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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教育目的的历史沿革_教育学教程

时间:2022-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教育目的的历史沿革_教育学教程一、我国教育目的的历史沿革(一)我国古代的教育目的以儒学精神为主体的儒家文化,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逐渐形成并居于主导地位。中国近代史上由国家制定的教育目的,始于1904年的《奏定学堂章程》。这一教育方针在当时对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和人才培养起了非常有力的指导作用,对以后教育方针(目的)、政策制定的影响很大。

我国教育目的的历史沿革_教育学教程

一、我国教育目的的历史沿革

(一)我国古代的教育目的

以儒学精神为主体的儒家文化,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逐渐形成并居于主导地位。中国古代的教育是儒家教育,甚至在某种意义上可以把中国儒家的文化传统看做是儒家的教育传统。我国儒家倡导和践行的教育目的是侧重于社会本位的价值取向——培养封建统治者的理想接班人,专注于人文主义的文化取向——以儒家的经典培养受教育者,使其具有儒家精神的“内圣外王”的理想人格,即“依于仁”、“立于礼”的精神与人格。

儒家的创始人孔子将“六艺”、“六经”作为教学内容,目的是通过对这些内容的学习,培养治世的“君子贤人”。这种人应具备“忠孝”、“仁爱”的品质,即“明礼”。儒家的集大成者孟子也持类似的观点与看法。孟子认为,夏商周三代的学校“皆所以明人伦也”。因此,他主张,学校教育的中心任务和终极目的是“明人伦”。儒家经典《大学》中所说的八条目中的“格物、致知、诚意、正心”归结到“修身”——“自天子以至于庶人,壹是皆以修身为本”,修身即“内圣”。中国古代的这种教育目的绝非只是追求个人的完善,而是崇尚家国一体化,最终实现以天下为己任、平定天下的理想,“齐家、治国、平天下”便是这种“外王”的社会本位的体现。八条目中的逻辑顺序既是教育目的分类化层的递进之序,又认定了教育目的实现的条件。

(二)清末时期的教育目的(www.guayunfan.com)

1902年以前,我国并没有确定的全国统一的教育目的。中国近代史上由国家制定的教育目的,始于1904年的《奏定学堂章程》。其中规定:“至于立学宗旨,勿论何等学堂,均以忠孝为本,以中国经史之学为基。俾学生心术壹归于纯正,而后以西学瀹其智识,练其艺能,务期他日成材,各适实用,以仰副国家造就通才,慎防流弊之意。”这一教育目的反映了当时半封建半殖民地教育“中体西用”的方针,中学以忠孝为本、以中国经史之学为基,西学以西方近代科学知识和艺能为主,以造就国家所需要的各种实用的通才为目的。

1906年,当时的学部(1905年成立)正式规定了更加明确的教育宗旨,即“忠君、尊孔、尚公、尚武、尚实”。前两条为“中国政教之所固有,而亟宜发明以距异说者”,也就是要以中国所固有的封建伦理道德为根基,并以此去反对各种民权学说;后三条则是“中国民质之所最缺,而亟宜箴砭以图振起者”,指出了中国国民所缺乏的公共心,并注意到了近代实业发展的需求。但这是以封建伦理为基点,强调培养国民具备维护封建国家的公共心,并增强封建国家的实力,与《奏定学堂章程》所规定宗旨的“中体西用”的精神实质是一脉相承的。[10]

(三)民国时期的教育目的

1912年2月,当时任教育总长的蔡元培在《教育杂志》上发表了《对于新教育之意见》一文,主张废除清政府制定的“忠君、尊孔、尚公、尚武、尚实”的教育宗旨,因为“忠君与共和政体不和,尊孔与信仰自由相违”,应以军国民教育、实利主义教育、公民道德教育世界观教育、美感教育五项为教育目的。同年9月,教育部根据临时教育会议的决定公布了民国教育宗旨,即“注重道德教育,以实利教育、军国民教育辅之,更以美感教育完成其道德”[11]。这一教育宗旨否定了清末的封建专制主义教育宗旨,充分体现了资产阶级教育关于人的智、德、体、美和谐发展的思想,是历史上的一大进步。

1929年3月,国民党在南京召开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把制定教育宗旨和政策作为会议的重要议题。经大会讨论决定的教育宗旨和实施方针,于同年4月26日,由国民党南京政府以《中华民国教育宗旨及其实施方针》通令颁行:“中华民国之教育,根据三民主义,以充实人民生活,扶植社会生存,发展国民生计,延续民族,其宗旨为生命为目的;务期民族独立,民权普遍,民生发展,以促进世界大同。”[12]这是国民党南京政府首次颁布的三民主义教育宗旨。

1936年5月5日,国民政府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又称“五五宪草”)中的第七章主题为“教育”,第一三一条明确规定:“中华民国之教育宗旨,在发扬民族精神,培养国民道德,训练自治能力,增进生活智能,以造成健全国民。”

(四)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教育目的

1957年,我国在生产资料所有制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开始了以发展社会生产力、发展经济为重点的大规模建设时期,根据这一时期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发展的新要求,毛泽东在国务会议上指出:“我们的教育方针,应该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这一教育方针在当时对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和人才培养起了非常有力的指导作用,对以后教育方针(目的)、政策制定的影响很大。

1981年,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对教育目的有新的表述:“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共产主义道德教育人民和青年,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又红又专、知识分子与工人农民相结合、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相结合的教育方针。”在同年五届人大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教育目的是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和又红又专的人才,坚持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相结合,知识分子和工人农民相结合。

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为20世纪90年代至21世纪初叶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大规模地准备新的能够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各级各类人才。并且明确指出:所有这些人才,都应该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和社会主义事业,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都应该不断追求新知,具有实事求是、独立思考、勇于创造的科学精神。

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的建设人才奠定基础。这里,首次把提高全民族素质纳入教育目的。

199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根本目的是提高民族素质,多出人才,出好人才,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贯彻“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方针,努力使教育质量在90年代上一个新台阶。

1995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目前我国通行的教育目的最规范的表述。

1999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把教育目的表述为: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001年6月,《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明确提出: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邓小平同志“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2006年6月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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