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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民办学校教职工待遇有关问题

时间:2022-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四、本市公办教职工在民办学校正常退休后,人事关系划至市退教协第二分会并参加活动,退休工资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由市财政预算经费承担并统一发放。

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民办学校教职工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温政发〔2010〕57号

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保障民办学校教师权益,解决民办学校教师后顾之忧,促进民办学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精神,现就民办学校教职工待遇有关问题进一步加以明确:

一、民办学校可以从本市公办学校聘任教职工,与公办学校一样参与全市每年一次的教职工双向聘任,允许本市教职工在公民办学校之间双向流动。(www.guayunfan.com)

二、在民办学校任职的本市公办教职工,人员性质不变,工资档案保留在教育局,工龄、教龄连续计算,调资、晋级、职称评定、评先评优、业务进修、住房安排等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

三、在民办学校任教的本市公办教职工的医疗保险及体检享受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待遇,经费由市教育局负责、列入财政预算。

四、本市公办教职工在民办学校正常退休后,人事关系划至市退教协第二分会并参加活动,退休工资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由市财政预算经费承担并统一发放。

五、本市公办教职工在民办学校任职的工资(包括奖金、福利)标准参照同类公办学校教职工绩效工资标准执行。其中基础绩效工资部分可视民办学校意愿和申请由财政代发、并由学校于学期初先期汇入财政指定账户。

六、民办学校聘用非公办在编的社会人员任教,必须具有相应的学历和教师资格条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缴纳各种社会保险

七、市政府将设立民办教育奖励基金,用于发展民办教育作出贡献的组织、学校和个人奖励,奖励实施细则由市教育局制定。

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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