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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民族地区微观社会信息化直接绩效测评

时间:2022-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反映出西北地区与西南地区少数民族省域广播电视事业微观信息化直接绩效水平的明显差异。从各地区的广播电视事业微观信息化直接绩效情况看,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东北地区间处在同一水平线上,中部地区则低于上述三个地区。西部地区的居民信息设施消费微观信息化直接绩效水平分别低于东部地区、东北地区23.32、5.03个百分点。(三)西部民族地区计算机与网络业微观信息化直接绩效测评计算机与网

西部民族地区微观社会信息化直接绩效测评_西部少数民族地区

一、西部民族地区微观社会信息化直接绩效测评

微观社会信息化直接绩效的测评体系由广播电视事业微观信息化直接绩效指数、居民信息设施消费微观信息化直接绩效指数、计算机与网络业微观信息化直接绩效指数、电子政务微观信息化直接绩效指数、社会公共管理事业微观信息化直接绩效指数、科教事业微观信息化直接绩效指数、信息主体微观信息化直接绩效指数七个子系统构成。

(一)西部民族地区广播电视事业微观信息化直接绩效测评

广播电视事业微观信息化直接绩效由广播综合人口覆盖率、电视综合人口覆盖率、有线电视普及率、每百万人电视节目套数等指标项目构成。目前我国省域及地区广播电视事业微观信息化直接绩效情况详见表9-1。

表9-1显示,目前我国广播电视事业微观信息化直接绩效水平最高的省域是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平最低的是河南省[1],二者间的指数值差异为78.43个百分点。若将目前我国省域广播电视事业微观信息化直接绩效分为高水平、较高水平、一般水平、低水平四个档次,则聚类情况如下。(www.guayunfan.com)

表9-1 各地区广播电视业微观信息化直接绩效指数(以全国平均值为100)

资料来源:《中国信息年鉴》2007:660

(1)广播电视事业微观信息化直接绩效高水平(指数值在120以上)省域[2]:宁夏、新疆、内蒙古、天津、浙江、北京6个省、市、自治区;

(2)广播电视事业微观信息化直接绩效较高水平(指数值在100~120之间)省域:甘肃、陕西、黑龙江、山西、广东、吉林6省;

(3)广播电视事业微观信息化直接绩效一般水平(指数值在80~100之间)省域:江西、河北、山东、湖北、西藏、海南、青海7省区;

(4)广播电视事业微观信息化直接绩效低水平(指数值在80以下)省域:云南、广西、河南3省区。

分析以上聚类情况可知,宁夏、新疆、内蒙古等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广播电视事业微观信息化直接绩效水平高于全国平均指数值约40个百分点,处于全国高水平之列;而云南、广西等省区的广播电视事业微观信息化直接绩效水平则低于全国平均指数值约30个百分点,处于全国低水平之列。反映出西北地区与西南地区少数民族省域广播电视事业微观信息化直接绩效水平的明显差异。

从各地区的广播电视事业微观信息化直接绩效情况看,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东北地区间处在同一水平线上,中部地区则低于上述三个地区。

同样,西部民族地区广播电视事业微观信息化直接绩效整体水平在全国处于上游之列——其指数值略高于东部地区和东北地区,高出中部地区24.77个百分点。反映出西部民族地区这些年来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及产生的社会效益,在全国处于先进行列。当然,西南地区少数民族省域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及产生的社会效益与西北地区尚有较大差距,这种区域间的不平衡性问题应值得重视。

(二)西部民族地区居民信息设施消费微观信息化直接绩效测评

居民信息设施消费微观信息化直接绩效由城市家庭彩电普及率、城市家庭影碟机摄像机拥有量比重、农村家庭彩色电视机拥有量比重、农村家庭影碟机摄像机拥有量比重等具体指标项目构成。目前我国省域及地区居民信息设施消费微观信息化直接绩效情况详见表9-2。

表9-2 各地区居民信息设施消费微观信息化直接绩效指数(以全国平均值为100)

资料来源:《中国信息年鉴》2006:372;《中国统计年鉴》2007:363;《中国农村住户调查年鉴》2007:308、309

由表9-2可知,目前我国居民信息设施消费微观信息化直接绩效水平最高的是上海市,水平最低的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二者间的指数值差异为65.32个百分点。居民信息设施消费微观信息化直接绩效高出全国平均水平的有14个省域,占31个省域数的45.16%。若将目前我国省域居民信息设施消费微观信息化直接绩效分为高水平、较高水平、一般水平、低水平四个档次,具体聚类情况如下。

(1)居民信息设施消费微观信息化直接绩效高水平(指数值在120以上)省域:上海、浙江、北京、福建、广东5省市;

(2)居民信息设施消费微观信息化直接绩效较高水平(指数值在100~120之间)省域:江苏、广西、天津、四川、湖北、山东、重庆、辽宁、安徽9省市;

(3)居民信息设施消费微观信息化直接绩效一般水平(指数值90~100之间)省域:云南、吉林、黑龙江、河北、宁夏、贵州、江西、陕西、湖南9省区;

(4)居民信息设施消费微观信息化直接绩效低水平(指数值在90以下)省域:青海、甘肃、海南、河南、山西、西藏、内蒙古、新疆8省区。

以上聚类情况表明,目前我国居民信息设施消费微观信息化直接绩效高水平省域全部来自于东部发达省市。较高水平省域中,来自于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的省域各占33.33%,来自于中部地区的占22.22%,来自于东北地区的占11.11%。居民信息设施消费微观信息化直接绩效低水平省域中,则有62.50%的省域来自于西部地区,25%的省域来自于中部地区,12.50%的省域来自于东部地区。反映出居民信息设施消费微观信息化直接绩效低水平省域大部分为西部地区省区。

从各地区居民信息设施消费微观信息化直接绩效整体水平看,东部地区明显高出其他地区,东北地区略高于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西部地区的居民信息设施消费微观信息化直接绩效水平分别低于东部地区、东北地区23.32、5.03个百分点。

西部民族地区的居民信息设施消费微观信息化直接绩效水平则分别低于东部地区、东北地区26.02、7.73个百分点,低于西部地区整体水平2.70个百分点。从具体指标项目分析,西部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间差距最大的项目是“农村家庭影碟机、摄像机拥有量比重”——其指数值低于东部地区、东北地区26.22、20.34个百分点;其次是“农村家庭彩色电视机拥有量比重”——其指数值低于东部地区、东北地区42.52、23.89个百分点,低于中部地区6.97个百分点。可见,农村家庭大型耐用信息设施消费品的应用普及率相对偏低,是制约该地区居民信息设施消费微观信息化直接绩效水平主要因素。

(三)西部民族地区计算机与网络业微观信息化直接绩效测评

计算机与网络业微观信息化直接绩效由城市居民家庭计算机普及率、农村居民家庭计算机普及率、劳均计算机拥有率、每万人CN下注册域名数、每万人CN下WWW网站数、宽带互联网用户普及率等具体指标项目构成。目前我国省域及地区计算机与网络业微观信息化直接绩效情况详见表9-3。

表9-3显示,目前我国省域计算机与网络业微观信息化直接绩效水平最高的是北京市,水平最低的是贵州省[3],二者间的指数值差异达1181.62个百分点,可谓“天壤之别”。计算机与网络业微观信息化直接绩效高出全国平均水平的有8个省域,占31个省域数的25.81%,即目前仅有约1/4的省域的计算机与网络业微观信息化直接绩效超过全国平均水平。若将目前我国省域计算机与网络业微观信息化直接绩效分为高水平、较高水平、一般水平、低水平四个档次,则聚类情况如下。

(1)计算机与网络业微观信息化直接绩效高水平(指数值在200以上)省域:北京、上海、浙江、广东4省市;

(2)计算机与网络业微观信息化直接绩效较高水平(指数值在100~200之间)省域:天津、福建、江苏、宁夏4省区;

(3)计算机与网络业微观信息化直接绩效一般水平(指数值在70~100之间)省域:陕西、湖南、辽宁、重庆、海南、山东6省市;

(4)计算机与网络业微观信息化直接绩效低水平(指数值在70以下)省域:河北、安徽、黑龙江、广西、江西、河南、湖北、山西、内蒙古、四川、吉林、西藏、青海、云南、甘肃、贵州、新疆17省区。

分析上述聚类情况可以看出,目前我国计算机与网络业微观信息化直接绩效高水平省域全部为东部地区发达省市,较高水平省域中,来自于东部地区的有75%,来自于西部地区的占25%。在计算机与网络业微观信息化直接绩效低水平省域中,来自于西部地区的占52.94%,来自于中部地区的占29.41%,来自于东北地区的占11.76%,另有5.88%来自于东部地区。

从各地区计算机与网络业微观信息化直接绩效整体水平来看,东部地区遥遥领先于其他地区,西部地区则处于各地区之末——其指数值低于东部地区252.06个百分点,低于东北地区和中部地区19.14和7.49个百分点。

西部民族地区计算机与网络业微观信息化直接绩效水平更是明显落后于其他地区——其指数值低于东部地区256.46个百分点,低于东北地区和中部地区23.54和11.89个百分点,低于西部地区整体水平4.40个百分点。从具体指标项目来看,西部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间差距最大的项目是“农村居民家庭计算机普及率”——其指数值低于东部地区471.79个百分点,低于东北地区和中部地区44.68和32.96个百分点;其次是“宽带互联网用户普及率”——其指数值低于东部地区98.27个百分点,低于东北地区和中部地区35.51和5.80个百分点;再次是“每万人CN下WWW网站数”——其指数值低于东部地区669.28个百分点,低于东北地区和中部地区56.78和1.78个百分点,低于西部地区整体水平5.35个百分点;其四是“每万人CN下注册域名数”——其指数值低于东部地区457个百分点,但高于东北地区和中部地区,也高于西部地区整体水平。差距相对最小的是“劳均计算机拥有率”——其指数值低于东部地区15.13个百分点,低于中部地区33.56个百分点,低于西部地区整体水平7.96个百分点,但高出东北地区14.22个百分点。

综合分析上述情况,我们认为,现阶段制约西部民族地区计算机与网络业微观信息化直接绩效水平的关键性因素在于:(1)农村计算机应用普及率过低;(2)宽带互联网用户普及率及CN下WWW网站数、CN下注册域名数等互联网应用项目的普及率过低。

(四)西部民族地区电子政务微观信息化直接绩效测评

电子政务微观信息化直接绩效由省级政府网站绩效、市级政府网站绩效、县级政府网站绩效构成。目前我国省域及地区电子政务微观信息化直接绩效情况详见表9-4。

由表9-4可知,目前我国省域电子政务微观信息化直接绩效水平最高的是北京市,水平最低的是西藏自治区,二者间的指数值差异为159.44个百分点。电子政务微观信息化直接绩效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有16个省域,占31个省域数的51.61%。若将目前我国省域电子政务微观信息化直接绩效分为高水平、较高水平、一般水平、低水平四个档次,则聚类情况如下。

(1)电子政务微观信息化直接绩效高水平(指数值在140以上)省域: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广东、安徽6省市;

(2)电子政务微观信息化直接绩效较高水平(指数值在100~140之间)省域:四川、山东、天津、河南、黑龙江、海南、河北、湖南、江西、福建10省;

表9-4 各地区电子政务微观信息化直接绩效指数(全国平均值为100)

*各省、自治区的地市级政府网站绩效得分、县级政府网站绩效得分均取该省排名前三位的地市、县的平均分值,不足三位的以实际地市、县平均分值为准。

资料来源:《2007年中国政府网站绩效评估总报告》:101~126

(3)电子政务微观信息化直接绩效一般水平(指数值在80~100之间)省域:陕西、湖北、吉林、重庆、广西5省区;

(4)电子政务微观信息化直接绩效低水平(指数值在80以下)省域:云南、新疆、辽宁、山西、内蒙古、贵州、甘肃、宁夏、青海、西藏10省区。

以上聚类情况表明,目前我国电子政务微观信息化直接绩效高水平省域中,有83.33%的省域来自于东部地区,另有16.67%的省域来自于中部地区。在电子政务微观信息化直接绩效较高水平省域中,有50%的省域来自于东部地区,30%来自于中部地区,来自于东北地区和西部地区的省域各占10%。在电子政务微观信息化直接绩效低水平省域中,则有80%的省域来自于西部地区,来自于东北地区和中部地区的省域各占10%。反映出我国电子政务微观信息化直接绩效高水平及较高水平省域主要集中于东部地区,而低水平省域则主要集中于西部地区。

从各大地区的电子政务微观信息化直接绩效现状看,东部地区和中部地区具有明显优势,西部地区则处于落后位次——其指数值低于东部地区、中部地区62.40、32.09个百分点,低于东北地区18.33个百分点。

就西部民族地区的电子政务微观信息化直接绩效现状而言,与其他地区间的差距则更为突出——其指数值低于东部地区、中部地区71.88、41.57个百分点,低于东北地区27.81个百分点,与西部地区整体水平相比,亦落后9.48个百分点。从具体指标项目分析,西部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间差距最大的项目是“省级政府网站绩效得分”——其指数值低于东部地区、中部地区75.47、38.01个百分点,低于东北地区37.48个百分点,低于西部地区整体水平13.30个百分点;其次是“县级政府网站绩效得分”——其指数值低于东部地区、中部地区71.90、41.15个百分点,低于东北地区17.03个百分点。由此可以认为,目前造成西部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间电子政务微观信息化直接绩效水平差距突出的关键性因素在于,该地区的省级政府网站绩效水平偏低。

(五)西部民族地区社会事业微观信息化直接绩效测评

社会事业微观信息化直接绩效由农村社会保障网络数、农民对村政务公开满意度、城市行政机构竞争力指数、城市社会保障竞争力指数、城市社会协调竞争力指数等微观指标构成。目前我国省域及地区社会事业微观信息化直接绩效情况详见表9-5。

表9-5显示,目前我国省域社会事业微观信息化直接绩效水平最高的是四川省,水平最低的是海南省[4],二者间的指数值差异为46.73个百分点。社会事业微观信息化直接绩效高出全国平均水平的有16个省域,占31个省域数的51.61%。若将目前我国省域社会事业微观信息化直接绩效分为高水平、较高水平、一般水平、低水平四个档次,则聚类情况如下。

(1)社会事业微观信息化直接绩效高水平(指数值在110以上)省域:四川、河北、广东、黑龙江、山东、河南、辽宁7省;

(2)社会事业微观信息化直接绩效较高水平(指数值在100~110之间)省域:上海、湖南、江西、福建、安徽、天津、湖北、内蒙古、北京9个省、市、自治区;

(3)社会事业微观信息化直接绩效一般水平(指数值在80~100之间)省域:浙江、江苏、云南、重庆、吉林、陕西6省市;

(4)社会事业微观信息化直接绩效低水平(指数值在80~100之间)省域:山西、海南等。

分析上述聚类情况可知,我国社会事业微观信息化直接绩效高水平省域中,有42.86的省域来自东部地区,来自于中部地区、西部地区、东北地区的省域各占14.29%。社会事业微观信息化直接绩效一般水平和低水平省域中,来自西部地区的占37.50%,来自东部地区和中部地区的各占25%,来自东部地区的占12.50%。

分析各个地区社会事业微观信息化直接绩效水平现状可知,除西部地区明显处于落后位次外,其他几个地区间的水平相差无几。

从西部民族地区的社会事业微观信息化直接绩效现状来看,与其他地区间的差距较大——其指数值分别低于东部地区、东北地区、中部地区13.48、19.97、15.96个百分点。从具体指标项目分析,目前西部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间差距最大的项目是“农村社会保障网络数”——其指数值分别低于东部地区、东北地区、中部地区55.33、80.00、80.00个百分点。可见,农村社会保障网络建设及效益的落后,是制约西部民族地区社会事业微观信息化直接绩效水平的关键性因素。

(六)西部民族地区科研事业微观信息化直接绩效测评

科研事业微观信息化直接绩效由每万人科研项目数、每10万人平均发表的国内论文数、每百万人平均发表的国际论文数、人均对科研院所支出等具体指标构成。目前我国省域及地区科研事业微观信息化直接绩效情况详见表9-6。

表9-6 各地区科技研究事业微观信息化直接绩效指数(以全国平均值为100)

资料来源:《中国地区经济实力比较分析》2007:418、415;《中国区域创新能力报告》2007:368、369

由表9-6可知,目前全国科研事业微观信息化直接绩效水平最高的是北京市,水平最低的是西藏自治区,二者间的指数值差异达599.22个百分点。科研事业微观信息化直接绩效高出全国平均水平的省域有7个,占31个省域数的22.58%,大多数省域的科研事业微观信息化直接绩效水平低于全国平均指数值。这些数据反映了我国现阶段各省域间存在的科研事业微观信息化直接绩效水平较突出的不均衡性。若将目前我国省域科研事业微观信息化直接绩效分为高水平、较高水平、一般水平、低水平四个档次,则聚类情况如下。

(1)科研事业微观信息化直接绩效高水平(指数值在120以上)省域:北京、上海、天津、浙江、江苏5省市;

(2)科研事业微观信息化直接绩效较高水平(指数值在80~120之间)省域:陕西、辽宁、重庆、黑龙江、山东、湖北6省市;

(3)科研事业微观信息化直接绩效一般水平(指数值在60~80之间)省域:甘肃、四川、安徽、广东、吉林5省;

(4)科研事业微观信息化直接绩效低水平(指数值在60以下)省域:福建、宁夏、湖南、青海、山西、新疆、河南、河北、江西、云南、贵州、广西、海南、内蒙古、西藏15省市。

以上聚类情况表明,目前我国科研事业微观信息化直接绩效高水平省域,全部集中于东部中心城市和长江三角洲经济社会发达省份,较高水平省域中,来自于东北地区和西部地区的省域各占33.33%,来自于东部地区和中部地区的省域各占16.67%。总体而言,科研事业微观信息化直接绩效高水平和较高水平省域中,来自于东部地区的占54.55%,来自于东北地区和西部地区的各占18.18%,来自于中部地区的占9.1%。在科研事业微观信息化直接绩效低水平省域中,来自于西部地区的占53.33%,来自于中部地区的占26.67%,来自于东部地区的占20%。可见,我国科研事业微观信息化直接绩效高水平省域多集中于东部地区,而低水平省域则多集中于西部地区。

从各地区科研事业微观信息化直接绩效的整体水平来看,中、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间的差距甚大,与东北地区间的差距较大。其中,西部地区的水平低于东部地区、东北地区110.16、29.89个百分点。

由表9-6可知,西部民族地区的科研事业微观信息化直接绩效水平目前处于全国最低位次——其指数值分别低于东部地区、东北地区达122.71、42.44个百分点,低于中部地区14.65个百分点,低于西部地区整体水平12.55个百分点。从具体指标项目分析,西部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间差距最大的项目是“每百万人平均发表的国际论文数”——其指数值分别低于东部地区、东北地区达232.64、69.72个百分点,低于中部地区20.53个百分点,低于西部地区整体水平11.04个百分点;其次是“每10万人平均发表的国内论文数”——其指数值分别低于东部地区、东北地区达175.19、45.18个百分点,低于中部地区18.45个百分点,低于西部地区整体水平15.96个百分点。由此,我们认为,现阶段制约西部民族地区科研事业微观信息化直接绩效水平的关键因素是:具有国际水平的科研成果太少,代表国内水平的科研成果产出率与其他地区的差距过大。

(七)西部民族地区社会信息化主体直接绩效测评

社会信息化主体直接绩效由每万人平均研究与试验发展全时人员当量、科技活动人员比重、中级职称以上者比重等直接反映信息化主体状况的具体指标项目构成。目前我国省域及地区社会信息化主体直接绩效情况详见表9-7。

表9-7显示,目前我国省域社会信息化主体直接绩效水平最高的是北京市,水平最低的是西藏自治区,二者间的指数值差异达499.07个百分点。社会信息化主体直接绩效高出全国平均水平的省域有8个,占31个省域数的25.81%,即目前仅有约1/4的省域的社会信息化主体直接绩效水平高于全国平均指数值。若将目前我国省域社会信息化主体直接绩效分为高水平、较高水平、一般水平、低水平四个档次,则聚类情况如下。

(1)社会信息化主体直接绩效高水平(指数值在120以上)省域:北京、上海、天津、辽宁、江苏5省市;

(2)社会信息化主体直接绩效较高水平(指数值在90~120之间)省域:陕西、浙江、黑龙江、湖北、广东、山东、山西7省;

(3)社会信息化主体直接绩效一般水平(指数值在70~90之间)省域:吉林、四川、福建、重庆、宁夏5省区;

(4)社会信息化主体直接绩效低水平(指数值在70以下)省域:内蒙古、湖南、甘肃、河北、江西、河南、青海、安徽、新疆、广西、云南、贵州、海南、西藏14个省区。

分析上述聚类情况可知,目前我国社会信息化主体直接绩效高水平、较高水平省域中,来自东部地区的占58.33%,来自东北地区和中部地区的各占16.67%,来自西部地区的占8.33%。

表9-7 各地区社会信息化主体直接绩效指数(以全国平均值为100)

资料来源:《中国区域创新能力报告》2007:365;《中国地区经济实力比较分析》2007:416、419

而在社会信息化主体直接绩效低水平省域中,来自西部地区的则占51.74%,来自中部地区的占28.57%,来自东部地区的占14.28%。

从各地区的社会信息化主体直接绩效整体水平看,西部地区处于明显的落后位次——其指数值落后于东部地区、东北地区92.10、45.94个百分点,落后于中部地区10.51个百分点。

从西部民族地区的社会信息化主体直接绩效水平来看,与其他地区间的差距较为突出——其指数值落后于东部地区、东北地区101.70、55.54个百分点,落后于中部地区20.11个百分点,落后于西部地区整体水平9.60个百分点。从具体指标项目分析,目前西部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间差距最大的项目是“每万人平均研究与试验发展全时人员当量”——其指数值落后于东部地区达166.52个百分点,落后于东北地区61.75个百分点,分别落后于中部地区及西部地区整体水平12.28和11.31个百分点;其次是“科技活动人员比重”——其指数值落后于东部地区、东北地区、中部地区36.44、44.95、45.77个百分点,落后于西部地区整体水平15.59个百分点。由此可以看出,目前制约西部民族地区社会信息化主体直接绩效水平的关键因素在于:真正参与到研究与试验发展工作或切实从事科技活动的人员比率过低,导致信息化直接主体的比重过小。

(八)西部民族地区微观社会信息化直接绩效测评

在此,我们将上述微观社会信息化直接绩效的七个子系统测评数据,通过相应的权重,综合得出各省域及地区的微观社会信息化直接绩效指数值。具体详见表9-8。

由表9-8和图9-1可知,目前我国省域微观社会信息化直接绩效水平最高的是北京市,水平最低的是西藏自治区,二者间的指数值差异高达454.62个百分点。微观社会信息化直接绩效高出全国平均水平的省域仅有7个,其中北京、上海的指数值又明显高出其他5个省域,凸显出了我国省域间微观社会信息化直接绩效水平的不平衡性。若将目前我国省域微观社会信息化直接绩效分为高水平、较高水平、一般水平、低水平四个档次,则聚类情况如下。

(1)微观社会信息化直接绩效高水平(指数值在100以上)省域:北京、上海、天津、浙江、广东、江苏、陕西7省市;

(2)微观社会信息化直接绩效较高水平(指数值在80~100之间)省域:山东、福建、黑龙江、湖北、辽宁、河北、四川、安徽8省;

图9-1 各省域微观社会信息化直接绩效指数值排序

图9-2 各地区微观社会信息化直接绩效指数值

(3)微观社会信息化直接绩效一般水平(指数值在70~80之间)省域:河南、重庆、吉林、江西、宁夏、湖南、山西、海南、内蒙古9个省、市、自治区;

(4)微观社会信息化直接绩效低水平(指数值在70以下)省域:云南、甘肃、新疆、广西、青海、贵州、西藏7省区。

由上述聚类情况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微观社会信息化直接绩效高水平省域中,来自东部地区的占85.71%,来自西部地区的占14.29%;微观社会信息化直接绩效较高水平省域中,来自东部地区的占37.50%,来自东北地区和中部地区的各占25%,来自西部地区的占12.5%;而在微观社会信息化直接绩效低水平省域中,来自西部地区的则占100%,或者说西部民族地区的9个省域中,有7个省域的微观社会信息化直接绩效处于低水平行列。

从表9-8和图9-2所显示的各地区微观社会信息化直接绩效整体水平现状看,东部地区处于遥遥领先位次,西部地区则处于显要的落后位次——其指数值低于东部地区98.19个百分点,低于东北地区20.78个百分点,低于中部地区9个百分点。

同样,表9-8和图9-2显示,西部民族地区的微观社会信息化直接绩效水平显然处于“谷底”位次——其指数值低于东部地区104.18个百分点,低于东北地区、中部地区26.77、14.99个百分点,低于西部地区整体水平5.99个百分点。从具体领域来看,西部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间差距最大的领域是“科研事业微观信息化直接绩效指数”——其指数值低于全国平均水平56.98个百分点,低于东部地区122.71个百分点;其次是“社会信息化主体直接绩效指数”——其指数值低于全国平均水平45.55个百分点,低于东部地区101.70个百分点,低于东北地区55.54个百分点,低于中部地区20.11个百分点;再次是“计算机与网络业绩效指数”——其指数值低于全国平均水平44.88个百分点,低于东部地区达256.46个百分点,低于东北地区、中部地区23.54、11.89个百分点。而在以上三个领域中,西部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间差距最大的项目分别为“每百万人平均发表的国际论文数”、“每万人平均研究与试验发展全时人员当量”和“农村居民家庭计算机普及率”。由此,可以认为,目前制约西部民族地区微观社会信息化直接绩效水平的关键因素为:(1)具有国际水平的科研成果产出率过低,信息资源的应用与高质量科研成果产出效益不高;(2)真正从事研究与试验工作的人力投入严重不足,信息化主体应有的效能未能有效发挥;(3)农村高层次信息设施普及率过低,信息资源、信息技术应有的社会效益发挥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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