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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的环境属性与非市场机制配置

时间:2022-01-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环境产权强调资源的生态价值而不是资源的经济价值,水资源系统的环境属性是一种非商品属性,具有公共物品性质,需要政府承担建设职能,但是与诸如国防这种纯粹的公共物品不同的是,水资源单位是分割给各占用者的,占用者的行为将影响到这一属性的供给程度,因而对水资源系统而言,政府作为公共池塘资源的提供者,还需要通过对占用者用水行为的环境规制来实现水资源系统环境属性的保养问题。
水的环境属性与非市场机制配置_越界水污染规制

4.2.2 水的环境属性与非市场机制配置

在本章第一节中我们指出,环境产权可以视为消费、使用和让渡环境质量这一属性的权利,这一属性长期以来的生态意义和经济价值是被忽略的。在对区域水权进行界定的过程中,水资源的环境属性被搁置,国家主要是考虑如何将流域的水量划分给各行政辖区,1987年首次出现中央政府批准的黄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就是典型的例子。各行政辖区执行的取水许可制度通常也只是对水用户的取水量加以界定,不包括取水和返水需要达到的水质标准要求。

参照奥斯特罗姆(E.Ostrom,2000)对公共池塘资源的分析,我们可以将从资源系统中提取资源单位的过程称为“占用”(Appropriation),相应的行为人为“占用者”(Appropriator)。一般而言,占用者是指那些拥有特定的资源提取权的人,但是本书所说的占用者是指实际提取资源的人,这些提取人不一定拥有法律所赋予的提取权利。从地方公共池塘资源的角度来看,其辖区范围内的水用户为本地区共有水资源系统的占用者,水用户使用或者消费所提取的水资源,或者将资源作为生产过程的投入,或者将资源单位的(属性)所有权在政府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转让,他们也可能比法律规定占用更多的水量或过度污染水资源。

公共池塘资源的供给问题实质上是对资源系统进行建设和保养,建设问题类似于基础设施的长期资本投资,保养问题则是指为长期保持资源系统所进行的日常维护。行政辖区内水资源系统的建设包括引水工程的建设、水源涵养与生态保护、污染治理,水资源系统的保养则要求提供者通过对占用者占用行为的管理和协调来保证水资源的提取率在适度合理范围,例如规定占用者的用水量和转让范围等。

如果公共池塘资源只是单一的生产性资源,那么通过界定私人产权进行市场定价和交易,或者通过占用者之间的集体合作进行共同使用与维护都被证明是可行的治理方案,但是正如第一节中科勒所指出的那样,这些治理方案没有考虑到资源的非商品属性。环境产权强调资源的生态价值而不是资源的经济价值,水资源系统的环境属性是一种非商品属性,具有公共物品性质,需要政府承担建设职能(例如通过财政资源进行污染治理),但是与诸如国防这种纯粹的公共物品不同的是,水资源单位是分割给各占用者的,占用者的行为将影响到这一属性的供给程度,因而对水资源系统而言,政府作为公共池塘资源的提供者,还需要通过对占用者用水行为的环境规制来实现水资源系统环境属性的保养问题。

水资源所拥有的多重属性中,水质所代表的环境属性与水资源的多种经济属性之间存在着相当差别,很难通过个人所有的形式实现其价值。水质代表着水资源在质量上的多维性,不同质量的水可以视为不同种类的水资源。质量越高的水资源,水用户愿意支付的价格越高[28]。但是,对不同质的水资源分别标上价格并不必然显示其质量的优劣,由于对水质的测度需要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对水用户而言,这并不是一个可以明确界定的属性,因此市场的价格配置是无效的。如果采用集体合作的形式,则水资源的经济属性与环境属性存在一定的冲突,前者具有私人物品性质,后者具有公共物品性质,占用者有可能为了实现水资源的经济属性而损害环境属性,而且水质的测度问题还会导致占有者之间的监督困难。

只有国家有能力承担整个流域水质监测和控制成本,因而国家拥有水资源环境属性的所有权。如果政府对水用户用水所涉及的水质问题没有做严格的限制,这实际上意味着一部分有价值的水资源被留在公共领域(Public Domain)里,公共领域里全部资源的价值也就做“租”,人们将利用约束条件下他们所能采用的成本最低的方法来“追租”,获取公共领域的价值(Barzel,1997)。如果水用户个人无须对水质的维护支付费用,那么水用户会尽可能地攫取置于公共领域的水资源价值,从而导致公地悲剧:用水顺序靠前的水用户可能会尽可能低成本地使用自己所获得的那部分水资源,其排回河中的水资源质量则有可能因为过度攫取而恶化,从而导致整个流域水污染程度的提高。

为实现流域的可持续发展,限制公共领域里租值的耗散,需要确立国家对水资源环境属性的所有权和规制责任。为保护流域环境容量,国家可以通过对水资源环境属性的替代属性——水资源的经济属性进行适当的控制。掌握用水顺序权的政府在决定水用户用水顺序的同时必须对水用户的用水所有权进行限制,例如水用户必须按照申请的用途用水、水用户对水资源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应的污染控制标准、水用户对水资源的转让应该符合一定的环境保护规定等等。这些以政府规制形式体现的非市场配置机制从水用户的角度来说是对其用水权的一种限制,所拥有的产权被稀释,但是从整个流域而言,这是通过明确界定产权的方式,避免水质属性的价值被无偿占有,从而保证水用户产权价值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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