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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学校教育制度_教育学

时间:2022-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的学校教育制度_教育学第二节 我国的学校教育制度一、我国学校教育制度的历史沿革我国的学校教育制度,有其久远的历史沿革,它是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而不断发展变化的。(一)我国古代的学校教育制度据记载,我国最早在夏代就存在着“序”、“校”、“庠”这类教育机构。更为重要的是,清政府已经意识到学校教育的重要性,决定改革、完善学校教育制度。对新中国学校教育制度的建立有着重要影响。

我国的学校教育制度_教育学

第二节 我国的学校教育制度

一、我国学校教育制度的历史沿革

我国的学校教育制度,有其久远的历史沿革,它是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而不断发展变化的。

(一)我国古代的学校教育制度

据记载,我国最早在夏代就存在着“序”、“校”、“庠”这类教育机构。到了商代,甲骨文及古书的记载,学校已经有“教”、“序”、“庠”、“学”以及“瞽宗”等几种类型。夏、商的学校,都是被奴隶主阶级垄断的。到了西周时期,初步形成了学制系统的雏形,分为国学和乡学两大系统。春秋战国时期,国学衰微,私学兴起。汉朝国学复兴,有太学、鸿都门学、四姓小侯学,地方则有郡国学、小学”;私学有书馆。南朝设学校为馆,有儒学馆、史学馆、文学馆、玄学馆,开我国专科学校之端。唐代中央有国子学、太学、四门学、崇文馆、宏文馆、律学、书学、算学。前五者属大学性质,后三者属专科性质。地方有府学、州学、县学、镇学。这是我国封建社会比较完备的学校教育系统。官学分中央和地方两级,同时还有私学并存,这些教育机关主要是进行读、写、算的教育,以及封建社会的伦理道德教育。其入学条件有严格的等级限制。以后封建社会各朝代的学校教育制度基本上都沿袭唐制。而劳动人民的生产劳动技术教育仍然是劳动人民在劳动过程中通过师徒传递来进行的。(www.guayunfan.com)

(二)我国近现代学制的演变

1.清末学制

1862年,洋务运动开始兴起,一时间西学之风大盛,日本和西方各国的学制为我国学制的建立提供了参考。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我国从小学、中学到大学已经基本构成了一个相互衔接的学校系统,制定了一个统一的学制,已经有了一定的基础和条件。更为重要的是,清政府已经意识到学校教育的重要性,决定改革、完善学校教育制度。1902年,即光绪壬寅年,清政府任命管学大臣张百熙“上仿古制”,拟定了《钦定学堂章程》,即“壬寅学制”。中国第一部现代学制诞生。但由于各种原因,这个学制并未得到实施。清政府又于1904年1月13日颁布了另一部新学制——《奏定学堂章程》,又称“癸卯学制”。(见图5—1)它以日本学制为蓝本,是中国第一个经正式颁布并在全国范围内实际推行的学制。

图5—1 癸卯学制系统图

“癸卯学制”学制从纵向上分为三段七级,即初等教育三级:蒙养院4年、初等小学堂5年、高等小学堂4年;中等教育一级,设中学堂5年;高等教育三级:高等大学堂或大学预科3年、分科大学堂3—4年、通儒院5年。从横的方面分为普通教育、实业教育和师范教育。整个学制长达29年,是我国历史上年限最长的学制。“癸卯学制”反映了“中体西用”的思想,在学校课程中既规定了读经课,也规定了各级各类学堂开设一定数量的西学课程。它的颁布,标志着中国近代学校教育制度的开始,奠定了我国新学制的基础。

2.民国学制

辛亥革命以后,南京临时政府于1912—1913年颁布了系列教育文件,历史上将其合称为“壬子癸丑学制”。该学制将整个教育期限规定为17或18年,共分为三段四级。初等教育二级,初小四年,男女同学,高小三年,男女分校;中学四年;大学六年至七年,小学之前有蒙养院,大学至上有大学院,均不限年限。从横的方面讲,也分为三个系统,除普通教育系统外,还有师范教育和实业教育,师范教育分师范学校和高等师范学校二级,相当于中等和高等教育阶段,实业教育有乙种实业学校和甲种实业学校,相当于高小、中等教育阶段,还有专门学校,相当于大学教育阶段。该学制还规定了义务教育的年限,将女子教育正式列入学制系统,废除了毕业生奖励出身的制度,取消了读经课与忠君尊孔的内容,加强了自然科学课程和生产技能的训练;在办学权限上,也取消了清末的种种限制。壬子癸丑学制意在与传统封建教育制度揖别,在我国教育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1919年五四运动爆发之后,在新文化运动的影响下,北洋政府颁布《学校系统改革方案》,因颁布之年是1922年,即旧历壬戌年,故称“壬戌学制”或“1922年学制”。“壬戌学制”以美国学制为蓝本,确定了小学到中学阶段的“六三三学制”。该学制将小学从原来的七年改为六年,有利于初等教育的普及;中学年限从四年延长到六年,极大地提高了中学教育程度,便于中学和大学的衔接;另外将中学分为初级和高级两段,既增加了地方办学的灵活性,又照顾到学生的选择余地;中学开始实行选科制和分科制,既有利于发展学生的个性,也有助于扩大课程的种类,促进新学科的发展。该学制后来虽几经修改,但基本框架未动,一直沿用到新中国成立,所以是新中国成立前实施时间最长、影响最大,最为成熟的学制。当然,“壬戌学制”也存在一定的局限,如过分模仿美国学制,对实用主义的教育影响缺乏分析的态度,学制中某些方面的设置过于理想化等。(见图5—2)

3.我国社会主义学制的建立与发展

(1)解放区的学校教育制度

我国社会主义学制的建立基于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的学制建设经验。新中国诞生前,中国共产党为了适应革命战争的需要,在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建立了各种不同程度、不同类型的学校,培养造就了大批优秀干部,赋予根据地和解放区广大学龄儿童受教育的机会,提高了根据地和解放区人民群众的思想觉悟和文化水平,对争取革命的胜利起了重大作用。当时在学校类型、入学资格和学习年限等方面积累了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多种形式办学,为革命斗争和生产需要服务等办学经验。对新中国学校教育制度的建立有着重要影响。

(2)新中国建立以来学校教育制度的沿革

图5—2 壬戌学制系统图

①1951年新学制的建立。新中国成立以后,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从而产生了新中国的第一个学制。这个学制包含从幼儿园到大学的完整体系。新学制系统分为四个阶段:幼儿教育4年、初等教育5年、中等教育6年、高等教育2至5年。(见图5—3)该学制小学阶段实施“五年一贯制”,缩短了教育年限,增加了业余的初等和中等教育,建立了工农速成初等和中等学校,保证了全国人民,特别是工农劳动人民和工农干部受教育的机会。它奠定了新中国学校教育的基础,标志着我国教育走上了有计划、有系统发展的新阶段。

②1958年的学制改革。1958年9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提出了“两条腿走路”的办学方针和“三结合六并举”的具体原则。三结合是统一性与多样性相结合;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全面规划与地方分权相结合。六并举是:国家办学与厂矿、企业、农业合并办学并举;普通教育与职业(技术)教育并举;成人教育与儿童教育并举;全日制学校与半工半读、业余学校并举;学校教育与自学(函授学校、广播学校)并举;免费教育与不免费教育并举。《指示》明确提出了我国教育近期的奋斗目标,即全国应在三年到五年时间内,基本上完成扫除文盲、普及小学教育,力争用15年左右的时间普及高等教育。但是由于“左”的影响,在急躁冒进中,教育改革脱离了客观规律。1958年“大跃进”运动中伴之而来的盲目发展和“教育革命”,不仅使学制改革试验不可能在正常的教学秩序下进行,而且一大批新创办的各级各类学校,由于师资、设备跟不上也难以维持。

③1964年的学制改革。1964年2月,中共中央考虑到学制改革问题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决定成立学制问题研究小组。同年,学制问题研究小组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中央提交了《关于学制改革问题的报告》和《学制改革初步方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新学制必须体现下列三点要求:建立两种教育制度(全日制的学校教育制度和半工半读的学校教育制度);根据城市和农村对于生产和建设的不同需要,来确定城乡各级各类学校的学习年限、课程设置、教学内容;适当地缩短各级全日制学校的修业年限。并规划在我国的新学制中将有全日制、半工(农)半读、业余三类学校:全日制学校,小学基本学制为五年,不分段;中学基本学制为四年,不分段;设立高等学校预备教育,作为四年制中等教育同高等教育的衔接和过渡,其方式为高等学校办两年制的预科和由地方办两年制之分科预备学校。其中关于中小学学制的主要意见是:“现有的‘三三制’中学要逐步减少,逐步改为‘四二制’;与此同时,五年制中学和高中文理分科,也可以继续试点,积累经验”;“小学五年一贯制,初中四年、高中二年为中小学基本学制”等。这两个文件提出的方案是根据我国长期的丰富的教改实践,具有较高的理论和实际价值的,本来可以有效地改革我国的学制,从而也有助于改变我国教育的落后面貌。可惜不久由于“文化大革命”爆发而夭折。

图5—3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制系统图(1951年)

④1993年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为了进一步完善教育制度,使教育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93年2月颁发了《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纲要》以党的十四大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指出我国教育体制改革,要随着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化,采取综合配套、分布推行、加快步伐,改革包得过多,统得过死的体制,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科技体制相适应的教育体制。《纲要》是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批示,为我国的学制改革提出了新的任务,确定本世纪末教育发展的总目标(包括到本世纪末,我国基本实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建设好一批重点学校和重点学科);确定了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高等教育四种类型的教育结构;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办学体制;改革高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以及改革和完善投资体制等几方面。

⑤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并经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颁布,1995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教育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并提出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建立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学业证书制度、学位制度以及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它的颁行和实施,标志着我国进入全国依法治教的新时期,对于进一步落实我国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推动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在全社会形成尊师重教的良好风气,进而提高民族素质,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现行学制的结构

我国现行学校教育制度充分吸收了以往学制的优点,注重与我国教育实际相结合。《教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其中,初等教育阶段与初级中等教育阶段合称为义务教育阶段。义务教育的修业年限为9年。其中初等教育阶段的修业年限为5年或6年,初级中等教育阶段的修业年限为3至4年。因此义务教育的学制类型,也不尽统一,一般有“六三制”、“五四制”和“九年一贯制”等多种形式。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内的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阶段的修业年限。对于学校教育体系的构成可以从纵向和横向两个维度加以认识,即横向的类别结构和纵向的层次结构。(见图5—4)

(一)学制的层次结构

从纵向上看,我国目前的学校教育主要有四个层次。

1.学前教育

学前教育,又称幼儿教育,是指实施幼儿教育的机构根据一定的培养目标和幼儿的身心特点,对入小学前的幼儿进行有计划的教育,其主要任务是使儿童身心获得协调发展,为入小学接受小学阶段的教育做好准备。实施学前教育的机构主要有托儿所、幼儿园、附设在小学的学前班等,其年限从1年至3年不等。

2.初等教育

初等教育,主要任务是为受教育者接受更高一级的教育做好身心各方面准备。基础教育主要是养成教育,是未来公民素质的奠基教育。初等教育实施机构分两类,其中主要指全日制小学,招收6、7岁儿童入学,学制为5、6年,另一类是为接受初等教育的成年公民开办的成人初等学校,主要进行扫盲教育。

3.中等教育

中等教育,是在初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中等普通教育和专业教育,分初级和高级两个阶段。中等教育包括:①全日制普通中学,修业年限5—6年,有三三分段、四二分段、三二分段、二三分段几种,担负着为高一级学校输送合格新生和培养劳动后备力量的任务。②中等专业学校,包括中等技术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含师范学校),招收初中或高中毕业生,修业3—4年,主要是培养中级专门技术人才。③职业中学、农业中学或半工半读中学,招收初中毕业生,修业3年,任务是为国家培养劳动后备力量,为城市、农村培养各种急需人才。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中等教育发展很快,尤其是扭转了中等教育结构单一的局面。

图5—4 我国现行学制系统图

4.高等教育

高等教育,指全日制大学、专门学院、专科院校、研究生院和各种形式的业余大学。高等教育担负着培养专门人才,开展科学研究,从事社会服务的多重任务。专科教育一般为2—3年,本科教育除医学院和少数理工科院校一般为4年,硕士研究生为2—3年,博士研究为3年,业余大学修业年限适当延长,学完规定课程经考核达到全日制高等学校同类专业水平为标准,在职研究生修业年限适当延长,完成学业者也可获相应学位。

(二)学制的体系结构

从横向上看,我国学校教育共有以下几类:

1.基础教育

基础教育是我国提高民族素质的奠基工程,是我国教育发展中的“重中之重”,在教育中处于基础性的地位。基础教育中的基础性,不仅指其学历层次上的塔基地位,还包括基础教育是为学生提供进一步学习的基础、学会做人的基础,学会生存的基础等等。基础教育包括学前教育和普通中小学教育。

2.职业技术教育

职业技术教育体系指向学生或在职人员传授专业或业务知识技能的教育。包括技工学校、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和专业技术学院。

3.成人继续教育

成人继续教育体系是适应终身教育发展的一种新型的教育制度,面向在职人员。由职工大学、干部管理学院、行政干部学院等构成,也包括普通高校中设立的继续教育学院、成人教育学院等。这种教育体制通过向成人施以普通文化科学知识的补偿教育,以适应知识不断更新对职工与干部素质不断提高的时代要求。

4.特殊教育

特殊教育的学校系统指用特殊的方法设备和措施对特殊的人类群体进行的教育。狭义的特殊教育对象是指身心有缺陷的人,广义则兼指智力超常儿童、品质有缺陷的人等。具体包括:盲、聋、哑教育;工读教育、超常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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