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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支持民办教育的方法和途径_县域教育均衡发展

时间:2022-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政府支持民办教育的方法和途径_县域教育均衡发展四、我国政府支持民办教育的方法和途径[32](一)解决资金问题的方法和途径资金困难是民办教育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这一问题在全国的民办教育界普遍存在。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明文规定,各级政府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给予民办学校以资金支持。政府对民办教育的税收优惠和财政返还主要指《民办教育促进法》第46条的规定。

我国政府支持民办教育的方法和途径_县域教育均衡发展

四、我国政府支持民办教育的方法和途径[32]

(一)解决资金问题的方法和途径

资金困难是民办教育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这一问题在全国的民办教育界普遍存在。

民办学校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作为独立的法人,民办学校在创设和发展过程中要自筹资金、自负盈亏、独立承担运营责任。在这一过程中,民办学校主要通过创办者的投入、办学收入、接受政府资助和社会捐赠以及金融市场融资等途径,获得资金以维持学校的正常运营。但目前的情况是,这些途径并不完全畅通,表现为投资方式单一、投资额度相对较小、服务收入渠道狭窄、融资渠道不畅、政府资助和社会捐赠缺乏等等[33]。这些现象的存在,影响了民办学校的资金来源,形成了民办学校日常运营和发展中的资金困难。

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成功经验和我国各地的既有做法,可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解决民办学校的资金困难问题。(www.guayunfan.com)

1.政府的支持与资助

政府通过直接或间接的资金资助或补贴,支持民办学校的发展,是我国古代民办教育发展的成功经验,也是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地区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和我国的台湾地区行之有效的举措。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明文规定,各级政府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给予民办学校以资金支持。

(1)直接的资金支持。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在“扶持与奖励”一章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第44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经费资助、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第45条)“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应当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第49条)。这些都是从资金支持的角度来说的。在某些省(市)或省级以下的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中,都涉及并细化了这些规定,并使其具备了更强的可操作性。

对于设立专项资金资助或使用经费资助民办学校,目前,部分省级政府或市级政府甚至县级政府已经在这方面采取了一些切实可行的做法,使这一规定具备了较强的可操作性。

(2)税收优惠或财政返还。政府对民办教育的税收优惠和财政返还主要指《民办教育促进法》第46条的规定。《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规定:“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但对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享受的税收优惠没有做具体规定。在对法律法规进行修订或制定地方性法规时,应明确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该享受的税收优惠。这种优惠包括两部分:一是直接的税收优惠,二是政府收取某种税收后再用财政返还的形式补贴给民办学校。

相对于税收优惠,财政返还多是各地政府在实践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为促进本地民办教育发展采取的变通做法。如浙江省遂昌县规定:“民办学校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自招生起三年内予以全额返还,第四至第六年返还50%;举办学历教育的免征教育劳务营业税。”江西省九江市规定:“企业用税后利润在本地投资办学的,与其投资额对应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由同级政府拨给学校,全额用于办学。”这实际上等于将应纳税款实施了返还。

(3)对学生的资助及政策优惠。对学生的资助,包括为学生就学提供直接资金支持、贴息贷款、勤工俭学、税收优惠等。对学生的资助和优惠提高了学生及其家长的教育支出能力,实际是对包括民办学校在内的教育事业的间接支持。

2.通过政策引导提高民办学校的自身实力

民办学校要解决资金困难问题,最终还得靠民办学校自己。因此,通过政策引导,鼓励民办学校通过扩大和引进投资、提高学杂费总量、加强社会服务收入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1)鼓励民办学校扩大和引进投资。可考虑采用鼓励企业投资、推行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等方式扩大民办学校的初始投入资金,夯实民办学校的资金基础。相对于公民个人的单独力量,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有利于吸引各种社会资金,聚集更多的资金投入民办教育,企业的经济实力也不是公民个人的力量能够相比的。

(2)适当放开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学历教育的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审批制,进行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收费实行备案制。实际上这种做法在供需平衡甚至供过于求的市场情况下根本没有必要。即使民办学校自主确定学杂费,也必须考虑到学生及家长的承受能力以及学校的档次、声誉和服务项目与质量等因素,不会随意提高或降低。如果一所学校的学杂费太高,与其提供的教育服务不相符,学生就会转向其他学费稍低或学费与所提供的教育服务相符的学校,使学校的生源下降,迫使学校自动调低学杂费标准。特别是存在大量公办学校的情况下,民办学校无故提升学杂费标准的可行性更不大,事实也是如此。因此,可以考虑放开某些办学层次的学杂费标准,完全由学校根据成本和教育教学质量自主决定学杂费收费标准,这样一是可以提高某些办学质量较好的学校的收入,促进其发展;二是可以借助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实现民办教育市场的自我调节

(3)鼓励民办学校通过社会服务和商业化运营增加收入。在西方发达国家,社会服务收入是民办学校资金来源的重要途径,占着很大的比例。社会服务和商业化运营包括学校的勤工俭学、向社会提供技术服务和科研服务、校办产业、出租闲置的房屋、投资基金等活动。“市场化被许多非盈利组织视为解决财务可持续发展问题的钥匙,他们把自营创收的活动看做是比捐款和拨款更为可靠的资金来源。”[34]我国政府鼓励包括民办学校在内的一切学校大力发展社会服务和校办产业。《教育法》第58条规定:“国家采取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提出:“继续大力发展校办产业和社会服务,逐步建立支持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服务体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给予优惠政策。”目前,勤工俭学、校办产业、社会服务收入中的一部分用于教育发展,已成为中国特色的筹措教育经费的重要途径之一。民办学校完全可以利用也应该利用这条途径来筹措资金,实现经费来源的多元化。

(4)指导民办学校通过多种方式融资。在银行和债权人面前,所有的组织和个人都是平等的,融资的大门对大家同样敞开,能不能拿到贷款或直接融资,关键还在于民办学校是否重视、是否把工作做到家。民办学校在资金市场上应该树立强烈的市场竞争意识。首先要依法争取政府的资助。其次,要树立质量意识,不断提高自身的办学质量和水平。再次,民办学校要有市场观念,尽量拓宽筹资渠道。最后,要善于吸引社会捐款。

3.通过协调和政策优惠帮助民办学校开拓融资渠道

(1)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向包括民办教育在内的公益事业捐赠。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这种捐赠应该包括企业资产捐赠、资金捐赠、公民个人的遗产捐赠、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资金捐赠及资产捐赠等。我国向来鼓励人们向公益事业捐赠,颁布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捐赠法》,对捐赠事宜有明确的规定。在《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教育法规及此前通过的有关民办教育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都有鼓励社会和公民个人向教育事业捐赠的规定。但实际情况是,民办学校获得的实际捐赠仍然很少。之所以如此,首先是民办学校的社会声誉和影响对捐赠人的吸引力还不够大。其次是有关的税收优惠不明显,引不起人们的兴趣。

(2)通过地方性法规强化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地方性法规,规定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民办学校可以利用民办学校获得的投资和存续期间形成的法人财产进行借贷抵押,以拓宽民办学校的融资渠道。同时授权有关部门通过中介机构对民办学校的独立法人地位及其与举办者、其他投资者的来往加强监管,从而降低风险。

(3)可以借鉴印度等发展中国家的做法,制定法律,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将其贷款的一定比例必须贷给民办学校或民营企业;或通过政策允许民办教育获得的贷款利率可以适当上浮,以刺激金融机构将资金贷给民办学校。

(4)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政策和措施,鼓励驻地金融机构为民办教育发展提供帮助和支持。一是由地方政府出面组织或参与设立专业担保公司,为民办学校的贷款或其他融资提供担保;二是通过地方政府提供政府贴息或其他政策优惠的方法鼓励金融机构为民办学校的发展提供支持。[35]同时,可加强风险评估机构和信用担保评估机构等中介组织建设,以促进民办学校在内的所有学校的信贷活动。

(5)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设立专业的教育风险投资基金或区域性信托基金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可行的情况下也可以设立区域性的专业银行),可利用政府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专项资金、部分民办学校的资金,吸收其他机构和投资者的资金设立,主要承担民办学校的建设资金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教育储蓄及教育行业的储蓄等系列服务,初期由国家给予一定的补贴,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国家撤销补贴。如果设立银行有困难,可考虑先设立地域性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基金组织,随后向专业银行转变。

(6)积极支持和鼓励民办学校采用直接融资的方式,或采用创新性的金融工具引进资金。从企业的经验看,直接融资的成本最低,也最有利于民办学校的长期发展。四川、山东等地已在这方面有所行动。

(二)土地征用与建设优惠的措施与途径

1.土地划拨

土地划拨即民办学校新建、扩建、改建校舍的用地由各级政府依法实行行政划拨,而非由举办者出资购买土地的使用权。这一规定不仅包括校舍用地,而且包括社会力量参与建设的学校后勤设施如学生公寓、食堂等的用地。

2.用闲置资产资助民办教育

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办学校以及公民个人等闲置的土地、房产、设备、仪器等以行政划拨、出租或转让的方式转给民办学校使用,以加快民办学校的发展。

3.土地征用和建设中的税费优惠

在征用土地和校舍建设过程中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和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减免有关税收和费用。

4.在水、电、暖、气等配套设施上给予价格优惠

在水、电、暖、气等配套设施上的价格优惠主要指民办学校在这些基础设施上享受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

(三)其他优惠措施

1.招生地位平等

民办学校在招生中的不平等地位是反映较多的问题。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各地在招生市场上画地为牢,没有形成统一的市场。在小学和初中阶段基本上以学区或乡镇为区域,高中阶段以县为区域,而高等教育以省为区域。二是各地方政府为了保证公办学校的生源,采取了一些歧视性的做法。这种现象在中等及以下学校表现得最为明显,在民办普通高校的跨省招生中也有所表现。如有的地方政府通过奖励初中学校来保证公办高中的优质生源;在招生顺序上让重点公办中学先招,把民办学校放在各个批次的公办学校之后;采用各种方法限制民办学校的招生自主权等。这都影响了民办学校的生源与质量。

从民办教育长期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只有实行开放的招生政策,让民办学校和家长之间有足够的双向选择的机会,民办学校才能招收到足够的符合条件的学生,否则学校生存就有问题。浙江、黑龙江、陕西、山西等省将全省形成一个大的市场,公开允许民办学校面向全省统一招生的做法,值得借鉴。

同时也应考虑在招生时对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一视同仁或给予适当优惠。在这方面,四川等省已有明确的规定。

与招生的平等问题相联系的是民办学校的招生混乱问题。民办学校注重宣传,但其中的虚假宣传成分不但造成了公办与民办学校的不平等,也造成了民办学校之间的不平等。民办学校的招生混乱现象,就本质而言有两点:一是诚信办学问题;二是信息对称问题。可采取以下办法解决:一是引导民办学校诚信办学,运用政策鼓励民办学校诚信办学;二是提供民办学校的信息透明度,及时将政府和中介组织的各类评估与监管结果通过正常的途径公之于众,让社会对民办学校有真实、充分的了解,使民办学校的虚假宣传不攻自破;三是加强监管力度。对民办学校的招生广告实行备案制,同时实行严格的抽检制,一旦发现有虚假宣传、误导宣传并造成重大损失者,给予重罚。至于招生队伍庞大和招生回扣问题,与具体的学校有关,也和当前的环境有关,可予以适当引导,逐步规范。

2.外部环境的优化

外部环境是民办学校健康发展的基础。外部环境的好坏,关系到一个地方民办教育发展的水平和规模。优化民办教育外部环境可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解放思想,鼓励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和办学者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进行探索和实验。在这方面,可参考四川省的做法。

(2)加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协调,建立民办教育协调会议制度,使各个部门都能从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角度出发,做好服务和协调工作。同时注意规范执法行为,避免因不当行政行为和执法行为破坏民办学校的合法教育活动和正常教育秩序。

(3)加强中介组织建设,使独立的中介组织更多地参与到民办教育的办学实践中来。加强中介组织建设,利用独立的中介组织参与民办教育的监管是《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也是我国建设公民社会的一项关键举措。

(4)建立良好的民办教育发展的社会氛围。如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民办教育的表彰制度,对发展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应组织、动员新闻媒体积极宣传《民办教育促进法》,宣传党和政府发展民办学校的方针政策,宣传发展民办教育的优秀典型和事迹,努力为加快民办教育的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等等。

【案例6-1】

息都实验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河南省息都实验学校是息县县委、县政府2008年重点招商引资单位,由江苏投资人兴建,校园占地100余亩,总投资6 000万元,为息县城区一所民办公助性质的高标准、现代化寄宿制学校。学校现有教学楼、带空调学生公寓、现代化餐厅、综合楼、运动场、多媒体教室、微机室、浴室、校园超市、理发室等全套校园设施,51个教学班,2 600多名学生。该校汇集江苏、河南两省优秀中小学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135人,其中全国优秀教师和特级教师4人,高级教师26人,中级教师43人。学校创办两年来,先后荣获“河南省民办教育百强学校”、“河南省民办教育特色学校”、“河南省民办教育先进集体”、“河南省民办基础教育作文教学特色学校”、“河南省小班化教学实验研究先进单位”等称号,已经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

在息都实验学校的建设与发展期间,县级政府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了该校多方面的支持。主要支持措施有:一是优先划拨教育用地;二是简化审批手续;三是减免建设费用;四是提供师资支持;五是招生政策优先;六是公共经费平等支持。

息都实验学校平面图

【注释】

[1]特殊儿童,即特殊教育对象,是指生理或心理发展有缺陷的残疾儿童。目前在我国,特殊教育的主要对象是视力残疾、听力言语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包括自闭症)和多重残疾的儿童。根据国际上对特殊儿童的范围界定,特殊教育对象还包括有情结行为障碍儿童、学习障碍儿童和智力超常儿童以及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等。

[2]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到城市打工,而自己留在农村生活的儿童群体。他们一般与自己的父亲或母亲中的一人,或者与上辈亲人,甚至父母亲的其他亲戚、朋友一起生活。根据权威调查,中国农村目前留守儿童数量超过了5 800万人。57.2%的留守儿童是父母一方外出,42.8%的留守儿童是父母同时外出。留守儿童中的79.7%由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抚养,13%的孩子被托付给亲戚、朋友,7.3%为不确定或无人监护。因人口流动引发的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一是监护不力,九年义务教育难以保证。据统计,80%以上的留守儿童是由祖父母隔代监护和亲友临时监护,年事已高、文化素质较低的祖辈监护人基本没有能力辅导和监督孩子学习。农村学校受办学条件、师资力量、教学理念的局限与制约,针对留守儿童的需求提供特殊有效的教育和关爱力不从心,学校与家庭之间缺乏沟通。家庭和学校监护不力,导致相当数量的留守儿童产生厌学、逃学、辍学现象。留守儿童的学习成绩及初中教育的在校率都低于正常家庭儿童,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的研究显示,进入初中阶段以后,留守儿童在校率大幅度下降,14周岁留守儿童的在校率仅为88%。二是缺乏抚慰,身心健康令人堪忧。据西部某劳务输出大省在一县域内的调查显示:70%的父母年均回家不足3次,有的甚至几年才回家1次;近30%的留守儿童与父母通话、通信频率月均不足1次。由于父母长期外出,留守儿童的情感需求得不到满足,遇到心理问题得不到正常疏导,极大地影响了其身心健康,形成人格扭曲的隐患,导致一部分儿童行为习惯较差,并且极易产生心理失衡、道德失范、行为失控甚至犯罪的倾向。南方沿海某省一项调查显示,19.6%的留守儿童觉得自己不如人,11.4%的觉得自己受歧视,9.5%的有过被遗弃的感觉。北方某省的一项调查显示,在青少年犯罪中留守儿童所占比例已高达20%。三是疏于照顾,人身安全不容忽视。监护责任不落实,监护人缺乏防范意识,儿童防护能力弱,致使农村留守儿童容易受到意外伤害,甚至成为不法分子侵害的对象。公安部门统计数据显示,被拐卖儿童群体中,第一位是流动儿童,第二位是留守儿童。女孩受到性侵害又不能及时得到父母帮助,极易酿成严重后果。

[3]流动儿童是指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流入地暂时居住半年以上有学习能力的儿童。流动儿童义务教育中存在着明显的不公平现象,主要表现如下:一是教育的可及性、资源分配不平等、机会公平难以保障(流动儿童失学率较高,不能适时入学,辍学率高,在就学问题上存在着一定的性别歧视,资源分配极不平等,进入公立学校的条件不公平等);二是流动儿童教育环境的公平问题(公立学校与简易学校的巨大差距使在这两类学校就学的流动儿童处于不公平的教育环境,在公立学校就读的流动儿童也难以享受和同校的当地学生同等的待遇;流动儿童的家庭和社会教育环境不如当地儿童);三是流动儿童教育结果的公平问题(学习成绩受到流动本身或是教育环境的不利影响;简易学校难以取得合法地位,影响流动儿童进一步升学;流入地中考、高考的出口对流动儿童基本关闭,导致流动儿童无法就地升读,影响流动儿童的发展)。

[4]刘复兴:《教育改革的制度伦理:教育公平与政府责任》,《人民教育》2007年第11期。

[5]刘艳辉:《全纳教育视野下的教育公平》,《当代教育论坛》2009年第2期。

[6]李克建:《农村幼儿教育:发展弱势的制度归因与制度重构》,《早期教育》2009年第2期。

[7]雅克·哈拉克:《投资于未来:确定发展中国家教育重点》,尤莉莉、徐贵平译,教育科学出版社1993版。

[8]程洁:《把学前一年教育纳入义务教育体系:访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刘焱教授》,《学前教育》2008年第4期。

[9]何向功:《贫困小县是怎样普及学前教育的》,《河北教育》2007年第3期。

[10]庞丽娟:《加大力度发展学前教育:现代政府科学发展、亲民为民的重要举措》,《学前教育》2008年第3期。

[11]庞丽娟:《中国教育改革30年:学前教育卷》,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3页。

[12]庞丽娟:《中国学前教育立法:思考与进程》,香港第七次国际学前教育研讨会,2008年。

[13]国际上早期教育经费占公共教育总经费的比例,巴西为5.1%,墨西哥为8.9%,泰国为16.4%,新西兰为4.2%,而我国多年来一直保持在1.2%~1.3%,年生均经费仅为两百余元。而这些有限的资金,70%用于极少数的示范幼儿园,农村及城镇普通幼儿园长期享受不到政府的经费资助。参见朱小蔓主编:《对策与建议:2006—2007年度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分析》,教育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6-37页。

[14]庞丽娟:《中国教育改革30年:学前教育卷》,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9、50页。

[15]李春友:《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现实意义的分析》,《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

[16]李建忠:《欧洲各国怎样资助职教学生》,《中国教育报》2007年7月30日。

[17]张秀兰:《中国教育发展与政策30年》,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241-243页。

[18]许丽平:《我国职业教育成本分担研究:基于理论、实证和政策的分析》,《教育科学》2007年第6期。

[19]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发文,宣布从2009年秋季学期起,对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逐步免除学费。四部门明确规定,从2009年秋季学期起,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逐步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在免学费学生范围上,西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和田、克孜勒苏柯尔克孜三地农村户籍的学生全部享受免学费政策;其他地区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地区按以下比例确定:西部地区按在校生的25%确定;中部地区按在校生的15%确定;东部地区按在校生的5%确定。中央财政参照上述比例安排中央补助资金。各地可根据实际,合理确定行政区域内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比例。资料来源:http://news.sina.com.cn/c/2009-12-18/212619291200.shtml,2009年12月18日。

[20]张秀兰:《中国教育发展与政策30年》,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248-250页。

[21]吴全全:《终身教育导向的德国“双证”一体化模式分析》,《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5年第17期。

[22]张秀兰:《中国教育发展与政策30年》,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243-245页。

[23]胡卫:《民办教育的发展与规范》,教育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页。

[24]马学斌:《论民办教育在我国科教兴国战略中的重要作用》,《经济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2期。

[25]刘复兴:《教育民营化与教育的准市场制度》,《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5期。

[26]厉以宁:《关于教育产品的性质和对教育的经营》,《教育发展研究》1999年第10期。

[27][美]罗伯特心·G·欧文斯:《教育组织行为学》,窦卫霖等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88页。

[28]厉以宁:《关于教育产品的性质和对教育的经营》,《教育发展研究》1999年第10期。

[29]我国的民办教育在出现学校章程规定的解散情况及资金严重不足而无法正常运营时,可以自行申请关闭或破产。此时,主管机关主要在两个方面进行管理:其一,要求校方妥善安置原在校生;其二,在主管部门监督下清理财产、债权和债务。

[30]民办教育,在国外称私立教育(private education)。

[31]朱新梅:《论我国私立学位的兴起及政府教育职能的转化》,《教育科学》2006年第1期。

[32]贾东荣:《实施优惠政策,加快山东民办教育发展》,《英才职业教育论坛》2006年第10期。

[33]山东省教育厅民办教育调研组:《山东省民办教育调研报告》,2004年12月。

[34]王善迈:《我国教育投资体制的改革》,中国教育先锋网2004年3月14日。

[35]如四川省(川府发[2003]43号文)提出:“政府鼓励金融机构在民办学校举办者落实项目建设所必需的资本金的前提下,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发展。”“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建立激励金融机构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机制,金融机构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民办学校开展银校授信活动。设立民办学校信用担保基金,专项用于民办学校的贷款担保,允许民办学校利用教育设施以外的土地使用权和资产作抵押向银行贷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南发[2003]26号)提出:“开辟教育信贷渠道,通过政府贴息、政府和学校分担还贷等形式,鼓励学校向银行贷款,用于学校建设,加快学校发展步伐。”山东省菏泽市(菏泽市政府令[2003]8号)也提出民办学校在引进资金、购置教学设备、兴办校办产业等方面“享有公办学校同等待遇,可以获得银行提供的财政贴息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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