就被消费掉的有形物品,如牙膏、卫生纸、洗发液等。这类产品消费周期短,消费者购买频繁。所以,经销商中需定低毛利率、广布销售网点、加强广告宣传就行了。

服务。它是指为出售而提供的活动、利益和满足等,如理发、电器维修、运输等。这类产品的主要特点是无形、不可分、可变和有时间性。所以,经营服务需要注重服务的质量、供给者的可靠性及信誉。

3.按产品之间销售的相互影响与作用划分

按产品之间销售的相互影响与作用可将产品划分为:独立品、互补品和替代品。

独立品。若A产品销售情况不受B产品销售变化的影响,则A相对于B就称为独立品,如墨水、台灯互为独立品。

互补品。指两种产品的销售存在相关关系,一种产品销售量的增加,必然引起另外一种产品销售量的增加,反之亦然,如汽车与车胎。

替代品。两种产品存在相互竞争的销售关系,即一种产品销售量的增加会减少另外一种产品的潜在销售量,反之亦然。它与互补品是相互对应的概念,如白炽灯与日光灯互为替代品。

产品的经济生命周期_市场营销学

第三节 产品的经济生命周期

一、产品经济生命周期的概念

任何产品在市场上的销售量和获利能力都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变化的。这种变化规律正像产品的经营者和其他生物体、有机体一样,有一个产生、发展到衰亡的过程。产品的这个过程是在市场上发生的,因此被称为产品的“市场生命”或“经济生命”。产品的经济生命周期(Product Life Cycle 简称PLC)是指从产品试制成功投入市场开始到被市场淘汰为止所经历的全部时间过程,也可以理解为市场上产品的产生、发展和衰亡的过程在时间上的表现。

产品的经济生命周期与产品的使用寿命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产品的使用寿命是指产品投入使用到损坏报废所经历的时间,即产品的自然寿命。它取决于产品本身的设计和制造质量以及使用方式和维修保养水平。而产品的经济生命周期是指一种产品从上市到落市的时间间隔。对产品的经济生命周期,我们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总体来讲,首先产品各品类的生命周期最长;其次为产品的品种,时间最短的是具体牌号的产品。例如,牙膏是一种产品种类,而中药牙膏是其中的一个品类,而“××牌中药牙膏”则是具体牌号的产品。三者比较,“牙膏”的周期最长,而“××牌中药牙膏”的周期最短。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应重点分析产品品类或产品具体牌号的经济生命周期。

二、产品经济生命周期各阶段的特点和企业策略

一般来讲,产品的经济生命周期是按其在市场上的销售量和所获得的利润额来衡量的。典型的产品经济生命周期可分为四个阶段,即试销阶段、畅销阶段、饱和阶段和滞销阶段,如图8-2所示,处于不同阶段的产品的市场状况与企业采取的对策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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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8-2 产品经济生命周期图

1.试销阶段

试销阶段又称为引入期、投入期、导入期或诞生期,指产品从设计投产到投入市场进入测试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特点是:产品的生产批量小,试制费用高,因而产品的制造成本高;人们对该产品尚未接受,销售增长缓慢,需要大量的促销费用,对产品进行宣传;产品品种少,销售价常常偏高,销量有限,通常没有利润,甚至亏损;新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品很少,甚至没有。

试销阶段销售的增长往往比较缓慢,生产批量小,试制费用大,广告和其他费用开支大,企业一般没有什么利润,因此企业策略应重在一个“短”字,即以最短的时间迅速进入市场和占领市场,为畅销阶段打好基础。具体策略主要有:

(1)要把主要精力放在人们对产品不认识或者不熟悉的问题上,要千方百计使人们熟悉,使自己经营的产品站得住脚。投入大量的广告费用,加大产品的宣传力度,建立产品的信誉。

(2)利用现有产品辅助发展的办法,用名牌产品提携新产品。如长虹集团利用长虹彩电的品牌效应推动长虹空调。

(3)采取试用、试听、试穿、试尝等办法,不满意可以退货,以此来获得消费者的信任,使产品很快占领市场。

(4)给经营产品的批发、零售或其他类型的后续经销企业加大折扣,刺激中间商积极推销。

2.畅销阶段

畅销阶段又称为成长期,指新产品试销成功后,转入大批量生产和销售的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特点是:大批量生产经营,生产成本降低,企业利润迅速增加;销售量快速上升,促销费降低,价格有所提高;其他厂商进入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领域,竞争趋势开始出现。

针对畅销阶段的特点,企业策略应重在一个“快”字,即企业产品应该迅速由试销阶段进入到畅销阶段,迅速地稳定市场,回收成本。具体策略有:

(1)提高产品品质,扩充目标市场,积极开拓新的细分市场。

(2)树立产品形象,广告宣传的重点从建立产品知名度转向厂牌、商标的宣传,使人们对该产品产生好的印象,产生好感和偏爱。

(3)调整产品价格,开辟新市场,增加新的分销渠道或加强分销渠道。

3.饱和阶段

饱和阶段又称成熟期,指产品进入大批量生产并稳定地进入市场销售,大多数消费者已经接受这种产品,产品需求趋向饱和的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特点是:产品销售数量相对稳定,市场需求量已趋于饱和;产品普及并日趋标准化,消费者较多;产品成本低,产量大,价格降低,促销费用增加;生产同类产品企业之间在产品质量、花色、品种、规格、包装、成本和服务等方面的竞争加剧。针对饱和阶段的特点,企业策略应重在一个“长”字,即企业应不断地对饱和阶段的产品进行管理,延长他的市场寿命,最大限度地获得利润。

产品在饱和阶段的具体策略主要有:

(1)采用市场改进策略 即千方百计稳定目标市场,保持原有的消费者;努力寻找新的细分市场,使产品进入尚未使用本产品的市场;刺激现有顾客,增加使用频率;发展产品的新用途。

(2)采用产品改进策略 即增加产品的系列,使产品多样化,增加花色、规格、档次、扩大目标市场,最少也要维持原有市场占有率(覆盖率),积极着手研制第二代产品,为产品的升级换代做好准备。

(3)采用市场营销组合改进策略 即改变广告宣传的重点和服务措施,重点宣传企业的信誉。

4.滞销阶段

滞销阶段又称为衰落或衰退期,指产品需要量迅速下降,产品逐渐老化转入产品更新换代的阶段,即产品走向淘汰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特点是:产品的销量和利润迅速下降;产品价格已经降到极低的水平,预示着该产品即将退出市场。

滞销阶段的企业策略应突出一个“转”字,在这一阶段,对大多数企业来说,应当机立断,弃旧图新,及时实现产品的更新换代。这里的“转”包含撤、转、攻三层含义。“撤”指“甩卖”,迅速撤离市场,但“撤”还要讲究方法和策略。“转”指转移目标市场和转移产品用途两方面,如原来主要在大城市销售的产品可转向中小城市、城镇乃至乡村;原来是儿童营养品可以通过宣传转化为老年人的营养品。“攻”指在“撤”的同时采取进攻型策略,推出新产品是最典型的“攻”。

在营销实践中,产品的经济生命周期曲线常常不像图8-2所描绘的那样典型,有各种各样的形态,如“扇贝型”周期如图8-3所示,“时髦型”周期如图8-4所示等。除此之外,还可能出现循环型、流行型、金字塔型、骤增骤落型以及初期夭折型多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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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8-3 “扇贝型”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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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8-4 “时髦型”周期

三、判定企业产品经济生命周期的方法

产品经济生命周期理论揭示了产品在营销中销售量与利润变化的规律。而消费者偏好的变化、技术的进步以及竞争是引起销售量和利润变化的三个主要原因。那么企业如何能够预测或确定企业现在营销的产品是处于经济生命周期的哪个阶段,以及各阶段的持续时间,以便企业能够制订正确的策略。许多专家、学者在这方面进行了探讨。迄今为止,常用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1.定性分析

(1)经验类比分析法 即根据相类似产品已有的经济生命周期的变化情况来类比现有产品的经济生命周期的发展变化情况。如参照某牌号空调的销售资料来判断莱利空调的经济生命周期可能发生的变化。采用此方法要注意,选择的商品在投入市场后的状况要相似。

(2)特征分析法 即根据产品上市之后在不同的周期阶段中的一般特征,同企业现在市场上的产品比较。如本企业经营的某产品现有特征与某阶段一般特征相似,可以认定此种产品大致处于其经济生命周期的哪个阶段。此方法经常使用,其使用效果和主管人员的经验、知识水平、判断能力有很大关系。

2.定量分析

(1)产品普及率判断法 它是用产品的饱和普及率与当时实际的普及率相比较判定其经济生命周期阶段的方法。饱和普及率是产品销售潜力的最大实现。使用此方法,一要正确估价抽样调查的准确度,二要确定客观饱和普及率。一般来说,假设饱和普及率为100%,那么,实际普及率小于5%时为试销期,实际普及率在5%~50%时为畅销期,实际普及率在50%~90%时为饱和期,实际普及率超过90%时为滞销期。这种方法一般适应于耐用品。

(2)销售增长率比值法 用产品销售增长率的数据制订定量标准,划分产品经济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即用ΔY/ΔX之值判定,ΔY表示销售量的增量,ΔX表示时间的增量。

当ΔY/ΔX之值大于10%时,产品属于畅销阶段;

当ΔY/ΔX之值在1%~10%之间,产品属于饱和阶段;

当ΔY/ΔX之值小于0%或出现负值时,产品已经进入滞销阶段。

以上方法各有其局限性,企业一定要结合自己的实际加以运用,这样才能达到较满意的效果。

分销渠道的概念及系统发展_市场营销学

第一节 分销渠道的概念及系统发展

一、分销渠道概念

分销渠道是指某种货物和劳务从生产者向消费者移动时取得这种货物和劳务的所有权或帮助转移其所有权的所有企业和个人。它主要包括商人中间商、代理中间商以及处于渠道起点和终点的生产者与消费者。

在商品经济中,产品必须通过交换,发生价值形式的运动,使产品从一个所有者转移到另一个所有者,直至消费者手中,这称为商流。同时,伴随着商流,还有产品实体的空间移动,称之为物流。商流与物流相结合,使产品从生产者到达消费者手中,便是分销渠道或分配途径。

因此,分销渠道的含义,一般仅指由参与了商品所有权转移或商品买卖交易活动的中间商组成的流通渠道。分销渠道的起点是生产者,终点是消费者或用户,中间环节包括各参与了商品交易活动的批发商、零售商、代理商和经纪人。严格来说,后两类中间商并不对商品拥有所有权,但他们帮助达成了商品的买卖交易活动,因此,也可作为分销渠道的一关或一个环节。所以,只要是从生产者到最终用户或消费者之间,任何一组与商品交易活动有关并相互依存、相互关联的营销中介机构均可称为一条分销渠道。如图10-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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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制造商   D—营销中介   C—顾客图

表10-1 营销中介机构经济效果图

二、分销渠道的结构

分销渠道由五种流程构成,即实体流程、所有权流程、付款流程、信息流程及促销流程,如图10-2所示。①实体流程。实体流程是指实体原料及成品从制造商转移到最终顾客的过程。②所有权流程。所有权流程是指货物所有权从一个市场营销机构到另一个市场营销机构的转移过程。其一般流程为:供应商——制造商——代理商——顾客。③付款流程。付款流程是指货款在各市场营销中间机构之间的流动过程。④信息流程。信息流程是指在市场营销渠道中,各市场营销中间机构相互传递信息的过程。⑤促销流程。促销流程是指由一单位运用广告、人员推销、公共关系、促销等活动对另一单位施加影响的过程。

1.实体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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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0-2  营销渠道中的五种不同营销流

在以上流程中分销渠道发挥着以下几项功能:

(1)调研功能:即收集制订计划和进行交换时所必需的信息。

(2)促销功能:即进行关于所供应货物的说服性沟通。

(3)接洽功能:即寻找可能的购买者并与其进行沟通。

(4)匹配功能:即使所供应的货物符合购买者需要,包括制造、装配、包装等活动。

(5)实体分配功能:即从事商品的运输、储存等。

(6)谈判功能:即为了转移所供货物的所有权,而就其价格及有关条件达成最后协议。

(7)财务功能:即为补偿渠道工作的成本费用而对资金的取得与使用。

(8)风险承担功能:即承担与从事渠道工作有关的全部风险。

三、分销渠道类型

(一)基本模式

由于我国个人消费者与生产性团体用户消费的主要商品不同,消费目的与购买特点等具有差异性,客观上使我国企业的销售渠道构成两种基本模式:企业对生产性团体用户的销售渠道模式和企业对个人消费者的销售渠道模式。

1.企业对生产性团体用户的销售渠道模式

有如下几种:生产者——用户;生产者——零售商——用户;生产者——批发商——用户;生产者——批发商——零售商——用户;生产者——代理商——批发商——零售商——用户。

2.企业对个人消费者的销售渠道模式

有如下几种:生产者——消费者;生产者——零售商——消费者;生产者——批发商——零售商——消费者;生产者——代理商——零售商——消费者;生产者——代理商——批发商——零售商——消费者。

(二)渠道类型

根据有无中间商参与交换活动,可以将上述两种模式中的所有通道,归纳为两种最基本的销售渠道类型:直接分销渠道和间接分销渠道。间接渠道又分为短渠道与长渠道。

1.直接分销渠道

直接分销渠道是指生产者将产品直接供应给消费者或用户,没有中间商介入。直接分销渠道的形式是:生产者——用户。直接渠道是工业品分销的主要类型。例如,大型设备、专用工具及技术复杂等需要提供专门服务的产品,都采用直接分销。消费品中有部分也采用直接分销类型,诸如鲜活商品等。近几年来,尤其是1988年以来,企业自销的比重明显增加。如1990年,我国由钢厂自销的钢材,占全国钢材总产量的38%;汽车以指令性计划供销的仅占20.20%。

企业直接分销的方式比较多,但概括起来有如下几种:①订购分销。它是指生产企业与用户先签订购销合同或协议,在规定时间内按合同条款供应商品,交付款项。一般来说,主动接洽方多数是销售生产方(如生产厂家派员推销),也有一些走俏产品或紧俏原材料、备件等由用户上门求货。②自开门市部销售。它是指生产企业通常将门市部设立在生产区外、用户较集中的地方或商业区。也有一些邻近于用户或商业区的生产企业将门市部设立于厂前。③联营分销。如工商企业之间、生产企业之间联合起来进行销售。

——知识专栏——

中国直销业的发展

直接营销法简称直销,是企业通过与用户直接接触将产品销售给用户的一种营销方式,常常是通过直销商店、厂办商店、展销会、订货会、邮购等形势直接出售的,而不经过批发零售等任何中间环节。

中国直销业的发展十分曲折,从20世纪80年代末,日本一家卖磁性保健床垫的Japan Life公司在我国开展直销业务开始,中国直销拉开了序幕。1990年11月14日,美国雅芳美容品公司作为第一家直销公司正式注册登记。由于我国的国情特殊,直销从进入开始,就伴随者与利用直销模式进行非法活动的金字塔、老鼠会诈骗组织的斗争而演绎出了复杂的画卷。从而经历了兴起——混乱——失控——整顿阶段,(1990~1998年4月)然后进入转型期,(1998年7月)直到2005年底两个条例的出台,在2006年进入了创新中国直销的元年。

2.间接分销渠道

间接分销渠道是指生产者利用中间商将商品供应给消费者或用户,中间商介入交换活动。间接分销渠道的典型形式是:生产者——批发商——零售商——个人消费者(少数为团体用户)。现阶段,我国消费品需求总量和市场潜力很大,且多数商品的市场正逐渐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化。与此同时,对于生活资料商品的销售,市场调节的比重已显著增加,工商企业之间的协作已日趋广泛、密切。因此,如何利用间接渠道使自己的产品广泛分销,已成为现代企业进行市场营销时所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

随着市场的开放和流通领域的活跃,我国以间接分销的商品比重增大。企业在市场中通过中间商销售的方式很多,如厂店挂钩、特约经销、零售商或批发商直接从工厂进货、中间商为工厂举办各种展销会等。

3.长渠道和短渠道

分销渠道的长短一般是按通过流通环节的多少来划分的,具体包括以下四层:(1)零级渠道(MC)。即由制造商直接到消费者。(2)一级渠道(MRC)。即由制造商通过零售商到消费者。(3)二级渠道(MWRC)。即由制造商——批发商——零售商——消费者,多见于消费品分销。或者是制造商——代理商——零售商——消费者。多见于消费品分销。(4)三级渠道(MAWRC)。制造商——代理商——批发商——零售商——消费者。可见,零级渠道最短,三级渠道最长。

4.宽渠道与窄渠道

渠道宽窄取决于渠道的每个环节中使用同类型中间商数目的多少。企业使用的同类中间商多,产品在市场上的分销面广,称为宽渠道。如一般的日用消费品(毛巾、牙刷、开水瓶等),由多家批发商经销,又转卖给更多的零售商,能大量接触消费者,大批量地销售产品。企业使用的同类中间商少,分销渠道窄,称为窄渠道,它一般适用于专业性强的产品,或贵重耐用的消费品,由一家中间商统包,几家经销。它使生产企业容易控制分销,但市场分销面受到限制。

5.单渠道和多渠道

当企业全部产品都由自己直接所设的门市部销售,或全部交给批发商经销,称之为单渠道。多渠道则可能是在本地区采用直接渠道,在外地则采用间接渠道;在有些地区独家经销,在另一些地区多家分销;对消费品市场采用长渠道,对生产资料市场则采用短渠道等。

四、影响分销渠道选择的因素

影响分销渠道选择的因素很多,生产企业在选择分销渠道时,必须对下列几方面的因素进行系统的分析和判断,才能作出合理的选择。

(一)产品因素

(1)产品价格 一般来说,产品单价越高,越应注意减少流通环节,否则会造成销售价格的提高,从而影响销路,这对生产企业和消费者都不利。而单价较低、市场较广的产品,则通常采用多环节的间接分销渠道。

(2)产品的体积和重量 产品的体积大小和轻重,直接影响运输和储存等销售费用,过重的或体积大的产品,应尽可能选择最短的分销渠道。对于那些按运输部门规定的起限(超高、超宽、超长、集重)的产品,尤应组织直达供应。小而轻且数量大的产品,则可考虑采取间接分销渠道。

(3)产品的易毁性或易腐性 产品有效期短,储存条件要求高或不易多次搬运者,应采取较短的分销途径,尽快送到消费者手中,如鲜活品、危险品。

(4)产品的技术性 有些产品具有很高的技术性,或需要经常的技术服务与维修,应以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用户为好,这样,可以保证向用户提供及时良好的销售技术服务。

(5)定制品和标准品 定制品一般由产需双方直接商讨规格、质量、式样等技术条件,不宜经由中间商销售。标准品具有明确的质量标准、规格和式样,分销渠道可长可短,有的用户分散,宜由中间商间接销售;有的则可按样本或产品目录直接销售。

(6)新产品 为尽快地把新产品投入市场,扩大销路,生产企业一般重视组织自己的推销队伍,直接与消费者见面,推介新产品和收集用户意见。如能取得中间商的良好合作,也可考虑采用间接销售形式。

(二)市场因素

(1)购买批量大小 购买批量大,多采用直接销售;购买批量小,除通过自设门市部出售外,多采用间接销售。

(2)消费者的分布 某些商品消费地区分布比较集中,适合直接销售。反之,适合间接销售。工业品销售中,本地用户产需联系方便,因而适合直接销售。外地用户较为分散,通过间接销售较为合适。

(3)潜在顾客的数量 若消费者的潜在需求多,市场范围大,需要中间商提供服务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宜选择间接分销渠道。若潜在需求少,市场范围小,生产企业可直接销售。

(4)消费者的购买习惯 有的消费者喜欢到企业买商品,有的消费者喜欢到商店买商品。所以,生产企业应既直接销售,也间接销售,满足不同消费者的需求,也增加了产品的销售量。

(三)生产企业本身的因素

(1)资金能力 企业本身资金雄厚,则可自由选择分销渠道,可建立自己的销售网点,采用产销合一的经营方式,也可以选择间接分销渠道。企业资金薄弱则必须依赖中间商进行销售和提供服务,只能选择间接分销渠道。

(2)销售能力 生产企业在销售力量、储存能力和销售经验等方面具备较好的条件,则应选择直接分销渠道。反之,则必须借助中间商,选择间接分销渠道。另外,企业如能和中间商进行良好的合作,或对中间商能进行有效地控制,则可选择间接分销渠道。若中间商不能很好地合作或不可靠,将影响产品的市场开拓和经济效益,则不如进行直接销售。

(3)可能提供的服务水平 中间商通常希望生产企业能尽可能多地提供广告、展览、修理、培训等服务项目,为销售产品创造条件。若生产企业无意或无力满足这方面的要求,就难以达成协议,迫使生产企业自行销售。反之,提供的服务水平高,中间商则乐于销售该产品,生产企业则选择间接分销渠道。

(4)发货限额 生产企业为了合理安排生产,会对某些产品规定发货限额。发货限额高,有利于直接销售;发货限额低,则有利于间接销售。

(四)政策规定

企业选择分销渠道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法令的规定。某些按国家政策应严格管理的商品或计划分配的商品,企业无权自销和自行委托销售;某些商品在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任务后,企业可按规定比例自销,如专卖制度(如烟)、专控商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少数商品)。另外,如税收政策、价格政策、出口法、商品检验规定等,也都影响分销途径的选择。

(五)经济收益

不同分销途径其经济收益的大小也是影响选择分销渠道的一个重要因素。对于经济收益的分析,主要考虑的是成本、利润和销售量三个方面的因素。具体分析如下:

1.销售费用

销售费用是指产品在销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包装费、运输费、广告宣传费、陈列展览费、销售机构经费、代销网点和代销人员手续费、产品销售后的服务支出等。一般情况下,减少流通环节可降低销售费用,但减少流通环节的程度要综合考虑,做到既要节约销售费用,又要有利于生产发展和体现经济合理的要求。

2.价格分析

(1)在价格相同条件下,进行经济效益的比较。目前,许多生产企业都以同一价格将产品销售给中间商或最终消费者,若直接销售量等于或小于间接销售量时,由于生产企业直接销售时要多占用资金,增加销售费用,所以,间接销售的经济收益高,对企业有利;若直接销售量大于间接销售量,而且所增加的销售利润大于所增加的销售费用,则选择直接销售有利。(2)当价格不同时,进行经济收益的比较。主要考虑销售量的影响,若销售量相等,直接销售多采用零售价格,价格高,但支付的销售费用也多。间接销售采用出厂价,价格低,但支付的销售费用也少。究竟选择什么样的分销渠道可以通过计算两种分销渠道的盈亏临界点作为选择的依据。当销售量大于盈亏临界点的数量,选择直接分销渠道;反之,则选择间接分销渠道。在销售量不同时,则要分别计算直接分销渠道和间接分销渠道的利润,并进行比较,一般选择获利的分销渠道。

(六)中间商特性

由于各类各家中间商实力、特点不同,诸如广告、运输、储存、信用、训练人员、送货频率方面具有不同的特点,因而会影响生产企业对分销渠道的选择。

1.中间商的不同对生产企业分销渠道的影响

例如,汽车收音机厂家考虑分销渠道,其选择方案有:(1)与汽车厂家签订独家合同,要求汽车厂家只安装该品牌的收音机;(2)借助通常使用的渠道,要求批发商将收音机转卖给零售商;(3)寻找一些愿意经销其品牌的汽车经销商;(4)在加油站设立汽车收音机装配站,直接销售给汽车使用者,并与当地电台协商,为其推销产品并付给相应的佣金。

2.中间商的数目不同的影响

按中间商数目多少的不同情况,可选择密集分销、选择性分销、独家分销。(1)密集式分销指生产企业同时选择较多的经销代理商销售产品。一般来说,日用品多采用这种分销形式。工业品中的一般原材料、小工具、标准件等也可用此分销形式。(2)选择性分销指在同一目标市场上,选择一个以上的中间商销售企业产品,而不是选择所有愿意经销本企业产品的所有中间商。这有利于提高企业经营效益。一般来说,消费品中的选购品和特殊品,工业品中的零配件宜采用此分销形式。(3)独家分销指企业在某一目标市场,在一定时间内,只选择一个中间商销售本企业的产品,双方签订合同,规定中间商不得经营竞争者的产品,制造商则只对选定的经销商供货。一般来说,此分销形式适用于消费品中的家用电器,工业品中专用机械设备。这种形式有利于双方协作,以便更好地控制市场。

3.消费者的购买数量

如果消费者购买数量小、次数多,可采用长渠道;反之,购买数量大,次数少,则可采用短渠道。

4.竞争者状况

当市场竞争不激烈时,可采用同竞争者类似的分销渠道,则采用与竞争者不同的分销渠道。

五、分销渠道系统的发展

20世纪80年代以来,分销渠道系统突破了由生产者、批发商、零售商和消费者组成的传统模式和类型,有了新的发展,如垂直渠道系统、水平渠道系统、多渠道营销系统等。

(一)垂直渠道系统

垂直渠道系统是由生产企业、批发商和零售商组成的统一系统。垂直分销渠道的特点是专业化管理、集中计划,销售系统中的各成员为共同的利益目标,都采用不同程度的一体化经营或联合经营。它主要有三种形式:

1.公司式垂直系统

公司式垂直系统指一家公司拥有和统一管理若干工厂、批发机构和零售机构,控制分销渠道的若干层次,甚至整个分销渠道,综合经营生产、批发、零售业务。这种渠道系统又分为两类:工商一体化经营和商工一体化经营。工商一体化是指大工业公司拥有、统一管理若干生产单位、商业机构,如美国火石轮胎橡胶公司拥有橡胶种植园,拥有轮胎制造厂,还拥有轮胎系列的批发机构和零售机构,其销售门市部(网点)遍布全国。商工一体化是指由大零售公司拥有和管理若干生产单位。

2.管理式垂直系统

管理式垂直系统指制造商和零售商共同协商销售管理业务,其业务涉及销售促进、库存管理、定价、商品陈列、购销活动等,如宝洁公司与其零售商共定商品陈列、货架位置、促销、定价。

3.契约式垂直系统

契约式垂直系统指不同层次的独立制造商和经销商为了获得单独经营达不到的经济利益,而以契约为基础实行的联合体。它主要分为三种形式:

(1)特许经营组织。包括以下三种:①制造商倡办的零售特许经营或代理商特许经营。零售特许多见于消费品行业,代理商特许多见于生产资料行业。丰田公司对经销自己产品的代理商、经销商给以买断权和卖断权,即丰田公司与某个经销商签订销售合同后,赋予经销商销售本公司产品的权力而不再与其他经销商签约,同时也规定该经销商只能销售丰田牌子的汽车,实行专卖,避免了经营相同牌子汽车的经销商为抢客户而竞相压价,以致损害公司名誉。②制造商倡办的批发商特许经营系统。大多出现在饮食业,如可口可乐、百事可乐,与某些瓶装厂商签订合同,授予其在某一地区分装的特许权和向零售商发运可口可乐等的特许权。③服务企业倡办的零售商特许经营系统。多出现于快餐业(如肯德基快餐),汽车出租业等。

(2)批发商倡办的连锁店。

(3)零售商合作社。它既从事零售,也从事批发,甚至于生产业务。

(二)水平式渠道系统

水平式渠道系统指由两家以上的公司联合起来的渠道系统。它们可实行暂时或永久的合作。这种系统可发挥群体作用,共担风险,获取最佳效益。水平式渠道系统产生的理由很多,常常是由于任何一个公司都无力单独积聚巨大的生产资金、技术、生产及营销设施,以从事经营;或由于风险太大不愿单独冒险;或由于市场的变动、竞争的激烈、工艺技术迅速改变的威胁;或由于需要他人所拥有的技术或营销资源等等原因。这种联营企业可以是短期性,也可以是永久性的结合,也可以是由两个母公司共同创立第三个公司。

(三)多渠道营销系统

多渠道营销系统指对同一或不同的分市场采用多条渠道营销系统。这种系统一般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生产企业通过多种渠道销售同一商标的产品,这种形式易引起不同渠道间激烈的竞争;另一种是生产企业通过多渠道销售不同商标的产品。

代理商与经纪人_市场营销学

第二节 批发商与零售商、代理商与经纪人

企业在选定分销渠道后不是一劳永逸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分销渠道正发生着变化。而渠道系统的发展过程,实际上就是中间商的出现及其发展过程。

中间商的形式很多,根据是否拥有商品的所有权,可以分为经销商和代理商。经销商拥有商品的所有权,在营销活动中独立承担风险;代理商没有商品的所有权,只是接受生产者的委托从事销售业务。经销商包括批发商和零售商。

一、批发商

批发商,是指为转售和其他商业用途而专门从事批发交易的商业组织或个人,是生产商与零售商之间的桥梁,其交易的对象是零售商。

(一)批发商的类型

批发商可分为几大类:

1.商人批发商(或商业批发商)

商人批发商是独立企业,对其所经营的商品拥有所有权,也被称为中盘商(批发商)、分销商,或者配售商,他们还可以进一步细分为完全服务批发商和有限服务批发商。

(1)完全服务批发商 提供几乎所有的批发服务功能,诸如存货、推销队伍、顾客信贷、负责送货以及协助管理等服务。按其服务范围及系统产品线宽窄不同,可分为三种:①综合批发商。经营不同行业并不相关联的产品,范围很广泛,并为零售商提供综合服务。②专业批发商。指其经销的产品是行业专业化的,完全属于某一行业大类,诸如杂货批发商经营各类杂货,五金批发商则经营五金零售商所需的所有产品。③专用品批发商。专门经营某条产品线上的部分产品,如杂货业中的冷冻食品批发商,服装行业中的布料批发商。工业分销商是指向制造商而不是向零售商销售的商人批发商。

(2)有限服务批发商 对其供应者和顾客只提供极少的服务。包括:①现款交易运货自理批发商。只经营一些周转快的商品,主要是卖给小型零售商,收取现款,一般不负责送货服务;无赊销功能,很少使用广告。②录销批发商。他们并不持有存货,亦不实际负责产品运输,仅负责接单,联系生产者,使生产者直接运送产品到零售商或用户手中。③直送批发商。专门经营一些笨重的工业产品,如煤、木材和重型设备等。④专柜寄售批发商。服务对象是杂货商店和药品零售商,大多数经营非食品类商品。⑤生产合作社。主要是农民组建,负责组织农民到当地市场销售的批发商。⑥邮购批发商。将产品目录寄给零售商及其他用户,接到订单后再通过邮寄、卡车或其他高效运输工具按订单要求送货。

2.经纪人和代理商

他们不拥有商品所有权,主要功能就是促进买卖,获得销售佣金。经纪人的主要作用是为买卖双方牵线搭桥,由委托方付给佣金。他们不存货,不卷入财务,不承担风险。多见于食品、不动产、保险和证券经纪人。代理商有几种类型,即:(1)制造代理商;(2)销售代理商;(3)采购代理商;(4)佣金商(或称商行)。它是取得商品实体所有权,并处理商品销售的代理商,一般与委托人没有长期关系。

3.制造商和零售商的分部和营业所

它的两种形式分别为,一是销售分部和营业所,制造商开设自己的销售分部和营业所。销售分部备有存货,常见于木材,汽车设备和配件等行业,营业所不存货,主要用于织物和小商品行业;另一个是采购办事处,作用与采购经纪人和代理商的作用相似,但前者是买方组织的组成部分。

4.代销品批发商

其特点是将批发商品放在零售商的货架上出售,同时保留对未出售商品的所有权,并定期与零售商结清已售出产品的账目。代销品批发商在商业活动中大大减少了零售商的风险,他们的业务被零售商广为接受。代销品并非市场上不易出售的商品,相反,只有畅销的商品才会被零售商接受。现在比较大的商店以代销形式分销商品极为普遍,特别是食品方面的商品。

5.机动式批发商

这种批发商一般都有一个不太大的仓库和一些运输的车辆,先将商品购进,放在仓库储存,根据订货合同或用户电话临时购货,迅速将商品运达零售商或用户处,例如,肉类、奶制品、面包等。一些餐馆的食品原料供应也是由机动批发商供给的,每天晚上厨房主管只需给机动批发商打个电话,告知所需的商品,第二天就可获得预计的商品。

6.仓储式批发商

这种批发商不负责货物的运输,不提供商品信用,也不向客户传递市场与商品信息,只把商品销售给来仓库购货的客户,并当时结清账目。例如,目前的水果批发市场属于仓储式批发商。

7.其他批发商

如农产品集货商、散装石油厂和油站、拍卖公司等。

(二)批发商的策略

1.目标市场

批发商要明确其目标市场,要有选择地进行服务。它们可以根据顾客规模标准、顾客类型、服务需求或其他标准选择一个目标顾客群。在顾客群内,它们可找出有利可图的顾客,提供更好的商品。

2.产品搭配和服务决策

批发商迫于巨大压力,花色品种必须齐全,并且要备有充足的库存。但是这样容易使利润受损。批发商因此正在努力研究应该经营多少品种最为适当,并且只选择哪些盈利较多的。批发商还在考虑哪些服务项目对于建立良好的顾客关系是最重要的因素,哪些服务项目应该放弃或者收费。其关键是要发现顾客所重视的特殊服务组合。

3.价格

批发商一般采取传统的方法,在商品的成本之上加成百分之几(例如10%),以弥补其全部费用。批发商的利润率是比较低的,例如,杂货批发商的平均利润率一般在2%以下。批发商开始试用新的定价方法。它们可能减少某些产品的毛利,以赢得新的重要顾客。它们也会要求某些供应商给予特别的减价的优惠供应,因为这样可以扩大制造商的销售量。

4.促销

批发商主要依靠推销员来达到促销的目的。至于非人员促销,批发商则可采用某些零售商树立形象的技术。它们需要制订整体促销策略,并充分利用供应商的一些促销材料和计划方案。

5.地点决策

批发商以往一般设在租金低廉、征税较少的地段,它们的物质设施和办公室也花费低廉。因此,其物资处理系统和订单处理系统往往落后于现有技术水平。先进的批发商已在研究物资处理过程中时间和行动的关系。一些批发商通过开发自动化仓库,改进了货物处理过程和成本,并且通过先进的信息系统,改进了供应能力。

(三)批发商的发展趋势

从历史上看,批发商是分销渠道中最有实力的环节。这是因为当时生产企业规模较小,所需的资金、原材料都需要批发商协助筹措,生产出来的产品靠批发商分销给零售商;而零售商规模也很小,其融资能力、商品资源的组织能力等都很有限,需要批发商的支撑和协助;各个国家也需要批发商发挥蓄水池的作用。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生产企业的规模不断扩大,销售能力不断增强,有的企业确立了自己的销售渠道,有的企业开发便于控制新的销售渠道,有的企业将过去的批发商置于自己的支配之下。与此同时,零售商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能够大批进货和大批销售的大型零售商出现于销售环节中,就是中小型零售企业也通过各种形式的连锁组织,增强了从生产企业直接进货的能力。这样批发商受到来自制造商和零售商两方面的压力,使批发商在流通中的主要作用相对减弱。批发商为了生存和发展,在经营方式和经营思想上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①深化各项批发机能。依靠电子计算机系统,提高对需求预测的精确性,更有效地调节供求平衡。对生产发挥组织作用,如季节性、流动性极强的服装生产,通过批发商制订产品规划,组织不同生产企业共同开发新产品。加强对零售商的经营指导,变过去对零售商的控制为对零售商的服务。②在经营形态上进行种种创新。建立货架批发、货车批发、邮购批发等形式,以满足用户的不同需要。③注意自我经营能力的提高。组成各种形式的联合组织,建立各种类型的批发中心和批发市场,发挥批发在物流以及信息交流方面的作用。

二、零售商

零售商,是指所有从事面向最终消费者进行销售活动的企业和个人。零售商数目众多,是一个庞大的行业。在人类社会经济发展中,营销活动中分销渠道变化最大的是零售商。客观经济环境对零售商的要求越来越严格,迫使它要不断地变化来适应形势。

(一)零售商的类型

零售商可按不同标准进行分类:

1.按所有权的关系,零售商可分为五种:

(1)私人店 它是一种很普遍的零售商店的形式。商店由店主私人拥有。这种店的优点是,店的所有者是店主,一般为经营者,也有雇人经营的;顾客多是一些熟人,服务比较周到,例如,水果店、小百货、小副食店等。

(2)连锁商店 这种商店只用一个商标名称(俗称店名),但数量不等,可以是几家,也可以是成百上千家。同一商标名称下的连锁商店归在同一所有者名下,实行所有者集权的决策方式,规模较大的连锁系统可以与制造商抗衡,因为连锁系统决定着制造商产品的出路。消费者也可以从连锁商店那里得到满意的服务,连锁商店购货和销货的渠道及政策都较稳定,也有相对固定的供应商。例如,举世闻名的美国麦当劳公司,以其连锁的方式,经营相同的商品,采用相同的经营原则,店堂的装潢设计也完全采用统一的基调与装饰,以树立统一的整体形象,使其快餐食品行销全球。近年来,连锁商店在我国发展也很迅速。

(3)消费者合作社 它也是商店,店的所有权属于一批消费者,他们在管理经营商店的同时,也从商店购买商品。对入会消费者,消费者合作社可以将零售商品的价格比一般的零售商店降低20%~25%,从而保护了入会消费者的利益。

(4)贸易合作社 贸易合作社由多家拥有独立所有权的商店组成,这些商店的经营方式类似连锁商店。当这些商店联合起来向同一家批发商购货时,他们可以享受为大订货量设置的数量折扣,也可以促进销售,这种联合使零售商店增大了实力,给消费者增加了安全感。

(5)特许专卖系统 一个企业或个人可以向一个母公司申请特许专卖权,以建立一个零售店或其他形式的企业。这些有权出售特许权给其他公司的母公司,一般都是一些很有名气的企业。取得特许权的企业要向母公司按期交纳使用特许权的费用,同时享受母公司的声誉,而且节省了投资建企业的一些费用,经营起步也减少了很多困难。母公司一般都严格控制使用特许权的企业,例如,通过材料、产品等实现控制,有些根据业务的特点进行控制。

2.按经营方式,零售商可分为四种:

(1)零售商店 零售商店是一种传统的零售方式,这些商店种类繁多,规模差异也很大,经营产品的范围各具特色,是消费者最经常接触的零售方式,顾客到店中可以随意挑选和购买自己所需要的商品。

(2)邮购和电话购物 邮购是近年来发展最快的零售方式。许多公司每年将商品目录寄给消费者,商品目录印刷精美,商品的照片、价格及尺寸、编号等信息一一分列在上面,消费者则通过目录的介绍来购买自己所需要的商品。消费者通过目录选择商品,然后将订单和支票寄给售货公司,消费者要负担运费。邮购对商店和消费者都有好处,商店可以减少售货员的数量,还可以节约一笔店面的费用,消费者可以大大减少购物的时间。电话购物就是消费者用电话将所需商品的详细信息及信用卡号码告知售货公司,售货公司便会发货并与消费者信用卡所属银行结清账款。

(3)自动售货机 自动售货机在不少经济发达的国家已经很普遍,在我国也有一些城市和行业采用自动售货机销售商品。所出售的商品包括小食品、冰激凌、饮料、香烟、报纸、袋装冰块等。公司要定期派人为自动售货机添加货物和从机内取走货款。由于自动售货的成本、金属币的限制、消费者从机内购物的方便等因素,机器出售的商品价格一般会比其他地方的商品价格高出20%左右。

(4)流动售货车 通过流动售货车售货也是零售的方式之一。夏季流动的冷食、冷饮车较为普遍。除此而外,各类家用杂品或化妆品等也有使用个人推销员进行流动售货的,尤其是公司为了推销一些尚未被消费者认识的新产品时,比较容易选择流动售货车方式进行售货,通过推销员的才干扩大销售。目前,流动售货车的零售形式在我国已发展成为地摊形式,而且从事这种行业的人员规模相当可观,这些人通常使用一辆三轮车,早出晚归,摆摊经营,从服装、百货到食品,一应俱全。

3.按经营商品范围零售商可分为以下几类:

(1)专业商店 专业商店是专门经营某类商品的商店,如照相器材商店、自行车商店、鞋店、文具店等。专业商店一般要比百货商店或超级市场中各专门柜台所售产品的型号、种类要多,顾客的选择性要宽,其销售人员对有关产品的专业知识要比其他店的销售人员掌握得多一些,能够为顾客提供比较详细的信息和周到的服务。

(2)百货商店 百货商店经营的商品种类多,故称百货商店。商品既有食品、服装、五金、电器、针纺织品,又有文化和体育用品等。百货商店的规模一般有限,不同的百货商店有不同的经营重点。百货商店的售货方式一般为传统式的柜台售货,顾客在挑选商品时不太方便。其组成形式有三:①独立百货商店;②连锁百货商店;③百货商店所有权集团。

(3)传统的超级市场 超级市场一般规模较大,经营产品的范围既深又广,不仅种类多,而且每种产品中可供选择的型号、式样等也较多。大多数商品的售货方式都采用自选,顾客感到十分方便。1930年8月在纽约创办了世界上第一家超市,由于价格较低,颇受欢迎。20世纪30年代中期以后,逐渐普及,并传入欧洲、日本,现在全球普及。超市的一个重要内容是食品,在副食品销售额中超市占有很大比重,美国的这一比例为:1935年为4.5%,1940年24%,1950年40.3%,1960年68.8%,1965年69.9%,1970年67%,20世纪70年代以后进入成熟阶段。

(4)珍宝超级市场(译名) 典型标准:营业面积29~300平方米,经营品种15 000种,年销售额750万美元,投资需125万美元。

(5)康保商店 实际上它是一个珍宝超市与某种形式的非食品零售店在一个核算组织内的联合体。其标准是:营业面积2700~5500平方米;经营商品25 000种;年销售额900万美元。

(6)超级商店 最大特征是以较低价格供应消费者日常生活所需要的一切消费品和服务项目。

(7)特级市场 特级市场这一庞然大物规模更大,其营业面积为7400~20 000平方米,经营品种有4万种。第一家特级市场1963年在法国巴黎郊区开办。

(8)方便商店 方便商店与超级市场经营的商品类似,也是以经营食品为主,但经营种类有限,商店较小,价格比超级市场高。购买迅速方便,经营时间长是它们的主要特点。

4.按商品售价零售商可分为以下几类:

(1)廉价商店 出售标准商品,价格低于一般商店,毛利较少,销售量较大。

(2)仓库商店 是类似仓库的零售商店。这种商店的装饰布置简陋,设在低租金区,场地也多是由仓库改建而成,经营品种较多,规模较大。

(3)样品图册展览室 它是将商品目录和折扣原则应用于大量可选择的毛利高、周转快的有品牌商品的销售,其中包括珠宝饰物、摄影器材和电动工具等。

5.按是否连锁分类,连锁商店是指由一家大型商店控制的,许多家经营相同或相似业务的分店共同形成的商业销售网。其主要特征是:总店集中采购,分店联购分销。它出现在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的美国,到1930年,连锁商店的销售额已占全美销售总额的30%,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以来,欧洲、日本也逐渐出现了连锁商店,并得到迅速发展,到70年代后全面普及,逐步演化为主要的一种商业零售企业的组织形式。连锁有三种形式:

(1)正规连锁店 同属于某一个总部或总公司,统一经营,所有权、经营权、监督权三权集中,也称为联号商店,公司连锁,直营连锁。分店的数目各国规定不一,美国定为12个或更多;日本定义为2个以上;英国是10个以上分店。其共同特点有:所有成员企业必须是单一所有者,归一个公司、一个联合组织或单一个人所有;由总公司或总部集中统一领导,包括集中统一人事、采购、计划、广告、会计等;成员店铺不具企业资格,其经理是总部或总店委派的雇员而非所有者;成员店标准经营,商店规模、商店外貌、经营品种、商品档次、陈列位置基本一致。

(2)自愿连锁 各店铺保留单个资本所有权的联合经营,多见于中小企业,也称为自由连锁,任意连锁。正规连锁是大企业扩张的结果,目的是形成垄断;自愿连锁是小企业的联合,抵制大企业的垄断。自由连锁的最大特点:成员店铺是独立的,成员店经理是该店所有者。自由连锁总部的职能一般为:确定组织大规模销售计划;共同进货;联合开展广告等促销活动;业务指导、店堂装修、商品陈列;组织物流;教育培训;信息利用;资金融通;开发店铺;财务管理;劳保福利;帮助劳务管理等。

(3)特许连锁 也称为合同连锁,契约连锁。它是主导企业把自己开发的商品、服务和营业系统(包括商标、商号等企业象征的使用,经营技术,营业场合和区域),以营业合同的形式给规定区域的加盟店授予统销权和营业权。加盟店则须交纳一定的营业权使用费、承担规定的义务。其特点是:经营商品必须购买特许经营权;经营管理高度统一化、标准化。麦克唐纳连锁店一般要求特许经营店在开业后,每月按销售总额的3%支付特许经营使用费。肯德基连锁店的这一比例一般是5%左右。

6.从商店的分布位置来划分,零售商可分为三种:

(1)中心商业区 每个城市都有一个或几个主要的商业中心,那里商店林立,组成城市里最繁华的商业地区。这些地区客流量大,销售额大,生意兴隆,例如,上海的南京路和淮海路、北京的王府井、沈阳的太原街、武汉的六渡桥等。

(2)购物中心 购物中心不一定位于繁华的闹市区,是该地区居民购物的主要地点,同时附近的餐饮业一般也较发达。

(3)住宅区购物点 住宅区内的购物点一般规模小,经营的商品主要满足居民日常需要的一些小商品。这类购物点分布比较稠密,数量多。

(二)零售商的生命周期

零售机构的生命周期可分为四个阶段:

(1)创新阶段 在这个阶段创办和发展了新型的零售机构形式,由于针对传统机构弊端而出现,所以投资收益率、销售增长率迅速提高。

(2)繁荣阶段 许多模仿者纷纷效法,已营业者则在其他地区进行扩张,企业的投资数量达到最高水平。

(3)成熟阶段 投资收益率下降,但可能长期稳步发展,获得中等但稳定的利润。

(4)衰退阶段 不同类型的零售商处于不同的阶段专业商店、百货商店、连锁商店、方便商店、仓储零售都正处于成熟阶段,超市则正处于成熟衰退期,快餐商店正处于繁荣阶段,个人电脑商店处于创新时期。

(三)零售的策略

1.产品

零售对商品的选择要注意一般性和特殊性。特色商品会增加商店的销售额,提高商店的声誉;对特殊性商品的采购和销售要充分发挥具有专业知识人员的作用。一般性商品也是需要的,它可以增加商品的品种,扩大服务面。所以,货色搭配已经成为在相似零售商之间进行竞争的关键因素。

2.价格

价格对零售的策略十分重要,是提高竞争力的重要因素。在确定价格时,要考虑产品、顾客的购买行为、商店的经营目标和法律与法规的约束四个方面的因素。大部分零售商可分为高加成、低销量(如高级专用品商店)和低加成、高销量(如大型综合商场的折扣商店)两大类。

3.商店布置

商店布置包括商店外的环境与装饰和商店内的布局。商店的颜色、灯光、门面、具有特色的装饰和建筑等综合设计是良好购物环境的基础。商店要根据服务对象安排展台和商品,既要保持商店的中心风格,又要经常适当地更换店内布置。这样既能加深顾客的印象,又能给人常见常新的感觉。

4.促销方法

零售促销中,宣传自己商店的特色是中心任务,这种宣传应当让顾客容易记忆,以利于与其他零售商店相区别,突出其定位。高级商店会在有相当影响的杂志或报刊上刊登文雅的广告。大众化商店则多在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上大做广告,宣传其商品价格低廉,富有特色。

5.销售服务

零售的销售服务包括服务人员的着装、态度、导购的适度和准确、售后服务等。销售服务能使顾客心情舒畅、轻松、放心、满意和没有后顾之忧,使顾客成为回头客。服务组合是竞争零售店之间实现差异化的主要手段。

表10-1列举了完全服务的零售商提供的某些主要服务项目。

表10-1 典型零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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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地点决策

地点是零售商成功的关键因素。它关系到零售商能否成功地吸引到顾客,因为顾客一般都选择就近的零售店购物。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消费者购物习惯有很大的差别,选择地点时应充分考虑。通常情况下,零售商可在中心商业区、地区购物中心、社区购物中心、购物区或大商店内选择开设商店的地点。对于顾客流量大和租金高这两者之间的选择,零售商必须为自己的商店选择最有利的地点。它们可使用各种不同的方法对设店地点进行选址评估,如统计交通流量、顾客购物习惯、分析有竞争力的地点等。

三、代理商与经纪人

代理商与经纪人不拥有销售渠道中流通的商品所有权,是以服务换取佣金或其他付费。

(一)代理商

代理商是指接受生产者或消费者委托,从事商品购销业务,但不拥有商品所有权的中间商。代理商又分为企业代理商和销售代理商。

1.企业代理商

这种代理商通常和几个制造厂家签订长期代理合同,在一定地区,按照这些企业规定的销售价格或价格幅度及其他销售条件,替这些企业代销全部或部分产品,而制造商按销售额的一定百分比付给佣金。企业代理商虽然同时替几家企业代销产品,但是,这些产品都是非竞争性的、相互关联的品种。代销的产品范围不大,因而他们比其他中间商更能提供专门的销售力量。这种代理商与市场有密切联系,他们能向企业提供关于市场信息及市场需要的产品样式、性能、价格等。企业使用这种代理商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1)自己没有推销员的小企业以及产品种类很少的企业,往往利用这种代理商推销产品。(2)自己有推销员的大型企业,在潜在购买者不多、销售不旺的地区,委托代理商去推销产品。(3)有些企业往往使用这种代理商在某一地区开辟新市场。

2.销售代理商

这种代理商受托负责代销生产企业的全部产品,不受地区限制,并拥有一定的售价决定权。一个生产企业在一定时间只能委托一个销售代理商,且本身也不能再进行直接销售活动。因此,销售代理商实际上是生产企业的全权独家代理商。销售代理商要对生产企业承担较多的义务,如在代理协议中,一般要规定一定时间内推销的数量,不能同时代销其他企业的类似产品,为生产企业提供市场情报信息,负责商品的促销活动等。销售代理商也实行佣金制,但其比例一般低于企业代理商。

3.佣金商

佣金商指对商品实体具有控制力,并处理商品销售的代理商。它们与委托人一般没有长期关系。

(二)经纪人

经纪人是独立的企业或个人,其既无商品所有权,又无现货,只为买卖双方提供价格、产品及一般市场信息,为买卖双方洽谈销售业务起媒介作用。经纪人拿着货物说明书和样品,替卖主找买主,或替买主寻找卖主,把卖主和买主结合在一起,介绍和促成卖主和买主成交。成交后,由卖主把货物直接运给买主,而经纪人向委托人收取一定的佣金。此外,有些生产者因为要推销新产品,或因为要开辟新市场,或市场距离产地遥远,也利用经纪人推销产品。

国际贸易的基本概念_新编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第一节 国际贸易的基本概念

国际贸易(International Trade)泛指世界各国(或地区:仅限单独关税地区)之间所进行的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交换活动。它既包含着有形商品(实物商品)交换,也包含着无形商品(劳务、技术、货币、咨询等)的交换。国际贸易亦可称为世界贸易(World Trade)。

对外贸易(Foreign Trade)则特指国际贸易活动中的一国(或地区)同其他国家(或地区)所进行的商品、劳务、技术等的交换活动。这是立足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角度去看待他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商品与劳务的贸易活动。对外贸易有时也被称为国外贸易(External Trade)或称为进出口贸易。某些海岛国家,如英、日等国或某些海岛地区,如我国台湾等的对外贸易则称为海外贸易(Oversea Trade)。

一、国际贸易的历史范畴和基本条件

国际贸易属于一定历史范畴的事物,它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产生,也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发展,还将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消亡。

国际贸易的产生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一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产生了可供交换的剩余产品;二是伴随着商品生产规模扩大带来的商品交换规模与空间范围的扩展;三是国家的形成。

在人类原始社会初期,由于社会生产力水平极为低下,人类劳动所得的产品仅能维持当时的氏族公社成员最基本的生存需要,没有什么剩余产品可以用作交换。到了原始社会末期,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以畜牧部落从其他部落分离出来为标志的人类的第一次社会大分工。畜牧部落专门从事牲畜的驯养和繁殖,不仅能供养本部落,还有了部分剩余产品,于是产生了部落与部落之间的交换,也就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政治实体进行的物物交换。人们把这称为初级对外产品交换。人类的第二次社会大分工是手工业从农业中分离出来,于是也就出现了以交换为目的的生产活动。伴随着这种交换的发展和客观需要,产生了货币。这样,产品交换就逐渐地变成了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随着商品生产的发展和商品流通规模的扩大,商品生产者便力图减少甚至摆脱这种亲自把商品拿到市场出售的活动。因为,用在出售商品上的时间越多,用在生产商品上的时间就越少。所以,生产者就尽可能地把既不能生产产品又不能创造价值的专门出售商品的事务交给别人去做。于是,又产生了专门从事商品交换的商人和商业。这就是发生在奴隶社会末期的人类社会的第三次大分工。以后,随着这种商品流通规模扩大到封建社会初期已形成的国家的界限时,就产生了对外贸易。由此可见,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分工发展引起的商品生产规模的扩大以及伴随商品交换规模扩大的同时,商人和商业资本的出现、还有国家的形成,是国际贸易产生不可缺少的必要条件。

二、现代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的异同性

现代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相比较,既有一定的共同性,又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差别。其共同性表现为:

第一,在社会再生产中的地位相同。国际贸易从事的是国家间的商品和劳务的交换,国内贸易是国界内的商品和劳务的交换,虽然活动范围有所不同,但都是商业活动,都处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交换环节,处于社会再生产过程的中介地位。

第二,有共同的货币运动方式。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的交易过程大同小异,但商品流通时的货币运动方式却完全一样,即G-W-G'。商品经营的目的都是通过交换取得更多的经营利润。

第三,基本职能一样,都受商品经济规律的影响和制约。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的基本职能都是媒介商品交换,即做买卖。其他活动,如融资、储存、运输、报关等都必须为它服务;同时,都必须遵循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如价值规律、供求规律、节约流通时间规律等。这些规律均会在一定时间和程度上影响到国际和国内的贸易活动。不管是从事国际,还是国内的贸易都必须遵循这些经济规律,不得违背。

现代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的区别也是明显的,表现在:

第一,语言、法律及风俗习惯不同。国与国之间进行贸易活动首先会碰到上述差异,必须能够克服这些障碍,否则就无法恰当地进行贸易洽谈、签约、解决贸易纠纷、进行市场调研。国内贸易虽然也会遇到一些语言、风俗习惯方面的差异,但差别要小得多。

第二,各国间货币、度量衡、海关等制度不同。进行国与国间的商品交换,会遇到须用外币支付且汇率又经常变动,以及各国间度量衡、海关制度均有较大差别等诸多问题,使得国际间商品交换活动复杂化。相比之下,国内贸易要简单得多。

第三,各国的经济政策不同。各个国家的经济政策主要是对本国经济发展起作用,但又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对外贸易的开展,且很多政策措施也会随不同的经济形势、不同的执政者而发生变化,这主要指金融政策、产业政策、进出口管理政策、关税政策等。从事国家间商品交换活动必须研究这些政策,国内贸易研究这方面的内容要少得多。

第四,国际贸易活动的风险大于国内贸易。商品交换活动离不开竞争,自然存在相当大的风险。但相比之下,国际贸易的风险更多、更大。主要有资信风险、商业风险、价格风险、汇率风险、运输风险、政治风险和不可抗力等。

第五,国际贸易活动的过程比国内贸易活动要复杂得多。国际贸易活动要经历办理出口报关、办理出口商检、办理海运、办理进口报关、办理进口商检、缴纳关税等。这些活动过程国内贸易一般不需要经历。

第六,国际贸易的行为受国家法律的约束。世界贸易组织产业方的贸易行为要受WTO的规则所制约。成员方之间的贸易活动,要无条件享受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透明度待遇、公平竞争待遇;还必须保持各自贸易行为的规范。国内贸易行为虽然也受一定的约束,但是范围要小许多。

三、要研究和分析国际贸易活动,还必须了解和掌握以下几个重要概念

(一)国际贸易额

这是计算和统计世界各国对外贸易总额的指标,是把世界上所有国家和地区的出口额相加,即按同一种货币单位换算后,把各国和地区的出口额相加得出的数额;而不能简单地把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出口额与进口额相加,因为所有国家和地区的出口就是所有国家和地区的进口,如相加就会形成重复计算。至于计算世界各国和地区的进口总额会高于出口总额,是因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统计出口额是以FOB价格计算的,统计进口额时是以CIF价格计算的,而CIF价格比FOB价格多运费和运输保险费。根据WTO《2008年国际贸易统计》,2007年世界各国和地区的(货物贸易)出口总额为136190亿美元,而同年世界各国和地区的(货物贸易)进口总额为139680亿美元,相差3490亿美元。因此,2007年的(货物)国际贸易额为136190美元。

(二)对外贸易额

亦称为对外贸易值。这是用货币金额表示的一国(或地区)一定时间内的进出口的数量指标,是衡量一国(或地区)对外贸易状况的重要的经济指标。它是由一国(或地区)在一定时间内从境外进口的商品总额加上该国(或地区)同一时期向境外出口的商品总额构成。目前,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用美元表示。少数的国家或地区用本币表示。在计算时,依国际惯例,出口额要以FOB价格计算,进口额要以CIF价格计算。一国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内商品出口总额与进口总额相比而形成的差额,称为对外贸易差额。当出口商品总额超过进口商品总额时,差额部分称为“贸易顺差”,也可称为“贸易出超”;反之,当进口商品总额超过出口商品总额时,差额部分称为“贸易逆差”,也可称为“贸易入超”;如进出口商品总额相等,则叫做“贸易平衡”。依据WTO的统计,2007年中国的货物出口总额为12178亿美元,货物进口总额为9560亿美元,因此2007年中国的对外(货物)贸易额为21738亿美元,且处于顺差地位,顺差额为2618亿美元;同期美国的对外(货物)贸易出口总额为11625亿美元,进口总额为20204亿美元,处于逆差地位,逆差额为8579亿美元。

(三)对外贸易量

这是为剔除价格变动的影响,并能准确反映一国或地区对外贸易的实际数量变化而制定的一个数量指标。它能确切地反映一国在不同时期对外贸易量的实际规模的变化。具体计算是,以固定年份为基期而确定的价格指数去除报告期的出口或进口总额,得到的是相当于按不变价格计算的出口额或进口额,叫做报告期的对外贸易量。其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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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假定1992年世界出口值为14000亿美元,2002年世界出口值为30000亿美元,设1992年出口价格指数为100,2002年出口价格指数为160,试比较2002年世界出口贸易值和世界出口贸易量与1992年世界出口贸易值的增长变化情况。计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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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长了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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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了34%。

由此可见,按贸易额(值)计算,2002年世界贸易出口额是1992年世界贸易出口额的2.14倍,增加了114%;按贸易量计算,剔除价格上涨的因素,2002年世界出口贸易量是1992年出口贸易量(当1992年为基期时,价格指数为100,贸易量等于贸易值)的1.34,仅增加了34%。由于计算贸易量可以得出较为准确的反映国际贸易实际规模变动的情况,所以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都采用这种方法计算贸易量。

(四)对外贸易依存度

这是衡量一国国民经济对进出口贸易的依赖程度和衡量一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一个重要指标。它是指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进出口贸易值与该国同时期国内生产总值的对比关系。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对外贸易政策的差异,国内市场的大小不同,导致各国的对外贸易依存度有较大的差异。其具体计算公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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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数据来计算,中国2007年进出口总额与GDP的比值为71.69%,而美国的这一比值为30.29%。有些国际机构在计算贸易依存度时,有时仅计算一国货物贸易总额与GDP的比值,例如世界银行发布的2009年《世界发展指数》(World Development Indicators)表明,中国2007年货物贸易总额与GDP的比值为64%,而美国这一比值为23%。

(五)对外贸易条件

这是指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出口商品价格与进口商品价格之间的对比关系,反映了该国当年的对外贸易状况和商品的国际竞争力状况,一般以贸易条件系数表示,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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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该系数大于100,则说明该国的当年贸易条件得到了改善;如果该系数小于100,则说明该国当年度贸易条件恶化。

(六)对外贸易商品结构

这是指一个国家一定时期内各种类别的进出口商品占整个进出口贸易额的份额。一个国家对外贸易商品结构,主要是由该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状况、自然资源状况和贸易政策决定的。发达国家对外贸易商品结构是以进口初级产品为主,出口工业制成品为主;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商品结构的特征则是以出口初级产品为主,进口工业制成品为主。国际上了解一个国家的经济实力,科学技术水平,通常都是通过查看该国的对外贸易出口商品结构就可以搞清楚的。

(七)国际贸易商品结构

这是指各种类别的商品在整个国际贸易额中所占的比重,通常以它们在世界出口总额或进口总额中的比重来表示。研究国际贸易商品结构,一般是看初级产品和工业制成品两大类分别占世界贸易额的比重。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国际贸易的商品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工业制成品所占的比重逐渐上升,初级产品所占的比重日趋减少。按照WTO的统计,从1990年到1999年,世界农产品出口额占出口总额的比重由12.2%下降到9.9%,矿产品的比重由14.3%下降到10.2%;而同期工业品的比重却从70.5%上升到76.5%。从2000年到2007年,世界农产品出口额占出口总额的比重继续下降,由8.8%下降到8.3%,工业制成品的比重也由74.8%下降到69.8%,但燃料及矿产品由10.6%上升到15%。

(八)对外贸易地理方向

也称为对外贸易的地理分布。是指一定时期内世界上一些国家或地区的商品在某一个国家对外贸易中所占有的地位,一般是以这些国家或地区的商品在该国或该地区进出口贸易总额的比重来表示。对外贸易地理方向既标明了一国出口商品的去向,也标明了该国进口商品的来源,从而反映该国进出口贸易的国别分布与地区分布,表明该国同世界各国或地区经济贸易联系的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的统计数据,2007年中国最大的贸易伙伴是欧盟,中方与欧盟的进出口贸易总额为3561.5亿美元,占中国全年进出口贸易总额的16.4%;美国和日本分列第二位、第三位。2007年欧盟也超过美国,成为中国最大的出口市场。日本是中国最大的进口来源地,2007年中国自日本的进口额占当年进口总额的14%。

(九)国际贸易地理方向

亦称为国际贸易地理分布。是指一定时期内世界各洲、各国或各个国家经济集团的对外贸易在整个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重。观察和研究不同时期的国际贸易地理方向,对于我们掌握国际市场行情的发展与变化,认识世界各国的经济交换关系及密切程度,开拓新的国外市场,均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依据WTO的贸易统计数据,就地区来看,在世界出口总额中,北美洲、欧洲所占份额近年来有所下降,分别由1993年的18%和45.4%下降到2007年的14.6%和42.4%,而同期亚洲的这一比重则由26.1%上升至27.9%。就国家来看,2007年德国是世界第一出口大国,出口额占世界出口总额的9.7%,但这一比重与20世纪90年代相比有所下滑;中国出口额占世界出口总额的比重在迅速上升,由1993年的2.5%上升到2007年的8.9%,仅次于德国。在进口贸易方面,美国是世界第一进口大国,2007年其进口额占世界进口总额的14.5%。

自由贸易理论与政策_新编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第二节 自由贸易理论与政策

进入17世纪后,资本主义在西欧有了迅速的发展,特别是英国,经济增长尤为显著。资本的原始积累正在逐渐完成其历史使命而让位于资本主义的积累。此时,虽然产业资本在社会经济中不断扩大自己的阵地,但旧的封建生产关系仍然束缚着生产力的发展。为了扫除资本主义前进道路上的障碍,1648年,英国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一个多世纪后的1789年,法国也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这些历史性的变革,必然要反映到经济思想上来,这就是重商主义的衰落和自由贸易理论的兴起。自由贸易主义的研究从流通领域转向生产领域,触及了经济现象的内在联系,并奠定了劳动价值论的基础,因此,它具有一定的科学性。

自由贸易理论最早是由一些法国的重农主义学者与英国学者休谟(D.Humo)提出的,完成于古典派政治经济学。古典学派首先由亚当·斯密(A.Smith)在其代表作《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简称《国富论》,1776年出版)提出国际分工,实行自由贸易。后来由大卫·李嘉图(D.Ricardo)继承并发展了这一学说。此后经一些经济学家如穆勒(J.S.Mill)、马歇尔(A.Marshall)等人进一步阐述、演绎。

一、绝对成本论

西方传统国际贸易理论体系的建立是从绝对成本论的提出开始的。绝对成本论又称为绝对优势论、绝对利益论。

(一)绝对成本论的产生

亚当·斯密是英国产业革命前夕工场手工业时期的经济学家。产业革命是指从工场手工业转向机器大生产的过渡,在这一过程中封建主义和重商主义是实现这一变革的障碍。斯密代表工业资产阶级的要求,在他的著作《国富论》中猛烈抨击了重商主义,提倡自由放任,这也是贯穿于他的国际贸易理论中的基本思想。

(二)绝对成本论的涵义

斯密认为,交换出自人类天性,这种交换的倾向形成了分工。斯密采用了由个人和家庭推及整个国家的方法,论证了绝对成本论或地域分工论的合理性。他说:“如果一件东西在购买时所费的代价比家内生产时所费的小,就永远不会想在家里生产,这是每一个精明的家长都知道的格言”,“在每一个私人家庭的行为中是精明的事情,在一个大国的行为中就很少是荒唐的了”。他批评重商主义的奖出限入政策是不合理的,因为那样会限制各国按照有利的自然禀赋或后天的有利条件生产劳动成本绝对低的商品,通过分工,取得最大的利益。他认为,只有在自由贸易的条件下,各国才能充分享受到地域分工的利益。故绝对成本论或地域分工论成为斯密自由贸易政策的理论基础。

进一步来讲,斯密认为,国际贸易和国际分工的原因及基础是各国间存在的劳动生产率和生产成本的绝对差别。一国如果在某种产品上具有比别国高的劳动生产率,该国在这一产品上就具有绝对优势;反之,劳动生产率低的产品,就不具有绝对优势,而是绝对劣势。绝对优势也可以间接由生产成本来衡量:如果一国生产某种产品所需要的单位劳动比别国生产同样产品所需要的单位劳动要少,该国就具有生产这种产品的绝对优势,反之则具有劣势。各国应集中生产并出口具有劳动生产率和生产成本“绝对优势”的产品,进口其因生产成本高而处于“绝对劣势”的产品,其结果比自己什么都生产更有利。

如表2-1所示,英国和葡萄牙在生产呢绒和酒这两种产品上生产成本不同,由于生产1单位呢绒英国只需要100天,而葡萄牙则需要110天,因此在呢绒的生产上英国占绝对优势;生产1单位酒,英国需要120天,而葡萄牙只需要80天,因此在酒的生产上,葡萄牙占有绝对优势。按照斯密的绝对成本论的观点,英国应当专业生产呢绒,并用其中的一部分和葡萄牙交换酒;而葡萄牙则专业生产酒,然后用其中的一部分与英国交换呢绒,这样双方都能获得利益的增加。

表2-1    绝对成本论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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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绝对成本论简评

(1)斯密以绝对成本论为基础的自由贸易理论成为英国工业资产阶级反对封建残余、发展资本主义的有力工具,在历史上起过进步作用。绝对成本论指出分工对于提高生产力的巨大意义,各国之间应根据各自的优势进行分工,通过国际贸易使各国都能得到利益,这是十分正确的。

(2)斯密认为,交换是人类固有的天性,交换是出于利己心,主观为私利,客观为社会;分工是人类交换倾向自发产生的等。这些都是资产阶级人性论和利己主义在经济学上的集中表现,是错误的。国内、国际的分工和交换的产生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结果,其性质是由生产关系决定的。斯密受时代的局限,未能正确地认识到这一点。

(3)绝对成本论还有其局限性,它只能说明生产成本有绝对优势地位的国家参加分工和国际贸易才能获得利益,只能说明国际贸易实践中的一种特殊情形,因而并不具有普遍意义。

二、比较成本论

(一)比较成本论的产生

大卫·李嘉图是英国产业革命深入发展时期的经济学家。1817年,他的主要著作《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出版,提出了比较成本论的国际贸易理论。比较成本论又可称为比较优势论、比较利益论。

比较成本论是在英国资产阶级争取自由贸易斗争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1815年,英国政府颁布了《谷物法》,粮价上涨,地租猛增,严重地损害了工业资产阶级的利益。英国工业资产阶级和土地贵族阶级围绕《谷物法》的存废,展开了激烈的斗争。工业资产阶级迫切需要从理论上论证废止《谷物法》,实行谷物自由贸易的优越性。于是,作为工业资产阶级代言人的李嘉图提出了比较成本的理论。

(二)比较成本论的涵义

为了论证自由贸易的优越性,李嘉图进一步发展了斯密的对外贸易理论,提出了按成本比较进行国际分工的学说。斯密的理论暗含着一个假定,就是国际贸易双方至少有一种低成本的商品能在国际间销售,而实际上一个国家如果连一个具有成本优势的产品都没有,那将如何呢?国际贸易能否发生?如果发生,对贸易双方是否有利?为了回答这些问题,李嘉图提出了比较成本的理论。

李嘉图举例说:“如果两人都能制鞋和帽,其中一个人在两种职业上都比另一个人强些,不过制帽时只强1/5或者20%,而制鞋时则强1/3或33%,那么这个较强的人专门制鞋,而那个较差的人专门制帽,岂不是对双方都有利吗?”他也采用了由个人推及国家的方法,认为国家之间也应如此。他还举了个已经成为经典的例子,假定英、葡两国同时生产酒和呢绒,其成本如表2-2。

表2-2    英葡两国分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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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2说明,葡萄牙生产1单位呢绒需要劳动时间90天,生产1单位酒需要劳动时间80天;而英国则分别需要100天和120天。

按照斯密的理论,在以上的情况下,英、葡两国之间不会发生贸易。因为英国两种产品劳动成本都绝对高于葡萄牙,英国没有什么东西可以卖给对方。但是,经过李嘉图的分析,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两国仍能进行对双方都有利的贸易。比较成本的结果,葡、英间呢绒和酒的成本比率分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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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葡萄牙两种产品成本都比英国低,但两相比较,酒的成本最低,优势最大,所以应该分工生产酒,以酒交换英国的呢绒有利;相反,英国生产这两种产品成本均高,分别为1.1和1.5(上述成本比率的倒数),即都处于劣势,但两相比较,呢绒成本高得少些,所以英国应分工生产呢绒,以呢绒来交换葡萄牙的酒,这将使英国从贸易中获利。上述即为“两优取重,两劣择轻”的分工和贸易原则。

李嘉图进一步解释说,对葡萄牙来说,与其用90天生产1单位呢绒,不如用80天生产1单位酒去交换英国的1单位呢绒,因为这样它能节约10天劳动时间;如把这10天也用来生产酒,一定得到更多的酒;而对英来说,与其用120天劳动时间去生产1单位酒,还不如用100天劳动时间生产1单位呢绒去交换葡的1单位酒,这样可节省劳动时间20天,如把这20天用于生产呢绒,一定能得到更多的呢绒。这样,英国分工生产呢绒,即把生产酒的劳动时间也用来生产呢绒,共生产2.2单位;葡萄牙分工生产酒,共生产2.125单位。可见,产品总量比分工前增加了,呢绒增加0.2单位,酒增加0.125单位。

假定英国拿出一半的呢绒按1∶1的比例与葡萄牙交换酒,交换后,英国得到1.1单位呢绒和1.1单位酒;葡萄牙得到1.1单位呢绒和1.025单位酒。两国两种产品的消费量都比分工前的消费量增加了。可见按照“两优取重,两劣择轻”的原则分工和交换,对两国都有利。具体结论见表2-3。

但在表2-4的情况下,双方不会发生贸易。

表2-3    英葡分工前后的产量与消费量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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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4    甲、乙两国相同的成本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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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产品X、Y的成本比率在两国都是一样的,因此没有一个国家具有比较优势,从而两国之间不会发生贸易。当然,这种结论是建立在不考虑运输成本的前提下的。

(三)比较成本论简评

(1)李嘉图所提出的比较成本论,在历史上曾起过进步作用,它促进了资本主义的资本积累和生产力的发展。在这个理论的影响下,英国的《谷物法》被废除了。这是19世纪英国自由贸易政策所取得的最伟大的胜利,它大大加速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2)比较成本论的科学性在于它提示了一个客观规律,可称之为比较成本定律。它从实证经济学的角度证明,无论是生产力水平高或是低的国家,按照比较优势的思想参加分工和贸易,都可以得到实际利益,这就为世界各国参加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的必要性作了理论上的证明。这也是100多年来它一直是西方国际贸易理论基础的原因。

(3)比较成本论未能提示出国际分工形成和发展的真实原因,它掩盖了国际分工中生产关系的作用。国际分工的产生是社会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结果,但生产力总是在一定生产关系下发展的,国际分工的实质和内容不能不受社会生产关系的制约,因此,不能把国际分工简单地说成是在比较成本的支配下形成的。

(4)比较成本论所提示的贸易各国所取得的利益是短期的利益,这个静态的短期利益往往与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长远利益发生矛盾。所以,我们在制定对外经贸发展战略时,要灵活运用比较成本理论。比如,按照比较成本理论,我们应该发展和出口初级产品,进口工业制成品。但为了长远利益,我们也应该大力发展工业品,使其国产化,而不应该大量依赖进口。

(5)比较成本论是发达国家的理论,100多年来一直被发达国家宣扬为自由贸易政策的理论基础,其目的无非是为发达国家的商品打开发展中国家市场的大门,要发展中国家撤除保护民族经济利益的屏障,为外国垄断资本长驱直入和控制发展中国家经济创造条件。

三、要素比例学说

英国古典学派的国际贸易理论在西方经济学界占支配地位达一个世纪之久,只是到20世纪30年代才受到古典学派经济学家俄林(B.G.Ohlin)的挑战,其域际贸易——国际贸易理论采取了赫克歇尔(E.F.Heckscher)学说的主要论点,因此也被称为赫克歇尔—俄林理论,或H-O理论。亚当·斯密和大卫·李嘉图的贸易理论只是用单一要素的生产率差异来解释国与国之间为何会发生贸易行为,以及为什么劳动生产率的不同可以通过国际分工和贸易增加贸易各方的产量并提高各自的福利水平,但是如果假定各国之间的生产要素的生产率是相同的,也就是单位生产要素的效率在世界各地是一样的,那么绝对成本论或比较成本论就无法解释贸易发生的原因。而赫克歇尔和俄林提出的要素比例学说,则以生产要素的丰缺来解释国际贸易发生的原因以及产品的流向。

(一)要素比例学说的基本假定条件

要素比例学说对于国际贸易的分析是在以下几点基本假设条件基础上进行的:

第一,假定只有两个国家、两种产品和两种生产要素(劳动和资本)(即2×2×2模型);

第二,各国间生产诸要素不能自由转移,但在各国内部可以自由转移;

第三,假定两国的技术水平相同,即同种产品的生产要素相同;

第四,两国消费者的偏好相同;

第五,假定两国在两种产品的生产上都不能获取规模经济效益,也就是单位生产成本不会随着生产的增减而变化;

第六,假定没有运输费用,没有关税或其他贸易限制。

(二)要素比例学说的理论分析

在上述假定下,H—O理论认为,各国所生产的同样产品的价格绝对差异是国际贸易的基础。当两国价格差别大于商品的各项运费时,从价格较低的国家输出商品到价格较高的国家是有利的,而价格的绝对差异是由于生产成本的绝对差异产生的,这是国际贸易发生的第一个条件。

第二个条件是在两国国内各种商品的成本比例不同,而这种比例不同是由于两国国内生产诸要素的价格比例造成的。在每个国家,商品的成本比例反映了它的生产诸要素的价格比例关系,这是因为不同的商品是由不同的生产要素组合生产出来的。然而,由于各种生产要素彼此是不能完全替代的,因此,在生产不同的商品时必须使用不同的要素组合。两国间不同的要素价格比例将在这两国产生不同的成本比例。

H—O理论还认为,每种要素的价格是由要素的供给与需求决定的。一般而言,供给充裕的生产要素比供给不足的生产要素价格低,因此,每个国家均应生产和输出大量使用本国供给充裕的生产要素的商品,输入在生产中需要大量使用本国供给不足的生产要素的商品。由此可见,要素比例的不同是产生国际贸易的最重要基础。生产要素比例也可称为生产要素禀赋,是指各国生产要素的拥有状况,例如有的国家劳动力丰富,有的国家资本丰富,有的国家土地丰富。此外,即使两国的生产要素供给比例相同,对这些要素的不同需求也会导致各种生产要素的不同价格比例,从而为国际贸易提供基础。

总之,国际贸易的最重要结果是各国能有效地利用各自的生产要素,贸易可以减少国际间生产诸要素分布不均的缺陷。在自由贸易条件下,各种工业将趋向于集中在各种生产要素比较充足的地区,生产要素将得到最有效的使用,从而使劳动生产率提高、产量增加、价格降低。这种新古典学派的要素禀赋理论与古典学派劳动成本模式的结果一样,即在自由贸易的条件下,世界产品总产量将会增加,一切国家都会从中得到利益。因此,新古典学派也主张实行自由贸易政策。

(三)要素比例学说的进一步说明

现在用2×2×2模型来进一步说明要素比例学说。两个国家是日本和澳大利亚,两种商品是小麦和棉布,两种生产要素是劳动和土地。土地和劳动这两种生产要素在日本和澳大利亚的数量不同,因此其相对价格也不一样。假定在澳大利亚每单位土地的价格(指地租)是1澳元,每单位劳动的价格(指工资)是2澳元,即土地价格和劳动价格的比例为1∶2;而日本每单位土地的价格为4日元,每单位劳动的价格是1日元,即土地价格和劳动价格的比例是4∶1。再假定上述两国生产小麦和棉布两种产品,且生产同一产品时两国具有相同的生产技术水平和相同的要素密集程度:每生产1单位小麦都需要5单位的土地和1单位劳动,每生产1单位棉布都需要1单位土地和10单位劳动。两国生产小麦和棉布的单位成本如表2-5所示:

表2-5    两国单位生产要素价格和单位生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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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表可知,澳大利亚生产单位小麦和棉布的成本比例为7∶21(即1∶3),而日本的这一比例则是21∶14(即3∶2)。从这两个成本比例可以看出,澳大利亚生产小麦有比较利益,因为小麦是土地密集型产品,澳大利亚可充分利用其相对便宜的生产要素——土地,从而获得相对优势。日本生产棉布有比较利益,因为棉布是劳动密集型产品,日本可以利用其相对便宜的生产要素——劳动来获得相对优势。当澳大利亚出口小麦,进口棉布,而日本进口小麦,出口棉布时,贸易使双方均得到利益。

(四)要素比例学说简评

H—O学说代表的新古典学派的国际贸易理论有如下缺陷:反对劳动价值论,使比较成本说进一步庸俗化;认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国际贸易都是自然形成的产物,缺乏历史的研究方法,弄不清楚在国际贸易背后,真正起作用的是经济、政治和社会力量;假定技术是不变的,这与事实不符,由此也得出了与实践相违背的结论;它不符合当代工业国家间贸易迅速发展的实际情况;跨国公司内部贸易的存在和发展进一步破坏了新古典学派的国际贸易理论基础。

我们在批评新古典学派国际贸易理论缺陷的同时,也必须指出其正确的一面,即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等各种生产要素,决定各国对外贸易关系上所起的重要作用。

四、里昂惕夫之谜及其解释

H—O理论提出后,在很长一段时间成为解释工业革命后贸易产生原因的主要理论。但是20世纪50年代初,美国经济学家瓦西里·里昂惕夫(Wassily W.Leontief)通过实证检验对H—O理论提出了质疑,由此产生了里昂惕夫之谜(The Leontief Paradox),并引发了很长时间的富有成效的争论。里昂惕夫之谜的提出成为西方传统微观国际贸易理论在当代的新发展的转折点。

(一)里昂惕夫之谜

里昂惕夫是以美国的进出口商品结构来检验H—O理论的。H—O理论认为,一国出口的是密集使用本国丰富要素生产的产品,进口的是密集使用稀缺要素生产的产品。美国是一个资本丰富而劳动力稀缺的国家,依据H—O理论,美国应当出口资本密集型产品,进口劳动密集型产品,也就是美国出口行业的资本劳动比率(KX/LX),应该高于美国进口竞争行业的资本劳动比率(KM/LM)。然而1953年,里昂惕夫利用投入产出法对美国1947年的进出口商品结构进行分析,计算出1947年美国出口行业与进口竞争行业的资本存量与工人人数比率,其结果却完全不同于之前的预测。美国出口行业与进口行业的资本劳动比率之比,也就是(KX/LX)/(KM/LM),只有0.77(见表2-6),而按照H—O理论,这一比例应该远大于1。这意味着,美国在1947年出口的是劳动密集型产品,进口的是相对资本密集的产品。里昂惕夫这一发现引起了经济学界的极大关注,被称为“里昂惕夫之谜”,也称为“里昂惕夫悖论”。

表2-6 1947年美国每百万美元的出口品和进口替代品对国内资本和劳动力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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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昂惕夫在1956年又利用投入产出法对美国1951年的贸易结构进行了第二次检验,结果与第一次检验一致,谜仍然存在。此后,日本、德国、加拿大以及印度的经济学家分别对本国的贸易格局进行了类似的研究,除了对加拿大的检验不支持H—O理论外,其他三个国家的贸易格局都与H—O理论一致。这意味着实证检验既未肯定的证实H—O理论,也未否定H—O理论。

里昂惕夫之谜的提出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首次对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这对经验性与理论性研究起了巨大的促进作用。它促使经济学家们更加积极的去寻求能正确解释国际贸易产生的相关基础理论,从而有力的推动了国际贸易理论的发展。

(二)对里昂惕夫之谜的解释

归纳起来对里昂惕夫之谜的形成有以下几种解释:

1.生产要素密集型逆转的发生

生产要素密集型逆转是指同一产品在劳动丰富的国家是劳动密集型产品,在资本丰富的国家又变成资本密集型产品的情形。按照生产要素禀赋理论,无论生产要素的价格比例实际如何,某种商品总是以某种要素密集型的方法生产的,例如,玩具总是用劳动密集型的方法生产的。即使美国的相对工资高于中国,玩具在美国仍然是劳动密集型的产品。但是实际情况可能不是这样。假定美国资本丰裕而劳动相对稀缺,由此导致资本比劳动便宜,因此美国可能在玩具生产中使用更多的资本而非劳动。如此,玩具在美国就变成资本密集型产品。而在世界其余国家,由于资本较贵而劳动力较便宜,玩具仍然是劳动密集型产品。据此,美国进口的产品在国内可能是以资本密集型的方法生产,但在国外却是以劳动密集型方法生产,从美国的角度来看,就会造成进口资本密集型产品的错觉;同样,美国的出口产品在国内可能是劳动密集型产品,而在其他国家却是资本密集型产品,用美国的标准衡量也会造成美国出口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假象。

由于里昂惕夫在计算美国出口商品的资本劳动比率时,用的都是美国的投入产出数据;对于进口,采用的也是美国生产同类产品所需要的资本劳动比率,而非该产品在出口国国内生产时所实际使用的资本劳动比率,因此,就可能出现美国进口资本密集型产品,出口劳动密集型产品的情况。

2.贸易壁垒的存在

里昂惕夫之谜的产生也有可能是美国贸易保护的结果。H—O理论中关于自由贸易的假定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不成立的,现实中几乎所有国家或多或少都会实行一定程度的贸易保护。研究表明,美国进口中的劳动密集型产品的确要比劳动密集度低的产品受到更高的进口壁垒的限制。而其他国家也可能对它们缺乏竞争力的资本密集型产品进行较高的贸易保护,从而使美国资本密集型产品的出口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因此,有人认为,如果是自由贸易,美国就会进口比现在更多的劳动密集产品,或出口更多的资本密集型产品,里昂惕夫之谜就有可能消失。

3.技能和人力资本的差异

在H—O理论中,生产要素被简单认为是同质的,事实上,同一生产要素在不同国家之间会有很大区别。就劳动而言,劳动技能的高低在各国之间很不一样,高技能的熟练工人其劳动生产率高于相对低技能的非熟练工人的劳动生产率。由于美国相对其他国家熟练工人丰富,因此其工人的效率高于别国。按里昂惕夫之谜自己的解释,他认为美国工人的效率是外国工人的3倍,这就意味着美国实际的劳动供给量应该是现存劳动量的3倍。如果是这样的话,劳动在美国就不是稀缺的要素,甚至可能是充裕的。这样美国出口劳动密集型产品、进口资本密集型产品就不足为奇了。

另外,资本不仅包括物质资本,也包括人力资本。一般说来,高技能的工人需要更多的教育和培训方面的投资,大量科技人员的产生也需要大量的科研经费,这些投入就构成了人力资本。由此可见,美国大量熟练工人的背后是大量资本的投入。研究表明,美国人力资本投入在全世界占有领先地位,如果把人力资本折算进去的话,美国出口的商品就会是资本密集型的。当使用每一工人的人力资本而不是简单地用劳动力人数或时间来重新计算里昂惕夫算出的结果时,美国出口商品的资本(包括人力资本)密集度的确比它进口竞争产业产品的要高。

4.由美国自然资源的进口引起

里昂惕夫之谜的统计方法仅统计了劳动和资本的投入,而没有包括自然资源。事实上,一些产品既不是劳动密集型产品,也不是资本密集型产品,而是自然资源密集型产品。美国的进口产品中初级产品占比很高,而且以木材和矿产品为主。这些产品既使用大量的自然资源,也使用大量的非人力资本,其资本劳动比率较高,因此才导致美国的进口产品资本密集度较高。

5.需求的逆转

H—O理论假定两国消费者的偏好完全相同,因此国际贸易格局主要取决于要素禀赋的差异,与需求没有关系。但实际上,相对价格的差异这一决定国际贸易的因素既会受到供给的影响,也会受到需求的影响。当两国消费者偏好不同时,即使某国从要素禀赋的角度在某种产品上具有比较优势,但是由于消费者对这一产品有较强偏好,从而提高了其相对价格,并进而使原来依据H—O理论所决定的进出口方向发生改变,即发生了需求的逆转。

对美国而言,即使美国是一个资本要素丰裕的国家,但如果美国消费者主要偏好资本密集型的产品,那么美国资本密集型产品的相对价格会提高,使其失去在这一产品上的比较优势,从而发生进口资本密集型产品,出口劳动密集型产品的现象。

(三)里昂惕夫之谜简评

里昂惕夫之谜是西方传统国际贸易理论发展的界碑。里昂惕夫对要素比例学说的检验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推动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贸易理论的新发展。

里昂惕夫之谜及其解释说明,要素比例学说已不能对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贸易的实际作出有力的解释,因为战后科学技术、熟练劳动力在生产中的作用日益加强,已构成非常重要的生产要素。但是经济学界在后来对要素比例学说进行了修正,当今西方传统国际贸易理论中居主导地位的仍然是以比较优势为核心的、经过修正的要素比例学说。

五、其他自由贸易理论(一)相互需求理论

20世纪30年代前,庸俗学派提出了相互需求论。约翰·穆勒承上启下,对李嘉图的比较成本理论进行了重要的补充,提出了相互需求的理论,用以解释国家间商品交换的比率。他使用了比较利益的概念,解释贸易双方在利益分配中各占多少的问题。但他抛弃了劳动价值论,以交换价值代替了价值,因此是一种庸俗化的经济理论。

英国经济学家阿弗里德·马歇尔在穆勒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供应条件(或提供条件)曲线,用几何方法来说明供给和需求如何共同决定国际交换比率。

穆勒和马歇尔的理论共同构成了相互需求论,论述了贸易条件,即国际贸易中两国产品交换形成的国际交换比率是如何决定和达到均衡的。虽然它在一定范围内和从某种程度上说明了各国在贸易利益分配中实物产品的谁多谁少的问题,但它并没有从根本上说明参加国的利益分配,没有从根本上说明国际间商品交换是否公平合理、是否是等价交换、是否存在剥削等这些属于规范经济学方面的问题,即国际生产关系方面的问题,这是西方国际贸易理论根本性的缺陷。若想解决上述问题,必须以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对国际贸易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分析。

(二)关于对外贸易是“经济增长的发动机”的学说

对外贸易是“经济增长的发动机”的学说是20世纪30年代英国经济学家罗伯特逊(D.H.Robertson)提出的,20世纪50年代纳克斯(N.Nurkse)对其作了补充和发展。他们认为:19世纪国际贸易的发展是许多国家经济增长的主要原因。一方面,各国按比较成本规律进行国际贸易和专业化分工,使资源得到更有效的配置,产量增加,这是对外贸易的静态直接利益;另一方面,国际贸易还有扩大生产规模以取得规模经济和降低成本的利益,特别是传递经济成长的动态利益。纳克斯认为,19世纪的国际贸易“具有这样的性质:中心国家经济上的迅速增长,通过国际贸易传递到外围的新国家。它是通过对初级产品的迅速增长的需求而把成长传递到那些地方去的。”

他们还认为,较高的出口增长率是通过以下几条途径来带动经济增长的:①较高的出口水平意味着这个国家有了提高其进口水平的手段,即包括了资本货物的进口;②出口的增长也趋向于使有关国家的投资领域发生变化,把资金投向国民经济中最有效率的领域;③出口也使得一国得到规模经济的利益;④世界市场的竞争会给一国出口工业造成压力,促使其降低成本,提高产品质量;⑤一个日益发展的出口部门还会鼓励国内外投资,刺激加工工业以及交通运输、动力等部门的发展,并促进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理念及方法。

纳克斯认为,不仅海外的“新兴”国家,而且在欧洲的一些古老国家的经济增长中,对外贸易都起到“增长的发动机”的作用。他所说的19世纪“新兴”国家主要包括美国、加拿大、阿根廷、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南非等白人新移民地区。

对于“经济增长的发动机”学说的评论,经济学界有以下几点看法:

(1)在历史上,有充分的论据来论证经济增长与对外贸易之间的关系,即两者是密切联系、相互影响的。学说不谈生产对于对外贸易的决定性作用,只强调对外贸易对于生产的反作用,在这一点上是带有片面性的。但仅就他们所论述的对外贸易能带动或激发经济增长这一点来说,这是正确的。在许多国家,对外贸易的发展走在工业变化的前头,而且时常推动工业沿着对外贸易发展变化的曲线前进。

(2)这个学说把对外贸易看作是经济增长的惟一重要因素,而忽略了其他重要因素,如市场的扩大、资本的积累、科技的进步等。

(3)此学说认为在20世纪世界市场对于初级产品的需求已发生变化,认为初级产品在世界贸易总值中所占比重已下降,发展中国家已不能依靠初级产品的出口来带动其经济发展。事实上,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发展中国家初级产品出口的增长率,用历史的标准来衡量,还是比较高的。

(4)此学说只谈对外贸易给一国带来的经济上的好处,而不谈其消极后果,如阻挠发展中国家的资本积累及其经济增长,摧毁发展中国家民族工业的成长等。

超保护贸易理论与政策_新编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第四节 超保护贸易理论与政策

超保护贸易论是在20世纪30年代提出的凯恩斯主义的国际贸易理论,它试图把对外贸易和就业理论联系起来。凯恩斯(J.M.Keynes)是英国经济学家、凯恩斯主义的创始人,他的代表作是1936年出版的《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

一、从自由贸易论转变为超保护贸易论

在资本原始积累时期,英国是当时经济最发达的国家,重商主义发展得最为成熟。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英国的古典学派积极倡导自由贸易理论。英国在自由贸易政策下对他国进行经济侵略,掠夺大量财富,自由贸易政策对称霸世界起了重要作用。因此,早期的凯恩斯是信奉自由贸易学说的。进入垄断时期,各国国内经济危机加剧,对国外市场争夺日益激烈。资本主义国家再实行自由放任政策已难以应付局面,特别是1929~1933年经济大危机后,各国相继放弃了自由贸易政策,改为奉行保护政策,强化了国家政权对经济的干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凯恩斯改变了立场,进而赞同超保护贸易政策,并积极为其提供理论根据。

二、主张贸易顺差以扩大有效需求

(一)认为古典学派的国际贸易理论已经过时

古典贸易学派的理论假定国内是充分就业的,国家间贸易以出口抵偿进口,进出口能够平衡。偶尔出现差额,也会由于黄金的移动和由此产生的物价变动而得到调整,进出口复归于平衡。所以,他们认为不要为贸易出现顺差而高兴,也不要为贸易出现逆差而担忧。古典学派主张自由放任的贸易政策,反对人为的干预。

凯恩斯主义认为,古典学派的贸易理论已经过时了。首先是他们的理论前提条件,即充分就业事实上并不存在,现实社会存在着大量失业现象。所以,古典学派的贸易理论不适用于当代资本主义,如果本国的就业水平很高,则“进口是由出口来偿付的”这一简单论证是正确的。但现在资本主义就业水平低,存在大量失业,所以,自由贸易论的这一论证“只有在根本无需证据的时候才是正确的”。

凯恩斯主义认为,传统理论只用“国际收支自动调节机制”来证明贸易顺差、逆差的最终均衡的过程,忽视了在调节过程中对一国国民收入和就业的影响,这是不对的,应当仔细分析贸易顺差和逆差对国民收入的作用和对就业的影响。

(二)主张贸易顺差有益,贸易逆差有害

凯恩斯主义认为,总投资包括国内投资和国外投资,国内投资额由“资本边际效益”和利息率决定,国外投资量则由贸易顺差大小决定。贸易顺差可为一国带来黄金,可以扩大支付手段,压低利息率,刺激物价上涨,扩大投资,这有利于国内危机的缓和与扩大就业量。贸易逆差会造成黄金外流,使物价下降,招致国内经济趋于萧条和增加失业人数。

(三)扩大有效需求的目的在于救治危机和失业

凯恩斯认为,在一个比较富裕的资本主义社会中,由于受某些心理因素的影响,造成消费和投资方面社会有效需求的不足,因此,便产生了经济危机和失业。他提出解救危机、提高就业的办法是提高“资本边际效率”,提高“消费倾向”,以扩大对资本货物和对消费品的有效需求。他还认为,实现上述目的的最好办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生活,制定一系列的政策来刺激有效需求;而贸易顺差可以提高国内的有效需求,缓和危机和增加就业。所以,凯恩斯的拥护者们以提高有效需求为借口,极力提倡国家干预对外贸易活动,运用各种保护措施,以扩大出口,减少进口,争取贸易顺差。

三、对外贸易乘数论

为了证明增加新投资对就业和国民收入的好处,凯恩斯提出了“乘数理论”。它的含义是新增加的投资引起对生产资料需求的增加,从而引起从事生产资料生产的人们(企业主和工人)的收入增加;这些人们收入的增加又引起他们对消费品需求的增加,从而又引起从事消费品生产的人们的收入增加;如此推演下去,结果由此增加的国民收入总量会等于原增加投资量的若干倍。倍数(即乘数)的大小取决于人们增加的收入中有多大比例用于消费,有多大比例用于储蓄。

用公式表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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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K——乘数;

   Y——收入;

   C——消费;

   S——储蓄;

   ΔY——收入增加量;

   ΔC——消费增加量;

   ΔS——储蓄增加量;

   ΔC

   Δ

   img14——边际消费倾向;

假定某一年度经济不发达国家向经济发达国家出口总值为E;同一年度经济不发达国家从上述经济发达国家进口总值为I;同年,经济不发达国家出口价格指数为PE,进口价格指数为PI。则这一年份发展中国家因出口价格变化而受到的不等价交换的损失为:img15; 因进口价格变化而遭到的不等价交换损失为:img16。两项得数的总和就等于发展中国家因价格相对变化,与基期年份相比所遭受到的全部损失。

 img17——边际储蓄倾向。

如果边际消费倾向为0,即人们将增加的收入全部用于储蓄,而一点也不消费,那么,国民收入就不会再增加。如果边际消费倾向为1,即人们将增加的收入全部用于消费,一点也不储蓄,那么,国民收入增加的倍数为1+1+1…到无限大。如果边际消费倾向在0到1之间,国民收入增加的倍数将在0和无限大之间。这就是说:在增加的收入中,当消费占4/5,储蓄占1/5时,乘数为5;在增加的收入中,当消费占1/2,储蓄占1/2时,乘数为2。

所有凯恩斯主义者把凯恩斯的就业理论和基本原理应用到对外贸易与国内就业和国民收入的关系时,得出的结论都大体一致。他们认为:一国的出口和国内投资一样,有增加国民收入的作用;一国的进口则与国内储蓄一样,有减少国民收入的作用。只有当贸易出超或国际收支为顺差时,对外贸易才能增加一国的就业量,提高一国国民收入量。此时,国民收入的增加量将大于贸易顺差的增加量,并为后者的若干倍。这就是对外贸易乘数理论的含义。

凯恩斯主义者提出许多关于对外贸易顺差对国内就业和收入影响的倍数的计算公式,现例举一公式:

设ΔY为国民收入的增加额,Δl为投资增加额,ΔX为出口的增加额,ΔM为进口增加额,K为乘数,C为进口边际消费倾向,img18。计算顺差对国民收入影响倍数的公式为:

  ΔY=[Δl+(ΔX-ΔM)]×K

  img19

由此可见,顺差越大,对本国国民收入增加就越大,解决失业和危机问题的作用越大。由此出发,凯恩斯主义大力主张“奖出限入”的贸易政策,并为超保护贸易政策提供了理论根据。

四、超保护贸易论简评

(1)代表垄断资本利益的贸易理论。在帝国主义时期,垄断代替了自由竞争,垄断资本的统治对于资本主义国家对外贸易政策和理论的变化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政策上,由自由贸易政策和保护贸易政策过渡到侵略性的超保护贸易政策,其特点是不择手段地保护垄断资产阶级利益。它不是在保护国内幼稚工业以增强其内在竞争能力,而是保护高度发展的工业以加强其在国外的垄断地位。它不是消极地防御外国商品侵入国内市场,而是加紧侵占国外市场。超保护贸易论正是这种政策的理论依据。

(2)掩饰发达国家经济危机和失业的真正原因。凯恩斯用几个基本的心理因素或心理“规律”来解释发达国家产生经济危机和失业的根本原因,那也只能是一种掩饰。他们的反经济危机方案旨在解决国内日益严重的失业和摆脱不断产生的周期性经济危机。这些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经济危机可以起到缓解作用,但在其原有制度条件下,要想从根本上解决经济危机和失业问题,显然是不现实的。

合理成分值得引起重视。超保护贸易论中的合理成分,如对外贸易乘数理论,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对外贸易与国民经济发展之间的内在规律性。不可否认,为了追求顺差,扩大出口,通过前后连锁的作用,能够促进有关部门的扩大。在国际经济日益全球化的现代经济中,一国经济发展对世界其他国家经济的波及作用也是客观存在着的。但凯恩斯主义过分夸大了它们的意义,忽略了对立矛盾为生产扩大所造成的那些界限。同时,他们还忽略了限制新投资、阻止对外贸易顺差的其他重要因素。

本章小结

通过系统介绍重商主义外贸学说、绝对成本论、比较成本论、相互需求理论、要素比例说、对外贸易是“经济增长的发动机”学说、李斯特保护贸易学说、凯恩斯超贸易保护理论等内容,我们了解了国际贸易理论的发展、变化的详细过程,清楚了各个历史时期有代表性的贸易学说的主要观点和政策主张。这对于我们分析和认识当代世界贸易活动,分析和认识各国的经济政策和措施,借鉴历史上的经验,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对外贸易政策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思考与练习

1.重商主义外贸学说的理论观点和政策主张是什么?

2.通过学习比较成本论和李斯特保护贸易理论,你怎样认识中国的对外开放?

3.何谓要素比例说,其理论观点是什么?

4.如何解释里昂惕夫之谜?

5.为什么说对外贸易是“经济增长的发动机”?

第三章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贸易新理论与政策

学习目标

本章介绍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影响国际贸易行为的主要新理论,并从战后的贸易自由化和新贸易保护主义两个方面进行了分析。要求学生在理解战后国际贸易新理论的基础上分析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国国际贸易政策的新特点和各种国际贸易新现象。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尤其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在国际贸易快速发展的同时,商品结构和地区分布也出现了一系列新变化:发达国家间的贸易成为世界贸易的主要组成部分;产业内贸易迅猛发展;技术密集型产品贸易比重迅速提高;跨国公司内部贸易额越来越大。面对这些新现象,以报酬不变、完全竞争和同质产品为假定前提的比较优势理论和要素禀赋学说已难作出科学的解释,于是一批经济学家就从贸易实践出发,对传统贸易理论进行补充和发展,并因此促成了数种新贸易学说的产生。

第一节 新要素贸易理论

为更好地诠释里昂惕夫之谜,并科学地解释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出现的国际贸易新现象,一批经济学家认为应当扩展生产要素的范围,而不应仅仅局限于比较成本理论所研究的劳动以及要素禀赋学说所讨论的劳动、资本和土地。在探讨一国比较优势的获取、贸易分工的基础以及贸易格局的形成时,技术、人力资本、研究与开发、信息等新要素被纳入研究领域,新要素贸易理论(Neo-factors Proportions Theory)因此应运而生。

一、人力资本说(一)理论内容

该学说由舒尔兹(Schulz)、基辛(Kisin)等美国学者提出。这些学者以美国的人力投资、工人的劳动技巧及劳动熟练程度以及进出口部门的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为研究对象,说明人力资本的差异可用以解释国际贸易产生的原因及一国的对外贸易类型。

该学说将劳动分为非熟练劳动和熟练劳动两大类。非熟练劳动是无须经过专门培训就可胜任的非技术型的体力劳动;熟练劳动则是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形成一定的劳动技能才能胜任的技术型劳动。两类劳动在技能上的差异带来了劳动生产率的差异,因此增加熟练劳动力的拥有量就成为一国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条件,而要获得熟练劳动就必须对劳动者进行教育、培训方面的投资,人力资本也将因此形成。所谓人力资本(Human Capital),就是指投入在劳动力智力开发、技术培训及素质提高等方面的资本,可以将其看作是资本和劳动力结合而形成的一种新的生产要素。

由于需要投入大量的资本才能获得熟练劳动、形成人力资本,因此资本充裕的发达国家往往也是人力资本丰富的国家,而发展中国家则比较缺乏。人力资本上的差异深刻影响着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的基础。由于拥有丰富的人力资本,发达国家在需要较高人力智能的知识、技术密集型产品的生产和出口上具有比较优势,并且在信息、生物、新材料、新能源等新兴产业的发展上处于领先地位;人力资本缺乏的发展中国家,在技术水平要求较低的初级产品的生产和出口上具有比较优势,而新兴产业的发展则落后于发达国家。以美国为例,基辛等人的研究结果表明,美国出口的工业制成品的生产中包含了高比例的熟练技术工人,而与进口商品竞争的行业所使用的熟练劳动力的比例则较低,两者的比例分别约为55%和43%。即使里昂惕夫对美国出口贸易的实证研究表明美国出口的是劳动密集型产品,由于其中的劳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大量投资获取的熟练劳动,因此美国出口的产品仍是以资本密集型产品为主,或者可称其为人力资本密集型产品。

(二)简评

新要素贸易理论中的人力资本说,在分析一国参与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的比较优势时,引入了人力资本这种新的生产要素,实际上是否定了要素禀赋理论(H-O理论)关于劳动同质性这一假说,认为由于各国在劳动力的教育、培训等方面的投资不同,使得各国劳动力的质存在差异,劳动生产率也因此不同。一国若想获得人力资本方面的优势,提高在国际分工、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就应当增加教育、培训、卫生、保健等方面的投资,这是一个长期积累的过程。总之,人力资本说是对传统贸易理论的修正,也更加符合实际。

二、研究与开发要素说(一)理论内容

20世纪6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格鲁伯(Gruber)、弗农(Vernon)、梅达(Mehta)和基辛等人提出了研究与开发要素说(Theory of Factors of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这种学说认为研究与开发也是一种生产要素,在一定条件下,研究与开发能力的大小,可以改变一国在国际分工中的比较优势。就具体行业而言,研究是指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密切相关的基础科学与应用研究;开发则是指新产品的设计和小规模试制。研究与开发能力的提高,不但要求一国拥有充裕的资金、丰富的自然资源、高质量的劳动力,同时更需要国家重视研究与开发要素的作用,加大在这方面的投资。一国越重视研究与开发要素的作用,就越有可能经常地推出知识和技术密集度较高的新产品和新工艺,提高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在实际研究中,一般以研发经费占销售额的比重来衡量一国或一国的某部门研发要素的拥有量。

1967年,格鲁伯、弗农和梅达等人根据美国19个产业部门的资料,按照研究与开发费用占整个销售量的百分比,以科学家、工程师占行业雇用人员的百分比进行比较排序,发现运输、电器、仪表、化工(包括制药业)、非电气机械这五个行业的科研费约占美国科研经费的89.4%,产品占制造业的39.1%,出口占制造业的72%。根据这一研究结果,他们得出结论认为这些产业是美国制成品出口和美国工业研究的心脏。

经济学家基辛在同期也对美国重要的出口部门作了类似的研究。研究结果表明,出口比重越大的部门,投入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占部门总销售额的比重越大,科学家和工程师的人数占该部门全部就业人员的比重也越大,即研究开发要素比重大小是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强弱的重要因素。

格鲁伯和基辛等人的研究都得到了这样的结论,即美国出口比重大的部门之所以具有国际竞争力,并不是由于加大投资扩大了生产规模,而是依靠产品创新和销售战略。由于产品创新和销售战略来自研究与开发投资,所以研发也可以被认为是国际贸易的一种新要素。

(二)简评

研究与开发要素说认为加大研发经费的投入可以提高一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其深层原因应该是在生产同种产品时,不同国家由于研发要素拥有量不同而产生了技术知识水平上的差异,因此研究与开发要素说实质上是否定了要素禀赋理论关于技术水平无差异这一前提。从实践上来看,该学说强调了科技发展在国际贸易优势形成中的作用,符合国际贸易的发展趋势,值得借鉴。

三、信息要素理论

作为生产要素,信息是指来源于生产过程之外的并作用于生产过程的能带来利益的一切信号的总称。信息要素理论认为,信息是可以创造价值并能进行交换的无形资源,是现代生产要素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国对信息的利用程度以及信息发挥作用的程度将影响该国在国际贸易中的比较优势,并将因此引起国际贸易格局的变化。该理论目前并不很完善,但却代表着一个重要的发展方向。

总体来看,新要素贸易理论认为在国际贸易实践中,相比传统的有形生产要素,人力资本、研究与开发、信息等无形要素对一国比较优势有着更重要的影响。尽管扩大了生产要素的内涵,但新要素贸易理论仍然是从要素的供给方面来考察国际贸易的影响因素,实质上是比较优势理论和要素禀赋学说的修正,属于从传统贸易理论向新贸易理论的过渡阶段。

第二节 技术差距论与产品生命周期理论

传统贸易理论对一国比较优势的分析都是静态的,因此无法解释为何有的国家会丧失固有的比较优势,而另外一些国家获得比较优势。1961年美国经济学家波斯纳提出了技术差距理论,1966年,弗农提出了产品生命周期理论。这两种理论都引入了时间和“技术创新”因素来动态的分析制成品贸易现象,是对传统贸易理论的重大突破。

一、技术差距论(一)技术差距论的基本观点

技术差距论(Technological Gap Theory)又称创新与模仿理论,由美国经济学家波斯纳(Posner)在1961年提出。该理论认为,贸易的产生与国家间的技术差距有关,先行进行技术创新的国家具有出口技术密集型产品的比较优势;当技术因专利权转让、技术合作、对外投资、国际贸易等途径流传至国外,引起其他国家模仿时,技术差距就会逐渐消失,因技术差距而产生的国际贸易也将逐渐缩小。当技术模仿国完全掌握新技术,并且生产能充分满足国内需求时,以技术差距为基础的贸易就将终止。一国在贸易中能否取得基于技术差距的比较优势,主要取决于该国是否拥有丰富的研发资金及人力资本,是否具备较高的承担研发风险的能力。由于发达国家的上述条件都优于发展中国家,因此获取了更多的这方面的比较优势。

(二)比较优势持续时间的衡量

波斯纳把技术差距产生到技术差距引起的国际贸易终止之间的时间间隔称为模仿时滞(ImitationLag),模仿时滞又分为反应时滞和掌握时滞两个阶段,其中,反应时滞阶段的初期为需求时滞阶段。反应时滞是指技术创新国开始生产新产品到其他国家模仿其技术开始生产新产品的时间。掌握时滞是指其他国家开始生产新产品到其新产品进口为零的时间。需求时滞则是指技术创新国开始生产新产品到开始出口新产品之间的时间间隔。反应时滞的长短主要取决于企业家的意识和规模经济效益、关税、运输成本、国外市场容量及居民收入水平高低等因素。如果技术创新国在扩大新产品生产的过程中能够获得较大的规模经济效益,运输成本较低,进口国关税税率较低,进出口国家的市场容量差距及居民收入差距较小,就有利于保持出口优势,延长反应时滞;否则,这种优势就容易失去,反应时滞将缩短。掌握时滞的长度主要取决于技术模仿国吸收新技术能力的大小,吸收新技术能力大的间隔时间较短。需求时滞的长短则主要取决于两国的收入水平差距和市场容量差距,差距越小长度越短。

显然,只要模仿时滞长于需求时滞,创新国就可以依据其技术领先地位,向模仿国出口其创新产品,模仿时滞超过需求时滞的时间越长,创新国向模仿国累计的出口量就越大。

(三)技术外溢的影响

技术创新国基于技术差距而产生的比较优势之所以会消失,主要是由于技术向其他国家的溢出。对此,美国经济学家克鲁格曼在20世纪80年代进行了研究,指出技术外溢包括国内技术外溢和国家间的技术外溢。所谓国内技术外溢,就是指一国企业间在技术上的相互学习。这种技术外溢有助于国内企业共同加快发展,强化比较优势。由于技术外溢在国内的传播速度比在国家间的传播速度快,因此国内技术外溢会使各国间的技术差异扩大。但是当向国外的技术外溢随着产品出口或技术出口开始出现时,技术差异就将逐渐缩小。

(四)简评

技术差距论在一定程度上论证了国际贸易中需要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产品贸易的发生规律,从动态的角度说明为何比较优势会在国家之间转移,这是该理论的价值所在。然而在现实的国际贸易中,即使存在国家间技术外溢的可能性,但是仍然有国家能够将某一方面的技术优势保持很长时间,技术差距并没有随技术的外溢而逐渐消失。对此,技术差距论难以给出合理解释。

二、产品生命周期理论

产品生命周期理论(Product Life Cycle Theory)由美国经济学家弗农提出,后经威尔斯(Wells)等人不断予以发展和完善。该理论是将市场营销领域内的产品生命周期理论与国际贸易结合起来,使国际贸易中的比较优势从静态发展成为动态。

(一)产品生命周期

产品生命周期是现代营销管理中的重要概念,指任何一种产品都与生物的生命历程一样,也要经历诞生、成长、成熟和衰老的过程,因此产品从进入市场开始到被市场淘汰为止,一般要经历投入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其中投入期的产品为创新无替代产品,一般无竞争对手,处于垄断地位,但生产成本也较高;产品进入市场后,引起其他厂商的模仿,新的竞争者不断出现,生产成本也在逐步降低,产品就进入成长期;当竞争更加激烈,且生产技术已趋向标准化时,产品进入成熟期;当消费者的偏好转向其他品质更好、价格更低的新产品时,产品就走向衰退期。

(二)产品生命周期与国际贸易

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将产品生命周期概念用于国际贸易的分析,认为随着产品的诞生、成长、标准化到被新产品替代,一个国家也经历了从获得并且拥有生产这种产品的比较优势,到逐渐丧失比较优势的过程。因此,国家的比较优势是动态的,随着产品的生命周期在发展程度不同的国家间转移。在这一过程中,同一产品生命周期各个阶段在不同国家的市场上出现的时间不一致。

弗农将国际市场中的产品生命周期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创新国新产品出口垄断时期。创新国一般是像美国这样的最发达的工业国。由于有雄厚的科研实力和丰富的人力资本,同时有庞大且消费能力强的国内市场,创新国在产品创新上占有优势,并因此率先进入产品的投入期。当新产品研制成功并投入市场,且收入水平相近的国家开始模仿新产品的消费从而带来国外需求时,创新国就在新产品上享有了出口的垄断优势。由于新技术向国外的溢出存在时滞,因此创新国的垄断地位在这一阶段暂时不会受到挑战。在这一阶段,新产品在技术上处于发明创新阶段,所需的主要资源是先进的科学知识和大量的研究经费,新产品实际上是一种科技知识密集型产品。

第二阶段,外国生产者模仿时期。随着产品日趋成熟化和标准化,产品销售价格随成本的降低而逐渐下降,大量的国际市场的消费者被吸引。与此同时,新产品的生产技术已扩散到国外。为满足潜在市场的需求,获取利益,其他发达国家开始模仿生产该产品且产量逐渐提高。由于其他发达国家的劳动力成本一般低于最发达的创新国,且不必支付进口环节上的运费和缴纳关税,更不需要投入大量的科研经费,因此这些国家的产品相比进口产品很可能具有较强的价格上的竞争力,创新国在该产品上的出口也将因此下降。在这一阶段,由于技术成熟,生产过程已比较标准化,所以所需资源主要是设备、先进的劳动技能,产品变为技能密集型或资本密集型,资本和熟练工人充裕的发达国家开始拥有生产的比较优势。

第三阶段,外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具有竞争力,向第三国出口时期。在这一时期,产品已高度标准化,其他发达国家开始大批量生产,并获得规模经济效益,成本降低,从而开始在第三国市场上以低于创新国的售价销售其产品,使创新国逐渐失去竞争优势,出口量不断下降。但是创新国的国内市场由于受到关税的保护,因此仍然被本国厂商垄断。在这一阶段技术更加成熟,资本和技能仍是决定一国在该产品上是否具有比较优势的主要因素。

第四阶段,创新国开始从其他国家进口这一产品的时期。在这一时期,其他国家依靠本国廉价的劳动力,在这一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上具有更强的价格竞争力,产品不但向第三国出口,甚至开始在创新国市场上销售,使创新国该产品的生产急剧下降。至此,这一产品的生产和出口已由创新国让位给其他国家。在这一阶段,生产技术、生产过程已标准化,操作简单,机器设备本身因标准化而变得便宜,不但研发要素不重要,甚至技术、资本也逐渐失去重要性,产品变为劳动密集型,劳动力成为决定产品是否具有比较优势的主要因素,因此有一定工业化基础的发展中国家逐渐成为该产品的主要生产国和出口国。

由上述四个阶段可知,产品生产技术发展的不同阶段造成对生产要素的不同需求,在各国要素禀赋不变的情况下,各类国家生产和出口该产品的比较优势,也会由于产品生产要素密集型的变动而转移。

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可用图3-1直观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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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1 产品生命周期在各类国家的表现

上图中,横轴表示时间的推进,三条曲线分别表示创新国、其他发达国家和世界其余国家的进出口情况。创始国的出口自t1期开始,自t4期开始由净出口转为净进口,且进口规模越来越大。其他发达国家自t1期就开始产生对新产品的消费,进口量慢慢增大,但随着本国生产的出现,进口量又逐渐缩小,在t3期出现净出口,但在t4期后,净出口开始缩小。世界其余国家(主要指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发展中国家)直到t2期才出现对新产品的消费,t5期起转为净出口。

(三)产品生命周期理论的简评

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将产品生命周期同H-O理论相结合,说明当产品生命周期阶段发生改变时,比较优势是如何从一类国家转移到另一类国家。由于产品生命周期的存在,一国在某一产品的生产上不可能永远具有比较优势。从这一点来看,产品生命周期理论显然是国际贸易理论的一大进步。在实践中,该理论对一国确定进出口贸易的方向和重点也有重要的启发意义。不过也正是在实践应用中,产品生命周期理论表现出较大的局限性。该理论虽然能够较好的解释纺织品、家电等传统制造业比较优势在国家间的转移,但在高科技产品上的解释力就较弱。实际上,由于许多不确定因素的存在,各国面临的产业发展方向和环境不同,故生命周期的循环并不是国际贸易普遍的、必然的现象。而且创新国和模仿国的地位也不是固定的,现实经济生活中,新技术的创新也可能在最发达的国家之外进行。

第三节 产业内贸易理论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国际贸易出现了许多新倾向,其中表现最突出的是发达国家之间的贸易额大大增加。在发达国家间的贸易中,同类产品之间的贸易额所占比重越来越高,出现了许多同一产业既出口又进口的双向贸易,即产业内贸易。面对这一越来越具有普遍性的新现象,以完全竞争为假设前提、仅仅讨论产业间贸易的传统贸易理论已无法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释,于是就出现了产业内贸易理论。

一、产业内贸易的定义和特点

要界定产业内贸易,首先要了解什么是产业。产业是一个集合的概念,即同一属性的生产经营活动、同一属性的产品和服务、同一属性的企业的集合。按照联合国《国际贸易商品标准分类》(SITC),可将产业理解为按照国际标准分类至少前三位数相同的产品,也就是至少属于同类、同章、同组的产品的集合。因此,从统计的角度讲,产业内贸易就是指一个国家在出口的同时又进口某种同类产品,即按国际标准分类至少前三位数相同的产品同时出现在一国的进口项目和出口项目中。

一般说来,产业内贸易具有以下的特点:①它是同一产业内同类产品的交换,而不是产业间非同类产品的交换。②产业内贸易的产品流向具有双向性。即同一产业内的产品,可以在两国之间相互进出口。③产业内贸易的产品具有多样化。这些产品中既有资本密集型,也有劳动密集型,既有高技术,也有标准技术。④产业内贸易的产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在消费上能够相互替代;二是在生产上需要相近或相似的生产要素投入。

二、产业内贸易程度的衡量

产业内贸易的发展程度可用产业内贸易指数(B)来衡量。从某一产业的角度分析,产业内贸易指数的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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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X和M分别表示产品的出口值和进口值。B的最大值为1,最小值为0。当某一产业产品的进口、出口相等时,即X-M=0时,B为最大值1;当某一产业只有进口没有出口,或只有出口没有进口时,B为最小值0。这说明B值越接近1,产业内贸易程度越高,B值越接近0,产业内贸易程度越低。

应注意的是,使用该指数来衡量产业内贸易程度有一个很严重的缺陷,就是当产业的范围或同类产品有不同的界定时,得出的B值也会不同。界定的范围越大,B值越高,原因在于对一个产业定义的范围越大,一国出口和进口这一范围内差别产品的可能性就越大。因此在使用这一指数时应当谨慎。

三、产业内贸易理论的主要内容

产业内贸易理论(Intra-industry Trade Theory)经历了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前的经验性研究和70年代中期以后的理论性研究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对统计现象的直观推断,包括佛丹恩(Verdoorn)对“比荷卢经济同盟”的集团内贸易格局的研究、麦可利(Michaely)对36个国家5大类商品的进出口差异指数的计算、巴拉萨(Balassa)对欧共体制成品贸易的增长以及考基玛(Kojima)对发达国家之间贸易格局的经验研究。第二阶段的理论分析以格鲁贝尔(Grubel)和劳埃德(Lloyd)的开创性、系统性研究为起点标志。在这两位经济学家之后,格雷(Gray)、戴维斯(Devies)、克鲁格曼(Krugman)、兰开斯特(Lancaster)等许多经济学家对产业内贸易也进行了大量的理论性研究,重点集中在探寻产业内贸易产生的主要原因及主要制约因素。

产业内贸易产生的原因是产业内贸易理论最重要的内容。对这一问题的分析是以不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和规模经济的存在为假设前提的,主要从供给和需求两个角度进行。从供给角度来看,主要有产品差异论和规模报酬递增理论两种观点;从需求角度来看,主要用偏好相似论来解释产业内贸易现象。

(一)产品差异论

同类产品的异质性是产业内贸易的重要基础。同类产品一般是指那些消费上能够相互替代、生产上投入相近或相似的生产要素的产品。在每一产业部门内部,同类产品由于质量、性能、规格、牌号、设计、包装等方面的不同,甚至在信贷条件、交货时间、售后服务和广告宣传方面的差异而被视为异质产品或差异产品。产品的差异性包括水平差异和纵向差异。水平差异指的是同类产品由于规格、款式、颜色等形成的差异;垂直差异则是由商品质量不同而引起的,通常直接表现为商品价格水平的高低。

由于各方面差异的存在,同一产业内部的差异产品尽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相互替代,但是不能完全替代,消费者由于消费心理和消费欲望不同,或者处于不同的消费层次,总是更加重视差异产品中的某些特性。然而各国由于财力、物力、人力的约束和科技发展水平不同,使它们不可能在具有比较利益的部门生产所有差别化产品,而是必须有所取舍,着眼于某些差别化产品的专业化生产,以获取规模经济利益。为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消费需求,各国对同种产品就会产生相互需求,从而产生产业内贸易。

对于两国间产业内贸易程度高低的影响因素,不同的经济学家有不同观点。兰开斯特认为,消费者是否更重视同类产品的异质性,主要是由收入水平决定的,在人均收入水平较高时,消费者需求更倾向于异质性产品。因此当国家之间的人均收入在较高层次上呈现均等化时,国家之间的需求结构趋近,产业内贸易的可能性也就变大。罗尔彻(Loertscher)和沃尔特(Wolter)也认为,如果各国人均收入水平较高,发展水平差距较小,市场规模平均较小,贸易壁垒较低,语言和文化差异较小,而且同属于一个关税同盟或拥有共同的边界,那么这些国家间的产业内贸易将会比较活跃。此外,有些研究证明纵向的产品差异性即质量差异在解释发展中国家和工业化国家之间的产业内贸易时更有意义。

(二)规模报酬递增理论

规模报酬递增是最常用来解释产业内贸易成因的理论。该理论以企业生产中的规模经济和世界市场的不完全竞争为基础。所谓规模经济(Economics of Scale),是指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单位生产成本下降而产生的报酬递增。根据产生原因的不同,规模经济通常可分为内部规模经济和外部规模经济。内部规模经济指的是单位产品成本取决于单个厂商的规模而非行业规模;外部规模经济则指的是单位产品成本取决于行业规模而非单个厂商的规模。

为实现内部规模经济,企业必须将有限的资源集中在某一种或某几种差异产品的生产上。规模的扩大从而单位生产成本的下降一方面能使企业实现规模报酬的递增,另一方面也能加强企业对产品所在市场的控制或垄断,并因此增强行业或产业的排他性。企业规模经济效益的实现一方面有赖于生产规模的扩大,另一方面市场也是必不可少的条件。然而由于消费者的需求表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因此在国内对某类差异产品的需求是有限的。仅仅面对国内市场,会因市场需求的限制使生产规模不能太大,生产成本和产品价格难以降低。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途径是开展产业内贸易,因为贸易可以使批量生产的差异性产品分布在不同国家的市场上,不但能够为企业提供足够大的销售市场,更为重要的是能够满足消费者对同类产品的差异化的需求。在产业内贸易中,出口方因为获得规模经济报酬递增以及对市场的垄断而获得利益;而进口方则是从消费差异产品中获得消费上的满足,从而得到福利水平的提高。总体来看,企业对规模经济效益的追求是产业内贸易产生的重要动力。

与内部规模经济不同,企业外部规模经济的获得不是凭靠企业自身生产规模的扩大,而是借助所处行业较大的规模而获得竞争优势。较大的行业规模有利于人才、技术等资源的共享,从而能够使企业在自身规模不变的条件下获得更多利益。相反,如果一国某行业规模较小,资源很难做到共享,为维持正常生产,企业就必须拥有绝大部分资源,并因此导致生产规模较小、单位生产成本较高。按照外部规模经济贸易理论,企业在贸易中有无优势不在于各国之间绝对的要素优势的差异,而在于所处行业在某一时点上的发展规模。某些在要素上具有比较优势的国家之所以在贸易中处于劣势,很可能是该国这一行业还没有发展起来,企业还未能获得外部规模经济效益。相反,那些不具备要素优势的国家如果能率先将行业规模壮大起来,仍然能够在贸易中获得比较优势。由于工业品的多样性,任何一国都不可能生产某一行业内的全部产品。为实现外部规模经济,就有必要仅选择其中的部分产品,国际分工和贸易也因此成为必然。

(三)需求偏好相似论

瑞典经济学家林德(Linder)的“需求偏好相似论”是最早从需求的角度对产业内贸易作出解释的理论。林德将一国的需求结构与收入水平密切联系起来,认为两国人均收入水平越接近,彼此需求结构的重叠部分就越大,两国也就越有可能展开贸易。一国在某一特定时期内,总有一个平均收入水平或代表性收入水平,因此大部分消费者都会对反映代表性收入水平的消费品产生偏好。为获得较大的市场从而实现规模经济效益,企业就会致力于生产有代表性的消费品。在此过程中,企业规模日益扩大,不但能够满足国内需求,同时也因成本降低而具备了较强的国际竞争力。如若两个国家的代表性收入水平或人均收入水平越接近,消费者的需求偏好就会越相似,其中一国具有竞争力的产品就越有可能向另外一国出口。两国各自生产反映代表性需求的同一部门中具有差异性的产品,然后进行交换,产业内贸易也就由此产生。由于发达国家的平均收入水平接近,需求结构重叠部分较大,因此产业内贸易量就大。从动态的角度看,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一部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快,当收入增加到一定程度,就会与发达国家之间产生更多的对同类产品的重合需求,由此产生的产业内贸易机会相应就会增加。

四、简评

产业内贸易理论建立在规模经济和差异产品的基础上,突破了传统贸易理论一直遵循的规模报酬不变、完全竞争、同质产品等价,认识到国际贸易的基本前提已经发生变化,承认不完全竞争市场结构这一事实,并将其纳入国际贸易理论的思考中,使现代贸易中的新现象得到更切合实际的解释。从这一角度讲,产业内贸易理论是对传统贸易理论的批判。另外,该理论不仅从供给方面解释产业内贸易现象,而且更从需求角度进行了考察,这实际上是将比较成本理论中贸易利益等同于国家利益的隐含假设转化为供给者与需求者均可受益。

尽管产业内贸易理论的假设更具有现实性,得出的结论对现实世界也更具有指导意义,但是并不能因此否认传统贸易理论,对于产业间贸易而言,传统贸易理论仍有着很强的解释力。两种理论都具有一定的现实性,并非不能共融,而是将继续并存发展。

第四节 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

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Strategic Trade Policy)最早提出于20世纪80年代初。该理论建立在不完全竞争市场结构与规模收益递增的基础之上,认为政府可以通过对战略性产业的扶持,创造、培育贸易优势,达到提高本国国际竞争力的目的。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强调政府对贸易进行干预的必要性、合理性,因此是对自由贸易的偏离。该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布兰德(Brander)、斯潘塞(Spencer)、巴格瓦蒂(Bhagwati)、克鲁格曼、赫尔普曼(Helpman)等经济学家。

一、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兴起

传统贸易理论推崇自由贸易,以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为假设前提,认为贸易主要是各国独有的优势产品之间的交换,因此一国在某一产品或产业上的比较优势是贸易发生的根本原因。由于竞争非常激烈,完全竞争市场中的“租”(即垄断利润)非常少,因此经济中不存在“战略性”部门,自由贸易政策是各国最好的选择。在各国都支持自由贸易的情况下,每个国家都能从贸易中获利,且一国的收益并不以他国的损失为代价,自由贸易不是零和博弈。

然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贸易的发展,尤其是欧共体内部发达国家之间工业制成品的双向贸易(产业内贸易)的发展表明,传统贸易理论的假定及其分析在一定程度上已偏离了现实。市场中不完全竞争才是普遍的现象,完全竞争才是特例。由于市场是不完全竞争的,“租”就不可能因竞争而完全消失。在一些产业,资本和劳动有时会获得比其他产业高得多的回报率,因此经济中确实存在“战略性”部门。“战略性”部门的存在意味着一国政府可以采取战略性贸易政策,也就是识别出战略性部门,而后运用贸易和产业政策扶持这些部门,形成有利于自己的分工格局。在实践中,最早认识到这一现象的是欧共体国家,为缩小与美国之间的技术差距,在竞争中取胜,欧共体国家已意识到运用产业政策改变旧有分工格局的重要性。在亚洲,日本政府也运用产业和贸易政策,使本国当时较为落后的半导体产业赶超原来的领先者美国。实践中运用的政策上升到理论高度,就形成为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产生,还得益于经济学新思想在国际经济学中的应用,尤其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产业组织理论的重大发展,出现了用于分析寡头竞争产业的新方法。

所谓战略性贸易政策,是指在不完全竞争市场中,政府积极地运用补贴或出口鼓励等措施,对那些认为存在着规模经济、外部经济或大量“租”的产业予以扶持,扩大本国厂商在国际市场上所占的市场份额,把超额利润从外国厂商转移给本国厂商,以增加本国经济福利和加强在国际市场的战略地位。

二、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主要内容

战略性贸易政策之所以会使一国受益,主要通过两种途径:一是通过政府的政策扶持使本国的战略性部门获得较大份额的“租”;二是通过战略性贸易政策使一国能够获得更多的“外部经济”。据此,可将战略性贸易理论分为利益转移论和外部经济论两大分支。所谓“租”,在经济学中是指“某种要素所得到的高于该要素用于其他用途所得到的收益”。它可以是某个产业所获得的高于其他相同风险产业的利润率;或者是一个工人所获得的高于其他部门相同熟练程度的工人所能获得的工资。如果某个部门确实有“租”存在,那么战略性贸易政策可以使一国在该部门获得更大份额的“租”,从而增加国民收入。所谓“外部经济”,是指个人或企业从所从事的经济活动中获得的私人利益小于该活动带来的社会利益,也就是说另外一些个人或企业从该活动中获得了无需回报的收益。外部经济最典型的例子是某一领域产生的知识扩散到其他厂商和部门。若政府能够扶持产生外部经济的活动,那么一国就会获得高额的回报。

具体来看,战略性贸易政策主要包括下述几个内容。

(一)补贴促进出口论

这一政策最早由布兰德和斯潘塞提出,基本观点是认为一国政府可以运用补贴手段,使本国厂商在国际市场上相比国外竞争对手有更高的战略地位,其根本目的在于将利润从国外厂商转移给本国厂商,促进本国的出口。

布兰德和斯潘塞假定,在一个不完全竞争产业中,存在两家不同国家的竞争企业同时生产一种同质产品并都出口到一个第三国市场。也就是说,两国都不存在这种产品的消费。由此,两家企业间就形成战略性博弈,一方能够实现超额利润的部分依赖于竞争对手的行为。如果其中一家企业的所在国政府对企业实施了生产补贴或出口补贴,那么该企业就可在更低的成本上扩大生产。由于补贴使竞争对手相信该企业将扩大生产,因此不得不作出削减产量的反应。这使得享受补贴的企业市场份额增加,并获得额外的利润。尽管补贴将增加政府的支出,但是由于在不完全竞争条件下,市场价格高于企业的边际成本,即存在垄断利润,所以市场份额的扩大能够使受补贴企业获得额外利润(竞争对手的利润转移),使企业的收益超过政府的支出。

布兰德和斯潘塞的理论可以用克鲁格曼的一个经典博弈模拟分析来加以说明:

美国波音和欧洲空中客车公司进行双寡头竞争,两者都需要决定是否开发一种新型飞机。由于宽体喷气式客机研制成本非常高,因此每一制造商只有占领全部市场才能盈利。先生产新飞机的公司能够独占100单位的垄断利润;若两家公司同时进入、竞相生产,则会各遭致5单位亏损(见表3-1,左下角代表波音公司收益,右上角代表空中客车公司收益)。

表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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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两公司的战略选择只能是:生产或不生产。在这种格局下,最终由谁独占市场完全取决于谁具有先行优势。现假定在波音公司作出决策前欧盟承诺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向空中客车公司提供10单位的补贴,这样,无论波音公司是否决定生产,空中客车都会作出生产的决策见表3-2。如波音生产,空中客车生产比不生产多获益5,因此会选择生产;若波音不生产,空中客车选择生产就会获益110,因此无论如何,享受补贴的空中客车都会选择生产。在此情形下,未享受补贴的波音如果继续坚持参与制造新飞机的竞争,必遭致5单位亏损。由于确定享有补贴的空中客车肯定会生产这种飞机,波音别无选择,只能退出竞争,将市场全部让给空客,使其独占100单位的垄断租金,利润转移效应得以实现。从上述分析中可知,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一个重要基石在于政府了解该产业的寡头竞争特征,并具有政策先行能力,对企业间的博弈进行干预。值得特别说明的是,政府干预形式不仅仅限于补贴,只要能导致企业作出不可逆转的扩大投资和生产行为并为外国竞争对手所了解,使政府干预行为有可信性,那么任何干预手段都具有同样的效果。

表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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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税抽取租金论

这一论点最早也是由布兰德和斯潘塞提出的。两位学者认为,在不完全竞争市场上,国外垄断厂商的定价高于边际成本,存在着“租”。因此进口国政府可以运用关税抽取国外厂商的超额垄断利润。如果本国没有潜在的企业进入该产业,那么征收关税只能带来本国消费者福利的降低。但是如果本国的潜在厂商将会进入该产业,那么将会对外商形成威胁,使其为维持产品的竞争力,不得不在进口国征收关税时降低价格,否则只能减少出口量。若国外垄断厂商选择降低价格,则其获得的“租”将减少,也就是关税抽取了租金;若国外垄断厂商选择减少出口量,则相当于让出了部分市场,国内厂商就会进入该产业,达到扶植该产业的目的。总之,进口国可以通过对外国垄断厂商征收战略关税,来促使本国政府或本国厂商得利。

“关税抽取租金论”和“补贴促进出口论”都属于利益转移论。

(三)以进口保护促进出口论

该论点由克鲁格曼提出。克鲁格曼认为,在不完全竞争和规模收益递增的条件下,受保护的国内企业能够在国内市场上扩大生产并获得规模收益。假设两家分属国内、国外的企业相互向对方市场渗透,并在第三国市场上竞争,如果本国政府对外国垄断厂商进入本国市场设置障碍,即保护本国与外国厂商相竞争的厂商,那么本国厂商在国内市场上的市场份额就会提高,并因此获得规模经济优势。规模经济优势可以转化为更低的边际成本,从而使得本国厂商在缺乏保护的竞争对手的市场上以及第三国市场上的竞争力增强,出口也相应扩张。相反,国外厂商则会面临销售减少、产量缩减从而成本上升、市场进一步缩小的境况。

(四)外部经济论

该论点认为,国内厂商可以通过同一产业或相关产业中其他厂商的技术外溢和“干中学”获得效率的提高;或者厂商从同一产业或相关产业厂商的聚集、行业规模的扩大中获得外部规模经济效益。这些情况实际上就属于外部经济。由于某些产业或厂商能产生巨大的外部经济效应,因此厂商不能独享投资所带来的收益,再加上投资风险大,所以投资的积极性就受到打击。但这类产业往往都具有战略意义,对一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大作用。如果政府能对这些产业或厂商给予适当的保护和扶持,降低其投资风险,就能促进这些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提高其国际竞争能力,获得长远的战略利益。

由上述几个理论可知,正确识别经济中存在的战略性部门是战略性贸易政策能否成功的关键。对此,克鲁格曼提出了两项标准:一是看该部门是否有大量的“租”存在,即该部门的资本或劳动的回报率是否特别高;二是看该部门是否存在着外部经济,即某一企业的研发活动或经验对其他企业能否产生技术外溢。然而由于“外溢”不好衡量,因此根据第二项标准判断战略性部门有一定难度。斯潘塞更加详细的总结了政府选择扶持产业所必须具备的特点,涉及到与外国厂商的竞争关系、生产要素价格的变动、产业的集中程度、研发支出在总成本中所占的比重等方面。

三、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评价

(一)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理论价值

同传统贸易理论相比,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基本前提已经发生变化,承认不完全竞争结构和规模报酬递增这一事实,并将产业组织理论和博弈论等方法纳入国际贸易理论思考中。在规模经济和不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即使起初并不占有比较优势,但是一国政府可以通过政策干预创造出新的竞争优势,从而促进贸易朝着有利于本国的方向发展。就这一点而言,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扩展了国际贸易的原因、结构和结果,使比较优势成为有更广泛存在基础的动态比较优势,并使现代贸易中许多新现象得到更切合实际的解释。

另外,该理论对政府的作用也重新加以定位,认为在规模经济和不完全竞争条件下,政府可以通过补贴和保护国内市场等手段,扶持本国战略性产业的成长,提高其竞争力,并带动其他产业发展,从而在国际市场上抢占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达到转移垄断利润、提高本国福利的目的。这一点对发达国家和发展国家的贸易和产业政策都产生了较大影响。空中客车和波音公司明补暗补之争以及日本半导体工业的崛起都可以用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来解释;美国克林顿政府的对外贸易政策也属于战略性贸易政策;许多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保护也从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中得到一定的启示。

(二)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局限性

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在理论上具有先进性的同时,也存在许多缺陷和不足。

其一,政府所掌握的信息不完备是战略性贸易政策实施的一大障碍。政府如何选择扶持的对象,如何确定扶持的力度,怎样正确预估政策实施后厂商的反应,所有这些都需要政府掌握完备的信息。信息的不充分会导致政府的决策失误,使补贴或保护国内市场等战略性政策难以产生利润转移的效果。

其二,战略性贸易政策实施时很可能会导致贸易报复。不完全竞争的市场和规模经济的存在只是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如果竞争对手实施报复行为,即参与贸易的各国都选择战略性扶持政策,那么就可能产生“零和博弈”的后果。比如空中客车接受补贴,美国也采取同样的措施支持波音,结果就会两败俱伤,牺牲的是两国纳税人的利益。若存在报复的可能性,那么这种以邻为壑的政策只会导致世界贸易的萎缩。

其三,在战略性产业的选择问题上,政府并不总是十分客观,往往只凭主观臆断或是被某些经济或政治的利益所左右。正因为如此,战略性贸易政策极有可能被个别利益集团所利用,并引发政府官员的寻租行为。

事实上,经济学家们在提出并发展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过程中,对上述问题都给予了不同程度的关注,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作为国际贸易新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确还不完备。目前,尚有许多学者继续从多角度对该理论进行研究,以促进这一理论的发展。

第五节 国家竞争优势理论

美国哈佛大学教授迈克尔·波特在1990年出版的《国家竞争优势》一书中,提出了一套解释一国产业或企业竞争优势的全新理论,即国家竞争优势理论(Theory of Competitive Advantage of Nations)。波特认为,长期以来在国际竞争分析中处于主流地位的比较优势理论已经过时,在全球化进程不断深化的今天,竞争优势才是一国财富的源泉。波特是从产业的角度分析一国竞争优势的,认为一国兴衰的关键取决于本国能否在国际市场中取得竞争优势,而形成竞争优势的关键又在于能否使主导产业具有优势。

一、波特对其他贸易理论的批评

波特在论述如何提高一个国家主导产业的竞争优势之前,先对过去涉及国家竞争优势的贸易理论作出评判,认为这些理论缺乏说服力。

对于比较优势理论,波特认为尽管以生产要素的比较优势决定一国的生产形态确实有说服力,但是越来越多的例证却说明这一理论并不足以解释丰富多元的贸易形态,而且基于要素禀赋优势所获得的优势通常难以持久,因为成本更低的生产环境在国际范围内会不断出现,比如目前以廉价劳动力取得的优势,未来可能会因另一国家劳动力更廉价而消失。

波特认为规模经济论和技术差距论在解释一国企业的竞争优势时也不甚完美。规模经济论认为庞大的国内市场是产生优势的重要条件,但这一点却不能解释为何意大利企业称霸五金器材市场、德国公司强于化工业、瑞典企业称雄采矿设备,因为这些国家的相关商品的国内需求并非最强大的。技术差距论认为一国在技术方面的优势会随着技术的扩散和技术差距的缩小自然下降或消失,但事实上一些国家的产业(如意大利的制鞋业、瑞典的家具业)却能够将这种技术优势保持数十年。

波特对生命周期理论也提出质疑。该理论认为一国之所以成为许多产品的开发者,是因为其国内市场有需求,并且该国技术领先、研发实力雄厚。但是如果几个国家同时出现对新产品的需求,情况将会怎样?为何一个技术落后或内需市场不大的国家,反而能成为国际竞争的主角?对这些问题,生命周期理论难以给出合理解释。

总之,波特认为已有的国际贸易理论都不能很好地解释为何一国产业或企业能够在国际市场上取得成功,因此有必要提出新的理论。

二、国家竞争优势理论的核心内容(一)波特的“钻石理论”

波特认为,国家的财富和竞争力的大小不是靠对劳动力、自然资源等自然条件的继承,而是要靠国家创造的良好的经营环境和支持性制度。国家竞争环境如何,决定了一国主导产业能否创新和升级,企业是否具有国际竞争力,生产率能否迅速增长。波特用四类要素组成的钻石来形象地描绘竞争环境的组成,通称“钻石理论”,也可称为波特的菱形理论。“钻石理论”认为在某一区域的某一特定领域,影响生产率和生产率增长的包括许多因素,诸如信息、激励、竞争压力、关联企业、制度与协会、基础设施和人力与技能库等。其中四项环境因素尤其重要,包括生产要素、需求条件、相关与支持性产业以及企业的战略、结构和竞争。在这四项关键因素之外,还有政府和机会两项辅助性因素,这六项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钻石体系(见下图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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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2 完整的钻石体系

1.生产要素

根据波特的观点,生产要素包括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基础设施、资本资源和知识资源。这些要素可以进一步分为初级生产要素和高级生产要素。其中初级要素是指一国先天拥有的无需花费多少代价即可得到的要素,如自然资源、非熟练劳动力;高级要素是指经过大量持续性的投资才能得到的要素,如现代化的通信设施、熟练劳动力等。波特认为,除了以天然产品和农业为主的产业,以及对技能要求不高或技术已经普及的产业外,初级要素的重要性已越来越低。一国要获得真正的竞争优势,必须不断的投资、创新和升级,取得高级要素。如果一国的初级要素不足,但高级要素在世界上具备优势,那么该国仍然有可能成为具有竞争优势的国家。丰富的初级要素只会使一国简单的利用这种优势,而不去设法提升这些要素;相反,要素的劣势却会对企业形成压力,迫使其不断创新,从而使该国在高级要素上的优势更加突出。例如,日本自认为是一个资源贫乏的岛国,但却通过向国际市场提供大量优质、廉价的制造业产品和高科技产品,在国际分工中占据非常有利的地位。由于高级要素通常是创造出来的,因此波特主张一国政府、行业协会、企业和个人应共同对高级要素进行持续性的投资,形成有利的环境,刺激其迅速发展。

2.需求因素

波特认为,国内需求是影响一国竞争优势的关键因素。一方面,如果某种产品的国内需求较大,就会促进国内竞争,形成规模经济;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方面,若国内消费者是世界上最挑剔的、品位最高的产品和服务的需求者,那么企业就会被迫不断改进和创新,提供更高质量、更高档次的产品和服务,并最终带来竞争力的提升。此外,如果一国企业尤其是小国企业非常关注市场需求的细分,选择非主流的、不太吸引人的产业环节来生产、发展,同样能够获得竞争优势。

3.相关和支持性产业

波特认为,竞争优势来源于产业集群。一群在地理上相互临近、在技术上、人才上、信息上相互支持并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相关产业和支持产业所形成的产业集群(或称产业链),是国家竞争优势的重要来源。由于相对集中于同一区域,相关产业之间的竞争就会加剧,从而带来产品价格的下降和质量的提高;而距离的缩短也会使相互间的交易成本下降,信息和技术上的交流更加便利,更加专业化的生产也会成为可能。由于具有良性互动、既竞争又合作的环境,因此产业集群的竞争优势一旦形成就会具有可持续性,并且可向新加入的产业“蔓延”。此外,波特还强调,一个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集群所涉及到的各个生产环节最好都由国内企业来实施或提供,也就是由本地企业组成上下游配套齐全的产业发展链条,这样形成的国际竞争优势才是稳定的、可靠的。

4.企业的战略、结构和竞争

波特认为,各类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细胞,在生产规模、组织形式、产权结构、竞争目标和管理模式方面有不同特征,这些特征的形成和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所面临的各种外部环境,而国家竞争优势就来自对它们的选择和搭配。比如一国受民族文化和政府政策影响的“管理意识形态”,将会帮助或阻碍竞争优势的形成。此外,竞争优势的获得还取决于国内的竞争程度。传统观念认为,由于激烈的国内竞争会导致资源的浪费、妨碍规模经济的形成,因此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才有助于产业竞争力的提高。但波特认为,真正的、可持续的竞争优势是在激烈的竞争中形成的。因为竞争会给企业带来改进和创新的原动力,使其在产品性能、质量、服务、成本等方面要不断的强化在国内的优势,并且在产业存在规模经济时,更会迫使企业致力于开拓国际市场。可以说,本国市场的竞争对手越强大,企业国际化的成功机会就越大,竞争力就越强。

5.机会

波特认为,基础技术的创新、生产成本的突然提高、国际金融市场的动荡、国外政权的更迭、战争等都是企业可能提高竞争力的机会。机会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会打破原来的状态,提供新的竞争空间,使一国企业已经获取的竞争优势消失,同时使另一国的企业在新条件下赢得新的竞争优势。

6.政府

波特认为,政府作为钻石体系中的辅助性因素,应当对上述四个基本因素施加积极的影响,推动竞争优势的形成。政府无论是实施补贴等产业政策,还是对经济的基本不加干预,都不利于一国竞争力的提高。政府应当做的是选择有助于提高生产率的政策、法律、制度,推动市场的竞争,为企业创造一个能够获取竞争优势的大环境。但波特也承认政府的作用是有限的,若产业的基本要素已具备,政府就可强化其优势,但政府本身并不能帮助企业创造竞争优势。

波特强调,尽管对钻石体系的关键要素及辅助因素是分别来介绍的,但该体系是一个互动的体系,其内部每个因素都是相互依赖的,都会强化或改变其他因素的表现。

(二)国家竞争优势的发展阶段

波特认为,根据竞争力的变迁,可将一国国家竞争优势的发展过程分为四个阶段:要素推动阶段、投资推动阶段、创新驱动阶段和财富驱动阶段。在第一阶段,国家竞争优势来源于初级要素和高级要素上的比较优势。第二阶段资本的不断投入是获取竞争优势的关键。持续追加的资本可通过更新设备、提高技术水平、扩大生产规模等方面来改进一国继承来的要素禀赋,获得动态的要素优势。第三阶段,竞争优势来源于企业在研究、设计、生产、销售等环节上的创新。企业或行业的创新能力越强,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效果越显著,竞争力和市场适应能力就越强。第四阶段是一个转折点。在这一阶段,国家往往会依赖过去积累的财富维持经济运行,创新意愿和能力都下降,产业发展在低水平徘徊,竞争力迅速下降。显然,四个阶段产生竞争优势的因素各异,前三个阶段是国家竞争优势的增长期,第四个阶段则是国家竞争优势的下降期。

三、关于波特理论的评价(一)波特理论的价值

波特的国家竞争优势理论从六个方面对国家、产业和企业的竞争优势作出解释,在许多方面突破了传统国际贸易理论和国际直接投资理论的分析框架,在很大程度上是对比较优势理论的补充和超越,以培育竞争优势为出发点的产业政策和贸易政策相比,比较优势更有战略意义。波特关于竞争优势的来源以及取得并保持竞争优势的途径的探讨,对一国如何将比较优势转化为竞争优势、如何制定竞争政策、如何实施国际化战略等都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从这一角度来讲,波特的理论弥补了传统贸易理论的不足,更接近当代国际贸易的现实,对产业国际竞争力的研究作出了很有价值的贡献。

(二)波特理论的局限性

波特的钻石理论一经提出,就引起理论界、企业界以及政府的很大反响,并遭到许多著名经济学家的严厉批评。比如其模型未用规范的经济学语言表述;理论缺乏创新,仅仅是比较优势理论各观点的重复;模型解释力不强,仅适用欧盟、美国、日本等大国;低估价格竞争力的作用,对政府在提高产业竞争力中的作用认识不足;将一国国家竞争优势的发展分为四个阶段是用微观层次的企业行为来解释宏观的经济发展,过于简单片面等。

经济学家们的批评固然尖锐,但并非毫无根据。虽然波特的理论有许多具有启发意义的观点,但的确存在着一些局限性。

首先,分析范式不够完整。波特强调生产要素、需求因素、产业集聚以及企业的战略、结构和竞争程度是影响一国竞争优势形成的关键因素,却忽视了规模效益的作用。波特主张政府应对市场积极干预,以防集中度的提高会阻碍市场竞争。事实上,由于某些行业的确存在规模效益递增的生产函数,因此生产规模的扩大能够降低单位产品的成本,使企业国际竞争力提高。未达到最优规模的企业在生产成本上将处于劣势,在同国外企业竞争时,也难获取竞争优势。此外,波特忽视了产品竞争力的研究,仅关注产业竞争力。但是,在市场经济中,经济活动的关键环节是生产效率和市场营销,产业国际经济竞争力最终要通过产品的市场占有份额来衡量和检验,因此不应忽视对产品竞争力的研究。波特还忽视了宏观经济环境、政治体制、社会文化等外部因素对企业竞争环境的影响。

其次,钻石模型的许多结论并不适合发展中国家的情况。波特认为,竞争力的提高主要依赖于高级要素的开发,但发展中国家目前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大多仍属初级要素密集型的产业。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并不能满足竞争优势关于“资本是充裕的”这一隐含的前提,因此并不具备“持续的投资”这一培育高级要素必要条件。此外,发展中国家的许多产业目前还处于起步或成长阶段,苛刻的、高级的市场需求即使存在,企业也难以提供相应的高质量产品和服务,在创新产品的国际、国内市场上还难以与发达国家的企业竞争。

最后,低估了政府的作用。波特过于强调企业和市场的作用,仅将政府作为一个辅助性因素,认为政府的作用主要是纠正市场扭曲,为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在对外贸易中,政府应该采取措施促进市场开放,实现自由贸易,而不能相互进行贸易保护。然而若政府不加干预,波特重视的四个关键因素可能要经历很长时期才能孕育成熟。例如没有相关的立法,高级要素仅靠企业自身的努力难以培育成功;若没有适当的对市场的保护,国内企业没有能力与国外企业竞争,升级的国内需求可能仅仅会带来国外有竞争力产品的进口的增加,而不能刺激国内企业提高竞争力。此外,产业集群的形成、主导产业的发展以及国家竞争优势从一阶段向下一阶段的推进,都需要政府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

由上述分析可知,波特的钻石理论的确是不完善的,特定的国家或地区在使用该理论时,有必要依据具体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和补充。

第六节 贸易自由化与新贸易保护主义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政治和经济形势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种变化也引起发达国家对外贸易政策的重大变化,先后出现两种主要倾向,从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初,主要是贸易自由倾向,从20世纪70年代中期到现在,贸易保护主义重新抬头。这两种倾向的理论依据仍是我们前述的自由贸易主义与保护贸易主义,这里不再赘述,下面主要介绍两者的政策措施。

一、贸易自由化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从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初,随着世界各国经济的普遍恢复和迅速发展,出现了贸易自由化倾向。

(一)贸易自由化的新表现

1.关税大幅度削减

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成员国范围内,大幅度地降低关税。从1947年到1986年以来的七次多边贸易谈判中,各缔约国的平均进口最惠国待遇税率已从50%左右下降到5%左右。

当时的欧洲经济共同体实行关税同盟,对内取消关税,对外通过谈判达成关税减让的协议,使关税大幅度下降。

通过普遍优惠制的实施,发达国家对来自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的进口给予普遍的、非歧视和非互惠的关税优惠。

2.非关税壁垒的降低或撤销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初期,各经济发达国家对许多商品进口实行严格的进口限制、进口许可证和外汇管制等措施,以限制商品进口。随着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这些国家都在不同程度上放宽进口数量限制,扩大进口自由化,增加“自由进口”的商品;放宽或取消外汇管制,实行货币自由兑换,促进贸易自由化的发展。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初期,日本严格限制商品进口。到了20世纪60年代,随着日本经济的急剧膨胀,美国、西欧等国家对其压力的增加,日本逐步放宽了进口的数量限制,提高了进口的自由化比率。1959年,日本进口自由化比率为37%,1961年为44%,1964年为89%,1967年为93%,1973年为97%。

20世纪50年代,西欧国家经济有所恢复,国际收支状况有所改善,也都在不同程度上放宽或解除了外汇管制,恢复货币自由兑换,实行外汇自由化。

(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贸易自由化的趋势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贸易自由化与各经济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特别是美国、西欧和日本的经济发展,跨国公司的迅猛增加与对外扩张的加强有着密切的联系。美国是其倡导者和积极推行者。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贸易自由化是在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日益加强的条件下发展起来的,与自由竞争时期的自由贸易不同,它不代表资本主义上升时期的工业资产阶级利益,而反映了垄断资本的利益。

一般来说,由于各垄断集团实力不同,对贸易自由化的实施所持的态度也不尽相同。因此这种自由化的发展是不平衡的,它在一定程度上与贸易保护措施相结合,是一种有选择性的贸易自由化,并形成以下几种趋势:①工业制成品的贸易自由化超过农产品的贸易自由化;②机器设备的贸易自由化超过了工业消费品的贸易自由化;③区域性经济集团内部的贸易自由化超过集团对外的贸易自由化;④各个经济发达国家之间贸易自由化超过它们对广大发展中国家的贸易自由化。

二、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的新保护主义浪潮

从20世纪70年代初期开始的世界性通货膨胀曾一度促进了各经济发达国家贸易自由化的发展,但1974~1975年的世界经济危机使之又趋于停顿,从1977年起贸易保护主义浪潮再度兴起。

新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特点是:

(一)限制进口的措施重点从关税壁垒转向非关税壁垒

1.非关税措施的项目日益繁杂

据统计,在20世纪60年代末,经济发达国家实行的非关税措施共计850多项,到20世纪80年代末已达到3000多项,如进口限额制、“自动”出口限制、有秩序的销售安排、进口许可证制、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等,名目繁多,不胜枚举。

2.非关税措施的利用范围日益扩大

其利用范围包括从手套到针织内衣,从钢材到汽车等大量商品。据统计,世界贸易受非关税措施限制的部分从1974年的40%扩大到1980年的48%。1980年以后,这种限制进口的范围进一步扩大。

3.非关税措施的歧视性增长

许多经济发达国家往往根据与不同国家的政治经济关系,采取不同的非关税措施。当时的欧洲经济共同体竭力主张所谓“有选择的限制”,即进口国有权对个别出口国的商品实行进口限制。

必须指出,虽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许多经济发达国家的关税较前大幅度下降,但关税仍然是这些国家限制某些商品进口的重要手段。它们对于某些“敏感性”商品继续维持较高的关税率。

(二)“奖出限入”措施的重点由限制进口转向鼓励出口

在经济方面,各经济发达国家加强出口信贷、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出口补贴、外汇倾销等措施,向出口厂商提供各种财政上的优惠待遇,以鼓励出口。

为了扩大成套设备、船舶等商品出口,各经济发达国家一般都采取出口信贷方式。这些国家大都设立专门银行办理出口信贷业务,实行放宽信贷条件,增加信贷金额,延长信贷期限,降低信贷利息等措施。

在组织方面,发达国家广泛设立或改组各种促进出口的行政机构,协助本国出口厂商对国外市场扩张。1979年,美国对出口机构进行改组,成立了总统贸易委员会,加强美国总统对美国对外贸易的领导工作。

在精神奖励方面,许多经济发达国家制定了各种评奖制度,对扩大出口成绩卓著的出口厂商给予奖励。例如,法国设立了“奥斯卡”出口奖,表彰在出口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企业,从精神上鼓励出口厂商扩大出口。

(三)西欧国家的贸易壁垒由国家壁垒转向区域性壁垒

当时的欧洲经济共同体作为一个排他性的经济集团,在推行经济一体化方面,对内实行商品自由流通,对外共同建立贸易壁垒以排挤集团以外的商品输入,从而导致了这些国家从国家贸易壁垒转向区域性贸易壁垒。这对于加强这些成员国垄断资本的实力地位,排挤和打击集团外的竞争者,对抗美国、前苏联的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关税同盟是欧共体实行经济一体化和建立区域性贸易壁垒的一个重要对外贸易措施。早在1968年7月,原6国之间相互取消关税的同时,就开始对非成员国实行统一对外关税,建立区域性关税壁垒,以限制非成员国的商品进口。后来加入的3个国家在1977年7月1日也实行统一对外关税,扩大了区域性关税壁垒的范围。根据统一对外关税,工业原料免税或低税进口,半制成品进口一般比原料征收稍高的关税,制成品的关税最高。农产品的关税较复杂。对于非共同农业政策下的农产品,征收正常进口税,而对于共同农业政策下的重要农产品,如谷物、肉类、家禽、蛋品、奶制品等征收变动不定的差价税,其税额比正常关税高出好几倍,目的在于把非成员国,特别是美国的大量农产品排斥在西欧共同市场之外。另外,欧共体基于共同农业政策,对成员国的农产品出口给予补贴,鼓励农产品出口,这就支持了其农产品在国外市场上同美国、加拿大等国的农产品进行针锋相对的竞争。因此,新贸易保护主义也使发达国家付出了巨大代价。

(四)广大发展中国家受到了伤害

在新贸易保护主义浪潮中,发展中国家受到的非关税壁垒的影响程度超过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受到影响,债务负担加重。由于出口减少,发展中国家债务占出口比重从20世纪70年代的15%~16%提高到1982~1983年的24%。新贸易保护主义因而不仅使发达国家国内生产总值下降,而且也使发展中国家生产总值下降。

总之,由于20世纪80年代以来主要工业国家经济处于低速发展,失业率居高不下,国际货币关系失调;再加上政治上的需要和贸易政策的相互影响,使新贸易保护主义由美国发源,继而在其他经济发达国家得到蔓延与扩张。

三、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的贸易自由化谈判

关贸总协定自1948年临时生效以来通过削减和降低关税,在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和贸易迅速发展方面起了很大作用。但是,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在国际贸易领域出现了以非关税措施为主要手段的保护主义,这种新的贸易保护主义的出现及其泛滥严重地恶化了国际经济贸易环境,使总协定的原则和规则遭到严重侵蚀。为制止和扭转贸易保护主义对国际贸易的扭曲,维护总协定的基本原则,进一步推动总协定目标的实现,建立一个更加开放、稳定和具有可预见性的国际贸易体制,以促进国际经济的增长和发展,总协定缔约方于1986年9月在乌拉圭埃斯特角城召开了部长级会议,发表了《部长宣言》,决定发起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称“乌拉圭回合”。

(一)谈判的内容

《乌拉圭回合部长宣言》宣布,这次谈判包括货物贸易谈判和服务贸易谈判两大部分。货物贸易谈判的目标是:“决心制止和扭转保护主义,消除贸易扭曲现象;决心维护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和促进总协定目标的实现;决心建立一个更加开放、具有生命力和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坚信这种行动将会促进增长和发展;注意到发展经济中金融和货币长期不稳定的消极影响和许多欠发达缔约国的债务情况,并考虑到贸易、货币、金融和发展之间的关系。”服务贸易谈判的目标是:“应旨在制定处理服务的多边原则的规则,以便在透明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大服务贸易,并以此作为促进所有贸易伙伴的经济增长和发展中国家发展的一种手段。”

这次谈判的内容分两大部分,共15个议题组。第一部分是货物贸易谈判,包括14个议题;第二部分是服务贸易谈判。这15个议题谈判组见图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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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3 “乌拉圭回合”谈判内容

这次多边贸易谈判的目标之宏伟,议题之广泛,在总协定的历次谈判中是空前的。

(二)谈判的成果

1.达成了内容广泛的协议

乌拉圭回合从1986年9月开始,经过7年零3个月颇为漫长的谈判,于1993年12月15日最终达到了实质性协议。作为谈判成果的《乌拉圭回合最终文件》的正式签字于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马拉喀什召开的部长会议上完成。关于所达成协议的生效日期,由于需要各国完成批准手续的时间,所以在1995年初召开的部长级会议上签署。

《乌拉圭回合最终文件》涉及22个领域的内容。最终文件包括:

(1)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

(2)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其中包括:

国际收支条款谅解;

第十七条解释的谅解;

第十二条和第十八条B解释的谅解;

第二十四条解释的谅解;

第二十五条解释的谅解;

第二十八条解释的谅解。

(3)1994年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会谈纪要。

会谈纪要包括五个附件:

附件Ⅰ部分A:农产品——在最惠国基础上的关税减让;

附件Ⅰ部分B:农产品——关税配额;

附件Ⅱ:其他产品上最惠国待遇基础上的减让;

附件Ⅲ:优惠关税——日程表(如应用)部分Ⅱ;

附件Ⅳ:非关税措施减让——日程表部分Ⅲ;

附件Ⅴ:农产品:限制补贴的承诺——日程表部分Ⅳ;

部分Ⅰ:国内支持:整个农业补贴措施;

部分Ⅱ:出口补贴:预算支出和数量削减义务;

部分Ⅲ:限制补贴范围的义务。

(4)农产品协议。

(5)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协定。

(6)关于改革计划对最不发达和净食品进口发展中国家可能造成负影响措施的决定。

(7)纺织品和服装协议。

(8)技术贸易壁垒协议。

(9)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协议。

(10)反倾销协议。

(11)海关估价协议。

(12)装船前检验协议。

(13)原产地协议。

(14)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

(15)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

(16)保障条款协议。

(17)服务贸易总协定。

(18)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19)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20)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21)在全球经济决策中取得更大一致性的决定。

(22)政府采购协议。

2.扩大了贸易自由化的深度和广度

根据各谈判参加方市场准入报价的初步估计,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减税商品涉及的贸易额高达1.2万亿美元,减税幅度近40%,在近20个产品部门实行了零关税。就工业产品而言,发达缔约方的关税税目约束比例由乌拉圭回合前的78%扩大到97%,加权平均税率由6.4%降为4%;发展中缔约方同期的税目约束比例由21%上升到65%。就农产品而言,发达缔约方的税目约束比例由58%提高到99%,发展中缔约方则由17%提高到89%。在非关税方面,农产品的非关税措施全部予以关税化并进行约束和削减。纺织品的歧视性配额限制在10年内逐步取消,回归到自由贸易体制上去。服务贸易总协定为每年近万亿美元的服务贸易制定了自由化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3.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取代总协定

现已诞生的世界贸易组织(WTO)作为一个正式的国际组织,将同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一起成为世界经济的三大支柱。世界贸易组织所管辖的范围不仅包括已有的和经乌拉圭回合修订后的货物贸易方面的规则,而且还包括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新制定的一整套服务贸易方面的规则,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和知识产权规则。世界贸易组织要求各谈判方“一揽子”签署《乌拉圭回合最终文件》,从而建立一个统一完整的多边贸易体制。世界贸易组织还首次设立定期审议其成员贸易政策的机制,从而对各成员的贸易体制进行多边监督。

此外,世界贸易组织还建立起一个较完整的、适用于所有协议的争端解决机制,以保证多边贸易规则的遵守和执行。世界贸易组织替代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并改总协定临时适用为正式适用,并且建立了一整套组织机构。但世界贸易组织不同于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它不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也不隶属于联合国体系。

本章小结

通过系统介绍新要素贸易理论、技术差距论、产品生命周期理论、产业内贸易理论、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国家竞争优势理论等内容,我们了解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贸易新理论的产生和发展的详细过程,清楚了这一漫长历史时期有代表性的国际贸易学说的主要观点和政策主张。这对于我们分析和认识当代世界贸易活动中的各种各样的对外贸易政策和措施,尤其是认识和理解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贸易自由化和新贸易保护主义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思考与练习

1.新要素贸易理论由哪些要素组成?其主要内容是什么?

2.技术差距论的基本观点是什么?如何认识技术外溢的影响?

3.如何认识和理解产品在市场生命周期四个阶段的具体表现?

4.产业内贸易理论由哪些内容构成?其主要观点有哪些?

5.如何认识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兴起和该理论的主要内容?

6.通过学习国家竞争优势理论,你怎样认识当前中国的发展之路?

7.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贸易自由化和新贸易保护主义有哪些特点?

第四章 商品的国际价值与价格

学习目标

本章主要介绍商品国际价值的形成,影响商品国际价值量变化的因素。还分析了价值规律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并对国际贸易中的不等价交换作了一定说明。要求学生弄懂决定国际市场价格的国际价值原理,了解价值规律的作用和不等价交换的原因,为后续学习国际贸易实务打下扎实的价格理论基础。

第一节 商品的国际价值

一、商品国际价值的形成

商品的国际价值量是国际间商品交换的基础。在一国范围内,商品的价值量是由该国范围内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由于不同的国家在资源、技术和劳动等方面都具有很大的差别,各国生产同一种商品的劳动生产率各不相同,同一种商品在不同国家里就有不同的国内价值量,但它却不能成为国际间商品交换的基础。在国际贸易中,世界性的商品交换使社会劳动具有国际性质。

商品的国际价值是在国别价值的基础上形成的。“在世界贸易中,商品普遍地展开自己的价值。所以,真正的价值性质,是由国外贸易才发展的,因为国外贸易才把它里面包含的劳动,当作社会的劳动来发展。”[1]

因此,以国际分工为联系的世界市场的发展和形成是使国内劳动具有世界劳动的价格的最重要条件。

在本质上,商品的国别价值和国际价值是完全相同的,都是一般人类劳动的凝结物。在量上,两者却是不同的。国别价值量是由该国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国际商品价值量则是由世界劳动力的平均劳动单位决定的,这个平均劳动单位是在世界经济的一般条件下生产某种商品所必须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两者的表现形式也不同,商品的国别价值以该国货币表示,而国际价值是以世界货币,即黄金表示的。

二、影响商品国际价值量变化的因素(一)国际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国际价值量随国际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变化而变化,而后者是随世界各国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变化而变化的。假如,各国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扩大了,则国际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将随之扩大,反之,则缩短;而劳动生产率又决定了各国商品生产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影响劳动生产率的因素有:劳动者的劳动熟练程度、生产资料特别是生产工具的装备水平、劳动组织和生产组织状况、科技发展和应用程度、原材料优劣以及各种自然条件等。马克思指出,商品生产的一般规律是:劳动生产率和劳动创造的价值成反比。因为,如果劳动生产率越高,单位时间内生产的商品越多,则生产单位商品所需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便越少,单位商品的价值量便越小;反之,单位商品价值量越大。

(二)各国商品出口量在总出口量中所占比重

某种商品的国际价值总量还取决于各国出口的该种商品的数量在世界总出口量中所占的比重。这可能有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各国的商品出口量在该商品总出口量中所占份额相等,则单个商品的国际价值量由各国商品的国内价值量的平均值决定。

(2)劳动生产率较低的国家,其出口的商品量同劳动生产率较高的国家出口的商品量在总出口量中所占的份额相近的情况下,商品的国际价值量主要由出口国中具有中等生产条件的国内价值量决定。

(3)劳动生产率较低的国家,其出口商品量在该商品的世界市场交易总量中占有较大的份额,而劳动生产率较高的国家占有较少数的份额,则商品的国际价值主要受劳动生产率低的国家出口商品数量及其国内价值所调节,且高于中等生产条件国家的商品的国内价值量。

(4)劳动生产率较高的国家,其出口的商品量在该商品的世界市场交易总量中占有较大的份额,而劳动生产率低的国家占有较少的份额,则商品的国际价值量主要受劳动生产率较高的国家的出口商品数量及其国内价值量所调节,且低于中等生产条件国家的商品的国内价值量。

第二节 价值规律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

在国际贸易中与在国内市场上一样,价值规律也是起主导作用的经济规律。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围绕着国际价值(国际生产价格)而上下波动,波动程度受国际市场上的供求关系影响。

价值规律在国际贸易中起的作用,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调节国际分工和各国出口商品生产

首先,价值规律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分工起了重要作用,即通过各种方法,发达国家把亚非拉的许多发展中国家纳入其国际分工。

在历史上,欧美经济发达国家利用廉价的工业品摧垮经济不发达国家的民族工业,形成有利于自己的国际分工。在资本主义初期,特别是那些采用了机器技术和蒸汽发动机的工业国家,劳动生产率显著提高,其工业品的价值显著低于不发达国家手工劳动制造的手工业品的价值。这样,发达国家就迫使经济不发达国家打开国门,使这些国家的手工业者和农民破产,被迫从事工业国所需要的农业生产、矿业生产,仅生产几种或一两种原料、食品或矿业,形成单一经济。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生产和资本国际化过程的加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分工方式发生了变化,发达国家利用劳动者的劳动熟练程度和高科技的发展与应用,发展那些高精尖、用料少、污染轻的资本集约工业,而把用料多、污染重的工业放到第三世界国家。其重要原因是前者所创造的国际价值量远远高于后者,从两者交换中可以得到更多的利益,这就刺激了新型国际分工的形成。

其次,价值规律也调节了发达国家之间的分工。发达国家中的产业资本家总是面对世界市场,把自己的成本价格同国内和全世界的市场价格相比较。当它的成本价格低于世界市场价格时,无疑会继续生产该种商品;当它的成本价格高于世界市场价格时,通过改进生产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使其生产成本等于或低于世界市场价格。另外,发达国家充分利用各自的优势,生产那些“资本密集”或“知识密集”的产品;资源丰富的国家生产各种“资源密集”型产品,这样,发达国家相互分工和协作,得以从事项目巨大的研究和发展,将产业各部门之间的分工向各个部门内部的分工发展,取得规模经济的效果。

二、促进贸易各国改进出口和销售技术

既然商品的国际价值取决于国际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那么,那些劳动生产率较高,国别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较少,即商品的国别价值较低的国家,按照国际价值出售其商品,便可以获得较多的利益,他们甚至可以在国际价值以下来出售商品,不仅可以获利,而且还可以打击竞争对手。反之,那些劳动生产率较低,国别劳动耗费较多,从而商品国别价值较高的国家,按国际价值出售产品,便只能获得较少的收入,甚至不能弥补自己的支出。

因此,为了获得较多的利益,在竞争中争取主动,贸易各国采用各种方法来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生产成本。采用的主要方法是:加强专业化协作;大量采用新型材料和能源;使交通运输高速化;尽快采用新技术,实现产品生产的序列自动化;不断改进产品的设计,使之标准化、现代化;提高文化教育质量,采用先进的管理方法等。以日本为例,日本由于采取了上述方法,大大降低了商品成本,使其低于其他主要资本主义国家。

此外,竞争还迫使各贸易国在降低生产成本的同时,在商品的质量、装潢、外形、包装、消费者的现代需求和趣味、销售条件、交货条件、信贷的提供上下功夫,其结果是改进了国际的交换手段,使之更为现代化。

三、加深了世界各国间的不平衡发展

首先,加深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两极分化。发展中国家由于长期遭受发达国家的剥削,劳动生产率低下,工业成品和半成品的生产劳动耗费巨大,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很难进入发达国家市场,影响了资金积累和民族工业的发展。发达国家生产力水平高,劳动生产率高,其产品的劳动耗费远低于发展中国家,因而在世界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能获得较多利润,从而经济发展得更快。

其次,加深了发达国家之间的经济发展不平衡。发达国家由于各自的生产状况、原材料供应、流通与需求的核算和对外贸易政策不同,使它们的商品的生产价格不同,竞争能力各异,而竞争能力的强弱是决定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发达国家贸易地位的重要因素。

四、促进了一些国家对外贸易政策的调整

任何一个国家有史以来在制定对外贸易政策时,除去政治因素,都要考虑其出口商品价格的竞争能力。商品竞争能力强的国家都主张或执行自由贸易政策,一旦其商品竞争能力减弱时,转而拥护保护贸易政策。商品竞争能力弱的国家基本上都拥护或执行保护贸易政策,而在其出口商品竞争能力提高后,它们又转向鼓吹“自由贸易”政策。价值规律的作用成为资本主义国家制定和改变贸易政策的重要基础。

第三节 国际贸易中的不等价交换

一、不等价交换的含义

国际贸易中的等价交换是按照生产商品的国际社会必要劳动量而进行的,是等值交换,即交换双方用以交换和由交换所得到的物化劳动量相等。不等价交换则是不等值交换,如果不按照国际社会必要劳动量进行交换,因而交换双方用以交换和由交换所得到的物化劳动量则不相等。但就交换双方来说,总价格与总价值仍然一致,价值自身和剩余价值自身的界限仍然不变。

在世界市场上,特别是在发达国家与经济不发达国家的商品交换中,价值规律正是通过不等价交换体现出来的。

二、不等价交换的形式

商品的国际价值量是国际间等价交换的基础,从总的趋势看,商品世界价格的变动同国际价值量的变动趋向是一致的。

从历史上看,在国际贸易中,发达国家在政治上通过军事暴力、“军援”、“经援”强迫被占领国家和接受“援助”的国家以低于国际市场的价格出售自己的产品,以高于国际市场价格购买经济发达国家的产品,这是不等价交换形成的政治原因。

在经济上,由于国际垄断力量的控制,某些商品的世界价格长期偏离国际价值量,使交易双方从交换中所得收益同所花劳动量不相适应。特别是一些经济发达国家同弱小国家进行贸易时,以抬高本国出口制成品的价格,压低进口初级产品价格的办法进行不等价交换,剥削弱小国家,无偿地占有弱小国家的一部分劳动。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不少经济高度发达国家就是依靠在国际市场上的垄断地位,实行垄断价格,在同发展中国家的不等价交换中,用损人利己的方式支持了本国经济的增长。这种不等价交换同时又是许多发展中国家长期贫困落后的一个重要原因。

20世纪60年代以来,许多发展中国家为维护自己在国际贸易中的利益,通过各种形式的联合,同经济发达国家的垄断势力展开斗争,反对在国际贸易中大国对弱小国家的不等价交换和经济掠夺。它们已先后成立了石油、咖啡、铜、天然橡胶等9个原料生产国和输出国组织。1973年10月中东战争爆发以后,阿拉伯石油输出国组织以石油为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夺回石油定价权,提高了石油价格。这一斗争极其沉重地打击了发达国家的垄断势力,对世界经济格局的变化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三、不等价交换的内容与计算

在计算不等价交换时,应包括如下内容:①由价值的相对变化而造成的不等价交换,主要是依据劳动生产率的变化而产生的价值变化;②由价格的相对变化而造成的不等价交换,主要是计算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主要出口商品(工业制成品)和发展中国家大宗出口商品(初级产品)之间的交换比价变化;③发达国家垄断组织在发展中国家内以垄断低价收购出口物资和高价出售进口物资而进行的中间剥削;④由航运和保险费而造成的不等价交换。

由于收集统计资料困难,在计算不等价交换时,一般把进出口比价,即贸易条件作为计算不等价交换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指标。

在计算因进出口比价造成的不等价交换时所用的公式如下:

但是,贸易条件的变化只是反映不等价交换的一个指标,而不是惟一的指标。因为,即使贸易条件不变,甚至在贸易条件发生了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变化时,也不意味着不等价交换就不存在了。这是因为:①按进出口交换比价计算时,所选择的基期年份就存在不等价交换;②发展中国家虽然获得了政治上的独立,但在经济上,经济发达国家通过外国投资,特别是跨国公司在发展中国家仍保持巨大的经济剥削阵地;③发展中国家从经济上仍属于发达国家经济体系,发达国家的经济规律仍起着支配作用;④多数经济发达国家在垄断资本主义世界市场上的原料和工业品的贸易方面仍然占有统治地位。因此,要确切知道一个时期内不等价交换的变化趋势,必须对有关国家用以交换的商品价值的相对变化、贸易条件的变化、中间的剥削以及对外贸易运输和保险方面价格的变化进行综合分析之后才能确定。

第四节 国际市场价格

一、决定国际市场商品价格的因素

国际市场上商品的价格,是指进入世界市场的各种商品的买卖价格。由于同一种商品在不同的世界市场上,以不同的交易方式成交,往往有不同的买卖价格,究竟以哪种价格作为该商品的国际价格呢?就大多数商品来说,在国际市场上都有代表性的价格,它是在一定时期内客观形成的,是具有代表性的世界市场的商品成交价格。例如,某些具有世界市场集散中心的商品在集散地的市场价格;商品主要输入国(或地区)的当地市场国际贸易成交价格;某些商品主要出口国(或地区)的出口价格;某些重要商品的拍卖价格和投标价格等。这种价格通常是以自由外汇表示的,是在不受限制的竞争市场上的商业性的大宗进出口贸易的成交价格。

商品的国际价值量是决定商品国际价格的基础,但是由于在国际市场上受供求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商品的国际价格并不总是与国际价值量相一致,它随着供求等因素的变化围绕国际价值量而上下波动,通过国际价格对国际价值量的偏离,以平均数的规律实现着国际价值量。

影响商品国际价格的因素主要有:

(一)生产费用

生产费用的变动是影响世界价格的重要因素。马克思指出,在发达国家内部,在自由竞争的模式中,价值并不是价格波动的中心,价值的转化形式,即生产价格才是价格波动的中心。特别是对加工工业产品的价格来说,生产费用更具有决定性作用。如在20世纪中晚期,美国加工工业产品价格中,生产费用占85%~95%,日本为90%左右。但在原料等初级产品价格中,生产费用所占比重较小,如石油开采费只占石油价格的20%,美国出口煤的价格中开采费亦只占30%。这是因为,在世界市场上,商品和劳务的交换关系不仅是发达国家体系内的交换关系,而且包括不同经济制度、不同价值体系国家之间或不同贸易制度国家之间的交换关系。这样,生产价格这一范畴在世界市场上便不能简单套用,这就是说,在世界市场上,价格的波动中心是国际价值,亦即由世界市场上的国际贸易商品在生产时所必需的世界劳动量决定的国际价值。

(二)供求因素

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是围绕国际价值上下波动的,但是决定商品国际市场价格是由国际市场上的供求关系决定的。

在通常情况下,假定世界市场需求情况不变,增加商品的出口量,国际价格就下降;反之,在供给不变的条件下,世界市场需求增加,则商品的国际价格上升。供求对国际价格的影响,取决于世界市场的竞争程度,这种竞争包括三方面,即卖主之间的竞销;买主之间的竞购;买主和卖主之间的竞争。竞争越激烈,供求对国际价格的影响越显著。在2001年上半年,世界市场石油价格急剧上涨,一方面刺激石油增产,使开采成本很高的一些远海和深海油田投产亦能获利;另一方面推动了各国研究节能技术,寻找替代能源,终于又导致了石油价格下跌。市场竞争通过供求变化对世界价格的影响因素是多方面的,如提高产品质量,改进产品款式,改变包装、装潢,扩大广告宣传等都会影响商品供求,影响国际市场价格。

(三)垄断因素

发达国家内部垄断组织往往通过对世界市场的垄断和控制,左右世界市场的价格。它们采取直接或间接的方法获取最大利润。直接的方法主要有:垄断原料市场,开采原料并按垄断价格出售原料;瓜分销售市场,规定国内市场的商品销售额,规定出口份额,减产;直接控制、调整价格,规定某种限价,低于这一价格便不出售商品,而跨国公司内部则采用划拨价格,公司内部相互约定出口、采购商品和劳务时所规定的价格。间接方法有:限制商品生产额和出口额,限制开采矿产和阻碍新工厂的建立;在市场上收买“过多”商品并出口“剩余”产品。

(四)通货膨胀因素

国际贸易的发展,增强了各国经济的相互依赖和相互影响。各国的国内通货膨胀都会在不同程度上传递给其他国家,进而导致世界市场价格总水平的上升。一国如发生通货膨胀,国内货币贬值,物价上涨,会提高该国出口商品的生产费用,从而削弱这些商品在世界市场上的竞争力,导致减少出口,增加进口,进而影响世界市场的商品供求和国际价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的国家,其出口商品在世界市场占有很大的份额,就会直接造成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的上升。

(五)汇率因素

世界货币市场上汇率的变动会直接影响商品的国际价格。由于国际价格大多以美元计价,美元汇率的变动对国际价格的影响最为明显。例如,1970年至1972年,美元对其他发达国家的汇率下降了约11%,世界市场价格总水平上升了14%。1981年,美元对英镑汇率上升13%,导致机器设备和其他一些商品的国际价格下跌,使发达国家的出口价格指数从1980年的160下降到1981年的155,进口价格指数从1980年的178下降到1981年的174。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到2009年10月,美元汇率已连续14个月走低,美元的走低使以美元计算的名义石油价格持续走高,纽约原油期货2个月的合约价格,一度突破每桶147美元,同时有色金属的价格也大幅上涨。

(六)各国政府采取的政策措施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国政府纷纷采取各种政策措施,如出口补贴政策、支持价格政策、进出口管制政策、外汇政策、税收政策、战略物资收购及抛售政策等,这些都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

二、商品国际市场价格的分类

按照其形成原因和变化特征,商品国际市场价格可分为下列几种:

(一)世界“自由市场”价格

世界“自由市场”价格是指在国际间不受垄断力量干扰的前提下,在独立经营的出口商和进口商之间,经交易磋商以后达成的成交价格。它完全受世界市场供求规律的支配。在交易磋商时,通常以国际上具有代表性的商品集散市场的交易价格为依据,下面列举几种初级产品具有代表性的市场及价格类别:

小麦:美国谷物交易所价格;

大米:曼谷FOB;

砂糖:加勒比口岸FOB;

茶叶:伦敦拍卖市场价格;

钢、铜、锌、锡:伦敦金属交易所价格。

(二)世界封闭市场价格

世界封闭市场价格是买卖双方在一定的特殊关系下形成的。此时,商品在国际间的供求关系,一般对价格不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它包括调拨价格、垄断价格、区域性经济组织价格和特殊优惠价格。

(1)调拨价格,又称转移价格,是跨国公司为最大限度地减轻税赋,避免东道国的外汇管制,以及为扶植其幼小子公司等目的,在公司内部购买商品或劳务时规定的价格。

(2)垄断价格,当垄断组织面临一定数量的竞争对手,一定的商品价格需求弹性、替代弹性及一定的国际政治经济形势时,采取垄断价格同组织之外进行交易。

(3)区域性经济贸易集团内的价格,是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成立了许多区域性的经济贸易集团,其内部形成的价格,如西欧经济集团的共同农业政策中的共同价格。

另外,还有国际商品协定下的协定价格,即以规定的最低价格和最高价格来稳定商品价格,这在调节初级产品市场方面起了重要作用。如20世纪60年代到90年代末期先后产生的锡协定、咖啡协定、糖协定、可可协定等。当有关商品价格降到最低价格以下时,就由缓冲基金购进或减少出口,超过最高价格时,则扩大出口数量或抛售缓冲存量。

本章小结

本章对国际市场的商品价格进行了专门研究。指出:决定国际贸易活动中商品价格的主要因素有国际商品的价值和供求状况;分析总结了价值规律在国际贸易中4个方面的作用;阐明了各国政府在制定对外贸易政策中必须考虑到价值规律的影响;还分析了国际贸易中的不等价交换,指出价值规律正是通过不等价交换体现出来;最后分析总结了影响商品国际市场价格的其他相关因素。

思考与练习

1.商品的国际价格是怎样形成的?

2.影响商品价值量变化的因素有哪些?

3.价值规律在国际贸易中有哪些作用?

4.在计算不等价交换时,应包含哪些内容?

5.影响商品国际市场价格的相关因素有哪些?

第五章 国际贸易措施

学习目标

本章是原理部分的重点内容,详细介绍了关税的种类、税率,非关税措施中的进口配额制、进口许可证制,还介绍了鼓励出口的主要措施以及出口管理措施。要求学生学习时,结合世贸组织的规则,分清哪些是正常贸易下允许使用的,哪些是不许使用的。还要清楚特殊情况下使用的一些条件限制。

第一节 关税措施

关税(Tariff)是一国海关在进出口商品经过关境时,向本国进出口商强制征收的一种税收。

海关是设在关境上的国家行政管理机构,它的任务是根据本国有关的政策、法令和规章,对进出口商品、货币、金银、行李、邮件、运输工具等进行监督管理,征收关税,查禁走私物品和打击走私活动,临时保管通关货物和统计进出口商品等。征收关税是海关的重要任务之一。

关境是海关管辖的范围,即其征收关税的领域。一般说来关境和国境是一致的。但是,有些国家相互缔结关税同盟,参与同盟的国家,其领土成为统一的关境,这时这些国家形成的统一关境就大于国境。另外,有些国家因在国境内设立了自由港、自由贸易区等经济特区,置于关境范围之外,这时关境就小于国境。

征收关税的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增加本国财政收入;二是保护本国的工业生产和国内市场。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而征收的关税称为财政关税(Revenue Tariff)。财政关税的税率视国库需要和影响贸易数量而制定,如税率过高便会阻碍进口或影响出口,达不到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随着一些国家经济的发展,财政关税在财政收入中的重要性及其所占比重相对降低,这主要是由于其他税源增加。还由于许多国家曾广泛地利用高关税限制商品进口,以保护国内生产和国内市场,于是财政关税就为保护关税所代替。以保护本国工、农业为主要目的而向外国商品进口征收的关税称为保护关税(Protective Tariff)。保护关税税率越高,越能达到保护的目的,故长期以来它是贸易保护政策的主要手段,至今仍为实行保护政策的一项基本措施。

一、关税的种类

(一)进口税

进口税(Import Duties)是进口国的海关在外国商品输入时对本国进口商所征收的正常关税(Normal Tariff)。这种进口税在外国货物直接进入关境或国境时征收,或者外国货物由自由港、自由贸易区或海关保税仓库等提出运往进口国的国内市场销售,在办理海关手续时征收。

进口税按税率的征收幅度可分为最惠国税率、普通税率、特惠税率和普惠税率四种。

1.最惠国税率和普通税率

最惠国税率适用于与该国签订有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所进口的商品,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之间在正常贸易下必须给予的关税待遇(是世贸组织内部正常贸易待遇的标准税率);普通税率适用于与该国没有签订这种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所进口的商品。最惠国税率比普通税率低,两者税率差幅往往很大。目前,普通税率的平均水平在35%左右。最惠国税率的平均水平在3%左右,达到受惠标准的发展中国家在最惠国税率上,能享受到7个百分点的关税照顾,其最惠国税率可维持在10%左右。

2.特惠税率(Preferential Duties)又叫优惠税率

它是对从某个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全部商品或部分商品,给予特别优惠的低关税或免税待遇,其他国家或地区不得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享受这种优惠待遇。特惠税率有的是互惠的,有的是非互惠的。

特惠制开始在宗主国与殖民地附属国家之间实行,最有名的特惠关税是英联邦特惠制,它是英国确保获取廉价原料、食品和销售其工业品,排挤其他国家侵入英国殖民地市场,垄断其殖民地附属国市场的有力工具。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欧共同市场与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等一些发展中国家之间也实行了特惠关税,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参加西欧共同市场与有关地区发展中国家的共同经济利益。

3.普惠税率亦称为普遍优惠制(Generalized Systemof Preference),简称普惠制

它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的一种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制度。它是由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于1964年提出,并于1968年确定下来的。至今,世界上有40个给惠国,分别是欧盟27国(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英国、匈牙利、波兰、捷克、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爱沙尼亚、立陶宛、马耳他、塞浦路斯、拉脱维亚、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美国、日本、新西兰、加拿大、澳大利亚、挪威、瑞士、土耳其、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接受普惠制关税优惠的国家或地区达到170多个。普惠制以10年为一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71年1月开始,目前正处于第四个阶段末期。利用普惠制,扩大本国产品出口是发展中国家特有的一种方法,它增加了发展中国家的受惠国的出口收益,促进了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加快了发展中国家的国民经济增长。

(1)普惠制对我国外贸出口的影响。我国是受惠国之一,至今在40个给惠国中,有39个国家对从我国进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惠制待遇,没给予我国普惠待遇的给惠国只有美国。利用普惠制促进了我国出口贸易的增长,使我国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出口逐步替代了原料等初级产品的出口,加速了我国的工业化进程。我国从1978年开始享受澳大利亚、新西兰的普惠制待遇,接着挪威、瑞士、欧共体、加拿大、芬兰、奥地利、日本等国也先后于1980年4月以前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普惠制的应用推动了我国出口产品零部件国产化进程,并促进了我国对外资的引进。我国享有许多国家的普惠制待遇,许多外商投资企业在研究投资环境时,都将此因素考虑在内,因为有了普惠制待遇,外商可以扩大出口,获得更多的利润。

实践证明,通过利用普惠制获得关税减免,可以增强我国出口制成品的竞争能力,促进本国工业化,最终扩大制成品出口,形成国民经济的良性循环。

(2)我国利用普惠制方面存在的问题。普惠制对我国出口贸易产生了巨大影响,但我国利用普惠制的程度还很低,存在着以下几方面问题:

第一,外贸企业对普惠制的认识不足,利用率低。多年来,我国很多外贸企业的领导对普惠制认识不足,没有真正重视起来,比如,当有关部门举办普惠制培训班时,许多外贸企业只是派报关单证员或储运人员参加,真正涉及谈判的业务员却没有参加学习的机会。这使得一些企业的外销人员缺乏普惠制的一般常识,不能充分认识到它的重要性,利用普惠制不够积极主动,往往是在外商提出提供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的要求时才去申办,提供了证书以后,又不知外商获得多少关税减免。

第二,利用普惠制速度跟不上出口增长的速度。近年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输往发达国家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越来越多,但是普惠制签证金额占出口总值的比重却在下降。同时,普惠制签证金额增长速度比同期出口增长速度慢。这可以说是一种反常现象,同时也说明我国在利用普惠制方面是有潜力可挖的。

第三,我国现有原产地规则存在问题。原产地规则是普惠制的主要组成部分,是衡量受惠国的出口产品是否取得原产地条件,能否享受优惠待遇的具体规定。长期以来,我国许多外贸企业不注意了解普惠制关于原产地的规定,不知如何按给惠国要求进行试生产,不知自己生产的产品是否能够,以及如何能够符合给惠国的原产地标准。同时,国家对原产地签证的管理工作欠缺,出口产品分类不科学。比如,对于来料或来件只在我国进行“螺丝刀”方式装配出口的国产化率极低的产品,判为“中国制造”,签发中国原产地证,使中国的配额实际上被他国占用,本该由中国享有的普惠制提供的优惠,大部分被外商获得;而对于中国制造的产品却又片面夸大其进口原料、引进技术的比重。这必然会招致出口国的指控,以此为借口不给我国产品普惠制待遇,这对扩大我国的国际信誉和增加出口是不利的。

1992年5月,原外经贸部开始实行中国第一个《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及其实施办法,具有一定的实际可操作性,使我国在加强原产地标准管理工作时有了依据。但该规则在具体条款制定上仍欠周详,对如何利用原产地规则促进产业进步缺乏足够重视,加工工序清单上所列产品太少,对加工贸易中不合理申请我国原产地证的现象并没有起到有效的抑制作用,这必然会影响我国当地的制造业水平的提高,妨碍我国最大限度地利用普惠制扩大本国产品出口。

第四,各给惠国纷纷制定毕业条款的实施,使我国对普惠制的利用受到限制。为了保护本国工农业生产,防止本国市场遭到受惠产品的冲击和损害,各给惠国在制定给惠方案时,大多都定有保护措施,毕业条款就是其中之一。毕业条款即发达国家单方面认为某些国家和地区根据其总的经济发展水平,其产品在国际市场竞争条件已经不再需要给予普惠制待遇时,可单方面取消该国家或地区的普惠制待遇。新西兰、美国、欧盟是三个最早实施毕业条款的给惠国,其他给惠国也有使用毕业条款的趋势和动向,我国的一些产业也被列入毕业条款之内,这使得我国对普惠制的利用受到制约。

如欧盟1995~1998年阶段的新普惠制方案对149个普惠制受惠国中的31个国家的部分产品取消普惠制待遇,更是将我国列于名单之首。被取消普惠制待遇的我国产品涉及海关税则37个章节。在新普惠制方案所涉及的17类工业产品中,有7大类我国出口的大宗商品几乎被完全或将完全取消普惠制待遇。这些逐渐毕业的产品,基本上构成了我国对欧盟出口贸易的支柱产品,从税则分类看占了14%;1998年以后,我国对欧出口产品中有60%以上被取消普惠制待遇。这不可避免地影响了我国对普惠制的应用。

(3)我国应如何更好地应用普惠制。

第一,应加强对普惠制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外销人员素质,加强普惠制的宣传,不但要使办理普惠制手续的有关部门了解普惠制,还要让有关的出口企业、外贸机构懂得普惠制的知识。通过培训提高外销人员素质,在对给惠国输出产品的时候,能意识到利用普惠制的重要性,懂得普惠制税率和最惠国税率之间的差距,将其作为外贸谈判的筹码,适当提高价格或增加出口数量。另外,也可将对普惠制的利用情况作为考核业务人员工作绩效的内容,以此调动业务人员利用普惠制的积极性。

第二,深入研究各给惠国的给惠方案,最大限度地利用普惠制。给惠方案一般包括给惠产品范围、关税削减幅度、保护措施、原产地规则、受惠国家名单、有效期。其中最重要的是给惠产品范围、关税削减幅度和原产地规则。可以通过建立国家普惠制信息咨询中心,收集提供各国普惠制的最新资料,如给惠国的给惠方案的修订、各项指标的变化、受惠国名单的变化、受惠国产品范围的变化及配额的使用情况等,将这些情况及时向有关企业公布,对企业出口形成正确的引导。

比如,通过研究欧盟的给惠方案,我们知道欧盟将受惠产品分为非常敏感产品、一般敏感产品、半敏感产品和非敏感产品,其优惠幅度从最惠国税率的3%~4%到免税。针对这种情况,我们要尽量开发半敏感产品和非敏感产品,以最大限度地获利。

再比如,通过研究欧盟新普惠制方案的原产地规则,知道凡利用欧盟提供原材料或零部件加工制造的产品,受惠国只要提供欧盟海关出具的证明,即EURI证书确定原材料的来源和使用,就可以享受优惠关税待遇。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出口产品中如果含有进口成分的,就可以将欧盟作为原材料供应地,利用其给惠成分获取关税优惠待遇。

第三,改进产品技术,提高国产化率,正确使用原产地规则。原产地标准有加工标准和百分比标准。加工标准是根据制成品中包含进口成分的HS品目号变化来确定进口成分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的标准。欧盟、挪威、瑞士、日本等使用这一标准。百分比标准是按照进口成分占制成品的百分比来确定制成品是否实质性改变的标准,目前,绝大多数国家都采用该标准。因此,根据原产地规则的要求,我国出口产品要更多地享受普惠制,就必须加速产品的国产化,尽量采用国产零部件,使我国产品更具有总人口和价格的竞争力。比如,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出口到欧盟的小型挖掘机,原先进口部件的价值超过了给惠国的加工工序清单中的百分比(40%)限额,不能享受优惠待遇。后来使用了质量与进口件差不多的国产品代替部分进口件,达到了给惠国要求,从而获得了普惠制待遇,出口量大大增加。

同时,进一步完善我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制定统一的进出口原产地规则,加强出口货物原产地工作的管理,灵活运用各给惠国原产地规则,充分利用对我国有利的一面,避开对我国不利的一面。例如,在适用普惠制时,澳大利亚、新西兰规定产品中原产地的原料和劳务价值必须大于产品出厂成本的50%,而美国则为35%,两者差异很大。如果在出口时考虑到这些差别,有针对性地将产品出口到不同的国家,可以扩大产品受惠范围。

第四,充分认识普惠制的局限性,扩大非受惠产品的出口。在利用普惠制待遇时,应积极开发非受惠产品市场,各出口企业和生产企业要注意改善服务,提高产品技术质量,增加产品附加值,在产品品种上多下功夫,增强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从而达到扩大出口的目的。比如,面对欧盟毕业条款,我国应适时调整出口产品结构,改变我国对欧盟出口中劳动密集型产品居多、技术含量低、附加值少的状况,在认真分析的基础上利用欧盟大幅度降低关税的机会,适当发展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使对欧盟出口的整体商品结构趋于高级化。

但从长远来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普惠制的利用将逐渐减少,不能总是依赖普惠制,通过增加非受惠产品出口来实际扩大我国产品出口的目标才是长久之计。

实行普惠制的国家,在对受惠目的地的工业制成品和半制成品提供免除进口关税的普惠税待遇时,都作了种种的规定,而且,由于在受惠的国家或地区,商业的范围、减税的幅度、保护措施以及原产地标准等方面规定了一系列的限制措施,致使普惠制未能达到预期的目的。例如,普惠制方案中在原产地规则中就规定了原产地标准、直接运输标准和原产地证书格式等要求。

(二)出口税

出口税(Export Duties)是出口国家的海关在本国产品输往国外时,对出口商所征收的关税。经济发达国家一般不征收出口税,因为征收这种税势必提高本国商品在国外市场上的销售价格,降低这种商品出口后的竞争能力,不利于扩大出口。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征收出口税的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其目的是为了增加本国财政收入,或者是为了保护本国同种工业制成品的生产,以满足本国市场的供应。

近年来,一些发达国家为了调节本国出口产品结构,鼓励工业制成品多出口,限制木材、煤炭等初级产品的出口,也对一些初级产品开始征收出口税,并课以较高的税率。我国目前为了规范我国出口商的出口交易行为,对一些出口商不顾国家利益的竞相压价行为实行一定程度的约束,也存在着对生丝、铅矿砂、生锑、山羊绒等100种初级产品征收出口关税的情况。

(三)过境税

过境税(Transit Duties)又称通过税,它是对于通过其关境的外国商品所征收的一种关税。由于过境商品对本国生产和市场没有影响,所征税额很低,财政意义不大,故大多数发达国家相继废止征收过境税,而针对过境贸易实际发生的费用采取收取一定费用的方式。

(四)进口附加税

一些进口国家对进口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还往往根据某种目的再加征进口税。通常把前者叫做正税,后者叫做进口附加税(Import Surtaxes)。也可说,它是对正税以外征收的一种附加关税。

进口附加税通常是一种限制进口的临时性措施,其目的主要有两个:一个是用于对其他成员方歧视性贸易行为而进行的贸易报复;另一个是用于对本国出现特殊情况时采用的特殊保障。进口附加税主要有以下三种:

1.反贴补税(Counter-veiling Duty),又称抵消税或补偿税

它是对直接的或间接的接受任何出口国有关方面奖金或补贴的外国进口商品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凡进口商品在生产、制造、加工、买卖、输出过程中所接受出口国有关方面直接的或间接的奖金、贴补,都构成征收反贴补税的条件,不管给予这种奖金或贴补是来自它们的政府,还是来自垄断组织或同业公会。反贴补税的税额一般按奖金或贴补的数额征收,征收这种税的目的在于增加进口商品的价格,抵消其所享受的贴补金额,削弱其竞争能力,使它不能在进口国的市场上进行低价竞争。

2.反倾销税(Anti-dumping Duty)

它是对实行商品倾销的进口货物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其目的在于抵制外国商品的低价倾销,保护本国产业和国内市场。

近些年,一些国家征收反倾销税的案件有增多的趋势,用征收反倾销税来阻止国外商品进口,成为当今国际贸易活动中一个特别值得重视的问题。从1994年初到2002年底,一些进口国家针对中国出口商品而实施的反倾销案件多达480多起。1995年至2006年,中国连续12年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许多企业已经积极利用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协定和解决争端的机制,一方面,在遇到一些进口国政府的不公平的反倾销报复措施时,积极应诉,以保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在利用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协定和解决贸易争端的机制,针对一些外国企业产品在我国的低价倾销,积极向中国政府有关方面申诉,取得政府方面的支持,在倾销证据确凿、实质性损害成立,且两者之间又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的前提下,让本国企业的国内利益得到了保护。

3.差价税(Variable Duties),又称差额税

它是按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的价格差额对进口商品征收的关税。当本国某种商品的国内价格高于同类的进口商品的价格时,为了削弱进口商品的竞争能力,保护国内生产和国内市场,按国内价格和进口价格间的差额征收关税。它是一种滑动关税(Sliding Duty)。对于征收差价税的商品,有的按价格差额征收,有的在征收正常关税以外另外征收。差价税实际上属于进口附加税,这是被世界贸易组织所禁止使用的措施。

二、征收关税的方法

征收关税的方法主要采用从量税和从价税,在这两种主要征税方法的基础上,又有混合税和选择税。

(一)从量税

从量税(Specific Duties)是以商品的重量、数量、容量、长度和面积等计量单位为标准计征的关税。征收从量税,大部分是以商品的重量来征收的,有的按商品的净重计征,有的按商品的毛重(包括商品的包装重量在内)计征,有的按法定重量计征。征收从量税,在物价上涨时,税额不能随之增加,财政收入相对减少,难以达到财政关税和保护关税的作用。从量税计算公式为:

从量税额=商品数量×从量税率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商品种类、规格日益繁杂和通货膨胀,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从价税的方法计征关税。

(二)从价税

从价税(AdValero Duties)是以进口商品的价格为标准计征的关税,其税率表现为货物价格的百分率。目前,大多数发达国家普遍采用这种方法计征关税,我国也采用从价税。

从价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从价税额=商品总值×从价税率

从价税额与商品价格有直接关系。它与商品价格的涨落成正比关系,故它的保护作用与价格有着密切关系。一般说来,从价税的方法有以下几个优点:

(1)从价税的征收比较简单,对于同种商品,可以不必因其品质的不同,再详加分类。

(2)税率明确,便于比较各国税率。

(3)税收负担较为公平。因从价税税额随商品价格与品质的高低而增减,比较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

(4)在税率不变时,税额随商品价格上涨而增加,这样既可增加财政收入,又可起到保护关税的作用。

在征收从价税时,较为复杂的问题是确定进口商品的完税价格。完税价格是经海关审定作为计征关税的货物价格,是决定税额多少的重要因素。发达国家总是高估完税价格,多征进口税,尽量阻止商品进口,借以垄断国内市场。目前发达国家多数规定以正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所谓正常价格是指独立的买卖双方在自由竞争的条件下成交的价格。若发票金额与正常价格一致,即以发票价格作为完税价格;若发票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则根据海关估定价格作为完税价格,也有的国家用CIF价或FOB价。我国以CIF价作为征收进口税的完税价格。

(三)混合税

混合税(Mixedor Compound Duties)又称复合税,它是对某种进口商品,同时采用从量税和从价税征收的一种方法。混合税的计算公式为:

混合税额=从量税额+从价税额

混合税分为两种:一种是以从量税为主加征从价税。例如,美国曾对男式开司米羊绒衫(每磅价格在18美元以上者)征收最惠国税率,每磅从量税征收37.5美分加征从价税15.5%。另一种是以从价税为主加征从量税。例如,日本曾对手表(每只价格在6000日元以下)的进口,征收从价税15%加征每只150日元的从量税。

(四)选择税

选择税(Alternative Duties)是对于一种进口商品同时定有从价税和从量税两种税率,但征税时选择其税额较高的一种征税。例如,日本曾对布坯的进口征收协定税率为7.5%或每平方米2.6日元,征收最高者。但有时,为了鼓励某种商品进口,也可选择其中税额低者征收。

三、海关税则

海关税则(Customs Tariff)又称关税税则,它是一国对进出口商品计征关税的规章和对进出口的应税与免税商品加以系统分类的一览表,是其征收关税的依据。

海关税则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海关征收关税的规章条例及说明,另一部分是关税税率表。关税税率表主要包括税则号列、商品名称、征收标准、征收单位、税率等项目。

海关税则可分为单一税则和复式税则。单一税则是一个税目里只有一个税率,又称一栏税则,适用于来自任何国家的商品,没有差别待遇。复式税则又称多栏税则,一个税目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税率,对不同国家的产品,适用不同的税率。

四、通关手续

通关手续(Procedure of Apply to the Customs)又称报关手续,是指出口商或进口商向海关申报出口或进口,接受海关的监督和检查,履行海关规定的手续。办完通关手续结清应付的税款和其他费用后,经海关同意,货物即可通关放行。通关手续通常包括申报、验货、放行三个基本环节。

以进口为例,货物运抵进口国的港口、车站或机场时,进口商应向海关提交有关单证和填写由海关发出的表格。一般说来,除提交进口报单、提单、商业发票或海关发票外,还往往根据海关特殊规定,提交原产地证明书、进口许可证或进口配额证书、品质证书和卫生检验证书等。海关收到这些单据后,即可按照海关法令与规定,查验和审核有关单证与货物,计算进口税额、结算应付进口税额,然后方可准予货物通关放行。通常,进口商在货物到达后所规定的工作日办理报关手续。若进口商进口水果、蔬菜、鲜鱼等易腐商品,应要求货到时立即从海关提出,可在货到前先办好提货手续,并预付一笔进口税至次日再正式结算进口税。若进口商想延期提货,在办理存栈报关手续后,可将货物存入保税仓库,暂不缴纳进口税。在存仓期间,货物可再次出口,不必付进口税。如打算运往本国国内市场销售,在提货前必须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鼓励出口和出口管制措施_新编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第三节 鼓励出口和出口管制措施

许多国家除了利用关税和非关税措施限制进口外,还采用各种鼓励出口的措施扩大商品的出口并争夺国外市场。另外,出于政治、经济或军事方面的原因,一些国家对某些重要资源和战略物资,实行出口管制、限制或禁止出口。

一、鼓励出口措施(一)出口信贷

出口信贷(Export Credit)是一个国家的银行为了鼓励商品出口,加强商品的竞争能力,对本国出口厂商或国外进口厂商提供的贷款,它是一国的出口商利用本国银行的贷款扩大商品出口,特别是金额较大、期限较长,如成套设备、船舶等出口的一种重要手段。出口信贷主要有两种:

1.卖方信贷(Supplier's Credit)

指出口国银行向出口厂商,即卖方提供贷款,以便出口厂商既能加速资金周转,又能向外国进口商提供延期付款的条件,从而促进商品的出口。

2.买方信贷(Buyer's Credit)

指出口国银行直接向国外进口厂商和进口国银行提供贷款,其条件是贷款必须用于购买债权国的商品,因而起到促进商品出口的作用,这就是所谓的约束性贷款。很多国家都设立专门银行,开展出口信贷业务,例如,美国的“进出口银行”;日本的“输出入银行”。这些银行的资金由政府拨付。

(二)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

一些国家的出口商,为了多做买卖,有时不是卖货后立即要求付款,而是允许外国买方(进口商)赊销商品,在一定时期以后,再收回货款。如果外国买方到期不付款,出口商便要受到损失。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Export Credit Guarantee System)就是由国家设立专门机构(国家保险公司)出面担保,在外国买方拒绝付款时,负责补偿货款的一部分或全部。

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有如下特点:担保金额大,有时达信用额的70%~80%,大多数情况可达到100%;担保的范围广,除一般商业性风险外,还包括政治风险、其他经济风险(如货币贬值);且保险费的费率低,一般只是商业保险费用的10%左右。在整个出口贸易中,国家信贷担保额比重不断增加;国家出口信贷担保基金也不断扩大。出口信贷国家担保是国家替出口商承担风险,是扩大出口和争夺国外市场的一个重要手段。

(三)出口贴补

出口贴补(Export Subsidies)是国家为了降低出口商品价格,加强竞争能力,对出口商品给予出口商的现金贴补或财政优惠待遇,这是被WTO所禁止的一种不正当贸易行为。出口补贴有两种方式:

1.直接贴补(Direct Subsidies)

即出口某种商品时,直接付给出口商的现金贴补。目前,还有少数国家对农产品的出口采取这种方式。

2.间接贴补(Indirect Subsidies)

即政府对某些商品的出口给予财政上的照顾。如给予某些商品的出口商减免出口税和国内损失税的优待(指退还或减免出口商品应缴纳的销售税、消费税、增值税、盈利税等),对加工出口商品而进口的原料、半成品实行暂时免税或退税,对于出口商品减低运费等,这些方法都是为了减少出口成本,扩大销路。

(四)商品倾销

商品倾销(Dumping)通常由垄断企业进行。这些企业一方面控制国内市场,另一方面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甚至低于生产成本的价格在国外市场抛售,以打败对手占领市场。这种倾销通常与政府的支持是分不开的。政府或限制有关商品进口,使企业在国内市场取得垄断利润以贴补出口,或给予某种贴补以弥补其亏损,或以其他方式直接、间接给予支持。世贸组织对此种行为规定:进口国政府一经核实倾销行为确实存在,且有证据证明已对进口国同类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则允许进口国报复,征收反倾销税。

(五)外汇倾销

外汇倾销(Exchange Dumping)是一些国家的政府为了鼓励本国产品的对外多出口,而故意让本国的货币对外贬值,让与该国出口贸易有关的其他国家的货币升值,从而促使本国产品对外出口时,能有较强的竞争力,以争夺国际市场的一种特殊手段。其具体原理是:当一国货币贬值后,出口商品以外国货币表示的价格就必然降低,产品的款式、质量不变,价格却降低了,出口的竞争力也一定提高,有利于扩大出口;此外,一个国家的货币贬值后,外国进口商品在国内销售时的价格就必然上涨,从而又起到限制进口的作用。这就是外汇倾销的双重作用。但是,外汇倾销要达到扩大出口的目的,必须依赖两个条件:一是本国货币贬值的幅度必须高于国内物价上涨的程度;二是其他国家不同时采取同等程度的货币贬值或其他报复性手段。

(六)促进出口的组织措施

促进出口的组织措施主要有:①国家设立专门组织,研究与制定出口战略,扩大出口;②由国家建立商业情报网,加强国外市场情报工作,为出口厂商提供信息;③组织贸易中心和贸易展览会,组织贸易代表团和接待来访,以推动和发展对外贸易,组织出口厂商的评奖活动,对出口商给予精神奖励等。

(七)其他措施

为了扩大出口,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千方百计采取各种方式鼓励出口商的积极性。有的采取外汇分成的方法,让出口商从外汇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外汇自由支配;有的采用奖励证制,对出口商取得显著成绩的发给奖励证,凭证可以进口一定数量的商品;还有的采用复汇率制,有的提供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等。

(八)建立经济特区

经济特区是一些国家为了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和鼓励对外贸易,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所谓经济特区,是指一些国家或地区在其国境以内、关境以外划出的一定范围的区域,并在交通运输、通信联络、仓储与生产方面提供良好的基础设施并实行免除关税等优惠待遇,用以吸引外国企业从事贸易与出口加工工业活动。经济特区的建立,有助于吸引外国投资、引进先进的生产与科学技术,增加本国的财政收入和外汇收入,从而繁荣本国的经济。

经济特区的出现,距今已有400多年的历史,早期的经济特区主要是以开展自由贸易为主,现在的经济特区已发展成为贸易、生产、科技开发等多种类型,具体形式有:

1.自由港(Free Port)或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Zone)

自由港亦称自由口岸,一般设在港口或港口地区;自由贸易区亦称自由区或对外贸易区,一般设在邻近港口的地区或港口的港区。自由港和自由贸易区除名称不同,所处的地理位置略有不同外,在性质、特征、作用等方面基本是一样的,所以人们一般都把它们并为一类。无论是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都是划在关境以外,对进出口商品的全部或大部实行免征关税,并且允许外国或本国的厂商在港内或区内自由从事生产、加工、储存、展览,拆改装等业务活动,然后免税出口,以促进本港或本地区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的发展,增加财政收入和外汇收入。我国香港是把港口及港口所在的城市均划为自由港;汉堡是把港口及港口所在城市的一部分划为自由贸易区。

2.保税区,亦称保税仓库区

这是一国海关所设置的或经海关批准注册、受海关监督和管理的可以较长时间存储商品的区域。保税区能便利转口贸易、对外加工贸易,增加有关费用的收入。运入保税区的货物可以进行储存、改装、分类、混合、展览以及加工制造,但必须处于海关监管范围内。外国商品存入保税区,也不必缴纳进口关税,可以自由出口,只需缴纳存储费和少量费用,但如要进入关境则需缴纳关税。各国的保税区都有不同的时间规定,逾期货物未办理有关手续,海关有权对其拍卖,拍卖后扣除有关费用后,余款退回货主。

3.出口加工区(Export Processing Zone)

这是一些国家或地区在其邻近港口或机场附近的地区,划出一定的区域范围,配以良好的码头、车站、道路、仓库、厂房等基础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以及提供免税等各种优惠待遇,以吸引外国企业和本国企业在区内投资办厂,生产的产品全部或大部出口销售的加工区域。

出口加工区可分为综合性出口加工区和专业性出口加工区两种。前者指经营多种出口加工产品的加工区域;后者指经营某种特定的出口加工产品的加工区域。兴办出口加工区,其作用是有助于吸收外国投资、引进先进设备和技术,促进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扩大出口加工工业和加工品的出口,增加外汇收入。出口加工区与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的主要区别是,它不以发展贸易为主,而主要面向工业,以发展出口加工工业为主。

4.自由边境区(Free Perimeter)

这是一些国家的政府为了开发某些边境地区的经济,按照自由贸易区和出口加工区的模式,在本国的指定边境设立的吸收国内外厂商投资,开展贸易,并给予免税或减税的区域。外国货物可在自由边境区内生产、加工、储存、包装、展览,如转运到本国其他地区出售则要照章纳税,出口则全部或大部分免税。

5.过境区,也叫中转贸易区

这是一些沿海国家为方便内陆的邻国进出口货运,开辟某些海港、河港或国境城市作为过境货物的自由中转区。在区内,对过境货物简化通关手续,免征关税或只征少量过境费用。过境货物可短期存储或重新包装,但不得加工制造。过境区一般都提供保税仓库设施。

二、出口管制措施

出口管制是一些国家从其本身的政治、经济利益出发,对某些商品,特别是战略物资和先进技术的出口实行限制和禁止的措施。

(一)出口管制商品

出口管制商品包括:①战略物资和先进技术资料。如军事设备、武器、军舰、飞机、先进电子计算机及有关技术资料等。②国内生产紧缺的原材料、半制成品及国内供应不足的某些商品。③为了缓和与进口国的贸易摩擦,在进口国的要求或压力下,“自动”控制出口商品。④某些古董、艺术品、黄金等特点商品。⑤受某些国际条约或国际组织的表决决议的要求,对某些国家实施经济制裁而限制出口的商品。

(二)出口管制的形式

出口管制的形式主要有两种:

1.单方面出口管制

指一国根据本国的出口管制法案,设立专门机构对本国某些商品出口进行审批和颁发出口许可证,实行出口管制。以美国为例,美国政府根据国会通过的有关出口管制方案,在美国商务部设立外贸管制局专门办理出口管制的具体事务,美国绝大部分受出口管制的商品的出口许可证都由这个机构办理。

2.多边出口管制

指几个国家政府,通过一定的方式建立国际性的多边出口管制机构,商讨和编制多边出口管制货单和出口管制国别,规定出口管制的办法等,以协调彼此的出口管制政策和措施,达到共同的政治和经济目的。

1949年11月成立的巴黎统筹委员会(简称“巴统”)就是一个国际性的多边出口管制机构。主要是对社会主义国家实行出口管制。“巴统”成员国为美国、英国、法国、意大利、加拿大、比利时、卢森堡、荷兰、丹麦、葡萄牙、挪威、德国、日本、希腊、土耳其、澳大利亚等国家。其主要工作是编制禁运货单,规定禁运国别或地区,确定审批程序,加强转口管制,讨论例外程序,交换情报等。但有关出口管制商品的申报手续和具体管理仍由各参加国自行实施。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这个委员会的管制有所放宽,在20世纪50年代,禁运单项目多达300项,至90年代初,已减至100项左右。至1994年4月,该组织宣布解散。

本章小结

本章分析和总结了当代国际贸易措施中的4种主要措施,即关税方面的措施、非关税方面的措施、鼓励出口方面的措施和出口管制方面的措施。主要阐述了如下内容:关税措施在世贸组织的努力下,得到了抑制,并被限制在有限的范围和必要的幅度内;非关税措施在当代国际贸易活动中影响日益增大,在今后贸易投资自由化过程中,该措施应当引起各国更大的关注;鼓励出口应该不违背世贸组织公平竞争的规则;出口管制只能用于最特殊的情况和最必要的范围内。

思考与练习

1.关税措施的基本种类有哪些?

2.试比较最惠国税率和普惠税率之间的差别?

3.进口配额制与进口许可证制各有哪些特点?

4.当代各国鼓励出口的主要措施是什么?

5.经济特区措施有几种,各有何特点?

6.何谓出口管制?

案例讨论

美国对中国出口定尺中厚钢板反倾销的案件

一、案件的起因

1996年11月5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决定对美国日内瓦和海湾钢铁公司和其他部分生产定尺中厚钢板的厂商对中国、俄罗斯、乌克兰、南非四国的钢铁企业在向美国出口定尺中厚钢板时有倾销行为的事件,实施立案调查。1997年12月5日,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分别作出了对中国钢铁企业出口产品的倾销和对美国工业实质性损害的裁决结果。

1.美国商务部关于中国钢铁企业倾销的裁决结果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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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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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关于中国钢铁企业给美国工业实质性损害的裁决结果: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对此案的初裁中,作出了来自中国的定尺中厚钢板对美国相关工业造成了潜在的损害威胁的初裁结论。当时具有投票表决权的6名委员中,有3名赞成,3名反对。初裁结束后,2名投反对票的委员任期届满,相继离开了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使得中国在终裁中胜诉的可能性大为减少。终裁结果出来后,结果是我国预料之中的。他们认为“这些国家(中国、俄罗斯、乌克兰、南非)出口到美国的定尺中厚钢板已对美国钢铁工业造成实质损害并存在着威胁。”

二、中国政府的对策

在案件发生的初期,中国政府采取了积极的态度。一方面,在国内配合美国商务部的人员调查,出具了完整的生产统计、成本、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财务报表等全部材料,证实中方对美国出口的钢板没有倾销行为;另一方面,在美国,中国应诉方认真准备抗辩材料,充分利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听证会的机会,向美国各界阐述中国经济的发展和中国钢铁工业的现状,以及中国钢材消费的实际情况,用充分的数据说明中国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钢材净进口国之一,并用大量事实表明中国对美国的钢材出口不会对美市场和美国钢铁工业造成损害。

1997年9月9日,是美国政府商务部规定的进行终止谈判的最后期限,中国政府意识到,此案进行到终裁已无胜诉的希望时,正式提出了进行终止谈判的申请,并于9月24日与美方草签了终止协议初稿。10月19日,中国政府派代表团赴美与美国商务部进行终止谈判,经过多轮艰苦复杂的谈判,在充分利用美国商务部急于与中国达成终止协议的时机和美国钢铁业对中国可能在终裁时获得较低的倾销率的顾虑,争取了谈判的主动。在10月24日,美国反倾销法案规定的最后期限,终于与美国政府达成了终止协议。

中国与美国达成的终止协议在数量和价格方面的具体内容如下:

1.中国出口美国的定尺中厚钢板的数量方面的限制:1994~1996年平均146865吨,年协议出口量150000吨,增加幅度为2.09%。

2.中国出口美国的定尺中厚钢板的价格限制(FOB):1994~1996年平均FOB出口价为321.67美元,协议FOB出口价格为350美元,增加幅度为8.8%。

从以上资料可以看出,终止协议的签署,只是在一定幅度内限制了中国钢板的价格,在数量上,此次出口限制比1994~1996年的平均出口量还有所增加。这说明,中国政府的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案例讨论题

1.何谓倾销?在何种情况下,国际社会才允许进行反倾销?

2.美国政府所做的倾销和实质性损害的裁决,存在着哪些不公正的内容?

3.中国政府为何要通过中美两国政府的终止协议解决这一贸易纠纷?

4.中国钢铁企业应该从该案件中吸取哪些教训?

【注释】

[1]马克思:《剩余价值学说史》,《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294页。

技术差距论与产品生命周期理论_新编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第二节 技术差距论与产品生命周期理论

传统贸易理论对一国比较优势的分析都是静态的,因此无法解释为何有的国家会丧失固有的比较优势,而另外一些国家获得比较优势。1961年美国经济学家波斯纳提出了技术差距理论,1966年,弗农提出了产品生命周期理论。这两种理论都引入了时间和“技术创新”因素来动态的分析制成品贸易现象,是对传统贸易理论的重大突破。

一、技术差距论(一)技术差距论的基本观点

技术差距论(Technological Gap Theory)又称创新与模仿理论,由美国经济学家波斯纳(Posner)在1961年提出。该理论认为,贸易的产生与国家间的技术差距有关,先行进行技术创新的国家具有出口技术密集型产品的比较优势;当技术因专利权转让、技术合作、对外投资、国际贸易等途径流传至国外,引起其他国家模仿时,技术差距就会逐渐消失,因技术差距而产生的国际贸易也将逐渐缩小。当技术模仿国完全掌握新技术,并且生产能充分满足国内需求时,以技术差距为基础的贸易就将终止。一国在贸易中能否取得基于技术差距的比较优势,主要取决于该国是否拥有丰富的研发资金及人力资本,是否具备较高的承担研发风险的能力。由于发达国家的上述条件都优于发展中国家,因此获取了更多的这方面的比较优势。

(二)比较优势持续时间的衡量

波斯纳把技术差距产生到技术差距引起的国际贸易终止之间的时间间隔称为模仿时滞(ImitationLag),模仿时滞又分为反应时滞和掌握时滞两个阶段,其中,反应时滞阶段的初期为需求时滞阶段。反应时滞是指技术创新国开始生产新产品到其他国家模仿其技术开始生产新产品的时间。掌握时滞是指其他国家开始生产新产品到其新产品进口为零的时间。需求时滞则是指技术创新国开始生产新产品到开始出口新产品之间的时间间隔。反应时滞的长短主要取决于企业家的意识和规模经济效益、关税、运输成本、国外市场容量及居民收入水平高低等因素。如果技术创新国在扩大新产品生产的过程中能够获得较大的规模经济效益,运输成本较低,进口国关税税率较低,进出口国家的市场容量差距及居民收入差距较小,就有利于保持出口优势,延长反应时滞;否则,这种优势就容易失去,反应时滞将缩短。掌握时滞的长度主要取决于技术模仿国吸收新技术能力的大小,吸收新技术能力大的间隔时间较短。需求时滞的长短则主要取决于两国的收入水平差距和市场容量差距,差距越小长度越短。

显然,只要模仿时滞长于需求时滞,创新国就可以依据其技术领先地位,向模仿国出口其创新产品,模仿时滞超过需求时滞的时间越长,创新国向模仿国累计的出口量就越大。

(三)技术外溢的影响

技术创新国基于技术差距而产生的比较优势之所以会消失,主要是由于技术向其他国家的溢出。对此,美国经济学家克鲁格曼在20世纪80年代进行了研究,指出技术外溢包括国内技术外溢和国家间的技术外溢。所谓国内技术外溢,就是指一国企业间在技术上的相互学习。这种技术外溢有助于国内企业共同加快发展,强化比较优势。由于技术外溢在国内的传播速度比在国家间的传播速度快,因此国内技术外溢会使各国间的技术差异扩大。但是当向国外的技术外溢随着产品出口或技术出口开始出现时,技术差异就将逐渐缩小。

(四)简评

技术差距论在一定程度上论证了国际贸易中需要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产品贸易的发生规律,从动态的角度说明为何比较优势会在国家之间转移,这是该理论的价值所在。然而在现实的国际贸易中,即使存在国家间技术外溢的可能性,但是仍然有国家能够将某一方面的技术优势保持很长时间,技术差距并没有随技术的外溢而逐渐消失。对此,技术差距论难以给出合理解释。

二、产品生命周期理论

产品生命周期理论(Product Life Cycle Theory)由美国经济学家弗农提出,后经威尔斯(Wells)等人不断予以发展和完善。该理论是将市场营销领域内的产品生命周期理论与国际贸易结合起来,使国际贸易中的比较优势从静态发展成为动态。

(一)产品生命周期

产品生命周期是现代营销管理中的重要概念,指任何一种产品都与生物的生命历程一样,也要经历诞生、成长、成熟和衰老的过程,因此产品从进入市场开始到被市场淘汰为止,一般要经历投入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其中投入期的产品为创新无替代产品,一般无竞争对手,处于垄断地位,但生产成本也较高;产品进入市场后,引起其他厂商的模仿,新的竞争者不断出现,生产成本也在逐步降低,产品就进入成长期;当竞争更加激烈,且生产技术已趋向标准化时,产品进入成熟期;当消费者的偏好转向其他品质更好、价格更低的新产品时,产品就走向衰退期。

(二)产品生命周期与国际贸易

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将产品生命周期概念用于国际贸易的分析,认为随着产品的诞生、成长、标准化到被新产品替代,一个国家也经历了从获得并且拥有生产这种产品的比较优势,到逐渐丧失比较优势的过程。因此,国家的比较优势是动态的,随着产品的生命周期在发展程度不同的国家间转移。在这一过程中,同一产品生命周期各个阶段在不同国家的市场上出现的时间不一致。

弗农将国际市场中的产品生命周期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创新国新产品出口垄断时期。创新国一般是像美国这样的最发达的工业国。由于有雄厚的科研实力和丰富的人力资本,同时有庞大且消费能力强的国内市场,创新国在产品创新上占有优势,并因此率先进入产品的投入期。当新产品研制成功并投入市场,且收入水平相近的国家开始模仿新产品的消费从而带来国外需求时,创新国就在新产品上享有了出口的垄断优势。由于新技术向国外的溢出存在时滞,因此创新国的垄断地位在这一阶段暂时不会受到挑战。在这一阶段,新产品在技术上处于发明创新阶段,所需的主要资源是先进的科学知识和大量的研究经费,新产品实际上是一种科技知识密集型产品。

第二阶段,外国生产者模仿时期。随着产品日趋成熟化和标准化,产品销售价格随成本的降低而逐渐下降,大量的国际市场的消费者被吸引。与此同时,新产品的生产技术已扩散到国外。为满足潜在市场的需求,获取利益,其他发达国家开始模仿生产该产品且产量逐渐提高。由于其他发达国家的劳动力成本一般低于最发达的创新国,且不必支付进口环节上的运费和缴纳关税,更不需要投入大量的科研经费,因此这些国家的产品相比进口产品很可能具有较强的价格上的竞争力,创新国在该产品上的出口也将因此下降。在这一阶段,由于技术成熟,生产过程已比较标准化,所以所需资源主要是设备、先进的劳动技能,产品变为技能密集型或资本密集型,资本和熟练工人充裕的发达国家开始拥有生产的比较优势。

第三阶段,外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具有竞争力,向第三国出口时期。在这一时期,产品已高度标准化,其他发达国家开始大批量生产,并获得规模经济效益,成本降低,从而开始在第三国市场上以低于创新国的售价销售其产品,使创新国逐渐失去竞争优势,出口量不断下降。但是创新国的国内市场由于受到关税的保护,因此仍然被本国厂商垄断。在这一阶段技术更加成熟,资本和技能仍是决定一国在该产品上是否具有比较优势的主要因素。

第四阶段,创新国开始从其他国家进口这一产品的时期。在这一时期,其他国家依靠本国廉价的劳动力,在这一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上具有更强的价格竞争力,产品不但向第三国出口,甚至开始在创新国市场上销售,使创新国该产品的生产急剧下降。至此,这一产品的生产和出口已由创新国让位给其他国家。在这一阶段,生产技术、生产过程已标准化,操作简单,机器设备本身因标准化而变得便宜,不但研发要素不重要,甚至技术、资本也逐渐失去重要性,产品变为劳动密集型,劳动力成为决定产品是否具有比较优势的主要因素,因此有一定工业化基础的发展中国家逐渐成为该产品的主要生产国和出口国。

由上述四个阶段可知,产品生产技术发展的不同阶段造成对生产要素的不同需求,在各国要素禀赋不变的情况下,各类国家生产和出口该产品的比较优势,也会由于产品生产要素密集型的变动而转移。

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可用图3-1直观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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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1 产品生命周期在各类国家的表现

上图中,横轴表示时间的推进,三条曲线分别表示创新国、其他发达国家和世界其余国家的进出口情况。创始国的出口自t1期开始,自t4期开始由净出口转为净进口,且进口规模越来越大。其他发达国家自t1期就开始产生对新产品的消费,进口量慢慢增大,但随着本国生产的出现,进口量又逐渐缩小,在t3期出现净出口,但在t4期后,净出口开始缩小。世界其余国家(主要指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发展中国家)直到t2期才出现对新产品的消费,t5期起转为净出口。

(三)产品生命周期理论的简评

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将产品生命周期同H-O理论相结合,说明当产品生命周期阶段发生改变时,比较优势是如何从一类国家转移到另一类国家。由于产品生命周期的存在,一国在某一产品的生产上不可能永远具有比较优势。从这一点来看,产品生命周期理论显然是国际贸易理论的一大进步。在实践中,该理论对一国确定进出口贸易的方向和重点也有重要的启发意义。不过也正是在实践应用中,产品生命周期理论表现出较大的局限性。该理论虽然能够较好的解释纺织品、家电等传统制造业比较优势在国家间的转移,但在高科技产品上的解释力就较弱。实际上,由于许多不确定因素的存在,各国面临的产业发展方向和环境不同,故生命周期的循环并不是国际贸易普遍的、必然的现象。而且创新国和模仿国的地位也不是固定的,现实经济生活中,新技术的创新也可能在最发达的国家之外进行。

产业内贸易理论_新编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第三节 产业内贸易理论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国际贸易出现了许多新倾向,其中表现最突出的是发达国家之间的贸易额大大增加。在发达国家间的贸易中,同类产品之间的贸易额所占比重越来越高,出现了许多同一产业既出口又进口的双向贸易,即产业内贸易。面对这一越来越具有普遍性的新现象,以完全竞争为假设前提、仅仅讨论产业间贸易的传统贸易理论已无法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释,于是就出现了产业内贸易理论。

一、产业内贸易的定义和特点

要界定产业内贸易,首先要了解什么是产业。产业是一个集合的概念,即同一属性的生产经营活动、同一属性的产品和服务、同一属性的企业的集合。按照联合国《国际贸易商品标准分类》(SITC),可将产业理解为按照国际标准分类至少前三位数相同的产品,也就是至少属于同类、同章、同组的产品的集合。因此,从统计的角度讲,产业内贸易就是指一个国家在出口的同时又进口某种同类产品,即按国际标准分类至少前三位数相同的产品同时出现在一国的进口项目和出口项目中。

一般说来,产业内贸易具有以下的特点:①它是同一产业内同类产品的交换,而不是产业间非同类产品的交换。②产业内贸易的产品流向具有双向性。即同一产业内的产品,可以在两国之间相互进出口。③产业内贸易的产品具有多样化。这些产品中既有资本密集型,也有劳动密集型,既有高技术,也有标准技术。④产业内贸易的产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在消费上能够相互替代;二是在生产上需要相近或相似的生产要素投入。

二、产业内贸易程度的衡量

产业内贸易的发展程度可用产业内贸易指数(B)来衡量。从某一产业的角度分析,产业内贸易指数的计算公式为:

img29

式中,X和M分别表示产品的出口值和进口值。B的最大值为1,最小值为0。当某一产业产品的进口、出口相等时,即X-M=0时,B为最大值1;当某一产业只有进口没有出口,或只有出口没有进口时,B为最小值0。这说明B值越接近1,产业内贸易程度越高,B值越接近0,产业内贸易程度越低。

应注意的是,使用该指数来衡量产业内贸易程度有一个很严重的缺陷,就是当产业的范围或同类产品有不同的界定时,得出的B值也会不同。界定的范围越大,B值越高,原因在于对一个产业定义的范围越大,一国出口和进口这一范围内差别产品的可能性就越大。因此在使用这一指数时应当谨慎。

三、产业内贸易理论的主要内容

产业内贸易理论(Intra-industry Trade Theory)经历了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前的经验性研究和70年代中期以后的理论性研究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对统计现象的直观推断,包括佛丹恩(Verdoorn)对“比荷卢经济同盟”的集团内贸易格局的研究、麦可利(Michaely)对36个国家5大类商品的进出口差异指数的计算、巴拉萨(Balassa)对欧共体制成品贸易的增长以及考基玛(Kojima)对发达国家之间贸易格局的经验研究。第二阶段的理论分析以格鲁贝尔(Grubel)和劳埃德(Lloyd)的开创性、系统性研究为起点标志。在这两位经济学家之后,格雷(Gray)、戴维斯(Devies)、克鲁格曼(Krugman)、兰开斯特(Lancaster)等许多经济学家对产业内贸易也进行了大量的理论性研究,重点集中在探寻产业内贸易产生的主要原因及主要制约因素。

产业内贸易产生的原因是产业内贸易理论最重要的内容。对这一问题的分析是以不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和规模经济的存在为假设前提的,主要从供给和需求两个角度进行。从供给角度来看,主要有产品差异论和规模报酬递增理论两种观点;从需求角度来看,主要用偏好相似论来解释产业内贸易现象。

(一)产品差异论

同类产品的异质性是产业内贸易的重要基础。同类产品一般是指那些消费上能够相互替代、生产上投入相近或相似的生产要素的产品。在每一产业部门内部,同类产品由于质量、性能、规格、牌号、设计、包装等方面的不同,甚至在信贷条件、交货时间、售后服务和广告宣传方面的差异而被视为异质产品或差异产品。产品的差异性包括水平差异和纵向差异。水平差异指的是同类产品由于规格、款式、颜色等形成的差异;垂直差异则是由商品质量不同而引起的,通常直接表现为商品价格水平的高低。

由于各方面差异的存在,同一产业内部的差异产品尽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相互替代,但是不能完全替代,消费者由于消费心理和消费欲望不同,或者处于不同的消费层次,总是更加重视差异产品中的某些特性。然而各国由于财力、物力、人力的约束和科技发展水平不同,使它们不可能在具有比较利益的部门生产所有差别化产品,而是必须有所取舍,着眼于某些差别化产品的专业化生产,以获取规模经济利益。为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消费需求,各国对同种产品就会产生相互需求,从而产生产业内贸易。

对于两国间产业内贸易程度高低的影响因素,不同的经济学家有不同观点。兰开斯特认为,消费者是否更重视同类产品的异质性,主要是由收入水平决定的,在人均收入水平较高时,消费者需求更倾向于异质性产品。因此当国家之间的人均收入在较高层次上呈现均等化时,国家之间的需求结构趋近,产业内贸易的可能性也就变大。罗尔彻(Loertscher)和沃尔特(Wolter)也认为,如果各国人均收入水平较高,发展水平差距较小,市场规模平均较小,贸易壁垒较低,语言和文化差异较小,而且同属于一个关税同盟或拥有共同的边界,那么这些国家间的产业内贸易将会比较活跃。此外,有些研究证明纵向的产品差异性即质量差异在解释发展中国家和工业化国家之间的产业内贸易时更有意义。

(二)规模报酬递增理论

规模报酬递增是最常用来解释产业内贸易成因的理论。该理论以企业生产中的规模经济和世界市场的不完全竞争为基础。所谓规模经济(Economics of Scale),是指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单位生产成本下降而产生的报酬递增。根据产生原因的不同,规模经济通常可分为内部规模经济和外部规模经济。内部规模经济指的是单位产品成本取决于单个厂商的规模而非行业规模;外部规模经济则指的是单位产品成本取决于行业规模而非单个厂商的规模。

为实现内部规模经济,企业必须将有限的资源集中在某一种或某几种差异产品的生产上。规模的扩大从而单位生产成本的下降一方面能使企业实现规模报酬的递增,另一方面也能加强企业对产品所在市场的控制或垄断,并因此增强行业或产业的排他性。企业规模经济效益的实现一方面有赖于生产规模的扩大,另一方面市场也是必不可少的条件。然而由于消费者的需求表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因此在国内对某类差异产品的需求是有限的。仅仅面对国内市场,会因市场需求的限制使生产规模不能太大,生产成本和产品价格难以降低。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途径是开展产业内贸易,因为贸易可以使批量生产的差异性产品分布在不同国家的市场上,不但能够为企业提供足够大的销售市场,更为重要的是能够满足消费者对同类产品的差异化的需求。在产业内贸易中,出口方因为获得规模经济报酬递增以及对市场的垄断而获得利益;而进口方则是从消费差异产品中获得消费上的满足,从而得到福利水平的提高。总体来看,企业对规模经济效益的追求是产业内贸易产生的重要动力。

与内部规模经济不同,企业外部规模经济的获得不是凭靠企业自身生产规模的扩大,而是借助所处行业较大的规模而获得竞争优势。较大的行业规模有利于人才、技术等资源的共享,从而能够使企业在自身规模不变的条件下获得更多利益。相反,如果一国某行业规模较小,资源很难做到共享,为维持正常生产,企业就必须拥有绝大部分资源,并因此导致生产规模较小、单位生产成本较高。按照外部规模经济贸易理论,企业在贸易中有无优势不在于各国之间绝对的要素优势的差异,而在于所处行业在某一时点上的发展规模。某些在要素上具有比较优势的国家之所以在贸易中处于劣势,很可能是该国这一行业还没有发展起来,企业还未能获得外部规模经济效益。相反,那些不具备要素优势的国家如果能率先将行业规模壮大起来,仍然能够在贸易中获得比较优势。由于工业品的多样性,任何一国都不可能生产某一行业内的全部产品。为实现外部规模经济,就有必要仅选择其中的部分产品,国际分工和贸易也因此成为必然。

(三)需求偏好相似论

瑞典经济学家林德(Linder)的“需求偏好相似论”是最早从需求的角度对产业内贸易作出解释的理论。林德将一国的需求结构与收入水平密切联系起来,认为两国人均收入水平越接近,彼此需求结构的重叠部分就越大,两国也就越有可能展开贸易。一国在某一特定时期内,总有一个平均收入水平或代表性收入水平,因此大部分消费者都会对反映代表性收入水平的消费品产生偏好。为获得较大的市场从而实现规模经济效益,企业就会致力于生产有代表性的消费品。在此过程中,企业规模日益扩大,不但能够满足国内需求,同时也因成本降低而具备了较强的国际竞争力。如若两个国家的代表性收入水平或人均收入水平越接近,消费者的需求偏好就会越相似,其中一国具有竞争力的产品就越有可能向另外一国出口。两国各自生产反映代表性需求的同一部门中具有差异性的产品,然后进行交换,产业内贸易也就由此产生。由于发达国家的平均收入水平接近,需求结构重叠部分较大,因此产业内贸易量就大。从动态的角度看,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一部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快,当收入增加到一定程度,就会与发达国家之间产生更多的对同类产品的重合需求,由此产生的产业内贸易机会相应就会增加。

四、简评

产业内贸易理论建立在规模经济和差异产品的基础上,突破了传统贸易理论一直遵循的规模报酬不变、完全竞争、同质产品等价,认识到国际贸易的基本前提已经发生变化,承认不完全竞争市场结构这一事实,并将其纳入国际贸易理论的思考中,使现代贸易中的新现象得到更切合实际的解释。从这一角度讲,产业内贸易理论是对传统贸易理论的批判。另外,该理论不仅从供给方面解释产业内贸易现象,而且更从需求角度进行了考察,这实际上是将比较成本理论中贸易利益等同于国家利益的隐含假设转化为供给者与需求者均可受益。

尽管产业内贸易理论的假设更具有现实性,得出的结论对现实世界也更具有指导意义,但是并不能因此否认传统贸易理论,对于产业间贸易而言,传统贸易理论仍有着很强的解释力。两种理论都具有一定的现实性,并非不能共融,而是将继续并存发展。

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_新编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第四节 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

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Strategic Trade Policy)最早提出于20世纪80年代初。该理论建立在不完全竞争市场结构与规模收益递增的基础之上,认为政府可以通过对战略性产业的扶持,创造、培育贸易优势,达到提高本国国际竞争力的目的。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强调政府对贸易进行干预的必要性、合理性,因此是对自由贸易的偏离。该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布兰德(Brander)、斯潘塞(Spencer)、巴格瓦蒂(Bhagwati)、克鲁格曼、赫尔普曼(Helpman)等经济学家。

一、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兴起

传统贸易理论推崇自由贸易,以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为假设前提,认为贸易主要是各国独有的优势产品之间的交换,因此一国在某一产品或产业上的比较优势是贸易发生的根本原因。由于竞争非常激烈,完全竞争市场中的“租”(即垄断利润)非常少,因此经济中不存在“战略性”部门,自由贸易政策是各国最好的选择。在各国都支持自由贸易的情况下,每个国家都能从贸易中获利,且一国的收益并不以他国的损失为代价,自由贸易不是零和博弈。

然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贸易的发展,尤其是欧共体内部发达国家之间工业制成品的双向贸易(产业内贸易)的发展表明,传统贸易理论的假定及其分析在一定程度上已偏离了现实。市场中不完全竞争才是普遍的现象,完全竞争才是特例。由于市场是不完全竞争的,“租”就不可能因竞争而完全消失。在一些产业,资本和劳动有时会获得比其他产业高得多的回报率,因此经济中确实存在“战略性”部门。“战略性”部门的存在意味着一国政府可以采取战略性贸易政策,也就是识别出战略性部门,而后运用贸易和产业政策扶持这些部门,形成有利于自己的分工格局。在实践中,最早认识到这一现象的是欧共体国家,为缩小与美国之间的技术差距,在竞争中取胜,欧共体国家已意识到运用产业政策改变旧有分工格局的重要性。在亚洲,日本政府也运用产业和贸易政策,使本国当时较为落后的半导体产业赶超原来的领先者美国。实践中运用的政策上升到理论高度,就形成为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产生,还得益于经济学新思想在国际经济学中的应用,尤其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产业组织理论的重大发展,出现了用于分析寡头竞争产业的新方法。

所谓战略性贸易政策,是指在不完全竞争市场中,政府积极地运用补贴或出口鼓励等措施,对那些认为存在着规模经济、外部经济或大量“租”的产业予以扶持,扩大本国厂商在国际市场上所占的市场份额,把超额利润从外国厂商转移给本国厂商,以增加本国经济福利和加强在国际市场的战略地位。

二、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主要内容

战略性贸易政策之所以会使一国受益,主要通过两种途径:一是通过政府的政策扶持使本国的战略性部门获得较大份额的“租”;二是通过战略性贸易政策使一国能够获得更多的“外部经济”。据此,可将战略性贸易理论分为利益转移论和外部经济论两大分支。所谓“租”,在经济学中是指“某种要素所得到的高于该要素用于其他用途所得到的收益”。它可以是某个产业所获得的高于其他相同风险产业的利润率;或者是一个工人所获得的高于其他部门相同熟练程度的工人所能获得的工资。如果某个部门确实有“租”存在,那么战略性贸易政策可以使一国在该部门获得更大份额的“租”,从而增加国民收入。所谓“外部经济”,是指个人或企业从所从事的经济活动中获得的私人利益小于该活动带来的社会利益,也就是说另外一些个人或企业从该活动中获得了无需回报的收益。外部经济最典型的例子是某一领域产生的知识扩散到其他厂商和部门。若政府能够扶持产生外部经济的活动,那么一国就会获得高额的回报。

具体来看,战略性贸易政策主要包括下述几个内容。

(一)补贴促进出口论

这一政策最早由布兰德和斯潘塞提出,基本观点是认为一国政府可以运用补贴手段,使本国厂商在国际市场上相比国外竞争对手有更高的战略地位,其根本目的在于将利润从国外厂商转移给本国厂商,促进本国的出口。

布兰德和斯潘塞假定,在一个不完全竞争产业中,存在两家不同国家的竞争企业同时生产一种同质产品并都出口到一个第三国市场。也就是说,两国都不存在这种产品的消费。由此,两家企业间就形成战略性博弈,一方能够实现超额利润的部分依赖于竞争对手的行为。如果其中一家企业的所在国政府对企业实施了生产补贴或出口补贴,那么该企业就可在更低的成本上扩大生产。由于补贴使竞争对手相信该企业将扩大生产,因此不得不作出削减产量的反应。这使得享受补贴的企业市场份额增加,并获得额外的利润。尽管补贴将增加政府的支出,但是由于在不完全竞争条件下,市场价格高于企业的边际成本,即存在垄断利润,所以市场份额的扩大能够使受补贴企业获得额外利润(竞争对手的利润转移),使企业的收益超过政府的支出。

布兰德和斯潘塞的理论可以用克鲁格曼的一个经典博弈模拟分析来加以说明:

美国波音和欧洲空中客车公司进行双寡头竞争,两者都需要决定是否开发一种新型飞机。由于宽体喷气式客机研制成本非常高,因此每一制造商只有占领全部市场才能盈利。先生产新飞机的公司能够独占100单位的垄断利润;若两家公司同时进入、竞相生产,则会各遭致5单位亏损(见表3-1,左下角代表波音公司收益,右上角代表空中客车公司收益)。

表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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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两公司的战略选择只能是:生产或不生产。在这种格局下,最终由谁独占市场完全取决于谁具有先行优势。现假定在波音公司作出决策前欧盟承诺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向空中客车公司提供10单位的补贴,这样,无论波音公司是否决定生产,空中客车都会作出生产的决策见表3-2。如波音生产,空中客车生产比不生产多获益5,因此会选择生产;若波音不生产,空中客车选择生产就会获益110,因此无论如何,享受补贴的空中客车都会选择生产。在此情形下,未享受补贴的波音如果继续坚持参与制造新飞机的竞争,必遭致5单位亏损。由于确定享有补贴的空中客车肯定会生产这种飞机,波音别无选择,只能退出竞争,将市场全部让给空客,使其独占100单位的垄断租金,利润转移效应得以实现。从上述分析中可知,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一个重要基石在于政府了解该产业的寡头竞争特征,并具有政策先行能力,对企业间的博弈进行干预。值得特别说明的是,政府干预形式不仅仅限于补贴,只要能导致企业作出不可逆转的扩大投资和生产行为并为外国竞争对手所了解,使政府干预行为有可信性,那么任何干预手段都具有同样的效果。

表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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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税抽取租金论

这一论点最早也是由布兰德和斯潘塞提出的。两位学者认为,在不完全竞争市场上,国外垄断厂商的定价高于边际成本,存在着“租”。因此进口国政府可以运用关税抽取国外厂商的超额垄断利润。如果本国没有潜在的企业进入该产业,那么征收关税只能带来本国消费者福利的降低。但是如果本国的潜在厂商将会进入该产业,那么将会对外商形成威胁,使其为维持产品的竞争力,不得不在进口国征收关税时降低价格,否则只能减少出口量。若国外垄断厂商选择降低价格,则其获得的“租”将减少,也就是关税抽取了租金;若国外垄断厂商选择减少出口量,则相当于让出了部分市场,国内厂商就会进入该产业,达到扶植该产业的目的。总之,进口国可以通过对外国垄断厂商征收战略关税,来促使本国政府或本国厂商得利。

“关税抽取租金论”和“补贴促进出口论”都属于利益转移论。

(三)以进口保护促进出口论

该论点由克鲁格曼提出。克鲁格曼认为,在不完全竞争和规模收益递增的条件下,受保护的国内企业能够在国内市场上扩大生产并获得规模收益。假设两家分属国内、国外的企业相互向对方市场渗透,并在第三国市场上竞争,如果本国政府对外国垄断厂商进入本国市场设置障碍,即保护本国与外国厂商相竞争的厂商,那么本国厂商在国内市场上的市场份额就会提高,并因此获得规模经济优势。规模经济优势可以转化为更低的边际成本,从而使得本国厂商在缺乏保护的竞争对手的市场上以及第三国市场上的竞争力增强,出口也相应扩张。相反,国外厂商则会面临销售减少、产量缩减从而成本上升、市场进一步缩小的境况。

(四)外部经济论

该论点认为,国内厂商可以通过同一产业或相关产业中其他厂商的技术外溢和“干中学”获得效率的提高;或者厂商从同一产业或相关产业厂商的聚集、行业规模的扩大中获得外部规模经济效益。这些情况实际上就属于外部经济。由于某些产业或厂商能产生巨大的外部经济效应,因此厂商不能独享投资所带来的收益,再加上投资风险大,所以投资的积极性就受到打击。但这类产业往往都具有战略意义,对一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大作用。如果政府能对这些产业或厂商给予适当的保护和扶持,降低其投资风险,就能促进这些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提高其国际竞争能力,获得长远的战略利益。

由上述几个理论可知,正确识别经济中存在的战略性部门是战略性贸易政策能否成功的关键。对此,克鲁格曼提出了两项标准:一是看该部门是否有大量的“租”存在,即该部门的资本或劳动的回报率是否特别高;二是看该部门是否存在着外部经济,即某一企业的研发活动或经验对其他企业能否产生技术外溢。然而由于“外溢”不好衡量,因此根据第二项标准判断战略性部门有一定难度。斯潘塞更加详细的总结了政府选择扶持产业所必须具备的特点,涉及到与外国厂商的竞争关系、生产要素价格的变动、产业的集中程度、研发支出在总成本中所占的比重等方面。

三、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评价

(一)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理论价值

同传统贸易理论相比,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基本前提已经发生变化,承认不完全竞争结构和规模报酬递增这一事实,并将产业组织理论和博弈论等方法纳入国际贸易理论思考中。在规模经济和不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即使起初并不占有比较优势,但是一国政府可以通过政策干预创造出新的竞争优势,从而促进贸易朝着有利于本国的方向发展。就这一点而言,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扩展了国际贸易的原因、结构和结果,使比较优势成为有更广泛存在基础的动态比较优势,并使现代贸易中许多新现象得到更切合实际的解释。

另外,该理论对政府的作用也重新加以定位,认为在规模经济和不完全竞争条件下,政府可以通过补贴和保护国内市场等手段,扶持本国战略性产业的成长,提高其竞争力,并带动其他产业发展,从而在国际市场上抢占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达到转移垄断利润、提高本国福利的目的。这一点对发达国家和发展国家的贸易和产业政策都产生了较大影响。空中客车和波音公司明补暗补之争以及日本半导体工业的崛起都可以用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来解释;美国克林顿政府的对外贸易政策也属于战略性贸易政策;许多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保护也从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中得到一定的启示。

(二)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局限性

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在理论上具有先进性的同时,也存在许多缺陷和不足。

其一,政府所掌握的信息不完备是战略性贸易政策实施的一大障碍。政府如何选择扶持的对象,如何确定扶持的力度,怎样正确预估政策实施后厂商的反应,所有这些都需要政府掌握完备的信息。信息的不充分会导致政府的决策失误,使补贴或保护国内市场等战略性政策难以产生利润转移的效果。

其二,战略性贸易政策实施时很可能会导致贸易报复。不完全竞争的市场和规模经济的存在只是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如果竞争对手实施报复行为,即参与贸易的各国都选择战略性扶持政策,那么就可能产生“零和博弈”的后果。比如空中客车接受补贴,美国也采取同样的措施支持波音,结果就会两败俱伤,牺牲的是两国纳税人的利益。若存在报复的可能性,那么这种以邻为壑的政策只会导致世界贸易的萎缩。

其三,在战略性产业的选择问题上,政府并不总是十分客观,往往只凭主观臆断或是被某些经济或政治的利益所左右。正因为如此,战略性贸易政策极有可能被个别利益集团所利用,并引发政府官员的寻租行为。

事实上,经济学家们在提出并发展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过程中,对上述问题都给予了不同程度的关注,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作为国际贸易新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确还不完备。目前,尚有许多学者继续从多角度对该理论进行研究,以促进这一理论的发展。

国家竞争优势理论_新编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第五节 国家竞争优势理论

美国哈佛大学教授迈克尔·波特在1990年出版的《国家竞争优势》一书中,提出了一套解释一国产业或企业竞争优势的全新理论,即国家竞争优势理论(Theory of Competitive Advantage of Nations)。波特认为,长期以来在国际竞争分析中处于主流地位的比较优势理论已经过时,在全球化进程不断深化的今天,竞争优势才是一国财富的源泉。波特是从产业的角度分析一国竞争优势的,认为一国兴衰的关键取决于本国能否在国际市场中取得竞争优势,而形成竞争优势的关键又在于能否使主导产业具有优势。

一、波特对其他贸易理论的批评

波特在论述如何提高一个国家主导产业的竞争优势之前,先对过去涉及国家竞争优势的贸易理论作出评判,认为这些理论缺乏说服力。

对于比较优势理论,波特认为尽管以生产要素的比较优势决定一国的生产形态确实有说服力,但是越来越多的例证却说明这一理论并不足以解释丰富多元的贸易形态,而且基于要素禀赋优势所获得的优势通常难以持久,因为成本更低的生产环境在国际范围内会不断出现,比如目前以廉价劳动力取得的优势,未来可能会因另一国家劳动力更廉价而消失。

波特认为规模经济论和技术差距论在解释一国企业的竞争优势时也不甚完美。规模经济论认为庞大的国内市场是产生优势的重要条件,但这一点却不能解释为何意大利企业称霸五金器材市场、德国公司强于化工业、瑞典企业称雄采矿设备,因为这些国家的相关商品的国内需求并非最强大的。技术差距论认为一国在技术方面的优势会随着技术的扩散和技术差距的缩小自然下降或消失,但事实上一些国家的产业(如意大利的制鞋业、瑞典的家具业)却能够将这种技术优势保持数十年。

波特对生命周期理论也提出质疑。该理论认为一国之所以成为许多产品的开发者,是因为其国内市场有需求,并且该国技术领先、研发实力雄厚。但是如果几个国家同时出现对新产品的需求,情况将会怎样?为何一个技术落后或内需市场不大的国家,反而能成为国际竞争的主角?对这些问题,生命周期理论难以给出合理解释。

总之,波特认为已有的国际贸易理论都不能很好地解释为何一国产业或企业能够在国际市场上取得成功,因此有必要提出新的理论。

二、国家竞争优势理论的核心内容(一)波特的“钻石理论”

波特认为,国家的财富和竞争力的大小不是靠对劳动力、自然资源等自然条件的继承,而是要靠国家创造的良好的经营环境和支持性制度。国家竞争环境如何,决定了一国主导产业能否创新和升级,企业是否具有国际竞争力,生产率能否迅速增长。波特用四类要素组成的钻石来形象地描绘竞争环境的组成,通称“钻石理论”,也可称为波特的菱形理论。“钻石理论”认为在某一区域的某一特定领域,影响生产率和生产率增长的包括许多因素,诸如信息、激励、竞争压力、关联企业、制度与协会、基础设施和人力与技能库等。其中四项环境因素尤其重要,包括生产要素、需求条件、相关与支持性产业以及企业的战略、结构和竞争。在这四项关键因素之外,还有政府和机会两项辅助性因素,这六项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钻石体系(见下图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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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2 完整的钻石体系

1.生产要素

根据波特的观点,生产要素包括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基础设施、资本资源和知识资源。这些要素可以进一步分为初级生产要素和高级生产要素。其中初级要素是指一国先天拥有的无需花费多少代价即可得到的要素,如自然资源、非熟练劳动力;高级要素是指经过大量持续性的投资才能得到的要素,如现代化的通信设施、熟练劳动力等。波特认为,除了以天然产品和农业为主的产业,以及对技能要求不高或技术已经普及的产业外,初级要素的重要性已越来越低。一国要获得真正的竞争优势,必须不断的投资、创新和升级,取得高级要素。如果一国的初级要素不足,但高级要素在世界上具备优势,那么该国仍然有可能成为具有竞争优势的国家。丰富的初级要素只会使一国简单的利用这种优势,而不去设法提升这些要素;相反,要素的劣势却会对企业形成压力,迫使其不断创新,从而使该国在高级要素上的优势更加突出。例如,日本自认为是一个资源贫乏的岛国,但却通过向国际市场提供大量优质、廉价的制造业产品和高科技产品,在国际分工中占据非常有利的地位。由于高级要素通常是创造出来的,因此波特主张一国政府、行业协会、企业和个人应共同对高级要素进行持续性的投资,形成有利的环境,刺激其迅速发展。

2.需求因素

波特认为,国内需求是影响一国竞争优势的关键因素。一方面,如果某种产品的国内需求较大,就会促进国内竞争,形成规模经济;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方面,若国内消费者是世界上最挑剔的、品位最高的产品和服务的需求者,那么企业就会被迫不断改进和创新,提供更高质量、更高档次的产品和服务,并最终带来竞争力的提升。此外,如果一国企业尤其是小国企业非常关注市场需求的细分,选择非主流的、不太吸引人的产业环节来生产、发展,同样能够获得竞争优势。

3.相关和支持性产业

波特认为,竞争优势来源于产业集群。一群在地理上相互临近、在技术上、人才上、信息上相互支持并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相关产业和支持产业所形成的产业集群(或称产业链),是国家竞争优势的重要来源。由于相对集中于同一区域,相关产业之间的竞争就会加剧,从而带来产品价格的下降和质量的提高;而距离的缩短也会使相互间的交易成本下降,信息和技术上的交流更加便利,更加专业化的生产也会成为可能。由于具有良性互动、既竞争又合作的环境,因此产业集群的竞争优势一旦形成就会具有可持续性,并且可向新加入的产业“蔓延”。此外,波特还强调,一个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集群所涉及到的各个生产环节最好都由国内企业来实施或提供,也就是由本地企业组成上下游配套齐全的产业发展链条,这样形成的国际竞争优势才是稳定的、可靠的。

4.企业的战略、结构和竞争

波特认为,各类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细胞,在生产规模、组织形式、产权结构、竞争目标和管理模式方面有不同特征,这些特征的形成和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所面临的各种外部环境,而国家竞争优势就来自对它们的选择和搭配。比如一国受民族文化和政府政策影响的“管理意识形态”,将会帮助或阻碍竞争优势的形成。此外,竞争优势的获得还取决于国内的竞争程度。传统观念认为,由于激烈的国内竞争会导致资源的浪费、妨碍规模经济的形成,因此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才有助于产业竞争力的提高。但波特认为,真正的、可持续的竞争优势是在激烈的竞争中形成的。因为竞争会给企业带来改进和创新的原动力,使其在产品性能、质量、服务、成本等方面要不断的强化在国内的优势,并且在产业存在规模经济时,更会迫使企业致力于开拓国际市场。可以说,本国市场的竞争对手越强大,企业国际化的成功机会就越大,竞争力就越强。

5.机会

波特认为,基础技术的创新、生产成本的突然提高、国际金融市场的动荡、国外政权的更迭、战争等都是企业可能提高竞争力的机会。机会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会打破原来的状态,提供新的竞争空间,使一国企业已经获取的竞争优势消失,同时使另一国的企业在新条件下赢得新的竞争优势。

6.政府

波特认为,政府作为钻石体系中的辅助性因素,应当对上述四个基本因素施加积极的影响,推动竞争优势的形成。政府无论是实施补贴等产业政策,还是对经济的基本不加干预,都不利于一国竞争力的提高。政府应当做的是选择有助于提高生产率的政策、法律、制度,推动市场的竞争,为企业创造一个能够获取竞争优势的大环境。但波特也承认政府的作用是有限的,若产业的基本要素已具备,政府就可强化其优势,但政府本身并不能帮助企业创造竞争优势。

波特强调,尽管对钻石体系的关键要素及辅助因素是分别来介绍的,但该体系是一个互动的体系,其内部每个因素都是相互依赖的,都会强化或改变其他因素的表现。

(二)国家竞争优势的发展阶段

波特认为,根据竞争力的变迁,可将一国国家竞争优势的发展过程分为四个阶段:要素推动阶段、投资推动阶段、创新驱动阶段和财富驱动阶段。在第一阶段,国家竞争优势来源于初级要素和高级要素上的比较优势。第二阶段资本的不断投入是获取竞争优势的关键。持续追加的资本可通过更新设备、提高技术水平、扩大生产规模等方面来改进一国继承来的要素禀赋,获得动态的要素优势。第三阶段,竞争优势来源于企业在研究、设计、生产、销售等环节上的创新。企业或行业的创新能力越强,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效果越显著,竞争力和市场适应能力就越强。第四阶段是一个转折点。在这一阶段,国家往往会依赖过去积累的财富维持经济运行,创新意愿和能力都下降,产业发展在低水平徘徊,竞争力迅速下降。显然,四个阶段产生竞争优势的因素各异,前三个阶段是国家竞争优势的增长期,第四个阶段则是国家竞争优势的下降期。

三、关于波特理论的评价(一)波特理论的价值

波特的国家竞争优势理论从六个方面对国家、产业和企业的竞争优势作出解释,在许多方面突破了传统国际贸易理论和国际直接投资理论的分析框架,在很大程度上是对比较优势理论的补充和超越,以培育竞争优势为出发点的产业政策和贸易政策相比,比较优势更有战略意义。波特关于竞争优势的来源以及取得并保持竞争优势的途径的探讨,对一国如何将比较优势转化为竞争优势、如何制定竞争政策、如何实施国际化战略等都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从这一角度来讲,波特的理论弥补了传统贸易理论的不足,更接近当代国际贸易的现实,对产业国际竞争力的研究作出了很有价值的贡献。

(二)波特理论的局限性

波特的钻石理论一经提出,就引起理论界、企业界以及政府的很大反响,并遭到许多著名经济学家的严厉批评。比如其模型未用规范的经济学语言表述;理论缺乏创新,仅仅是比较优势理论各观点的重复;模型解释力不强,仅适用欧盟、美国、日本等大国;低估价格竞争力的作用,对政府在提高产业竞争力中的作用认识不足;将一国国家竞争优势的发展分为四个阶段是用微观层次的企业行为来解释宏观的经济发展,过于简单片面等。

经济学家们的批评固然尖锐,但并非毫无根据。虽然波特的理论有许多具有启发意义的观点,但的确存在着一些局限性。

首先,分析范式不够完整。波特强调生产要素、需求因素、产业集聚以及企业的战略、结构和竞争程度是影响一国竞争优势形成的关键因素,却忽视了规模效益的作用。波特主张政府应对市场积极干预,以防集中度的提高会阻碍市场竞争。事实上,由于某些行业的确存在规模效益递增的生产函数,因此生产规模的扩大能够降低单位产品的成本,使企业国际竞争力提高。未达到最优规模的企业在生产成本上将处于劣势,在同国外企业竞争时,也难获取竞争优势。此外,波特忽视了产品竞争力的研究,仅关注产业竞争力。但是,在市场经济中,经济活动的关键环节是生产效率和市场营销,产业国际经济竞争力最终要通过产品的市场占有份额来衡量和检验,因此不应忽视对产品竞争力的研究。波特还忽视了宏观经济环境、政治体制、社会文化等外部因素对企业竞争环境的影响。

其次,钻石模型的许多结论并不适合发展中国家的情况。波特认为,竞争力的提高主要依赖于高级要素的开发,但发展中国家目前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大多仍属初级要素密集型的产业。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并不能满足竞争优势关于“资本是充裕的”这一隐含的前提,因此并不具备“持续的投资”这一培育高级要素必要条件。此外,发展中国家的许多产业目前还处于起步或成长阶段,苛刻的、高级的市场需求即使存在,企业也难以提供相应的高质量产品和服务,在创新产品的国际、国内市场上还难以与发达国家的企业竞争。

最后,低估了政府的作用。波特过于强调企业和市场的作用,仅将政府作为一个辅助性因素,认为政府的作用主要是纠正市场扭曲,为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在对外贸易中,政府应该采取措施促进市场开放,实现自由贸易,而不能相互进行贸易保护。然而若政府不加干预,波特重视的四个关键因素可能要经历很长时期才能孕育成熟。例如没有相关的立法,高级要素仅靠企业自身的努力难以培育成功;若没有适当的对市场的保护,国内企业没有能力与国外企业竞争,升级的国内需求可能仅仅会带来国外有竞争力产品的进口的增加,而不能刺激国内企业提高竞争力。此外,产业集群的形成、主导产业的发展以及国家竞争优势从一阶段向下一阶段的推进,都需要政府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

由上述分析可知,波特的钻石理论的确是不完善的,特定的国家或地区在使用该理论时,有必要依据具体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和补充。

贸易自由化与新贸易保护主义_新编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第六节 贸易自由化与新贸易保护主义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政治和经济形势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种变化也引起发达国家对外贸易政策的重大变化,先后出现两种主要倾向,从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初,主要是贸易自由倾向,从20世纪70年代中期到现在,贸易保护主义重新抬头。这两种倾向的理论依据仍是我们前述的自由贸易主义与保护贸易主义,这里不再赘述,下面主要介绍两者的政策措施。

一、贸易自由化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从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初,随着世界各国经济的普遍恢复和迅速发展,出现了贸易自由化倾向。

(一)贸易自由化的新表现

1.关税大幅度削减

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成员国范围内,大幅度地降低关税。从1947年到1986年以来的七次多边贸易谈判中,各缔约国的平均进口最惠国待遇税率已从50%左右下降到5%左右。

当时的欧洲经济共同体实行关税同盟,对内取消关税,对外通过谈判达成关税减让的协议,使关税大幅度下降。

通过普遍优惠制的实施,发达国家对来自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的进口给予普遍的、非歧视和非互惠的关税优惠。

2.非关税壁垒的降低或撤销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初期,各经济发达国家对许多商品进口实行严格的进口限制、进口许可证和外汇管制等措施,以限制商品进口。随着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这些国家都在不同程度上放宽进口数量限制,扩大进口自由化,增加“自由进口”的商品;放宽或取消外汇管制,实行货币自由兑换,促进贸易自由化的发展。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初期,日本严格限制商品进口。到了20世纪60年代,随着日本经济的急剧膨胀,美国、西欧等国家对其压力的增加,日本逐步放宽了进口的数量限制,提高了进口的自由化比率。1959年,日本进口自由化比率为37%,1961年为44%,1964年为89%,1967年为93%,1973年为97%。

20世纪50年代,西欧国家经济有所恢复,国际收支状况有所改善,也都在不同程度上放宽或解除了外汇管制,恢复货币自由兑换,实行外汇自由化。

(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贸易自由化的趋势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贸易自由化与各经济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特别是美国、西欧和日本的经济发展,跨国公司的迅猛增加与对外扩张的加强有着密切的联系。美国是其倡导者和积极推行者。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贸易自由化是在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日益加强的条件下发展起来的,与自由竞争时期的自由贸易不同,它不代表资本主义上升时期的工业资产阶级利益,而反映了垄断资本的利益。

一般来说,由于各垄断集团实力不同,对贸易自由化的实施所持的态度也不尽相同。因此这种自由化的发展是不平衡的,它在一定程度上与贸易保护措施相结合,是一种有选择性的贸易自由化,并形成以下几种趋势:①工业制成品的贸易自由化超过农产品的贸易自由化;②机器设备的贸易自由化超过了工业消费品的贸易自由化;③区域性经济集团内部的贸易自由化超过集团对外的贸易自由化;④各个经济发达国家之间贸易自由化超过它们对广大发展中国家的贸易自由化。

二、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的新保护主义浪潮

从20世纪70年代初期开始的世界性通货膨胀曾一度促进了各经济发达国家贸易自由化的发展,但1974~1975年的世界经济危机使之又趋于停顿,从1977年起贸易保护主义浪潮再度兴起。

新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特点是:

(一)限制进口的措施重点从关税壁垒转向非关税壁垒

1.非关税措施的项目日益繁杂

据统计,在20世纪60年代末,经济发达国家实行的非关税措施共计850多项,到20世纪80年代末已达到3000多项,如进口限额制、“自动”出口限制、有秩序的销售安排、进口许可证制、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等,名目繁多,不胜枚举。

2.非关税措施的利用范围日益扩大

其利用范围包括从手套到针织内衣,从钢材到汽车等大量商品。据统计,世界贸易受非关税措施限制的部分从1974年的40%扩大到1980年的48%。1980年以后,这种限制进口的范围进一步扩大。

3.非关税措施的歧视性增长

许多经济发达国家往往根据与不同国家的政治经济关系,采取不同的非关税措施。当时的欧洲经济共同体竭力主张所谓“有选择的限制”,即进口国有权对个别出口国的商品实行进口限制。

必须指出,虽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许多经济发达国家的关税较前大幅度下降,但关税仍然是这些国家限制某些商品进口的重要手段。它们对于某些“敏感性”商品继续维持较高的关税率。

(二)“奖出限入”措施的重点由限制进口转向鼓励出口

在经济方面,各经济发达国家加强出口信贷、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出口补贴、外汇倾销等措施,向出口厂商提供各种财政上的优惠待遇,以鼓励出口。

为了扩大成套设备、船舶等商品出口,各经济发达国家一般都采取出口信贷方式。这些国家大都设立专门银行办理出口信贷业务,实行放宽信贷条件,增加信贷金额,延长信贷期限,降低信贷利息等措施。

在组织方面,发达国家广泛设立或改组各种促进出口的行政机构,协助本国出口厂商对国外市场扩张。1979年,美国对出口机构进行改组,成立了总统贸易委员会,加强美国总统对美国对外贸易的领导工作。

在精神奖励方面,许多经济发达国家制定了各种评奖制度,对扩大出口成绩卓著的出口厂商给予奖励。例如,法国设立了“奥斯卡”出口奖,表彰在出口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企业,从精神上鼓励出口厂商扩大出口。

(三)西欧国家的贸易壁垒由国家壁垒转向区域性壁垒

当时的欧洲经济共同体作为一个排他性的经济集团,在推行经济一体化方面,对内实行商品自由流通,对外共同建立贸易壁垒以排挤集团以外的商品输入,从而导致了这些国家从国家贸易壁垒转向区域性贸易壁垒。这对于加强这些成员国垄断资本的实力地位,排挤和打击集团外的竞争者,对抗美国、前苏联的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关税同盟是欧共体实行经济一体化和建立区域性贸易壁垒的一个重要对外贸易措施。早在1968年7月,原6国之间相互取消关税的同时,就开始对非成员国实行统一对外关税,建立区域性关税壁垒,以限制非成员国的商品进口。后来加入的3个国家在1977年7月1日也实行统一对外关税,扩大了区域性关税壁垒的范围。根据统一对外关税,工业原料免税或低税进口,半制成品进口一般比原料征收稍高的关税,制成品的关税最高。农产品的关税较复杂。对于非共同农业政策下的农产品,征收正常进口税,而对于共同农业政策下的重要农产品,如谷物、肉类、家禽、蛋品、奶制品等征收变动不定的差价税,其税额比正常关税高出好几倍,目的在于把非成员国,特别是美国的大量农产品排斥在西欧共同市场之外。另外,欧共体基于共同农业政策,对成员国的农产品出口给予补贴,鼓励农产品出口,这就支持了其农产品在国外市场上同美国、加拿大等国的农产品进行针锋相对的竞争。因此,新贸易保护主义也使发达国家付出了巨大代价。

(四)广大发展中国家受到了伤害

在新贸易保护主义浪潮中,发展中国家受到的非关税壁垒的影响程度超过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受到影响,债务负担加重。由于出口减少,发展中国家债务占出口比重从20世纪70年代的15%~16%提高到1982~1983年的24%。新贸易保护主义因而不仅使发达国家国内生产总值下降,而且也使发展中国家生产总值下降。

总之,由于20世纪80年代以来主要工业国家经济处于低速发展,失业率居高不下,国际货币关系失调;再加上政治上的需要和贸易政策的相互影响,使新贸易保护主义由美国发源,继而在其他经济发达国家得到蔓延与扩张。

三、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的贸易自由化谈判

关贸总协定自1948年临时生效以来通过削减和降低关税,在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和贸易迅速发展方面起了很大作用。但是,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在国际贸易领域出现了以非关税措施为主要手段的保护主义,这种新的贸易保护主义的出现及其泛滥严重地恶化了国际经济贸易环境,使总协定的原则和规则遭到严重侵蚀。为制止和扭转贸易保护主义对国际贸易的扭曲,维护总协定的基本原则,进一步推动总协定目标的实现,建立一个更加开放、稳定和具有可预见性的国际贸易体制,以促进国际经济的增长和发展,总协定缔约方于1986年9月在乌拉圭埃斯特角城召开了部长级会议,发表了《部长宣言》,决定发起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称“乌拉圭回合”。

(一)谈判的内容

《乌拉圭回合部长宣言》宣布,这次谈判包括货物贸易谈判和服务贸易谈判两大部分。货物贸易谈判的目标是:“决心制止和扭转保护主义,消除贸易扭曲现象;决心维护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和促进总协定目标的实现;决心建立一个更加开放、具有生命力和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坚信这种行动将会促进增长和发展;注意到发展经济中金融和货币长期不稳定的消极影响和许多欠发达缔约国的债务情况,并考虑到贸易、货币、金融和发展之间的关系。”服务贸易谈判的目标是:“应旨在制定处理服务的多边原则的规则,以便在透明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大服务贸易,并以此作为促进所有贸易伙伴的经济增长和发展中国家发展的一种手段。”

这次谈判的内容分两大部分,共15个议题组。第一部分是货物贸易谈判,包括14个议题;第二部分是服务贸易谈判。这15个议题谈判组见图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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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3 “乌拉圭回合”谈判内容

这次多边贸易谈判的目标之宏伟,议题之广泛,在总协定的历次谈判中是空前的。

(二)谈判的成果

1.达成了内容广泛的协议

乌拉圭回合从1986年9月开始,经过7年零3个月颇为漫长的谈判,于1993年12月15日最终达到了实质性协议。作为谈判成果的《乌拉圭回合最终文件》的正式签字于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马拉喀什召开的部长会议上完成。关于所达成协议的生效日期,由于需要各国完成批准手续的时间,所以在1995年初召开的部长级会议上签署。

《乌拉圭回合最终文件》涉及22个领域的内容。最终文件包括:

(1)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

(2)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其中包括:

国际收支条款谅解;

第十七条解释的谅解;

第十二条和第十八条B解释的谅解;

第二十四条解释的谅解;

第二十五条解释的谅解;

第二十八条解释的谅解。

(3)1994年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会谈纪要。

会谈纪要包括五个附件:

附件Ⅰ部分A:农产品——在最惠国基础上的关税减让;

附件Ⅰ部分B:农产品——关税配额;

附件Ⅱ:其他产品上最惠国待遇基础上的减让;

附件Ⅲ:优惠关税——日程表(如应用)部分Ⅱ;

附件Ⅳ:非关税措施减让——日程表部分Ⅲ;

附件Ⅴ:农产品:限制补贴的承诺——日程表部分Ⅳ;

部分Ⅰ:国内支持:整个农业补贴措施;

部分Ⅱ:出口补贴:预算支出和数量削减义务;

部分Ⅲ:限制补贴范围的义务。

(4)农产品协议。

(5)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协定。

(6)关于改革计划对最不发达和净食品进口发展中国家可能造成负影响措施的决定。

(7)纺织品和服装协议。

(8)技术贸易壁垒协议。

(9)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协议。

(10)反倾销协议。

(11)海关估价协议。

(12)装船前检验协议。

(13)原产地协议。

(14)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

(15)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

(16)保障条款协议。

(17)服务贸易总协定。

(18)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19)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20)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21)在全球经济决策中取得更大一致性的决定。

(22)政府采购协议。

2.扩大了贸易自由化的深度和广度

根据各谈判参加方市场准入报价的初步估计,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减税商品涉及的贸易额高达1.2万亿美元,减税幅度近40%,在近20个产品部门实行了零关税。就工业产品而言,发达缔约方的关税税目约束比例由乌拉圭回合前的78%扩大到97%,加权平均税率由6.4%降为4%;发展中缔约方同期的税目约束比例由21%上升到65%。就农产品而言,发达缔约方的税目约束比例由58%提高到99%,发展中缔约方则由17%提高到89%。在非关税方面,农产品的非关税措施全部予以关税化并进行约束和削减。纺织品的歧视性配额限制在10年内逐步取消,回归到自由贸易体制上去。服务贸易总协定为每年近万亿美元的服务贸易制定了自由化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3.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取代总协定

现已诞生的世界贸易组织(WTO)作为一个正式的国际组织,将同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一起成为世界经济的三大支柱。世界贸易组织所管辖的范围不仅包括已有的和经乌拉圭回合修订后的货物贸易方面的规则,而且还包括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新制定的一整套服务贸易方面的规则,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和知识产权规则。世界贸易组织要求各谈判方“一揽子”签署《乌拉圭回合最终文件》,从而建立一个统一完整的多边贸易体制。世界贸易组织还首次设立定期审议其成员贸易政策的机制,从而对各成员的贸易体制进行多边监督。

此外,世界贸易组织还建立起一个较完整的、适用于所有协议的争端解决机制,以保证多边贸易规则的遵守和执行。世界贸易组织替代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并改总协定临时适用为正式适用,并且建立了一整套组织机构。但世界贸易组织不同于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它不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也不隶属于联合国体系。

本章小结

通过系统介绍新要素贸易理论、技术差距论、产品生命周期理论、产业内贸易理论、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国家竞争优势理论等内容,我们了解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贸易新理论的产生和发展的详细过程,清楚了这一漫长历史时期有代表性的国际贸易学说的主要观点和政策主张。这对于我们分析和认识当代世界贸易活动中的各种各样的对外贸易政策和措施,尤其是认识和理解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贸易自由化和新贸易保护主义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思考与练习

1.新要素贸易理论由哪些要素组成?其主要内容是什么?

2.技术差距论的基本观点是什么?如何认识技术外溢的影响?

3.如何认识和理解产品在市场生命周期四个阶段的具体表现?

4.产业内贸易理论由哪些内容构成?其主要观点有哪些?

5.如何认识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兴起和该理论的主要内容?

6.通过学习国家竞争优势理论,你怎样认识当前中国的发展之路?

7.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贸易自由化和新贸易保护主义有哪些特点?

国际贸易中的不等价交换_新编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第三节 国际贸易中的不等价交换

一、不等价交换的含义

国际贸易中的等价交换是按照生产商品的国际社会必要劳动量而进行的,是等值交换,即交换双方用以交换和由交换所得到的物化劳动量相等。不等价交换则是不等值交换,如果不按照国际社会必要劳动量进行交换,因而交换双方用以交换和由交换所得到的物化劳动量则不相等。但就交换双方来说,总价格与总价值仍然一致,价值自身和剩余价值自身的界限仍然不变。

在世界市场上,特别是在发达国家与经济不发达国家的商品交换中,价值规律正是通过不等价交换体现出来的。

二、不等价交换的形式

商品的国际价值量是国际间等价交换的基础,从总的趋势看,商品世界价格的变动同国际价值量的变动趋向是一致的。

从历史上看,在国际贸易中,发达国家在政治上通过军事暴力、“军援”、“经援”强迫被占领国家和接受“援助”的国家以低于国际市场的价格出售自己的产品,以高于国际市场价格购买经济发达国家的产品,这是不等价交换形成的政治原因。

在经济上,由于国际垄断力量的控制,某些商品的世界价格长期偏离国际价值量,使交易双方从交换中所得收益同所花劳动量不相适应。特别是一些经济发达国家同弱小国家进行贸易时,以抬高本国出口制成品的价格,压低进口初级产品价格的办法进行不等价交换,剥削弱小国家,无偿地占有弱小国家的一部分劳动。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不少经济高度发达国家就是依靠在国际市场上的垄断地位,实行垄断价格,在同发展中国家的不等价交换中,用损人利己的方式支持了本国经济的增长。这种不等价交换同时又是许多发展中国家长期贫困落后的一个重要原因。

20世纪60年代以来,许多发展中国家为维护自己在国际贸易中的利益,通过各种形式的联合,同经济发达国家的垄断势力展开斗争,反对在国际贸易中大国对弱小国家的不等价交换和经济掠夺。它们已先后成立了石油、咖啡、铜、天然橡胶等9个原料生产国和输出国组织。1973年10月中东战争爆发以后,阿拉伯石油输出国组织以石油为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夺回石油定价权,提高了石油价格。这一斗争极其沉重地打击了发达国家的垄断势力,对世界经济格局的变化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三、不等价交换的内容与计算

在计算不等价交换时,应包括如下内容:①由价值的相对变化而造成的不等价交换,主要是依据劳动生产率的变化而产生的价值变化;②由价格的相对变化而造成的不等价交换,主要是计算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主要出口商品(工业制成品)和发展中国家大宗出口商品(初级产品)之间的交换比价变化;③发达国家垄断组织在发展中国家内以垄断低价收购出口物资和高价出售进口物资而进行的中间剥削;④由航运和保险费而造成的不等价交换。

由于收集统计资料困难,在计算不等价交换时,一般把进出口比价,即贸易条件作为计算不等价交换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指标。

在计算因进出口比价造成的不等价交换时所用的公式如下:

假定某一年度经济不发达国家向经济发达国家出口总值为E;同一年度经济不发达国家从上述经济发达国家进口总值为I;同年,经济不发达国家出口价格指数为PE,进口价格指数为PI。则这一年份发展中国家因出口价格变化而受到的不等价交换的损失为:img34; 因进口价格变化而遭到的不等价交换损失为:img35。两项得数的总和就等于发展中国家因价格相对变化,与基期年份相比所遭受到的全部损失。

但是,贸易条件的变化只是反映不等价交换的一个指标,而不是惟一的指标。因为,即使贸易条件不变,甚至在贸易条件发生了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变化时,也不意味着不等价交换就不存在了。这是因为:①按进出口交换比价计算时,所选择的基期年份就存在不等价交换;②发展中国家虽然获得了政治上的独立,但在经济上,经济发达国家通过外国投资,特别是跨国公司在发展中国家仍保持巨大的经济剥削阵地;③发展中国家从经济上仍属于发达国家经济体系,发达国家的经济规律仍起着支配作用;④多数经济发达国家在垄断资本主义世界市场上的原料和工业品的贸易方面仍然占有统治地位。因此,要确切知道一个时期内不等价交换的变化趋势,必须对有关国家用以交换的商品价值的相对变化、贸易条件的变化、中间的剥削以及对外贸易运输和保险方面价格的变化进行综合分析之后才能确定。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经济效应_新编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第三节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经济效应

国际贸易所研究的是一体化过程中,由于取消内部关税、对区外国家征收差别关税或共同关税而产生的经济影响,这种影响可以从静态和动态两个方面分析。

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静态效应

西方学者大多把关税同盟作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典型形式,因此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静态效应集中于分析关税同盟的贸易创造和贸易转向效应。对此,美国普林斯顿大学经济学教授维纳(J.Viner)、利普西(R.G.Lipsey)做过很好的研究,他们的观点综合为以下几点:

(一)贸易创造和贸易转向效应

维纳在1950年出版了《关税同盟问题》一书,书中指出:关税同盟只提倡在成员国之间实行自由贸易,而对非成员国实行保护贸易,因此,关税同盟会产生两种效应,即贸易创造效应(Trade Creation effect)和贸易转向效应(Trade Diversion effect)。

所谓贸易创造效应是指由于取消了同盟内的关税壁垒,使生产转向同盟内最有效率的供应者所产生的净利益;所谓贸易转向效应是指由于关税同盟对外设立统一的关税壁垒,使一些成员国的消费者不得以低价购买非同盟生产的更低廉的商品,只能转向同盟内的高价产品而产生的净福利损失。贸易转向意味着关税同盟或共同体以外最有效率的生产能力和最有利的资源供应被闲置,对世界经济来说,这是不合算的。因此,关税同盟的实际效应,应看贸易创造和贸易转向孰大孰小来确定。

下面我们引用一些数字例子来说明这两个效应,假定:①在一定汇率条件下,X商品的货币价格甲国为35元,乙国为26元,丙国为20元;②甲、乙两国建立关税同盟,相互取消关税。

例1:贸易创造效应。在建立关税同盟以前,甲国凭借100%的关税保护,自己生产X商品,乙国关税率40%,也自己生产X商品,如图7-1左半部分所示。丙国产品在甲国的价格为40元,乙国产品在甲国的价格为52元,丙国产品在乙国价格为28元,因此三国之间没有贸易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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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7-1 贸易创造效应

当甲、乙两国建立了关税同盟,相互取消了关税后,对外实行100%的共同关税率。这时甲国不再自己生产X商品,而是从乙国进口,因为国内生产需花35元,从乙国进口仅需花费26元。也就是说,在关税同盟建立前,由于甲乙两国都有保护关税,三国都生产X商品,贸易被关税隔断了,而建立关税同盟后,则出现了从乙国向甲国出口的新的国际贸易和国际分工和专业化,这就是贸易创造效应。甲国可以用较低的价格(现在26元,以前35元)买到X商品;从而提高了福利水平。从同盟内部整体看,由于生产从高成本的甲国转向低成本的乙国,节约了资源,提高了同盟内部的福利水平。从丙国角度看,由于它原来就不与甲、乙发生贸易关系,所以关税同盟对丙国并无损害。

例2:贸易转向效应。假定建立关税同盟前,乙国X产品的关税率为40%,甲国则不生产X商品,而是采取自由贸易政策(即无关税或关税很低,如20%)从外国进口,即从世界上生产效率最高、成本最低的丙国进口。如图7-2左半部分所示。

当甲、乙两国建立关税同盟后,内部取消关税。若对外共同关税率为40%,这时甲国需花26元从乙国进口X商品。可见,甲国把X商品的进口从关税同盟外的丙国转向同盟以内的乙国,并且是从成本低的供给来源(20元或24元)转向成本高的供给来源(26元)。这就是贸易转向效应。它使甲、丙两国都受到损失,而且由于世界范围内资源配置的不合理使整个世界福利水平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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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7-2 贸易转向效应

(二)关税同盟产生“贸易创造效应”和“贸易转向效应”的可能性及其影响

总结西方学者对“贸易创造效应”和“贸易转向效应”的研究成果,可以得出下列结论:

(1)如果建立关税同盟前甲、乙两国都不生产X商品,而是从世界上生产效率最高、生产成本最低的丙国进口,那么甲、乙两国建立关税同盟、相互取消关税,不会引起“贸易创造效应”和“贸易转向效应”,两国仍从同盟外的丙国进口。

(2)如果建立关税同盟前,乙国在高关税保护下低效率地生产X商品,甲国完全不生产X商品,而是采取自由贸易(或低关税)从丙国进口,而丙国对X商品实行完全专业化生产(指生产意义上的专业化)。甲、乙两国建立关税同盟后,如果乙国X商品的关税被关税同盟采用作为共同关税,那么,共同关税阻碍了从低价格的丙国的进口,保护了乙国低效率、高成本的生产,使乙国X商品在甲国获得市场。这意味着在关税同盟中保护了落后工业,出现了“贸易转向”。显然,这是一种贸易保护的倾向,会降低世界福利水平。而且,即使甲国当初征收过一些关税(如例2的20%),共同关税(40%)也一定高于甲国原来的关税,所以,“贸易转向效应”必然表现为贸易保护的加强。

(3)如果建立关税同盟前,在高关税的保护下,甲、乙两国都低效率地生产X商品,当然丙国亦生产X商品。即各国重复地生产X商品,也可以说各国所有商品生产都是不完全专业化的,各国在保护之下相互竞争。建立关税同盟后,甲、乙两国取消了它们之间的关税,于是X商品的生产由效率比较高的乙国生产,并出口到甲国。这时关税同盟与外部关系未变,但在同盟内实现了生产的专业化和自由贸易。也就是说,三国之间本来没有贸易关系,而关税同盟在其内部创造和扩大了贸易,从这个意义上讲,关税同盟推动了贸易自由化的发展。

(三)关税同盟效应与成员国构成

(1)建立关税同盟前,各国的资本劳动比率相差不大,各国经济发展水平、技术和收入越接近,就越容易生产类似的商品,产品重叠程度也越高,并形成不完全专业化。因而它们之间的竞争非常激烈。这种情况多发生在工业国家及各种工业品之间。相互竞争的国家为了保护国内市场,对竞争性商品征收较高关税。这些国家建立关税同盟后,由于相互取消了关税,内部商品价格迅速下降,贸易量增加了。同盟内效率最高的成员国的产品占领了同盟内的整个市场,从而资源配置发生变化,使资源利用率提高,生产效率提高了,因此可以说,关税同盟的目的是为了争取更多的贸易创造效应。

(2)建立关税同盟前,各国经济发展水平、技术和收入差距越大,各国生产的产品系列就越不同,因而相互之间互补性强而竞争性小。这种情况多发生在初级产品生产国与工业制成品生产国之间或初级产品与工业品之间。

互补性国家之间进行贸易,双方都能获利,但这些国家之间建立关税同盟,未必能产生很大的贸易创造效应。因为关税同盟建立以前,它们之间对非竞争性商品的关税很低,同盟建立后贸易创造效应很小。而且同盟内的落后部门得到保护,资源重新配置会导致效率下降。

总的来说,经济发展水平接近的工业发达国家之间建立关税同盟,贸易创造效应大;而经济发展水平差距很大的初级产品出口国和制成品出口国之间不宜缔结关税同盟,或者说同盟产生的贸易创造效应很小。

(四)影响关税同盟静态效应大小的因素

影响关税同盟静态效应大小的因素主要有以下6个:①关税同盟建立前关税水平越高,则建立关税同盟后的贸易创造效应越大;②关税同盟包括的国家越多,贸易创造效应越大,贸易转向效应越小;③共同关税税率越低,贸易转向效应越小;④关税同盟成员国的供给和需求弹性越大,贸易创造效应越大;⑤关税同盟成员国与非成员国之间与贸易转向有关的产品的成本差异越小,贸易转向效应越小;⑥关税同盟成员国之间与贸易创造有关的产品的成本差异越大,贸易创造效应越大。

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动态效应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动态效应又称为“次级效应”,它主要分析一体化对成员国的就业、产出、国民收入、国际收支和物价水平的影响。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动态效应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规模经济效应

从规模经济看,在建立一体化组织以前,如果一个成员国某一产业的国内市场不够大,尚不足以完全获得规模经济利益,那么,建立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组织使成员国市场连成一体,自由市场的规模可以扩大,产品成本趋向于下降,企业可以获得规模经济的利益。

美国经济学家巴拉萨(B.Balassa)认为,关税同盟可以使生产厂商获得重大的内部与外部经济之利。内部规模经济主要来自对外贸易的增加以及随之带来的生产规模的扩大和生产成本的降低。外部经济来源于整个国民经济或一体化组织内的经济发展。国民经济各部门之间是相互关联的,某一部门的发展可能在许多方面带动其他部门的发展。同时,区域性的经济合作还可导致区域内部市场的扩大,市场扩大势必带来各行业的相互促进。

举个例子来说,若甲、乙两国都生产X商品,乙国生产成本低于甲国,但甲、乙两国的平均生产成本均高于丙国。因此,在自由贸易条件下,甲、乙是无法与丙国竞争的,依赖进口满足国内需求。在高关税保护下,国内需求才有可能由本国厂商提供。但是,如果甲、乙两国建立关税同盟,则乙国由于其生产成本低而成为同盟内的出口国,并满足了甲、乙两国对X商品的需求,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乙国的专业化生产发展,资源配置发生了变化,X商品的生产规模随之扩大,单位产品成本随产量增加而降低。这就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规模经济效应。

(二)竞争加强效应

在西方经济学中,从不同市场结构来看,如果其他条件不变,市场竞争程度越高,其效率越高,资源配置更趋合理。因此,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建立,摧毁了原来各国受保护的市场,使各国生产的专业化程度提高,资源使用效率提高,从而提高了市场的竞争性。

西托夫斯基(T.Scitovsky)认为,竞争加强是对欧洲经济共同体最重要的影响。他认为关税同盟建立后,促进了商品流通,可以加强竞争、打破独占,经济福利因此提高。这是因为高关税会促进垄断,使一两家大公司统辖为数较多而效率低下的小生产者。大公司喜欢平静的生活,他们宁愿用高价来排挤小企业而不肯提高产量,如果关税较低,大公司则不得不进行竞争,小企业也会联合、合并,提高效率。因此,区域经济一体化加强竞争,提高福利水平。

但是有些学者对此持相反看法,认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使贸易壁垒消除,内部市场扩大,易于获取生产的规模经济,从而产生独占,导致效率和福利下降。

(三)投资刺激效应

实行一体化的区域内,随着市场的扩大,风险与不稳定性降低,会吸引成员国厂商增加新的投资;另外,为了提高竞争能力,原有厂商也会增加投资,改进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除了对区域内投资的动态刺激外,还可能吸引更多的区外投资。也就是说,一体化组织成立后,由于对外设置共同关税,相互之间取消关税,使得那些原来以其出口商品供应各国市场而现在受到歧视的外国商人到区域内开办工厂以代替贸易。这一点被认为是欧洲经济共同体成立后,美国到欧共体国家投资激增的主要原因。

但是,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关税同盟建立后,由于受贸易创造效应影响的产业会减少投资,且外部资金投入会使成员国的投资机会减少等原因,关税同盟内部的投资不一定会增加。

(四)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经济效应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建立,不但推动了区内商品的自由流通,生产要素趋向于自由流动。资本和劳动力从边际生产力低的地区流向边际生产力高的地区,使生产要素配置更趋合理,要素利用率提高,降低了要素闲置的可能性,从而使产量增加,提高了经济效益。

(五)加速经济增长效应

这一点建立在以上四点都能成立的前提下。也就是说,区域经济一体化,促进了商品和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刺激了投资增加,厂商面临更加激烈的竞争并能实现规模经济,那么大规模的厂商能提供充裕的资金用于研究与开发,更激烈的竞争环境使厂商致力于更多的创新活动,从而促进区域内各成员国的经济加速成长。

日本通产省的《通商白皮书》(1991年度)就区域经济一体化趋势在经济上所引起的正负两方面的效果列表(见表7-1)。

表7-1    区域性经济一体化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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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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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经济一体化对国际贸易的影响_新编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第四节 区域经济一体化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一、区域经济一体化促进了区域内部贸易的自由化,内部贸易迅速增长

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成立后,通过消除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形成区域性的统一市场,加强了区域内商品、劳务、技术、资本和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从而大大加深了区域内成员国的相互依赖程度。这就使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往来迅速增长,内部贸易迅速扩大。以欧共体为例,随着欧共体内部市场容量的不断扩大,成员国之间贸易迅速增长,其速度大大超过了区域外贸易的增长。1965年欧共体内部贸易所占比重还小于对世界其他地区的贸易,内部贸易进口与出口分别占共同体全部进口与出口贸易的41.1%和46.3%。到1984年,前者已超过了后者。从1985年到1989年,内部贸易从3370亿美元,增加到6780亿美元,增长1倍以上;而同期对世界其他地区的贸易增长了46%(见表7-2)。在欧盟成立后,由于成员国逐步扩大以及成员国经济联系更加密切,区域内部的贸易水平更高,区域内的出口贸易占欧盟出口贸易的总额自1999年到2007年,基本维持在68%左右;区域内进口贸易占欧盟进口贸易总额的比重也保持在66%左右(见表7-3)。

表7-2    欧共体成员国内部贸易的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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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联合国贸发会议,《国际贸易与发展统计手册》,1993。

表7-3    欧盟成员国内部贸易的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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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WTO《2008年国际贸易统计报告》。

发展中国家组成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由于在内部削减关税、建立内部优惠市场,也促进了成员国间的贸易发展。从对7个发展中国家的区域性组织内部贸易发展的统计看,1970年到1980年间,以美元计算的贸易额增长了38倍,平均年增长高达24.8%,其中内部贸易年均增长超过30%。

二、区域经济一体化使内部各国的国际分工更为密切和精细,并因此影响世界范围的国际分工的格局

区域经济一体化内部贸易的迅速增长,一方面得益于内部贸易自由化的加强和扩大,另一方面,它又是一体化内部各成员国间生产专业化和国际分工深化的一种表现。一体化组织取消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使内部市场得以扩大,于是各国的资源配置发生变化,各自生产在一体化区域内具有优势的产品,促进生产格局从而国际分工的格局发生变化,其国际分工更为密切和精细。

区域内生产专业化和国际分工必然影响到世界范围国际分工的格局。例如,如果按照国际分工的原则,欧共体应该向外出口工业制成品,而从国际市场进口低廉的农产品,但它实行共同农业政策后,不顾农产品成本的昂贵,仍用补贴的办法到世界各处争夺市场,致使以农产品为主的发展中国家蒙受损失。

三、区域经济一体化改变了国际贸易的地区分布

1970年以前,欧洲经济共同体(6国)的对外贸易特别是其内部贸易是世界贸易增长的主要源泉。从1955年到1970年,世界出口额增长了2.3倍,所有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出口增长了2.7倍,欧洲经济共同体成员国出口增长了3.9倍,而其内部贸易增长了6倍。因此可以说,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贸易的中心点是欧共体。1970年,欧洲共同体10国在世界出口中所占比例为36%,1983年这一比重为32.5%,1991年欧共体12国出口占世界出口总额的37.9%。

在区域经济一体化内部贸易迅速增长的同时,成员国减少与区域外非成员国的贸易。如欧共体对美国的贸易占其贸易总额的比重1985年为11.4%,1987年下降为8.6%;欧共体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占其贸易总额的比重由1985年的30.3%下降到1987年的20.4%。

区域经济一体化改变了国际贸易的地区分布或地理结构,使贸易更多地趋向于区域内部。从这点来看,区域经济一体化具有一种“分裂倾向”,它使完整的世界经济和贸易体系被割裂成一个个相互对立的区域。

此外,区域经济一体化以对区域内国家的保护加强为特征之一,随着一体化的深入和扩大,世界范围的贸易保护主义将随之加强。由此恶化了国际贸易环境,尤其是使区域外发展中国家的贸易环境雪上加霜。

总之,区域经济一体化具有双重性质,它以对内自由贸易、对外保护贸易为基本特征。对内,由于取消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促进了内部贸易的自由化,使区域内各国间的生产专业化和国际分工更为密切和精细,从而使内部贸易迅速增长。可以说,它是走向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一个阶梯,使世界各国的经济变得更加难以分割。对外,由于贸易保护的加强,区域同外部国家间的贸易相对减弱,从而使本来很紧密的世界经济分成若干相对立的区域,不利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

本章小结

区域经济一体化是指地理区域上比较接近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之间所实行的某种形式的经济联合,或组成的区域性经济组织。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不是一种偶然现象,有其一定的客观基础和必然性。它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社会生产力发展和各国间国际分工日益加深的需要;是世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的一种表现;是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产物。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形式包括优惠贸易安排、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经济同盟和完全经济一体化。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经济效应是通过关税同盟理论来阐述的,它主要分析了贸易创造效应和贸易转向效应。

区域经济一体化改变了国际贸易的地区分布或地理结构,促进了区域内部贸易的自由化,内部贸易迅速增长;对区域内部,加强了贸易保护,使区域同外部国家间的贸易相对减弱,从而使本来很紧密的世界经济分成若干相对立的区域,不利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

案例讨论

柯先生的纺织品工厂该怎么办?

对柯先生来说,1992年8月12日是个不祥的日子,因为在这一天,加拿大、墨西哥和美国原则上达成了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NAFTA),根据这一协定,三国之间的所有关税将在5年内被大幅度削减。令柯先生最感不安的是,协定规定三国之间的所有纺织品贸易的关税将在10年内取消,同时,加拿大和墨西哥每年还可以向美国销售一定数量用外国材料制成的服装和纺织品,而且在协定生效前,这一销售配额还将略微增多。

柯先生是一家位于澳门的生产服装的工厂的老板,这间工厂于1910年建立,已由柯先生家族经营了四代。工厂现有1500个员工,主要生产棉制内衣。员工们和工厂的劳资关系长期以来一直很好,从未发生过一起劳资纠纷。柯先生常以自己能叫出很多员工的名字并且了解一些雇员的家庭情况而感到自豪。

柯先生工厂的内衣产品主要销往美国,在过去的10年里,工厂虽然经历了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但柯先生的工厂依靠产品的优异质量,再加上相对于比美国低得多的劳动力成本,一直有着很好的销售业绩,因而,工厂的生产一直是向前发展的。

然而,服装制造业是一个低技能,劳动力密集型的产业,业内的竞争主要是价格和质量的竞争,成本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工资和劳动生产率决定的。面对着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签署,很多美国的同业和亚洲的内衣制造厂都纷纷把工厂迁移到墨西哥,在那里,生产的内衣进入美国和加拿大面临的是关税取消,而且,纺织工人的小时工资不到2美元,比美国本土低10美元,比澳门低1.2美元。柯先生明白,未来的五年里,美国的服装市场将被在墨西哥生产的来自亚洲、美国和墨西哥厂商的进口产品所充斥。眼前,美国的一些大客户已经在抱怨柯先生的内衣价格高了,他们很难再继续和他做生意。对柯先生来说,现在已别无选择,如果是继续生产内衣输往美国市场,惟一的出路是将澳门的工厂移向墨西哥,这是他过去一直不愿做的。

把工厂移向墨西哥,对柯先生来说,需要解雇大批澳门工人,他怎样回报多年来员工们对他家族付出的忠心?他以往承诺的对员工的道德义务该如何解释?墨西哥的工人如何,能否像澳门的工人这样忠心耿耿,并达到他们的生产效率呢?据说,那里的工人生产率低,工艺水平也低,工人的流失率高,缺勤率也高,真是这样的吗?果真如此,他该如何应付那种局面呢?

案例讨论题

1.什么是自由贸易区?它有什么特点?

2.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对区域内外国家可能产生哪些影响?

3.如果你是柯先生,你将如何决策?

思考与练习

1.经济一体化有几种形式?

2.什么叫“贸易创造效应”与“贸易转移效应”?

3.经济一体化对国际贸易有什么影响?

4.简述关税同盟理论。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_新编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第二节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 and Trade; GATT),简称关贸总协定或总协定。它是一个关于关税与贸易政策的多边贸易条约,同时也是缔约方之间进行多边贸易谈判和解决贸易争端的场所。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于1947年10月30日由23个国家在日内瓦签订,1948年1月1日生效。截至1994年年底,总协定已有正式缔约方近120个,缔约方之间的贸易约占世界贸易的90%以上。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从形式上看是一个贸易协定,但实际上已成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贸易领域内的一个国际性组织,它同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一起被称为世界经济贸易关系的三大支柱。

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产生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除美国外,许多西方国家在经济恢复过程中,为调节国际收支,纷纷实行贸易保护政策,引起了世界经济的混乱,也阻碍了美国的对外经济扩张。

美国凭借其在政治、经济、军事上的优势,企图从金融、投资、贸易三个方面重建世界经济秩序。在金融方面,建立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简称IMF),重建国际货币制度,维持各国间汇率的稳定和国际收支的平衡;在国际投资方面,建立了“国际复兴开发银行”(通称“世界银行”;IBRD),处理长期国际投资问题;在贸易方面,拟议建立“国际贸易组织”(International Trade Organization;ITO),扭转贸易保护主义和歧视性贸易政策,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

在美国的积极倡导下,1946年2月,联合国经社理事会通过决议,决定召开“联合国贸易与就业会议”,着手建立国际贸易组织,并成立了筹备委员会。同年10月,经社理事会在伦敦召开了第一次筹委会,讨论了美国提出的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并决定成立起草委员会对草案进行修改。考虑到短时期内难以建立国际贸易组织,当时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各国的高关税,在美国积极策动下,1947年4月,包括美国、法国、英国、加拿大、中国、印度等在内的23个国家参加了“世界贸易组织宪章草案”,并进行了第一次关税减让谈判,各参加国共达成123项双边关税减让协议。为了尽快获得关税减让的好处,参加国把这些协议与拟议中的国际贸易组织宪章中的一些有关贸易政策的部分加以协定,并将它作为一项过渡性的临时协议来处理各国在关税和贸易方面的问题,待国际贸易组织宪章生效后就用宪章的有关部分代替它。同年10月30日,23个国家签署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临时适用协议书》,宣布总协定从1948年1月1日起生效。

1947年11月,在哈瓦那召开的“世界贸易和就业会议”上通过了“国际贸易组织宪章”(即“哈瓦那宪章”)。但由于美国国会不予批准。因此建立国际贸易组织一事半途而废。“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就代替了国际贸易组织而临时生效至今。

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内容和原则

(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文本部分的内容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总协定》)文本已经经过几次重大修改,除序言外共四个部分,38条。

《总协定》在序言中阐明了它的宗旨,即缔约各方“认为在处理它们的贸易和经济事业的关系方面,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生产与交换为目的”。为此“切望达成互惠互利协议,导致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以对上述目的作出贡献”。也就是说,《总协定》要通过在国际商品流通方面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来促进各缔约方生产和贸易的发展,从而保证充分就业、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的增长,以达到提高生活水平的目的。

《总协定》的第一部分包括第一条和第二条,是《总协定》的核心条款,主要规定缔约方在关税和贸易方面相互提供无条件最惠国待遇以及关税减让事项。

《总协定》的第二部分包括第三条到第二十三条,主要是调整和规范缔约方的贸易和措施的规定,包括自由过境、反补贴税和反倾销税、海关估价、取消出口补贴、一般例外与安全例外等规定。

《总协定》的第三部分包括第二十四条到第三十五条,主要规定了《总协定》的适用范围、活动方式、参加及退出《总协定》的程序等问题。

《总协定》的第四部分包括第三十六条到第三十八条。这部分是1965年增加的,主要规定发展中国家在贸易与发展方面的特殊要求及有关问题。

另外,《总协定》的若干附件对其文本的条款作了注释、说明和补充。《临时适用议定书》规定,所有缔约方必须适用《总协定》的第一、第三部分,对于第二部分,要求缔约方在“与其现行国内立法不相抵触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予以适用”。在东京回合谈判中,在《总协定》条款基础上就非关税措施达成了一系列协议,称为“东京回合守则”。

(二)《总协定》的基本原则

1.非歧视原则(Rule of Non-discrimination)

非歧视原则是《总协定》最重要的原则。非歧视原则要求《总协定》的缔约方在实施某种限制或禁止措施时,不得对另一缔约方实行歧视待遇。这一原则体现在《总协定》的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国民待遇条款中。

《总协定》第1条对最惠国待遇作了规定:“一缔约方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商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其他缔约方的相同产品。”也就是说,在关贸总协定中,一缔约方可以不直接就每个商品项目同各个缔约方谈判就可以享受任何缔约方通过谈判达成的所有优惠利益。可见,通过最惠国待遇条款,《总协定》将双边互惠互利推广到了多边。《总协定》中的多边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可使缔约方享受到比双边协议中更为稳定的最惠国待遇。

《总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范围是比较小的,仅适用于进出口商品的关税和费用的征收,征收的方式以及进出口的规章手续等方面。另外,《总协定》还规定了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主要是边境贸易、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等。

《总协定》的国民待遇原则要求在国内税收和规章等政府管理措施方面,进口商品与国产商品应享受同等待遇。《总协定》第3条规定:“一缔约方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方领土时,不应对它直接或间接征收高于对相同的国内产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这一原则保证了进口商品和本国商品能在同等条件下竞争,避免缔约方利用征收国内税及费用的办法保护国内生产,抵消关税减让效果。

总之,《总协定》的最惠国和国民待遇原则都体现了非歧视原则。二者的区别在于:最惠国待遇原则强调一国不得针对不同出口国的商品实行歧视待遇,而国民待遇原则强调一国不得在进口商品与本国商品之间实行歧视待遇;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目的是使来自不同国家的进口商品在一缔约方的市场上处于同等地位,不受歧视,而国民待遇原则的目的是使进口商品在一缔约方的国内市场与其本国商品处于同等竞争地位、不受歧视。

2.互惠贸易原则(Rule of Reciprocal Trade)

互惠互利是《总协定》缔约方之间利益、优惠、特权或相应的让与,是缔约方之间确定贸易关系的基础。互惠贸易原则要求缔约方在互惠互利基础上大幅度、普遍地降低关税,以及在修改关税减让表的谈判中要实现互惠互利;此外,当新成员加入时,要求申请加入方保证通过关税及其他一些事项的谈判,新加入的缔约方要作出一定的互惠承诺,即付一定的“入门费”作为享受其他缔约方给予优惠的先决条件。

《总协定》的序言、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三条都提到了互惠互利。最惠国待遇原则使协定的双边互惠互利成为多边的互惠互利。互惠贸易原则的例外是《总协定》规定的“免费条款”。

3.关税保护原则(Rule of protection on Tariff))

《总协定》主张各缔约方应主要通过关税来保护国内工业,也可以说,关税是各缔约方保护国内工业的惟一合法方式。这是因为:①在市场经济的贸易管理中,关税占重要地位;②关税比其他贸易措施给进口带来的损失较小;③关税制度下,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易于执行;④通过关税,易于辨认一国是否采取歧视性政策,使保护程度一目了然,并且对各国关税保护水平进行比较。

《总协定》的关税保护原则体现在序言、第二条、第二十八条及二十八条附加中。《总协定》第二条规定:“一缔约方对其他缔约方的贸易所给予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协定所附的这一缔约方的有关减让表中有关部分所列的待遇。”关税减让表是通过《总协定》内举行的关税谈判达成的协议,是《总协定》的一部分,各缔约方应把关税限制在各自的减让表中,不得随意提高,也不能通过变更完税价格或货币的折算办法来损害关税减让的价值。

《总协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了修改关税减让表的程序。规定每隔3年,只要减让的一方提出要求,便可以对约束关税进行重新谈判,但是一种商品税率的复升必须用其他商品税率减让来补偿,从而“使其对贸易的优待不低于谈判前……的水平”。《总协定》第二十八条附加对关税谈判作了规定。《总协定》的关税谈判在双边基础上进行,但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在多边基础上实施,即双边关税减让多边化,使贸易自由化的结果逐步地扩散,从而使缔约方的关税水平逐步下降,促进了国际贸易的稳定发展。

为防止缔约方利用非关税措施来直接或间接地抵消关税减让的效果,关税保护原则要求严格限制非关税措施。

4.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Rule Of General Crimination Of Quantitative Restrictions)

《总协定》的第11条规定:“任何缔约方除征收税捐或其他费用外,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缔约方领土的产品的输入,或向其他缔约方领土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但《总协定》又对这一原则的例外情况作了规定:①产品例外,即第十一条允许因粮食或其他必需品的严重缺乏,因实施国际贸易的商品分类、分级等,在特定情况下农渔产品的进口等实施数量限制;②“多种纤维协议”下有关国家签订的双边配额限制;③《总协定》第十二条允许缔约方为保障其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困难时临时实行进口限制,待国际收支恢复平衡后,进口限制应立即取消;④《总协定》第十八条允许发展中国家为保护本国国内工业或保持国际收支平衡而合理地实施数量限制。

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还要求在实施允许使用的数量限制时,应该非歧视地实施数量限制,第十三条对此作了规定。即“除非对所有第三方的相同产品的输入或对相同产品向所有第三方输出同样予以禁止或限制外,任何缔约方不得限制或禁止另一缔约方领土的产品的输入,也不得禁止或限制产品向另一缔约方领土输出。”

实行数量限制必须通过协商,就限制的影响交换意见,并请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就实行数量限制国家的国际收支状况提出报告,证实的确存在国际收支困难时,才能实施数量限制。

5.公平贸易原则(Rule of Fair Trade)

《总协定》认为倾销和出口补贴是不公平的贸易手段,允许缔约方采取措施来抵消倾销行为和出口补贴为进口国造成的损害。

《总协定》第六条、第十六条对此作了详细规定。倾销是指将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在国外市场销售;补贴是指商品在生产或出口时所直接或间接接受的任何奖金或补贴。倾销与补贴的效果一样。当某一缔约方利用倾销或补贴出口本国的产品,给进口国的国内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对某一国内工业的新建产生严重阻碍时,进口国可以采取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来抵制这种不公平贸易竞争行为,对本国工业进行保护,维护公平竞争的贸易环境。

可以看出,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所应具备的条件是:①倾销或补贴存在;②损害或威胁事实存在;③损害或威胁与倾销与补贴间存在因果关系。为防止滥用这一公平贸易原则达到保护主义的目的,《总协定》规定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税额不得超过倾销幅度或补贴数额。

6.豁免和紧急行动原则(Rule Of Waivers and Emergency Action)

《总协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对豁免义务作了规定,当一缔约方在《总协定》享受的利益正在丧失或受到损害时,全体缔约方可授权这一缔约方暂停实施它所承担的关税减让义务。但这种决定应以所投票数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而且这一多数应包括全体缔约者的半数以上。豁免义务的时间一般是临时性的。

《总协定》第十九条规定当某种产品进口大量增加,国内同类工业受到严重损害或造成严重威胁时,进口国可以采取临时性的紧急行动,全部或部分地免除关税减让义务或实施数量限制,这一条又称“保障措施条款”。保障措施应是非歧视的,而且紧急行动前,须向《总协定》秘书处书面通知,与重大利害关系缔约方进行磋商,在磋商未能达成协议时,某一缔约方也可以自由实施保障措施。这时,有关利益不同的各缔约方可以采取报复或暂停对等的关税减让或其他义务。

7.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例外原则(Rule of Exceptions of Customs Unions & Free Trade Areas)

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例外原则又称维护地区贸易原则。《总协定》允许缔约方之间建立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并把它作为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第二十四条认为缔约方之间的经济一体化对扩大贸易的自由化是有好处的。但这种地区贸易一体化必须遵守《总协定》的原则:①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内成员国之间的优惠不得导致对非成员国的贸易壁垒;②影响贸易的关税和贸易法规不得高于或严于建立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之前的水平。

8.磋商调解原则(Rule of Consultation and Mediation)

《总协定》制定了一套磋商程序和利益的丧失或损害时的申诉程序,以保证缔约国在《总协定》体制下顺利地履行义务并享受权利。磋商调解的程序体现在《总协定》第二十二条和二十三条规定中。

缔约方之间一旦发生争端,根据第二十二条规定,首先由当事双方进行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没有结果,根据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一方可向《总协定》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诉,理事会根据情况成立工作小组或专家小组来处理,并依据小组调查的结论或建议作出裁决。若裁决双方都能接受,争端就解决了;若一方不能接受,《总协定》可请调查小组进一步调查,或者授权另一方撤销减让或报复。

磋商调解原则的目的并非保证争端的解决要严格地符合《总协定》的规定,而是在于找到当事双方都能接受的争端解决办法。它强调通过协商,使双方自愿达成解决争端的协议。因此《总协定》中解决贸易争端并不简单地对一国违反《总协定》的规则进行制裁,或者予以惩罚,而是通过解决争端来恢复缔约方之间贸易利益的平衡。

9.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优惠待遇原则

《总协定》的第四部分,即第三十六至三十八条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优惠待遇作了规定。

《总协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发达的缔约各方对它们在贸易谈判中对发展中的缔约各方的贸易所承担的减少或撤除关税和其他壁垒的义务,不能希望得到互惠。”

1979年东京回合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制定了新的原则,取代和补充了以临时性例外的形式对发展中国家提供优惠待遇,这就是“授权条款”。在授权条款下,发达缔约方在以下方面对发展中缔约方实行优惠:①根据普惠制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产品给予优惠关税;②在非关税措施方面的差别和优惠;③发展中缔约方之间所达成的关税和非关税措施的区域性或全球性安排,视为《总协定》有关条款的例外;④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待遇。

授权条款的通过,使发展中国家所享受的贸易优惠合法化,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经济和贸易的发展以及发展中国家间的经济合作。

10.透明度原则(Rule of Transparency)

《总协定》第十条规定,各缔约方有效实施的有关关税及其他税费和有关进出口贸易措施的所有法令、条例和普遍采用的司法判例,以及行业规定,应迅速公布,使各国政府及贸易商熟知。一缔约方和另一缔约方之间缔结的影响国际贸易的协定,也须公布。

透明度原则不要求缔约方公布那些会妨碍法令的贯彻实施,会违反公共利益,或损害某一公私企业的正当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

三、总协定的演变特点及其作用(一)历次多边贸易谈判的特点

自总协定生效以来,到目前已经主持了八次多边贸易谈判,从每次贸易谈判中,可以看出总协定发展和演变的过程及特点。

1.参加总协定的国家不断增加

总协定临时生效之初,仅有23个缔约方,目前已有近120个缔约方;而且,每次多边贸易谈判的国家和地区数目也在增加,见表8-1。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贸易自由化在世界范围的扩大情况。

2.美国在总协定中的作用举足轻重,但其作用有下降的趋势

如前所述,美国是总协定的积极倡导者和支持者,总协定是在美国积极策动下产生的,并且总协定的历次多边贸易谈判也都是在美国的提议下进行的,这就是为什么一些多边贸易谈判是以美国人名命名的原因。如1960年至1962年的第五轮谈判被称为“狄龙回合”,1964年至1967年的第六轮谈判被称为“肯尼迪回合”、1963年至1979年的第七轮谈判被称为‘东京回合’或“尼克松回合”。但是,20世纪70年代末期以来,由于美国经济实力衰退,加之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日本等经济实力的增强,美国的权威地位开始动摇,谈判实力不断削弱。如在“尼克松回合”谈判中,美国的所谓等比例关税削减方案就受到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抵制。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由于欧洲经济共同体的强硬立场使美国在谈判开始提出的对农产品“取消一切补贴”的“世界农业改革长期目标”已被暂时搁置起来。

3.历次多边贸易谈判中,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欧洲经济共同体、日本等是谈判主角,也是谈判的主要受益者

尽管发展中国家在总协定中的权益日益受到重视,但它们从中获得的实惠较少。每一次多边贸易谈判实际上都是各国经济实力的一次较量,发达国家在所谓“平等互惠、互利”基础上获得较多的利益。如在“肯尼迪回合”谈判前,对全部制成品的进口平均关税为10.3%,而对从发展中国家进口制成品征收的平均关税为17.1%,在“肯尼迪回合”谈判后,这两项税率分别下降到6.5%和11.3%,两者之间的税率幅度并未缩小。然而,从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日益增多的赢得独立的发展中国家加入总协定,并且在经济上独立,他们的要求和呼声日益增高,于是总协定不得不开始重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权利。总协定修改了第18条,增加了第四部分,通过了“授权条款”等,这些便是发展中国家权益受到重视的表现。但在实践中,发展中国家从中未得到多少实惠。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广大发展中国家得到的实惠比希望的少得多,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特别关注的市场准入、纺织品贸易自由化等方面远未达到他们的要求,而在发展中国家处于劣势的服务贸易、知识产权、投资等领域却不得不承担许多新的义务。

4.多边贸易谈判的内容范围在扩大,时间越拉越长(见表8-1)

谈判的内容从关税减让扩展到了非关税壁垒。在第6轮多边贸易谈判中首次涉及非关税措施;而在第七轮谈判中达成了六项有关非关税壁垒的协议和守则,它们是海关估价守则、补贴与反补贴守则、反倾销守则、进口许可证程序守则、政府采购协议、技术贸易壁垒协议。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谈判过程所涉及的商品从有形商品贸易扩展到无形商品和服务贸易。正是由于谈判内容的增加、范围的扩大、牵涉面越来越广,每次谈判的时间逐渐延长。

表8-1    关税与贸易协定历次多边贸易谈判情况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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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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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总协定的作用

1.总协定促进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贸易的自由化

首先通过历次多边贸易谈判,总协定缔约方范围内进口关税税率大幅度降低(见表8-1)。从总协定生效以来,通过七轮谈判,目前各发达缔约方平均进口关税率(即最惠国税率)已从50%左右下降为4.7%。其次,1979年第七轮谈判通过的“授权条款”使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成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和非互惠的关税优惠。第三,总协定通过禁止数量限制以及“东京回合”中达成的非关税壁垒的协议和守则,大大削减了非关税壁垒对国际贸易的限制和阻碍,使贸易自由化的范围扩大了。

2.缓和了总协定内外各方的矛盾

总协定首先缓和了各缔约方的矛盾,总协定的各种组织机构为各缔约方解决矛盾和争端提供了场所,而且它还建立了一套争端调解的程序和方法。这样使各方有机会就贸易争端等问题及时进行磋商和调解,并为各方调节贸易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更好地保障了各方在总协定中的权利和义务。其次,它缓和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矛盾,这主要体现在第四部分的增加及普惠制的实施。为解决普惠制与最惠国待遇之间的矛盾,1979年通过“授权条款”,为普惠制提供了法律依据。这些都反映了发展中国家地位的提高,充分反映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缓解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矛盾。

3.建立了一套指导缔约方国际贸易行为的贸易准则

总协定通过关税和贸易两个方面,规定了指导国际贸易行为的十大原则,以及在历次多边贸易谈判中达成的协议,形成了一套国际贸易的行为法典。它要求缔约方无论在从事国际贸易活动、还是制定国内对外贸易政策和措施,以及处理缔约方之间的贸易关系上,都应遵守这些原则和协议,促进贸易自由化和国际贸易的稳定发展。

《》中的其他贸易术语_新编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第三节 《Incoterms®2010》中的其他贸易术语

除了前述6种主要贸易术语外,《Incoterms®2010》还包括了其他5种贸易术语,可在实际业务中酌情加以运用。

一、EXW Ex Works ( … named place of delivery ) Incoterms®2010,工厂交货(…指定交货地点)

EXW术语又称“工厂交货(…指定交货地点)”价,它是指当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点(如工厂、车间或仓库等)将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因卖方通常在本国内完成交货,形式上类似国内贸易,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都局限于出口国国内。该术语是《Incoterms®2010》所有术语中卖方承担责任最小的术语。

采用EXW术语时,卖方的基本义务只是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于买方控制,就完成了交货,风险也于交货的同时移交买方。以EXW为基础购买出口产品的买方需要注意,卖方只有在买方要求时,才有义务协助办理出口,即卖方无义务安排出口通关。因此,若买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时,不宜使用该术语。

应当明确,如果没有另外约定,卖方无义务将货物装上买方备妥的运输车辆。但是,若双方希望在启运时卖方负责装载货物,则须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通常相关风险和费用仍由买方承担。

二、FAS Free Alongside Ship ( … named port of shipment )Incoterms®2010,装运港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FAS术语又称“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价,它是指当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边(例如,置于码头或驳船上)时,即为交货。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交到船边时发生转移,同时买方承担自那时起的一切费用。买方负责装船,订立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输合同并及时将船名、装船日期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及时备妥货物。

因卖方承担在特定地点交货前的风险和费用,而且这些费用和相关作业费可能因各港口惯例不同而变化,买卖双方应尽可能清楚地约定指定装运港内的装货点。

当货物装在集装箱里时,卖方通常将货物在集装箱码头移交给承运人,而非交到船边,这时不宜使用FAS术语,而应使用FCA术语。

在需要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时,FAS要求该项工作由卖方负责,但卖方无义务办理进口清关、支付任何进口税或办理任何进口海关手续。

三、、DAT Delivered At Terminal ( …named terminal at port or place of destination) Incoterms®2010,运输终端交货(…指定港口或目的地的运输终端)

DAT术语是《Incoterms®2010》中新增的术语,是“运输终端交货(…指定港口或目的地的运输终端)”价,它是指当卖方在指定港口或目的地的指定运输终端,将货物从抵达的载货运输工具上卸下,交由买方处置时,即为交货。卖方承担将货物送至指定港口或目的地的运输终端并将其卸下的一切风险,还要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但无义务办理进口清关、支付任何进口税或办理任何进口海关手续。

“运输终端”意味着任何地点,而不论该地点是否有遮盖,例如码头、仓库、集装箱堆积场或公路、铁路、空运货站。

按此术语成交,买卖双方的风险和费用的划分是以约定港口或目的地的运输终端为界,卖方承担在此地点交货前的一切风险,买方则负责此后与货物相关的风险与费用,并办理进口清关手续,支付进口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如果双方希望由卖方承担由运输终端至另一地点间运送和受理货物的风险和费用,则应当使用DAP或DDP术语。

该术语可用于任何运输方式,也可适用于多种运输方式。

四、DAP Delivered At Place ( …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Incoterms®2010,目的地交货(…指定目的地)

DAP术语也是《Incoterms®2010》中新增的术语,是“目的地交货(…指定地点)”价,它是指当卖方在指定目的地将仍处于抵达的运输工具之上,且已作好卸载准备的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即为交货。卖方承担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的一切风险。在需要时,卖方负责办理货物的出口清关手续,但无义务办理进口清关、支付任何进口税或办理任何进口海关手续。

按此术语成交,买卖双方的风险和费用的划分是以约定目的地为界,卖方承担在此地点交货前的一切风险,买方则负责此后与货物相关的风险与费用,并办理进口清关手续,支付进口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如果双方希望由卖方办理进口清关、支付所有进口关税,并办理所有进口海关手续,则应使用DDP术语。

该术语可用于任何运输方式,也可适用于多种运输方式。

五、DDP Delivered Duty Paid ( …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Incoterms®2010,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DDP术语又称“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价,它是指当卖方在指定目的地将仍处于抵达的运输工具上,但已完成进口清关,且已作好卸载准备的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即为交货。

DDP术语代表卖方的最大责任。按此术语成交,卖方要承担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并且有义务完成货物出口和进口清关,支付所有出口和进口的关税和办理所有海关手续。

如果卖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完成进口清关,则在交易中不应使用DDP术语。如果双方希望买方承担所有进口清关的风险和费用,则应使用DAP术语。

该术语可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也可适用于多种运输方式。

本章小结

本章介绍了《Incoterms®2010》对11种国际贸易术语的解释,并提出在实际业务中使用时应注意的问题。现将以上内容总结成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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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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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案例1使用贸易术语不当致损案

【背景介绍】

位于铁路交通干线的我国内地某外贸公司,于某年5月向法国出口60公吨石墨电极。由于该公司在上海设有办事处,便以FOB条件成交,价格为每公吨425美元FOB上海,共计25500美元,即期信用证支付,装运期当年5月28日之前。货物于当年5月20日运到上海,由上海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货。不料货物到达上海的第五天,仓库失火,抢救不及,全部货物受损无法出售。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的公司总部要求尽快补发60吨货物,否则无法按期装船。但恰逢该外贸公司货源紧张,只好要求法商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所有损失也只能由该公司负担。

【案情分析】

长期以来,在对外贸易中,无论采用何种运输方式,我国的外贸人员都习惯了使用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但是,在滚装船和集装箱运输的情况下,船舷已经无实际意义,应该采用FCA、CPT和CIP术语更为适宜。该案中就是这种情况。

该贸易公司所在地是在铁路交通的干线上,假如本案中,我贸易公司采用FCA术语对外成交,贸易公司在当地将60吨货物交中转站(即承运人),不仅于那时将风险转移给买方,而且凭当地中转站(即承运人)签发的运输单据即可以在当地银行办理议付结汇。

由此可见,在对外贸易中采用正确的贸易术语意义重大,既可以减少环节,又可以减低风险。

案例2CFR合同下卖方未及时发出装船通知致损案

【背景介绍】

我国某外贸公司与德国汉堡一家贸易公司按CFR条件签订了一笔石墨的出口合同,价值4万欧元,支付方式为D/P即期。货物于某年3月13日上午装“胜利号”货轮。当天装运完毕,因该业务的经办人员工作繁忙,没有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Shipping Advice),而是在第二天才向德国买方发出通知。德商接到我方通知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时,该保险公司已获悉“胜利号”货轮已于13日晚在海上遇难而拒绝承保。于是德商致电我方公司,声明由于是我方没有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以致在货轮遇难的情况下德商无法投保,该批货物的损失应由我方公司来负担并要求索赔。不久,由于德商拒不赎单,我方通过托收银行寄去的全部运输单据也备代收银行退回。结果,我方不仅钱货两空,而且不得不向外商赔偿8000欧元的损失。

【案情分析】

根据《Incoterms®2010》的解释,按CFR贸易术语成交的情况下,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后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买方来负担,但是卖方必须要给予买方说明货物已按照A4规定交货的充分通知,以及要求的任何其他通知,以便买方能够为受领货物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这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

本案就是因为卖方没有做到“充分通知”才导致钱货两空。假如卖方于装船时或装船后立即给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买方也就得以及时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及时货物在买方投保之前就已经在海上遇难,但是如果买方和保险公司毫不知情,保险公司仍旧会承担该笔保险的赔偿责任,我方也可避免损失。由此可见,在CFR条件下卖方应及时发出装船通知的重要性。

思考与练习

1.什么是《Incoterms®2010》?

2.试比较FCA和FOB两个术语的异同点。

3.与CIF术语相比,DAP术语有何特点?

4.在大宗货物交易中,如果卖方不愿意承担在目的港或目的地的卸货费用,可使用哪种术语?

商品的数量_新编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第二节 商品的数量

数量条款也是合同中的主要条款,它约定了买卖双方所交易的商品数量。而交易商品数量的多少,直接关系到商品成交总价值的大小,涉及买卖双方的利益。根据《公约》的规定,卖方应承担按约定的数量交付货物的责任。如果卖方交货的数量大于合同约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拒收多交部分,也可以收下多交部分中的一部或全部,但同时应对其按合同价格付款。如果卖方交货数量少于合同的约定数量,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但即使如此,买方在因此而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的情况下,也有向卖方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此外,还有一些国家的法律或惯例规定,只要卖方交货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就有拒收货物的权利。因此,卖方在实际业务中要适当掌握成交数量,并认真订好数量条款。

一、常用的度量衡制度和计量单位(一)度量衡制度

要说明交易中商品的数量,就必须采用一定的计量单位来表述,而计量单位又是与特定的度量衡制度相联系的。在不同的度量衡制度下,同一计量单位所表示的数量也有所差异。目前,世界各国所采用的度量衡制度不尽相同,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比较广泛的度量衡制度有公制(The Metric System,也被称为米制)、英制(The British System)、美制(The U. S. System)和国际单位制(The International System of Unit,简称SI)四种。其中,公制广泛使用于亚洲和非洲的大多数国家,美制主要在北美洲国家和地区使用,英制则主要在英联邦国家使用。虽然英联邦国家政府从1970年开始改用公制,但是度量衡制度的改变是十分困难的,需要经过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因此,至今英联邦的许多地区还在使用英制计量单位。

由于国际度量衡制度的不统一会给国际经济贸易往来造成极大的不便,因此,为消除度量衡制度方面的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标准计量组织于1960年在第十一届国际计量大会上颁布了以公制为基础的国际单位制,并在随后的时间里被许多国家所采用。国际单位制共包括七个基本单位、两个辅助单位,它们是表示长度的“米(m)”、表示重量的“千克(kg)”、表示时间的“秒(s)”、表示电流强度的“安培(A)”、表示热力学温度的“开尔文(K)”、表示物质的量的“摩尔(mol)”、表示发光强度的“坎德拉(cd)”、表示平面角的“弧度(rad)”和表示立体角的“球面度(sr)”。通过这九个单位就可以导出不同科技领域的全部计量单位。

我国自1959年至1984年一直以公制作为度量衡制度。1984年2月27日,国务院颁布命令,在全国范围内执行新的《法定计量单位制》。要求从1991年1月1日起,除个别特殊领域外,不得再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我国的法定计量单位以国际单位制为基础,但除国际单位制的九个基本单位外,又增加了几个非国际单位制的计量单位,如表示重量的“吨(T)”、表示航行速度的“节(knot)”及表示时间的“分”、“时”、“天”等。目前,在我国的进出口业务中,对进口的仪器和机械设备一律要求采用法定计量单位,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引进非法定计量单位的仪器与机械设备,须经有关计量主管部门批准;对出口商品,除照顾对方国家的贸易习惯而在合同中约定采用公制、英制或美制计量单位外,都应使用我国的法定计量单位。

(二)计量单位

根据商品的性质,需要在特定的度量衡制度下选择不同的计量单位来表示商品的数量。目前,国际货物贸易中常用的计量单位可概括为以下几种:

1.长度单位

主要包括:

公制——公里(kilometer)、米(meter)等;

英制和美制——码(yard)、英尺(foot)、英寸(inch)等。

这些计量单位之间的换算关系为:

1公里=1000米

1米=1.094码=3.2808英尺=39.37英寸

在金属绳索、绸缎、布疋等类商品的交易中,一般要使用长度单位说明商品的数量。

2.重量单位

主要包括:

公制——公吨(metric ton)、公斤(即千克,kilogram)、克(gram)等;

英制和美制——长吨(long ton,即英吨)、短吨(shor tton,即美吨)、磅(pound)、盎司(ounce)等。

这些计量单位之间的换算关系为:

1公吨=0.9842长吨=1.1023短吨

1公斤=2.2046磅=35.2736盎司

1磅=16盎司。

在矿砂、钢铁、盐、羊毛及油类等天然产品的交易中经常要使用重量单位。此外,黄金、白银等贵重商品的数量一般要用“克”和“盎司”计量。而钻石之类特别珍贵的商品的数量则常用“克拉(carat)”来计量。

3.面积单位

主要包括:

公制——平方米(square meter)等;

英制和美制——平方码(square yard)、平方英尺(square foot)、平方英寸(square inch)等。

它们之间的换算关系为:

1平方米=1.19599平方码=10.7639平方英尺=1550平方英寸

这些表示面积的计量单位一般出现在皮革、玻璃、地毯等商品的交易中。

4.容积单位

主要包括:

公制——升(litter)、立方米(cubic meter)等;

英制和美制——加仑(imperial gallon,英制;U.S.gallon,美制)、立方码(cubic yard)、立方英尺(cubic foot)、立方英寸(cubic inch)、蒲式耳(bushel)等。

以上计量单位之间的换算关系如下:

1升=0.22英制加仑=0.264美制加仑

1立方米=1.308立方码=35.3147立方英尺=61023立方英寸

1英制蒲式耳=1.032057美制蒲式耳

1英制加仑=277.42立方英寸

1美制加仑=231立方英寸。

在国际货物交易中,使用容积单位说明商品数量的情况相对比较少,一般只出现在木材、天然气和化学气体的交易中;但应注意,在一些国家中习惯使用蒲式耳作为某些农产品的计量单位。

5.个数单位

个数单位主要包括罗(gross)、打(dozen)、件(piece)、套(set)、双(pair)、卷(roll)、包(bale)、令(ream)等。其换算关系为:

1罗=12打=144件

1令=516张(一般用来表示印刷纸的张数)。

个数单位广泛地应用于许多工业制成品,特别是日用消费品、机械产品及轻工业品的交易中。

二、计算重量的方法

由于国际贸易中许多商品的数量都是按重量计量的,而由于商品的性质、商业习惯及计量目的的不同,计算重量的方法有很多种,所以在介绍商品数量的计量时必须对商品重量的计算方法作出介绍:

(一)按毛重计算

毛重(Gross Weight,简称GW)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与内、外包装重量之和。在国际贸易中一般很少用毛重作为计算货物总价值的基础,它更多的是作为运输部门按重量吨计收运费的依据。但在一些单位价值较低的商品,如粮食、饲料等农副产品等的交易中,因其包装价值同商品价值相差不大,有时也以毛重作为计算商品总价的基础。通常将此种方法称为“以毛作净(Gross for Net)”。

(二)按净重计算

净重(Net Weight,简称NW)是指货物本身的实际重量。在国际货物贸易中,由于净重可以反映成交商品的真实数量,所以凡是按重量成交的商品,绝大多数都按净重计价。如果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交货的数量是按毛重还是按净重计算,习惯上也是按净重计算。净重与毛重之间存在如下关系:

净重=毛重-皮重

这里所说的皮重(Tare)就是商品内外包装的总重量。在实际业务中,根据毛重和皮重就可以计算出商品的净重。视具体情况的不同,皮重可以通过下面四种方法求得。

1.实际皮重法(Real Tare)

即通过对商品包装进行逐件称量,再进行加总,得出总皮重。用这种方法计算皮重结果最精确,但也最麻烦,费用耗费也最多。因此,只有在单位价值较高的商品的交易中才采用这种方法求得皮重。

2.平均皮重法(Average Tare)

如果商品的包装材料和包装规格比较整齐划一,就可以采用平均皮重法,即只称量一件商品的包装的重量,将其作为这批商品的平均皮重,然后乘以商品的总件数,从而得出这批商品的总皮重;如果希望结果更加精确,也可以抽取若干件商品的包装进行称量,取其平均值作为平均皮重。

3.习惯皮重法(Customary Tare)

如果商品的包装比较规范,重量相对变化不大,并在长期的业务实践中为国际贸易界所公认,这时就可以直接将大家公认的重量作为皮重,而不必再对商品的包装进行称量。例如装运粮食时所使用的机制麻袋,国际上公认的重量为每只2.5磅,在粮食交易中就被作为习惯皮重而直接使用。

4.约定皮重法(Computed Tare)

这是指买卖双方不再对商品皮重进行称量,而是在合同中约定每件商品包装的重量,以此作为计算总皮重的基础。

(三)按公量计算

公量(Conditioned Weight)是一种相对比较特殊的计算商品重量的方法,它是指用科学方法抽出商品中的实际水分,然后再加上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标准的含水量所求得的商品重量,一般只在计量经济价值较高、但含水量极不稳定的商品的重量时使用。例如,羊毛、生丝等商品,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不同气候条件下,其重量差异较大,采用公量作为计价基础,可以避免买卖双方因对商品重量的不同理解而产生纠纷。公量的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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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式中的标准回潮率也被称为公定回潮率,它是指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商品所含水分与干量之比,实际回潮率则是商品实际所含水分与干量之比,可以通过抽样测算。

(四)按理论重量计算

国际贸易中有些商品的规格和尺寸是固定的,每件重量也大致相等。这样就可以通过单件商品重量与交易的总件数来推算出商品的总重量,由此而得出的重量称为理论重量(Theoretical Weight)。在钢板、马口铁等商品的交易中,往往以此种方法求得商品的重量。

(五)按法定重量计算

法定重量(Legal Weight)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与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物料的重量之和。在进出口业务中,外商有时要求在有关单据或信用证上分别列明Gross Weight、Net weight和Net Net Weight,这里的Net Net Weight才是通常意义上的商品的净重,而Net Weight就是指法定重量。有些国家的海关以法定重量为基础对进口商品计收从量关税。

三、数量条款

(一)数量条款的内容

由于商品的数量要由计量单位来表示,所以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也就相应地包括数量和计量单位两部分内容。大多数情况下,交易双方在磋商交易和签订合同时,都在数量条款中规定了明确的、不容增减的数量,如“4000公吨”、“1000码”等,这时卖方必须承担按合同规定的确切数量对买方交货的义务。

(二)规定数量条款时应注意的问题

数量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主要条款之一,这一条款的规定是否合理,关系到合同能否得到顺利履行。买卖双方在规定数量条款时,一般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合理约定进出口商品的数量

卖方在出口业务中要适度把握出口商品的数量。如果出口商品的数量偏少,就会造成出口国商品在世界市场的占有率偏低;而如果出口商品数量过大,也会引起出口商品国际市场价格下跌,给出口商与出口国带来的损失。另外,把握出口商品的数量还要考虑到国外客户的情况,应尽量使出口商品数量与国外客户的经营能力与经营作风相适应,以使我国出口商品在国外市场保持经常、稳定的销售。

买方在进口业务中,主要根据我国市场上的实际需求与外汇支付能力确定进口商品的数量。另外,进口方也应考虑进口商品国际市场行情的变化趋势,以防进口数量巨大的商品价格未来出现下降,给自己造成无形的价格损失。

2.对进出口商品数量的规定要明确、具体

尽量在商品的数量条款中对商品的数量、计量单位作出明确的规定,在按重量成交的交易中还要具体说明计算重量的具体方法。在措辞上避免用“大约”、“左右”等含混的词汇说明商品的数量,以免买卖双方在合同执行的过程中对此产生争议。

3.在必要时可以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

国际贸易中所交易的货物有些是散装商品。由于商品本身的特征以及生产、运输、船舶舱位等原因,卖方很难准确地按合同规定的数量交货。为避免买卖双方因微小的数量问题发生争议,影响合同的顺利履行,双方当事人对这类商品须在数量条款中规定一定的数量机动幅度。

数量机动幅度是在合同中规定的、卖方所交货物的实际数量可以多于或少于合同中规定数量的幅度。数量机动幅度一般有两种规定方式。

(1)在合同的数量条款中的具体数量之前加“约”字,以此来表示卖方交货的数量可以有一定的灵活性。例如,“Quality:1000000yards about(数量:大约1000000码)”。但应该注意的是,不同国家、不同行业对“约”字的含义有不同的解释,如,有的解释为2%,有的解释为5%,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500号出版物)则规定,如果信用证上商品的数量前有“约”字,则应解释为允许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因此,这种采用“约数”的方式在具体执行时,买卖双方容易因解释上的差异而产生纠纷。我国进出口合同中应尽量避免采用这种方式来规定数量机动幅度,即使采用,买卖双方也须就这种约量的含义作出书面说明。

(2)在合同中规定具体卖方交货数量差异幅度,表现为合同数量条款下的溢短装条款(Moreor Less Clause)。例如:

Quality: 100metric tons with 2%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such excess or deficiency to be settled at contracted price.(数量:100公吨,2%增减幅度,由卖方决定,多交或少交部分按合同价格计算。)

从以上条款可以看出,完整的溢短装条款由三部分内容组成:①机动幅度,即允许多交或少交货物的百分比,如上例中的“2% more or less”;②选择权,即约定何方有权决定多交或少交,如上例中就规定“at Seller's option”;③超过或不足部分的计价方法,如在上例中所规定的“to be settled at contracted price”。

在溢短装条款中,可以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规定选择权,决定由买方还是由卖方或船方选择多交或少交货物。通常情况下,由履行交货义务的一方,即卖方选择的比较多见;但当交货多少涉及载货船的舱容问题时,交货的机动幅度一般由负责安排运输的一方选择,或是直接由船长根据货物装载情况作出选择。在我国的进出口业务中,凡由我方派船的交易,都要争取由我方决定多装或少装;凡由对方派船的交易,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由我方或对方决定溢装或短装。

关于多交或少交部分货物的计价问题,比较常见的做法是只要数量的差异是在溢短装条款规定的机动幅度的范围内,多交或少交部分的货物都按合同价格计算。但是,数量上的溢短装在一定条件下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利益。如果双方成交量较大、商品的市场价格波动又比较频繁,若对多交或少交部分仍按合同价格计价,有选择权的一方就可以根据交货时市场价格的变化,作出对自己有利的选择,损害另一方的利益。比如,若交货时市场价格下跌,则卖方愿意多交而买方希望卖方少交。因此,为防止有权选择多交或少交的一方,利用行市的变化而取得额外利益,有时也规定超过或不足部分以装船日或到货日的国际市场价格结算。

国际贸易商品的价格_新编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第四节 国际贸易商品的价格

一、进出口商品的作价原则

在进出口业务中,对进出口商品作价,应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根据国际市场价格水平,结合购销意图确定适当的价格。由于成交商品价格构成因素不同,影响价格变化的因素也很多,所以在确定进出口商品价格时,除考虑上述基本原则外,还应考虑影响价格的具体因素。

(一)影响进出口商品价格的主要因素

1.商品质量的优劣。包括档次的高低、包装装潢的好坏、式样的新旧、商标品牌的知名度。

2.运输距离的远近。要求在确定价格时,核算运输成本,做好比价工作,体现地区差价。

3.成交数量的大小。按照国际惯例,成交量大时,应在价格上给予适当优惠;反之,数量小时,可提高售价。

4.交货地点与交货条件不同。即按各种不同的贸易术语成交,买卖双方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有所差别。因此,同一距离成交的同一商品在不同术语下价格可不相同。

5.季节性需求的变化。某些季节性商品,应适当考虑季节性差价,争取有利价格。

6.支付条件与汇率变动的风险。同一商品在其他交易条件相同的情况下,采用各种不同的支付条件价格有所不同,应采取有利的支付条件,如考虑是否采用信用证支付。同时,应争取有利货币成交,如果用不利货币计价应考虑汇率变动的风险。

此外,交货期的远近,贸易对象不同,市场销售习惯等因素对价格的确定也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二)成本核算的主要指标

在实际业务中,除了区别不同情况,掌握好上述品质差价、数量差价、地区差价、季节性差价等等之外,还应加强成本核算,做好比价工作。在出口业务中,这一点更为重要。为了比较各种商品出口的盈亏状况,分析出口商品作价是否合理,我国出口业务中主要考虑以下三个指标:

1.出口商品盈亏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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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出口总成本是指出口商品的进货成本加上出口前在国内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税金。出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是指出口商品除去境外运费、保险费后折成的FOB价,按外汇牌价折成的人民币净收入。

根据公式计算出的出口盈亏率为正值时,表示盈利;为负值时表示亏损。在具体业务中,同一商品的每笔交易的盈亏率不尽相同。若计算企业经营某种商品的盈亏率,可以通过对该种商品每笔交易的盈亏率算术平均或加权平均求得。

2.出口商品换汇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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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出口销售外汇净收入是指出口商品按FOB价出售所得的净收入。这一指标反映用多少人民币换回1美元。如得出的值高于银行当时的外汇牌价,则出口为亏损;反之为盈利。出口商品换汇成本同出口盈亏率有直接关系,即赢利率越低或亏损率越高,换汇成本就越高。

通过推算、比较不同种类商品的换汇成本,可以对出口商品的结构进行调整;对同类商品在不同时期的换汇成本进行比较,有利于改善经营管理和采取扭亏培盈的有效措施。此外,通过对同类商品出口到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换汇成本的比较分析,可以为市场选择提供依据。

3.出口创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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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面的公式中,如果原料是进口的,其外汇成本按CIF价计算;如果是本国产品,则按原料的FOB出口价计算。

通过这一指标可以分析商品出口的创汇情况,确定出口是否有利。尤其在进料加工的情况下,这一指标更为重要。

在出口商品作价上,还要防止盲目坚持高价,或随意削价竞争,以免影响出口额或招致倾销诉讼。

二、进出口商品的作价方法

根据国际惯例,进出口商品的价格应该经过买卖双方协商,在合同中具体订明。合同价格一经确定,除非另有约定或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在实际业务中,根据不同情况,买卖双方可采取不同的作价方法。

(一)固定价格

按此价格成交,买卖双方应按合同价格交货付款。即使合同价格与合同交货当时的价格差别很大而对一方不利,双方也必须如期履行合同。这就意味着买卖双方要承担从订约到交货付款以至转售时价格变动的风险。

为了减少风险,采用此方法作价前,应仔细研究影响商品供需的各种因素,对价格前景作出判断,还应选择资信较好的客户成交。这种做法是一种常规做法,它的特点是明确、具体和便于核算。但由于国际经济状况日趋复杂,为了减少风险,也日益采用作价的一些变通方法。

(二)暂定价格

在订立合同时,买卖双方先规定一个初步价格,作为开立信用证和初步付款的依据。待双方确定正式价格、履行合同时,再根据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最终的结算。这种方法,有利于在交货期比较长的情况下促成交易,使双方不必承担价格变动的风险。但要注意,采用这种方法,易使合同具有不确定性,一旦双方无法就价格达成一致,合同很难实际履行。

(三)暂不固定价格

如果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价格前景难以分析,可签订“活价合同”,即只规定成交的品种、数量和交货期,而具体的价格或者订明以后定价时间及定价方法,比如“按提单日期的国际市场价格计算”等;或者只规定以后某个时期商定而不订明作价方法。但后一种规定方式容易给合同带来较大不稳定性,双方也可能因为作价方法而各执己见。因此,一般只是长期交往的买卖双方才能使用。

按这种方法作价,买卖双方都不必承担价格变动的风险。

(四)部分固定价格,部分暂不定价

为了照顾买卖双方利益,解决买卖双方在作价方法方面的分歧,在大宗交易和分批交货的情况下,买卖双方为了避免承担远期交货部分的价格变动的风险,也可采用部分固定价格,部分非固定价格的做法或分批作价的方法。即双方只约定近期交货部分的价格,而对余下远期交货部分的价格,则采用上述暂不固定价格的做法。因此,同暂不固定价格一样。

该种作价方法使合同具有一定的不稳定性,双方有可能在远期作价时出现矛盾,影响合同履行。

(五)滑动价格

在某些生产周期长的机器设备和原料性商品的交易中,普遍采用“价格调整条款”,即买卖双方只约定初步价格,再按原材料价格和工资变化来调整最后价格。在价格调整条款中,常用下面公式来调整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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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P和P0分别代表货款结算时的最后价格和签订合同时的初步价格,M和M0分别代表货款结算时和合同签订时的原材料价格指数,W和W0分别代表货款结算时和签订合同时的工资指数,a、b、c分别代表经营管理费和利润、原料、工资在价格中所占比重,在签订合同时确定。

此外,也可应用物价指数作为调整价格的依据,即双方约定,在生产期间或交货期间即合同期间物价指数的变动如果超过一定范围,应相应调整价格。

在价格调整条款中,双方应订明影响价格的各因素在合同期限内所发生的变化必须超过一定范围才予调整,否则不予调整。

三、佣金与折扣的运用(一)佣金(Commission)

佣金是指代理人或经纪人为委托人进行交易而收取的报酬。在货物买卖中,是指卖方或买方付给中间商为介绍交易而提供服务的报酬。佣金直接关系到商品的价格。

在洽商交易和签订合同时,还要明确规定佣金率。佣金率是指按照一定的含佣价给予中间商佣金的百分比。在国际贸易中,佣金一般用文字表示。例如,“每公吨300欧元马赛Incoterms®2010包括2%佣金”(Euro 300 per M/T CIF Marseilles Incoterms®2010 including2% commission);也可以在贸易术语后加注英文字母“C”和佣金率来表示,如“每公吨100美元CFRC2%伦敦Incoterms®2010”。

除了可以用百分比表示之外,商品价格中的佣金率也可用绝对数表示。例如,“每公吨付佣金10欧元”。但有时中间商要求佣金不要在价格中表明,由买卖双方另行约定并按协议支付。在习惯上,前者称为“明佣”,后者称为“暗佣”。暗佣的佣金率一般在1%~5%之间,不宜偏高。

佣金的计算,根据计算基础选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有以下几种计算方法:

1.以发票金额为基础计付佣金。不论采用何种贸易术语,都按发票金额乘佣金率计算佣金。

这种方法操作比较简单,在实际业务中应用比较广泛。但其中存在一定的重复计算,而且在CFR和CIF术语下,卖方还要对运费和保险费支付佣金,但实际上运费与保险费均为卖方代付,非卖方所得,不应计佣。

2.按FOB价计付佣金。按此方法,无论以贸易形式成交,均以FOB价为基数乘以佣金率计付佣金。

这种方法可以避免佣金的重复计算,但实际中运费和保险费计算比较复杂,如果按CIF和CFR术语成交,以此方法计付佣金便较复杂。而且,以这种方法支付佣金,使卖方尽管少付佣金,但佣金是从FOB价中支出,实际降低了卖方外汇收入;对中间商来说所得佣金要少,不易调动其积极性,因此,对卖方与中间商均不利,对批量小的交易,金额少的新、小商品的出口更为不利。

3.按一般惯例,以何种术语成交,就按何种价格作为计佣基础,但为确保外汇收入,可按下面公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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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多采用第三种方法。

通常情况下,佣金的支付有两种做法:一种是由中间代理商直接从货价中扣除佣金;另一种是在卖方收清货款后,再按事先约定的期限和佣金率另付给中间商。根据双方的协定,佣金可在合同履行后逐笔支付,也可按月、按季、按半年甚至1年汇总计付。支付佣金时,应防止错付、漏付和重付。

(二)折扣(Discount)

折扣是卖方按货物原价给予买方一定百分比的价格减让,即适当的价格优惠。国际上使用的折扣有特别折扣(Special Discount)、额外折扣(Exceptional Discount)、数量折扣(Quantity Discount)等。折扣也直接关系到商品的价格,货价中是否包含折扣及折扣率的大小都影响商品的价格。折扣率越高,价格越低。

在价格条款中,折扣也通常用文字表示。例如,“CFR哥本哈根Incoterms®2010每公吨100欧元,折扣3%”(Euro 100 per M/T CFR Copenhagen Incoterms®2010including 3%discount)。也可以用绝对数表示,例如,“每公吨折扣6欧元”。凡是这种在价格条款中明确规定折扣率的,称为“明扣”。如果单价中没有表明折扣,但由买卖双方另行约定折扣的做法,称为“暗扣”。这种做法属于不公平竞争。

折扣通常以成交额或发票金额为基础计算,即原价乘以折扣率。折扣率一般是根据不同商品、不同市场和不同交易对象酌情确定的。

折扣一般是在买方支付货款时预先予以扣除。但有时在“暗扣”的情况下,折扣金额不直接从货价中扣除,而按暗中达成的协议另行支付给买方。

(三)佣金与折扣的区别

尽管佣金与折扣都直接影响到商品价格,但两者概念不同。首先,付给的对象不同。佣金是卖方或买方给中间商的报酬,而折扣是卖方给予买方的价格减让;其次,如果卖方给中间商的佣金包括在货价内,如出口使用CIF价,卖方投保时应将佣金计算在保险金额内,而折扣是买方在付款时就已扣除,因此不包括在保险金额内;再次,许多国家对佣金要征收所得税,而由于折扣对买方有利害关系,则不征税。

上述的佣金和折扣,一般应在合同中订明。凡货价中不含佣金或折扣的,往往在贸易术语后加注“净价”字样。

四、几种常用贸易术语间价格的换算

在国际贸易中,不同的贸易术语表示其价格构成的因素。因此,在对外洽谈中,如果一方按某一术语报价,对方要求改其他术语表示的价格,就涉及价格的换算问题。

在实际业务中,表示货物价格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以净价表示;另一种是以含佣价或含折扣价表示。

(一)净价之间的换算

净价(Net Price)是在表示货物价格时,不包含佣金或折扣。例如,“每公吨500美元CIF伦敦Incoterms®2010”(US $ 500 per M/T CIF London Incoterms®2010)。

应当注意,各种不同术语下价格的换算,不仅术语形式上改变,同时买卖双方各自承担责任、费用和计价金额也随之改变。因此,应了解和掌握下面三种最常用术语下价格的换算方法:

1.FOB价换算为其他价格

FOB的构成包括进货成本、货物包装费(另计的部分)、货物仓储保管费用(包括火险费和货物损耗)、加工整理费、国内运输费和装卸搬运费用、商品检验费、出口关税及各种捐税,还包括领取有关出口证件及办理托运、报关、结汇等手续费以及各种杂费(业务通讯费、港口费、码头费等)。

以FOB价换算为其他价格的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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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CFR价换算为其他价格

CFR价包括FOB价及单位货物的海运运费(下面简称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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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CIF价换算为其他价格

CIF价的构成包括FOB价、海运保险费及扩展责任保险费(简称保险费)和海运运费。

FOB价=CIF价×(1-投保加成×险费率)-运费

CFR价=CIF价-保险费=CIF价×(1-保险加成×险费率)

(二)净价与含佣价之间的换算1.以FOBC价换算为其他价格

img57

2.以CFRC价换算为其他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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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CIFC价格换算为其他净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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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含折扣价换算为净价

含折扣价=原价-单位货物折扣额=原价×(1-折扣率)

五、合同中的价格条款(一)价格条款的基本内容

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价格条款,一般包括商品的单价和总值两项。商品的单价通常由计量单位(公吨、长吨或短吨)、单位价格金额、计价货币(美元、欧元、日元或英镑等)和贸易术语4个部分组成。例如:

“每公吨200欧元,CIF伦敦Incoterms®2010”(Euro200 per M /T CIF London Incoterms®2010)

总值亦称总价,即一笔交易的货款总金额。为规定价格条款,除了合理地确定成交价格,列明具体的作价方法外,还应采用适当的贸易术语和选择合理的计价货币。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价格条款订立中应注意的问题

1.贸易术语的选择

在国际贸易中,每种不同的贸易术语其风险、责任和费用的划分不同,价格构成因素也各不相同,因此,买卖合同中贸易术语的采用对双方都至关重要。选择贸易术语的一般原则是:出口业务尽量采用CIF或CFR术语,为国家增加保险费或运费的外汇收入;进口时尽量采用FOB术语,减少保险费和运费的支出,并将货物运输与保险环节掌握在自己手中。但在业务中也要根据方便贸易、促进成交的原则,根据货物的销售情况、销售意图、海上风险、运输条件、港口情况、贸易政策法令及与外国签订的各种协议情况权衡利弊,灵活选择贸易术语。

2.计价货币的选择

计价货币(Money of Account)是指合同中规定用来计算价格的货币。一般来讲,在国际贸易中,价格都表现为一定量的特定货币,通常不再规定支付货币,计价货币又是支付货币。计价货币可以是进口国、出口国或双方同意的第三国货币,也可以是买卖双方协商同意的某种记账单位。但由于货币的币值是不稳定的,买卖双方在选择计价货币时,一般会考虑两个问题:一是汇率风险问题;另一个是从汇率角度衡量货价的高低问题。一般来讲,对出口贸易,采用硬币计价比较有利;而进口交易使用软币比较合算。但在实际业务中确定计价货币时,还应考虑买卖双方的交易习惯、经营意图以及价格因素,选择比较有利的货币作价。

在合同规定用一种货币作价,而又另行规定支付货币的情况下,如果两种货币的汇率是按付款时的汇率计算,则不论何种计价和支付货币,卖方都可以按计价货币的金额收回全部货款。这时,如果计价货币是硬币,支付货币是软币,对卖方有利;反之则对买方有利。如果计价货币与支付货币的汇率已由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规定,情况正好相反。因此,在合同中规定计价货币与支付货币,应根据实际情况具体选择。有时,也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确定好计价货币与支付货币的汇率,到付款时,根据变动的汇率调整合同价格,以减少汇率风险。

在实际业务中,会有改变报价货币的情况。现介绍出口货物不同货币价格的折算方法:

(1)底价为人民币改报外币

以我中国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外币的买价进行折算。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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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币价格=人民币底价人民币对外币买价

(2)底价为外币改报人民币:

人民币价格=外币底价×人民币对外币的卖价

(3)底价为某种外币改报另一种外币

理论上讲应使用外币的买价,但在西方外汇市场上,主要货币之间汇价的买价与卖价相差很小,故习惯上使用中间价。即:

另一种外币价格=某一种外币底价×两种外币中间价在订立合同的价格条款时,还应注意,如果交货品质与数量有一定机动幅度,应对机动部分的作价有明确规定,如果包装材料或包装费另行计价,也应规定其作价方法,以利于更好地履行合同。

本章小结

本章着重介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商品的品质、数量、包装、价格条款的有关知识和相关合同条款的内容。针对交易商品的特点,既可以用实物表示商品品质,也可以用文字说明表示商品品质,即在品质条款中对商品的规格、等级、适用标准、商标、牌号、产地或说明书作出确切的规定。在规定品质条款时,既要具体明确,也要注意灵活性,对某些特定的产品规定品质公差或品质机动幅度。在对商品数量进行约定时,要明确数量的计量方法与计量单位,对一些散装货物还应在数量条款中规定适当的机动幅度,以便使合同得以顺利履行。商品的包装条款也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主要条款,在其中要对所使用的运输包装的种类、运输包装的包装标志,必要时还要对销售包装的种类进行具体规定,同时还要注意国际贸易中中性包装的做法及采取这种做法时应注意的问题。还要注意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价格条款以及在签订价格条款时应注意的主要问题,包括价格的制定原则、方法、出口成本的核算、各种术语下价格的换算以及佣金和折扣的正确运用。

案例分析

案例1【背景介绍】

我方某公司外售杏脯1.5公吨,合同规定纸箱装,每箱15千克(内装15小盒,每小盒1千克)。交货时,由于此种包装的货物短缺,于是便将小包装(每箱仍为15千克,但内装30小盒,每小盒0.5千克)货物发出。到货后,对方以包装不符为由拒绝收货,我方则认为交货数量与合同完全相符,要求对方付款。

【案情分析】

责任在我方。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在本案例中,显然是我方违反了合同中的包装条款,我方应主动向对方道歉,以求得到买方的谅解。

(原载《对外经贸理论与实务思考题与参考答案》)

案例2【背景介绍】

1996年5月14日,申诉人(陕西A公司)与被诉人(香港B公司)签订了购买870台5860072型微机的合同,规定:微机单价1686美元,CIP西安,总价1466820美元,航空运输,1996年6月14日期装运。为了明确交货的具体要求,双方又签订了一份附表,在其中列明:

(1)原装IBM主机870台;

(2)显示器870台;

(3)键盘870台;

(4)电源870个。

合同签订后,申诉人按合同规定于1996年5月30日开出了以被诉人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

1996年6月7日,被诉人称5860072型微机无货,若用5860069型改装,使用性能与5860072型基本相同。申诉人口头表示同意,但双方未签署书面协议。1996年6月11日,被诉人又以传真方式向申诉人重复上述内容,申诉人未答复。6月13日,被诉人将货物发运至西安。

1996年6月22日,申诉人提货时经检验发觉货物并非原装IBM微机,在提请当地商检局进行检验后,发现除主机外,显示器、键盘及电源均非原装IBM产品,且所交货物不是原装5860072型,而是用5860069型改装的5860072型,并据此确认货物规格、型号与合同不符,系被诉人错发所致。申诉人根据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被诉人提出索赔。并在未通知被诉人的情况下,重新进口了870台原装IBM键盘,替换掉交货的键盘,将870台微机全部销售给其用户。其间申诉人与被诉人多次就合同问题进行磋商,但均无结果,申诉人遂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中国××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申诉人诉称:

1.合同规定所交货物为原装IBM微机,而被诉人所交货物为杂牌微机。

2.合同规定的微机型号为5860072型而非改装的5860069型微机。

因此,申诉人要求裁决:

1.被诉人赔偿申诉人重新进口原装IBM键盘所发生的损失41760美元和进口键盘关税83520元人民币;

2.被诉人赔偿申诉人利息及其他损失542880元人民币;

3.被诉人赔偿申诉人降价销售货物所发生的损失1479000元人民币;

4.由被诉人承担全部仲裁费用。

被诉人辩称:

1.合同中并未注明微机各部分均为原装IBM产品,被诉人所交货物完全符合合同规定;

2.微机全部在最终用户投入使用,经了解并未发生质量问题,性能良好;况且以1686美元的价格在当时的国际市场上是买不到全部原装IBM微机的,申诉人的索赔要求不能成立;

3.用5860069型微机改装为5860072型交货是经申诉人口头同意的,而且申诉人在接到说明改装情况的传真后并未提出异议,应视为接受了这一条件而变更了合同;

4.申诉人明知发来的货物是经改装的微机,但仍从机场将货物提出并全部销售给其用户,应视为接受了货物,申诉人无权提出索赔。

【案情分析】

1.关于被诉人所交货物为杂牌机的问题

合同中并未注明微机各部分均为原装IBM产品,附表中只注明主机为IBM产品。申诉人提供的商检证书表明,被诉人所交货物中,主机确系IBM产品,其他部分即使不是IBM产品,也完全符合合同规定。故申诉人要求被诉人赔偿重新进口原装IBM键盘所发生的损失、进口键盘关税以及利息和其他损失的要求不能成立。

2.关于合同是否变更的问题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变更合同需经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并采用书面形式。本案中双方虽就合同变更问题达成了口头协议,但未签署书面协议,而且申诉人也未对被诉人发来的、说明合同变更的传真表示接受,故合同并未变更,被诉人应向申诉人交付原装的5860072型微机,而不是用5860069型改装的5860072型微机。据此,应认定被诉人所交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

3.关于申诉人是否有权提出索赔的问题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受损方向违约方提出索赔要求并不以是否接受货物为前提。按照国际惯例,买方接受货物只是丧失了退货的权利,而并不丧失索赔的权利。故被诉人应对其违约行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本案仲裁庭裁决如下:

1.被诉人赔偿申诉人5860069型改装的5860072型微机与原装5860072型微机的差价1479000元人民币;

2.驳回申诉人的第1项、第2项仲裁请求;

3.本案仲裁费用由被诉人承担。

(原载《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裁决书选编》)

案例3

实盘价格错报补救成功案

【案情简介】

德国B公司每年向我国A公司订购较大数量的纺织品,大都以美元或人民币计价、支付,由其西非买主直接向A公司开出信用证付款,A公司在收取货款后逐笔向B公司付3%佣金;有时也由B公司自行向我A公司开证,货物由我国直接运往西非,佣金在信用证中先行扣除。

1998年4月,B公司以电传方式向A公司询盘,要求报价规格I的印花棉布20万米,并要求通知最快装运期、每批起订量和每米德国马克CIF达喀尔价。当时该品种的棉布内部掌握价格为每米CIFC3%西非口岸Incoterms®20100.58美元。按当日中国银行外汇牌价应合每米DM1.22。可是,由于经办人员疏忽,把每米0.58美元误作0.58人民币元进行折算,从而单价就成为了DM0.78,并按此单价向B公司报实盘。发盘当天,德国B公司即致电接受发盘。交易达成后,双方又提出要改报CFR净价条件成交并相应调整单价。A公司经办人员在准备书面合同时,才发现前报价由于货币名称错误使得每米报价低了DM0.44,而20万米共差外汇DM44000,约占总值的36%。A公司当即致电更正。但当天就收到了对方拒绝更正价格的答复,理由是“货物已经出售”。次日,A公司再去电援引上年实际成交价格,据以进一步说明前报价格存在计算错误,同时予以2%的减让。但对方又称“非洲客户已经预付货款,若退还他们,势必中断业务关系。”仍然拒绝取消或更改合同价格的要求。为了尽早解决问题,A公司提出“为解除你们的为难处境,请告知你方达喀尔的客户全名和地址,我们可以直接向他们解释并表示歉意。”然而,对方迟迟不作答复。直至十天后在我方一再催促之下才表示同意更改。之后,在协商调价的过程中,A公司又主动减让了5%,同时,为了表示诚意,A公司还主动提供了一种畅销西非市场的紧俏产品。

【案情分析】

在本案例中,应客户的要求,A公司发出了20万米的实盘。对于纺织品来说,20万米是一笔不小的交易,应认真对待发盘中的出口价格。对于规格I的棉布,公司原有既定的美元价格,现应客户要求改报德国马克,应该按照中国银行的外汇牌价进行折算。此外,还要考虑德国马克可能趋软的因素再适当加价,以避免可能的损失。本案的经办人员非但没有考虑德国马克可能趋软的因素,还把美元价格误作人民币价,从而导致报价低于出口价格36%的结果。合同成立后,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即使发现该合同是在一方当事人不慎的情况下订立的,也不能因此解除合同或解除不慎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义务和责任,除非经过协商取得对方的同意才能宣布合同无效或者变更合同条款。本案的责任虽然在我方,但是A公司在纠正这笔交易的差错时,经过分析,紧紧抓住对方的漏洞,始终坚持不卑不亢的态度,最终使得对方同意了变更价格的要求,既挽回了损失,又没有影响客户的正常关系。

【启示】

第一,要根据计价货币准确核准价格。

第二,抓住问题要害。这笔交易中,对方拒绝改正价格的理由是“已经出售”。因此,及时判断对方是否已经将货物出售是能否争取改正价格的关键。

第三,巧妙地与对方进行说理。当对方以货物“已经出售”为借口,并称“客户已按习惯预付货款”而拒绝更改价格时,A公司没有正面指出对方的借口,而是顺水推舟,希望B公司能够告知客户全名和地址,直接解释和道歉。此时,经A公司催促,对方转变态度,同意更改合同价格,双方进行具体协商,最终解决了问题。

第四,创造良好的气氛引导问题顺利解决,双方做出适当让步。A公司在发现错误提出改正价格要求时,主动“让价”2%;在A公司提出要求对方告知客户全名和地址以便直接解释后,对方表示同意更改价格并协商,这在对方也是很大的让步。在此情况下,A公司又主动让价5%,加上同时报供另一种畅销紧俏货,终于使得双方顺利解决了更改价格的问题。

思考与练习

1.表示商品品质有哪些方法?

2.什么是复样和对等样?它们有什么区别?

3.什么是标准样品和参考样品?

4.什么是规格、等级和标准?

5.什么是F.A.Q.和G.M.Q.?

6.什么是商标和牌号?

7.订立品质条款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8.什么是品质公差和品质机动幅度?

9.什么是毛重、净重、公量、理论重量与法定重量?

10.如何计算商品的皮重?

11.什么是以毛作净?

12.什么是溢短装条款?它包括哪些内容?

13.什么是运输包装与销售包装?它们各起什么作用?

14.什么是运输标志?标准化的运输标志包括哪几部分内容?

15.什么是指示性标志和警告性标志?

16.什么是中性包装?它包括哪些具体做法?应注意哪些问题?

17.我国进出口商品的作价原则是什么?

18.什么是出口总成本?什么是出口销售外汇净收入?

19.某商品出口总成本为68000元人民币,出口后,外汇净收入为8400美元,如果当时中国银行的外汇牌价为100美元合人民币850元,计算该笔出口的换汇成本和盈亏率。

20.什么是佣金?合同中的佣金有哪几种规定方法?

21.什么是折扣?合同中的折扣有哪几种规定方法?

22.我某外贸公司出口的纺织品对外报价为每箱450美元FOB天津新港Incoterms®2010,后国外商人要求改报CIF汉堡Incoterms®2010价。假设运费每箱50美元,保险费率为0.8%,这时我方应报价多少?

23.某公司报某商品每台850港元CIF马赛Incoterms®2010,外商要求改报CIFC5价。此时应报价多少?

24.如果我方向外商报价为CIF新加坡Incoterms®2010价每公吨500美元,含折扣2%,计算我方扣除折扣的净收入为多少?

运输方式及特点_新编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第一节 运输方式及特点

国际贸易货物运输有很多种方式,包括海洋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邮包运输及多式联运等。在实际业务中,应根据进出口货物的特点、货运量大小、距离远近、运费高低、风险程度、自然条件和装卸港口的具体情况等因素的变化,选择合理的运输方式。

一、海洋运输

海洋运输是指利用商船在国内外港口之间通过一定的航区和航线运输货物的方式。与其他运输方式相比,海洋运输不受轨道、道路限制,通过能力大、运力大、运费低,因此其运量在国际贸易总量中占2/3以上,是国际贸易中最重要的运输方式。按船舶的经营方式,海洋运输可分为班轮运输和租船运输两种方式。

(一)班轮运输(Liner Transport)

班轮运输是在不定期租船运输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国际航运的一种主要方式。

1.班轮运输的特点

(1)具有“四固定”的基本特点,即按固定的航行时间表、沿着固定的航线、停靠固定港口、收取相对固定的运费。

(2)装卸费包括在运费内,因此船方负担装卸费,船货双方不计滞期费和速遣费。

(3)承运货物比较灵活,不论数量、品种,只要有舱位就可以接受。尤其适宜国际贸易中的杂货、零星货的运输。

(4)船方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契约,船主与货主的权利和义务以班轮提单为依据。

(5)一般是在码头仓库交货,对货主便利。

2.班轮运费(Liner Freight)

(1)班轮运费构成。班轮运费由基本运费和附加费构成,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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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基本运费是指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基本费用,它构成班轮运费的主体。附加运费是对一些需特殊处理的货物(如超长或超重)或由于突发情况而需另外加收的费用,主要包括超重附加费、超长附加费、直航附加费、转船附加费、选港附加费、绕航附加费、港口拥挤附加费、货物贬值附加费、燃料附加费、变更卸货港附加费、冰冻附加费等许多种。

(2)班轮运费的计收标准。根据商品的种类不同,一般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标准:

①按货物毛重计收,即以重量吨(Weight Ton)(1公吨、1长吨或1短吨)来计收运费。运价表内货物名称后用“W”表示。

②按货物的体积/容积计收,即尺码吨(Measurement Ton)。1尺码吨一般以1立方米或40立方英尺(相当于1.1328立方米)为计量单位。在运价表上以“M”注明。

③按货物的重量/体积计收。即船公司在重量吨或尺码吨的计费标准中,从高收费。运价表中以“W/M”表示。

④按货物的价格计收。即从价运费,通常只有黄金、白银、宝石等贵重货物才按此收费,是指按货物在装运地FOB价的百分之几收费,一般不超过5%。在运价表上,从价运费是以“A.V”或“Ad.Val”(Ad Valorem从价)表示。

⑤按货物的毛重、体积或从价计收。有两种方式:一是运价表中以“W/Mor Ad.Val”表示,即运费按重量吨、尺码吨或FOB价三种计费标准中较高的一种计收;另一种方式是在运价表中注明的“W/MplusA.V.”,指按货物毛重、体积两者中较高的一种计收运费,再加收从价运费。

⑥按货物的件数计收运费。这种方式一般只针对包装固定,包装内的数量、重量、体积也固定不变的货物,按箱、捆、件等特定的运费率计收运费。

⑦按货物的个数计收。如卡车车辆、活牲畜等。

⑧由船方与货主临时议价。这种方式通常是在承运粮谷、矿石、煤炭等大宗货物,运价较低、装卸容易的农副产品和矿产品时使用。在运价表中以“Open”(议价货)表示。

(3)班轮运费的计算方法。班轮运费的基本运费和各种附加费均按班轮运价表计算。班轮运价表包括在不同航线上运输不同货物的单位费率、计算运费的规定和方法,如运价的适用范围、货物的分类分级、计费标准、货种及各种附加费的计算方法等。按照制定人不同,运价表可分为班轮公会运价表、班轮公司运价表、货方运价表和船方运价表四种,其收费标准是有差异的。一般来说,前两种的收费费率较高,而货方运价表的运费率一般较低。所以,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在进口和出口贸易中分别选择不同的运价表。在对外报价和核算成本时,也应注意运费的核算。

在计算班轮运费时,首先根据货物的英文名称,从运价表的货物分级表中查出货物所属等级和计收运费的标准。然后,从航线划分的等级费率表中查出有关货物的基本运费率,再加上各项附加费用,其总和即为某种货物运往指定目的港的单位运费。

实际业务中在计算基本运费时,应注意以下3种情况:

第一,若不同商品混装在同一包装内,则全部运费按其中较高者收取。

第二,同一票货物若包装不同,其计费等级和标准也不同。除非货运人按不同包装分列毛重和体积,则全部货物均按较高者计收运费。

第三,若同一提单内有两种以上的货名,如果托运人未列明不同货名的毛重和体积,则全部货物也均按较高者计收运费。

(二)租船运输(Charter)

租船运输又被称作不定期船运输,通常是指包租整船而言,一般大宗货物的运输往往采用这种方式。采用租船运输,船货双方应以买卖合同为依据,在与买卖合同内容衔接的基础上签订租船合同(Charter Party)。在租船合同中,要明确规定运输货物的种类、船舶的航线、装卸时间、目的港以及装卸费用的负担等方面的内容。租船运输主要有两种方式,即定程租船和定期租船。

1.定程租船(Voyage Charter)

定程租船是指按航程租船,即所租船舶在指定港口之间完成一个或数个航次,因此又被称作程租租船或航次租船。按照其租赁方式的不同,又可以把定程租船分为单程(或单航次)租船、来回航次租船、连续航次租船或包运合同等几种。租船的费用一般根据船级吨位和租船市场运费行市等条件由船货双方在租船合同中订明。在程租船合同中,还应明确规定装运货物的条件,尤其是要规定装卸费用由谁负担。

实际业务中,装卸费用一般有4种不同的规定方法:

(1)F.I.O.(Free Inand Out),即船方不负担装卸费或F.I.O.S.T.(Free In and Out Stowed and Trimmed)即船方不负担装卸费、理舱和平舱费。这是比较普遍的一种做法。

(2)Gross Terms or Liner Terms,即班轮条件,指船方负担装卸费。

(3)F.O.(Free Out),即船方只负担装货费,不负担卸货费。

(4)F.I.(Free In),即船方只负担卸货费,不负担装货费。

但应明确,在定程租船中,船方应对货物运输负责,而且要根据租船合同规定的装卸期限和装卸率,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

2.定期租船(Time Charter)。

定期租船是指承租人租用船舶一定时期的租船运输。在租期内,承租人也可以将此租船作班轮或程租船使用。承租人要负责船舶在租期内的一切运营费用及日常维修等开支。

除上述两种租船方式外,实际业务中还有光船租船(Bare Boat Charter),亦称“净船期租船”,属于定期租船的一种。即船舶所有人只提供一艘空船,一切人员配备及运营维修的费用均由承租人负担,实际上属于单纯的财产租赁。由于这种租船方式比较复杂,当前国际贸易中很少采用。

应当注意,采用租船方式运输大宗商品进出口贸易的货物时,除了应当正确分析运费占进出口商品的总成本的比例外,还应根据航运市场运费的行市预测其发展趋势,以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

二、铁路运输(Rail Transport)

铁路货物运输是指利用铁路进行国际贸易货物运输的一种方式。它负担着进出口货物的集散和运进运出的繁重任务。由于铁路运输具有不受气候条件影响,可以保证常年的正常运输,而且速度较快,运量较大,又有高度的连续性,风险小,手续简单等优势,成为仅次于海洋运输的一种主要运输方式。我国进出口货物的运输包括国内铁路运输,至香港的铁路运输和国际铁路联运3部分。

国内铁路运输是指进出口货物在口岸和内地之间的集散。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是指使用统一的国际联运票据,由铁路负责两国或两国以上的铁路全程运输,并由一国铁路向另一国铁路移交货物。铁路联运过程中的货物移交不需收货和发货人参加。

采用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有关当事人事先应有书面约定。我国1954年加入了《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以下简称《国际货协》。至今,参加国已有欧亚大陆的12个国家,包括朝鲜、蒙古、越南、前苏联等。根据这一协定,协议国的进出口货物,从始发站到目的地,不论经过几个国家,只需办理一次托运手续,有关国家的铁路根据一张运单负责将货物一直送到终点站交给收货人。同时,该协定也规定了从参加《国际货协》的国家向未参加国或相反方向运送货物,也可办理联运。

此外,在欧洲,由德国、奥地利、比利时、意大利、瑞典等二十几个国家签订了《国际铁路货物运送公约》(简称《国际货约》)。已加入《国际货协》的匈牙利、保加利亚、罗马尼亚等国也参加了《国际货约》,从而使参加《国际货协》国家的进出口货物,可以通过铁路运输转送到《国际货约》的参加国。

为了适应东欧、北欧一些国家的需要,1980年我国成功地试办了通过西伯利亚大陆桥实行集装箱国际铁路联运,货运里程比海运可缩短1/3或1/2。1992年,东起我国连云港,途经陇海、兰新、北疆铁路进入独联体直达鹿特丹的第二条欧亚大陆桥运输的正式营业,进一步加快了货运速度,促进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三、航空运输和邮包运输

(一)航空运输(Air Transport)

与海运、铁路运输相比,航空运输速度快,因此适用于运送鲜活商品、易腐商品以及各种急需物资。目前,我国空运发展很快,采用空运的商品主要有电脑、成套设备中的精密部件、电子产品等;出口商品主要有丝绸、纺织品、海产品、水果、蔬菜等。

在航空运输方式下,航空公司一般只负责空中运输,货物在始发机场交给航空公司之前的接货、报关等环节以及货到目的地接货、送货等业务均由航空货运公司办理,并负担其间的一切风险和费用。航空货运公司可以是货主或航空公司的代理,也可以是双重代理。在我国,这样的机构是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

根据所运输的货物的特点和不同需要,航空运输主要包括班机运输、包机运输、集中托运等几种方式。

尽管航空运输运费较高,但由于空运比海运计算运费的起点低,同时又能节省包装、保险费用,又便于抢行应市,所以有些货物用空运反而有利。

(二)邮包运输(Parcel Post Transport)

邮包运输是指通过邮局寄送进出口商品的一种较简便的运输方式。根据各国邮政部门之间的协议,形成国际邮包运输网。国际邮包运输具有国际多式联运和“门到门”运输的性质,而且手续简便,费用也不高。

邮包运输分为普通邮包和航空邮包两种方式。由于国际邮包运输对每个邮包的重量和体积都有一定的限制,比如每个包裹重量不得超过20公斤,长度不得超过1公尺,因此这种方式只适用于运输量轻、体积小的商品。

四、集装箱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

(一)集装箱运输(Container Transport)

集装箱运输是以集装箱作为运输单位进行货物运输的一种现代化的运输方式。它可以适用于海洋运输、铁路运输及国际多式联运。与其他运输方式相比,集装箱运输提高了装卸效率及运输质量,简化了货运手续,降低了货运成本,因此越来越成为一种重要的运输方式而被普遍采用。

集装箱运输费用包括船舶运费和一些有关的杂费。实际业务中,可以按件杂货基本费率和附加费计费,也可以按包箱费率计算。但是船公司为了保证其盈利,往往规定最低运费,即起码运费。在拼箱货(LCL)的情况下,如果箱内所装货物没有达到规定的最低计费标准时,由货主负担亏舱损失。各船运公司都分别以重量吨和尺码吨规定不同类型集装箱的最低装箱吨数,并以两者中高者作为集装箱最低计费标准。因此,应充分利用集装箱容积,节省运输费用。

集装箱运输使传统海运中的“港至港”原则转化为“门至门”原则,为国际多式联运及大陆桥运输提供了物质基础。在集装箱运输中,卖方在集装箱货场(CY)或货站(CFS)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即算完成交货,风险自货交承运人起由卖方转移到买方,这些货场或货站可以在出口国港口,也可以在接近出口国的内地城市。集装箱运输中,传统的贸易术语FOB、CFR和CIF越来越多地被FCA、CPT和CIP所代替,这三种贸易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使用便利。出口人的交货地点不止限于装运港,还可以提前完成交货义务,提前风险转移,提前获取单据进行货款结算。提单的出具者也扩展至国际多式联运经营公司,即“无船承运人”,提单也采用多式联运提单,承运人对从内陆交货地到内陆收货地的全程负责并收取运费。提单上还要增加与集装箱有关的内容,如,TYPE OF MOVE一栏中填写CY或CFS;而最终目的地(货物而非船只)(FINAL DESTINATION of the goods-not the ship)中只填写内陆的收货地点等内容。

(二)国际多式联运(International Combined Transport)

国际多式联运最先始于美国,是指以集装箱为媒介,以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有机地结合起来共同完成某项运输任务的连贯运输方式。

国际多式联运一般采用多式联运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同时,还要使用一份包括全程的多式联运单据(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s)。多式联运单据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它是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的。根据发货人的选择,这种单据可以是可转让的或不可转让的。国际多式联运的费率必须是全程单一的按照各种运输方式的不同组合,国际多式联运又包括陆空联运、海空联运、陆空陆联运、陆海联运、大陆桥运输等方式。其中,大陆桥运输是指利用横贯大陆的铁路作为中间桥梁,把大陆两端的海洋运输连接起来组成一个海—陆—海的连贯运输。目前,国际贸易中采用的大陆桥运输路线主要有西伯利亚大陆桥、美国和加拿大大陆桥、欧亚大陆桥等。这样,有利于简化货运手续,加快货运速度,降低运输成本。

国际技术贸易的有关问题_新编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第四节 国际技术贸易的有关问题

一、技术贸易的价格问题

由于技术可以不经再生产而多次出售,而且开发技术并不是以出售为目的的。因此,其价格的形成规律、表示方法及构成都与一般商品不同,确定起来很复杂。

(一)技术价格的含义

技术的价格通常是指技术许可合同所规定的技术接受方(买方)向技术供方(卖方)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对卖方来说,这是一项特定技术的卖价或回收,对买方来说则是引进一项技术的支付价格或成本。因此,技术价格也常常被称为补偿(Compensation)、酬金(Remuneration)、收入(Income)、收益(Profit)、提成费(Royalty)、使用费(Fee)或服务费等。

由于影响技术价格的制约因素很多,其价格弹性很小,这些因素主要包括技术商品的转让次数,技术的生命周期及其所处阶段,该项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本,技术供方的期得利润,价格的支付方式,技术受方对使用技术独占性的要求程度,技术供方之间的竞争,技术受方国家的政治情况和法律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技术卖方对所出售的技术作价可分为三部分,即收回全部或部分直接成本、收回部分研制费用及对技术的新增利润的提成。一般情况下,卖方至少希望买方支付转让此项技术的直接开支,通常应包括卖方直接成本的全部和研制费用的一部分作为底价。

卖方在确定顶价时,应取新增利润、竞争对手的最低价格和买方的自我开发成本三者中最低者。一般对新增利润采用《LSLP》原则(即Licensor's Share on Licensee's Profit)来提成。也就是受方将由于该项技术引进所带来的新增利润的一部分作为技术价格分给供方,又称利润分成原则。国际技术贸易中,绝大部分产品按净销售额的2%~6%提成,批量的机电产品提成率低于净销售额的3%。

在国际技术贸易中,买方通常首先开价(bidder)。其价格确定时所考虑的因素与卖方相同,结论也基本相似,即以卖方直接成本作为底价,以新增利润、竞争对手的最低价格和买方的自我开发成本三者中最低者作为顶价。

(二)支付方式

技术的价格可以用现金支付或非现金支付。

1.现金支付方式

买方以现金支付技术使用费,包括一次总付、提成费、入门费加提成费3种方式。各种方式可单独使用或结合使用。现金支付可使用现金或即期汇票。

(1)一次总付(Lump Sum Payment)。又称统包价,实质上是转让技术的双方在谈妥一项技术的价格金额后,由买方按价格的现值一次或分期付清。这是固定计价法,一般是在技术可以全部转移,受方能全部予以吸收、消化或非尖端技术或受方资金充足的情况下加以使用。很明显,在这种支付方式下,技术受方要承担很大风险。在我国技术引进中,这种计价方式通常是不允许的。

(2)提成(Royalty)计价及支付。这种方法是指技术受方利用引进技术开始生产后,以技术使用费作为经济效果(产量、销售额或利润)的函数予以计价,按期连续支付。这种计价方式下,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只规定提成比例和基础,不规定合同期间技术受方应支付的技术使用费总和,是变动计价。一般情况下,按这种方式支付的总金额会超过一次总付的价格。提成费的支付时间要从合同的性能保证期结束以后开始算起。

(3)入门费加提成费的总和支付方式。也称混合支付方式,是指技术转让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收到交付的技术资料后受方先支付一笔约定的金额,即技术入门费(Initial Fee),再按提成方式逐年支付。一般入门费相当于预付款,最少也要补偿供方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已付出的直接费用。我国近几年的技术引进中主要采用这种计价支付方式。

2.非现金支付方式

除上述现金支付方式外,还存在两种非现金的支付方式。

(1)以产品支付(Product Take)。是指在合同中规定技术买方以该技术生产的产品来代替所应支付的现金。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国际商品贸易中“易货贸易”的延伸,相当于技术供方包销部分产品,可节省买方的外汇支出,对买方有利。

(2)技术入股。在合同中规定,按转让技术的价值折成股份给技术供方作为技术价格的支付。主要包括一方以技术入股;以技术加技术服务入股;以技术加设备入股和以技术加资金入股四种基本形式。实际上是把技术贸易变成合资经营,双方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对买方有利。

(三)拟定价格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在实际谈判中,技术转让的双方根据合同执行中可能出现的漏洞和为防止可能出现的争议,通常规定下面几个辅助条款。

1.最低提成额(Minimum Royalty)

该条款规定,按提成率计算的提成费低于所规定的最低提成额时,技术受方向供方支付最低提成额;在按提成率计算的提成费高于这个最低额时,按计算值支付。

2.停止合同和改变合同执行条件

双方可协议规定,如果买方未能按期支付技术使用费,供方可以终止合同或改变某些合同条款,如把独占许可合同改为非独占许可等。但是要注意终止合同可能会给买方带来市场竞争和销售上的损失。

3.按公平市场价格(Fair Market Price)计算销售额

公平市场价格是指一个产业或一个产品通常的提成率或价格规范。这样可以避免技术受方为了降低账面利润而故意低价出售产品而导致技术供方损失。

4.最高提成额(Maximum Royalty)

指在合同中规定,当按产量或销售额提成的使用费达到一定限额时,买方就不再对超额部分支付使用费。前3种条款都是直接保护卖方利益,这一条款的规定是为了保护技术买方的利益,使其能够享受市场和销售不断扩大而产生的超额利润与经济效益。

5.递减提成率(Progressive Decrease of Royalty)

是指在合同中规定提成率随产量或销售额的增加而逐步减小。这个条款对买卖双方均有利。

二、技术贸易中的税费问题

国际技术贸易的税收主要涉及所得税与流转税两大税种。所遇到的税费问题,主要是预提税或双重征税问题。

(一)双重征税问题

技术受方国家对技术转让的费用要征收一定的所得税,这部分税金是从许可使用费中先扣下来,再将余额支付给供方。这就是所谓的“预提税”。它并不是一个特殊的税种,只是在国家技术贸易的特殊性下征收所得税的一种方式。

尽管受方国家已预提了所得税,技术供方仍必须向本国政府交纳所得税,这样就产生了双重征税问题。为了将税务负担转嫁给受方,供方一般要提高技术价格,这样既恶化了技术贸易的环境,也给双方带来不利。

解决双重征税的主要途径是通过国家间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是为了解决税收管辖权、课税的范围以及在税收方面开展国际合作等,而在国家间通过谈判达成的双边或多边的税收协定。我国已与日本、德国、英国、法国、比利时、美国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避免双重征税可分为免税法和抵免法两种。免税法是指一国政府对其居民在国外的所得,由外国政府征税之后,对所余的部分不再征国内所得税;或者根据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一国居民在国外发生的所得,该外国政府给予免税待遇,由居民所在国对其征税。抵免法是指在承认收入来源国税收优先权的同时,居民所在国并不放弃对居民所得税的征收权,但允许居民在应缴纳的所得税中适当扣减其在国外已缴纳的税额。

在使用抵免法时,由于各国所得税率不同,具体做法又分为自然抵免、申请抵免或采用扣除法。

(二)在技术引进合同中拟定税费条款时应注意的问题

(1)在技术引进合同中,均规定税费条款,明确划分何方负担国内外税收。规定的一般原则是:技术供方支付技术受方国家政府对技术供方征收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一切税收,及在受方境外课征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一切税收;技术受方支付受方国政府对受方征收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一切税收。

(2)在技术引进合同中,不得规定违反我国税法的条款,最典型的是“包税条款”。所谓包税,是指受方要负担技术受方国政府征收的税费;技术受方国家境外的税费完全由供方负担,即各自负担本国的税收。这种做法等于中方代替技术供方承担了纳税义务,为我国税法所不许。

(3)对外商在我国境内所得给予减免税优惠,必须履行法定手续。未经审批,引进企业不得自行决定给予税收减免。

(4)订立税费条款,要知己知彼,以争取主动。

三、国际技术贸易中的限制性商业惯例(一)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含义

限制性商业惯例,亦称作限制性贸易做法。若订入合同,则称限制性条款(Restrictive Business Practices 或Restrictive Clauses)。第三十五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一套多边协议的控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公平原则和规则》中定义:限制性商业惯例指,凡通过滥用或者谋取滥用市场力量的支配地位,限制进入市场或以其他方式不适当地限制竞争,对国际贸易,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及其经济发展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利影响,或者是通过企业之间的正式或非正式的,书面或非书面的协议以及其他安排造成了同样影响的一切行动或行为。

限制性条款的实质是以保护行使专利、商标合法独占权为借口,以最大限度地获取高额利润为目的,不合理地利用自己在谈判中的优越地位,向其潜在的竞争对手提出的一种单向的权利限制。

一般说来,限制性条款按其性质划分可归为两类:一类是直接有损于受让方国家的主权和经济利益,对于这类限制性条款,受让方国家的法律往往有强制性的规定,禁止任何企业接受,又称这类条款为强制性条款或刚性条款;另一类是受方国家的法律没有强制性的规定,这种技术引进后,对受让方有利有弊。如果弊大于利,就不应接受;反之则同意接受。这类条款称为非强制性条款,或弹性条款。

(二)我国在技术引进中对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对策

第一,椐理力争,尽量迫使对方放弃或放松限制性条款。

第二,通过立法对其实行管制。1985年5月24国务院颁布的我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中列举了9条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它们是:

(1)要求受让方接受同引进技术无关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不需要的技术、服务及材料设备或产品。

(2)限制受让方自由选择从不同来源购买原材料、零部件或设备。

(3)限制受让方发展和改进所引进的技术。

(4)限制受让方从其他来源获得类似技术或与之竞争的同类技术。

(5)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

(6)限制受让方利用引进的技术生产产品的数量、品种或销售价格。

(7)不合理地限制受让方的销售渠道或出口市场。

(8)禁止受让方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引进的技术。

(9)要求受让方为不使用的或失效的专利支付报酬或承担义务。

上述限制性条款中,有强制性的也有非强制性的。根据我国《技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供方不得强使受方接受这些不合理的限制性要求。对个别条款,如果受方经分析和比较认为接受后,对受方利大弊小,经国家机关的特殊批准后才能写入合同。

本章小结

国际技术贸易不同于国际商品贸易、国际投资、国际劳务合作等贸易方式,是一个独立的领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和规律性。通过本章的学习,我们了解和掌握了技术贸易有关的主要内容;国际技术贸易的主要贸易方式以及合同的主要条款;熟悉国际技术贸易中的价格和税费问题以及国际技术贸易中的限制性商业惯例。

案例分析

1.索尼在网上公开Memory Stick专利许可

索尼于10月25日宣布,为了进一步普及采用记录媒体“Memory Stick”的设备,将实施“开放平台计划”。索尼已经开通了面向采用Memory Stick设备开发人员的Web网站“Memory Stick Info for Developers”(www.memorystick.org/),并公布了有关制造有关设备以及采用版权保护技术“Open MG”的专利许可条件等信息。在网站上还将公开格式标准,应用商品的设计信息等,以支援开发对应产品。

Memory Stick业务中心的负责人中川裕执行董事常务在谈到此举的目的时表示,“以前人们认为SD存贮卡是开放的,而Memory Stick则是封闭的,我们希望此举能够改变这种印象,通过公开信息进一步挖掘Memory Stick的潜力”。

制造Memory Stick对应设备时的专利许可费为每年50万日元。而对应版权的“Magic Gate Memory Stick”设备除了每年收取80万日元以外,还要根据设备生产数量每台收取80日元,这其中包括该公司开发的音乐压缩技术“ATRAC3”的使用权。

另外索尼还开始受理版权保护技术“Open MG”的专利许可。将分别根据(1)连接对应设备与个人电脑;(2)保存及管理音乐数据,并转送到所对应的单放机的软件“Open MG Jukebox”;(3)DRM(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来签署合同。专利许可条件及费用,则根据服务标准而变化。

另外,索尼将与采用Memory Stick的企业成立“应用软件社区(Commity)”,探讨应用软件及服务技术的有关标准。其目的在于提高数据的互换性。关于社区活动的详细内容,据说将在11月中旬公布。

索尼还公布了今后关于Memory Stick的大容量化、提高传输速度以及扩充功能等方面的计划。目前Memory Stick的最大记录容量为64MB,2001年4月份将完成128MB容量的产品化。在2002年,计划引进相当于目前速度的8倍、对应最快达20MB/s数据传输速度的产品。在2001年中期计划上市小型“Memory Stick Duo”及其对应设备。

2.“SANTAK”商标事件

【案情简介】

美国加州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和香港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与香港的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就不间断电源(它可以保证在一段时间内计算机不会因为突然断电而丢失数据、资料)的商标SANTAK而发生诉讼。

“SANTAK”商标是C公司首先在1988年3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的,并于1989年1月获得中国商标权。1989年7月,A公司和B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C公司抢先注册,要求撤销其商标权的申诉。申诉方和被诉方双方以前有着紧密的联系。

1984年12月,何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成立A公司。1986年1月8日,何与他人合股在香港成立了C公司,何任董事兼总经理,1986年8月,何辞去该职务,又在香港成立B公司。C公司认为,该公司最先在中国使用“SANTAK”商标。根据是1986年4月5日,该公司与广东省公司佛山分公司签订了买卖“SANTAK”牌不间断电源的合同。A公司则认为,该公司最先在中国使用“SANTAK”商标,根据是1986年11月7日在《羊城晚报》上刊登了“SANTAK”商标广告。A公司反驳C公司以签订协议作为最早在中国使用该商标的说法,认为不是公开使用,不能作为证据。

后来,C公司又就A公司对该商标的权利能力提出质疑。C公司出示了一份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文件,指出在1988年7月25日至1989年10月29日这一年多的时间内,加州当局依据有关法律中止了该公司的共同权利和特权(包括物质的和精神财富的权利),该公司是在1989年10月30日才“恢复营业活动”的,因此,A公司在被中止权利的期间没有任何权利能力向中国政府主张自己的商标权。

经过三天的答辩和充分的调查研究后,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①A公司是“SANTAK”商标在中国大陆最早使用者。1986年11月7日在《羊城晚报》上的广告应被认定是“SANTAK”商标在大陆最早使用的证据。C公司提供的以1986年4月5日的协议书作为书“SANTAK”商标最早使用的证据不能成立。②1988年7月25日至1989年10月30日期间,A公司依美国加州公司法的规定被中止营业,但仍有能力主张自己的商标权利。因此,评审委员会于5月28日裁定:A公司和B公司提出的C公司“SANTAK”商标注册不当的理由成立,C公司注册的“SANTAK”商标应予撤销。

【案情分析】

此案涉及的是涉外商标权如何取得的问题。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外国当事人申请商标专用权与我国当事人的条件和程序基本相同。一般都要经过6项程序:①申请商标注册。即商标注册申请人按法律规定的条件向商标局请求确认商标权。②初步审定,指商标局对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符合商标法规定的注册条件加以审查。③公告。指经过初步审定的商标在商标局编印的定期刊物《商标公告》上进行公告,征询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协助商标局进行审查。我国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在初步审定并公告时采用申请在先的原利,即先申请者获得商标权。本案中C公司先行获得“SANTAK”商标权就是由于注册申请在先的缘故。④驳回申请。指在初步审定程序中,凡不符合商标法的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⑥异议。指申请人以外的任何人对于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不应予以核准的意见,要求撤销初审公告的提议。异议应在初步审定的商标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当事人对商标局作出的异议成立,不予核准注册或者异议不能成立。予以核准注册的裁定不服,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为终局决定。⑥核准注册。指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无人提出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商标局即予以核准注册,向申请人颁发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至此,商标注册人取得商标权。本案中,C公司已履行完以上全部手续,取得了商标权。A公司提出的异议属于对C公司侵权行为的申诉,属于商标权保护措施之一。

一般说来,我国采取注册在先原则,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考虑使用在先的因素。本案中的双方均为外资企业,其各自的商标虽然是同一的,但分别在美国和香港注册,由于商标权的地域性质,即只在注册国内受该国法律保护,因而,虽然A公司在美国注册要比C公司在香港注册早,但毫无法律意义,这就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所阐明的“同一商标在不同的国家取得的权利相互独立”的原则。即指同一商标在一国取得商标专用权,并不意味着在其他国家也一定可以取得商标专用权;商标专用权在一国被撤销,也不意味着在其他国家一定需要被撤销。本案中双方都已在各自公司所在地注册“SANTAK”商标,因而谁能在我国大陆取得商标权,谁先使用就是一个重要的因素了。所谓“使用”,原则上说应该是公开的、众所周知的,而不是属于私人间的,或是秘密的。C公司提出的以协议书作为证明的根据显然是不充分的,而A公司在《羊城晚报》上的广告则符合这一要求。

法人的商标权的丧失可以有三种情况,一是法人自动放弃,如期满不再续展;二是法人将商标权转让给他人;三是法人死亡。而法人中止营业并不意味着法人死亡。因此,C公司认为“A公司在中止营业期间没有商标权”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

3.“美的”商标图案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美的”商标图案著作权纠纷源于原美的公司职工邵仲广向佛山市中级法院的起诉。19年前,当美的公司还只是一家乡镇电器厂时,曾以“街招”的形式向社会征集风扇商标图案,并约定入选者将得一台风扇。当时在该厂当技术员的邵仲广设计了一枚以“MD”两英文字母为基本构图的图案应征,并中标,厂方给他一台风扇作为报酬。1981年3月,厂方将该图案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标准类别为18类11组台风扇产品。1982年,“美的”两字被用作厂名。1995年以后,美的公司又把该图案扩大使用到空调、电冰箱等其他产品上。

邵仲广认为,美的公司在未经自己许可的情况下,长期无偿超范围使用自己设计的商标图案,获取了巨大的收益,严重地侵犯了自己的依法享有的使用和获得报酬权,因此向佛山市中院起诉美的公司,请求判令其立即停止侵害,停止使用“美的”标志图案及名称;判令被告赔偿150万元损失。

美的公司委托本所王学琛律师为诉讼代理人。王律师接受委托后,与美的公司领导及法律室外的人员一起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调查,并收集大量的证据材料,美的公司认为:美的公司以“街招”形式向社会公开征集商标图案是一种要约,邵仲广应征作出承诺,美的公司接受作品,邵领取风扇,双方实质上缔结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且该行为是发生在著作权法生效前,美的图案已在“商标公告”和其他文件上发表,发表时署名均为美的公司。该案不能适用著作权法,而应按当时的法律和政策处理。邵仲广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应予驳回。

一审法院采纳了美的公司及代理人的意见,驳回邵的诉讼请求。邵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双方的民事行为合法有效,且民事关系也已履行完毕。邵当时并无要求对该作品保留任何权利,因此邵主张仍对该作品拥有版权以及美的公司超范围使用该作品缺乏依据。依据《民法通则》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分析】

“美的”商标图案著作权纠纷案因案件类型新,被告是上市公司,“美的”商标属“驰名商标”,其无形资产就价值几十亿元,使该案备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关注,国内各大媒介均对此案作了报道。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是否享有对图案的著作权,此案是否适用《著作权法》,被告是否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在知识产权理论中,知识产权中的专利权、商标权都可以通过有偿或无偿转让,使权利主体发生变更,受让人可以成为专利权人、商标权人,而著作权中因属人身性质的权利较为明显,即使只转让财产权利,也会发生与不可转让的人身权利的冲突。故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没有使用“转让”,只是规定许可使用,从而使著作权人可以通过许可使用获得报酬权。因此,如果本案适用《著作权法》的话,则可能会出现美的商标的著作权属原作者,而使用权归美的公司的情况。我国《著作权法》是1991年6月1日起施行的,而本案发生的事实是1980年8月,按当时人们的观念来说,不可能有如此超前的著作权保护意识(即使现在也很淡薄),故当时美的公司的“街招”形式不可能有很完备的权利义务和限制,而邵仲广本人也的确难以证明他当时曾经对该作品保留任何权利。一审和二审法院以此判决原被告双方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以一台风扇作为报酬交换了作品的各项权利,包括著作权,双方对该项约定已经履行完毕,美的公司对该作品完全拥有各项权利,没有对邵仲广构成侵权,且鉴于当时著作权没有具体的法律政策规定,故比照《民法通则》有关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作出判决。该判决宣判后,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该案的原审和二审均充分地考虑到我国的社会发展以及立法的完善,大胆运用民法的基本原则,依据基本原则作出判决。该判决是客观、公正的。在判决书的行文上,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讼证严密,说理清楚,是难得的成功判例。最高法院和省法院的案例汇编中选入本案例。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合同样本(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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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地点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有效期限至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监制

前言(签于条款)

第一条 名词和术语(定义条款)

第二条 专利许可的方式与范围

第三条 专利的技术内容

第四条 技术资料的交付

第五条 使用费及支付方式

第六条 验收标准与方法

第七条 对技术秘密的保密事项

第八条 技术服务与培训(本条可签定合同)第九条后续改进的提供和分享

第十条 违约及索赔

第十一 条侵权的处理

第十二 条专利权被撤消和被宣言无效的处理

第十三 条不可抗力

第十四 条税费

第十五 条争议的解决办法

第十六 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七 条其他

许可方签章          被许可方签章

许可方法人代表签章      被许可方法人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印花税票粘贴处

登记机关审查登记栏:

技术合同登记机关(专用章)

经办人:(签章)    年  月  日

思考与练习

1.什么是国际技术贸易?其与一般商品贸易有何区别?

2.什么是许可合同?

3.商标许可的方式主要包括哪几种?

4.什么是技术服务与咨询?什么是合作生产?

5.技术买卖双方如何确定技术的价格?

6.何谓LSLP原则?

7.在国际技术贸易中,最常见的使用费计付方法有哪几种?

8.技术价格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有哪几种?

9.在某项技术引进合同谈判时,输出方要求我引进方在合同中加入这样一个条款:“为保持许可专利在许可协议有效期限内的有效性,在许可方不向专利局缴纳维持费的情况下,应由被许可方缴纳这项费用”。问:这种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10.某主管机关在审查技术引进合同时,发现有一份合同的税收条款规定:凡是在引进方国家境内征收的税费,全部由引进方负担,在引进方国家境外的税费全部由输出方负担。请问这个条款有无问题?为什么?

11.何谓限制性商业惯例?我国的《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列举了哪些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

经济学的研究对象_经济学基础: 宏微观经济的理性选择

第一节 经济学的研究对象

“经济”是生活中出现非常频繁的一个词,所谓“经济学”是不是就是研究“经济”的学科呢,它到底研究什么,如何研究,学习经济学到底有什么用处,这是本节内容要解决的问题。

——经济学研究的起源在于人的欲望,人的欲望具有无穷性的特点。

——由于人的欲望是无穷的,就导致了地球上有限的资源是稀缺的。

——为了解决稀缺的问题,就必须要进行选择。

——要进行哪些方面的选择?What?How?Who?

——什么样的“选择”是正确的,这就是经济学研究的核心,也是无数经济学家争论不休的永恒话题。

一、人类对于经济物品的欲望

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离不开形形色色的物品,广袤的土地,充裕的阳光以及作为生命之源的水,都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基本生存条件。同时,人类也在不断生产出各式各样的物品,既有能够满足人类各种需要的有用物品,如房子、汽车、衣服,食品等,也有为人类带来各种麻烦的物品,如垃圾、汽车尾气等。从经济学的角度,可以把与人类生存和发展息息相关的物品分为三类,即自由物品、经济物品和有害物品。

(1)自由物品(Free Goods):是指那些不需要付出任何代价就能够得到的有用物品,如阳光、空气等。这类物品的基本特点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对人类有用且价格为零,在日常生活中,没有人愿意为呼吸的空气付给其他经济主体报酬。由于买方不用花费任何代价,卖方也得不到任何好处,因此通常不存在供求双方形成的买卖市场。

(2)经济物品(Economic Goods)也叫稀缺物品(Scarce Goods):是指人类必须付出相应代价才能够得到的有用物品,如房子、衣服,粮食等。这类物品的共同特点是有一定的市场价格,如果免费相送,人们得到的数量必然小于人们想要的数量。经济物品具有四个特点:

一是,有用性。

二是,人们获得时通常都要花费代价。

三是,经济物品相对于自由物品来说一定是稀缺的。这与我们平时在日常生活中的感觉相一致——有用的物品总是相对缺乏的。换句话说,人的欲望是无限的,但是我们面临的经济物品是有限的,这两者构成了一对矛盾,即经济物品的稀缺性。

四是,价格为正。价格为正的物品在市场交易时,通常是买方向卖方支付代价。这与我们平时购买商品、劳务时的经验相一致。

(3)有害物品(Harmful Goods):是指人类必须付出相应代价才能够消除的物品,它来源于人们的经济活动或其他活动,或是大自然的力量留下来的灾害,如垃圾,尘垢和汽车尾气等。人们总是希望有害物品越少越好,多了就会更多地降低物质生活水平。这类物品可以被看成是价格为负的物品,从经济学角度来看,负的价格意味着卖方向买方付费。例如清洁工为居民清除垃圾,由于垃圾是有害物品,可以认为居民是卖方而清洁工则是买方,居民为了运走垃圾需要向清洁工付费。垃圾不仅没有用,还会对人们的身心健康造成更多的负面影响,这就是有害物品的典型一例。

需要指出,自由物品、经济物品和有害物品在经济学中是相对的,随着时间、地点和条件的变化,三者可以互相转化。例如,石头对于居住在大山中的居民可能是自由物品,但对居住在平原上的居民却可能是经济物品;海水对居住在海边的居民可能是自由物品,但对远离大海的海产品养殖者则是经济物品;化工厂的废气在今天可能是有害物品,但在未来可能被“变废为宝”,成为经济物品。经济学家们把经济学研究的着眼点放在经济物品和有害物品上,而把自由物品排除在外。

经济物品在“生产过程”中,人们就要研究怎样以尽可能少的成本生产出尽可能多的产品。在“交换过程”中,人们总是希望尽可能多地降低交易成本,让商品能够自由自在地在全社会流动。在“消费过程”中,人们总是希望货币支出一定的情况下,多得到经济物品;或消费经济物品数量一定的情况下,少花费货币。“分配过程”更蕴含着深刻的经济学道理,古诗云“陶尽门前土,屋上无片瓦。十指不沾泥,鳞鳞居大厦。”建筑工地的民工,日日辛苦盖高楼,高楼盖起来自己却依旧蜗居在棚屋里,其中就寓含着经济物品的分配道理。可以讲,整部经济学史,很大一部分蕴含在上面讲的经济物品的四个过程中。

对于有害物品的处置也是一个经济问题,因其涉及制度安排,因此,有害物品常常是新制度经济学的重要研究对象。经济学家研究有害物品的产生原因,怎样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有害物品的产生,怎样使有害物品对人们的活动产生最小的负面影响。例如在考虑减少汽车尾气对人们的影响时,经济学家的想法无非是减少汽车数量,但是这样一来又会给人们生活带来不便。经济学家的工作就是在汽车尾气损害人们健康和减少汽车数量带来生活不便两个方面之间权衡利弊,找到对全社会最有利的均衡解。或者说,在既定汽车数量的情况下,最大可能地减少尾气排放。当然,还要考虑减少尾气排放的成本,如果超出了人们的承受能力,这种方法也是不可取的,或者说是不经济的。怎样减少尾气排放呢?尾气对司机的影响相对较小,司机才会不太在意尾气排放数量,但他的行为直接对整个社会产生了负面影响。这就是我们后面要讲到的社会成本和个人成本之间的对立。如果有方法使司机从自身利益出发,自觉自愿地减少尾气排放,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例如理论上强制每辆汽车安一根管道,尾气通过管道排放到车厢里一部分,加大司机的行为对自己的成本,司机就会有所忌惮,把排放量降到最低。

生活中的经济学

南柯一梦西

选自胡澹庵(清)《解人颐》

终日奔波只为饥,方才一饱便思衣;衣食两般皆俱足,又想娇容美貌妻;

娶得美妻生下子,恨无田地少根基;买到田园多广阔,出入无船少马骑;

槽头扣了骡和马,叹无官职被人欺;县丞主簿还嫌小,又要朝中挂紫衣;

做了皇帝求仙术,更想登天驾鹤飞;若要世人心里足,除是南柯一梦西。

二、欲望无穷导致的资源稀缺

(一)稀缺性的含义

经济物品是有限的,而人类的欲望是无限的,有限的经济物品总是难以满足无限产生和膨胀的人类欲望,这一矛盾就是经济学中通常所说的稀缺性(Scarcity)。

稀缺性是指经济物品的稀缺性,自由物品不存在稀缺性,有害物品也无需谈什么稀缺性。同时,稀缺性一般可以分为消费品的稀缺和生产要素的稀缺,后者决定前者,换言之,如果生产消费品的所有生产要素都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自由物品,那么,消费品也不存在稀缺性,而会自然成为自由物品。

其实,经济学中所说的稀缺性,归根到底源于时间的稀缺,即“人的生命是有限的”这一基本事实。可以想象,如果人的生命是无限的,时间对人并不稀缺,那么,任何经济物品都可以通过人类长期不懈的努力得到并加以享用,时间偏好也不复存在,即现在享用和将来享用是没有区别的,稀缺性因此也就无从谈起。

稀缺性是经济学研究的根本主题,没有稀缺性,就无所谓经济学。

(二)资源的含义

在稀缺的经济物品中,经济资源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经济资源(Economic Resources)也叫稀缺资源(Scarce Resources)或生产要素(Factors of Production),是指那些用于生产商品或劳务所必须投入的物品。

一般而言,人类在物质产品的生产活动中,需要投入经济资源,例如在汽车的生产过程中,需要机器设备、各种零部件、工人劳动力、厂房、技术等资源,还需要社会提供稳定的环境,企业家提供经营管理才能,这些经济资源或生产要素通常是不可缺少的。各种经济资源是人类社会组织生产的物质基础,也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保证,资源之间互相配合,共同发挥作用,生产出各种产品满足社会的需求。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各种生产要素在价值创造过程中发挥的作用都在发生着变化。在封建社会,土地和劳动特别是前者在社会产品价值创造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是主要的,这就决定了社会赖以发展和运行的主要经济资源是土地和劳动。谁拥有了土地和劳动,谁就可以支配社会,谁就可以占有大部分的社会产品。因此,在以农业经济为特征的封建社会中,地主阶级占有大部分的社会产品,成为社会的主导力量,在社会产品的分配中也占有极其有利的地位,这也是农业经济的基本特征。

在资本主义社会,随着大机器对劳动力的替代,资本在社会产品价值创造过程中发挥的作用逐步增加,在这样的社会形态中,谁拥有了资本,谁就可以支配社会,谁就可以占有大部分的社会产品。因此,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占有的社会产品的份额也随之增加,资本家阶级成为社会的主导力量,在社会产品的分配中占有极其有利的地位,这也是工业经济的基本特征。

20世纪60年代以后,企业家在社会产品价值创造过程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于是,企业家的报酬也越来越高。在这样的社会形态中,谁拥有了企业家才能,谁就可以支配社会,谁就可以占有大部分的社会产品。因此,在资本主义社会的高级阶段,企业家占有的社会产品的份额也随之增加,职业经理阶级逐步成为社会的主导力量,在社会产品的分配中占有极其有利的地位,这也是后工业经济的基本特征。西方国家在20世纪60年代以后出现的所谓“经理革命”和“企业家时代”都支持了这一论断。

历史发展到20世纪90年代,知识在社会产品价值创造过程中的作用空前重要,知识经济时代随之到来,高新技术产业、咨询业等知识密集型产业的快速发展使得知识阶层的报酬大大提高了。在这样的社会形态中,谁拥有了知识和技术,谁就可以支配社会,谁就可以占有大部分的社会产品。因此,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拥有者占有的社会产品的份额也随之增加,知识阶层逐步成为社会的主导力量,在社会产品的分配中占有比较有利的地位,这也是知识经济的基本特征。西方国家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出现的所谓“知识革命”和“新经济时代”都支持了这一论断。可以预见,未来的社会必然是知识所有者充分发挥作用的社会。

综上所述,经济资源有一个共同特点,那就是稀缺性。一个企业不可能像得到自由物品那样无偿得到无限的资本、劳动、土地、企业家才能、知识和公共产品,因为这些资源的取得都必须付出相应代价,而整个社会中的资本存量、劳动存量、土地存量、企业家才能存量、知识存量和公共产品的规模都是有限的。另一方面,人类对物质产品、精神产品等经济物品需要的无限性又决定了对生产这些经济物品的经济资源的需要的无限性,有限的经济资源相对无限的人类需要而言总是稀缺的。因此,任何社会都一样,必须做出选择,把有限的经济资源应用到最能发挥作用的方面去。

讨论

在历史发展的各个阶段,石油、天然气、矿产等能源都在各国经济发展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未来这些稀缺资源可能会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瓶颈。作为增长速度最快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应如何面对能源稀缺?

三、资源稀缺导致选择的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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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择的含义

经济资源的稀缺性衍生出一个重要的经济学概念——选择。选择与稀缺性是一对孪生概念,反映了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土地是稀缺的,那就必须做出选择:有限的土地应该如何使用,用来生产农产品呢,还是用来建工厂?资本是稀缺的,那就必须做出选择:有限的资本是用来生产飞机大炮以屠杀敌人呢,还是用来生产衣食用品以满足人类的基本生存需要?劳动是稀缺的,那就必须做出选择:有限的劳动者是被武装起来派往好战者发动的战争中,还是派往企业、农村、科研院所去从事和平劳动?这些都是经济活动中的选择问题。

选择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从宏观方面来看,一个社会每时每刻都在做出选择,只是选择的方式不同而已。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计划者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把社会经济资源调节到他们认为应该调节到的部门和地区去,这就是行政命令式的选择。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资源的流向主要依靠市场调节。例如,当社会大量需要小汽车时,小汽车市场旺盛,生产小汽车的企业就会盈利并扩大产量,于是,经济资源如钢材、劳动力、资金、技术、企业家就会自动流向这样的企业,这就是市场选择。从微观方面来看,社会中的每个企业和个人每时每刻都在做出选择。对企业而言,要不要开发一个新产品,要不要开发一个新市场等等,都是必须做出的选择。对个人而言,选择就更加广泛,是读研究生呢,还是先就业?将来是从政呢,还是到企业工作或从事学术研究?这些都是比较重要的选择。其他选择如“今晚是去看电影呢,还是学习经济学?”等,虽然是次要的选择,但也每时每刻发生在我们身边。

可见,选择具有广泛存在性,选择是稀缺性的必然结果,稀缺性是选择的直接原因。可以说,没有经济资源和经济物品的稀缺性,就根本不会存在选择;反过来,没有选择余地的稀缺性同样没有任何意义。下面给出选择的定义:

把稀缺的经济资源从多种用途中挑选一种或几种加以利用的过程就是经济学中所说的选择(Choice)。

从定义来看,选择具有几个特征:

一是,经济学中所说的选择是指对稀缺资源(经济资源)的选择,自由物品不存在选择。

二是,经济资源可以被选择到几种用途中,而不一定只有一种。例如,100元钱可以买两张电影票,还可以买一桶爆米花和两杯可乐。

三是,选择同时也意味着放弃,换句话说,选择也需要付出代价。同一时间的两场电影,选择看一场就必须放弃另外一场。

在经济资源稀缺的情况下,选择一种用途必然意味着放弃其他用途。放弃的用途,也就是选择的代价。这样,我们就引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经济学概念——机会成本。

(二)选择的成本——机会成本

机会成本也叫择一成本。一种经济资源被选择了特定用途时,必然要放弃其他用途,在放弃的其他用途中,可能给选择者带来的最大收益就是选择这种特定用途的机会成本。

机会成本是经济学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概念,要从四方面加以理解:

一是,从被放弃的选择中考虑机会成本。即选择一旦确定,必然放弃一种或几种其他选择,机会成本只能从被放弃的其他选择中考察。

二是,机会成本是被放弃的选择可能带来的最大收益,换句话说,综合考虑所有可能选择,机会成本是次优选择可能带来的收益。

三是,这种最大收益是可能的而非现实的,即最大收益是一种不存在的可能性,因为最优选择已经被确定了,就不可能使次优选择同时发生,收益也不可能真正存在。

四是,机会成本不是被放弃的几种选择可能带来的收益的加总,而只是其中最大的可能收益。

让我们举一个例子来说明机会成本:假定你有100万元人民币用于投资,可供投资的方向和年收益见表1-1,假定投资的其他成本都相同。

表1-1 不同投资方向可能带来的收益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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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理性投资者,你必然选择股票投资而放弃其他投资方向。在放弃的投资方向中,房地产可能给你带来最大的收益(15万),则你投资股票的机会成本就是15万元。

机会成本是衡量决策正确与否的重要因素,一旦做出决策,决策者一般会取得相应的现实收益,同时付出机会成本。当现实收益大于机会成本时,决策是正确的,否则属于决策失误。我们通常所说的“后悔”就是由于机会成本大于现实收益所造成的,因此,可以说,选择不一定导致后悔,但后悔必然是选择的结果。

生活中的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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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炮还是黄油

选择是重要的,许多灾难性的后果无一不是机会成本远远大于现实收益的产物。二战以后,苏美冷战不断升级,苏联为赢得冷战的胜利,不顾自身国力不济,把有限的经济资源大量投入到重工业和军工领域,结果导致经济畸变,人民生活水平低下,最终酿成解体的后果。

讨论

你现在上学的机会成本是什么?姚明如果也在应该上学的年纪放弃了打球,选择上学,机会成本是什么?

四、选择的内容

人类社会总是通过选择的方法来处理自身面临的经济问题。从本质上来看,人类对经济资源的选择内容构成了人类面临的最基本的经济问题,这就是:在经济资源稀缺的情况下,人们必须做出这样三个最基本的选择:

What?——生产什么?生产多少?

How?——如何生产?

For whom?——为谁生产?

这三个问题是任何社会都无法回避的基本问题,下面分别加以说明。

(一)What?——生产什么?生产多少?

由于经济资源的稀缺性,人类往往会面临这样的问题:生产了这种产品,就不能再生产那种产品,或者这种产品生产多了,那种产品就必须少生产。有限的资源,是生产大炮枪支,还是生产黄油奶酪?不同的社会,不同的决策者,在不同的条件下会做出不同的选择。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生产什么,生产多少,是由计划当局的主观意志所决定;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则是由市场的需求所决定。换句话说,企业必须生产那些有市场需求的产品,必须多生产那些市场需求量大的产品,只有这样,有限的经济资源才能最大限度满足社会的需要。与此同时,低收入的社会一般会生产或多生产那些与衣食住行息息相关的产品,高收入的社会一般会生产或多生产一些高档用品。当然,好战的法西斯分子和军国主义者总会把大量经济资源投入到军事武器的研制和生产中。显然,生产什么、生产多少的问题是经济学首先应该解决的问题,最终的选择取决于被选择对象的轻重缓急和生活需求的数量。经济社会总是把这些备选对象根据轻重缓急进行排序,然后根据需求的数量再决定生产多少。

(二)How?——如何生产?

在决定了生产什么和生产多少的问题以后,一个重要的问题随之产生,那就是如何生产。这实际上涉及生产要素在生产单位(企业)内部的配置问题。是投入更多的资本,还是投入更多的劳动或土地以生产出既定的数量?在计划产出决定的条件下,如何配置投入的生产要素才能达到成本最小?这里,技术水平和产品的性质决定上述问题的解决。例如,技术水平和资本缺乏决定了中国1958年的钢产量只能靠全民动员建造土高炉的生产方法达到。但采用人海战术无论如何也不可能生产出相当数量的电子计算机。其实,如何生产的问题暗含了生产要素具有一定的可替代性,即一单位一种生产要素(比如劳动)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替代若干单位另一种生产要素(比如资本)而保持产出不变。经济学家的任务是在支付成本一定时,选择一种最优的要素配置比例实现最大的产出,或在产出一定时,选择一种最优的要素配置比例实现最小的成本支出。例如,同样是纺织品,在美国应该采取资本密集型生产方式(较多的资本和较少的劳动力),因为美国的劳动力成本较高;而在中国则应该采取劳动密集型生产方式(较少的资本和较多的劳动力),因为中国的劳动力成本非常低。这显然是一个如何生产的问题。

(三)For whom?——为谁生产?

社会实现产出以后这些产品如何在社会成员之间进行分配?这实际上涉及产品的公平分配问题。目前中国的小轿车基本上不会是给下岗工人家庭生产的;自行车也不会是给腰缠万贯的大款们生产的。上面已经谈到,产品的生产一般需要投入相应的资本、土地、劳动、企业家才能、知识和公共产品,各种要素的相应所有者——资本家、自然资源占有者、劳动者、企业家、知识所有者和政府都应该根据各自在生产中的贡献取得相应的产品或报酬。谁得到报酬,就意味着为谁生产。问题在于,各自的贡献份额如何确定?通常这是很难解决的问题,但又是一个非常普遍而基本的问题。不同的经济学家对此有不同的回答,形成了形形色色的分配理论。

上述三个基本经济问题既互相联系,又互相区别,构成了人类经济社会选择的基本内容。从本质上看,“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决定着“如何生产”和“为谁生产”,大炮,导弹只能在先进的技术条件下为战争狂人们生产(正义的战争除外),小汽车和飞机不可能依靠人海战术进行生产,也不可能为食不果腹、衣不裹体的穷人们生产。同时,“如何生产”又影响着“生产什么”和“生产多少”,进而影响着“为谁生产”。生产技术制约着人们无法生产那些目前难以生产的产品。

五、什么样的“选择”是正确的

无论是个人、企业、国家乃至整个世界,每分每秒都在进行不断的选择,如何知道进行的选择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关键要看是否达到了资源的最优配置,特别是长期的资源最优配置。

(一)资源配置

资源配置(Allocation of Resources)是指在各种可供选择的用途中,一个社会如何把经济资源分配到不同部门、分配到生产不同产品的企业以及分配到社会各成员中,以取得最大的经济效果。

资源配置的优劣直接影响着一个社会的经济效率。资源配置优劣的衡量标准是把有限的经济资源配置到社会最需要的方面去,同时,既要考虑近期利益,又要有效协调近期利益和远期利益的关系。一个社会存在失业,说明劳动力和人力资源配置不当;一个社会投资不足,经济萧条,说明资本资源配置不当。这些都严重影响经济效率,因为资源配置存在浪费现象。

资源配置的目标是最大限度取得经济效益。要达到这样的目标就必须建立一套资源配置制度以便力求达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地尽其利、货畅其流”。人尽其才说的是人力资源达到最优配置状态;物尽其用说的是物资资源(资本等)达到最优配置状态;地尽其利说的是土地等自然资源达到最优配置状态;货畅其流说的是市场的交易成本降到最低,市场的效率得到最佳发挥。资源配置目标的实现依赖于资源配置效率的不断提高,理想的资源配置效果是:在市场机制或其他手段的作用下,社会经济资源能够自发流动到应该快速发展的部门去,自发流动到应该快速发展的行业和企业去,自发流动到对社会贡献大的个人和家庭去。

资源配置可以分为两个层次:高层次的资源配置和低层次的资源配置。前者说明经济资源如何被有效配置到社会各部门去;后者说明经济资源在企业和家庭内部如何被有效进行分配。通常,前者决定一个社会运行的宏观效率,后者决定一个企业和家庭的微观效率;前者主要依靠市场机制加以解决,后者主要依靠计划和习惯进行调节。

(二)经济学的核心

通过以上的介绍,我们可以为经济学下个定义:经济学是研究人们如何利用经济资源去生产、交换、分配以及消费物品和劳务的科学,它解释经济制度如何有效地把稀缺资源配置到各种可供选择的用途中去。

这一定义包含了两个要点:

一是从研究对象上来看,经济学以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作为核心内容。从生产方面来看,经济学研究生产者如何组织生产才能在产出一定时使投入成本尽可能小,或者在成本一定时使产出尽可能大。这里既涉及生产的组织制度,也涉及投入要素的结构比例以及产品性质和数量的决定。从交换方面来看,经济学研究专业化分工的生产者如何有效地彼此进行交换,以实现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这里既涉及交换条件,也涉及保证交换顺利进行的制度以及交换可能付出的额外成本即交易费用问题。从分配方面来看,经济学研究要素供给者以什么样的比例瓜分生产出来的产品才是科学且公平的,这里涉及哪些要素供给者有资格瓜分和按何种比例瓜分的问题。经济学研究分配,重要的在于研究分配的公平合理并能最大限度地激发各种要素所有者将要素投入生产的积极性。从消费方面来看,经济学研究消费者如何科学合理地进行消费,即在支出一定时使消费带来的效用尽可能大,或者在效用一定时使消费支出尽可能小。

二是从研究目的来看,经济学以优化资源配置作为根本目的。前面已经谈到,资源配置效率决定着经济的宏观和微观效率,而效率又是经济问题的核心。因此,经济学试图通过对现有的资源配置制度进行分析,找出可以改进的地方和改进的方法,从而最大限度发挥经济资源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

生活中的经济学

鲇鱼效应

沙丁鱼是欧洲人喜欢的一道美食,但长期以来,由于沙丁鱼在运输中经常莫名其妙地死去,使很多贩运沙丁鱼的商人蒙受了巨大的损失,也使人们的餐桌上很难见到新鲜的沙丁鱼。

一次,一位鱼商意外地发现了一个绝妙的解决方法。在运输过程中,由于商人准备的鱼槽不足,商人只好将鲇鱼和沙丁鱼混装在一个鱼槽中。结果到达目的地的时候,商人意外地发现,沙丁鱼竟然一条也没有死。

这是鲇鱼的功劳。沙丁鱼本来是一种非常懒惰的鱼,很少游动,而鲇鱼是一种好动的鱼类,在水中总是不停地东游西窜,使鱼槽不再死水一潭。鲇鱼的到来使沙丁鱼非常恐惧,改变了好静不好动的习性,也跟着鲇鱼快速地游动起来,整个鱼槽的鱼都被鲇鱼搞活了,船到岸边的时候,沙丁鱼仍一个个活蹦乱跳的。这就是经济学上著名的“鲇鱼效应”。

改革开放以前,中国解放牌汽车30年独步中国大地,而当时日本的汽车已经一年一款。为什么中国汽车竟能保持30年如一日?就是因为环境安逸,没有竞争。改革开放使国外汽车制造业进入中国市场,人们曾担心中国民族汽车工业会因此一败涂地,但是没有在外国“鲇鱼”的追赶下,中国的民族汽车工业“沙丁鱼”极具活力,走上了日益壮大繁荣之路。

讨论

1.是欧美国家的资源更稀缺,还是非洲国家的资源更稀缺?

2.组织中的每个个体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能带来整个组织的利益最大化吗?

东亚区域合作的缘起_东亚共同体建设的理论与实践

第一节 东亚区域合作的缘起

东亚作为一个地区逐步发展出共生的经济、政治、安全、社会、文化关系,形成了越来越多的共享利益,因此东亚合作有着东亚区域主义的内在基础[1]。东亚区域合作的思想由来已久,其理论来源可以追溯至19世纪末20世纪初日本的“亚细亚主义”以及孙中山的大亚洲主义思想。

一、东亚地区主义的思想渊源

1.二战前的东亚地区主义:亚细亚主义和大亚洲主义

近代东亚的地区主义产生于19世纪的日本,表现为一种“亚洲人的亚洲”理念。明治维新后的日本开始强大,希望以区域合作来对抗西方的强势,保卫和扩大自己的利益,因此,19世纪中后期,许多有影响的日本人先后提出和积极推动“东亚同盟”、“大亚细亚主义”等。

“近代日本的亚细亚主义是指在西方列强加剧侵略东方的危急时刻,围绕着对东洋与西洋的认识问题而形成的有关日本人亚洲观的一种有代表性的政治思想及其相关行动。由于近代日本亚细亚主义复杂而特殊的发展历程,它又表现为强调亚洲平等合作的古典亚细亚主义、强调扩张领土的大亚细亚主义以及对亚洲实施侵略的大东亚共荣圈三种形式。”[2]日本打着建立“东亚新秩序”和“大东亚共荣圈”的招牌,妄图在亚洲建立一个纵向的集权体制,并在这一体制下实行日本的“皇道”统治,由东方霸主取代西方霸主;这种拙劣的做法导致亚细亚主义悲剧性结局的出现:本来,近代日本亚细亚主义的初衷是振兴亚洲,但结果日本却走上了侵略亚洲的道路[3]。李大钊认为:“这大亚细亚主义不是和平主义,而是侵略主义;不是民族自决主义,而是吞并弱小民族的帝国主义;不是亚细亚的民主主义,而是日本的军国主义;不是适应世界组织的组织,乃是破坏世界组织的一个种子。”[4]

西方列强对亚洲的侵略是亚细亚主义产生的直接原因,亚细亚主义者倡导亚洲各国应在共同文化的基础上采取联合的方式抗击外来殖民主义者;近代日本亚细亚主义的主要倡导者在民间,但政府与军队中也有一部分人主张用建立亚洲联盟的方式共同对付西方殖民主义者的侵略。这一思想转变的历程体现在自由民权运动所主张的“亚细亚连带”思想演化为后来的“大亚细亚主义”,最终被吸收到“大东亚共荣圈”之中,成为日本对外侵略意识形态的一部分,完成了它从“兴亚”到“侵亚”的质变过程[5]。日本的“大亚洲主义”标榜“东亚民族的联合”、“亚洲各民族的团结”,并鼓吹以此“排除西方列强的侵略势力”;这种“东方人的联合”抵御“西方人的入侵”的主张,掩盖了日本侵略扩张的殖民主义特征,具有很强的欺骗性和隐蔽性[6]

在盛邦和教授看来,与近现代世界上出现的其他许多思潮相似,日本的亚细亚主义有其内在的逻辑发展过程:早期表现为抵御列强的“亚洲同盟论”和“中日连携”思想,继则演绎出文化亚洲的观点;最后则异变为与“大陆政策”相连的侵略主义理论[7]。所谓的“大东亚共荣圈”,其实是日本为主导东亚而构想的一种秩序,它给亚洲各国带来的只有战争和灾难。最终,日本的东亚地区主义走向极端,蜕化为侵略和征服的借口,为扩张的军国主义所葬送。

同时,中国的一些仁人志士也曾经提出以东亚合作来抵御西方列强的殖民扩张,把中国从列强瓜分的灾难中解救出来。比如,孙中山在20世纪初提出了“大亚洲主义”。孙中山扬弃了当时流行于日本的亚细亚主义的消极与反动内容,阐述了关于亚洲国家联合起来共同抵御外来侵略的思想。纵观孙中山历次演讲的内容,可将其大亚洲主义思想主要归结为以下几方面:(1)倡导亚洲民族团结起来,共同抵抗欧美列强的侵略,共同维护亚洲和平与稳定;(2)以亚洲王道文化为基础,再学欧洲的科学技术,用以抵抗欧美列强的侵略;(3)为保卫亚洲和平,反对中国参战,并谴责日本继续援助中国军阀的卑劣行径;(4)主张中日两国亲密合作,共同保卫亚洲和平;(5)揭露和批判日本的侵略政策,希望日本回到援助正义和维护亚洲和平的正确道路上来[8]

孙中山认为,大亚洲主义实质上是文化问题,“要讲大亚洲主义,恢复亚洲民族的地位,只用仁义道德做基础,联合各部的民族,亚洲全部民族便很有势力”[9]。也就是说,孙中山是以东西方文化的对立为前提,构建其大亚洲主义的。不过光有王道文化的仁义道德还不够,还必须学习欧洲的科学,振兴工业,改良武器,目的是“学来自卫的”[10]。“对于欧洲人只用仁义去感化他们……那就像与虎谋皮,一定是做不到的。我们要完全收回我们的权利,便要诉诸武力……去和欧洲人讲武。”[11]因此大亚洲主义最终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受压迫的亚洲民族如何抵御欧洲列强的问题。

2.二战后东亚区域合作的构想

二战以后,日本战败,东亚分裂,有关东亚地区主义的讨论销声匿迹。20世纪60年代,东亚地区有关区域合作的呼声渐起,最早也是来自日本,但主要是“亚太地区主义”。这主要是因为经济上崛起的日本需要与美国建立紧密的联系,后来亚太合作逐步得到澳大利亚、韩国、美国等国的支持。1965年,日本一桥大学的经济学教授小岛清率先提出“太平洋亚洲自由贸易区”(Pacific Asia Free Trade Area)构想,主张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日本五国之间形成“自由贸易区”,共同开发和援助亚洲国家。但是1967年东盟成立后,日本在东南亚的地位和作用下降,“亚洲—太平洋圈”构想只能停留在经济界和学术界的讨论之中,未能真正付诸实施。

20世纪50、60年代的“赔偿外交”和“经济外交”打开了日本的东南亚市场。1977年,当时的日本首相福田赳夫提出“福田主义”,有三原则:一是保证不当军事大国,二是与东南亚国家建立“心连心”友好信赖关系,三是以对等伙伴关系支援东南亚。福田主义的发表标志着日本的东南亚政策从经济扩大到政治、社会和文化领域,日本决心以和平国家的形象推动日本与东南亚地区的经济合作。但是,70年代末苏联的扩张政策以及美苏之间新冷战的爆发,使福田主义遭受严重挫折。80年代,具有浓厚亚洲色彩的福田主义被具有浓厚西方色彩的环太平洋合作构想所替代。

20世纪70年代末,大平正芳内阁提出“环太平洋合作构想”,成立专门研究会作为政府智囊机构,开展调查研究。1980年5月,该研究会提出《环太平洋合作构想》最终报告,将建立“太平洋共同体”作为此后20年日本的国家目标。80年代,日本与澳大利亚政府发起、合作召开了多次由太平洋沿岸地区和国家参加的太平洋合作会议(PECC),成立了特别工作小组。1988年1月,日本通产省宣布“亚洲太平洋自由贸易区设想”。进入90年代以后,美国对亚太合作表现出积极姿态,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成立,标志着日本主导的“环太平洋合作构想”已被取代。

20世纪90年代初,冷战的结束为东亚合作开辟了道路,东亚各国经济的发展也为东亚合作提供了可能,有关东亚地区主义的讨论日益高涨。当代的东亚地区主义与历史上的不同,它主要是建立在东亚经济腾飞之上。1990年马来西亚总理马哈蒂尔提出建立东亚经济集团的构想,但因遭到美国等国的反对而未能付诸实现。然而,东亚地区内在的联系与整合需求却是客观存在的,集中反映在1996年成功召开的“亚欧会议”上。

二、“东亚共同体”构想的演进与发展

东亚共同体作为一种区域整合的构想,其雏形可以追溯至1990年的马哈蒂尔倡议;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东盟+3”合作机制启动,东亚区域合作蓬勃兴起。根据概念的酝酿、提出和政策实施的时间,东亚共同体构想的演进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1990—2000年)为概念的酝酿阶段,1990年12月16日马哈蒂尔提出“东亚经济集团”(East Asia Economic Group,或称EAEG)的构想,此后因为美国和日本的反对,名称几经变动。

1990年12月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破裂后,马哈蒂尔率先提出建立包括东盟和中、日、韩在内的“东亚经济集团”构想,以应对西方贸易集团,其主要内容为:(1)该集团由东亚地区的中、日、韩和东盟国家组成,不包括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2)目的是加强东亚各国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与其他国家集团的抗衡力量;(3)分两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先建立一个具有共同利益的东亚协调组织,以加强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的力量,第二个阶段再建立经济贸易集团[12]。马哈蒂尔认为,面对欧洲一体化的进展和美国的经济霸权,东亚地区应该联合起来,争得自己的利益。东盟国家强调“东亚”的概念,是要把东南亚和东北亚融合成一个更大的区域,以实现东亚区域一体化。此构想一出台便遭到美国和澳大利亚的强烈抨击,它们似乎不愿意看到东亚出现一个全部由黄种人组成的经济集团。关于“东亚经济集团”的构想终因内外阻力而胎死腹中。1991年,东盟经协商后将其更名为“东亚经济核心论坛”(East Asia Economic Caucus,或称EAEC)再度推出。但在美国的反对和日本迟疑不决的情况下,此倡议最终也被束之高阁。

随着全球和地区经济自由化带来的竞争日益激烈,东盟在1995年第五次首脑会议发表的宣言中强调,东盟国家要在政治、经济等领域加强合作,努力加速东南亚一体化进程。东盟提出与中、日、韩三国首脑举行会晤,并欢迎其他亚洲国家的首脑参加的建议。这是继EAEC遭冷落后东盟再度推动东亚区域合作的一次尝试。但此倡议没有得到日本的响应,因为日本另有图谋。1997年1月,日本首相桥本龙太郎在访问东南亚五国期间,提出希望单独与东盟举行定期会晤。出于“平衡外交”的考虑,东盟对桥本的提议态度谨慎,提出希望要求中国、韩国一起参加会晤。

1997年7月爆发的亚洲金融危机给东亚各国造成了灾难性的损失,但也激发了各国推进区域合作的强烈愿望,使东亚各国普遍认识到,区域合作不仅是经济全球化的客观要求,也是东亚国家和人民团结协作、联合自强、共同发展的重要途径。1997年12月15日,东盟、中、日、韩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当时是“9+3”,柬埔寨加入东盟后改称“10+3”)在马来西亚首都吉隆坡举行,迈开了东亚区域合作制度化建设的第一步。

1999年,菲律宾总统埃斯特拉达在东盟首脑会议的开幕致辞中提及:宏伟的长期目标是建立“东亚共同市场、东亚单一货币和东亚共同体”[13]。这是笔者所见关于东亚共同体完整表述的最早记录。

第二个阶段(2001—2002年)为概念的提出阶段。2001年,东亚展望小组提交研究报告,从学术界角度正式提出东亚共同体概念,明晰了东亚共同体所要实现的基本目标。

1998年韩国总统金大中在第二次“10+3”领导人会议上提议成立“东亚展望小组”,由东亚各国的各界知名人士研究如何加强东亚国家在经济、政治、安全、文化等方面进行中长期合作的问题,即为未来的东亚合作设计长远规划蓝图。2001年,东亚展望小组向第五次“10+3”领导人会议提交了《迈向东亚共同体——和平、繁荣、进步的地区》的报告,提出把建立“东亚共同体”作为东亚合作的长期目标,并提出实现这一目标的具体建议和各项措施。各国领导人讨论了东亚展望小组的报告,金大中强调了其中的三项建议:

(1)“东盟+3”转变为东亚峰会(East Asian Summit),与东亚合作进程的机制化一起成为沟通、合作的常规渠道;

(2)建立东亚论坛(East Asia Forum),包括政府代表和政府以外的代表,发挥作为东亚社会交流和地区合作的机制作用;

(3)建立东亚自由贸易区(East Asian Free Trade Area),以使东亚现存的自由贸易区彼此相连,使之成为过渡性的开端。

展望小组认为,建设“东亚共同体”要达到以下目标:

(1)预防东亚国家之间的冲突并促进其和平;

(2)在贸易、投资、金融及发展领域实现密切合作;

(3)提高人的安全,特别要通过协调地区在环境保护和更好的政府规制方面的努力来实现这一目标;

(4)通过促进教育和人力资源发展领域的合作来促进共同繁荣;

(5)培育对东亚共同体的认同[14]

第三个阶段(2003年—至今)为政策的实施阶段。2003年12月11日在东京首次主办的日本同东盟十国的首脑会议正式宣布将为建立“东亚共同体”而共同努力,东亚共同体理念首次成为日本与东盟最高领导人在多边场合下形成的共识并付诸实施。

2004年11月29日在老挝万象落幕的“10+3”领导人会议明确了东盟主导,确立东亚共同体为“10+3”合作的长远目标[15]。东盟国家在会议上签署了开展“万象行动计划”的协议[16]。万象行动计划是实现东盟共同体的中期行动计划(2010年之前),同意在未来6年进一步落实建立经济共同体、安全共同体和社会文化共同体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在2004年12月5—6日召开的第二届东亚论坛上,马来西亚总理巴达维在开幕式发言中提出了建设东亚共同体的七点路线图,内容包括东亚峰会、东亚一体化宪章、东亚自由贸易区、东亚货币和金融合作条约、东亚友好合作区、东亚交通和通信网络,以及有关人权和责任的东亚宣言[17]

东亚共同体概念不仅是学术分析的概念范畴,更是政府积极推动的战略选择。经过构想的提出、概念的酝酿以及发展,其脉络和框架逐渐清晰和明确。东亚共同体是有关国家对东亚区域合作提出的长期目标,主要是从机制化建设入手,以深化区域经济合作、建设东亚自由贸易区为重点,同时加强社会、政治、安全等领域的合作,建立一个政治上协调、经济上合作、安全上共赢的东亚国家全面合作机制。有关“东亚共同体”概念的演进与发展,参见表2-1:

表2-1 东亚共同体构想的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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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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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东亚货币金融合作的起步与展开

在东南亚金融危机期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在应对东亚危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IMF按照其一贯严格的贷款条件,对东亚沿用的是曾在拉美债务危机中奏效的方法,主要包括:银行合并、会计和信息制度改革、提高透明度和责任心、切断银行家和当地政客联系、开放本地银行系统、削减食品补贴和政府开支等。

但这些措施在东南亚金融危机前期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相反地,货币基金组织严格的贷款条件忽视了东亚国家和地区的经济结构和国内政治状况,许多改革措施不仅没有缓解危机,反而增加了危机国家人民的困难。比如,在建立存款人保险制度之前,IMF在印度尼西亚关闭了一系列银行,结果引起了金融恐慌。此外,IMF在印度尼西亚还取消燃油食品的补贴,使大量民众的生活下降到贫困线以下。

一、亚洲金融危机中日本的地区金融倡议

以上的事实使亚洲国家清醒地认识到:单靠一个国家的力量是难以抵御金融危机的,松散的合作和依靠外援的做法效果欠佳;亚洲国家只有加强合作才能抵御金融风险。基于此,日本在1997年和1998年先后提出了建立“亚洲货币基金”和“新宫泽倡议”。

1.亚洲货币基金

1997年9月日本政府在IMF和亚洲开发银行会议上提出了建立亚洲货币基金(AMF)的构想,倡议成立一个由日本、中国、韩国和东盟国家参加的组织,筹集1 000亿美元的资金为遭受货币危机的国家提供援助。AMF主要有3项基本职能:

第一,促进政策对话。AMF将提供一个亚洲各国关于货币和资本市场、外汇市场发展趋势、经济发展状况等问题进行讨论和交换意见的场所。

第二,提供紧急资金支持。AMF主要从三种方式筹集资金:(1)从成员国借款。其机制类似于IMF的总借款协议(CAB),因此成员国要从外汇储备中划出一部分随时准备提供给亚洲货币基金支配(成员国依然对这笔资金拥有所有权,并将其视为外汇储备的一种形式);预计通过这种方式,亚洲货币基金可筹集到200—500亿美元资金。(2)从国际资本市场借入。由于资金是从资本市场筹集,提供这种资金的利息率会相当高。成员国应把自己未使用的外汇储备拿出来作为亚洲货币基金从资本市场筹资的担保。(3)扩展对成员国借款的担保。由于有亚洲货币基金的担保,受危机影响的国家可以凭借较高的资信等级和较好的条件筹集到资金。据估算,AMF有能力筹集到至少1 000亿美元的资金。

第三,防范危机。亚洲货币基金将设立各种政策防范金融危机的再次发生。AMF最主要的职能是对可能发生危机的国家提供紧急的金融支持。与IMF的援助机制相比,AMF的基金提供速度更及时,条件更宽松,更符合“亚洲特点”(Asia way)。

日本的亚洲货币基金构想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亚洲国家对IMF在亚洲金融危机处理方式上的强烈不满。但是日本这一提议也引出了很多争论,各方意见难以达到统一。

其中,赞成AMF的论点主要有两个:第一,东亚国家和地区的外汇储备加起来超过了7 000亿美元,如果汇集起来这些资金建立一个区域性的救援机构,能够更迅速有效地向遭受危机的国家提供紧急贷款;第二,东亚国家和地区经济管理体制在很多方面非常相似,因此它们更容易了解和理解彼此的国内政治经济问题,也更容易对症下药,提出适合遭受危机国家国情的改革方案。Gowan指出,日本在东亚国家广泛而大规模的对外直接投资以及分布在亚洲各地的华人经济提供了联结东亚经济的两种网络[8]

对亚洲货币基金的批评主要有三条理由。第一是“重复”,既然已有IMF,而IMF的主要作用就是为国际收支平衡发生暂时困难的国家提供贷款,所建议的亚洲货币基金的作用同IMF重复,因而是没有必要的;亚洲货币基金的建立将会削弱IMF的权威。第二是“道德风险”。日本的亚洲货币基金在很大程度上是针对IMF的有条件性而提出的,亚洲的金融危机受援国和潜在受援国之所以支持亚洲货币基金,正是因为建议中的亚洲货币基金在提供贷款时不仅速度将比IMF来得快,而且条件将比IMF宽松。而这将导致“道德风险”:亚洲国家将因此而不会对再次发生金融危机的严重后果抱有足够的担心,同时也不会有动力进行必要的经济改革。第三是日本的真实目的[9]。一些经济学家指出,日本提出亚洲货币基金表面上是为亚洲国家提供急需的救援资金,实际上是为了挽救日本自己的银行。日本银行在亚洲地区发放了巨大的贷款,亚洲金融危机使日本商业银行的不良债权大大增加。建立一个以日本为主导的亚洲货币基金以便为亚洲危机国家提供紧急援助,是符合日本自身利益的,但对于其他亚洲国家来说,参与日本提出的亚洲货币基金实际利益是模糊的[10]。亚洲货币基金这一提议最终遭到美国政府和IMF的反对而搁浅。

2.新宫泽倡议

1998年10月日本又以大藏大臣宫泽喜一的名义提出新宫泽倡议,其内容是建立总额为300亿美元的亚洲基金,其中150亿美元用于满足遭受危机国家中长期资金需求,150亿美元用于满足其短期资金需求。遭受危机的国家对此非常欢迎,美国政府和IMF也表示支持。2000年2月2日,按照“新宫泽构想”为印度尼西亚、韩国、马来西亚和菲律宾提供了210亿美元资金,其中135亿美元为中长期贷款,75亿美元为短期贷款。“新宫泽构想”还为马来西亚、菲律宾和泰国提供了22.6亿美元的贷款担保。

二、危机之后东亚货币合作的开展

1.清迈协议

亚洲货币基金由于未能得到国际社会普遍的有力支持而被搁置。但是随着亚洲金融危机的发展,由于东亚国家政府特别是中、日、韩之间加强了彼此之间的交流和协商,东亚国家政府之间的货币合作逐渐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1999年11月,“10+3”(东盟10国加上中国、日本和韩国)峰会在马尼拉通过了《东亚合作的共同声明》,同意加强金融、货币和财政政策的对话、协调和合作。根据这一精神,2000年5月东盟10+3的财政部长在泰国清迈达成了《清迈协议》。涉及金融合作的协议有:

(1)充分利用东盟“10+3”的组织框架,加强有关资本流动的数据及信息的交换。

(2)扩大东盟的货币互换协议,同时,在东盟与其他三国(中国、日本和韩国)之间构筑两国间的货币互换交易网和债券交易网。

(3)1999年末,东盟“10+3”各国的外汇储备合计额超过7 000亿美元。如果能够将各国外汇储备的一部分用于相互之间的金融合作,这对于稳定亚洲区域内的货币金融市场将具有极其深刻的意义。另外,通过完善亚洲各国货币间的直接外汇市场并建立资金结算体系,扩大亚洲货币间的交易。

2000年8月,东盟“10+3”的中央银行又将多边货币互换计划的规模由2亿美元扩展到10亿美元。货币互换协定的诞生唤起了人们对于建立亚洲区域货币合作的热情。一年以后,这一构想已经获得了实质的进展:扩展了东盟互换协议(Asian Swap Arrangement,以下简称ASA)和双边互换网络和回购协议(Network of Bilateral Swaps and Repurchase Agreements,以下简称BSA)[11]

①东盟互换安排(ASA)

1997年,5个东盟国家,即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同意建立互换协议对国际收支困难的成员国提供流动性支持。2000年11月,互换协议已扩展到所有的东盟成员,并且总额已经从2亿美元增加到10亿美元。互换协议下的货币,除了美元,还包括日元和欧元,其适用的基准利率分别是欧洲日元和欧元的LIBOR(伦敦同业银行的拆借利率)利率。参与国提供的资金按照支付能力可以分为两组(参见表4-1)。

表4-1 向东盟互换安排缴纳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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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换安排的基本机制是每个参与成员的最大的借款额限于在ASA下其承诺金额的两倍。互换交易的到期日不超过6个月,展期期限也不超过6个月。

②双边互换和回购协议(BSA)

BSA是以美元与参与国货币互换的形式提供短期的流动性援助的一种安排。参与国可用90天期限的BSA。首次提款可以展期7次,对于首次提款和第一次展期的适用利率LIBOR加150基点。其后,每两次展期的附加利率要另加50个基点,但是不超过300点。

BSA是对那些从安排中提款并需要接受IMF贷款条件性援助的补充。然而,BSA则允许占最大提款金额上限至10%部分可以自动支付,与IMF的计划和条件无关。将签订的回购协议也将通过适当有价证券的买卖对参与国提供短期的流动性。即在回购协议中符合条件的有价证券是到期期限不超过5年的中短期美国国库券和回购协议另一方的政府债券。2000年11月东盟“10+3”财长会晤后,中国、日本、韩国开始与东盟国家商讨BSA事宜。到目前为止,包括日本和各个东盟国家的3个BSA已经发表,其他的包括中国、日本和韩国的4个BSA已经进入谈判的高级阶段。可能签订的30个BSA中已经有7个取得了良好进展。

表4-2 双方互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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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m表示新宫泽倡议下的互换安排金额

东盟“10+3”互换安排的基本机制是:第一,互换安排是对目前IMF提供的国际融资的补充。第二,原则上,金融援助与IMF提供的设施是相互联系的,提款权最大金额的10%与IMF提供的便利是无关的。第三,每次安排下提款的最大金额由双方磋商决定。第四,支付额将根据提供互换国家之间的磋商以一致的方式实行,各国要协调磋商进程。

表4-3 清迈协议下双边互换协议(截至200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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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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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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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a)包括在新宫泽构想(New Miyazawa Initiative)(1999年6月17日)中的50亿美元(b)包括在新宫泽构想(1999年8月18日)中的25亿美元(c)双方互换协议中包括部分本国货币,表格中数据为折合美元的总值

清迈构想的实现及其拓展表明了亚洲国家在货币和金融合作方面的信心,极大地鼓舞了各方参与货币和金融合作的热情。清迈协议之后,亚洲的货币和金融合作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重视,各方对这一合作的立场和态度发生了重大变化。截至2003年12月底,中、日、韩与东盟10国(包括了东盟核心国家如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菲律宾、印度尼西亚等)共签署16个双边互换协议,其中10项单向协议、6项双向协议,累积金额达440亿美元。迄今为止,《清迈协议》是亚洲货币金融合作所取得的最为重要的制度性成果,它对于防范金融危机、推动进一步的区域货币合作具有深远的意义[12]

与历史上其他区域性货币互换协议相比较,目前《清迈协议》涉及的互换资金已经保持在较高水平上。美元是货币互换协议采用的主要货币,从客观上保障了援助资金的国际公信力。《清迈协议》涉及的互换资金已经超过了历史上的“十国集团互换协议”(384亿美元)、“欧洲短期融资便利”(在非常短期内没有限制,但是要得到德意志银行默许;展期时候受配额限制,最初的配额为79亿欧洲货币单位)、“欧洲中期融资便利”(最初160亿欧洲货币单位,后减至120亿)、“北美框架性协议”(86亿美元)等诸多货币互换协议涉及的金额[13]

但是,《清迈协议》发展至今也面临着很多新的挑战。例如,东亚经济在遭受金融危机打击之后逐渐复苏,对于加强区域货币合作的动力已经不像危机刚刚过后那样迫切,但新的潜在外部冲击和金融风险已经出现;《清迈协议》的规模、贷款条件等都受到批评,其预防和应对金融危机的有效性受到质疑,甚至有的评论认为其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效果;对于《清迈协议》的未来发展目标和路径仍然存在诸多争议,是否需要多边化和机制化,以及如何实行多边化和机制化都尚未达成共识。

2.亚洲证券市场

2002年6月,泰国首先在第一届“亚洲合作对话”(ACD)提出“亚洲债券市场”的提议。泰国提议东亚各国联合发行债券以提高信用级别;以本币或一篮子货币发行债券,使发行币种多样化;发展区域信用担保机制;建立外汇储备库用于投资亚洲债券等新建议。ACD的目标不是要建立一个亚洲货币债务工具市场,而是确立一个对这样的工具提供官方担保的原则,主要是为区域债券市场发展寻求政治共识。

2002年8月,泰国总理他信·西那瓦在东亚及太平洋地区央行会议(EMEAP)上首先提出建立亚洲债券基金的建议,拟建立基金总金额暂定10亿美元,各国用其官方储备的大约1%自由认购,由国际清算银行(BIS)管理,绝大部分资金投资于可投资级以上的亚洲各国发行的用美元、欧元等非本区货币标价的主权债券。初始发行单位价格为100万美元;初始最小持有额为50个基金单位,该基金的创始投资者将被邀请定期与基金经理会谈,审核并监测基金的业绩[14]

在2002年9月于墨西哥举行的第九届APEC财长会期间,中国香港率先提出“发展资产证券化和信用担保市场”的倡议,旨在通过成立债券市场专家小组、开展政策对话和研讨等活动来加强对发展本地区债券化和信用担保市场的重视,帮助成员经济体识别并采取具体措施消除发展中的障碍,以此促进本地区的债券市场的发展。该倡议得到了APEC财长会通过。韩国、泰国均加入,世界银行也表示支持。对于参与该倡议已成立了专家组,针对参与该倡议的有关国家发展资产证券化和信用担保机制的阻碍提出改进建议。2003年4月3—4日,包括中国在内的APEC有关经济体在韩国汉城就资产证券化与信用担保问题进行了探讨。

2002年11月,韩国在东京召开的“10+3”非正式财长与央行行长副手会上提议发展亚洲债券市场。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确定各成员国国内资本市场发展所面临的障碍并采取具体措施逐步消除;二是完善区域性的制度和机构建设(包括信用评级、担保、清算等方面),以促进区域性债券市场的发展。

2002年12月,在清迈召开的“10+3”非正式会议上,日本首先提出的在亚洲地区发行“ABC债券”(亚洲篮子货币计值的债券)。2003年2月28日到3月31日,在东京举行关于亚洲债券市场发展问题的非正式会谈和高层研讨会上,各成员国提出亚洲债券共同市场计划,计划由东亚各国政府及私人企业参与发行“ABC债券”,并由东亚境内机构交易、管理、订立利率、担保及认可。会议在日本、泰国、韩国等成员的积极推动下,同意成立自愿参与的6个工作小组,就资产证券化、区域担保机制等某些可能取得进展的领域先行开展研究,以便推广利用亚洲货币结算的债券。2003年4月,在汉城举行了工作小组第一次会议,研究利用证券化方式开发新的金融商品和完善信用保证机制问题。当前工作组正在研究在亚洲地区发行“ABC债券”的可行性[15]

2003年6月2日,东亚及太平洋地区中央银行行长会议组织(EMEAP)11个中央银行(这11个经济体系为澳大利亚、中国、中国香港、印尼、日本、韩国、马来西亚、新西兰、菲律宾、新加坡及泰国)和货币当局同时发布公告:正式启动亚洲债券基金(Asian Bond Fund,ABF)。至此,这个2002年10月由泰国在世界经济论坛东亚经济峰会上提出,EMEAP成员国金融市场工作团队反复磋商的一项区域金融合作计划终于从构想变成了现实。

亚洲债券基金的初始规模是10亿美元,今后将扩大到参与成员外汇储备的1%。由各国央行动用外汇储备以美元认购。该基金将以国际清算银行为基金管理人,EMEAP公告称该基金将由基金管理人国际清算银行按照一定基准进行被动式管理(一定基准就是由EMEAP的专家组确定的投资策略,清算银行将按照已定的策略进行投资,当出现未预期变化时,及时地采取诸如强行平仓的方式止损)[16]。同时EMEAP将建立管理委员会监督运作。其宗旨是要提高亚洲金融的稳定性。鉴于东亚各国当前债券市场发展的不成熟以及货币的多样化,为了稳步推进基金的发展,EMEAP将基金投向除日本、澳大利亚及新西兰以外的东亚八国在该区域发行的美元主权及准主权债券。仅占区内生产总值不到90%的亚洲债券市场,比起北美市场153%,欧盟将近110%的比例低了许多,撤开日本,东亚的这个比例连40%都不到。启动亚洲债券市场,势在必行,亚洲债券基金向着这个方向前进了一步。在亚洲债券基金10亿美元的份额中,泰国已经投资1.2亿美元;韩国、日本、新加坡及菲律宾分别投入1亿美元;澳大利亚和印度尼西亚将分别投入0.5亿美元;新西兰将投入0.25亿美元。

对于亚洲债券基金的发展,根据技术上难易程度,由易到难的投资对象可能将是亚洲美元国债和准国债基金,亚洲当地货币国债和准国债基金,亚洲美元企业债券基金,亚洲当地货币企业债券基金,将来甚至投资于亚洲美元股票和当地货币股票。

2003年6月22日第二届“亚洲合作对话”(ACD)在泰国通过了关于亚洲债券市场发展的《清迈宣言》,提出如改善和统一税收、法律、会计、信用担保与评估、清算结算系统和监管体系,创造一个有利于金融市场发展的环境等具体建议,表明各方就亚洲债券市场建设已初步达成共识。目前,亚洲国家正在考虑设立第二个亚洲债券基金,以购买主权债券和其他以亚洲货币计价的债券,以满足那些主权评级低于投资级别的国家的融资需求。新的基金主要投资于亚洲货币债券,而非美元计价的债券;拥有更为广泛的股东,其资产至少在15亿美元以上;除了政府债券之外,有可能会购买高质量的公司债券[17]

亚洲债券基金的启动,将会有力地推动亚洲债券市场的发展,标志着东亚金融合作取得重大进展。首先,它有助于亚洲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发展,可以促进亚洲美元债券市场和亚洲本币债券市场的发展,有利于亚洲金融市场的发展壮大,可以促进本地资本主导本地金融市场,有助于抵御国际游资的冲击,维护亚洲金融市场的稳定。而且,亚洲债券基金为亚洲外汇储备投资于新兴市场提供了渠道,提高了外汇储备资产的分散化程度,并且有利于外汇储备投资收益率的提高。其次,有助于促进亚洲区域性金融合作。亚洲债券基金的启动显示了亚洲加强合作的意愿和决心,具有重要的象征意义,为亚洲区域性金融合作提供了一个平台,并为以后的进一步合作铺平了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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