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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教育政策和法律的具体方法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教育政策与法律学研究需要调查的内容极为广泛,涉及教育政策与法律的制定、实施等方面。例如,对某个国家古代以及近代教育政策与法律沿革的研究等,均属与教育政策与法律学的历史研究。对教育政策与法律的比较研究,也是教育政策学与法学研究的一种研究方法。建设有本国特色的教育政策与法律学并不是封闭型的,而是开放型的理论,它要求继承和借鉴国内外教育政策与法律学理论研究中一切有价值的成果。

三、研究教育政策和法律的具体方法

马克思主义的哲学思想方法,对教育政策与法律的研究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但教育政策与法律学还有自身的具体研究方法。目前教育法律与政策研究通常使用的方法,大体上可归纳为以下几种:

(一)调查研究法

调查研究法是坚持唯物主义,一切从实际出发的最根本的研究方法。调查研究法就是深入实际,对教育政策与法律建设的实际状况做系统的考察,收集种种事实,加以分析研究,从而提出当前教育政策与法律建设中需要解决的重要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

教育政策与法律学研究需要调查的内容极为广泛,涉及教育政策与法律的制定、实施等方面。具体的调查内容要依调查的目的和计划而定,诸如:实现教育均衡发展、推进教育公平需要制定哪些教育政策与法律;已经制定的教育政策与法律是否适应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教育政策有效运行需要什么条件;怎样构建完善的教育法律监督的体系,等等。

调查的对象依据调查内容的需要而定,可以向学校调查,向教育行政机关调查,向社区调查,向新闻媒体调查,等等。调查的形式,可以采访有关人员、收集有关资料、参加有关会议,有条件的还可参加教育政策、法律的规划和起草等实际工作。总之,要尽可能掌握第一手的资料,力求准确、完整。同时调查应该是比较全面的。在实际的研究工作中,一般采取重点调查、典型调查与广泛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力求反映全面的情况。

(二)历史研究法

一切事物都有其产生、发展的过程,因此对教育政策与法律的研究对象进行历史的考察是很必要的。

对教育政策与法律这一社会现象进行历史的考察、研究,主要是研究教育政策与法律的制定与实施,总结历史的经验,研究教育政策与法律变化的特点和规律,借以指导现在和未来的教育政策与法律建设。

历史研究法的步骤,首先要确定研究的问题和范围;其次要寻找史料并鉴定史料的真实性;再次是评鉴史料的意义和价值。在此基础上,组织与所研究问题相关的史料进行研究分析,作出结论。例如,对某个国家古代以及近代教育政策与法律沿革的研究等,均属与教育政策与法律学的历史研究。

(三)比较分析法

分析教育政策与法律,一般是对教育政策与法律的内容进行解释。教育政策与法律都是一种概括性的规范,要理解、实施教育政策和法律就会产生教育政策与法律的解释问题。例如要正确贯彻实施我国颁布《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就需要对该法的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具体规范的含义、实施的要求等进行分析和解释。分析和解释教育政策与法律,既是教育政策学与教育法律学研究的一项任务,又是教育政策学与教育法律学研究的一种研究方法。

对教育政策与法律的比较研究,也是教育政策学与法学研究的一种研究方法。运用正确的政策学与法学思想对不同国家的教育政策与法律或本国不同时期的教育政策与法律进行比较研究,借鉴其中科学的、有益的东西,对加快教育政策与法律建设,发展和提高教育政策学与教育法律学的理论水平具有重要的作用。我们在对教育政策与法律进行比较研究时,不能局限于政策、法律条文本身的分析比较,还应注意对制定和实施这些政策与法律的社会政治经济背景、条件及其社会效果的分析比较。

对不同国家的教育政策与法律进行比较研究,方法很多。就拿教育法律学研究来说,常用的就有以下三种方法:一是不同法系或不同法律传统的教育法律比较研究,如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和海洋法系(又称英美法系)的比较研究,前者以成文法为重要特征,后者以判例法为重要特征。二是不同国别的教育法律研究,包括同一法系内的国家之间的比较和不同法系国家之间的比较。三是单项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比如对各国教育经费筹措的法律的比较研究、对教师法律的比较研究,等等。无论采取哪一种比较研究方法,都应注意把握不同国家教育政策与法律的本质特征,对比较课题所涉及的各种因素进行全面的、客观的分析,坚持实事求是的精神,既要看到可供借鉴的有益之处,也要分析其弊端。只有抓住事物的本质,从总体上进行全面客观的比较和评价,才能真正达到比较研究的目的。

(四)案例研究法

案例是对现实生活中某一具体事件或现象的客观描述。它在许多科学领域的研究中被广泛应用,教育政策与法律案例仅是其中的一种。教育政策与法律案例研究是对教育政策与法律活动中具有典型意义的、能够反映其内在规律的具体事件的客观描述、评鉴和分析。现实生活中大量的教育政策与法律案例蕴藏着丰富的、生动的教育政策与法律问题,收集、整理、挖掘、总结教育政策与法律案例,给予科学的、理论的分析,对于丰富和发展教育政策与法律理论,指导教育政策与法律的实践活动具有重要的意义。

教育政策与法律案例的研究大体上可以分为三步:第一步,采集案例。采集的办法和渠道很多,可以自我采集,将亲身的经历、亲眼目睹的事件记录下来作为素材;可以向他人采集,采访有关事件的当事人和知情者;可以收集书报刊物上发表的案例;还可以通过互联网扩大收集案例的信息渠道。第二步,精心筛选和编写案例。平时收集的案例是零星的、分散的,有些是粗糙的,必须依据研究的课题和使用的目的,对案例素材进行整理分析、合理的取舍和精心的加工编排,形成系统的整体案例。第三步,深入分析案例。对案例进行深入解剖,以搞清其现象和本质、个性与共性的相互联系,从而找出规律性的东西,阐发理论,得出结论。对案例分析的要求,不仅仅是得出明确的结论,还应该搞清得出结论的思维过程和理由,达到“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的效果。

(五)系统研究法

教育政策与法律是事关一个国家发展全局、影响民族未来和涉及社会各方面的复杂系统。建设有本国特色的教育政策与法律学并不是封闭型的,而是开放型的理论,它要求继承和借鉴国内外教育政策与法律学理论研究中一切有价值的成果。因此,要学会运用系统的理论和方法来分析和研究教育政策与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例如近年来,我国一些教育法律学研究者运用现代技术和系统理论来研究教育法律学,把我国在一定时期内颁布的各种教育法律作为一个整体,分门别类地加以考察,分析各种教育法律在整个教育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剔除其过时的内容,排除相互重复、相互矛盾的规定,进行全面的整理和编纂,同时找出教育立法中的空白点和不够完善之处。这样从部分到整体,系统、全面地研究教育法律体系的结构、形式和内容,对我国教育立法的标准化、系统化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此外,教育法律与政策研究使用的方法还有语义法,人种学研究法,博弈论法,等等。

相关链接1-9:

“博弈论方法”在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中的运用

博弈论(Game Theory)最早由德国数学家莱布尼兹(C.W.Von Leibniz)于1710年提出。20世纪20年代,波雷尔(Borel)用最佳策略的概念研究了弈棋和其他领域的具体决策问题并试图把它们作为应用数学的分支加以系统研究,但最终没能完成博弈论理论体系的完整建构。“二战”时期,博弈论思想与方法被应用于军事决策,显示了巨大的威力与作用。1944年,数学家冯·诺依曼(Von.Neumann)和经济学家摩根斯坦(O.Morgenstem)通过长达8年的合作,在《博弈论和经济行为》一书中首次把博弈论应用于经济分析并获得成功。以后通过纳什、贝叶斯、海萨尼等学者的努力,博弈论完成了自身理论体系的架构,并最终成为微观经济学的重要分支和经济学的一个重要研究方法。

在教育事业跨越式发展的今天,系统内利益主体日益多元,矛盾冲突日益复杂,教育决策难度日益增大。因此,要想制定一项好的教育政策与教育法律,除了要具备正确的政策、法律理念和可靠的事实信息以外,还必须采取科学的理性的政策与法律研究的方法。一般认为,在教育领域,除了归纳演绎、定性定量等传统方法之外,人种学研究方法是值得称道的科学方法,它充分强调综合的、自然的、本土的、折中的与过程的研究理念,具有较高的有效性。但是,它的显著功能主要局限在充分了解现实的层面上,用来处理事实材料并开展有效决策则显得有些不足。由此看来,在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引进经济学领域的博弈论研究方法意义重大,其研究方法简要阐释如下:

(1)系统的方法。所谓系统的方法,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通盘考虑”,是弈棋的首要原则。教育系统是一个主体多元,层次复杂,利益交叉,权力互补的巨系统,系统内各主体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相互作用。国家权力、院校权力与市场权力三者之间此消彼长,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难以分界。所以,任何一项教育政策与法律的制定,无论是微观层面,还是中观层面甚至宏观层面的,都要把它放在整个系统内来考查,才能有效地发挥教育政策与法律的协调能力与导向作用,否则,将会导致系统内要素间利益冲突以及系统功能失范。

(2)模糊的方法。模糊法也就是有限理性决策法。政策与法律研究的过程既是一个理性的过程,也是一个实证的过程。尽管我们努力追求决策理性化,但事实上,任何领域的任何一项决策要实现完全理性是无法企及的。教育决策尤其如此,主要在于两个方面原因:①目标的自然模糊性。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的目标很难界定:大学的目标究竟是为发展纯学术还是为社会服务?是为国家利益还是个人利益?是为个性发展还是社会变革?对于上述问题几乎没人能做出清晰的回答。正如迈克尔·D.科恩(Michael D.Cohen)和詹姆士·G.马奇(James G.March)指出的:“几乎任何一位有识之士都可以作一次题为《大学的目标》的讲座,也几乎没有一个人愿意去听这种讲座……制定规范的大学目标陈述的努力往往不是提出毫无意义的目标,就是提出的目标十分令人怀疑。”由于目标是如此广泛含糊,以致大学或高等教育系统不可能实现目标或者不可能实现不了目标。目标的含糊,必然要求采用模糊数学的决策方法,模糊的却恰恰是精确的,过于“精确”化的决策反而导致结果的无所适从。②决策的有限理性。没有一个决策者能够完全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事实信息,也没有一个决策者能对决策的结果做到完全确定的把握。正如棋手对弈,一方不可能完全预测另一方的抉择反应一样,决策的理性是有限度的,因此,绝对清晰的决策实际上不可能做到,只有采取适度模糊的留有余地的弹性决策才是减少决策失误的明智选择。

(3)互动的方法。信息互动是博弈论的基本方法。棋手对每一步棋的走法决策都建立在充分的信息互动基础之上,虽然双方棋手掌握对手的信息不可能完全对等,但信息交换始终是即时互动的。因此,教育决策主体与对象之间也必须开辟便捷有效的信息通道,为决策提供足量的即时的理论信息、事实信息与价值信息,防止由于主体与对象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决策失误。具体地说,就是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辟政府、学校、公众与市场之间的信息通道,提高决策的效度与信度。

(4)开放的方法。弈棋是一个千变万化的动态过程,教育活动也是如此。教育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与需求关系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因此,教育政策与法律必须尽可能准确地描述主客体之间动态关系,准备多种可供选择的预设方案,在开放原则指导下制定富有弹性的柔性政策与法律,尽可能减少刚性决策失误造成的纠错成本与代价。

(5)平衡的方法。博弈可分为二人博弈与多人博弈,二人博弈中的零和博弈在现实中普遍存在,“零和”意味着双方的利益冲突与抵消,也就是说,竞争双方中一方的成功必然以另一方的失败为基础。很明显,教育决策中难免出现利益倾轧与抵消的状况,问题在于我们如何规避此类现象的发生,如何在多元主体(教育系统属于多人博弈)之间寻找其利益的平衡点(纳什平衡与贝叶斯平衡),应该成为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的重要课题与关注焦点。平衡的方法要求教育决策尽可能追求“共赢”的政策与法律效果,实现竞争各方的利益最大化。

[资料来源]李承先:《博弈论方法与教育政策研究》,《交通高教研究》,2004年第3期。

【本章小结】

教育政策的含义可以从政策的含义演绎而来。教育政策是某个政治系统(如政党、国家政府、地方政府等)在特定时期为实现特定的教育发展目标和任务而作出的关于教育的决策的过程。教育政策有很多表现形式,如在我国,教育政策多为有关机关发布的决议、决定、命令、指示、通知、意见以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报告、谈话、讲话等。教育发展目标和任务是通过一定的行为或方式、方法、措施、途径等手段来实现的,为实现教育发展目标和任务所采取的手段,称为教育政策的手段。在我国,教育政策的手段一般有财政手段、货币手段和行政手段。教育政策的作用是指教育政策对教育活动所发挥的效力,其作用可概括为导向作用、协调作用、控制作用和规范作用等。教育政策的体系,从广义上讲,它包括一个国家教育改革与发展所需要的所有的教育政策,是由国家针对影响教育改革与发展方方面面的问题而制定的教育政策所组成的体系,它也是一国先行教育政策所构成的完整的、内部协调一致的、有机联系的政策的整体系统;从狭义上讲,它是指国家针对影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基本问题而制定的教育政策所形成的体系。

教育政策与法律的研究方法主要有调查研究法、历史研究法、比较分析法、案例研究法、系统研究法等。教育政策与法律的研究,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社会科学进展20世纪五六十年代以来最快的一个学科领域,它是随着教育政策与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随着教育政策、法律的增多和调控范围的扩大,在制定和实施教育政策与法律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越来越复杂,因而以教育政策与法律为特定研究对象的教育政策与法律学的研究得到了广泛的重视,同时也相应出现了大量的研究成果。

【思考题】

1.正确理解教育政策和教育政策体系的含义。

2.教育政策在一个国家的教育改革与发展中具有哪些作用?

3.我国目前在教育政策与法律方面的研究成果有哪些?

4.上网搜一搜外国有关教育政策与法律的网站,了解一下当前美国、德国、英国以及日本国内有关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的重点和热点是什么。

5.有两篇文章,一篇文章讲政策是立法的基础,另外一篇文章是说政策不能违反法律,法律是最基本的,政策不能超过法律。政策和法律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你是怎样理解的?

6.政策对于研究者来说它有一个信息垄断的问题,从政策议事到决策过程,外人很难讲。所以,在作政策研究过程中,研究者怎样才能进入现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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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谭晓玉:《当前中国教育法学研究中的若干理论问题探讨》,《教育研究》,2004年第3期。

【注释】

[1]梁启超:《戊戌政变记》,中华书局1954年版,第87页。

[2]伍启元:《公共政策》,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4页。

[3]D.Easton.The Political System.New York:Kropf,1953:129.

[4]H.D.Lasswell and A.Kaplan.Power and Society.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1970:71.

[5]詹姆斯·E.安德森:《公共政策》,华夏出版社1990年版,第4页。

[6][日]筑波大学教育学研究会编:《现代教育学基础》,钟启泉译,上海教育出版社1985年版,第195页。

[7]J.R.Hough.Educational Policy:An International Survey.Groom Helm London&Sydney,New York:Martin Press,1984:18-21.

[8]“教育政策的作用”部分主要参照:刘复兴:《审视教育政策选择的新视野——市场经济背景下的教育改革》,http://www.jky.gxnu.cn/jyxlx/Article_Show,2006-05-13。

[9]“教育政策的体系”部分主要参照孙锦涛:《关于国家教育政策体系的探讨》,《教育发展研究》,2001年第6期。

[10]孙锦涛:《关于国家教育政策体系的探讨》,《教育发展研究》,2001年第6期。

[11]“国外教育政策的研究”部分主要参照谢少华:《当今国外教育政策研究特点述要》,《新华文摘》,2000年第8期。

[12]“我国教育政策研究”的产生和发展部分主要参照王宪廷:《教育政策咨文》,http://www.qdedu.gov.cn/jks/admin/admin_fileshow,2006-03-12.

[13]王宪廷:《教育政策咨文》,http://www.qdedu.gov.cn/jks/admin/admin_ fileshow,2006-03-12.

[14]“推进教育政策研究的展望”部分主要参照徐钦福:《教育政策研究改善和加强的基本构想》,《教育发展研究》,2001年第6期。

[15]王宪廷:《教育政策咨文》,http://www.qdedu.gov.cn/jks/admin/admin_ fileshow,2006-03-12.

[16]黄明东:《关于教育政策创新若干问题的理性思考》,《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3期。

[17]参见徐钦福:《教育政策研究改善和加强的基本构想》,《教育发展研究》,2001年第6期。

[18]参见徐钦福:《教育政策研究改善和加强的基本构想》,《教育发展研究》,2001年第6期。

[19]谭晓玉:《当前中国教育法学研究中的若干理论问题探讨》,《教育研究》,2004年第3期。

[20]“我国教育政策法律研究的现状”部分主要参照苏林琴、马晓燕:《全国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专业委员会第四届年会会议综述》,http://www.cnepl.net/update/Article_Show.asp?Art,2006-02-28;王亚芳、苏林琴:《中国教育学会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专业委员会第二届年会综述》,http://www.Scholar-ship scholarship/nianhuizongsh,2005-10-28.

[21]《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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