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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抛扔量收费政策的理论与实践

时间:2022-01-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可见,垃圾收费政策已经得到了大多数城市居民的认同。另据国家环保总局宣教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中心联合进行的调查,不同居民对垃圾收费政策的态度不尽一致。惠州市对多种收费方式进行了对比,最后确定根据自来水消费量收取垃圾费。
按抛扔量收费政策的理论与实践_城市固体废弃物管

按抛扔量收费是针对垃圾的末端责任者——家庭——的管制政策(下游政策),也是缓解城市垃圾问题最直接、最先使用的政策。本章在对按抛扔量收费进行理论分析和实践回顾的基础上,考察家庭对按抛扔量收费的反应,分析按抛扔量收费的实际效应。最后讨论按抛扔量收费实施的政策营销策略。本章的框架结构如图3-1所示。

图3-1 按抛扔量收费的政策—反应—效应—营销(PREM)框架

需要说明的是,直接排放垃圾的经济主体除了家庭,还有各类组织机构,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等。对这些组织机构我们不做研究,这是因为:①组织机构的垃圾来源稳定,成分相对单一。例如,学校、政府机构产生的垃圾以废纸等办公垃圾为主。②组织机构的垃圾由于成分相对单一、数量较大,通常循环回收率较高。如学校、政府机构的办公垃圾往往集中收运、回收利用、循环处理。③组织机构非法倾倒的可能性较小,或管制者比较容易监督。因此,针对组织机构的按抛扔量收费遇到的不确定性较少,管制效应也易于估计。基于以上三个原因,针对组织机构的按抛扔量收费相对来说比较简单。因此,本章主要讨论针对家庭的按抛扔量收费。

一、按抛扔量收费政策的理论分析

讨论按抛扔量收费前,先考察一般的垃圾收费政策。垃圾收费是根据“污染者付费”原则,家庭或其他消费组织作为产生垃圾的经济主体,对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等支付一定费用。概括地说,垃圾收费政策有以下几点好处:①能够合理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投资和运营成本,减少政府财政压力;②有利于加强人们对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监督;③有利于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垃圾处理产业。

根据江源等学者对城市居民的问卷调查,上海、北京、深圳、西安、大连五城市居民赞成“为保护环境实行生活垃圾收费制度”的比例达到近八成(79%),其中,大连高达90%,最低的上海也有2/3的居民赞同垃圾收费,如表3-1所示。可见,垃圾收费政策已经得到了大多数城市居民的认同。

表3-1 是否赞成为保护环境实行生活垃圾收费制度

资料来源:江源、刘运通、邵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推进循环经济的前沿领域》,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年。

另据国家环保总局宣教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中心联合进行的调查,不同居民对垃圾收费政策的态度不尽一致。尽管该调查有些缺陷[1],但仍然可以说明一些问题。从表3-2可以看出,有65.2%的人认为应该收费(包括“按垃圾量收费”和“按家庭人口固定收费”两种),只有33.3%的人认为不应该收费。从年龄分层看,年龄越大的居民越接受垃圾收费,25周岁以下的年轻人最不接受垃圾收费。从学历分层看,并非人们所想象的学历越高越接受垃圾收费,大专以上的居民有36%认为不该收费,比高中以下的居民高7.7%。从收入分层看,月收入1000~3000元的中等收入者更接受垃圾收费。

表3-2 城市居民对垃圾收费的态度(%)

续表

注:问题为“您觉得如何征收垃圾处理费更容易接受”,收费总比例中包括“按垃圾量收费”和“按家庭人口固定收费”两种。括号内数值为该种收费方式占所有收费方式的比重。
资料来源:国家环保总局宣教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中心:《中国城市社区生活垃圾管理现状分析及发展方向报告》,2005年,http:// www. chinaeol.net/lssq/llyj/ljglbg.doc.引用时进行了整理汇总。

垃圾收费政策有三种不同的类型:①垃圾固定收费;②垃圾变动收费[2];③按抛扔量收费。下面分别讨论。

先考察垃圾固定收费。固定收费是最先使用也是最普遍使用的一种垃圾收费方式。固定收费不论垃圾排放量多少都收取不变的费用,收费通常隐含在物业管理费、财产税、人口税中。在很多发展中国家,垃圾收费实际采取的都是每月固定收费。中国绝大多数城市也采用固定收费。在固定收费方式中,可以根据家庭人口收费(如每人每月5元),也可以根据家庭收费(如每户每月8元),还可以采取财产税附征的方式。财产税附征在经济发达国家使用较为普遍,主要因为其税制及信用系统完整,不需另设收费系统,可直接从所得税中列举扣除[3]。在垃圾固定收费政策下,不同家庭的垃圾收费额可能不一样(也可能一样)。但对某个特定家庭来讲,垃圾收费额一般是固定、统一的。

虽然固定收费政策可以为城市垃圾处理筹集资金,缓解财政压力,但是:①它不论垃圾排放量多少都收取不变的费用,缺乏垃圾减量化的激励。②按人口收费或按家庭收费时,垃圾固定收费实际上是累退的。因为穷人排放的垃圾量较富人少,垃圾固定收费反而导致穷人补贴富人。③垃圾固定收费有时还采取上门收费,收费成本高、收缴率偏低、缴费不公平。例如,2002年全国有70多个城市实施了垃圾处理收费(固定收费),但收缴率普遍偏低。北京2001年应收1.3亿元,实收0.1亿元,收缴率不到10%。天津市2001年应收2800万元,实收500万元,收缴率约为17.8%[4]。

基于固定收费的内在缺陷,一些学者倡导垃圾变动收费。垃圾变动收费是根据其他公用产品的消费量收费,一般将垃圾处理费附征于自来水、电话、电力、煤气或有线电视费用中。此类公用产品属于生活必需品,其消费量与垃圾量之间存在一定的相关关系,而且有着完善的收费系统,可将管理成本降至最低[5]。

垃圾变动收费在我国部分城市得到了一定的应用。2006年10月,广东惠州市开始采用垃圾变动收费。惠州市对多种收费方式进行了对比,最后确定根据自来水消费量收取垃圾费。具体采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来计算不同类别垃圾产生源的垃圾产量,并计入水费一并收缴。例如,对普通居民来说,每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为3,每吨水需缴纳的垃圾处理费为0.49元[6]。由于自来水收费已有长期、稳定的运营管理及支付方法,因此,以水消费量作为垃圾处理费的计量和收费平台,具有规范公开、科学性与可操作性强的特点,可达到足额收缴的目的。且在一定程度上体现“谁污染、谁治理”、“污染者付费”的环境保护原则和社会公平原则。此外,由于家庭支付的垃圾处理费与自来水消费量相关,根据自来水消费量收取垃圾费可以刺激家庭节约用水。但是,根据自来水消费量收取垃圾费不能刺激垃圾的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这是其主要缺陷。

下面着重讨论按抛扔量收费。按抛扔量收费(也称单位定价),是根据居民垃圾排放量确定收费额。它是基于垃圾处理的社会边际成本而向家庭征收费用,从而实现有效率的资源配置。概括地说,按抛扔量收费的主要优点体现在两方面:①激励家庭根据垃圾排放的私人成本来调整其排放和回收行为,如减少垃圾排放,增加垃圾回收等。很多实证研究都支持这一点。Wertz (1976),Jenkins(1993),Fullerton和Kinnaman(1996),Skumatz和Freeman(2006)等的研究都发现按抛扔量收费减少了垃圾排放,增加了垃圾回收。②激励家庭在消费时选择产生垃圾量更少的产品,如购买简化包装的产品,减少一次性产品的购买等,从而从源头减少垃圾量。

如图3-2所示,在传统垃圾收费政策(包括固定收费和变动收费)下,垃圾排放的边际成本为零,家庭对垃圾排放的需求达到最大,为QM。按抛扔量收费时,根据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社会边际成本MC确定单位排放价格为P,那么,根据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效用最大化原则,垃圾排放量相应降低为Q,实现社会最优。

图3-2 按抛扔量收费的理论分析

资料来源:保罗·R.伯特尼、罗伯特·N.史蒂文斯:《环境保护的公共政策》,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

按抛扔量收费的具体方式一般有两种:按垃圾重量收费和按垃圾体积收费。按垃圾重量收费提供了清楚、持续的价格信号,但它需要昂贵的设备投资成本和自动化收费体系,初始成本较高,因此使用较少。按垃圾体积收费相对来说简便易行,得到了较普遍的应用。两种收费方式之间的差异如表3-3所示。

表3-3 按体积与按重量收费的差异

资料来源: Miranda,Mariel.,and Bauer,Scott D.,and Aldy,Joseph E.,Unit Pricing Programs for Residential Municipal Solid Waste: An Assessment of the Literature,March 1996,http://www.epa.gov/payt/pdf/swlitrep.pdf.

按垃圾体积收费的具体类型包括:垃圾按袋收费(Pay-bythe-bag system,Pricing garbage by the bag)、按垃圾桶(Can)收费、通过标签(Sticker,Tag)收费等。表3-4列出了按垃圾体积收费的具体类型及其优劣。

表3-4 按体积收费的具体类型及其优劣

资料来源:同上。

最后简要总结一下不同收费政策的主要特点。垃圾固定收费可以为城市垃圾处理筹集资金,缓解财政压力。按自来水消费量收费(变动收费)则具有收费系统成本低、收缴率高、公平性好等特点。固定收费和变动收费都没有激励垃圾减量的效果,与之相对,按抛扔量收费根据垃圾排放量来确定收费额,体现了庇古税原则,具有显著的垃圾减量效果,能够实现有效率的资源配置。正因为如此,按抛扔量收费得到了多数学者的支持。图3-3总结了垃圾收费政策的演变趋势及不同收费政策的主要特点。

二、按抛扔量收费政策的实践回顾

按抛扔量收费在经济发达国家受到越来越普遍的重视和应用,日益成为垃圾收费政策的趋势。美国、日本、欧洲、澳大利亚、韩国等国家或地区的很多城市都实施了按抛扔量收费。在美国,20世纪80年代末期,仅有约100个社区实施了按抛扔量收费,1993年这一数字增长到1000个,1997年4150个,2001年5200个。2006年则有7095个社区采取了按抛扔量收费,占社区总数的26.3%(Skumatz和Freeman,2006)。以爱荷华州的Dubugue社区为例,Dubugue社区有20000户家庭,2002年实施了按抛扔量收费。该社区存在一个混合的桶/袋(标签)选择,为居民提供了多重按抛扔量收费系统:一个35加仑的垃圾桶,每月收费8.7美元,增加一个垃圾桶收费5美元/月。居民也可以使用50加仑的垃圾桶,每月收费10.7美元,增加一个50加仑的垃圾桶收费7美元/月。居民还可以为其额外垃圾袋购买垃圾标签,每个标签1.2美元。此外,Dubugue社区还提供自动化翻斗车,64加仑的每月收费18.5美元,96加仑的每月收费27美元。Dubugue社区的按抛扔量收费获得了显著的垃圾转移增加和收集量削减效果。自按抛扔量收费项目开始后,Dubugue社区每月循环回收增加30%,垃圾处理降低28%(Skumatz和Freeman,2006)。

图3-3 垃圾收费政策的演变

在中国台湾的台北市,2000年7月1日起实施了“垃圾费随袋征收”政策。市民丢弃垃圾必须购买环保局规定的“专用垃圾袋”。专用垃圾袋售价内含垃圾费(故价格较一般垃圾袋高),按填充量不同分为六种规格。以标准容积14升的小型垃圾袋为例,售价为新台币6.3元/只(约合0.2美元或1.6元人民币)。市民必须将垃圾装在专用垃圾袋中,在指定的时间、地点交给垃圾车处理。否则,垃圾车拒收。这一政策实施以来,台北市垃圾量从2970吨/天减少到1798吨/天,减少39.5%。资源回收量则从1999年73.5吨/天提高到2000年204吨/天,增加了2倍(何品晶、邵立明,2004)。

总的来说,多数国家或地区按抛扔量收费的实践经验表明,按抛扔量收费是有效果的,至少不劣于垃圾固定收费。但按抛扔量收费到底“优于”还是“类似于”固定收费,不同学者的研究结论并不完全一致,甚至差异很大。表3-5为美国按抛扔量收费实施效果的部分经验研究结论。

表3-5 按抛扔量收费政策实施效果的经验研究

续表

资料来源:Kinnaman,Thomas C.,and Fullerton,Don,The Economicsof Residential Solid Waste Management,National Bureau of Economic Research Working paper 7326,1999,http://www.nber.org/w7326.

在中国,根据笔者掌握的资料,尚未有城市对家庭实施按抛扔量收费。但一些城市针对城区、街道、社区等基层单位实施了垃圾按量收费。例如,《上海市生活垃圾计划管理办法》(2004 年)规定,实行市、区(县)、街道(镇)三级对生活垃圾总量平衡计划管理,各级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是生活垃圾计划管理的责任主体。生活垃圾计划管理逐步向物业公司、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等生活垃圾产生源延伸,无法延伸的管理区域仍由居委会或村委会等承担。市局依据各区(县)生活垃圾计划管理情况,根据核定的基数,对各区(县)生活垃圾排放实施减量奖励与超量增收政策,基数内减量适量奖励,基数外溢出排放超量增收,奖励和增收措施逐层落实。例如,各区垃圾每减量1吨,市政府奖励50元。卢湾区生活垃圾总量指标为310吨/日,该办法实施后,每天实际需处置的垃圾量为250吨,每天实现垃圾减量50~60吨,其中20~35吨为垃圾分类回收,25吨为泔水分类处理。卢湾区拿到的减量奖金为2500~3000元/日,而且还可以通过垃圾分类处理得到收益[7]。此外,一些城市(如上海、重庆、昆明、厦门等)对组织机构实施了按抛扔量收费。根据《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04),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以按量收费为基础,采取基数内外不同收费标准,并按不同行业实行分类计费。例如,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等产生的生活垃圾,基数内每桶收费最高为40元,基数外每桶收费最高为80元;对单位和饮食业产生的餐厨垃圾,基数内每桶最高为60元,基数外每桶最高为120元;而对高级宾馆、歌舞厅、桑拿浴室等高消费娱乐场所,则实行基数内外对应翻倍的政策[8]。

2002年,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明确提出“具备条件的城市可以按照生活垃圾量计收垃圾处理费”。这表明,我国针对家庭的按抛扔量收费也提上了日程。但是,中国能否有效实行按抛扔量收费,还需要进一步调查分析和论证。尽管经济发达国家对按抛扔量收费有很多支持性证据,但由于中国在经济水平和文化特征等方面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的差异,我们不能就此武断地认定按抛扔量收费对中国绝对适用。我们需要深入考察和测度家庭对按抛扔量收费的反应和按抛扔量收费的效应,这对于按抛扔量收费的有效实行起着关键的作用。但目前这方面的研究(尤其是经验研究)还比较缺乏。下面,本章对按抛扔量收费的家庭反应、管制效应进行研究。

一、家庭对按抛扔量收费反应的理论分析

分析家庭反应前,我们先作如下假设:①和其他经济主体一样,家庭追求效用最大化。现代经济分析的基本前提是理性经济主体追求效用最大化,即经济主体会对各种可能性进行成本和收益的权衡。家庭作为一个微观经济主体,也必然在约束条件(内部资源、外部环境)下追求效用最大化。②家庭行为和居民个人行为我们不作区分。尽管家庭行为和居民个人行为并不是一个概念,但它们实际上很难准确区分,如个人垃圾抛扔行为实际上就是家庭垃圾抛扔行为。鉴于家庭内部的机会主义和委托代理问题显然不似企业那么严重,因此,笔者直接用居民个人行为代表家庭行为。

前面提到,按抛扔量收费可以实现降低垃圾排放量的社会帕累托最优。实际上,这只是一种理想情况。它并未考虑家庭对按抛扔量收费的策略性反应,下面具体分析家庭对按抛扔量收费的反应行为。

一般来说,家庭对按抛扔量收费的反应行为大致分为两种:一是垃圾减量行为;二是非法处理行为。前者通过产品再利用、垃圾循环回收、消费行为调整(如购买简化包装产品、减少一次性产品的消费)等合宜途径实现,后者则通过非法倾倒(午夜倾倒)、非法焚烧等不合宜方式完成。

不考虑非法处理行为时,家庭的垃圾减量曲线R和垃圾排放曲线D如图3-4所示。此时,垃圾减量行为和垃圾排放需求完全替代[9],即垃圾排放量下降完全通过节约消费、产品再利用、垃圾循环回收等途径实现。垃圾收费价格为P时,排放量相应降低为Q,即降低QM Q。此时垃圾减量提高为OQr,由于垃圾减量行为与垃圾排放需求之间完全替代(即OQr= QM Q),按抛扔量收费降低了实际的垃圾排放量,实现了社会帕累托最优。

图3-4 家庭对按抛扔量收费的反应:不考虑非法处理行为

不考虑垃圾减量行为时,家庭的垃圾非法处理曲线I和垃圾排放曲线D如图3-5所示。

图3-5 家庭对按抛扔量收费的反应:不考虑垃圾减量行为

此时,垃圾非法处理行为与垃圾排放量下降完全替代,即随着垃圾收费价格的提高,垃圾排放需求的下降完全由垃圾非法处理的增加所产生。垃圾收费价格为P时,表面上看,垃圾排放量相应降低为Q,即降低QM Q,实现社会最优。但实际上,垃圾非法处理提高为OQi,由于OQi= QM Q,垃圾收费价格的变化不会影响实际垃圾排放量,甚至由于垃圾非法倾倒、非法焚烧,还增加了垃圾处理的边际成本(如增加了二次污染和清理成本)。由此,在存在非法处理行为(包括非法倾倒、非法焚烧等)的情况下,按抛扔量收费可能不会实现社会帕累托最优。

以上两种反应都是极端情况,现实生活中往往并不会出现。事实上,垃圾非法处理与垃圾合法排放需求不会完全替代,垃圾非法处理的增加很可能相对垃圾合法排放量下降要小。同理,垃圾减量行为与垃圾合法排放需求也不会完全替代。现实中,家庭的反应行为曲线和垃圾排放需求曲线如图3-6所示。

图3-6 家庭对按抛扔量收费的反应:同时考虑非法处理与垃圾减量行为

垃圾收费价格为P时,垃圾排放量降低QM Q,非法处理提高OQi,非法处理之外的垃圾减量为OQr,且QM Q= OQr+ OQi。可见,按抛扔量收费一方面激励了垃圾减量行为,另一方面也诱导了非法处理行为。很多经验研究都证实了这一点。Jenkins(1993),Fullerton和Kinnaman(1996)等的研究均发现按抛扔量收费在激励垃圾减量的同时也引发了一定的非法倾倒现象。现在的问题在于,OQi和OQr分别有多大,以OQi的非法处理获得OQr的垃圾减量效果是否值得。显然,这需要针对具体情境具体分析。

以上是对典型家庭进行的一般分析,没有考虑不同家庭之间的差异(如收入、家庭人口、受教育程度等的差异)。鉴于不同家庭之间存在客观差异,按抛扔量收费对不同家庭的影响可能不一样。例如,不同收入的家庭其D、I和R可能存在差异;不同年龄的居民其D、I和R曲线可能也不一样。考虑到家庭之间的客观差异,仅仅通过理论分析不可能准确度量家庭反应和管制效应(即D、I和R曲线)。下面我们通过实证检验来进一步考察家庭反应和管制效应。

二、家庭对按抛扔量收费反应的实证检验

(一)调查问卷设计

经济发达国家对按抛扔量收费的实证研究很多,但多数都是对按抛扔量收费实施效果的调查(如通过对政策实施前后家庭垃圾抛扔的实际数量进行测量以检验其效果),是一种实际效应研究。中国尚未实行按抛扔量收费,因此,这些研究量表与方法我们不能直接采用。我们只能从调查家庭对按抛扔量收费的态度与反应入手,考察按抛扔量收费的预期效应。在经济发达国家,这方面的调查研究并不多见。根据笔者查阅的文献资料,仅有Fullerton和Kinnaman(1996),Bergland(2003)进行了相关研究。

如表3-6所示,Fullerton和Kinnaman的问卷主要考察居民对垃圾按袋收费的体验和感受(在其调查地区Charlottesville市,已经实行了垃圾按袋收费,尽管实施的时间不长)。由于中国尚未有城市实行垃圾按袋收费,而且也没有美国等经济发达国家普遍的“路边可回收物的回收”(Curbside recyclables collection)等客观条件[10]。因此,Fullerton和Kinnaman的调查问卷很多并不符合中国实际。但其问卷仍然对我们有一定的借鉴价值,如题项1、2、6,我们可以修正后使用。

表3-6 Fullerton和Kinnaman(1996)的垃圾按袋收费调查问卷

Bergland(2003)的问卷是这样设计的:

瑞典一些市政府已经引入了一种新的系统以便为城市垃圾处理筹措资金。在这个系统下,家庭自己选择垃圾源头分类数量,当地政府然后对未分类的垃圾称重,家庭根据自己选择的未分类量为每千克的垃圾付费。这样,分类多的家庭相对分类少的家庭支付更少的总费用。你在多大程度同意下述关于这种基于重量收费系统的表述?

我认为这样的系统:

a.好,因为它给了我分类的更大“自由”。也就是说,我可以选择我想要的分类数量,同时对剩余的垃圾付费处理。

b.不好,因为我想自己选择分类,不想因为支付费用被“强迫”这样做。

c.好,那些分类少的家庭以支付更高费用的形式被“惩罚”。

d.好,因为它给了我更明显的分类激励。

e.不好,因为它降低了我分类更多的激励。

f.分类是一个公共义务,应该通过其他方式来鼓励分类,而不是经济“胡萝卜”。

对每个题项,Bergland都采用五级量表制: 4同意,3部分同意,2部分不同意,1不同意,0无概念[11]。Bergland问卷的假设条件和中国很类似(都没有实行按抛扔量收费),但Bergland仅仅考察了居民对按抛扔量收费的感知与态度,并没有涉及按抛扔量收费实施后居民可能的反应行为及按抛扔量收费的实际效应(如是否会偷偷倒垃圾?是否会减少倒垃圾的量?)。因此,我们在借鉴Fullerton和Kinnaman(1996),Bergland(2003)量表的基础上作了较大补充,最终设计出我们的问卷。

问卷中,我们提出这样的假设情境:“假设,原来垃圾收费采取的是每月固定收费(比方说每人每月6元),现在政府决定采用另一种方法:垃圾按袋收费,即根据倒垃圾的实际袋数收费(比方说,倒垃圾时必须使用标准垃圾袋,每个标准垃圾袋收费0.8元)。那么,对垃圾按袋收费政策”,接着我们列出以下7个题项,如表3-7所示。

表3-7 垃圾按袋收费量表

七个题项中,G1、G2度量居民对垃圾按袋收费的总体感知与态度,G4度量居民的垃圾减量行为,G6、G7度量居民的非法倾倒行为[12]。考虑到居民可能有爱面子心理,不愿意使自己表现得“斤斤计较”,或存在美化自身行为的倾向,他们对自身的垃圾减量和非法倾倒行为可能不会如实回答。对此,我们设置G3、G5两个题项度量居民对其周围人(关于垃圾减量和非法倾倒行为)的判断[13]。每个题项都采用李克特(Likert)五级量表制。我们采取居民主观赋值的方式,得分代表居民对该题项的同意程度,其中: 1同意,2大致同意,3一般,4不太同意,5不同意。为了使回答结果更客观,一些题项采用负项指标(如G2、 G5、G6)。问卷正式形成以前,我们对城市居民进行了两次试调查,并对试调查结果进行分析,总结了被调查居民的意见,对一些表述不清楚、难以理解、不好回答或有歧义的题项进行修正后才最终确定问卷。

人口统计变量中,我们选择了性别、婚否、年龄、学历、家庭人口、就业状况、职业、个人月收入、家庭成员月总收入、居住城市十个题项。调查问卷详见附录三。

(二)样本回收情况

问卷调查于2005年12月~2006年6月在武汉、杭州、靖江三市展开,共获得有效问卷1067份[14]。考虑到一些小城市、乡镇可能没有完善的垃圾收集、清运、处理系统。因此,我们仅选择武汉或杭州两城市的问卷,剔除居住城市是其他城市、乡镇的问卷113份。在获得的954份问卷中,考虑到在校学生对城市垃圾管理的认识与其他居民有较大的差异,我们剔除276份学生填写的问卷和27份没有注明就业状况(学生还是非学生)的问卷,得到651份问卷。此外,考虑到一些刚从农村迁入城市的居民对城市垃圾管理可能也缺乏一定的认识,我们又剔除78份在本市(武汉或杭州)居住年限在5年或5年以下的问卷。最终共获得有效问卷573份。我们采用SPSS11.5对573份有效问卷进行分析。

有效问卷中城市居民的性别、婚否、年龄、学历、家庭人口、就业状况、职业、个人月总收入、家庭成员月总收入、居住城市构成分布如表3-8所示。

表3-8 有效样本中城市居民的构成分布(人,%)

续表

为了获得家庭人均月收入,我们用家庭成员月总收入除以家庭人口。并把家庭人均月收入分为5类[15]。如表3-9所示。

表3-9 家庭人均月收入分层统计表

(三)居民对垃圾按袋收费的反应

为了描述家庭对垃圾按袋收费的反应,下面列出了部分居民对垃圾按袋收费7个题项的反应态度或意见。

G1:我认为,垃圾按袋收费更合理,因为多倒垃圾的人多付钱

1.垃圾按袋收费实际上是鼓励不讲卫生,乃至垃圾成堆(选4)[16]。

2.许多人会把垃圾乱扔(没选)。

3.但是一家只有两口人,垃圾也很少,垃圾存袋放在家里不卫生(选4)。

4.原则上这样是对的,但实际操作有一定难度(选4)。

5.你来管理?(选3)

G2:对我而言,我更喜欢每月固定收费,而不是垃圾按袋收费

1.按袋收费,烦,而且难操作(选2)。

G3:实行垃圾按袋收费后,我周围的人肯定会减少倒垃圾的量

1.我的周围人家不会在乎这几个钱(选5)。

2.不知道(没选)。

3.对有钱人来讲有用吗?(选5)

4.其他公共场合垃圾会更多(选5)。

G4:实行垃圾按袋收费后,我会减少倒垃圾的量

1.一袋一袋装满点,减少袋数,该倒的还得倒(选4)。

2.这不是上策,要从长计议(选4)。

3.怎么可能的啦(选3)。

4.在我失业时(选3)。

5.有垃圾总是要倒的(选5)。

6.只会减少倒垃圾的次数,而不是垃圾量(选5)。

7.生活固定后,垃圾量基本固定(选5)。

G5:实行垃圾按袋收费后,人们会偷偷倒垃圾而不付钱

1.肯定会有人这么做(选1)。

2.应考虑低收入家庭(选2)。

3.没有实践不好答(没选)。

4.绝对(选1)。

5.会到处扔垃圾。

G6:实行垃圾按袋收费后,如果其他人偷偷倒垃圾,我也会这样做

1.很多人会这样(没选)。

2.实行垃圾按袋收费,会使垃圾在家中存放时间延长,使家庭遭受污染(选5)。

3.我绝不这样做(没选)。

4.看垃圾的多少而定(选3)。

G7:实行垃圾按袋收费后,即使没有人发现,我也不会偷偷倒垃圾

1.即使不收费也不乱倒(没选)。

2.但这不合理,特别是对大多数平民百姓(选1)。

其他:

1.不同意垃圾收费!因为科学是第一生产力,处理科学国家还能受益。

2.实行按袋收垃圾后环境污染会更严重,会到处是垃圾。国人的经济环境和自觉性没达到这个程度,如果想把城市变成垃圾堆,就这样做,这是我的担心,但我会自觉地爱护周围的环境。

3.理论应结合实际,就武汉市而言,若未强制不或少使用一次性产品,使用标准垃圾袋并收费,则肯定成垃圾城市,到处是垃圾——就目前而言!

4.假设(即关于垃圾按袋收费的假设情境——笔者注)无意义,只是假设而已,作答意义不大。

5.在环境保护的进程中我个人认为教育宣传是首要!用金钱的方式约束人们是不能代替环保的!所以我会对垃圾按袋收费表示我个人的反对!……

可以看出,居民对垃圾按袋收费的反应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①实行垃圾按袋收费后,居民不会减少倒垃圾的量。因为垃圾“该倒掉的还得倒掉”,人们不会因省钱而减少倒垃圾的量。②实行垃圾按袋收费后,人们会偷偷倒垃圾,即会产生垃圾非法倾倒现象。③实行垃圾按袋收费会对居民产生不便(这一点对于小家庭尤为明显),因为人们势必等到垃圾袋装满才拿去倒掉,这必然会使垃圾在家里久放,从而带来卫生问题。④垃圾按袋收费的管理有一定难度。

总的来说,从居民反应看,不少人似乎并不支持垃圾按袋收费,也不太相信垃圾按袋收费能减少垃圾排放。当然,这并不能作为垃圾按袋收费无效或不能实施的证据。因为,很可能支持垃圾按袋收费的居民没有发表意见,而发表意见的往往是不支持垃圾按袋收费的人[17]。鉴于此,下面进一步考察垃圾按袋收费的预期效应。

按抛扔量收费政策的效应主要包括环境效应、经济效应、社会效应(公平效应)。鉴于社会不公平问题对于按抛扔量收费来说不太突出,经济效应(如管理成本)也可以结合具体实施方式进行测算。本节主要讨论按抛扔量收费的环境效应。根据前面分析,按抛扔量收费的环境效应主要指垃圾减量效应和非法倾倒效应。当然,分析减量效应和非法倾倒效应前,要先考察居民对按抛扔量收费的感知与态度。本节以垃圾按袋收费为例,先考察垃圾按袋收费的总体效应。然后,着重考察垃圾按袋收费对不同人群(即不同人口统计变量居民)的效应差异。最后,根据垃圾按袋收费的效应对城市居民进行细分。

一、总体描述性分析

垃圾按袋收费各题项的均值和标准差如图3-7所示。

如表3-10所示,认同(包括1同意,2大致同意,下同)“我认为,垃圾按袋收费更合理,因为多倒垃圾的人多付钱”(G1)的居民有54.8%,不认同(包括4不太同意,5不同意,下同) G1的有31.9%。与此同时,认同“对我而言,我更喜欢每月固定收费,而不是垃圾按袋收费”(G2)的也有59.0%,不认同G2的仅有21.4%。这表明,尽管有超过半数的居民认为垃圾按袋收费更合理,但多数居民仍然习惯于每月固定收费。

图3-7 垃圾按袋收费各题项的均值和标准差

表3-10 家庭对垃圾按袋收费的总体感知与态度(人,%)

如表3-11所示,对于“实行垃圾按袋收费后,我周围的人肯定会减少倒垃圾的量”(G3),有59.7%的居民认同,只有约四分之一(27.3%)的居民不认同。这表明,大多数人相信按袋收费政策的经济激励对于减少垃圾排放量是有效果的。对于“实行垃圾按袋收费后,我会减少倒垃圾的量”(G4),只有近一半(44.8%)的居民认同,有约三分之一(34.1%)的居民不认同。同时G4的均值(2.81)也显著高于G3(2.44)。居民对G3、G4的回答有较大差异。到底哪个更可信?根据“同行揭示原理”,居民对其周围人(会减少倒垃圾的量)的判断(G3)也许更切合实际。

表3-11 垃圾按袋收费实施后的垃圾减量行为(人,%)

实行垃圾按袋收费后,人们是否会偷偷倒垃圾?这是垃圾按袋收费能否成功实施的关键。在设置的三个题项中,对于“实行垃圾按袋收费后,人们会偷偷倒垃圾而不付钱”(G5),有70.3%的居民认同,仅有16.5%的居民不认同。这显示了大多数居民对其周围人的判断比较悲观。但是,对于“即使没有人发现,我也不会偷偷倒垃圾”(G7),有72.4%的居民表示认同,仅有12.1%的居民不认同。同时,仅有16.1%的居民认同“如果其他人偷偷倒垃圾,我也会这样做”(G6),而不认同的比例达到69.0%,如表3-12所示。这表明,多数居民不但不会偷偷倒垃圾,而且也不会受别人的影响而偷偷倒垃圾。此外,居民认同G7的比例(72.4%)超过不认同G6的比例(69.0%),且居民内部对G6的分歧相对G7较大(表现为G6的标准差大于G7,如图3-7所示),这表明部分居民有着这样的心理,即他们不会首先偷偷倒垃圾,但一旦发现其他人偷偷倒垃圾,他们也有这样做的冲动,以避免其他人“占小便宜”对自身产生的不公平。

表3-12 垃圾按袋收费实施后的非法倾倒行为(人,%)

居民对G5和G7的认同度都较高,如何解释这种“矛盾现象”?据推测,其原因可能在于[18]:①一些居民可能有爱面子心理,他们对自身“非法倾倒”可能性不愿诚实回答。②居民对其周围人的判断(即偷偷倒垃圾而不付钱)也可能有所扩大。一般来说,出于对负面事件及其严重后果的担忧,人们对于某些负面事件的感知可能有所扩大。例如,当一个人读报时经常读到某地发生车祸事故的信息,那么他可能形成这样的印象:该地每天都会发生车祸事故。但实际上该地也许只发生了数起车祸事故。一些经验研究也证实了这一点。Reschovcky和Stone(1994)调查发现,尽管有51%的被调查居民说按量收费实施后垃圾乱扔增加了,但实际上并未发现显著非法倾倒的证据。③居民认为“人们会偷偷倒垃圾而不付钱”,这仅仅表明他相信在一定程度上会有这种现象存在(比如说,有20%的人会偷偷倒垃圾而不付钱),而并非意味着所有的人都会“偷偷倒垃圾而不付钱”。换句话说,实行垃圾按袋收费后,“人们偷偷倒垃圾而不付钱”也许并非一种普遍现象,只是少量存在的现象。基于以上分析,笔者以为,G5的回答也许有些夸大,而G7的回答可能有些隐藏,实际的非法倾倒行为介于两者之间。

二、方差分析和回归分析

笔者采用单因素方差分析(One-way analysis of variance)考察垃圾按袋收费对不同居民的效应差异,主要分析特定人口统计变量的不同水平是否影响垃圾按袋收费的效应。从表3-13~表3-15可以看出,不同人口统计变量对垃圾按袋收费的效应有不同的影响。

表3-13 人口统计变量对居民总体感知与态度的影响

注:*代表显著性水平P<0.05,**代表显著性水平P<0.01,下同。

表3-14 人口统计变量对垃圾减量行为的影响

表3-15 人口统计变量对非法倾倒行为的影响

对于性别,在0.05的显著性水平下,男女对经济激励的反应(G4)有显著差异。均值分析显示,男性G4项的均值为2.85,女性G4项的均值为2.46。这表明,实行垃圾按袋收费后,女性较男性更可能减少倒垃圾的量。这可能由于女性会“生活”、“算计”,而男性的“慷慨”导致其对于经济激励不甚敏感。

对于婚否,在0.05的显著性水平下,婚否对G2、G4、G6、G7有显著影响。考虑到婚否与年龄有较强的相关性,婚否的影响是否可靠下面进一步分析。

对于年龄,年龄对G2、G4、G6、G7有显著影响。均值分析显示,年长者“更喜欢每月固定费用,而不是垃圾按袋收费”(G2)。实行垃圾按袋收费后,年轻人更可能“减少倒垃圾的量”(G4)。这可能由于年龄越大的人越习惯于原来的生活方式,越喜欢简单的固定费用方式,也越不容易减少倒垃圾的量[19]。另外,从本次调查看,年长者较年轻人更“不会偷偷倒垃圾”(G7),同时,年轻人较年长者更认同“如果其他人偷偷倒垃圾,我也会这样做”(G6)。这表明,年长者的道德意识、责任观念和自制能力更强,更不会偷偷倒垃圾,也不太容易受到其他人不良行为的影响。而年轻人的道德意识、责任意识和自制能力较弱,更可能偷偷倒垃圾,或者受其他人影响而偷偷倒垃圾。

对于学历,不同学历居民在G1、G2上有显著差异。数据分析显示,研究生以上学历居民G1项的均值为1.91,而初中及以下学历居民G1项的均值为3.17。实际上,学历与居民对G1的认同度呈负相关,学历越高的人越认同G1。据分析,其原因可能在于,学历越高,居民拥有的信息和知识量就越多,看待事物也越理性,因此认为垃圾按袋收费也越合理。对于G2,大体上说,低学历居民更喜欢每月固定收费。例如,初中及以下学历居民G2项的均值为2.21,而研究生以上学历居民G2项的均值则为3.1。

对于家庭人口,不同家庭人口的居民在G6、G7上有显著差异。均值分析显示,实行垃圾按袋收费后,三人以上大家庭更可能受其他人影响而偷偷倒垃圾,两人以下的小家庭更不会偷偷倒垃圾。

对就业变量,不同就业状况的居民在G2、G4、G6、G7上有显著差异。均值分析表明,未就业者“更喜欢每月固定费用,而不是垃圾按袋收费”(G2),更不会偷偷倒垃圾。已就业者更可能减少倒垃圾的量,且更可能受其他人影响而偷偷倒垃圾。这里,就业状况实际上与年龄高度相关。据统计,未就业者中有73.4%的人年龄在55周岁以上,大多数为离退休人员。这样,就业状况的影响不一定真实可靠,而是可能反映了年龄的影响。这一点后面进一步论述。

对收入变量,在0.05的显著性水平下,个人月收入对G1有显著影响。均值分析表明,个人月收入在1600元以下的低收入者对G1的认同度较低,个人月收入在1601~3200元之间的中等收入者对G1的认同度较高。据推测,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理论上讲垃圾按袋收费对低收入者更合理(因为穷人排放的垃圾量较富人少,从而需支付的费用也少),但低收入者担心垃圾按袋收费会增加他们的实际负担,由于他们的负担能力相对高收入者弱,所以对垃圾按袋收费的认同度反而较低。

在0.05的显著性水平下,其他人口统计变量(职业、家庭人均月收入、居住城市)对垃圾按袋收费各题项均没有显著影响。

这里,有必要将我们的分析结果与《中国城市社区生活垃圾管理现状分析及发展方向报告》(以下简称《垃圾管理报告》)的调查结论作一比较。如表3-2所示,在《垃圾管理报告》中,25岁以下的居民更认同垃圾按量收费,这与本书的结论类似(我们的研究中,年长者更认同G2)。1000~3000元的中等收入者更认同垃圾按量收费,这与本书的结论也大同小异(在我们的研究中,个人月收入在1601~3200元之间的中等收入居民对G1的认同度较高)。但是,在《垃圾管理报告》中,高中以下学历的居民更认同垃圾按量收费,这与本书的结论几乎相反。考虑到《垃圾管理报告》的抽样技术存在缺陷,样本量偏少[20],且也未进行学历差异的显著性检验。因此,有理由认为,我们的调查结果更切合实际。

垃圾按袋收费对不同居民的效应差异描述如表3-16所示。

表3-16 垃圾按袋收费对不同居民的效应差异描述

续表

上面考察了垃圾按袋收费对不同人口统计变量居民的效应差异(即人口统计变量对垃圾按袋收费各题项的影响)。进一步地,这些人口统计变量中,哪个对垃圾按袋收费的效应更重要?或者哪个变量的作用更大?是否有些人口统计变量的显著性并不真实可靠?下面采用多元回归分析考察垃圾按袋收费效应的主要影响因素。分析时,我们把垃圾按袋收费各题项作为因变量Y,把人口统计特征作为自变量X。其理论模型如下:

其中: Ym代表垃圾按袋收费各题项(G1~G7),Xi分别代表: X1性别,X2年龄,X3学历,X4家庭人口,X5就业状况,X6个人月收入,X7家庭人均月收入,X8居住城市[21]。αi为回归系数,α为常数项,μm为误差项。我们采取逐步回归法筛选自变量,以剔除对因变量不显著的自变量。表3-17显示了最后的模型分析结果(t值、P值、F值、Durbin-Watson值等各参数均通过统计显著性检验)[22]。

表3-17 垃圾按袋收费各题项的主要影响因素

注:括号上方为标准化回归系数,括号内为t值。

可以看出,垃圾按袋收费各题项的主要影响因素不完全一样。题项G1取决于个人月收入,个人月收入越高的居民越认为垃圾按袋收费更合理。题项G2取决于性别和年龄,女性相对男性更喜欢每月固定收费,年龄越大的居民越喜欢每月固定收费。居民是否会减少倒垃圾的量(G4)取决于年龄,年龄越大越不会减少倒垃圾的量。居民是否会偷偷倒垃圾(G7)也取决于年龄,年龄越大越不会偷偷倒垃圾。居民是否会受到其他人偷偷倒垃圾的影响(G6)取决于年龄和家庭人均月收入。年龄越大、家庭人均月收入越高的居民越不会受到其他人偷偷倒垃圾的影响。对于G3、G5,各人口统计变量对其均没有显著影响。此外,学历、家庭人口、就业状况、居住城市四个人口统计变量对各题项均没有显著影响。

前面方差分析显示,就业状况(是否就业)至少对一个题项有显著影响。但多元回归分析结果则表明,就业状况对垃圾按袋收费各题项均没有显著影响。可见,由于就业状况实际上与年龄相关,就业状况对各题项的影响实际上是年龄因素在起作用。

三、聚类分析与判别分析

根据居民对垃圾按袋收费的态度(题项G1、G2),我们可以通过聚类分析(Cluster analysis)对城市居民进行细分。我们采用K均值(K-means)快速聚类法将城市居民聚为四类,结果如表3-18、图3-8所示。从方差分析表可以看出,不同类别居民在G1、G2上存在显著差异(显著性水平为0.000)。

表3-18 方差分析表

图3-8 垃圾按袋收费的态度维度矩阵

在第Ⅰ象限,居民认为垃圾按袋收费更合理(即认同G1),更喜欢每月固定收费(G2)。这部分居民占总数的36.5%。

在第Ⅱ象限,居民认为垃圾按袋收费更合理,而且更重要的是,他们更喜欢垃圾按袋收费。这部分居民占总数的18.4%。

在第Ⅲ象限,居民认为垃圾按袋收费不太合理,更喜欢每月固定收费。这部分居民占总数的36.5%。

在第Ⅳ象限,居民认为垃圾按袋收费不太合理,但他们也不喜欢每月固定费用。在他们看来,也许垃圾根本就不应该收费。这部分居民占总数的8.6%。

总的来说,有54.9%的居民认为垃圾按袋收费更合理,不太认同G1的居民有45.1%。同时,有73.0%的居民更喜欢每月固定收费,不太认同G2的居民有27.0%。

下面进一步采用判别分析(Discriminant analysis)考察不同聚类群体的人口统计特征差异,结果如表3-19、表3-20所示。单变量方差分析显示,在0.05的显著性水平下,不同群体在年龄、学历、个人月收入上存在显著差异,在其他变量上没有显著差异。从不同群体的描述性统计分析可知,类别Ⅱ、Ⅳ的平均年龄较小,类别Ⅰ、Ⅲ的平均年龄较大;类别Ⅲ、Ⅳ的学历较低,类别Ⅰ、Ⅱ的学历较高;类别Ⅲ的个人月收入最低,其次为类别Ⅳ、Ⅰ,类别Ⅱ的个人月收入最高。

表3-19 单因素方差分析表

表3-20 不同群体的描述性统计分析

续表

根据前面分析,垃圾按袋收费实施后,不同居民在垃圾减量行为和非法倾倒行为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下面根据垃圾减量行为和非法倾倒行为(题项G4、G7)对城市居民进行细分。仍采用K均值快速聚类法将城市居民聚为四类,如表3-21、图3-9所示。从方差分析表可以看出,不同类别居民在G4、G7上存在显著差异(显著性水平为0.000)。

表3-21 方差分析表

在第Ⅰ象限,垃圾按袋收费的效应非常理想。此时,不但垃圾减量效应显著,而且不会诱发非法倾倒行为。这部分居民占总数的34.6%,我们称之为“好的守法者”。

在第Ⅱ象限,尽管垃圾减量效应较显著,但这是以非法倾倒增加为代价的。当然,非法倾倒与垃圾减量之间是完全替代还是不完全替代还需要进一步考察。如果垃圾减量完全由于非法倾倒

图3-9 垃圾按袋收费的效应维度矩阵

导致,那么垃圾按袋收费完全没有效果,甚至产生了社会净成本(如管理成本、对非法倾倒的清理成本);如果垃圾减量部分由于非法倾倒导致,还有部分由于家庭增加了循环回收,那么垃圾按袋收费还是有一定效果的。这部分居民占总数的10.6%,我们称之为“好的违法者”。

在第Ⅲ象限,居民不会减少倒垃圾的量,从而垃圾减量效应差,但垃圾按袋收费也没有诱发非法倾倒。因此,垃圾按袋收费几乎没有产生任何环境效果,但有一定的社会效应(因为它实现了更公平的收费体系)。这部分居民占总数的37.8%,我们称之为“差的守法者”。

在第Ⅳ象限,不但垃圾减量效应差,而且诱发了非法倾倒,垃圾按袋收费完全产生了负效应。这部分居民占总数的17.0%,我们称之为“差的违法者”。

总的来说,对于72.4%的居民来说,他们不会非法倾倒[23]。因此,垃圾按袋收费是可行的、有效的。其中,对34.6%的居民,垃圾按袋收费有显著的垃圾减量效果;对于另外37.8%的居民,垃圾按袋收费的垃圾减量效果不明显。与之相对,对于27.6%的居民来说,垃圾按袋收费效率较低或无效,因为他们可能偷偷倒垃圾。其中,对于10.6%的居民有一定的减量效果,但同时诱导了非法倾倒的发生;对于另外17.0%的居民则完全无效。

下面采用判别分析考察不同聚类群体的人口统计特征差异,结果如表3-22、表3-23所示。根据单变量方差分析结果,在0.01的显著性水平下,不同群体在年龄上存在显著差异,在其他变量上均没有显著差异。从不同群体的描述性统计分析可知,类别Ⅱ的平均年龄最小,类别Ⅲ的平均年龄最大。

表3-22 单因素方差分析表

表3-23 不同群体的描述性统计分析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对家庭反应与管制效应有了初步的认识和了解。这对中国按抛扔量收费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一定的借鉴和启示。总体上看,超过半数的居民认为垃圾按袋收费更合理,但由于生活习惯的原因,多数人还是更喜欢每月固定费用。根据调查结果,实施按抛扔量收费有较好的垃圾减量效果,但能否避免大范围的非法倾倒还需要进一步检验。我们的实证结果显示,实施垃圾按袋收费后,有27.6%的居民可能会偷偷倒垃圾,这是一个非常大的比例。因此,全面实施按抛扔量收费必须非常谨慎。但是,不能全面实施并非意味着不能实施按抛扔量收费。按抛扔量收费也许可以在特定地点、特定时间局部地实施。当然,实施按抛扔量收费还需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对家庭反应和管制效应进行深入调研。不管怎么样,如果实施按抛扔量收费,为了使政策有效,其主要政策营销策略如下:

一、充分收集按抛扔量收费政策实施的相关信息

按抛扔量收费实施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按抛扔量收费实施的收益信息。这里的收益主要指按抛扔量收费实现的垃圾减量(同时避免非法倾倒)收益。这里的收益信息实际上就是家庭反应和管制效应的信息,本章第二、三节已经通过实证研究考察了家庭反应和管制效应,这里不再赘述。另一方面,实施按抛扔量收费还必须收集和测算管理成本信息,包括不同实施方式、价格体系、支付系统、项目选择、教育监控等所有管理成本信息。管理成本信息可以针对具体情况具体测算,本书也不详细展开。按抛扔量收费能否有效实施最终取决于收益和成本的比较。

二、明确按抛扔量收费政策实施的范围与领域

确定按抛扔量收费的实施范围与领域也取决于收益和成本的比较。具体地说:

从居民意识范围来讲,按抛扔量收费只有在居民意识达到一定程度时才可能有效实施。这里的意识既包括垃圾减量意识,也包括避免非法倾倒的意识。随着居民意识的变化,按抛扔量收费的收益和成本也会发生变化。

如图3-10所示,当居民的意识水平较低时(OM区间),按抛扔量收费实施的政策收益小于政策成本(政策净收益小于零)。按抛扔量收费不但没有达到垃圾减量效果,而且导致了严

图3-10 居民意识与按抛扔量收费的实施范围

重的垃圾非法倾倒。因此,不宜实施按抛扔量收费。当居民意识水平提高到一定水平时(MN区间),按抛扔量收费实施的政策收益大于政策成本(政策净收益大于零),可以实施按抛扔量收费。当居民意识水平非常高时(达到N点),按抛扔量收费实施政策净收益又小于零。此时,即便未实施按抛扔量收费,居民也会自觉地实行垃圾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而且不会非法倾倒。因此,没必要实施按抛扔量收费(因为实施按抛扔量收费会增加管理成本)。

从空间范围讲,按抛扔量收费可以选择在特定地区实施。从经济发达国家按抛扔量收费实施的经验看,多数国家都是以城市为基础实施。美国的按抛扔量收费甚至普遍以社区为基础实施。如爱荷华州20000人口的Dubuque社区独立实施按抛扔量收费。在我国,也可以考虑在有条件的特定城市(甚至特定社区)试行按抛扔量收费。

从产品范围(即垃圾成分、材料范围)讲,按抛扔量收费可以针对某些大件垃圾专门实施[24]。尤其是对于那些环境损害成本较高,同时循环回收收益较低,市场自发力量不足以确保其回收的大件垃圾。

按抛扔量收费还可以渐进地实施。一般来说,从固定收费向按抛扔量收费的转变必然是非常困难的。此时,可以采用介于固定收费和按抛扔量收费之间的中间方式作为过渡。例如,可以针对城区、街道、社区等较大单位应用按抛扔量收费的思想。按抛扔量收费的分级实施如图3-11所示。

图3-11 按抛扔量收费的分级实施

对社区、街道、城区等较大的组织单位实施按抛扔量收费,这一方面可以部分地实现按抛扔量收费的效果,另一方面可以避免针对家庭的管理成本(包括非法倾倒成本),而且还为彻底地按抛扔量收费(即针对家庭实施)提供了良好的过渡。我国部分城市已有这方面的实践。以杭州为例[25],过去直接由市财政直接支付垃圾处理费。现在通过改革,由市财政先拨出资金到各区(5个主城区和西湖风景区),各区再根据垃圾量向垃圾处理场(厂)支付相应的处置费用。杭州市还制定了削减垃圾量的激励性政策。根据协议,全市每天向垃圾处理场(厂)提供的垃圾量为每天2350吨,超出部分按市场价支付处理费用。而且,现在针对城区的按抛扔量收费只是过渡模式(而不是目标模式),条件成熟后按抛扔量收费将直接延伸到家庭,根据家庭的垃圾产生量来收费。

三、克服按抛扔量收费政策实施的阻力

(一)加强传播和沟通,切实影响居民对按抛扔量收费的感知与态度

一些居民不认同或不喜欢按抛扔量收费,这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按抛扔量收费的阻力。根据我们的实证研究结果,有54.9%的居民认为垃圾按袋收费更合理,不太认同G1的居民有45.1%(这是一个非常大的比例)。同时,有73%的居民更喜欢每月固定收费,不太认同G2的居民有27%。对此,可以通过对居民加强传播和沟通,改变居民对按抛扔量收费的感知与态度,使居民认识到按抛扔量收费实施的合理性、必要性和紧迫性。

在传播和沟通过程中,应有效地进行市场细分,选择特定的目标市场重点实施。例如,认为垃圾按袋收费不太合理(即不认同G1)的居民主要是低收入者、低学历者,因此,降低按抛扔量收费实施的阻力必须重点对低学历者、低收入者加强传播和沟通;又如,更喜欢每月固定收费的居民主要是年长者、低学历者,因此,必须重点转变年长者、低学历者对按抛扔量收费的感知与态度。

在传播和沟通过程中,应合理确定传播的内容。一般来说,当居民没有意识到问题,不了解政策意义时,他们就不太可能支持“约束个人自由”的政策。由此,在传播和沟通过程中:①向居民告知垃圾围城和垃圾污染的严峻形势,显示控制垃圾污染的必要性;②向居民宣告城市垃圾减量需要达到的目标,而实施按抛扔量收费有助于实现这一目标。以武汉市为例,近几年垃圾清运量逐年上升,1999年垃圾清运量为159万吨,2005年高达291万吨,2005年比1999年增长83%,年均增长10.6%。与此同时,目前武汉5个垃圾处理场每年的垃圾处理量只有197万吨,处理率为67.7%(其中大部分还是简易处理,无害化处理很少)。如果不控制,那么2010年垃圾量将达到415万吨,届时垃圾处理率会降低为47.5%(如果垃圾填埋能力不变)。一方面,政府需要向居民告知武汉市垃圾处理的严峻形势;另一方面,宣告武汉市垃圾减量的目标(假设2010年控制在300万吨以下),实施按抛扔量收费才可能实现这一目标。

在传播和沟通过程中,应针对目标市场特征选择有效的传播媒介和沟通方式。例如,鉴于目标市场主要是低收入者、低学历者、年长者,这些居民使用网络等新兴传播媒介可能较少,因此可以较多地选择传统传播媒介,如社区活动、宣传手册、广播、报纸、电视等。

(二)制订科学、可行的实施方案,有效降低政策实施阻力

制订科学、可行的实施方案以降低实施阻力可以从多方面入手。例如,针对大、小家庭分别设计不同大小的垃圾袋(或垃圾桶);对于贫困家庭进行补助(如免费提供一部分垃圾袋),确保贫困家庭可以抛扔必要的生活垃圾;按抛扔量收费可以是累进的:每月抛扔垃圾在一定数量以内时,垃圾单位收费的价格较低,超过一定数量时垃圾单位收费的价格提高。此外,垃圾处理(包括收集、运输、处理)的产业化、市场化改革亦有助于转变公众的观念,降低按抛扔量收费实施的阻力。

四、制定按抛扔量收费政策实施的支持性体系

按抛扔量收费实施的支持性体系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促进垃圾减量化的支持性政策体系;二是抑制非法倾倒的支持性政策体系。下面分别讨论。

(一)制定促进垃圾减量化的支持性政策体系

1.对家庭加强垃圾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的沟通教育。调查中发现,很多居民认为减少垃圾污染是政府的责任,他们自己对之无能为力。对此,应通过教育、传播和沟通改变居民对垃圾污染“无能为力”的态度,引导和鼓励居民从我做起,在日常购买、使用、处理过程中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例如,教育居民避免购买过度包装的产品,实行纸张双面打印,进行废旧玻璃瓶的再利用,鼓励有条件的家庭尤其是机构消费者(如旅馆、餐厅等)实行垃圾堆肥以降低垃圾排放量等。

在传播和沟通过程中,应更多地发挥社区、街道等基层单位的积极甚至主导作用。因为,居民对全国垃圾问题可能心理上感觉遥远、无能为力(看不到自身购买和回收行为对缓解全国垃圾问题的作用),但本社区、本街道的垃圾则是其切身问题,他们也能更多地感受到自己的力量和作用(如自己加强循环回收能够有助于减少本社区的垃圾总量)。显然,当居民确信其个人行为与环境效果存在很强的相关性(如看到其个人行为对减少社会垃圾污染的实际成效)时,居民调整自身购买行为和购买后回收再利用行为的可能性才会增大。因此,在传播沟通过程中,充分发挥社区、街道的积极甚至主导作用,这有助于提高按抛扔量收费的垃圾减量效果。

2.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以更好地实现垃圾减量化效果。根据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按抛扔量收费的垃圾减量效果与是否存在路边回收方案有很大关系。Jenkins(1993)研究发现,没有路边回收方案时,按抛扔量收费的垃圾削减量为9.5%,存在路边回收方案时,垃圾削减量高达16%。可见,存在路边回收方案时,垃圾减量效果会更好。我们的调查结果也显示了这种倾向。很多居民反对垃圾按袋收费的主要理由就是垃圾产生了“总要倒”、“没法倒”。因此,通过建立垃圾分类收集制度,鼓励居民将一些可回收垃圾或危险垃圾进行分类、免费回收,这可以更好地提高按抛扔量收费实施的效果。

我国早就提出了垃圾分类收集、分类回收的要求。从2000年开始,垃圾分类收集已经在我国部分城市、部分公共场所进行了试点。但目前垃圾分类收集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主要表现在三方面:①垃圾分类过粗、不细,一般直接将垃圾分为两类(可循环回收垃圾和不可循环回收垃圾)或三类(可循环回收垃圾、不可循环回收垃圾、危险垃圾);②出于主观和客观的原因,很多居民不能很好地将垃圾分类;③分类后的垃圾在运输、中转过程中又被混合。针对目前我国垃圾分类收集中存在的问题,笔者以为,应首先在社区及其他公共场所将少数危害大的垃圾(如废电池、旧玻璃瓶等)专项分类、免费收集。此外,对一些废旧产品或包装同时实施押金返还制度,这可以显著提高按抛扔量收费的垃圾减量效果。

(二)制定抑制非法倾倒的支持性政策体系

本书的实证结果表明,实行垃圾按袋收费后,72.4%的居民不会偷偷倒垃圾,可能偷偷倒垃圾的居民有27.6%。这并非微不足道,而且很有可能低估[26]。因此,必须制定抑制非法倾倒的支持性政策体系。抑制非法倾倒,可以通过法律、经济的手段,但在信息监督成本高昂的情况下,法律、经济手段往往不能奏效。因此,政府应制定有效的宣传教育措施,提高居民的道德意识、责任意识和自制能力,使居民不偷偷倒垃圾。

鉴于可能偷偷倒垃圾的居民主要是年轻人(包括大学生),我们应重点针对年轻人加强宣传教育的力度,从而有效避免大范围的非法倾倒现象。由于年轻人(包括大学生)使用网络等新兴传播媒介较多,在宣传教育中,可以更多地采用网络等新兴传播媒体,以更好地接近目标公众。

我们的调查还表明,部分居民不会首先偷偷倒垃圾,但一旦发现其他人偷偷倒垃圾,他们也有这样做的冲动,以避免其他人“占小便宜”对自身产生的不公平(他们不愿意做“傻子”)。由此,为了确保某些居民不偷偷倒垃圾,一个关键控制措施是确保其周围的人不偷偷倒垃圾。这似乎有些同义反复、难以操作。其实不然,现实中,居民受其他人行为的影响是建立在其个人对其他人行为的心理感知基础上。例如,如果某居民认为其他人会偷偷倒垃圾(这种感知可能并不完全符合实际),那么他也有可能受到自身心理感知的影响而偷偷倒垃圾。因此,政策制定者应采取有效的教育、传播和沟通措施,切实影响居民对其他人行为的心理感知,避免居民对其他人的行为形成扩大的错误感知。最终,形成每个人都确信其他人不会偷偷倒垃圾,从而每个人也都不会偷偷倒垃圾的“纳什均衡”。

[1]该调查样本量偏少,有效问卷仅204份,且调查抽样主要在北京的社区、公园、商场等公共场所进行,样本在年龄、文化程度分布上也存在一定的偏误。

[2]这里的垃圾变动收费不包括按抛扔量收费。

[3]参见深圳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生活垃圾收费的国际视野》,《特区城市管理》2005年第2期。

[4]参见赵波:《中国垃圾问题反思》,《智囊》2003年第1期。

[5]参见深圳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生活垃圾收费的国际视野》,《特区城市管理》2005年第2期。

[6]参见冯怡驹:《新方案出台:垃圾费随水价一并收缴》,《惠州日报》2006 年5月16日,网络版。

[7]参见国家环保总局宣教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中心:《中国城市社区生活垃圾管理现状分析及发展方向报告》,2005年,http:// www. chinaeol.net/lssq/llyj/ljglbg. doc.

[8]参见田泓:《不同行业分类计费上海将征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人民日报》2004年12月16日,第5版。

[9]这里的垃圾减量与垃圾排放量下降不是同一概念。垃圾减量是指通过节约消费、产品再利用、垃圾循环回收等途径实现的垃圾削减。垃圾排放量下降则是指垃圾合法抛扔量(不包括非法倾倒)的下降。例如,原来每天抛扔1千克垃圾,实行按抛扔量收费政策后,每天抛扔0.6千克垃圾,则垃圾排放量下降了0.4千克。但是,这里的0.4千克并不一定由垃圾减量行为产生,也可能源自垃圾非法倾倒(偷偷倒垃圾)。

[10]路边回收系统主要收集居民住宅区已分类的可回收垃圾。

[11]严格地说,这并非李克特五级量表制。李克特五级量表制一般是“1同意,2大致同意,3一般,4不太同意,5不同意”。Bergland文中的量表实际上是四级量表制加上一个“0无概念”。

[12]考虑到中国人的文化特征,如易受到周围人的影响,我们设置G6、G7两个题项度量居民实际的非法倾倒行为。这样能使问卷结果更真实可靠。

[13]在问卷设计中,对于得不到诚实回答而又必须了解的数据,经常采用这种变换问题的方式,从而获得真实数据。例如,要调查企业逃税情况,可以调查某企业对同行业中逃税情况的判断。由于同行之间彼此相互了解,通过调查同行情况,可以判断总体的大致情况(马庆国,2004)。这种机制(或原理)笔者称之为“同行揭示机制”(或“同行揭示原理”)。

[14]关于调查过程和问卷回收的详细说明见第六章。

[15]例如,当家庭成员月总收入为6401~8000元(序号为5),家庭人口为3人(序号为3)时,则家庭人均月收入=5/3=1.67,相应的区间类别为5。

[16]括号内为被调查人对该题的实际回答序号。“没选”意味着被调查人对该题没有作答。

[17]根据马基雅维利的观点,变革总是遭到反对,赞成的只是不冷不热(不论这一变革是否有利)。因为一者变革总是意味着部分既得利益的丧失,而新获得的利益在开始时总是未知的;二者守成之易,一旦欲望体系得以真正确立,欲望惰性则成为维持它的力量。

[18]参见王建明:《城镇生活垃圾减量化管制政策的效应分析——以垃圾按袋收费政策为例》,《北方经济》2006年第18期。

[19]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实行垃圾按袋收费后年长者倒垃圾的量一定会超过年轻者。

[20]在《垃圾管理报告》调查样本中,高中以下学历的居民样本总共61份,这部分样本中,认同垃圾收费(按人口收费或按数量收费)约40人(61×65%),在这40人中,认同按数量收费的人约24人(40×61.54%)。几十份样本显然说服力不够。

[21]鉴于婚否与年龄相关,职业对各题项均没有显著影响(根据单因素方差分析),且婚否、职业两个变量为无序多分类变量,因此它们没有纳入多元回归模型。

[22]值得注意的是,各模型的解释能力都较弱(表现为判定系数比较低)。

[23]尽管72.4%的居民表示他们自己不会偷偷倒垃圾,但居民的态度与行为是否一致还有待进一步观察。需注意的是,态度与行为之间也可能存在不一致,这往往受到居民的个体心理因素以及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

[24]大件垃圾也可以实行押金返还制度。有时,也许押金返还制度更有效,我们将在第五章讨论。

[25]参见胡利华、洪慧敏:《生活垃圾个人付费行否随机调查89%人不愿买单》,《今日早报》2006年12月29日,第6版。

[26]一个表现就是,有70.3%的居民认为其他人会偷偷倒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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