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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的考核与奖惩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若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依照《公务员法》的规定该公务员将被剥夺年终奖金,但却既无法申请复核,也无法提出申诉。依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公务员的惩戒,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政纪的公务员通过给予行政处分以示警戒的制度。依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否则应受到相应的惩戒:

3.5.7 公务员的考核与奖惩

1.公务员的考核

公务员的考核,是指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的考核原则、标准、程序和方法,对公务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考察和评价。依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考核包括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定期考核的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定期考核的等次先由主管领导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再由本机关负责人或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位、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实践中,我国许多政府部门、人事部门对公务员的绩效考核都是在不公开、不协调的情况下进行的,这样的考核结果容易产生考核主体与被考核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造成考核结果的失真。另外,领导的好恶、人际关系等人为因素也会干扰考核结果的客观性,从而使公务员受到不公正的对待。我们认为,我国公务员考核还应考虑到以下方面:一是依《公务员法》第90条的规定,只有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才可以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若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依照《公务员法》的规定该公务员将被剥夺年终奖金,但却既无法申请复核,也无法提出申诉。鉴于此,《公务员法》应当规定不论公务员考核结果属于何种等次,只要其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公务员均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二是《公务员法》没有规定公务员在考核结果做出程序中的积极参与,更没有规定其对不利考核结果的陈诉、申辩权,我们建议在公务员法第36条的基础上增加一款:“机关负责人或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之前,应当先听取公务员本人的陈述、申辩,并将其陈述、申辩记录在案;未听取或记录公务员本人陈述、申辩的,做出考核的决定无效。”(8)

2.公务员的奖励

公务员的奖励,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表现突出或者有重大贡献,成绩显著的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所给予的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奖励的形式有: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依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2)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3)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4)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5)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6)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7)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8)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9)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10)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3.公务员的惩戒

公务员的惩戒,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政纪的公务员通过给予行政处分以示警戒的制度。公务员的惩戒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依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否则应受到相应的惩戒: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2)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4)拒绝执行上级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

(5)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6)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7)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8)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9)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10)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11)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12)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13)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14)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1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16)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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