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法律规则的种类

法律规则的种类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按照法律规则所设定的行为模式的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三种类型,这也是法律规则最常用的分类。授权性规则是主体的法定权利的渊源和根据。义务性规则是规定人们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持“二要素”说的学者认为,法律规则的结构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部分构成。法律后果是指法律对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赋予某种结果。

三、法律规则的种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我们可以把法律规则区分为不同的类型。通常的类型有以下几种:

(一)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复合性规则

按照法律规则所设定的行为模式的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三种类型,这也是法律规则最常用的分类。

授权性规则,是规定人们可以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授权性规则是主体的法定权利的渊源和根据。在典型的意义上说,权利规则授予人们以某种权利,也就是在法律上确认了某种选择的自由,人们可以通过行使权利来维持或改变自己的法律地位,也可以不去行使权利甚至放弃权利。授权性规则在立法上通常采用“可以”、“有权”、“有……的自由”这类句式表述。

义务性规则是规定人们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一定意义上说,义务性规则与授权性规则的显著区别在于它具有强制性而没有选择性,义务性规则所规定的行为方式是不可以由义务人随意变更和选择的。在有些法学著作中,义务性规则只用来称谓规定必须为一定行为的规则,而规定不得为一定行为的规则被划分为另一个类型,即禁止性规则。这种划分缺乏逻辑上的严密性,因为禁止性规则(如不得盗窃、不得欺诈等等)也是设定义务的,禁止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是法律设定义务的两种不同方式,区别仅在于一个设定了必须积极地做出某种行为的义务,另一个设定了必须消极地不做出某种行为的义务。义务性规则通常以“应当”、“必须”、“不得”、“禁止”等句式表述。

复合性规则又称权利义务复合规则,是兼具授予权利和设定义务的双重属性的法律规则。这种规则的特点是,在一定角度或一定条件下看,它授予当事人某种权利,当事人可以根据此种权利去作为或不作为,其他人不得干涉,而且,也可以根据此种权利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对于此种要求,他人必须服从;但是,在另一种角度或条件下看,又会发现此种权利是不允许当事人选择或放弃的,因此,它又具有义务的属性。例如,授予国家机关以职权的法律规则就是复合性规则。依法享有一定职权,意味着可以作出一定行为或要求处于职权管辖范围内的其他人作出一定行为,然而,行使职权本身又是一种义务,不能适当地行使职权也就是不能适当地履行职责,这在一定条件下会构成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并引起法律责任。另外,授予普通公民以某种权利的规则,也可能属于复合性规则,如授予监护权的规则、授予受教育权的规则等。

(二)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按照法律规则的效力强弱或刚性程度的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区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强行性规则又叫强制性规则,是指不问主体的意愿如何而必须加以适用的规则。这种法律规则所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绝对肯定的形式,不允许当事人之间相互协议或任何一方任意予以变更。此种规则与前述的义务性规则和复合性规则是大体重合的,换言之,义务规则和复合性规则中的绝大部分都属于强行性规则。一般而言,公法如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由于主要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其中大多体现为强行性规则。

任意性规则是指法律规则的适用与否由主体自行选择的规则。这种规则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具有相对肯定形式,允许当事人间相互协议或单方面予以变更。前述的授权性规则绝大多数属于任意性规则。

应当指出的是,不能把义务规则和强行性规则、授权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简单地等同。某些义务规则在一定场合并不具有强行性规则的属性,例如,“缔约人有履行合同之义务”的规定,虽为义务性规则,但在一定条件下,法律允许当事人以协议方式予以变更。同样,某些授权性规则在一定场合也可能并不具有任意性规则的属性,例如,现代法治社会均规定公民享有人身自由权,但是,若某人与他人自愿协议出卖自己为奴,则该协议并不能取得法律上的效力。

(三)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按法律规则的内容是否直接地被明确规定下来,可以把法律规则区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确定性规则是指明确地规定了行为规则的内容,无须再援用其他规则来确定本规则内容的法律规则。这是法律规则最常见的形式。

委任性规则是指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授权某一机构加以具体规定的法律规则。例如,《行政处罚法》对有关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问题未作明确规定,而是在第63条规定由国务院来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准用性规则是指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但明确指出可以援引其他规则来使本规则的内容得以明确的法律规则。准用性规则准许引用何种规则来使本规则的内容得以明确,一般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援引其他法律规则,例如,有些单行法规中关于违法责任的规定,常表述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条”或“依照《刑法》第×条”处理。第二种情况是援引某种非法律性规范。例如,《劳动法》第93条规定:“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则中所谓违反的“章”,并非一定是指法律规范,而是指事故发生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行业性规章制度。

【阅读材料】2.3 法律规则的“二要素”说和“三要素”说

提示:有关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的分析,国内法学界有不同的看法,具有代表性的是“二要素”说和“三要素”说。结合本章阐述的法律规则“新三要素”观点,请比较分析以下分类的特点和不足。

持“二要素”说的学者认为,法律规则的结构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部分构成。行为模式是法律规则中规定的人们行为的标准和尺度,即可以这样行为;应当这样行为;不得这样行为。这些行为模式是从大量的实体行动中抽象、概括出来的,体现了立法的直接目的。法律后果是指法律对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赋予某种结果。法律后果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肯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承认某种行为合法、有效并加以保护甚至奖励;另一类是否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上不予承认某种行为或禁止某种行为,并对这种行为加以撤销或制裁。

持“三要素”说的学者主张,法律规则由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构成。假定是法律规则中指出适用这一规则的前提、条件或情况的部分;处理是法律规则中具体要求人们做什么或禁止人们做什么的那一部分;制裁是法律规则中指出行为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的部分。

【阅读材料】2.4 法律规则的两种含义

提示:以下是凯尔森在他的代表作《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的一个观点,他认为,在法学研究中所表述的法律规则和立法者制定出来的法律规则是存在差异的。你是否认为这样的区分有必要。

法律科学的任务就是以这些陈述的形式,即“如果如此这般条件具备时,如此这般的制裁就应随之而来”,来表达一个共同体的法律,也即法律权威(authority)在创建法律程序中所产生的材料。法律科学用以表达法律的这些陈述,一定不能与创建法律权威所创造的规范混同起来。我们最好不把这些陈述称为规范而称其为法律规则。法律创制权威所制定的法律规范是规定性的(prescriptive);法律科学所陈述的法律规则是叙述性的(descriptive)。“法律规则”或“法律的规则”这些用语在这里是在叙述意义上使用的,这一点很重要[4]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