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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程序标的与行政诉讼标的之区别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章讨论的行政诉讼标的,是指狭义上的行政诉讼标的。而行政诉讼标的,是原告请求法院裁判的具体内容,如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效,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合法权利、原告权利受侵犯的范围等。其次,行政诉讼程序标的受程序法定原则支配,而行政诉讼标的受处分权原则支配。而诉讼标的,其主要功能在于确定法院审理和裁判案件的范围,从而确定此诉与彼诉的区别以及确定裁判的效力范围。

(二)行政诉讼程序标的与行政诉讼标的之区别

行政诉讼标的,有行政诉讼程序标的与行政诉讼标的两种。广义的行政诉讼标的包括行政诉讼程序标的和行政诉讼标的,而狭义的或真正行政诉讼意义上的诉讼标的,仅限于行政诉讼之诉讼标的而言。[4]行政诉讼程序标的,是指可以作为诉讼争议和审判的对象而进入行政诉讼程序范围的事项和行为,具体指行政诉讼制度所欲纠正之对象,在撤销诉讼中,行政诉讼程序标的通常为行政行为或行政复议决定。而行政诉讼标的,则是指法院的审判对象,依撤销诉讼为例,大陆法系理论界学说观点并不相同,有行政处分说、行政处分违法性说、权利主张说、裁判要求说等。本章讨论的行政诉讼标的,是指狭义上的行政诉讼标的。行政诉讼程序标的与行政诉讼标的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行政诉讼程序标的属于诉讼对象,行政诉讼标的为审判对象。行政诉讼程序标的,通常是指原告据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或事项,即可以针对其提起诉讼的范围,是原告在行政诉讼程序中所要针对的对象。就行政诉讼本身而言,行政诉讼程序标的应属于通过行政诉讼程序所要纠正的对象,因此,行政诉讼程序标的是行政诉讼原告起诉时所针对的对象(客体)。而行政诉讼标的,是原告请求法院裁判的具体内容,如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效,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合法权利、原告权利受侵犯的范围等。因此,行政诉讼程序标的属于诉讼对象,而行政诉讼标的则属于审判对象,二者有别。

其次,行政诉讼程序标的受程序法定原则支配,而行政诉讼标的受处分权原则支配。“有权利必有救济”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法理,其要求立法在赋予公民权利的同时,能够为公民提供有效且完整的救济程序。在大陆法系,行政诉讼立法中都有诉讼类型的规定,即哪些行政行为和事项产生的争议可以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而通过诉讼程序予以解决,应以法律有明确规定为限。在行政诉讼中,程序标的受到立法规定的严格制约,即受到“程序法定原则”的限制。程序标的是立法者预设的可以提起诉讼的行为或事项,通过诉讼类型予以具体化,并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为转移。而诉讼标的与此不同,诉讼标的则受处分权原则的支配。在诉讼法理中,处分权主义是指诉讼当事人对于诉讼标的是否享有处分权而言。在行政诉讼中,处分权原则是指诉讼当事人对于诉讼标的及诉讼法律关系(即诉讼程序之整体)之处分(支配)权限而言。基于处分权原则,原告就诉讼标的的内容和范围有自由处分的权限,当事人提起诉讼时,诉讼标的的范围取决于当事人诉状中声明的范围。通常情况下,法院只能就当事人所起诉声明的范围进行裁判,不得诉外裁判。依据处分权主义,诉讼标的应由原告特定,而非由法院特定,因此,如果将诉讼标的扩张超过原告在诉状中声明之部分,则抵触处分权主义。

最后,行政诉讼程序标的与行政诉讼标的在诉讼中的功能不同。行政诉讼程序标的是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性工具,其功能在于确定原告对于行政机关的哪些行为和事项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程序标的的主要功能在于确定受案范围及其诉讼对象。而诉讼标的,其主要功能在于确定法院审理和裁判案件的范围,从而确定此诉与彼诉的区别以及确定裁判的效力范围。此外,诉讼标的还具有判断当事人是否重复起诉、诉之变更与合并、确定当事人的攻击防御重心等重要的诉讼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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