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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矿管有法规

时间:2022-0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甘肃矿管有法规1997年11月25日,甘肃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甘肃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并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甘肃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个体采矿管理办法》。1987年起实施的《甘肃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与《甘肃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在管理对象、范围、审批程序上有所不同。《条例》的出台标志着甘肃省矿业法规体系初步形成,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等矿业经济活动已基本纳入法制化轨道。
甘肃矿管有法规_甘肃地矿史话

甘肃矿管有法规

1997年11月25日,甘肃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甘肃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并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甘肃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个体采矿管理办法》。该条例的制定、发布、实施,标志着甘肃省矿业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崭新阶段,对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治理、整顿矿业秩序,促进甘肃省矿业的改革、开放,推进矿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进一步保障矿业在甘肃省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基础产业地位,发挥了重要的法律调节作用。

甘肃是一个资源大省,矿产资源比较丰富,有色金属在全国占一定比重,如何开发、利用、管理、保护好矿产资源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矿产资源法》(修正案)的出台,甘肃省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迫切需要一部严肃、全面、详细的地方性法规来具体指导、监督、管理。在此背景下,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委、省地矿局和法制局经过多次切磋、讨论,广泛征求意见,起草、制定了《甘肃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它更合理、科学地明确了责任、权限及利益分配,为甘肃省矿业的有序发展,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促进全省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委主任尹霖初具体负责《甘肃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起草、修改、审核工作。

1987年起实施的《甘肃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与《甘肃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管理对象、范围、审批程序上有所不同。《办法》实施10年来对甘肃省矿产资源的开发管理起了积极的作用。但它的管理对象,只限于集体矿山和个体采矿,只是矿业的局部,没有涵盖全部。范围上仅限于采矿,不包括勘查。而《条例》涵盖了全省矿业的开发和管理,不仅管理对象、范围扩大了,审批程序也严格了。

《条例》的特点:一是在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前提下,照顾了矿区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的利益;二是照顾了少数民族地区的利益;三是实行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的策略;四是维护矿区群众的利益;五是强化了矿产勘探、开采中科技含量的比重,避免了盲目性和随意性,更好地保护资源的合理利用。

《条例》设总则、矿产资源勘查、矿产资源开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6章53条,是根据修正后的《矿产资源法》,结合甘肃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及矿业经济活动的实际,适应当前市场经济的需要制定的。

《条例》的出台标志着甘肃省矿业法规体系初步形成,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等矿业经济活动已基本纳入法制化轨道。《条例》的实施对于促进甘肃省矿业经济发展和矿业秩序长治久安,保障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有效保护、合理勘查、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经济活动,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有效遏止无证开采和乱采滥挖等违法采矿活动,确保甘肃省国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陈安林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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