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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为了使国家政权能够有序地运作,制定一部全体国民共同遵守的国家大法势在必行。经过多次讨论修改,1912年3月11日,南京临时政府公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它从法律上进一步否定了君主专制制度,肯定了民主共和的成果,确认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合法地位以及人民的种种权利和义务。它是一部以保障人民基本权利和自由为特旨的民权宪法。约法根据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原则,具体地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和义务。

二、以宪法大纲的形式维护民主共和的革命成果,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着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国家制度、政权机构及公民的权利义务等。不同时代、不同类型的国家,有不同的宪法内容,它是统治者意志的表现。晚清时期,清政府搞“预备立宪”,颁布了一个《钦定宪法大纲》,但它只是皇权至上,人民无权的宪法。这种不合时宜的预备立宪迅速流产,《钦定宪法大纲》也成了一纸空文。

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为了使国家政权能够有序地运作,制定一部全体国民共同遵守的国家大法势在必行。经过多次讨论修改,1912年3月11日,南京临时政府公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这是一部带有宪法性质的根本大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近代中国人民奋斗的结晶,是辛亥革命的胜利成果。它从法律上进一步否定了君主专制制度,肯定了民主共和的成果,确认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合法地位以及人民的种种权利和义务。它是一部以保障人民基本权利和自由为特旨的民权宪法。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明确宣布:“中华民国之主权,属国民全体。”约法根据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原则,具体地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和义务。如规定人民享有人身、居住、迁徙、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信、信教等自由和选举、被选举、考试、请愿、陈诉、诉讼权利,以及依法纳税和服兵役的义务。这些规定反映了辛亥革命的积极成果,表现了资产阶级革命家所主张的“自由、平等、博爱”的民主精神。其更为重要的意义是它使中国人民由过去的封建时代只知道忠孝的臣民变成了参与国事的公民。拥有法定的权利和义务,使人改变了过去的依附和半依附状态,开始真正有了自己独立的人格。强调人的尊严和人的价值,也第一次被提上了议事日程。《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还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这是对中国几千年来的封建等级制度和民族压迫的极大否定。从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日渐深入人心。

对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毛泽东在总结近代中国宪政运动历史经验时曾深刻指出:“民国元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那个时期是一个比较好的东西;当然,是不完全的,有缺点的,是资产阶级性的,但它带有革命性、民主性。”(5)《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集中体现了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的意志和要求,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人民反帝反封建的革命要求和民主主义要求,是中国法制史上的创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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