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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哲学

时间:2022-01-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与环境相互关系的问题,既是环境哲学研究的主题,也是贯穿环境哲学理论体系的主线。在环境哲学中,环境指的是以人类为主体的外部世界,是与人类发生相互作用的自然要素的总和。但同时可看出它承认人类相对于环境具有主体地位,人类在环境中处于中心地位。
环境哲学_环境哲学哲学视

第一节 环境哲学

一、环境哲学本义

1.环境哲学关注什么

如果说,哲学是关于人与世界关系的思考的话,那么环境哲学则是在人类面对日益严重的环境危机这一当代生存困境而引发的关于人与环境关系问题的哲学思考。即人与环境的关系问题究竟应该是怎样的,人应该如何看待环境,应该怎样对待环境的问题。人与环境相互关系的问题,既是环境哲学研究的主题,也是贯穿环境哲学理论体系的主线。

环境哲学首先是一门新兴哲学学科,随着20世纪六七十年代全球性环境危机的凸显而日益受到重视,它在人类经验与知识的基础上,重新探讨人、社会经济、技术的发展与环境的内在关系,重新构建系统的、科学的、与人类生存的环境密切相关的世界观与方法论。环境哲学又是一门应用学科,指导人们如何认识环境的价值,如何规范自身的行为,如何协调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环境哲学还是一门综合学科,因为环境问题是个综合问题,与经济、技术、社会、生物、物理、化学、医学、大气等学科研究的问题均有交叉。

2.环境哲学中的“人”与“环境”

既然环境哲学是研究人与环境的关系问题,那么就要首先规定环境哲学中人的概念与环境的概念。在环境哲学中,人的概念是相对于自然而定义的,是对人类文明演化的最高抽象,其核心内涵是人的主观能动性

环境是人类对其周围世界认识的概括和总结,其内涵和外延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整体性发展和进步而不断丰富和拓展。在环境哲学中,环境指的是以人类为主体的外部世界,是与人类发生相互作用的自然要素的总和。

在《哲学大辞典》中,环境是:“与某一中心事物有关的周围事物。”[1]

在《不列颠百科全书》中,环境的定义是:“作用于一个生物体或生态群落上并最终决定其形态和生存的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因素的综合条件。”[2]

我国《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3]

《环境科学大辞典》中,将环境规定为:“相对于中心事物而言的背景。在环境科学中,指以人类为主体的外部世界,主要是地球表面与人类发生相互作用的自然要素及其总体。”[4]

《哲学大辞典》的环境定义高度抽象概括,“中心事物”一词属中性,既可指人类,也可指人类之外的客观事物。

《不列颠百科全书》的环境定义考查的中心事物是“生物体或生态群落”,其周围事物是“决定其形态和生存的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因素的综合条件”。这是一种将考查对象纳入纯客观框架的表述。

从《环境保护法》的环境定义:“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的表述中,可看出尽管此定义承认自然与人类之间的双重作用,从“人工自然因素”可读出人对自然的作用,自然是人类行为所指向的客体;从“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可读出自然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但同时可看出它承认人类相对于环境具有主体地位,人类在环境中处于中心地位。

在《环境科学大辞典》对环境的定义:“以人类为主体”,“与人类发生相互作用的自然要素及其总体”的表述中,毫无疑问中心事物是“人类”,而“自然因素的总体”则是与“人类”这一中心事物有关的周围事物。此定义同样突出了“人类”在环境中的中心位置。

从以上的分析中可看出,除了《哲学大辞典》的环境定义属中性外,其余三个定义的两类表述实际上体现了环境哲学领域中的“生态(自然)中心主义”与“人类中心主义”的不同的价值取向。

二、环境哲学的历史演进

西方环境哲学孕育于19世纪中叶到20世纪初期,如1864年,美国博物学者G.P.玛什的《人与自然》反思了工业社会对生态环境的负效应,认为人对地球的管理绝不仅仅是经济活动,更需要伦理道德。1923年,法国学者A.施韦泽在《文明和伦理》一书中提出了一项涉及一切生命的伦理道德原则——尊重生命,主张用道德的纽带将一切生命体联系起来,把生命的完善和运转作为道德的必备要素。

环境哲学创立于20世纪40年代末,20世纪70年代成为较为系统和有着广泛影响力的理论。20世纪60年代,环境保护运动的浪潮在世界各地此起彼伏,民间环保组织纷纷成立。1962年,美国生物学家P.卡逊《寂静的春天》一书的出版对西方环境学科的建立和发展产生了决定性的作用;世界著名的《科学》杂志先后发表了怀特的《当前生态危机的历史根源》与哈丁的《公有地的悲剧》两篇文章,也引起了热烈的讨论。稍后,环境伦理思想先驱利奥波德的《沙乡年鉴》再版,也成为影响环境思潮的一部重要著作。此书提出了尊重和保护生命共同体的生态伦理思想,其中《大地伦理》一文成为环境伦理学的经典。1973年,澳大利亚哲学家鲁特莱在第15届世界哲学大会上发表论文《是否需要建立一种新的伦理,或一种环境伦理》,主张建立一种新的伦理,以突破传统伦理将伦理观照囿于人类范围的局限,此论文被称为西方当代环境伦理领域的第一篇哲学论文。次年,另一位澳大利亚哲学家帕斯摩尔针对此文发表专著《人对自然的责任》。在这本书中,他批评了以利奥波德的“大地伦理”为代表的自然中心主义,以及科学史家林·怀特对西方基督教传统的批判,提出人对自然的责任归根结底仍然是人对人自身及未来后代的责任,人对自然义务的根据并不是新的伦理,而依然是“不得危害他人”这样的传统伦理。此书的发表揭开了环境伦理学中旷日持久的人类中心论与非人类中心论或人本主义与自然主义的伦理之争,这种争论直到80年代中期依然是该领域的焦点。1973年,挪威哲学家纳厄斯发表论文《浅生态运动与深的、长远的生态运动》,发起了环境伦理的第一场运动——深生态运动。深生态学告诉我们,人类像其他物种一样,其同一性是由其与自然环境的联系决定的,这种同一性才是人类真正的自我实现。1975年,美国科罗拉多州立大学的罗尔斯顿发表论文《是否存在一种生态伦理》,是环境伦理学引起美国主流哲学的关注之始,此文成为该领域一篇重要的文献。1979年,哈格洛福、罗尔斯顿等人创立《环境伦理学》学刊,成为该学科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环境哲学于20世纪70年代中期勃然兴起,至70年代末以《环境伦理学》的创刊为标志,作为一门学科建立起来了。此时环境哲学的发展主要表现为:(1)创立学术性期刊,如《环境伦理学》、《生态哲学》、《伦理学和动物》等;(2)定期召开国际性学术会议;(3)设置大学课程并授予相应学位;(4)从理论向应用实践扩展,如出版《工程师环境伦理学》等应用型书籍及开展一系列动植物保护和宣传活动。

20世纪80年代初期,环境哲学界争论的主要问题是环境哲学与动物权利论及动物解放运动的关系。20世纪80年代后期是环境哲学发展史上的一个转折点,因为这一时期有很多重要的著作相继问世,表明该领域的理论建构已渐趋体系化。这当中,重要的专著有1983年H.J.麦克洛斯基的《生态伦理学和政治》,1986年泰勒的《尊重自然》,1988年诺顿的《为何要保存自然的多样性》,1988年萨果夫的《地球的经济》,1989年哈格洛福的《环境伦理学的基础》,等等;重要的个人文集则有1986年罗尔斯顿的《哲学走向荒野》,1989年考利科特的《捍卫大地伦理》等。20世纪80年代环境哲学界还兴起了两场运动,即社会生态学运动与生态女性主义运动。

1990年,威斯特拉与罗尔斯顿等人成立国际环境伦理学学会,对环境哲学研究产生较大影响。1992年《环境价值》在英国创刊,这是环境哲学领域继《环境伦理学》之后的第二家按专家审查制度运作的学术刊物。

关于环境哲学的研究,在西方国家已经形成了相对固定的学术团体,其中美国学术机构的研究方向代表着这一学科发展的主流。目前,环境哲学研究的基本内容主要是论证环境伦理的原理和规范,探索环境道德行为的选择和环境道德秩序的维护,讨论环境道德教育的方法和个人环境道德的培养,加强环境哲学的理论基础和建立环境价值取向的准则。总的来看,虽然环境哲学在西方尚未发展成主流哲学,但环境哲学家们提出的很多问题正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例如,在关于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面对生态危机人类应如何重新审视自己的价值和定向自己的行为等问题上,环境哲学有很多的理论创新

在国内,近年来随着环境危机的加剧,人们已越来越清醒地意识到,环境污染和生态失衡问题的解决,不能仅仅依赖经济、法律和科技手段,还必须诉诸哲学观念的变革,相关研究也日益成为学界热点。因此从20世纪80年代起,我国学者也开始了环境哲学的理论研究。20世纪80年代初,环境哲学的研究主要定位于人与自然关系的自然辩证观层面;20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以来,则开始了对环境危机的深层反思与应对危机的实践探索。1994年,在中国伦理学会下成立了环境伦理学专业委员会,而1998年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下环境哲学专业委员会的成立,则表明了这一领域研究队伍的壮大,研究范围和目标的进一步拓展。另外,近年来生态伦理和环境哲学的研究涉及面很广,包括专著、译著和论文在内的成果很多。但客观地说,这一学科还很不成熟,水平还不高。这一方面是由于国际上相应的理论都还存在不足和缺陷,另一方面也由于国内学术界还处于介绍、消化的阶段,有力度的理论构建还非常缺乏。因此,国内环境哲学也只是提出了问题,还不是解决问题。但环境哲学正在开辟一个全新的哲学研究方向,环境哲学必须对人与自然的关系进行认识论的反思,必须根据当代科技新成果的启示重新反思人在自然界中的地位,在这个问题上,是没有异议的。

环境哲学提出以来的几十年间,国际学术界的有关争论就持续不断。特别是关于环境保护运动的伦理根据究竟是什么,学术界一直并无共识。人类中心主义的观点是,只有人才有内在价值,自然物只有工具价值,保护环境是为了维护人类的利益;而非人类中心主义认为自然事物有不依赖于人类的评价价值,因此人类应该把道德关怀的范围扩展至自然事物。在非人类中心主义“阵营”内部,又有繁多的“派别”,如动物解放论、动物权利论、生物中心论、生态中心论等等。虽然这些学派依据的理论基础不同,提出的道德目标、道德原则、道德规范不同,但它们都认为应该关心人类包括子孙后代的利益,都承认生命和自然界的价值,并一致认为:人类道德对象的扩展是必要的,这是人类道德的完善;维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环境,是符合人类利益的。在中国,有学者认为,动植物不能被包括在道德共同体之内,因而道德这一概念对于它们没有任何意义,环境哲学问题的实质还是一个人的问题,是一个代内及代际关系的伦理问题。但也有学者认为非人存在物亦有内在价值和权利,道德关怀应扩及一切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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