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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概述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传染病防治法是指调整在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一、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概述

(一)传染病防治法的概念

传染病是指由于具有传染性的致病性微生物(如细菌、病毒、立克次体、寄生虫等)侵入人体,发生使人体健康受到某种损害以至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生命健康甚至整个社会的疾病。传染病的种类很多,可通过不同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传播,造成人群中传染病的传播、发生或者流行,从而影响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传染病防治法是指调整在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为了更好地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明确公民、社会有关组织和政府有关部门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责任,我国在1989年2月21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经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批准颁布的第一部针对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的卫生大法。2003年,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暴发流行,使我们对加强传染病的法制管理有了新的认识。十届人大十一次常委会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了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这次修订总结了抗击非典的经验和教训,使得传染病的管理更加规范、更具人性化、更能体现时代感。

(二)传染病防治法的适用(效力)范围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法定传染病分类管理

根据传染病在我国的发病水平和危害程度,结合国际上通用的做法,我国将发病率高、流行范围广、危害程度大的39种传染病纳入法定管理。分类管理是按照传染病对人体健康和社会的危害程度的不同,将其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并对不同类别的传染病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1)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

(2)乙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3)丙类传染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手足口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由于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传染性较大、危害较大,这三种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卫生部可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决定并予以公布乙类和丙类传染病,根据具体情况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可将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按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管理,并予以公布实施。2008年5月,卫生部将手足口病纳入丙类法定传染病管理。2009年5月,卫生部将甲型H1N1流感纳入乙类法定传染病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本地区流行的法定传染病以外的传染病采取乙类、丙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管理措施,但无权调整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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