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以行动表现权利

以行动表现权利

时间:2022-01-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三 以行动表现权利“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理念是研究环境问题和环境保护方法的重要观念,旨在通过分析“人—自然”系统的失调来说明环境问题形成中的人为因素,并通过这一理念的制度化(法律化)来因应环境危机。以行动表现权利,意味着公民对公共事务必须具有积极参与的意识,并采取具体行动,而不是持一种事不关己的漠然态度。
以行动表现权利_环境义务规范论

三 以行动表现权利

“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理念是研究环境问题和环境保护方法的重要观念,旨在通过分析“人—自然”系统的失调来说明环境问题形成中的人为因素,并通过这一理念的制度化(法律化)来因应环境危机。这是一种带有功能主义意味的制度分析视角,表现为通过作为文本的制度建构来化解环境危机,维护环境权利。然而在中国特定的制度背景与社会环境下,社会主体试图通过与规则制定者展开博弈来达到维权和保护环境的双重目标,定然是收效甚微的。因为,在中国的体制话语下,发展经济是不可取代的第一要务,环境保护的目标即使紧迫,也只存在局部性、暂时性地超越经济发展任务的可能。这样一来,以制度建构实现“人—自然”关系结构上的和谐就显得任重道远了。更为重要的是,这种观察和抗争的理路不可避免地会将环境保护和环境维权抽离出实践,而去描述一个缺乏任何实践者的规则系统。而事实上,社会是一个处于运动和秩序之间永恒张力的行动系统,而“行动不只是决策”[12]。现有的观察和分析视角并不能给环境保护和环境维权提供充分的抗争空间,相反,以主体的实践行动来不断触碰、试探环境保护的边界,扩大环境保护和环境维权的正当化渠道,无疑更有利于形塑公众的环境意识和环境行为,并推动环境法律政策的改善。

公众对权利的需求并不能止于对权利理论和规则的讨论和建构,它还应当落实到实践环节才能保证权利的最终实现。正如公丕祥教授所言:“如果现有权利中的抽象设定和普遍要求,不通过权利的实现这一中介环节,转化为公民的具体单个的行为,那么现有权利中的基本设定就不能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得以实现,因而不可避免地成为一纸空文。”[13]对于环境权而言,同样如此,它需要人们通过个体的自觉意识来指导理性的环境保护和环境维权行为,将权利的实现渗透到个体的社会行动中去。当然,必须强调的是,这种行动者是对自然环境具有强烈责任感,对环境法律制度和行为规约具有强烈认同感和自律感的、有德性的环境公民,他们总是能够将关于环境保护的态度和德性内化为行为的内在价值尺度和动力机制。这种环境公民的德性——正如麦金太尔所说——“将不仅维持实践,使我们获得实践的内在利益,而且也将使我们能够克服我们所遭遇的伤害、危险、诱惑和涣散,从而在对相关类型的善的追求中支撑我们,并且还将把不断增长的自我认识和对善的认识充实我们”[14]

笔者以为,公民社会的培育是当下中国诠释和解决社会问题的必然选择。公民社会不仅仅是一种与市场经济相关联、与政治国家相分离甚至对立的社会空间或组织形态,它还是个体生存和社会运行的基础。它既强调个体的自由及权利,亦重视公民责任和参与的美德。在价值目标上,公民社会既不唯国家权力为旨趣,也不以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为终极目标,而是以超越权力和权利的公共利益为旨归。正是由于对公权力和个体权利的超越,公民社会的建构轴心不同于“以权利为本”和“以权力为本”的社会,它是以公民的公共利益和集体行动为轴心来建构其社会运行机构,并描述未来社会草图的。只有具备了“理解并参与公共事务、创造并服务于公共利益、支持(其他)个体完成公民分内之事,从而自觉地维系公民身份并确保公民所属政治共同体之发展与凝聚”[15]现代公民,公民社会才具备了生成前提。因而,我们只有将观察的视角转移到作为公民社会前提的社会行动者的公民意识、具体行动及其逻辑之上,才能真正地把握公民社会生成的进路,进而在公民社会的框架之下解决当下中国的各类社会问题。

以行动表现权利,意味着公民对公共事务必须具有积极参与的意识,并采取具体行动,而不是持一种事不关己的漠然态度。如果人们对公共事务缺乏参与的自觉,与公共事务相匹配的各种公民权利就会失去主体依靠。这时,不仅公民权利甚至整个社会都会走向萎缩和专断,造成韦伯所谓的“自由的丧失”,或哈贝马斯所谓的“生活世界的殖民化”。因此,依据公民是否充分表达对公共事务的参与意识并采取积极行动,实际上可能形成两种截然相反的生活世界。一种是人们对公共事务缺乏关心和参与热情,公民的权利则会被权力或其他利益集团所控制、拆除或侵吞。这样,在权利意识高涨的当下,个人在社会中却失去了作为人的尊严和自由,整个社会也将深陷隐匿的、巨大的社会冲突和危机之中。另一种是人们对公共事务投以极大的热情并采取积极行动,则公民的权利在自身的行动中获得了权力的认同和尊重,社会也进入权利与权力制衡、互动的理想状态。总之,我们认为,公民的社会行动是社会得以存在发展的基础,公民的行动者身份实际上就是公民权利“在场”的一种表现。在环境事务中,这种人人参与的社会行动逻辑尤为值得提倡。因为,即使一个国家、地区、流域或小规模生境下群体的环境保护目标得以实现且每个个体都能够获得利益之后,也不能推出这些群体中的所有个人都必然采取了相应行动去实现这个共同目标,即使他们都是理性的和寻求自我利益的。而这也就能解释,为什么很多人已经意识到甚至在提点众人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的时候,却依然在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追求经济利益、奢侈性消费或不间断地排放各类污染物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