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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自然的伦理学

时间:2022-01-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7.2 泰勒:尊重自然的伦理学保罗·泰勒是西方环境伦理学界持生物中心论观点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7.2.1 尊重自然的态度泰勒将他的书命名为《尊重自然》,将他的环境伦理学理论称之为“尊重自然”的理论,因为他认为,人类必须采取一种“尊重自然”的终极的道德态度,这一态度是其环境伦理学体系的三大要素之一。尊重区别于爱的基本标志就是,尊重自然的态度是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情感诉求上的。
尊重自然的伦理学_环境哲学环境伦

7.2 泰勒:尊重自然的伦理学

保罗·泰勒(Paul Taylor)是西方环境伦理学界持生物中心论观点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他的环境伦理学思想主要体现在他的《尊重自然》一书中。他在“生物中心论”的道德观点的基础上,提出要把“尊重自然”当作一种终极的道德态度。并且认为“尊重自然的态度”必须在日常生活的实践中通过一系列相应的道德原则和规范表现出来。

7.2.1 尊重自然的态度

泰勒将他的书命名为《尊重自然》,将他的环境伦理学理论称之为“尊重自然”的理论,因为他认为,人类必须采取一种“尊重自然”的终极的道德态度,这一态度是其环境伦理学体系的三大要素之一。什么是尊重自然的态度呢?泰勒认为首先应该弄清楚两个概念:存在物的好(good of a being)和固有价值(inherent worth)。

泰勒说,如果我们能够不借助其他的事物而言说对一个事物产生或好或坏的影响是有意义的,那么这个事物就有其自身的好。简而言之,凡能够被损害或能够获得利益的事物都有其自身的好。增进一个存在物的好要么是带来一种有益于它的好的状态,要么是去掉一种损害它的好的条件。

那么,什么样的实体有其自身的好呢?泰勒说,我们首先想到的可能是,它们是有利益的实体。但如果有利益是在有目的和追寻达到目的的手段意义上来说的话,那么有其自身好的实体并不都是有利益的实体。有一些实体有其自身的好,却不能被描述为有利益。这样的实体是那些缺乏意识或选择能力的有生命的事物,它们包括植物生命的所有形式和动物生命的简单形式。虽然它们不能有意识地设立目的或采取手段达到这样的目的,它们不能感受满意或沮丧,但是从它们的立场,发生在它们身上的事物能被判断为对它们是有益的还是有害的。为此,我们需要区分有利益的实体和能受益的实体。为了知道某物是否对x有益,我们不需要找出x是否自身具有利益,我们寻求的是这个事物是否实际上增进了x的整体福利。“这增进或保护了x的好吗?”问的是一个客观的事实,它不被x的信仰、愿望、或有意识的利益所决定。因此我们能够采取非人类的立场作出理性的、客观的判断。对于一个能受益或遭损的实体,我们有义务对它的好给予道德关怀。

泰勒认为,有其自身好的实体必须被理解为个体生物体。种群和生物共同体也有自己的好,但它们的好是统计意义上的,不能独立于其成员的好之外。但是,增进或保护种群和生物共同体的好,并不意味着其每个成员的好都被增进或保护了。种群和生物共同体的好的水平由其个体成员的好的平均值来决定。使一个种群或生物共同体获得利益就是以这样的方式来增进其个体成员的好:它们的好的实现的平均水平上升了。较之环境伦理学界的其他一些学者,泰勒的个体主义价值观是比较温和的,他承认种群、生物共同体等整体也有不同于其个体成员的好,只是他认为它们的好只能在个体生物体的生命中实现,它们的好可以分析为其他事物的好。因此,泰勒的结论是:所有有生命的个体都是有其自身好的存在物。

如果一个实体有自身的好,那么它就具有固有价值。说x具有固有价值,就是说x的好被实现了的状态比没被实现的状态好,这与人类对x的评价无关,也与x实际上是否增进或实现了其他事物的好无关。泰勒说:“宣称一个实体有固有价值就是作出了两个道德判断:这个实体应受到道德关怀和道德考虑,即说它应被视为道德对象;所有的道德代理人都有义务把它当作一个自在的目的,去增进或保护它的好。”[25]

尊重自然的态度就是将地球生态系统的动物、植物看作是拥有固有价值的实体,生物有固有价值被认为是尊重态度的基本的价值前提假设。在阐述完尊重自然的态度究竟是什么以后,泰勒对这一态度的性质作了一个规定。首先,尊重自然是一种道德态度。尊重自然和爱自然不同,尊重不是一种简单的个人感情,也不是持此种态度的人和受此种态度的物之间的一种私人关系。尊重区别于爱的基本标志就是,尊重自然的态度是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情感诉求上的。其次,尊重自然的态度不仅是道德的态度,而且是终极的态度。这种态度本身不能再被更普遍或更基础的态度所解释,在这种意义上,尊重自然是一种最高水平的态度,它为什么理由是好理由设立最后的标准。

泰勒不赞同以彼得·辛格为代表的动物解放派将感受痛苦和快乐的能力当作一个事物具有道德重要性的必要条件的观点。他认为,感受性是事物具有道德地位的充分条件,但却不是必要条件,一些没有感受性的生物,如植物和低等的动物,也应被给予道德关怀。判断一个存在物是否拥有自己的好的标准,是该存在物能否受益或遭损,而不是它是否有利益。因此,部分没有利益但有自身的好的事物也应该被给予道德关怀。所以,植物和一些低等动物是具有道德地位的,而无生命的物质却不具有道德地位。因为我们言说某一行为使无生命物质受到了损害或获得了利益是没有意义的,所以它们没有自己的好,对它们的行为也就没有所谓对与错,它们就不属于道德对象的范畴。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对自然环境的物理条件就可以随意破坏,因为“尽管我们对一条河没有责任,但我们对生活于其中的鱼和其他水生植物有责任,因此我们不能污染它”。[26]泰勒的这一划分伦理界限的标准,往往被学者们称为“生命原则”,也即,只有生物——有生命的存在物才有资格成为道德关怀的对象。这就是“生物中心论”的重要内涵。

7.2.2 关于自然的生物中心论世界观

泰勒环境伦理学的首要因素就是“关于自然的生物中心论世界观”,这一世界观的核心内容包括四种信仰:“(1)人类与其他生物一样,是地球生命共同体的一个成员;(2)人类和其他物种一起,构成了一个相互依赖的体系,每一种生物的生存和福利的损益不仅决定于其环境的物理条件,而且决定于它与其他生物的关系;(3)所有的机体都是生命的目的中心,因此每一种生物都是以其自己的方式追寻其自身的好的唯一个体;(4)人类并非天生就优于其他生物。”[27]

泰勒在论述生物中心论观点的这四个内容时,重点落在阐述人类是生命共同体的普通成员和反驳人类优等论上。在这些阐述中,贯穿了他的生物平等主义的基本态度。泰勒说:“人是地球生物圈自然秩序的一个要素,因此人类在自然系统中的地位与其他物种的地位是一样的。”[28]当我们考察“我们作为生物的自然性时,我们就会发现……我们与地球上的其他生命形式有着共同的特征。我们与它们不仅起源于同一个进化过程,而且与它们共有一个生态环境”。[29]泰勒提出,至少有五个事实能证明我们不过是生命共同体的普通成员:“(1)我们的生存和发展与它们(指其他生命形式)一样,必须面对生物的和物理的要求;(2)它们和我们一样,有自己的好,这种好的实现……并不总在我们的控制之下……;(3)尽管自由意志、道德自律能力、社会意义上的自由只适用于人类,但存在一种第四种意义上的自由,是我们和它们共同拥有的,这种自由对所有生物争取实现它们的好是非常重要的;(4)我们人类作为一个物种,是较晚才出现在地球上的,在我们到来之前,一种生命的秩序已经存在了上万亿年;(5)存在着这样一个事实:我们不能没有它们,它们却可以没有我们。”[30]

泰勒将人类看作生态系统中的普通一员,其实就是认为人类与其他生物是平等的,物种之间没有优劣之分。这里尤其值得指出的是泰勒的“第四种自由”的概念,“这种自由平等地适用于人类与非人类存在物”,并且,“对于每一个有着自身的好并力求实现它的生物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这种意义上的自由就是在一定情况下,能够保护自己的存在和发展自己的好”。[31]可见,为了取得与人类的自由意志和道德自律能力等权利的平衡,泰勒赋予其他生物一种更抽象的自由——实质上就是一种生存和发展的自由。这种自由是人类和其他生物所平等拥有的权利,在这种自由下,人类与大自然的其他生物被统一起来。要论证人类与其他生物平等所面临的一个艰巨任务就是要反驳人类优等论。泰勒首先考察了人类优等论的历史根源。在古希腊文明中,当人被定义为一种有理性的动物时,人比其他物种具有固有的优越性的观点就已蕴含其中了。理性的能力不仅仅是人类本质的且唯一的性质,而且是特殊的价值和意义的标志——理性给人类以无上的尊贵和尊严。中世纪的基督教传统将万物统合在一种等级秩序中,人被放在“伟大的存在之链”中来加以理解,被认为是处于上帝、天使之下,动、植物之上的存在物。这种形而上的秩序同时也是一种价值的秩序,人根据上帝的授意管理比自己低等的其他生物。到了近代,笛卡儿提出,人类优于动、植物是因为人类有灵魂和肉体,而动、植物只有肉体。正是人类灵魂赋予了我们理性和自由意志,没有灵魂的动、植物就仅仅是物质的存在,因此它们只拥有物质的性质,如空间的广延、动与静、大小、形状、重量等。

综上,认为人类优于其他生物的一个理由是:人类拥有其他生物所不拥有的能力,如理性、审美创造、道德自律、自由意志等。泰勒对这一观点提出了质疑:我们确实有一些其他生物所缺乏的能力,但是为什么这些能力应被看作我们优于它们的标志呢?从什么立场上看这些能力被判断是优越性的标志呢?很多非人类的物种也有人类所缺乏的能力,如鸟的飞翔,绿叶的光合作用,等等。为什么这些不被当作它们优于我们的标志呢?理性、审美创造、个体自由和自由意志对人类说是有价值的,但这是从人类的立场出发的。我们需要做的是从动物、植物的好的立场来看它们的能力,从而找出优越性的相对判断。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人类优于非人类存在物是因为人类比动物、植物拥有更大的固有价值。持这一观点的典型代表是路易斯·伦巴迪(Louis G.Lombardi)。他的主要论点是:(1)动、植物和人类是不同物种的生物;(2)这些物种因它们能力种类的不同而不同;(3)一个实体的能力的种类越多,它的内在价值的等级就越高;(4)人类拥有比动物和植物多的能力种类,所以人类在固有价值上优于动物和植物。伦巴迪认为,判断一个事物固有价值的高低的普遍原则是:如果一个事物有其他事物所有的能力,并且还有其他事物所没有的能力,则应被视为拥有较多的固有价值。人类除了拥有基本的生物和物理的能力外,还有心理、道德、认知和文化等特殊的能力,人类能力的种类大大超过动、植物能力的种类,因此人类的固有价值比其他物种要高。

泰勒说,关键点在于,为什么有较多种类的能力就与较大的固有价值相联系呢?机体根据它们不同的能力种类能被划分为很多种的事实并不提供作出这种不同价值判断的理由。一个机体的能力是以某种方式组织起来的,它们在功能上互相联结,使机体成为一个有其自身好的整体。那些有着相对少的能力种类的机体,如植物和单细胞的原生动物,能够通过在最大限度上实现这些能力从而实现它们的好,它们并不需要任何其他的能力来实现这种好。所以,人类宣布自己优于其他生物是从人类立场,也即将人类利益视为判断标准的立场出发的。以上的理由忽视了作为所有生物固有价值的基础是什么这样一个问题,它不是它们所拥有的能力,而是具有自身的好,个体有自身的好就是它拥有固有价值的充足理由。

伦巴迪认为,人优于其他生物还有一个理由:人是道德代理人,因此人有某种动、植物所没有的权利。伦巴迪说:“有道德权利就是对某种东西——如生命和自由——有有效的道德要求,这些要求不能被其他生物的利益或为了增加其他生物的利益所压倒。因此,仅仅为了帮助一种动物或植物实现它们的好,而去侵犯人类的权利就是不能被确证的。如果我们接受了这一点,那么有道德权利的生物天生就优于那些没有此权利的生物,因为我们给与前者的利益以更大的重要性。”[32]泰勒反驳说,一个人对生命和自由的权利确实是一个有效的道德要求,但对这一道德要求负有责任的必须是道德代理人,因为只有道德代理人才能在道德原则和规范的要求下行为,而动、植物不是这样的存在。因为它们不是道德代理人,所以谈论它们尊重或不尊重我的权利是没有意义的。人类的权利并不是反对动、植物的有效要求。简而言之,泰勒的观点就是:尽管其他生物没有道德权利,它们也拥有与我们同等的固有价值,它们的利益应被给予像我们自己的利益一样多的道德关怀。

7.2.3 泰勒伦理原则体系和伦理理想

泰勒环境伦理学体系的第三个要素是一套行为规范和准则。最基本的行为规则有四个:不伤害原则、不干涉原则、忠贞原则和补偿正义原则。

不伤害原则即是:对大自然中有着自己的好的事物不要去伤害它,包括不要杀害个体,不要摧毁种群和生命共同体。尊重自然的伦理认为,人最基本的错误就是去伤害那些对我们无害的生物。不伤害的原则是禁止道德代理人有害的和摧毁性的行为,而不适用于人类之外的动物或植物所可能给其他生物带来的伤害或死亡

不干涉原则既要求我们不要限制个体的自由,又要求我们对整个生态系统采取一种整体上的“自由放任政策”。在前一个要求里,自由也就是前面所说过的泰勒的“第四种自由”,即生存和发展的自由。后一个要求里的自由就仅仅是让生物自由自在地生活,“在野生状态中实现它们的存在”。[33]对个体来说,这个责任要求我们不要捕获它们和将它们从其自然栖息地中移走,不管我们将怎样好地对待它们。对种群和生命共同体来说,就是要求我们“不要操纵、控制、改变和管理自然的生态系统”。[34]不干涉生物的秩序是一种表达我们尊重自然的态度的方式,这种行为显示了一种对自然的深层尊重。

忠贞原则适用于人类对野生动物的行为,它要求我们“不要打破一个野生动物对我们的信任,不要欺骗和误导它们,而要去支持它们的期望……”。[35]最明显和最普遍地违反这条原则的行为,发生在捕猎、设陷阱和钓鱼等活动中。

补偿正义原则要求:当道德顾客(moral patient)被道德代理人损害时,道德代理人有义务去恢复正义的平衡。泰勒列出了几条补偿的具体方法:在个体受到伤害但没有致死的情况下,补偿原则要求使个体恢复到以前没有被损害时的状态;如果致死了,则要求代理人对个体处于其中的种群或共同体做出某种形式的补偿。如果某个种群被损害了,则要求对种群剩下的个体作永久性的保护。如果一个生命共同体被整个地毁灭了,无法对其做出补偿,那么,可以通过保护另一个与其相类似的生态系统而做出补偿。

泰勒还提出,当四条原则之间发生冲突时,应遵守的优先原则:不伤害原则是最高的,我们对自然的最基本的义务就是不要伤害野生生物。当冲突不可避免时,如果能够对生物产生很大的利益,并且干涉或破坏信任不会造成严重伤害时,忠贞和补偿的原则高于不干涉的原则,补偿的原则高于忠贞的原则。

泰勒认为,一个人的品格有两方面,一方面是谋划性的,另一方面是实践性的。“当在某种特殊的情况下思考什么行为是正确的时候,一种理性的和清晰的思考的稳定意向即是谋划的方面。”[36]好的品格可以使人在谋划时克服一种生物中心论的环境伦理学体系那些迷惑、不理性或者偏颇的倾向。好的品格的实践方面是指,一个人“在一定的情况下,有着坚定的意志……通过自己已有的结论去执行自己的决定”。[37]相对于环境伦理学来说,当一个人有坚定的、永久的意志,使他按照以上四条原则去谋划和实践时,尊重自然的态度就在他的品格中表现出来了。

与尊重自然的伦理学相联系的好的品德可分为“普遍美德”和“特殊美德”。普遍美德就是“那些以正确方式谋划和行动所需要的好的品质的特征”,特殊美德就是“一种或一系列使道德代理人完成一种特殊责任的意向”。[38]前者包括尽责、言行一致、容忍、勇气、自制、公平等,道德代理人的责任就是在自身中尽可能多地培养这些特性。这些普遍美德是一种个人实际品质不可能完全达到的理想状态,但是它们设立了真正值得努力追求的目的,也是人们评价品质好坏的标准。后者则与四条基本原则一一相对应:与不伤害原则相对应的美德是审慎的美德,与不干涉原则相对应的是尊重和公平的美德,与忠贞原则相联系的是信任的美德,与补偿正义相联系的是公平和平等的美德。

泰勒强调德与行的统一,并且这种统一还是多层次的。从大框架来说,他要求伦理规范与尊重自然的态度的统一,只有在尊重自然的态度下,人们才会自觉地、真正地遵守这些行为规范,而在人们履行这些行为规范的过程中,就体现了他们尊重自然的态度。从小框架来说,泰勒认为与行为相配的还应该有美好的品质,他接受亚里士多德的说法:“美德是使人们过上善的生活的至善。”

泰勒在《尊重自然》一书的最后一章中更加深入地探讨了当我们陷入人类价值和权利与人类以外的生物的好发生冲突的道德两难时,我们应该如何行为。他提出了五条优先原则:自我防御原则、对称原则、最小伤害原则、分配正义原则和补偿正义原则。这五条原则分别适用于不同的具体情况。

自我防御原则是指当人类以外的生物对人产生危险和伤害时,道德代理人可以采用毁灭它们的方式来保护自己。泰勒说,尽管这一原则是将人类利益置于其他物种之上,但它并没有违背物种平等的要求。它并不证明伤害那些对我们无害的生物是有道理的,而且只有在人类无法避免加在他身上的危险和伤害时才可以使用。对称原则要求当人类的非根本利益与人类以外的生物的根本利益发生冲突,并且这种非根本利益是与尊重自然的态度不协调的时候,根本的利益高于非根本的利益。最小伤害原则考虑的是存在这样的情况:人类的非根本利益与人类以外的生物根本利益发生冲突,但这些人类的非根本利益在本质上与尊重自然的态度是协调一致的,而且这些人类的利益是如此重要以至于即使有真心尊重自然的态度也不想放弃。这样的例子有:为了建机场、铁路、公路、港口而不得不干扰某个生态系统,为了发电而给河筑坝,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则要求尽量减少对野生生物的伤害。分配正义原则在第一、第二、第三原则都不适用的情况下,也即人类以外的个体对我们无害,并且相互冲突的利益是同等重要的情况下使用,它要求对冲突双方的利益有一个公正的分配。这条原则的道德理想是要使我们从与其他生物的对抗局面转化为相互和解的局面,使我们与生命共同体的其他成员平等地共享地球上的资源,使人类文化与野生动植物的自然存在共同发展。但是,分配正义原则在实际行为中往往难以完满实现,因此我们就需要补偿正义原则来补充。补偿正义原则要求:当我们的行为对无害的生物造成伤害时,某种形式的补偿必须被给出。

然而,理论上的原则在面对现实的冲突时总是乏力的,泰勒考虑到了这一点。因此,他在全书的结尾处用“人类文明与自然之间和谐的伦理理想”一节来补充其伦理原则体系的不足。他说,他所提出的这些原则并没有建立一个逻辑上完整的体系,并且,总是存在着一些不能决定怎样做才对的冲突事件。那么我们该用什么办法来解决这样的问题而又能避免任意和武断呢?泰勒建议我们应该参照一种整体的图画或观点,这种整体的观点是根据我们所接受的规范原则的结构而构造的一种理想的世界秩序。这一统一的和有包含力的观点,能够在我们寻求解决方法的过程中给予指导。这一“最好的可能世界”用最简单的形式来表达就是:人类文明与自然和谐的世界秩序。“和谐”意味着保护人类的价值和自然生态系统中的动物和植物的福利之间的平衡。泰勒描述说,理想的世界秩序是地球上的这样一种状况:人们能追寻他们的个人利益和生活方式,同时允许生物共同体实现它们的存在而不受到干扰。对这些共同体的个体成员的伤害只能来自进化、自然选择和环境的自然变化,而不是来自人类的行为。伦理上的理想世界是一个非人类存在物的好和人类价值的完满共同实现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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