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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概述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的人员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辩护人。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被取保候审人无正当理

一、取保候审概述

(一)取保候审的概念和种类

取保候审,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担保,保证其不逃避侦查或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我国刑事诉讼法设立了两种取保候审方式:一种是保证人保证方式;另一种是保证金保证方式。根据《刑诉法解释》第119条规定,保证金既可以由自己交纳,也可以由愿意为其提供保证金的单位或其他个人交纳。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6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是选择关系,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与保证金保证。对下列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可以责令其提出一至二名保证人:(1)无力交纳保证金的;(2)未成年或者已满75周岁的;(3)不宜收取保证金的其他被告人。

(二)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适用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三)取保候审的除外情形

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采取取保候审。

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或者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除外。

(四)取保候审和保释的差别

通过以上可以看出,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与西方保释制度有很大不同。取保候审可适用于羁押者也可适用于未羁押者,适用条件也比较严格;而保释是以羁押为前提,适用的条件也不十分严格,有的国家除少数案件的被告人不许保释外,其他均允许保释。事实上,从立法的意图上就决定了这种差异,我国的取保候审是适用强制措施的选择梯次中的一个梯次,而保释则是无罪推定原则下被假定为无罪的人对抗羁押的一种权利。

(五)取保候审的申请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的人员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辩护人

被羁押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申请取保候审,有权决定的机关应当在3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同意取保候审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取保候审的理由。

(六)取保候审的适用程序

1.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决定程序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形,专门机关有权在保证金和保证人这两种形式中作一种选择。如果被取保候审人愿意且能够提供保证金,专门机关就可以决定适用保证金形式的取保候审,并责令其交纳保证金。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在其指定的银行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门账户,委托银行代为收取和保管保证金。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一次性将保证金存入取保候审保证金专门账户。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交纳。保证金应当由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外的部门管理。

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起点数额为人民币1 000元。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90条规定,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500元。具体数额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法律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2.保证人形式取保候审的决定程序

专门机关如果决定要求被取保候审人提供保证人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的保证人应当进行审查,确定保证人是否合格。保证人必须是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1)与本案无牵连;(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保证人应当填写保证书,并在保证书上签名、捺指印。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对其作出的义务性规定;(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法定的禁止行为,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对于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人保证的,如果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情况发生变化,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发现保证人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之日起3日以内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

(七)被保证人的法定和裁定禁止行为

这里所说的被保证人的法定禁止行为,具体包括:(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此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还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性质、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具体情况等,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专门机关应当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关系等因素,确定特定场所、特定人员和特定活动的范围。

(八)取保候审的执行

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必要时,办案部门可以协助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后24小时以内,指定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派出所核实情况后执行。

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的规定,及其违反规定或者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2)监督、考察被取保候审人遵守有关规定,及时掌握其活动、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及变动情况;(3)监督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4)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应当及时制止、采取紧急措施,同时告知决定机关。

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可以责令被取保候审人定期报告有关情况并制作笔录。

被取保候审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经负责执行的派出所负责人批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在批准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其违反规定的情节,决定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其先行拘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执行取保候审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决定机关。

需要没收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决定没收5万元以上保证金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在3日以内向被取保候审人宣读,并责令其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名、捺指印;被取保候审人在逃或者具有其他情形不能到场的,应当向其成年家属、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单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宣布,由其成年家属、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单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名。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成年家属、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拒绝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注明。

公安机关在宣读没收保证金决定书时,应当告知如果对没收保证金的决定不服,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在5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7日以内作出决定。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5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7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或者变更没收保证金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已过复议期限,或者经上级公安机关复核后维持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指定的银行将没收的保证金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上缴国库,并在3日以内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

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法定和裁定禁止情形的,也没有重新故意犯罪的,或者经过侦查具有应当撤销案件情形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凭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法定和裁定禁止情形的,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故意犯罪被立案侦查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暂扣其交纳的保证金,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根据有关判决作出处理。

(九)对保证人的处罚

对取保候审保证人是否履行了保证义务,由公安机关认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也由公安机关作出。

被保证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查证属实后,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对保证人处1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决定对保证人罚款的,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在3日以内向保证人宣布,告知其如果对罚款决定不服,可以在5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7日以内作出决定。

保证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5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7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或者变更罚款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对于保证人罚款的决定已过复议期限,或者经上级公安机关复核后维持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指定的银行将保证人罚款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上缴国库,并在3日以内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

(十)取保候审的解除

取保候审在两种情况下应当解除:一是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二是在取保候审期间,发现被取保候审的人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需要解除取保候审的,由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送达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决定书及时解除取保候审,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和有关单位。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向专门机关提出解除取保候审要求的,专门机关应当在3日以内审查决定。经审查认为法定期限届满的,解除取保候审;经审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书面答复申请人。

(十一)取保候审的期间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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