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震灾救济会办事规则
第一条 本会决定以星期三、星期日为开会议事日期。
如有紧急事务,得临时召集之。
第二条 本会设文书、会计、交际、调查、庶务五股分理事务。
第三条 本会各股员除由同乡会推定外,如不敷办事时,得由各股择人提交本会议决聘任之。
第四条 关于各股应办事宜,经本会议决后即时履行,至下期开会时报告本会。
第五条 本会应设职员名额如左(下):
干事长一人;
副干事长一人;
各股设主任各一人;
副主任一人或二人;
各股股员无定额。
第六条 本会各股人员办事职权如左(下):
干事长有总理本会一切事务及开会主席之权;
副干事长佐理本会一切事宜;
各股主任有主持本股事务之权;
各股股员对于震灾筹赈事宜有提议发言之权。
文书股
关于本会往来文电、函件,本股有撰拟、翻译、缮写、阅校、保存之责。
凡本会及会外有调阅、抄录文件时,须由本股值日员负责检交收回,但不得携往会外。
会计股
关于震灾出纳款项,应由本股专司登记。
关于震灾款项之收入,由本股出具收条并负管理、保存之责。
关于捐款集有千元以上时,由本股于四十八小时内汇解,至下届会期报告本会。但汇兑机关停止办公或有其他特别情形时,不在此限。
关于本会一切经费收支,亦由本股管理、登录、簿记。无论捐款经费、收支、存寄各项,应由本股按月缮造清折,交付本会公核以重款项。
交际股
关于本会议决与各方面接洽事宜,应由本股于议定时间亲往接洽,报告本会,但一切言论不得违本会议决之旨趣。
凡各界来宾,均由本股值日员招待之。
关于本会议决交际事宜,如有临时推定之人,应与本股职员同负其责。
调查股
关于各方面报告本会地震灾况、文电、函件,由本股考查后交文书股保存之。
关于地震被灾状况,应由本股催饬被震区域列表报告,并由本股派员向各方实访,论以系翔实近询详。
关于震灾调查明晰时,即由本股列造表册,交由本会定后刷印公布之。
如地震后连带发生之其他危害情事,亦得由本股调查,明确入附报告。
庶务股
关于本会需用器具、物品、开会一切设置及其他杂务,应由本股专司其事。
关于本会雇用人役,工资、伙食均由本股清算发付之。
关于本会所有一切器具、物品,应由本股稽核保管之。
关于庶务一切应制备账簿登记,月终须列表报告之。
第七条 干事长、各股主任如有事故时,有副干事长、副主任代行职权,遇同有事故时,公推会员一人代理之。
第八条 凡募捐之款,由经手人经收或交由本会委托之各银行代收,其银行另登报宣布之。
第九条 本会每日办理时间,自上午十时起至下午六时止为办事时间,但有紧要事件时,不在此限。
第十条 凡各股有应行办理,未经大会表决之件或认为必要时,当通知干事长认可,由各股先行举办,俟下期开会时提交大会追认之。
第十一条 凡各股有开支经费时,由本股主任开具支条,交由干事长盖章发给会计股支付之。
第十二条 本会办事时间,各股人员应按值日表分班轮流办事。
第十三条 各股履行职权对于大会议决之件,不得变易原议,亦不得与本会宗旨有抵触之处。
第十四条 本会对于无关震灾筹赈或无妨害赈务事件不得干涉。
第十五条 本规则未经规定事件,得依本会简章办理之。
第十六条 本规则如有未尽事宜,得临时修正之。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议决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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